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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闯黄灯”扣5分,罚款600元港币
在香港的马路上开车遇到黄灯时,究竟是可以冲过白线呢?还是应该停在白线内?记者就此问题,电话采访了几位相关人士。
多年从事驾驶行业的罗先生告诉记者,在香港,当黄灯亮起,车头已经越过白线时,可以继续向前行驶;如果车头没有越过白线,则需要停在白线内等候,但是这个时候需要注意后方车辆,以防突然停车所导致的交通意外。
香港处理交通违章的机构——“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的工作人员表示,香港现行的法规并无明确规定“闯黄灯”的细节,只有香港法例第375章——《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第18条规定:“没有遵从交通灯的指示,扣5分。”该工作人员补充说,遇到黄灯的时候,车头如果没有越过白线,车辆一定要在白线内等候。在黄灯亮起时加速穿过白线的行为是违章行为,将会被视为“不依交通灯候车”而被扣掉5分,罚款600元港币。
至于立法方面,香港特区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回复记者查询时表示,“闯黄灯”现象在香港很少见。到目前为止,特区立法会还没有收到香港市民有关“闯黄灯”个案的投诉,特区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因此也没有展开对“闯黄灯”行为的立法。不过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在香港,任何一项法案或条例的制定或修改,都必须交由特区立法会表决,负责法案或条例制定的政府官员或者立法会议员,需要在立法会会议上解释立法的目的和原则,经全体立法会议员三读通过之后方可生效。
日本:处置闯黄灯不搞“一刀切”
日本《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2条规定,黄灯亮时行人不得横过马路,正在过马路的要迅速穿过马路或者退回。车辆不得驶过停止线,但是变黄灯时如果车辆已经接近停止线“不能安全停车”的情况除外。
所谓的“不能安全停车”是指,由于紧急刹车可能导致的追尾、侧滑翻车以及可能对同乘者造成伤害等情况。随意紧急刹车还可能导致违反禁止紧急刹车的规定,因为日本交规第24条规定,除了避险外禁止紧急刹车。
根据日本交通违规扣分和罚款规定,无论闯黄灯还是闯红灯都按“无视信号”处理。由于车辆种类不同,可能造成的危害也不同。因此,日本交规对于大型车辆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大于普通车辆。
所谓的普通车辆是指定员10人以下,总重量不足5吨,载重量3吨以下的机动车。此外,日本机动车分类中的“中型机动车”和“大型机动车”都属于罚则中的“大型车辆”。
如果“无视信号”,驾驶员将被扣2分,另外普通车辆将被罚款9000日元(10000日元约合750元人民币),大型车辆将被罚款12000日元。如果属于酒后“无视信号”将被扣除7分,醉酒“无视信号”将被扣除14分。
日本的普通路口黄灯时长一般都有四五秒左右的时间,可以给驾驶员较充分的时间判断是否能安全停车,这也可以让黄灯时驶进路口的驾驶员安全驶出路口。如果变成黄灯之初驶进路口,一般可以在变成红灯之前以正常速度驶出路口。
红灯设置上也有所考虑,一方路口黄灯变换红灯后,另一方路口的红灯并不是马上变换绿灯,而是同时保持2~3秒的红灯,以便清空路口,也保证正在路中的行人的安全。
记者还记得,日本的驾校教员在讲解路口通过方法时曾讲过,如果发现前方路口绿灯已经亮了一段时间,不知是否会变灯时,可以在距离路口五六十米左右的距离时适当收油,做好停车的心理准备,在20米内左右仍没有变换,就可以正常速度行驶。另外,车主在驾驶时也可以以人行横道的信号灯作参照,日本一般稍大的路口的人行横道都设有信号灯,人行横道的红灯要早于机动车的红灯,且在亮红灯之前绿灯会闪烁,当发现人行横道的绿灯闪烁时,说明机动车道的绿灯也接近尾声。这时可以根据车速、距离提前做好准备。
泰国:“黄灯”停靠交规更靠自觉
在泰国,开车闯黄灯属违规行为,但由于首都曼谷等城市堵车问题严重,对闯黄灯的处罚在执行时比较宽松,解决闯黄灯问题多半靠司机的自觉。
根据泰国交通法规第22条关于交通信号灯的规定,黄灯是警示司机准备在停止线前停车的信号灯。如黄灯亮起时,车辆已越过停止线,那么就可以继续通过,否则就是违规。
在负责审核和发放驾照的交通部陆地交通厅,每天都有许多人排队等待接受身体测试,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对交通信号灯反应能力的考核。模拟交通信号灯不停变换颜色,受试者必须在绿灯变黄灯时在规定时间内踩下模拟刹车板,否则便会被认定为身体状况不合格。
在碧武里府执勤的交警素帕猜上校告诉记者,泰国最新交通法规把闯黄灯与闯红灯均视为违规,可分别处以最高300泰铢(约合61元人民币)和500泰铢(约合102元人民币)罚款。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对于闯黄灯处罚措施的执行是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泰国人均汽车拥有量较高,首都曼谷因车辆多,素有“亚洲首堵”之称。除私家车外,曼谷的摩托车数量也非常大,加上道路狭窄、车行道少,早晚高峰时段很多路口出现“堵死”状况。据了解,曼谷目前共有1000多个十字路口,其中300多个主要路口设置有摄像头。但交警通常在高峰时段对闯黄灯行为执法较宽松,以增大路口车辆通过率。
记者在曼谷最拥堵道路之一沙吞路上观察发现,有不少司机是能够做到看黄灯亮而减速停车的。有着45年驾龄的华人陈向兴每天都要开车经过这条路,但几乎从来没有闯过黄灯。他说:“这种做法很危险,不能拿别人的生命开玩笑。”
泰国交规执行并不很严厉,监控设施的盲点也很多,但泰国人开车普遍还是比较守规矩,上车系安全带、变道打转向灯、临时停车开双闪灯等“基本功”非常扎实。此外,人们开车时也讲究礼仪,不少司机能够主动停车礼让行人和其他车辆,也几乎听不到有人在开车时鸣笛。这或许与泰国的开车风气、个人的自觉观念有关,而风气和自觉需要时间培养。
新加坡:闯黄灯视情形对待
新加坡道路在停止线之前,由近及远有3个连续的箭头,每个箭头之间距离约10米。如果信号灯从绿灯变为黄灯时,车辆处于离停止线最远的第一个箭头位置,此时强行通过要被罚款扣分。如果车辆处于离停止线较近的第二或第三个箭头时,车辆通过则视为正常通行。新加坡还有一项规定非常重要,那就是红灯亮时,如果车辆在十字路口的方框区域内停下,就算违规,并会被处罚。所以一般司机看见前面堵车,如果觉得过不去,就不会抢着进入十字路口。
本文主要结合2013新交规的规定与实施状况,进一步分析了我国新时期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解决措施,以适应新时期下对于驾驶员的要求。
【关键词】 新时期;汽车驾驶员培训;问题;措施
一、新时期新交规的扣分细则
2013最新交通扣分细则已经开始实施,这对驾驶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总体来看,它的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2013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里面做了具体的规定,公安部于2012年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行驶途中抽烟,罚50元;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12年7月起,七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加记分:闯红灯,罚款200元;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超速行车,罚款200元;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逆行,罚款200元;违停车,罚款200元[1]。
二、我国新时期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培训管理制度方面
目前我国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不管是收费还是日常培训还是考核体系都缺乏科学正规的管理,没有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完善的管理制度。实际状况是,很多驾校存在乱收费的情况,学员给教练员送礼、请客的行为屡禁不止,这就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是新时期驾驶员培训管理中改革的重点。有的驾校的教学设施陈旧甚至存在报废车辆教学的问题,再加上教学手段单一等等,这些都造成了新时期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混乱。
(二)培训内容方面
第一,师资力量薄弱。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师资力量薄弱主要表现为教练员的文化程度偏低、业务不精以及职业道德意识差等方面,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在教练员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约占45%;高中文化程度约占30%;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约占20%。可见,大部分的教练员只是比较擅长实际操作而文化程度偏低。此外,还有部分教练员并不熟悉具体的教学业务,几乎不按照既定的计划来教学,往往凭借自己的经验和想象来教学,这就导致了教学有一定的随意性。另外,教练的职业道德意识直接影响着他的行为,部分教练职业道德意识淡薄而出现收受贿赂的不良现象。
第二,培训时间大大“缩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中规定了培训的内容和时间,比如说培训C1证的总学时为86小时。但是在实际的培训过程中,很多的驾校为了节约成本,赚取更多的利润而将培训时间缩短到极致。培训时间跟不上,必然会影响到培训成果。
第三,培训内容围着考证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了教学的内容、步骤、课时、操作要求和应达到的效果等内容,但是在实际的培训教学中,培训内容大大的缩水,大部分驾校都没有开设理论基础课程,只有实际操作课程的训练,还有的学校由于基础设施不完善,导致一些规定的培训内容无法实施。绝大多数的驾校都是围绕驾照考试转,考试考什么教练就教什么,驾校关注的是考试通过率,而不是学员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教练更加重视怎样让学员通过考试,甚至为了通过考试发生的现象。
(三)培训考核方面
考核是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中的重要的一环,是对驾驶员安全驾驶的鉴定,而考核的结果也直接影响到交通安全状况,甚至影响到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近年来驾校在驾驶员考试中作弊的行为不断被曝光,威胁交通安全的事件不断发生。汽车驾驶员培训考核管理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新时期提高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可行性建议
新时期下,对于汽车驾驶员的严格要求必然导致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进一步细化。新时期新面貌,只有进一步提高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才能够符合新交规的要求,确保交通道路的安全。
(一)严格规范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准入制度
运管机构应该进一步规范汽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准入制度,制定严格的标准,规定与培训规模相符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标准,包括训练场地和各教学设施的基本配备等,通过开业条件的限制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依法加强驾校管理,进一步提高培训水平和培训质量[2]。交通部门也要遵循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对驾校培训机构实施动态化的管理,为驾使机构搭建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平台,驾校管理也应该引进优胜劣汰的淘汰制,及时淘汰那些那些基础设施陈旧、教学质量不高的驾校,以确保教学的质量,对道理交通安全负责。
(二)加强在职培训,提高教练员的素质
汽车教练员的素质是新时期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中重中之重。教练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培训效果的好坏,也会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安全,所以汽车教练员的责任重大。作为一名合格的汽车教练员,不仅要具备一定的驾驶行为学、交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相关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决拒绝收受贿赂行为的发生,才能够得到大家的尊重。一般说来,教练员的素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过硬的技术素质。过硬的技术素质是教练员的基础条件。作为一名教练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素质,包括驾驶操作技能和一定的车辆维修技能。自己没有过硬的技术是不可能的教好别人的,所以教练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第二,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职业道德是最基本的道德品质,每个工作岗位都有特殊的职业道德标准。教练员的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主要表现为: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遵守法规,为人师表;规范教学,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文明施教;勤于钻研,不断创新。教练员一方面要尊重和爱护学员,帮助他们提高驾驶技能,另一方面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自觉杜绝现象的发生,坚决不收贿赂,不收学员的任何好处,一心一意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三)加强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
监督与管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没有监督就没有完善,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是新时期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重中之重。监管不仅仅指驾校培训中的监督,还包括相关制度的制定执行与驾照考试的监督,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状况日益严峻,驾驶员技能的关键在于安全问题,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驾驶的能力势在必行。新时期下,相关的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考试制度,严格规范驾照考试[3],真正确保每一名拿到驾照的学员都是货真价实能够安全驾驶的人员。
此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一个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专门针对驾驶员培训工作问题展开管理和规范。在培训行业中起到政府部门和驾校之间的桥梁作用,借此使驾驶员培训行业走上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经营的市场经济轨道。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时期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为了适应新交规的要求,就必须从各个方面加强和完善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这也是时代和社会发展对我们提出的新要求。
参考文献
[1] 百度.2013新交规解读,2013.
节前北京交警整治七座以上客车交通违法 处罚客载货21起昌平交通支队高速路大队联合市交通执法总队二大队、首发路产公司等部门,在京藏高速公路进京方向清河收费站处,对七座以上客车超员、超速和违法载货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下午的专项整治中,共检查七座以上客车153辆,处罚客车违法载货21起,其它违法36起,检查发现旅游大客车未配备逃生安全锤2起。
记者了解到,此次七座以上客车的专项检查整治,是为了有效震慑客运车辆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为确保中秋、国庆两节期间京藏高速的客运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北京交通违章处理:具体扣分细则详细解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节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第十五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第十七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八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第二十一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按照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管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一)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
(三)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
(五)原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六)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七)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审核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出入境记录;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驾驶经历。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不需要考试的,一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及提交的材料、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可以对实质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时,应当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向证明、凭证的核发机关核查。
经调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办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第二十八条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第二十九条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条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
(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三十一条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在白天考试时,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三十二条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第三十三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四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安排考试。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申请人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车辆管理所在六十日内不能安排考试的,可以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第三十七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附件2)。
属于自学直考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按规定发放学车专用标识(附件3)。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四十一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四十二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第四十三条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第四十五条车辆管理所组织考试前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
第四十六条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选拔足够数量的专职考试员,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民警、文职人员中配置兼职考试员。可以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七条考试员、考试辅助和监管人员及考场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第四十八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考试需求建设考场,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车辆。对考场布局、数量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确定。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考场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设备和考场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办事大厅、候考场所和互联网公开各考场的考试能力、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约考结果等情况,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和流程。考试预约计划应当至少在考试前十日在互联网上公开。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候考场所、办事大厅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可以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
第五十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实时监控考试过程,没有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不得组织考试。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考试过程中,考试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监考过程。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音视频信息档案,存储录音、录像设备和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建立考试质量抽查制度,每日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发现存在违反考试纪律、考场秩序混乱以及音视频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及时通报、纠正、查处发现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
第五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每周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
车辆管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第五十三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车辆管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倒查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存在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者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考场或者采购该企业考试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十五条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五十九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六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记分
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4)。
第六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二节审验
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七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第七十二条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附件5)。
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第七十六条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6)。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七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
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八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八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十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换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
第八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九条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第九十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二)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第九十二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第九十三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
(三)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四)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八条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人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第一百条机动车驾驶证和学习驾驶证明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的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元旦之后开始执行的新交规争议颇大,尤其是“闯黄灯”新规,被网友以各种方式吐槽,有网友用物理公式及数学概率计算出闯黄灯是不可避免的。新闻媒体也报道了新规给司机、乘客以及公众安全带来的一些新问题。公安部门在实施该规定的几天后,以“暂不处罚”暂时平息了这场风波。既然是“暂”不处罚,那未来也有重启处罚的可能,这个话题也就不会在短期内结束。
已经有很多评论者从法律层面、技术层面等做过详细的分析,兹不赘述。我好奇的是,这一规定的出台过程里,相关部门为何没有经过具体的试验?我想任何有驾驶经验的人,都会知道黄灯本来就是用于缓冲的时间段,如果黄灯处罚,就等于强制取消缓冲时间,刹车时间变短,无疑会给道路安全带来隐患。这大概是一个不言自明的常识吧?为何牵涉到这么多人的一个立法过程会忽略基本常识呢?
从最简单的想法出发,立法涉及的相关学者和行政部门,如果自己愿意开车在多种道路上做一下黄灯停车的测试,就会发现忽略“缓冲时间”在现实上是不可能的,恐怕也就不会有这样的条文出现。因为其操作难度是能够亲身体会的,危险程度是触目可见的。这样的信息获取方式其实并不是很难,而且也不难想到,只是没有去做。
那么请问,为什么连这样一个简单的动作都不会去做呢?在我看来,职能部门的决策过程在相当程度上摒弃了公众的参与,在一个僵化的体制内部闭门造车,跟外界是没有关联的。有些职能部门甚至视政策制定为秘密,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比如北京的机动车摇号,之前并未在民间征求意见,所谓的听证也不过是走个过场而已。
过去的听证会制度被诟病,也是因为选择的民间代表的代表资格受到质疑,并非是在公正、公开的环境下选出,代表性也不足,无法反映民众的真实意见。但往往是公众越反对的事情,却非要通过不可。从中可以看出,我们的民意与长官意志之间的鸿沟有多么大。不仅仅是沟通不畅的问题,而是某些部门视民意为洪水猛兽,非要反其道而行之。
这背后暴露出的心态则是,一些政府部门把自己与公众的界限划得十分清楚,官是官,民是民,官不是民,民不是官。在制定政策之时,也考虑到体制内、体制外不同的利益导向,从而采取不同的政策走向。这样使得整个社会不是一个和谐整体,而是因为利益的冲突截然不同地分为两部分。体制内外的对立是一个既成事实,所以一些政府部门就形成了一些惯性的逻辑:只要老百姓反对的,一定利于自己;只要老百姓赞成的,一定不利于自己。
这种路径依赖在一些攸关利益分配重大政策上非常有效,因为不用顾忌太多自身利益以外的因素。比如地铁的换乘通道长得能累死人,但是设计师和领导们不坐地铁,这就不是个问题。比如奶粉很不安全,但是官员们能拿到特供,那也不是问题。但交通驾驶这种事情,就跟吃饭喝水一样,不分阶级、不分人种,亦不分体制内体制外,再高阶层的官员都要跟老百姓一样在路上走。假如还依照此前的思维来制定公共政策,肯定要闹笑话。
根子上还是一些部门没有把自己当成社会的一部分,当成与普通群众一样的人,本来执政党的精神就有“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提法,但说到底,如果不把自己当成群众的一部分,就无法在心态和行为上真正替普通群众着想。良治的开始,就是摒除这种高高在上的老爷观念,走出政府的高墙大院,与民间社会共同分享发展的成果。这道理不难讲,也没有多高深,就是看为政者有没有愿意做的决心了。
交通安全活动主题方案1
活动目标:
了解行人在马路上应该遵守的一些交通规则,形成初步的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活动准备:
1、幼儿有与成人一起外出的经验。
2、有关模拟游戏的情景创设。
3、课件《看望兔奶奶》。
活动过程:
1、边观看课件(一)边讨论。
(1) 兔奶奶生病了,兔妈妈带兔宝宝去看望她。半路上,兔妈妈到水果店给奶奶买水果,兔宝宝就跑到了马路上。她看到花丛中有一只漂亮的蝴蝶,就去捉蝴蝶玩。蝴蝶飞到了马路中央,兔宝宝就一路追过去,差点被车撞上。
(2) 为什么兔宝宝差点被车撞到?
(3) 教师归纳:兔宝宝离开妈妈在马路上玩耍,差点被车撞上。这样太危险了,不管什么情况我们都不能在马路上玩。
2、边观看课件(二)边讨论。
(1) 兔妈妈和兔宝宝继续往前走。奶奶家就在马路对面,兔宝宝兴奋地想冲过马路见奶奶,可是被兔妈妈一把拉住了。
(2) 兔妈妈为什么要拉住兔宝宝?过马路应该走哪里?
(3) 教师归纳:过马路要走斑马线。
(4) 十字路口有斑马线,行人是不是什么时候都可以走呢?什么时候可以走?
(5) 教师归纳:过十字路口要看红绿灯,红灯停,绿灯行。
(6) 兔妈妈和兔宝宝走到斑马线前,等绿灯亮时再穿过马路去奶奶家。
3、小结:兔宝宝在路上遇到了一些危险,你们知道怎样才能避免那样的危险吗?(幼儿回答后,教师用自编儿歌进行归纳:小朋友,要牢记,走路要走人行道,路上玩耍不可以。过马路走斑马线,红灯停,绿灯行,确保安全是第一。)
4、在情景模拟游戏“去春游”中或到马路上去实地体验。
(1) 带领幼儿一边走一边根据场景提问,巩固对交通规则的认识。
场景一:人行道和车行道
师:前面有两种道路,行人应该走哪一种路?(人行道。)
师:行人应该注意什么?(靠右边走,不能边走边玩,特别是不能到车行道上玩。)
场景二:十字路口
师:要过马路了,我们应该怎么走?(找到斑马线,看清红绿灯,红灯停,绿灯行。)
场景三:天桥
师:这是什么?我们应该怎么走?(走天桥就像走幼儿园的楼梯,要靠右边一个跟着一个走,不能推也不能挤。)
(2) 顺利到达目的地之后,引导幼儿对刚才的情况进行小结,启发幼儿把过天桥的要点编到儿歌里去,如“过天桥靠右边,一个跟着一个走”。
一、活动目标:
1、让幼儿在交流活动中认识一些常见的交通标志。
2、让幼儿在游戏活动中体验交通规则的重要性,从而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
3、让幼儿在合作学习中学得一些基本的学习方法。
二、活动准备:
1、精心布置活动场景。
2、收集各种交通标志(照片或图片)。
3、字卡:交通安全、红灯停,绿灯行、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汽车道。
三、活动过程:
(一)展开联想,揭示活动主题
1、出示交通事故图片,请幼儿仔细观察。提问:
孩子们,刚才你们看到了什么?想到了什么?
2、多么可怕的车祸,为了不让这样的事情再发生,我们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出示字卡“交通安全”)
(二)在活动中体会交通规则的重要性
孩子们,看看我们坐的队形像什么?十字路口的学问可多了,现在我们就在十字路口做个游戏。老师请出三个司机,三个骑车的以及五个行人。
交通安全活动主题方案2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法律依据,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扎实开展我办“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日”活动,强化教育和管理,培养师生的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防止各类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基本目标
活动周以“关爱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交通安全教育进校园为抓手,通过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促使学生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营造学交通法、守交通规则的良好氛围,切实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和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我办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周的贯彻落实与顺利开展,成立交通安全教育领导小组:
组 长:___
副组长:___ ___
成 员:___ ___ ___
各学校负责人
四、活动时间
___年__月__日
五、活动安排
1、各中小学幼儿园要组织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小手牵大手”活动。要求学生不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还要主动向父母和身边的人宣传交通法规,共同遵守交通规则。
2、3月26日为交通安全教育日,星期一下午三点邀请交警给学生讲交通安全知识讲座,以___学校为中心会场,中心学校和___全体师生及各小学、幼儿园安全专干参加,并把讲座制成光盘,在全__中小学幼儿园观看。
3、各学校各班要召开一次“关爱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主题班会。
交通安全活动主题方案3
主题内容:
交通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关乎我们的生命。我们要反复强调,让学生从小树立安全的意识,珍惜自己的生命,也告诉他们可以监督自己的父母: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
引入:
活动目的:
希望通过这次班会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活动准备:
1.有关交通安全的资料
2.课件
3.有关交通事故的视频
活动过程:
一、视频导入
二、交通安全知识
1、什么是交通安全设施?
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充分发挥道路交通的功能,依照规定在道路沿线设置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及交通隔离护栏等交通硬件的总称。
2、损坏交通设施如何赔偿和处罚?
肇事人损坏交通设施,应主动立即报警,除赔偿恢复受损交通设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外,依据《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七条,对肇事人处五百元或一千元罚款。损坏交通设施逃逸的,按规定重处。
3、什么是道路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
4、道路交通标志如何分类?
道路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
主标志又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和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5、什么是道路交通标线?
道路交通标线是由标划于路面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等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其作用是管制和引导交通。可以与交通标志配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交通标线按功能可分为三类:禁止标线、指示标线和警告标线。
6、中心黄色双实线的功能是什么?
中心黄色双实线表示严格禁止车辆跨线超车、压线行驶和向左转弯。示严格禁止车辆和行人横穿。其作用相当于中心隔离护栏或中心分车绿带。
7、中心黄色虚实线的功能是什么?
中心黄色虚实线表示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跨线超车和向左转弯,虚线一侧准许车辆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跨线超车和向左转弯。
8、中心黄色单实线的功能是什么?
中心黄色单实线表示不准车辆跨线超车、压线行驶或向左转弯。
9、道路边缘黄色单实线的功能是什么?
道路边缘黄色单实线表示禁止一切车辆长时或临时停放(含临时停车上下客)。
10、对几种新型、常用的交通标线的解释:
1)人行横道线:
人行横道线为一组白色平行粗实线(斑马线),在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采用两条白色平行粗实线划出人行横道线的范围,表示准许行人横穿车行道。
行人横穿车行道时必须行走在人行横道线内,设置有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还必须按信号灯指示通行。
2)人行横道线预告标示:
设置在人行横道线前适当位置的白色菱形图案,用于提示前方接近人行横道,机动车行驶时须注意行人横穿道路。
3)禁止掉头标记
设置在禁止掉头路口前适当位置的,由一个掉头箭头和一个叉形图案组成的黄色图案,表示禁止车辆掉头。
4)导流线:
导流线的形式主要为一个或几个根据路口地形设置的白色V形线或斜纹线区域,表示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压线或越线行驶。
主要用于过宽、不规则或行驶条件比较复杂的交叉路口,立体交叉的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点。
5)中心圈:
设置在交叉路口中心的白色圆形或菱形区域,用于区分车辆大、小转弯,及对车辆左转弯的指示,车辆不得压线行驶。机动车向左转弯时,必须紧靠中心圈小转弯。
6)减速标线:
设置在收费站广场、出口匝道或其他要求车辆减速路段的白色虚线,其形
式有单虚线、双虚线和三虚线,垂直于行车方向设置。用于警告前方应减速慢行。
7)的士临时停靠点白色框线:
设置在的士临时停靠点路面上,只准的士临时停车上下客,其他车辆不停靠。的士停靠时,必须遵守线内停车、即停即下、即上即走,不得占位待客。
8)公共汽车停靠站白色框线:
设置在公共汽车站路面上,只准许市内公共汽车临时停车上下客,其他车辆不准停靠。公共汽车停靠时,必须按位停放在框线内,依次上下客,不得越线。
错误的安全常识:
1.开车吸烟不会影响驾车安全。
据调查,交通肇事者中以吸烟者为多,吸烟者比不吸烟者发生交通事故多50%。调查人员分析造成肇事的原因,认为吸烟的驾驶员在行车中摸烟、拿打火机点烟、找烟盒及嘴衔香烟,烟雾在眼前缭绕分散了注意力。此外,香烟中含有的尼古丁和焦油能大量消耗人体内的维生素B12,而人体缺乏维生素B12,可引起视力减弱。
2.少量酒精不会对驾车安全构成威胁。
酒后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少许酒精一样会妨碍驾驶。
研究发现,血中酒精含量由0.5‰增至1‰,发生车祸的可能性便增加5倍。如果增至1.5‰,可能性再增加6倍。
3.听刺激性音乐可以消除驾车疲劳。
从人体工程学的观点考虑,声乐能调节人的感觉和心理,会令人感到舒畅和兴奋,从而使人处于工作状态。然而,听刺激性音乐对驾车安全有明显的危害,驾车时应选择节奏舒缓、曲调轻快音乐
一、要加快实施优先发展城区公共交通战略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党和政府在城市建设中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早在XX年,建设部就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XX年9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此后,省、市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我区《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也已经出台。为此,建议加快实施步伐。
(一)要充分认识到公交优先是我区城市交通的最佳出路。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作为城区交通发展的重点,是国内外城市交通发展的方向,是建设节约型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公共交通所具备的运量大、价格低、节省道路资源、人均废气排放量低等优势,是解决城区交通两难的最佳出路。
(二)要尽快全面编制和实施我区的公共交通规划。要切实加快推进区内公交一体化工作及我区与的公交一体化工作。首先要科学修编公交规划。要在《区城乡公共客运交通专业规划》的基础上,对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按照城乡一体、区域共享的要求,做好《区城乡公共交通近期发展规划》的修编工作。公共交通规划要与城乡总体规划和人口产业分布相协调,统筹城乡发展,与主城区公交相衔接,综合考虑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和出租汽车等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及规划控制、建设计划、资金筹措方案等。其次要认真组织规划实施。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共交通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方面要以城乡全民共享为原则,努力实现公交的城乡一体化全覆盖;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力,积极与对接,加快推进与公交的一体化。(三)要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首先要合理设置场站和配套设施,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确保资金和建设主体的落实。要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工业区、开发区和大型公共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对符合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居住区,应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及相应的站点。主要交通干道建设要同步设置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建设站台、候车亭等设施,合理设置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停靠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证发放、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备案时,要对公共交通设施的同步实施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或随意改变设施用途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和验收。加快交通换乘枢纽建设,实现各种交通工具之间的换乘。其次要保障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要把公共交通专用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建设作为近期建设的重点,通过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路、单向优先、逆向专用线路和路口专用道及优先通行信号等,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优先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逐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干扰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行为,要严格执法,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四)要切实加大公共交通财政投入,落实扶持政策。一要加大投入。公共交通建设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其发展应当纳入政府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区财政每年都要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经营补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向公共交通倾斜。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公共交通场站、配套设施的建设和公交车辆更新等。二要政策扶持。对公共交通企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应当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公共交通企业应按规定享受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减免政策。对符合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交通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划拨方式供地,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免征道路挖掘占用费、绿地占用费和绿化补偿费。三要保障公交职工权益。公共交通企业要建立与社会效益相联系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认真执行国家工时制度,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坚决杜绝司乘人员疲劳驾驶出行。按照国家的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同时,要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二、要研究解决城区四小车问题
城区四小车原来主要指人力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和燃油助动车四种车型,而目前,我区还大量存在黑摩的、电瓶三轮车的现象,故区交警大队将上述车辆统称为四小车。
一是人力营运三轮车数量众多。我区目前拥有营运三轮车940辆,且营运证无年限。这些三轮车基本在老城区范围内骑行,严重影响我区的城市品位和交通秩序。现有的客运人力三轮车基本已不是车主本人在营运,全部承包给了外地务工人员,更增加了管理难度。二是电瓶三轮车日益泛滥。该车型已禁止上牌,但仍在我区大量销售。有资料表明,我区目前拥有电瓶三轮车2.3万辆,近80%的车辆为外地人使用,且集中在商业城、水果蔬菜批发市场等商贸、集市周边。三是非法摩的有恃无恐。在我区火车站及开发区一带,从事摩的非法营运的二轮摩托车有一定数量存在,甚至在不断增加,基本上都是外地人在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但鉴于政策允许外地人在我区进行摩托车上牌业务,此类车辆目前都为牌照,因此区交警大队划定针对外地摩托车的禁行区域对上述车辆没有约束性,给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调研中我们发现,城区四小车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客观问题,其产生也有客观的原因:一是交警部门对四小车问题的处罚依据不足。例如,四小车中的黑摩的牌照齐全,驾驶员证件符合,交警部门很难仅仅针对交通违法行为对其进行大力整治。又例如电瓶三轮车,根据目前法律已定性为机动车,而作为大多数的电瓶三轮车主,交警部门仅可以针对无证驾驶、违反禁行标志等违法行为进行查扣,但当事人要求处理罚款后使三轮车重新流入社会。二是社会保障机制未能及时跟上。残疾人专用车、人力三轮车主多为生活困难者,有些三轮车主还是失地农民,由于上述弱势人群能力所限以及收入等原因,在政府没有提供更多就业岗位的情况下,只能从事营运业务为生。三是城市公交体系尚不发达。在摩的等集中出没的地区,也往往是公交未完全延伸之地。因公交尚未完全覆盖,一些群众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出行较为困难或受原籍地交通习惯的影响,选择残的、摩的出行,使得残的、摩的仍有一定市场空间。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尽快出台政策,适时取缔城区四小车。
1、燃油助动车。我区早期为燃油助动车主上牌近4万辆,随着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燃油助动车随时间自然更新淘汰,目前尚在使用的不到1000辆,在城区使用的更是寥寥无几。建议区政府在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油助动车,致使现有燃油助动车被迫淘汰。
2、摩托车。自XX年底以来,我区摩托车上牌人群中本地人明显下降,这说明我区群众使用摩托车人群在不断减少。鉴于此,建议区政府扩大摩托车禁行范围,尤其在主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摩托车行驶,这样就不会产生黑摩的在城区泛滥的现象。
3、营运三轮车(残的)。可根据及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采取一次性补偿或补偿与就业安置并行的置换方法。同时,可考虑适当增加出租车数量,一来补足了城市非公交客运能力,二来解决了置换营运三轮车的经费问题。对不愿置换的,可向城郊及临浦、瓜沥等镇分流。
4、电瓶三轮车。根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XX)的规定,目前在我区使用的所有电瓶三轮车均不符合标准要求,应该予以取缔。建议由政府牵头,工商、质监等部门具体负责,一方面对我区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管理,对源头进行控制;另一方面在销售等流通领域进行管理,从根本上消除电瓶三轮车在城区使用的现象。
(二)加大管理力度,杜绝黑四小车非法营运。
建议强化对四小车非法营运行为的联合执法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与交通运管部门联合执法,对查获的车辆不仅要按照运输管理、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还要由工商、税务部门尤其对其无证经营、逃税漏税等情况,采取罚没其生产经营工具等方式进行处罚,增加其违法成本,可达到重罚后不再犯的目的。
同时,建议区政府协调我区加油站,参照北京的做法,开展断粮行动,杜绝为驶入城区的非法四小车提供燃油。(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补助标准。整治四小车问题,是一项得民心的工程,不但要请新闻媒体营造舆论氛围,而且要让老百姓参与。要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整治四小车,不仅仅是一个交通问题,也是一件关系到环境保护、城市形象的大事。
与此同时,要充分认识到四小车的车主极大部分是残疾、无正当职业和失业(下岗)人员,且又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在整治过程中的经济补偿和涉及相关经济政策中,要予以充分考虑(具体做法可参照市)。
(四)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整治四小车的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难度是比较大的,工作必须做细,相关政策要有法律依据。什么时候开始,分几个阶段,什么部门负责,要落实责任。要选调素质较高,责任心比较强的同志负责此项工作。
三、要切实解决城区停车难问题
目前,我区汽车拥有量已超过12万辆,据公安交警部门统计仅城区车辆每日流量已逾5万辆。而统计资料表明,我区共有各类停车位仅1万个左右,其中公共停车位只有约1200个,平均每辆车只拥有0.08个泊位,加上车辆在流动过程中的临时停车,这些泊位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调研中我们发现,一方面停车泊位严重供应不足,但另一方面,一些停车场仍处于大量闲置状态或被移作他用,如城郊结合部的一些新建停车场使用率较低,又如二轻大厦地下停车库、三江超市地下停车库、国贸大厦地下停车库等都存在改变用途或改变公共停车场性质的现象。
这几年有关职能部门也在改善停车设施,添建了几处停车场所,但是建设的步伐还是远远落后于车辆增多的速度,小区车辆停放无序,没有泊位,堵塞通道,互相磕损碰伤,损坏绿化带等纠纷时有发生。特别是一旦小区发生火灾等险情,外来救援车辆进不去,里面车辆出不来,势必酿成严重后果,为此居民意见较多。
为此建议:
(一)恢复原来已被改作他用的停车场,使其重新归市民使用,不能只顾经济效益而不顾社会效益,将停车矛盾推给社会。
(二)在居民居住密集地区、农贸市场及缺少夜间停车点的非重点路段,设立路边停车泊位或建立立体停车库,以此缓解附近居民夜间停车的问题。
(三)规范停车场收费,建议城区周边的停车场免费开放,城区中心的停车场适当增加收费,用价格杠杆适当分流一些进城车辆。
(四)在规划用地时,老城区要避免新上交通流量较大的项目,并尽可能地增辟停车场地;新城区大型项目的停车场面积与经营用房面积的比例,至少要大于1:1.5的,进出口的设计交警部门应提前参与。
(五)尽快启动老住宅小区停车场改造试点。老住宅小区由于没有汽车停车泊位,加上小区内道路比较狭窄,夜间停车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建设部门早在几年前就已经着手研究解决方案,并针对各个小区的不同情况提出了多个技术方案,有些已经比较成熟,如小区的整体改造,绿化带地下停车库,绿化带生态停车场等。但由于种种原因,如拆迁成本过大,住户思想不统一等,一直没有实施。建议组织专门力量,选择几个操作难度相对较小的小区作为试点,确保试点成功,以后以点带面逐个推进。
四、要强化上下班上下学的错时效应
早晚上下班期间是城区交通最为拥堵的时段,通常在早7:30至8:30、晚4:30至6:00之间,特别是上下学时段,老城区的人民路小学、劲松小学、洄澜小学、湘师附小、高桥小学、高桥初中等几所学校门口,家长们的接送车辆排起长龙,让上下班时段原本就拥挤不堪的交通雪上加霜。为缓解上下班上下学时段的交通拥堵,区政府早在几年前曾下发通知,要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错时上下班,各学校年级段也实行了错时放学。但现在看来,效果不是很明显。主要是实行错时上下班的范围不够广,时间错得不够开。建议进一步强化错时上下班效应,动员更多的单位实行错时上下班。大型商场、超市的开门营业时间务必推迟到上午9时以后。中小学放学时间提前到4:30之前。
五、要进一步提高城市交通教育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