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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务会计;法务会计;关系;运用
随着我国法制体系越来越完善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济案例也开始频繁发生,而且手段更为隐蔽、情况逐渐复杂、门类日益繁多。在处理具体的纠纷或者案件等法律事项的时侯,要一起解决法律与事实这两方面问题,律师、法官等法律工作者因为受到其业务手段、技术方法、专业知识的限制,只能处理一些简单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相关学者认为,法务会计是相关主体运用调查技术、审计技术、财务知识与会计知识,对于经济纠纷案件,提出专家性意见在法庭上作证或作为法律鉴定的行业。传统财务会计与法务会计有很多共同的地方,关系较为密切,可是因为法务会计业务以及服务领域的特殊性,又使得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
财务会计和法务会计的联系
(一)法务会计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是财务会计
法务会计服务于法律工作者所进行的法律事项的处理,而财务会计服务于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所以它们都是会计服务活动,各项经济活动给最终成果提供了事实材料。可是财务会计业务往往是由会计活动和会计事项组成的,法务会计活动是对会计活动或会计事项进行鉴定、验证和检查,并由此来作判断。所以,产生法务会计的基础和前提是财务会计。
(二)财务会计和法务会计都是应用会计学
会计学可以分成应用会计学和理论会计学,其中应用会计学主要包含成本会计、法务会计、国际会计、管理会计及财务会计等;理论会计学主要包含会计史、会计理论等,由此可见,作为会计学的分支法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一样都是应用会计学。
财务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区别
(一)报告不同
法务会计工作人员依据有关的卷宗材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相关的会计资料等,对纠纷或案件等涉及到的财务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并且作专业的判断而形成的结论性书面文件即为法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同法务会计报告的区别十分显著:
(1) 反映范围不同。受“会计主体假设”的限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情况只是局限在与会计主体有关的经济业务;但法务会计报告却不受“会计主体”限制,它以法律事项为依据来划分空间活动的范围,所有与法律事项相关的会计事实都要并向委托人报告并核实、查清。可以看出,法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事实范围存在较大差异。
(2) 使用者和用途不同。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是给政府机构、社会公众、投资者等利益相关的人员提供相关会计信息帮助其进行经济决策;而法务会计报告更合在诉讼实践中使用,给法律事项当事人、承办人等提供专家证据。
(二)工作方法和程序不同
在会计工作程序方面,财务会计拥有一套比较定型的、统一的、科学的处理程序。其工作程序主要有七个环节,分别为:编制财务报告;结账;试算平衡;对账;结账前账项调整与结账分录;过账;编制记账凭证,审核原始凭证。每个环节都有继起性和连续性,而且编报程序、内容、报告的格式、账簿、凭证与要求大多是国家统一规定的。而法务会计则没有会计期间的继起性和连续性。通常来将,其主要的工作程序有:报告;分析、计算;获得证据材料;制定计划,包括实施的方案、步骤、策略等;调查,收集资料;进行风险预测和风险评估;明确责任。
在工作方法方面,财务会计大量的运用了会计分析方法和核算方法。而法务除了使用会计方法以外,还大量的使用了收集证据的方法、统计的方法及审计的方法等。比较常见的主要有:综合计算法、分析比较法、实物勘察法、座谈询问法、关联核对法、审阅查验法等。
(三)内容不同
用财务会计的方法和理论进行报告、记录、计量和确认的会计事项是财务会计的内容,具体分为利润、所有者权益、费用、收入、负债和资产这六大要素。而法务会计的内容则是由各国法规、法律对财产资源、经济行为、经济活动等规定详细程度以及法律体系完善程度而决定,所以,在不同的时期,同一个国家和不同的国家对于法务会计的内容都是不相同的。目前我国对法务会计内容有统一的认识,主要有如下几方面:(1)社会保障会计;(2)司法会计;(3)基金会计;(4)物价会计;(5)保险赔偿理算会计;(6)债务、债权理算会计;(7)税收理算会计;(8)社会公正会计。
(四)职能不同
在经济管理中会计所具备的功能就是所谓的会计职能。监督、核算这两项只能是财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核算职能主要是描述事实,对特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计量和确认,并报告结果。监督职能主要是对偏差进行纠正,根据一定的要求和标准,审查相关会计核算和特定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来达到预期的目标。这两项职能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会计监督的基础是会计核算;而会计核算质量又有会计监督作为保障。而法务会计的职能除了报告、记录、计量和确认,还有收集会计数据为诉讼提供支持、加强会计控制职能、解释财务问题、惩戒和保护会计职业人士等。
(五)主体不同
财务会计是给特定的会计实体提供服务,要对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的经济结果和过程进行报告、计量、确认和记录。而法务会计的主体却非常广泛,凡经济诉讼、纠纷案件中有关会计事项的判别、认定,都同法务会计有关,其空间范围有三个领域:一是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公安、检察机关等)以及政府纪检部门、审计部门;二是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三是事业、行政、企业单位。
参考文献:
[1] 班青;法务会计在控制舞弊方面的研究分析[D];同济大学;2007年
[2] 谢玉爽;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之区别探讨[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3年02期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经济组织规模日益庞大,现代金融工具不断创新,企业经营环境瞬息万变。与此同时,各国为了加强对各项经济活动的监管力度,颁布了许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犯罪、经济纠纷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而且几乎所有的经济行为都与会计和审计有关。而通过法律来调节市场经济行为是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时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来说,法律诉讼将成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这种情况下,仅靠律师和法官来处理这些经济案件,已严重影响了断案的效率和公正性。法务会计在处理经济纠纷、经济案件中的作用日趋显现。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研究并推广。
2、法务会计的定义
法务会计虽然早已存在,但对于我国内地来说还比较陌生,在实务中,它既是会计中涉及法律的会计事项,又是法律中涉及会计的法律事项。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法务会计进行定义,我国的法务会计是指以会计理论为基础,运用审计方法和侦查措施,分析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问题的一门科学。我国法务会计应是一门应用科学,既应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又应是法庭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务会计与其他会计形式的最大差别在于,法务会计所执行的工作及报告,都是为法庭服务的。
3、法务会计的基本特征
(一)法律服务性
法务会计是一种服务性活动, 它为法律事项的处理或解决服务, 是会计工作者对法律工作者或当事人的专业支持, 是将会计语言翻译成法律语言, 以帮助解决法律问题, 因而具有法律服务性。法律服务性是法务会计的根本属性, 了解这一点对于法务会计的理论与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事项性
法务会计是就事论事, 它围绕法律事项开展业务, 因法律事项的发生而引起, 并随着法律事项的解决而终结。不过, 法务会计是协助而非直接处理或解决法律事项, 它是查明或认定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财会事实。因此, 笔者认为, 法律事项是法务会计的核心概念之一。
(三)调查取证性
法务会计的核心内容就是对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问题进行调查、收集固定证据, 并据此形成结论性专家意见, 用干法庭作证或供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处理未决事项。这是法务会计与其他会计、审计最明显的区别。
(四)价值量化性
在法务会计中, 一方面法律事项所涉及的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绝大多数都表现为货币计量信息;另一方面, 为获得处理法律事项所需的犯罪金额、纠纷金额、损失金额等必须对该法律事项相关的财会事实进行价值量化、分类和汇总。可见,法务会计需要以价值量化手段汇总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情况,以利于司法人员或当事人对案件或纠纷进行定性和处理, 因而具有价值量化性特征。
(五)法律标准性
法务会计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为了查明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事实, 法务会计人员必须依照《公司法》、《诉讼法》、《证据规则》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办事, 而现实中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等是依照会计准则与制度、审计准则等行业规范编制或形成的。这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这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等进行检查与验证, 如有冲突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
(六)广泛应用性
在现代社会中, 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活动都要受到法律调整, 当人们在处理经济纠纷等法律事项时只要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财会专门问题, 就需要法务会计提供专门服务。因此, 法务会计在行政、司法机关、银行、保险公司、上市公司及其他大型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将得到广泛应用。并且,法务会计服务的项目也十分广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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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是什么?它能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要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最关键的是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法务会计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关于法务会计的诠释,国内外学界颇有纷争。
(一)国内外有关法务会计的争议聚焦
迄今为止,国外有关专家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众说纷纭,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法务会计的界定也是争议颇多,法务会计到底应归属于会计学科还是法学科?亦或是归并到审计学科?仔细分析诸多观点,不难发现它们之间有许多交叉重合,也有部分差异,归纳起来无非就是以会计为重心,还是以法律为落脚点,或者说可划分为广义的法务会计和狭义的法务会计,要视具体目标而定,国外的主流观点分析归纳有如下特征表现:第一,法务会计的内涵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即从单纯的会计(舞弊)调查向会计鉴定、诉讼支持等司法纵深方向延伸扩展,这体现了多学科交叉渗透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第二,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定义进入了“林立”状态,各种说法不断涌现,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呈现百家争鸣、不断创新的景象。第三,理论研究专家与社会实践专家对法务会计的界定具有很大的差异,主要源自视角不同,研究领域及价值观存在差异。从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是侧重于对法务会计实务的探讨,又受到案例的推动,较多关注热点问题和技术解决方案,特别是在执行舞弊审计、财务调查时的应用,至今已形成一套有效的、系统的舞弊调查方案以及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所用到的先进技术方法,但对法务会计的理论渊源和理论框架的探索则非常少。国外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定义趋于完善,但都未涉及到法务会计主体,有所欠缺。而研究方法方面,主要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历史的概括总结以及案例研究,实证分析很罕见。由此不难发现实用主义原则在法务会计理论发展中的作用以及案例对法务会计理论的推动,这种实用主义原则现在仍起很大作用。从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界定观察,有的是从处理经济纠纷中法律问题的视角进行界定;有的则是从学科和实务双重角度予以界定;还有的是从现行司法会计体制的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诠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法务会计是法律与会计结合的必然产物,主要服务于市场经济,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为目的,与一般性会计比较,其主要的区别在于法务会计师的业务职能和提交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
(2)涉及的学科交叉范围广泛。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不同,它不是“单纯的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综合性会计,只要涉及到经济纠纷犯罪案件中的会计事项确认和判定,都与法务会计有关。它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同时吸收了审计和统计分析的部分技术方法,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
(3)服务针对性强。法务会计以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为重点,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师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综上所述,国内外现有的文献对于法务会计除了在上述方面取得共识外,在其他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上都存在较大的分歧。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想要对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定位,应先明确法务会计的一般涵义。综合各家观点,总结我国法务会计的社会实践,笔者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是指由独立执业的法务会计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运用会计、审计及法律等多学科交叉知识和专业技能,对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及欺诈行为等进行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和鉴定等,据以提出鉴定意见或为法庭审理作证的特定专业服务活动。它是以法学和会计学理论为基础,集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于一身的综合叉学科。要理解上述法务会计的基本涵义必须把握住以下五个要素:
(1)法务会计的主体。法务会计的主体是法务会计业务活动的执行人,必须是经过专业训练的、具有特殊技能的法务会计师。他兼具会计师、舞弊审核师、律师、私人调查员等特质。
(2)法务会计的客体。法务会计的客体是接受法务会计调查、审核及鉴证的对象,即法务会计的工作对象,具体是指特殊领域的特定业务,如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经济纠纷、经济过失、欺诈、犯罪等涉案事项或行为。
(3)法务会计的依据。法务会计的依据即法务会计的工作标准或衡量尺度,是与经济案件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审计准则。
(4)法务会计的目标。法务会计的目标即通过法务会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是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用于法庭审理的经济鉴证。
(5)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是在执行法务会计业务时需要综合运用的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判定与鉴别等技术方法,以取得合乎法律要求的各类证据。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务会计所执行的业务职能及出具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法务会计经常涉及舞弊调查,并为公、检、法等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律师辩护、经济调查及审计等专业活动服务。法务会计师执业有助于社会各界了解和解决诸如经济损失,特别是金额方面的损失。另外,法务会计师还经常帮助内部管理部门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以减少内部舞弊的发生。可见,法务会计师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其基本职能是向法庭等职能机构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客观、公正地裁决经济案件的专业依据。在法学科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中,已经确定的法学(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目标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会计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审计的技术方法,熟知证据规则和法定程序,熟悉国内外会计财务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惯例,能够综合运用法律、会计审计知识、方法和技能,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人际沟通、信息技术或区域分析、解决法务会计问题能力,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职业技能,适应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这一目标定位的鲜明特点是:具体详尽、面面俱到、学科交叉,涉及面广,出发点是适应性强,无论市场变化有多大,似乎都会有好的就业去向。但是,目前的就业竞争压力大,人心浮躁,学生一般只注重眼前,价值取向以实惠为主。经过几年来的培养实践,笔者以为,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或专业特色方向,不论是在法学科下的,还是在会计学科下设的特色方向,都应该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需要源于实践需求,又高于实践要求,应符合科学发展观和与时俱进的原则,既要简明扼要,又具有专署性和可操作性,而且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保持预留发展空间,要可持续下去。培养学生的周期较长,市场瞬息万变,可能招生时形势一片大好,可到毕业时,市场风向标变了,所以,还是要有缜密的顶层设计。基于上述情况,分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的目标本科可定位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证据,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硕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较深厚的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取证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博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跟踪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变化,德、智、体、美综合发展,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与财务会计学理论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程序调查研究各类复杂的经济纠纷与高端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跨国集团、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研究与实践的复合型高级人才。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视培养模式和路径不同而有所区别。许多美国高校目前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仅停留在研究生在职教育阶段,加之社会上法务会计人才稀缺程度较高,各高校确定的法务会计培养目标以“能够胜任法务会计、舞弊调查等相关工作”为主。
(三)各类层次人才培养目标下的课程体系设计
一般复合型专业(方向)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设计较普通专业的课程设计复杂且目标要求高,搞不好就会出现“两张皮”或“拼盘式”的局面,全凭学生自己去消化融合。在学分有统一规定、不能突破的前提下,需要课程设计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课程体系的设计。法学院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法学科类课程,因为法学科的一级学科门类较多,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学科基础和主干课程就有十六门课,加入各部门法、专业法规,令人眼花缭乱,再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极其有限的学分分到复合的会计学科、审计学科,达不到需求。学生就业时常常出现会计学功底不扎实,法学又难就业。为改变这一局面,只能再尽力压缩法学类课程,增加一些经管类会计课程,但交叉融合又是难题,还是改变不了“拼凑”的色彩,改革创新就要冒风险。所以需要每年微调课程开设计划,按照“通、识、精、活”原则构建课程体系,逐年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同样道理,在会计学院下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程体系设计正好相反,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经管类会计学科课程,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经管类学科基础课程就有十到十二门课,加上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专业主干课以及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的要想置入法学科一系列课程不大可能,只能选择性嵌入部分主要的课程。学生就业经常是会计学具备一定的功底,但是法学知识不系统,法学思维跟不上。无论在哪个学院下面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最关键的是看学生的兴趣和未来人生的发展方向,根据获取哪个学士学位来定它的主要知识结构取向,然后实施课程再造系统工程。我们通过三年的努力,尝试性地进行课程再造,打破“拼盘式”局面,为有效地节省学分、提升专业交叉和学科融合度、扩大复合效果、增强实战能力,组队实施了课程开发计划,目前已经完成五门课程的改造和教材出版任务,正在试用阶段,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再进一步深加工使之完善。目前,在我国,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法务会计人才需要,缓解单一专业的就业压力,除了积极申办本科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以外,可以尝试多元化培养模式,如在财经类院校的会计学或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第二学位;为增强学生的发展后劲,可以像国外一样,实施本硕连读制度,在本科阶段主修会计学三年专业,在硕士阶段主攻法学科和实践应用三年;实施硕博连读制度,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偏重法学和交叉融合性研究,培养出真正的法务会计高端人才。
二、探索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新模式
近年来,随着高校生源大战序幕的拉开,增设新专业竞争加剧,高效率的办学需要不断改进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各类高校纷纷创立“国内学历教育+国际执业资格教育”、“国内学历教育+国外学历教育”(2+2或3+1、3+2等)、校内跨学科或跨专业的“2+2”或“3+1”、本学科“创新人才基地班”、“国(境)外高校交换生”等人才培养模式,经过实践均取得了较好效果,获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肯定和认同。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大胆改革和探索,有针对性地提升了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了其职场竞争力和职业迁移能力、扩大就业适应性。可以尝试借鉴的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国外职业资格考试与专业教育结合培养模式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应拓宽思路,开阔视野,转变观念,借鉴ACCA/CGA等在国内高校的办学成功经验,尝试探索学历教育与ACFE(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职业资格教育相结合模式。本科阶段学习的第一要务是厚基础、宽口径、重思想、强能力,以专业素养教育为主,有的专业课直接对接ACFE的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抢占先机,凸显法务会计专业特色,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学历专业教育与社会实践需求脱节问题,以适应市场变化对特殊人才的需要。
(二)探索国内与国际合作办学模式
目前,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国际化,国外大学积极抢滩中国的教育阵地,为了充分体现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教育的“国际化”并不断扩大队伍,我们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战略眼光,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的方式,与国外有专长的大学合作,联合培养法务会计高层次人才。具体可以推行国际化“2+2”、“3+1+1”、“4+1”等培养模式以及“国(境)外高校交换生”等人才培养模式等。
(三)校内跨学科基地班培养模式
现在许多院校都按大类招生,可以在本校的会计学专业与法学专业搭建一个“2+2跨学科专业平台”,由学生自主选择未来的发展方向,还可以组建“创新法务会计人才基地班”,选拔优秀学生进入实验班,推行全新教学法,设置综合性较强的特色系列课程。此外,有条件时不妨借鉴重点大学的办学经验,采取本硕连读或硕博连读模式,即本科阶段完成会计学教育,法学科放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完成。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表现为:要么仅限于开设舞弊调查与白领犯罪调查一门或几门法务会计相关的课程,涉及有关诉讼支持的培养计划较少。据调查,已有17所高校开设了法务会计课程,向学生系统、全面传授法务会计知识,其中有5所高校开展了法务会计本科教育的尝试,还有两所高校同时开展法务会计本科和硕士学位教育,其他高校多数只开展法务会计硕士学位教育。而大多数高校都设置了入学门槛,如工作经历、相关预备知识和学历要求等,主要教育对象为在职或在校生,主要教育形式为远程教育和全日制教育。开出法务会计课程的绝大多数是经济学院和会计学院,少数高校由法学院承担。
三、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就业遇到的尴尬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需求巨增,新兴行业越来越多,学科划分也日渐细致,科学研究及各领域拓展急需一些有学科专业交叉融合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市场调查研究和社会实践显示,法务会计人才大有可为,如各级财政、税务、物价部门,公检法、纪检审、银行、企业等都需要既懂法律,又精通业务的复合型专门人才。目前,法务会计专业的毕业生总体上很受欢迎,但在就业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尴尬。有些单位在招聘时,要么招纯法学的,要么招纯会计学的。从每年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专业要求看,要么是延续多年以前的专业类别要求,要么有新类别出现,但并没有单独设置法务会计这一类别,对专业要求也没有添加到新增加的目录中,学生如果选择要报考公务员,只能走法学系列,要去企业单位就只能选择会计学,可实际毕业时不可能同时拿两个学位,所以学生往往很纠结,到底要拿哪个专业的学位。笔者认为,国家人事部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与时俱进,根据有效需求,及时地更新招录专业目录和进行岗位设置更新。政府部门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真正发挥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高校也有责任千方百计扩大宣传和影响,有效推介复合型人才深入各行业基层,利用寒暑假的社会实践机会和招聘会及网络舆论宣传阵地,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借助政府和社会舆论宣传和网络信息强力推进法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和行业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法务会计与舞弊审计的辨析
近年来,国内外资本市场上的企业财务造假、会计舞弊以及高级管理层犯罪案件此起彼伏,由此对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兴盛,刺激国外的舞弊审计研究迅速升级。而在特别复杂的经济案件中,单凭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唯一手段是无法完成的,经常是双方交叉并联合作战,优势互补才能顺利结案。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具体内容与舞弊审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而许多著作和学者经常将两个词交叉使用,或者混为一谈,事实上,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虽然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着差异,详细了解两者的异同,合理安排,使两者相互配合协作,有利于在调查舞弊案件时使两者的优势最大化,促进反舞弊事业的发展。例如,美国“世通”公司董事会在知道发生财务舞弊欺诈案后,立即成立了包括前联邦总检察长、审计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在内的“特别委员会”展开独立调查,聘请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执行部门前首脑提供咨询,共同解决财务欺诈导致财产被非法侵占案件中的财务、法律、会计等问题。在这之中,审计人员对账务进行舞弊审计,而前检察长、律师、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前首脑则相当于法务会计人员,对于账务资料提供法律方面的专家意见,支持诉讼,两者相互配合,共同解决财务欺诈案中的会计、法律问题。
(三)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堂教学案例建设
法学科与会计学科的最大共同点在于实践性强,为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和效果,应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还可聘请校外兼职教授定期来校讲学,如聘请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法务会计专家授课。以往单纯的法学或会计学课堂教学也有许多案例可以穿插学习示范,多年的经验积累和案例素材获取都较为便利,也好编制成案例库。但是法务会计的课堂教学,包括教材编写却比较困难,成型的案例几乎没有完整的,这就需要教师深入实际去发现挖掘,并组织课程组员抓住办案机会,团队式合作,不断反复实践探索法务会计调查与诉讼,再凝练提升编制成适合课堂教学的案例资料,供学生熟悉操练学习之用。
(四)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实践教学
关键词:法务会计 会计 审计 法律
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是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相结合的一门新兴边缘学科。李若山等在《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中为法务会计作了如下定义: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主要分为法律支持和舞弊审计两大部分。与法务会计相似,司法会计也是会计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很多学者在对法务会计的相关研究中常有混淆,但二者有其区别,不能完全等同。法务会计作为一门会计与法律的边缘学科,在西方已发展了几十年,而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务会计的重要性逐步凸显。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法务会计发展的重要性和必然性,结合西方的发展历程和我国理论与实务的现状,讨论其目前存在的问题,并试给出对策。
一、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必要性分析
(一)我国司法发展的客观要求1996年,红光实业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账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红光实业公司利用虚假会计信息骗取上市资格的事实暴露后,一些中小股东要求红光实业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赔偿损失。但由于法院无法认定虚假财务报表的责任,无法确认会计信息与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无法确定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不得不以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驳回了中小股东诉求。本案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案,但至今仍然存在广泛的争议。该案例表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内容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新型经济业务的不断产生,隐形经济业务的不断增加,当前的经济犯罪也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经济犯罪形式的专业化要求办案人员运用专业的财务知识和审计技术,收集证据、提出专家意见并在法庭作证。而原有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完成如此专业的工作,需要法务会计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做出专业判断。
(二)经济司法的现实需求 单纯的会计人员不能满足当前经济犯罪中诉讼活动的需要,在诉讼中作证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经济案件中证据的收集需要证据学和犯罪心理学等学科的基础。会计准则和法律规范之间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并且随着经济业务多元化的发展,这种差异性也有逐渐扩大的趋势,导致单纯具备会计知识的人员不能胜任经济诉讼活动中的职务。法务会计则构建了沟通会计语言和法律语言的桥梁。安然公司在法庭上针对什么是假账和虚假信息,以及是否有作假账和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等展开激烈争辩。法务会计小组凭借专家证人丰富的知识,在对这些事实认定和在什么意义上给予认定方面进行了强有力的论述,对最终的定案和对安然公司与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判罚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三)我国司法诉讼中会计服务的需求 我国司法诉讼中的会计服务由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中心来提供的这种模式存在严重弊端。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作为审判机关的内部机构,容易引发腐败行为。鉴定人员与审判人员存在的关联关系会破坏审判和鉴定之间的制衡机制。另一方面,当审判人员希望借助司法鉴定结论为某方当事人时,司法会计人员碍于情面,很容易违背职业道德原则做出不公正的鉴定结果。内部机构之间难以形成真正的委托受托关系,因而导致相应约束机制的缺乏。各鉴定人员往往有行政单位的官僚作风,鉴定案件缺乏效率,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三,作为各级法院的内设部门,使人们产生了以鉴定机构的级别高低来决定鉴定结论的效力大小与强弱的错误倾向,认为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鉴定机构的行政级别高低成正比,这必然会严重阻碍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
二、法务会计国内外发展现状分析
(一)西方法务会计的发展 早在1871年,苏格兰格拉斯哥的法庭和辩护律师聘用一些特殊的会计人员为其提供会计服务,这可以视为法务会计的雏形。二战期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雇佣了500多名会计师作为特工人员,检查和监控了总额约5138亿美元的财务交易,将法务会计应用于实践。直至1946年,美国会计师默瑞克?派勒博特在《法务会计:在当前经济中的地位》中首次使用“Forensic Accounting(法务会计)”一词。1982年Francis?C?Dykeman发表了《法务会计:作为专家证人的会计师》,1986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咨询实务帮助7――诉讼服务》列出了会计师提供诉讼服务的六个方面,随后一些法务会计职业组织相继成立,如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ACFE)、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ABFA)、美国全国法务会计师协会(NAFA)、北美法务会计师协会(FASNA)等。这些法务会计组织为法务会计在北美乃至全球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在系统的法务会计制度和一系列法务会计组织的推动下,美国的法务会计行业蓬勃发展。法务会计不仅在政府部门,如联邦调查局、国内税务署得到开展,而且在银行、保险及一般企业也得到广泛运用。美国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有近60%拓展了法务会计服务,特别是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增长幅度更是惊人。在1995年至1997年间,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法务会计人员增加了一倍;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在美国各地都设立了法务会计办公室,并雇用美国联邦调查局前任首席财务官来主持其法务会计实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法务会计人员的数量增加了90%,但仍声称不足并将继续增加,除此之外,其在40多个国家还拥有约1170个律师;普华永道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20%的法务会计人员,并与30多个律师事务所建立联系。其他西方国家法务会计的发展同样值得关注。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1998年成立了优秀法务会计联盟(IFA Alliance),在国际仲裁、国内法律的变更、知识产权诉讼支持,以及建立法务会计实务指南和准则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此外,加拿大还进行专门的法务会计专家认证,目前已有200名获得认证的成员。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公会(CPA Australia)于2002年成立了法务会计讨论组,现有成员30名,大部分在公共事业部门工作,主要对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及对部分控制和防止欺诈行为的方法进行评价。澳大利亚另一会计职业组织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ICAA)主要致力于私有部门的会计实践工作,它成立了法务会计专门兴趣小组,帮助其成员为法庭计算因违反合同或侵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还研究进行调查欺诈的方法等。英国的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成立的诉讼支持小组(LSG)为法务会计提供诉讼服务指导,1998年成立的欺诈顾问组(FAP)专门为中小企业防止欺诈活动公布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
(二)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 随着20世纪末人民法院开始受理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案,我国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显现。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国检查系统刑事技术工作座谈会,会上通过了《关于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在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中设置司法会计岗位。1990年10月吉林省长春市建立了我国第一家司法会计鉴定所――长春市司法会计鉴定所,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法务会计”的实际产生。2004年,国务院学位办推出了会计专业硕士学位MPAcc项目,在开设MPAcc的学校中复旦大学专门设立了“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方向,确立了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开端。2005年7月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的“法务会计”专业在职高级进修班在北京首度开班。同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开设了法务会计在职研究生课程班。目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已在全国率先为本科生与研究生开设法务会计课程。部分高校也已在会计学及法学专业硕士与博士研究方向中设立了法务会计研究方向。2006年8月由国际注册会计职业资格认证中心、国际法务会计网举办的首届法务会计研讨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促使了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IFAC)资格认证登陆中国。2006年9月首期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培训班在北京举办,参加培训的学员修完规定课程,通过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即可获得国际认证与注册协会(IARI)颁发的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证书(WTO成员国通用)。现阶段法务会计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发展较为活跃。面对中国市场对法务会计的迫切需求,一些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将其法务会计业务发展到我国,在发展内地客户的同时,着力招募本地理财、法律、计算机等方面的专家,发展本土执业队伍,从而也对我国法务会计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我国法务会计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理论体系不健全,发展不完善 在我国,法务会计这一课题的理论研究还比较滞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和法务会计的现状表明,法务会计专业的发展明显受到理论研究水平的制约。第一,在我国研究法务会计这一领域的人还较少,专门研究这一课题的人员更是屈指可数,尚未形成一种热烈讨论的学术景象。第二,研究法务会计方面的专著较少,相关论文的发表也不多。这些论文的发表体现了我国已有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关注,但多数论文中概要性陈述过多,有的甚至是对国外观点的直接翻译和整理,很少有突破的地方。由于国情的差异,国外理论往往不能直接应用于我国实践。第三,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涉及范围狭窄,往往只涉及在法务会计领域某几个表层的概念性问题上,科学的学科体系尚未最终形成。第四,对实践案例的系统研究仍然缺乏,很少有完整的体现法务会计技术在实践中运用的案例分析。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是其实际运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人才培养的思想来源,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理论体系作为支撑,法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展开和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也将面临很大的困难。
(二)法务会计制度体系不完善,缺乏指导和规范 法务会计有效介入实践的前提是具备相对完善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框架和条款。目前我国尚没有一套完备的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制度与见证制度,同时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规范和《法务会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后续教育准则》等法务会计业务规范体系不健全。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相应的职业规范体系,无“法”可依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现象不利于法务会计工作和法务会计学科的发展,甚至可能影响司法机关执法的公正性。
(三)法务会计人才缺乏 会计学属于管理学,与法学相对独立,二者之间几乎没有联系,这就为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造成了极大困难。我国现有的会计师、律师绝大部分是只掌握了会计学和法学其中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在本专业知识较强,对另一学科完全不曾涉及或仅有一知半解。而法务会计实践中需要的是既懂得会计、审计知识能配合司法机关的案件调查,又精通证据学、犯罪心理学等法律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要想达到能够为司法机关辅助调查的专业程度,在学习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这三个学科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还需在这三个领域具备相当的实践经验,而这通过短期的培训是难以取得成效的。加之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致使我国在专门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上步履维艰。我国法务会计人才的供应明显不足,仅少数几所大学在会计学或法学本科专业下设法务会计方向。在研究生培养中,仅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设置了法务会计方向。
(四)尚未建立法务会计执业资格认证体系如前所述,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已经设立了如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ACFE)、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ABFA)、美国全国法务会计师协会(NAFA)、北美法务会计师协会(FASNA)、优秀法务会计联盟(IFA Alliance)等法务会计执业组织。这些组织体系发展较成熟,其工作内容和组织功能明确,在其所在国家的法务会计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法务会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而在我国还没有成立这类组织,对法务会计行业缺乏应有的监督和保护。另外,由于没有类似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认证体系,致使我国现有法务会计行业的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阻碍了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
四、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策略分析
(一)研究法务会计理论,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丰富的会计理论对促进会计学科建设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会计理论界工作者应重视有关法务会计的研究工作,借鉴西方法务会计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强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以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提炼适合于我国法务会计实务的技术方法和案例,并将案例反过来推动理论研究,形成一套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理论体系。在研究过程中,会计界与法学界应加强联系与沟通,借鉴国外法务会计发展的经验,通过设立课题和组织有关专家座谈以及召开相关的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加以引导和推动。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充实和丰富会计理论、促进法务会计学科建设,进一步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在理论研究和在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开展法务会计业务工作应严格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工作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等完备的规范体系,使法务会计的开展有规可循、有章可依。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还应着力培养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人才,为理论上的进一步发展与突破积蓄后备力量。
(二)推进法务会计制度建设 我国目前有关法务会计制度的体系尚未建立,法院审理需要借助法务会计专家意见的案件时,更多是依据《民法通则》、《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为促进我国法务会计行业有序健康的发展,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领导下建立一套系统、全面、可操作性强的法务会计制度已经十分必要。它可以为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专业判断的标准和依据,确立并保障法务会计人员的职业地位,保证和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以使我国的法务会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在目前的条件下,制定这样一部《法务会计准则》困难很大。首先,目前法务会计方面的专家很少,这些专家的注意力大多停留在法务会计的理论方面,如法务会计的概念、特征、内容以及发展等方面,着手研究实务的专家很少。其次,法务会计在我国尚处于发展阶段,相关的案例很少,仅有的案例中很多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务会计。在这一方面,虽然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案例,但由于法务会计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如英美等属于英美法系,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两大法系之间的区别为我国借鉴西方经验带来了一定困难。尽管如此,加紧建立法务会计的相关制度仍然十分重要,应尽量克服这些困难,建立法务会计的相关制度,从而推动这一行业的快速发展。
(三)加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法务会计行业对从业人员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首先,由于舞弊往往具有隐蔽性,法务会计只有具备扎实的会计理论基础以及丰富的会计实践经验,并能够在此基础上灵活运用审计技术与方法,才能发现经济事项中的疑点。其次,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应熟悉法律知识,大体了解经济业务所处的法律环境。再次,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应具备应有的职业道德,能够遵循职业要求提供独立、公正的法务会计服务。以上要求法务会计人才应对法律、财务两个学科都能够熟练掌握,这就决定了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单靠对会计专业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短期培训是不能满足实践要求的。据此,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可以遵循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首先,可以鼓励会计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辅修法律第二学位或参加法律自学考试等方法加强本科层次法务会计人才的力量。其次,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社会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有大量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可以鼓励和引导他们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在提高本专业水平的基础上弥补所欠缺的另一领域知识。再次,建立相应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制度,组织正在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并进行定期的后续教育,不断提高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由于我国对法务会计的宣传不到位,公众对这一新型行业还不够了解。很多会计专业或法律专业从业人员往往单一的发展自己在本专业的技能,并没有意识到在经济与法律环境越发复杂的当今社会,努力成为一名“多面手”甚至“通才”对自己的职业发展会产生极为有利的影响。因此,加强法务会计行业的宣传,鼓励会计从业人员进行学科间的横向学习也会对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起到促进作用,同时也会带动我国整个会计学科的发展。
(四)健全从业资格认证制度,成立法务会计组织 2006年8月由国际注册会计职业资格认证中心、国际法务会计网举办的首届法务会计研讨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此次研讨会对于法务会计在中国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会议结束时,首届法务会计研讨会组委会宣布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正式成立,这标志着我国有关法务会计的资格认证制度已初步建立。这次会议促使了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IFAC)资格认证登陆中国。2006年9月首期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培训班在北京正式推出。参加培训的学员修完规定课程,并通过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即可获得国际认证与注册协会(IARI)颁发的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证书(WTO成员国通用)。获得此证书后具备获得申请成为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ACFE副会员的资格。但这项资格认证制度刚刚起步,在国内并不具备较高的知名度。为确保法务会计人员的执业能力,在我国法务会计资格认证制度没有健全之前,可以先鼓励有志于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员参加国际考试,并在国内予以承认。为了加强从业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保证法务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对法务会计执业者进行监督和保护,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经验建立相关法务会计组织,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综上所述,我国应加强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着力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并加紧制定法务会计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执业规范,建立健全资格认证、后续教育等制度,成立法务会计组织,推动我国法务会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若山等:《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会计研究》2001年第11期。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重新认识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决定了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在法律框架下保障企业的发展,实现企业依法治企。根据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可见企业法律顾问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企业内部人员,二是专业人员。作为企业内部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与非企业内部人员的外聘律师存在明显差别,而作为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虽然在执业范围方面大体一致,但在执业权利方面却又是差别明显。
(一)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既可由企业内部的专业法务人员担任,也可由外聘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相比较公司律师,很明显企业法律顾问在服务企业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但应处理好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关系。笔者以为应特别强调其互补性及互动性。
1. 互补性。在一般的企业内部事情的处理中,首先应突出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但即便是案件诉讼等对专业性有严格要求的事务处理过程中,也还是要充分重视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比如在证据的收集方面,外聘律师只能根据现成的证据去判断案件,但对哪些还应提交的证据却无从收集,而这一点却是企业法律顾问所能够很好完成的方面。
2. 互动性中国。外聘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还应该是一个互动的关系。企业设立内部法律顾问的出发点之一从经济成本方面而言往往就是为了不请或少请外聘律师,但实际上这是不全面的。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所起到的作用在于能够把整个企业的业务体系系统化,在处理法律纠纷时再与外聘律师联手,这样就可以达到非常好的效果。企业法律顾问的优势在于对企业的各方面都,并对企业事务全面主动提供法律指导意见,外聘律师则能够为企业提供更专业化的服务。为了避免正面冲突,有时候内部律师要找外部律师去做领导的说服工作,体现出良好的互动作用。
二、企业法律顾问应走进企业日常管理――企业法律顾问角色的重新定位
企业法律顾问不同于外聘律师,在职责定位方面笔者比较认同这种观点,即“企业法律顾问”不只是法律工作者,不能完全等同于“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应视为职业经理人Professional Executive比较合适,属于职业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需要法律指导的地方很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并不只有合同审核,在企业战略制定并实施、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策划等,都有很大空间,关键是看我们如何定位。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不应仅仅是诉讼应对与合同审核
由于前面提到的定位问题,我们很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都限于相对狭窄的范畴,大量的工作在充当“合同专家”、“救火队员”的角色。笔者以为,企业法律顾问定位在管理者、职业经理人的角色去开展工作,将会有更大的施展空间,并为企业创造价值。
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工作职责主要是围绕与企业运行有关的法律事务开展工作,包括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合同审核,制定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企业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件;处理商标、专利等有关企业知识产权事务;处理企业诉讼、非诉讼工作;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及咨询等系列活动,应而并不仅仅是应对诉讼、合同审核等方面的应有职责,具体还应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1.企业权属管理。在企业股权、设立、改制等项工作中,企业法律顾问应及时提供意见及应用文本。
2.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应指导完成纠纷协调,并开展政策研究,提供指导意见。
3.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法律顾问对包括企业名称、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进行管理,实施品牌规划,商标、专利有偿许可使用,寻求实现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发现。
4.企业对外投资把控。企业法律顾问应进行前期调查、方案策划,并参与谈判、文本制作。
5.企业内部制度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应负责制订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执行监督、培训指导。
三、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重构――兼合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通常而言,一个法治化的国度里往往都拥有一个成熟的法律职业阶层,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以及法学研究人员等,而要成为法律职业阶层的一员,都要通过统一的法律执业资格考试。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实现这一阶段的突破,即已于2002年废除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的统一司法考试。但对我国企业法律工作人员而言,却仍存在差别,这其中主要是不同准入门槛。笔者以为,企业法律工作人员是法律职业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法律职业阶层队伍中占据重要比例,应符合法律职业阶层的统一准入门槛要求。
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的最大区别在于执业权利不同,而造成这一不同的根源在于准入门槛――资格考试的要求不同,作为同样从事法律事务的职业人员,笔者以为就不应作出区分,建立统一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是客观现实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吴英案;法务会计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098-01
吴英案为什么会有众多人关注,“吴英案”的产生不是偶然。而是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下的必然。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将其作为个案分析,更需要站在社会大环境下将其看成一种现象进行全面解读。吴英不死谁来还债?“非法集资诈骗罪”和企业为了经营民间融资如何区别?如何保护企业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这些问题不是吴英死或者活着能解决的,我们呼吁呐喊是我们的很多机制尚不健全,对融资企业是否有一定的监督和监管,谁监管不当或者失利谁承担责任,失职渎职都是犯罪。
被告人吴英上诉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经营,没有肆意挥霍;客观上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没有用虚假宣传欺骗债权人;本案债权人不属社会公众,自己也不是向社会非法集资;本色集团合法注册,非为犯罪成立,也不是以犯罪为主要活动,本案是单位借款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要求宣告无罪。吴英的二审辩护人以相同的理由为其辩护,要求宣告吴英无罪。同时又称,吴英即使构成犯罪,也不属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一审量刑显属不当;吴英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吴英在二审开庭审理中又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虽然吴英及其辩护律师认为对于所得款项的流向,大部分都是用于公司的维持和经营,并没有全部用于挥霍。但是,已查清的犯罪事实表明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分和挥霍。如花2300多万元购买的上亿元珠宝,不用于经营,而是随意送人或用于抵押;不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投标或投资开发房地产。造成1400万元保证金、定金被没收;用集资款捐赠达230万元等等。这些事实足以说明,吴英对于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得来的款项处分的随意性,朋显具有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应以犯罪论处,并非是普通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虽然学界声援吴英的声音高涨,有些人认为吴英应该无罪施放,有些人甚至她本人都认为仅仅是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没有犯集资诈骗罪。而我认为吴英确实有罪,但是罪不至死。集资诈骗案件作为一种多发性的金融犯罪案件,由于其数额往往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侵犯了广大群众的财产权益,甚至引发了社会治安的动荡。显然,吴英案尤其严重的社会影响力,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我们不难发现,吴英的犯罪情节并不属于“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亦不属于“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等等情节,并且吴英在她的案子里揭发和检举没有体现出任何的价值。那么所谓对于揭发检举的事实,从轻减轻处罚究竟体现在哪了?对于以后其他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司法工作是否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真的希望高院在死刑复核时候能够放她一码。死刑没有意义,对于无暴力犯罪者处以死刑更无意义。
作为本科学习财务的我,从吴英一案想到的是法务会计应该要发展起来。现在很多案件如何去认定金额、影响,都是靠检方的,但是这个领域的专业性很强,如果认定不当,对涉案人员,受害人的影响比较大,是应当引入专业机构参与,这个专业名称叫法务会计,跟一般的审计或鉴证业务相比,更强调取证的有效性、合法性、准确性,毕竟将来都是要呈上法庭的。
My SIPO
近两年来,思博知识产权论坛已逐渐成为知识产权行业最活跃的交流平台。思博成立于2009年年初,是专注于知识产权行业的专业性网站,截止到2012年10月31日,思博共有45968位注册会员,每天的访问人数达到1万多人,页面点击量达20多万次。在思博年会上,思博站长朱家群总结了思博在2012年的发展历程,并简单介绍了未来一年思博的主要发展方向,他表示:“2012年思博顺利完成年初制定的计划,主要包括:1、从论坛向门户的转变,精华内容展现在首页方便大家阅读;2、专业的人才求职招聘频道的推出,促进了知识产权行业的人才流动;3、读书频道和读书活动的结合,让大家的阅读意愿更加强烈;4、安卓手机客户端的推出,使得专利审查指南查询、人考试备考等更加便捷。2013年在完善思博作为交流平台的同时,会增加一些业务平台的功能,比如让检索、翻译、撰写等业务都能在思博平台上形成很好的互动,思博会努力做好对参与者(机构或个人)的能力和信誉进行认证和评价规则,此种网络业务平台的建成可以大大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进而会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次思博年会上,重量级的企业嘉宾云集,纷纷以各自企业实战经验为例,介绍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战略。思博将此次年会讨论部分分为:战略高度;产业前沿;风云应对;风险掌控。
战略高度
在思博知识产权交流年会的第一部分,IBM亚太区知识产权法律总监张艳的演讲题目为《知识产权战略要与时俱进》,张艳表示:“现在世界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创新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无论在哪个层面大家都认识到了创新的重要性,只有创新才能有各种各样的机会,才能适应变化的时代,才能够保持领先地位,才能开拓新的市场。在知识经济变得越来越重要的时代,怎样以一种开放的心态、以一种合作的方式做事情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当创新本身是产品的情况下就需要思考以什么样的方式开发创意?以什么方式保护创意?我们需要寻找一个合适的方式,合适的方式是什么?实际上就是我们今天所从事的行业,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意的最佳方式。”
在第一部分的讨论环节,西门子东北亚知识产权总监曲晓阳介绍了企业封闭式创新与开放式创新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差别。并总结到,开放式创新和原来企业内部传统的创新的区别,一个是实验室是我的世界,实验室就是科研人员的世界,现在世界是我的实验室,越来越多的公司通过整合外部研发资源来实现自己的目的,在外部研发资源介入的情况下就会产生公司人员和外部人员智力成果的权力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要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目的。
产业前沿
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愈发重视的有利法宝,中国企业怎么搞知识产权,怎么让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发展的利器,成为该环节讨论的热点。百度专利事务部总监张.和比亚迪知识产权及法务部高级经理赵杰介绍了各自企业的情况。
对于企业如何有效的保护自己软件方面的智力成果,如何防范风险,张?表示,美国和中国相比有更完善的取证办法,但并不是说软件专利的侵权就很容易证明。在中国,其实可以借用法院提供的证据保全,好比我们面前摆着一个工具盒子,我们要做的是根据有限的工具的能力和限制考虑如何保护我们的业务。
而在讨论环节,很多与会嘉宾将商业秘密话题的焦点投给了比亚迪。赵杰表示,对于比亚迪来讲,我们在商业秘密上还有一个官司,在大陆,目前已经结案了,在香港和其他地方目前还在进行中。就官司的本身,我不太好讲什么。至于如何做好商业秘密,赵杰在会上与大家分享了他认为应满足商业秘密的四个条件。
风云应对
在此环节中,海尔集团知识产权总监王建国谈到了几点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企业应对和处理知识产权问题的态度,首先,我们要尊重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规则,正视知识产权的商业作用;第二个观点,解决知识产权考量的因素是企业的生存权和竞争力,而不是单纯一个案件的胜败;第三个观点,无论诉求人要求多少金额、有多少诉求人找我,最重要的是和我相同地位的竞争者的知识产权诉讼情况是怎样的。王建国还强调,对于诉讼的应对,海外诉讼发生的时候,在庭审之前我们就已经深深陷在了案件中,包括内部所发的邮件,内部所讨论的内容,这些都已经囊括在整个诉讼程序中,诉讼没发生的时候或者刚刚发生的时候就要有相应的机制和流程去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
而对于中国企业在海外诉讼中应注重哪些方面,美国长盛律师事务所的何昕律师认为,沟通是非常重要的。何昕律师通过几个案例分析了中美在诉讼方面的差别,为中国企业在美国提讼应注意的问题提供了参考。
风险掌控
在经济全球化的当下,企业如何掌控风险,已成为发展中无法逾越的关键问题。作为本土企业的九阳公司,已成为豆浆机的代名词,九阳专利风险管理高级经理张剑英认为,应对诉讼无效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检索,检索这项工作是非常复杂的,而且有时候带有一定的随机性,对专利技术的应用,对行业专利信息进行粉碎,对每个专利进行要点标引,对后期研发有比较大的价值,再一个就是风险专利的精确定位。应对侵权过程中,对比文件检索是非常高效的,马上就能确定对比文件检索的情况。我们的形式主要有三方面:第一是行业专利地图分析报告;第二是技术专题地图分析报告;第三是竞争对手专利地图分析报告。
拥有永久使用权,但这并不能成为妨碍其转让的主要因素。
记者从京、沪两地的房产中介公司了解到,使用权房的转让会时常发生。虽然使用权房存在着不少缺陷,如面积较小,建成时间太长,厨卫公用等。但这种物业一般位于市中心区域,如在上海主要分布在徐汇、卢湾、静安、黄浦等中心区域,周边成熟的生活配套设施,尤其是具有优质的教育资源,使得这种物业成为二手房市场上的“香饽饽”。
使用权房是一种特殊的物业类型,不同于产权商品房,业主拥有的不是产权,而是使用权。法律专家表示,居民对使用权也拥有处分权。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展表示,按现行政策,使用权房同样可以上市,与产权房有着同等的转让机会。
如京沪两地就曾分别对使用权房的转让行为出台过相关规定。在2002底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使用权可转让。上海在此方面也做出过相应规定,即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可以进行承租权(即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
专家介绍说,使用权房其实是此前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宅,政府以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给居民的公有住房。其产权归属分为两种:单位产权的使用权房和房管所产权的使用权房。由此看来,购买这种物业其实是获得物业的使用权利。不过,买家不用担心产权单位随意变更租赁期限,可长期居住下去。从这方面来看,购买使用权房,完全可以解决住房问题。
转让方式有区别
与产权商品房相比,使用权房的转让存在着诸多不同,因此专家提醒说,千万不能以产权商品房的转让方式对待使用权房。
据上海德佑地产法务经理瞿惠虹介绍,这类房产的转让流程是:签署“白皮合同”、敲定征询函、“房东”迁户口、办理登记手续、客户确定进驻户口、资金监管,获转让通知书、物业进户等。下面我们就所有环节的不同之处一一进行介绍,以便让买家对此有个深入的了解。
转让资格:提前确认
首先要做的是转让资格的确认,如果缺少这个步骤,后续所有的转让手续都无法进行下去。
瞿惠虹介绍,使用权房的产权属国家所有,所以必须经过国家委托经营管理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才能批准转让。因此,对于买家而言,一定要确认卖家是否已经完成了审核报批手续,只有对此类房屋的租赁权转让程序、条件、要求等注意事项了解清楚后,才能进行实质性的操作。
如何才算是完成了该项手续呢?就上海而言,一定要让能转让使用权房屋的物业公司在 《上海市公有住房转让物业征询函》上敲章,也就是说,只有在取得这份征询函之后,原租赁方才具备转让使用权的资格。
【区别一】如果产权属于个人,则为私人财产,出售转让没有这样的限制,业主可以自行决定何时出售。但使用权房的产权为国家所有,因此承租人无法自行决定是否转让。
转让对象:为本地人
使用权房对买方的资格也有明确限定,只能是拥有当地户籍的居民。
由于使用权房是地方优惠性的住房类型,所以原先的“业主”肯定是拥有当地户籍的居民。记者查阅了北京、上海等地此类房产转让相关规定,发现其中有极为相似的地方,即要求买方必须具备当地户口。也就是说,只有拥有北京、上海户口,才能在北京或是上海购买使用权房。
这种规定与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实施“限购令”有着明显的不同,“限购令”主要是针对投机性、投资性需求而出台的政策,而使用权房则主要是保障地方性居民的福利。
【区别二】:对于产权房而言,不管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只要符合购房资格,都可以购买。但符合购房条件的外地人却无法购买使用权房。
合同签订:并非买卖合同
使用权房在转让过程中签订的并非房产买卖合同,而是转让合同。
瞿惠虹介绍说,使用权房屋转让过程中签订的不是平时我们见到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而是使用权转让合同,如在上海,签订的就是《上海市公有住房转让合同》,简称“白皮合同”。
此外,王展提醒说,在签订转让合同时,除了要和房卡上的承租人签署协议之外,还应征得房屋同住人的同意,以免因侵犯同住人的居住使用权导致协议无效。此前,就曾出现过同住人不同意而导致交易无法持续下去的案例。
【区别三】出售产权房,须经过共有人的同意才能出售。使用权房则要经过同住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也会被视作无效。
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
使用权转让的款项须一次性付清。
上海“我爱我家”权证部经理渠福琴介绍说,房款必须一次性付清。使用权房无法办理抵押手续,因此不能办理住房按揭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正是如此,她提醒买家必须注意资金安全问题,在付款之前,需了解清楚所在地块有没有因为即将动拆迁而冻结转让,或者存在违章搭建等情形,以免让自己陷入被动。
专家表示,使用权房转让的款项必须接受监管。渠福琴表示,使用权房的资金监管是由该房屋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来实施,资金监管金额必须和“白皮合同”一致,“业主”收房款的前提必须是具有明确用途,如购房。因此购房款不能直接交到“业主”手中。
【区别四】产权房可在首付三成的情况下,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而使用权房则无此做法。
落户人数:确认在先
落户人数需要提前确定。
据渠福琴介绍,使用权房屋转让前,原“业主”必须把所有户口转移。而买家必须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在物业公司处确认落户的人数和具体姓名。她特别提醒说,使用权房落户因为只有一次机会,等转让手续完成后,再提出此类要求,则很难办理。
专家提醒说,由于落户手续办理的特殊性,买家在办理转让手续之前,一定要确认户口是否清空,以免给自己落户带来麻烦。
【区别五】购买产权房可以等到交房入住之后再办理落户手续,而且人数还可以变化,但使用权房则不允许如此操作。
过户手续:双方亲自到场
办理过户手续时,买卖双方必须同时到场,不能由他人。
房地交易中心受理后,会出具受理转让通知书 (不是平时意义上的收件收据)。凭该通知书,“业主”和买家可去物业公司更名进户。使用权房权属关系复杂,必须双方亲自到场过户,不能由别人来。
防范被诉的可能性
截止至2012年底,全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件数量高达5189件,而其中由专利钓饵公司(NPEs)发起的诉讼案件为3025件,占到了总量的近60%。NPE案件不但耗费巨大,被诉公司也往往疲于应对这些频频发动的攻击。
别被专利钓饵公司盯上,也是中国企业应当心的问题。针对此,Tadlock先生提出了对应策略:通过贴牌加工,提品零部件而非整个产品等使NPE忽视自己的存在,避免成为被攻击目标。另外,通过设立子公司、减少不必要的销售处等,使得企业在面对诉讼时可以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院管辖。如果确实无法避免赔偿的问题,尽量转嫁责任来减少自己的损失。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加入反专利投机公司RPX等团体向其付费使用专利,来预防企业可能面临的被诉风险。
除了NPE之外,企业也不能忽视竞争对手所带来的威胁。来自竞争者的诉讼可能相比NPE来说更有杀伤性,代价更大。应对这一棘手的问题,Tadlock认为,企业不仅需要调查本企业重点发展领域中的对手,还需要对新市场进行开拓,进行专利布局,让自己的专利能够覆盖对手的产品。 一旦面临诉讼,企业也应进行调查分析,是否应诉,是否进行专利交叉许可或提起反诉,都是可以选择的途径。
加快专利申请速度
在美国,专利申请是一个相当缓慢的过程,这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成本。Kezer先生指出,鉴于产品短暂的生命周期和侵权产品的迅速涌现,企业需要尽可能花最少的费用、用最快的速度取得专利。加速专利申请的进程有以下几种选择: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途径一”(Track 1)、加速审查、提出特别案例诉愿等。Kezer先生强调,专利加速审查程序专门是由经验更丰富的审查员来处理和监督,他们的速度快,而且授予专利的可能性也会更高。
PPH是一国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签署的一个协定,其所提供的方式极大地减少了在国外获取专利保护的时间和费用。申请者如果要想在两个以上不同国家就同一发明申请一项专利,其可以使用PPH程序来加速在这几个国家的专利申请审核程序。如果向第一个国家提交的该专利申请的权利主张获得了批准,那么就可以借助PPH向另一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加速审核的请求。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并不能保证该专利一定可以获得第二个国家的授权,是否授权仍需要国家根据其标准来核定。
通过“途径一”,申请人支付一定费用来获得优先审查。“途径一”有别于美国专利商标局已有的加速审查制度——其并不要求提供审查支持文件,费用可能比加速审查更高,但从总体上来说仍是比较便宜的。另外,“途径一”将参与该项目专利申请限制为4项独立权利要求,规定总数不得超过30项。同时,申请人需要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电子提交系统(EFS-Web)提交申请和其他条件。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每年对“途径一”的受理案件限制在一万件。根据统计,“途径一”从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到最终处理的平均时间在5.9个月以内。
专利许可买卖成为新途径
从目前看来,专利侵权诉讼仍然是企业选择作为商业手段的第一考虑。从1995年到2011年,在生物、医药、软件等前十位行业中,专利权人的平均胜诉率为33%。专利诉讼虽然通过法律肯定了自身的专利价值、耗费了对手的成本,然而,对于这一半的赢面,同样需要花费大量金钱,即使获得了赔偿,有些时候也可能得不偿失。提起专利诉讼,意味着把自己的专利置于一个无人能控制的状态中,专利也时刻存在着被无效的风险。
作为凯拓驻上海办公室的合伙人,Kenneth先生在美国联邦法院和美国国家贸易委员会积累了多年的诉讼经验。就目前专利诉讼存在的风险,他特别提出,企业完全可以有新的选择:专利许可买卖。通过专利许可、专利买卖,避免使自己进入诉讼这样一个不确定的风险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