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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教学设计;高职化工专业;兴趣点;知识链
高职化工专业的教学内容与社会生产、社会发展联系紧密,与相关学科专业交叉、渗透的现象也日益明显,其广度、深度与复杂性较高,突出了对学生认识、分析问题和动手能力的培养,教学中不仅要关注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而且要注重其知识结构的完善和科学思维的锻炼。许多教师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在教学设计中做了有益的探索。结合教学一线的多年观察和思考,我认为现在必须警惕课堂气氛的“伪活跃、假新颖”的非理性做法,避免华而不实、哗众取宠式的教学方法。
一、对高职化工专业教学探索的批判反思
教师幽默有趣的言词、丰富的多媒体课件、先进的实验设备、学生热烈的反应及活跃的课堂气氛,等等,将这些光鲜的表象或手段当做目的,去刻意追求,就会舍本逐末,偏离教育的内涵本质。
1.盲目调动课堂气氛,学生的兴趣和注意力分配不合理,教学重点不突出
例如在关于乙醇的课件赛讲中,有的教师选用朗诵酒的古典诗词“把酒问青天”来入手,也有的插播某歌手醉酒驾车的新闻视频,还有的用播放民歌“朋友啊请你干一杯”来开场,这些貌似创新的方式,既没有思想性,又没有把学生的兴趣调动到专业知识上,弊大于利。类似表现可分以下几类:不注意引导学生思维的方向性,引发的兴趣与课堂主题关联度低,甚至干扰正常思路;驾驭课堂的能力较弱,使得学生“表现欲”大于“求知欲”,削弱知识的接纳效果;缺乏抑扬顿挫,一味讲求气氛的和活跃,造成学生思维困顿;还有的教师采用媚俗方式吸引学生眼球,赚取关注,等等。上述情况与死气沉沉的教学方式一样有害,轻者影响学生课堂的学习效果,重者有损于其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
2.过分依赖辅助教学手段,言传身教的示范效应弱、与学生情感的正向交流少
要重视辅助技术手段对于教学的良好强化效果,但这并不意味着手段越先进、越多,教学质量和效率就越高。例如有的课堂上滥用多媒体,教室里声、光、影、色让人应接不暇,疲于应对;有的课堂仿佛就是电化式或网络式教学,缺乏良性互动,冰冷生硬;有的不善用板书、故事等简单、有效的情境设计方式,动辄采取繁琐的实验演示;或者只偏好于演示过程的精彩,却不注重分析的透彻等。教师首先要重于“道”而非“技”的研究,重视教学方法、综合教学能力的提升,而不是依赖硬件建设的投入。其次,教师渊博的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文明的举止等良好形象的展现,会对学生的价值观、品质、学习观念等产生无形的、不可替代的影响,这不是设备、技术对学生感官的直接刺激能达到的。最后,现在学生的独立意识增强,在知识活动中希望与老师进行平等交流和对话,建立融洽的情感关系,过多采用辅助手段,则冲淡了师生面对面交流的体验。
二、搞好教学设计应注意的基本因素
化学教学的设计策略,要以化学科学、教育科学、心理科学等相应的理论为支撑,分析和把握好教材内容、学生的知识背景和思维特点,调动学生思维时掌控得当,讲授知识时脉络清晰,在引导、启迪、探索中,让学生掌握教学内容、领悟分析思考问题的正确方法。
(1)兴趣点。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从学习的动机理论,到教学的模式选择,都强调了学习兴趣的重要,它可以引发学生积极思考,培养对知识的热爱与探索,提高授课质量和效率。选定兴趣点时必须注意:要有思想性,让学生在趣味中激发思考,在余味中受到启迪;要紧扣教学内容,不能偏离课堂主题或喧宾夺主,分散学生的注意力;要讲究适时性,根据授课计划和现场气氛适时抛出,有张有弛地调节好节奏。例如有的教师在讲解盐的定义时,开场时“食盐是不是盐”的简单反问,既引发了学生的探究兴趣,又触及到了问题的核心,自然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2)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确保实践环节构建实践教学体系建立以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模块式教学,包括以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为理论基础的教学模块、以专业课为业务素质基础的教学模块和以实验、实训、实习和设计等操作能力培养为主的实践性环节教学模块。同时规定各模块相应的教学内容、课程设置、教学方式、教学手段和考核方法,从而改变过去以学科知识为体系、忽视学生应用能力和动手能力培养的教学模式。
(3)采用先进的电化教学方法电化教学比较直观,不受时空限制且具有可重复性,还可以调节教师示范教学的单一状态。可以使学生领会技能的基本要求,掌握技能的局部动作。把钳工基本技能的分解动作与整体动作制成电教片,让学生一目了然,在较短的时间内,熟悉钳工基本技能的要领,达到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效果。同时改变技能训练脏、累、苦的模式,让学生有较多的休息时间,以便更好地训练,先进的教学手段更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效果成尤佳。
(4)采用先进的电化教学方法电化教学比较直观,不受时空限制且具有可重复性,还可以调节教师示范教学的单一状态。可以使学生领会技能的基本要求,掌握技能的局部动作。把钳工基本技能的分解动作与整体动作制成电教片,让学生一目了然,在较短的时间内,熟悉钳工基本技能的要领,达到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效果。同时改变技能训练脏、累、苦的模式,让学生有较多的休息时间,以便更好地训练,先进的教学手段更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效果成尤佳。
(5)调整课程,合理搭配教学在保证理论知识够用的前提下,适当减少理论课的课时,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时。
三、结语
课堂教学活动是教师综合能力的集中展现,也极大地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效果。教师要重视科学组织教学、教材,善于对各种教学案例进行辨析和概括,用普遍性、系统性及操作性更强的教学策略,让自己台下十年功的价值在台上十分钟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
参考文献:
[1]张大均.教育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18-02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政治、文化不断发展的时期,对法学知识、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然而根据我国法治发展报告资料显示,我国近三十年,法学专业设立在高校中增长了100倍,然而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却处于文科专业中的最低位,这种供求严重的不平衡和反常,对我国的大学生法学教育提出了质疑。本文将对我国大学生法学教育的现状、现状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这种现状的对策进行探析。
一、我国大学生法学教育的现状
(一)教学培养目标不明确,教学理念滞后
教学目标指导着教学方法、内容,同时也是培养何种类型人才的指南。当前我国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由于缺少社会实践,在专业技能方面存在很大欠缺。对于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定位不准确,往往按照同样模式进行培养,导致我国法学人才适应不了当代社会需求。法学专业是一门具有实践性、社会性和应用型的学科,因此培养实务性人才是当今大学生法学专业学生发展的方向。根据对我国法学学者的调研,“本科法学专业学生培养实务性法学专业人才,研究生包括硕士和博士培养法学研究型人才”是当前大多数学者一致赞同的教学培养目标。然而当前我国法学专业的院校,对于本科专业的学生不能有效的定位,导致毕业四五年后才能适应工作岗位。在教学理念方面,重理论轻实践普遍存在,理论课所占的时间远多于实践课的时间。对于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培养理念和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的培养理念方面存在模糊不清以及定位不准确等弊端。
(二)教学模式、方法、内容存在缺陷
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科目,然而由于当期应试教育的影响,导致很多高校对法学的教育模式采取单一的“填鸭式”教学和师本教学。这种教学模式不能适应时代、社会的发展要求,同时也满足不了人才培养的要求。“统一性”的教学模式,导致学生培养的统一性和无特色性。在教学方法方面,教师通常采用简单地课本讲解,即使应用案例教学,也不能对案例进行细致、透彻的分析。教学的主战场被束缚在课堂上,学生成为不了学习的主人,缺少实践的教学方法。在教学内容方面,教师讲解的内容主要源于教材,而教材本身缺少创新性及知识点的陈旧。我国现有的教材通常是按照对现行立法的注释,缺乏从学理上进行的更多地探究。
(三)理论与实践相脱节
受我国应试教育的影响,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非常强的一门学科,目前出现了严重的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很多法学专业或者综合性大学的学生把学习法律条文、理论及概念等作为学习的重点和目标,甚至有的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都会不会起草合同、文书及办案等。然而当今社会对于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是应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遇到的问题,因此社会需求与学校的教学存在很大的矛盾。“法学的封闭性很大程度源于法学训练和教学的传统”,因此传统的教学模式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需求,如果想要打破这一封闭性就必须进行改革。理论和实践的脱节,不利于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同时也阻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二、我国大学生法学教育现状的成因
(一)我国大学生法学教育制度本身存在弊端
1.司法考试束缚素质教育的培养。司法考试作为法学专业学生步入工作岗位的通行证,在法学学习以及学生思想中都占据很大的地位。因此目前很多高校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渗入司法考试知识,将大学作为司法考试的培训班,这种现象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学生、老师将学习、教学的重点放在应试上,忽略了法学专业素质的培养,从而导致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法律技能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同时法学修养也欠缺。
2.精英教育被大众教育所取代。据相关数据表明:在美国职业中社会地位与收入方面居于前两位的就有律师行业。而在中国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困难,高专业素质的律师更是缺乏。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主要是我国法学专业院校非常普遍,不论是有没有教学实力的院校都开办,导致学校教育层次的参差不齐。这种现象是一把“双刃剑”,它有利的一面是可以普及法学知识,让更多的人学习法学,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不利的一面是大众教育取代精英教育,导致高校培养出的学生不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无法适应岗位的需求,就业率下降以及职位的不稳定性增加。
3.应试教育的弊端。我国采取的应试教育给法学学习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首先是转移学生的注意力,使学生学习的重点转移到死记硬背法学知识方面,而忽略了对于法理的专研以及实践的价值。其次是转移学校、老师的注意力,学校为了提升就业率和司法考试通过率,在学生上学期间就对学生进行理论考试重要性的思想灌输,并且鼓励学生考研升学,减轻就业压力。老师在教学方法和安排上,将理论知识的学习时间远远多于社会实践的时间。最后是给学法学习形成根深蒂固的障碍,法学本是专业性、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复杂的法律条文、概念等如果死记硬背将不利于学生的长久发展,然而应试教育为法学树立了重理论轻实践的思想,限制了法学的发展。
(二)学校设施不足、师资力量欠缺
目前多所开设法学专业课程的学校都没有完善的教学设施,如多媒体、模拟法庭、案例体验途径等。这制约着法学专业的发展以及学生专业技能的学习。教师扮演着“传道、授业、解惑”的重要职位,因此教师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成绩与专业素质,而当今法学专业的教师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教师实践能力欠缺,缺少实战经验,就不能传给学生实践的经验,其次个人的文化水平及专业素养仍存在很大的不足,大专、本科学历仍占据教师的大多数,最后是缺少出国进修学习的培训机会,没有机会学习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方法。这些原因制约着我国法学专业学生的发展和我国法治的进程。
(三)社会的法学现状、氛围的影响
虽然我国实行的“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法学的学习起到了巨大的带动作用,然而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困难,导致全社会学习法学专业的热情收到了严峻冲击。提到法学,家长、社会的反应就是就业难,这种思维制约着法学专业的发展。同时社会的这种法学氛围也影响着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要想成为依法治国的国家,前提就是营造学法、守法、崇法的社会氛围,因此学法氛围的短缺将对守法、崇法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我国大学生法学教育弊端的解决对策
(一)改革大学生法学教育制度本身
教育制度是改革弊端的根本,因此要想解决这种不利现状,关键就是要改革大学教育制度本身。首先,明确司法考试的意义与价值。大学教育不仅仅是传授某个法学概念、理论或者案例分析,而是培养法学缜密的逻辑思维和较高的法学专业素质。因此将大学学习与司法考试区分开,同时改革司法考试,使其更加适应学生专业技能提升,将大学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重点转移到实务性人才培养上来。其次,树立精英教育的理念。法学需要普及同时法学专业学生也需要精英似的培养,即对开设法学专业的学校进行详细、严格的审批,对未达到标准的学校取缔此专业的开设。对教师进行定期考核,淘汰专业素质低的教师。通过对学校、教师方面的努力,达到精英教育的目标,培养出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高端人才。最后,改革应试教育,将实践更多的渗入到平时的学习、训练以及考试过程中,将培养学生专业素质以及修养作为学习的重点。
(二)改进教学模式、方法、以及内容
传统的单一教学模式、方法和内容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因此需要进行改革与完善。模拟法庭的设立可以给学生现场发挥提供平台,同时也有利于对学生学习的理论知识进行应用。还可以跟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伙伴,提供学生现场体验的学习机会和逻辑思维培养、训练的机会。在教学内容方面,要突出法学的应用性、实践性的特点,可以通过生动的案例进行教学,同时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学生广泛参与,不仅提高了学生上课的热情,同时也提高了具体应用的能力。例如可以通过某起刑事犯罪进行探究,从而明确“刑事犯罪”与“民事责任”的区别,同时也培养学生探究的乐趣和逻辑思维的训练。
(三)将理论教育与实践密切结合
英国著名法官科客有一句经典名言: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因此,对于法学的学习应该将理论与实践密切联系在一起,并且经过长期的训练和培养。这样要求高校应该定期举办模拟法庭实践活动,或者旁听等社会实践活动,这些活动对于学生的训练益处是不穷的,也是课本所学不到的。还可以组织学生去律师事务所进行见习或者实习,把学生真正融入到社会实践过程中。
(四)营造学法、遵法、崇法的氛围
学法、遵法、崇法的氛围有助于学生对于法的学习热情的带动以及对法在内心深处的遵守,而营造这种氛围需要学校、家庭以及社会的共同努力。学校的“依法治校”,家里的遵法守法以及社会的无违法乱纪等都有助于这种氛围的形成。可以组织学生定期观看法律讲堂等电视节目,对法学部分概念可以有更深的学习和理解。
1.1教学模式和教学理念落后难以满足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大部分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无论是在学科设置、课程设置方面,还是在教学方法和考试方式等方面都是照搬同时期政法院校或者知名大学法学院的模式,而且基本不更新。教学模式大多采取普通的课堂讲授模式,对于全新的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等根本不采用。其教学方法无法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在考试方式上,更多的是以标准答案来限制和压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所以毕业生很难适应当下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
1.2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偏低影响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根据2011年6月的,由麦可思研究院撰写、中国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0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为86.7%。而且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连续3年排名垫底。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低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它主要受制于国家的考试制度、司法机关人事招聘制度等,但不容忽视的是法学教育本身也存在着问题。一方面是上文提到的盲目扩建和扩招,致使就业人数连年增加;另一方面是按照陈旧理念和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知法而不会用法,懂法理而不懂实践,不能适应具体工作,到了单位一切都得从头学起。所以,就业单位对法学专业毕业生也就失去了信心。如果低就业率一直持续,势必影响很多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招生,进而危及法学专业的生存。这是约束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发展的又一瓶颈。
2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发展的路径选择
2.1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目标作为个人、部门或整个组织所期望的成果,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就是国家通过法学教育要培养出什么样的人。高校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在于它能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而影响人才培养的关键是对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需考虑社会人才需求情况、学校办学实际条件和生源素质等多方面因素。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对法学教育起着决定性的指导作用。对于地方院校而言,这一定位的准确性显得尤为重要。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准确与否将直接决定法学教育能否健康持续发展。我国传统的观念是将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精英教育说”,即将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培养面向公检法机关和律师等实务行业、精通法理和法律专门知识和技能,服务社会的人才。这一目标也不失其合理性,但就当下形势而言,法学专业毕业生只有很少一部分人能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等途径进入这些法学传统优势行业。因此,此种说法有待商榷。随后,又有人陆续提出了“职业教育说”、“大众教育说”、“综合说”等。
综合考量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后,笔者认为,地方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首先,由于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各方面的条件与知名大学或专业院校存在明显的差距,受制于教师能力、地域、生源等多方面因素,法学理论传授的深度和广度难以达到知名大学或者专业院校的水准。所以,很难培养出高层次、高水平的理论型法学人才。其次,法学专业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专业。社会的发展不只需要理论型人才,更需要大量从事实际工作的应用型人才,地方院校具有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条件和能力。再次,地方院校法学学生在学术研究能力上有欠缺,对理论学习也不大感兴趣,但他们往往兴趣爱好更广泛,实践能力更强,具有个性化、多元化的特点,适合进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因此,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将其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将专业技能训练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以全面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作为教学的根本目标,走出一条与传统法学教育不同的新路,以此在竞争激烈的教育市场中获得自己的生存空间,健康持续地发展。
2.2实践性教学理念的确立教学理念是人们对教学和学习活动内在规律认识的集中体现,也是人们对教学活动的看法和持有的基本态度和观念,是人们从事教学活动的信念。明确的教学理念对教学活动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格局决定了我国现今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必然注重法学理论系统化的传授。因此,课程设置大多以理论课程为主,职业技能训练课程非常少,而且都是选修课。课堂教学只注重法学理论讲解,以教师讲授为中心。在这种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下,学生多为被动地听课,缺少学习的积极主动性。由于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的机会少,缺少运用法律逻辑进行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判断的实践训练,其结果必然使法学毕业生普遍不能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根据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重新审视法学教育理念。对于地方院校而言,更应如此。法学实践性教学理念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目标提出更高要求的情况下,法学教育自身飞跃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综合索质高、工作上手快的实践应用型人才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青睐。如工科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很高的水平,跟学生的实践能力强和学科的应用性强密切相关。法学专业也不例外。我国法学教育受传统大陆法系教学模式的影响,重概念与理论,重教师讲解而轻运用、轻参与,这种教学理念显然不能适应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随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在教学模式上的相互借鉴,我国也开始学习引进英美法系实践教学理念,经过各大法律院校的尝试与学习,基本达成共识:实践性教学是法学教育的生命力。
法学实践性教学的改革以2000年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引进为标志。经过多年的发展,教育界对法学实践性教学理念己产生高度的认同,使得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悄然发生着巨大的变革。特别是近几年,部分高校重视硬件建设,建立了案例教室、模拟法庭等教学场所与设施。同时,开始尝试与社会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建立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与法律援助中心。硬件建设为实践性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还有一些重点法律院校对教学内容进行了调整升级,开始编写实践性课程教材,开展双语教学,培养复合型的法律实务人才。
2.3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正确应用教学方法是教师和学生为了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方式与手段。教学方法要服务于教学目的和教学理念。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方法一般是采用讲授式方法。这种方法使得教学中学生主体地位缺失,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创造思维和个性受到压抑。虽然有些地方院校教师在教学中偶尔也会采用案例分析或者讨论等方法,但是对这些方法的应用只是限于局部或者皮毛而已,或者是授课教师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爱好掺杂一些新方法,很难满足当下法学教育的总体需求。在法学实践教学理念的指导下,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必将逐渐取代传统的讲授方法,从而为法学教育的再次繁荣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也将带动中国教育整体理念和方法的飞跃。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学教育中对新的实践性教学方法的引进与探索主要有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和诊所式教学方法。一是案例教学法,它起源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是基于普通法系案例教学的理念,采用新型法律案例教材,将学生带入案例中充当法律职业角色,由教师引导学生开展自主探讨性学习的教学方法;二是模拟法庭法,它是在老师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从案例分析与法律文书制作到开庭审理、合议宣判等环节都由学生完成;三是诊所式教育方法,该法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各法学院普遍兴起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方式。我国多所高校目前已引进该教学法,开始实践性教学的有益探索。
但是,对这些方法的深刻领悟和正确应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虽然很多地方院校也设有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但仅停留在表面,对于如何正确有效地使用这些方法开展教学,怎样让这些场所尽可能的发挥作用,还是与国外大学和我国知名法律院校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必须在实践性教学理念的指导下,充分学习和掌握这些实践性教学方法,并在地方院校现有的条件下培养一批能够熟练应用实践教学方法的老师,进而通过以点带面的路径,使得大部分课程和教师能够在教学中正确合理的应用,从而提高法学教育质量,促进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3实践性教学理念的价值及其与司法考试的契合性分析
3.1法学实践性教学理念的价值法学实践性教学理念的确立,对于地方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首先,它顺应了当下地方院校乃至我国整体法学教育的发展水平和条件。我国的法学教育以本科为主,本科生年龄小、阅历浅、社会经验缺乏,而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因此,只有树立实践性教学理念和方法,才能更好地让教与学保持良性互动关系,培养出社会需求的人才;其次,它能够更好地体现出法学学科的本质。法学专业学习不但要掌握基本理论,更要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学以致用。只有通过系统的实践性教学,当学生走向社会从事法律职业或者与法律相关的职业时,才能够更快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实践性教学又可以推动教学与理论的发展;第三,法学教育也是一种素质教育,它需要培养学生人文精神,特别是法律职业者特有的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和人格。实践教学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同时,又通过学生对社会的进一步认识,引领其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从而培养出崇尚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创新意识和能力、身心健康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法学作为一门高等教育的知识学科,其知识体系至少可以粗略地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形而下的所谓“死知识”。这类知识内容以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名词概念的具体含义等为代表,掌握这类知识,对于学生而言,主要就是识记,教师稍加解释和辅导即可。第二个层次的知识是形而上的抽象内容。这类知识以法学教育所要灌输的各种价值观、各种理念精神为代表。掌握这类知识更多的是要靠“师父领进门,修行在个人”的模式,即教师只能将一些框架性的内容传授给学生,同时加以点拨、引导。对于学生而言,这类内容不能仅仅停留在“知道”的层面,还应当进一步内化为自己的主动认知,只有这样,才算是教育的成功。这一问题以往常常被我们忽视,在教学过程中,形而上的内容被等同于法律条文一般,教的人认为宣讲了即可,学的人认为记住了就行。如此一来,价值观停留在内心之外,流于形式也就不可避免了。
对此,有学者就从心理学、教育学的角度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价值观不能仅仅停留在“知道”的认识层面,还应当“内化”。这一认同的内化机理具体来说包含五个环节,即理性认知、情感共鸣、思想转化、心理调适和沉淀固化。结合目前我们的价值观教育可以清晰地看出,问题在于现行教育模式把重点放置在了第一个环节,即仅仅强调理性认知这一认识环节,而在这一基础之上的其余四个环节则几乎被忽略。事实上,后面的四个环节才是决定价值观确立的关键。
除此之外,我们目前法学专业大学生价值观教育的不成功还与另外一个原因有关,那就是愈发严重的应试化倾向。众所周知,目前国内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就业压力很大。由于这种压力的存在,它回溯性地产生了一种连锁反应,导致我们的法学教育走上了一条越来越应试化的道路。具体来说,就业压力首先影响了高中毕业生的专业选择,毕业之后的就业难使得很多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就对法学专业有所顾忌。近年来一些法学院系招生规模的萎缩即表明了这一点。招生困境反过来会直接影响大学的很多方面,其中就包括教育思路和教育理念。国内前些年热议的法学教育该不该走向法律职业教育的讨论即源自这一背景。同时,国内高校的评估评价体系中看重毕业生的就业率,又返回来推动或者说加剧了这种应试化。就学生自身而言,就业当然更是头等大事,作为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入校以后就会考虑要准备将来的一系列考试,如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等。由于这些考试决定了他们未来的人生,因此学生们对其都格外重视,校方由于考虑到就业率的压力,对此也往往持积极鼓励的态度。最终,各种因素汇聚成的无情现实使得国内各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义无反顾地走向了应试这条道路。
这种应试化带来的负面效应迅速累积,并引发连锁反应,使得当前的法学教育陷入到一种退化的困境之中。其突出表现就是对简单识记的强调,对阅读和思考的忽视。而这一状况又与前述第一个原因密不可分,即能够量化、标准化地以统一试卷的形式加以考查的多是形而下的知识,形而上的知识虽然与此不同,但也只能无奈地与“死知识”一同以试卷形式考查,最终使得知识层次不加区分,考查方式无区别,进而造成教学模式也完全同质化。
以司法考试为代表,探讨其与法学教育的关系,以及法学教育自身的定位,是前些年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经过了多年讨论,目前对此基本上已经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即考试不能成为法学教育的单一化指标,法学教育应当有自身的品格。正如北京大学的潘剑锋教授所言:“法学教育的性质是多维而非单一的。一方面,法学教育应当注重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使学生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不能只限定于法学知识的讲授,而应当向学生提供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语言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知识讲解和学术训练,使学生养成‘多知识角度的观点’,并进而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公正气质。”
二、法学专业价值观教育的改进路向
【关键词】法学类公共选修课 教改 思考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2)14-0037-02
随着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各学科间的交叉融合,社会对创新型、复合型人才需求不断增加,大学选修课作为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大学通识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拓展学生知识体系,培养学生广泛的兴趣爱好,全方位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帮助学生发展健全健康的人格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高校教育改革和素质教育课程体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对于大学公共选修课的改革实践也一直在探讨和摸索中进行。本文是对法学类的公共选修课的改革实践进行探讨。
一 开设法学类公共选修课的必要性
法学是研究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科,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这对我国国民的法律素养必然会提出较高的要求。法律素养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的看法和法的作用的认识,对现行法律的态度与期望,对法律的评论与认知,以及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问题能不能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手段去解决。
大学生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力军和后备主力,法律知识的具备和法律素养的形成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大学生队伍相当庞大,正处于各种转型期的他们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尤为重要,对于大学生来说,学习了解法律知识的意义也日益凸显。高校作为社会的一部分,社会上的各种矛盾、各种不安定因素必然也会反映到高校来。青年学生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命运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必须用社会主义法制思想教育大学生,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大学生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自动有效地运用法律调整和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才能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建设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总之,法律素养是现代公民必不可少的一种素质,现代法制社会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学法、知法、守法,依照法律从事生产和生活,一切活动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而法律素养的培养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又依赖于法制教育。因此相对于非法学类的大学生来说,法学类公共选修课的开设对他们的发展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高等学校中法学类公共选修课在课程设置和教学实践过程中都还存在较多的问题。一方面,课程的开设较少,同时课程比较单一,对广大学生的吸引力不够,造成选修法学类公共选修课的人数不多,受众面较窄。另一方面,
在教学实践上,限于授课内容和授课方式及我国大学公共选修课普遍存在的问题,造成授课效果不理想,选修的大学生不能通过课程扎实地学到法律知识。
二 法学类公共选修课教学改革思考
1.课程设置
首先,在开课教师的筛选方面,主要是关于开课教师的资格审核。开课教师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背景,且在该领域具备一定的学术能力和实务工作经验,同时,开课教师一定要本着为学生服务的目的,不能仅仅是为了完成教学工作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开课程的质量,为较好的教学效果打好坚实的基础,才能真正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真正做到不误人子弟。
其次,在所开课程的设置上,法学类公共选修课开设的课程不能仅是对法理或各种部门法的简单讲授。因为,前者,相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会显得深奥、难以理解;而后者,如果仅仅专注于法条的讲解就会显得枯燥和乏味。所以,这两种类型的课程都不能较好地达到教学目标。
笔者认为,法学类公共选修课的课程应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以开设一些法学交叉学科的课程,或者结合各自学校院系特色开设相关领域的法学课程。如面向经济管理类院系或学校开设金融法、合同法、证券法等选修课程。面向计算机类院系和高校开设网络安全立法和网络犯罪等方面的课程。这些课程既可以扩展大学生本专业领域的视野,同时可以巩固学生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要开设具备实用性的课程,主要是关注在现实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些法律实务问题,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即运用学到的知识能够解决在生活中遇到的简单的法律问题。
2.教学内容
首先,注重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与案例相结合。在法学类课程的学习中,法律基本原理的学习是非常重要的,但相对于非法学专业的选修学生来说,如果单纯花费大量精力去一味地灌输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这既会打消学生的学习热情,也会导致教学效果事倍功半。因此在教学实践中应注重案例教学,通过一些现实中的案例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并由此引出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知识。例如,可以结合最近的新闻时事或社会热点来提出问题,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之后再与课堂教学内容进行联系,或者用社会生活或网络报道的鲜活实例来抛砖引玉,导入新课,使学生对教学内容产生亲切感,从而激发学习热情。
随着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各学科间的交叉融合,社会对创新型、复合型人才需求不断增加,大学选修课作为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大学通识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拓展学生知识体系,培养学生广泛的兴趣爱好,全方位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帮助学生发展健全健康的人格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高校教育改革和素质教育课程体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对于大学公共选修课的改革实践也一直在探讨和摸索中进行。本文是对法学类的公共选修课的改革实践进行探讨。
一开设法学类公共选修课的必要性
法学是研究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科,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这对我国国民的法律素养必然会提出较高的要求。法律素养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的看法和法的作用的认识,对现行法律的态度与期望,对法律的评论与认知,以及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问题能不能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手段去解决。大学生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力军和后备主力,法律知识的具备和法律素养的形成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大学生队伍相当庞大,正处于各种转型期的他们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尤为重要,对于大学生来说,学习了解法律知识的意义也日益凸显。高校作为社会的一部分,社会上的各种矛盾、各种不安定因素必然也会反映到高校来。青年学生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命运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必须用社会主义法制思想教育大学生,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大学生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自动有效地运用法律调整和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才能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建设中作出应有的贡献。总之,法律素养是现代公民必不可少的一种素质,现代法制社会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学法、知法、守法,依照法律从事生产和生活,一切活动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而法律素养的培养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又依赖于法制教育。因此相对于非法学类的大学生来说,法学类公共选修课的开设对他们的发展至关重要。目前,我国高等学校中法学类公共选修课在课程设置和教学实践过程中都还存在较多的问题。一方面,课程的开设较少,同时课程比较单一,对广大学生的吸引力不够,造成选修法学类公共选修课的人数不多,受众面较窄。另一方面,在教学实践上,限于授课内容和授课方式及我国大学公共选修课普遍存在的问题,造成授课效果不理想,选修的大学生不能通过课程扎实地学到法律知识。
二法学类公共选修课教学改革思考
1.课程设置首先,在开课教师的筛选方面,主要是关于开课教师的资格审核。开课教师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背景,且在该领域具备一定的学术能力和实务工作经验,同时,开课教师一定要本着为学生服务的目的,不能仅仅是为了完成教学工作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开课程的质量,为较好的教学效果打好坚实的基础,才能真正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真正做到不误人子弟。其次,在所开课程的设置上,法学类公共选修课开设的课程不能仅是对法理或各种部门法的简单讲授。因为,前者,相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会显得深奥、难以理解;而后者,如果仅仅专注于法条的讲解就会显得枯燥和乏味。所以,这两种类型的课程都不能较好地达到教学目标。笔者认为,法学类公共选修课的课程应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以开设一些法学交叉学科的课程,或者结合各自学校院系特色开设相关领域的法学课程。如面向经济管理类院系或学校开设金融法、合同法、证券法等选修课程。面向计算机类院系和高校开设网络安全立法和网络犯罪等方面的课程。这些课程既可以扩展大学生本专业领域的视野,同时可以巩固学生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要开设具备实用性的课程,主要是关注在现实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些法律实务问题,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即运用学到的知识能够解决在生活中遇到的简单的法律问题。2.教学内容首先,注重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与案例相结合。在法学类课程的学习中,法律基本原理的学习是非常重要的,但相对于非法学专业的选修学生来说,如果单纯花费大量精力去一味地灌输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这既会打消学生的学习热情,也会导致教学效果事倍功半。因此在教学实践中应注重案例教学,通过一些现实中的案例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并由此引出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知识。例如,可以结合最近的新闻时事或社会热点来提出问题,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之后再与课堂教学内容进行联系,或者用社会生活或网络报道的鲜活实例来抛砖引玉,导入新课,使学生对教学内容产生亲切感,从而激发学习热情。其次,注重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帮助学生培养专业素养。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法学类公共选修课的讲授内容绝不能局限于具体专业知识的传授,重中之重是要通过整个课程的学习贯彻对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及专业素养的培养。在任何学科的学习中,专业素养的培养对整个学科的学习和讲授都是首要的目标,而思辨能力对于法学的学习来说又是必须具备的重要能力之一。因此,在课程内容的设置上要注重通过一些生动而富有争论的案例展开讨论,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实践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学生在实际生活中的知识运用能力和各种实际问题的应对能力;也只有这样才能培养他们健康的思维方式,在遇事处事时能经常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处理。最后,注重通过教学来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帮助他们发展健全的人格。我国以叶澜先生为代表的教育理论家们认为,教育是“为了人们生命质量的提高而进行的一种社会活动”。而素质教育从本质来说,就是以提高国民素质为目标的教育。其中的法制教育本身及其产生的结果对人的综合素质如价值观、道德素质、思维方式、精神状态等各方面都有着积极而重要的影响,有利于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时时处处规制着公民的行为。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大学生急需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所以,教学中要最大限度地使大学生从历史和现实的大量素材和生动事例中汲取有益的精神养料,获得真善美的心理启迪,提高综合素质,为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健康发展打好基础。3.教学方法教学方式多样化,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学习兴趣。教学方式是指教师在要求学生获取知识,提高能力,获取学习方法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与手段的总称。目前我国高等学校的公共选修课普遍存在着学生上课热情不足、兴趣不高、应付了事等情况,这对选修课的教学方式无形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法学类公共选修课的特点,教学方式要避免采用单一枯燥的教学方式,要在以下方面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多角度地提升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学习兴趣。(1)注重突出学生的学习主体性。学生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具有主体地位,因此,在教学方式上要注重创造性地运用多种方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忌采用传统的注入式的教学方式,如简单的知识灌输、死记硬背的练习和教师在课堂上的绝对权威控制等方式。(2)注重突出师生教与学的互动性。教学的本质具有交往性这一特点,而教师和学生、教和学这两方面互动的质量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选修课教学的质量。因此,在实际的教学实践中,应当尽可能地采用启发式教学、合作式教学等方式促进师生互动和生生互动,把学生的注意力牢牢抓住,尽可能地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和兴趣,使他们能主动地发现问题,课后能自觉地去寻找答案或帮助。4.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可以多样化,应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提升教学效果。高校公共选修课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公共选修课的考核方式的特殊性和多样性。课程的考核应该针对课程教学的目的采取多样化的方式,全面地多角度地进行考核,从而促进教学效果的提升。目前,大多数公共选修课的教学方式与必修课相比较为灵活,但还存在考核方式简单、单一,考核不够全面等问题。要想取得较为理想的教学效果,需要将多样化的考核方式贯彻课程始终,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考核体系的建立要以课程的教学目的为基础,以提升教学质量和效果为目标,注意考核内容的全面性与考核结构的合理性,同时要尽可能地通过考核体系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激发学生后续学习该课程的主动性和热情。在具体教学实践中,如考核内容上,学生期末的成绩应包括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应包括平时出勤、课堂上的师生互动表现、生生互动表现、平时作业、课后的资料搜集与学习等项目,以此强调学习过程的重要性,防止为考试而学习,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同时,应侧重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里所说的实际能力不单单是指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也包括能不能通过多种渠道搜集资料、整理资料、消化资料主动学习的能力。在考核形式上也应多样化,如除了小测试、小论文等方法之外,小组讨论、课堂上分组辩论、定期布置小作业、对授课案例的分析和阐述等都可以作为考核的方法。
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种将理论学习和实际法律操作相结合的法学教育方法。它克服、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通过参与实际的立法项目援助、司法个案援助,有助于学生锻炼实践能力、陶冶职业道德、了解社会、服务社会。诊所法律教育的精髓在于,突出职业技能的培养,强调职业伦理的塑造,重视法律思维的训练。20世纪70年代,英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开始出现,经过多年的发展,渐趋成熟。20世纪八九十年代,诊所法律教育逐渐传播到挪威、南非、波兰、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尼泊尔、印度等国家。本世纪以来,欧洲越来越多的大学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诊所法律教育成为主要的法律教育方法之一。[1]1998年,中美著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一位美国法学院院长介绍了诊所式法学教育。[2]此后,美方相关人员开始有计划地向中方提供诊所式法学教育的资料,并对中方进行师资培训。2000年初,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中国7所高校的法学院开设法律诊所课程。2001年又有3所大学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3](P30~31)2002年7月,中国诊所式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珠海召开。[2]截止到2011年7月29日,随着华南农业大学的加入,全国已有144所高校引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成为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单位会员(长江大学已经开设该课程,但未申请成为单位会员)。[4]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中国化问题
(一)我国引入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律诊所普及程度不高,且运行状况不佳。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法学专业中的普及率仅为23.2%(按照620所法律院校中144所学校开设计算)。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律诊所规模较小,不能为所有学生提供有效的训练。已有法律诊所的运行状况没有完全实现诊所教育的预期效果。有的学校虽然成立了法律诊所,但很少投入使用;有些法律诊所仍然按照传统教育模式进行。
第二,法律诊所的建设资源匮乏。主要表现为:师资力量投入不足,经费不足,指导教师报酬计算不科学。
第三,学生投入诊所教育的时间与精力不足。诊所式教育只能在高年级阶段开展,大三学生要准备司法考试;大四学生要准备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还要找工作,不可能投入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到诊所教育中。此外,由于诊所法律教育一般只开设一个学期,学生不能完整地案件。实践教学时间被分摊于实习、模拟法庭、法律文书写作中,从而在整体上减少了诊所教育的时间。
第四,案件来源有限。由于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诊所很难有充足的案件让学生去。学生只能以公民身份进行案件,这也使实践内容受到了很大的限制。[2]
第五,诊所法律教育被异化。首先是将诊所法律教育异化为普通的案例教学。其次是将诊所法律教育异化为单纯的技能训练。[5]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实施困难的原因分析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实施遇到了很多困难,其原因主要表现为[6]:
第一,诊所法律教育自身的局限性。其一,定位缺陷。诊所法律教育并不是一种能够完全取代传统法律教育方式的主流教育方式,自身缺陷无法避免。其二,功能缺陷。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这无疑会导致诊所法律教育的功能缺陷。其三,体系缺陷。诊所法律教育在世界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而科学的教学体系,诊所法律教育理论体系还有待完善。
第二,中国的文化环境特别是法律文化环境的制约。法律传统的不同决定了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办案,接触各种判例,是美国法学院的学生认识法律、吸收法律理念、感知法律精神的重要途径;而我国法学院学生获取法律知识、了解立法精神则主要是通过课堂理论学习和阅读法律条文。所以,过分夸大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与作用,结果只会适得其反。法治化程度的不同也决定了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具有局限性。美国属于高度法治化的国家,而我国目前仅处于法治化的初级阶段。制度也阻碍着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的开展。从美国法学院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初衷来看,福特基金会资助诊所法律教育项目的主要意图是鼓励法学院学生走出校门,为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而不是简单的支持法学教育的教学改革。大学开展诊所法律教育,首先要设立法律诊所。但依我国现行法律,由于社会团体的设立受到比较严格的法律限制,设立法律诊所并不简单。
第三,中国高等教育体制的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开展,不可避免地受到高等教育体制的制约。美国法学院必须是大学本科毕业后才能报考,我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则直接从参加高考的高中生中录取。我国法学专业的学生数量庞大,按照1∶5的师生比例要求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也是今天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只有极少数的学生有机会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要原因。诊所法律教育需要时间支持。此外,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成本是非常高的,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持。
第四,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定位模糊。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教育模式,还是一种教学方法?作为一门法律课程,它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诊所法律教育与其他法律教育模式、教学方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我国法学教育界没有对上述问题给出普遍认同的答案,这影响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实际操作及其效果。
第五,主体性教育理念的匮乏和司法考试制度的片面引导。西方文化倡导主体性教育理念,学生是教学过程中的主动者,具备强烈的参与性和能动性。在一般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中,学生通过独立办案学习法律,老师仅仅充当监督、引导的角色。但在我国,知识的传授主要是自上而下灌输的,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施必将受到这种教育理念的阻碍。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目前,我国的司法考试是一次性书面闭卷考试,法律技能考查比例偏低。多数考生只要反复记忆法条和运用题海战术,就可以通过司法考试。从2008年开始,司法考试制度做出调整,允许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随之而来的是,法学专业学生从大三开始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司法考试的准备中,从大四开始他们又会投入到考研与公务员考试中。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开设了诊所教育课程,也很难保证学生将主要精力投入其中。[2]
(三)对我国引入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态度
第一,以诊所教育代替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是不妥的。有人认为,诊所法律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最佳模式。这种观点有其片面性。我国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强调人才素质培养。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定位有其可取之处。正视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缺陷,寻求改革措施,引进诊所法律教育是必要的,但不能因此否定传统法学教育的价值。应寻求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的衔接点,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传统法学教育的有益补充。
第二,引进诊所法律教育并使其成为我国法学教学实践的一部分是可行的。我国法学教育本身包括实践实习,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学实践教学的产物。应确定法律诊所的实践课地位,建立法律诊所实习课程制度。法学院应将诊所法律教育规定为必修课程,并赋予相应的学分。学生必须独立办理一宗完整的案件,取得相应学分,方可毕业。多数学者强调诊所法律教育可以成为我国现行法学教学实践的一种方式,但对其具体的存在方式则有不同看法。[7]
(四)对诊所法律教育的中国化改造
第一,吸纳更多学生。我国法学专业学生数量庞大,如果完全按照美国的模式,参加诊所法律教育的学生将极为有限。无论是作为一种教学方法,还是作为一门课程,只有极少数学生能够参与和体验,这对绝大多数学生是不公平的。因此,首先,要考虑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吸纳更多的学生。其次,可以适当减少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对学生的选择应采取平等对待的方式,让学生自由报名。
第二,分解教学任务。由多个教师承担课程不同阶段、不同内容的教学。其他课程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渗透诊所法律教育的思想,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
第三,重建评价体系。诊所法律教育要得到长远发展,必须建立相应的教学评价体系,重新确定对学生的评价方法。评估主体包括指导教师、委托人、律师、法官和其他学生等。评估对象主要是学生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了解和运用,工作中的行为表现以及这些工作所起的作用等。由于诊所法律教育具有实践性,其评估的标准不应是简单的成绩,而是学生通过实际工作所反映出来的综合素质,是学生通过实践所获得的能力。此外,评价标准应由以考试成绩评价的单一标准转变为多元化标准,以承办案件的成败、当事人的满意程度以及学生在办案过程中所积累的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技能和知识等诸多因素来综合评价。[8]
第四,设置较高学分。诊所教育不仅要求学生参与课堂讨论,还要求课外(甚至晚上、周末和节假日)加班,学生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应给予更高的学分。
第五,增加教师教学课时。诊所教师的工作量既包括课内教学的工作量,又包括课外指导工作量,课外指导时间可采取固定计算的方法。在现有体制没有得到根本调整的情况下,应该按照一定的比例增加诊所教师的教学课时,可以考虑1∶2.5~1∶3的比例。
第六,校内校外结合。可以考虑适当聘请法律实务界人士担当诊所教师。受聘教师应是能够实实在在地指导学生的专家。要根据他们的实际付出,付给相应的酬金。
三、诊所法律教育在长江大学的实践
(一)长江大学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条件分析
第一,专业建设。长江大学于1994年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合作开办法学专业自学考试脱产班,于1996年独立设置专科层次的法学专业,于2002年设置本科层次的法学专业,2009年挂靠理论学科招收中国民商法和中国法治建设硕士研究生。经历了申报法学专业一级学科硕士点和法律硕士点。从1996年开始,长江大学法学专业坚持开展各种形式的专科、本科层次的成人教育。
第二,师资队伍建设。目前,法学专业有专职教师20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9人,讲师10人。在读法学博士4人,法学硕士16人,6人取得律师执业证书,4人是各类仲裁机构的仲裁员。还有其他专业的法学课程教师近10人,其中不乏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司法资格获得者、法医鉴定执业资格取得者。长江大学法学专业已经形成一支以中青年为骨干,素质较好、实践经验丰富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三,硬件条件建设。17年来,法学专业的办学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学校也非常重视法学实践基地建设,重视法学实验室建设,先后与各级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建立了10个实习基地,建立了规范的模拟法庭。第四,学生社团建设。1997年初,法学专业组建了第一个学生社团“法律服务小组”,2003年,该社团纳入荆州市法律援助体系,并更名为“荆州市大学生法律服务团”。该社团积极主动到基层、进社区、下农村,开展义务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并承办了一些法律援助案件。2007年,该社团被“中青在线”评为全国百佳高校学生社团,并多次被省、市及学校评为先进学生社团。2008年,该社团又成为“荆州市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和“荆州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由荆州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提供业务指导)。另外,长江大学法学专业教师积极申报校级精品课程,积极进行教学研究,主持多项省级、校级教学科研项目,参与国家级规划教材的撰写。
(二)长江大学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情况
长江大学于2006年4月开始筹备实施诊所法律教育,课题组成员均为执业律师。在两年多的准备过程中,该课题组成员到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进行学习考察,到湖北省司法厅和荆州市司法局进行沟通,编写教学大纲,并计划在本科三年级学生中进行试点,然后总结推广。2008年秋季学期,长江大学法学专业正式开始实施诊所法律教育。诊所教师均为课题组成员。经过课题组讨论,并商请学校和政法学院同意,课题组决定对教学计划作适当调整。最后确定的做法是:作为一门课程,开设一个学期,共32课时,分为两部分进行。前部分以课堂教学为主,集中进行,主要是基础理论、方法和技巧的介绍和讲解;后部分以实践为主,分散进行,主要是接待当事人、法制宣传、解答法律咨询、法律文书、组织模拟法庭活动。在模拟法庭中,安排真实的案例,让学生全真模拟。另外,也安排一些学生真实案件。案例主要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真实的法律援助案件;二是诊所教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的真实案件。诊所教师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精心挑选出若干真实案例并作适当修改后交由学生现场演练。在模拟场景中,一部分学生扮演律师,与另一部分学生扮演的当事人、警察、检察官、法官等人会面咨询。而诊所教师的职责则是引导学生从中获得实践经验。充分发挥“荆州市大学生法律服务团”在教学中的作用,既把它作为教学基地,又把它作为联系政府法律援助中心的纽带。同时,几个实习基地也在教学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第二部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对参与教师的工作量进行灵活处理。2008年秋季学期结束后,我们对开设诊所法律教育的情况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尽管工作中存在很多的问题,但是,这种探索是值得肯定的。我们决定继续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并且扩大到专科层次。于是,2009年秋季学期,在本科三年级和专科二年级开设了该课程。
(三)长江大学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的困难
诊所法律教育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和实践方法,限于各种条件,长江大学诊所法律教育和我国其他大学一样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为:经费来源严重不足;诊所教师的工作量计算不合理;案源明显不充足;学生案件身份不明确,法律诊所的社会地位不明确;诊所法律课程在法学本科课程中的重要性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课程学分偏少,课时偏少;学生兴趣有余,但精力投入有限;学生较多,而教学资源相对较少;诊所教师短缺,没有受过专门的培训;诊所教师顾虑多,不安心;场地受限,资料缺乏,设施不全。
关键词:法学本a科教育;课程设置;课程改革
中图分类号:G614.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7-0204-03
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已是不争的事实。如何在这种形势下改革课程设置,并做其他的整体规划,使我们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的竞争中占据有利的位置,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为此,我们在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组织了一次面向大二大三以及大四学生的问卷调查,在此基础上,试图通过比较分析,找出对策。
一、调查报告的概观
此次调查共发出问卷300份,回收218份,问卷包括20题,具体调查结果如下:
1.你认为现在的课程设置是否合理?
A.合理 B.比较合理 C.不合理
在调查学生中有13.76%认为“合理”;有44.13%学生认为“比较合理”;有32.11%的学生认为 “不合理”。
2.你认为现在的课程设置中,哪些方面有欠缺?
A.理论性 B.实用性 C.二者都有
在调查学生中有3.21%认为“理论性”;有67.89%学生认为“实用性”;有28.90%的学生认为 “二者都有”。
3.你认为现在的课程中哪门较难学(可写其他科目)?
A.法理学 B.宪法学
C.中国法制史 D.其他
在调查学生中有48.62%认为是“法理学”;有14.22%学生认为是“宪法学”;有23.83%的学生认为是“中国法制史”;还有10.55%的学生认为国际法、海商法、刑事诉讼法等科目较难学。
4.你认为法学本科教学中是否有必要增加其他学科的知识讲授?
A.很有必要 B.有必要 C.没必要
在调查学生中有20.18%认为“很有必要”;有69.72%学生认为“有必要”;有10.10%的学生认为 “没必要”。
5.你认为若增加其他学科的知识讲授,应主要增加哪个学科的(可写其他学科)(上题选C可不答此题)?
A.经济学 B.社会学 C.哲学
在调查学生中有65.60%认为应增加“经济学”;有28.90%学生认为应增加“社会学”;有32.11%的学生认为应增加“哲学”。
6.你认为是否有必要增加一些法学课程?
A.很有必要 B.有必要 C.没必要
在调查学生中有15.60%认为“很有必要”;有63.30%学生认为“有必要”;有21.10%的学生认为 “没必要”。
7.如果增加一些法学课程,你认为应增加哪些(可写其他学科)(上题选C可不答此题)?
A.基础课类(如法律社会学、经济分析法学等)
B.商法、经济法类
C.新兴学科类(如电子商务法等)
D.其他
在调查学生中有19.27%认为应增加“基础课类”;有23.85%学生认为应增加“商法、经济法类”;有40.89%的学生认为应增加 “新兴学科类”;还有3.6%的学生认为应增加外交学、心理学等课程。
8.你将来的就业意向是什么(可自己另写)?
A.法律职业资格所含职业(法院、检察院、律师、公证员)
B.公司C.行政机关
在调查学生中有65.13%选择“法律职业资格所含职业”;有16.06%学生选择“公司”;有15.14%的学生选择“行政机关”;有3.67%的学生选择了经商、事业单位等其他职业。
9.你对现在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前景是否乐观?
A.乐观 B.比较乐观 C.不乐观
在调查学生中有9.17%选择“乐观”;有13.76%学生选择“比较乐观”;有77.07%的学生选择“不乐观”。
10.你认为现在的专业设置对你未来的就业的作用如何?
A.很有帮助B.有帮助 C.没有帮助
在调查学生中有8.71%认为“很有帮助”;有74.78%学生认为“有帮助”;有16.51%的学生认为 “没有帮助”。
11.你是否认为现在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合适?
A.合适 B.过大 C.过小
在调查学生中有17.89%认为“合适”;有69.27%学生认为“过大”;有12.84%的学生认为 “过小”。
12.你认为是否有必要延长学制,以培养精通多项技能的学生?
A.有必要 B.没必要C.不清楚
在调查学生中有15.60%认为“有必要”;有78.90%学生认为“没必要”;有5.50%的学生认为“不清楚”。
13.你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培养专才还是通才?
A.专才 B.通才C.二者皆可
在调查学生中有21.1%认为应培养“专才”;有50.91%学生认为应培养“通才”;有27.99%的学生认为“二者皆可”。
14.你是否认为有必要在高年级中适当的根据自己的就业意向设置不同的方向?
A.有必要 B.没必要C.无所谓
在调查学生中有85.32%认为“有必要”;有8.26%学生认为“没必要”;有6.42%的学生认为 “无所谓”。
15.你认为是否有必要加强实践环节的学习和训练?
A.有必要B.比较有必要 C.没有必要
在调查学生中有73.85%认为“有必要”;有19.73%学生认为“比较有必要”;有6.42%的学生认为 “没有必要”。
16.如果加强实践环节的学习和训练,你认为哪种方式最合适(可写其他)(上题选C可不答此题)?
A.去法院或检察院 B.去律师事务所
C.去政府相关法制机构或部门 D.其他
在调查学生中有55.50%认为去法院或检察院;有28.90%学生认为去律师事务所;有13.30%的学生认为去政府相关法制机构或部门,另有2.30%的学生选择其他方式。
17.你认为双语教学的比重应该有多大?
A.10-20%B.30-40%C.50%以上
在调查学生中有48.46%认为应占10%~20%;有39.03%学生认为应占30%~40%;有12.51%的学生认为50%以上。
18.你认为是否有必要提高案例教学在课程中的比重?
A.有必要 B.没必要 C.不知道
在调查学生中有65.60%认为“有必要”;有14.13%学生认为“比较有必要”;有20.27%的学生认为 “不知道”。
19.你对现在实行的考试方式有异议吗?
A.有异议 B.没异议
在调查学生中有67.43%对此有异议;有32.57%学生没有异议。
20.请你谈谈对现在法学教育和专业建设总的看法和提议:
这是一个开放式的问题,被调查的学生对此问题的回答也是五花八门,但大部分都还是围绕着前面问题中所涉及的几个方面,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如有的认为应当把单纯的考试和考能力结合起来,有的认为可以把法院的判决拿来讲讲,注重实践,还有的认为好的老师是关键,等等。
二、课程设置本身的问题
通过以上调查问卷的分析,我们认为在本科法学教育存在以下问题:
(一)顺序颠倒
这里所说的顺序颠倒,主要是指,在不同的年级应根据课程的难易程度来安排,应按照人们认识事物的客观规律来由易到难的进行,而不是凭老师或行政官员们的主观想象。例如,在我们的此次调查中有48.6%的学生认为,法理学最难学,另外有24%的学生认为,中国法制史最难学,而我们一般则是把这两门课放在大一来开。在我们看来这似乎是一个理所当然的选择,但“理”在哪,恐怕没有人能说得清楚,唯一的我们经常听到的解释就是,这两门是基础课,学好它为学习以后的课程打下基础。但事实果真如此吗?如果不先学这两门课的话,后面的课程未必就学不好。相反,正是这两门课可能就把学生们学习法律的满腔热情给浇灭了。另外,“法理是所有法学课程的基础”这一论断,似乎除我们国家之外,还没有听说过,我们看一下法学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就会发现,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没有在大一就开设法理学的,一般是在大三以后才开设,而且有的是作为选修课来处理。其实,反倒是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刑法对于将来法学的学习更为重要一些。在它们中所蕴含的一些原理和方法,对于后面的学习更有帮助。我们也可以将一些法学上的基本的常识,放在大三来讲授,并可考虑作为选修课来处理。另外,民法和刑法的基础知识放在大一讲授,因为其案例较成体系,并且离学生的生活较近,容易引起学生的共鸣,从而容易引起他们学习法律的兴趣。
(二)必修与选修的设定
就选修课来说,目前的选修课种类的设置,完全没有任何章法可循,比如有的学校有外国法律思想史,而没有中国法律思想史和外国法制史,事实上,外国法制史应该比外国法律思想史更为基础,况且一般涉及到思想史,均属比较艰深的内容,很难指望学生尤其是低年级学生(我们把它放在大二开)学完之后有所掌握。因此,我们认为,目前选修课程,可以重新规划整理,以培育法律特定领域的专长为导向,配合前面的高年级分方向的建议,将选修课程整理规划为几类选修群。指导同学依其兴趣及未来发展的规划,作适当配套的选修。希望同学在学习基础法律课程之后,也能为其未来发展的专长领域,奠定基础。
另外,应考虑增开一些新的选修课,此次调查中,近70%的学生希望增开一些选修课程,而其中又以要求增开新兴学科为主,如电子商务法,以及新的涉及科际整合的法学领域,如科技法,在未来涉及选修课时,应将此一并纳入考虑。
(三)应增加法律实例演习、法律实习
为了加强学生对于法律实务的了解,可以考虑增开民事法、商事法、刑事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领域的“实例演习”课程,改为必选课程,要求学生最少修习两个领域,四个学分。另外,在高年级中可考虑开设“综合实例演习”,在一道案例中提出的问题应当涉及民法、行政法、刑法,甚至有关的国际公约,因为在将来的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形,即一个案件会牵涉到不同属性的法律规范,很多熟悉了“单一思维”的学生遇到这种情况,就会手足无措,因此,我们必须要培养学生的这种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
其次,应增设“法律实习”必修课程。法律实习课程,可在校内开设法律服务社,每周在教师指导下定时提供法律服务,也可鼓励同学积极参与校外公益社团的义工服务,尤其是维护或增进弱势团体、促进环保、消费者保护等团体。经由此种服务,让同学有机会体验及观察社会实际生活,并接触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及社会问题,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需要。
(四)应增列专题讨论课程
目前法律学系同学,大多数人在毕业之前,根本没有机会学习如何从事独立研究,撰写报告。我们建议在选修课中增列专题讨论课程,并有系统地规划该类课程。使那些学有余力并准备考取研究生的学生拓展自己的研究兴趣,在毕业之前,通过修习其中一门专题讨论课程,以学习分析问题、搜集资料、撰写研究报告的能力。这种学习,由于必须对于问题深入分析,并思索解决之道,将能刺激学习动机,扩大视野。
(五)对具体几门课程的建议
如前所述,目前的法理学有些内容过于艰深,而且放在大一来讲,造成很多学生一上来就觉得学习法律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产生畏难、厌学情绪,基于此,我们建议,将法理学分拆为法学绪论和法理学(法哲学),将法理学(法哲学)放到高年级讲授,而法学绪论仅介绍对于下面的学习所必不可少的一些基础性概念。
民法至少拆为四部分,即民法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和继承法。因为民法可说是最难学(但入门容易)、最博大精深的学科,说是“万法之母”,目前的这种安排,很难使学生透彻了解和掌握民法,且法学先进国家和地区,莫不作此区分,国内也有学校(如中国政法大学)开始采用这种方式。
三、未来课程设置的调整方向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尝试以现有四年制为基础对法学专业的课程作如下调整(英语、大学语文、计算机、体育、理论课等公共课另计):
(一)必修课
第一学年:政治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经济学基础、法律逻辑、宪法、法学绪论(也可用法理学名称,但二者内容应无不同)、民法总则、债法总论、刑法总则。
第二学年:债法各论、物权法、亲属和继承法、刑法分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公法。
第三学年: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中国法制史、商法总论和公司法、商法各论(含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主要是分论)、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英美法导论(英文版,同时兼作双语教学课程)。
第四学年:法律伦理、司法文书、证据法、法律综合实例演习。
(二)选修课
湖北民族学院校级一般教研项目“民族地区地方院校法学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编号:2013JY026)。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经济法对赋予社会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对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为此,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必须坚持以市场经济需求为导向、培养高素质的经济型、复合型会计人才为教学目标。然而,我国当前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教学内容缺乏、考试方法缺乏合理性、教师专业知识的缺失等等。然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会计学专业教学目标的实现、人才的培养都有极大的阻碍作用。因此,为了不断优化会计学学生在实践中的应用能力,提高教学效果,就必须深化会计学课程教学改革,在教学中夯实基础知识,以满足学生在日后考证、就业和职称提升的需要。
一、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
经济法课程本身是一门实用性、实践性很强的一门课程。然而,当前很多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让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存在很多误区。首先,传统的教学方法过分侧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课堂上,老师是教学的中心和主体,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在这种应试教育的体制下,老师忽略了给予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独立意思表示的机会,忽视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很容易让学生把经济法看成是一门枯燥无味的课程,失去学习的积极性。其次,在教学过程中,老师在法律法规的介绍中引入的很多案例比较陈旧,要么是与最新修改的法律法规不符,缺乏针对性,要么是与当前的经济形势不符,缺乏时效性。最后,老师在教学工具的应用上缺乏创新性。很多教师不能与时俱进,不能有效地把教授、板书、多媒体、以及互联网有机的结合,教学方式单一。
(二)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
会计学是一门实用性、操作性很强的专业。而经济法是会计学专业必修基础课程。当前,经济法教学内容普片缺乏针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学章节缺乏针对性。目前,经济法还没有集中于一部法典型的规范性文件中,而是散见于大量经济法规之中。经济法教学内容主要集中在民法和商法中,民法主要包括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法、合同法,商法主要包括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和票据法,除此之外,还有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所以,从教学内容上看,经济法包含的内容太多、太广。然而,在有限的课时下,老师不可能把所有章节都面面俱到,需要选择性地讲解,因此,老师在章节的选择上可能参差不齐,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对会计学专业缺乏针对性。第二,章节里的内容缺乏针对性。经济法每一章的内容都有一个特点,即内容多、杂、细。学生在初学时很难全面的掌握所有知识点,更难理清知识之间的联系。结果很多学生对章节的内容的认识什么都想学,但就是不知道学什么;什么都学了,但什么都没有学到。经济法教学缺乏针对性和目的性对学生现在的学习、以后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隐患。第三,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在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上都体现出不足,尤其是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只能停留在表面的层次上,无法把经济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现实结合起来,无法活学活用。
(三)考试方法缺乏合理性
当前我国很多高校学生期末考试评定成绩的方式是期末考试卷面成绩(70%)和平时成绩(30%)组成,经济法也不例外。这套成绩评定方法对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学习的积极性都会产生很多弊端。由于很多学生对经济法的学习方法都存在着误区,认为经济法只是一些法律条文,只要把它记住就可以了。然而,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占比达到了70%,导致很多学生为了考及格,就在考前临时抱佛脚,通过死记硬背记住相关的法律条文,而对其内含根本没有理解到,更别谈运用法律条文来分析现实经济主体的法律纠纷。虽然平时成绩占比30%,但很多老师是仅依据学生的出勤情况来决定平时成绩,而忽略了学生课堂上的积极参与讨论,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结果导致很多学生是为了上课而上课,只要老师点名到了,平时成绩就有了,至于在课堂上能不能学到知识,很多学生并不在乎。所以,在当前这套成绩评定体系下,对学生学习经济法的积极性和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有很大的伤害。
(四)教师专业知识的缺失
经济法是经济学和法学两大学科的交叉学科。由于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与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有着本质的区别,故在教学中就很难两全其美。从事法学研究的老师因会计学专业知识的欠缺,很难把法融入到实际的经济问题中去分析;而从事会计学研究的老师因为法学知识的欠缺,在经济法的讲授中可能会出现法理知识不足、法学知识深度不够等问题,让学生对经济法的认识缺乏深度。两个方面的问题都是因为教师专业知识的欠缺而影响到了教学效果。
二、会计学经济法教学的改革思路
(一)采用多种形式的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又称为个案研究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引导学生分析和研究具体案例,掌握分析问题的原理,进行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教学方法。这一教学方法通过案例向学生展示生活中真实的情景,让其针对案例进行认知、思考、分析和发表自己的看法,将原本抽象的理论、概念,具体化、形象化,且提高学生综合运用、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等素质。[1]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第一,选择的案例要贴切。老师在选择案例时需要结合某个章节,或者某一个知识点的含义需要来选择,案例要具有代表性、针对性和启发性,能帮助学生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第二,选择的案例要新颖。老师可以从分利用互联网、电视等途径,选择当前的热点、重点、经典案例,这样既能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当前热点问题,又能大大提高学习的积极性。第三,案例分析要注重讨论和总结。在讨论过程中,老师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做出意思表示、相互辩讨。同时,让学生明白,在课堂上讨论结果不是最主要的、讨论过程才是最宝贵的,不要怕出错,错了通过讨论明白自己错在什么地方,然后予以纠正,才能真正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充分发挥老师的引导作用和主导地位。老师要要求学生围绕讨论的主题,不能偏离主题;当学生发现分歧或讨论结束,老师需要对上述讨论进行梳理和总结,并根据相关法律得出正确结论,以实现预期的案例讨论教学效果。
(二)经济法教学与资格证书考试相融合
在新常态下,社会更需要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在现有实践教学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对于会计专业而言,为了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就需要老师在经济法教学中中,既要夯实基础知识,又要注重资格证书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证、助理会计师、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等)。经济法教学与资格证书考试融合并不意味着经济法教学是以通过资格证书考试为目的,而是以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满足社会需求的会计专业人才为目标,以资格证书考试为风向标,注重拓展学生的经济法律知识面,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总之,资格证书考试从某个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会计学专业人才能力和素质的要求,学生参加各类资格证书考试既能检验自己的实际水平,以便为自己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和目标,同时也为将来职业的发展和职称的提升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强考试改革,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
改变过去重考试,轻平时训练的现状。很多学校学生的期评成绩来源于平时成绩(30%)和期末考试(70%),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仍占绝大部分,很多学生忽视平时的训练,仅通过期末考前的复习也能通过考试,为此,应积极加强考试改革,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首先加强考试改革。通过应经计算机考试系统,实现考试无纸化和试卷差异化,改变过去期末考试学生同一张试卷定成绩的局面,降低考试作弊的概率。其次,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降低期末考试在期评考试中的比例,提高平时上课的表现和出勤率所占的比例,比如采用期评成绩=期末考试(50%)+上课表现(30%)+出勤(20%)。把平时学生上课的表现成绩引入到期末考试成绩中,可以大大地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再次,试卷题目设计改革。降低单纯记忆性的试题比例,增加案例分析的试题比例;减低客观题的比例,增加主观题的比例。把期末考试试题与相关资格证书考试试题看齐,经济法把期末考试办成为检验学生实际理解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考试。
(四)提高教师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