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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风险社会 海洋污染 刑法规制
一、风险社会语境下加强我国海洋污染刑法规制的必然性
“风险社会”的概念是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在其1986年出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针对西方国家工业化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反思基础上提出的,此后德国刑法学界以此为基础逐步构建了风险刑法理论体系并为西方发达国家所接受。一般认为,风险刑法是为应对风险社会而产生的一种刑法观念,它最大的价值在于,通过刑法规制关口前移,改变了传统刑法对某些危害人类生存安全的罪行处罚过于滞后的做法,进而实现防范社会风险、维护人类安全的目标。在风险刑法观之下,一些对人类生存安全造成潜在严重威胁的行为,即使没有出现法益侵害的结果,也应予以刑罚处罚。
目前海洋污染是国际社会普遍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随着海洋环境危机的日趋严重和人类认识水平的逐步提高,加强海洋污染的刑法规制已成国际趋势。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俄罗斯、新加坡等,均在刑法中专门设立了海洋污染罪;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逐步认识到海洋污染对经济发展的严重影响,纷纷加强了对海洋污染的刑法规制。我国海洋同样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坏。从我国每年公布的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看,我国海洋污染状况日益严重,海洋环境质量不容乐观。所有这些都暴露了我国海洋保护立法的不足。2010年7月16日下午发生的辽宁大连输油管道爆炸事件更为我国海洋保护敲响了警钟。风险刑法理论与环境犯罪须臾不可分,目前我国海洋污染问题已成为风险社会的常见风险形式。“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下,刑法最根本的价值诉求是‘防范风险、保障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犯罪立法与风险社会的刑法具有价值基础上的同构性”。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调控手段,面对威胁全人类的海洋风险,有必要在预防和惩治海洋污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有关海洋污染的刑法规制,既是当前我国保护海洋环境之需,也符合风险社会语境下国际社会加强海洋污染刑法规制的国际潮流,体现了风险刑法追求人类生存安全的价值取向。
二、我国现行海洋污染刑法规制的现状及缺陷
我国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肇始于1982年颁布实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并且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近20个有关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目前已形成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由各种形式的国内法及我国缔结或签署的多边国际环境公约、议定书和双边协定等组成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而我国有关海洋污染的刑事立法则相对滞后,它经历了由粗疏到相对细致的立法演变过程,1979年刑法没有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单独设罪,发生的海洋污染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犯罪行为参照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来定罪处罚。1997年刑法对污染海洋环境构成犯罪的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处理。刑法修正案(八)则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并相应将原罪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变更为“污染环境罪”,对于惩治海洋污染事故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从我国海洋环境刑事立法的现实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
(一)未能全面体现生态中心主义法益观
传统的人本主义法益观是在工业化程度不高,人类对海洋污染的后果认识不充分基础上产生的。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海洋环境刑事立法保护的重点不是海洋生态环境,而是人身和财产权益。“因为,环境不是利益的归属主体,不能反映利益,环境利益只能透过人才能表现出来,故只有在人本身的利益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第38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规定,代之以“严重污染环境”的要求,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风险刑法所追求的“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但不难看出,现行刑法尚有不少传统人本主义法益观的遗留,从我国现行刑法把海洋环境犯罪放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来看,可知海洋生态权并不是刑法所直接保护的法益,也不是保护的重点。
(二)缺乏对污染海洋的危险行为的犯罪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在应对海洋污染的方式上仍坚持“末端应对中心主义”,污染海洋环境并造成严重后果才可按犯罪进行处理,而对污染海洋的危险行为则未予以规制。刑法修正案(八)虽对该罪作了修改,但不能否认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仍以“严重污染环境”这一结果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虽然有学者认为,刑法的这一变化意味着本罪在修改后已从结果犯转变为行为犯,罪名的成立不再要求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并达到了成罪所需要的程度,这一变化体现了立法理念从人本主义向环境本位回归的态势。 但也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如张明楷教授认为,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环境罪的立法转变并不意味着由结果犯向行为犯的变更,原因在于,“根据犯罪的本质,行为犯也必须具有侵犯法益的性质,否则不可能构成犯罪,如果认为行为犯是只需要实施一定的行为就成立的犯罪,则可能意味着不需要法益侵害与危险,这会导致将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从而不当扩大处罚范围。”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修订后的污染环境罪,除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外,还另外附加对行为后果的要求,即须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才可能构成犯罪,显然,“严重污染环境”并非是对行为本身的要求,而系对犯罪结果之强调。因此,修订后的污染环境罪,体现的还是传统的“末端应对中心主义”对犯罪结果的要求。
现行刑法将大部分环境犯罪规定为结果犯是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并与立法者的惩治目标相一致。 然而,随着我国海洋污染日益严重,刑法这种只注重末端治理、而缺乏源头干预的应对方式已明显滞后,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刑法在预防海洋污染和环境破坏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未能有效解决认定犯罪因果关系方面存在的困难
我国在确认海洋犯罪的因果关系和责任制度的问题上秉持了主客观一致原则,要求污染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并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而且行为与结果之间还需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然而,海洋污染的过程较之传统的环境侵害行为更为复杂,它往往是经过多种因素最终形成侵害的,海洋污染行为人尤其是污染企业基本上对污染的证明形成了知识垄断,作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公诉方,事实上很难证明污染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更难以证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我国现行环境刑事立法未对因果关系的推定以及相关关系原则作出明确规定,未能有效破解认定污染海洋犯罪因果关系的难题,使得许多污染海洋犯罪游离于刑事法网之外,弱化了刑法在打击和追究海洋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独立罪名缺失,且现有法定刑种类过于单一
我国现行刑法对海洋污染犯罪并未设立独立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对污染海洋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能根据具体情况以“污染环境罪”进行定罪处罚,使污染土地、污染水体、污染大气并列成为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类型,但这三类行为性质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污染行为各自产生危害的机理大不一样,危害性程度也并不相同,将此三种性质各异之污染环境行为合并在一起存在相当大的不合理性, 使得司法实践对海洋污染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少之又少。此外,现行刑法第338条只规定了罚金刑和自由刑,缺乏资格刑的规定,难以有效地对海洋污染犯罪进行打击与预防。
三、完善我国污染海洋犯罪的设想
(一)独立设置污染海洋罪
海洋刑法必须因应海洋环境恶化而造成的现实或潜在风险,实现“从人本主义的立法价值观向海洋环境生态主义的立法价值观”的转变,因此有必要将污染海洋罪从污染环境罪中分解出来,设置与海洋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独立罪名,即污染海洋罪。具体理由如下:
1.污染海洋罪虽同属污染环境犯罪,但其危害程度、危害范围却远超一般环境违法犯罪,从本质上说,污染海洋罪所侵害的直接法益为海洋环境生态安全,而非简单的与人类本身有关的法益如生命、身体、健康等权利,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均将本类犯罪归属于“公共危险罪”即可证之。且“由于涉海领域的犯罪具有多发性、流动性、跨区域性的特点决定其在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上非常困难,在刑事犯罪的证据使用和犯罪起刑点上都不宜直接援引陆地上的刑事法律规范”, 增设污染海洋罪不仅可以完善刑事立法的不足,而且有利于惩治有损于海洋环境的各种犯罪行为,做到防患于未然。
2.设置污染海洋罪不仅是成文法国家立法大势所趋,更是我国将所加入的国际条约进行国内法转化的要求。目前有关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已对污染海洋犯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作为缔约国或参加国必须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在将其规定转化为国内法规定。同时,国外一些临海国家均在刑事立法中专门设立了污染海洋罪,我国如不因应形势增设污染海洋罪,势必影响对有关犯罪的司法管辖和司法合作。
(二)增设抽象危险犯
在刑法理论中,危险犯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两类。二者虽然都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定罪依据,但抽象危险犯是建立在抽象危险的拟制性基础上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视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即只要行为本身具有刑事违法性就可成立犯罪,至于行为所引起的危险程度以及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海洋犯罪中仅设置具体危险犯显然是不足以吓阻和惩治日益严重的海洋犯罪的,出于我国欲突破末端应对中心主义缺陷的考量,我国刑事立法在设置污染海洋罪的同时,应增设海洋污染源头干预环节的抽象危险犯。
1.增设抽象危险犯是海洋刑事立法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转变的必然要求,体现了风险刑法所追求的“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风险刑法所追求的“生态中心主义”,要求将对海洋环境形成潜在威胁的、虽尚未出现严重后果但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也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2.从行为的危险性角度来看,污染海洋的危险行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国内外刑法学者如雅科布斯、耶赛克、罗克辛、王皇玉等,均纷纷从不同角度阐述了抽象危险犯的刑罚理由。笔者认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具体到污染海洋的危险行为是否入罪问题上,应从其危险行为是否具有严重危害性方面加以判定。实践中,海洋污染行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大范围内不特定的人或物,海洋环境一旦遭到严重破坏,往往很难恢复,甚至不可逆转,而且治理代价昂贵且结果不可预期,因此,污染海洋的危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将污染海洋的危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这是犯罪本质的要求。
3.从对海洋污染治理的效果来看,抽象危险犯应对模式更具实效性。对普通污染来说,结果犯应对模式具有合理性。 但如上所述,海洋污染行为具有“侵害对象不确定、危害后果严重且不可逆转”等特点,如按结果犯模式应对则会使得刑法介入时间过于滞后。因此,基于海洋污染案件的特性,在非法从事海洋活动因而产生海洋污染抽象危险时,刑法便予强力介入,不仅可以降低其作为公害犯罪的成立标准,减轻国家追控成本,而且能有效而及时地将海洋污染制止在萌芽状态,彰显刑法的预防、震慑、引导功能。
(三)引入相关关系原则
相关关系是统计学上的一个概念,它与因果关系一样,也是说明事物之间联系的重要形式。为应对日益严重的海洋风险,我国有必要在污染海洋犯罪中引入相关关系原则。
1.相关关系能为我们提供新的视角,有助于破解证明刑法因果关系的难题。过去我们习惯性地用因果关系来探求事物的联系。即使无因果关系,我们也还是会假定其存在,而对相关关系基本不予考虑。但研究表明,因果关系被完全证实的可能性几乎是没有的,也是比较困难的。相对因果关系而言,相关关系对证明的要求则较低,只要找出两个事物之间的关联关系,我们即可预测、推定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必然联系。在海洋污染犯罪处理上,倘若恪守“无过错即无责任”、“主客观相统一”等固有观点,想从正面突破刑法因果关系的证明难题并不现实。相反,如果我们有条件地实行相关关系原则,从对于因果关系的追求中解脱出来,转而将注意力放在相关关系的发现上,则破题变得极有可能,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环节,而且可以使污染海洋的犯罪分子得到应有制裁。
2.国外有关立法、司法实践我国实行相关关系原则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近年来,有鉴于证明刑法因果关系的现实困难,国外许多国家如日本、加拿大、德国等纷纷对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了反思和批判,由此产生了一批理论创新研究成果,同时,他们又及时将这些理论研究成果应用于本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如日本在其颁行的《关于危害人身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第5条就对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运用。不难看出,国外立法中的“因果关系推定”与相关关系原则在性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基于事物关联关系的推定,即只要控诉方在法庭上能就采样分析结果提出证明时,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并可以依此追究加害方的刑事责任。国外“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破围成功的经验启示我们:刑事领域中的因果关系证明法则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适用相关关系原则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尝试。
3.适用相关关系原则不失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人类社会已进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成为人类改变探索世界的一种有效方法,也必然会影响到法科的价值体系、知识体系和思维方式。换言之,大数据时代使得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适用相关关系原则变为可能。相关关系的基础是有关数据的采集,核心是量化两个数值之间的数理关系,关键是预测和推定。因此,当两个数值之间出现正相关关系时,即可推定两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当两个数值之间出现负相关关系时,即可推定两者之间不具关联关系,刑事追究自然无从谈起。很显然,这种通过采样分析数据得出的结果是有一定的科学根据的。
4.相关关系原则的适用必须加以严格限制。从本质上来说,相关关系是在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的情况下通过关联关系的强弱而得出的一种推论,但鉴于物质世界因果关系的极端复杂性和无限性,这种推断出的结论与真实情况可能会有偏差。因此,我们应对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适用相关关系原则有所节制,严格区分相关关系与“有罪推定”,严格限制相关关系原则的适用范围,严防“超犯罪化”情况的出现。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海上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和海洋油气资源的进一步开发,海上溢油事故也不断增加。溢油污染是各种海洋污染类型中发生频率最高、分布面积最广、危害程度最大的一种。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租赁的墨西哥湾石油钻井平台“深水地平线”爆炸起火,不久沉入墨西哥湾,平台底部油管迄今漏油不止,大面积海域遭污染。目前油污已抵达路易斯安那州的部分湿地和海岸,严重威胁当地生态环境。美国政府估计,有1800万至4000万加仑的原油泄入墨西哥湾,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深重的生态灾难,给当地环境和生态系统带来灾难性危害。2010年7月16日,大连新港至保税油库输油管线发生闪爆,引发大火,导致1500吨原油入海,受污染海域达50平方公里。另外自1994年之2003年十年间中国沿海水域发生溢油量50吨以上的事故高达30起。这些都向我们敲响了警钟。
我国海上油田开发现状及海上防污染情况
据报,2010年中海油将在中国海域建成5000 万吨油当量油气产量,建成一个“ 海上大庆”油田。2009 年,渤海油田全年共生产原油和天然气2013 万立方米油当量。目前,我国沿海大规模开发的油田有北部、东部、南部三个油田块区,其中北部油田主要指渤海湾和黄海北部。狭小的渤海湾内主要有中海油天津分公司、中石油和胜利油田三大开发商,有30多个油区、2000多口油井、100多个采油平台、20多艘移动钻井船、100多艘为之服务的工作船以及10多艘大型工程浮吊船和储油轮。
在海上油田工地上各类作业船舶众多,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储油船密布,可以设想,如果某油田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将是无法估量的。另外,从我国的海洋管理方面看,目前涉及到海洋监管的部门有海事、渔政、边防、海洋局等多个部门,各省对海洋管理进行“条块分割”,各自管理本省邻近海域,这一体制的存在弱化了海洋的综合管理职能,存在体制、机制问题。因而,如果海上油田发生类似墨西哥湾漏油恶劣事件,海上防污染形势令人堪忧。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1、工作船造成的污染
油污造成的污染。此类污染主要有:①工作船和平台之间外输油水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溢漏。②工作船作业频繁,主推进器和侧推器长时间高负荷运转及渔网绞缠造成的推进器损伤而形成的滑油冒漏。③船舶甲板或机舱机械故障导致的溢漏。④工作船机舱舱底油污水的溢漏。正常应是零排放,全部封存打铅封,由主管机关批准的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并发证明。
生活污水的污染;船舶燃油不完全燃烧造成的污染;船底防污油漆对海洋的影响;工作船生活垃圾,运输货物的包装材料的管理不善。正常应该全部回收,零排放。
2、由钻井平台造成的污染
钻井平台引起的油污污染。①平台与工作船外输或储油轮(FPSO)与外输船舶作业过程中的溢漏。②平台机械作业及机器处所形成的油类残渣和油污水。③钻井或采油过程中油管中的残油。④钻井或采油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和事故,如井喷等。
泥浆作业中所用的散料如水泥、重晶石、土粉、石灰石、泥浆等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平台泥浆作业过程中使用的大量化学制剂对海洋的污染;平台增产作业中使用的酸性液体和盐水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平台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如岩屑等;平台的生活垃圾及运输物品的包装材料等。正常情况下应该全部回收,零排放。大型储油轮类似一个中等规模的化工厂,作业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多用途工作船海上油田作业时发生油污的处置措施
对于工作船与平台对外输油过程中所发生的溢油比较好处理。只要值班人员到位,及时关停泵阀,堵住甲板排水孔,用吸油毡和木屑来处理,必要时放艇回收处理油污。
如果是由于船舶推进器受损漏油,大多是轴系轴封漏油,漏的一般是滑油,此种情况较难处理。溢漏的滑油由水下泛到海面散开,形成比较亮的油带,如果漏的比较轻,泛到水面会是由一个点扩成比较大的油圈。船舶如果发现上述状况应立即和平台沟通中止作业,及时返港修理。另需视现场态势报告主管机关,决定是否使用消油剂,尽量避免形成二次污染。
减少船舶燃油不充分燃烧对环境的污染,船舶应加大对主辅机维护保养力度,使其保持良好工况,燃油充分燃烧,减少对海洋的污染,船舶的操纵应尽量规范操作,充分利用船舶操纵特性,避免大负荷频繁用车。
突发事件导致的大面积漏油。当油田平台因突发事件发生大面积漏油事故时,船方应第一时间报告主管机关,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撤离平台作业人员。关于现场油污的清理,要根据先控制再清理的原则,采取围油栏围堵、机械回收、容器采集和抛洒消油剂等方法。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围油栏围堵和机械回收同步结合作业,效果会更好;机械回收设备要根据实际不断改进,才能在实战中发挥作用。人工回收时,实践中用尼龙网做成的网兜进行收集效果较好。如果海况不好或面积很大无法控制、回收效率低时要建议果断喷洒消油剂;对原油来说,由于黏度很大,在海面形成一定厚度的油层,普通的喷洒效果不明显,笔者在大连清油时采用后操台操纵,利用螺旋桨的倒车水流搅动油层,同时消油臂喷洒消油剂,其乳化效果非常好;在遇到油层不是很厚的溢油时,实战中船员们利用虹吸水枪一端接消防水、虹吸端接消油剂桶,二者配合消油效果非常好而且用量很少。这两种方法非常实用简单,值得推广。
相关建议
海上各类船舶是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重要污染源,船舶造成的污染一直是国家政府特别关心的问题,但是其中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源尚未引起一线航海人员的高度重视,建议在航海教育过程中强化海洋防污染知识和技术教育。
目前许多船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淡薄,时有违规现象发生,比如向海洋排放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抛弃船舶垃圾等造成海洋污染。建议海事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对船公司、船员等有关人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教育、培训考试。加强宣传、引导使船舶单位、船员等人员充分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意义,提高船公司、船员等有关人员的海洋环保意识。
多用途工作船在海上油田工地作业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有关操作程序,比如抛锚时锚点的选择要慎之又甚,防止抛锚时碰到海底输油管线,发生油管破裂酿成溢油事故。建议在复杂海区进行重要作业时,船长应充分考虑到平台海底管线分布情况,必要时申请专业定位人员到船上以差分定位方式协助抛锚。
随着近年来救捞系统应急救助抢险打捞技术的发展,应急救捞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但在溢油应急处置能力方面仍有欠缺,已有的回收设备需要升级改造更新。老子有句名言“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建议加快溢油装备配备及防污染技术方面的研究、改造、升级、开发和引进,以便未雨绸缪。
结束语
(浙江海洋学院,浙江 舟山 316022)
摘 要:海洋经济作为未来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海洋经济的开发同样面临着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本文在对当前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海洋经济
中图分类号:F0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2-0189-03
推动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经济背景:我国是海洋大国,有着丰富的海洋资源和海洋开发经验.2013年全国海洋生产占国内生产总值总额的9.7%,其中,海洋第一、二、三次产业增加值分别为2327亿元、21835亿元、21408亿元,海洋经济三次产业结构为5∶48∶47;海洋相关产业增加值19062亿元,全年涉海就业人员比上年增加70万人.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 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现状
1.1 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与保护
海洋本身对危害自身生态环境的有害物质具有一定的自洁功能,因此,尽管几千年来人类一直对海洋资源在开发和利用,但是海洋的环境还没有恶化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但随着人们对海洋资源更深层次的利用,各种不正当利用海洋资源以及人类生活导致排污活动,不利于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生态环境日趋严重和复杂,不仅包括自然因素造成的,如海啸、风暴潮等海洋灾害,更多的是由各种人类活动造成的海洋生态破坏海洋污染.
1.2 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困境
当前我国突出的海洋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海洋污染和海洋环境破坏这两个领域.根据1970年联合国对海洋污染的定义,海洋污染主要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将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包括海洋),从而导致生物资源的损害,危害人类健康,妨碍海洋活动,对环境质量产生影响,人类对于海洋资源的经济开发必然会对其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四海海洋污染形势不容乐观,需要合理有效的治理.目前,我国的海洋污染主要集中在黄海海岸的北部地区,辽东湾、渤海湾、江苏沿海、长江口、杭州湾、北部浙江沿海、珠江口等海域.全国海域的污染水质以第二类(较清洁)水质的海域面积为最大,达47840平方公里,而劣于第四类(严重污染)水质次之,达43800平方公里.
1.3 渤海海域的污染程度最高,污染情况不容小视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加大了对海洋经济的发展,加速了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导致海洋环境不容乐观,海洋环境的保护和管理不不完善.对海水的污染分析可以发现,一直以来,渤海海域的污染最为突出,且污染的面积略有增加,东海的污染程度相对较低,但由于其海域面积基数较大,东海海域的污染海域面积却居四大海域之首,达62670平方公里.自2004年以来其污染海域的面积占全海域面积的平均比例为8.96%,水质总污染比例目前基本与黄海相当,海域面积最大的南海海域的平均污染面积比例为0.62%,是四大海域中污染程度最小的区域.
1.4 各大海域海洋灾难频发,海洋生态环境风险严峻
当前由于我国不注重对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开发,海域的赤潮、风暴潮等海洋污染的事件时有发生,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海洋环境造成了破坏,这也不利于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013年,我国的近岸海域污染尤为严重,主要表现在陆源排污压力巨大、近岸海域污染严重、赤潮灾害多发、局部区域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海岸侵蚀等灾害严重、海洋溢油等突发性事件的环境风险加剧等.这些危害显然不利于生态经济的发展.
2 制约海洋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人类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也在不断的加深且速度之快.目前,全球海洋经济的发展也存在诸多问题.
2.1 海洋资源浪费现象严重
随着陆地资源的日益枯竭,海洋资源成为了各个国家争抢的对象,意欲从丰富的海洋资源中寻求更大的生存机会,因此海洋资源突显得越来越重要.海洋是孕育生命的摇篮,蕴藏着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无论是大洋还是海岸带,无论是海水表面还是海底世界,海洋中到处遍布着丰富的海洋矿产资源和化学资源.目前世界上95%的钻石、90%的金刚石、75%的锡石均来自滨海砂矿,而且在世界海洋3500-6000米的洋底处还储藏着约有3万亿吨的多金属结核,其中锰的产量可供世界用18000年、镍可用25000年.世界关于海水化学资源的利用主要在于海水的淡化和海水溶解物的利用.当前海洋资源的利用不够完善,开发的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导致了海洋资源越来越少.目前我国存在许多不科学、不合理的海洋开发活动,主要体现在渔业捕捞和海水养殖等方面,这对海洋生态结构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如海上石油、化学品运输的泄漏事故,以及因对沿海港口和码头的废水、废物的处理不当,致使海洋倾废量增加;许多不科学的海岸工程建设改变了局部水文的动力条件;沿海滩涂的盲目围垦致使海岸带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入海流域的断流对沿岸海域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造成一定破坏;某些外来物种的盲目引进,严重危害着本地物种的安全.
2.2 陆域污染源造成海洋污染现象严重
我国海域的陆域污染源约占入海污染物的90%以上,其中以陆地企业向大海中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具有放射性的废水等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为主.其余陆域污染主要包括以生活废水、生活垃圾为主的生活污染源,过量使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污染源,以及在水产养殖过程中的陆上养殖污染源.目前全国陆源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现象严重,仅27%入海排污口全年四次监测基本达标.近岸局部海域受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等影响,约4.4万平方公里海域水质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约2.2万平方公里近岸海域水体呈重度富营养化状态.
2.3 海洋科研机构人才稀缺
目前我国海洋科技人才的教育仍以大学本科为主.但其实对于理论功底和专业知识要求比较高的海洋科研机构,尤其是海洋基础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研究机构来说,对高层次的博士人才需求量相对更大,而我国目前的人才构成状况却远不能满足这方面的要求.目前海洋技术服务研究中本科成员的构成占51%,四类研究机构中本科生比例最高,而博士学位科研人员的比例仅占4%;海洋信息服务技术研究机构中本科生的比例也高达48%,居第二位,博士学位科研人员的比例仅占6%;海洋工程技术服务业和海洋基础科学研究业研究人员中本科生的比例分别占总量的37%和31%,博士比例分别为13%和25%.因此,在发展海洋科技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培养或引进“高精尖”类的海洋科技人才,这是提升海洋科技水平的基本前提,不可小视.
3 推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海洋经济的发展需要坚持可持续发展观,海洋开发和海洋保护都需要有可持续的理念.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都在纷纷抢夺海洋资源,在陆地的资源变得枯竭的背景下,海洋资源已逐渐成为主要战场.因此,在全球越来越严重的资源危机的情况下,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只有遵循海洋自身的发展规律,不破坏和牺牲海洋资源,才能争取在生态经济的背景下的海洋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3.1 重视海洋资源的可持续性
对于地球来说,任何资源都不能毫不顾忌永无止境的开发和利用的,尤其是不注重对海洋的保护.在海洋资源的开发过程中,要重视海洋资源的可持续性,努力保持海洋的生态的平衡,而不是过度的采捞.尤其是像海洋矿产资源、海洋土地资源、海洋空间资源等这些海洋的非再生资源,需要保持一定的存储量,实现海洋资源的再利用.不仅可以采取技术手段作为着手点,提高海洋资源开发的技术创新的水平,同时提高海洋资源的开发效率,促使海洋资源向生产力的方向转化.当然,也应该注意海洋资源利用的集约性,改善海洋资源的周边环境,提高海洋资源的内在价值.
3.2 海洋资源开发战略需要合理规划,推动绿色能源的利用
海洋资源的多样性,应用范围的广度决定了在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选择颇多.然而,陆地的资源的开发经验告诉我们,粗放型的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是不可行的,只有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对海洋资源进行合理规划以及开发和利用,才能实现海洋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循环发展.当前我国对绿色海洋资源的利用的程度仍然不高,主要原由是目前的海洋科学和技术的发展水平还不能满足一些绿色海洋资源开发的需要,对于绿色海洋资源的开发力度远远不够,缺乏对海洋能源开发的科学合理规划和利用.此外,对海洋绿色资源的研究可以发现,如海洋热能、潮汐能、波浪能、盐差能和海流能等海洋能资源和海洋海水的资源等绿色海洋能源,大多用于代表着海洋经济未来发展方向的海洋新兴产业.因此,我们必须对海洋的绿色能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同时与海洋产业相结合,有规划的对海洋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从而推动绿色海洋能源能被充分有效的利用.
3.3 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全社会海洋保护意识
切实保护海洋环境,一方面是海洋法律法规和严格的执法监督管理相关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还在于全球的积极参与.但受长期的历史观念的影响,我国人民的海洋保护意识却相对薄弱,没有从根本上形成保护海洋环境的观念.此外,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明显滞后且不够健全,严重制约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有效的规范化管理.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改善和提高大众的海洋保护意识.
3.4 推进技术创新,提高产业科技含量
人类社会使用土地资源的经验告诉我们,海洋产业不能再走陆地的产业发展的道路,而应该是集约重质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海洋产业高投入、高科技这些特点也决定了技术创新对提高整个海洋产业的科技增加值和效率水平的重要性,这必将对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海洋产业的技术水平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入手.一方面,对于涉海企业,应着力提高企业创新管理能力,加强研发投入,引进海洋高科技管理人才;一方面要着眼于体制支持,加大对于海洋的科技和资金的投入的支持的力度.尤其是在发展海洋经济的过程中,相关航运的配套的金融环境和法律等基础设施还远远不完善,只有不断地完善相关的配套的金融产业体系以及政策环境,才可以使得海洋经济的发展朝着可持续的发展的道路前进.
3.5 完善开发海洋的航运金融工具
目前我国的航运金融体系较为简单化,银行一直都承担了主要的融资的功能,航运的融资体系极为不完善.从发达国家的国际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特点来看,以投资基金模式运营的私人股权资本正逐渐成为航运金融市场的一个发展主力,所以我国应该充分认识到当前的形式,利用我国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完善航运的金融工具.
4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当前我国的海洋经济发展迅猛,但在当前生态经济的背景下,海洋经济的开费问题相对严重,不符合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在全球越来越严重的资源危机情况下,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只有遵循海洋自身的发展规律,不破坏和牺牲海洋资源,才能争取在生态经济的背景下的海洋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对策主要可以如下:重视海洋资源的可持续性;海洋资源开发战略需要合理规划,推动绿色能源的利用;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全社会海洋保护意识;推进技术创新,提高产业科技含量;完善开发海洋的航运金融工具.
参考文献:
〔1〕朱炳元.关于《资本论》中的生态思想[J].研究,2009(1):46-55.
〔2〕马彩华,等.海域承载力与海洋生态补偿的关系研究[J].我国渔业经济,2013(3):106-110.
〔3〕姜旭朝,张继华,林强.蓝色经济研究动态[J].山东社会科学,20120(1):105-114.
〔4〕刘涛,曹广忠,等.区域产业布局模式识别:指标体系与实证验证[J].地理科学,2013(2):190-196.
〔5〕崔力拓.河北省海域承载力多层次模糊综合评价[J].我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26-31.
再而,我国有着漫长的海岸线,海洋问题时刻影响着沿海地区甚至内陆地区的生活,北戴河作为渤海湾的一片重要海域,通过对北戴河的海洋相关问题的调查,对我们探究渤海的海洋污染问题会有一定的启示。
2010年7月7号清晨五点十分,伴随着火车的缓缓停歇,我们踏上了这次实践的目的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早上我们经过稍事休息,开始了我们的初步工作,去北戴河附近的各海滨浴场了解情况。
我们分别探访了海滨汽车总站,刘庄附近的三个免费海滨浴场,记录了浴场周边的环境和海水的情况,发现了以下问题:
1、浴场周边的环境不是很理想,很多地方留有游客留下的饮料罐、纸屑、果皮等垃圾,而且垃圾箱放置不是很合理;
2、一些游客对沙滩上石头旁的“禁止攀爬”的标语视而不见,依然攀爬留念;
3、海水里漂浮着部分游客带入的垃圾物品,沙滩上很多地方随处可见游客留下垃圾的影子;
另外,我们在调查途中不经意发现北戴河市内的一些河流水沟的情况,这些河流布满了绿藻,靠近会闻到阵阵难闻的臭味。我们询问附近的市民,得到的回答是这样的情况已有一段时间了。
在坐公交沿海边行走时,我们时不时会看到很多简陋的渔船在岸边,这些渔船大都是靠柴油发动的,我们对渔船的经常出海打渔是否会残留部分柴油于大海中从而污染了海洋生态而产了疑问。
当天晚上,我们从网上和当地居民那了解到秦皇岛海岸线在2006,2008和今年初都发生过石油泄漏污染事故,在去年底北戴河还发生了赤潮,给当地渔民和政府带来了许多困难,根据当天的走访情况和了解到的资料,我们设计了调查问卷。
隔天一大早,我们把昨天晚上设计的问卷我们再次来到昨天去过的各海滨浴场,在各海滨对部分游客发放调查问卷,并和游客以及当地的居民进行交流,了解有关北戴河的情况。
据我们了解到,北戴河鸽子窝公园每天都吸引着大量的游客,下午的时候我们来到鸽子窝公园进行调查,我们发现整体给人感觉的确不错,但仔细观察,你会发现在海水里,沙滩上都不同程度的留下了不少垃圾,海水也也比较浑浊。
在问卷的发放调查中我们我们也遇到了许多困难,一些游客和当地渔民对我们的调查很不乐意,认为我们的所做的这些东西毫无用处,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得到了大部分调查者的配合,特别是我们还遇到了一位年过吧半百的老人,他把他这五十多年来的所见所受北戴河的变化与我们分享,他与我们畅谈了他对家乡的看法,阐述了他北戴河污染的看法,也表达了他对家乡未来的一丝担忧,最后给我们这四个外乡者这几天在这儿做活动的意义。
以下是我们这次问卷调查的分析和总结(调查问卷及数据统计见附表):
在调查中有87.3%的调查者认为北戴河存在水污染问题,有21.5%的受访者认为现阶段北戴河污染问题非常严重,而对于渤海的污染情况,却有尽三成的调查者表示不太清楚其污染情况,其余受访者大都认为渤海还是存在污染问题的。从中其实可以看出很多被受访者对海洋污染的问题还是不是特别关注,被问到一些海洋问题时大家大都一脸茫然,可见大家对这方面知识的缺乏,当地宣传部门乃至我们的国家有必要提高大家在这方面的重视。
在被问及对海水沙滩满意程度时,只有15.7%的人认为海水沙滩很干净,有近百分之六十五的人认为海水沙滩不太干净,但可以接受。在这方面看来,北戴河海滨浴场的环境管理还是可以的,而且有可以改善和提高的地方。据我们的观察,我们觉得浴场可以提供更多的人性化服务措施,积极引导并规范游客的行为意识,共同营造大家度假生活的美好环境。
对北戴河污染来源的问题,大家的回答是:13.2%的调查者认为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水是罪魁祸首;25.7%的人认为生活排放的废水是其主要原因;突发性水污染只占到了2.3%;而认为大量游客带来的污染是北戴河污染的主要原因却高达58.8%。
在对于认为治理好北戴河的海洋污染问题对秦皇岛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有促进作用中,有60.8%的群众肯定治理北戴河污染问题,认为这对秦皇岛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起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没有一位调查者认为这不起作用。从中可以看出广大调查者都非常支持和认可治理北戴河的污染问题。但在对参与者切身实际加入到保护海洋的活动中来得到的结果却不太尽如人意:愿意积极参与的只占到两成,有67.9%的人更愿做旁观者,他们更喜欢看活动的规模及参加人数来定夺自己是否加入活动中去。
在对本地市民另设的几个问题中,可见本地人对当地的海洋污染的问题还是比较关注的,大家都比较了解近几年来北戴河发生的污染事件。在被问及渔民出海打渔的机动渔船和游客出海观光的游艇会对海洋造成污染的问题是,大家的回答都不太明了,超过五成的本地人并不清楚机动渔船与观光游艇是否会对海洋造成污染。而据我们了解到一般的渔船和游艇会使用较为便宜的才又作为动力,那么,如果渔船和游艇的维护工作尤为重要,否则会在海中航行很有可能发生油的泄漏从而污染大海以及海中的生物。
调查中,广大市民更偏爱现在的北戴河,伴随的旅游资源的开发,奥运的举行,不经使这的名声名扬四海,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些一切的发展使当地人的生活过的更加富足快乐。大家对政府北戴河和渤海的治理感到非常满意满和比较满意的占到65.1%,有35.9%的调查者对政府治理的现状还不是很满意,他们认为政府并能真正将“为人民服务”的理论落实到实处,游客虽然给当地带来了无尽的财富,但同时也给环境特别是海洋带来了沉重的压力,有的人还特别指出现在的曾经北戴河诱人的海水沙滩现在已经很难再见到了,他们指出政府在这方面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
最后,在被问及对秦皇岛北戴河区明天建设的信心是,大家表现出了极大的认可和信心,有66.9%的调查者非常有信心,有30.2%的人表达对北戴河的未来比较有信心。
傍晚时分,我们收回了一百来份调查问卷,迎着海风,我们在沙滩上留下了我们这一天奔波的脚印,虽然海水一次又一次的把脚印冲刷,但这两天来的调查锻炼了我们与人交流,分析问题等各方面能力,认识到对于一个像秦皇岛这样的海滨城市而言,要建设成环境友好型城市,海洋问题是不可忽视的一各种大环节。
自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以来,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们时刻响应党的号召。作为当下的热点话题“环境保护”仍备受关注。
为此我们于2010年7月9日前往燕山大学。
在与燕大的学子的交谈中了解到,他们也十分关注渤海及北戴河的问题,他们向我们叙说了他们在这生活学习所遇到的一个破坏生态平衡的案例:有一段时间,在“滦河口—北戴河生态监控区”文昌鱼数量下降和群种出现退化,后来经调查得知发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当地人为了扩大经济收益,同时也使海水养殖规模扩大,加之养殖污染物诱发的沉积物组分改变,以及适宜文昌鱼生长的栖息地缩减等,使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状态,浮游植物、动物的数量过多,影响了海洋中的生态平衡。他们告诉我们好多次北戴河发生赤潮事件都和这方面有关。
当天,我们在秦皇岛市区和北戴河区与当地的市民和海边的渔民进行了一系列交流探讨,从他们口中得知,几乎每年他们这儿都会发生或多或少的海洋污染事件,不是赤潮就是石油泄漏,虽说旅游业为他们带来和丰厚的报酬,,但很多时候他们过度贪婪的欲望付出惨痛的代价,他们叙说了去年发生的那次赤潮事件,他们说当时海面一片红黄红黄的,很多海水养殖场的扇贝鱼虾死亡,都漂水面上来了,渔民们损失惨重。而最终监测部门给出的结论是海水发生异常是由微微型光合浮游生物数量异常增多造成的,他们说他们对着专业术语不是很了解,但他们知道这很大程度上还是他们自己买埋下的苦果,他们也表达了希望政府和国家能给与他们更多的帮助和正确引导,尽可能的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天的倾心交谈,我们了解到了不同群体所关心的海洋问题,从他们口中,我们学会了很多课本上没有的东西,相信这会对我们今后的生活学习有一定积极作用。
[关键词]海上运输;污染物运输;强制保险;承保机构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3070
1建立海上污染物运输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大量的石油和化工产品在世界的范围内进行贸易,而这都需要进行海上的运输,海上运输的规模正在不断地扩大,并且这些油轮的体积也在不断地变大,为了迎合当前庞大的海上运输,而海上运输中约有50%的货物都是危险品。因为世界的发展,对于能源的需求在不断地增加,而石油资源的分布性,导致很多国家的石油以及其衍生的化工产品都需要靠进口,即通过海上的运输完成。而这就给海洋带来了巨大的危险,时常有大型运输污染物的油轮发生事故,导致大量的污染物进入海洋当中,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而且给海洋的生物和生态坏境带来了巨大的破坏。因为没有有效的法律保护手段和惩治条例,造成破坏之后很难进行相关的赔偿,也就导致了无法及时进行海洋环境的救治。在过去的海洋运输的43年中,发生了很多的大型油轮泄露事故,如在1978年,Amoco Cadiz号油轮发生了泄油事故,造成1619050桶原油泄漏入海洋,形成了180公里长28公里宽的浮油带,导致布列塔尼半岛近200公里的海岸线受到严重的污染,同时还有76个社区的海滩也受到污染。
同样,我国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故。2001年,一艘安徽籍船舶在前往深圳大i湾时,经过长江武穴水域处发生沉船事件,导致船上158吨硫酸全部溢出;2006年,铜陵金江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同样是在运输硫酸的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导致运输航线内的海域受到污染。对于我国而言,并没有建立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污染损失条例,甚至缺乏完善的赔偿机制,导致我国海域内发生海洋污染事件时,就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和恢复,这对于海洋保护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加快我国海洋危险品运输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制以及建立完善的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2我国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投保现状
自我国加入CLC公约以来,根据公约内容,认为2000吨以上的散装油类货物船只都必须投强制责任保险。同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明确2000吨以上的货船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但是对于载运散装油类的船只并没有明确规定一定要有强制责任保险。我国交通部海事局在《管理办法》中有规定:载运散装油货的船只应该有相关机构所颁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也可以提供有效的财务信用担保。但是,在后期海事局又发出声明,声称强制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机制还在研究过程中,所以,就不再给予财务信用证的办理,相关的船运公司,可以在自愿的情况下办理油污损害责任险。这也就意味着我国并没有将油污责任保险列入强制保险的范围中。但是,根据调查发现,我国很多港口依然要求船只必须持有油污强制保险证明,比如深圳港口,在《深圳经济特区防治海域污染条例》中就规定载重在2000吨以上的船只,必须办理强制保险;上海也同样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并将强制保险办理的船只范围扩大到2000吨以下的船舶。此外,我国并没有指定旅客运输的强制保险制度,在危险货物运输方面,更没有建立强制责任机制。
3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31海上强制责任保险范围
CLC 公约在全世界所获得的巨大成就,让很多人都意识到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对保护受害人和维护社会稳定都有极高的重要性,并认为应该对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进行扩大。比如将沉船打捞和海上旅客人身伤亡等内容归纳到强制保险范围中。
当然,责任保险最理想的范畴肯定是可以将所有的人身伤害行为或者环境侵权行为都纳入其中,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我们也应该考虑到法律实施的有效性,以及可执行性。从一般责任保险角度而言,例如货物损失、罚款责任、绕航责任等,这些事故责任较轻且范围较大的,并且在司法中不能及时实行的,不应该将其列入强制责任险中。综上所述,强制责任保险和非强制责任保险所体现的价值就是,哪方利益更应该受到保护。它们的衡量标准,就是公共利益和高度危险性的涉及,以及环境侵权行为这些应该纳入强制责任保险范围中,而其他保险,还应该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因此,对于危险货物运输船只而言,应该将危险品本身可能导致人体伤亡、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造成的财产损失责任纳入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内。
32明确投保人
航运运输中,船舶所有者可以分为两种,即:所有者和经营者。船只的所有者可以以租赁的方式将船只租借给其他人进行使用。这也就导致在投保强制责任保险时,投保人不能进行明确的区分。现有的管理规定都认为“经营者”是投保人,但是对于“经营者”一词而言,这其实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虽然很多学者都尝试对其进行论述,但至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已有的论述显示,认为强制责任保险的主体应该是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但对于“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概念,有人认为这应该属于民商法律概念,所以不应该出现在行政法规中。即便如此,我们应该对“运输经营者”这一概念进行定义,可以尝试将船只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列入经营者中,而短期或者定期租赁的承租人,不能属于船只经营者。船舶经营者在执行船舶运输活动时,应该向当地交通主管申请办理“船舶运输证”;而光船租赁者应该先注销之前的“船舶运输证”运输手续,同时交回证书。对于加强强制责任保险监管力度而言,这种做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33强制保险人的抗辩
CLC对强制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所具有的抗辩范围进行了规定:在船舶所有人丧失责任限制时,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也可以继续利用原有的责任限制。还可以进一步援引船舶所有人本人进行有权援引的抗辩。此外,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也可以提出抗辩,提出造成污染损害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有意或者因不正当行为才出现的,并进行相关的抗辩。对于保险人而言,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利要求船舶所有人来参加诉讼。
对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程序法》)而言,其最大的问题并不是《程序法》中规定的实体权利,而是没有对保险的责任限制和抗辩进行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有效的澄清。这也造成一些人对诉讼程序只能进行片面的了解,他们往往认为被保险人如果没有援引责任限制权利,则保险人也同样没有这项权利。这也是我国保险人处于危险地位的主要原因,对于这方面的法律漏洞,我国应该进行及时的填补。
4结论
综上所述,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强制保险实际上就是特殊的商业保险,它在保护环境和航海人生命安全以及造成伤害补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海运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立有效的危险运输强制保险机制已经成为当今海运的重之之重,但是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应该是涉及公共利益、高度危险的突发性环境问题和人民安全责任。除此之外,强制责任保险还需要具有默认的直接诉讼和充分的抗辩权利;在规定限额时不应该对保险人进行单独的责任限额;对于参与强制保险的船只应该允许参与扣押。建立完善的危险货物运输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机制,可以对船舶登记人进行更好的监督,并进行强制性的海洋污染责任管理。虽然强制保险的侧重点依然是受害人,但是也同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对海洋污染情况进行降低,保证海洋环境不会受到破坏,加强对海洋环境的改善。通^本文的阐述,我们认为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存在是有必要的,虽然我国在这方面的保险制度还存在欠缺,但是这也意味着在未来其发展空间会更加广阔。
参考文献:
[1]胡绪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强制性发展[J].现代法学,2016(1):153-163
[2]李广辉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新发展――《鹿特丹规则》之评析[J].比较法研究,2012(3):112-122
关键词:海洋环境;监测技术;发展
中图分类号:X8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3-0015-01
近些年来,过渡捕捞、近海养殖、船舶游艇、海洋石油钻探以及陆地污染物的海洋排放等等行为的发生,使得海洋的污染日益严重。海洋污染造成的赤潮,海岸侵蚀等问题日益多发,及时对海洋环境进行监测,能对发生的污染问题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污染和修复损害,另一方面,对海洋环境进行检测,对于厄尔尼诺现象、海平面上升、海啸等气候灾害也能起到提前发现、及时规避的作用,因此海洋环境监测技术具有重要意义。
1 海洋环境监测分类
(1)常规监测。作为一种例行监测,它是最基本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之一。(2)调查性监测。这种监测工作是由国家,也可以是地方的组织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或者综合调查,以达到对海洋环境污染或者海洋环境质量的情况进行监测的目的。(3)有的时候榱瞬槊魑廴疚锏奈廴痉段А⑶慷群统潭鹊榷院Q蠡肪车挠跋斓奈侍猓需要开展一系列的研究性监测工作。(4)应急监测。应急监测是指海洋环境在遭遇漏油、海洋生物集体中毒、赤潮等环境突发事件时,采取的监测内容,主要是为了收集海洋污染资料,为以后环境污染的治理提供依据[1]。
2 海洋环境监测技术发展概况
2.1 国外发展概况
国外在上世纪60年代相继展开对海洋环境监测技术研究开发。美国的CMAN技术(海岸海洋自动观测网)就出现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而到了80年代末,SEAWATCH系统和MERMAID系统也被挪威和德国开发出来并推向市场。在之后的时间里,海洋水质监测浮标被法国研制出来,在此技术基础上,美国、挪威和俄罗斯又将传感器用于浮标上,开发出EB52、TOBIS、ACK-3000等型号的海洋水质监测浮标[2]。
2.2 国内发展概况
近几十年来,在我国相关人员的努力下,海洋环境监测技术与发达国家的差距逐渐变小,取得了相当不错的发展。尤其近几年来,海洋监测技术被纳入国家863计划,更是取得了迅猛的发展。
3 海洋环境监测技术分析
3.1 水下GPS定位技术
作为水声通讯设备重要技术的水声高速率数据传输技术,具有信息传递的重要功能,是实现指挥船与水下载体、或者水下载体之间的信息传递关键手段。而与数据高速传输技术相配合发展的是水下GPS定位技术,它通过联合卫星定位、水声定位、浮标技术和水声通讯等技术,能够实现对水下载体和设备的更为精确的定位。水下GPS定位技术相比于水声定位精确度更高,它的应用能够实现对水面船只的定位,而且对于水中的目标,还能得到它的大地坐标系数据,另一方面,GPS的使用更为方便、灵活。
3.2 遥感监测技术
近几年来,伴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传感器技术的逐渐开发,现代化的遥感监测技术也逐渐被开发和应用,这是一种新型的,以航空器、无人机、卫星等设备做为主要载体的综合性监测技术。由于遥感技术采用的是高空监测,因此监测的范围极大扩展,能够实现监测信息的全面收集,获取的内容和数据也空前丰富。这项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宏观的分析和研究海洋质量状况。当前,可以用海洋遥感监测的项目有:海洋表面温度和盐度、海洋叶绿素和悬浮物浓度。作为实行卫星遥感监测的海洋遥感监测,不仅能够实现大范围的遥感监测,同时还能够长时间、不间断的同步近实时监测。
3.3 船载快速监测技术
与传统技术相同的一点是:船载快速监测技术取样也是采用船舶,但与传统技术不同的是,船载快速监测技术进行现场取样后样品检测和数据分析直接进行,然后通过卫星通信网络将得到的数据实时发送给数据中心。然后数据中心根据相应程序,综合分析处理收集得到的数据,从中找出影响当地海洋环境较大的因素,通过分析这些因素的变化情况,最终得到环境质量现状情况。船载快速检测技术的优点有:获取的数据准确、反映的情况全面、具有非常高的可用性。
4 海洋环境监测技术发展
对于我国而言,未来海洋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要紧跟世界各国研发前沿,加强对基础技术发展,逐步将监测设备的生产向产业化转化。在海洋监测人员方面,加强人才培养,壮大从事海洋监测和研发的人才队伍。近些年来,我国科研事业稳步向前发展,对科研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建立一支能与世界接轨的优秀科研队伍,使我国的海洋监测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处于较先进的水平,对于我国海洋监测技术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尤为重要。另一方面,重视海洋环境监测的作用,加强海洋监测应用,增加海洋监测的内容和项目,对于获取的海洋监测数据提高分析能力,逐步提升我国的海洋监测技术在世界上的影响力。
5 结语
海洋环境监测技术对于我国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海洋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对于海洋经济效益的提高和海洋环境的持续发展贡献重大,因此,我们要采取多种手段,发展海洋环境监测技术,以期更为合理的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关键词]海洋开发;生态;保护
[中图分类号]D9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4 ― 0057 ― 02
一、海洋生态保护――公民环境权益认知的内在诉求
公民环境权益认知的内在诉求是从公民认知视角考察现行环境侵权。现行海洋生态保护机制沿袭了传统环境保护机制,是其应用在海洋生态领域的拓展。我国宪法确认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人权利和利益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环境法,为公民环境权益保护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也就是说,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应以保护公民实体法上的权利和利益为宗旨。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环境破坏问题时常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密不可分,而海洋生态破坏问题通常与沿海工业发展密切相关。以2010年7月16日辽宁省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发生爆炸,造成原油大量泄漏为例,石油泄露仅破坏了沿岸海洋生态环境,显然没有直接损害他人,但是由于海洋自身流动性及人类生存依赖于生态环境,沿岸海洋污染也直接影响到他人的利益。因此,遭受破坏的海洋环境必然会导致他人拥有清洁环境中生存的权利或利益受到损害。所以,海洋生态保护机制需以保护受害人为核心,在此基础上构建相关法律机制。〔1〕
考察辽宁省海洋生态保护机制,其最终的目的要使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是通过行政、法治的途径实现海洋生态破坏的救济。在行政管理领域,海洋生态保护机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如果说政府是海洋生态保护机制的制定者、实施者,而社会公众则是评判者。海洋生态保护机制的制定与实施必须以保障和救济公民受损的环境利益为目标,公民对于现行机制的认知也决定了其对于现行机制的评价,进而决定了当其自身环境权益遭受侵害时,是否选取现行机制。从法治角度来看,海洋生态保护制度的建立应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实现依法建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现行海洋生态保护机制的建立需要从公民环境权益的认知视角来考察,同时也体现了公民自身环境权益保护意识的内在诉求。
二、辽宁省海洋生态保护制度的具体构建
(一)海洋生态补偿制度
海洋生态补偿是保护或改善海洋资源环境的一种手段和机制,具体指海洋使用人或受益人在合法利用海洋资源过程中,对海洋资源的所有权人或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其目的是支持与鼓励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2〕海洋生态补偿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对海洋环境本身的补偿――即生境补偿和资源补偿,例如,为了恢复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殖和优化渔业资源,建设人工鱼礁、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等;二、对个人、群体或地区因保护海洋环境而放弃发展机会的行为予以补偿――例如,对支持海洋渔业减船转产工程、实施渔船报废制度、退出海洋捕捞的渔民给予补贴等;三、将破环海洋环境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让海洋环境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使其经济活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例如,对征收海域使用费、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等。
目前我国还没有单纯以海洋生态补偿为内容的法律法规,立法部门已经制定的许多涉及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均是涵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3〕由于海洋生态补偿、生态恢复、生态赔偿等方面的内容具有独特性、技术性,在某些涉海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加以规定不能根本上解决海洋生态补偿的现实问题。在海洋生态补偿的地方立法中,2010年6月12日山东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海洋生态补偿办法,填补了我国在海洋生态补偿和赔偿制度方面的空白,其中确定了“用海必补、损害必赔”的生态补偿原则,规定今后除了养殖用海暂不纳入赔偿补偿范围外,凡实施海洋工程、造成海上溢油污染、未经批准的围海填海、随便向海里倾倒垃圾等造成海洋污染、生态损害的行为,一律要进行补偿或赔偿。辽宁省与山东省隔海相望,同为海洋大省,可以借鉴山东省的《办法》,制定辽宁海洋生态补偿地方法制。
辽宁省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建议如下:
第一,生态补偿制度在海洋生态保护中的应用。从内容上来讲,现有的生态补偿政策主要有:排污收费制度、伏季休渔制度、渔民转业转产政策、限额捕捞制度、捕捞许可证制度、人工放流、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湿地。这些补偿政策具有片面性,只能解决生态保护中的单一性问题,不能完全适用于海洋生态补偿。基于海洋生态系统这一复杂的系统,要着眼于整体从宏观角度出发,才能根本实现海洋生态补偿的最终目标。因此充分利用现有生态补偿政策,设计专门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
(1.沧州旺发生物技术研究所,河北 沧州061001;2.河北工业大学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天津 300130;3.沧州市运河区农业局,河北 沧州061001;4.邯郸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河北 邯郸056002)
摘要:介绍了水体污染生物修复技术的概念、方法、特点及应用实例。概述了近年来国内外生物修复技术的研究应用现状,指出生物修复技术存在的问题和研究方向。
关键词 :生物修复;微生物修复;植物修复
近年来,随着我国沿海工农业和海洋产业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在海洋航运的快速发展,造成大量工矿废水,生化污水排入江河湖海,以及在海损事故中石油、烃等有害物质的泄漏,使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以及海洋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严重污染。污染的水体极大地损害了生态环境,破坏了生态平衡,而且,对人类健康构成极大威胁。但是对于污染水体,尚缺乏有效的治理手段,主要依靠自然生态的自我净化。
目前,生物修复被认为是一种具有广泛应用前景且可靠的环保技术。简单讲,生物修复(bioremediation)是指生物尤其是微生物催化降解环境污染物,减少或最终消除污染的受控或自发过程[1]。与其它物理、化学治理相比,生物修复的优点是:投入低,操作简便,可就地处理,对周围环境干扰少,不会造成二次污染,而且对于传统治理技术难以处理的环境(海洋),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1生物修复研究概述
生物修复技术的应用研究也不过30多年,主要集中于水体、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史料记载的首次使用生物修复是1972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管线漏油事件。1989年,首次大规模应用生物修复技术修复了美国阿拉斯加石油污染问题,其具有里程碑意义[2]。20世纪80年代以后,基础研究的成果逐渐应用于大范围的环境污染,并取得一些成果,进而发展成一种新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目前,生物修复技术在清除或减少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废水、污泥以及工业废弃物中的化学有害物的研究已取得很多成果,如有研究人员研究了北极冻原油滴污染土壤,原位接种抗寒混合菌种进行生物修复,一年后,土壤中的油浓度有了明显降低[3]。还有whiteley[4]进行了生物修复酚污染环境中的细菌生态学和生理学研究。我国研究人员也对受酚污染的地表水的生物修复方法进行了研究[5]。此外,一些研究者进行了有关石油烃类污染的生物修复方面的研究,如张旭[6]实验模拟研究了生物修复石油烃污染土层的研究。李丽[7]对石油烃类化合物降解菌进行了研究。总之,这些研究表明,利用微生物进行生物修复的可行性,而且在这一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生物修复技术虽然只有30多年的应用研究史,但是生物修复从最初的主要利用细菌治理石油、农药之类的有机污染,逐渐应用到地下水、土壤、海洋、污泥等环境污染的治理上。生物修复已由细菌修复拓展到真菌修复,植物修复和动物修复,有机污染物的生物修复拓展到无机物的的修复。如:Numat[8]培育了一种新型微生物,可在24 h内降解30 mg/L的三氯乙烯,这种菌对有机卤代化合物和芳香族化合物均有降解作用。另外,植物修复也是一种很有前景的修复技术,植物具有吸收重金属,净化水体、纳污、清除放射性核素,调节生态功能,利用这种能力,可有效对污染水体进行修复[9]。有研究者通过静态试验和现场试验水雍菜和水芹菜对手污染水体的研究显示:水生植物不仅可以去除污染物中的磷、氮盐,改善水体状况,还可美化水体环境;提高生物多样性,而且其经济效益也相当可观[10]。此外,动物修复污染水体也处于不断摸索研究阶段,如罗固源[11]等证明了采用合理的间歇方式用蚯蚓处理养殖污水技术上可行。还有研究人员利用藻类治理河道污染和黑臭问题,且河水中DO值有了很大的提高[12]。
2污染水体生物修复应用与进展
2.1海洋污染的生物修复
海洋污染尤其是海洋有机污染是当今世界沿海国家普遍关心的环境问题之一,虽然,现代工业和海洋运输业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但其带来的环境负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如赤潮、石油污染、多环芳烃有机污染等。
海上石油的开发以及石油产品的生产、使用及排放,海上溢油事故频发,使得石油污染已成为海洋环境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实验证明,微生物是降解石油污染的主要治理方法,主要有加入高效降解菌;使用分散剂;使用氮、磷等营养盐。1989年,美国环保局利用细菌降解石油污染的生物修复技术,成功去除威廉王子湾的石油污染。目前,生物修复正朝着构建特定且快速降解污染物的工程菌方向发展,并且科学家已分离到了具有多种降解功能的超级微生物[13]。
多环芳烃作为广泛分布于海洋环境中的有机污染物,其具有毒性、致癌性以及致畸诱变作用。对人类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多环芳烃主要来源于人类活动和能源利用过程,通过地面径流,污水排放及机动车等燃料不完全燃烧的废弃物随大气颗粒沉降进入海洋环境中。目前,微生物降解是去除多环芳烃的主要途径,该方法利用微生物将海洋中的多环芳烃转化为无害物,或降解为CO2和H2O。还有赤潮灾害的生物防治;海洋环境中病原菌污染的生物修复等。可见生物修复技术是治理海洋环境污染和海洋生态系统功能紊乱的一副防治结合的良药。
2.2河流湖泊污染的生物修复
地表河流、湖泊污染的生物修复,主要有微生物和植物修复法。对于浅水湖泊,在水中加入营养盐,用曝气法混合,底泥中的有机污染物可作为碳源被微生物利用,污染的湖泊得以修复。华东师范大学的研究人员采用曝气复氧,投加高效菌剂和促生液,放养水生植物等,对苏州河严重污染支流进行了原位污染的治理和修复[14]。结果显示:严重污染的水体消除了黑臭,DO值上升明显,透明度增加,水质得到明显改善。另据报道,像大榕草、水芹、黑麦草等都对水体中N、P有去除作用[15]。
2.3废水污染的生物修复
目前,废水污染的生物修复主要有对重金属离子的修复和有机污染物的修复。美国科学家已对废水中金属离子锑、铬、铜、汞等有效去除效果的微生物进行了研究[16]。此外,对废水中重金属离子的去除主要通过水生植物,如凤眼莲、破铜钱等。它们都能从水体吸收铅、铜、铬等金属。孙铁珩等人研究表明:水葫芦对污水具有一定的净化效果,水芹菜对黄金废水具有净化作用[17]。有研究人员[18]使用含假单胞菌的生物转盘处理矿物废水,铜和铁去除率分别达到95%、98%,并可使氰由4 mg/L 降低到0.06 mg/L。总之,生物修复技术在废水处理、生态平衡的协调中具有重要应用价值。
2.4水体底泥污染的生物修复
水体底泥污染是一个重要的环境问题。由于底泥的污染直接影响着水生动物、植物的生长,同样也影响着水质。所以治理好底泥污染,污染水体也会得到净化。底泥污染物主要通过大气沉降、废水排放、雨水淋溶与冲刷进入水体,最后沉积到底泥中逐渐富集,使底泥受到严重污染,最后底泥变成污染物的汇集地。由于底泥是底栖生物主要的生活场所和食物来源,污染物可直接或间接对上覆水生物产生致毒致害作用,并通过富集,食物链放大进一步影响陆生生物和人类健康。目前,水体底泥污染的生物修复主要通过物理和化学方法,如疏浚、引水、掩蔽等,但工程量大,耗财耗力,不是很理想,而化学方法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大,而生物修复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具有节省费用,对环境影响小,最大限度降低污染物浓度,而且可原位进行修复,不易造成二次污染的特点。运用水生植物和微生物共同组成的生态修复系统能够有效去除多环芳烃的污染,高等水生植物可提供微生物生长所需的碳源和能源,根系周围好氧菌数量多,使得水溶性差的芳香烃在根系旁迅速降解。种植水生植物的根茎能控制底泥中营养物的释放,而在生长后期又能较方便地去除[19]。
3生物修复应用前景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生物修复技术在国内外皆取得了较快发展,一些新技术特别是生物技术,如基因工程、酶工程、细胞工程的发展,不断提高了污染水体的处理效率。为进一步提高生物修复治理效果,获得突破。其发展前景在于合理利用微生物,植物以及动物等生物修复手段,并且与物理、化学方法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手段;以及利用基因修饰、改造、克隆与基因转移等现代生物技术获取特殊降解功能的工程菌,从而减少污染物在水体中的积累,保持生态平衡;另外,采用新工艺和新手段,生产易于生物降解产品也是研究人员需关注的领域。可以预见,生物修复技术在治理和防治水体污染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且应用前景十分广阔。
虽然污染水体的生物修复技术已取得巨大的进展,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①修复速度慢;②生物难降解污染物(如重金属)的存在导致水体修复困难;③微生物对污染物的专一性使得并非所有污染物都被去除,存在降解极限;④微生物易受温度、酸碱性等环境因素影响;⑤大规模的工程菌的应用可能影响生态系统。总之,受污染地表水体的修复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治理,防治结合。
参考文献:
[1] Pritchard P H,Costa C F. EPA’s Alaska oil spill bioremediation project[J].Environ sci Technol,1991,25(3):372-379
[2] 陈玉成.污染环境生物修复工程[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3
[3] Mohn W W, Radziminski C Z, Fortin M C.On site bioremediation of hydrocarbon- contami nated Arctic tundra soils in inoculated biopiles [J].Appl Microbiol Biotechnol,2001,57(1- 2):242- 247
[4] Whiteley A S, Wiles S. Lilley A K. Ecological and physilogical analyses of Pseudomonad species within a phenol remediation system[ J] . J Microbiol Methods, 2001, 44( 1) :79- 88
[5] 徐向阳,俞秀娥,郑平.受酚污染地表水生物修复技术的基础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1999, 25(4):409-413
[6] 张旭.石油烃污染土层生物修复模拟实验研究[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11( 40) : 106-108
[7] 李丽.石油烃类化合物降解菌的研究概况[J].微生物学通报,2001, 28(5):89-92
[8] Numata. Microorganism and method for environmental purification using the same [P].US Patent: 6,171, 844 ,2001
[9] 陈玉成.土壤污染的生物修复[J].环境科学动态,1999 (2):7-11
[10] 由文辉,刘淑媛,钱晓燕.水生经济植物净化受污染水体研究[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1):99- 102
[11] 肖乡,崔理华.城市污水人工土快滤处理系统的生物修复[J].农业环境保护,2001,20(5):374-376
[12] 罗加,李祥林,石玉洁.应用燕类防治河水黑臭的试验研究[J].江苏环境科技,1997(2):2-5
[13] John H L. Biodegradation of Bisphenol A and other Bisphenols by a Gram- Negative Aerobic Bacterium[J] . Appl Environ Microbiol,1992,58( 6):1823-1831
[14] 黄民生,徐亚同,戚仁海.苏州河污染支流—绥宁河生物修复试验研究[J].上海环境科学, 2003,22(6):384-390
[15] 王国祥,濮培民,张圣照,等.人工复合生态系统对太湖局部水域水质的净化作用[J].中国环境科学,1998,18(5):410-414
[16] PERRIELLO F A. Remediation of metal contaminants with hydrocarbon-utilizing bacteria[ P ] . U. S. Pat. 2003062306 A1,2003
[17] 孙铁珩.水葫芦在污水生态处理系统中的作用及其利用途径[J].生态学杂志,1984(5): 36-40
论文关键词 个案 污染环境罪 立法缺陷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某、生产厂长兼车间主任丁某,在明知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为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明知在生产氯代醚酮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然将大量钾盐废水排入到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污染市区自来水厂取水口,并致使该市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达66小时40分,直接造成经济损失543.21万元。后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被告人胡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合并其他罪行,决定对胡某执行有期徒刑11年;以同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6年。
案例二:2009年6月,曹某谎称自己为上海某环保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通过他人与上海某香料厂法定代表人黄某联系为该厂处理工业废水。之后曹某又将废水处理事宜转给无工业废水处理资质的陈某,让其自行处理该厂工业废水。6月某日和6月某日,陈某将该厂工业废水倾倒在某区一泥浆塘内,致使刺激性气体蔓延,周边土地污染,200多人紧急疏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达71万余元。事故发生后,香料厂承担了受污染土地修复费用等全部经济损失。最终曹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罚金15万,陈某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0万元,黄某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而未被起诉。
案例三:2011年4月某日,顾某某于将废油残液通过下水道排入公司旁的河流内,造成河流污染、某水厂紧急停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经鉴定,该次事故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计人民币38万余元。顾某某因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这样的刑罚处罚显然无法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二、污染环境罪的立法缺陷
(一)罚金刑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在污染环境的行为中,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罚金刑作为财产刑,在污染环境罪中不仅可以惩治犯罪,还能对尚未作出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人产生威慑,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然而实践中,由于刑法未对罚金的数额进行明确的规定,罚金刑的判决具有随意性且处罚数额普遍偏低,如案例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中无法通过罚金刑对受利益驱使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经济上的制裁。案例二、三中罚金数额仅为损失的三分之一,违法成本的过于低廉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污染环境行为的泛滥。
(二)法定刑种类过于单一,罪责刑不相适应
由于我国立法中只规定了罚金刑和自由刑,案例二、三中,法院仅能以现有法律为依据对行为人处以这两种刑罚,不免显得单一。此外,实践中环境污染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不仅仅会导致环境的破坏、经济利益的巨大损失,严重的还会危及人类的健康,如1931年日本富山平原神道川河附近工厂排放含镉废水,造成居民患骨骼疼痛病,重者全身多处骨折,甚至在痛苦中死亡。如此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我国刑法中的法定最高刑仅为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惩治行为人难以发挥刑罚的威慑力,达到预想的效果,对于环境的保护,也会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不利于有针对性地惩治不同环境犯罪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第338条已经删去了“向土地、水体、大气”这一限定性的前缀,并将“危险废物”改为“有害物质”,扩大了适用范围,但是却忽略了不同的犯罪对象会带来不同的环境风险,如海洋污染具有扩散范围广、持续性强,对鸟类、鱼类危害严重等特点,我国却将海洋污染的治理等同于内水污染,不利于有针对性地惩治此类犯罪。
(四)事后惩治的不足
将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但不能否认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针对的仍是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结果犯。而我们知道,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以及对环境的破坏往往具有潜伏性和滞后性(日本的镉污染从最初的病状出现到最后判明是工厂废液中的镉中毒所致,前后经过了20年的时间)。刑法的这种事后惩治不利于发挥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预防和保护作用。
三、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
(一)转变立法理念,确立污染环境罪独立的犯罪客体
污染环境犯罪在刑法中位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其所属章节就可看出,我国在立法时更加注重的不是环境法益本身,而是国家的监管秩序、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即关注的重点是人本主义而非生态环境法益。在这样的立法理念驱使下,必然无法使人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足够重视。时至今日,环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越来越多的学者亦认为污染环境罪应有自己独立的犯罪客体,即环境法益。只有立法理念的彻底转变,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污染环境的现状,凸显环境生态的重要性。
(二)细化罪名,进一步降低入罪门槛
如前所述,不同的污染物质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不一样的。完善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就应在污染环境罪的基础上析离出如水污染罪、土地污染罪、海洋污染罪等罪名。同时对于我国已有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如噪声污染、光污染等也应有相应地刑法予以规制,罪名的进一步细化,能够使刑法对环境保护更具针对性。
此外,还应将故意犯和危险犯纳入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中。实践中,行为人往往被高额利益所惑,置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以及环境的破坏于不顾,在这种直接或者间接故意的驱使下去污染环境。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根据过错大小,故意犯本罪的,应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按法定刑定罪处罚;而过失犯,则可在法定刑的基础上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增设“危险犯”,学界中历来呼声很高,主张行为人的污染行为一旦具有造成严重损害的危险,若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可成立污染环境罪,进一步降低了入罪门槛。虽然这样更有利于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但应注意不能盲目扩大该罪的认定范围。只有当污染行为导致危害结果或者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具有高度盖然性时,才可认定该行为与损害结果或者危险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而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三)适度引入严格责任原则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激化,有学者提出引入英美刑法的严格责任来增强刑罚的威慑力,然而有些学者却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不问过错,一概认定污染环境行为即构成犯罪,会使企业因惧怕犯罪而缩手缩脚,不敢大规模的发展生产,同时也会有客观归罪之嫌,并且现阶段我国刑法并不承认严格责任原则,盲目引入可能会适得其反。对此,笔者认为,严格责任在本质上是免除举证方证明被告人过错的举证责任,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实际具有过错无关。持反对观点的学者显然是将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绝对责任相混淆。同时,为保障严格责任适用的准确性,建议适度引入严格责任。即适用严格责任时,控诉方仍要搜集足够的证据,提供该污染行为必然会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的科学证据,避免仅凭犯罪人的一家之言;也要允许行为人以自己无过错或该污染行为系第三人所谓为由进行申辩,防止无辜的人遭受刑罚处罚。
(四)加大污染环境罪的刑罚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