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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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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

第1篇: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范文

文 /《中国证券期货》记者 韩熔桓

近几年,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2015 年1 至5 月,共有91 家保险机构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59.93 亿元,互联网保险占总业务规模已达5.7%。但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亟待规范。7 月27 日,保监会召开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放开部分险种经营区域限制

按现行监管规定,任何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仅限于保险公司注册地以及已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而《办法》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解释,对于未明确放开经营区域限制的其它人身保险险种,一是考虑到一些险种可能无法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理赔等全流程服务,有赖于分支机构的设立满足其产品经营服务需求,比如健康险;二是部分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难以有效突破保险本质,而是简化成重收益轻保障的理财产品,偏离了保险保障。

他表示,对于没有放开区域限制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仍然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也可以继续与第三方平台进行合作销售,但前提是,保险公司不得将这类产品销售给本公司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保险公司或第三方平台应该通过技术手段,识别投保人的地理位置,而且,作为保险公司来讲,应该作好消费者的说明和解释工作,包括风险提示以及可能无法提供服务的提示。

在《办法》明文放开区域限制的险种中,并不包括车险,但此前不久,并无线下分支机构的众安保险获批可开展互联网车险业务。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说,如车险等一些保险产品对售后服务的要求很高,原则上在无解决方案之前,监管部门禁止这种跨区域经营。不过,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出有效解决方案,那么经监管部门审核后,也可开展该类业务。之所以批复众安开办车险业务,是基于它找到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即与平安财险合作,后续的理赔服务完全依托平安财险的网络来进行。

规范高现价理财险 近期或约谈几家公司就人身保险而言,目前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大部分为存续期短、收益高的网销理财险。目前,一些网络在售的理财险预期收益率高达6-8%,且短至三个月或一年便可零手续费退保。去年9 月,理财险借助网络渠道快速发展,期间出现了一些公司违规销售及过分夸大收益率现象,保监会曾集中整顿网销理财险,一时间,网销理财险曾纷纷下架。

不过,近段时间,网销高收益理财险悄然回归。在第三方互联网理财平台招财宝上,大部分短期理财产品均为保险机构开发的万能险种,期限三个月到三年不等,显示的历史年化结算利率最高达8.02%。

对此,袁序成说,保监会已注意近期部分保险公司的网销产品偏重强调高收益,近期可能会约谈几家公司, 要求他们按新出台的《办法》进行规范。

去年保监会曾要求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互联网业务。如果再发现部分公司有违监管部门规定,可能会禁止其在一段时间内甚至是不再允许其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关于“信息披露”部分规定,“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袁序成表示,对于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另外一个重点,就是要能做到如线下业务的投保、承保等流程,保监会根据《办法》对高现价理财险加强规范。

第三方平台参与经营要取得资质

保监会称,在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出现了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因此,《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了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一是明确职责定位。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互联网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二是强化合规管控。

刘峰解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活动提供网络支持和服务,如果从事这方面的活动,不需要另外取得任何行政许可。但是如果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当中的承保、理赔、投诉等等经营活动,则应取得、经纪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第2篇: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范文

关键词:保险公司,网上保险,计算机互联网,电子商务

一、网上保险概述

网络是信息时代高度发展的产物,它的应用已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计算机互联网不仅能够及时快速地提供大量信息来满足人们强烈地求知欲,而且能够为用户提供一个进行各种交流活动的自由场所。保险作为一个需要多种专业部门协同工作、通信时效要求比较高的行业,更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强网络建设。

网络(电子商务)应用于保险业,便赋予了保险新的形式,从而产生了网上保险。从狭义上讲,网上保险是指保险企业通过网络开展电子商务,如通过Internet买卖保险产品和提供服务;从广义上讲,网上保险还包括保险企业的内部、保险企业之间、保险企业与非保险企业之间以及与保监委税务部门等政府相关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活动。

因此,网上保险是指保险企业采用网络来开展一切活动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在保户、政府及其他参与方式之间通过电子工具来共享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信息,并完成商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消费活动。

网上保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电子交易,即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客户通过公司网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项目的详细内容,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费率等投保内容;依照网上设计表格依次输入个人资料,确定后通过电子邮件传人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签发后的保单将由专人送达投保人,客户正式签名,合同成立;客户交纳现金,或者通过网络银行转账系统的信用卡方式,保费自动转入保险公司,保单正式生效。

与传统的保险企业经营方式相比,利用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具有四大优势;

(一)扩大知名度,提高竞争力。

迄今为止,发达国家的大部分保险公司已经通过设立主页、介绍保险知识、提供咨询、推销保险商品来抢占市场。

(二)简化保险商品交易手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在Internet网上开展保险业务缩短了销售渠道,大大降低费用,从而能获得更高的利润。通过网上保险业务的开展,投保人只要简单的输入一些情况,保险公司就可以接收到这些信息,并作出相应的反应,从而节省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联系以及商谈的大量时间,提高效率,同时降低了公司的经营成本。电子化的发展大大简化了商品交易的手续。申请者除了不能

通过Internet在投保单上签名盖章外,其他有关事宜均可在Internet上完成。甚至保费也可以通过Internet来缴纳。

(三)方便快捷,不受时空限制。

应用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可以在一天24小时内随时方便地上网比较保险产品,并向保险公司直接投保。这对于那些相对简单的险种尤为适用。

(四)为客户创造和提供更加高质量的服务。

互联网能够加快信息传递速度的优势可使保险服务质量得以大大提升。很多在线下不能获得或不易获得服务,在互联网上变得轻而易举。比如保险消费者可以在投保前毫无销售压力的情况下从容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和保险,获得投保方案,而无须不厌其烦地去和每家保险公司、保险打交道;在投保后轻松获得在线保单变更、报案、查询理赔状况、保单验真、续保、管理保单的服务,从而避免了繁琐的手续、舟车劳顿、长时间等待等不利因素。例如目前易保网上就能够提供保险方案匿名竞标,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搜索人、保险需求自测等服务。

二、我国网上保险的现状

在西方发达国家,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近几年来网络保险逐渐被人们接受。美国由于在网络用户数量、普及率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成为发展网络保险的先驱者。美国国民第一证券银行首创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单,营业仅一个月就销售了上千亿美元的保单。现在美国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已上网经营。早在1998年美国就有86%的保险公司在网上产品资料信息,有6196个保险站点提供商地址咨询,并有43%的保险公司已把发展互联网业务作为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欧洲各国的网络保险发展势头也相当可观,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的“21世纪保险动向与预测”报告显示:今后10年内,在世界保险业务中,将有31%的商业险种交易和37%的个人险种交易将通过全球互联网进行。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网上保险起步比较晚,它的应用可以追溯到1997年由中国保险学会牵头开办的中国保险信息网的正式开通,该网涉及保险业的培训、咨询、销售、投诉等内容。在信息网开通的当天,中国内地第一份由网络促成的保单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诞生。随后各商业性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了自己的网站来介绍产品、介绍公司的背景,并与客户进行网上交流,宣传扩大影响。

在中国,网络上进行保险销售可以说尚处于初级阶段,而且是低水平的。多数保险公司对于网络保险的认识处于摸索阶段。中国保险业在5年前才与IT业完成嫁接。2001年3月,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与网络开始合作,开通了“网神”,推出了30余个险种,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网上营销。该公司当月保费达到99万元,让业界看到了保险业网上营销的巨大魅力。不过,由于国内在对实现网上交易至关重要的货币结算和网上签名等方面还没有满意的解决方案,出现完全意义上的网上保险还需假以时日。

真正意义上的网上保险意味着实现电子交易,即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但现在虽然各保险公司都推出了自己的网站,主要内容却大都局限于介绍产品、介绍公司的背景,并与客户进行网上交流,宣传自己,用于扩大影响。几年来国内保险公司中在这一领域走在前列的是泰康人寿和平安保险。平安保险的“PAl8新概念”和泰康保险的“泰康在线”两个电子商务平台投资都是上千万元的项目,他们已经具备了网上保险的基本功能,初步实现了在线保险电子商务,并且已经具有很强的竞争能力。在他们看来,网上保险并不是简单地将传统保险产品嫁接到网上,而是要根据上网保险人群的需求以及在线的特点设计产品结构。保险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不是企业从传统到网络的一次简单移植,而是为客户提供了产品、渠道和服务上的更多选择。

三、我国网上保险的发展趋势

虽然保险业内部网络化建设在近几年有一定的发展,但由于相关环境及网上保险技术还有所欠缺,使得保险在网络棋盘上面临着许多难关:

第一是网上支付系统不完善,这被视为网上保险发展的瓶颈。

目前,在线保险交易中,客户必须在与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签订了支付合作协议的指定银行建立账户,以便进行在线交易实时扣款。如果客户不具备上述条件,由于目前银行间资料交换不完善,尚不具备实时跨行转账交易能力,因此不能进行在线实时交易结算。网上交易条件的局限无疑限制了客户源。

第二是网上安全认证问题可靠程度不高。

在线保险交易过程涉及到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等商业机密、人身隐私和有关支付方面诸如银行账号、客户密码等敏感信息,一旦泄漏,后果不堪设想。然而目前网上保险对客户身份的认证技术水平很低。这些问题阻碍了网上保险的顺畅运行。根据权威调查,被调查人群中66%最关心在网上投保后支付保费的转账安全性。可见客户对网上保险安全机制的关注。

第三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中国已经颁布了不少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但是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还比较滞后,没有一个比较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如被视为电子商务基础法律的《数字签名法》等都还没有出台。网上交易的法律效力及电子商务过程中诸如网上安全:客户隐私保护、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等法律问题无法解决,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限制了网上保险的长足发展。

中国保险企业在建设电子商务、发展网上保险时,要逐步将公司网站作为销售渠道,以获得保费收人为主要目的,并从降低成本,完善服务的角度来定位网站。不能再将网站单一地作为一种宣传工具。在中国网上保险发展实施的过程中,中国保险企业具体应做到以下三个整合:

一是网络营销中顾客概念的整合。

网络营销所面对的顾客与传统保险营销所面对的顾客并没有什么太大的不同。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应进行全方位的、战略性的市场细分和目标定位。

二是网络营销中保险渠道的整合。

中国保险公司早期的业务拓展以门店为主,等待顾客上门。在引进个人营销机制后,推销力度加大了。但营运成本急剧上升,而且服务有脱节现象。而互联网主页推出后,服务在时间和空间上均趋于无限发展,投保限制的约束力减弱,具备客户咨询、保费查询、投诉交流等服务功能,保证顾客得到亲切、周到、专业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是客户接受保险服务的新通道,异地投保、跨国投保、全天候的网络服务正逐渐变为现实。

三是网络营销与保险企业组织的整合。

保险公司实现网络化推进了行业的发展,必然使公司的管理模式也作出调整,形成企业内外部沟通与经营管理均离不开网络作为主要渠道和信息源的局面。而且,人员的减少、公司组织层级减少和扁平化管理,使保险公司营业网点数量减少,沟通渠道缩短,虚拟保险市场、虚拟部门等内外组织盛行,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业务发生变化,促使保险企业对于组织进行再造调整。

笔者认为我国网上保险在日后的发展中,会逐步攻克以上的难关,在依靠自身力量、自主开发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的同时引进一些国外先进的网上保险技术,如美国Netscape公司开发研制的在Internet上的SSL信用卡收费系统,及由IBM公司开发的用来帮助保险公司探测欺诈和滥用管理系统的软件:DiscoverySeriesforTelecommunications等。且在以后的发展中,中国保险企业会逐步转变观念,将公司网站作为销售渠道,以获得保费收人为主要目的,并从降低成本,完善服务的角度来定位网站。逐步完成网络营销中顾客概念、保险渠道及网络营销与保险企业组织的整合。

第3篇: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范文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 发展模式 传统保险

引 言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越来越多地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也给保险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进而引发了保险行业的巨大变革。在一些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较为成熟,如2010年美国的互联网保费的收入占到保费总额的25%,远远超过了全球5%的平均水平。反观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一直处于缓慢发展的状态,直到最近几年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带动了保险行业的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才显现出蓬勃的发展生机。

一、互联网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一)互联网保险的定义

互联网保险是一种在线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产品及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以及网络公司等。保险产品和服务不仅涵盖了从网上投保、承保及在线核保和理赔等较为传统的保险业务环节,还包含相关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与保险服务相关的信息咨询。从保险业务流程的角度出发,互联网保险包括了通过市场调研采集数据并分析、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设计、为顾客提供专业的保险需求分析及产品购买服务、在线核保及保险理赔服务以及保险产品的咨询服务。

(二)互联网保险的特点

互联网保险的特点主要有:1、互联网保险的虚拟性特征;2、互联网保险的经济性特征;3、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特征。

1、互联网保险的虚拟性特征

互联网保险摈弃了传统保险面对面形式的柜台交易,转而采用互联网进行服务的全过程,为双方都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虽然交易流程的在线化赋予了互联网保险强大的成本优势。但是虚拟易带来的不安全感可能会导致客户的不信任,阻碍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2、互联网保险的经济性特征

互联网保险具有其独特的成本优势,能够极大地帮助降低保险价值链的成本,对传统保险公司来说是一大机遇。互联网保险免除了传统保险营业网点的运营费用以及大量的人工费用,能够帮助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进而提高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

3、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特征

互联网保险通过网络极大地减少了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距离,促进了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双向交流,从而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听取客户的需求,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而进行产品及服务的设计。同时还能够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对保险服务的流程进行管理,提高服务效率。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经营主体分析;2.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分析;3.我国互联网保U客户规模分析。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经营主体分析

据相关数据统计,2013年我国互联网保险经营主体数目约为60家,占保险行业总体企业数目的45%。这说明了我国保险行业中将近一半的企业已经展开相关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总体来说,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但是有着较强的增长趋势。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分析

数据显示相比2016年,互联网人身保险累计保费为1133.9亿元,是上年同期的2.5倍,同时互联网保费在人身保险保费累计收入的占比上升至5.0%。从增长速度来看,互联网人身保险保费增速150.4%;从增长的绝对量来看,约为681.1亿元。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快速增长趋势,并且相关机构预测近几年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还将会保持一个较快的发展速度。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客户规模分析

据相关机构数据统计显示,2016年人身险公司官网的网站流量为14.2亿次,投保客户数达397.3万人,承保件数1313.1万件,但实现的业务规模保费仅有64.9亿元,虽然是去年同期的2.1倍,但占互联网人身险保费的比重仍不足5%。但是由此可见还是有越来越多的客户开始了解并接受互联网保险产品,这对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的运营模式分析

我国互联网保险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保险公司官方网站运营模式、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模式、纯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

(一)保险公司官方网站运营模式

互联网保险起步阶段,一般只有资金实力比较强的大型保险公司才会设立公司的官方网站。但是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使得保险公司拥有各自的官方网站成为了可能。但是仅仅拥有网站建设的技术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要求保险公司本身有着强大的实力。

1、强大的资金保障

保险公司官方网站的建立仅仅是一个起点,想要实现产品和服务的展示、服务的线上运营,强大的资金实力是不可或缺的。公司不仅要进行网站的架构以及网络运营;同时还要向百度、谷歌等大型搜索引擎公司支付大量的流量费用从而提高网站的流量,扩大网站的知名度。

2、健全的产品结构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要充分了解客户在不同阶段、不同状态下的服务需求,通过建立健全产品结构和体系,从而有效提高网站的转化率。

3、强大的网站运营能力

网站的有效运营离不开强大的网站运营以及后台管理能力。保险公司设立的官方网站也是如此,要想通过官方网站为客户提供便捷的服务,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网站技术管理能力。将先进的网站建设及管理技术,如云计算以及大数据等相关技术充分地运用到网站管理中去,进一步提高网站的运营能力。

相比传统的柜台交易模式,传统保险公司设立官方网站的模式能够有效地提高服务效率,但是在这种运作模式下还有很多保险环节需要在线下才能实现,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保险业务的互联网化。

(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模式

互联网保险行业中存在一些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它们既不是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也不是购买者,只是为保险交易双方提供相关技术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司。

1、独立于保险交易双方而存在

这些第三方平台并不是由保险公司建设及管理的网站,它们只是一些为互联网保险行业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开放性平台。根据保险公司、中介以及保险行业中的相关机构或者个人的需求,为它们提供保险服务的交易以及清算等服务。互联网保险行业中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顾名思义是独立于保险产品交易双方而独立存在的交易平台。

2、为交易双方提供专业化技术服务

在互联网保险行业中,一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都掌握了先进的信息技术、强大的数据处理分析技术以及网站后台管理能力,在为保险交易双方提供可靠稳定的信息服务的同时还能够对客户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从而充分挖掘客户的需求,促进交易双方协议的达成。

在互联网保险市场中,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流量以及互联网先进技术方面都存在很大的竞争优势,但是同样也面临着一些发展问题。在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很多用户对互联网保险了解甚少,如何让用户充分了解互联网保险进而选择购买互联网保险是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纯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

纯互联网的保险运营模式是电子商务大背景下催生的新型保险模式。这种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全部在网络上完成,因此并不需要类似传统保险公司的运营网点。纯互联网运营模式依靠其独特的特点,能够为用户在网络上提供灵活多变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例如,华泰保险公司提供的“退货运费险”就是纯互联网运营模式的一个典型代表。

四、互联网保险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互联网保险对保险行业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拓展了保险行业的发展空间;2.增强保险行业的风险定价能力;3.提升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

(一)拓展了保险行业的发展空间

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传统保险行业面临着产品单一化以及创新缺失等一系列发展问题,逐渐背离了消费者的核心需求。而在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行业强调创新的大背景下,互联网保险行业也逐渐开始了业务及流程的创新。例如,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收集用户的消费特征以及资产状况运用大数据等技术进行分析,从而推出和用户需求高度契合的保险产品及服务,推动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二)增强保险行业的风险定价能力

当今时代下,很多互联网技术,如大数据分析技术等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各行各业。在保险行业,基于互联网的大数据分析技术能够帮助保险公司实现对业务风险的有效细分,进而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行之有效的定价策略。通过结合互联网技术使得保险产品及服务能够更加地契合消费者的需求,督促市场内保险公司进行详细的市场调研,真正从消费者需求出发,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

(三)提升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

传统保险服务会受到时间以及空间上的限制,无法为顾客提供全天候的服务。而互联网使得保单交易全程在网络上完成,而网络没有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使得保险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贴心的服务。同时互联网保险业务使得公司能够和客户形成更为紧密的联系,能够及时根据客户的需求调整保险产品的内容以及结构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提高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

五、互联网保险行业在经营中面临的问题

综合现状,本文认为,互联网保险行业在经营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有:1.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2.互联网保险行业尚未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管体制。

(一)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优势在于其能够突破传统的保险业务,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进行创新,不断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但是先进的信息系统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风险。首先就是信息系统的安全及可靠性问题,如果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被一些不可控因素所破坏,会给业务的后续进行造成较大的损失。其次,互联网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不正当途径可能会获得信息系统中客户的数据,从而造成客户信息的泄露,将会极大地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此外,互联网具有典型的虚拟性特征,这就使得客户的身份识别问题也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互联网保险行业尚未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管体制

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起步较晚,虽然处于发展阶段,但却有着迅速的发展速度。相比之下,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通常有着较长的周期,这就导致了我国在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律方面可能存在着一些监管上的漏洞。对于互联网保险在发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可能不能找到相关的法律指导,从而不利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六、针对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的一些建议

我国互联网保险一直处于缓慢发展的状态。直到最近几年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带动了保险行业的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才显现出蓬勃的发展生机。本文提出针对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的一些建议:1.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制度;2.培养创新、包容的监管理念;3.推动全国保险数据共享平台的建立。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制度

互联网保险行业有着较快的发展速度,因此相应地,相关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互联网保险市场监管制度,为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指导和建议。同时对于互联网保险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以及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

(二)培养创新、包容的监管理念

互联网保险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个新兴事物,对传统保险行业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不仅在经营的理念、保险产品及服务的结构,而且在业务的运营流程管理上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但是互联网保险的一大特点就是其具有不断发展和创新的趋势,因此在完备的法律监管体系下,应当适当地扩大机构的自,鼓励保险机构积极进行保险产品的创新和推动行业的改革。

(三)推尤国保险数据共享平台的建立

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一大特点就是其海量的数据,这是互联网保险行业运行的重要基石,同时也是影响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全国的、统一的、开放的数据平台的建立能够有效地整合业内数据信息,进而使整个保险行业一致对外,有效地与社会其他行业进行对接,真正实现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 罗艳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3(24):49-50.

第4篇: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范文

1 在线投保概述

1.1 在线投保的概念

业内人士提出,在线投保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在线投保就是保险公司在网上设置保险业务和相关的服务,并且能在网上完成办理保险的相关业务,由此得来的费用将成为保险公司的收入。而广义的在线投保不仅仅包括保险公司所进行的一切业务,还包括对保险的监管、对企业人员的教育、相关公司之间的交流。本文运用狭义概念。

1.2 我国在线投保的发展历程

虽然我国的保险行业已经发展了25年,而且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离不开保险业,但我国的在线投保模式还处于探索与开发阶段。1997年中国保险网的开办,是我国保险业和电子商务第一次结合。从2000年开始,市场进入初始化阶段,各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了自己的在线投保网页,主要用于介绍产品,宣传自己和扩大影响。一直到了2005年,在线投保逐步受到用户群体的认可,用户规模不断扩大。保险集团电子商城,第三方中介平台网不断上线,市场竞争开始激烈。

目前,人们逐渐比较信赖网上保险,并看好和保险相关的活动,越来越多的人参加投保。网上投保不仅增加了投保范围,还扩大了保险的影响力,为未来保险业的发展铺好了道路,对投保人来说网上投保也意义深远,方便快捷的投保方式,不仅保障了投保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从2013年以后,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在线投保不断创新,清晰的商业模式开始形成,产品的种类不断丰富,服务范围与手段逐步扩大,运营管理集中度不断提高,未来的在线投保还将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如下图所示,据行业分析报告,我国在线投保保费收入从2009―2016年将会强势增长,增长速度几乎达到100%,足以证明在线投保强大的发展潜力。

2009―2016年我国在线投保的市场保费规模(图摘自:艾瑞咨询)

2 我国在线投保现状

2.1 客户群体

经过问卷调查,我们发现在线投保的客户男性占65%,而女性仅占35%,可能是他们对保险业务的了解程度不一样,承受能力不一样,对网络的理解也不同。一般来说,男性更容易学习及尝试新业务,而女性要谨慎得多。在年龄分布方面,如表1 所示,在线投保的客户主要以18~35岁年龄层为主,占比达82%,其中25~30岁年龄层占比最高,可能是因为他们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且对互联网十分熟悉,但生活缺乏保障,对保险的需求旺盛。而36~40岁、41~50岁及50岁以上的年龄群体,占的比例较少,分别为8.5%、7.0%、2.5%,这可能与他们对互联网的熟悉程度及对在线投保产品风险的接受度有关。我们认为,随着互联网与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也频频接触计算机和互联网金融产品,在线投保未来也将会是中老年龄层理想的投资理财方式。

2.2 适销险种

在种类繁多的保险当中,那些核保程序简单、手续和程序简短的险种特别适合在网上销售,比如个人健康险、意外险、家财险、车险、货运险以及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财产险和部分责任险等。这些险种相比于大额、复杂险种而言,不需要实地核查和调研,只需建立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建立一定的技术标准,即可完成在线投保的销售模式。这样既操作简单,又容易为投保人接受。截至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主要通过在线客服提供服务和网上销售的保险业务已经高达一百多个险种,覆盖多个保险领域,形成了贯通全国的保险网络系统。

2.3 在线投保发展特点

相比于传统保险销售模式,在线投保的最大优势在于可以利用网络直达客户群体,形成线上销售与线下销售互补的销售网络,并且网络上起到的宣传效果也会好于实体经营。另外,在线投保还能够通过快捷的保险产品消费使人们的投保意识增强,释放出潜在市场潜力。尽管在线投保目前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但是随着网络销售平台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在线投保市场的成熟,网上销售保险产品逐渐会成为未来的主要市场阵地,其发展特点主要表现为:

2.3.1 以经纪人网上销售模式为主

未来,我国保险业务在网上销售时会通过经纪人方式,通过保险经纪人来与客户在线直接沟通,为其提供多个商家的保险产品与价格,为其提供保险产品分析和选择,制订风险管理计划,以此来帮助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够化解疑难问题,选择投保产品,协助索赔。

2.3.2 在线销售险种主要是方便快捷的小险种

未来,保险公司会将保险险种分为两类,其中一类为小险种,操作便捷、投保额度低,这些会开拓网上申购销售渠道,使消费者可以非常便捷、高效地从网上购买到理想的产品。

2.3.3 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责任模式

保险产品在线上销售,保单的法律效益必然需要相应的机制来解决。如果按照网络思维,使用电子签字的方式,其安全性很可能会降低。因此,为了保证电子信息真实性,未来可能通过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模式来承担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的证明和鉴定的责任,同时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就涉及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管理、认证机构的运行规范及其风险防范、认证机构的责任等法律规范。

3 我国在线投保存在的问题

3.1 安全隐患尚未排除

安全问题是任何网上交易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在线投保的安全问题更具特殊性,当前,有关在线投保的安全支付及保证消费者获得科学、合理的保险服务,避免虚假诈骗交易,以及如何建立安全控制机制,以保证在线投保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的身份识别、交易过程的商业秘密、电子通信的安全、交易和客户记录的保存和管理,防止交易所用设备被病毒入侵,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3.2 专业人才缺乏

人才欠缺是保险电子商务发展的另一个严峻问题。在线投保需要既懂保险专业又懂电子商务知识的综合人才。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综合人才,保险线上销售难以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销售人员无法将电子商务和保险业务形成无缝对接,销售受到一定的影响。此外,在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当中,人才也显得极度匮乏,大多数保险公司都非常需要既可以进行网站建设与管理维护工作,又具备保险专业知识框架的人才,能够将电子商务技术与保险业务相融合的技术人才对保险的发展很重要。

3.3 法律环境尚不成熟

尽管我国已经针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活动颁布了诸多法律法规,但是法律远远滞后于市场行为,在电子商务方面,完善的法律框架仍然欠缺,相关法律难以对交易的权责进行界定,法律方面的缺失的确给在线投保带来了诸多麻烦。

3.4 市场接纳程度较低

我国市场经济目前处于体制尚不完善的阶段,大多数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尚未形成。对于在线投保而言,消费者不仅还未能形成线上消费保险产品的消费习惯,同时还不能够对线上保险产品产生信任,认知水平处于较低水平。虽然在线投保可选择产品丰富,但是大多数消费者对在线购买保险产品还处于心理接受阶段,并未将其作为主流的保险购买方式。保险金额一般都在千元以上,动辄上万元,投保后不能退换,而且许多人对在线投保并不信任,这使得大多数消费者在选择投保方式时更加谨慎。因此,市场观念的不成熟成为阻碍我国在线销售保险产品的另一个主要瓶颈,许多公司在电子商务浪潮面前显得摇摆不定,十分犹豫是否需要大力拓展保险电子商务市场。

3.5 销售细节不透明

销售保险产品的传统方式是找,这些的绝大部分收入都是由保险单的保费多少而定的,他们往往会为了赚取更多的资金,采用一些不正规的方法来获取保单,在收益条款中做手脚,欺骗投保者,销售细节不透明,屡次产生赔付纠纷,让广大群众渐渐对保险不再相信,认为投保太不安全,还不如自己把钱放到银行安全性高,这些因素成为了目前在线投保业务萧条的重要原因。

4 在线投保产品推广策略

在线投保业务的发展滞后,不仅仅由于在线理财产品自身不够成熟,更大的问题在于市场营销与推广的薄弱,以及市场环境尚未形成。因此,我们针对大众对在线投保的购买意愿与购买因素进行了问卷调查。

从表2可看出,在线投保投保人最关心的是产品的安全性和能否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可和监管方面的问题,占比达51%。此外,周到的服务、低廉的手续费、对该方式的了解、丰富的品种都是投保人相较传统保险而言,选择在线投保的重要因素。因此,针对目前我国在线投保所存在的问题,立足投保人的真实需求与忧虑,提出如下建议,期望有利于在线投保行业的快速、有序的发展。

4.1 构建网络安全系统

网络安全交易平台是各个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和完善的首要问题,也是构建在线投保业务模式的硬件基础。面对目前网上保险销售面临的主要风险,保险公司可以与其他部门合作,建设金融电子工程安全支付平台,确保支付交易的安全。同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灾难备份系统和中间技术等措施,建立安全预控措施,以维护网上保险运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在安全硬件设施上,保险公司还可采用多重防火墙和安全服务器等安全措施,以小间隔时间来对交易状态进行实时监控,从而保证在线保险交易中,各个保险产品、交易网站的安全,加强监管力度,防止网络黑客的入侵等。

4.2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保险电子商务对人才的需求已经与以前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保险工作不仅仅需要保险专业人员,还需要电子商务技术人员参与进来。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新型电子商务的业务性质和任务,改变传统经营模式中对人才的需求,改变管理模式,针对老员工,可以通过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培养等,使其树立全新的经营观念,掌握现代营销技能和管理能力。而对于保险企业核心业务人员和在线销售业务人员,则应当以市场化、规范化的标准,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技术,提高他们保险业务线上处理的能力。只有培养和具备懂得电子商务技术,又有保险业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保险业务线上销售才有了后备技术支持和人才支持。

4.3 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实现好法律保障对保险业在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重要,只有完备的法律环境,才能够确保保险电子业务借助网络发展成为更具市场潜力的保险方式。在制定保险业相关法律时应充分考虑到交易双方的利益,尤其是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投保人最为关心的事宜,也是促进在线投保业务发展的重要前提。促进电子商务法的完善,明确规定一些在线投保的法律规范,立法要有前瞻性,避免法律法规在短期内难以适应市场环境。同时,相关立法还需具备宏观指导性,不宜过于烦琐,难以对宏观市场做出规范与指导;促进在线投保的发展,要松弛有度,不要过于严格,也不要太放松,这需要不断的探索。

4.4 树立现代营销观念

保险业务在线销售从其经营模式当中就体现出了一定的前瞻性,也需要市场对其产生一定的适应。因此,保险公司需要结合当下的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树立现代营销观念和服务意识,努力做好在线销售市场。针对消费者的在线购买保险产品的意向,保险公司需要研发更多的项目,给用户提供更多的保险产品。消费者的选择范围不断扩大,因而有效的营销方式下,符合需求的消费产品才能够直达消费者手中。科技在不断发展,客户的需求在变化,保险市场在变化,因此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保险产品将会在最终的消费市场中胜出,获得竞争优势。任何一个事物的发展都要适应时代的发展,满足时代的要求,保险产品也应不断更新,才能满足客户的新需求,才会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第5篇: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

一、互联网保险概念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我国进入“互联网+”时代。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保险也应运而生并加速发展,吸引众人的目光,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保险业界一般把互联网保险界定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为客户提品及服务信息的目的,从而实现网上投保、承保、核保和理赔等保险业务,完成保险产品在线销售和服务,并通过互联网实现保费等相关费用的支付的经营管理活动。到目前为止,关于互联网保险的定义,并没有一个确切的答案。

互联网保险绝对不仅仅是保险产品的互联网化,而是对商业模式的全面颠覆,是保险公司对商业模式的创新。无论互联网保险的定义是什么,笔者认为都应该包括这四层含义:1、保险产品的触网销售;2、互联网保险产品;3、保险业务的线上经营;4、利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进行保险企业经营管理。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得到了蓬勃发展,作为一种新型保险经营方式的互联网保险也因此应运而生。从1997年产生的第一张互联网销售的保单开始,我国互联网保险,经过十余年不断探索和发展,得到了显著的成就。特别是近几年,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迅猛。

(一)保费收入进入上升周期

2004年至2014年间,总体来看我国保费收入总额呈现不断上升趋势;局部来看不难发现2011年至今,保费增长出现缓慢迹象,形象的说走出一个“L”型走势,且“L”底部已出现触底反弹,行业保费增长企稳,未来有望走出“U”型走势。

(二)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结构改变

2012年末,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这标志着保险资金未来投资标的扩大了投资非标产品。2013年后,“非标”资产的占比开始上升。截至2014年12月底,保险业资产配置中存款和债券占比65.27%,股票与基金占比11.06%,与2013年相比降低;而其他资产(以非标资产为主)的占比已增加至23.67%,较去年同期的16.9%增加了近6个百分点。

(三)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和经营模式多样化

传统的保险公司主要的销售渠道包括直销渠道、专业渠道和兼业渠道三种方式。但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却呈现出了百花齐放的现象。随着互联网技术与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也逐渐多样化。

(四)互联网保险潜力大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占比由2013年的81.0%提升至85.8%。2014年年,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61亿,较2013年底增加5953万人,增长率为19.7%;我国网民使用网络购物的比例从48.9%提升至55.7%。

保险行业绝不能忽视这样一个庞大的市场。互联网保险具有广泛的用户群,虽然现在网络保单比重小,但是互联网保险具有很大的潜力,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和必然。就目前情况来看,随着“80后”、“90后”走上工作岗位,便有能力成为互联网保险的消费主体。中国的网民以高学历为主,他们普遍拥有大学教育背景,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的他们更容易接受在网上销售的保险产品。随着互联网规模逐渐扩大和普及,互联网保险市场将越来越大并逐渐超过传统市场。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网上核保问题

核保是保险业务中最为重要的步骤,是保证保单质量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互联网保险作为保险行业一个新的业务方式,其最大的弱点就是核保这方面,因为信息的不对称,风险很高,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很大的损失。

(二)保险产品单一、创新不足

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以低价值、短期化、低黏度、标准化为主,产品结构单一、缺乏创新。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不是很多,主要是车险、简单的寿险和理财类保险等标准化产品,其他险种的比例很小,在契合互联网用户消费需求和习惯的个性化产品方面,尤为缺少。

(三)监管力度不够

保险业与互联网结合,涉及信息产业与金融业,使得原本单一的风险复杂化,对人才、对监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到目前为止保监会尚未正式出版互联网保险方面的监管规定。全面涵盖人身险、财产险和中介领域的更高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尚未出台,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面临很多真空和模糊地带。

(四)信息安全堪忧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公开与共享成为大数据时代的趋势,但数据公开伴随着来自法律、伦理、道德等方面的争议,制约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数据公开可能造成用户隐私的泄露、人权的侵害是在大数据时展互联网保险不容忽视的问题。

(五)缺乏专业人才

互联网专营产品、专业经营人才缺乏是我国互联网保险相关企业目前存在一个共同问题。互联网保险产业需要既具有保险、法律法规、营销等专业知识,又同时具备过硬的互联网络技术的跨学科专业人才,而这正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企业面临的困局。

四、我国互联网保险未来保费规模的预测

(一)我国现阶段互联网保险发展历程

我国互联网保险在过去的20年里经历了萌芽、发展和不断成熟的过程。从宏观角度来看,这一过程可以分为四个时期,即:萌芽期、探索期、发展期和爆发期。

1997-2007年是萌芽期,互联网保险公司信息网诞生,太保、平安和泰康人寿建立自己的全国性网站。2008-2011年是探索期,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带来了新一轮的发展热潮,促使市场细分、保险网站纷纷涌现。2012-2013年是发展期,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保险对保险商业模式的全面颠覆。2014年以后,进入全面爆发期,保险电商化时代到来。

(二)我国互联网保费规模预测

1.短期预测――易标准化的险种易通过互联网形式销售

对于短期内互联网保费增长,因为重点选择渠道为突破口而目的在于赢得更多市场占有率,所以宜选择第三方平台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为争取更多的市场占有率,通过获客将现有保险产品转嫁到互联网渠道上,以渠道上节省的成本支付为第三方支付的费用。鉴于对现有产品的渠道改变,那么在预测短期内互联网保费的规模,主要是对我国现有主要互联网产品和易于转嫁到互联网渠道上的产品规模的预测,占比可借鉴国外互联网保险发展。

2013年中国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达到89亿元,相较2012年增长124.75%占中国保险市场整体保费收入0.52%。2014年中国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达到174.1亿元,继续高增速发展,占中国保险市场整体保费收入0.86%。

2013年互联网保险的保费贡献最大的险种为车险,占比52.4%,而后顺序是理财险27.9%、意外险14.8%、长期寿险4.0%,占比最低的为健康险和家财险,仅占总体规模保费的0.6%和0.3%。目前,互联网保险各个险种保费在该险种整体保费的比例都很低。其中占比最高的是意外险,占比2.88%。其次是车险和理财,占比分别是0.83%和1.00%。占比最低的险种是长期寿险,占比只有0.04%。

目前互联网保险各个险种的发展并不均衡,且均属于一个非常低的发展水平。其中车险和意外险,由于是刚需型的险种,互联网保费占比相对较高。寿险属于期交的长期险险种,险种功能不易理解且一般需要大量的服务跟进,所以互联网渗透率较低。就2013年数据看,健康险和家财险在中国市场上保费规模整体很小,民众接受度并不是很高,所以互联网保费无论是规模还是占比都比较低。然而,未来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各险种整体互联网销售规模和占比都将大幅增加。

纵观我国现阶段保险产品,车险、理财险、意外险是相对较容易标准化的,也即容易以互联网的形式销售。对比欧美国家,互联网车险、理财险占比车险总保费收入在35%以上。那么根据公式求得我国2020年互联网保费空间不少于4000亿元。

2. 长期预测――产品的创新迎合新风险需求

我国现阶段出现的新险种还尚处于尝试期,保险产品的设计上数据尚不够充分,比如说人们在购买机票的时候可能顺带购买了航空意外险,比如说我在买汽车的时候,他就自然而然地买了车险,比如说我们在电商上购物的时候,我可能就自然而然地就购买了退货运费险。对于未来保险产品的完善和创新,大数据会承载越来越重要的一个角色。车联网未来随着前端的市场,结合后端的OBD,它可以监测到用户的驾驶行为习惯,包括一些路况的行为信息,外部的因素和内部的因素再结合到一起,可能会针对某一个人就可以形成一些针对性的定价,甚至可能都可以做到实时的动态定价。

那么对未来互联网保费预测的想象空间会很大,因为这同时取决于未来科技的进步,需求的多样化带来的新保险市场的产生等等。根据现在新国十条对未来的一个预测,我们基于它在2020年做的目标,也就是说我们的保费密度要达到3500元,对应的将来保费收入就是5万亿的保费规模,这其中互联网保费收入占比近1万亿规模。(作者单位:北京物资学院)

参考文献:

[1] 邱峰.对互联网保险发展路径的思考[J].河北金融,2014(9):13-17.

[2] 唐金成,韦红鲜.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2014(453):84-88.

[3] 高雷,杨爱军.欧美网络保险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保险研究,2010(11).

第6篇: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范文

中图分类号:TR39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0-0047-04

一、研究背景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及与其特征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存在风险监管的隐忧。鉴于此,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必须是建立在完善法律法规基础上,探索符合其特点的法律监管模式,进而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现状

本章主要比较总结了互联网金融创新及其特点,然后分析了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创新

最初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如网上银行,单纯局限于通过互联网信息信息技术模拟传统金融业务的流程。但现在的互联网金融推出了很多传统金融业中并不存在的业务,目前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一个趋势是技术应用探索和大数据金融。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将会重点关注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新领域的创新。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表现在于:第一,提供日常公共服务,互联网金融非常注意提供公共事业服务这类贴近生活的服务第二,服务人性化,互联网金融网站设计清晰,所有业务介绍和流程表述明确。用户在享受业务的时候会体验到贴心的服务流程,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这种人性化服务来吸引和保留大量用户;第三,强调针对个人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大部分用户属于个人用户,针对个人金融业务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将会更加多样化。

(二)互联网金融混业特点

互联网金融开始涉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并且其内部金融业务相互掺杂、相互渗透的局面逐步形成,互联网金融业呈现出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随着互联网金融跨业经营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务的综合性和交叉性会越来越深入,互联网金融集团公司会成为未来中国互联网金融经营的主要形式,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公众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服务,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同时,互联网金融风险日益显露,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重要性日益增加。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内容繁多,不成系统,本文从金融监管对象的视角总结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现状。

1.互联网银行法律

银监会借鉴国外互联网银行监管经验,在总结国内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开展的现状,制定公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规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同时,银监会公布《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意在确保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

2.互联网证券法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在互联网上直接发行证券。2012年证监会制定公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在该决定中规定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

3.互联网保险法律

2011年,随着互联网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为了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真正做到保护相关金融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监会制定颁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资质条件、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则,保监会印发《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互联网销售保险的准入门槛、经营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

4.互联网金融超市法律

互联网金融超市是近期以来非常流行的一个金融服务理念。目前,法律层面还缺少涉及市场准入和运营监管的具体法律规定,只是在监管原则方面做出了规定,如证监会在2012年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监管层需要制定具体监管层面的法律规定。

5.互联网支付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首次将电子支付作为监管对象,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维护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相关各方的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在不断完善电子支付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支付监管体系。

6.互联网借贷法律

当前,我国确实针对互联网借贷的法律法规,互联网借贷的监管主要是比照普通借贷业务来进行。主要由工商部门来监管:第一,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营业执照;第二,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应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在2011年制定颁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意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完善风险隔离,防止民间借贷风险通过互联网进行大范围蔓延。针对互联网借贷的准入及运营等法律监管有待监管层做出明确规定。

三、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统一模式的必要性

本章主要分析了金融统一监管体制的概念特点,进而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指出统一监管模式的必要性。

(一)统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根据不同的监管对象,监管层确立的关于监管标准和金融监管法规的体制安排。实践中,金融监管体制必须建立在与金融业的经营模式的基础上,金融服务的经营模式有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相应地,金融监管体制也有分业监管体制和统一监管体制(混业监管体制),还存在一种综合前二者特点的金融监管体制,称为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统一监管体制或混业监管体制,该体制强调通过统一的监管机构进行统筹安排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中央银行或其他专设监管机构可以充当监管主体的角色。

统一监管的优势在于:第一,包容性强,创新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特点,而统一监管体制可迅速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业务,对业务创新及时进行有效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第二,优化监管环境,统一监管通过制定统一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及统一的监管法规等,可以发现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风险并进行有效监管;第三,降低监管成本,在统一监管体制下,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双方的成本都极大降低,从而实现对监管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

(二)统一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尤其是其混业经营的发展,监管层必须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针对监管模式作出相应的变革。

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实行的依然是分业监管体制。在当时确立这种体制的目的是保证金融业的稳定与安全,避免风险在不同金融行业之间互相传递。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混业创新的加快,一直以来运用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暴露出监管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压制金融创新

分业监管体制针对涉及不同金融机构业务的混业业务,需要通过长时间的协调沟通才能对新业务推出有效的监管政策。为了降低监管风险,监管机构对那些难以界定为是否属于其监管的新产品采取抵制态度,抑制金融创新,从而阻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创新产品的正常发展。

2.监管重复

在分业监管中,监管层的业务分割,容易产生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因此在实践中,对于互联网金融跨行业金融产品和创新业务的监管,存在相互争夺、相互推诿责任的问题。鉴于此,分业监管体制一方面加重了监管层的监管成本,另一方面使监管效果大打折扣。此外,监管目标和监管重点不同也会导致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冲突。

3.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失灵

在互联网金融业,已经开始出现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趋势,监管层对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一直没有相应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监管。在2004年“三会”共同签署《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中,一方面在监管组织上实行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另一方面在监管方式上实行经常联系机制,监管层顺应改革提出了“主监管人”理念。这一政策的出台没有能够综合评估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也后续的具体规定的支撑,在实践中难以明确判断出主监管人。

4.互联网金融需要统一监管

互联网金融创新如火如荼。互联网金融进行大量的金融创新,向社会提供日益丰富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这些业务创新中,传统的证券、银行和保险行业之间相互结合加深,综合性强,这些金融创新产品同时兼具多个金融行业的的性质,分业监管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监管,按照金融机构及其监管职责划分的监管体制已经越来越难以及时做到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

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出现。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获取更大利益,通过并购,逐步发展成为金融集团,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规模日益增大,其内部的资本流动呈现出复杂的特征,尤其是互联网资本对传统金融业务的渗透及其信息化化,使监管当局单纯通过分业监管难以对金融集团进行有效监管,金融集团风险成为分业监管的相对真空地带。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迅速,混业经营逐渐成为主流,互联网金融集团逐渐增多,使互联网金融业内不同业务间的的界限日益模糊,分业监管体制已经无法做到对这一切的有效监管,金融机构商业运作模式的发展客观上要求监管模式必须随着而作出相应调整。

鉴于此,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变迁有一定的现实必然性,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混业特点客观上要求金融监管体制朝着统一监管的方向演进。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统一监管体制的法律模式设计

在普惠金融战略落实的背景下,监管层开始酝酿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新规。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提供金融服务。同传统金融服务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涉及金融的各个方面,综合性更强。有针对性地建立统一监管的模式,完善监管的制度、组织和方式,可以有效引导其向适宜的方向和领域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1.监管主体标准不清,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包含了各种不同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及其综合性趋势,其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冲击着我国的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模式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边缘性,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管部门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2.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定缺失,当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立法严重滞后,其性质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则进行确定,导致互联网金融监管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同时,法律的不确定性也给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造成了潜在的重大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影响了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积极性,同时可能出现网络诈骗非法套现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纠纷,交易双方的权利都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3.缺少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明确定位,当前,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意图将自身定位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主要进行收付款和电子支付等业务,但是,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这部分自己定位为金融服务机构的对象被法律界定为非金融机构,导致了定位不清问题的产生。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行法律评价

针对互联网银行和保险的监管法律,现行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目前已初步构建起相关法律监管框架。但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及其所带来的金融业务内涵的不断丰富,相关监管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更新。将互联网金融明确增加到《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中。

互联网电子支付尽管发展时间不长,但是监管体系的构建非常迅速。

互联网借贷处于法律监管的空白地带,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和地位,也没有规定监管部门明确的监管职责,近年来,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速,风险日益增多。鉴于此,需要补充完善互联网借贷的监管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超市提供的服务具有混业的属性,其涉及横跨不同金融行业业务和关联交易的属性会增大金融风险,而且非金融机构也参与到金融服务的提供钟来,分业监管模式难以实现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面对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矛盾,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监管模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超市的有效监管。

(三)监管法律制度设计

1.在监管原则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混业和开发的特点使传统的分业监管标准及现场监管等手段不足以对互联网金融实施有效监管。鉴于此,监管方向应该是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金融业务模式实施统一监管,即关注金融产品的业务模式及其综合性,并根据这一特点确定统一监管规则,同时,要进行综合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统一监管,而不是根据不同的业务进行分业监管。

统一监管模式能够较好地适应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监管层应完善统一监管模式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创创造一个适度宽松的外部环境。针对余额宝、众筹等其他新型的金融服务,政府部门应该适用统一监管的原则,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落实这一个原则。

2.在制度方面,应制定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制定出台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必须在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内容。在明确业务准入、业务经营与业务退出方面建立符合混业经营的统一标准, 同时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立法的规范,立足我国的现实国情,补充完善对业务合法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最终建立既能控制风险又能鼓励创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

3.在组织方面,加强不同监管部门间协作。分业监管的模式无法对互联网金融的综合业务实施有效监管, 主要表现在重复监管和监管信息协调不顺畅。在具体实践中,应协调银证保监管信息的沟通和机制的沟通,共同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这涉及到跨部门监管的问题,要统一协调。

4.在监管方式方面,应做到平衡鼓励创新与风险监管。因此应该实行原则性监管, 一方面防范金融创新风险, 另一方面又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既着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风险预防措施, 防止重大风险的发生, 又要把握好尺度, 避免金融监管过严, 阻碍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具体的措施包括:

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管理制度。从事网络银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始前,必须到监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的登记备案,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材料。完善现行法律法规,补充完善明确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条文最终形成一个明确化、规范化的监管格局。结合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点,调整现行监管办法。金融监管机构应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上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最终形成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提高监管人员的互联网信息运用水平。

五、结论

鉴于以上分析,互联网金融中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业务创新的综合性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集团持股多个金融机构提供多样化综合化的金融服务的局面已经形成。对互联网金融来说,综合经营适应了金融服务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有助于摆脱对传统经营模式的依赖,推动我国金融服务业的战略转型和快速发展。

在未来的几年后,如果针对互联网金融推出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和一切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必将推动形成良好的外部监管环境,促进业务创新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良好,交叉性、跨行业的创新产品大量涌现且被投资者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金融风险适度。

参考文献:

[1] 孙阳. 对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风险防控法律制度的思考[J]. 法制与社会. 2010(06)

[2]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Person-to-Person Lend- ing, New Regulatory ChallengesCould Emerge as the Industry Grows[R].2011.

[3] 论金融创新风险及其法律监管理念——以当前世界金融海啸为背景[J].政法学刊. 2009(01)

[4] 张春燕. 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初探——以支付宝为样本[J]. 河北法学. 2011(03)

[5] 李莉莎. 第三方电子支付风险的法律分析[J].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6)

[6] 王军.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法律监管比较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7] 陈敏轩,李钧 .美国P2P行业的发展和新监管挑战 [J].金融发展评论,2013(3).

[8] 黄飙,屈俊.国外P2P和众筹的发展 [J].中国外汇,2013(12).

[9] 王雷.网络金融的国际比较和借鉴[D].东北财经大学,2003

[10] 孔繁强.新经济形式下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J].中国市场,2010(22)

[11] 吴晓光.网络金融的创新与监管[J].征信,2011(3)

作者简介:李尘奇(1992-),男,湖南人。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数理金融,法律 。

第7篇: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范文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 互联网保险 产品结构升级 市场监管

互联网保险在今日开拓保险市场,拓宽服务渠道,加强区域性合作上充当了重要的角色。为打造更好的服务体系,设计丰富多元化,迎合市场,为大众所喜爱的保险产品,构建强有力的市场监管制度,这就对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2016年全国保险监管会议上,保监会项俊波主席提到“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以服务民生为重点,提高保险保险供给质量,以深化改革为手段培育供给新功能,以风险防范为保障,夯实供给侧改革基础。”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在此形势下,应当加强创新意识,加快保险产品结构化升级,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市场也要建立公正合理透明化的监管体系,规范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保险从功能和效益上来说,不仅扩大了保险实体企业的市场营销渠道,使保险企业运营效率更高、降低保险企业经营成本、在市场中更具竞争力,而且更容易为新一代的消费者所接受,使保险的服务质量更好、受众范围更加广泛。在发达国家的保险业中,互联网保险已经占据了一定的地位,根据世界保险年鉴统计,2015年美国互联网保险保额收入已经超过其总保费收入的30%。我国虽然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速,据保监会的数据,互联网财险部分,2014年的增长为114%,2015年同比部分增长是69%,财险也由2013年的3.8%的占比增加到了2015年8.5%的占比。互联网寿险部分,2014年的增长为5.5倍,2015年的同比部分增长是343.4%,整体占比从2013年的0.5%增加到了2015年的3.5%。从互联网保险总额看,互联网保险也处于高速增长期,渗透率也从2013年的1.7%到2014年的4.2%到2015年的4.7%。但整体趋势上而言,发展模式是较为粗放的,是只注重量而不具备质的增长。201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曾强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以及在新国十条的政策背景下,互联网保险必须重视自身的发展问题,不迎合市场的要求,就注定要被淘汰。所以有以下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第一,互联网保险监管缺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频发,这不仅损害了保险在消费者心中的声誉,严重阻碍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也充分揭示了互联网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市场监管方面的缺失。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缺乏相应的规范化的行业法规支持。互联网保险是一种无形的经济保障合同,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传统的保险法规在面对新形式下的互联网保险合同并不适用,目前,我国仍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给予电子保险合同时效、法律效力等方面明确的司法解释。没有条令的约束,企业,甚至是非合法的单位或个人在牟利的经营过程中,就容易出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保险监管的机制不完善,根据曲速资本的《2016中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企业已经超过100家,包括互联网企业、保险人平台、保险直销超市、保险特卖、车险O2O平台等多种方式,此数据仍在继续攀升中,2016年将成为互联网保险爆发之年,保费规模至少比去年翻一番。而事实上,在如此多的创新企业中,多家机构现为“无证驾驶”,游走在监管边缘。保监会至今也没有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这对规范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是十分不利的,成为了其发展的绊脚石。

第二,互联网保险产品结构单一化,无法满足日益变化的市场需求,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速逐年下滑,但需求刺激效果甚微,需求不足H仅是表现,供需错配才是实质,在国家决心调整经济结构,实现要素的最有配置的情况下,互联网保险当前主要运营的业务包括车险、简单的寿险和一些理财类保险产品。

数据来源:2015年平安互联网金融消费白皮书。

而理财类保险产品以其标榜的高收益成功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的购买,然而在我国保险行业资金运营收益率普遍较低的情况下,这种高收益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也存在着高风险的隐患,其后续保退保的情况可能会非常严重,这将给根基尚不牢固的互联网保险埋下恶果,而我国互联网保险过分依赖理财类产品的经营脱离了保险损失补偿和经济给付的初衷,这从长远来看,是不利于互联网保险走向长远的。

第三,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保障技术不成熟,个人隐私信息频繁泄露,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互联网开放的特征,使得一些商业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盗取或者篡改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各互联网保险企业在安全信息保障上的投入参差不齐,也不同程度上给互联网保险整体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如何尽快的加强企业在信息安全保障上的力度,是互联网保险发展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第四,缺乏兼济互联网技术和保险专业知识的双向发展人才,在国家提出“互联网+”的相关政策后,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保险企业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人缺乏前瞻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在核保理赔过程中只注重业务量,忽略了保险标的风险质量;二是相关人员在互联网保险展业过程中,对已经标准化的产品的专业性条款,在履行说明陈述义务时,无法清晰的表达给消费者,理赔时可能引发纠纷;三是劳动力市场上缺乏两个方面同时都擅长的人才,即使有,互联网保险公司也不愿意花较高的成本来雇佣,这些因素都会不同程度上的阻碍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二、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机遇性分析

供给侧改革会调整、淘汰掉一批过剩、落后的企业,不可避免的会造成部分资源的的损失;同时,供给侧改革也会加快中国产业转化升级的步伐,给保险业带来更多的保险需求,互联网保险业若有针对性的对第三产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加以研究,设计出更多合理可行的保险产品,提供丰富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互联网保险会迎来发展的又一春天。互联网保险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可以带来新机遇、新生态,给互联网保险业和实体企业的创新发展注入新鲜血液,具有广阔的前景和无限潜力。但此中也存在互联网保险市场不规范的问题,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如果不能适应市场的竞争,不能设计出更为合理有效为大众所认可的产品,在市场化逐渐成熟的今天,也容易为市场所淘汰,所以风险与机遇共存。

第一,供给侧改革会给互联网保险业带来更多的保险需求,在国家“十二五”期间,在经济下行压力拉大的情况下,中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步伐明显加快,据最新数据统计,三大产业结构占比由9.2:42.6:48.2演进为9:40.5:50.5,农业和轻工业、重工业占比下降,第三产业占比不断提升,尤其是服务行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金融行业、电子商务等蓬勃发展。在国家进一步推动去产能,优化产业结构,实施创新推动发展的过程中,各大服务领域也容易衍生出新的风险,互联网保险若有针对性的对此加以研究,设计出更多适合经济发展运营保障的保险产品和保险解决方案、提供丰富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互联网保险业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二,供给侧改革会拉动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创新改革,在市场化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互联网保险业将面临更大的同业竞争,而创新能力是互联网保险的核心竞争力,这就必然会引发互联网保险业的鲶鱼效应,同时,国家也出出台了相关的鼓励企业创新的优惠政策措施,如实施针对创新型企业的税收和费用减免、研发费用抵税等,都将不同程度的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创新革命。

三、关于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发展的建议

互联网保险供给侧改革的突破口是构建现代化的保险服务体系,核心是创新互联网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式,提高供给质量,提高效率,拓宽保险市场发展路径。在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保险业发展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针对市场的变化,相机性的调整决策,服务与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一,建立行之有效,公正透明合理的互联网保险市场监管体系,互联网是扩大保险服务业营销渠道,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由于其具备虚拟性的特性,并不适用与传统的保险相关条例,只有尽快的建立起适用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规,才能更好的规范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为其提供良好的市场法制环境,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首先,根据保险行业的根本大法《保险法》着手,在保证原则性的同时,协调以一定的灵活性,更要兼顾严肃性和实用性,填补对互联网保险规定的法律留白;其次,健全相关信息安全保障条例,电子保单合规性条例,电子金融结算条例等,使互联网保险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最后,保监会要成立相关特别行业执法监管部门,规范其职权,让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更加严格化和公正化。

第二,加快互联网保险业创新行动,审时度势推出新的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理性引导市场消费。互联网根据其自身的优势,容易为年轻一代所接受,互联网保险业要充分对市场作出调研分析,针对市场需求,推出专供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同时,应积极优化其产品结构,提高保障类保险产品的比例。充分履行保险损失赔偿和社会维稳的职能。

第三,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建立专门的数据库以及专营网络。互联网安全技术包括信息安全及结算安全,从信息安全保障方面来看,互联网保险业要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将客户数据云端化,使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随时随地、足不出户的享受一站式的服务,也无需担心信息被盗窃或篡改的风险;从后者来看要创新互联网保险业的资金结算系统,规范第三方收付平台,建立动态网络安全评估和检测体系,让投保人放心消费。

第四,互联网保险企业要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人才培养与人才储备机制是保险公司整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人才战略思想的集中体现。现代企业的竞争越来越集中于核心竞争力的较量,而构成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源泉是人力资源。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坚持德才兼备,全面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建设适应互联网保险业发展的管理人才队伍、技术人才队伍、营销人才队伍和监管人才队伍,夯实保险业科学发展的人才基础,实现人与事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唐金成,韦红鲜.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 2014(5):84-88.

[2]方志.供给侧改革之下,互联网创业路在何方?[J].中国经贸,2016(4):64-65.

[3]袁勤俭.网络保险的发展现状、前景、问题及对策[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3):39-43.

[4]应向民.对互联网保险发展路径的思考[J].工程技术:全文版,2016(8):00267-00267.

第8篇: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范文

关键词:保险网销电子商务

一.网销保险现状

根据业内不完全统计,2012年全年保险行业包括网销、电销在内的新渠道保费收入已超700亿元,其中,网销占比仅约20%左右,但网销业务的潜力不容忽视,其增长速度之快,已然超过电销。

迄今,已有包括中国人保、太保、平安、中国人寿、大地财险、阳光财险、泰康人寿、国华人寿等在内的超过40家保险公司试水保险网销。中国太保、中国太平2012年相继设立了太平洋保险在线服务科技有限公司、太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3年3月1日,保监会正式关于筹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众安在线筹建,开展专业网络财险公司试点。

二.网销保险优势分析

1.网络销售相对于其他渠道具有低成本的特点。前期投入包括IT投入、团队建设,中后期成本主要包括后援支持费用、网络通讯费用、保单寄送费用、单证费用、设备折旧等。一般而言,网络销售成本总体费用率约为12%左右,若使用电子化保单,费用率可再降一两个百分点,而个人渠道的费用率约为28%,是网络销售渠道的2.3倍。

2.投保便捷,价格优势吸引更多客户。由于销售成本的大幅下降使得保费相比线下投保较低,目前网销保险产品主要是发展的较为专业和规范的财险,定期寿险,而长期寿险由于较为复杂,进行网销收到了一定阻碍。另外传统保险是以推销为主,而网销保险则是以客户自主选择为主,使得投保更加方便,条款的填写也更加规范,另外通过在线比较多家公司的保险产品,投保人可选择最满意的产品。

3.提高经营效率,服务专业化。通过完全开放透明的网络平台增加了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促使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产品开发能力、服务理赔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对于完善保险行业的体系建设起到有利作用,也为百姓提供更多优惠保险产品。另外,保险公司将更加注重产品的差异性,加强自身擅长领域的专业化,拓展保险市场。

三.网销保险挚肘

1.网络销售还没有一个清晰的盈利模式,保费规模和效益尚小。目前保险公司主要是以下两种网销模式:一是自建网站销售,如平安、太保、大地财险等均已建立了与普通官网相分离的网销平台;二是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直销,或通过网上第三方保险经纪机构代销。一些人认为在保险销售的带动上,自建网络很难达到像第三方网络平台那样的巨大流量。同时,也有部分人认为,虽然自建网站在短期投入上,相较于第三方合作更高,但是其优势会由于续保占比逐渐提高和成本摊薄凸显出来。

2.行业监管空白。目前可作参考的规定主要是《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两项规定,2011年4月发出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研究中。在许多公司的试水过程中出现了以下问题。

(1)能否跨区域经营

保险销售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互联网打破了这种地域限制,只要保险公司具有了移动互联网终端,在监管机构备案之后就可以在网络上拓展业务,这将对传统的保险销售监管形成极大的冲击。一旦客户异地投保成功,后续服务如何得到保证,是总公司服务还是分公司服务……传统渠道的客户与网络客户夹在一起,势必为总分保险公司的责任划分带来扯皮的可能,再则,既是传统渠道的客户,又是网络渠道的客户又由谁来负责服务?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说明。

(2)区域监管模糊化

模糊的界限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增加,也为保险公司与客户沟通带来诸多不便。同时,当客户遇到合同纠纷时,是向当地保监局投诉还是直接向保监会投诉,在纠纷调解时是由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来调解还是直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投保客户经常奔走在各地,也给行业化解纠纷带来困扰。

(3)能否打折优惠

在网销中,商家为了促销,打折送礼成为惯用手法,有时逢年过节甚至还举办有奖大酬宾来招揽生意。这一促销方式却与传统的保险销售政策格格不入。在目前的保险销售方面,为了防范销售误导以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监管部门严禁卖保险送礼品,更坚决杜绝返还销售提成。“现在将保险产品搬到了网络,就应当遵循网络销售的规则和惯例。”一位负责电子商务的保险人士解释,但是现在监管没有明确的表态,这导致一些保险公司在网销时搞一些优惠活动也觉得偷偷摸摸、胆战心惊。

(4)如何甄别信息真假

传统纸质保单投保时,必须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以反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投保意图。而当投保流程搬到网络上时,这一程序被淡化省略了。尽管目前已有保险公司试行电子签名,但仍没有进一步推广。目前网销还处于初级阶段,销售的多为条款较为简单的意外险、健康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是同一人。随着网络销售市场的成熟,更多的保险产品将上线,这样很可能会出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并非同一人。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为道德风险的发生留下了可乘之机,同时也诱引理赔纠纷的发生。而在签名方面,电子签名没有推广,也没有政策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说明。

3.客户缺少专业知识,难以区分产品。保险产品属于无形产品,销售过程是风险管理、理财规划过程,而市场上的保险产品又大多雷同。因此,客户在网上虽然不会发生无法得知产品详情的情况,但却可能会因为不能区分这些产品的服务内涵而面临选择窘境。

要走好网销这条充满想象力的新路,还需要保险市场各方主体共同努力。首先在运营流程方面应更加合规。如适度减少投保对象的范围,限制购买额度,加强客服与客户的电话和网络沟通,利用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等技术手段让客户获得更全的信息,增加所售产品的披露信息量等;其次,监管思路需要与时俱进,保险业需要先建立规则才能促进渠道健康发展,避免陷入传统渠道先乱后治的局面。(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倩.保险网销:充满想象力的新路.金融时报.2012.11

[2]段远翔,董瑛.网络保险的经营策略.中国保险报.2012.12

第9篇: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范文

近年来,世界保险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金融领域本已淡漠的业务界限变得更加含糊不清,各国金融机构通过兼并、建立控股公司、附属公司、组建金融集团、合资等形式经营本领域外的产品已非常普遍。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商业银行运用其庞大的经营网络优势,大举进攻保险领域尤其是寿险领域,抢夺市场份额。

第二,人口老龄化不仅孕育了巨大的潜在保险市场,而且对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科技进步带来了金融商品的不断创新。90年代以来,以电子通讯技术、计算机和因特网技术为代表的高新科技的迅猛发展,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节省了时间,而且扩大了综合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潜在可能性,使金融机构将传统的本行业金融服务与其他的金融服务结合起来,提供一揽子服务成为可能,为金融产品创新创造了条件。

第四,自然环境的恶化和巨灾风险显著增加。由于人类活动的过度扩张,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使人类的生存环境不断恶化。各种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不断上升,水土流失、气候变暖、地震、洪水、风暴等问题越来越严重。

以上述变动为背景,国际保险业加速了结构性调整。

(一)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进一步加速

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业日益加剧的竞争压力下,保险业一方面通过行业内的兼并收购,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有效降低和控制生产经营成本,使企业集中优势。另一方面通过和其他金融服务业如银行、资产管理业、证券业的融合,增强竞争实力,对消费者提供包括建立附属公司,收购和兼并,进行合资经营,组建金融集团,组建持股公司,签订联营协议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随着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保险业的服务范围得到极大的拓展。目前大型保险集团都在朝着“金融超市”方向发展,它们既经营寿险业务,又经营非寿险业务,还可经营再保险业务,同时还能提供资产管理、信用卡、证券承销、证券经纪等服务。可以说除了存款业务和支付方式的管理外,寿险公司已经涉猎了所有的银行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在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中,政府对分业经营管制的放松是重要的政策因素。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保证充分竞争和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等考虑,传统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是实行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然而自70年代开始,上述严格分业的金融监管模式出现了松动。近年来随着事实上各种形式兼业经营的不断发展,政策层面分业监管的原则正在瓦解,一些国家的政府已经着手调整监管框架。如日本金融业严格分业的原则在新的金融法案中被修改。美国则已经通过新法案明确允许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在彼此的市场上进行竞争。可以肯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融合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二)保险产品不断创新,险种结构调整加快

由于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创新发展迅速,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等新的金融工具以其灵活性和预期高收益吸引了广大的个人投资者。与新的金融产品相比,缺乏弹性的传统寿险产品大为逊色。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增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降低寿险经营的利率风险,寿险公司纷纷着手开发新险种,创造新的保险商品。这类寿险产品创新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增加了寿险产品的弹性。改变了传统寿险的期限特点,使结束寿险合约更为容易;改变了传统保费支付的固定、定期的特点,使保费支付更具灵活性。二是新产品突出储蓄性和盈利性,对寿险投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产品凸现寿险的储蓄性,强调寿险保单的储蓄(金融)因素,使寿险保单更具投资价值。新产品通过更加有效的投资,使寿险保单更具盈利性。三是保险和储蓄的分离。传统寿险产品中的储蓄因素被认为是缴纳衡平保费的副产品,储蓄和保险在一个保险契约中是不可分开的。而新产品中的储蓄因素通常被认为是保单更独立的一部分,储蓄收益直接和保费与投资收益相关,投资收益率越高,保费“储蓄利率”越高。

由于非寿险产品期限较短,不像寿险产品具有储蓄性,创新受到了客观限制。非寿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产品价格和服务品质上,而不是体现在产品差别上。但是随着巨灾风险的增加和随着科技进步伴随而来的新风险的出现,仍然有一些新的保险产品面世,如世界杯足球赛保险、疯牛病死亡保险、互联网保险等。

(三)保险组织形式的调整

目前国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调整突出表现在相互保险公司的股份化方面。保险公司股份化的一个重要动因是借此获得权益资本与其他的融资渠道,如可转换公司债、认股权证、优先股等。随着金融服务业的加速整合,保险公司资本成长和资本投资的需求日益增长。保险公司权益资本增长的主要来源是保留盈余,在保留盈余不够时,必须从资本市场融入资本,相互公司可以通过举债取得资金,但要获得权益资本受到很大的限制。而股份公司拥有所有公开市场的融资选择,相互公司股份化后到资本市场融资就便利了许多。保险公司非相互化的另一个重要动因是股份公司结构的弹性优势。通过采用控股公司的结构,保险公司可以绕过保险管理当局对保险公司经营非保险业务的限制;可以在不降低法定盈余的情况下,进行行业内购并。

(四)保险经营和管理方式的调整

由于高新技术在保险业中的应用,大大提高了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效率;同时,对保险市场的结构和传统的保险经营管理方式造成强烈的冲击。在保险营销方面,随着家庭电脑的普及以及消费者对保险服务效率的重视,电话直销、网络销售等新型营销方式发展迅速。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在“21世纪的保险动向与预测”调查报告中提及,新技术特别是互联网将把保险业的经营引向新的具有革命性的发展进程,今后10年内保险企业经营的企业保险31%和个人保险37%的保单销售将通过互联网进行。

保险营销方面另一个变化就是银行销售保险的大量增加。在保险业新的分销方式中,银行保险即通过银行销售保单的方式在欧美保险业发达国家中非常成功。在法国、西班牙、瑞典等国通过银行销售保险实现的保费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60%,占非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5-10%。保险公司通过和银行合作利用银行强大的分销网络销售一般的保险产品,还可以将保险和银行贷款捆绑销售,将保险和信用卡业务捆绑销售,从而达到一举多得的效果。

在保险公司管理方面,高新技术的进步也带来了很大的变化。计算机网络为保险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经营和协作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1994年,伦敦保险市场开始应用电子分保系统(ESP),大大提高了保险交易的运转速度。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率先建立的电脑增值服务网(PINET),促进了全球再保险交易的自动化。在内部管理方面,保险公司一般都实现了内部管理的计算机化和内部联系的网络化。从公司内部各个部门文档和数据的处理到各个部门之间信息的传递,从企业决策到承保、理赔等各个环节,从保险营销到资金运用中的自动化处理,都离不开计算机系统的应用。可以说,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已经覆盖了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方方面面。

国际保险业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还表现在由于巨灾风险增加而带来的风险管理方式的创新。80年代以来,世界上损失额超过500万美元的重大灾害频频发生,对经营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巨灾风险越来越成为保险业关注的重要问题。在巨灾风险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除了继续采用增加资本金、增加准备金提取和增加再保险比例等一般的分散风险手段外,还采用了包括风险证券化、巨灾期货等在内的新型风险管理方式。

二、对发展我国保险业的几点思考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上述结构性调整在我国保险业发展中有的刚刚出现,有的还未见端倪。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日益临近,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步伐将不断加大,国际保险业的上述调整必将对我国保险业发展构成冲击,所以,当务之急是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迎接挑战。

(一)放松管制,强化国内市场竞争

从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来看,放松管制已成为主流。放松管制首先表现在保险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其次表现在保险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放宽,上文谈到的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就反映了这种监管的变化;再次表现在国际保险监管的核心已从全面监管转为偿付能力的监管,多数国家都在逐渐实现保险费率的自由化。这种国际性的放松管制意味着全球保险市场将更加开放,保险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

放松管制的指导思想是鼓励和推进竞争。从我国情况来看,由于过去对保险领域管制过严,造成保险企业数量过少,经营领域过于狭窄,经营手段欠缺,企业管理水平低下和效率过低。长此以往,我国保险业势必难以面对对外开放的挑战。为了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政府有必要放松对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和保险商品的管制,鼓励保险商品的创新,在保证市场秩序前提下。积极鼓励和推动保险企业的竞争。

(二)提高保险监管水平,在监管方式方法上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较晚,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尚有待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尚未完全制定,保监会成立不久,监管经验不足,保险行业自律正在建立等原因,目前保险监管还处于较低水平。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是条款和费率的监管,国际上流行的偿付能力监管在我国还基本上是空白。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指日可待,兼营寿险、非寿险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跨国保险公司的进入将进一步增加我国保险监管的难度。所以,当前应该尽快加强和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体制。首先要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机制,建立一套偿付能力的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其次要加强对境内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严格审批,并通过国际联合,对其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的监管。版权所有

(三)加快投资业务的发展,努力提高保险投资效率。

受传统保险思想的影响,我国保险理论和实践界长期片面注重保险的保障功能,忽视保险的金融功能,造成保险业长期靠保险业务“一条腿”走路,保险投资发展相当落后。具体表现在保险投资规模小,保险资金运用率低;保险投资结构不合理,保险投资方式受限制;保险投资管理欠科学,投资效率不高;保险投资监管限制太多,缺乏灵活性等几个方面。我国保险投资目前这种发展状况非常不适应于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随着保险业务竞争的加剧,保险边际利润已微乎其微,保险投资将成为保险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保险投资又是保险产品创新的基础。如果没有投资,开发变额寿险、万能寿险等新产品根本不可能进行。面对来自投资经验丰富的跨国保险集团的竞争压力,必须加快我国保险投资的发展。为此,首先应该尽量拓宽保险投资渠道。在保险公司内控机制基本完善的情况下,逐步放开保险投资方式准入的限制,让保险公司参与金融市场上所有投资工具。其次在投资监管方面,采取比较灵活富有弹性的监管机制,一方面为防止保险公司投资过分集中对不同投资方式和单项投资进行比例限制;另一方面对比例限制保留一定的弹性,可以规定一定的自由投资比例,这样以便于资本充足的保险公司进行更加适合自己的投资组合。再次,保险公司应该加强投资管理,对保险投资进行国际上流行的资产负债管理。

(四)鼓励兼并重组,支持经营机制完善、经营和管理技术先进的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成长

一个国家的保险实力、在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能力主要体现在大型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的实力上。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也是抗衡国外跨国保险公司的主要力量。为了培育中国的保险业,有必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保险企业依据市场机制进行兼并重组和完善机制。

(五)加快保险业的创新发展,改善保险产品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