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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服务内容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企业法务服务内容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企业法务服务内容

第1篇:企业法务服务内容范文

【关键词】 法学;;企业法务;一专多能;人才培养策略

一、项目选择的背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也迎来了经济的大发展时期。虽然由于地理位置和气候恶劣的客观条件,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对缓慢,但政府也一直在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并加强对市场主体各种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扶持。由此也得到市场主体的积极响应,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蓬勃发展。与此同时,依法治国、依法治藏的提出一方面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依法管理企业、控制风险就成为一项较为急迫的任务。而且,随着经济的进一步繁荣,企业的数量会呈几何数增加,对于法务人员的需求会持续攀升,而这都需要高等学校法科毕业生贡献一份力量。为此,选择企业法务能力培养作为此次项目的内容,也是高校落实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一个重要内容,为法学人才储备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实践内容

此次项目实践的对象是某数码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旗下两个产业公司各出资50%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3000万人民币,于2014年9月30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有计算机软件开发,网络产品和信息系统处理技术、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不含学历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和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设备、机械设备、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广播电视及通讯设备(不含终端)、建筑材料、日用品的销售。此次专业实践实战能力提高计划,得到某数码有限公司及其北京股东公司的大力支持和热情接待,由于该公司办公地点发生变更,新的办公地点正适逢装修当中,不便入驻。同时在寒假期间,经某数码有限公司高管介绍,本人也到其股东公司北京某数码有限公司及某资源集团进行了实践,做了一些法务人员的常规工作,主要是审核合同提示法律风险、与其他部门协商建立企业制度、对重大案件的积极跟踪与汇报、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宣讲与培训。同时,与主管法务的高管交流也了解到了知名企业对于企业法务的要求以及期望。

三、实践收获

通过这次实践实战能力提高计划,能够参与到知名公司,亲身感受企业法务人员的工作内容,与企业高层进行了很好的沟通和交流,可以说不虚此行,既对自身的实践实战能力的提高有了帮助,也对以后培养市场中所需要的企业法务人员提供了参考。

首先是自己实践实战能力的提高。从高校的讲堂进入到企业做法务,还是有些心理落差的。在高校,老师主要面对的是学生,而老师在学生面前有天然的一种优越感,在讲台上讲课心理上是有优势的,只要具备基本的理论知识,熟悉教材的内容,不出现大的错误、教学事故,一般不会被解雇失业。但是在企业做法务,角色就需要转变,要明白自己是为了企业服务的,作为企业的一名员工,如果做得不够好,企业可以随时解聘,自己将面临失业的问题。因此,企业法务在心理上是没有优越感的,而更多的是危机感。同时,企业法务所处理的事务又可能是每天面临不同的挑战,需要花费很大的心力去迎战,特别是刚接触这项工作,感觉每天都是新的挑战应接不暇,会比较紧张、比较辛苦。但是,这样的工作对于一个人的能力提升很快,如果能较快的适应这样的工作内容和节奏,慢慢的就会得心应手。经过三个多月的尝试,也比较能够有效率的处理企业法务相关事务。同时,通过实践也反思应该有一个为在校学生服务的心态,为同学们负责,做好同学们的领航员。

其次,了解到企业对法务能力的要求和期望。归纳起来,企业对于法务人员的要求是一专,期望是多能。

第2篇:企业法务服务内容范文

公司亮点工作总结——法事工作交流汇报材料

 

集团公司:

为了更好地贯彻集团公司依法治企、规范经营的精神,进一步落实新的合同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我单位多次组织下辖分、子公司的法务部门开展内部交流评比。通过实地调查比对,我公司认为企管法事科在对企业法务和合同管理方面成绩突出,凸显出诸多亮点和优势,值得各单位、下辖矿区以及法律部门的学习和借鉴。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积极落实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精神,率先设立法律风险识别清单。

为有效规避合同法律风险,提升风险预警机制的作用,企管法事科设置《法律风险识别清单》,对企业法事工作中已经出现的法律风险从风险类别、具体描述、安全隐患、预防措施、责任部门等多个方面进行宏观上全面细致的识别和把控,对企业未来应对法律纠纷、防范法律风险起到了积极的规范和指引作用。

二、借鉴司法部门案件管理标准,从有纠纷隐患开始介入,对涉诉案件的管理贯穿起诉、应诉、判决、执行的整个过程。

企业法律工作部门对于案件的管理是合同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可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对于涉诉案件的管理应贯穿起诉、应诉、判决、执行的整个过程;而在案件的管理上不仅做到了全程监管,而且从管理机制、台账登记、案卷归档等方面对涉诉案件都进行了切实有效的管理。

(一)对涉诉案件实行专门机构负责、承办部门配合、专业律师参与的联动管理机制,能够针对诉求认真组织证据,积极参与应诉,紧扣有利情形,最大限度地避免、挽回企业经济损失,维护和保障企业权益。

(二)将案件相关台账的管理真正落到实处,从各个环节和角度将企业法律风险得以有效把握和控制。

1、将案件相关材料(包括证据)的交接登记在《文件资料交接台账》中,将案件材料的收发保管落实到个人,保证案件材料的完整性,使其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收集,避免企业在应诉时处于被动地位。

2、设置《法事案件台账》,分为总表和附表两部分。总表包括:本金、利息、双倍迟延履行金的测算、实际承担的诉讼费用及涉诉法院等内容。附表即各案详情登记,能够在原告主张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时做到心中有数,案件信息查询时做到一目了然。

3、严格按照司法部门归档案卷的标准将涉诉案件装订成册,附有卷宗目录记载资料明细,并按时间、诉讼阶段进行整理、排序、装订,做到一案一卷,规范管理。

4、进入执行阶段,能够严格管控案件执行情况,设立《付款明细登记台账》、《客户账户资料台账》,详细记录案件执行情况。

(三)对于尚未涉诉但存在纠纷隐患的重要法律事项,同样以前述“案件管理”的标准开展工作,做到往来证据的“日常”收集、固定和管理,为应对法律纠纷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

三、积极响应集团公司依法治企工作目标,使企业法律培训常态化、制度化、全员化。

注重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提升,自2016年起“法律培训”已形成制度化、常态化并普及全员化。每月第三周的周四固定为法律知识培训时间,参培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严格履行签到或请假手续,次日组织部门要在班前会上通报当次学习培训情况。

2016年12月1日,开展了《与法官们面对面》法制宣传活动,邀请到了县法院甘亭法庭庭长对干部职工进行了普法宣传,县电视台进行了现场拍摄、采访,并进行了专题报道。

据统计,2016年累计培训7次;截至目前,2017年已经组织了两期培训。

四、不断夯实法务管理基础工作,使工作计划、总结制度化、常态化、标准化。

为提升法律事务基础管理水平,法务科每月能按时对月度合同、法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下月工作进行安排,能够做到计划先行、安排有序,落实有力。为半年及年终合同、法事工作回顾总结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优化合同管理制度,区分部门设置《合同登记台账》、申报《合同履行报表》,及时掌控履行动态,预防纠纷隐患。

在集团公司原有《合同登记台账》的基础上进行大胆创新,将合同汇总台账细化到各个承办部门,以承办部门为基础设立台账分账,使公司合同管理更加科学。在此基础上,严格关注合同履行动态,预防纠纷隐患。该台账涉及合同名称、签订时间、合同内容、对方单位、数量、价格、履行期限、质保期限、违约责任、付款方式、经办人等多个方面全面把控每一份合同,严格登记在案,进一步加强了合同管理的风险预警功能,也为后续案件管理工作的开展做好铺垫。

六、善于总结切合实际、行之有效、防控得当的法务管理办法,不断于细节处下功夫,彰显法律工匠精神。

公司企管法事科在法事工作中能紧紧围绕集团公司的合同管理精神将法事工作规范化并落到实处,又不拘泥于现有制度为企业稳定发展努力寻求创新,其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方式在我公司所辖区域分、子公司、各矿区、法律工作组范围内起到了积极的带头示范作用,为企业的经营发展保驾护航,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附件:

一、《法律风险识别清单》

二、《合同登记台账》

三、《文件资料交接台账》

四、《法事案件台账》

五、卷宗归档示例一套

六、有纠纷隐患但未形成诉讼的证据材料一套

七、《付款明细登记台账》

八、《客户账户资料台账》

九、《公司资质证照登记台账》

十、《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事项登记台账》

第3篇:企业法务服务内容范文

为了拟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对公司合同及各类事项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另,法务部计划对格式合同进行常规修改,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和公司利益。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银行年度法治工作计划,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银行年度法治工作计划1

为深入推动“六五”普法的开展,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的金融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行的水平,推进法治央行进程,根据南京分行的总体要求,结合我中心支行工作实际,现制定20__年度金融法制宣传工作计划如下:

一、突出“法治央行”主题教育,不断强化干部职工的法治理念

二、

一是开展“法治央行推进月”活动,进一步宣传“法治央行”建设的要求和标准,调动全行员工参与“法治央行”建设的积极性与创造力。组织系统学习《南京分行“法治央行”标准化建设工作手册》和《南京分行“法治央行”考核验收标准》。

二是在中心支行系统内部开展“法治央行建设大家谈”活动,征询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对“法治央行”创建以来的意见与建议,通过讨论与献言献策,提高各单位、各部门对“法治央行”考核验收的参与度与支持度。

三是围绕“法治央行”主题,编印其他单位部门的经验与做法,供各部门参考学习,积极组织相关部门与人员参加上级行的法律业务竞赛活动,以赛促学,进一步推动干部职工学法用法,营造建设“法治央行”的浓烈氛围

二、突出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将依法行政相关理论、制度等内容,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的框架中,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

二是抓好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积极探索适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新形式,学习以自学为主,结合培训、讲座、案例分析、观看影视作品等形式,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先进信息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坚持开展以案说法,剖析典型执法案例,研究带有普遍性的执法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指导、规范具体执法工作。

三是充分发挥普法联络员的作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出台普法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法律小组的定位,限度发挥法律小组在普法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召开普法联络员工作会议及法律知识培训,充分发挥受训人员的辐射、带动作用,由普法联络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员工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突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升金融知识教育普及程度

一是深化“送法下乡”活动。把金融消费者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开展送金融知识法下乡活动,通过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沿路流动宣传等形式,讲解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等社会热点问题,向社会宣传金融法律知识支付结算、农民工银行卡、国债、以及人民币辩假识假常识等金融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让老百姓尽可能多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更多的金融知识,享受更多的金融产品,正确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金融合法权益。

二是深化法律进企业活动。开展调查研究,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根据新形势下金融监管的要求,深入辖区企业进行走访调研,了解企业对金融法律法规政策的需求,针对企业在办理业务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解决方法,及时告知企业,积极引导其自觉守法。利用执法文书、政策建议书等形式,通过针对性的普法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金融法制观念,帮助其建立自律机制,促进守法经营。

三是深化群众法制宣传活动。以贴近基层、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为原则,通过各种活动来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进社区、进街道活动,走上街头、深入社区接受群众咨询,发放宣传资料。运用板报、专栏、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正确引导金融消费行为,帮助群众提高金融权益保护意识。

四、突出宣传形式的创新,提高金融法制宣传的实效性

一是定期召开金融机构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将金融法制作为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向金融机构着力宣传人民银行的依法行政工作,营造更为有利的金融法制环境。

二是切实组织好“12.4”等法制宣传日活动,早计划、早安排,突出主题,广泛宣传、营造声势,扩大金融法制影响,彰显法治央行形象。不断丰富宣传内容和形式,在行政服务大厅和金融机构网点设立金融法制宣传点,注意运用法制宣传资料、板报、宣传栏、挂图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活动。

三是高度重视运用媒体进行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加强与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的联系,充分利用电视传媒、互联网等形式,加大金融法律法规的普及力度,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质量和水平。继续参加电台举办的“行风热线”节目,与百姓进行直接的对话交流,扩大交流的范围,扩大宣传影响。

四是发挥“金融服务网”网站的作用,及时更新网站的相关内容,创新条件开通依法行政宣传专版,通过法律解读、政策导向、普法咨询等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金融法律知识,切实发挥门户网站在对外宣传、政务公开、服务社会和内外交流等方面的窗口桥梁作用。

五是以“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进行法制教育。聘请法院、检察院及相关法律界人士来行开展讲座、培训、座谈等,提高执法人员秉公执法、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银行年度法治工作计划2

根据目前公司法律工作的现状,2016年度法务部工作的重点将围绕以下几点展开: 一、修订、完善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按制度内容及部门工作需求进行归口管理的,2016年计划按原分类对制度进行修订。法务部拟在2016年对公司规章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根据汇总的问题对规章制度进行完善。

二、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查 1、日常合同的审查:

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查是一项日常工作,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核审查保持自收到文本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法律意见或进行相应的修改;重要合同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目前情况,法务部将拟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对公司合同及各类事项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另,法务部计划对格式合同进行常规修改,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和公司利益。 2、合同履行风险防范:

了解公司内部及各分公司已经签订的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风险预测,做好合同履行的风险防范。并通过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风险问题汇总,进一步完善后续签订的合同条款。三、法律咨询与培训

2016年法务部除了工作时间内随时接受各部门的法律咨询,并及时给予答复,并对咨询情况予以登记;

另计划,与人力资源培训组配合,联系公司的顾问律师,做好公司法律培训工作。根据公司目前的情况,法务部拟重点就《合同法》、《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以及其他新颁布的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进行培训。四、敦促各分公司合同档案的建立

由于各分公司都已经成立,且并没有统一管理合同,2016年将拟定合同管理制度。优化管理。 五、个人综合素质的提升

2016年法务部在做好法务部日常工作的同时,也将加强学习新的知识,2015年本人已经通过法律事务成人本科的考试成功入学,年底已购买《合同法》《合同法解释》《公司法》《公司法解释》《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投资、并购、融资、上市法律政策应用全书》。2016年扎实专业,提升个人综合素质。

银行年度法治工作计划3

法务部根据目前公司的工作情况和工作需要,坚持以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为原则,以高效、高准确率和自律为法律服务准则,结合企业法律工作的特点和公司法律服务的实际需求,制定法务部工作计划。

一、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核、起草

1,协助巩固和完善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核的机制,加强合同审核的有效性。

2,进一步完善合同范文的修改和制作,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和公司利益。

3,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核保持自收到文本2小时内审核完毕,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法律意见或进行相应的修改,但特殊情况除外。4,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起草自详细了解相应的具体内容后4小时内完成,但特殊情况除外。

5,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审批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尽可能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

6,保持敢于直言的风格,大胆地提出合同中所在的风险和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二、法律补救功能中的计划

1,协助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及业务部门对公司债权进行清理

- 1 -

和催收,接到相关要求后2天内开始行动。

2,在清理和催收中,发现重大法律问题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警示,同时向公司报告相关案情,使领导迅速作出决策。

3,接到诉讼请求后,自领导批准之日起15日内完成法院立案。

4,发现需诉讼的案件,有义务向公司报告情况,并建议提请领导批准起诉。

5,对起诉或应诉案件的,大多数保持自行。 6,做好诉讼前与对方当事人协调谈判工作,争取双赢。 7,诉讼案件做到有求必应、认真负责、及时完成。三、知识产权管理计划

1,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协作,争取申请“上海市着名商标、“驰名商标”等荣誉,提高企业无形资产的含金量。

2,按公司需求,高效、高准确率地完成商标的申办注册工作。

3,做好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四、法律培训和宣传计划

1,根据公司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公司所有在工作中需接触法律的业务、采购及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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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对公司涉及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点的培训。

3,在进行法律培训的同时,法务部不定时地解答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

五、自身素质提高

第4篇:企业法务服务内容范文

关键词:电力企业;依法治企;企业管理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紧要关头,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可以说是法治经济,要求市场经济中的各经济主体任何的活动都要遵循一定的市场法则,遵守相关法律的约束与管辖。依法治企就是在这种发展环境下产生的,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无可避免的产物,其主旨是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实施经营管理活动,任何的企业活动必须要符合规章制度要求。因此,我国电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前提必须是依法治企,只有具备依法治企的意念和决心,不断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措施,才能够提高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实现电力企业现代化建设这一重要目标。

一、推行依法治企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加快,电力企业作为支撑社会主义整体建设的重要环节,其发展轨迹和方向都必要时刻与国家的保持一致性。比如依法治国是从国务院在十五大提出的基本方略,是建设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条件和有力保障,而作为电力企业需要做的不仅是学习依法治国这一治国纲略,更需要的是根据其自身制定一套强有力的依法管理企业、发展企业、监督企业的系统,保障电力企业社会主义现代化管理制度顺利建立,推进电力企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简而改之,依法治企是新时期电力企业管理内部组织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必备良药,是关系着企业长远发展的第一要务,能够引导企业进行合理的经营管理决策,规避一些违背国家及市场规则的行为决策所可能带来的风险,降低企业某些不合理举动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在电力企业中,依法治企对于日常企业管理而言存在着两个必要性:

第一,企业的任何决策离不开法律。当前的市场竞争激烈而变化莫测,客户对于产品与服务的需求日益提高,企业就需要根据这些复杂多变的形势制定新的发展目标,在技术上进行革新,在生产安装上提高服务质量和严肃态度,在后期跟踪服务上做出重大的改变,这些环节上的任何变动和决策基本上都离不开依法制定,很多内容的改革都必须要符合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因此,依法治企就是电力企业依法决策的最根本需要。

第二,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离不开法律。企业制定基本的管理制度时难免需要参考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知识,各个生产销售环节以及人员管理方面都需要依法管理。比如,电力企业的外出安装维护部门需要根据《电力法》以及《劳动法》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工作时间,这些工作制度还必须要体现出这类人员的工作性质,提供给户外危险工作者一定的法律保护,一旦出现问题则按照法律程序维护职工权益,制定合理的经营管理措施和危机处理措施,确保企业的人员安全和基本保障制度落实到地、落实到个人。

二、目前电力企业中依法治企的现状

其实,从建国以来我国就开始在企业中宣传依法治企的重要性,随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逐渐转变为市场经济,其法治企业的作用也逐渐显现出来。尤其是作为国家支柱产业的电力企业,绝大多数能够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后期跟踪服务等多个细节强调依法治企的必要性,管理层与员工能够看到法治企业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重视法治工作,增强企业的各方面素质和竞争力;但也有少部分基层电力企业模糊依法治企的概念和内容,淡薄依法治企的作用,以至于企业出现较大的管理问题,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比如随意性的经营管理决策较多,违背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较普遍,从而导致企业发展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1.依法治企贯彻实施不利的原因。整体上看,除了几家巨头外,大多数电力企业的法治管理理念和措施都相对落后一些,没有享受过“牵手之喜”或者“切肤之痛”的电力企业更是极度的忽视依法治企的必要性,法治工作面临着比较尴尬的局面,亟待国家以及行业协会、企业内部对其进行整顿宣传。纵观这种局面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三个方面:其一,缺乏基本的依法治企意识;其二,依法治企缺乏长期性和连续性;其三, 依法治企存在一定局限性。

2.目前依法治企的主要表现。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目前我国电力企业依法治企的概况如下:

(1)法务部门形同虚设,作用偏低。通常情况下,企业的法务部门就如同企业的私人律师一样,主要负责处理企业的所有法律事务,在企业整个机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调查出来的数据显示,欧美的诸多电力企业均设有法务部门,比如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拥有着决定的话语权,身兼经理层和董事会的法律顾问,其所带领的法务部总人数达到400余名;法国电力公司的企业律师顾问同样达到近400人。现代企业发展的需求促使企业律师顾问的职能逐渐全面化,已不单单是以往的“麻烦处理站”,而成为一个独立的具有重要职能、影响企业发展方向的重要部门,法务部已经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对企业的重要活动拥有重要的决策权。而在我国的诸多电力企业中,法务部门的规模和人员,以及对企业发挥的有效作用都不理想,除了寥寥几家的龙头企业外,多数电力企业的法务部门规模小、人员少,企业高层对于法务人员的招聘并不感兴趣,他们普遍认为法务部设立没有太多作用,一旦企业出现法律问题,他们更乐意去委托律师事务所处理。

(2)在职企业法律人员薪酬待遇偏低,人才流失率偏高。目前,我国的电力企业中,管理层认为法务人员只是辅人员,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效益,所以给予法务人员的薪酬待遇往往比其他岗位的偏低,这就导致法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不高,即使企业出现问题,需要采用法律手段解决事宜时,这些法务人员也只是象征性的走形式,并没有真正地发挥自身的作用,因为对比社会中的法务工作者,电力企业内部的法务人员工资偏低,逐渐越来越多的法务人员离开电力企业。同时,又因为偏低的薪酬待遇,很多法务人员不愿意进入电力企业,进而导致电力企业的法务人员更为稀缺,进入恶性循环的局面。

(3)人情管理重于法治管理。我国电力企业现有的管理制度中,对于领导者人格魅力的服从性,远远高于对法律的服从性,整个大环境中人治企业的氛围浓厚,依法治企的戏份相对较少。可以说,我国电力企业未来发展好与坏依然寄托在主要领导者的身上,领导者具备超强的人格魅力,则可能更容易得到员工的拥护和支持,企业经营活动开展较为顺利,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更为乐观。因此,在这种环境下,员工注重的是领导者的个人喜好和工作习惯,从而忽视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一旦领导者的行为意图与法律、政策要求不相吻合时,员工更偏向与遵循领导者意愿而行动,不去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这样的结果就是电力企业中领导者的话语权越来越重,很多规章制度都是以领导者的意愿为主,“依法治企”这一发展战略逐渐变为笑话,被企业各类群体所忽视,企业管理中的法治概念与活动逐渐边缘化。

三、加强电力企业管理中依法治企的建议

1.增强领导层依法治企的意识。电力企业的领导者和各层管理者必须要具有法治意识,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性落实到企业的管理工作中,促进企业依法治企的合理有效性。对企业而言,领导者和管理层的依法治企意识与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呈现正相关性,高层坚持依法治企,善用法治、合理使用法治,彻底摒弃人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符合电力企业发展的内部规章管理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企业发展需求,能够有效地规范员工职能,能够更好地塑造企业形象。因此,加强电力企业高层的法制培训,增强其对法律权威性的认知度,引导企业各项决策更趋于合理性,各项经营管理行为能够严格遵循法律章程,有效地预防不恰当决策带来的风险,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电力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团队。根据调查了解,目前我国电力企业虽然部分建立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聘请的专业法务人员,但是机构规模并不大,内部职能分工也并不明确,尤其是在一些基层电力企业中大多还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往往聘请的是第三方事务所客串提供法律服务,这些外聘法律人员对电力专业的熟识度并不高,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并没有发挥到应有的法律顾问作用,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更是很少听取这些法律顾问的意见。因此,我国的电力企业必须要建立一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团队,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电力企业相继进入改革浪潮中,“集约化经营、集团化运作”的经营管理模式亟需这样一支团队,服务于各层电力企业,提升法律部门在各层电力企业中的地位。比如,电力企业可以与高校合作,直接利用校园招聘寻找一些具备高素质的年轻法律群体;同时,还可以通过社会招聘招揽具备较高专业能力的法务人员,给予其充分信赖与较好的待遇,吸引大量的优质法务人员进入电力企业,为电力企业提供基本的法律咨询服务,提升现有电力企业的依法治企工作效率。

3.建立现代化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我国电力企业的管理模式是垂直管理,下级机构的工作安排和监管均依赖于上级单位,这种模式需要企业具备健全的制度做保障,只有规章制度跟得上企业发展需求,才能够有效地限制人员的不恰当行为,约束各级人员违法侵权行为的高发性。因此,电力企业必须尽快完善依法决策制度,建立科学、合理、严谨、相互制约的权利运行机制,配备周全的辅助机制,比如事前论证机制、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提升企业依法治企的力度。

四、结束语

电力工业是影响国民经济活动的基础行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产业。因此,作为我国电力工业中核心机构的电力企业,必须要紧跟时展步伐,顺应市场经济改革和现代化企业发展的需求,充分意识到依法治企的重要性,打造一支具备法治精神和意识的企业团队,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为国家经济的长久发展奠定能源基础。

参考文献:

[1]董曦.法治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M].广西电业,2010(2):53-55.

[2]魏延伟,王正伟,颜世强.依法治企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M].现代企业教育,2011(4):51.

第5篇:企业法务服务内容范文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 合同管理 预防性合同 救济性合同

 

 

“企业法律顾问”本既可包括身为企业雇员、担当法律顾问职责的工作人员,又包括依法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受托从事企业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律师,但进一步考察1997年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近年来的一系列规章,可以发现,“企业法律顾问”似乎专指“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其次,律师受聘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不对律师的身份有任何影响或产生一种新的律师种类。因此,本文就将所要探讨的问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径直表述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应该不会造成管理主体上的误解。

 

一、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分类

 

(一)合同管理: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与管理方法

和国外相似,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同样具有广泛的职能,可归纳为:(1)决策参与;(2)合同管理;(3)公司设立和运行中的法律事务管理;(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5)诉讼管理,即运用诉讼、仲裁、调解等手段解决已产生的涉及企业利益的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6)聘请社会律师为企业服务,并代表企业参与工作,行使联络、协助以及监督职责。

合同管理无疑是上述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此外的(3)至(6)项工作中,起草、审查、管理、监督合同不仅不可避免,而且还是企业重要的管理手段或管理成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既是企业法律顾问本身的工作职责,还是贯穿于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生产、销售、财务、人事、权利救济等)的管理方法,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分类及内容 

我国合同法学上对合同有各种理论分类,如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等,这些分类在法学研究层面当然各具理论价值,但从企业实务层面来说,主要考虑将合同管理中所涉各种合同进行如下三类划分: 

1.业务合同、劳动合同及其他合同 

视企业所在行业或经营范围的差异,合同涉及本企业商品或服务正常生产与销售的,则为“业务合同”。 

“劳动合同”为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劳动用工内容为核心的各种合同。 

除了上述两类合同以外,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均可划入“其他合同”之列。最常见的“其他合同”有银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等,其范围十分广泛,难以也不必逐一罗列。 

2.涉外合同与非涉外合同 

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如对方当事人为境外主体、合同客体在境外,或者合同内容与境外有关的,则为“涉外合同”。它们同样可以纳入上述涉外业务合同、涉外劳动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三项分类当中。

与涉外合同相对应,不含涉外因素的合同,无论是业务合同、劳务合同还是其他合同,均为“非涉外合同”。 

3.防范性合同与救济性合同

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来看,企业的各种合同仅为两类,一类是为了便于事后有约可循、操作规范、减少或避免争议、防范合同风险而订立的,另一类则是争议已经发生、为解决争议而达成的各类协议。前者称之为“防范性(或规范性)合同”,后者则为“救济性合同”。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常用格式合同,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合同管理也应重在防范,即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担当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员”,而不该只在风险已经产生后充当“灭火员”。不过,企业涉及的合同份数众多、种类复杂,法律顾问人手有限,往往又难以事事参与、件件过问、款款亲为、字字把关。 

为了解决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须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格式合同开始,为企业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相关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对象审查制度。从合同相对主体究竟如何开始,弄清交易相对方的身份、状况、资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谈、不订连交易对象基本状况都没有搞清楚的糊涂合同;(2)高水准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对于常用、非重大的书面业务合同,区别其性质与种类,由企业法律顾问会同外聘社会律师制定比较规范的合同格式,供业务、劳资管理等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使用;(3)合同条款及法律讲解、培训制度。定期为业务、劳资管理人员讲解条款、研读法律,让他们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风险意识的同时,能够真正理解有关条款的具体含义及利害关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机械套用;(4)合同签订前的最终把关制度;(5)已签合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留存备案制度;(6)履行过程中风险出现或极有可能出现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第一时间报告或通报制度。 

(二)对于重大、复杂的业务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从各个环节真正参与其中,必要时与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协同管理

标的较大、法务复杂、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合同,从一开始洽谈时就应该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以便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结算方式、品质保证、合同担保、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管辖乃至于适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从严把关,在合同签订、履行、协商等各个环节,为企业争取进了能多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专业知识、执业经验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会同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进行合同协同管理,以真正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最大的合法权益。

(三)注意合同签订、履行、协商、联络等环节证据的留存与收集工作

对于与合同相关的票据、文书、往来业务资料认真收集,妥善保管;对于未能顺利履行、可能发生纠纷的合同,相关往来文书必须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与经企业法律顾问修改发出,避免业务人员因不谙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动局面;同时,又为其后的救济性合同管理留下证据、打好基础。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救济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第6篇:企业法务服务内容范文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重新认识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决定了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在法律框架下保障企业的发展,实现企业依法治企。根据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可见企业法律顾问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企业内部人员,二是专业人员。作为企业内部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与非企业内部人员的外聘律师存在明显差别,而作为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虽然在执业范围方面大体一致,但在执业权利方面却又是差别明显。

(一)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既可由企业内部的专业法务人员担任,也可由外聘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相比较公司律师,很明显企业法律顾问在服务企业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但应处理好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关系。笔者以为应特别强调其互补性及互动性。

1. 互补性。在一般的企业内部事情的处理中,首先应突出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但即便是案件诉讼等对专业性有严格要求的事务处理过程中,也还是要充分重视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比如在证据的收集方面,外聘律师只能根据现成的证据去判断案件,但对哪些还应提交的证据却无从收集,而这一点却是企业法律顾问所能够很好完成的方面。

2. 互动性中国。外聘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还应该是一个互动的关系。企业设立内部法律顾问的出发点之一从经济成本方面而言往往就是为了不请或少请外聘律师,但实际上这是不全面的。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所起到的作用在于能够把整个企业的业务体系系统化,在处理法律纠纷时再与外聘律师联手,这样就可以达到非常好的效果。企业法律顾问的优势在于对企业的各方面都,并对企业事务全面主动提供法律指导意见,外聘律师则能够为企业提供更专业化的服务。为了避免正面冲突,有时候内部律师要找外部律师去做领导的说服工作,体现出良好的互动作用。

二、企业法律顾问应走进企业日常管理――企业法律顾问角色的重新定位

企业法律顾问不同于外聘律师,在职责定位方面笔者比较认同这种观点,即“企业法律顾问”不只是法律工作者,不能完全等同于“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应视为职业经理人Professional Executive比较合适,属于职业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需要法律指导的地方很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并不只有合同审核,在企业战略制定并实施、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策划等,都有很大空间,关键是看我们如何定位。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不应仅仅是诉讼应对与合同审核

由于前面提到的定位问题,我们很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都限于相对狭窄的范畴,大量的工作在充当“合同专家”、“救火队员”的角色。笔者以为,企业法律顾问定位在管理者、职业经理人的角色去开展工作,将会有更大的施展空间,并为企业创造价值。

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工作职责主要是围绕与企业运行有关的法律事务开展工作,包括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合同审核,制定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企业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件;处理商标、专利等有关企业知识产权事务;处理企业诉讼、非诉讼工作;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及咨询等系列活动,应而并不仅仅是应对诉讼、合同审核等方面的应有职责,具体还应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1.企业权属管理。在企业股权、设立、改制等项工作中,企业法律顾问应及时提供意见及应用文本。

2.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应指导完成纠纷协调,并开展政策研究,提供指导意见。

3.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法律顾问对包括企业名称、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进行管理,实施品牌规划,商标、专利有偿许可使用,寻求实现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发现。

4.企业对外投资把控。企业法律顾问应进行前期调查、方案策划,并参与谈判、文本制作。

5.企业内部制度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应负责制订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执行监督、培训指导。

三、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重构――兼合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通常而言,一个法治化的国度里往往都拥有一个成熟的法律职业阶层,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以及法学研究人员等,而要成为法律职业阶层的一员,都要通过统一的法律执业资格考试。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实现这一阶段的突破,即已于2002年废除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的统一司法考试。但对我国企业法律工作人员而言,却仍存在差别,这其中主要是不同准入门槛。笔者以为,企业法律工作人员是法律职业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法律职业阶层队伍中占据重要比例,应符合法律职业阶层的统一准入门槛要求。

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的最大区别在于执业权利不同,而造成这一不同的根源在于准入门槛――资格考试的要求不同,作为同样从事法律事务的职业人员,笔者以为就不应作出区分,建立统一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是客观现实的必然要求。

第7篇:企业法务服务内容范文

报业集团大多从外面聘请了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在内部设置了法律事务室等专门机构,并由法律事务室协调外聘法律顾问开展法务工作。但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外聘法律顾问不是企业员工。内部法律事务机构,虽然有专职人员,但其职能大多是协调性的:他们自身不承担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责任,其中的大多数人也不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即:他们不承担法律事务“把关人”职责。承担“把关人”职责的,是外聘法律顾问。

该制度安排下,报业集团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对具体法律事务都不承担“把关人”职责,当然更谈不上在报业集团决策过程中就集团经营管理的决策合法性向报业集团领导负责了。因此,集团内部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只是一个“二传手”性质的事务性部门。

这种“二传手”加外聘法律顾问的模式,目前广泛存在于我国报业集团中。虽然这也是有效的法律保障模式中的一种,在实际工作中也能正常运转,但它与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本质区别。

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1997年5月3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的部门规章。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定义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并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该制度属于职业证书制度,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

原国家经贸委撤销后,其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划入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的最新部门规章是国资委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它的主要内容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类似。只是执业资格管理由国资监管机构统一负责。

从上可看出,企业法律顾问有两大核心要件:一是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二是由企业聘任,是企业内部工作人员。

陆栋生、陈露洁在《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分析》一文中,对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法律顾问的区别进行了专门论述:

1.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律师是通过全国司法(律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并依据《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以企业管理为主的内部法律服务,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从事的是社会性法律服务,仅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3.由于角色定位的不同,在知识结构上,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企业法律顾问一方面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还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献计献策,需要熟悉企业管理、经济学知识,是企业内部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性法律人才。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才,法律知识是其核心内容。根据工作重点的不同,律师擅长不同的法律门类,如证券、房地产、公司企业、合同、劳动争议等。

4.从隶属关系上看,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内部职工;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可见,二者同为法律工作者,但有根本区别,不能简单功能等同或替代。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广义指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执业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中介组织、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狭义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

2004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随后,各省级地方国资委陆续相关管理办法。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虽然是针对企业设立的一套法律制度,但并非不适用于报业集团。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曾规定,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法律顾问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第二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报业集团正在大规模转企改制,转企改制后成立的媒体企业,无疑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随着报业集团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作为其有机组成部分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理应成为报业集团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

“二传手”加外聘法律顾问保障模式弊端日显,越来越不适应报业集团发展

“国外大型跨国公司老总在跟人谈判时,经常带着两个人:一个是打算盘的,另一个是抠条文的。”国务院国资委一位副主任曾这样形象描述,这个“抠条文”的,就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国外叫首席法律官)。随着报业集团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领域的拓展,报业集团法律事务工作量日益增多。但现行的“二传手”加外聘法律顾问的保障模式,很难适应日益复杂的市场经济形势。

首先,决策过程中内部法律“把关人”缺位,使决策者面临决策合法性风险。报业集团通过借助外聘法律顾问这一“外脑”,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规避法律风险。但笔者认为,它有两大缺陷:一是外聘法律顾问只负责提供法律意见。是否采纳,得由集团决策者自己决定。二是外聘法律顾问基本不参与集团的决策过程,而集团法律事务机构又没有被赋予“保证决策合法性”的责任,容易造成决策过程中“决策合法性”保证责任缺失。报业集团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不能替决策者分担决策合法性责任,致使其暴露在决策合法性风险敞口下。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决策者封上了这一风险敞口。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人员自身承担着两大责任:一是自己出具法律意见(不是依靠外聘法律顾问)。二是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并承担“保证决策合法性”的职责。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规定了十项职责,其中主要有: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等。

其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两项核心职责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从上可看出,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报业集团决策者只需要对决策的合理性、经济性等实体内容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则由“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总法律顾问来“保证”。也就是说,总法律顾问为报业集团决策者分担了“决策合法性”的责任。

其次,现行法律保障模式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现代企业制度讲究的是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在风险防范上强调事先防范,而不是以“事后灭火”为主。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是“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这与外聘法律顾问的“有事”、“有偿”服务原则有本质区别。

作为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显然比外聘法律顾问有更便利的条件和更充足的动机,去督促和落实企业内部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防止由于法律事务工作缺失给企业带来隐患。

不仅如此,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诉讼法律事务毕竟只占一小部分,企业日常面临的是大量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外聘法律顾问不是企业的内部员工,对企业内部情况了解有限。此外,他们虽然是法律专家,但不一定是经营管理专家。因此,他们无法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无法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二传手”模式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由于职能缺失,对促进企业内部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作用有限。目前,一些报业集团的诸如工商登记、商标管理等,存在较大随意性,没有纳入内部法律管理范围,就是报业集团内部法律管理规范缺失的明证。

再次,法律事务把关权外置他人,潜藏利益风险。现行模式下,法律把关权在外聘法律顾问手中。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由企业法律顾问承担提供法律意见并对其合法性负责,法律把关权在企业法律顾问掌控中。

律师是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专业人员。同一件法律事务,由外聘法律顾问处理,在不影响质量的情况下,其价值取向显然和企业法律顾问是不一样的。外聘法律顾问争取其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情合理的。但对报业集团来说,却不一定划算。

法律事务把关权在外人手中,还有可能被或明或暗地拿来作为要价的手段。在保障模式不变的情况下,报业集团不能经常更换外聘法律顾问。关键时候,这一点对企业的掣肘作用可能非常突出。笔者认为这也许是国有企业要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原因之一。

第8篇:企业法务服务内容范文

关键词 交通事故 交通涉诉案件 涉诉案件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一、交通事故涉诉案件的特点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及运营车辆和乘客人数的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就不可避免的提高了。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受害方因交通事故向法院要求企业赔偿的案件在不断增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点和新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出台,削弱了交警部门的调解职能。

一些单位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取消了之前交警部门调解的诉讼前置程序。《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交通部门的调解规定了严格的时限。上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避免造成久调不解、矛盾激化的现象。因而交警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数量有所下降,而调解不成的案件受害方就选择向法院索赔,导致交通涉诉案件数量增加。

保险公司理赔渠道不畅,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对调解协议的认可较低,往往要求当事人提交交警部门或法院的结案书或判决书,也导致了本想协议调解的当事人为了更好地获得保险理赔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二)受害方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要求索赔的标的额不断提高。

受害方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比例不断提高,说明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思在不断加强。案件标的额的提高主要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的实施,《解释》无论从赔偿义务主体方面,还是从赔偿项目及期限和标准方面,都加大了对侵权人的惩罚力度。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也在每年更新适用最新的标准。例如,2010年郑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897元/年,2011年则达到了21612元/年,每年数额在不断增长;死亡赔偿金由原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补偿十年修改为二十年,以及明确了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抚慰金,二者属于两项赔偿方式,当事人在要求死亡赔偿金的同时可要求精神抚慰金。而后者主观性很强。因此当事人诉请的标的较大,大部分客伤案件标的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

(三)因第三人原因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方以合同之诉提出向企业提出索赔的案件逐渐增加。

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人原因引起的,企业对此事故没有责任或仅负次要责任,受害方特别是乘客,往往以与企业存在服务合同之由向法院提起合同之诉要求索赔,而不是直接向侵权人提出侵权之诉要求索赔。而作为非乘客的受害方,往往则是选择有财力和声誉的企业作为被告进行索赔。

(四)法院对主次责任的宽泛判决给当事人抱侥幸心里。

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一般是:由某方负全责或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而对于认定为一方负主责另一方负次责的事故来讲,由于主次之分有一定的幅度范围,以四六之分为最低界限,尚有三七、二八、一九也属主次责任的范畴,这样的习惯划分,给这一类案件的当事人有一个侥幸的心里,期望法院的自由裁判权能判合自己的心愿。

(五)诉讼案件结果表现多为判决结案,调解结案数量相对很少。

导致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主要是一些当事人对于责任的认定划分认识不足、适用的赔偿标准错误以及抱着“公家单位好说话好执行”的心态,往往对诉讼的期望值过高,双方难以达成合意。另外加上一些事故可能造成事故方重大伤亡,受害方存在一定的怨恨心理,寄希望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从而在感情上和心理上都无法接受调解,不愿作出较大让步,要求法院作出判决处理,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涉诉案件的调解率。

(六)法院处于社会因素的考虑,相对于企业而言更倾向保护个人。

为响应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需要,实现稳定社会的目的,作为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执行者法院,会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会向受害方个人做出一定的倾斜。企业的利益就难免会受到一定的损失、付出一定的代价。

二、加强对交通涉诉案件监督管理的建议

新形势给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涉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必须坚持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为中心,建立相应的涉诉案件监督管理体制,狠抓各项处理措施的落实。笔者认为,做好交通事故涉诉案件工作,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建立有一定知识和经验的法务人员队伍负责处理涉诉案件。

随着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培养和建立专业的涉诉案件的管理队伍和人员,成为企业做好涉诉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只有专业的队伍和人员,才能站在法律专业的角度,在处理涉诉案件时保持清醒的头脑,作出合法的分析,收集有效的证据,作出理性的判断;才能吸取本企业的诉讼教训,借鉴其他企业官司的经验,充分运用法律规定,提供法律意见,提出法律风险防范措施,选择最合理的解决方案化解乃至避免官司的出现。

(二)制定涉诉案件管理制度,建立涉诉案件信息登记和报告制度,完善案件档案管理。

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涉诉案件管理制度,明确案件的管理职责和处理流程,并保证严格落实。企业应设计和建立专门的受结案信息登记表,由专门负责的法务人员填写。案件登记本应对案件信息和办案流程记录尽可能的详细。负责交通事故涉诉的法务人员应及时了解、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对案件进行跟踪,及时提出法律建议。

做好案件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工作,法务人员要能够对所办案件心中有数、本上有录,做到案件信息数据有据可查,向企业汇报案件处理情况;通过案件资料分析案件发生原因,发现企业存在的漏洞,总结案件经验,提出预防措施,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从企业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以及提高各单位、各处室、各级员工风险控制意识等方面入手,减少交通事故涉诉案件的发生。

案件办结后法务人员应及时将案件整理归档,保证案件相关资料完整,一案一结,交档案保管部门存档。

(三)建立法务人员定期例会制度。

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涉诉案件的法务人员例会,为大家建立一个沟通交流和学习的平台,为大家创造一个总结经验、互通有无、互相学习借鉴的机会,促进企业内部和企业间的交通事故涉诉案件的工作交流。办案人员要将近期发生和办理的案件,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方案和对策建议,向会议进行汇报;总结办案经验,向大家介绍,供大家借鉴,相互取长补短。如果大家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疑难复杂或者没有遇到过的情况,大家通过例会形式集思广益一起讨论学习、出谋划策,对大家来说都是一个提高和促进的过程。例会要建立法务人员定期学习制度,请企业外部的律师、法官等专业人士对法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加强对法学理论、最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学习,以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和提高自身的应诉水平与技巧。

(四)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和合作,积极发挥法院的调解作用。

平时与法院主动联系,及时了解新立案件情况,向法院介绍案件情况,并提出解决纠纷的合理化建议,通过法院做好事故对方的工作,发挥法院的权威和中立作用,引导其放弃不合理的赔偿要求;积极发挥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调解作用,争取立案前调解和庭前调解,和法院一起化解纠纷和矛盾,共同追求案结事了的目的。

第9篇:企业法务服务内容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树牢为群众办实事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结合深入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创新法律服务方式,搭建丰富有效载体,服务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为助推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提供精准、高效、有力、便捷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成立一个领导小组,强化服务企业发展的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特成立“助企振兴法律服务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本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部署,拟定并落实推动活动开展的各项具体措施,做好活动开展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确保活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二)打通两条绿色通道,及时有效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涉法问题。

1.打通网络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充分运用“互联网+”网络平台、视频、热线电话、QQ群、微信群等方式,建立网络法律服务绿色通道:为企业开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宣传“12348”法网网站;在经济开发区配置法律服务智能机;向企业开通“司法”公众号;开通数字电视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以电视机为载体,为企业提供涵盖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司法鉴定、律师服务、公证服务等在线查询引导。提高服务质量、发挥服务效能,及时有效解决企业的法律需求。

2.打通实体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建立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整合各方面法律服务资源,对涉企法律咨询、律师、公证、法治宣传、矛盾纠纷化解等法律服务事务,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安排、优先服务;竭力为企业提供全面、精准的法律服务,对复工复产企业的员工申请法律援助的,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做好疫情期间不可抗力事项的公证证明和证据保全,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在合同履行,责任免除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和公证服务,强化矛盾预防,减少法律纠纷。进一步提升服务企业经营、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三)开展“三项服务”,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开展法律服务助企服务。组建法律服务团队。深入企业了解法律服务需求和涉法问题。针对企业设立、产业结构调整、生产经营、合同管理、劳资管理、招商引资、投融资、兼并重组等方面帮助开展法治体检,制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和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2、开展法治宣传惠企服务。将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列入谋划“八五”普法规划当中,加大法治宣传和推动依法治企工作力度。一是重点加强对企业法人、经营管理人员的主题教育培训。通过举办“法治惠企”宣传、“依法治企”讲座等方式,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授课,帮助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二是深化“法律进企业”,邀请或组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公证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走进企业,开展以案释法活动,不断提高诚信守法企业的数量、质量;同时,开展针对性法治学习培训,进一步提升企业法务工作者的重要岗位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三是借助网络平台等现代科技手段,及时推送企业经营管理相关法律知识和风险防范预警提示,增强法治宣传惠企实效。

3、开展预防调解纠纷稳企服务。在经济开发区建立企业法律服务工作站。强化服务企业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全面掌握涉企矛盾纠纷动态,重点做好苗头性、倾向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实现预防在先、化解在前,为企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0日-15日)。研究制定活动方案,进行司法行政系统“助企振兴法律服务年”活动动员部署。

责任领导:

具体责任人:

(二)实施推进阶段(3月15日-11月25日)。开展“法律服务助企、法治宣传惠企、预防调解纠纷稳企”三个服务,为企业提供便民法律活动。

1、举办主题培训班,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开展主题法治教育培训。

责任领导:

具体责任人:

2、为企业开展免费法治体检。

责任领导:

具体责任人:

3、组建法律服务团队。

责任领导:

具体责任人:

4、建立企业法律服务工作站

责任领导:

具体责任人:

(三)总结考评阶段(11月25日-12月25日)。县局领导小组对“助企振兴法律服务年”活动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各组要随时积累掌握活动情况,上报工作信息,特别是好经验、好做法。各责任人,每月至少要报送1条信息。信息上报给联络员,上报信息由责任领导把关。

责任领导:

具体责任人: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分管领导、各位成员要高度重视此项活动,要明确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开展工作,层层抓好落实。

2、强化落实。各责任单位和科室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沟通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开展好“助企振兴法律服务年”各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