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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能源审计工作;节能改进;建议;方法
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国家标准(GB/T17166—1997),能源审计是指能源审计单位依据国家有关的节能法规和标准,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从国家标准对能源审计的定义可以看出,能源审计不仅可以使企业优化管理,而且也是促进企业发现问题、正确评价、提高与改进的重要手段。
一、企业能源审计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企业对能源审计的认识尚浅
能源审计的目的是使能耗企业通过能源审计工作的开展,及时了解本企业当前的能源管理水平,掌握企业实际的能耗指标,找到存在的问题,查明问题的根源,提出节能技术改造的合理化建议,找到节能技术改造的突破口,进行能耗节约挖潜,从而从深层次上提高能源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增强用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而很多企业的领导对此不是很清楚,甚至有的企业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对此也概念模糊,造成了为审计而审计的局面,这是和能源审计的初衷背道而驰的,这就要求审计人员细致耐心地做讲解工作。
(二)企业配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很多企业的能源管理人员没有参加过上级主管部门的节能培训,对能源统计工作比较陌生,还有的企业没有专职的能源管理人员,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做好前期的动员工作,要手把手地教会企业的配合人员如何填报各种表格,这对能否做好能源审计工作非常关键。
(三)个别企业能源审计的基础性资料尚不完善
针对目前各个企业的情况,个别企业缺少专职的能源管理部门,而且在企业内部没有使用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导致能源使用信息与管理信息分散,无法形成一个有效的统一体,而各自为战的局面又导致很多数据收集困难。由于企业长期以来的节能意识较差,存在严重的重效益、轻节约的思想,因此在具体的工作中就存在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比如计量器具的完好率、配置率不达标、设备运转效率低等,导致部分能源的消耗计量不准确或计量困难,从而也必然会影响能源审计报告的数据准确度。
上述提到的企业能源审计存在的不足之处,要得到有效解决,需要节能主管部门、企业及能源审计服务单位共同努力,根据各自具有的优势与肩负的责任,制定各自能源节约的规划与目标,落实可实行的节能措施及实现相应目标的对策,从而有效地推动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
二、解决企业能源审计问题的措施
解决企业能源审计问题的措施主要体现在节能主管部门、企业以及能源审计服务单位的密切配合上。
(一)节能主管部门
节能主管部门作为政府主导推动能源审计的推动者,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严格地执行国家的各项节能规范与规定,并借鉴国外(如日本、荷兰、英国等)开展能源审计的有效经验,积极宣传并开展能源审计工作,从而探索并逐渐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能源审计制度与方法,以有效地指导能源企业日常的节能管理,从而提高能源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节能降耗,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
首先,能源审计工作,不仅可以使节能主管部门从宏观上对所有能源企业的能耗情况有一个全面而详细的了解,而且可以使节能主管部门对能源消耗的定量配给更加合理、科学,使能源配给、利用达到最优化。其次,能源审计工作,可以使节能主管部门对能耗企业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与考核,使能耗企业发现问题,制订改进的节能规划,从而形成一套有针对性的节能措施,指导能耗企业的节能工作全面提高。最后,能源审计工作,可以使节能主管部门更好地加强能耗企业对国家的能源方针、政策、法令、标准情况与实施效果的了解,加强对能耗企业节能活动的监管,使国家的节能法令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得到落实。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能源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都要与国际接轨,企业的运作方式主要是市场化,能源审计工作可以更好地使能源企业节能工作法制化。
(二)企业
在具体的工作中,应该充分调动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的积极性,并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意义,使企业充分认识到开展能源审计工作所带来的积极效果:
(1)通过能源审计,可以全面促使能源企业整顿并提高原有的能源管理工作,使能源管理水平上一个台阶;(2)通过能源审计,可以促使企业制定更加合理的能源标准,如能源质量标准,能源消耗标准,节能技术标准,合理的用水、用电、用热标准等;(3)通过能源审计,可以进一步促进能源企业重视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使分散在管理部门与生产部门的零散信息有效集结与共享,减少企业能源管理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4)通过能源审计,根据测算的耗能指标,可以促使能源企业更好地了解自身的状况,明确节能技改的方向与重点,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使企业对能源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管;(5)通过能源审计,可以促使能源企业更好地贯彻国家的能源政策、法令与标准,使企业发展更规范,更长久。
(三) 能源审计服务单位
作为能源审计服务单位,应在遵循国家的各项法规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能源审计工作要求的前提下,对企业能耗状况作出真实、客观的评价,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现状,把挖掘企业节能潜力、提高企业能源管理水平作为工作重点。举例如下:
烟台市清洁能源检测中心于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份对烟台市34家综合能耗5000吨以上的企业进行了能源审计,并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节能改进建议。改进建议是在充分与企业交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的,改进建议从废弃能的回收利用、能源和原辅材料的改进、技术工艺水平的提高、设备的先进性、改进过程控制、产品的性质等方面入手,通过运用专业知识、与同行业进行对比、咨询行业专家等各种渠道全面地提出。
本次审计共发现节能潜力64061.96吨标准煤,提出的节能技改项目预计节能38113.56吨标准煤,全部技改完成将实现效益3995.98万元,实现CO2减排量为95195.20吨。
节能潜力汇总表详见表1。
因此,通过能源审计的方法挖掘节能潜力是非常必要和可行的。
三、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节能主管部门、企业、能源审计服务单位的通力合作,默契发展,能源审计工作一定能够持续地开展下去,从而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为人类创造更多的财富!
参考文献
目前,从我国人均耗能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对能源的要求来看,我国的能源是异常缺乏的,但从我国的能源使用和消耗情况来看,相反却显得充足和剩余。有数据表明,我国的产值能耗比世界上多数国家高两倍多,酬肖耗一吨标准煤所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只有发达国家的l/4一1/2,每生产一吨钢综合煤耗约73Okg标准煤,而国际先进水平煤耗只有650kg左右。据中科院节能研究所计算,我国的能源利用效率只有32%左右,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以上。因此,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合理,生产设备和工艺落后,管理不善,白白浪费了很多能源。因此,节约能源在我国不仅可行,而且潜力是巨大的。能源计量工作是能源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实现能源管理定量化的必要手段。计量工作有统一性和准确性的特点,能源计量是企业加强能源管理,实现节能减排的重要基础,是企业贯彻国家能源政策,提高能源利用率、提高积极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保证,是国家依法实施节能法规、政策、标准,合理用能,优化能源监督管理,准确评价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的重要依据。首先,能源计量是科学用能的基本条件。计量作为一种管理工具和手段,能够使企业对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处理、使用实施有效管理,充分发挥能源检测数据在市场经营、成本核算、能源平衡和能源利用等工作中的作用,用科学准确的计量数据指导生产,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其次,计量还是一种工艺手段,是实现集约化生产的技术基础。计量作为一种测试技术,可以帮助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生产流程。再次,计量通过量值溯源为企业的生产工艺过程控制、科学研究等提供准确的基础性条件。工业企业作为能源消耗大户,增强节能意识,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和节能型工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l)计量基础薄弱,计量标准设施和计量器具配备严重不足、不科学、不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设备老化、工艺落后、计量器具不按周期检定,使量值溯源的严肃性、计量数据准确性和可靠性大打折扣,计量工作在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应有的作用难以正常发挥。(4)企业内部计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计量人员的教育程度为初中、高中的占绝大多数,年龄大多在40岁以上,并且大多数人员对能源计量概念不清,不会应用能源计量数据指导生产,综合素质较差,对企业尽快实现能源计量管理精细化、信息化、智能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5)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指导服务没有到位。这些原因导致企业计量工作没有充分发挥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的应有作用。3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的措施当前能源计量存在太多的问题,质检工作者必须有效发挥能源计量在节能降耗中的重要作用,系统地构建能源计量体系,强化能源计量工作,从而促进节能目标的实现。自《节约能源法》、GB17167一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实施以来,针对企业计量工作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提高能源计量工作的管理水平,发挥计量工作在节能降耗中的作用,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l)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技术能力。加强企业能源计量管理,领导是关键,制度是保证,人员是基础。企业领导要重视能源计量工作,熟悉国家能源、计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要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包括能源计量管理机构职责及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要加强能源计量人才队伍的建设,切实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现代能源计量管理的需要。(2)企业要不断完善能源计量技术机构,提高能源计量检测能力、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和对能源计量检测过程的控制水平。要依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生产经营的全过程配备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并认真做好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工作,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3)要做好企业能源计量工作,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能源计量的法制观念,解决企业能源计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先,企业应发挥好主体作用,充分认识能源计量与节能的关系,严格依法办事。其次,政府应发挥好主导作用,做好能源计量工作,实现节能目标。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节约能源、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全社会的责任,应当加强宣传和监督管理的力度,促使企业严格遵守《节约能源法》和《计量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做好能源计量管理工作,把国家能源节约政策落实到实处。(4)要出台相关的经济激励政策。立法只能解决用能单位应该达到的能源计量与节能最低要求的问题,起到一个基本调节和规范市场的作用。为调动用能单位能源计量与节能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其工作效果,还应配套制定相应的经济激励政策,以弥补法律法规刚性有余、柔性不足的问题。应出台四种主要政策:能源价格调控政策、贷款优惠政策、减免税政策、专项基金政策。(5)采用信息技术,提升能源计量管理水平,建立企业能源计量信息实时管理网络。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采用信息技术对能源计量产生的节能信息、数据进行收集与处理,对工艺过程进行优化控制,对用能设备与系统进行优化管理,实现实时动态监控,进行实时分析和处理,不断发现工艺缺陷、管理漏洞,从而挖掘技术潜力,实时进行改进,充分发挥能源计量数据在生产经营、成本核算、能源平衡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分析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提升能源计量管理水平。
本文作者:程秀芬工作单位:莱州市计量测试所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9年10月,全县纳入公共机构能耗分析统计系统的公共机构共164家,建筑面积339930平方米,用人人数37687人,公务用车195辆;与2018年同比人均综合能耗下降约2.3%,人均用水量下降2.2%;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下降1.3%,圆满完成市公节办下达的2019年节能目标任务。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县委、县政府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高度重视,为加强对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批准成立了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公室、县纪委(监察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建设局等部门为成员的“黎川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黎川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同时明确了职责分工,层层分解工作责任和目标任务,督促公共机构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全县各级公共机构建立健全了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认真按照《黎川县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规定开展联络工作。为我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领导和组织体系保障。
2.注重宣传培训引导,增强节能意识。以贯彻实施《条例》、《办法》为契机,在全县公共机构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公共机构的节能参与意识和法制意识。一是坚持办好公共机构节能简报。坚持每月一期简报,编辑刊出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态。二是注重节能信息工作。紧紧围绕节能工作的重点、难点 ,从加强信息工作规范化建设入手,加强指导、完善制度、下达任务,努力提高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及时向各级电视台、网站、报社、提供有价值的节能信息,为领导决策和市民了解公共机构节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抓好 “节能宣传周”。印发活动方案,采取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手册、制作展板、悬挂横幅、知识竞赛、节能征文等多种形式集中宣传节能法规及知识,多数干部职工亲身经历了“低碳体验日”和“能源紧缺日”。以黎川移动、电信、联通为载体,向全县手机客户发送节能公益短信、微信,倡导“节能低碳新生活,公共机构做表率”的节能理念。四是加强节能培训,夯实节能工作政策和业务基础。开展普及性培训以及针对节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与不定期对节能工作分管领导、联络员、统计员和能源管理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先后举办专业培训会2次,受训人数达300余人次以上。积极参加国家和省、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组织各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县卫生、教育系统节能工作人员参加了 “全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远程培训”学习,结业率达100%。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关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3.开展能耗定额调查,提高统计质量。为准确掌握能耗实情,逐步建立公共机构能源监测和考核体系,我们印发了《关于公共机构能耗实行定额管理的通知》和基础表格,开展了乡 (镇)和县本级公共机构办公能耗情况摸底调查工作,形成了能耗定额的基础资料,掌握了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编制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及规范计量管理的工作方案,督促公共机构加强能源资源计量工作,按期完成能源资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使用,加强计量器具的周期计量检定和校准,落实计量工作责任,完善计量管理制度,并开展能源计量审查工作。认真执行国管局新修订的统计制度,按时按质报送各类能耗统计报表。分季度召开全县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分析会,及时分析与论证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真实性与时效性。为了准确掌握和了解公共机构情况,我们建立了全县公共机构名录库。全县所有公共机构都建立了统计台帐,逐月登记,定期打印,并进行数据备案。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统计工作已日趋规范。
4.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推动合同管理。一是加快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我们印发了《关于做好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的通知》,向乡 (镇)、县级部门下达推广任务。召开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会,对全县节能灯具的推广认购情况进行确认,配合推广企业搞好安装、调式及付款等售后服务工作。全县公共机构共认购高效照明节能灯具2万多只。截止目前,全县公共机构节能灯使用率达90%以上。二是开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试点工作。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推动我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建设,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县医院、学校等重点能耗单位开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试点工作。三是加快推进节水型单位建设。与县水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以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保障,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经济适用的原则,建成一批“制度完备、宣传到位、设施完善、用水高效”的节水型单位,带动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加强节水管理和技术改造,引导全县干部职工提高节水意识。截止目前,20%的县级单位和乡(镇)完成了资料申报,正着手进行现场验收评估工作。
5.落实节能五项制度,强化日常管理。一是对季节性用电高峰期实行重点管理。我县电能是公共机构的主要能源,电能占全县公共机构能耗60%左右。针对冬季和夏季两个用电高峰期,我们对切实做好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做出了相关规定。对于开展绿色照明、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及开启空调的室外温度、建立办公设施设备下班断电制度等做了明确规定。同时不定期对全县各级公共机构用电情况进行督查,对造成用电严重浪费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二是制定并实施“公共机构节电、节水、节气、节油和节约办公用品制度”和“公共机构用能行为规范”,把干部职工用能行为和节能指标引入单位内部科室及直属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全面开展能源资源消耗公示制度,极大地提高了公职人员节能意识。在节电上,能按需求开启照明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办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电器设备,长时间不使用时及时关闭,以减少待机消耗,下班前关闭室内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源开关,降低电能损耗。在节油上,各公共机构公务车辆统一实行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点加油,推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的智能IC卡加油制度,坚持科学、规范驾驶,按时保养,减少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降低车辆维修费用的支出,合理安排车辆出行线路和用车人员搭配,减少了车辆的空驶里程,对集体公务活动,提倡集中乘车,非紧急情况下城区范围内外出做到了尽量步行,严禁公车私用。在节约办公用品上,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和领取。推行网络办公,实行电子媒介修改文稿,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强化文印耗材管理工作。提倡双面用纸,降低纸张消耗,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注重稿纸、复印纸的再利用。逐步淘汰高耗能的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大力提倡修旧利废,延长文印设备的使用寿命。
6.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狠抓监督检查。我们制定了《黎川县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暂行办法》和《节能目标考评细则》,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将公共机构节能内容编入《黎川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资源节约篇,提升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在全社会的知晓度及党政机关的认知度。在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平时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由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抽调县发改委、县建设局、和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人员对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实地考核评价。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查阅相关文件材料等形式,对各项工作项目和节能指标进行量化打分,并在全县通报,对年度节能工作表现突出单位给予一定奖励。组织开展了办公照明、电梯使用和空调温度设置情况专项督察,对少数单位违规情况进行了通报批评。
Abstract: the energy problem has become a common problem of all mankind, throughout the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beings, human civilization each significant progress, coupled with improvement and replacement of energy resources. The world energy face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hoice. The energy saving of the central idea is to adopt feasible in technique and reasonable in economic and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acceptable measures, to more effective utilization of energy resources. The measurement is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y of important technical foundation, is also the 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s energy monitoring and energy saving the foundation of the assessment, and is an energy consumption statistics, analysis and energy saving in energy efficiency assessment of benefit and efficiency evaluation the important means. Energy measurement work the development, the rapid development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still some shortcomings and problems. Energy measurement work to the enterprise energy measurement examination evaluate standard "as the basis, help enterprises to establish energy measurement evaluation system,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regular and random inspection of the enterprise the work of evaluation of effectively promoting enterprise saving energy consumption, and achieve the saving energy and reducing consumption goals. From the source to ensure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consumption reduction made long-term benefits.
中图分类号:TE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能源是全人类共同的话题
地球,是一个美丽的星球,全世界生命的共同家园。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承载着人类进步源泉的家园却逐步走向枯竭。能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支柱,如果没有必需的能源,地球上的生命活动将会终止。
煤炭、石头、天然气等是人类工业发展的主要动力能源。以被誉为工业的“粮食”煤炭为例,在化石燃料的地质总储量中,煤炭约占80%,显然是能源的主将。煤炭在当今世界能源年消耗量中占1/3。在石油的黄金时代即将告终之际,今后20年内可大量增产和弥补石油不足的能源仍是煤炭。煤炭成了传统能源过渡到21世纪可再生能源和核能为主的未来能源的桥梁。虽然有人预言未来100年内,煤炭难以避免地仍将是一种主要能源,但地球上的可开采储量有限。剩下的煤炭资源再也难以独力支撑一代又一代持续增长的消耗。
火依然在闪烁,煤炭王国的光环是否还能像神话那样永不消逝?!
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同问题,纵观人类发展的历史,人类文明每一次重大进步,都伴随着能源的改进和更替。目前,世界上的能源专家都在研究能源生产和消费的问题。从历史上看,人类历史上每一次能源技术的改进和更替,都有阵疼。历史告诉我们能源技术的改进和更替是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需要持续好几十年,全世界能源面临着可持续发展的抉择。
中国是一个能源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煤的探明储量达6000亿吨以上,居世界第三位;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为 6.8亿千瓦,居世界第一位;石油和天然气的理论储量也很丰富。但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平均每人每年的能源消费量仍处于较低水平。根据中国能源资源的特点和能源利用效率较低等实际情况,中国已确定开发与节能并重,近期把节能放在优先地位的能源方针。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将优先开发煤和水电;大力勘探并积极开发石油和天然气;在严重缺能地区将有计划地建设核电站;广大农村大力发展生物质能沼气和薪炭速生林,推广新型炉灶;积极开展新能源的科学试验和示范利用工作。绿色经济发展模式,事关中国现代化的道路抉择和历史命运。改革开放后二十余年,我国实现了年均9.6%左右的高速增长,但粗放型的增长方式没有得到有效扭转,未来5到10年内,基础资源趋于枯竭和环境成本明显加大所形成的硬约束,很可能严重制约后续的经济增长。为了以历史眼光做好未雨绸缪的事情,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 必须切实地解决“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问题 。
计量工作与能源节约的密切关系
在严峻的世界能源问题中,解决能源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所以我们要进一步促进各大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
节能的中心思想是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接受的措施,来更有效地利用能源资源。由于常规能源资源有限,而世界能源的总消费量则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大,世界各国十分重视节能技术的研究(特别是节约常规能源中的煤、石油和天然气,因为这些还是宝贵的化工原料;尤其是石油,它的世界贮量相对很少),千方百计地寻求代用能源,开发利用新能源。同时为了更好的节能,需要从能源资源的开发到终端利用,更好地进行科学管理和技术改造,以达到高的能源利用效率和降低单位产品的能源消费。
计量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也是政府和企业开展能源监测和节能评价的基础,是进行能源消耗统计、用能效率分析和节能效益评估及能效考核的重要手段。只有依靠能源计量监测提供的客观数据,才能准确分析能源利用状况,为政府和企业节能管理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依据。在企业中,准确的能源计量可以杜绝“跑冒滴漏”,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增强竞争力,本身也可以直接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因此,缺少了计量的支持,节能降耗只能是一句空话。
计量对企业节能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企业节能工作的基础。
能源计量是企业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能源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是企业贯彻执行国家节能法规、政策、标准,合理用能,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保证。
2、是国家依法实施节能监督管理,评价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的重要依据。
在节能监测、节能诊断、能源审计、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等能源管理中,能源计量是基础。没有准确可靠的能源计量,对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也就难以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统计。虽然政府通过政策导向、舆论宣传、教育培训、财政政策等方面引导企业主动节能是必要的,但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因为再优惠的政策也难以打动那些只热衷于追求局部利益、短期效益而置国家大局于不顾者。奖励永远不能代替惩罚,因此,依法实施节能监督,通过贯彻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能源消费者的用能行为,并对违法者依法予以惩治。这都需要计量工作的统计与管理。节能工作的法制化管理,概括起来说就是把节能工作上升到法律高度,国家对节能事业的鼓励、支持,对推动节能技术进步的措施,对合理用能的监督管理原则及违法者的责任用法律形式予以确立,并通过相应的配套法规、标准,使之具体化、规范化。
所以加强企业能源计量,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对于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抓好能源计量,是促进节能的关键性工作。
三、能源计量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近年来,通过政府与企业以及计量技术机构的各方面的努力,我国能源计量方面已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我国能源计量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不断完善并得到有效实施,部分企业能源计量薄弱和严重浪费能源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能源计量技术和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
但是,在能源计量工作的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与问题。
1、对能源计量的重要性认识
企业,尤其是生产型企业,能源就是存在与发展的根本所在。同时,这些企业的生产工作也是能源的主要消耗方式。现在大中型用能单位普遍比较重视能源计量工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计量检测保证体系;但是很多中小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普遍比较薄弱,装备水平低,更谈不上信息化,能源计量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部分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对能源计量工作重视不够,认为能源计量是只投入不产出,没有认识到能源计量工作的基础保证作用。
针对企业认识上的差距,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宣传,不断增强企业及全社会对能源计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人们的节能意识和计量意识,形成企业、社会共同关注节能降耗,重视能源计量工作的良好氛围,提升能源计量工作的影响力。用大量的事实和专业数据来向企业宣传和推广计量与能源的相关知识。使企业可以预见到计量管理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质量的保证作用以及能源计量工作带来的潜在经济效益。同时使企业领导熟悉国家能源与计量的法律、法规,掌握相关政策,领导和组织协调企业的能源计量工作。领导重视的程度体现在找准和选好突破口和切入点,以点带面,狠抓落实,并在行动上支持节能项目改造,特别在实施新工程、新项目时将能源计量作为新工程、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以免留下隐患。
2、计量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培养
能源计量事业的发展,关键在于造就一支掌握现代化计量技术和管理知识的专业人才队伍。只有切实抓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人员的培训,才能适应现代化能源计量管理的需要。尤其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大量智能型的计量仪器、仪表逐步替代能耗高、准确度低的传统仪器、仪表这对计量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专业知识要求。但是现在大部分用能单位特别是民营用能单位缺乏熟悉计量工作的专业人员(管理、技术),用能单位计量管理水平不高,没有建立比较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特别是能源计量体系的建立。
所以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能源计量队伍的建设。在加强企业能源计量队伍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提高能源计量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同时应该根据企业需要,配合和帮助企业对企业计量人员进行培训,帮助提高企业计量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促进企业计量检测和计量管理水平的提高。针对各个企业计量人员情况,举办各种能源计量技术培训班,邀请各有关方面的专家为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管理人员讲解能源统计、能源平衡测试、能源计量等方面的知识,通过标准宣传、专家讲座等方式提高企业能源计量人员素质。通过培训,逐步建立一支既懂计量技术,又懂计量管理的能源计量队伍。 内外兼施,以取得长久稳定的计量人才队伍。
3、夯实企业计量基础
在企业内部计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素质提高的同时,计量检测手段和水平也有待提高。
现在许多企业计量基础薄弱,在前期投入时没有足够重视导致许多环节计量不准或缺少计量,没有建立和形成有效的能源计量监测体系。
针对这种情况,积极帮助企业完善计量检测手段,开展能源监测分析。依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的管理要求,指导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仪器仪表,提高企业计量检测能力。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监测体系和计量管理体系,提高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并且按照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检查和督促企业对所配备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和校准,组织和监督计量检定机构按时完成企业计量标准和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工作。
4、进一步加强计量仪器仪表质量的稳定性
企业对能源计量工作的支持与信赖,离不开计量工作为其提供的各种测量数据。能源消耗量和工业产品质量都要靠数据体现,数据要靠准确的计量来实现。所以在企业进行节能化发展的同时,我们必须紧抓计量器具检定等基础性工作。为企业节能降耗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和质量保障。我们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认真细致地开展计量检定工作,通过提高计量器具的准确度,有效提高企业生产的过程控制能力,使各类能源入库量、消耗量、产出量有准确可靠的核算标准和依据。同时也可以提高产品的生产质量,减少了因废品率过高导致的大量资源性浪费。这样既降低了生产成本,也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5、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计量工作的指导
从实际计量工作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指导具有很重要的影响。但是现在普遍存在政府服务不到位,缺少针对性的问题。政府部门对企业的指导没有帮助企业解决能源计量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针对政府部门对企业计量工作的服务缺乏针对性的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企业的现状和需求;加大科研和技术投入,研究能源计量仪器设备在线检定、校准的方法,尽最大努力帮助企业解决因能源计量器具难以拆卸而无法检定和溯源的实际问题。
同时大力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搭建一个企业间相互交流、协作的平台,组织企业广泛进行经验交流,推广先进的节能方法和经验以及先进的能源计量检测和管理经验,提高企业能源计量技术水平。建立各企业之间的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绿色通道。将重点耗能企业列为特殊服务对象,为企业提供更加快捷、方便的服务。以节能降耗为中心,以能源计量为基础,加强指导,强化服务,突出重点,分类帮扶,着力夯实企业计量技术基础,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工作。
建筑节能法规体系的现状分析
1994年建设部成立了节能工作协调小组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开始有组织地制定建筑节能政策并予以实施。《建筑节能“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和《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确立了开展建筑节能的目标、阶段与任务;建设部多次下发关于实施建筑节能标准的通知,推动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1997年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将节能确立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第一次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合理利用能源、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节约能源、鼓励开发和利用新能源、推进节能技术进步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节能法》的颁布对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对建筑节能工作起到了一定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为了贯彻执行《节能法》和推动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的实施,2000年2月18日,建设部颁发了76号部长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对建设项目有关建筑节能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及运营管理各个环节作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处罚措施。
目前,我国建筑节能相关法规体系还不完善,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缺乏系统的针对建筑节能的法律。我国目前没有专门对建筑节能立法,相关的法律中也缺少关于建筑节能的具体规定。因此,建筑节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二,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大。我国建筑节能领域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多是由建设部制定的一些办法、规定和通知等,在具体运用中难以产生法律效力,缺乏对行为主体的法律制约,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推动与监管力度远远不够。第三,有关法律法规滞后。我国目前执行的一些法律法规还是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延续下来的,由于时空差异已出现适用范围有误、规定内容过时等问题,急需补充和修订。第四,法规体系结构不完善。目前《建筑法》中关于建筑节能的规定存在空白,而国务院也没有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建筑节能法规在结构上还很不完善,法规体系尚未形成。
完善建筑节能法规体系的构想
针对我国建筑节能法规的现状和问题,分别对四个法律文件提出相应建议,旨在从内容和结构上完善建筑节能法规体系。
修改《节能法》的建议。《节能法》作为国家能源节约方面的根本法律,对建筑节能工作有总体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对《节能法》中建筑节能相关规定的修改意见如下:一是扩大《节能法》的调整范围,把建筑的终端能源消耗纳入其中,并作为重点调整对象之一;二是强制措施和奖励机制相结合,将市场调节机制、政府调控机制、社会调整机制结合起来,为建筑节能制定相应的经济激励政策提供法律依据。
修改《建筑法》的建议。《建筑法》作为建筑业的根本法律,是调整建设领域各项活动的法律基础,必然要为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提供法律依据,而现行的《建筑法》中缺少建筑节能的相关内容。因此,建议借修改《建筑法》之机,在《建筑法》中增加有关建筑节能的条款,这是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迫切要求。
制定《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的建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了法律效力不足的缺陷。因此建议加快制定和出台《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布,以改变目前建筑节能领域行政法规缺位的现状,从而完善建筑节能的法律依据,提高执法效力。
北京市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施行
近日,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了《北京市实施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新《节能法》,保证法制统一,同时适应新时期节能工作的更高要求,满足实现“三个北京”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完成国家下达节能目标,北京市有关部门决定对原《北京市实施办法》进行修订。5月28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实施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体例设置上与《节能法》充分呼应,内容上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共有7章、70条,包括总则、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突出了节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立足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目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调整产业结构为着力点,以制度创新、政策引导、宣传教育和行政监管为保障,注重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细化了节能法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能源审计等方面的内容;创设了能效指标对比、在线监测、现场监测等节能制度;明确了太阳能利用的范围;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的,给予资金支持;对民用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措施作了补充细化规定;拓宽了全社会参与节能的渠道。
人民币汇率
人民币汇率不进行一次性重估调整
近日央行宣布,根据对外经济金融形势和我国国际收支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指出,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是我国的既定政策。此次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仍是这一方针的继续。此次在2005年汇改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人民币汇率不进行一次性重估调整,重在坚持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继续按照已公布的外汇市场汇率浮动区间,对人民币汇率浮动进行动态管理和调节,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维护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今后,还将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引导和帮助企业加强结构调整。银行部门也将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协助企业管理汇率风险,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房地产
七部门联合“加快发展公租房指导意见”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近日正式对外,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
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和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指导意见》强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指导意见》指出,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北京市规范酒店类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
近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联合了《关于加强酒店类项目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本市酒店类项目的开发经营行为,要求必须严格按照酒店类规划用途组织设计、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经营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分割转让。
《通知》要求,2010年5月31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增量酒店项目一律禁止分层、分单元销售。对于已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房在售存量酒店类项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房屋预、销售时向购房人明示房屋使用年限、契税、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以及配套建设指标等情况,明确告知购房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经营使用,并将此情况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予以约定。四部门还明确了各自监管职责。
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补贴确定5试点城市
财政部等4部委近日联合下发通知,确定自6月1日起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等5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
这份由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明确,补贴标准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对满足支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贴。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5万元,纯电动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6万元。
通知规定,补贴资金拨付给汽车生产企业,按其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或租赁企业。试点期内,每家企业销售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纯电动乘用车分别达到5万辆的规模后,中央财政将适当降低补贴标准。
通知指出,试点城市政府是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安排一定资金并出台相应配套政策措施,重点对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购置和使用、电池的报废及回收体系建设等给予支持。
节能减排
节能汽车和高效电机将获国家补贴
国家发改委近日下发通知,启动财政补贴推广节能汽车和高效电机工作,以更好地推动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将发动机排量在1.6升及以下,
综合工况油耗比现行标准低20%左右的汽油。柴油乘用车(含混合动力和双燃料汽车)纳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在全国范围推广,中央财政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按每辆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对高效节能的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三相异步电动机和稀土永磁三相同步电动机分别给予15-40元/千瓦、12元/千瓦和40-60元/千瓦的补贴。
再制造业
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发文加快发展再制造产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联合发文宣布,我国将以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等零部件再制造为重点,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范围扩大到传动轴、机油泵、水泵等部件;同时,推动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大型废旧轮胎翻新。
11部门表示,我国将把提高再制造技术水平、扩大再制造应用领域、培育再制造示范企业、规范旧件回收体系、开拓国内外市场作为主要任务。相关部门将制订通过再制造产业发展规划,尽快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适当取消对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强制回炉的限制。
旅游
2020年北京将建成世界旅游城市
北京市旅游局局长张慧光在第十届世界旅游旅行大会上透露,北京旅游将按照“三步走”战略,为加快建设“世界城市”创造条件。预计到2020年,北京将初步形成符合世界城市标准的旅游产业基本框架,并于2050年真正步入世界城市阵营。
据张慧光透露,北京旅游将按照“三步走”战略,为加快建设“世界城市”创造条件。到2015年,北京将建成一批重点旅游项目和旅游产业集聚区、生态休闲度假区,旅游产业增加值将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10%以上,旅游外汇收入超过100亿美元,年入境旅游人数达到1000万人次,国内旅游人数达到2亿人次。预计到2020年,北京将初步形成符合世界城市标准的旅游产业基本框架,到2050年,北京将真正步入世界城市阵营。
物业管理
北京:今后物业费将不再“一口价”
省政府召开这次学习实施《节能法》座谈会,目的是学习宣传新修订的《节能法》,讨论贯彻实施《节能法》的具体思路和措施,为《节能法》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推动全省节能工作向纵深发展。刚才,省人大常委会鲍志强副主任就学习实施好新《节能法》作了重要讲话,提出了具体要求。省法制办、经贸委、财政厅、建设厅、统计局的负责同志作了交流发言,讲得都很好,我很受启发。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修订出台新《节能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节能减排是关系经济社会永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199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于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费的急剧增长,原有的《节能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及今后经济社会发展和节能工作的要求。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总结过去十年节能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补充完善了有关法律规定,加大了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推动力度,不仅为推动全社会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也为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首先,新《节能法》涵盖了节约能源的各个领域,进一步增强了操作性和约束力。新《节能法》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对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的基础上,扩展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做出规定。同时,对原节能法的一些倡导性条款和原则性要求作了具体细化,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必将有力地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提高节能减排工作的成效。
第二,新《节能法》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新《节能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同时,新《节能法》还就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各重点领域节能、节能技术进步等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
第三,新《节能法》专门新增了“激励政策”一章,进一步完善了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为体现市场调节和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发挥经济手段和市场经济规律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新节能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和产业升级,并明确了一系列强制性措施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包括制定强制性能效标识和实行淘汰制度等。在新节能法和相关政策的引导下,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循环经济、环保节能产业将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市场空间。
总之,这次修订出台的新《节能法》,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为我们依法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指明了方向。全省各级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领会《节能法》,深刻把握精神内涵,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坚定信心,强化措施,确保完成今年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以实施《节能法》为契机,依法推动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
今年是“十一五”的第三年,也是中央确定的节能减排攻坚年。去年的节能数据尚需国家统计局确认核准后才能公布,受*年指标未完成和一些高耗能产业再度抬头的影响,我省要顺利实现“十一五”下降22%的节能目标,面临的节能形势仍然非常严峻。今年我省确定的节能目标是万元GDP能耗下降4.5%,这一指标必须完成,没有任何余地和退路。希望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以实施《节能法》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加大力度,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全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八项工作:
(一)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抓好源头控制是关键。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加强节能评估的法规政策,认真落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42号文件),凡是属于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等9个“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和年综合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一律要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省投资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要按照各自职能对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审核、备案。建立建设项目新增能耗等量淘汰制度,凡是区域内新增高耗能项目,必须淘汰同等能耗量的落后产能,否则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要着力调整工业内部结构,继续加大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企业的关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死灰复燃。
(二)依法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要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节能、环保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小钢铁、小水泥、小火电、小造纸、9万吨以下小煤矿以及焦炭、电石、铁合金、酒精、味精等落后生产能力,要按照签订的责任目标,确保如期稳妥完成淘汰任务。其中,今年小水泥要确保淘汰850万吨,小火电150万千瓦,小造纸0.7万吨,小酒精7万吨、小味精1万吨,9万吨以下小煤矿26处。对17个已经淘汰的小钢铁企业要组织回头看检查,防止死灰复燃。要注重运用市场的、技术的、法律的和必要行政的手段,综合开展淘汰落后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三)强化市场手段促进节能减排。要深化金融、财税、投资、价格等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认真贯彻落实超耗能加价(鲁政办发[*]10号文件)和差别电价(鲁价格发[*]12号文件)政策,尽量用市场手段促进“两高”企业节能降耗,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企业。要理顺煤炭价格成本构成机制,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要进一步扩大节能自愿协议范围,积极组织开展节能自愿协议培训与技术交流。
(四)认真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减排工程。用好各级节能节水资金,实施一批节能降耗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要加快采用节能降耗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造高耗能产业。一是着力抓好节油替油、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工业锅炉(窑炉)改造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二是加快实施“三个节能100项”,在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等重点耗能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技术。组织实施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和废水治理工程,提高削减二氧化硫能力、外排废水标准和稳定达标率,加大二氧化硫和工业废水治理力度。三是在消费领域推广应用高效节能产品,重点发展LED半导体照明产业,完成推广高效节能灯500万支任务,省直机关要率先更换节能灯。
(五)继续抓好两个千户重点企业节能降耗工作。两个千户企业是工业节能的重点,要扎实推进企业节能降耗,确保省千户重点耗能企业今年实现节能1014万吨标准煤。要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能源计量、统计、定额等基础工作。要积极开展能源审计,制定节能规划,大力挖掘节能潜力。要深入开展节能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六)深入发展循环经济。认真贯彻落实《*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10个城市、20个园区和300户企业循环经济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阶段性评估。继续抓好国家循环经济第一、二批试点工作,研究制定重点行业和领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要积极推进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等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循环利用,加快研究制定《*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规范再生资源市场秩序,到2010年,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提高到65%。要加快开发秸秆利用新技术,推进作物秸秆燃料、化肥、饲料产业化步伐。要进一步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企业节能减排。
(七)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要认真落实《*省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方案》,组织开展好节能减排“九大行动”和“十创建”活动,把各项工作研究透,抓实抓出成效。在重点政策和制度、培育典型等方面一件一件抓好落实,形成政府推动、企业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为完成全省节能减排指标作出贡献。要在前两年成功举办展示会的基础上,抓紧筹备产学研暨节能节水新产品新技术展洽会,邀请国内外企业参加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的展示、洽谈和推介,加快节能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
(八)加强节能监督监察。要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提高节能行政执法水平。要组织做好*年的111项节能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开展好节能专项督查活动,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执行情况、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情况、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要定期进行专项监察,严厉查处各类节能违法行为。要加快建立健全科学的节能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节能问责和一票否决制度。
三、抓好新《节能法》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节能减排良好工作环境
修订后的《节能法》,由原来的6章50条充实为7章87条,与原《节能法》内容发生很大变化,必须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节能法》作为近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扎实做好《节能法》的宣传培训工作,为《节能法》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一是要搞好《节能法》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拿出专门时间,聘请专业人士,对新《节能法》进行教育培训。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以“节能宣传周”和“齐鲁资源节约行”为抓手,在主流媒体开设节能专栏,加大对节能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对《节能法》的了解,引导各行各业积极参与和支持节能工作。要重点组织做好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四大领域和质量监督部门的节能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节能法》在各系统中得到全面宣传贯彻。
二是要组织开展《*省节能条例》修订工作。新《节能法》与原《节能法》相比内容更加完善、操作性明显增强,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条款如具体标准、定额、淘汰落后、节能激励约束政策等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才能更具操作性。省经贸委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新《节能法》的要求,抓紧启动我省节能条例修改工作,争取早日报省人大审议出台,形成对《节能法》的配套和补充,真正使全省节能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关键词】低碳经济;立法;法律制度
我国在推进生态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低碳经济的发展成为新改革的助推剂。而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低碳经济法制体系的建立是推进生态建设和低碳经济高效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我国创新经济发展模式的必然要求。
一、低碳经济与立法发展
(一)低碳经济概述
社会学家认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是一场融合生产模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综合性变革,它是人类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和谐关系进行理性认知后的新模式。经济学家认为,低碳经济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获取最大利益,而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方式。环境学家认为,低碳经济是以控制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排放并稳定在人类能够承受的一定水平之上为目标的排放模式,在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中寻找一种可持续性的平衡。
笔者认为,低碳经济主要有三方面的涵义:第一,低碳经济是相对于高碳经济而言的,通过碳捕捉、碳封存、碳蓄积降低能源消费的碳强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长速度,实现低能耗的经济发展。第二,低碳经济是相对于利用新能源而言的,要求尽可能实现经济与碳排放逆向增长,通过能源替代、发展低碳能源和无碳能源控制经济体的碳排放弹性,减少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依赖,实现开发利用新能源。第三,发展低碳经济是相对于人的自主能动行为而言的,其含义还应包括改变人们的高碳消费的不良取向,降低碳消费,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费量,倡导低碳环保健康节约的绿色生活模式。
(二)低碳经济的立法现状
1、环境保护立法。我国早在1989年就已经颁布实施了《环境保护法》,为了应对气候变化,低碳减排,我国又先后制定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2006年末到 2007年,相关部门相继公布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报告、专项行动等,对我国的环境可持续发展作出规划和指导;2008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对相关循环经济的基本管理制度、再利用、低能耗、新能源开发以及相关鼓励措施等进行了法律规定。纵观环境相关法律,多是以控制污染为主体,不过这部法律对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作出规定,成为低碳经济立法的基础。
2、能源保护立法。能源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对能源立法会切实保障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早在1986年国务院就制定了《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通过对能源进行统筹管理,鼓励创新节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等内容的规定,促进可持续发展。后来国家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使得我国在主要矿产资源、能源的开采、生产和合理配置上拥有了法律上的强制性说明。随后,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约能源为国家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被正式提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节能减排有了法律规定。几年间的法律整合了我国多年来相关节能政策的经验,为以后的能源立法发展奠定了基础。2010年,《可再生能源法》通过了正式修订,国家鼓励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崇低能耗使用,推行能源的有效利用,现在看来,这些都是低碳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所以低碳经济立法与国家能源相关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
二、低碳经济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低碳经济仍然处在发展初期,相关立法体系尚不健全。低碳经济立法逐渐显露出不合时宜的地方,某些相关法律存在漏洞,而一些领域的立法甚至近乎空白,需要建立全面合理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
(一)缺乏专门的低碳经济基本立法
第一,缺乏统领低碳经济发展全局的法律。我国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建设中,正是大量消耗能源,高速发展经济的重要时期,对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控制达不到完全的统一,去盲目改变碳该规定也是不利于国家整体发展。应以低碳经济为基础,增加立法保障,低碳经济的法律的专门性法律需要快速建立。
第二,碳排放权未进行法律定位。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碳排放权问题同样不可忽视。碳排放权交易利用金融手段,进行碳排放的有效控制,是一种优质的碳排放金融衍生品。而碳排放权对低碳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积极制定《碳排放交易法》,使这一调控手段受到法律的肯定与支持,使低碳经济进一步得到发展。
(二)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没有专门性发展低碳经济的促进法,缺少整体的指导性战略意见。目前,低碳经济领域的相关立法零散地存在于由宪法到法律、到行政法规、再到政策规章中,法律结构模糊,缺乏适配性。导致各法律部门、法律等级之间无法形成良好的配合,与低碳经济某一范畴相关的法律法规重叠与交叉的状况时有发生。长此以往,不但无法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还会使立法者容易产生对于法律效率的误判,对未来建立相关法律体系的工作也会产生负面影响,最终造成法律供给与法律需求脱节,形成效率低下的立法制度。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引导低碳经济发展立法体系,明晰相应的法律结构,才能使法律制度体系化,法律工作系统化。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能源开发;法制建设
Abstract:China’senergyandenergylegalconstructionareadvancingalongtheroadofsustainabledevelopment.TherealityofChina’senergydevelopmentrequirestheoptimizationofenergystructur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ofenergy,especiallythenewandrenewableenergy.However,both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existinth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Toreasonablyexploitandutilizetheenergy,Chinamustpersistinsustainabledevelopmentprincipleandestablishrelevantlymaturelegalsystemthatfocusesonreasonableenergystructure,protectionandinnovationofenergytechnology,riskresolutionofenergysafety,andproperadjustmentandinterventionofenergymarket.
Keywords:sustainabledevelopment;energydevelopment;legalsystemconstruction
一、可持续发展:中国能源发展及能源法制之路
1992年6月,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183个国家的政府首脑签署了五个实现和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文件,其中《21世纪议程》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但是,《21世纪议程》并未直接对能源的使用提出明确的义务要求,而只是在交通通信部分的文本中提及需要更有效更环保地使用能源(注:《21世纪议程》第7.5段建议“在人类居住的地方促进可持续性能源和交通系统”。)。为了弥补这种缺憾,在事隔十年后的2002年9月4日,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在南非约翰内斯堡通过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实施计划》(又称《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该实施计划规定了《21世纪议程》遗漏的能源建议,将能源政策作为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核心部分,各国同意采取联合行动“以充分增进人们获得可靠廉价能源服务的机会以及实现在2015年前使贫困人口减少一半的目标”。为此,各国一致赞同以下六项优先性建议:①“加强使用可靠、廉价、经济上可行、社会上可接受且无害环境的能源服务和资源”。这就要求加速研究氢燃料电池技术,广泛使用风能和太阳能,或在山区建设适宜的小水电设施。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各国必须“加强地区和国家合作,包括通过能力建设、财政和技术援助支持各国的努力”。②“进一步使用现代生物技术”。此项目承认将现存的农业或林业废料用做能源财富的机会,使生物质利用商业化,并在农村地区加以使用。③“支持转向使用较洁净的液态和气态燃料,这种使用被视为更加无害环境,社会上可接受且成本效率较高”。④“为了实现第一个建议目标,制定国家能源政策和管理框架,以帮助创造能源部门所需的经济、社会和体制条件”。⑤“加强国际和区域合作”以便实现上述目标并再次“特别注意农村和偏远地区”。⑥“加紧协助和促使贫穷人口获得上文所述的能源系统”(注:《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第8(a)(b)(c)(d)(e)(f)段,参见[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鲁克、[美]理查德·L·奥汀格主编的《能源法与可持续发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礼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原著序言Ι”第10-11页。)。《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及《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为世界各国的能源发展及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应该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避免功利性的短期经济目标;应该实行能源与环境、生态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政策;应该利用经济和技术资源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氢能等)。
1994年我国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对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确定了总的指导思想、发展模式和具体行动纲领。但是,《中国21世纪议程》只是规定对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在税收、信贷和价格方面给予优惠(注:《中国21世纪议程》在2.16段(d)项规定:对环境污染治理、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废物综合利用和自然保护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在税收、信贷和价格等方面给以必要的优惠。),这种规定未能全面和明确地确立能源发展的战略地位。然而,这种不明晰的状态很快就得到了矫正,中国的能源发展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主要基于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背景和可持续发展的要义:一是中国经济自2003年进入新一轮高速增长周期以来,再次遭遇了能源瓶颈的限制。2005年,在政府宏观调控作用下,能源紧张的局面稍微得以缓解,但能源缺口依然存在。二是按照中国目前的发展速度,到2010年,中国石油需求量预计将达到3.5亿吨,其中50%左右需要进口。到2020年,中国石油需求量预计将为5亿吨,其中60%需要进口。未来中国石油对海外资源的过度依赖和国际市场极大的不可预测性,将给中国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带来威胁。三是可持续发展对能源的要求。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发展,都要以一定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作为前提和条件。如果其发展是以消耗浪费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代价,实际上是以牺牲他人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而求得部分人的发展,这种发展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可持续发展“既不是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也不是单指生态继续,而是指以经济—社会—自然为中心的复合系统,是使人类在不超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条件下,促进经济发展,保持资源永续利用和提高生活质量”[1]。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如果能源的利用方式不合理,就会破坏环境和生态甚至威胁人类自身的生存。因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建立可持续的能源支持系统和对环境友好的能源利用方式。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了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方向,着力提高能源效率、改善能源结构、强化能源储备,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以达到为国家总体发展战略服务的目的。“能源战略的根本目标,就是要支持和保证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一是支持年均7.5%左右的经济增长速度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能源消费需求;二是能源的生产、消费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三是提高能源供给的安全性。”[2]基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4月《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规定:十一五期间应“贯彻落实节约优先、立足国内、多元发展、保护环境、加强国际互利合作的能源战略,努力构筑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体系,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支持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可见,“十一五”期间能源将依循可持续发展理念而发展,并且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一致。在能源建设方面,其总体安排是:有序发展煤炭;加快开发石油天然气;在保护环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水电,优化发展火电,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此种能源建设的总体安排,必须要有法制的支撑和法律的规制。因此,与之相适应的能源法制亦应“与时俱进”。
但是,与能源相关的法律如《节能法》、《煤炭法》、《电力法》等皆是在“九五”期间制定并实施的,由于当时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体制和机制条件尚不完备,因而,在法的规范和制度上未能体现可持续发展的丰富内涵。现阶段,能源法制建设应符合能源、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尽管是在这一大背景之下制定的,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念,但是由于过于原则而不具有操作性和具体适用性。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加快《能源法》的研究和起草,同时在抓紧《石油天然气法》、《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研究起草的前期准备,正在修订《煤炭法》、《电力法》、《节能法》和《节能用电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这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将有助于全面推进我国能源领域的法制建设。
二、利弊共存:能源开发利用的客观现实
能源可按相对比较的方法来分类:①一次能源与二次能源;②可再生能源与非可再生能源;③常规能源与新能源;④燃料能源与非燃料能源;⑤清洁能源与非清洁能源[3]2-3。人们常常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并称,这是因为它是能源领域的新技术,“新的和可再生的”是一个完整的含义,在英文中缩写为NRSE(即newandrenewablesourcesofenergy)[3]25。一般而言,常规能源是指技术上比较成熟且已被大规模利用的能源,而新能源通常指尚未大规模利用、正在积极研究开发的能源。因而,煤、石油、天然气以及大中型水电被看作常规能源,而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核能、氢能等则为新能源,其中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为可再生能源,氢能是一种二次能源,其他则为一次能源[4]。
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物质基础,人类文明的进步实则都和能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现代社会,为了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得不重视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新能源的探寻。在今天,失去了能源的支持,社会将是无法想像的。然而,能源的开发利用尽管可以为人们带来诸多好处,但是也会造成诸多弊端尤其是对环境的损害。事实上,任何一种能源包括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都会对环境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诸如酸雨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温室效应和全球气候恶化等。
对化石燃料包括煤、石油、天然气的开采、燃烧、耗用等,都会给环境带来损害。煤的开采会污染水质,其燃烧会排出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在石油的开发利用方面,采油尤其是注水采油会导致地面沉降;采炼中“放天灯”燃烧的废气会带来一定的环境影响;在储运中的燃爆与泄漏可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燃烧中的二氧化碳比煤略少,氮氧化物与煤相似,主要排放物是二氧化硫。天然气是一种清洁能源,但也排放一定的氮氧化物(NOx)(注:大气中的NOx几乎有一半以上是由人为污染源所产生的。NOx污染主要来源于生产、生活中所使用的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燃烧,是电力、化学、国防等工业以及锅炉和内燃机等设备所排放气体中的有毒物质之一。),还有使用与传输中甲烷的损失与泄漏,其中还有一些氡随之进入室内。水力发电尽管属于一种可再生能源,但也可能引发自然(包括地表、水文、气候等)、生物(野生动植物)、水体的物理化学性质、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变化。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方面,生物质燃料在较差的炉灶中燃烧容易生成一氧化碳、烟及有机化合物;风力发电是发展最快的能源来源之一,但风力发电中使用旋转的涡轮会杀死候鸟和本地鸟类;太阳能是一种很有效的能源手段,但太阳能电池在制造中会产生一些有害物质;在地热利用中,温泉水中会溶有石头中的有害物质,地热发电目前效率不高而且仅限于一些特殊地点,其使用也会带出地下有害物质;而核能虽然具有比较清洁、产生温室气体数量少以及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比较小等优点,但却存在核辐射的潜在风险以及对核废料处理的担忧。高技术能源的研究及生产会有助于气候环境的改良,但由于技术上的局限,尚不能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对20亿左右至今仍无法获得可以负担得起现代能源的人们帮助甚微,相反,可持续发展的新形式会要求一种经济上可行、满足需要、自力更生和无害环境的能源(注:有关能源的利弊两面,可以参见王革华等编著的《能源与可持续发展》,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137页;[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鲁克、[美]理查德·L·奥汀格主编的《能源法与可持续发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礼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4-51页。)。可见,能源的开发利用,总会存在正面和负面两个向度的影响。如何才能使能源的开发利用趋利避害,无疑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为此,一方面需要在技术层面上进行技术升级,使其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能源,并同时避免或减少不利影响的发生;另一方面需要在管理层面上强化管理质量,提高开发利用质量,并防止因能源管理不当而可能产生的危害。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借助法律的手段使能源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环境、服务于可持续发展,同时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有效地防止因能源开发利用而可能产生的不利和损害。因此,兴利除弊、趋利避害,必须要有因势利导、健全完善的能源法制。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与兴利除弊:能源法制及其完善
为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解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能源瓶颈,就必须要建立一套具有针对性的、切合我国现实的能源法制系统。换言之,我们只有建立了先进、完备的能源法制系统,才可能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解决能源发展的现实问题,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和能源现实及其未来发展走向的考量,我们应将能源法制作为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而不能仅从立法层面来寻求问题的解决。因此,我国当前的能源法制建设,除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创制与修订外,还应综合考虑整个能源法律系统的完善以及与相关法律或政策的配套和衔接,并应考虑能源法的贯彻实施、人们的能源法制观念以及能源法制价值导向等等。限于篇幅,本文专就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一致的能源法制原则确立、促进能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法制保障两个方面提出建议。
1.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
能源的发展必须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人们一般认为,可持续发展可作为能源发展的一项伦理原则或国际法上的原则。在笔者看来,可持续发展不应仅仅作为能源发展的一项伦理原则,也不应只作为能源国际合作的一项原则,而应该作为一国国内能源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得到确立。这是因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解释法律、运用法律和发展法律的基调,是所有国家的关键性标准[5]。这一基准对于能源法制亦同样适用,因而,有关能源的法制亦应贯彻这一基本理念,在能源法中确立其为一项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如果只是作为一项伦理原则或国际法原则而不能作为国内能源法的一项法律原则得到确立的话,那么,可持续发展就只能是一种“软约束”,缺乏法律的强制力。失去了法律原则和法律观念的支撑,可持续发展就会呈现出一种“脆弱的可持续性”,最终就会演变为不可持续发展。为保障能源的可持续发展,让政府和相关企业一起遵循,就必须将可持续发展从伦理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
可持续能源的伦理原则有三个:一是生态可持续性原则(或称种际正义原则)。人类必须以一种不危及地球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方式开发利用能源。二是社会及经济平等原则(或称代内正义原则)。个人可以在平等基础上按适当的标准获取能源,并应允许其满足能源需要。三是对后代负责的原则(或称代际正义原则)。人们必须以一种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能源需求能力的方式开发利用能源[5]。为避免这三项原则仅局限于一种道义或停留在纸面,就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通过法律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从而使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具有可行性和适用性。通过这些具体化的规定,诸如:能源的开发利用应与环境保护相结合,能源的使用应友好于环境;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使用能源,减少浪费;应积极提倡、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建立若干激励机制;应提高公众对能源问题的认识和参与程度;应设置能源安全和风险防范机制;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责任机制,等等,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伦理原则向法制原则的嬗变。
2.能源法制保障架构
为保障能源的稳定安全、有序健康、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系统而健全的能源法制必不可少。为实现“十一五”时期我国能源建设的总体安排(有序发展煤炭;加快开发石油天然气;在保护环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水电,优化发展火电,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能源法制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建立有效的趋利避害机制:
①在能源结构方面,应实行能源多元化机制。基于中国能源储备状况和资源禀赋、现有产业与技术基础,中国能源应建立能源结构调整法制,在法制的层面上落实结构调整的方向、步骤和时段,明确各种能源开采使用的数量与程度,特别是应明确水电、核电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助推措施,等等,从而促成能源多元格局的形成。
②在能源技术方面,应建立技术创新和保护机制。能源的发展和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技术是关键。因而,在技术法制方面,应充分支持先进技术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在这方面,我国技术法制的完善还具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诸如技术研发优先领域的确定、技术强制标准的制定、技术研发的资助与奖励、技术成果的转化与采购、技术成果的保护、技术开发的合作与商业化等等。
③在能源安全方面,应建立能源安全与风险防范机制。能源安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源供给安全;二是能源使用安全。在能源供给安全方面,尽管是在国家战略高度加以考虑,但尚停留在政策层面,而法制方面的建设几乎处于空白。只有建立一种稳定的法律机制,方能克服能源供给面临的不稳定性和消除不可预期的风险。为保障能源的安全供给,法制应倡行:第一,节能,大力发展节能产品,降低能耗;第二,储能,实行能源储备制度;第三,开能,即开发替代能源,加强新能源技术开发,以替代传统化石燃料能源等。在能源使用方面,则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确立各类主体的安全义务,通过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等多种途径,防范风险的发生或使风险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④在政府干预方面,应建立政府适当作为机制。由于能源不仅仅是一个使个人获益的私物,它还同时涉及公众事务,而且还与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问题密切相关,因而,如果采取完全放任的自由主义(或称非干预主义),就可能产生“公共地悲剧”,能源开发利用的社会成本和环境成本将外部化。但是,如果政府进行过多干预,则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发展就会失去动力,就会扭曲能源市场,同样也是行不通的。因而,必须建立一种适当干预的机制,政府应在适当的领域以适当的方式干预能源产业和市场,诸如采取行政计划、行政许可、行政指导、政府补贴、税收激励、优先采购等措施。
⑤在市场调节方面,应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机制。能源开发利用不可能完全和永久地依靠政府和行政干预,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主要并最终应依靠市场。在有序竞争的作用下,市场比政府能更好地配置资源。在市场机制方面,国家应通过法制,明晰能源产品的产权、确立公平的交易机制等等。但是,由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在开发推广的前期,其成本高昂,往往无法与常规能源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因而为了鼓励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就可以在立法上采取一些促其走向市场的举措,如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限制交易许可制等。
参考文献:
[1]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2004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349.
[2]阙光辉.全景中国——中国能源:可持续战略[M].北京:外文出版社,2007:16.
[3]王革华.能源与可持续发展[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