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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的主要矛盾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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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的主要矛盾

第1篇:商品经济的主要矛盾范文

关键词:商品 商品经济 公有产品 等价交换

商品经济异化的主要表现

(一)商品本身异化为公有产品

在商品经济中,人们通过劳动交换的方式获取自己所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即人们所需要的一般不是自己或本经济体生产的,人们所生产的不是直接满足自己或本经济体需要的。商品生产者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不同的利益主体之所以要提品和服务,即商品是为了获取货币然后用货币购买自己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商品交换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商品经济是随着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生逐渐形成的。随着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商品经济也不断发展,商品的范围不断扩大。但物极必反,先前的商品也可能发生异化,转化为非商品。

今天我们确实在某些方面能免费或者以较低的价格获取他人的产品和服务。我们知道,无论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在基础教育领域都存在着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在私立学校接受教育需要支付高额的学费以弥补教育成本乃至必要的利润,因此私立学校提供的教育是商品。但在公立学校就学无需支付任何学费,甚至不少公立学校还提供免费营养午餐。显然公立学校提供的教育、营养午餐不是商品。笔者把国家、各级政府免费提供这些产品或服务称之为纯公有产品。在现代社会中,还有一类产品,比如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其购买者或承租人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但他们支付的价格或租金明显地低于市场价格和租金。同样,笔者把国家、各级政府以低于市场价格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称之为准公有产品。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公有产品是不同于西方经济学的公共物品。在西方经济学中,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个经济范畴。通常是从消费是否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来区分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公共物品是消费者可以共同消费或享用的物品。一旦把这种公共物品提供给消费者,便难以防止其他人消费或享用”。私人物品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特点。所谓竞争性是指某人消费某个物品,则他人就不能再消费该物品了,而所谓的排他性是指消费者不支付价格,可被拒绝消费该物品。通常将不具备消费的竞争性的物品称之为公共物品,比如电视广播,人们打开电视广播不影响他人的收听。如果某公共物品同时还不具备排他性,则被称之为纯公共物品。公有产品是与商品相对应的一个经济范畴,商品是平等经济利益主体提供的,商品交换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公有产品是国家、各级政府免费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提供的,一般不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二)商品交换的“等价交换”法则发生扭曲

商品交换表面上是物与物的交换,本质上是商品生产者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在交换过程,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谁都不想吃亏,因此只能“等价交换”。在简单的商品经济社会中,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商品的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的本质是追逐利润,资本和生产要素能够在不同的部门之间自由转移,大量资本从利润率低的部门向利润率高的部门流动,因此不同部门之间的利润率趋于一致形成了平均利润。此时,商品的价格不再以价值为中心,而是以生产价格为中心上下波动;在私人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垄断资本凭借其垄断地位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规定垄断价格。从简单的商品经济发展到私人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尽管“等价交换”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但交换双方在交换过程中都不想吃亏这种主观愿望并没有改变,买卖双方仍然可以通过市场自主确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

然而,今天不少商品的价格不再单纯由市场形成,买卖双方有时不能自主决定买卖商品的价格,政府有形之手从方方面面影响到商品的价格。比如,在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中,劳动力事实上都成为商品,雇主和雇佣工人通过市场确定劳动力商品的价格,或者说雇佣工人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或者说资本家在购买劳动力商品过程时是不愿吃亏的,很想且有时确实可以以低于最低工资的价格购买到劳动力商品。然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和我国都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水平的工资是非法的,资方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三)商品生产的私人劳动直接“异化”为社会劳动

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商品经济社会的基本矛盾。一方面,商品生产者是独立的利益主体,有权决定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也有权决定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以何种方式提供服务。因此,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明显地具有私人属性,是私人劳动;另一方面,商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是用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是通过交换满足他人的需要,且不同的商品生产者之间通过各种交换关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是社会总劳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明显地具有社会属性,是社会劳动。商品生产者有权决定生产什么、提供何种服务,但没有权力强迫别人一定购买他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且即使把商品卖出去,也无法保证一定不赔本。这表明私人劳动可能无法转化为社会劳动、或者可能无法全部转化为社会劳动。“私人劳动在事实上证实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只是由于交换使劳动产品之间、从而使生产者之间发生了关系”。

然而现代社会,私人劳动在某些方面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为防止某些产品价格暴跌,保证生产者的利益,国家和各级政府对于特定种类的产品,比如我国对农民生产的水稻、小麦实行国家最低保护价收购制度。对于这些产品而言,由于存在着国家收购制度,不存在私人劳动无法转化为社会劳动的问题。同样由于是最低保护价收购,私人劳动即使不能全部转化为社会劳动,但至少能以一定的比例转化为社会劳动。

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商品生产者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有权决定如何进行生产。为了生产,他必须以市场价格从市场上购买所需要的生产要素,仅仅是市场提供的经济信号对他的决策产生影响。但是现代社会,这种情况有所改变,某些劳动一开始就并不是商品生产者纯粹的私人劳动,在某些方面就直接表现为社会的劳动。比如在我国,为了调动种粮农民的积极性,鼓励农民使用良种,国家对于农民购买良种给予补贴。因此,国家对农民的生产过程产生了影响,农民购买良种从事农业生产的活动不再是纯粹的私人劳动,一开始就具有某种社会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和社会的意愿。这表明在一定的程度上农民用良种进行生产的私人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

(四)追求价值的生产“异化”为追求使用价值的生产

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商品生产者直接的目的是追求商品的价值,商品生产是追求价值的生产。然而现代社会,某些生产并不是单纯的商品生产,其生产的直接目的很难说就是追求价值的生产。从微观角度看,各级政府事实上是某些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比如国防、敞开式道路,廉租房,这些是免费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社会提供的,不存在等价交换或者说在交换过程中各级政府必然“赔本”。显然,就各级政府提供公有产品和准公有产品而言,追逐的决不是价值而是使用价值。从宏观角度看,经济管理职能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能。资产阶级政府为了自己统治的长治久安,必须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的相对稳定,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从这一角度看,作为一个国家整体不得不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或者说社会财富。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这一点尤其明显。我们知道,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为了解决该矛盾,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必须生产更多、更好的物质产品,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实际上也就是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

商品经济异化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商品经济异化的根本原因

商品交换表面上是物与物的交换,实际上是商品生产者互相之间劳动的交换。商品本质上不是物,而是一种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本身不是凝固不变的,必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商品经济本身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也必然随着生产力发展而变化。

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客观上使国家和社会有能力免费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提品和服务。我国9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在免除种粮农民农业税的基础上向农民提供各种农业补贴,以及向农村60岁以上老人每月发放基础养老金等都依赖于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实力的提高。很难设想,在改革开放的初期、经济落后的年代,国家和社会会有能力实施这些惠民政策。

生产力的发展加剧了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加剧个别经济利益主体内部生产的有计划性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性,这在客观上要求国家协调各种经济利益主体的经济活动,对各种经济活动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这种干预必然使某些私人劳动直接具有社会劳动的属性,同时使商品经济交换的“等价交换”法则扭曲。

(二)完善社会生产关系是商品经济异化的直接原因

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周期性,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具有周期性,当经济不景气,在市场供求法则的作用下,资本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压低工人的工资,甚至使工人的工资低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然而,工人的工资低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就无法满足本人和家庭必需的生活资料的需求,劳动力只能在萎缩的情况下生产,劳动者的体力与脑力就得不到恢复与提高。而人始终是生产力的主体,显然这种分配关系或者说生产关系是阻碍生产力的发的展。正因为这个原因,许多国家制定了最低工资制度。

教育是现代社会一笔很大的开支,同时也具有很大的正的外部性,基础教育期限长,短期内不可能得到回报。如果不实行免费的基础教育,一些贫穷的工薪阶层就可能不愿把孩子送进学校去接受基础教育。现代社会科技日新月异,旧的产业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新的产业不断出现,这要求劳动者必须转换劳动方式,一个文盲、半文盲的劳动者很难适应这种转换。因此,在现代社会,要由国家来承担义务教育的费用,使基础教育成为公有产品。从本质上,国家提供免费教育是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主动调整生产关系的一种举措。

(三)社会进步是商品经济异化的必然结果

商品经济是通过价值规律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的,在单纯的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必然导致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从而影响到部分低收入群体的生存和发展。维护基本人权,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主要体现。然而单纯的商品经济对此是无能为力的。

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基本人权,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措施。在市场经济中,雇佣工人失业是难免的,经济不景气,问题会更严重。如果社会上有大量的工人失业,必然给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因此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这个安全阀是十分必要的。雇佣工人在工作、生活中都存在不确定的风险,可能遭受意外,丧失劳动能力,也可能身患疫病需要巨额的医疗开支。无论哪一样,普通的雇佣工人及其家庭是无法承受的,因此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住房应该是生活的必需品,尽管不少国家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一些低收入群体也很难在大城市有能力购买到一套宜居住房。所以,随着社会的进步,现在不少国家实施了住房保障政策。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表明政府有形之手已经深入到商品经济的各个领域,加快了商品经济异化。

参考文献:

第2篇:商品经济的主要矛盾范文

关键词:工资;物价指数;联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F249.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9944(2010)09-0142-02

1 引言

现阶段我国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因此要搞好经济,发展生产,并且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和人民整体的生活质量。这里说的“职工工资收入”是指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由于我国所处的经济阶段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所以现有条件下我国的基础工作应是重点发展商品经济,有计划有步骤地开放市场调整物价政策,把经济搞好搞活。与以前高度集中的计划和集中指令性经济相对比,现在的货币工资和实际工资变动显著。因此,观察职工工资的收入情况,只考虑货币工资的数量,不同时考虑物价的浮动变化已不可行。务必要将职工工资收入与物价指数浮动紧密结合,仔细考虑货币工资的真实价值,这样才可以显示出职工工资真实的水平。

2 职工工资与物价指数的联动关系

职工工资与物价指数的联动关系相协调,确保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跟得上物价的上涨,是国家这些年以来多次重点提及的一件事情。要将职工工资的收入与物价的浮动密切结合,可运用“指数挂钩”,即工资的货币数额与物价的浮动相同步。避免了传统方法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这种调整工资水平的方法实现了依据客观规律进行经济决策,有助于促进职工工资组织与工作管理的法制化,同时增加职工对于工资分配的信任和安全感,更加有效地激发和鼓励全体职工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积极主动的配合物价方面的改革。

3 工资与物价联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1)工资同物价挂钩的目的是为了争取保证工资价值不变,并不是为了单纯求取工资的上涨,也就是说职工的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的总价值量并没有变动。如此就不会存在需求超出供给的现象,从而就没有必要采取措施促进物价的上涨了。

此处一个重点是正确认识到由于消费品比价关系的变动而导致工资上涨,并不是为了扩大职工需求进而实现供求之间关系的变动。工资的货币数额上升这一现象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也可以存在不同的性质,为得出一个合情合理的结论,就有必要认清现象的内在本质,按逻辑具体分清楚。

(2)二者的联动关系中,物价的上涨是前提,职工工资的货币数额相应变动是在物价上涨之后,由此来说职工工资的增加没有超前,因此没有必要引导性的采取措施去实现物价水平的上升。进而可以说,此种做法并不能“反刺激”物价水平的上升,此外应该认识到此种补偿性的提升职工工资货币数额的做法,因为和物价水平上升相比较之下的滞后而导致他们之间的“时间差”,其实正好会发挥压缩居民消费需求的效用。这样的“时间差”越大,压缩的消费需求就会相应增大,因此压缩了消费需求,从而避免物价水平的提高。

另外一些方面的影响也会导致职工工资与物价指数的不断增长,但是在此主要的问题是寻求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相互平衡。若求大于供,也许会导致物价水平的上升,若进一步强调工资水平的上升,就会使情况更加紧张,形成消费需求更加膨胀,致使水平再次上升。面对此种情形最好的对策是实现工资货币数额的上升与国民收入总额水平的上升相互协调,相互适应,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率与社会的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互相协调互相适应,甚至更广阔的方面,都必须实现一定的平衡关系相互都有弹性变动余地,避免因为无法估计的市场因素导致物价水平的增加,致使职工的基本生活质量受到威胁和损害,甚至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4 职工工资的补偿办法

(1)对职工工资的补偿办法方面,部分人支持将由于物价上涨导致工资水平相应下降而应加付给职工的工资货币数额用在工资关系的变动方面,也有部分人支持依照旧例依据人数平均发放补贴,但两者都有不妥之处。为协调工资关系而增加工资同因物价上涨做出补偿而上调工资其本质不同。经济关系方面的调整,是由于生产率的变化引起的,物价补偿导致的货币工资的上涨是由于保持职工工资的真实价值的需要。不同性质的问题要通过不同的途径去解决,尤其是工资处理方面,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尽量避免因为经济的不平衡处理引发员工心理的不平衡,以达到加强团结激励员工的目的。

(2)人数平均发放补贴的方法,其突出的弊端就是违反了社会主义制度按劳分配的的原则,减弱了工资在经济调节中的杠杆作用,使得工资的发放趋于平均主义,分配制度也朝向供给制这个陈旧的道路上退化。这种做法明显与目前正在强调的工作方针背道而驰。我们的目标是通过经济补贴的方法维持物价上涨后工资的真实价值,本质就是职工工资真实价值的保持,所以应当以按劳分配为原则,避开平均分配这一的错误方法,应在职工工资原来水平的基础上,进行等价的工资补贴的发放。

5 结语

第3篇:商品经济的主要矛盾范文

关键词:商品价格;价值;决定因素

中图分类号:F7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5-0062-02

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上商品可谓种类繁多,商品价格也是起起落落。而每次商品价格涨跌,都会引来人们的关心,也会引起政府的关注。可见,价格无小事,关乎国计民生,关系国家经济能否稳定发展。所以,研究价格决定理论,对于国家或是百姓来说,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下面将着重探讨价格决定理论问题,以求教于同人。

一、商品价格决定理论研究现状

商品价格时高时低,那么,决定商品价格的因素究竟是什么呢?中外学者为此提出了不少见解,给人很多有益的启迪。下面就这些观点作以解读。

第一,价值决定论,代表人物如配第、马克思等。其实,马克思的观点也有不足,因为马克思认为,劳动产品才能成为商品。不过,当今社会,非劳动产品也可成为商品,没有价值,却有价格,如良心、名誉、人格、肉体、天然的土地和矿产等。这里,价格自然不是价值的表现,用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也就无法解答。

第二,边际效用决定论,代表人物如门格尔、瓦尔拉斯等。他们认为:边际效用是呈递减规律的,消费者购买商品越多,带来的边际效用越小,因而商品价格就越低;反过来看,购买商品越少,则带来的边际效用越大,商品价格就会越高。然而,边际效用理论经不起推敲,效用是指消费者消费商品时的主观感受,不同的人主观感受不一样,同一人由于各种因素影响,主观感受也会出现变化,因此,用效用来判断不够客观。

第三,均衡价格决定论,如马歇尔等。不过,用这一理论也有许多问题解释不通。比如,一辆普通新自行车,再供不应求,其均衡价格也不会比一辆新宝马汽车价格高。

第四,斯拉法价格理论,认为商品价格是由生产投入―产出关系和劳资分配关系决定的,代表人物是斯拉法。通过分析可知,斯拉法价格论其实也是一种价值决定理论,与马克思的价格理论没多大区别,只是更多用数学来表达而已[1]。

第五,价格是多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如石先华。我们知道,制约商品价格的因素众多,但是,我们也清楚,任何事物都包含多种矛盾,这些矛盾分为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主要矛盾在事物发展某一阶段起决定作用。所以,看问题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而合力论就是没抓住问题重点。同时,我们还要懂得,大量存在的只是现象,而深藏不露的才是本质,本质才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而合力论,只是看到了许多影响价格的现象,而且又把现象当本质,显然不正确。

第六,认为价格分为内生价格和外生价格,内生价格,意指市场价格,是由供求决定的;外生价格意指管制价格,是由交易双方以外的因素所形成的价格,如政府定价,代表人物是何全胜。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供求关系决定理论的发展,并且管制价格其实也是以价值为基础的。

第七,垄断资本决定价格论,垄断资本通过控制,制定垄断价格,如杨家旭。实际上,垄断价格也是由价值决定的。垄断价格的确高,但它是通过垄断低价,把非垄断企业产品的一部分价值变为己有,使得垄断企业产品价值增大,从而才使得垄断价格高高在上。同时,垄断价格也不是随意定的,也是要遵照其价值的,垄断企业产品价值变了,垄断价格也会改变。

第八,价值和供求共同决定论,认为价值决定价格长期趋势,供求决定价格短期趋势,如许光建。这一观点有一定道理,但也有问题,如非劳动产品,价格又怎么决定呢?

从上可见,关于商品价格决定因素,各说不一。但影响最大的观点还是马克思价值决定论和西方经济学家供求关系决定论。那么,商品价格的决定性因素究竟是什么呢?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首先搞清楚商品价格的准确含义,才能找到正确答案。

二、商品价格的含义及其反映的本质

(一)商品价格的含义

由于马克思和西方经济学在今天最有影响,下面我们就主要分析一下这两大理论对价格含义的不同诠释。

按照马克思的价格理论,商品必须是劳动产品,都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当商品价值由货币来表现时,于是就有了价格。由此可知,商品价格就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

西方经济学价格理论则认为,商品只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所以,商品价格自然不是反映价值的。商品价格这一现象反映的是供求关系变化带来的特定交换比例。因此,价格就是指在某种供求关系状态下买卖双方就买卖商品时订立的兑换比率。

(二)商品价格所反映的本质

我们知道,价格总是涨涨跌跌,人们是看得见,可感知道的。因此,商品价格本身只是一种现象。那么,商品价格背后隐藏的本质是什么呢?通过分析可知,在与价格有关因素中,只有价值才是不可感知的,才是靠抽象方能明白的因素,而其他因素都是可感知的。因此,价值才是价格背后隐藏的本质,包括供求关系等,都只能是现象而已。所以,马克思对价格的解释最为科学。

三、商品价格的决定性因素解析

(一)作为劳动产品的商品,价值决定商品理论价格,供求关系决定商品实际价格

1.价值决定商品理论价格。不管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都认为商品必须要有使用价值,如果没用,谁还愿意换呢?但不同商品使用价值不一样,是不同质的,不能比较,也就无法确定交换价值。因此,不同商品之间交换,肯定不是基于使用价值方面。再说,使用价值是看得见的,是商品外在现象,起不了决定作用。又何况使用价值可以直接表现自己,不需要货币来表现,也就谈不上价格问题。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不同商品可以按比例交换呢?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回到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上来。

最初,商品经济还不发达,进入商品市场的商品绝大多数是劳动产品。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劳动还创造了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因此,劳动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值得肯定。人的劳动具有二重性,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转化到商品中就成为价值。这样,商品就包含两个因素,即使用价值和价值。

商品价值大小又怎么衡量呢?由于商品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因而其价值就与劳动量有关,劳动量又由劳动时间来计算,所以,商品价值就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就像房屋倒在人的头上时重力定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一样。”[2]

价值是商品本质,其特点是不能自己表现自己,必须在交换中由别的商品来表现。为此,马克思说:“价值没有在它的额上写明它是什么。”[3]而且,不同商品虽然使用价值不一样,但价值却是同质的,可以比较,也可按比例交换。于是在交换中就有了一般等价物,最后产生货币。而当货币用来表现商品价值时,就有了价格。

由此可见,价格是对价值的反映,价格肯定是由价值来决定的。这有两方面意思:一是价格与价值成正比,二是价格与货币价值成反比。当然,商品价值决定的是一种理论价格。一件商品价值多大,理论上价格就应是多高。价值规律要求等价交换,也正说明了这一道理。至于政府定价,出现管制价格,可以这样认为,政府制定价格时,也是基于价值来判断的,有时政府定价低于价值,但国家会实施补贴,使价格与价值相符合。

2.供求关系决定商品实际价格。价值决定的是商品理论价格,市场上最后成交的价格不可能就等于理论价格。理论价格是一回事,商品实际价格又是一回事,理论还需要与实际相结合。市场上买卖双方成交时的市场价格,就是实际价格。商品实际价格之所以与理论价格不一致,是因为商品实际价格不是只与价值有关,而是有多种因素参与的结果。如供求关系、工资收入、生产技术水平、相关商品价格、消费者预期等等。当然,这些因素所起作用不是平均关系,而是大小不一。其中,供求关系又是对商品实际价格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若商品供不应求,价格就高;供过于求,价格就低。拿近两年来中国出现的“姜你军”“蒜你狠”等例子来看,除炒作外,都与供不应求有关。其实,许多特例,也可以用供求关系来加以解释。

比如,一张唐代大画家阎立本的孤品《步辇图》真品,世间只此一件,供应量永远不会增加,而人们对这幅画的需求却是越来越大,所以这幅画的价格就会是天价。

再如,前些年世界歌王帕瓦罗蒂现场表演会,由于这种现场艺术表演供应量的唯一性,再加上水平的最高性,其门票价成为离谱价也是可以理解。

3.理论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关系。分析商品理论价格和实际价格关系,可以得出:商品供不应求,实际价格高于理论价格;供过于求,实际价格低于理论价格;供求平衡,实际价格等于理论价格。

(二)非劳动产品作为商品,供求关系决定商品实际价格

今天,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有一些非劳动产品也进入市场,成为商品。怎么看待这一现象呢?很明显,这类商品没价值,其价格决定性因素是供求关系。例如土地、煤炭、石油、有色金属等,供求关系变化决定了这些商品价格的高低起伏。至于其他如储藏量、开采成本、运输条件等因素只起影响作用。

总之,今天市场上的商品,大多是劳动产品,这是普遍现象,价值决定理论价格,供求决定实际价格。价值是第一层次的决定因素,供求关系是第二层次的决定因素。实际价格围绕理论价格变化,理论价格对实际价格有牵制作用。而作为非劳动产品的商品,不占主要,是特殊现象,其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事物正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

参考文献:

[1] 孟奎,刘永军.斯拉法价值理论与马克思价值理论比较[J].商业时代,2012,(18).

第4篇:商品经济的主要矛盾范文

关键词:税制结构;治税理念;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3)01-081-05

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比重问题,是税制结构研究的主要内容。正确处理好这一比重,对优化税制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起,流转税和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一直呈现出前者高、后者低的状态:1994~2003年,流转税的比重平均为61.35%,所得税的比重平均为17.17%;到2004-2011年,流转税的比重平均为53.97%,所得税的比重平均为25.55%,比重虽有所调整,但差距仍然比较悬殊。近年来,税收理论界和税收决策部门对我国税制改革以来流转税占比高、所得税占比低的状态进行了深入探讨。当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流转税占比高、所得税占比低的现状,致使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立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在实际运行中“跛足”,为此,应当调整税制结构,降低流转税比重,提高所得税比重。

本文认为,我国流转税占比高、所得税占比低的状态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有其客观必然性;但如果这种状态仍然持续下去,将对社会经济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客观上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但按照税制结构优化理论的要求,这一调整不应“刻意而为”,而应“顺其自然”。

一、流转税占比高、所得税占比低是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治税理念的必然结果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我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原则,1994年进行的划时代的税制改革就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进行的。当时,基于增值税具有税源稳定、税基宽广、充分体现税收中性原则、避免重复征税等优点而大范围地推行了这一税种,并于当年实现增值税收入2308.34亿元,占整个税收收入的45%,之后的多年间增值税收入也平均高达近40%,从而奠定了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的主体地位。可以说,这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我国税制建设总体上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治税理念的必然结果,其归根结底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因此,是一个历史的、自然的过程。这一点可从世界各国税制结构的变迁轨迹得到印证。

纵观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变化,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总体上经历了从以古老的直接税为主到以间接税为主,再到以现代直接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的变迁轨迹。在前资本主义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商品经济发展程度十分低下,以土地为中心的农业经济和源于这一经济发展水平的“重农”“抑商”的主流经济思想,决定了当时的主体税种只能是按土地面积课征的土地税或按人头课征的“人头税”。封建社会后期,社会生产力水平得到了提高,商品生产和交换规模日益扩大,为实行商品课税创造了条件;同时,一些发达国家在奉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下,将追求经济效率作为税收政策的首要目标,以商品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间接税)自然而然地逐渐成为主体税种。

进入20世纪后,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阻碍了商品经济的持续发展,对商品的课税难以课及自给品,保护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所以,对商品课税的数额越多,商品价格上涨的幅度越大,削弱了商品经济的竞争优势,限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商品经济的模式已超出了商品本身而扩展到了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高度商品化的结果使一切收入都可以分解为个人的所得,而经济管理的水平也发展到可以控制个人所得的程度,这就为实行以所得税(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奠定了前提条件。与此同时,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也使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矛盾日益凸现,因此,一些发达国家将其治税理念由“经济效率”转向“社会公平”,并相继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

1980年代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普遍得到提高,形成了较为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已不再是贫富悬殊问题,而是如何促进经济发展的问题。这期间,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相继陷入了经济停滞与通货膨胀并存的“滞胀”困境,为摆脱困境,以美国为首的一些以所得税为主的国家,在供给学派注重效率经济思想的影响下,将税收政策的主要目标由偏重公平转向了突出效率,纷纷降低所得税的高边际税率,以缓解所得税对储蓄和投资的压力,增加总供给,刺激经济增长。同时,许多发达国家还着手改革原有的流转税制度,实行了增值税,这使所得税的比重有所下降,流转税的比重有所上升。发达国家税制结构出现的这一新的变化趋势显然是这些国家治税理念转变的一个必然结果。

综上可知,基于一定经济发展水平下的税收政策取向是影响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税制结构状态的主要因素。18年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选择“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原则,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收政策取向在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保持一致的情况下,必然会形成流转税占比高、所得税占比低的税制结构状态。这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是与我国这一时期的客观经济环境相适应的。

二、治税理念转向“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客观上要求适时调整流转税与所得税的比重

公平与效率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价值标准,其关系结构具有明显的社会历史性。以往我国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符合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但与这种增长相伴还有贫富差距的拉大。有资料披露,我国最贫困的20%的家庭其收入仅占全社会家庭收入的4.27%,最富有的20%的家庭其收入却占全社会家庭收入的50.24%,收入状况明显呈现出“富有者越来越富裕、贫困者越来越贫困”的两极分化特征。

根据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规律,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处于3000~10000美元时,则意味着该国的经济社会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社会矛盾逐渐凸现并可能激化,因此,如何处理好社会矛盾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前途命运:处理得当,国家将进入一个“黄金发展时期”——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顺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若处理不当极易激发严重的社会矛盾,导致经济社会发展徘徊不前。2011年我国人均GDP达到5432美元,已步入中高收入国家行列,这意味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已进入到了这样一个“敏感”阶段。这个阶段面临的突出矛盾已由原来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严重的低效率转变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出现的严重的不公平问题。因此,有人主张我国今后的改革需要以“效率为先”转向以“公平为先”,或者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应开始“淡出”,逐渐向“公平与效率并重”或“公平与效率优化组合”过渡。

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权衡,并不一定必然要求构成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调节取向都具有同一特征,各经济变量的选择应该依据自身的本质属性和内在功能相机抉择。因此,本文认为应兼顾公平与效率并进行优化组合。其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结构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关注社会公平提供了新的理论视野;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五中全会强调分配制度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而不再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六中全会再次强调“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可见,我国的收入政策和原则的调整已经开始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随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正义”的转变,治税理念也应适时转变。我们认为,我国的治税理念不仅理应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正义”,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更应“旗帜鲜明”地立足于“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这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内在要求。因为,税收是政府参与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而收入再分配的核心是公平。

治税理念的转变客观上要求适时调整税制结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逐渐走向成熟,税制结构的一些负面效应不可避免地开始显现出来:一方面是所得税占比过低的负面效应。由于所得税特别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以及遗产税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所得税比重过低,尤其是来自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过低,必然会影响税制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正常发挥,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另一方面是流转税占比过高的负面效应。高流转税与高物价密切相关,由于流转税占比过高,我国的税制结构呈现“由企业缴纳、走价格通道”的特点,也就是说,在现有税制结构下,物价越高,税收越高,而高税收则反过来又推高物价,如此循环,削弱了居民的消费能力。纵观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演化进程,我国税制结构目前出现的这种负面效应,同发达国家自18世纪中叶起逐步形成的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时出现的负面效应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借鉴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我国应在“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治税理念下适时调整流转税与所得税的比重。

三、税制结构的调整不应“刻意而为”,而应“顺其自然”

我国流转税占比高、所得税占比低的税制结构需要调整,已成为税收理论界和税收决策部门的共识,但如何调整还存在着很大分歧。从见诸于报端和媒体的议论看,人们每每谈及这个问题,其出发点大都是为了矫正“双主体”的“跛足”,这是对税制结构调整取向认识上的一种偏差。我们认为,目前我国进行税制结构调整不应一味地为追求或达到“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而刻意降低流转税比重、提高所得税比重,因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理论上存在着重大缺陷。

对于我国税制结构中主体税种的设计,税收理论界和税收决策部门一直都有一种近似于约定俗成的“双主体”观点,认为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应该由商品税(流转税)和所得税组成,二者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占有相近的比重,在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方面共同起主导作用。这种观点的本意是想通过综合商品税的资源配置和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优势,互补各自的缺陷,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税收制度的总体功能。但本文认为,按照税制结构优化理论,“双主体”的理论依据是难以成立的,而且恰恰正是在这一点上,“双主体”观点陷入了税制结构优化理论研究的误区。

税制结构优化理论从具体分析各税种之间的相互影响人手,论证如何实现税种之间的相互协调和最优化组合,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税收制度的总体功能。结论是:税收制度总体功能的实现依赖于各税种个体功能的实现程度,但税收制度的总体功能并不等于各税种个体功能的简单相加。这是因为,各税种的个体功能之间存在着交叉和重叠,任何一种税的征收都不仅影响自身功能的发挥,而且还会影响其它税种乃至整个经济的运行,因而,需要在各税种的个体功能之间进行有效协调。

按照税制结构优化理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税种之间通过价格、货币等中间机制相互影响,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收入征集方面,各税种间的相互影响集中表现为,一种税的征收量会影响到其它税种的征收量。在既定时期内,既然可供政府参与分配的国民收入总量是既定的,那么,各税种在征收量上就存在着相互消长的关系。如商品税和企业所得税,虽然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税,但也有此消彼长的关系。因为,这两种税一般都是由企业直接缴纳的,在价格受到行政限制而固定不变时,商品税是不能转嫁给消费者的,纳税者即为负税者,因此,在性质上商品税类似于企业所得税,二者都直接减少企业利润。这就要求在征集收入方面二者要有适当的分工,即若高征商品税就不应高征企业所得税,高征企业所得税就不应高征商品税。其实,这种协调关系即使在价格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中也是必要的。因为,当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时,除非某种商品需求完全没有弹性,否则,商品税税负将始终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负担。这就意味着商品税在价格放开的情况下也会直接减少企业利润,因此,它同企业所得税在征收量方面存在着消长关系,人为地让商品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成为主体税,显然是不恰当的。二是在资源配置和收入再分配方面,各税种间的相互影响表现为,税收对资源配置目标和收入再分配目标的实际影响并不仅仅取决于某个单一税种,而是取决于各税种的综合影响。从一般均衡分析的角度看,所有的税种对政府的某个特定政策目标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货币和价格等中间机制的作用下,无论在资源配置方面还是在收入再分配方面,L类税的征收总是会影响到另一类税的收入规模,同时也影响其发挥作用的空间,而且,这种影响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而是一种对应与交叉并存的关系。商品税不仅具有资源配置功能,通过内部各税种的合理设计,还可以兼顾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同样,所得税也可以兼顾资源配置的功能。因而,那种简单地认为只要将两类税绝对均衡地置于税制结构中就可以做到资源配置与收入再分配功能并重的完美构想,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

基于此,本文认为,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需要调整,但如果刻意地按照“双主体”的模式进行调整显然是不可取的,这只能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增加额外负担。因此,税制结构的调整应该“顺其自然”。所谓“顺其自然”,就是按照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管理水平来调整,进一步说,就是在“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下进行调整,即朝着税制结构优化目标迈进。

实际上,我国始于2004年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朝着这一目标迈进了,如增值税的转型、企业所得税的“两法合并”,都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增进了消费领域的公平性;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提高和最低一档税率的降低,增加了中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同时,这种“顺其自然”调整的结构优化效应也已经开始显现。例如,2004~2011年流转税的比重平均已由1994~2003年的61.35%降为53.97%,下降了7.38个百分点;所得税的比重平均也由17.17%提高到25.55%,提高了8.38个百分点。目前,这一调整还应继续朝着税制结构优化目标迈进。

1.流转税:继续推进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一是进一步规范、理顺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征税范围,逐步以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彻底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与经济结构调整。我国已于2012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后又于2012年8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市,从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效果看,2013年有望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试点。“营改增”作为我国“十二五”时期税制改革的重点,不仅是推动第二和第三产业融合、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的迫切需要,也是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优化我国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因此,下一步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选择适当时机,尽快将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与商品生产和流通紧密相关的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等劳务服务领域。同时,还应考虑调整增值税税率。在我国周边18个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中,有15个国家和地区的增值税基本税率不超过15%,相比而言,我国的税率偏高;另外,基于目前我国营业税税率多在3%~5%之间,“营改增”后17%的增值税税率也有一定的下调空间,因此,为保持两个税种税负的大体平衡,并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税负大体相当,从中长期目标看,需要适当分步调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二是进一步规范理顺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一方面,根据节能减排的要求,将一些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高耗能、高污染的资源性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充分发挥消费税“寓禁于征”的环境保护作用,弥补我国当前没能开征独立环境税的制度性缺陷,增进我国税制的绿色化功效;另一方面,应根据对奢侈品范围的重新界定,相应地取消对化妆品和金银首饰等的征税。因为,随着人们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这些产品都已成了一般性消费品而非奢侈品,对其继续征收重税不但不利于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反而还会因重税造成的境内外价差,导致我国境内消费的大量外流。

第5篇:商品经济的主要矛盾范文

【关键词】经济区/综合性/经济中心

一、历史经济区域概念的产生

经济区是由多种自然地理要素,包括地形、土壤、气候、资源的相对一致性和与之相协调的人文环境(历史文化传统、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科学技术)所决定,以劳动地域分工为基础,各具产业特色的地理区域。经济区域与经济区域之间商品流通是经济区域形成的必要条件。我国国土辽阔,各地区之间自然条件有很大的差异,由此而导致经济和人文现象的差异同样是十分明显的。根据我国的自然条件(主要是气候和地貌),可以划分为东部季风气候区、西北干旱和半干旱区、青藏高原高寒区三大自然区,这三大自然区决定了我国经济区格局的基本框架。同时这三大自然区内部也同样存在自然和人文环境要素的差异,在历史上先后出现过不同社会产业的地域分工,这种产业分工和差异便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区。

在我国古代社会的早期,由于经济开发不足,生产力低下,区域间产业分工不明确,商品经济还处于萌芽状态,区域间商品市场体系没有形成,经济区的边界是模糊的、不明确的。大致到了春秋战国时代,随着金属工具的用于生产,农业、手工业生产力的提高,各地根据本地的自然条件所生产的具有本地特色产品的产业兴起,除了满足本地区需要外,可以将多余的产品与他区进行交换,并从中获利,于是形成一定规模商品交换和贸易,产业的区域分工初步形成,开始出现经济区的雏形。正如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中所指出:“由于自然条件不同,即由于土地肥力、水域或陆地、山区和平原的分布不同,气候和地理位置,有用矿藏的不同以及土地的天然条件的特点不同,又有了劳动工具的天然差别。这种差别造成了不同部落之间的职业划分,我们一般应在这些部落相互进行的交换中发现产品向商品的最初转化。”(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34页。)到了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产业区域分工已经客观存在,经济区域的概念在当时人们观念里也有所反映。例如《尚书·禹贡》中以山岭、河流、薮泽、土壤、物产、贡献以及交通道路划分的九州,不仅是一种综合的地理区划,实际上也是经济地理区划;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第一次将汉朝全境分为山东、山西、龙门碣石以北和江南四大产业区,汉成帝时刘向的《域分》、朱赣的《风俗》,《隋书·地理志》各州后序,《宋史·地理志》各路后序,虽然都是以“物产风俗”划分的人文风俗区,实际上也是经济地域差异引起的人文地域差异的反映。因此可以说我国古代经济的地域差异在人们的观念里已经存在了。唐宋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地区间产业分工明显,商品贸易频繁,经济区域的特征更为显著,这在区域差异比较大的南方地区更为突出。南朝以来以至唐宋延及明清时期的所谓“三吴”、“江南”、“两浙”、“荆湖”等等已不仅是政区名称,更贴切的是经济区域的名称。明人王士性《广志绎》根据浙江省内不同自然、经济条件分为若干亚区,其云:“浙十一郡惟湖最富,盖嘉、湖泽国,商贾舟航易通各省,而湖多一蚕,是每年两有秋也”;“台、温二郡,以所生之人食所产之地,稻麦菽粟尚有余饶。宁波齿繁,常取足于台,闽福齿繁,常取给于温,皆以风漂过海,故台、温闭籴,则宁、福二地遂告急矣。”这就是说,在浙江省内还分为若干经济亚区,各经济亚区间的商品交换已成为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行为。明清时代大体上各省自成一大经济区,而省内又按自然条件分为若干亚区,这种亚区又可能跨省而成,如所谓“江南”即指长江三角洲经济区而言,虽然对“江南”范围的界定有不同看法,如有人认为苏、松、常、镇、宁、杭、嘉、湖、太八府一州为江南经济区(注:李伯重:《简论“江南地区”的界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有人认为应该是苏、松、常、杭、嘉、湖。(注:陈学文:《明清时期太湖流域的商品经济与市场网络》,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不论怎样,“江南”一地作为一经济区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宋代以后,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地区产业差异更为明显,经济区的存在更为明确,经济区的等级、层次更为繁复。对此进行研究,是我们全面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经济、文化的区域差异和区域整合问题的重要切入点。

二、历史经济区域形成的历史和地理条件

在我国人类社会早期,地域、部落之间农业、畜牧业分工并不是很明确的。至少在黄河流域古代社会的早期,原始农业、畜养、采集、狩猎同时并存。我们从考古发现和文献资料中都可以看到,从新石器时代开始到古代社会早期,华夏地区以及周边草原森林地区产业中兼有原始农业、畜养和狩猎的痕迹。以后随着生产力的提高,采集经济向原始农业发展,狩猎经济向畜养、游牧经济发展,标志着攫取经济向生产经济进步,以后逐渐形成以农业为主兼营畜养的部落与地区和以畜牧为主兼营农业的部落与地区。这种选择和变化,很大程度决定于所处的自然条件,如春秋战国以后,北方草原区形成畜牧区,东部季风区形成农耕区,东北高寒区还停留在采集狩猎阶段等等,由此形成的这种经济区本质上也就是自然-经济区;这种经济区之间的物产互补和交流成为当时人们生活的必需。《荀子·王制》:“北海则有走马吠犬焉,然而中国得而畜使之;南海则有羽翮、齿革、曾青、丹干焉,然而中国得而财之;东海则有紫@①鱼盐焉,然而中国得而衣食之;西海则有皮革、文旄焉,然而中国得而用之。”可见在春秋战国时代中原与周边地区在产业差异上的互通有无是很频繁的,不可或缺的;从自春秋战国至汉代初年,农耕区和畜牧区之间、农耕区内部商品经济已经相当发达,一直延续到汉代,《汉书·食货志》说:“时民近战国,皆背本趋末”,就是说汉代初年,商品贸易在社会上还有很大影响。由此可见,不同产业区域之间商品贸易是经济区形成的必要条件。其次,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特别是西部、西南部和北部地区,主要是汉族以外少数民族的聚居地,由于民族发源地的自然条件决定了该民族经济的特点,如北部蒙古高原上袤广绵亘的草原哺育了游牧民族,西南横断山脉地区的深谷密林决定了采集和狩猎成为当地民族的主要生产方式,东北高寒森林地带原始民族必然以采集和狩猎为生。以后随着民族活动的频繁,生产活动变化,如游牧民族所到之处,往往将畜牧业带至该地,而汉民族所到之处,无不垦地种植。因此民族经济也成为我国区域经济的一个特色;而这种民族区域经济间的互通贸易,很早就开始,一直延续到整个历史时期。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市籴一》:“互市者,自汉初与南越通关市,其后匈奴和亲亦通市,后汉与乌桓、北单于、鲜卑交易。后魏之宅中夏,亦与南陲立互市。隋唐之际,常交戎夷通其贸易,开元定令载其条目,后唐复通北戎互市,此外,高丽、回鹘、黑水诸国,亦以风土所产与中国交易。”民族区域之间的贸易,也是反映不同经济区的一个方面。其三,由于我国很早就形成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为全国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自然条件发展不同产业门类提供了条件,同时出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也就是中央政权对地方经济管理上的需要,尤其是当地方政权特别关注地方经济发展时,有过多的干预,于是经济区的划分和调整往往与政治形势和政区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我国历史上曾出现过多次分裂局面,原先在统一政权的同一经济区,分裂后必然形成不同的经济区。行政区和经济区有密切的关系。故而我国历史上的经济区往往包含自然

、民族、政治三方面的特色。我国历史上早期的经济的区域差异,可按自然条件分为农耕、游牧、渔猎三大经济区。这三大区实际也是汉族政权和游牧民族、采集狩猎民族的活动区。汉文帝给匈奴单于书云:“长城以北,引弓之国,受令单于;长城以内,冠带之室,朕亦制之。使万民耕织,射猎衣食,父子毋离,臣主相安,俱无暴虐。”(注:《汉书》卷四《文帝纪》,中华书局标点本。)这就是自然区、民族区、行政区和经济区合一的反映。

在这三大区中,从自然、人口、资源、文化各种条件而言,东亚季风区的农耕区都占主要地位。这里人口最多,几占全国人口的90%以上,资源最丰富多样,生产力最先进,最早进入文明社会。因此这里最早出现经济的区域差异,其先决条件是农耕发展到一定程度,有足够的粮食提供给社会,可以使一部分人从事适应本区自然条件的其他产业,以其产品与他区进行交换,首先就是经济作物商品化,也形成经济区之间贸易的主要内容。例如《史记·货殖列传》载,战国秦汉时代时“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获;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各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千亩卮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这种经济作物的区域差异才能初步形成经济的区域性。其中又可以自然、社会、人文等因素的差异分为若干亚区,各经济亚区因其经济在全国的影响,在全国的地位也不同。以后,随着自然环境变化以及人类适应自然能力和生产力的提高、社会分工的细化,商品流通的加强,以及地缘政治因素的变化,不仅经济区边界会发生调整,同时也会引起经济区在全国地位的升降。无论大区和亚区的经济区域调整、变化的因素也是多种的,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然因素(主要是气候和地貌),就是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经济区的调整,例如蒙古高原上一次巨大风暴、寒流,使生存在高原上的游牧民族大规模南迁,形成游牧区的南扩;黄河一次重大改道,就可能引起河北、河南经济区的调整,一次大规模的洪涝干旱灾害引起环境变化和人口迁移,就可能引起一些经济区地位的衰落和一些经济区地位的上升。二是政治格局变化引起的经济区调整,如长期大规模的战争,可能造成一些经济区的衰落和一些经济区的兴起,如关中地区自两汉末年战争的破坏,其经济地位明显衰落;南北政局分裂时期以秦岭、淮河一线为南北分裂界线和以长江为南北分裂界线,经济区的格局就不同。又如首都所在地的确定和转移都可能引起经济区的变化。这在我国传统的中央集权的国家里,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这种变化是很显然的。三是人口和民族迁移活动引起的经济区格局的变化,如农业民族的北移和游牧民族的南进,农耕民族向西南、东北地区的扩展,就可能引起经济区划的变化。秦汉时内地人口的移向北边,“定襄、云中、五原,本戎狄地,颇有赵、齐、卫、楚之徒”(注:《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中华书局标点本。),必然引起高原地区草原的农耕化,反之,魏晋时期匈奴入居中原,自然会将原有的耕地辟为牧地。西晋永嘉之乱、唐代安史之乱、北宋靖康之乱引起的我国历史上三次人口大南迁,对南方地区社会经济变化起了重要作用。四是产业分工的细化,如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自然资源的重要性的显露,手工业的发达,商品经济的发展,引起经济区的变化。如宋代以后长江以南地区蚕桑、植棉、茶叶业、矿冶业和造纸、瓷器业等其他手工业的兴起和发展,原料和产品生产地的分离,商品市场网络的形成,从而引起经济区的变化和细化。经济区之间分工和差异主要表现为商品交换贸易,早期的交换和贸易主要在大区间进行,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业、手工业分工的细化,同一大经济区内经济亚区间的商品贸易量也会增加,于是中心城市和交通路线的布局也随之变化,最后引起经济区格局的变化。

我国古代不同经济区,对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影响。20世纪30年代冀朝鼎曾作文提出基本经济区的概念,“中国历史上的每一时期,有一些地区总是比其他地区受到更多的重视。这种受到特殊重视的地区,是在牺牲其他地区利益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这种地区就是统治者想要建立和维护的所谓基本经济区。”“中国的统一与中央集权问题,就只能看成是控制着这样一种经济区的问题:其农业生产条件与运输设施,对于提供贡纳谷物来说,比其他地区要优越得多,以致不管哪一集团,只要控制了这一地区,它就有可能征服与统一全中国。这样的一种地区,就是我们所要说的基本经济区。”即每个时期封建王朝都有一个或几个基本经济区,是这个王朝生存的经济基础。当基本经济区衰落时,这个王朝也由此衰落。而新王朝的崛起必需寻找新的基本经济区。(注:冀朝鼎:《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8、10-12页。)由于当时资料条件的限制,冀文在具体论述上尚有可商榷处,但其基本观点是可取的。从这个问题上剖析进去,我们将发现对古代中国经济区及其演变的研究,是对中国古代王朝兴衰的原因深层次认识的重要条件,同时也能对今天全国区域经济的形成和变化的历史背景有深刻的理解,从而有利于现有经济区域的改造和规划。

三、历史时期经济区域划分的几条原则

我国历史时期划分经济区有些什么标准呢?这是需要研究的问题。李伯重《简论“江南地区”的界定》中说:“关于中国古代经济区域的划分标准,我国史学界尚未有深入讨论。在海外学术界,则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另一种则以自然条件为根据。显然,对于经济史研究来说,后一种意见比较恰当。这种见解首先由施坚雅先生作出系统的理论阐述,后又由斯波义信先生加以发展和改进,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区域研究理论。施氏的理论主要着眼于水路交通,故其理论的核心可简述为‘地域即河川流域’说。斯氏则在重视水路交通的同时,也强调生态系统的作用,从而把施氏‘地文地域’说发展为‘地文-生态地域’说。我们认为施氏、斯波氏的理论是站得住脚的。但是还需要补充一点,即:我们所划的经济区域,在古人心目中,应当也是一个特定的概定(念?)。换言之,得到历史的承认。鉴于以往学术界对于江南地区的界定缺乏共识,我们认为有必要根据上述理论与意见重作划分。在确定其合理地域范围之前,有必要将我们所依据的划分标准,作一简要说明。首先,这个地区必须具有地理上的完整性,必须是一个自然-生态条件相对统一的地域,换言之,在其外部应有天然屏障将它与毗邻地区分隔开来;而在其内部,不仅应有大体相同的自然-生态条件,而且最后还属同一水系,使其内部各地相互发生紧密联系。其次,这个地区在人们心目中应当是一个特定的概念。也就是说,不仅由于地理上的完整性与自然-生态条件的一致性,而且也由于长期历史发展所导致的该地区内部经济联系的紧密与经济水平的接近,使此地区被视为一个与其毗邻地区有显著差异的特定地区。”我们认真读了李伯重先生的论文,认为他将他所定的标准对明清时期“江南”地区划分作为一个经济区是完全正确的。但这个标准是否适合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所有经济区呢?我们认为还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这里需要补充一下,施氏的经济区域理论是从他研究历史上城市体系角度出发的,他在《中国历史结构》一文中对中国历史上大经济区的观点,大体上可概括为下列几点:一是“每一大区经济都是在某一自然地理大区中形成并完全被包容其中,这种自然地理大区是依流域盆地而划分的。”二是这些区域的核心区,都处于河谷中的低地,中国传统社会里,以农业生产为主,而核心区的可耕地自然条件最好,交通运输最为便利,成为交通枢纽。因此核心区比边缘区商品化程度更高。每一区的中心城市都兴起于核心区,并以不同层次,不同核心区构成不同层次的城市网络。于是在“每一个主要的自然地理区域中,都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城市体系亦即彼此来往频繁而集中的城市群,城乡之间的联系也很多,但大都局限在区域内。”三是大区经济应看成为复合的体系,内部是有差异的、相互依存、一体化的,尽管这些特征在边缘地区较核心地区松散。(注:王旭等译:《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城市研究》,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0-12页。)

施氏的理论是有其可取之处的,例如任何一大经济区是有其核心区和边缘区,但核心区是否必然是该大区的河谷低地,则未必然,应视某一特定时代的其他人文因素而定。此外,认为一大经济区内部是有差异的复合体的观点也是可信的。斯波先生在施氏的理论上加入了生态系统作为考察的依据,即将人类活动引起生态系统变化的因素作为参照模式,比施氏理论又较为全面。但他们所研究的对象,在时代上偏重于宋代以后,地域上偏重于江南。这种模式是否适合整个历史时期,是否适合全国的范围,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总之,以往关于经济区域划分的种种理论有其正确的部分,也有其不全面的缺陷。首先,单单强调自然区域的条件,可能会给予人们一种误解,似乎历史上的经济区是一成不变的。因为历史时期除了黄河下游河道迁徙以外,其他自然地理要素只有量的变化,没有质的变化。那末是不是可以认为二三千年来我国经济区的格局基本没有变化?显然是不能的。其次,我国历史上农耕民族与游牧民族势力曾互有进退,同一自然生态区如鄂尔多斯高原,当游牧民族占有时,则成为畜牧区,这就可能与其北面的河套平原形成一个经济区;当农耕民族占有时,往往变成农耕区或至少是半农半牧区,则可能与其南面的陕北高原形成一个经济区。可见民族活动对经济区的变化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其三,历史上经济区有过不小的变化,当经济开发不足,商品经济不发达时期,经济区的地域比较大,核心区与边缘区的距离较远。不同的自然地理单元可能存在于一个大经济区内;当经济开发充分,农业、手工业生产力大大提高,产业分工细化,商品经济繁荣发展时,经济区就可能划小,原先一个大经济区就可能划分为几个经济区,如两汉时期的“江南”经济区与明清时期的“江南”经济区地域就不同。其四,我国历史上曾出现过相当长时期的政治分裂局面,同一自然地理单元在不同的政权统治下,就可能分属不同的经济区。如河北平原和山西高原在宋辽时曾分别属于两个政权,因此河北平原或山西高原在宋辽时就不可被认为是一个经济区。由此可见,划分经济区除了重要的自然生态条件外,人文因素还是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然而我国古代划分经济区域应该有那些标准呢?我们认为自然生态的相对一致性、完整性无疑是最基本的条件,但仅此还远远不够,因为历史时期人文环境的变化十分复杂,不同时期经济活动差异又很大,所以不同时期的经济区域的划分还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劳动分工的地域差异,即本区与他区在主要产业上的差异性,从大处而言,如农耕区、畜牧区、渔猎采集区和农牧交错、狩猎采集混合经济区等等;从小处而言,农耕地区内又可分若干亚区,如水稻作物区、干旱作物区、经济作物区等等。二是我国在近代化以前,基本上还是处在自给自足封闭式的小农社会,某一地区的基本生活用品,不可能全部依靠他区的供应。因此各经济区在主要产业分工的前提下,还有其他产业辅助,以使其成为一个可以独立生存的地区,如关中地区固然是一个农作区,然“其山出玉石,金、银、铜、铁,豫章、檀、柘,异物之类,不可胜原,此百工所取给,万民所@②足也。又有jīng@③稻梨栗桑麻竹箭之饶,土宜姜芋,水多蛙鱼,贫者得以人给家足,无饥寒之忧。故丰镐之间号为土膏,其贾亩一金”(注:《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中华书局标点本。)。如巴蜀地区“沃野千里,土壤膏腴,果实所生,无谷而饱。女工之业,覆衣天下。名材竹干,器械之饶,不可胜用。又有鱼盐铜银之利,浮水转漕之便。”(注:《后汉书》卷一三《公孙述传》,中华书局标点本。)如清代江南苏、松、太、常、杭、嘉、湖自成一经济区,当无异议,其农作有稻、棉、桑三种作物相对集中,鱼盐之产也很丰富,同时又是棉、丝纺织业中心。珠江三角洲当为一经济区,水稻为其主要农作,但其经济作物专业化十分突出,果树、甘蔗、荔枝、香蕉等热带水果以及基塘养鱼,成为农村主要产业,清代中期以后地区经济发展迅速,这正是商品经济发达的结果。明清时期华北平原(冀、鲁、豫)除了粮食作物(麦、豆、高粱)外,还有经济作物棉花、烟草、枣梨、药材、酿酒产业。因此产业的综合性也是古代经济区的特色之一。三是在大产业分

工前提下,还有产业的专业化方向,如农业区中有水稻产区、旱作产区、渔业区、经济作物产区、矿业区,经济作物区中有蚕桑区、植棉区的差异等等的专门化,以此专业化产品得与他区进行交换与贸易。《盐铁论·本议》:“陇蜀之丹漆旄羽,荆扬之皮革骨象,江南之nán@④梓竹箭,燕齐之鱼盐旃裘,兖豫之漆丝chī@⑤@⑥,养生送终之具也。待商而通,待工而成。故圣人作为舟楫之用,以通川谷,服牛驾马,以达陵陆;致远穷深,所以交庶物而便百姓。”揭示了各地区特定产业及其互相间的物资交流,成为人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四是经济中心城市及其辐射范围,即全区生产、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最集中的城市和以此城市为中心形成的城市网络和交通网络。《盐铁论·力耕》:“自京师东西南北,历山川,经郡国,诸殷富大都,无非街衢五通,商贾之所臻,万物之所殖者……宛、周、齐、鲁,商遍天下。故乃商贾之富,或累万金,追利乘羡之所至也。”《盐铁论·通有》:“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阳,齐之临淄,楚之宛、陈,郑之阳翟,二周之三川,富冠海内,皆为天下名都。非有助之耕其野而田其地者也,居五诸侯之衢,跨街冲之路也。故物丰者民衍,宅近市者家富。”概言之,划分经济区域应有区域性、综合性、专业化、中心城市四条标准。

四、经济区与自然区、行政区的关系

经济区与自然区、行政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自然区的划分,是根据岩石、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自然地理要素相对一致性所划分的区域。行政区则是按照统治者为加强地方统治的政治原则所划分的区别;有时为发展经济、巩固统治,可以考虑自然地理要素,有时则为了加强中央政权的控制力,有意违反自然地理原则。这在中国历史上事例很多,如汉代的长沙国,元代的陕西、湖广、江西行省划分,明代的南京划分等等。经济区则是根据产业的地域分工和商品贸易经济原则划分的,已见上述,不再赘述。行政区是封闭的、内向的,经济区则是开放的、外向的。这三者是出发点不同的三类地理区划。程民生《宋代地域经济》一书中说:“经济地理与行政地理不是一个概念,但二者联系十分密切。行政地理的划分一般以经济地理为基础的,所以研究历史地域经济,仍须以政区的划分为空间区划。”(注:程民生:《宋代地域经济》,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这种处理方法似乎过于简单了些。当然,经济区的划分不能不考虑自然地理条件,这一点似无需赘述。同样,经济区的划分不能不考虑行政区的要素,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国家,政府的行政体制常常要控制和干涉经济活动,使经济区服从于行政区,尤其是宋代以后中央集权空前加强,地方行政长官为了加强税收、协调地方经济、用行政手段支配社会经济部门的管理,如在同一政区内发展同类经济,统一施行对自然环境的利用改造,以及颁布适应地方条件的经济政策等等,使经济区与行政区协调起来。所以明清时期经济区与行政区大致吻合。正如杨国桢在《清代社会经济区域划分和研究架构的探索》一文中说:“清代社会经济区域的调整和行政区域的变动是并行不悖的。社会经济区域的划分,可以借用行政区域的划分系统。比如说,我们可以行政县、乡、村作为社会经济区域的基层单位,而把行省作为社会经济区域的地方单位。”(注:《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7页。)但这只能是在基本属于同一自然经济的结构条件下,凡行政区与自然区违背的情况下,经济区就未必与行政区合一,如明清环太湖流域的苏、松、常、太、杭、嘉、湖自成一经济区,就不受江苏、浙江两省的限制。施坚雅也说:“经济发展和朝代更迭很难一致,正如区域经济并不完全受帝国行政单位影响一样,事实上,它们的相似之处是很接近的。”(《中国历史结构》)可见虽然明清以来,经济区与行政区比较一致,但当地方经济进一步发展时,经济区必然要突破行政区的框框。

自然区的变化是缓慢的,有时需要数百年甚至上千年。行政区的变化则为常见,历史上一次改朝换代,往往会引来行政区的一次大变动,有时一个朝代内前后也有大变化,如汉、唐。但经济区则不一定因行政区的变动而变动,如明、清。经济区的发展有其继续性、稳定性的一面,它不是随着政权更递、行政区的变化而变化,而是随着生产的发展,产业地域分工的演变而演变。这就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产业结构发生了变化,地域分工有了新的调整,商品贸易开创了新的局面,新的经济区的出现将是必然的结果。

第6篇:商品经济的主要矛盾范文

[关键字] 诚信制度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谐发展

诚信就是诚实守信,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诚信是做人处事的根本,也是商品交换的重要前提,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而以拖欠款、违约、侵权、虚假信息、假冒伪劣产品、质量欺诈等不诚信行为为手段进行的商品交换,只是一种一次性的、短暂的交易,而且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坏交换者的信誉、市场交换的秩序、社会的道德和谐等。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诚信缺失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其中,对于当今市场经济的主要竞争者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威胁国有企业改革和民营企业继续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特别是在民营企业对国有企业的兼并、购买的过程中,不是民营企业侵吞国有企业的资产,就是国有企业损害民营企业的利益。建立和谐社会,当然包括建立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为此,必须从构建和谐市场的角度,从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出发,规范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竞争行为。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诚信缺失给双方的发展都带来了负面影响,一方面国有企业改革难以顺利推进,另一方面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受阻。

一、从国有企业来看,国有企业诚信的缺失对民营企业会造成的外部不经济

1.造成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后管理成本的增加

国有企业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是多年来政企部分,政府干预过多的根深蒂固,不但企业的经营管理由政府说了算,就是企业的改革也是政府说了算,忽略了广大职工的意见,缺少应有的民主表决,否认了国有企业职工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民主表决的权利,这是国有企业内部诚信的缺失。某些国有企业在改制的前两天或者更有甚者在改制完成后,职工才知道企业已经被民营企业收购和兼并。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和管理上的不民主正是国有企业缺乏诚信的一个重要表现,而且很容易给收购、兼并它的民营企业造成诸多不稳定因素,比如因职工情绪激动而出现的罢工、示威等现象,使民营企业的管理成本直线上升,经济效益迟迟不能实现。

2.造成民营企业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是国有企业形成一方垄断的重要原因,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基础,这对处于竞争弱势地位的民营企业来说,是一种诚信上的缺失,是不公平的竞争。按理说,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都应该享受到公正的国民待遇。但是由于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挥之不去的暧昧关系,使得国有企业更有机会接近权利部门,通过不诚信的手段为公权利的寻租提供机会,从而影响、更改政府的意志为自己服务,造成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事实上的不平等。例如,重庆市的国有的渝运、长运等企业只需要向政府缴养路费、运管费、税金等900元~1200元的费用,公交集团不但什么都不交,还要享受政府的补贴,而民营客运汽车每年每月需要3000元左右,相当于国有企业每辆车的3―4倍。

3.破坏信贷市场秩序,增加民营企业信贷成本

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都姓“国”,很自然的,国有企业在信贷上较民营企业来说处于竞争优势地位。但是由于国有企业正处于改革的阵痛期,还债能力较差,有的国有企业根本就还不上贷款,托、欠、赖帐现象比比皆是,使得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逐年增加,不断增加贷款门槛,“惜贷”现象日益突出,造成了实力相对弱小的民营企业无处、无法贷款,发展严重受阻。即使民营企业贷款成功,成本也是非常高的,如,在重庆,一民营企业贷款6000万元,银行规定它只能使用3600万元,剩下的2400万必须放在银行作为担保,这无疑降低了企业融资的效果。

二、从民营企业来看,民营企业诚信的缺失对国有企业会造成的外部不经济

1.扰乱了整个市场的和谐秩序,增加了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

民营企业经营初期,规模小、资金少、技术落后,处于市场竞争的底端。为此,不少民营企业假冒伪劣等不正当交易,从中渔利,损害了相关国有企业的信誉。在国家执法制度还未健全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只有自己亲自“打假”,这无疑增加了企业不必要的经营成本和管理成本。

2.增加了国有资产流失的机会

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促进国有企业转制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却有不少民营企业打着并购国有的幌子,用非诚信的手段,购买国有企业部分或全部产权后,却不按照原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肆意对国有企业的信誉、商标等无形资产和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侵占、挪用和转移,造成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现象严重。

3.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难度

国有企业通过与民营企业合作,引进民营企业灵活的管理模式,加快了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但是,从某些角度来看,由于一些民营企业的不诚信,也会延缓此进程。比如,有的民营企业进驻国有企业后,一反合同内容,对国有企业原有的职工全部无条件地解聘,这就使得部分群众对国有企业改革产生了不满甚至敌对的情绪,从而出现职工静坐、罢工或围攻政府机关等现象,既增加了社会矛盾,又为接下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增加了改革成本。

三、总的来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诚信缺失对和谐的市场环境造成多方面的负面影响

1.诚信缺失导致博弈双方总的利益都受损,难以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市场经济是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如果双方交换的不等价,必定造成一方利益的获得以另一方利益的损失为前提。在不诚信行为下进行的交易,就是不等价的交换,是非公平的博弈,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不诚信的一方以自身的信誉为代价,虽然取得了一次投机性赢利,却丧失了持续交易的可能性,因为这种建立在不诚信基础上的交易也是难以维持的,是短暂的交易,一次性的交易。在以后的交易中,缺乏诚信资本的支撑,交易完成的困难系数是相当大的。因此,这种缺乏诚信的交易破坏了多方共赢的前提,难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2.诚信缺失导致政府管理成本上升,市场经济建设进程放缓

诚信缺失的一个重要影响是造成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威胁到市场交易的健康、持续地发展。作为提供强制性制度的政府部门,对于企业诚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已经不能完全依靠社会道德、个人修养等非强制性制度的软约束,必须从政策、法律、法规的角度对企业的不诚信行为进行强制约束和惩罚,增加企业违反诚信的成本。但是,这些政府、法律、法规的制定并不是无成本的,而且政策、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监督、反馈、再完善等一系列工作都必然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无疑加大了政府的管理成本、调控成本、时间成本和其他相关的交易成本,放缓了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

第7篇:商品经济的主要矛盾范文

关键词:负荷变化;电力系统规划;影响;对策

Abstract:To effectively predict the power load is our power grid planning and design and so on related department to work,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the load forecasting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safe operation of modern power system, therefore, once appear abnormal load fluctuations, corresponding to have serious impact on design and planning of power grid.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load change on the influence of the electric power system planning, and puts forward a series of solutions, and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pocketed by.

Key words: Load changesPower system planningimpact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TM7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电力负荷也呈现出飞速前进的态势,对电力负荷的预测自然也就成为一项关系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同时,受到众多可以造成城市电网负荷变化的因素(如气候、政治及电力负荷自身状况等)影响,我们需从城市电网负荷特点和负荷预测条件出发,研究制定相应解决方法。

一、负荷变化对电力系统规划的影响

国家政策影响

国家从宏观层面上对基建工程进行“宏观调控”,进而“刺激”或“抑制”国民经济发展和用电产业对用电负荷造成的影响。

作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一、二、三产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性行业,电力工业如果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则供需矛盾突出,电力也就会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瓶颈”。只有当电力发展与负荷发展、国有财力投入保持在一个较为合理的比例范围内“动态的平衡”时,电力工业才可以说是进入到“良性循环”的程度。所以,电力工业也被称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近年来,由于各类工业、消费的快速增长,全国各地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给电力带来了较大的负荷,加剧了交通、能源、原料的供应紧张,让电力供应呈现出相对紧张的局面。有鉴于此,国家在各类基建行业推行紧缩政策,一定程度上控制住了过热的经济。但是,这种“钳制”又让我们相当一部分的企业呈现出“萧条”的状态,造成工业用电量增幅大幅度的下降,也让负荷超正常变化范围发生阶跃性下降。

自然环境影响

各类极端自然灾害的频发和气候变化给负荷因素也带来很大的影响。随着各类降温、取暖电器的普及应用,气候变化对负荷影响越来越不能忽视。就以我国经济相对发达的深圳电网来说,夏季的深圳气候炎热,有数据显示,深圳电网空调负荷可达城市最高用电负荷30%以上。当夏季温度大于35℃时,每上升l℃,负荷就需要增加大约80MW左右,气候变化势必会造成负荷的大幅度变化。同时,自然灾害也是如此,也会让负荷出现大幅度波动。

3、负荷预测方法对负荷因素影响

电网最大负荷程度是与工业用电比重、季节性用电配置、用户设备检修、产品结构等密切相关。目前的负荷预测,虽然也有较多的方法,有较大的进步,但本质上仍没有脱离“按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来确定电力发展速度”的传统束缚,而国民经济增速受人为影响容易失真,导致负荷预测值较大偏差。近年来,考虑高产出低能耗因素后电力弹性系数这一负荷预测重要参数越来越失去它应有作用。

4、虚报负荷或过高估计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对负荷因素影响

系统规划设计时,部分人员片面理解“电力适度超前发展”,不顾负荷发展实际,过高估计发展速度,最终以“量的积累导致质的飞跃”,既给国家造成投资上浪费,也给电网经济带来运行不利,使得负荷预测在短期内发生较大幅度变化。

5、对部分效率低的小火电上网未严格控制对负荷因素影响

一个规划期内,当基建规模确定后,负荷在某种义上讲是“在一定区间变化的常数”。因此总负荷被效率低下的小火电分流越多,大电厂供给电网的就越少。而电网的实际情况是,面对众多为自身利益而要求建设自备电厂的用户,我们并未百分之百地按国家能源政策对其进行严格审核,使少数“高耗低效”的小火电打着热电“联产”的旗号,堂而皇之地与大电厂和大电网供负荷。其结果不仅堵了自己的电“路”而且也给电网经济运行和总体效益带来损失。

6、规划时多强调“缺 电”的影响,而少研究“富电”对负荷因素影响

由于我国经济实力有限,多年来电力工业发展速度总滞后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缺电”便成为能源建设中的主要矛盾。过去的规划中,对缺电状况和影响可谓分析得淋漓尽致,这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电源建设,从而带动整个电力工业的发展。与西方家相类似(如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当国民经的发展达到相当水平后,负荷的增长便会进入相对的平缓区(曲线比较平坦),此时便应相应调整或延缓部分电源建设项目,并注意研究供需矛盾暂时缓和后所出现的新问题。在压缩电力投资规模同时,应积极开拓新的电力市场,注重研究“富电”带给电网的负面效应(如高周波问题,目前广东电网运行频率有时已高达50.2Hz),并尽可能按经济运规律,合理地对各大电厂进行运行优化组合,从而避免矛盾,更好地发挥大电厂的作用。

7、与生产、生活相关能源价格调整对负荷因素影响

近年来,不同能源价格均有较大调整。如市民用管道煤气价格上涨,均使电负荷较正常增长有过大上扬。因此,如果其它能源价格可以与电价相比,会一定程度上冲击电力市场。电价要适时调整,在进行负荷预测时,须考虑各能源价格的调整因素。

二、负荷变化对电力系统规划的影响对策分析

1、电力规划首先要服从国家宏观调,做好系统总规划。真正建立起市场观念,多方案布列负荷预测,既考虑高速发展又兼顾低水平方案,按不同负荷水平配套设计不同的电源和网络建设方案,不能做目标方案,以便于让系统规划有较大适应空间。

2、科学方法预测负荷,更准确迎合国民经济发展。将负荷预测与市场经济联系起来,重视电力市场调查,掌握电力供需信息。深入基层对大户调查,掌握第—手资料。应用新方法、新技术对负荷作综合分析,确定不同条件下的最优负荷方案,更好地适应外部国民经济发展对电力市场需求和内部电源、电网建设。

3、求真务实做好电力系统滚动规划,补充修正预测。每年至少一次的滚动规划需作硬性指标确定,随时捕捉负荷变化信息来充实到电网规划中。

4、定期举行负荷预测研讨班,传授、学习新方法,交流负荷预测经验。如果条件允许,以主网为依托,建立各区域负荷联系网,随时反馈变化,实现对负荷心中有数,更好地作好系统规划设计。

5、表扬和奖励在负荷预测中前期预测值与后来实际值相差不大、做得好、做得准的个人和电网,每年评比一次来激励负荷预测工作。

6、既要建好大电网,也要注重保持对农网和城市配网建设投资力度,扩大用电新市场。我国用电总体上还较为落后(人均年用电量仅446kWh),拥有巨大的电力销售市场潜力,在电力供需矛盾暂缓的今天,也是个可考虑的措施。

三、结论

从经济学角度来说,负荷预测实质就是电力市场预测。其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到电力工业发展。现在,随着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的不断调整,负荷预测重要性也越来越显现。所以,系统规划专业技术人员需尽可能关心和思考与负荷预测密切相关的各经济政策和问题,降低影响其准确度的不利因素。不断发挥市场的作用,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加强改进规划的方法,就一定会做好电力负荷的预测。

参考文献:

第8篇:商品经济的主要矛盾范文

关键词 生态移民 非物质文化 保护

中图分类号: G127

文献标识码:A

贵州省为加快解决贫穷落后的主要矛盾,提速转型跨越,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而进行扶贫生态移民。贵州省共有农村贫困人口1149万人,占全省农村户籍人口的33.4%,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口生活在深山区、石山区和石漠化严重地区。今年5月,贵州省启动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当时计划到2020年搬迁35万户150万人。

在扶贫生态移民的过程中,将显著改变移民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生产生活等各方面都产生变化,这必然对移民的非物质文化及保护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贵州省非物质文化的分布概况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主要分布于贵阳 、遵义、安顺、六盘水、毕节、铜仁、 黔东南、 黔南、黔西南,其中涉及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苗族古歌、道刻、侗族琵琶歌、侗族大歌、铜鼓十二调、木鼓舞( 反排木鼓舞)、芦笙舞( 锦鸡舞)、芦笙舞( 鼓龙鼓虎)、芦笙舞( 滚山珠)、傩戏、安顺地戏、彝族撮泰吉、木偶戏、八音坐唱、布依戏、花灯戏(思南)、侗戏、苗族银饰锻制技艺、苗族服饰( 刺绣)、丹寨苗族蜡染技艺、水族马尾绣、苗族芦笙制作工艺、玉屏箫笛制作技艺、苗寨吊脚楼营造技艺、乌当手工土纸制作技艺、贞丰小屯白棉纸手工制作技艺、石桥白皮纸制作技艺、茅台酒酿制技艺、牯藏节、姊妹节、布依族查白歌节、侗族萨玛节、端节、水书、仡佬毛龙节。这些非物质文化大多集中在苗、布依、侗、彝、水、回、仡佬、壮、瑶、满、白、蒙古、羌和土家等少数民族地区,是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活中逐步积淀并形成在建筑、服饰、饮食、婚俗、祭祀、节庆、艺术等了异彩缤纷的文化,是我国非物质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扶贫生态移民对非物质文化传承和保护的影响

根据中央民族大学包智明教授的观点,生态移民是因为生态环境恶化或为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所发生的迁移活动,以及由此活动而产生的迁移人口。而贵州省的扶贫生态移民更多地体现的是政府行为即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改变长期固定聚居在生态环境恶化,不适于人长期居住的环境,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以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同时兼顾扶贫和提高经济收入的迁移活动以及迁移出来的人口。贵州省的扶贫生态移民涉及的地区大多数是非物质文化所在区域,对非物质文化保护必然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原住地的变化及影响。

贵州省在扶贫生态移民中政府是起主导作用的,对迁出地搬迁工作是具有影响力的,扶贫效果也会见效。同时,会极大改变移民在生产方式、生活习俗以及宗教,引起非物质文化内在因素的变化,所依附的非物质文化地属资源也会随移民而不存在,其民族文化也会移民后个人观念、集体行为而改变。原住地的非物质文化在人们远离原本的生产、生活方式后给传承和保护带来困难,在一定时间后,原住地的非物质文化就失去,特别在贵州省原住地少数民族,他们保持着比较古老的生产、生活方式,本地的非物质文化依然保留较为原始的状态,一旦离开长期依存的环境,融入新的环境,他们的原住地的非物质文化逐步改变和融合在新的环境和文化中。

(二)迁入地的变化及影响。

移民迁入新居住地后,要融入当地的生产方式、生活习俗以及宗教,甚至要抛弃自己原来的一些观念,这样才能顺利融合于新的环境,享受当地居的待遇。因为,迁入新居住地的经济、文化都要比原住地的经济、文化要发达得多,所以移民迁入要想适应新的生活,就需要不断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名当地居民。当然,在刚开始的时候,移民迁入到新居住后,对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提高普遍认为没有到位,还有的认真贫富差距拉大,由于还没有适应当地各种环境,甚至有的移民表示要到原来的生活状态,回到曾经祖祖辈辈生活的地方去。但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后,他们认为只有融入当地,才能把这些落差缩小。所有这些行为,对移民所持的物质文化是一种改变和融入,有的消失,有的得到逐步发展。

移民到新居住地后,对当地的影响也是很大的,如贵州省三都县三洞乡的非物质文化中的瑞节,其中一个活动是跑马,其实在之前是叫挤马(圈起来一群马,看谁的马最先从马群中挤出来,这匹马就是最健壮的),到后来随着外来人口的迁移进住,商品经济的逐步发展和迁入人群的影响,把挤马改成了跑马。但扶贫移民具有政府主导性,所以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影响会比较大,具有规模性,特别是不同民族之间的迁移,对各民族的本身长期保存的非物质文化的来说,如何保护本民族的东西是一种挑战,同时也各民族之间的非物质文化的融合。

三、扶贫生态移民的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对策及措施

(一)加强政府主导作用,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和少数民族文化。

原住地少数民族移民后,他们长期形成的权利观和文化是不易改变的,政府要尊重他们的民欲民风、生产方式及,要在移民过程中考虑到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传承和保护,改善环境,促进发展,同时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度,使移民更好地融入到迁入地,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呈现多彩性。

(二)加大政府投入,让迁入移民与当地群众和谐相处,共同繁荣。

在扶贫生态移民中,存在土地资源容量有限,移民安置资金短缺,移民补助标准偏低,移民安置难度加大等问题,这需要政府加大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投入,让移民安心住下来,并迅速适应当地的生活环境和人文环境,与当地群众和谐相处,保障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所需经费,以促进迁入移民和当地非物质文化的共同发展,各放异彩。

(三)对非物质文化进行适度开发,与当地经济发展和谐共进。

移民到新居住地后,其带来的非物质文化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非物质文化不能完全屈从经济发展,而是要保障非物质文化的独立性和内涵,从而对非物质文化只能进行适度开发,要促进经济发展,也要对非物质文化进行传承和保护。

(四)提高传承人的待遇和地位,确保非物质文化的传承。

传承人是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沿袭的个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要的活态载体。不管是移民的传承人还是当地的传承人,都要提高他们的待遇和地位,以便于促进他们专心从事于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并带好学徒,把非物质文化发扬光大,后继有人。

参考文献:

[1]包智明.关于生态移民的定义、分类及若干问题.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6,(1).

[2]皮海峰,吴正宇.近年来生态移民研究述评.三峡大学学报,2008,(1).

第9篇:商品经济的主要矛盾范文

论文关键词:农业土地集体租赁;养老保障;所有权;经营权;租金

一、当前农村面临的主要问题

历史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要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农村社会的安定就必须对农村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有着清醒的认识。那当前农村面f临的主要问题有哪些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第一,农业发展后劲问题

农民要减负增收,农村要繁荣稳定,就必须首先发展农业。因此,发展农业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和切入点。农业的这种发展,不仅仅是量上的增长,更应当是质上的提高,是科技与农业相互溶合的过程。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政府为了鼓励人民群众生产的积极性,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作为农村集体所有的经营形式,这种经营方式是建立在公有和公平的基础之上,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制度的优越性,每个家庭都按其人口数承包到一定数量的土地,于是农村土地就被零星分割。农村土地的零星化,根本无法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效应,农村家庭的这种“各自为政”的局面,严重阻碍了先进科技的推广。农民在农村劳动工具系统极其简陋的条件下,只能把手工大量地投入到农业,进行精耕细作的传统生产,这无疑大大地提高了生产的个别劳动时间,增加了农产品的成本,在国际竞争之中处于不利地位。据测算,1998年,我国玉米价格要比国际市场的价格高出一倍,而且随着我国加入WTO,外国的粮食商品将以更凶猛的势头,以更低的价格涌入我国市场,这对中国传统农业来说是致命的。可见,要增强农业发展的后劲就要推广农技,而要推广农技就要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

第二,农村人口老龄化及养老保障问题

中央实施了二十几年的“计划生育”,有效地控制了人口膨胀,为中国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开始腾飞,人民生活有了质的提高,医疗状况明显改善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然而另一个棘手的问题却在引发之中:人口老龄化。

至2000年,我国老年人口约1.3亿,据人口学者估计,再过30年,我国老龄人口将达到人口总数的22、23%,其中农村老年人口约占全国老年总人口的75%,显而易见,农村将成为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灾之地。今后我国居民家庭大都将显“四二一”或“四二二”结构,即上面有四个老人,下面有一至二个孩子,中间的俩夫妇成了家庭的全部支柱,不仅要为社会创造财富,推动社会的发展,还要承担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义务。在人们逐步关注知识的今天,家庭对孩子的教育投入将日益增大,这势必严重挤占对老年人赡养的费用。但我国目前享受退休金待遇的老年人只有3000多万,剩下的只能靠家庭养老,这部分没有享受退休金待遇的老年人大部分居住于农村地区。而农村所谓的家庭养老,基本上是老人自我养老,甚至有占82.2%左右的农村老人还要照顾子女和孙辈。孝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传统美德,但这种美德正日益受到商品经济意识的冲击,越来越多的老人认识到子女是靠不住的,可见建立、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乃当务之急。

然而,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正进入小康水平,家庭财政盈余不多,暂无能力缴纳数目巨大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于农村老年人人口众多,国家、社会即使有巨额的福利款项,分发下来,对老年人的生活来说也只是杯水车薪。因此,国家、社会无法承担这个问题解决的主要责任。那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养老体系呢?解决农村问题,必须立足国情,立足点只能在农村,依靠农村自身的资源和力量来解决本身存在的问题,这才是治本良方。

第三,农村的工业化、城市化问题

目前,发达国家只拥有世界农业人口的l7%和耕地面积的25%,却生产了世界粮食的2/3,而发展中国家拥有世界农业人口的80%以上,却只生产世界粮食的l/3。可见对于现代农业,人力太多也是负担,只有紧紧依靠科技才是强农之策。而且农民生活“自给自足”成分较高,如果农业人口比重过大,很难拉动国内消费,进而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发展农村经济,要发展农业,就必须减少农业人口,消除农村人口“农转非”在人为和体制上的障碍,转移农民,增快城市化进程。

我国的工业总产值已经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这还不能表明我国已实现或接近工业化。作为我国现阶段社会和生产力发展的目标,工业化要求实现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实现以机器劳动为主的生产方式。但目前我国农村手工劳动依然普遍,农业人口仍占多数,农业科技含量不高,因此不能不说这种形势将阻碍我国现代化工业化的进程。

二、对探索农业产业化实现模式几种设想的分析和探讨

农业要产业化,大家已达成共识。但对于如何实现农业的产业化这个问题,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社会上已经出现许多种模式,主要有:使农业土地私有化,发展“公司加农户订单农业”等模式。应当说这些模式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笔者认为它们也都有一些不妥之处。

其一,使农业土地私有化的模式。这种模式要求实现农村土地私有,土地所有者与投资者通过土地的买卖关系,实现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毫无疑问,投资者在获得土地所有权之后,将加大科技和资金的投入,根据市场的变化,迅速地调节生产。这样有利于农村经济的繁荣,农业的发展,有利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但我们应当看到这种设想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把农业土地私有,就动摇了我国的经济基础,这将改变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方向。人民是绝不会允许的。

其二,发展“公司加农户~订单农业”的产业化经营的模式。即公司与农户按照他们签定的合同,相互合作,联合生产。企业以一定的价格向农户购买农产品,企业就有了源源不断的原料,农户也没有了产销不对路的后顾之忧。从表面看,这既方便了企业,也富了农民,好像是一个双赢的方式。但笔者认为这种设想只能在短期内呈现其优势,却不符合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1.在这种产业化模式当中,公司确实是进行了规模生产,但对农户、农业来说仍然是分割经营,农民只能对自己的土地精耕细作,继续进行他的小农生产,这不符合时代潮流。2.与强大的企业相比,农民显然处于弱势群体,有可能引起“坑农”事件,伤害农民利益情况的发生。因为企业经营决策的目标是获得利润的最大化,其决策绝不会把农户的利益放在重要的地位。3.由于农业有了赚头,会造成“民工返乡”潮,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将被束缚在土地上,这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不利于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的实现。

其三,农业股份经营模式。即农户以土地一定年限的经营权当作股份,入股于某企业。作为股东,农民靠股份的分红、股息获得生活来源;而企业有了土地,便可以利用其自身的优势进行独立的生产和经营。这看似一条成功之道,但我们应当清楚,农民一旦入股于某企业,他就必须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如果企业出现亏损,甚至破产,农民将血本无归。这对农民来说是致命的,可以说农民根本没有条件去承担这种风险。

三、农业土地集体租赁是解决当前农村面临的主要问题的有效途径

基于上述三种模式的不足之处和当前农村面临的主要问题,我们看到比较能够适合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经营模式必须是:1.改变农业土地被零星分割的局面,以利于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科技化、产业化,增加农业发展的后劲,又不致于改变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方向。2.充分保证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民特别是农村老年人口的生活。3.解放束缚在农村土地上面的农村劳动力。笔者觉得农村农业土地集体租赁模式能够弃上述几个模式的弊端、扬它们的长处。这里所谓农业土地集体租赁模式,就是要求农民放弃一定年限的土地经营权,交由集体统一管理,在确保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集体作为出租人,以收取定额租金为条件,通过一定期限的契约合同,将土地出租给投资人独立经营方式。当然这里的租金应当大部分作为养老保障的专项资金,这是由农村老龄化严重和养老保障体系的现实状况决定的。

农村农业土地集体租赁模式是解决当前农村面临的三大问题的有效途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农民的地位没有受到动摇。在农业土地集体租赁模式当中,农民只是把土地的经营权出让,从而去获得租金的报酬。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农民仍是土地的主人。即使投资者出现亏损或者破产,农民仍可不要承担任何风险,这对于农民来讲相对容易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