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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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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履职报告

第1篇:煤矿矿长履职报告范文

一、以“前车之鉴”为警示,以矿难案例为“教材”,要求煤矿组织职工观看《全国今年重特大煤矿事故》警示教育片。警示片中各安全事故通过声像动漫播放方式,再现事故现场,是大家有身临其境之感,每看完一个案例,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进行了案例分析,并结合我县煤矿实际,举一反三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是大家受到极大的震撼,并深深懂得矿难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对人身和家庭带来无尽的伤痛,给大家上了一堂深刻的安全警示教育课。

县煤监局对这次警示教育活动高度重视,刻录警示教育光盘十四套,会后分发给每个煤矿要求煤矿企业必须组织本矿全体职工观看,并对每个案例进行分析,要结合本矿实际举一反三,查找本矿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组织观看要求签名并做好记录。这项工作将列为“十”后复产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周密部署“十”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十”期间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会议精神,自11月6日凌晨全县煤矿停产,只维持正常的通风排水。

2、停产前要认真做好巷道维修加固工作。

3、认真组织全矿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片,做好职工的培训工作。

4、做好安全应急职守工作,煤矿必须制定详细的领导值班安排表,调度、监控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5、“十”期间全体监管干部必须驻矿监管,驻矿安监员不得请休假,每天必须用矿部固定电话向县局汇报情况,做到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6、“十”结束后,各矿必须进行全矿安全大检查,制定瓦斯排放措施后按要求排放各工作头面瓦斯,对检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安全措施,整改到位后提交复产报告,经镇、县两级政府验收合格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煤监局局长钟晓力就“十”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了重要讲话。

1、全县煤矿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停产指令,做好矿井通风排水工作。

2、停产期间必须认真组织煤矿全体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片,学习《煤矿安全手册》,做好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3、坚守岗位,加强值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要求矿领导、调度室、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驻矿安监员要坚守岗位,不得请休假,各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职,严格执行值班和安全生产“零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煤矿动态,做到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第2篇:煤矿矿长履职报告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煤矿安全规程》贯彻落实,增强学规程、用规程意识和能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学校煤矿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 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年度计划,保障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支付从业人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

第八条 煤矿企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历、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情况;

(二)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三)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情况;

(四)其它事项。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应长期保存。

第十条 煤矿企业自主培训的,还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内容包括:

(一)培训方案;

(二)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三)培训内容、课时及教师;

(四)课程讲义;

(五)学员培训考勤、考核情况;

(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特种作业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6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第十二条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及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每年应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地方考试题库,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和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煤矿生产技术与管理、主要灾害防治、抢险救灾、职业健康等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应急抢险救援等管理能力。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与本岗位履职相关的煤矿生产技术、安全管理理论、重大灾害预防、应急救援方案制定及演练、事故抢险救援、职业健康等安全生产专业知识;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检查,制止不安全行为,监督隐患整改,事故应急处置及调查分析等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20日内,由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当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相关规定的,不得对申请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并通知煤矿企业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在考试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地方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80%及以上,考试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公布考核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考核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组织考核的单位应函告其所在煤矿企业调整其工作岗位,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3年考核一次。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和煤矿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录用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本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及安全操作技能,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相关紧急情况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四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十六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可以免予初次培训,直接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七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持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其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对不符合考试条件的,应通知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应当在考试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应当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使用计算机考试,实际操作能力考试采用国家统一考试标准进行考试。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采用统一规定式样印制,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专门培训,在期满前60日内,持培训证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业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原发证部门)提出考试申请,考试合格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新证。

第三十一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发证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五章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三十三条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具有基本的安全素质和安全防范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0学时,新招录的井下作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培训大纲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注销等情况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支付学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情况;

(三)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单位的培训条件;

(四)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情况;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情况;

(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八)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第四十一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安全培训随机检查制度,制定抽考办法,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应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纳入年度执法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和年度考核发证情况报送上级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按照年度监察执法计划,严格实施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现场监察以及抽测抽考,对监察中发现的突出和共性问题,应向本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有关安全培训工作的监察建议函。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第三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四条 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发证、证书注销等情况,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行政处罚决定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举报,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给实名举报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矿安全考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

(三)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四)未支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必要费用的;

(五)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

(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自主培训或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

(七)未按要求对调整工作岗位、重新上岗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得收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考核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范围。

第3篇:煤矿矿长履职报告范文

一、今年上半年我县安全生产主要工作

(一)各类安全事故指标完成情况

1-5月,全县共发生各类事故170件,死亡10人,伤169人,经济损失31.93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件数下降47%,死亡人数下降54%,受伤人数下降1%,经济损失下降67%。四项指标均呈下降趋势,死亡人数占市政府下达我县控制指标40人的25%。

其中,道路交通事故134件,死亡9人,伤166人,经济损失6.14万元,与去年同比,事故件数下降25%,死亡人数下降55%,受伤人数下降2%,经济损失下降22%。

工矿商贸事故2件,死亡1人,伤3人,经济损失23万元,与去年同比,事故件数持平,死亡人数下降50%,受伤人数上升100%,经济损失下降17%。

火灾事故34件,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2.79万元,与去年同比,事故件数下降76%,经济损失下降70%。

1-5月,全县未发生任何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今年上半年安全生产主要工作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职责,按县政府安排,于4月1日组织召开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优秀单位进得了表彰,并下发了富顺县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分解下达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县人民政府县长与各镇乡、有关部门行政第一责任人签定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继续将各级各部门领导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纳入了政绩考核,实行重奖重惩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2、狠抓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安全生产工作

认真开展了节假日和重点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根据县委、县府安排,我局今年上半年对煤矿、危化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食品安全开展了多次专项整治。狠抓了元旦、春节、五一期间以及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分管领导刘新跃副县长多次带队,由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重点行业进行了安全大检查。在春节前夕,我局和公安、城管、质监、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整顿了全县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确保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对危化品企业也开展了全面的安全大检查,有力地促进了我县重大隐患的整改。

3、认真开展以煤矿、烟花爆竹为主的重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

今年以来,对煤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复产工作开展了认真细致的专项检查,严格标准,符合条件的方可允许恢复生产。在煤矿方面,加大了对煤矿企业的检查力度,保证了一月一次例检。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我局认真落实了瓦斯监控平台建设工作并已投入使用。在烟花爆竹方面,针对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松懈的现象,加大了处罚、教育力度。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规范》的要求,积极开展企业改、扩建工作,加快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步伐。同时,加强了对烟花爆竹包装、标识的规范管理和禁止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目前两个行业安全生产态势均较为平稳。在水上交通、道路交通、消防、食品、建筑等安全方面,我局积极与县交通、海事、公安、水利、交警、消防、卫生、建筑等部门配合,认真开展了病险水库、建筑物压管等安全检查、整治,及时消除了有关安全隐患。

5、认真组织开展了“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4月下旬至7月底是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根据省市要求,于4月底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召开了安委会扩大会议,会上分管领导刘新跃副县长和安监局局长何建兴发表了重要讲话,对此次行动做了周密部署和安排,并提出工作要求和希望。各成员单位和各镇乡在会后迅速在本行业本领域传达了会议精神,成立领导小组,制定行动方案,积极开展督查行动。我局也于4月26日和30日分别召开了全县煤矿和烟花爆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并成立了督查组。从5月初起我局联合经商局等部门采取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的形势对全县12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8家煤矿进行了安全生产督查。同时,积极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对全县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等行业进行安全督查。

4、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我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了广大群众安全意识。一是利用节假日和各种有利时机通过电视台、报纸加大了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安全自救常识和安全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二是督促煤矿、危化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了安全培训;三是继续加大了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力度;四是针对最近出台的法律法规较多的实际,编订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五是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今年6月,是全国第七个安全生产月,此次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搞好此次活动,县安委会下发了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6月11日,我局组织了相关部门、单位在县行政中心广场开展了安全宣传咨询活动,取得了较好效果。

5、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一是督促各镇乡、各部门切实加强了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了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健全了工作机制,明确了职责分工。二是突出重点,针对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了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治理,并对2007年排查出的隐患下达了隐患整改任务,做到了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三是建立健全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建立完善了隐患治理台帐。

6、强化职业安全健康、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我局高度重视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劳动保护,加大安全投入,改善了劳动条件和作业场所环境,大部分生产企业能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并逐步建立完善了职工健康档案,最大限度降低了作业场所对职工的危害,确保了从业人员身心健康。煤矿、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已依法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对煤矿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抵押金基本到位。

7、强化内部管理,推进机关作风建设,规范干部从政行为

为改进机关作风,今年上半年,我局结合整建活动,就本局作风建设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完善了学习制度、首问负责制度、信息畅通制度、联系企业制度、上下班制度、夜间值班制度、财务制度,同时,对全局职工的履行情况实行严格的监督考核。通过制度建设,局内上下分工明确,工作人员各司其职,从根本上杜绝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的行为,有效地促进了机关作风的改进,提高了我局行政效率,得到了企业和群众的肯定。

8、高度重视党建和工会工作

我局一直高度重视党建工作和工会工作,通过局党支部和工会加强了对两项工作的领导,加强了对机关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力度和监督力度。全局干部职工积极参加直工委和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按时足额的上交党费和特殊党费,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建和工会工作有关的文件,圆满完成了上半年的党建和工会工作任务。

(三)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上半年,我县安全生产事故总体大幅度下降,安全生产呈现良好态势,但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仍需加大力度,主要表现在:一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指标与去年同比大幅下降,但受伤人数与去年同比基本等同,交通安全形势仍是我县安全生产的重点;二是工矿商贸生产企业安全隐患普遍存在其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分析原因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我县正处在工业强县的建设过程中,“发展与安全”在现实中的冲突较大。由于我县自身底子薄,安全生产条件较差,安全生产基础薄弱,而部份企业又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对安全投入重视不够,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及时整改,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2、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应知应会知识欠缺,企业应急救援能力普遍较低。企业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职工自身学习热情也不高,致使企业职工安全生产知识低下,安全生产意识淡漠。

3、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氛围不强。群众了解安全知识的积极性不高,意识淡漠;在部分镇乡和部门,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措施不够,监管不力,安全意识仍停留在“会上喊一喊,企业转一转,文件翻一翻”上;部分行业监管失之过软、失之过宽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二、下半年安全工作的主要打算

下半年我局工作目标: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发生,确保全年全县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努力实现我县安全生产工作从事故追逐型向事故预防型转变。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统一认识,增强安全工作的危机感和紧迫感

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充分认识搞好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上来。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安全发展”的战略高度,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现实危机感和紧迫感。

(二)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好安全生产职责,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镇(乡)、村、组,落实到车头、船头,落实到车间、班组及每一名从业人员身上;按“谁主管、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各部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企业必须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按《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我局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严格高危行业各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资质管理,指导督促各类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执行新、改、扩建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制度,安全生产评价制度、事故应急处理制度,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控。

(三)继续深化重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煤矿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446号令。督促各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业主全面学习领会并掌握446号令的各项规定,提高安全意识。对照446号令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强化煤矿安全隐患的整改,做到逐条落实。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和风险保障机制,加大安全投入。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各项安全生产行为。充分利用瓦斯监控平台,提高监测管理质量,预防事故的发生。配合有关部门加快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全面完成。

二是烟花爆竹方面:进一步宣传贯彻《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安全管理,督促烟花爆竹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整改安全隐患,特别是强化装兑药房、中转房、原材料、成品库房安全管理工作;加大检查力度,重点加大对生产企业在恢复生产前后的安全检查;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的管理工作,配合公安、工商、质量等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行为,逐步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进一步指导推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并限制库存量。

三是危险化学品方面: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严肃查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仍在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督促各环节安全监管部门切实履行好职能职责,加大安全审查、检查力度。对废置危化品的处理要登记、监测,防止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发生。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一定要严格实施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必须将危险货物交由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承运。

四是交通安全方面:狠抓源头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杜绝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营运车辆及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输。加大对违法车辆的处罚力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严处各类违法行为。通过有效监管,切实控制和减少各类交通事故,防止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继续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

五是非煤矿山方面:加大培训力度,对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将进行严格监督,督促其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规范采矿秩序,实现梯形开采。

(四)继续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

下半年是各类事故的高发季节,要针对不同行业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监控,落实责任人员、整改时间、整改资金,确保整改到位。对因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人行政责任,由此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就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的部门必须就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发现隐患,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外,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

(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

继续做好煤矿、危化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大力宣传《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安全生产条例》,提高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应用能力。继续深入开展安全工作“进班组、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家庭”活动,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细化“五进”安全生产工作标准,进一步明确“五进”工作责任。要以“安全示范乡镇”、“安全示范社区”为龙头,及时总结宣传基层安全工作成功作法,全面推动基层、基础安全工作上新台阶。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搞好员工安全生产教育,落实教育经费,不断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切实落实“三级教育”制度,抓好新工人安全教育、工人再上岗安全教育、工人转岗安全生产教育以及新工艺、新装置、新设备投产前的安全教育。继续开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无特种作业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

(六)加大对各镇乡综合监管委托执法工作的指导监察力度,充分发挥委托执法工作在我县的积极作用

进一步强化和提高委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督促其在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中,加大执法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执法工作责任制,保证监管覆盖100%;使其能用好用活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手段,从严从重处罚,真正实现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置,重心下移。

(七)加强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违章和事故责任

第4篇:煤矿矿长履职报告范文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工作任务。以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及渔业船舶、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提高全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实施更加有力的引导政策,加快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经过努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全面好转,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县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好于全市平均水平,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达到全市先进水平;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得到明显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政府安全监管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一)企业必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证照,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必须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企业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按照不同的岗位及工艺分别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组织修订。对实施动火、受限空间、爆破、临时用电、高空、水上、吊装、检修、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等危险性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措施,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制度。非煤矿山地采企业应进一步规范采掘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和审批。

(四)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带班检查记录。

(五)企业必须保证安全投入。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取必要的安全费用,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专门用于安全投入的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足额提取安排安全费用,并保证安全设施投入到位。

(六)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企业必须经常性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重大隐患要按照规定向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立即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治理进度、结果等情况。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七)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新员工上岗和转岗员工必须落实岗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八)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活动。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安全标准化目标。企业应当加强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四个能力”建设。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在规定期限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县政府将依法予以关闭。

三、强化“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一)严格落实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一岗双责”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二)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要依法严肃查处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山,县政府将依法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按属地原则提请县政府挂牌督办,并在本地媒体上予以公告,监督企业及时整改。企业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给予从重处罚,拒不整改的,由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属、县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要建立企业等级评定滚动机制,继续按照A级抓巩固、B级抓提高、C级抓整改、D级挂牌督办的要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确定为C级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暂缓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确定为D级的,由县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相关部门暂扣相关证照,取消所有项目审批及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建设项目核准(审批)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情况同时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监控设施以及防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的铁路、高速公路、城乡道路、港口、码头、渡口及其他重点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有效落实“三同时”措施。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进场作业。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证照,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依法保护和落实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举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举报奖励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查明原因,切实整改。

四、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快“科技兴安”步伐

(一)加强企业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扩大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鼓励、支持、推动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和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年全部完成。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出租汽车、校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012年全部完成。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安装自控联锁、自动报警和紧急停车装置,于2012年完成。露天矿山全部实行液压锤二次破碎和机械铲装作业,适宜采用中深孔爆破的非煤矿山实行中深孔爆破。库容达三等别级以上的大型尾矿库,以及下游3公里影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和10人以上常住人员村庄的四、五等别尾矿库,必须安装在线监控系统,于2013年完成。冶金煤气企业应设立煤气救护站,配备专业人员、救援设施及特种作业器具,严格按规范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为作业人员配备携带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和通讯联络工具,于年全部完成。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44.1千瓦(60马力)以上的渔船要安装防撞(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于2012年全部完成。

(三)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奖励。

(四)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事故防控能力。加快“金安工程”建设步伐。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促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改造与升级,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增强事故防控能力。

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一)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普查、登记、建档等工作,做好必要的应急装备和救援物资保障,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与市级同步于2010年前建立健全市、县二级生产安全应急管理体系,依托公安消防和大型企业等专业救援力量,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县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2012年前建立满足需要的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快全县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2012年完成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乡镇场、各工业园区应急救援平台建设,2013年实现全县应急信息平台互联互动。

(二)建设高标准的危化园区。规划古雷港经济开发区为化工园区。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一律进入依法规划的化工园区,否则不予审批。

(三)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生产安全事故征兆,立即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企业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实时监控和管理系统,实现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联网。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企业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与专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所造成的损失,企业不得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一)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周边相关单位或设施安全的,应当主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在实施城区地面挖掘作业时,施工企业要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线路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县政府或县相关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事故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强重化产业基地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重大化工产业基地综合应急救援中心,加强化工园区日常安全监管,及时处置事故。年成立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综合应急救援机构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确保化工园区安全稳定。

(三)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扩大县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充实各行业专家库。依托省市科研院所,推动安全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监管,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规范性、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监测检测、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专业服务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报有权机关给予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增加安全生产投入

(一)落实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加强安全科研和安全生产基础学科研究,推进安全生产方面的产、学、研结合。用好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政策,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重点扶持培育尾矿库在线监控系统等安全技术装备、产品的发展。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二)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大力扶持非煤矿山安全技改建设,切实做好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因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的搬迁在有关政策上给予扶持。从年起,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非煤矿山、尾矿库和危化品企业等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治理、搬迁和支持企业研究运用安全生产新技术,各乡镇场、工业园区也要设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制定并用好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奖励与补偿机制。制定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与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积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与领导年薪及员工绩效工资挂钩制度,加大高危企业相关人员的奖惩力度。实行尾矿库闭库安全保证金制度。

(四)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要依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及时发放。

(五)鼓励培养安全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依托省、市、县高等院校、技术学校资源,定向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保障安全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培养。

八、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总体布局,同步制订实施“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重点建设项目。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中。

(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产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在政府扶持企业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中,对符合安全产业政策导向的项目予以倾斜,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九、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强化安全责任追究

(一)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完善全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加大亡人事故的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定期分析、预警及事故通报、约谈诫勉、督查考评、履职报告点评等制度,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强化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决定在每年度全县各乡镇场、各部门的综合绩效考核中,凡辖区内发生责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人,从总分1000分中倒扣30分,死亡2人的倒扣50分,对安全生产单项责任考核中名列前三名,分别给予5分、3分、2分的奖励分,加入综合考评。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或矿长)。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二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或矿长)。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强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组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在报县政府批复前应先征求县政府安办的意见,经县政府批复结案后,于10日内向县政府安办备案。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政府调查处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乡镇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的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调查处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乡镇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的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追究负有责任的县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相关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按照省政府《意见》)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当地政府和发改、经贸、外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金融证券等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企业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存在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实行各级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制度,特别重大、特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挂牌督办按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落实;一般死亡事故由市政府安办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较大事故由市政府安办予以公告,一般死亡事故由县政府安办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提高安全监管执行力,服务跨越发展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将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地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乡镇政府安委会主任要由政府行政正职领导担任。要加强对县、乡镇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保证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专业性、连续性,提高基层政府的安全监管能力。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机构编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充实增加执法力量,配备与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进一步健全乡镇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乡镇要在年6月底前成立,并配备2-3名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确保必要的经费、装备及其他工作条件,村居、社区应当确定安全协管员。

(三)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加并确保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到位,2012年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完成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车辆、事故抢险指挥车辆和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基本装备的配备以及现场检测设备、现场调查取证与分析设备、办公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四)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方式。各工业区(园)要加强对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管理和指导,安全专业管理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服务购买等方式,与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由其代为履行部分工作。各工业区(园)的企业,其安全专业管理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与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由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并明确双方的相应责任。44.1千瓦以上的渔船推行公司化、协会化管理模式。

(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并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荣誉称号,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级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当地常住人口每人每年提取0.1元作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多种形式安全宣传活动,依托企业“职工书屋”、“农家书屋”、乡镇文化站、学校图书馆等,建立“安全书屋(书柜)”。认真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或组织新闻媒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领域对台交流合作机制,拓展两地安全生产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