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资金保障实施方案范文

资金保障实施方案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资金保障实施方案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资金保障实施方案

第1篇:资金保障实施方案范文

一、培训目标

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全市人民饮食安全。

二、培训任务和内容

(一)培训任务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市本级48人次,各县(市)、区19人次,培训时间为每人5天。

(二)培训内容

主要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置、餐饮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制作、食品安全法自由裁量标准解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重大活动保障、保健食品监管工作重点等内容。

三、培训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市卫生局负责是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与考核评估,培训结束后,向省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与卫生监督处提交培训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市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培训工作。

(二)培训方式

以脱产集中培训方式进行理论授课,结合实际工作进行专题培训。培训教材:《卫生监督员培训系列教材》和《卫生监督员手册》。

(三)资金安排

本次培训项目实施利用中央财政食品安全能力建设人员专项资金。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2012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卫生监督业务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监督秘〔2012〕784号)。

四、培训执行时间

2012年3月底前完成。

五、培训工作要求

(一)培训师资要求,师资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验及教学能力,参加过国家或省级组织的专业培训人员。

(二)考试:学员培训后进行教学理论考试,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第2篇:资金保障实施方案范文

一、通报局领导工作事宜

根据市局党组《关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赣市矿管党字〔2012〕39号文件精神,同志不在担任矿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任县矿管局主任科员。会议明确了同志的工作职责,协助局长分工不变,矿管局纪检组长职务暂由同志。会议要求,一是同志要继续保持工作热情,不要有思想负担,放开手脚,轻松上阵,再创佳绩;二是全局干部职工要与局党组保持高度一致,讲政治,顾大局,在全局角度支持好同志的工作,服从领导,工作中多请示,多沟通交流,布置的工作任务工不折不扣的完成;三是局班子领导要做到团结协调,分工不分家,分工合作,把班子建设好,把今年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好。

二、研究做好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和“水上漂”农户上岸搬迁安置工作

1、传送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局长座谈会会议精神。

会议首先由谢小玲队长传达市矿产资源管理局长座谈会会议精神。8月1日,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局长座谈会在市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全省国土资源局长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市上水库“水上漂”农户上岸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总结交流工作,研究部署了下半年矿政管理、农村土坯房改造、“水上漂”农户上岸搬迁安置、苏区振兴发展项目编制申报等工作。

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国清就贯彻落实全省国土资源局长座谈会精神、推进农村土坯房改造、“水上漂”农户上岸搬迁安置、苏区振兴发展项目编制申报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鹿心社省长对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学习领会全省国土资源局长座谈会精神,结合当前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二是要加强研究、真抓实干、攻坚破难。要围绕推进农村土坯房改造、“水上漂”农户上岸搬迁安置、苏区振兴发展项目编制申报等重点工作,认真调查研究,找出难点节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要改进作风、真抓实干、攻坚克难,确保重点工作落实到位。三是要落实分工、层层分解、责任到人。要将土坯房改造、项目编制申报等工作任务进行科学分工,市、县两级要实行局领导分片包干,市局领导挂若干个县、县局领导挂点若干个乡镇,干部职工挂点,层层分解任务,签订责任状,责任到人。四要加强督查、严明纪律、狠抓落实。要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将落实农村土坯房改造、项目编制申报等工作纳入到年度考评内容,定期督促检查。要严肃纪律,在推进保障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和搬迁安置砌砖供应中,要当好地方党委、政府参谋,在采矿权设置、出让、监管中,要做到依法、公开、透明。要加快工作进度,创新工作举措,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2、审议《县矿产资源管理局保障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和“水上漂”户上岸搬迁安置砌砖供应实施方案》

第3篇:资金保障实施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保证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的实施,实现水专项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水专项实施方案”)以及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水专项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水专项对于我国依靠科技创新,促进节能减排,控制水体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水专项是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重大科技工程,围绕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集中攻克一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关键技术。水专项设置六个主题;主题下设若干项目;项目由若干课题组成。

项目(课题)分为技术示范类、技术研究类和技术开发类。技术示范类主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研究、集成及工程应用示范,为示范区水质改善和饮用水安全保障提供技术支撑;技术研究类主要开展共性污染治理技术、管理技术和经济政策研究;技术开发类主要开展关键设备、产品等的研制和产业化。

第四条水专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资源整合。在水专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发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加强与现有科技资源及成果的衔接,整合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以及国际合作的科技资源,发挥产学研结合的优势,集中力量开展科技攻关。

(二)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水专项围绕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开展技术攻关和示范研究;针对不同类型项目(课题)实行分类管理,对重点流域的项目(课题)实行矩阵式管理。

(三)定期评估、注重实效。建立健全水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水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技术攻关进展、水质目标改善状况、技术应用效果等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推行管理决策公开透明,鼓励公众参与,接受公众监督;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开展监测、监督和监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水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做好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水专项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批准成立,对水专项组织实施承担领导责任。水专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部门优势,配合做好水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环境保护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牵头组织单位”),在水专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水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是保证水专项顺利组织实施并完成预期目标的责任主体。

水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水专项办”)在水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的统一领导下,承担水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职能,负责水专项实施的日常工作。

水专项重点流域跨省协调领导小组、省级协调领导小组和示范项目(课题)所在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本辖区内相关项目(课题)的实施,负责配套保障条件的落实,参与项目(课题)的立项、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水专项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水专项实施方案;

(二)批准水专项办、重点流域跨省协调领导小组、水专项总体专家组和主题专家组;

(三)审定水专项管理办法;

(四)审定并报送水专项实施计划;

(五)组织水专项实施情况监测和评估过程,指导督促水专项的实施;

(六)核准水专项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相关内容的调整,涉及重大调整时,商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提出意见;

(七)协调解决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环境保护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之间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八)批复水专项项目(课题)立项;

(九)审定并上报水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根据水专项任务完成情况,提出验收申请;

(十)负责对水专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等。

第七条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水专项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成立水专项办;

(二)组建水专项总体专家组和主题专家组;

(三)负责制订水专项管理办法和保密工作方案;

(四)负责制订水专项的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五)落实水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

(六)负责组织落实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任务和经费安排;

(七)组织对水专项项目(课题)的督促、检查;

(八)研究提出水专项组织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议;

(九)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的建议;

(十)定期向水专项领导小组汇报水专项实施进展情况;

(十一)负责水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二)组织对水专项项目(课题)的验收等。

第八条水专项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水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

(二)对水专项实施工作进行指导;

(三)负责水专项信息的报送和水专项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组织协调;

(四)承办水专项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务;

(五)组织制订水专项的管理办法和保密工作方案;

(六)组织制订水专项的具体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七)组织落实水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做好水专项与其他计划、重大工程的衔接;

(八)提出水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建议;

(九)组织对水专项项目(课题)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十)研究提出水专项组织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议;

(十一)根据需要提出项目(课题)的调整建议;

(十二)定期报告水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

(十三)组织对水专项主题、项目、课题的验收。

第九条重点流域跨省协调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成立,由牵头组织单位、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重点流域相关项目(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事宜。

省级协调领导小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方政府环保、建设、科技、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其成员名单须报水专项领导小组备案。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本辖区水专项项目(课题)实施的配套保障条件及有关应用示范;参与对本辖区内项目(课题)的立项、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示范项目(课题)所在地方政府主要职责是:落实本辖区内示范项目(课题)的各项配套保障条件;参与和配合示范项目(课题)的立项、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水专项设立咨询专家组、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重点流域技术组,为专项管理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撑,为项目(课题)实施提供技术指导。

咨询专家组由水专项领导小组聘任,主要职责是对水专项宏观战略及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决策提供战略咨询。

总体专家组是水专项实施的技术责任主体,配合水专项办做好水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总体专家组设技术总师和技术副总师,技术总师全面负责水专项总体专家组的工作,技术副总师协助技术总师开展工作。总体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水专项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以及总体进度把握;

(二)负责研究并提出水专项具体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负责水专项主题、项目间的协调;

(四)参与对水专项项目(课题)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五)向水专项办提出任务调整或经费调整的建议;

(六)负责编制水专项年度研究进展报告、阶段成果报告、验收报告,并进行水专项成果集成。

技术总师、副总师要求是水专项领域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物,能够集中精力、主要从事水专项的组织实施。水专项总体专家组成员要求是水专项相关领域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复合型优秀人才,能够将主要精力投入水专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主题专家组是水专项主题实施的技术责任主体,对总体专家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主题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

(二)研究并提出主题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负责本主题下设项目(课题)间的协调、交流,把握各项目(课题)的总体研究进度;

(四)参与对本主题下设项目(课题)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五)向水专项办和总体专家组提出项目(课题)任务调整或经费调整的建议;

(六)编制主题年度研究进展报告、阶段成果报告、验收报告,负责主题成果的集成。

重点流域技术组由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的有关成员、地方政府代表等相关专家组成,对总体专家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重点流域内各主题、项目(课题)之间的技术关系;

(二)参与重点流域内项目(课题)的论证、检查、中期评估和验收;

(三)向水专项办和总体专家组提出重点流域项目(课题)任务或经费调整的建议。

第十一条水专项任务的承担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课题)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课题)参与单位配合承担单位做好项目(课题)相关任务。

第十二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

(一)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企事业单位。

2、科研单位在相关领域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基础,取得了高水平、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原则上必须主持或参与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如863、973计划、支撑计划等)。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所申请项目(课题)的总经费,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相关的工程业绩和工程经验。

对个别未主持或参与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但又具有独特优势的科研单位,应征求水专项总体专家组和相关省级协调领导小组的意见,并报水专项办批准。

3、项目(课题)参与单位之间专业优势互补,与承担单位能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合作。

4、对于产品设备或装备开发、示范工程建设及运行,以及具有较好市场化推广前景的关键技术研发的课题,应以企业为主体或吸纳企业参与。

5、过去两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相关条款。

2、提供和协调落实项目(课题)实施配套保障条件。

3、为项目(课题)实施提供财务、知识产权、固定资产和科技档案管理。

4、督促、检查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协调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5、提出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申请,但必须充分说明理由,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课题)负责人的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

(一)项目(课题)负责人的基本条件

1、主持或主要参与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

2、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1个项目,同时可主持本项目下的1个课题,不得主持其他项目下的课题。

3、课题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1个课题,同时可参加1个课题。课题参与人员同期最多只能参与2个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符合第十二条(一)款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条件。

5、过去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完成项目(课题)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

2、严格按照项目(课题)预算书合理使用经费。

3、项目负责人督促、检查课题任务的实施,组织课题间的协调和交流。

4、报告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阶段总结和重大事项。

5、编制项目(课题)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材料。

第三章实施计划与立项

第十四条根据水专项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单位组织总体专家组编制主题实施方案,报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牵头组织单位依据水专项实施方案和主题实施方案,组织编制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经水专项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三部门综合平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水专项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水专项领导小组,并由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将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项目(课题)立项程序包括:项目(课题)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申请与形式审查、实施方案论证、项目(课题)立项批复与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十七条项目(课题)实施方案编制。根据水专项实施方案和主题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单位组织省级协调领导小组和主题专家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总体专家组负责技术把关。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课题实施方案或课题申报指南、标书,主题专家组负责技术把关。涉及重点流域的项目(课题)实施方案编制,由总体专家组和重点流域技术组负责技术把关。

第十八条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申请与形式审查。技术示范类项目(课题)由有关省级协调领导小组提出论证申请;技术研究与技术开发类项目(课题)由有关编制单位提出论证申请,并经主题专家组同意。申请材料报水专项办,经形式审查合格和牵头组织单位同意后,由水专项办组织对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

(一)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的重点是项目(课题)研究目标、考核指标和预期成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的合理性和创新性、技术示范的典型性与配套保障条件的落实情况、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基础条件和优势、组织实施方式的合理性等方面。

(二)水专项办组织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成立由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相关流域治理规划编制组专家和其他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项目(课题)论证委员会。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采取论证答辩会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与实地调研相结合。

(三)水专项任务落实以保障总体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遴选采用定向委托、择优委托和招标等方式。对于产品、设备和材料等研制和产业化课题,鼓励企业参与,原则上采用择优委托或招标的方式。

(四)有关单位根据综合论证意见修改项目(课题)实施方案和预算,将修改后的材料报水专项办,由水专项办形成项目(课题)启动和承担单位的建议,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报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条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和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准结果,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复水专项项目(课题)立项。

第二十一条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签订。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批复,牵头组织单位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加盖水专项合同专用章。对于保密项目(课题),由水专项办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一)项目任务合同书的签订。对于技术示范类项目,牵头组织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相关省级协调领导小组作为项目配套条件保障方;对于技术研究类和技术开发类项目,牵头组织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项目任务合同书也应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签订的项目任务和经费分配协议。

(二)课题任务合同书的签订。对于技术示范类课题,牵头组织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相关示范项目(课题)所在政府代表部门作为课题配套条件保障方;对于技术研究类和技术开发类课题,牵头组织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课题任务合同书也应包括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签订的课题任务和经费分配协议。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加强项目(课题)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水专项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包括: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现场检查、实施效果监测、评估等形式。按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牵头组织单位组织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省级协调领导小组等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督促项目(课题)配套经费等相关配套条件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省级协调领导小组、示范项目(课题)所在地方政府编制项目(课题)配套保障条件的落实和执行情况报告。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主题专家组、总体专家组形成水专项主题和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水专项领导小组审定。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课题)研究进展和重大研究成果,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应及时凝练专项和各主题的重大成果并报送水专项办。

第二十四条项目(课题)现场检查。水专项办组织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部分重点项目(课题)或者上一年度执行情况较差的项目(课题)进行重点检查。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水专项办形成项目(课题)现场检查报告,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报水专项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项目(课题)实施效果监测。水专项办委托专业监测机构对示范区水质、示范工程和依托工程污染物削减等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作为项目(课题)中期评估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建立水专项评估机制。水专项办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水专项任务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实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课题)应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由水专项办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形成评估报告,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报水专项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示范工程监理制度。水专项办会同省级协调领导小组委托专业监理机构对水专项项目(课题)示范工程进行全程监理。根据监理意见,水专项办提出相关建议,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报水专项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组织水专项阶段总结。水专项每个5年计划的最后一年组织进行阶段总结。水专项办组织总体专家组和主题专家组编制水专项阶段总结报告,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报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九条加强水专项的验收工作。水专项验收分为课题验收、项目验收、主题验收和专项验收四个层次。

在牵头组织单位领导下,水专项办组织或委托省级协调领导小组和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课题验收,组织对项目和主题验收,验收结果报水专项领导小组。水专项领导小组根据水专项主题、项目(课题)验收情况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重点流域项目(课题)实行矩阵式管理。重点流域跨省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流域层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事宜,各有关省级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项目(课题)执行的协调,并落实相关配套保障条件;重点流域技术组负责本流域所有项目(课题)的技术协调,各主题专家组负责本主题下项目(课题)的技术协调。

水专项办组织重点流域技术组对重点流域项目(课题)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组织总体专家组和重点流域技术组编制重点流域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阶段总结报告,提出流域内项目(课题)调整的建议,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报水专项领导小组审定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水专项项目(课题)一经批准并与相关责任方签订任务合同书后,必须严格按照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或撤销。对出现下列情况,确需调整或撤销的,应执行相关的调整或撤销程序。

(一)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未严格履行任务合同书的要求,项目(课题)执行存在重大问题时,由水专项总体专家组和主题专家组向水专项办提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的建议,并视情况全部或部分追回下拨经费,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由水专项领导小组审批,报三部门备案。

(二)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课题),由水专项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向水专项办提出调整或撤销建议,并详细说明调整或撤销的理由,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由水专项领导小组审批,报三部门备案。

(三)对于保密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按照保密要求进行。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水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以及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中央财政投入主要用于水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地方财政投入和企业等资金投入主要用于技术的工程示范、产业化及相关研究。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应统筹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牵头组织单位根据财政部核定的分阶段概算和年度预算控制数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建议,水专项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财政部,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正式批复牵头组织单位水专项年度预算,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拨付经费。

第三十五条统筹使用各方面的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协调领导小组、示范项目(课题)所在地方政府应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的专项经费,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他来源资金,按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和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重大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水专项办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门的财务检查。水专项财务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水专项的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审计规定进行专项审计,保障经费使用的规范、有效。

第三十八条水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人才、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水专项积极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参与水专项科技攻关,鼓励中青年科技骨干承担水专项项目(课题),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的研究开发人才队伍。

第四十条水专项有关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严格执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水专项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使用和管理按照《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水专项项目(课题)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资助”字样及项目(课题)编号,不做标注的成果,评估或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四十二条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项目(课题)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用水专项经费购置或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保密、档案及其他

第四十四条水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保密制度。水专项保密管理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档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水专项建立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将水专项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档、文字资料、声像资料、照片、图表、数据信息等档案进行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水专项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水专项建立规范、健全的科学数据和成果的共享机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水专项办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信息管理的规定,按时上报项目(课题)有关科研数据和成果。水专项办建立项目(课题)数据和成果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四十七条水专项办负责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与重大专项信息管理平台相衔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水专项实施方案(公开版)、实施计划、项目(课题)立项、经费预算、监测评估、验收和成果等信息。相关单位或个人涉及水专项的重要信息,需要报水专项办批准。

第四十八条结合水专项目标的实现,水专项办制订系统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方案和措施。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展有关重大国际合作活动,由水专项办批准,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核准。

第四十九条水专项实行科研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对参与和执行水专项的相关人员在立项、检查、评估和验收中的相关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评价,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水专项管理与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对在水专项研究开发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或单位给予表彰。

第五十一条对于在申请、评议、评审、评估、检查、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合同任务并造成重大损失者,水专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情节较轻的公开通报直接责任者,终止相关项目(课题),清理账目与资产;情节较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直接责任者承担水专项任务的资格;构成违法违纪的,建议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4篇:资金保障实施方案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工作,规范管理程序,明确建设要求,落实责任主体,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农村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能源示范县,是指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认定的、以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为主要方式解决或改善农村生活用能的县(市)。

第三条 绿色能源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完善机制、管建并重、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能源管理体系,推动项目建设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和自我发展模式,确保示范县建设取得实效。

第四条 示范县建设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分级管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审查,以及示范县建设的监管和竣工验收。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以及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与竣工验收。

第二章 规划及实施方案

第五条 示范县须编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规划,明确技术路线、项目布局和管理要求。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须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实施主体。实施方案要在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第六条 示范县建设规划编制要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特点、自然条件和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等,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农村能源发展模式,确定农村能源建设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第七条 示范县建设规划要全面分析全县各乡村的实际情况,包括乡村分布、人口数量、用能状况等,提出利用可再生能源解决农村生活用能的技术方案和项目布局,包括采用大中型沼气、集中式生物质气化、生物质成型燃料、太阳能热利用和光伏发电、小水电、小风电等技术解决农村用能问题的村户数和消费量,并汇总形成全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

第八条 示范县规划要提出示范县建设管理体制和项目建设运营模式,按照“政府扶持、企业负责、市场运作、多方支持”的要求,提出专业化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要求和相应措施,鼓励县域内同类项目由同一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形成规模效益,提高项目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九条 示范县实施方案的制定要本着“资源充足、资金落实、技术可行、条件成熟”的原则,选择经济效益较好、建设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以同类批量建设的方式,实现规模化示范,带动产业发展。

第十条 实施方案应明确具体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包括可解决农村用能的村户数、能源供应量等)、技术方案、实施进度安排、技术经济分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运营方式等。

纳入实施方案中的各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各项目的建设方案应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监督考核制度,提出保障项目可持续运行的措施。

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经营主体(项目法人)。同一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全县多个项目的,应提出总体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营方案。

第十二条 示范县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和农业部,对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审核内容包括总体方案可行性、项目技术工艺可行性、项目经济可行性以及项目建设管理方式和运营模式等。其中,技术工艺可行性由农业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和财政部按照《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核。审定后联合批复实施方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经审定的实施方案中的各项目,应落实建设条件,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部门按照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批复。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示范县建设需要,加强对示范县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进一步完善农村能源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提高新形势下服务农村能源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要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按照建设方案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标准。由于条件变化,需要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进行较大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示范县项目建设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应每季度向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每年底前,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进展情况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依据建设方案、技术管理办法以及技术和产品推荐目录等,重点对项目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工程档案、运营体系等进行验收。

示范县项目全部建成后,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规定,对示范县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原料保障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加强技能培训,推行持证上岗,保障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条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示范县项目运行统计制度,记录项目运行信息和数据,包括原料消耗、能源产量和销售量、解决农村用能的村户数和用能量、就业人数、利税等。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信息和数据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部门汇总后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农村用能有偿使用机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通过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等措施,建立城乡能源一体化服务体系,促进示范县项目可持续运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对示范县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农业部门对《技术管理办法》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关键设备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对情节严重的,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推动不力、严重影响示范县建设进度;不能如期完成示范县建设任务的;在实施方案和建设方案审查中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将取消绿色能源示范县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省(区、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示范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5篇:资金保障实施方案范文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全面完成新开工任务。棚改开工任务完成比例100%。

2.全面完成基本建成、竣工任务。督促业主单位加快续建项目建设。

3.全面完成经济适用房销售工作。

4.两张清单录入工作。已完成前期信息采集录入工作。

(二)棚改项目融资情况。共获得棚改项目贷款授信5亿元。

(四)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共争取到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2亿元。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专款专账、专项使用、加强监管,坚决杜绝了资金滞留、违规使用等问题。

(五)深入推进信息公开相关情况。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机制,在政府网站,全面、及时、准确、规范、有效地公开住房保障政策文件、实施方案、项目开工、房屋分配等相关信息,让广大老百姓了解政策、明白情况、给与监督。

二、2020年工作要点

(一)全面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目标任务。

1.全面完成棚户区改造开工任务。

2.全面完成基本建成、竣工任务。

3.全面完成公租房分配任务。

(二)做好棚改项目融资并规范加快使用。加快项目建设,加快已获贷款授信资金的发放和使用。

(三)做好跟踪审计整改工作。配合审计单位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针对审计组指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具体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等,对所有问题及时整改。

第6篇:资金保障实施方案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停伐或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四条天保工程实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省级政府对国家负总责。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部署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设立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地应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天保工程的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林业局培训的对象为省级天保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干部及工程县的县级领导干部;省级培训的对象为地(市)、县(局)主管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县级培训对象为从事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以及有必要培训的工人、农民(含林农)。

第八条国家统一规划部署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国家、省、地(市)、县(局)四级管理系统,对工程实施动态信息进行管理、监测和监督。

第三章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九条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各级天保工程主管机构要会同造林等有关业务职能单位加强对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单项工程(方案)设计、工程项目施工等的组织和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的质量。

第十条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用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要实行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负责制,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结果进行。工程设计应使用2年内的二类调查资料;超过2年不满5年的,需进行补充调查;超过5年的,必须重新进行二类调查。

第十二条县(局)级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必须以县(局)级森林经营方案为蓝本,建立在科学的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由县级工程主管部门或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所属的林业局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省级和县(局)级工程实施方案审批权限是:各省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组织审批;县(局)级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实

施方案,由国家林业局商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天保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和货物采购实行合同制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合理施工,不得以各种理由将工程进行二次转包,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要接受对工程实施质量的监理和监督。各级工程主

管部门要加强对批量货物采购的组织和领导,制订具体的货物招标采购办法,以保证货物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凡列入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木材验田产量调减计划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对木材生产和销售严格实行“一本帐”管理,决不允许搞计划外采伐和销售木材。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病虫害、风灾等需要清理的木材,要按照现行的木材计划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凡是弄虚作假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营林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有关造林技术规程,封山育林技术规程和飞播造林技术规程等进行作业设计,按设计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提前抓好种苗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含量;要按工程需要保证苗木生产数量和质量,推行苗木质量负责制。

第十九条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将森林管护责任制以合同的方式与管护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实行奖励与惩罚结合。各省要规范森林管护合同,合同文本要明确责任人、管护面积、职责和义务、奖惩措施等条款,对森林管护实行法制化管理。

第二十条在距大江大河干流和一、二级支流第一层山脊两侧500米的范围内不得从事可能对林下植被造成破坏的一切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禁伐区的乔木、灌木,不得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和未成林造林地内从事放牧活动;不得随意开挖土石方和修筑

建筑物。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为合理利用林地和林下资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原则下,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伐区只能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兴办森林旅游业;

二、兴办养殖业,包括饲养鱼类、林蛙、蜜蜂、家禽等;

三、从事林药、野生菌类、野生山菜与浆果等栽植;

四、从事野生浆果、林药、树种等采集。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修筑和开挖设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禁伐区修筑管护、居住房舍和设施不得砍伐活立木,修建房舍的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二、养殖林蛙、鱼类等水产应尽量利用原有沟系,如需拓宽,则宽度不超过最近20年以来的最高洪峰水位线,修建的各类设施不能影响行洪、泄洪。

第二十三条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发展林下资源利用项目,要以县(局)为单位,编制林地和林下资源利用项目建议书,经同级林业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必须落实到人。实施单位要广辟就业门路,积极稳妥地安置下岗职工。各级林业部门要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人员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能力,实现再就业安置。

第四章工程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财政资金计划的安排要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作业设计)。·

第二十六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实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编制方法。下一年度计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计划部门在认真总结本年度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林业局,抄报国家计委。国家林业局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申请下达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省以下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由各省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资金的申请和下达按以下程序进行: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天保资金,先由各省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按有关程序于每年1月底前向财政部申报。中央直属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编制下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再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申报。地方实施单位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下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直属单位的财政资金,由国家林业局根据财政部下拨资金的数量和要求拨付给所属实施单位。

第二十八条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未经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需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审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纠正,并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

第7篇:资金保障实施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的重要精神,深刻认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下大力气抓好老旧小区安全生产工作,以保民平安、为民造福的实际成效践行“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工作目标

对全县列入省住建厅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消防设施现状、消防能力及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对消防安全短板做好前期设计规划,并切实解决老旧小区消防安全隐患,提升消防安全防控水平。

三、工作原则

(一)全力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按照“一区一案”的原则,住建、消防、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拆除消防车通道上的违法建筑及障碍物,保障生命通道畅通。

(二)与老旧小区改造同步推进,统筹规划消防安全设计。

针对老旧小区建筑消防设施缺失、不完善等问题,与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设计工作同步进行统筹规划,并将消防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后成立的封闭小区实施方案中,合理调整道路系统和出入口、按标准施划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救援场地标线标志,全面改善提升老旧小区消防安全条件。

(三)建立消防管理长效机制。

坚持建管并重,将社区、老旧小区改造后引入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参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建立消防隐患上报信息渠道,能及时将居民反映的消防问题及时反馈,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四、改造任务

(一)按标准施划小区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救援场地标线标志,全面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保证消防车道与净高均大于4米,车道转变半径满足消防车转弯要求,消防车道建筑物之间没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消防车道的路面能够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二)具备条件的小区设置消防供水干管和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口。

(三)不具备条件的小区要保证在市政消防水鹤辐射500米半径内;不在消防水鹤辐射500米半径内的小区要增设消防栓,保证设计流量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四)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移动灭火器材点。

五、方法步骤

(一)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

对拟改造的老旧小区建筑消防设施进行调查摸底,对消防设施损坏缺失、不完善等问题进行登记。对市政配套的消防设施进行登记。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

1、与老旧小区改造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交底。

2、将初步完成的老旧小区消防设计方案报消防设计监管部门审核。

3、根据消防设计监管部门审核方案,制定老旧小区施工设计图。

4、按施工图设计要求组织施工。

(三)第三阶段:备案验收

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消防等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消防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责任。

成立县老旧小区改造消防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住建部门负责老旧小区改造中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实施,消防部门负责跟踪和验收。

(二)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

老旧小区改造消防设施建设要建立起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的改造资金保障措施,相关部门和企业按消防要求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8篇:资金保障实施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为目标,全面加快我县廉租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确保上级确定的廉租住房建设任务落实到位,确保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照上级下达我县的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统一规划、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分段实施。

2、分级负责,组织落实。按县政府关于廉租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县房管局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的具体实施和协调管理,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

3、多方筹资,加大投入。通过争取中央投资补助,省财政配套资金,县自筹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廉租住房建设投入,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足额到位。

4、分工协作,形成合力。房管局积极配合建设、规划、发改、财政、国土、监察、民政义宁镇政府等部门,按照自身工作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与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二、主要目标和建设方式

(一)主要目标

2010年廉租住房建设目标为370套,建设面积18500平方米,项目建设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2010年第一季度工作目标:完成廉租住房的各项相关报建手续,搞好规划设计。

2010年第二季度工作目标:完成廉租住房±0以下基础工程。

2010年第三季度工作目标:完成廉租住房主体三层工程。

2010年第四季度工作目标:完成廉租住房主体工程。

2011年第一季度工件目标:工程全面竣工(含配套工程)。

(二)建设方式

建设方式本年度主要为集中新建,由房产管理局建设和工程管理。

三、资金筹措

1、中央投资补助资金。中央对廉租住房建设给予投资补助,我县享受西部大开发延伸县政策,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400元。

2、省财政配套资金。省财政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配套资金补助。

3、国债转借地方资金。县新建廉租住房,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转借。

4、县自筹资金。主要渠道:一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部分;二是县财政预算安排。

四、组织领导

1、成立机构: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跟踪服务的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卢才池,职务:局长,联系电话:7221139。

副组长:郑春生,职务:副局长,联系电话:7696147。

成员:付献勇、童恢满、温春红、马仕娣

联系电话:7696139

2、确定领导:卢才池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重大项目推进

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重大项目的推进工作。郑春生作为该项目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责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帮助沟通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3、确定人员:明确付献勇、童恢满、温春红、马仕娣同志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重大项目推进的具体工作,主要负责工程项目立项、报建、建设,按照“五定二保”方案履行职责,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报表等资料,加强与县委办、县政府办以及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联系。

第9篇:资金保障实施方案范文

紧密围绕和省会中心城市建设大局,全面贯彻落实农村环境“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集中资金,整村推进,连片整治,解决我区重点流域和区域最为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通过连片整治示范,在农村环保体制建设、政策机制创新、农村环保实用技术推广等方面形成典型示范经验,实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我区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以及统筹城乡建设等工作的有机结合,为海峡西岸省会中心城市建设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连片整治重点示范区域

(一)示范区域选取原则

1、已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包括已经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整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建成等),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工程在1~2年可以取得明显成效。

2、环境问题相类似,通过集中连片治理可使多个村庄同时受益或通过建设集中的大型污染防治设施,可以同时辐射受益。

3、示范片区可在一个乡镇行政区范围,也可跨乡镇行政区实施。

4、优先支持新农村建设示范区以及灾后恢复重建的集中安置区等。

5、优先支持乡镇政府积极性高,配套资金有保障,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落实,管理措施到位,方案编制科学合理的示范区。

(二)重点示范区域

选择饮用水水源保护任务重、农村环境问题突出、畜禽养殖污染较严重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治理难度大的江流域和敖江流域为我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

三、工作重点、预期目标与示范效应

(一)工作重点

按照国家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部署及全省、全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重点,我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重点是实施“三清”示范工程。即:以保护农村饮用水源为重点的“水源清洁”示范工程;以整治集中连片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为重点的“家园清洁”示范工程;以整治农村畜禽养殖和面源污染为重点的“田园清洁”示范工程。

(二)目标任务

1、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示范工程

通过实施“水源清洁”示范工程,全面完成示范区内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饮用水源保护设施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截污设施基本完善,取缔保护区范围内排污口,逐步搬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村民,使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示范工程

通过实施“家园清洁”示范工程,建设一批适合农村特点的、相对完善的、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处置设施,使得示范片区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得到妥善处理,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污水达标排放。整治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清运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3、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示范工程

通过实施“田园清洁”示范工程,使得示范片区村庄畜禽养殖布局符合当地政府划定的畜禽养殖“两禁”区要求,做到人畜分离、畜禽集中养殖、集中治理,养殖废弃物做到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通过集中力量实施以上示范工程,在三年时间内,集中连片整治一批环境问题最为突出、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村”,使当地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群众切实得到实惠。

(三)示范效应

通过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在有效解决示范片区的农村环境突出问题的同时,取得以下示范效应。

一是建立完善农村环保工作机制。通过示范工程实施,促进农村环保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制定有益农村环保的经济政策和投融资政策,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二是强化资金效益。在改善农村环境状况的同时,为农民增加收入或降低生产成本创造条件,提高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贡献能力,实现资金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三是推广农村环保实用技术。以示范工程为载体,推广一批低成本、高效率、易维护的农村环保实用技术。

四、配套资金筹措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资金由中央、省、市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补助50%,省级配套40%,市、区配套10%。原则上,整治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按市、区各承担50%的比例配套。区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在项目和资金安排时优先支持示范片区,共同形成合力,支持示范区完善配套设施。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为确保我区农村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顺利开展,区政府成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

1、市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副调研员

成员:区发改局副局长

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区环保局局长

副主任:区财政局主任科员

成员:各有关部门主管科室负责人

区政府将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增加有关乡镇和部门领导作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

2、职责分工

根据市里工作要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市直部门抓点促面、督促检查、协调指导,区政府总体负责、组织落实,区直部门协调落实配合开展有关工作,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区政府对辖区内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负总责,并根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建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连片整治工程的组织落实、协调推进和考核验收。示范片区所在乡镇政府对本辖区整治工程具体负责,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片区筛选,实施方案编制,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组织实施。

区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制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示范片区的申报、下达,落实环保配套资金。指导推动饮用水源地保护示范工程。负责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示范建设工程的筛选、实施方案编制的技术指导,负责示范工程建设过程的督促、协调和指导检查。并负责指导1个连片整治典型示范点。

区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市级配套资金,督促乡镇配套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统筹中央和省、市级配套资金的安排使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并负责指导1个连片整治典型示范点。

区农林水局指导推动“田园清洁”示范工程和“水源清洁”示范工程涉及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工程。在“田园清洁”示范工程建设方面,负责对农村畜禽养殖的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整治片区的筛选、配套资金的落实和安排、实施方案编制的技术指导,负责示范工程建设过程的督促、协调和指导检查。并负责指导1个连片整治典型示范点。在“水源清洁”示范工程涉及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工程方面,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片区的筛选、配套资金的落实和安排、实施方案编制的技术指导,负责示范工程建设过程的督促、协调和指导检查。并负责指导1个连片整治典型示范点。

区国土资源分局指导推动“水源清洁”示范工程涉及矿山污染农村饮用水源整治工程。负责对矿山污染农村饮用水源整治建设片区的筛选、实施方案编制的技术指导,负责示范工程建设过程的督促、协调和指导检查。并负责指导1个连片整治典型示范点。

区城管执法局指导推动“家园清洁”示范工程。负责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村庄的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整治片区的筛选、实施方案编制的技术指导,负责工程建设过程的督促、协调和指导检查。并负责指导1个连片整治典型示范点。

区发改局结合统筹城乡工作,配合各部门推进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合力打造示范亮点。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区政府的总体部署要求,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整治任务的全面完成并达到连片整治的预期效果和目标要求。

(二)措施保障

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由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示范片区所在地政府负责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的组织落实,并把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为示范工作的组织实施提供各项保障条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2、健全队伍,抓好落实。区环保局应设立负责农村与生态保护工作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农村环保工作。有关乡镇也必须设立环保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有专人管理、推动和落实。

3、科学规划,认真实施。按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求,科学制定整治规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工程项目,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4、加强管理,监督考核。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对示范工程的组织管理、整治任务、项目经费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示范片区所在乡镇政府要建立通报制度,由乡镇政府每季度向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辖区内项目实施情况;区环保、财政、农林水、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对示范工程进展和成效、资金使用、设施运行、群众满意程度等进行考核,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