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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筑火灾 防控 问题 对策
近年来,城市建筑的规模和容量越来越大,特别是高层建筑在城市建筑中的比例很高。随之而来的建筑火灾也越来越多,尤其是高层建筑火灾频繁发生,如2009年2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的附属文化中心大楼工地火灾;2010年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余姚路胶州路718号胶州教师公寓高层火灾等,都造成了非常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目前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更新仍是赶不上建筑规模和高度增加的速度,高层建筑起火后,现有的消防装备很难进入建筑内近攻灭火,可能导致火势进一步蔓延扩大。因而,建筑火灾的防控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性的难题,而源头防控是消除火灾隐患的最有效手段。
1 当前建筑火灾防控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建筑物没有依法取得消防合法手续。2009年新修订的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后,建设工程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而现实工作中在很多地方建设工程由于种种原因在施工前不能取得施工许可证,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工程,立完项后就着急开工,不能在施工前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导致有些建设工程会形成先天火灾隐患,后期整改难度大。以上问题又会造成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不能正常办理,更会影响到建筑物里设置的公共聚集场所不能办理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2)建筑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没有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或者设置了也未能保持完好有效。造成这样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建设单位对建筑消防安全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认为建筑消防设施投入高,日常使用的频率又低,在工程招标时尽量压低预算,在施工中也尽量要求施工单位降低工程造价,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或自己提供一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二是施工单位管理不善,施工人员技术不高,一些施工单位不注重对施工队伍的管理,技术人员水平也参差不齐,有的无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没有固定的施工安装队伍,工程随意转包,有的单位甚至出卖资质,随意让人挂靠,有的施工人员未经过有关部门培训,无法把握施工中的重点难点,给建筑留下先天隐患;三是消防工程监理制度严重滞后,施工中的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现有的消防工程施工还没有完全纳入到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当中,使许多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大打折扣,消防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只对消防设施进行抽检,特别对一部分隐蔽工程缺乏有效跟踪监督。
(3)建筑物周围消防车道不畅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目前各城市建设开发既要最大限度地扩大建筑面积获得最大利润,又要按相关规定美化周边环境,设置绿化用地,留出的消防车道达不到规定的宽度,加之城市道路改造未留出合适的出入口,建筑投入使用后物业部门为管理方便,在道路上加设石墩、铁桩或在出入口增设电动门、电动栏杆等,缩小了出入口的宽度,还有小区在消防车道边搭建临时车棚,较大消防车辆根本无法通过,更为突出的就是随着城市汽车数量的增加,很多小区车辆停放严重堵塞、占用消防车道。这些现象已严重影响了消防车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实施灭火救援,贻误最佳扑救时机。
(4)建筑物火灾扑救面障碍物多。很多建筑在设计和建设时就按照规范要求留出了火灾扑救面,以及供大型消防车实施灭火救援的通道和场地,但是建筑一旦经过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后,在二次装修和投入使用后就不考虑后期的灭火救援问题。往往在建筑外墙增设防护网,设置广告牌,在较宽路面或场地种植绿化带,栽植大型树木,设置电杆、路灯,搭建临时建筑,规划停车场地等;而住宅小区主要是用缩窄道路来扩大绿化面积,把用作举高消防车操作的较宽场地设置成居民休闲或简易健身场地,更有一些小区将这类场地建成自行车棚或其他临时建筑,而管理部门常常忽略了这些隐患的存在。
(5)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建筑产权单位及物业管理部门在防火方面重视程度不够、疏于管理,尤为突出的是共用、共建的一些建筑,由于这类建筑产权不明晰
,导致责权不明确,造成防火工作管理不严,出现问题后互相推诿、谁都不负责。个别产权单位还存在随意停用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封堵疏散门等现象,造成很大的消防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将造成严重后果。
2 建筑火灾防控的对策
(1)严把审核验收关,严格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加大备案抽查力度,从源头杜绝建筑火灾隐患。目前,许多楼盘建筑规模庞大,建设周期长,建设单位急于把临街门面房或部分前期建好的建筑未经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就违法投入使用,而消防基础设施尚未完善,导致使用单位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畅等重大火灾隐患。因而,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投入使用前、营业前的安全检查阶段,严格依法办理,是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源头环节。
(2)加强对建筑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各地政府要明确物业管理部门是建筑防火的第一责任单位,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是消防工作的基础,物业单位要发挥积极作用,督促建筑产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人值班、培训制度以及制定灭火应急预案。物业管理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进行每日防火巡查,保障建筑周围消防车道畅通,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与此同时消防执法部门也要采取积极措施,积极推动单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督促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3)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等单位的法律责任。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细则,严格约束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和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单位的经营活动。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担负重要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无有效约束和制裁。如物业管理公司,肩负着消防水源、消防泵房、消防监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职能,但多数无专兼职消防人员。检查中经常发现消防泵房无人值班,消防泵等电源控制柜开关处于手动位置,消防监控室人员多为摄像监控人员兼职、未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不能熟练操作消防监控系统和熟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处置程序》,单位无人懂得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法律法规应有对物业公司的强制措施和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以保证建筑消防设施能够时刻保持正常运行。要规范消防检测公司、维保公司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保养的项目和要求,对其检测、保养的结果不真实或者弄虚作假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4)构建消防工作诚信管理体系。要推进消防诚信建设,将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诚信管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和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名录、服务质量,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行为,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实施诚信管理;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行为,将作为消防不良行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一节:验收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
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通知》建办质[2017]68号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37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的通知》(建质函〔2018〕28号)
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
8、《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2011)
9、《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50722-2011)
第二节:验收原则
关键部位(工序)节点验收是高风险关键节点开工前或分部工程隐蔽前,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参与验收,并引入社会专家评估机制,在政府监督部门的直接监督下,对重大危险源与重大风险源的关键节点各项准备工作是否满足复杂施工条件要求或满足下道工序施工的验收。单位工程所有关键节点验收完成是工程预验收及竣工验收的基础。
轨道交通工程存在开(复)工或施工过程中风险较大、风险集中或工序转换时容易发生事故和险情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关键节点风险管控要坚持全面识别、重点管控、各负其责、强化落实的原则。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作为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 特殊条件下联络通道泵站(冻结工法)封孔第一条:验收条件
1.施工图纸已通过会审,并完成勘察、设计、管线等各类交底,交底资料齐全;
2.有关专项施工方案已编制完成,并经专家论证、审批齐全有效,并完成相关交底工作。工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及制度建设是否完善;
3.编制完成监理单位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完成相关细则交底工作;
4.监测方案已完成编制、审核,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已按监测方案布置监测控制点,且已测取初始值;
5.分包队伍资质、许可证等资料齐全,安全生产协议已签署,人员资格满足要求;
6.人员、设备、材料均已到位,拟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资料齐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类别和数量满足作业要求,操作证齐全,施工和安全技术交底已完成;
7.对本工程潜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和分析,已编制完成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措施已落实,应急物资到位,通讯畅通,应急照明、消防器材符合要求,应急电源功率满足需要,应急救援队伍已落实;
8.明确冻结孔割管封孔顺序及组数;
9.临边围护和上下通道符合要求,人员进出及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10. 开展专项应急演练或桌面演练(管片壁后注浆、木楔封堵、聚氨酯发泡试验等);
11. 施工区域照明通行是否到位;
12. 已配置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及轴流风扇,作业前进行气体检测并保证作业面通风,并配有应急电源满足持续换气通风;
第二条:验收汇报格式与内容
1、《施工小结》由施工单位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及本次验收范围2)、采用规范、标准及执行国家、地方等强制性条款的情况3)、工程主要变更设计,包括变更内容、原因,变更后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等4)、工程施工中的难点及采取的技术措施5)、质量安全验收条件情况 6)、单位工程分部、分项、检验批划分情况7)、工程完成情况、质量情况及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整改销项情况8)、关键(工序)验收自评结论意见
9)、各类附件:例如材料确认证明等
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及验收范围2)、监理工作的依据3)、采用规范、标准及执行国家、地方等强制性条款的情况,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履行情况4)、工程主要变更设计,包括变更内容、原因,变更后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等5)、工程中质量安全监控情况(包括:验收条件、监理监控行为、平行检测监测等情况)6)、施工中的特点、难点和施工中出现问题处理情况7)、过程提出的整改问题销项情况8)、本次关键(工序)验收质量评估结论意见
9)、各类附件:例如材料确认证明等
3、《施工监测小结》以及《第三方监测小结》,分别由施工监测单位及第三方监测单位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位置及周边环境2)工程特难点3)监测内容的设置4)监测点的布置5)监测投入的仪器设备第三章 附表一:特殊条件下联络通道泵站(冻结工法)封孔验收条件检查表
工程名称:编号:
序号
检查内容
施工单位自检情况
监理单位复核结果
备注
1
施工图纸已通过会审,并完成勘察、设计交底,交底资料齐全。
2
有关专项施工方案已编制完成,并经专家论证、审批齐全有效,并完成相关交底工作。工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及制度建设是否完善。
3
编制完成监理单位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完成相关细则交底工作。
4
监测方案已完成编制、审核,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已按监测方案布置监测控制点,且已测取初始值。
5
分包队伍资质、许可证等资料齐全,安全生产协议已签署,人员资格满足要求。
6
人员、设备、材料均已到位,拟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资料齐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类别和数量满足作业要求,操作证齐全,施工和安全技术交底已完成。
7
对本工程潜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和分析,已编制完成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措施已落实,应急物资到位,通讯畅通,应急照明、消防器材符合要求,应急电源功率满足需要,应急救援队伍已落实。
8
明确冻结孔割管封孔顺序及组数。
9
临边围护和上下通道符合要求,人员进出及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10
开展专项应急演练或桌面演练(管片壁后注浆、木楔封堵、聚氨酯发泡试验等)。
检查人员
施工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
日期: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章):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部分或全部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的林业建设项目(不含营造林项目),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投资计划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工程建设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等文件。
第二章竣工验收权限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林业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地方项目,即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所辖管理的林业建设项目,按以下投资规模分别组织验收:
(一)总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二)总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直属项目,即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二)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会计档案、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及设计变更、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会计档案(含账簿、凭证、报表等),财产物资清单,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等。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建设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七)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进行了造价审查或财务审计。
(八)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1、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应组织竣工验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2、项目已全部完成各项建设内容,但项目的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产量的,应组织竣工验收。
3、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投入生产经营,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可缩小规模,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批准后,对已完工的项目和工程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4、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已考核合格的,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
(一)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应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核实,清偿债权债务,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二)竣工财务决算由竣工财务决算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组成。具体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三)直属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八条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工程建设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九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四章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完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中央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下达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否按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设计或施工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生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财务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并通过了审核。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质检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立卷。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之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申请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直属项目,由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国家林业局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附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一式五份逐级申请。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验收组织单位在受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权限划分范围,应在9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进行。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规划、环保、劳动安全、消防等有关部门及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技术、档案、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专业验收并形成专业验收意见。建设、使用、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应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五条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并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进行批复;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国家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年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23号)和《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116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成品油仓储行业和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气)站、点、船)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负责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和市本级(含所辖区,下同)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申报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负责市本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仓储、市本级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及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市本级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意见;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醇醚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持证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成品油或直接将成品油批量销售给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气)站(点、船)从事成品油(气)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因城乡规划调整,将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场地另作它用、将其所有设施从原经营地搬迁到另一地点重建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气)容量等设施、规模进行建设的行为。改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按原来设施、规模进行就地改造的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海上1万吨级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六)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七)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海上1万吨级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附件1)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气)站(点)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关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财务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的水上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必须具有两个及以上全资自营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加油(气)站(点),并以管理公司名义统一纳税;管理公司须取得合法的办公场所。
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气)站(点)的(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十三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从事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商务厅初审。省商务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省商务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新(迁)建、扩建成品油库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企业按照省商务厅确认的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和当年规划实施文件,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拟建库的规模、地址等进行初审,会同县级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环保等部门实地踏看,必要时请专家会审论证,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3),由市级商务及上述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行文附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
(二)新建油库项目,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用地企业需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省商务厅审核后下达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申请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报名。
(三)涉及到使用港口岸线的,需先征求省发改、交通(港航)、海事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省商务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附经省商务厅签署意见的《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省商务厅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l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复和《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及使用港口岸线等接卸设施的批文,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凭批复、审批表及项目设计方案办理油库施工建设前的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施工。
(六)油库等仓储设施竣工后,企业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由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县级及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七)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符合条件的,填写《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或《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行文附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商务部申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申请企业凭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向当地安监、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五条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申报程序及期限
(一)根据省商务厅下达的加油(气)站(点、船)行业发展规划,对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召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环保等部门实地踏看,确定加油(气)站(点)建设地址、规模和面积;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
(二)新建加油(气)站(点)项目,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用地企业需经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省商务厅审核后下达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申请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报名。
(三)凡是获得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8)或《加油(气)站(点)迁(扩)建项目申报表》(9),由市或县级商务及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商务厅。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建设加油站,业主单位在整条高速公路项目论证时,应当请当地商务、规划、安监、环保等部门参与服务区加油站项目论证,确定具体选址;建设立项时,按照高速公路加油站发展规划,由省交通厅签署审核意见,并附商务部门参与项目论证依据及相关部门文件,由业主单位直接报省商务厅;竣工验收、年检年审由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属航运部门管理区域的水上加油站,可参照高速公路加油站申报材料要求申报。
(五)加油(气)船项目,由市或县级商务、船舶管理部门联合,采用竞标方式确定经营企业;由申请企业填写《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10),由市或县级商务、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行文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
(六)省商务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四)的规定办理。
(七)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复和签署意见的《审批表》或《申报表》,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由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凭批复、《审批表》或《申报表》及设计方案办理加油(气)站(点)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方可正式施工。
(八)加油(气)站(点)竣工后,企业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附件11),由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九)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12)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13),行文并附相关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当地安监、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报程序及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经营,包括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在原批复限制数量基础上增加加油(气)站(点)数量、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先获得商务部核准外资进入的许可,在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后,再执商务部有关成品油经营的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出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初审,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成品油零售经营,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同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申报程序及期限
企业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仅限管理注册,不对外经营成品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参加新建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参加新建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1份。
(一)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企业参加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的请示文件。
(二)新建油库须出具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建加油(气)站(点)须出具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由所在地开户银行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参拍者有效的资金证明(资金规模须与出让土地价格相匹配,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企业可不出具资金证明)。
(四)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上年度年检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五)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税、地税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一年内无偷税、漏税行为记录的证明。
(六)与上年度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供油协议。
(七)持有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不包括加油点及零售管理公司)及专项用户经营资质的企业,按管理权限出具上年度年审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八)跨省界的参拍者,除出具上述相关的条件证明外,还需提交所在地省级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确认的证明。
(九)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出具商务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未超过商务部核定的加油站数量(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的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具备条件、油库情况、成品油经营方案),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文件。
(二)《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或《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并附《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三)成品油油库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八)批发经营企业要签订供油协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与镇海炼化公司、杭州炼油厂等企业或与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1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进口量由海关出具证明);或与年销售量在20万吨以上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1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销售量由注册地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或自身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对跨省界签订的供油协议,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确认。
(九)省商务厅出具的成品油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须出具省商务厅的成品油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1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库设施立项批文及《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项目设计方案通过论证的证明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复印件。
(十)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库以及与其所在地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接卸设施所有权的证明。
(十一)发改、交通和海事部门批准建设的海上1万吨级及其以上的码头或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等配套设施的立项批文。
(十二)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县级及其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油库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和核发的批准证书或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油库容量在1000立方以上用此证,下同)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油库容量在1000立方以下用此意见书,下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许可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十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
(十四)油库迁建项目,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五)油库原地改扩建项目,还需提交油库土地证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证明,并附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六)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还需提交拥有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库设施的法律证明文件,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七)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九)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二十)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新(迁)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新(迁)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应向省商务厅提交《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原件5份,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审批表须由规划、国土资源、安监、环保等部门签署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文件材料。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三)油库建设企业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的请示文件。
(五)省商务厅当年成品油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提供省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八)油库迁建项目,还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14),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九)油库原地改扩建项目,还需提交油库土地证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证明、《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十)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验收的申请报告,《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四)省商务厅出具的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批文及《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项目设计方案通过论证的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
(五)经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县级及其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和核发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提供省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八)迁建、原地改(扩)建项目,需提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九)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条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新(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应向省商务厅提交《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原件5份,其他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具备条件、经营方案等)。
(二)企业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审批表》或《申报表》需由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安监、环保等部门签署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相关文件材料。
(三)加油(气)船项目,提交《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由县级商务、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中签署意见。若是新建项目,附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和船舶管理部门联合盖章有效)。若是旧船更新项目,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五)新设立企业的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六)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的请示。
(七)省商务厅加油(气)站(点)规划实施的确认文件。
(八)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气)站(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九)项目建设选址与周边加油(气)站(点)的间距现状图及相关说明(须企业和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十)高速公路加油(气)站项目,提交国家级或省级建设高速公路立项批文,附相关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材料。
(十一)迁建项目,还需提交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二)原地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加油(气)站(点)土地证和经营设施产权证明、《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加油(气)站(点、船)竣工验收并申请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加油(气)站(点、船)竣工验收并申请零售经营资格,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验收并申领证书的申请报告,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二)市或县级商务部门出具的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文件。
(三)省商务厅出具的项目建设批复和《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以及项目设计方案会审通过的证明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复印件。
(四)与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附加燃气功能的加油站还应提交与燃气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供气协议;同时附批发经营企业资质证明。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七)经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牵头的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的人员名单;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八)加油(气)船的验收,提交由港口、海事(船检)或渔业(渔政)或内河(船检)等船舶和水域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格证书(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吨位证书、安全证书、防止油污证书及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旧船更新项目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九)迁建项目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地扩建项目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和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十)由县级及以上质监、消防、安监等部门出具的从事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加油(气)站(点、船)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十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条申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须提供的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申请理由、全资自营加油(气)站(点)数量及运行情况等)。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办公场所产权证明。
(四)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零售管理公司请示文件。
(五)新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权属证明,所有加油(气)站(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清单。
(六)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新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地)税部门要求新公司统一纳税的证明材料。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
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五条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与期限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需要变更或证书遗失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15),并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变更登记表》盖章确认后,附变更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与期限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需要变更或证书遗失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变更登记表》,并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变更登记表》盖章确认后,附变更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加油(气)站租赁经营应当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出租的加油(气)站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条件,符合省加油(气)站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承租经营企业应具有成品油批发或零售(加油站)经营资格,租赁经营时间须在5年以上,签有租赁经营协议或合同。同时,须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原省经贸委已核准的除外),并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标注“租赁经营”字样。租赁期满不续租的,及时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点不允许租赁经营。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及专项用户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包括企业转让、收购、改制、控股方发生变化、油库等经营设施被收购等),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经营单位应按设立条件重新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办理投资主体变化等事项的,应先取得商务部外资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
第三十条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供的材料
企业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油库或加油(气)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明(2005年以前颁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可适当放宽条件,由加油(气)站(点)和油库的原产权单位提供土地权属关系及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证明文件)。加油(气)站租赁经营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上级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及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培训证书;涉及股份制企业人员调整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附公司章程);涉及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调整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涉及家庭财产转移的还应提供相关协议及证明,必要时需提供相应的公证证明。加油(气)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新的出资协议及产权证明,必要时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油库、加油(气)站(点)经营场所土地及房产合法使用权证明;县级及以上地名办或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经营证书遗失(含正本或副本),应提供: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发、仓储企业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零售企业提交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注册所在地司法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需提供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原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文件(包括出让申请及经营资格注销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
(二)原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经营项目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保护评估批复意见;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经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证书正、副本原件。
2005年以前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其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应提供“原企业批准成立文件”、所在地土地和建设部门的说明材料及“法院强制拍卖、招拍挂取得经营权文件”、“有效的改制或产权处置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四项中的任何一种证明文件。
(四)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报告;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五)提供经过公证的无债务纠纷的企业转让协议。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新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七)新企业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八)新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九)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原企业出让和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经营资格终止、撤销程序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应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在《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成品油审核专用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商务厅盖章的《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应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歇业/注销申请表》,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三条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核准注销的,省商务厅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准注销的,将注销企业的名单上网公示,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程序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经省商务厅或商务部查证属实的,由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告知企业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省商务厅查证属实的,由省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告知企业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及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第三十六条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或成品油零售企业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二)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第六章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办理程序、时间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七条年度检查时间及办理程序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在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参加年审,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16),并按本细则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年审;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年审;省属经营企业可直接报省商务厅年审。
对于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机关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同时在《检查登记表》内签署“同意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由省商务厅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17),责令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处理。对经营企业当年无故不参加年检的、不再具备成品油经营基本条件的、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歇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报请商务部核准后,依法撤销经营资格;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报经省商务厅核准后依法撤销其经营资格,并将撤销决定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同时在《检查登记表》内签署“不同意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以备后查。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将年度检查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
第三十八条年度检查提交材料
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应向省或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七)油库或加油(气)站(点、船)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油库或加油(气)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或加油(气)站(点)的批复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文件。
(九)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十)批发企业还需提供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统监测、预测月报、周报报送合格的证明。
(十一)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章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的规划管理
(一)严格执行全省成品油仓储和加油(气)站(点、船)行业发展规划,无规划的不予建设;有规划但未遵照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的,经省商务厅查实后,按照情节轻重核减或取消规划指标;已下达规划或立项批复的,予以撤销。
(二)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按照各市分块指标执行。对要求新增加成品油仓储规划的,原则上在分块指标中调剂解决,不作规划追加。在完成本市分块指标后,如属省重点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等部门提出增加规划的意见,经当地市政府同意,报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成品油中转储运基地发展规划由宁波、温州、嘉兴、台州、舟山等沿海地区,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制定,经当地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会审后批准实施。
(四)已具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油库改扩建须按本细则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油库库容达到《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条件的,增加库容须纳入各市成品油仓储库容规划;未达到经营条件的,增容后总量未超过1万立方米部分不受成品油仓储库容规划限制,超过1万立方米以上部分,应纳入各市成品油库容规划总量。
(五)各地新增加油(气)站(点、船)规划布点,原则上在控制数中调剂解决,不作规划追加。对新建道路(航道)、扩大城区和新设各种开发区、港区需增加或调整加油(气)站(点、船)规划布点的,由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等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加强成品油经营项目的建设管理
(一)省商务厅下达同意建设成品油油库及加油(气)站(点、船)项目批复后,企业一般不得改变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与批文不相符的,应按原上报程序商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省商务厅重新核准。建设地址发生变化,与批文不相符的,应持县级及以上商务部门会相关部门调整建设地址的文件,报省商务厅重新确认规划后,才能按程序重新申报。成品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批复的投资主体申报领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验收中,要对照项目批准文件,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定的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进行设计并施工,对投资主体、建设地址与批文不符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验收,同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各级商务及相关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成品油经营建设项目。任何人不得未批先建、变相转让或异地迁建成品油经营项目。
(二)对现有加油(气)站(点)已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的路段,不再安排原地扩建。鼓励在未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路段的加油点,申报增加汽油或燃气经营项目;鼓励在已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的同一路段上,对两座及其以上加油点进行整合,以其中一个点为基础提升为加油(气)站。
(三)对不涉及增加土地、储油(气)罐、油(气)罐容量、加油(气)机和经营品种的原地改建项目,可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对仅按消防、安监等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整改的,企业应凭整改通知书报县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整改。严禁企业擅自超范围整改,以整改替代原地改(扩)建的,要依法查处。
(四)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质改变等原因需拆除的加油(气)站(点),一般由拆迁企业或部门按照政府拆迁赔偿有关规定处理。迁建加油(气)站(点),应符合省商务厅下达的加油(气)站(点)布点规划,出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拆迁文件和动迁部门的拆迁协议;迁建到规划布点外的,按照加油(气)站(点)规划调整申报程序,经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加油(气)船因船况等原因退出经营的,允许原业主“以一换一”更新船舶,凭新船舶的国籍证书,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业主不再继续经营的,由船舶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终止经营资格,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同时,按照“废一还一”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船舶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标方式确定新业主,新业主凭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按新设立加油(气)船程序重新申报。
(六)国、省道,县、乡道沿线及城区内原则上不再新设加油点(含流动车)。鼓励有条件的加油(气)站(点),按原地扩建申报程序,经县级及以上建设部门同意,申请增加液化气经营项目。
(七)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三年内、加油(气)站(点)建设项目二年内,无特殊情况且项目无实质性进展的,省商务厅批文原则上自动失效。
第四十一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经营资质管理
(一)成品油批发或仓储企业,经营资格应以成品油油库和接卸设施的产权单位作为申报主体,一般以一个油库区作为一个申报单位,不能“一库多报”或“多库多报”;对欠发达地区可采取多库一报,即几个成品油油库容量叠加达到1万立方米,但每座油库都要求该企业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
(二)军队等专项用户的内部成品油油库和加油(气)站不能申领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并严格禁止对外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
(三)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证书仅限于工商注册登记,不对外经营成品油;不得既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又保留一座或多座独立法人资格的加油(气)站(点)。对跨县界或市界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的,由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统一纳税和管理的相关证明;对已出租的所属加油(气)站(点)的,不得申领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经营证书。
(四)凡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要求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省属企业,可直接报省商务厅办理审批手续。
(五)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告知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经省商务厅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四十二条加强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管理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预警工作,上报成品油市场运行分析及周报、月报,建立健全成品油应急机制,维护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运作。对可能引起市场运行异常波动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了解经营情况时,要出示相关执法证件;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的依法管理
(一)未经商务部授权或省商务厅委托,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越权、放权处理成品油市场管理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经营企业办理临时性经营许可证或向当地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管的费用。
关键词:监理、工程建设、安全及文明管理
Abstract: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production safety of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haracteristics, was discussed from three aspects of the state and local government supervision according to the various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mulated,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ll kinds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datory standards and design documents and so on, should actively perform site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and civilization.
Keywords: supervis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afety and civilization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当监理企业根据自身的实力经国家制定的招投标程序而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即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及配备各类的专业监理人员,并对工程建设开始履行“四控制”,即工程安全及文明、质量、投资及进度控制;“两管理”,即合同管理及信息管理;“一协调”,即现场协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等参建单位的关系。其中,现场的安全及文明管理是其主要的核心环节之一。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开始执行)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本文作者根据多年的监理工作实践经验,从三个方面,即在开工前准备阶段的安全及文明监督和管理、在工程建设阶段的安全及文明监督和管理及在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应对措施与广大读者做一个讨论和交流。
一. 在开工前准备阶段的安全及文明监督和管理
现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委托监理合同、国家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定,针对工程建设的规模及特点编制包括安全及文明管理内容在内的监理实施规划,并明确现场安全及文明的监理范围、内容及工作程序和措施,以及监理人员的配备计划和监理职责等。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监理实施规划、设计文件、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及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等,编制具有针对性的现场安全及文明监理实施细则。其中,在现场安全及文明监理实施细则中应当明确现场安全及文明的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审查方案等内容。
根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有关施工合同及协议等,现场监理机构应建立起现场安全及文明管理的经济处罚及奖励制度。
对于现场参建的各个施工单位,现场监理机构的有关监理人员应严格审查其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审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1)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向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申报的《工程开工报审表》;
(2)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现场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3)严格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的资格,并核对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
(4)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特种种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是否合法有效;
(5)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施工单位的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并督促其检查各分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7)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总平面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其中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食堂、宿舍区、厕所及垃圾堆放区等)、各类建材堆场及加工区、临时道路、现场排水及防火措施、现场围挡及封闭管理、进出车辆冲洗台的设置及五牌二图(包括工程概况牌、安全纪律牌、防火须知牌、安全无重大事故计时牌、安全及文明施工牌、施工平面图及项目经理部组织架构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图)的悬挂和有关安全及文明宣传栏及标语的设置等;
(8)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冬季、夏季及雨季等季节性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9)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安全防护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工程建设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应编制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的内容必须包括工程概况、负荷统计、负荷计算、变压器容量选择(如果需要)、馈电电缆选择、配电箱选择及布置、现场配电平面布置图、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电气防火措施等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0)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现场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1)如果工程建设涉及基坑支护及降水、土方开挖及边坡防护、模板及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及爆破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专职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 在工程建设阶段的安全及文明监督和管理
目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发生在工程建设这一阶段,因此做好这一阶段的有关安全及文明监督和管理工作,应是现场监理机构的核心工作内容。
现场监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实施规划和安全及文明监理实施细则等,并结合工程建设的规模及特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和稳妥的开展日常安全及文明巡查、周度及月度安全及文明巡查,以及开工及复工的安全及文明巡查等,安全巡查的内容包括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尤其是检查“三宝(即安全帽、安全带及安全网)”的正确使用,“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及通道口)”安全防护措施的设置及“五临边(基坑及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及平台周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周边、楼层卸料平台的周边、建筑框架的周边及井架和施工电梯通道的侧边等)” 安全防护措施的设置以及现场临时用电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对塔吊的安装及拆卸、脚手架的安装及拆卸、工程设备及构件的起重吊装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关键工序等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现场监理机构应检查现场的各种安全标志、安全防护措施及临时安全通道搭设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并不定期的抽查施工单位有关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核查现场起重机械、整体式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手续情况等,其中对于现场起重机械应审核有关的内容如下: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及使用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及拆除专项施工方案;
(4)监督及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现场监理机构应重点监督各个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其中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现场监理机构应当督促有关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若实行工程建设总承包的,应由现场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现场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后的报告修改及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现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如下:
(1)深基坑工程(a)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b)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a)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b)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c)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a)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b)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4)脚手架工程(a)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b)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c)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5)拆除、爆破工程(a)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b)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c)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d)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其它(a)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b)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c)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d)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e)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对于未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有关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申报至现场监理机构,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如下:
1、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a)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b)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c)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a)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b)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c)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5)脚手架工程(a)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b)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c)悬挑式脚手架工程。(d)吊篮脚手架工程。(e)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f)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a)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b)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7)其它(a)建筑幕墙安装工程。(b)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c)人工挖扩孔桩工程。(d)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e)预应力工程。(f)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现场监理机构应监督相关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应妥善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栏防护。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实行门卫制度,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等必须佩带工作卡。施工场地应有排水设施,并设置进出车辆冲洗台,同时确保临时道路的畅通。建筑材料构件及料具应按照总平面图布局堆放,并按堆料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堆放整齐,尽量做到工完场地清。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和卫生的使用要求。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分开设置,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并保持安全距离。现场有关施工人员等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并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施工现场大门口处要悬挂“五牌二图”,标牌要规范、整齐,并有安全宣传栏及标语。施工现场应有相应的生活设施,包括食堂、厕所等,其卫生必须符合要求,并设有专人管理。现场应备保健医药箱和急救措施、急救器材。施工现场应制定不扰民措施及方案,夜间施工应要求相关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现场监理机构对于现场检查后发现的有关安全隐患,应及时口头通知及下发书面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至相关责任施工单位,要求其必须限期整改,并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现场安全及文明管理的经济处罚及奖励制度对相关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并对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对于现场安全情况严重的,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下发工程暂停令至相关责任施工单位,要求其立即停止相关部位的施工,并通报给建设单位现场项目负责人。若有关安全责任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建设安全主管部门等进行详实的汇报,同时应妥善做好有关书面等形式的记录。有关安全及文明的检查、整改、复查及报告等应详尽的记载在当日的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等文档资料中。
现场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的实时情况,努力加强有关安全及文明的监督及管理力度,并健全巡查及检验制度,在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有关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类的专题会议,针对现场存在的有关安全及文明的薄弱环节,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现场监理机构应督促现场施工单位做好有关的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应要求其申报现场值班人员名单及注意防火、防盗等)、开工及复工检查、专业性检查及工程设备设施的安全验收检查,以及开展施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级、项目级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等。同时,现场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建设安全主管部门等开展的不定期的有关工地安全及文明大检查,并对于现场检查出的有关安全及文明存在的问题,严格督促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向政府建设安全主管部门等进行书面报告。
当建设工程竣工后,现场监理机构应将有关的安全及文明生产技术文件、有关验收记录、监理实施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及归档。
三. 在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应对措施
当工程建设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监理机构应立即要求相关安全责任施工单位迅速启动事先编制,并经监理机构审核通过后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人妥善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同时,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至相关安全责任施工单位,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建设安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现场项目负责人及监理企业技术、安全负责人进行详实的汇报。有关安全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和汇报的内容,必须要做好相关的书面记录。在上级有关安全主管部门等来现场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取证期间,现场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其工作。当有关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相关安全事故责任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等受到处理后,现场监理机构应及时召开本次安全事故总结专题会议,并就本次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处理进行认真的分析及总结,并要求相关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必须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安全事故。当相关安全责任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的复工申请后,现场监理机构应进行全面的现场安全大检查,当现场所有的安全隐患已消除,现场监理机构应及时通报至上级有关安全主管部门,并就本次安全事故的整改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在经过上级有关安全主管部门复查通过或取得书面同意复工的意见后,现场监理机构应及时签署同意复工的书面意见,方能恢复正常的工程建设。
四. 结束语
本文从三个方面,即在开工前准备阶段的安全及文明监督和管理(事前控制)、在工程建设阶段的安全及文明监督和管理(事中控制)及在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应对措施(事后控制)较为全面的讨论了现场监理机构对于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有关安全及文明监督及管理的工作内容。现场监理机构有关人员应在充分熟悉国家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各类相关的合同文件及设计文件等的基础上,并结合工程建设的规模及特点,重点做好事前控制及事后控制的有关现场安全及文明监督和管理工作,以真正的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并对于现场发生的有关安全事故妥善的采取合理、合法的应对措施,从而确保工程建设能顺利地进行,以充分的满足建设单位的投资建设目标。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
2.《建筑法》-1998.3.1;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2.1;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1.28;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2009.5.13。
个人情况简介
姓名:何林川;性别:男;出生年、月、日:1971年9月6日;
毕业学校:东南大学;学历:本科;所学专业:建筑工程;
等内容、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及措施、运用动态控制原理,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理控制要点,简要深刻的阐述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工作。
〔关键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及措施、原理等。
中图分类号:TQ174.6+4 文献标识码:A
首先要找准监理工作的依据: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设计施工图纸,设计交底和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本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等资料;本工程《监理规划》;经批准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经批准的《监理实施细则》;本工程适用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相关现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图集等资料。
其次,要了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概况,比如:建筑项目类型,占地面积及其辅助构筑物的面积,结构形式,楼层高度以及本工程所处地区(比如:中国东、南方地区,属夏热冬冷等)环境影响情况;本合同内容包括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内容;地面、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饰面板(砖)、幕墙、涂饰、裱糊与软包、细部、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共计十二个子分部工程等等。
再次,根据本装饰装修专业工程,依据监理实施细则等监理依据,确定监理工作的特点、难点以及监理质量控制点: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是建筑工程的第三个分部工程。含有基层,水泥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成,水磨石面层,防油渗面底,水泥钢(铁)屑面层,不发火(防爆的)面层;砖面层(陶瓷锦砖、缸砖、陶瓷地砖和水泥花砖面层),大理石面层和花岗岩面层,预制板块面层 (预制水泥混凝土、水磨石板块面层),料石面层(条石、块石面层),塑料板面层、活动地板面层,地毯面层;木竹面层:实木地板面层(条材、块材面层)、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条材、块材面层),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条材面层),竹地板面层、一般抹灰,装饰抹灰,清水砌体勾缝、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 门窗玻璃安装、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饰面板安装,饰面砖粘贴、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水性涂料涂饰,溶剂型涂料涂饰,美术涂饰、裱糊、软包、橱柜制作与安装,窗帘盒、窗台板和暖气罩制作与安装,门窗制作与安装,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花饰制作与安装等分项工程。综合上述监理质量控制点有:保温棉的设置及热桥的处理;审核设备、仪表的有关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材料进场审核作为质量控制重点之一,尤其是复试检验报告指标是否齐全、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另外还需按照规范进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固定动火作业、易燃易爆材料存放、易燃废品集中站、临时办公区和生活区等区域。
然后,根据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监理工作流程,运用动态控制原理,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程序,施工方案审核程序,分包单位资格审核程序(若有),施工质量控制流程,工程验收流程,变更工程控制程序等等,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确保本工程监理工作目标值的实现。
下面将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作简要的阐述:
1 审查内容:审查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图审手续是否完善;如有较大变更批准手续是否齐全。
2 审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安保体系是否健全。
3 本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建筑装饰装修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4 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系统、照明设备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具体如下:质量证明资料(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质保书、说明书、形式检验报告、复验报告,如保温板等,)是否合格、齐全,是否与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相符。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无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及相应验证要求资料。
5 当承包单位采用建筑装饰装修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6 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是否会影响建筑节能;总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工程变更是否遵循原审查途径进行了工程变更的申报和审查。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加以制止。
7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审核和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8旁站:监理人员对在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重点施工单位和隐蔽工程及影响工程质量的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本项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理旁站部位主要包括:对易产生热桥的部位以及墙体、屋面保温层隐蔽前的施工;其他:在旁站过程中,如发现有不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面影响工程质量时,应及时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提出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对于无法及时整改事项,应在事后进行专项检测或经设计复核以满足要求;否则要求施工单位采取修复或返工并达到要求,将结果报告建设单位。
9 平行检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平行检验涉及到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控制和验收控制,通过对验收批和中间验收层次及最终验收单位的确定,实施对工程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终端把关,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要求的标准。
10巡视检查内容:为了加强施工过程的控制力度,现场监理人员巡视的内容主要有:检查施工人员情况;检查施工工艺、顺序、方法;检查施工质量情况,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等。巡视的重点内容有:所有保温层的基层隐蔽,所有保温层隐蔽,管线安装。
11现场协调方式:会议室建设工程监理中最常用的一种协调方法,常用的会议协调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监理会议、施工现场会议等。
12 其他监理方法:施行样板间制度,样板间验收合格后进行大面的施工;通过对平行检验、见证取样数理统计分析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的情况。
13装饰装修节能检测内容:热工性能、外墙现场装饰装修节能构造检测、外窗气密性检测、通风与采暖、配电与照明等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等。
14验收:装饰装修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装饰装修分项工程验收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装饰装修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外墙装饰装修构造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条件后方可进行。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内容方法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安全监理是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的有效方法。事实说明, 通过实施安全监理, 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期、控制投资、增进效益, 降低安全生产风险程度, 消除了事故隐患, 制止了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 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为此我们要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
一、建筑施工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安全监理包括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理两项内容,具体内容包括;
1、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审核进入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对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
4、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
5、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6、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教育,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工人对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二、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
1、加强和提高安全监理的思想认识
安全监理作为建设工程监理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第393 号令)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这就意味着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安全中必将承担越来越重的责任,并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如何真正地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法规、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确保施工现场人与物的安全,有效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全过程的安全生产,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做贡献,已成为安全监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2、加强监理人员培训教育
每个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都会遇到安全监理工作方面的细节问题,要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必须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知识、安全技能,以及各类机械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法规等等。这样才能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对施工作业危险点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进行预控。才能有效根据工程的专业特点对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其健全自身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切实搞好自控,真正达到对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安全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监理在施工现场会遇到许多安全细节问题而往往不能得心应手地处理好,甚至事故隐患存在却不能及时发现、排除,其原因就是现场监理人员缺乏相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因此,必须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这样才能很好地完成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
3、认真落实监理现场组织管理
安全监理内容包含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理两项工作,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备的工程监理组织机构,组成专业配套技术过硬的监理队伍,落实安全监理责任。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全面负责整个工程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理工作,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的安全监理,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理方法,将安全监理贯穿于整个工程监理之中,做到人的因素第一、思想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管理到位,靠制度强化管理。切实保证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工作的开展,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具体到安全工作的监理工作中,要求各有关的监理人员遵照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监控措施进行操作。
4、应把安全监理工作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去
(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
第一、在编制监理规划时把安全监理方案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纳入进去。制定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和细则时必须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要求。在中型项目以上工程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的安全监理组织机构,下属有土建工程、水电工程等安全监理人员;小型项目就是总监理负责安全监理工作。
第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查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要求施工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施工报送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要求施工方在施工作业前编制好,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对需要修改的安全措施计划,须再经监理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部分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责任人落实到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种特种工程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现场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管理措施;现场消防器材的准备及防火措施;急救器材的准备及安全事故急救预案制定的措施;各种起重设备、施工机械和用电设施是否合格;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基坑支护、脚手架、模板工程、大型机械设备的装拆、起重吊装等专项方案符合规范要求;施工现场办公及民工宿舍、食堂、厕所等的临时设施是否达到要求,施工现场、道路及照明等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现场监理人员在安全监理工作中。应以安全监理规划及细则为指导, 认真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和施工专项方案的落实情况,在施工阶段监理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已经通过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措施组织施工。
第二、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人员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定期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不定期抽查现场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四、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电梯、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等大型施工机械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等安全设施的验收备案情况。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检验、验收、备案,以及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下达暂停使用指令,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 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 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及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充分发挥监理在生产中的协调作用
监理人员应密切联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定期召开安全监理会议,不定期进行安全施工专项检查,定期抽查工程项目部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认真、及时、如实地记录监理日记和安全旁站、巡视记录,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以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明确下来,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和落实。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以履行监理职责。现场安全监理工作是一项动态管理工作,应注意长效机制管理。
参考文献:
【关键词】配网项目;安全管理
1.前言
供电企业在建设项目管理中居核心地位,能为安全生产带来效益,作为整个项目的管理者,应更积极主动全过程参与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把安全工作抓好。配网项目建设为供电企业的一个主要业务层面,对配网建设加强安全管理,将有利于减少或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从而充分体现现代企业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人的生命安全进行有利的保障,这也是企业能够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
2.配网安全管理工作思路
为了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稳定和谐的安全生产形势,按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最终实现目标电网的建设。电力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侧重于组织和协调,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提供服务平台。
在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中,主要处理好人、机、物、法、环等各因素关系,用制度来规范从业行为(如“四不干”,任务不清不干,无监护不干,无票不干,无安全措施不干),用制度严格准入建设队伍和电气设备。积极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办法的要求,做好电力信息公开管理,阳光业扩工程的信息;对入网设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三不指定”。同时为客户做好推荐电建服务工作。营造“企业关爱员工、员工忠诚企业、人企和谐共赢”的良好氛围。
实行职能部门管理设置,配网建设安全管理主要归口职能部门是计划建设部。其负责组织电力工程项目各阶段的工作。按公司制定《电力工程承包商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考核办法》等管理文件对承包商的施工行为进行督促。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在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签订安全施工协议等组织电力工程的验收和交接工作。加强安全风险管理,主动协调好有关参建单位和主管部门工作,有利于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水平。
3.配网安全管理做法
职能部门对项目的管理,可以按年度列出计划,按经济发展和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出各项目的实施情况,根据电网要求,合理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对各阶段安全工作进行如下的实践:
3.1项目工程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本质安全理论,加强勘察设计阶段的安全管理,能够有效减少施工阶段安全隐患,达到事前控制的目的。在勘察设计阶段,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3.1.1职能部门对配网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项目,严格执行网公司及业扩、基建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国家电监办的要求对相关信息给予定期。
3.1.2职能部门要求和监督勘察单位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数据,并进行分析比较,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进行方案选优。
3.1.3职能部门要求和监督设计单位按相关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立足节能、环保、安全原则,确定电网的构架和电气设备的采用,并确保二率(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率)满足实际电网的要求。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加强注明。
3.1.4职能部门委托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充分考虑项目供电走廊通道、危险点预控措施等不利因素,并督促确保建设工程作业环境安全及安全资金投入,落实好“三同时”。
3.2项目工程招标及合同签约阶段
在招标和合同签订阶段加强项目管理或施工承包单位安全准入制度,择优选用,有利于安全管理,减轻供电企业压力。具体做到如下:
3.2.1责任部门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对投标人进行资质的审查和鉴定,并提出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求,视项目工程的复杂程度,委托第三方进行对项目的评估,同时在招标文件的评标中增加安全管理水平评审的标准。
3.2.2责任部门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应注意对投标单位的安全业绩及安全管理能力进行审查,将安全管理业绩差的企业排除。对具备承包资质的单位进行摸底调查,或参考在本区域内长期从事此类项目工程的单位进行比选。确保安全管理水平较好的承包方入围。
3.2.3责任部门确定合理的工期及造价。如果工期及造价不合理,就会使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简化并减少安全方面的投入,很难保证安全措施到位,难免会出现事故。虽然合理的工期和造价需要相对较高的付出,但从风险角度考虑,是一种有效的控制措施。
3.2.4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或在合同中增加安全条款)是供电企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和经济制约的重要手段。当投标单位中标后,供电企业应与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保护费用支付计划等条款;明确发生事故后各自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对施工管理单位,实行监理合同的相关安全条款,包括监理安全责任和义务,安全监理人员的配备等事项。
3.3项目工程施工、投产试运行阶段
3.3.1工程施工阶段
工程施工阶段,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最重要的阶段,具体要求如下:
(1)各有关单位( 如监理和施工单位) 进现场前,建设单位派员现场跟踪安全管理情况。督促其不得擅自将项目工程进行分项转包,落实网公司“五个严禁”。
(2)在申请施工许可证之前,项目建设单位并向本地区建设局和安监局提交项目安全管理方案,包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各自安全责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等。
(3)供电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会议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等。待监理、施工单位进现场后组织学习,以便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应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对交叉作业或较复杂的项目工程,各单位应开展风险评估,密切分工。按各自对工程所起的作用,划分为主要责任部门,协办部门,使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既高率又相互制约,明确安全管理的框架。如建设项目应构建安全管理体系,项目建设单位对整个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协调,监理单位对所管理的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从而实现闭环管理。
(5)项目建设单位应强化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施工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和定期体检,安全工器具是否配置有效和定期检查,是否健全档案资料。
(6)采用项目经理责任制,或严格工程监理制度,认真、严格、及时组织重大施工方案、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重大机械设备进现场的审查。施工单位应针对风险较大的施工个环节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施工现场标准化作业管理实施细则》等。
(7)供电企业要针对监理、施工单位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及考核办法,严格监督,及时跟踪整改。严格落实“领导和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管理”等规定。
(8)供电企业制定《承包商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增加安全资源的投入,激励施工队伍积极参与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9)在项目工程施工中,业主还要加强对监理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促使监理单位重视安全问题,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如要求监理单位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或隐患,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10)做好年度事故预想工作,完善两措(安措和反措)的制定,并按要求制定相关事故应急预案。如遇到突发性的自然灾害或事件,如台风来袭,应启动防风防汛应急预案,供电企业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各施工单位采取防范措施,进行抢险救灾。并按照事态的发展或严重程度,分级制定相应的方案,确保预案间的衔接和公用物资的调用。
(11)供电企业应采用财务控制等方法,督促各承建单位安全资金投入,严格履行劳动保护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套,缴交员工个人工伤保险。
3.3.2投产试运行、验收阶段
配网建设工程专业面相当广泛,包括电力线路、土建、电气设备安装、消防安全设施等。职能部门根据各专业的特点,按项目管理办法,划分出对项目实施按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法律咨询、公司分管领导直至总经理,进行层层把关,把配网安全的工作做到细处实处。
3.3.3做好调度与施工单位的配合工作,特别是接火、转供电工作中,或试验过程,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特别对外来施工企业,不熟悉电力作业现场,有必要设双工作负责人制(一名工作负责人由供电企业指派,一名由施工方有资质人员担任)。
3.3.4统筹跟进项目的配套及安全措施。如开闭所的消防器材的配置、安全标志牌和安全工器具的完善。又如根据业主自行管理或代维护的管理的要求,安排人员对整体项目的交接投运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工期的关系,坚持安全第一的宗旨。
4.结束语
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及在各个阶段的措施和方法。根据某区配网电力工程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探究供电企业在电力建设中的安全管理方面所起关键作用和具体方法。作为电力建设工程的投资方,项目多、任务重,对电力建设工程掌控,加强安全风险管理,有利于促进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的发展。电力配网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配网建设安全管理,有利于杜绝或减少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人的生命,并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丁士昭.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2]董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建筑工程;档案资料;档案管理
建筑工程档案是建筑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原始的、图物相符的、有保存价值的真实记录和实际反映,它记载着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敷设等建设活动,是建设项目管理如投资计划、设计、施工、使用、维修及改建扩建等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文件。在对建设工程质量、总体造价和建设工期进行管理的同时,建筑工程档案管理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部分,其重要作用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1 建设工程项目及其基本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具有计划任务书和总体设计,经济工实行独立核算,行政工具有独立组织形式的基本建设项目。一个建设项目可以有多个单项工程,也可以只有一个单项工程。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包含以下几个基本程序:1)基本建设前期准备阶段:提出项目建议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制定总体规划、初步设计,设计施工图。2)基本建设后期建设阶段:施工组织、交工验收、组织竣工验收。所谓项目管理,就是围绕着建设项目而进行的规划、组织、控制与协调工作。科学的基本建设程序是基本建设过程及其规律的反映,如何规范化、程序化、合理化地对基本建设工作进行管理,是建筑搞好建筑工程工作的基础和命脉。同样地,规范化、程序化、合理化地对建筑工程档案进行同步管理,是做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基础工作。
2 建筑工程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2.1 综合性文件资料
上级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文件资料;征地、拆迁安置等文件资料;项目的方案及初步设计文件资料;规划、消防、环保、卫生等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资料;工程施工、监理中标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文件资料;工程竣工结算及其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工程有关的照片、录像、录音、光盘等。
2.2 土建工程及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文件资料
开/竣工报告;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技术交底记录及材料代用单等文件材料;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工程例会纪要等;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及成品的质量证明文件或试验资料;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及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沉降、位移、变形等观测记录;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文件材料;工程质量事故记录及处理的文件材料;施工技术总结等。
2.3竣工图
总平面布置竣工图;室外各种管线竣工图;建筑工程竣工图;装饰工程竣工图;结构工程竣工图;给水、排水工程竣工图;强电、弱电工程竣工图;通风、空调工程竣工图;其他特殊专业工程竣工图。
3 建筑工程档案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3.1存在的问题
(1)施工档案在工程管理中没有充分发挥有效工具、重要依据、有力武器、必要条件和生动素材的一般作用;
(2)施工档案在工程管理中没有充分发挥凭证、参考的特殊作用;
(3)施工记录不够规范、真实,以致归档后缺乏利用价值;
(4)对工程发生的会议纪要、签证资料不够重视,以致在决算审计时得不到有效利用;
(5)施工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过程不够流畅,缺乏时效性。
3.2 解决办法
如何发挥施工档案在工程管理中的应有作用,为工程管理提供有效、及时的服务,是一项严峻、紧迫的课题。要将施工档案规范化,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首先要对从事资料人员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其次是把公司贯标中的档案管理办法与施工档案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改变原来的不规范状况,对症下药,逐个予以解决。
4 建筑工程档案的科学化管理
4.1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是做好建筑工程档案管理的基础。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各阶段档案资料的有序管理,保证归档资料及图纸的准确、齐全、规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初期(从工程立项开始)就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筑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措施,同时要明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招投标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档案人员在工程档案形成过程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规范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以保证工程自立项开始与档案跟踪管理同步。完整的先期文件很重要,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方面有重要的依据、凭证作用。
4.2严格把好竣工验收档案资料质量关,使工程竣工验收档案充分发挥其凭证作用。
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档案管理人员要会同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按照建筑工程档案归档范围的要求,对工程建设中形成的全部文件进行全面的检查、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补缺补漏,务必使得竣工材料做到真实、完备、及时,归档范围符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的有关条文,把好竣工验收关,把竣工档案的验收、移交作为整个工程验收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内容,做到工程竣工验收与档案验收同步。移交合格工程档案的,由建设单位发给《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不按规定移交档案或移交的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发给《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建设单位不结清尾款,以确保工程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4.3加强档案人员知识培训是确保工程档案质量的有力措施
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包括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服务水平。档案管理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认清档案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和设备,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更好地服务于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变被动为主动,认真领会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工作中灵活运用;要有较强的责任心,严把工程档案质量关。
在工程档案收集过程中,根据建筑工程档案的内容和利用者的需要,主动收集档案信息,如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资金来源、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工程概算、立项批复时间、中标价、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工期、合同价款、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等级、工程结算价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档案移交情况等信息项目,设计科学合理的统计报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徐英浩.浅谈施工档案在工程管理中的作用[J].工海煤气,2004(5):8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