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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管理能力提升策略
近年来,在我国人民群众的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些大大小小的意外事件的几率在不断生生,这也恰好增加了人们购买保险产品的欲望和意识。随着我国人民群众保险需求的不断增加,各种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逐渐成长和发展起来。在我国保险公司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整个国内保险行业市场中的佼佼者,不论是所占的市场份额、获得的利润都一直居于首位。在保险业务不断增长的今天,我国保险公司必须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与保险市场的未来趋势,采取积极的措施应对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在明确的奋斗目标面前彻底打破保险行业在国内外发展的瓶颈问题,为促进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投资效益的提升、为促进保险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增长奠定基础。但是,不能否认的是,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潜藏于保险公司中的一些财务管理问题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在保险业务中经过长时间街垒出现的一些关于财务管理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严重影响了保险企业的发展。因此,加强财务管理,提升财务管理能力是目前各保险企业必须正视的问题。
一、保险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筹资环节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分析
在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筹资环节的重要性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不言而喻。在保险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如果在筹资环节出现问题,必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带来风险。而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由于以下一些因素引发的。例如:在保险公司内部存在筹资规模好投资规模不相吻合的状况。这将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运行风险。一般而言,公司的筹资规模主要是由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来确定的,但是有时候有的保险公司会出现投资规模与筹资规模比例不协调的状况,从而造成资金来源于运行效率之间的不协调。再如:没有合理的筹资结构安排。有的保险公司自财务管理中缺乏科学的、合理的分析过程导致公司的领导在不了解公司运营情况的前提下盲目进性增资、扩资,不仅大大增加了公司的运营成本,更为公司的经营带来了风险。
(二)投资环节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保险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依赖于投保人的保费。保险公司将客户的保费收上来后会进行统一管理,当出现保险理赔事项后,保险公公司会适当地根据用户的需要,并按照保险公司相关条例的规定进行赔付。但是,目前有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属于负债经营的模式,这就造成当保险公司的整体财务资金全部返还给投保人后,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危机。因此,当保险公司在运用这些资金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考虑这些资金的安全性、合理性,同时还必须保证公司自身的安全和收益情况。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必须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过程的财务评估,从而使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更加合理,以此来降低财务风险的发生。在投资前一定要对投资方的信息进行全面了解、对投资方向进行准确把握、对投资的方式进行合理选择。
(三)理赔过程中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分析
近年来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保险业务也得到了不断扩大,很多保费的覆盖面变得更宽。例如:近年来比较风靡的车险、意外险、人身意外险、农业保险等。这些保险已经成为保险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而合理的资金来源是支撑保险公司正常运营的基础,更是保证保险公司今后业务扩展的基本保障。但是就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上述这些增加的保险赔案数量逐渐增加,并且保险客户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再加之这些保险项目的出现区域比较分散,这就导致在理赔过程中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不高的原因产生客户大量流失的情况。例如:有的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员工的整体素质不高,对发生的风险缺乏专业性勘察,从而使得保险公司多支付保险金额问题的发生。
(四)财务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完善的、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是保证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正常运行的基础。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很多保险公司还缺乏完善性。如:近年来保险行业的突飞猛进地发展使得财务管理制度中的不完善逐渐显现出来;有的保险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很多地方存在着管理上的大漏洞,这也为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稳定性埋下了隐患。
二、加强财务管理,提升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能力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对保险公司筹资环节的管理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内部的一些筹资活动是首要环节。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对筹资过程加强管理,合理配置公司的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之间的比例。例如:随着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结果与预期结果之间总是存在着差异的,如果不能正确认识这种误差,那么必然会使这种误差不断积累、逐渐变大,这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是致命的打击,严重的还会使保险公司资金链断裂。
(二)加强对投资环节的控制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投资环节的顺利进行,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合理把控投资的金额,以此来降低投资风险的发生。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必须根据自设的财务管理状况、公司的实际情况等确定整体的投资方向,特别是对于投资项目的数量、金额、投资方向等必须做到清晰、透明、合理、科学。保险公司还必须认真分析进行证券投资的风险、投资的收益率等内容,降低正确投资风险的发生。
(三)加强对承保理赔过程环节的控制
保险公司应该根据目前的市场运作模式、彻底改变过去的财务管理模式。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内部的发展情况开拓一些具有盈利趋势的业务,并以此为契机来赢得更多的优质客户资源,从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这样不仅能实现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业务结构优化,还能为保险公司的盈利奠定基础。关于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中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做到:提升理赔核心能力、确定理赔方向,不断完善理赔管理模式、加大对赔付成本的管控力度。
(四)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制度是执行的标准和基本要求。为了更好地保证保险公司财务发展与建设的需要,应该不断完善公司整体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加强财务管理、加强对风险的管控。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能力提升是一个连续的、动态化的过程。我国保险公司在经历了市场化改革的大趋势后,已经逐渐适应了市场经济环境的发展。因此,面对逐渐趋于成熟的保险市场,我国保险公司可以借鉴其他企业财务管理的模式,取长补短,构建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为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繁荣奠定基础。
作者:曹健 单位: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参考文献:
[1]肖陆嘉.我国车险业务中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及成因分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27(04):72-74.
【关键词】农村金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正规金融体系大部分分布在城市地带,农村的金融布局还存在很大的空白。这样的的背景之下,非正规金融孕育而生,农村的信贷需求不得不主要依赖非正规金融,这样不规范的民间金融活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其主要的服务于三农、中小企业。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合理的将一些民间资金集中了起来,规范了民间借贷市场,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三农、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全国信贷市场看,2008年到2011年,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成长为金融体系中不可忽视的一支生力军。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的份额在金融市场中微不足道,但这对于金融服务极端薄弱的乡村来说,这不到4000亿的资金在发挥着重要作用,也让人们看到农村金融服务的另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约因素
(1)内部因素。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商业机构还是金融机构这些先天性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由于不能吸收存款,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二是利率水平和定价能力。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往往局限于同一地区,从事的也往往是盈利能力不强的种植业和畜牧业,贷款额度较低,而且所从事的行业也比较雷同,风险较高,往往需要一定的利率水平才能弥补其运营成本,因此制定合适的利率水平来维护客户尤为重要。三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规模。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具有一定的资金规模和客户数量,这样可以降低机构运作的单位成本,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四是资产质量和清偿能力。资产质量差、大量的不良贷款会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无法维持运营,因此需要保持好的资产质量、信贷水平和清偿能力。(2)外部因素。一是当地政府的态度及所处地区的经济政治环境。不稳定的外部经济政治环境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一旦外部环境波动很大,将严重打击抗风险能力弱的小额贷款公司。二是政策法规环境。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准入政策、监管制度和利率政策。三是获得资金的难易程度。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不可能随着业务的扩展而无限扩张,受到制度的约束,捐赠资金或补贴资金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稳定、持续的资金来源。
三、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1)合理规划贷款规模。小额信贷单笔贷款金额小,操作成本高,需要依靠扩大用户规模来实现规模经济,这就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持续的资金供给机制,逐步允许那些经营业绩好、诚信记录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扩大其融资规模和渠道,通过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2)灵活设计信贷产品。目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没能做到针对某些贫困户量身定制,很多资金需求者找不到合适的金融产品来满足他们的需求。因此,建议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积极与有客户资源优势、资金技术优势的同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做大资产规模。(3)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能够从根本上调整各项资源的合理使用,降低经营成本,从而有利于业务的创新与发展。(4)建立管理信息系统。依靠科技进步来为业务发展搭建平台。目前,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没有精确地单独核算,缺乏针对小额信贷业务专设的财务报表,很难做到对小额信贷业务进行成本核算和利润控制。建议大部分的小额信贷公司应该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的人员组建相应的部门研发、建立和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从而对小额信贷业务的成本与收益实行独立核算,加强财务比率分析,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推进整个机构资产结构的优化。
参 考 文 献
[1]深圳大学经济学院主编.经济学的时代问题[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7:98
[2]张蓓佳.基于农村小额贷款机构的SWOT分析[J].江西农业学报.2009,21(4):188~189
关键词:小额贷款;制约因素;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8-0136-02
农村金融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 三农的重要力量。金融作为现代经济中资源配置的核心,在破解三农问题的进程中,一直被寄予厚望。国内外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大都认为金融体系、金融市场和金融资源对改善农村经济状况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各种小型金融机构的不断涌现,各金融机构围绕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业务、促进农村金融服务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得到不断拓展。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扶持由民间资本全额出资的小额信贷机构,直接面向农户和中小企业开展贷款业务。2006年银监会出台政策,鼓励在农村新设村镇银行、专营贷款业务的公司和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原有制度框架之外,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进入农村金融领域,意味着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发生重大改变,极大地丰富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谱系。2008年5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在相关政策指引下,各地方政府主导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在全国迅速展开。2010年末,全国各地已有2 451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比上年末增加1 280家;贷款余额1 975.05亿元,比年初增加1 201.82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在引导民营资本开展涉农业务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也在大资金和小客户之间发挥了桥梁作用。本文介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几种典型模式,着重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势和劣势,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拓展路径进行了探讨。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典型模式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①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填补了大型商业银行不愿插手的领域,在其发展过程中涌现出不少典型的成功模式。
(一)政府担保模式
该模式中,担保公司由政府出资成立,企业入股成为担保公司股东,具有政府扶持和企业互助的双重性质。担保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注资和企业入股。公司股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申请成为公司股东,需要缴纳一定量的资本金。申请贷款需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基金由担保公司统一存入贷款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按区域或行业设置,分设若干联保小组,金融机构按照不同的行业管理规定和企业资信状况,分别设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二)骨干企业模式
在浙江省温州市,骨干企业合作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模式比较常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一般是当地信誉较好、实力雄厚的骨干企业。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高于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关联方持股比例占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10%。温州市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服务于小客户,其中5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占用了资本金的70%。在日常业务经营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在放贷之前都会进行详尽的经营能力和资信调查,提高了贷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骨干企业模式的小额贷款公司有力支持了当地经济发展,初步实现了成立时的的预期目标。
(三)组内担保模式
该担保模式的主要形式为成立贷款联保小组,每个小组由三到五名农民组成。在申请贷款时,小组内成员能够互相担保,并且不需要提供实物抵押,贷款额度最高可以达到100万。该模式有效破解了农民贷款难题,具有自愿联保、一次核定、随用随借、周转使用的特点,并以其零抵押、低利率、高额度、零门槛、方便快捷等优点受到了农民欢迎[1]。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政府近年来推出的创新项目,解决了农民迫切的贷款需求与大型金融机构业务空缺之间的矛盾,其优势体现在很多方面:首先是定位明确。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主要服务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资金主要用于满足三农需求;其次,在获得客户信息方面具有渠道和成本方面的优势。小额贷款公司员工对当地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信誉水平比较了解,能够较好地克服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全而产生的交易成本过高问题;再次,服务灵活便捷。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身处基层,能够根据低收入群体的特点提供金融服务,减少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地满足中小企业对快捷资金的需求。由此可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势比较明显,可以为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较为充足的资金来源,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不足之处。
其一,资金来源渠道窄。受各种相关规定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相对狭窄,资金来源基本只有自有资金,极少数能够获得政府注资,而且无法吸引存款,一般只能依靠自有资金发放贷款。面对旺盛的贷款需求,在自有资金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各家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缺口都相当大,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开展受到限制。
其二,经营成本较高且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小额信贷公司的服务客户往往经营规模较小,缺乏必要的风险抵押和财务数据,确定贷款对象的成本高、难度大,常规的贷款分析技术难以得到理想的审查结果,小额贷款公司也相应承担了较高的审核成本。目前,国家在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的同时,还没有出台相应的财政、税收、资金支持等配套扶持政策和风险分担机制,使得小额信贷的持续发展受到制约。
其三,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在小额贷款公司常见的小组联保、公司互保机制中,共同利益个体集合到一起,彼此间承担担保义务,并履行相互监督的责任,在同伴发生损失的同时,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来承担部分损失和责任。这种风险扩散机制可能产生大面积违约的连锁反应。此外,目前以土地流转权等资产作为抵押品在法律上还存在障碍,抵押物的限制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
其四,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加剧。当前中国处于经济困难时期,2012年7月CPI同比上涨1.8%,创30个月新低,经济运行始终在低位徘徊,中小企业企业盈利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受到严峻考验。虽然国家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逐渐放宽,存准率和利率不断下调,但由于经营状况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改善,导致很多企业和农户无法按期还款,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陡然增大。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改进和创新
(一)实施小额贷款利率自由化
由于贷款管理和运营成本较高,小额信贷的利率水平应高于一般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水平。目前,中央银行仍对小额信贷的利率水平进行管制,最高的利率水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水平的2.3倍。但由于利率水平和小额信贷渗透率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利率水平的管制会使得小额信贷机构的财务可持续性受到负面影响,同时也可能使小额信贷的覆盖率和渗透率较低。而利率水平提高可能促使机构增加对中低收入农户的贷款。因此为了使农村多层次的贷款需求得到满足,管理当局应在贷款监管方式上作出调整,最大限度地放开对机构的利率管制,实施贷款利率的自由化。
(二)引入保险公司解决抵押担保不足问题
针对小额贷款中经常出现的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可以积极尝试引入保险公司参与抵押担保,银行与保险机构一对一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借款人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需与保险机构签订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保险机构对贷款本金承担最终的偿付责任。当借款人欠息达三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未及时偿还本金,并且追索未果的,银行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在收到银行索赔申请后需及时向银行答复并进行理赔。
(三)积极推进小额信贷公司的业务创新
针对国内较为完善的金融生态环境以及大型金融机构发达的业务体系,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灵活、快捷的特点另辟蹊径,充分挖掘有别于大型金融机构的目标客户群体,多渠道地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户进行小额融资的难题。
第一,扩大小额贷款的服务群体范围。拓宽小额贷款投放的广度,在支持从事种植、养殖业农户的基础之上,将服务对象扩大至农村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农产品流通户和其他有关三农的城乡个体经营户。
第二,拓宽小额贷款资金用途。贷款资金既要满足农民的生产费用融资需求,也要满足农业产品运输、交易等多个环节的资金需求,能够为在外务工农民回乡自主创业提供必要的初始资金来源,还要照顾到农民医疗、适龄儿童上学等各种生活需求,充分地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全面服务。
第三,逐步提高小额贷款额度。对生产经营资金需求量较大、经济效益较好、信用记录好的农户和中小企业,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参照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因地制宜地确定当地小额贷款额度,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民和企业主致富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吴占权.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业务创新研究[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12:3.
[2] 刘玲玲,杨思群,姜朋.中国农村发展研究报告完结篇(2006—2010)[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6.
[3] 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3.
[4] 常戈.论破解三农问题的正规商业金融路径选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11.
【关键词】风险投资;资本筹集;投资公司
风险资本是风险投资者向风险投资公司提供的资本,风险投资公司将资本投向快速增长并且显示出巨大成长潜力的新创高科技企业或技术创新型企业。风险资本的融资是风险风险投资公司的前提和基础,是一个十分关键的环节。
从各国情况来看,风险资本的来源渠道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包括:富有的个人资本、养老基金、大公司资本、政府财政资金、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等。因国情的不同,风险资本的结构也差别很大。对于我国来说,在目前的政策、法律框架下,除了政府投资外,可能的融资渠道只有富裕家庭和个人、外资和企业。商业银行、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目前尚不能成为风险投资的融资渠道。商业银行作为一种间接金融机构,其流动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使它直接介入风险投资受到了很大限制。这一点对于我国来说显得尤为突出。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使得商业银行的投资基本上限于贷款业务,锁定了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投资的大门。养老基余和保险公司进入风险投资同样存在着法律制约。对于养老基金的使用,国家明确规定,只能购买国家债券和参加银行储蓄,不能在国内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因此,在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来源渠道中占重要地位的这三大机构投资者,目前在我国却不能进行风险投资。
一、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资本
1、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的类型。
我国风险投资公司主要有四种类型:a政府与准政府风险投资机构(包括政府主导的风险投资公司)、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风险投资公司、地方政府参与风险投资。b大公司附属的风险投资机构(包括国内外大公司附属的风险投资机构)。c金融机构附属的风险投资公司。d民间风险投资公司。
2、我国风险投资公司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
a居民储蓄。风险投资属长期投资,流动性差,而居民则要求其用于投资的资金随时可以变现。这些特征决定居民储蓄不适合作为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b国有银行。随着国有银行的商业化,国有银行越来越注重资金的安全性,对贷款的附加要求越来越多。风险企业由于缺乏作抵押的资产,没有稳定的现金流人,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而难以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因而从我国金融改革的方向来看,用于风险投资的国有银行信贷可能会越来越少。
c大企业公司。许多主要的大公司都以独立实体、分支机构或部门的形式建立了风险投资机构。大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对其本身来说,等于是获得了一个技术窗口和兼并候选人;对风险企业来说,则可从大企业获得营销、资金、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多种支持,但是大公司可能会对风险企业的发展战略以及企业文化进行过多的干预,使风险企业完全为大公司服务,风险企业的经理人没有自主经营权,何况我国目前大型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加强主业建设。
d国外风险投资。采用风险投资吸收外资有助于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有助于调整外商投资产业结构;有助于借鉴国外风险投资的先进经验。但由于我国缺乏相应法律措施及经验,不易管理外国的风险投资资金,使其极易变成短期游资,冲击国内金融业,同时成功退出后又带走大量利润及资金。但不管是从本国的长远利益、还是从世界的竞争格局着眼,将外资引人风险投资所造成的损失,将远远小于外国风险投资者所带来的收益。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许多国际知名的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进人我国,但他们在投资时,往往投资于传统产业,而较少投向高科技产业。主要是由于我国宏观和微观环境的限制,如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市场的不完善、企业产权制度的混乱等。中国政府应及时制定和推出法规和政策,吸引国际资本在中国进行真正的风险投资,同时鼓励成立专业型管理公司将本土化的人才与国际化的人才进行结合,形成合资型的专业团队。
e政府。风险投资虽然是一种市场行为,但离不开政府的鼓励与扶持,特别是像我国这样风险投资业正处在萌芽状态之时,政府的责任就更为重大。目前我国各地政府拿钱办风险投资公司,但因为缺乏激励机制,严重制约了风险投资公司的运作与发展。
二、我国风险投资公司风险资本的筹集现状分析
1、风险资本来源及分布特征
2008年,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的杠杆效应逐步显现,加之全国社保基金等多类金融资本获准自主进行股权投资,使本土机构融资渠道大为拓宽,带动人民币基金强势崛起。截至2008年底,在提供资本来源信息的949.93亿元风险资本中,来自海外的资本比例为49.38%,与2007、2006年相比有所减少,而来自内地的资本比例为50.62%,与2007年相比有所增加。
2、风险资本的地区分布
截至2008年底,风险资本量的82.96%集中于北京、上海和深圳三个地区。北京地区风险资本总量继续保持领先地位,但占全国风险资本总量的比例有所下降,由2007年的40.2%下降到2008年的39.60%。深圳地区2008年的风险资本量仅次于北京,占全国资本总量的26.17%。2008年上海地区的风险资本比例有显著下降,比2007年减少12.7个百分点。
3、近6年风险投资公司新募集风险资本规模
据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的调查结果显示,2008年中国风险投资市场上新募集的资金规模达1018.67亿元,与2007年相比增长14%。共有191家机构完成募集,每家机构平均新募集的风险资本规模为5.33亿元。另有99只基金于2008年成立,但没有披露募资是否完成,据统计这些基金的募 集金额将达到1321.73亿元,此数值没有包含在新募集的资本总量中。不可避免的,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中国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趋向谨慎。全年风险投资金额为339.54亿元人民币,共投资了506个项目,投资金额和数量与2007年相比均有所下降。
三、结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以知识密集型技术为基础的知识产业也迅猛发展,如何加快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成为发展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课题,风险投资在中国己受到政府及业内人士的重视,中国的风险投资业己进入初级阶段,但与迅猛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不相匹配,严重阻碍了中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专业化证券融资模式,是日本、台湾等地区早期社会信用薄弱、分业经营等背景下形成的。这种模式主要特点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存在,证券金融公司是一种为有价证券发行、流通和信用交易结算提供资金和证券借贷的专业机构,主要目的是疏通分业经营下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流动,同时通过垄断融资融券业务控制信用交易规模,防止金融风险。
1.1专业化融资机构特点
证券金融公司一般采用股份制形式,股东大多是商业银行、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还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和企业;除自有注册资本外,债务资金来源主要从货币市场融取,包括发行商业票据,吸收特定存款,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向银行贷款等。公司主要业务是开展信用交易转融资融券。在机制设计上,日本实行单轨制,即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然后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融券,投资者不能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证券商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融资,但不能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融券;这些金融机构如需借出证券,需要先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单轨制特点是融资融券活动传递链单一化,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但垄断性较高。台湾采用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双轨制”结构中,部分获得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直接对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既为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这种模式有利于业务朝多元化发展,但机制较烦琐。除信用交易业务外,证券金融公司还为证券公司证券承销、新股发行等业务提供短期周转资金,及为证券公司并购、项目融资等业务提供过桥贷款等。
1.2风险管理模式
在风险管理上,专业化模式主要通过政府主导和宏观调控进行管理。日本大藏省负责批准和审核证券金融公司成立条件和资格,并制定初始保证金等具体规则;证券交易所主要制定相关规章,对融资融券保证金比率进行动态监控。此外,监管机构对市场参与主体进行严格规定,如证券商不得在保证金规定比率之下对客户融资,不得将投资人保证金挪为己用;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和公司财务信用状况对各证券公司分配不同信用业务额度等。相比之下,台湾证券公司更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控制,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资本金充足率为2.5%左右;而台湾要求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达到8%,并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总额与其资本净值最高倍率为250%,规定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6倍,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l5%等。
2专业融资模式市场效应和借鉴
专业化融资模式产生,使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资金借贷上分隔开,贯彻了银行与证券分业管理原则;同时证券金融公司可从货币市场吸取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使资金得到更高层次结合,从而进一步提高资金流动性和效率,促进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形成;同时政府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协调和控制信用交易乘数效应,如在市场偏软时,可以增加资券供给,以活跃市场;当市场泡沫过多时,可以减少资券供给,以稳定市场。
公司大量临时资金需求,支持证券公司新投资银行业务拓展。当然垄断交易也会损害效率,随着市场逐步成熟,证券融资模式职能也逐渐转变。目前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主要在转融券业务中占主导地位;台湾证券金融公司更多转向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资券融通,逐步变成了市场化融资公司。
论文摘要:随着金融全球化越来越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金融不再只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正确地认识金融全球化的利益和风险,对于保持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尤为重要。如果只看重其利益而忽视其风险防范,就有可能导致金融危机。在金融全球化步伐加快、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金融创新日趋活跃的今天,我国企业整体竞争力不断加强,但也面临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化解风险的关键是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提高自身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争取更为有利的国际经济金融环境。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够有效地规避全球化进程中的风险,充分享受全球化的益处。
金融全球化在给世界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使得各国在金融风险发生时难以独善其身。2007年4月,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及其对全球经济产生的巨大冲击,给各国政府再次敲响了警钟,同时也给各国政府加强国际金融业务合作、协同防范金融风险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发展中国家由于其自身金融体系不健全从而对金融风险的抵抗力显得脆弱,所受到的影响也往往更大。因此,分析和研究金融全球化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如何进行风险防范与监管就成为国际金融界关注的焦点。
一、金融全球化过程中我国金融业凸显的风险分析
1978年以前我国的金融处于高度的金融抑制和非国际化状态。1984年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分水岭,之后我国开始建立起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三大行业为支柱的金融产业,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开始加快,在这个过程中我国也不可避免地参与到了金融全球化的过程中。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金融安全问题引起了全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更提高了各国政府协同防范金融风险的共识。我国金融体系虽然近年发展很快,但仍然不完善,还存在比较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在环境变化时就有可能被放大并产生金融危机,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银行业
我国银行业遵循审慎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分阶段地对外开放,也正是因为有这样的特殊原因,我国银行业存在着特殊的问题。
1、信贷质量差
近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持续增加,信贷质量恶化。这些不良贷款的增长,在银行发生信用问题时风险有可能被放大并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银行业的持续发展导致银行业进入一种表面繁荣,在这种表面繁荣之下实际上隐藏了一系列的矛盾和不足。房价虚高,房地产泡沫不断膨大,房屋空置率超过国际警戒线并有继续扩大的可能,不可避免地给银行造成大量坏账。所以,国家必须投入大量精力去处置银行信贷质量,否则银行业就极有可能发生危机。
2、资金来源单一,资金缺口大
我国银行资金来源主要以单位和居民存款为主,其中尤以居民储蓄存款为主。由于目前银行大部分为国家所有,在有国家信誉做保证的情况下,人们普遍没有存款方面的顾虑。尽管如此,基层单位却依旧出现资金供给小于资金需求的现象,放贷方面普遍存在着盲目放贷、违规放贷的问题。
3、资本充足率低
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银行资本金率不得低于8%,但我国银行资本金率长期与此相差甚远。与此同时,风险权重资产也非常之高,其抗风险能力可想而知。高风险、低资本的现状暴露了国有商业银行抵抗风险能力方面的问题。
4、内部监控机制薄弱
我国银行业依旧缺乏良好的权力监管机制,业务流程不科学,监督不力,表现在对操作风险认识不足、风险防范意识差、组织结构设计不合理、治理机制不完善以及监管法律不健全等方面。银行业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行业,按理应是内部控制机制更为严格的部门,但屡屡发生的内部监守自盗问题,说明现有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尚存缺陷。因此,改善银行业的内部监控机制,对银行业来说已是迫在眉睫。
(二)证券业
我国证券业自1992年以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我国股市自建立起就遗留下很多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先天性的缺陷使中国股市很难摆脱政策市和暴涨暴跌的困境,这使得国内证券市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大大减弱。
1、股市暴涨暴跌,股民投资心态不稳定
我国股票市场受政策影响很大,政策取向的变动在市场上得到充分反映,并通过炒作成倍放大。由于政策的不确定和获取政策信息的不公平,市场炒作中追涨杀跌的惯性很大。因此,沪、深两市自开市以来就表现为股价的暴涨暴跌,价格波动幅度巨大,这除了市场操作的因素外,也充分暴露了股民心态的不稳定和股票市场的过度投机。
2、证券业融资渠道有限
目前大部分证券业融资都是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极其有限。从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来看,债券融资占到整个融资渠道的大部分。美国资本市场中债券的发行规模和当年未偿还的债券额度都分别占到总量的50%以上。美国公司债券的筹资额度为同期股票筹资的3倍,成为美国公司主要的筹资渠道。由于这种筹资渠道不仅仅能吸取大额资金,而且能够传达一个积极的市场信号,显示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市场信心,因此,美国公司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大大增强。
3、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科学
我国上市公司多数是国有企业通过改制而来,国有股占绝对比重,“一股独大”现象突出,导致了我国公司特殊的委托问题——“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使银行债权约束表现出无效性,债权人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无法进行股权的治理。一旦出现国际股市的异常,“内部信息”相应放大,就会人为加大股市的不稳定性,引致垃圾股驱逐优良股的现象,从而降低股市的质量,增加股市的风险。
(三)保险业
我国保险行业自建立以来,30年中均保持年30%的增长速度,但作为新兴资本市场,仍然存在很大的风险。
1险公司的资产实力相对薄弱
与国外市场相比,中国的保险公司实力普遍比较弱。2001年后随着中国加入wto、金融市场开放,中资保险公司规模小的弱点日益凸显。
2、资金运用效率低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要限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这样的限制导致了我国保险资金大量囤积于国有银行,存在着较大的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每一次利率的变动都会使保险公司蒙受巨大的利息损失,降低了资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3、保险公司缺乏有效监管
虽然我国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1997年颁布了《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颁布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颁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但我国仍然未形成完善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在保险监管方面,我国1999年成立了保监会,对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比较迅速,而保险监管组织和制度建设相对落后,这就导致监管不到位。同时,保险业规模较大,细节繁琐,其内部监控也没有达到快捷有效的程度,这些缺陷的存在进一步加大了保险业的市场风险。
二、金融全球化过程中我国金融业应对风险的措施
(一)完善我国金融体系,提高自身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1、完善市场竞争体制,提高金融业竞争能力
第一,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将政府工作重心逐步转向培育市场竞争机制和竞争能力、维持金融秩序、鼓励金融创新、加大监管力度的轨道上来。从我国国情看,国企改革和政府行为是与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造密切相关的外部条件,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是造成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力低下的重要外因之一。为此,必须从整体上把握国企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在联系,加快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再者,在传统体制下,政府为了挽救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经常干预银行的贷款决策,不但加大了企业的依赖性,也使得银行的竞争力不断减小。目前,急需对国有商业银行内部进行治理,建立经营权、所有权和监督权分立的制度框架,形成合理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使银行的市场化经营获得制度上的保证,真正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经营机制,实现与政策性金融的彻底分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机制和严格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规避风险,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第二,积极发展民间金融机构,构建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营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国有银行由于体制上的弊端,一直不能为民营经济提供充分的金融支持。这一方面造成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缺失,另一方面使国有商业银行缺少体制外的竞争,没有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力。因此,积极发展规范的民间金融机构,培育金融业竞争机制,已成为我国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此举既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营造竞争的金融业体制环境,使国有金融机构的改革获得必要的压力和动力。第三,金融机构要适时调整贷款结构,关注那些具有国内市场需求前景,能够推动国内消费结构升级的大中型客户,在贷款规模上向它们倾斜。避免过度依赖外向型企业的传统习惯,以提高风险资产的风险分散转移能力,优化贷款结构。
2、加快金融创新
针对目前我国金融创新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政府首先要修正过去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依托对金融创新所采取的单向驱动行为,代之以宏观间接调控机制,正确引导企业的金融创新冲动,控制金融创新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其次要打造金融创新的微观基础,选准创新的突破口,实行金融制度、金融业务、金融组织创新,并把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在借鉴国外资本市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走一条既符合中国特色又同国际接轨,并能有效防止金融风险的金融创新之路。我国金融机构之所以缺乏自主创新的动力,与金融机构本身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无关系。
3、加强金融机构风险资产价值计量和风险度量
要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风险资产定价方法和定价工具,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资产及时计量,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创新,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风险资产定价体系。在风险度量方面,要大胆引进国外已经成熟的度量模型和度量工具,组织力量进行研究和改进,通过实际检验,逐步建立更科学、更符合我国自身特点的风险度量模型和工具,为决策者提供详尽的风险信息。
4、加强金融监管
第一,加强对金融业的内部约束。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确立内部监控的检查评估机制、风险业务评价机制以及对内部违规行为的披露惩处机制,做到对问题早发现,早解决。建立严格的授权制度,各级金融机构必须经过授权才能对相关业务进行处置,未经授权不能擅自越位。要实行分工控制制度,确保授权授信的科学有效性,建立对风险的分割控制。第二,进行金融业行业自律建设。要对所属成员定期进行检查,包括业务检查、财务检查和服务质量检查;要对成员经常性业务予以监督,包括对业务运作的监督指导,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违规行为的预防与处理。第三,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金融立法,以规范各种金融业务的运作。央行及金融监管当局要强化金融执法的力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和市场退出的相关法规,建设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第四,建立风险预警和危机处理机制。重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确保银行的清偿力;提高呆账准备金比率,充实风险准备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建立国家专门的金融危机防范机构,统一权限,协调行动,以便在危机发生时高效率地解决问题;完善援救性措施,对遇到临时清偿困难的金融机构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在整个宏观层面,应加强国内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通管理,并同国外相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实施对金融市场货币流量的监控,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预警标准,及时将有可能引致金融风险的信息传到各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
(二)加强国际合作,争取更为有利的国际经济金融环境
第一,加强与跨国金融机构的母国监管当局的信息沟通,按巴塞尔要求对金融机构实施全方位监管,对不符合监管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要坚决予以阻止。第二,针对流进与流出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资本,建立相关的动态跟踪数据,与相关国家实现数据互换,使资本流动特别是短期资本的流动置于国际监管之下,为政府间多边监管合作及救助提供依据。第三,鉴于现有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已跟不上金融全球化发展的步伐,我国应同有关国家一起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新的游戏规则的制定,促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职能的转换。加强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合作,扩大话语权,以期建立符合自身利益的国际金融新秩序。面对此次危机给美国带来的困境,加大对国际主流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以获取知情权和控制权。投资策略上应选择积极稳健的分散组合,以取长远效果。
三、结论
但是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在体制转轨背景中得以发展的,在法制不健全和中央银行监管弱化的情况下,作为以货币特种商品为经营对象的部门,在市场竞争中存在着某种财产损失的可能,从非银行金融机构诞生之日起,就与风险相伴随,而且不断积累并逐步凸现。与银行机构相比,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规模较小,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可供选择的应急手段有限,再加上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态势,使得非银行金融机构产生危机的可能性和实际频率要远高于银行机构。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特别是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由于片面追求资产规模和利润,违规事件屡有发生,相当一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已出现资不抵债,有些发生支付困难,面临破产。可见,如何正确认识我国非银行机构所面临的现实和潜在风险,正确分析这些风险的危害和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潜在风险,化解现实风险,已成为非银行机构健康发展的一个紧迫课题。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及原因
1.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规范的资金流动是形成经济风险的根源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主要受到利益动机的驱使,对基础产业和生产领域投入资金比重过小,而相当部分资金流向房地产市场、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等非基础产业和高风险领域。同时,业务违规问题也时有发生。尽管中央《艮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及每一项具体业务都有明文规定,但各类机构明知故犯钻政策空子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以信托存贷款名义从事一般性贷款业务,以拆借名义做短期贷款业务,公开或变相提高利率,透支,或挪用客户资金自营、拆借、投资,以回购、返售名义买空卖空,以贷揽保,以寿险准备金赔付损失险,向股份制企业贷款、返售证券,争取股票承销业务,联手操纵市场,虚买虚卖或自买自卖,制造虚假价格信息等等。
2.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违规经营形成了潜在的经济风险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规定的业务和资金来源范围内从事经营,已不能满足自我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面对激烈的竞争,一些机构违规经营,应付日常周转和扩张的需要,这部分非规范资金以前主要是采取“同业拆借”方式,整顿金融秩序后,国家银行违章拆借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近几年以来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获得资金,仍利用各种方式(如证券回购)从银行拆入资金。这些资金,或被投入股票市场,或被长期投资、或被占压在房地产上,在短期内很难收回,有些则已变成了无法收回的坏账。国债回购市场中资金逾期和坏账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在我国原有三角债之外,又添加了新的“金融三角债”。
3.备付率严重不足,资产质量低下问题突出
与商业银行相比,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更低,据调查,2001年9月份平均备付率只有3%,比资产比例管理要求低4个百分点,有的信托投资公司备付率还不足1%,处于高风险运行状态。城乡信用社资金质量问题较突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严重程度更是超过城市信用社现有国有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不到7%,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金同样不足,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则比信托投资公司更低,大量的不良贷款也使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变差,城乡信用社已经出现了较大面积的亏损,少数信用社出现了支付困难和资不抵债的情况。
4.短期信贷资金投入长期资本市场导致新经济风险
在改革过程中,金融业务在不断开拓,金融市场在逐步发展,但同时,由于经验不足,监管力度不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很不规范,尤其在涉足新领域时很容易产生新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是以短期信贷资金投入长期资本市场所致,一旦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固其持有资产价格下跌导致的金融风险就会很快暴露出来,而由于直接开展这类业务的主要是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本身规模较小,因而容易使风险集中爆发。
造成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事实上的利率双轨制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用扩张创造了前提条件,而混业经营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扩张的重要原因。如银行办证券帐户、回购返售证券、透支或协议借款;信托投资公司主要经营的不是信托业务,而是商业银行的存放款业务,以及大量的证券与房地产投资业务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势必使国家银行资金向系统外大量泄漏,支撑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的扩张。同时,由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规模的软约束和近年国家银行存款扩大及其规模控制的强化,使得国家银行的一部分暂时闲置资金能够通过比较隐蔽的渠道向系统外流动。目前大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就是靠利率双轨制才得以存在和发展的。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当前金融风险的现实情况,采取一些标本兼治的措施,抓紧处理好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农村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已经暴露的局部风险,防止出现地区,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使当前的金融风险得以化解。
1,坚决实行分业经营和管理,特别是实行证券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分业经营管理。
这是因为商业银行如果参与证券业务,容易将客户的储蓄短期资金用作证券长期投资,一方面高风险高收益的证券投资一旦得手,商业银行支付给客户有限的存款利息后的所有剩余收入都归银行的股东所有;另一方面,如果证券投资失败,绝大部分的损失由所有的存户或银行保险公司来承担。因此,对商业银行来说,预期的损失有限而预期的收益无限,必然会使银行大量地经营高风险的证券投资业务,不仅与储户利益相悖,又容易在利益的追逐下,人为地造成股市暴涨暴跌,如果证券公司参与了商业银行业务,开展证券抵押贷款,也容易使客户有限的资金进行多倍的证券交易,既人为地造就了股票市场虚涨的水份,造成虚假繁荣现象,也容易在股票暴涨暴跌中出现信用链断裂,造成金融动荡,出现金融危机。因此,应严格走证券业与银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道路。
2.中央银行要把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全面健全内部稽核制度作为其进一步拓展业务的重要考核依据。
经验证明,不强化包括金融机构内部稽核监督在内的整个金融监管,就不可能健全金融微观运行机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因为缺乏必要的约束,金融秩序必然混乱.当务之急,是要认真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和存贷款内控制度。凡是会计制度不健全,甚至造假账,搞“两本帐”,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中央银行要把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督内容,要善于发现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领域内控制度方面存在的大的缺陷问题,发现潜在的风险苗头,及时予以解决,以最大限度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避免重大损失。
同时,非银行金融机构应该按规定提取呆滞准备金,对于呆滞金提取比例和冲销办法,也要从实际出发,进行必要的改革.此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严格地把税后利润的大部分用于公积金(包括信贷资金,发展基金),防止搞“分光吃净”的短期行为。
3.对经营效益不好或存在巨额亏损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走兼并破产的路子。
银行的倒闭、兼并和合并是银行发展中极为正常的现象,有竞争才有发展,有竞争就有银行的倒闭、兼并和合并.银行的兼并和合并既可以挽救破产的银行,又可以促进资本的集中,提高金融资产的效率.因此,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切实化解现实的金融风险.通过兼并方式,把经营状况不好,问题较多的金融机构并入经营良好的金融机构通过整顿方式,对资产不抵债,风险较大,尚可挽救的金融机构,重新注入资本,或冲销一定数量的债务使其起死回生,这是让金融机构的股东、债权人共同承担经营责任,一起化解风险共同努力的一种方法.通过撤销、关闭方式,结束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的金融机构不使其风险继续影响经济生活。对极少数个别资不抵债,无法挽救的金融机构要实行破产。
4.发展新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专业化住房押贷机构、提供消费信贷的财务公司或抵押贷款融资机构等。
住房贷款机构、消费信贷机构的建立不仅有助于解决居民住宅紧张的问题,也有助于消除市场和经济的波动。同时以证卷业、信托业在整个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位置制定出正确的发展战略,并且积极推动投资公司,持股公司、风险投资机构、房地产抵押机构、消费信贷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尤其把发展养老基金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相结合,在完善人寿保险的同时,建立以各种基金构成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同时,对业已发展起来的邮政金融业务及其相应机构一一邮政储蓄所,不应只视为吸收储蓄存款和信贷资金来源的单位,也应与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合并考虑.
5.加强中央银行对全融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加金融机构的外部约束,严格分业经营。
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调整业务范围,平衡资金来源和运用关系,以防止混业经营所带来的风险,依法实施对非铱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市场退出管理。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要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其资本充足串。
(一)保险市场总体规模快速增长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保险市场规模增长很快。截至2001年底,年保费收入达到2112.28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688.24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1424.04亿元。1980~2001年,年平均增幅达30%以上,其中人身险业务的增长速度快于财产险业务的增长:1992~2001年间,财产险业务年平均增长率为15%(与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险保费收入比),人身险业务年平均增长率为29%(与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险保费收入比较)。以1997年为分界点,保险业务发生结构性变化。1997年以前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一直大于人身险的比重,1996年的财产险保费占全年保费收入的61.50%,人身险保费收入占38.50%。1997年人身保险业务首次超过财产险业务收入,占全年保费收入的55.53%,财产险为44.47%。2001年人身险保费收入占全年保费收入的67.42%,财产险为32.58%。人身保险业务比重今后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从市场开发程度看,2001年保险密度达到168.98元人民币,保险深度为2.2%,若按1999年世界保险业保险密度387.3美元和保险深度7.52%的平均水平计算,中国9万亿GDP的经济总量年保费收入应在6800亿元左右,而目前的年保费收入水平仅不足这一水平的1/3,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二)保险业务的险种结构发生明显变化
1.财产险的传统主导险种在财产险保费收入中仍居主导地位
表11999~2001年财产险主要险种保费收入结构变化对比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中国保险年鉴》整理。
从上表可以看出:近3年来财产险的主要险种机动车辆及第三责任险、企业财产险和货运险的保费收入占财产险总保费的85%以上。其中机动车辆及第三责任险作为传统主导产品,所占比重基本稳定在60%左右并略呈上升趋势,2001年全年累计保费收入达421.72亿元,占财产险全年总保费的61.28%,较1999年增长1.84个百分点;企业财产险和货运险的比重略呈下降趋势;家财险等分散性险种的比重有上升的势头。
2.随着投资型险种的推出,以养老保险等传统寿险产品为主的人身险业务结构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
表21999~2001年人身险主要险种保费收入结构变化对比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险年鉴》及保监会资料整理。
1999年以前,以保障功能为主传统寿险产品占人身险年保费的90%以上。1999年以来由于包含保障和投资功能的新型寿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相继推出,一方面使保费收入实现高速增长,2001年人身险保费较2000年增长42.15%;同时,险种结构发生变化,2001年传统寿险产品保费收入占全部人身险保险收入的比重从1999年的88.09%降至62.07%,而分红保险保费、投资连结险和万能保险占全部人身险保费收入比重则分别占到19.07%、7.49%和2.83%(见表2)。
(三)保险市场的地区发展不平衡
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发达、中西部地区相对落后的基本分布特征导致中国保险业发展也不平衡:以上海、深圳、广东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保险需求量大、保险公司集中、竞争激烈,而中西部地区保险需求量小、保险意识淡薄,其保险业的发展也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据统计,2001年中国保费收入中,位居第一的广东省保费收入为195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9.26%,其余依次为上海(8.55%)、江苏(8.46%)、浙江(7.36%)和山东(7.27%)。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东部沿海5省市保费收入为861亿元,占全年总保费收入的40%以上,而居于后5位的甘肃、贵州、海南、宁夏和青海保费收入仅为63亿元,占年保费收入不到3%。由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在短期内很难改观,保险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也将在今后一段时期继续存在。
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及演变
中国1980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保险业飞速发展:1980年以来,中国保险业务以年均34%的速度增长,2001年全年保费总收入达2112.28亿元,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2%,保险密度(人均年保费收入)为168.98元(1985年这两个指标分别为0.42%和3.16元);有中外保险公司53家,中国保险业总资产为4591.07亿元,较1992年增长了8倍;保险中介机构170家。此外还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112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14个城市设立了200余个代表处。其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1)1980~1985年的恢复阶段。中国在1980年和1982年先后恢复国内财产险业务和人身险业务。这一阶段保险市场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垄断,产寿统一经营,险种单一,且保费收入中财产险份额大大高于人身险;(2)1986~1991年的平稳发展阶段。以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兵保”)成立为标志,区别于前一阶段的突出特征是出现了包括新疆兵保、太平洋、平安等在内的4家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市场由中国人保独家垄断的格局在形式上被打破;(3)1992年至今的快速发展阶段。以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首家外资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为标志。这是迄今为止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最为重要的阶段,明显区别于前两个阶段的特点,集中表现在: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初步形成;保险业实现产寿分业经营,保费收入结构发生变化,人身险份额超过财产险;保险险种迅速增加,保险服务改善;保险监管的组织体系和法规体系逐步建立,中国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竞争新格局。
三、中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发展和构成
保险市场的准入一般有审批制和核准制两种方式,中国对进入保险市场实行较为严格的审批制度。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市场主体逐渐增加。
(一)中资保险公司的发展和构成
中资保险公司的设立主要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有关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定,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成立。中资保险公司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设立形式,实行产寿分业经营。在现有的19家中资保险公司中,国有
独资公司4家,股份制公司15家;按业务内容分:6家为寿险公司、10家为产险公司、2家为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96年拆分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财产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于2001年都一分为三,拆分为集团公司、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和1家再保险公司(参见附录1)。
——投资主体和股权结构。从投资主体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全部由国家直接投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东必须是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的其他组织。目前股份制公司的股东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平安保险、新华人寿为代表的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开始与国外金融保险企业合作,吸收部分外国资本。以国内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为例,其主要国内股东(深圳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等)均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同时又吸收了摩根·士丹利投资有限公司和美国高盛有限合伙集团公司的投资;新华人寿在2000年8月成功地向瑞士苏黎世保险公司等4家国外保险公司和金融集团增发了总股本24.9%的股份,在国内保险企业中率先实现了资本国际化;华泰和泰康也先后成功地实现对外融资;正在筹建中的民生人寿保险公司(合资)的中资股份开始了吸收民生银行、新希望集团等民营资本的尝试。可以看出,目前中资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以国有资本为主体,正向既有内资又有外资,既有国有资本又有民营资本的多元化资本结构方向转变。
——经营地域、业务范围。中资保险公司一经成立,可以在核定的地域范围内全面提供保险业务服务,一般没有服务对象和范围的限制。根据有关规定以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设立时,全国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公司,区域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设立两家分公司,增设分支机构需中国保监会审批。现有的19家中资保险公司中除新疆兵保、天安等5家产险公司为区域性以外,其余均为全国性保险公司。
——保险投资结构及投资收益。中国保险公司可用于保险投资的资金包括权益资产、保险准备金和短期负债等其他资金。为保证保险投资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中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其中“其他资金运用方式”目前已有短期拆借、购买AA+级企业债券和通过证券基金间接进入股市。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和投资证券基金的比例和方式按《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和《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以购买中央企业债券为例。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购买的各种企业债券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且同一期债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额的10%,保险公司总资产的2%,两者以低者为准。而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则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占总资产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核定。投资于单一基金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可投资基金资产的20%,且不得超过该基金份额的10%,保险公司进行该项业务可直接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办投保席位或在具有证券委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上进行委托交易)。从2001年保险投资结构看,仍以银行存款为主,占保险资金运用额的一半以上(52.4%),其次是国债(21.6%),其余依次为证券投资基金(5.5%)、金融债券(4.38%)、企业债券(2.35%)等(见图5)。而从各保险投资品种的投资收益看,以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率最好,2001年为16.29%,但所占投资比重不大,仅为保险资金运用额的5.5%;资金运用平均收益率有所提高,但整体水平仍然较低,2001年的资金运用平均余额收益率和可运用资金平均收益率分别仅为4.30%和3.89%;从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收益情况看,寿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状况好于产险公司,股份制公司的投资收益状况普遍好于国有独资公司。以2001年为例,除华安2001年的可运用资金平均余额收益率低于中国人保外,其余股份制公司的收益状况皆好于国有独资公司(见表3、表4)。
图52001年保险投资结构
表32000、2001年主要投资品种收益率(%)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整理。
——市场占有情况。中资保险公司中国有独资公司占主体地位,股份制保险公司快速成长,但内部发展并不平衡。1992年以前,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中国人保一直占有中国保险市场90%以上的市场份额,随着新的市场主体的进入和成长壮大,其所占市场份额开始下降。2001年,虽然中国人寿和中国人保仍分别占有人身险和财产险一半以上的市场份额,分别为57.05%和73.91%,再保险市场也由中国再保险公司一家垄断经营,但以平安和太平洋为代表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发展迅速。2001年,平安寿险和太平洋寿险分别占到人身险总保费收入的28.13%和
表42000、2001年各中资保险公司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整理。
10.07%;太平洋产险和平安产险占财产险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则分别上升至12.43%和9.71%,且这一比例有继续扩大的趋势。中国保险市场特别是人身保险市场已从由一家垄断发展成为三足鼎立的寡头垄断竞争格局。
表5中国保险市场份额变化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整理。
(二)外资保险公司的增长和构成
根据中国有关规定,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除了要具备中资保险公司相同的资金、技术等条件,还要符合其他谨慎性条件。例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所在国家或地区应有完善的保险业监管制度等条件(目前在华设立代表处的200余家外资保险公司无一例外地都符合上述条件)。在设立形式上,外资保险公司只能采取合资和分公司两种形式,其中外资寿险公司采取合资形式,可以自由选择合作伙伴,但投资比例不能超过50%;外资产险公司采取分公司的设立形式,在中国加入WTO两年内将取消对产险公司设立形式的限制。从1992年首家外资保险公司正式进入中国开始,外资保险公司正加速进入中国市场(见图6)。截至2001年底,中国保险市场共有外资保险公司33家,其中外资寿险公司21家,外资产险公司12家;按设立形式分,19家外资寿险公司是合资公司;12家外资产险公司和1家寿险公司(美国友邦)是采取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形式(参见附录2)。
图6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情况
——经营地域、业务范围。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和对象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目前外资公司主要是在已开放的广州和上海两地设立营业性的分支机构,基本业务范围为“除法定保险业务以外的下列的部分或全部:(1)境外企业的各项保险、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
财产保险和与其有关的责任保险;(2)外国人和境内个人交纳的人寿保险业务;(3)上述两项业务的再保险业务;(4)经批准的其他业务”。根据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基本承诺,外资公司在入世两年内可以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业务,寿险业务也将逐步从个人寿险扩大到团体险、健康险和养老保险等方面;3年内逐步放开直至取消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地域范围限制,外资公司将逐步取得与中资保险公司相同的业务范围。事实上,中国地域开放的速度快于开放时间表的承诺,以北京、天津为例,根据时间表应在入世两年内开放,而美国友邦、光大永明分别于2002年和1999年在两地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
——保险投资。由于1995年《保险法》颁布以后,外资保险公司的保险投资渠道与中资保险公司一样,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总体投资收益与中资保险公司的收益水平大致相当,但各外资保险公司之间的收益水平有所不同(见表6)。
表62000、2001年各外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率(%)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整理。
——市场占有情况。外资保险公司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2001年全年外资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32.82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1.55%。其中,人身险实现保费收入27.78亿元,占人身险总保费的1.95%,财产险实现保费收入5.04亿元,占财产险总保费收入的0.78%。值得注意的是,外资保险公司保费在总保费收入中的比重虽然不大,但在外资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地区所占的市场份额比重远远高于其所占总市场份额比重。以上海和广州地区为例,2001年上海地区外资保险公司全年实现保费收入22.84亿元,占地区保费的12.7%。其中,外资公司人身险保费收入20.21亿元,占地区人身险保费收入的14.4%;外资公司财产险保费收入为2.63亿元,占地区财产险保费收入的6.65%。广州地区外资保险公司全年保费收入7.01亿元,占地区保费收入的8.61%。其中,外资公司人身险保费收入6.63亿元,占地区人身险保费的11.82%;外资公司财产险保费收入0.38亿元,占地区财产险保费收入的1.5%。
以上分析表明,外资保险公司正以越来越快的速度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在未来3~5年内,这种趋势将更加明显。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第一,从政策层面上看,通过吸收外资和社会资金参股,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是中国深化保险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吸收外资保险公司参股、组建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将是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中国将逐步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在数量上的限制;第二,外资保险公司有进入中国市场的内在动力。中国是世界上最具市场潜力的国家之一,而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有明显的优势:一是在资金实力、信用等级、保险产品开发创新和销售技术等方面有明显的优势。目前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和已进入中国的保险公司主要来自美国、日本、英国等世界经济和保险业发达国家或地区,经营历史悠久、保险技术高、人才丰富、资本规模大,有的单个公司的资产规模就超过了中国所有保险公司资产的总和;二是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以税收政策为例,中资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外资保险公司仅为15%;营业税方面,外资保险公司享受减免优惠,中资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税率则在1997年由5%提高到8%(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分3年从8%降低到5%,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此外,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自由寻找合作方,没有行业的限制;第三,中国加入WTO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门槛将进一步降低。根据保险业开放时间表的承诺,在入世3~5年内,中国将逐步取消在外资保险公司在设立形式、经营范围等方面的限制,从实际执行的情况看,部分地域开放时间有所提前。
(三)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和组成
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对包括人、经纪人和公估人在内的市场中介机构的强烈依赖。在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已相对成熟、对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相对较高、保险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保险中介的作用十分突出。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保险中介特别是保险人发展较快并在保险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1998年40%以上的财产险保费收入和80%以上的人身险保费收入来自保险中介和个人,航空人身意外伤害险的100%来自兼业,目前由保险招揽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机构则分别到1992年和1993年开始恢复和设立。截至2001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机构170家,其中保险公司127家,保险经纪公司17家,保险公估公司26家。在监管和法制建设方面,2000年颁布实施了《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1月同时出台了《保险结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其进行监管,并开始对保险中介人的资格进行审定和培训。但相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而言,保险中介机构发展滞后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险中介发展不平衡。中介主体除保险人外,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数量少,规模小;人以兼业和个人为主,专业人发展较少。二是对保险中介人的准入控制不严,保险中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普遍较低,导致保险人非法垄断保险市场、恶意、公估行为行政化等现象。以人为例,有的兼业人利用自身的行政权垄断本行业的保险业务,将所经手的保险业务变成强制保险,并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手续费。特别值得重视的是,产险公司的大量应收保费滞留在人手中,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四、中国保险业监管现状
(一)监管模式
作为金融业的3个组成部分之一,世界各国政府对保险业都实行监管。监管的基本模式通常有两种,一种以英国为代表,它着眼于市场自发力量的作用和保险人的自主决策,强调竞争性,尽可能地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这种模式主要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比例,目的在于保护投保人免受由于保险人不履行其财务义务而引发的风险;另一种以美国为代表,它在严格控制市场主体行为以保护投保人的同时,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进行严格的监管。这种模式着眼于市场行为监管,力图保证保险价格、产品和交易行为的公正合理,强调对市场准入、保险条件和费率的预防性监督。这种模式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兼及市场行为监管的方向转化,并为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针对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上法律体系不健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弱、信息不充分、缺乏建立良好保险秩序的配套设施等现状,监管采用的是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对保险业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
(二)监管机构的演变
监管机构是监管体系的基本要素。在许多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通常设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监管机构,共同对保险业实施监管,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不尽相同。以美国为例,就是以州政府为主的州和联邦两级监管机构,各州保险部的经费从保
险公司上缴的营业税中按不同比例提取;德国的保险监管工作也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承担,联邦政府对全国720家大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各州政府监管只在一州内进行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管的预算来自联邦政府,其中的90%根据各公司的毛保费收入进行摊派。中国保险监管的机构演变主要是两个阶段,即1998年前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保险监管机构阶段和1998年后由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监管机构阶段。前一阶段对保险的监管是分割的,中资保险公司由央行保险司监管,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在华代表处的监管由央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保险处负责,而对保险公司的稽核则由央行稽核局负责。随着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1个派出机构于2000年组建完毕,至此保险监管进入新的阶段。作为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中国保监会的事业经费由财政拨款,其经费主要来源是由中国保监会向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征收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征收比例为:(1)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2)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3)保险中介机构按当年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上缴采取按季预缴,年终清算的方法),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监管的具体内容
中国目前采取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并重的监管模式,监管的具体内容也是围绕这两方面展开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机构的监管
实质上是对保险机构市场准入资格进行审定,对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市场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监管。目前中国对保险市场准入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在发放保险公司许可证方面的控制比较有力,对公司设立的资本金要求、管理人员资格审查都比较严格,但由于目前监管依靠非现场检查手段对各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很难保证保险机构的诚实度,因而对于成立后的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持续监管则显得乏力。
2.对保单格式和费率的监管
在严格的监管模式下,所有保单条件都必须经过审批。针对目前中国保险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保单设计能力有限,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较低等不成熟的现状,放宽对保单监管可能引致各家保险公司在费率上进行恶性竞争,导致保费价格失真,从而给保险市场带来隐患,因此对保单格式和费率监管实行事先批准制度,即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基本保险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制订,主要险种的非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和非主要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拟定,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财产险费率和人身险费率监管的发展趋势不尽相同:第一,财产险费率监管逐步放松。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受监管的主要险种减少。财产险的主要险种由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39种减少到现在的4种,且由保监会制定费率的仅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险一种险种;二是车险的费率改革。2000年10月1日起,保监会率先在广州放开车险费率,这标志着中国对保险费率的监管进一步向市场化迈进。第二,人身险费率监管趋向合理化。目前人身险中,只有航空意外伤害险一种沿用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20元/人次的保费规定,而对其他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的费率都采取事前备案制,通过制定各种精算规定,对各险种费率构成的主要指标进行控制,达到将费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目的。以对人寿保险的费率监管为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规定,“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率等事项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同时,又规定了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率的范围等,保险公司据此规定精算出的保险费率报保监会备案。
3.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灵魂,也是中国保险监管的另一个最为重要的方面。从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发展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经或者正在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模式发展。中国目前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标准使用的是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为:“财产保险、短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较大的一项:(1)本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保费税收后人民币1亿元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以上部分的16%。(2)最近3年年平均赔付金额人民币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元以上部分的23%。对于经营期间不满3年的保险公司,采用第1项规定的标准。”“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1)一般寿险业务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和投资连结类业务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2)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原则,中国保监会的干预界限是以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与此标准的比较来确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当实际偿付能力小于最低偿付能力时,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措施并向中国保监会说明;当实际偿付能力不足最低偿付能力的50%或连续3年低于最低偿付能力时,中国保监会将对其进行重点监管,监管期间,必须公司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支付红利、分红,保监会可责令其采取办理再保险业务、业务转让、停止接受新业务、增资扩股、调整资产结构等方式改善其偿付能力状况;当实际偿付能力不足最低偿付能力的30%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财务继续恶化,可能或已危及被保险人和适合公众的利益时,中国保监会可以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监管机构主要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定期上报会计报表、现场检查或有针对性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手段对各保险公司的资本额、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准备金、保险投资以及其他主要财务指标进行合规性监管,以达到对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
首先,保险公司开业之前对其最低资本加以规定(全国性公司5亿元人民币,区域性公司为2亿元人民币),这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石;在公司成立后,必须将其注册资本的20%作为法定保证金存入中国保监会指定银行,专用于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同时规定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直至达到总资产的6%。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是最基本的风险缓冲基金。
其次,准备金规定。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型企业,对保险公司保险准备金的真实性和充足性监管是保证偿付能力监管的又一道防线。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是由各保险公司将其准备金的计算方法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由于精算水平等技术力量方面的限制,中国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由《保险法》统一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有效人寿保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从当年自留保费中按照相当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中国对准备金的监管特别是寿险准备金的监管基础比较薄弱,主要体现在没有合格的寿险精算师和未能建立起适当公允的寿险准备金计算方法。
第三,投资监管
。保险投资收益是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途径。投资监管的目的是通过对保险资金来源和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与投资限额的监管,在确保投资收益的稳定和安全的基础上,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中国目前保险投资监管较为欠缺,保险投资收益低下,一旦保险业务出现亏损,很难依靠保险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其主要原因是投资渠道狭窄,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上,抗风险及抗利率变动能力低。以寿险业为例,寿险保单的保费主要由生命表、利率和经营费率3个因素决定,其中最大的可变因素是利率,在我国目前以货币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的情况下,1996年8月以来连续8次下调利率,而仅靠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增值收益很难弥补利率变动带来的巨大的利差损。
五、中国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市场主体数量少,规模小,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主导的市场主体结构不利于有效竞争市场格局的形成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仅有52家商业保险公司,这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数以千计的保险公司数量相去甚远;而4591亿元(2001年)的总资产规模还不及世界排名前50位的保险公司单个资产总额。在市场主体数量和资产规模偏小情况下,4家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总额占到总资产的60%以上,占有的市场分额也在60%以上,而其资金运用收益率却普遍低于股份制保险公司。这种由于非市场竞争因素形成的高度集中的垄断竞争市场,有效竞争明显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80年代以前保险业长期由国家垄断,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市场中的位置在短期内难以动摇;二是目前保险市场准入受到严格管制,使许多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保险市场受到限制;缺乏市场退出机制又使已获取保险执照的公司事实上受到保护,特别是在目前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为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三是保险市场已有的公司主要依靠自我积累实现扩张,融资途径有限,很难在短期内实现规模上的快速扩张。
(二)保险投资渠道过窄,投资收益较低,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
从国外保险业发展的经验来看,保险业经营活动已经从单纯经营负债业务发展到同时经营资产业务阶段。依靠多渠道的投资(国外保险资金通常可投资债券、抵押贷款、股票、不动产及保险贷款等。不同国家投资重点有所不同,以美国为例,股票和不动产是保险资金的重要投资途径,而日本则以保险贷款为主)所获收益不仅使保险公司能弥补保险业务经营的亏损(美国和日本2000年的综合赔付率都超过100%,美国的综合赔付率更高达110%),得以发展壮大,而且保险投资也在金融市场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中国保险投资范围极其狭窄,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和国债等固定收益类的金融产品上,投资收益低下,抗利率变动能力低。在目前赔付水平较低(以2001年为例,全年综合赔付率仅为50%左右),保险业务经营还有较大盈利空间的情况下,依靠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收益稳定,矛盾还不突出(事实上,1996年8月以来连续8次下调利率给寿险业带来的数百亿的巨额利差损,仅靠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增值收益已很难奏效)。随着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当保险业务经营的盈利空间越来越小甚至出现亏损时,保险公司通过合法的保险投资不能有效增强其偿付能力,一旦面临投资收益不足以弥补保单亏损时,可能进行地下非法投资活动,以期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加大,造成金融市场混乱,也加大了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
造成中国保险投资渠道狭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两点:一是投资环境远未成熟客观上限制了保险投资渠道拓宽。以证券市场为例,1999年10月起,保险投资渠道增加了证券投资基金,但受制于中国证券市场较低的发展水平和证券基金吸纳保险投资的有限能力,导致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不稳定,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在保险投资中的比例有限。无论从投资比例和投资收益角度,证券投资基金还只是一种尝试;二是保险公司面对投资风险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保险监管机构不得不对保险投资渠道进行谨慎限制,实行严格监管。比如:在《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前,对保险投资监管较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大量投资于不动产,企业贷款,不计风险,结果形成巨额的呆账和坏账至今未能消除。
(三)监管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影响其监管的有效性
目前我国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合作可以在三个层次上层开:(1)较浅层次的普通业务合作。银行将券商视同接受贷款的普通企业客户与之开展同业拆借、资金清算等信贷业务;(2)在业务分工基础上的深度合作。银行和券商利用各自的优势,将业务进行分拆和组合,通过现有业务的重新整合或金融创新,形成密切的分工合作关系:A、银行转帐。银行和券商的电脑系统通过联网,完成投资者保证金转账、托管和相关信息查询等业务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等远程交易方式方便地将资金在银行活期储蓄账户和证券公司保证金账户之间互相划转。目前大部分券商均已开展此项业务;B、银证通。投资者只需凭有关证件到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就可以开户买卖股票,客户储蓄帐户即是股票清算账户,客户从开户、买卖、存取款、查询到消户均无须到券商处,可以直接通过银行和券商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操作;C、开户。券商的网点相对比较集中,数量也较少,而银行则具有点多面广的优势,券商委托银行网点办理股票开户,可以将业务辐射到没有营业网点的地区,对网上交易等业务的开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3)通过股权交融的集团化合作。券商与银行相互参股或者直接在组织结构上进行重组,如中信、光大、招商等金融集团。
具体来讲目前促进银证合作的对策:
1.商业银行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可以为证券公司提供高效的异地资金汇划服务,满足证券市场资金流量大、汇划要及时的特点,同时也可优化负债结构。从动态的角度分析,资本市场的发展会影响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即资本市场的分流会引起社会公众存款(对公和储蓄存款)的减少,而在银行证券清算的体制下,流向资本市场的资金又会流回银行,所以银行的同业存款增加,问题的关键是商业银行能否抓住机会,目前我国上市股票、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交易主要通过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清算与交割完成。证券交易所和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证券公司就成为证券发行和交易资金的集散地,按《证券法》的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如果商业银行能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三级资金清算,就可实现储蓄存款和同业存款的相互转换,使资金此进彼出,保持相对稳定,沉淀的清算资金和此业务带来的派生存款,将会增加银行的资金头寸,获得大量的低成本负债,带来可观的收益。在证券市场的发行上,商业银行可以为证券承销提供匹配服务,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利用商业银行的网点为证券公司收缴发行资金,远期银行还可以分设投资银行业务部或者成立控股投资公司,为企业改制、上市、资本运营、公司理财服务。同时商业银行可以针对证券公司要求保证金账户必须与其自营账户分开的规定,进行创新,推出银证通等金融工具,通过银行的委托系统,借助于券商的席位,为股民提供开户、查询、清算、银证自动转账以及证券委托交易的服务。
2.基金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所有募集资金要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因而基金申购的办理和基金持有人所得红利的发放都需通过托管银行。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新的证券投资资金将不断出现,基金品种将不断增加,商业银行作为证券基金的托管银行,资金和结算量必然大幅增加,可以给商业银行带来大量的无风险的手续费收入,还可以间接地开发资本市场上存款客户的市场空间。所以商业银行要把基金托管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表外业务,认真研究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市场发展趋势,开发相关业务支持软件的开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也可以自行设立投资基金,这进一步拓宽了银证混业合作的空间。
3.短期拆借以满足券商对短期头寸的需求。证券经营机构因为清算资金在途或承销发行股票而造成短期的头寸不足,商业银行可通过短期拆借满足券商的这种需求,并借以优化资产结构。1999年10月1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泰等1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中信证券等7家证券公司获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同年10月28日,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安信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与中国工商银行成功地进行了一笔国债回购业务,融入资金用于基金安信的投资运作。这是证券投资基金首次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标志着《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已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截至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以及股票质押融资,解决短期资金余缺,已经成为银行间市场主要的资金需求者,2000年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净融入资金达到3989亿元,国有商业银行净融出资金5114亿元。同时我国券商总权益与总负债比不到1:10,相对于国际成熟资本市场券商1:27的总权益与总负债比,尚有相当大的融资空间。
4.搭桥贷款。对于一些准备发行股票的公司或者准备配股的上市公司,因为其项目已经立项,开工在即,但是通过证券市场募集到的资金没有到位,这时券商为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尤其是作为股票的承销商或者推荐人,以自身作为担保向清算资金的清算银行提出向拟上市公司或者拟配股、增发新股公司发放搭桥贷款,银行为了稳定清算业务、同券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上此类贷款有券商担保或者投资银行用自有资金也提供融资服务,风险较小,所以也愿意发放此类贷款,但其用途仅限于项目的前期投入和资产重组。投资银行是高扛杆金融机构,搭桥贷款可以有效解决券商在拓展投资银行业务中的资金需求。目前银证合作拓展搭桥贷款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净资本额达不到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最低标准(人民币2亿元)的证券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条件提供担保的证券公司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和净资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其担保事项;证券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0%;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的行业公约》,禁止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证券公司不得为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
5.银行合作,拓展杠杆融资。在券商的指导下,可以探索收购公司以购并后的资产及其收益作为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来筹集购并所需的资金。目前商业银行还不可以直接参与信托投资和股票投资业务,但是商业银行可以和投资银行合作,开展项目融资、企业财务顾问、资产重组等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通过投资银行拓展项目融资,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分阶段、分批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能源、交通、市政设施提供融资。
6.银证合作推进资产证券化。国际银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是银行开始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因为银行核心存款增长的速度远远低于资产市场发展的需要,银行就通过转移表内资产或者主动负债,通过资产或者负债的出售与购买来主动地经营资产负债表,改变资产负债结构,通过资产证券化转移表内资产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重要工具,截至1998年底,美国有35%左右的消费信贷余额已经被证券化,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小企业贷款、设备贷款等,同时国际融资总额中80%是通过各种有价证券融资的,金融衍生工具品种越来越多,银行信贷资产也逐步走向证券化,使得银行贷款、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结并交叉在一起。我国资产证券化也在逐步启动,可以积极探索以消费贷款和房地产、大型成套设备等贷款抵押品及其收益作为担保,进入直接融资市场发行证券,降低风险,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住房贷款证券化,这是其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必然要求,因为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长达15~30年,而目前我国储蓄存款7万多亿,可大部分都是5年期以下的存款,银行资金来源的短期性和房贷长期性之间矛盾突出,根据国外经验,当该项贷款余额占银行信贷总资产的比重超过25%时,银行将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证券化是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流动性的最佳途径。目前我国没有信贷二级市场,贷款在银行之间的转让很困难,随着我国房改的深入,个人住房贷款必将迅速增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将面临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商业银行可以和证券公司合作,积极探索以抵押担保证券、抵押转支付证券和资产担保证券等方式把抵押贷款标准化、证券化,以证券交易方式转让贷款债权,借以增强个人住房贷款的流动性;(2)不良资产证券化。券商可以发挥其投资银行功能,充当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财务顾问,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信用增级等前期准备工作,帮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设计。
7.银证合作,通过资本市场补充和充实银行资本金,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弥补资本金不足问题;(2)发行长期资本债券,增加附属资本,改善资本金构成;(3)发行短期债券,解决流动资金不足问题;(4)银行委托证券机构承销大额定期存单,推进存款证券化。这样通过主动负债,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供求、资产负债的数量与期限可以有效匹配,削弱资金来源的波动性和支付压力,降低经营风险。
8.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出台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部分机构投资者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股票质押贷款流动性强,贷款规模受券商资本金比例的限制,风险小、收益稳定,而且利于商业银行和券商建立合作关系,所以商业银行应该支持证券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流通上市的自营人民币普通股票或者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
9.其它,银行积极探索与风险投资基金的合作;与期货商合作,积极开拓面向期货商的和融资;以获得证券承销资格、具有资本市场业务权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桥梁,银证在债转股、股权转让、拍卖、上市等方面进行合作。
二、关于银保合作
随着我国保险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其对商业银行的保险存款形成了巨大的冲击:(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从原先只能存入银行发展到可以购买国债、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入市;(2)保险公司采取由总公司集中运用资金的方式,要求加速归集各级保险机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保险资金停留银行的时间大大缩短;(3)保险公司为了扩张业务,普遍采取了以各商业银行营销保险业务的比例确定保险存款留存各行的比例。同时,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由于竞争的加剧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发展,使得传统业务盈利空间收缩,迫使银行必须积极发展保险等中间业务,这也是商业银行服务客户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因为一方面,具备参保意识的客户希望能够便捷地办理保险手续和交付保费,而这一点通过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就可以实现。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发动信贷客户参加保险,可以减少贷款本息损失、防范信贷风险。
从客观条件上看,银保合作的时机也基本成熟:(1)保险市场正处于高速成长时期,保费年增长率在30%以上;(2)由于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不断得到证明,保险法的广泛宣传,利率的下调和利息税的开征使得人们购买储蓄保障型和投资保障型险种的积极性不断提高;(3)保险法规定企财险只能由保险公司或者符合规定并经批准的机构办理,保险营销员不能办理企财险,保险公司也不能向个人支付企财险手续费,这为商业银行发展保险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4)由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业务量猛增,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人员尚不足以满足保险业务的开展,因而保险公司通过委托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以其代办处或者点的名义保险业务可以弥补这个不足。截至目前我国已有国内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在内的10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其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银行)都有一个以上的合作伙伴。合作的范围包括按揭贷款保险、信贷保险、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
目前银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是:(1)商业银行与保险业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的关系,双方对增加收益、争取存款、服务客户、防范风险、增强竞争实力等方面的意义认识不足,保险公司更多的是把银行定位于重要的资金代收渠道和依赖银行发展客户,导致了对相关业务的忽视,比如长期就未把保险业务放在主体业务之内;(2)商业银行在银保合作业务开展上消极被动,缺乏一套激励机制,少数银行员工利用手中掌握的行内客户资源和业务手段,私自办理保险业务,手续费被员工个人拿走或者在小范围内私分,有的基层行办理业务由行里组织,但手续费不入帐,集体瓜分;(3)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人员普遍缺乏必要的保险业务知识和营销知识,对保险法规、准则和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精算知识缺乏了解,对保险产品的功能、特点、标的勘测、操作规程和营销技巧等知识掌握不够,无法根据客户的特点推销保险产品;(4)商业银行未能根据保险法规和商业银行的业务功能进行金融工具创新;(5)以往银行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财产险,而寿险业务相对较少,这主要是因为财产险具有法定保险的性质,主要面向单位,加之费相对较高,因而其业务额大大超过寿险。而寿险则属于商业保险范围,客户自主选择的余地较大,不易于推销,且其面向个人的险种一般只侧重于意外险和养老保险,市场的现实需求不大,因而成为银保合作保险业务开拓的“瓶颈”。
目前促进银保合作的对策:
1.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商业银行信誉、人才、技术、网点和资金优势以及广泛的客户资源和业务资源,积极与保险公司合作,发展保险等业务,保险公司收付费,拓展表外业务。银行通过开展保险业务能从保险公司赚取佣金,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佣金将有可能成为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使银行能大量回收网点建设成本。银行通过与保险业开展合作,能扩大并稳定银行自身的客户群,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可以起到提高竞争力与扩大发展空间和领域、支持核心主业发展的作用。同时双方在消费信贷等领域的合作,使保险成为银行化解一部分贷款风险的有效手段。在将来我国放松混业经营限制后,为银行发展自营保险业务提供人才、业务和制度等方面的储备。
2.商业银行通过与保险公司在资金拆借、推出保险贷款新产品等方面的合作,可以优化资产结构,开拓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空间,大幅度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和经营效益。
3.银保合作拓展保险业务时,要根据市场原则确定合作中的手续费费率、保险存款留存比例、业务统计制度、成本核算办法以及其他服务项目,互惠互利,在合作中实现共赢。商业银行要建立起保险业务的内部激励机制,建立保险手续费收入和营业费用支出、个人收入挂钩的办法,从费用支出机制和个人收入上推动基层行大力开展保险业务。建立行内协调、各部门联动的保险业务组织管理体系,使此项业务与其他业务相互带动、相互促进。商业银行可以从多渠道引进保险专业人才,同时与保险公司合作,借助其力量培训本行从事保险业务的员工,从人力资源上保证银保有效合作。
4.商业银行可以扩大保险业务的品种,把企财险和储蓄保障型、投资保障型寿险列为发展重点;继续加强为保险公司和客户的服务,在代收保费的基础上,把服务项目扩大到代付保险金、子女教育婚嫁保险金等;开发信用联接型保险产品,比如可以与寿险公司合作,推出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允许商业银行的寿险单作为贷款的权利质押凭证,借以达到既发展消费信贷服务,又促进保险业务的“双赢”目标,也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与信用卡有关的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为信用卡持有者提供免核寿险保单,持卡人可用信用卡支付保费;可以从企业理财、个人理财业务的角度,结合本行业务对保险业务进行组合包装,以“套餐服务”的形式推出更多的保险产品。
5.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合作进行金融工具的创新,比如可以探索推出保险贷款。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如果借款人失去了清偿能力,银行根据贷款5级分类确认为损失后,由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代偿本息。这种贷款担保方式与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相比,在发生贷款损失后,银行更容易从第二还款来源收回贷款,所以能更好地满足银行资产风险管理的要求,这是在保险业务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领域内的工具创新,有利于商业银行保全资产、优化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不良贷款、提高商业银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在拓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银保可以积极合作,进行业务创新,比如对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对抵押人出现意外伤亡丧失还款能力的人寿保险、对借款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因素而不能履约借款合同的保险,尤其是履约保险等都是很有前景的业务。
三、关于银行与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
1.银行与财务公司的合作。我国的财务公司主要为企业集团服务,负债业务以接受定期存款和拆入资金为主,同时也发放贷款、从事证券业务、进行外汇买卖、提供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业务。从业务范围看,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近几年,大型企业的集团化组建带来的资本聚集效应,以及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强化了公司资本从银行业的游离程度,更多的大型企业集团将逐步建立财务公司,取代一部分银行业务。但是,对于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来说,由于其内部治理结构复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和销售货款回笼等对银行的结算业务产生了更大的需求,尤其是随着经营风险的增大,企业集团将资金从下属公司逐步集中到总部,实行收支两条线,对资金实行集约化管理,商业银行以其结算网络和结算经验的优势,可以与财务公司合作,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核算管理体系。同时,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大型企业集团对以存贷款为主的传统金融业务的需求呈现下降趋势,而对以项目融资、债权保理、法律顾问等知识密集型投资银行业务需求上升,商业银行必须从简单的信贷服务转向综合性的公司理财,发展技术密集型的金融产品。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财务公司的特点进行创新,在标准化管理的前提下,量体裁衣,提供个性化金融产品:(1)集团账户的建立。当企业集团总公司与下属公司都在同城,企业集团总公司设立财务公司,该财务公司和下属公司在分行分别开设账户,财务公司的账户可以反映所有下属公司账户余额,下属公司使用本公司帐户的资金受到财务公司账户余额的制约,这种方式可以使集团随时把握所有下属企业资金的状况;(2)公司的异地网络结算。这种方式适合于企业总公司和下属公司不在同城,总公司下设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异地下属公司均需在商业银行开设对公账户,财务公司需将异地下属公司的资金及时回调总部或者向下属公司拨付资金时,可通过商业银行的异地汇划网络进行,商业银行要保证异地结算的快捷、安全、可靠:(3)商业银行可以协助大客户建立系统内部银行或者财务公司,构建集团内部虚拟资金市场,建立起规范的内控制度,彻底改变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对集团资金的无偿占用,强化其内部资金的集团统一管理,为财务公司及其集团培养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从源头上与财务公司加强合作。从财务公司角度分析,由于财务公司不是当前直接融资投资热点,其增资扩股难度大,难以及时募集到合适的股本,通过与银行合作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克服这一问题;(4)有的企业集团甚至可以将财务管理业务以多种形式外包给银行。银行也可以积极利用自己的优势,作为外包商,承包公司财务资金业务。因为金融领域的一大外包业务是公司财务资金外包业务,将公司的财务资金部门或者部门的财务、现金和资金管理中的一部分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外包给银行管理。银行职能从存贷中介职能向投资理财职能转化。公司充分利用银行的规模优势有效管理财务资金,可以精简机构,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经营的灵活性和银企之间信息的对称性,进而促进金融交易的发生。
2.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商业银行要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是分散银行风险,而不是完全接受银行风险以使银行在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获取稳定的收益,所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目前我国担保业还处于发展的初期,所以放大倍数应该控制在10倍以内,再担保放大倍数可大于担保放大倍数,以后随着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担保业的不断成长,可以逐步提高放大倍数。担保责任分担比例,应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以市场方式决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避免全额担保,对目前商业银行不愿承担任何风险的做法,人行应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分担、放大倍数和业务开展上积极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信用担保机构在选择协作银行时可多选几家,择优合作,以增强银行间的竞争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可以在合作中积极进行业务的创新,比如可以合作进行贷款授权信用担保,即申请贷款信用担保的企业可以直接到协作银行办理手续,协作银行按规定直接受理承办贷款授权信用担保有关手续,自主决定放款,然后由担保公司追办担保手续,借以有效地扩大担保覆盖面,简化担保手续,提高担保效率,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