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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我国 社会保障 会计模式
0 引言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会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社会保障会计核算不规范,缺乏统一的社会保障会计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管体制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会计制度体系。因此,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会计核算模式,对加强社会保障会计工作的发展至关重要。
1 我国社会保障会计体系的构成
1.1 社会保障会计的概念 社会保障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专门方法对社会保障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的记录和反映,并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提供财务信息。
1.2 社会保障会计的分类
1.2.1 按资金来源不同分类 按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障会计可分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和社会保障福利会计。从会计主体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会计的主体并非是一个有形的组织或机构,而是社会保障基金这样一个货币形态。形态的社会保障金又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社会保险基金,一是用于社会福利、救济、优抚的资金。
1.2.2 按核算对象不同分类 按核算对象不同,社会保障会计可分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社会救济会计、社会福利会计和社会优抚会计。从核算对象的角度看,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是以社会保险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社会救济会计是以社会救济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社会福利会计是以社会福利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社会优抚会计是以社会优抚安置资金为核算对象的会计,后三项会计业务可由民政部门负责。
2 我国社会保障会计体系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社会保障会计体系的特点
2.1.1 会计主体多样性 一般情况下,一个经济主体只有一个会计主体。而在我国,在已颁布的有关制度中,社会保险基金与其经办机构是不同的,基金经办机构是一个经济实体,它只负责管理社会保障基金,因此,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与基金经办会计必须分设,从而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主体。
2.1.2 会计要素特殊性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要素不同于企业会计要素,它应能反映该基金的特点,因此,《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将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基金(主要包括基本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固定资产基金、生产自救周转金)、收入(主要指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和支出五项,这样就划清了资产和负债之间、收入和支出之间、资产和权益之间的界限,体现了社会保障者的合法权益。
2.1.3 核算方式独特性 ①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制度。②分设“收入户”“支出户”,收支分别核算。
摘 要 本文通过对当前保障基金的管理现状的剖析,针对社会保障会问题,提出了会计核算问题的解决途径的相关建议,希望对今后我国社会保障会计问题的研究能够有所帮助。
关键词 社会保障会计 内容 核算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事业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社会保障会计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加强对社会保障会计问题的研究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和会计理论工作者的一个重要课题。真实、全面、系统、及时地进行社会保障会计核算,对加强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和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正确反映社会保障资金的运动情况,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社会保障会计体系的内容
社会保障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专门方法对社会保障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的记录和反映,并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提供财务信息。其内容可以按照以下两种不同标准划分:
1.按资金来源不同分类。按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障会计可分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和社会保障福利会计。从会计主体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会计的主体并非是一个有形的组织或机构,而是社会保障基金这样一个货币形态。形态的社会保障金又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社会保险基金,一是用于社会福利、救济、优抚的资金。
2.按核算对象不同分类 按核算对象不同,社会保障会计可分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社会救济会计、社会福利会计和社会优抚会计。从核算对象的角度看,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是以社会保险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社会救济会计是以社会救济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社会福利会计是以社会福利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社会优抚会计是以社会优抚安置资金为核算对象的会计,后三项会计业务可由民政部门负责。
二、我国社会保障会计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而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离不开会计的核算与监督,所以从社会保障制度诞生之日起就有了相应的社会保障会计活动,来反映和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情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加大了对社会保障基金会计研究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障基金会计专门性法规制度, 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开始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2001年5月18日,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金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明确了基金监管的原则,确定了监管机构的监督范围。2001年12月,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尽管各级部门加强了对基金的管理,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时间较晚,特别是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造成我们在对社会保障会计理论体系、会计模式、会计实务、基金管理等方面的研究远远落后于国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弊端和问题:
(一)我国社会保障会计制度不统一
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统一后,在过去管理体制下的社会保障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保障改革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1.会计报表不统一。现填报的会计报表品种繁多,既有劳动部门制定的企业社会保险会计报表,又有人事部的社会保险会计报表,还有民政部门的养老保险会计报表,年终还要填报财政部门的一套会计报表。这些会计报表是按照各部门管理的范围及其需要设置的,表中各项指标的口径与要求不统一,结果造成既不能掌握按企业、机关、事业分类的各项专项指标,又无法全面反映社会保险的综合指标。
2.会计科目设置不完整。会计科目按基金分类设置,会计核算科目混乱,给会计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到目前为止,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科目对其进行核算,其他科目设置也不完整,因而不能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业务、保值增值金分配业务进行核算,也不能对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等其他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会计核算。难以满足社会保障会计核算的需要。
3.会计核算不完善。由于记账方法不统一,会计核算管理在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拨付、存储核算中发挥作用不够,个人账户核算系统也未建立起来。
(二)社会保障基金筹资管理混乱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已基本统一,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却相对滞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全国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是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当务之急。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远没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全国几千万职工的活命钱被吞噬、被挪用的潜在危险依然存在,因而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会计制度是基金安全的迫切需要。
(三)社会保障基金纳人财政专户弊端多
社会保障基金纳人财政专户弊端多。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其安全性与完整性有了可靠保证。然而由于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化、经济机构和市场经济的作用,基金在收缴运营中又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论文摘要:分析了西方国家环境社会保险税的主要模式和特点,针对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有关基金来源问题的不足之处,提出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做法,将我国目前社会保险资金由收费的方式改为征收社会保险税的形式,并提出了在税制设计时应注意合理解决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的确定等问题。
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税费改革是国际社会的潮流之一,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税费之争也愈演愈烈。社会保障税(social security tax)也译成社会保险税或称社会保障缴款(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是对薪金和工资所得(即劳动所得)课征的一种税。
1 西方社会保险税的主要模式与特点
1.1 瑞士
瑞士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互为补充的三支柱模式上。
第一支柱是由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其全称为“养老、遗属和伤残保险”。在职人员从17岁生日后的第一个元月一日起开始支付,支付方式是由雇主和雇员各支付50%。第二支柱是由企业提供的“职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企业及年收入超过19350瑞士法郎的职工须参加职业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与雇员各付一半。第三支柱是各种形式的个人养老保险。所有在瑞士居住的人都可以自愿加入,政府还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个人投保。
1.2 美国
美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现收现付”制,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在职人员把工资所得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障税”上交给政府,即雇主和员工各支付6.2%,用于支付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残疾金和遗属遗孤抚恤金,统称老年遗族残疾保险制度(oasdi)。
美国目前约有1.63亿在职人员参加了社会保障体系,占全国所有在职人员的96%。有单位的在职者将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社保税和医疗保障税上交国库,单位另为其缴纳相应比例的社保税和医保税。自谋职业者应缴纳的社保税和医保税占其收入的比例是有单位者的两倍。
2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其弊端
2.1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从1986年开始实行的。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现收现付制,实行统筹管理,企业出钱,国家管理,个人只出一小部分钱。在缴费制度上,它以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为计量基础,个人和企业按照规定的缴费率计算应缴纳的统筹费用,由企业代扣代缴。目前我国规定的缴费率为40.6%,其中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1%,企业负担29.6%。具体地说,个人按其工资收入的80%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按职工工资收入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为2%,企业承担6%;个人承担其工资收入1%的失业保险费,企业按2%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此外,企业还要承担1%的工伤保险费和6%的生育保险费。
2.2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在运行实践中,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筹资问题,主要有:(1)社会保险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筹资水平有限。(2)以统筹缴费的方式集资,法律强制力不强,基金收缴率难以提高。(3)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入不敷出、收不抵付的压力越来越大。(4)缴费率不统一,缴费形式不规范,严重影响政策执行效果。(5)现行缴费方式不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在现行制度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社会保险费的收、支、管、用于一体,缺乏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的必要约束和监督。
3 国外社会保险制度的启示
3.1 社会保险基金费改税的必然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实行收“费”的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但在建立我国“统帐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中,用人单位和个人不缴、欠缴和中断缴纳保险费的现象十分严重。据统计,2002年底,全国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高达439亿元。这给社保资金的管理和收支平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此,从世界上在多数国家的经验来看,我国社会保险的筹资模式必须从社会保障缴费改为开征统一的社会保险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由此入手解决社会保险的隐性债务问题。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有利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增强筹资的强制性,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力度,降低征缴成本,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社会保险税的开征可以充分利用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增强社会保险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约束力,确保如期足额征纳,有助于从征收方面减少漏洞,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率,由税务机关代劳,可降低社会保险筹资成本,避免和杜绝拖欠、少缴和逃缴的现象,保证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可能发挥出规模经济的效应。
第二、有利于实现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健全基金的监督机制,保证基金的安全性。
用税收形式筹集资金,可以从根本上将收支分为两个独立系统,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财政统一管理,银行或邮局统一发放,并将社会保障预算与其他预算分开,加强资金运用中的管理,减少滥用和挪用现象,从而有效地避免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发放中的不规范行为,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活动比较全面地纳入规范预算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性,有利于人民的监督。
第三、可以有效解决多家分管,自成体系,机构重叠造成的巨大浪费和管理费用严重超支的问题。
目前分管社会保险税的各部门都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和队伍,从而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的多头分管,加大了财政负担。据统计,全国职工养老保险管理费支出由1991年的6.5亿元增加到1997年的28.72亿元,增长近3倍,年均递增28.10%。如果将养老、失业、医疗等费用项目合并征收统一的社会保险税,则可将劳动、医疗、人事等部门的管理机构合并,由此节余下来的资金就可以用于解决社会保障部门经费紧缺的局面,缓解国家的财政压力。
3.2 我国开征社会保险税应注意的问题
(1)纳税人覆盖面的确定应考虑城乡差别和地区差距。
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两个最重要的原则是普遍性和公平性。就社会保险税性质而言,征税的范围应该倾向于更宽泛的覆盖面,使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得到保障。但由于我国地方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导致地区之间企业的经营状况、生产能力、应变能力的差距,使得同样的社会保险税的缴纳在富裕地区可以承受,而在贫困地区不一定能够承受,从而制约了社会保险税在贫困落后地区的开征。所以社会保险税在我国将会在一段较长时期内只能面向城镇征收,或是开征时对城乡进行区别对待。
(2)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根据国际惯例,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对象应为纳税人的工薪收入。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一个比较实际的选择,是以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为税基。这样税基可以扩宽,同时也可以对税收收入进行实时预测和评价,为征收提供了现成的依据。但是,考虑我国收入分配状况恶化以及个人所得税调节力度有限的事实,在课征记入社会统筹基金的社会保险税时不宜规定计税工资限额。
参考文献
[1]庞凤喜.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1,(1).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就对新时期的社会保险体系的构建方式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果,比如将企业保险转向了社会保险,并使其得以真正覆盖。然而在对我国保险体系进行创建和完善的过程中,也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国内保险制度存在缺陷、管理方式存在问题等。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成为国内当前急需面对的问题。
2.我国针对社会保险体系建设进行的探索
2.1由企业保险转变成社会保险
在我国,社保体系经过多年的建设完善,已经从之前比较单一的企业保险形式转变成为覆盖面更广的社会保险体系。对此,我国也建立了与之相关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社会保险的管理以及征缴工作。这对我国社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形成了一定的保障。在这种模式之下,个体应当对其缴纳相应的费用,同时对企业产生的依赖程度也逐步降低,通过将资金管理权力移交到市场的形式,实现市场对其进行操作的目的,这也大大降低了我国社会保障出现风险的可能性。
2.2扩大了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从某种角度上说,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代表了我国社保体系的建设程度,也是人民受到社保能力强弱的重要体现。在以往的社保体系中,国内的社保体系仅仅是针对退休人群而建的,对于部分无业人员来说却没有保障。目前,却将享受保障人群的覆盖面扩大到了全部人群。此外,在新的社保体系中,个人还可以根据其年龄、职业的不同而选择与自身情况相适应的缴费标准,这也正是国内当前社会保险体系灵活性的具体体现。
2.3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
在以往的社保体系中,只是单纯的将城镇居民纳入到社保体系中,而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却只能够依靠自身的家庭进行养老。从2008年以来,我国逐步实施了新型的农村社保体系,完全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使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不再有户口之分。最近几年以来,我国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以及保障程度的逐步提升,都同近年来我国良好的经济发展形势密不可分。
3.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3.1社会保险体系中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虽然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但相配套的、法规、条例不健全,国务院所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及等法律法规,仅仅涵盖于社会保险的一部分,还未形成统一性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社会保险工作仍然主要依靠国务院所颁布的法规进行规范,相关条例也就工伤、失业及城市低保等方面的内容,而在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法律文件不完善,政策文件在法律层次的应用上较低,影响了社会保险体系的合理运作,在实际工作上缺乏实际可行的依据,有关专门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方面的基本法律也还不健全,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
3.2社会保险覆盖不平衡,保障力不足
当前,我国五大保险还没有合一,医疗及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比较高,而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的覆盖率则比较低,并且在医疗、养老保险方面,很多企业存在漏报瞒报的问题,使得部分人未能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有些员工或企业急功近利不愿意参与社会保险。同时,因居民医疗、新农合及居民养老等方面的社会保险才起步,五保供养及城乡低保等社会保险的救助范围是有限的,影响了社会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
3.3社会保险的资金管理存在风险
2014年全国五项社保基金总支出33003亿元,比2013年增加5087亿元,增长18.2%;比2009年增长20701亿元,年平均增长21.8%。五项社保基金收支规模达到72831亿元,比2013年增加9662亿元,增长15.3%;比2009年增长44414亿元,年平均增长20.7%。五项社保基金累计结余52463亿元,比2013年增加6875亿元,增长15.1%;比2009年增长33456亿元,年平均增长22.5%。因此,社会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与安全运营成为社保管理的关键。而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面临两种风险:一种是权力腐败带来的风险,例如上海市发生的最大社保案,社保资金挪用32亿元;另一种是养老保险支付所面临的风险,政府还没找到可行办法来填补历史欠账造成的巨额空账,仅依据当年支付中的实际缺口进行财政补贴。
4.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策略
4.1加强公共财政投入
作为财政投入的主要力量,各级政府需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通过不断投入资金来保障确保社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同时,还需要对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进行不断优化,降低在经济事务上的成本,更多的支持和关注社会民生问题,使政府在财政投入中占据较大比例。此外,还要对征缴资金的最高限额予以取消,通过更多的再分配将社会保险普及全体社会人员。
4.2保障社会保险体系公平性的实施
在社会保障公平性原则的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对保障个体权利予以高度重视,具体来说,个体权利的保障实施可分为下面两个方面:一是对流动人口的权利予以保障,根据不同的收入和需求,设计多元化的缴费层次,将具体的选择权交给投保者个人;二是对缴费方式的选择权予以保障,让农民和农民工拥有自主选择缴费金额的权利,并通过采取分开缴费或者捆绑式缴费的形式对其进行监管。
4.3强化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及运作
我国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存在十年差距,是当前全球性别差距最大国家,为此,我国可采用渐进方式,缩小男女退休年龄差距,直至取消法定的退休年龄差,均提高至60岁,这可有效改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抚养比,并积极应对老龄化。同时,增加退休年龄的弹性,依据个人自愿原则,职工可选择提前退休。并强化职工待遇激励机制,可对提前退休职工减少相应的养老资金,或者延迟退休者增发其养老待遇。社保资金监管作为社会保险资金进行安全运营的关键,可采取较严格的资金监管措施,如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管理及公民监管等,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政府管理。要避免社保资金管理中的权力腐败现象,需要权力运行的透明化及阳光化,与民生相关的措施与政策要公之于众,并接受民众监督与投诉;与公众互动,及时地回应民众需求,以确保社会保险资金能够安全运营。
4.4加快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步伐
当前社会,急需对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为了更加从容的应对即将到来的老龄化社会,必须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并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等多方共同承担的方式,确保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建立个人账户式的储蓄计划非常重要,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人员都要根据一定的比例对社保资金进行缴存,使得社保能够有效惠及到全体人员,为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4.5响应全球化发展,调整社会保险与国际接轨
随着WTO的加入,全球化经济对我国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相关社会保险法律也要适应该要求。根据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平等互利原则,我国法律也要作出相应调整。比如,劳动力跨国流动所带来得劳动者就业、失业、养老及医疗等社会保险问题,则需通过社会保险制度调整进行解决。近些年,很多国家如法、德意等已采取双边协议签订的方法,有效解决了劳动者在他国从事工作所遇到社保问题。为了更好更积极地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我国要完善社保法律制度,并与国际相接轨,需要构建完善的司法机制,从而为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有序、健康、合理的运行提供切实的最终保障。
[ 关键词 ] 基金 社会保险 财务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然而目前在我过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对这些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并加以解决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规定不完善。社会保险是一种国家依法所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因此就必须相应的建立起相关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规范和完善,针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上,依靠的还是上个世纪末期国家的财务部和劳动保障部所颁发的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虽然这些制度对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范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目前社会经济和国际范围内的会计制度日新月异的发展,这些老的规范制度显然无法适应目前新的发展形势,目前我国的相关部门也依旧没有对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上进行完善,这就必然会使我国的基金财务管理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2.基金来源渠道少,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来源主要就是依靠参与社会保险的单位以及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金,还有其他很少的一部分是来自于基金在银行或者在购买国债中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这就意味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过少,在很大程度上也增加了基金支付的风险。
3.基金管理体制不顺,工作职责不明晰。自从上个世纪末我国财务部和劳动保障部颁布了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以后,该制度对社保的基金管理做出了较为明确了规定,同时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入和支出两条线管理。但是这些相关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一方面已经无法适应目前发展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这些管理制度在很多地方也没有实现良好的贯彻落实,这就造成了我国的有些社会保险部门在基金的财务管理上,管理职能错位、管理渠道不畅、管理效率低下等多方面的问题。
4.基金存储多渠道,不能很好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储存问题上,各地也多存在一定的问题,国家针对社保存储有明文规定,所有的保险基金都必须要存在国有商业银行所开立的财政账户。但是目前有些地方将所收入的基金放在多家银行存放,有些放在国有银行,有的放在地方的金融机构,这就会使社保基金出现不必要的流失。出现这种现在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目前银行之间的竞争加剧,另一方面在于部门自身的利益驱使。
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对策
1.加快社会保险相关法律出台。我国新的《社会保险法》虽然在06年就提出了修改建议,同时在08年已经提出了相关草案,但是一直到目前都没有正式的颁布,因此建议尽快颁布新的《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对保险基金的法律监管。只有有了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才能使社会保险的每一个工作环节都在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下运作才能把社会保险基金赋予法律的“特征”。
2.依法建账建制,规范会计行为。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社会保险会计制度的要求,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特殊性出发,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有关管理制度,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提取和征集预算的有效执行,加强收缴率的会计分析,定期检查未完成预算的原因,进行顶测、预报,以便为调整决策提供信息依据。
3.强化会计监督,健全约束机制。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尚处于不断完善之中,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管理难免存在各种问题。鉴于此,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完善基础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约束机制。
4.完善社会保险会计素质。会计素质方面实行道德水平与业务技能考核制度,以人为本,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一方面,广大会计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熟练掌握会计法规制度,全面掌握社会保险知识和规定,掌握先进的电子计算机技术,不断提高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的能力;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要以对广大职工、对国家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切实管好用好基金,对于违法乱纪的行为,要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抵制,真正成为执行会计法规的卫士,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
5.加大财政投入,拓宽基金筹集渠道。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增加社会保险投入总量是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一方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社会保障预算内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扩大基金增量。三是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障事业有一个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四是探索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机制,促使社保基金的有效运营。
6.把基金征缴工作纳入法制化进程。目前,参保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而目前又没有强制措施来规范基金征缴,致使部分单位和个人对保险费的缴纳不积极,有的甚至补缴或漏缴。因此,要进一步强化基金财务管理,改进征缴手段,规范交费行为,加强社会保险稽查力度,保证基金全额征缴。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各项基金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要进一步加强对基金的科学管理,依法筹集资金,合理安排支出,有效使用基金,争取资金使用取得最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加强基金财务分析,通过财务分析更好地认识和掌握基金收支管理运行的规律,进一步提高基金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金 宁 贾春玲:浅议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5)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说经历了长足的历史发展过程,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慢慢完善,尽管是经历了多次里程碑式的发展,但仍然是局部范围的小修小补,没有多少实质性的意义。基本上就是有个大的框架,而不能解决具体的、实质性问题。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以下不足:
养老保险制度尚未统一作出法律规定,且立法滞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养老保险立法的步伐已不能满足其需要,时至今日,养老保险仍未单独立法,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一大缺憾,并且带来实践中运用和操作的种种困难。
基金绝对数量缺口较大,严重影响着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很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保;占人口绝对多数的农民还没有纳入现代养老保险体系,与应保尽保的养老保险目标相去甚远;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没有做实。没能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基金的需求。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
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还有多数地区尚未实行省级统筹,且养老基金调剂能力比较弱: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还没建立起来。这些都影响到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建议
立法是保障,制度是支撑。所以,积极探索完善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尤其从立法上加以完善,是我国目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当务之急。那么,立足于我国国情,针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结合目前的经济形势,从以下几方面谈谈我对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快与完善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
要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险立法必须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制定高位阶的社会保险法律,强化社会保险法律的实施机制,健全社会保险权利救济制度。
(二)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解决广大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
首先,应该继续维护家庭养老这一传统。在养老保险制度未健全之前,仍应努力维护家庭养老这一传统,加强青少年尊老孝敬的思想教育,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规范,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其次,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城镇人口的模式给农民建立个人账户,让农民为自己投一份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可由集体、个人和国家三方负担。第三,发挥商业保险的储蓄功能,鼓励农民中收入较高的群体参加商业保险。
(三)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安全完整
一是要对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实行严格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投资公司的数量和质量;二是要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营运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用政策法知道基金投资管理公司的营运活动;三是要明确投资公司的责任权限,放翻和化解基金运营中的投资风险;四是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督管理体系。包括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严格审核各项投资计划、检查基金投资经营状况等。
(四)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五)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一是要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可以从强化和量化地方政府基金征缴责任、制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基金征缴机制,同意规范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机制,实现人、财、物的统一管理。二是应建立和完善各级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预警机制、各级政府的风险承担责任制,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经济障碍。三是在养老金计发制度设计时,充分考虑养老金的计发与缴费的基本平衡原则。
(六)健全筹资模式,进行多渠道投资
[关键词]个人账户部分基金制社会保险税
一、回顾我国养老保险近年来取得的成就
一是实现了由国家包揽费用向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分担养老保险费用;形成了费用合理负担和基金稳定筹集的新机制,减轻了国家、企业负担,增强了职工的投保、缴费、积累等自我保障意识。
二是实现了由“企业自保”向“社会统筹互济”转变,在较大范围内实现了社会互济,体现了分散风险和均衡负担的“大数原则”。
三是实现了由“平均主义”、“大锅饭”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变。新制度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其中个人帐户体现的是劳动者的贡献大小相联系的效率原则,而社会统筹部分则是贯彻了公平原则,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利,将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覆盖面太窄,农村的社会成员不能融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80%左右,但是长期以来,农民并未被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范畴中去,相较于城市人口的社会保障由国家和社会承担,农村人口则由农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承担。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青年婚后与父母分家已成为普遍现象。同时,土地不再是维系家庭的主要生产对象,一些青壮年常年在外打工,种种原因使得身在农村的老年父母的生活出现了困难。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体系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农村的集体经济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提供保障,很难满足农民养老的需要。
(二)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存在漏洞
养老保险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用一部分在劳动者退休期间正在工作的一代人创造的财富来支付养老金,由此形成现收现付制;一种是劳动者通过在工作期间的收入积累一笔基金,交由某个机构集中管理,在其退休后以投资所得向其支付养老金的完全基金制,还有一种是介于前两种模式之间的部分基金制,即当期缴纳的养老保险一部分用于当期养老金的支付,另一部分划入到缴纳者的个人账户当中去。但是当前实施部分基金制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空账问题,即不光企业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用来支付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就连个人缴费也被用于发放养老金,个人帐户有名无实,是空帐户。
另外,养老保险基金在筹集上缺乏法律保障,方式不够规范,各地区的筹资等级和筹资比例各有不同,造成了不同地区之间负担水平悬殊,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由于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在筹资过程中,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资金管理上存在着漏洞,使得养老保险资金不能真正做到专款专用,经常被挪用,为部分管理者的腐败创造了条件。三、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解决广大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
首先,应该继续维护家庭养老这一传统。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养老的功能有所弱化,但是无论是几千年文明古国的优良传统还是我国现行的法律的规定,子女赡养老人都是一种美德,一份义务。因此,在养老保险制度未健全之前,仍应该努力维护家庭养老这一传统,加强青少年尊老孝敬的思想教育,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规范,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其次,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城镇人口的模式给农民建立个人账户,让农民为自己投一份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可由集体、个人和国家三方负担。这样的好处在于,当农民丧失劳动力时,如果子女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时,参加养老保险可使农民的老年生活更加充裕,如果子女的能力有限,养老金可向老人提供基本的生活费用,使老人能够安度晚年。第三,发挥商业保险的储蓄功能,鼓励农民中收入较高的群体参加商业保险。
(二)做实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高峰期,养老保险的负担日益增大,如果按照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即缴费8%和企业缴费的3%全部进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必然是困难重重。可以选择一种折中的做法:将人缴费的8%部分做实,进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的3%可以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应付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支付。减轻政府的压力。
(三)健全筹资模式,进行多渠道投资
首先,将现行的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险税。我国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法律强制力不够。企业拖欠、拒交和隐瞒职工工资的问题严重,而通过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方式筹集资金比缴费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也更能体现出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其次,变卖部分国有资产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第三,开征一些新税种,如遗产税、赠与税、奢侈品的消费税等,不但可以充实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防止两级分化、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能够更好的完成财政的收入分配功能。此外还可以考虑发行一些长期国债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的不足。
参考文献
[1]穆光宗,中国传统养老方式的变革和展望,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05
[2]叶响群,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困境与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1
[3]彭晓峰,养老保险改革:现状、困境与选择,,2006.11
关键词 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险费 强制储蓄
社会保障是国家抵御公民社会风险的制度体系。制度安排由资金筹集、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三个环节构成,筹集资金的方式包括“税”(tax)、“费”(contribution)和“储蓄”(saving)三类。虽然三种方式的最终目标都是保证受益人的待遇,但从法学视角看,三者具有明显产权差异,各自支持不同的制度安排。
“税”的法律性质和社保制度安排
征税是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方法之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以2008年为例,国家财政收入共6.13万亿元,其中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5.42万亿元,占全年财政收入的88.4%。税收,是指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具有普遍性、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公民具有纳税义务,拒绝纳税将受到国家法律制裁。
税收义务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可有效地保证税收来源。同时,这也是对人民平等权的尊重,即人人都有纳税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完全不纳税的特权。只有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标和社会政策需要,平衡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时,才能对某些人或者某些征税对象给予税收优惠,但这并不构成对税收普遍性的否定。
税收具有法定性,即是否征税以及征税的税种、税率、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税收征收方式、逃避税负的制裁方式等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无权设定税收。由于税收实质上为对人民财产的无偿剥夺,这种剥夺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并经民意机关许可。1628年英国的《权利请愿书》以及1689年的《权利法案》即已规定征税必须经过国会同意。税收法定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民主与自由的重要内容。
综上所述,税收具有明显的公共品特性。通常,国家社会保障税收制度包括普通税、特种税和附件税等多种方式。公共品的分配不具有排他性,追求社会公平和政府责任等原则,通常用于福利性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即“保基本、广覆盖”,其待遇水平在不同群体之间具有可比性。
“费”的法律性质和社保制度安排
缴费是社会保险计划的筹资方法。征费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收费(fee),二是准公共基金缴费(contribution)。国家财政收入包括税、利、债、费四大组成部分,其中的“费”主要是指行政收费,即政府机关依其行政权向相对人收取的费用,如工本费、审批费等。社会保险缴费之费属于公共基金缴费性质,非行政收费。
中世纪时,德国出现了“基尔特”,即手工业者互助基金会,通过向会员收取会费筹集基金,以帮助那些丧失工作能力又没有土地的手工业会员。18世纪的英国,出现了类似的“友谊会”。这些组织都体现了互济性,具有互助“俱乐部”的特征。会员缴费形成的基金来自个人产权的让渡和集中,个人丧失对其缴费的所有权,从而获得受益权;但基金只能为其当初所设立时的目的服务,既不能被个人挪用,也不能被任何第三方操纵和挪用。
社会保险及其基金具有准公共品特征。准公共品的使用具有如下特征:(1)有限排他性,保护计划成员,排斥非计划成员;(2)有限互济性,权利义务对等,获益与贡献关联;(3)有限保障性,社会保险是具有缴费能力的群体分担风险的制度安排,不是普惠的社会福利制度。正如台湾学者桂裕所言,“保险为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之制度,即将不幸而集中于一人之意外危险及由是而生之意外损失,透过保险而分散于社会大众,使之消化于无形。”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之处在于,后者应对个人和家庭意外风险(如事故等),前者应对社会风险,即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所界定的年老、患病、失业、职业伤害、生育等事件。比如,我国政府通过补贴城乡居民缴费的方式,推行医疗保障全民化就是这方面的创举。
“税”“费”之争
我国《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支柱。
在实践中,社会保险资金存在“征缴难”、“地区差”、“统筹层次低”和“携带难”等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有费改税之声。
支持社会保险“费改税”的主要理由是:税收具有普遍性特征,可以扩大税源,保证社会保险资金来源;税收具有强制性,能够以强制手段保证社会保险税的征收;征收社会保险税适用统一的税率,可以避免不同行业、地区负担不均、待遇不同;社会保险税能够纳入财政体系,国家可以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分配实施有效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平衡地区、部门利益。
反对社会保险“费改税”的观点则是:社会保险需要针对特定对象征收,功能全面,具有弹性,不适用税的普遍性。例如,工伤保险实行雇主责任制,职工个人不缴费,且根据企业风险系数和雇主安全工作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加强社会保险立法,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和权威性,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可以解决征费难问题,不必实行费改税。
综上所述,两方均忽略了税和费的性质差别以及其与不同制度安排的联系。取消社会保险费制等于取消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中国国情决定,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支柱,即使建立社会保障税,也不必取消社会保险费;税费不具有替代性,取之有道、用之有道。
笔者认为,成熟的制度安排应该是,国家统筹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应当通过社会保障税筹集资金。地方实行失业保险税,统一地方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工作。医疗、工伤、生育等适用社会保险费制。职工住房保障则适用公积金制。
混淆“费”和“储蓄”的危害
强制储蓄是强化个人风险保障责任的方法。储蓄本是自愿行为,一旦被强制即制度化,就成为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之一,并附带国家税收减免、保障基金安全和确保最低收入的政府责任,即相对担保责任。如果国家采用个人养老强制储蓄这种制度安排,即应当基于保护个人财产的原则,明确经办机构、投资原则、信息披露和领取方式(禁止提前支取和一次性支取),挪用个人账户资金是违法犯罪行为,但这已经脱离社会保险范畴,应当由《养老金法》加以规定;如果是社会保险的缴费工具,因产权已经转让和集中,则不需要建立个人账户;如果是名义账户的制度安排,需要向缴费人和社会公众说明个人财产转化养老金权益的计算原则和兑现方法。这种制度是西方国家雇主待遇确定计划的放大,需要精算技术、人口统
计趋势平衡以及良好的社会治理和政府信誉。
中国养老金制度安排尚未定型化,且缺乏理论认知和社会共识。社会保险“保基本”原则的内涵并不清晰,加之财政预算缺位、养老基金投资市场不健全、政府治理和监管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存在比较严重的立法缺陷,这种缺陷可能诱发立法陷阱。比如以个人储蓄的名义,征收社会保险费,为了解决当前收支平衡问题,继而转向不规范的名义账户,掩盖挪用个人账户资金的真实目的,使“空账运行”合法化。
不同类别的个人账户其责任主体不同。个人储蓄账户的责任主体是个人,政府仅承担相对担保责任,如安全运营和最低收入等。名誉个人账户的责任主体是账户发起人,即政府。当个人账户作为管理工具时,责任主体是经办机构,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和社保银行等。
税、费、储蓄三者产权性质截然不同,这不仅是概念之争,而是更深层次的制度之别。只有厘清三者的产权性质,才能为中国养老金制度定型化和社会保险立法奠定基础。
延伸阅读 费改税不适合我国国情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不公平完善
一、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国家为实施养老保险计划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而预先建立起来的、用于保障受保人养老基本生活需要的专用基金。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1958年和1978年两次做了修改,1991年各地区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又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制定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5年3月和1997年7月又分别制定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文件,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1.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过程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1993年经过重大改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全的原则。1997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制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统一和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要逐步达到本人工资的8%。二是统一了个人帐户的比例。个人帐户一律按个人工资的11%记录。三是统一了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按当地平均工资的20%计算,凡按规定缴费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都可以享受这项待遇;另一部分是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帐户积累额除以120计算。
我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国务院的养老保险办法的要求,于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实施此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其基本原则是:逐步建立起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的统筹管理体制;并建立了奖惩机制,为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目标管理作了必要的补充。
2.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出现及意义
社会统筹是指依靠国家立法和行政保证,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形式。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社会公共基金,归投保人共同所有;养老金的支付一般采取规定受益的方式,具有很强的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性质。社会统筹表现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现收现付,主要是使养老基金成为活动基金,加强现金的流通,它正常运行的最重要前提条件是长期相对稳定的人口结构和表现为退休人口占生产性人口比重的经济负担比率;以现收现付为特征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更多强调的是短期尤其是年度内的财政收支平衡;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较好地体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社会公平。社会统筹还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与国家的整体年度财政预算相协调,有利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项目和国家的其它各项财政预算项目相联系,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在年度内达到平衡,有利于国家整体经济的运行。
三、“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之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既包括功利主义的机会均等和过程均等,又包括非功利主义中的结果均等。机会公平,是指由于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面向全体具有一定收入能力的从业人员,因而形成一种起点的均等;过程公平,是指基本养老保险为参保人员提供老年时期的基本生活保障,使社会成员不至于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保证其基本生活,即为参保人员的老年基本生存提供一种过程的均等;结果公平,是指社会养老保险通过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发挥,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使成员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得到水平相等的收入保障,即享有保险结果上的均等。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的不公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体现在机会上、过程上、结果上。机会上的不均等,是指制度上的缺失造成具有同样收入水平与参保意愿的不同从业人员参保机会上的不均等;过程上的不均等,是指由于制度条款设计上的缺陷或未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及时调整,造成条件相同的参保群(个)体在缴费、待遇领取等方面执行不同的标准;机会与过程上的不均等必然造成结果上的不均等。
四、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1.统一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险管理模式
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我国一些城市的试点做法,在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保障部门或实体性的社会保障委员会,作为政府对社会保险实施统一领导的最高行政机构。这里,重要的是实行统一的制度,统一的标准,统一的管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模式:从近期来看,应实行部分基金制的管理模式。
2.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做实个人账户
有效解决基金缺口问题,就要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一是作好各级财政预算,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二是开征专项税种,如社会保障税,增大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同时开征遗产税等地方税种,用于社会保障。三是开展财政信用,发行社会保障长期债券,多种形式筹集养老保险资金。要在坚持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础上,做实个人账户,积极进行养老保险改革试点。
3.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从长期来看,要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还应该逐渐允许部分养老基金进行多元化的组合投资,成立多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允许进行债券等其他投资,推动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在这方面,可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
4.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
目前世界各国在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上,通常有三种:缴税制,缴费制及强制储蓄制。在上述三种模式中,缴税制更有约束力。因而,通过开征社会保险税获得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会保障资金,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开征社会保险税,不仅可以确保社会保险收入的安全可靠,而且有利于公平税负,促进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的合理流动。
5.妥善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的历史遗留问题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建立过程中的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实际上属于经济转轨过程的历史遗留问题。长期生存在计划体制下大多已退休的“老人”,由于其个人账户很少有历史积累,只能仍按现付制进行安排;对于在新体制下走入工作岗位的“新人”,应完全适用新制度,实行完全基金制。
6.逐步建立并完善农村养老保险
我国是农业大国,应加大力度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制定出适用于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依法监督、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并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童星.摘自社会保障与管理.
[2]中国法制出版社,劳动法一本通.
[3]河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争议处理法规汇编.
[4]郑州市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05〕105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