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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专业的问题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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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专业的问题

第1篇:关于法学专业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问题;对策;研究

一、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培养目标和就业需求不符。从专业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的培养目标来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设置与发展旨在培养出更多拥有专业计算机技术和基本知识,且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而只有理论联系实际才是该专业的发展方向。目前开展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高校有很多,但从这些高校专业的开展现状来看,很多都存在培养目标和就业需求不符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注重学生理论知识的学习,却没有充分的发挥学生的自主性,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技能素养,使得学生学习的很多东西都不能得到实践分析,使得教学效果低下。

(二)培养目标的制定比较宽泛。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培养目标十分宽泛,导致专业的定位十分不明确。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标应该是以提高学生掌握计算机硬件、软件理论和应用,能够在企业。单位等从事计算机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发网络技术和管理维护计算机等为培养目标的。但是,目前学校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过于广泛,学生应用计算机的能力没有受到重视。

(三)没本专业专业特色突出不明显。高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采用的教学计划基本是一样的,并没有从学校的发展出发,很多学校照搬一些名校的教学计划和大纲,使得学校自身的特色无法凸显出现来。学校培养出来的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和其他专业学生相比并没有突出的特色。无论是专业学生还是非专业的学生他们所接受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也基本一样。因而使得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没有突出的特色,严重阻碍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发展。

二、进一步提高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发展水平

(一)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了要具备较高的理论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水平以外,还应该具备必要的实践动手能力和专业技能,这也是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的,同时也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一种重要表现。具体地说,一是要完善当前的课程实验和课程设计,对于一些实践性较强的科目和课程,要设置专门的技能水平的考核标准,增加学生的实践动手机会,使学生更好的感受理论的实用价值;二是要进一步提高专业的投入,努力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实践环境和实验场所,增加学生的自主性,从而也可以很好的锻炼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研究能力;三是要注重学生的毕业设计工作,充分发挥毕业设计的真实作用。

(二)改进当前的教学方法。在当前的高校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学手段的多样化一直都是目前教学方法方式改革的重要方向,对于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课程的教学来说,改进当前课程的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手段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在实际的教育教学活动开展过程中,应该从实际出发,坚持方法联系实际,进一步提升教学课堂的效果。同时还可以开展CAI教学,以求用最合理的教学管理方式来完成教学任务,而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更好的促进学生的学习。

(三)加强课程改革,合理选择选修课程。从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基本特点和其专业特色来看,其课程的设置和其专业的发展方向有着直接的联系,而一些针对性不强,实践水平低的课程内容不仅不会对学生学习起到作用,同时也会降低学习效率,影响教学和学习的效果,不利于专业发展。因此要进一步完善课程体系,合理确定主干课程及其教材,这对于专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一个环节。与此同时,还应该根据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教学效果确定一定的选修课程,这样可以使得学生在学习相应计算机课程的同时还可以获取更多的知识源,拓展学生的知识面,通过专业课和选修课的合理设置来进一步提高专业教学的质量,更好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结束语:新时期、新形势下的计算机科学更是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这种形势下的高校更应该重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发展的相关问题,在正确认识其发展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之上,还应该进一步加强专业的实践性教学,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的形式,合理设置课程课时,进而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努力促进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高校还是社会都应该重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发展,并根据院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的对策措施,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的提高高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促进该专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第2篇:关于法学专业的问题范文

一、依托“经济法”还是脱离“经济法”

一门课程与它归属的学科具有紧密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学科的研究内容及其发展创新决定了课程的内容及其更新。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依托于经济法学科,这一点毫无疑义。问题是,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否也必须依托于经济法学科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追溯我国经济法学科发展的历史。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大幕的拉开,为了服务于当时的经济建设,大学开始在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此时,经济法学科尚未建立。同时,一些大学的经济、管理等非法学专业也开设了经济法课程。事实上,此时开设的经济法课程,是广义上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几乎涵盖了当时经济生活领域的大部分法律领域,包括公司法等商事法律制度和部分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根据法学家史际春教授的看法,中国经济法产生的背景,“是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建立并加强经济法治的客观要求,以及当时社会上民法之不彰;并在理论上受到了前苏联和日本的影响”。也就是说,这种“大经济法”的概念,是符合当时法律建设刚刚起步、法学研究也处于恢复阶段的现实的。随着法学学科的陆续恢复、重建,商法制度和一些民事法律制度从“经济法”的“领地”相继分离,“经济法”才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直到今天,经济法学科将其研究对象限缩为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的知识领域,这才有了相对清晰的“边界”。回顾历史,我们发现,在经济法学科独立之前,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按照大经济法的概念来确立其课程内容体系,是符合当时的经济建设实际的,也满足了当时的经济领域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但是,随着经济法学科的独立,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知识领域越来越狭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仍然依托于经济法学科、跟随经济法学科的发展而“迭代”,课程内容体系会受到限制,不能很好涵盖市场经济实践中的一些属于意思自治范畴的内容,显然已经脱离了在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初衷——培养懂法律的经济管理人才。换言之,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存在着与经济法学科之间严重的名实不副问题。甚至有学者提出将“经济法”这一课程名称改为“经济法律通论”。因此,应该在法学界和教育界尽早达成共识: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虽然课程名称上取法于“经济法”,但并不归属于经济法学科。笔者建议让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尽早脱离经济法学科。因为,在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其实是要向人们普及经济生活中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知识。而这些内容,大部分都是民法和商法学科的知识领域,并不是现在的经济法学科研究的内容。

二、重知识还是重能力

在传统的课程教学中,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是两个主要的课程目标。以传授知识为主和以培养能力为主:这两种不同的教学目标,对课程的内容体系是有直接的影响的。如果是以培养能力为主,则首先要科学界定出一门课程要达到的具体能力目标,然后,根据能力目标来组织课程内容。而若是以知识目标为主,则只需确定一门课程要传授的知识范围则可。同时,培养某种能力是需要通过增加实践环节来推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的,这就从一定意义上限制了知识的广度和范围。换言之,能力目标的深度与知识目标的广度是有冲突的。在今天的大学教育和专业人才培养都特别强调能力养成的背景下,经济、管理、金融、财会等非法学专业,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上,也难免会受到“能力至上”观念的影响。那么,经济法课程,到底是应该重知识还是要重能力呢?笔者认为,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应该确立以传授知识为主的教学目标。理由如下:首先,毫无疑问,经济法课程,不管它采用什么课程名称,只要它的主要知识领域是经济生活的法律规则,它就是一门法律课程。而任何一门法律课程,要想让学生获得一定的应用能力,都不能仅仅停留在让学生知道和了解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层面,而是还必须让学生深入了解法律规则和制度背后的法理和逻辑,并能够根据一整套法律分析方法来回应现实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要达到这种法律实际应用能力,绝不是一门单独的课程所能解决的,它所需要的是系统的法律方法论的训练。这种系统的法律方法论的训练,正是法科学生要完成的学习任务。其次,从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实际来说,在有限的课时限制下,在学生缺乏法律基础知识的约束下,一门单独的经济法课程,不可能达成得了养成经济领域的法律实际应用能力这样的培养目标。而从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初衷来说,原本也不是要让学生具备经济领域的法律实际应用能力,而是让这些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也就是未来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能广泛地了解和熟悉经济生活中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让他们做到在懂法的基础上依法经营管理。由此可见,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注重学生的经济法律实际应用能力。而是应当以传授经济领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则为主要的教学目标。

三、体现通用性还是强调专业适应性

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各个非法学专业,主要分布在践行市场经济的经济、管理等实际经济领域。专业领域不同,经济生活中适用的市场经济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也有所区别。比如,金融专业,强调的是各种金融业务的法律要求,也就是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则;而财会专业,强调的则是财税法律规则和各种会计准则的要求。那么,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金融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与财会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应该有所区别、体现各自的专业特点吗?从这个例子,推及到一般,问题就是,在非法学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是要体现课程的通用性,还是要强调跟各自的专业对接从而具有一定的专业适应性?虽然从现行经济法课程的普遍实践而言,将经济法课程紧密结合各自的专业特色、在内容体系上强调专业适应性的做法不在少数。但笔者并不赞同这种做法,而是持相反的观点,即: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应该体现课程的通用性。理由如下:首先,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不长,人治的历史与传统却很悠久,在这样的背景下,推进法治,除了在全社会普及法治意识、推动法治实践之外,更为必要的是,在经济生活中,在企业家和企业管理者群体中,普及法治意识和法治实践,最终做到,让每一家企业都能在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下依法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和企业管理。而在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中,能够承担这一任务的,非经济法课程莫属。如果经济法课程在内容上强调其专业适用性,仅仅传授与各自专业领域有关的法律知识,显然难以从整体和宏观的层面普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也就很难实现在经济领域普及法治意识和法治规则的目的。因此,有必要淡化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专业适应性。其次,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法律规范构成的完整体系。在经济管理领域,下一位阶的法律文件,都要对上一位阶的法律文件,进行执行和实施方面的某种细化规定,最后,形成了大量的与实际业务活动密不可分的操作性规则。这些规则,既是法律规范,也是可以直接实施的业务规程。这个法律上的特点带来的结果就是,经济、管理等非法学专业的专业课程内容,除了纯粹的技术规则之外,有很大一部分内容是根据法律、政策上的规定总结出来的业务规则,也就是说,你很难脱离法律规定去讲业务专业知识。比如,在财会专业的会计专业课中,做会计分录,涉及到税法的规定,你就很难只讲纯粹的会计技术,而不涉及税法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过于强调专业适应性,就必然会发生,同一个法律知识在专业课和经济法课程中重复出现的问题。这种教学内容的重叠,浪费了本就有限的课时资源,教学效果也未见得好。其实,只要将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与各专业的专业课内容进行错位——经济法课程侧重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和制度这一知识体系,各专业课则解决具体的业务领域的法律规则,这样就能达成课程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四、结语

以上就是本文对三个基本问题的分析和回答。虽然这一尝试可能是粗浅的,但却有助于我们正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在内容体系上存在的问题。笔者以为,如果能在教学实践中确立经济法课程的通用课性质和以知识为主的课程目标,摆脱经济法学科的影响,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有可能迎来统一课程内容体系、加强课程内容建设、共享课程资源的契机,从而推动课程的改革和发展。

作者:徐超华 单位: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李中圣.关于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研究.中国法学.1991(4).

[2]侯丽艳、许彩云.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设置的重新思考.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4(6).

[3]李毅.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之探讨.贵州师范学院学报.2015(5).

第3篇:关于法学专业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法学专业;职业规划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1-0185-03

当前社会竞争激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日益增大。在2014年破了700万大关后,2015年高校毕业生人数一跃达到749万,增长势头不减。由于高校毕业生拥有的实际技能和社会的实际需求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就业人数不断增加而社会提供的就业岗位相对有限等原因,极需开展大学生职业规划的现状与教育研究。法学专业是既是传统学科也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求及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来看,发展前景是光明的。就业前景非常广泛,可以选择做警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师等等相关职业。法学专业前景开阔不容置疑,目前学生要做的不是对毕业以后就业前景的担忧,而是不断的提升自己的能力,争取高质量就业。

一、法学专业大学生职业规划存在的问题

本文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直接访谈法,对一地方高校法学院200名法学专业大学生职业规划进行调研。具体内容包括:自我认识能力、职业规划意识、就业环境认识、就业指导获得途径、学生对学校职业规划辅导满意度等方面展开详尽的调研。通过对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发现法学专业大学生职业规划存在以下问题。

1.职业规划意识不强。①在有无明确的职业目标这一问题上,只有14.3%的学生表示“特别明确”,65.3%的学生回答“了解一些”,而20.4%的学生则选择“不知道”。②在被问及是否有自己的职业规划时,有特别明确的职业规划的学生仅占4.1%,79.1%的学生表示“有一些”,15.8%的学生没有自己的职业规划。③很多大学生不知道怎样进行职业规划,仅有7.1%的学生很清楚怎样进行职业规划,53.1%的学生了解一些,39.8%的学生不知道怎样进行职业规划。说明大学生职业规划意识欠缺,亟需接受相关职业规划教育。

2.自我认识能力较弱。①在回答“你了解自己的性格、兴趣和优势吗”这一问题时,只有15.8%的学生表示很清楚,63.7%的学生只是了解一些,20.5%的学生不知道。②对于选择法学专业的原因,50.5%的学生是基于个人兴趣,20.9%的学生听从父母亲友的建议,6.6%的学生基于职业前景的考虑,还有22%的学生志愿被调剂。③不清楚自己适合什么工作。法学专业大学生职业规划的类型主要有:律师、公务员、其他。

3.对社会环境认识有限。①大部分学生对就业形势能够有一个客观的认识。68.3%的学生认为目前就业形势严峻,就业难。27%的学生认为就业形势正常,而5.7%的学生乐观地选择就业形势较好,就业容易。②在关于就业地点的选择上,39.8%的学生选择大城市就业,选择中小城市的占42.3%,选择家乡小城镇的占18.9%。表明大学生对社会环境认识有限,应该理性选择急缺人才的中小城市,避开竞争激烈的大城市。

4.缺乏系统的深层次的职业规划指导。①关于职业规划知识从何得来。31.6%的学生表示职业规划的相关知识来自于网络,从教师课堂上获取的占31.1%,还有15.3%的学生是从学校、教学院系举办的讲座获取相关知识和指导。②在被问及对学校就业指导工作是否满意,21%学生表示对学校就业指导工作满意,63.2%的学生感觉一般,14.8%的学生表示不满意。说明高校及相关部门缺乏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深层次的职业规划指导,这方面的工作亟待加强。

二、加强和改进法学专业大学生职业规划的主要举措

在一些发达国家,大学生的职业指导起步较早。而在我国,大学生职业规划还处于起步阶段。区分专业的大学生职业规划教育,更是令人堪忧。我们认为,建立包括大学生本人、高校职能部门、教学院系和国家与社会全员参与的职业规划教育机制,整合资源,提高合力,对促进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具有积极意义。

1.从大学生自身角度出发,制定职业规划,提高就业竞争力。从一进入大学校门时起,大学生就应当及时树立职业目标,制定职业规划,在此指导下积极思考并合理安排自己的大学生活。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在校期间必须获得必要的技能:扎实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沟通能力,熟练的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法学专业大学生都面临行业资格证的考试――司法考试。需要他们在大一、大二阶段打好专业基础知识,大三复习冲刺,大四上学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为毕业时高质量就业奠定坚实基础。其次,法学专业作为实践应用型专业,大学生应当通过实习获取必要的工作技能。

2.从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角度出发,多方协调,合力促进大学生就业。①高校就业处进行就业指导,及时就业信息。高校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大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优势在于该部门对相关就业政策比较熟悉,可以及时各种就业信息,帮助大学生就业。②学校成立心理咨询室,为学生提供专业的职业咨询和辅导。③在大学生中开展职业规划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职业规划的前提基础是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按照目标合理规划大学生活,为未来职业生涯做好充分的准备。面向大学生的职业规划的教育咨询与服务就是要帮助大学生有效地提高择业能力。因此,在开展大学生职业规划的教育与咨询过程中,学校可以成立专门的心理咨询室,借助专业的心理咨询师,运用心理学手段,使大学生职业规划更加科学化、个性化,提高职业规划咨询的信度和效度。③聘请校外法官、检察官、知名律师、法学专家进校举办讲座。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就业范围主要包括企业、律师事务所、行政机关等,相关职业主要涵盖律师、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企业法务等。学校和教学院系可以积极与校外法官、检察官、知名律师、法学专家联系,经常聘请各行业精英给大学生做讲座。还可以把他们请进校园当兼职教师,通过他们把真实的案例、办案经历带到校园,使学生了解社会的实际需要,增强职业规划的针对性。④积极争取社会资源,搭建职业实践平台。学校的根本目的是为社会培养人才、输送人才。因此,高校在构建内部大学生职业规划教育和服务体系的同时,还应当积极主动走出校门与社会联手共建,主动与社会企业、事业单位等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通过建立大学生实践锻炼基地、大学生职业培训基地、大学生实习基地等形式,构建校内校外共同育人的格局,形成大学生职业规划教育的强大社会合力和长效机制。

3.从院系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其在大学生职业规划中的重要作用。①院系就专业特点、职业特点、就业范围做广泛宣传介绍。各教学院系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作用不可忽视。院系针对本专业的特点,向学生详细介绍专业特点、就业范围、职业要求和行业发展趋势。从大学生一进入学校就积极开展职业规划活动,激发学生对本专业的浓厚兴趣,激发学生的专业认同感和自豪感。②充分发挥专业课教师课堂教学引导作用。法学专业课教师大都毕业于各大高校法学院,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接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他们或者通过了司法考试,或者有实务部门工作经验,有的教师还同时兼职律师。教师通过介绍未来职业前景和需求,帮助大学生制定和完善职业规划。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应用型学科,需要的是应用型人才。教师在教学的时候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一方面使得学生获得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激发学生学习法学专业的积极性。同时,把这些知识转化为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技能与能力,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

4.从国家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支持大学生就业和创业。面对严峻的就业压力,法学专业大学生,除了传统的就业方向外,还可以选择自主创业。目前,国家对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给予多方面的优惠和支持的政策:①减免各类税费:对高校毕业生申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如资金确有困难,允许其分期到位。②享受资金扶持政策:优先贷款支持、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支持力度,对于能提供有效资产抵押或优质客户担保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可由高校毕业生为借款主体,担保方可由其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对于资信良好、还款有保障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发放信用贷款。③提供培训指导服务:(1)对高校毕业生在整个毕业学年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2)进入“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创办企业,可享受减免12个月的房租、专业技术服务与咨询、相应的公共设施以及公共信息平台服务等。(3)在办理自主创业行政审批事项时,可以通过“绿色通道”享受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

参考文献:

[1]周祥龙.大学生职业规划教育探析[J].教育与职业,2007,(5)下:112-113.

[2]田飒.职业规划的现状与教育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09,(8):51-52.

Legal Professional College Students' Career Plann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ZHANG Hui-xia

(Hubei Engineering University,Xiaogan,Hubei 432100,China)

第4篇:关于法学专业的问题范文

①培养人才,教材先行。随后相关机构又组织编写出版了一大批的商法教材,为商法学课程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依托。比如,覃有土主编的《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雷兴虎主编的《商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赵万一主编的《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王卫国主编的《商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等等。由于理论研究上的欠缺,加上我国并不像法德日等国一样有独立的商法典,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在这些教材中,关于商法学课程究竟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均呈现出“五花八门”的样态。比如上述覃有土主编的《商法学》的课程内容包括了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保险法;赵万一主编的《商法学》的课程内容还增设了信托法;有的教材还增设了企业法或合伙企业法,如雷兴虎主编的《商法学教程》和王卫国主编的《商法概论》;有的完全突破既有商法体系,将期货法、银行法、企业法、信托法、房地产法等一括在内②;还有的走得更远,将商事法、合同法、买卖法、期货法、担保法、信托法、融资租赁法、商事仲裁与诉讼等全部纳入③。

大约在同一时期,我国的商事立法也取得了巨大的进展,这主要表现为以《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等为代表的商事单行法的颁行。这些单行法的颁布不仅为商法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托,其实行也为商法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实证依托,同时也为商法学课程的顺利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随着商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商法学科的内容更加规范,体系更加完整,商法学课程的基本内容也更加科学合理。到目前为止,虽然关于商法学课程的基本内容在学界尚未完成达成共识,但商法学应当主要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破产法,则是基本上一致的认识。

2007年3月,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了调整法学学科核心课程的决定,将法学学科核心课程增至16门,在原来的14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又新增了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两门。商法学现今依然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16门法学专业核心主干课程之一。商法学成为法学本科专业核心主干课程之一的地位,是商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基本法地位的必然逻辑结果。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建设离不开商事立法和完善,而商事立法和完善除了商事实践的发展外,商法学研究所提供的理论支撑也不可小觑。商法学研究的发展离不开商法研究人才,而商法学研究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商法学课程的开展。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交易关系主要由其基本法商法进行调整,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人才,如果不掌握必要的商法知识,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作为培养法律人才重要基地的高等法学教育,其课程的设置如果不重视商法学课程,将是一重大缺陷。

2河南工业大学近年来商法学课程改革的具体实践

从2003年河南工业大学招收首批法学专业本科生开始,就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将十四门法学专业核心主干课程列为专业必修课,商法学当然位列其中。

2.1河南工业大学商法学课程开设的基本情况

自2003年至今,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早期称为“培养计划”或“教学计划”)先后实施了6个版本,适用于不同的年级。在这6版培养方案中,商法学课程的设置是不同的。笔者将商法学课程在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基本信息列表如表1,从中可以看出河南工业大学商法学课程改革的基本脉络。通过对该表格诸项信息的对比,并结合与各版本配套之教学大纲的研读,可以总结出多年来河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商法学课程开设的几点结论:

1)一直以来,河南工业大学的法学本科专业均开设商法或商法总论作为必修课程,以与教育部关于14门(后变为16门)法学核心课程的要求一致。商法学课程作为一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地位,从来没有被忽视过。

2)在开设必修课程商法或商法总论的同时,开设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限选课或选修课,只是开设的课程或多或少不一。根据表1,河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的商法学课程的开设情况,在时间上可以分为三个时期:2003—2009年为第一时期,这一时期的专业课程分为专业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商法学开设专业必修课商法,同时开设限定选修课票据法、证券法和保险法。2010—2011年为第二时期,这一时期的专业课程分为学科平台课和专业平台课。商法学开设学科平台必修课商法总论,同时开设专业平台选修课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破产法,在专业平台必修课中无商法学相关课程;2012年至今为第三时期,这一时期的专业课程仍分为学科平台课和专业平台课。商法学开设了学科平台必修课商法(内容限定为商法总论和公司法),同时开设专业平台选修课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在专业平台必修课中仍无商法学相关课程。在河南工业大学的教学实践中,限选课通常接近于必选课,学生们开课的几率是很高的,所以将商法相关课程定为限选课,学生们修这门课的几率是相当高的。定为选修课就不一样了,学生们能否修此门课程,在最终选课结果出来前是不确定的,可能修,也可能不修。

3)商法学各种性质的课程学时数相加,总学时数目与其他学科课程相比,还是相当多的,最高达216学时,最少也有144学时。但学生实际上修的学时数,则可能达不到这么多。特别是在第二时期和第三时期,因为商法相关课程的性质是选修课,根据上面的分析,有些课程学生可能是修不了的。

2.2近年来,河南工业大学商法学课程改革的基本思路

近年来,河南工业大学非常重视各专业培养方案的优化,法学专业作为法学院唯一的专业,学院对法学专业培养方案的优化也十分上心。在学校对于专业课程模块及学时、学分总体控制的要求下,法学院于2010年对之前已经适用了7年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进行了较大的修订。⑤之后,在2012年进一步对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在商法学的课程设置上也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其基本思路和改革理由是:以应用性人才培养为目标,以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为导向,尽量避免课程内容的重复,利用有限的学时,让学生学到更多实用的商法知识。2010年以前,商法学课程以必修课商法配以限选课票据法、证券法和保险法来进行开设。根据与之配套的教学大纲显示,商法这门课程的授课内容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票据法和证券法的相关内容。在有限的36学时中,教师讲授上述四个知识块的内容相当困难,学生们也学不深入。而限选课票据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的开设,其相当部分内容和商法的授课内容有所重复。这样,就出现了商法课程因学时有限而无法展开讲授商法总论、公司法、票据法和证券法的内容,同时却因部分内容与限选课内容的重复而不能实现学时的最大利用。因此,2010年修订培养方案时,将商法学课程的设置改革为学科平台必修课商法总论,外加专业平台选修课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破产法,避免了教学内容的重复,也使商法学课程的总学时达到了历史最高。

在2010年对培养方案进行修订后,在授课实践中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在商法研究中,我国关于商法总论的研究相当薄弱,研究成果较少,且在很多重大理论问题上尚未达成共识;相反,商事单行法,尤其是公司法的研究成果却是汗牛充栋。在我国制定法中,尚无“商法通则”立法,商法表现为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等单行法。在授课过程中,商法总论的讲授几乎是完全的理论讲授、各家观点的介绍,并无相应的立法与之相配,其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也有限。对于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培养应用性人才”的培养目标来讲,花36学时进行学习,客观讲有点浪费,也容易让学生产生厌烦。相反,2010版的培养方案中,商法学的其他课程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破产法开设虽然非常充足,但是其课程性质为选修课,如上所述,并非所有法学专业的学生都能修到该门课程。众所周知,公司法在整个商法当中居于核心地位,公司法的学习是学习和研究其他单行商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另外,在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商法的命题也大多出自公司法领域。而2010版的培养方案可能会造成一部分或者全部法学专业的学生修不到公司法这门课程的后果,真真是一大缺憾。因此,2012年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修订时,对于商法学的课程设置进行了再次调整,在学科平台课开设必修课商法,并将其学时调整为54学时,但对其授课内容进行限定,限于商法总论和公司法两部分,这样既解决了商法总论的“浪费”问题,又解决了公司法的缺憾问题。同时在专业平台课开设选修课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另外,2012版培养方案在商法课程设置上的另一突出特点是,选修课证券法和票据法增加了实践学时,保险法则增加了课外学时,以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

2.3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经过两次大的修订,2012版的培养方案关于商法学课程的安排已经相对比较合理,如果再次修订的话,可以考虑在以下两个方面作进一步的完善。1)开设破产法作为商法课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以上各版本的培养方案中,几乎每一版本都开设有证券法、票据法和保险法限选或选修课程,但只有2010版的培养方案在经济法方向的选修课中开设了破产法课程。这说明破产法的重要性还没有被培养方案制定者和修订者所认识。破产法被称为“转型时期的市场宪法”。

破产法的制定与实施,是一个转轨经济国家市场经济体系最终建立的法律标志。⑥市场经济是竞争的市场经济,是价值规律起优胜劣汰作用的市场经济。当公司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经营不善、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等原因而陷入困境时,如何使其有秩序地退出市场,或者如何进行企业拯救,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中一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该问题的解决,只有依赖破产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破产将会大量出现并成为经济生活中一普通现象。我国《企业破产法》是一完全市场经济化的破产法,如其得以真正、普遍实施,那么为企业破产提供法律服务,将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业务。破产法的地位如此重要,决定了破产法课程开设的必要性。因此,在2012版后的培养方案修订中,可考虑开设破产法课程。

2)应当在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和海商法五门课程中,挑选一到两门列为专业平台课程中的必修课,形成“学科平台必修课———专业平台必修课———专业平台选修课”的课程梯队。

根据2012版培养方案,从课程地位上来讲,学科平台必修课、专业平台必修课、专业平台选修课的课程地位是逐步降低的。在商法学相关课程的设置中,从学科平台课程商法(含商法总论和公司法),直接到专业平台选修课程,显然较为突兀,缺少必要的过渡。因此,从专业平台选修课中挑选一到两门加入专业平台必修课,以实现课程性质的自然过渡,较为合理。另外,前文已经提到,如果把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和海商法均列为专业平台选修课,那么该课程有可能是开不出来的,学生就修不到这门课程。虽然教师在学生选课时可以给予相应的指导,但最终哪门课程开课,仍具有较大的或然性。如果在这五门课程中,选出一到两门列入专业平台必修课,则在商法之外,学生一定会再修到一到两门商法相关课程,这对于学生的知识结构的完善是有较大益处的。

第5篇:关于法学专业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课程建设;应用型人才;改革

据报道,法学专业近几年来持续进入就业排行低的行列。在当今形势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如何迎接挑战、摆脱困境呢?反思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存在的问题,当务之急就是改革与优化课程建设,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针对当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课程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我校(即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为例,主要从课程建设的目的、课程建设的重心、课程建设的保障三个方面提出改革思路。

一、课程建设的目的:培养应用型人才

课程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需要考虑其目的,为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服务。同样,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课程建设的改革与优化考虑的首要问题是课程建设的目的,即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

由于受我国传统精英高等教育的影响,以及独立学院与母体学校的密切关系,当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课程建设目的趋同于母体学校或其他本科院校,以培养学科型人才或理论型人才为目的,而实际上培养出来的人才,既不精通法学理论,又不通法律实务操作,难以满足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要。为此,高等院校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的要求,科学定位自身的课程建设目的。独立学院大都是新建本科院校,与那些历史悠久、基础扎实、学术造诣深厚的研究型高校不同,其法学专业学科根基浅,研究能力薄弱,难以承担培养研究型人才或学科型人才的任务。又加之从法学专业的性质而言,属于应用性专业,其专业性质及自身特质决定了其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社会提供法律职业者和社会服务者。可见,“法学教育具有深刻的职业背景……在任何国家中,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并非指惟一的任务)毫不例外地都是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人才。” [1]综上所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课程建设目的应从专业特性、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自身的办学特色和办学水平出发,定位于应用型人才,不能趋同于母体学校或其他研究型本科院校。

应用型人才,从知识上而言,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还要有过硬的应用性知识;从能力上而言,强调专业职业能力、知识和技术的应用能力,以及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二次开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从素质上而言,强调专业素质与职业素质。 [2]

基于以上认识,我校明晰了法学专业的课程建设目的,具体而言,就是培养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和知识、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和处理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的能力,熟悉常用法律法规并能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毕业后能够胜任法院书记员、法官、(助理)检察员、(助理)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助理)、行政执法人员、 立法人员、 仲裁员等法律职业岗位群的法律实务工作。

二、课程建设的重心:强化应用性、实践性课程体系

基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课程建设目的,以及随着社会的发展需求和独立学院自身的发展需求,法学专业应适时调整课程体系,强化应用性、实践性。为了构建新的应用性、实践性课程体系,我校从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在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基本要求为框架,从“减”“并”“增”三方面对原来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进行改革。“减”,以“必需”和“相对完整”为准则,裁减某些基础性、学科性、理论性强的法学课程,降低其所占的学分比例,为增开的新课程做准备。“并”,就是将两或三门相关或联系紧密的法学课程按“相关”和“精干”的原则进行合并,组成一门新的复合课程。“增”,就是根据实际要求,以“应用”和“必需”为原则,增开一些与法律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新课程、国家司法考试相关的课程,同时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充实课程中去。

我校通过以上改革途径所建构的应用性、实践性课程体系,由专业基础课程体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专业技能课程体系三大子系统组成。这三个课程子系统相辅相成,共同实现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的。其一,专业基础课程系统,是培养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必须涉及的基础知识类课程,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厚基础、宽口径”,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综合素养。它包括两大模块:第一个模块是面向各专业学生的通识课程,如,大学语文、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与应用、形势与政策等;第二个模块是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课程,如政治学、 经济学、 管理学、社会学等。

其二,专业核心课程系统,是法学专业必须学习的专业课程,为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奠定较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素养,为他们搭建可持续发展的知识框架。它包括两大模块:第一个模块面上法学专业所有学生的专业课程,如法理学、中国法制史等;第二个模块属于专业方向课程模块,以适应法律职业内部分工的需要,如婚姻家庭法、 公司法等。

第三个课程子系统是专业技能课程体系,是改革的重点,由应用性课程、实践性课程两个模块组成,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使课程体系更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应用性课程,包括法律文书与司法实务基础、法律逻辑学、法医学、证据法学、刑事侦查学以及把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相关的部分内容开成综合应用性课程。实践性课程包括司法观摩、司法实习、模拟法庭、民法诊所、刑法诊所、毕业论文等。需要注意的是,要防止这些实践性课程“走过场”,才能实现这些课程的目的。

三、课程建设的保障:制定并落实科学管理、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等相关制度

为给课程改革保驾护航,我校先后出台了《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课程评估方案》《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关于人才培养方案改革的决定》《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关于教学大纲改革的决定》等一系列的文件,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和政策支持。法学专业根据学校的这些文件和政策,结合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具体的规章制度。对课程建设进行过程管理,按计划、执行、检查、总结四个环节周期性地运行,促进课程建设的质量螺旋上升。同时,利用好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立项、教材建设、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等专项经费,促使法学专业课程建设形成良性循环。

制定并落实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条例和教师管理制度,为课程建设提供师资保障。其一,重视校内法学专业教师的培养,加大给青年教师深造、学习交流的机会,逐步提高教师的专业发展水平,尤其引导部分教师考取司法资格证书,从事相关法律实务工作,往“双师型教师”发展。其二,为了解决师资数量不足、师资结构失衡等问题,充分利用独立学院用人制度灵活的优势,利用外界资源,聘请所需要的兼职教师授课。我校根据实际需要,外聘兼职教师更加务实,不再聘请那些只能“聘”而没时间“讲”,没有真正起到教学的作用的外聘兼职教授。我们根据实务工作经验、不同的学术背景和知识结构、实践课程教学、兼顾传统基础法律领域与新兴法律领域等方面,聘任司法部门来自一线的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相关政府法务人员等,担任兼职教师进行指导和教学,并定期对他们进行考核。

参考文献:

第6篇:关于法学专业的问题范文

当前,尽管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仍未达成统一,但较为一致的认识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并以自治为基本理念,但民法的自治难以解决市场的失灵、外部性及公共产品投资问题,因而需要国家权力的监管、调控以及并从新的角度来思考公共产品投资的法律规范形式。由此经济法至少应包括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环境资源法、社会保障法等内容。其所调整的不是私人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而是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与调控。基于此认识,市场主体法如公司法、市场行为法如合同法,以及物权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等均属于民法的内容,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税法、环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则常被划归于经济法的体系范畴。根据上述关于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划分,可以说,民法和经济法均调整市场行为,均与经济关系与经济活动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民法侧重于市场主体及其自主决定的经济活动,而经济法则侧重于对市场主体自主决定行为的局限进行政府干预。在很大程度上,民法构成了经济法的基础,因为不了解民法所调整的私主体行为,就不可能真正理解公权力干预的正当性。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劳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被划入经济法体系范畴的单行法,其所涉及的侵权关系、合同关系均以民法上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因此,对于经济法专业的法学本科生而言,民法是必修的基础课程。由于经济法与市场监管与调控紧密相关,常常被列为经管类专业的必修法律课程,但受专业课程计划的限制,不可能为法律课程留下充分的空间。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由于缺乏基础的法律知识背景,他们很难真正理解经济法的真正内涵。即使学到一些“法律知识”,也很难能在实践中准确地运用,实际上不能达到教学目的。因此,对非法学类专业而言,单纯一门经济法课程是远远不够的,但是开设更多的法律课程从专业课程规划的角度又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受学科意义上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限制,而应针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从“经济法律制度”的视角来进行课程设计。相对于“经济法”,“经济法律制度”不仅能够涵摄民法范畴内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内容,从而有助于解决经济法课程前提性法律基础之不足,而且也便于将相关法律制度根据具体的需要进行系统性的整合。

二、非法学专业法律教学课程设计的三个层次

即使通过经济法律制度整合民法中有关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单单这一门法律课程仍嫌不足。因为在学习经济法律制度之前,学生需要对法律的一般理论,经济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律责任所涉及的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问题均需有基础性的把握。一般而言,经管类专业的法律课程设置应当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础课程。基础课程主要介绍法的一般理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造、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及诉讼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及其基本内容。课程教学目标在于让学生对我国法律的基本体系与内容有个概括性的了解,并在此基础培养基本的法律思维与法治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为全民法治观念,要将法治教育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从中小学即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据此可以肯定的是,基础法律课程将成为高校所有专业的必修课程。目前,各高校经管类大多仅开设《经济法》一门法律课,很少未开设专门的法律基础课程。尽管思政类课程中涉及法律基础的内容,但其教学内容的侧重点并不在于基础法律知识的介绍和法律理念的培养,而是将法律作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手段来对待的,其侧重点在于尊法守法意识的树立,与作为专业类法律课程的基础以及十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相差较远。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基础类课程中的《经济法学》课程的讲授缺乏必要的基础法律知识背景,仍需先行介绍法律的基础知识,从而严重影响了《经济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第二层次即经济法律制度。该课程属于学科基础类课程,其内容主要介绍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说基础课程的教学目标主要在于认知和理解,经济法律制度的教学目标则应适当增加法律的具体应用能力。第三层次为专业类课程。这类课程是根据具体专业方向的需要而有针对性地开设的课程。经济法律制度由于涉及到的法律领域十分庞杂,只能侧重于基础,而难以具体和深入。更为深入的内容只能就不同的专业方向有针对性地另行开设。比如人力资源方向,需要专门开设劳动法,工程管理专业需要开设建筑工程法,物流专业方向需开设物流法规,而对外贸易专业方向则需要进一步了解海商法的专业法律知识。这一层次的法律课程由于是针对具体的专业方向需要而特别开设的,故在教学目标上应更加注重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上述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课程,经济法律制度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相对于法律基础课程,它已经较为偏向专业需要,是对有关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的进一步深入。但相对不同专业方向的特殊需要,它又属于经管类的基础类课程。

三、非法学专业法律课程设计与创业教育之协调

当前,已出版的各类《经济法》教材近百种,但大多数是针对法学专业学生而编写的,虽然部分教材考虑了非法学专业的需要,但并未针对特定专业的自身特点,而是力争“包罗万象”,由各专业根据不同需要自行选择需讲授的内容。由于缺乏明确的针对性,这样的编排内容全面有余,但系统性不足,几乎毫无例外地均是依照单行法律来设章分节。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这样的教学内容安排只能使他们掌握一些零散的经济法律知识,而难以形成体系化的认识,更无需谈法律的具体应用。为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教育部提出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高校专业教育和文化素质教育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并要求将创新创业类课程的设置要与专业课程体系有机融合,编写适用和有特色的高质量教材。尽管法律教育并非创新创业教育之重点,但法律课程建设无疑是创新创业——尤其是创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迄今为止,法律专业课程设计还未能充分考虑创业教育之需要。创业法律教育的关键是让学生了解创业过程中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并能将之运用到创业工作中去,而相关的法律知识——企业的设立、公司治理、投资者内部关系、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市场经营与竞争等等——几乎均与经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故此完全可以与经济法律制度的课程内容设计统一起来。在此基础上,《经济法律制度》课程的内容设计可考虑以创业过程为线索,将相关的经济法律知识贯穿起来。这样不仅可满足非法学专业尤其是经管类各专业法律课程教学要求,而且有助于法律知识的体系化理解和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四、结语

第7篇:关于法学专业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法学教育跨学科多元模式

[作者简介]包姝妹(1978-),女,内蒙古呼和浩特人,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航空法学及思想政治教育;王凤珍(1964-),女,吉林洮南人,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天津300300)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1-0088-02

一、民航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必要性

在民航领域,目前我国专门的航空类院校中只有中国民航大学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置了专门的法学院。但这几家民航类院校的法学通常没有将学校的民航专业与法学相结合,培养出来的学生不能满足民航领域中对于专业方面法律知识运用的需求,不能很好的解决民航资本运营、民航市场与调控监管等方面的各类法律问题。面对这样的困境,民航院校的法学专业更应该利用自身的行业院校优势和特色,进行跨学科多元化的法学教学改革,以培养适应民航实务的多元化复合型法律人才。

二、民航特色与法学结合的跨学科多元化教育改革

民航类院校法学教育的跨学科多元化模式改革就是将法学与其他学科,如航空运输经济与管理、航空工程学、航空自动化等学科专业进行交叉融合,实现跨学科的联合授课。通过多个学科专业之间的沟通联系,借助院际之间的交流合作平台和合作培养体系,民航类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科领域的基本理论,初步掌握具有民航系统性知识以及法学专业知识,具备宽广的知识视野和扎实的法学基本功,实现民航领域中的法律功效。

(一)跨学科多元化教学模式

目前各国在进行跨学科多元化教育改革上经常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主辅修复合型模式”,简称主辅修模式。即学生以一个学科专业为主修学科,以另一个学科专业作为辅修学科。主修和辅修的专业课程经考核合格,达到国家、学校有关规定要求即可在毕业时获主修学科专业的毕业证、学位证与辅修学科专业证书,或者获主辅修毕业文凭与主修学科专业的学位证。学生成为掌握两个学科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的主辅修复合型跨学科人才。

2.学际型模式。“学际”就是学科之间相互渗透、融合、联系的边际,主要通过学校的选课制度进行。学院之间设置合理的课程选项,允许不同学院的学生进行跨学科之间的学习。除此之外还有双主修制模式和第二学士学位制度模式。基于民航类院校的现实情况,可采纳主辅修模式或学际型模式。如中国民航大学空中交通管理学院推行的学际型“四加一”课程,允许法学院的学生通过选拔考试进入空中交通管理学院学习相关民航交通运输课程,将空中交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问题与法学理论知识融合。

(二)制定符合多元化教学改革要求的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

为了配合民航类院校法学教育跨学科多元化教学需求,各院校还应当立足自身特点,制定具有民航特色的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

1.培养目标。立足民航服务界,结合民航院校特色和优势,注重强化航空法和民航法律实务基本技能训练的学习,培养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熟知民航运输业务知识的复合型学生。

2.教学理念。民航类院校以工程专业为主,以中国民航大学为例,设有航空工程学院、工程训练中心、航空自动化学院等。在这样的学校开设法学院,要发挥资源优势,把握特色发展法学教育就应开展CDIO理念下的法学教育。CDIO代表构思(Conceive)、设计(Design)、实现(Implement)和运作(Operate),是以产品研发到产品运行的生命周期为载体,让学生以主动的、实践的、课程之间有机联系的方式学习工程。

CDIO理念下民航类院校法学专业的跨学科多元化改革主要包含下列四个方面:(1)C——构思。即将工程理念下的民航院校法学教学进行全盘构思,搭建内容结构。(2)D——设计。即根据各民航院校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学生,精心设计法学教学改革,实行项目化实践教学。(3)I——实现。即将法学专业教育与民航特色教育涉及的知识结构和能力要求融为一体,按照多元化跨学科教学理论实践一体化要求贯穿在教学行为中。(4)O——运作。即通过具体实践操作将上述构思和设计转变为学生个人自己的动手实践能力,使项目化教学的效果变成学生以后工作就业中受益的知识或能力。

具体而言:(1)从学校角度,就是将学生的学习、就业,教师的培训以及学校的发展整合起来。(2)从管理者的角度,要为学生提供学习和实习场所、为教师提供适合的教学大纲和培养方案并为教师提供适当的民航行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部门挂职锻炼的机会,从而寻求符合学校发展的特色法学教育。(3)从教师角度而言,就是在教学和科研方面体现工程教育的方式方法,与民航业界的专家人员进行法律科研和教学项目的合作,并将其运用到教学中进行研究开发。(4)从学生角度而言,CDIO法学教育理念下的学生必须具备民航与法律的基础知识、个人分析解决案例的专业知识与推理能力、团队合作与人际沟通表达能力以及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四个层面。

3.课程设置。依据民航院校的不同特色和优势开设不同方向的课程。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优势不同,发展方向各异,因此课程应依据各校的特色和发展目标来设置。具体课程设置如下:

第一,基础理论课程。16门法学基础课: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商法概论、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法、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二,专业特色课程。各院校应根据本校特色培养适合市场需要的法学人才。如中国民航大学民航学科齐全,包括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安全航空电子等,所以法学专业可以重点将涉及航空公司法、航空运输法、航空保安法航空电子服务平台的法律以及民航行政课程作为其重点内容;而北航和南航是以我国航空航天、宇航、信息化等高端科技专业为其主要特色,故在法学教学方面可结合相关的国际法、知识产权法,以外层空间法、国际航空法、航空航天知识产权法为特色课程。

第三,实践技能课程。主要包括民航案例演析和民航法律实务两大类。民航法律实务主要包括模拟法庭、法院实习及选派学生到民航实务部门实习,其主要目的是为学生提供实训平台,帮助将学生所学知识运用到今后的工作实践。

4.教学方式。改变传统的单一法律理论课堂教学方法,实施以理论教学为基础,辅以案例教学、实地教学、课堂讨论等多元教学方法。在现代化多功能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仿真模拟实验室进行授课,穿插案例,由学生扮演不同角色,设计制造、仿真、模拟案例研究。学生通过分组讨论、辩论、演示、提问、学习后反馈能够在现场充分领会航空法的内容。除此之外,考虑到民航特色,需要聘请民航业界的专业人士,如民航法律师、民航法务部门和各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兼职授课、举办讲座,结合各自的实践经验和研究优势选择自己熟悉的部分与学生进行讨论。

5.构建法学跨学科多元化教育模式的考核与绩效评价机制。教学考核改革传统的闭卷考试方法,对于实行跨学科法学教育的学生,应结合所跨学科专业的特点、难易程度等方面灵活处理。因为不同专业学生,理解法学知识内容的能力和角度不同,一律采取统一的方式考核太过单一,应采用不同的方法衡量学生的专业知识。具体考核标准如表所示。

法学跨学科多元化改革是将管理学、经济学、民航工程、计算机科学、电子信息等学科知识引入商法学、经济法学、工程法学、刑法学以及其他部门法学的教学当中,从整体上构建法学教育的立体多元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相对比较复杂,需要教师、学生和院校的整体配合,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因此它的实施需要建立一个相对完整的制度以及对应的绩效考核方法,既便于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价,也便于对教师的资格能力进行考核,同时也是对学校改革措施的一个评价。

三、总结

通过上述改革措施,将空管、航空工程、航空自动化等多个航空专业学科与法学融会贯通,形成以航空法为中心,涵盖民航安全法律、民航电子服务法律等鲜明民航特色的法律学科。这样民航类院校不仅可以培养兼具法律与民航专业领域知识的复合型法学学生,提高其在社会中的创造性、适应性以及自身的就业能力与竞争能力,同时也可以构建行业院校独具特色的办学方针,落实“文理交叉、学科融合”的人才培养目标,提高民航系统从业人员的综合法律素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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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世保.工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定位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3]王永全,金惠芳,刘琴.关于“计算机”与“法律”复合应用型人才知识结构和培养途径的探讨[J].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报,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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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陈文琼.论高校法学教育的跨学科多元模式[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9(4).

[10]李善寿.CDIO工程教学模式在实践教学中的实施方法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0).

第8篇:关于法学专业的问题范文

一、引言

经济法课程是会计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其开设的目的就是要使会计专业学生毕业后在工作、生活中养成良好的法律应用能力,为国家培养懂法律、知经济的复合型会计人才。同时,在会计专业的后续教育中,学生所参加的各类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中几乎都涵盖了经济法课程的全部教学内容。因此,会计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可以使自己顺利通过资格考试。在目前会计专业的课程体系中,经济法课程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与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之差异

如前所述,产生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诸多问题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人们对于法学专业经济法与会计专业经济法在认知上的差异。

(一)教学目标的差异

在法学体系中,经济法是一门重要而独立的学科,其开设的目的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为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因此,在教学目标上,法学专业经济法是培养学生能够正确的认识经济法内涵,并具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研究方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在会计专业体系中,经济法是基础核心课程,其开设目的是针对会计专业职业岗位的需求,着重要求学生以岗位需求为导向,最终以培养高素质的经济型会计人才为目标。可以看出,法学专业经济法的教学目标是以国家为导向培养高素质法学专门型人才,而会计专业经济法的教学目标是以经济为导向培养高素质经济型会计人才,二者在本质上截然不同。因此,我们需要在教学目标上予以区别,明确各自的教学目标,更好的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

(二)学科设置的差异

法学专业经济法学科设置与会计专业经济法学科设置上存在差异。法学专业学科设置一般在高年级才安排开设经济法课程,以一些法学基础课程学习为前提,如法理学、法制史、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诉讼法等。也就是说,经济法在法学课程体系中属于基础性要求较高的法学学科。这与会计专业经济法学科设置截然不同,会计专业经济法学科的设置一般在大学低年级开设,而此时并没有开设所谓的专业课程,如会计学基础、成本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税法等。也就是说,其开设的目的是为会计专业学生学习专业课程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法学专业经济法学科的设置是以其他基础课程为前提的,而会计专业经济法学科的设置则是为其他课程打好基础,这就需要我们一定要在认知上对二者加以区分,明确二者的差异。

(三)课程体系的差异

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与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的设置截然不同(见表1)。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的设置主要涵盖了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银行监管法、证券监管法等)以及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如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等)。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的设置既包括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还包括民法法律体系中的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商法法律体系中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同时还包括诉讼法律体系中的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税收征管法、价格法、银行法属于国家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其强调的是以国家为调整主体的法律规范,具有典型的公法性质,而民商法法律体系具有典型的私法性质,因此,法学专业经济法与会计专业经济法在课程体系的设置方面是截然不同。正是由于二者的差异,容易导致人们在学科认识上的混淆,进而在教学中出现偏差。

(四)教材设计的差异

首先,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在教学中所使用的教材,从编排体系以及结构内容上都与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不一致。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所使用的教材从理论上侧重于法学理论的宏观把握,缺乏实务操作能力训练,在内容上侧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因此,在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并不能使用这些教材。笔者对山西的三所本科院校、两所高职高专院校经济法课程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了统计,发现目前这些院校所使用的教材并没有一本是完全适合的。这些教材的内容涵盖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会计、国际贸易、经济管理、工商管理、物流管理以及市场营销等专业所需要的各种法学知识,在内容的编排上较为杂乱,也存在所有与经济有关的专业使用同一本教材的现象。例如,国际贸易专业在课程设置中所必须包括的国际私法、涉外法律在会计专业课程设置中并不适用,同时会计专业所必须的票据法以及会计法则在其他专业中也不适用。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加以认真研究。

(五)教育对象的差异

教育主体中作为倾听者的学生在教学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关系到整个教学过程的成败,不同的学生所适用的教学方法并不相同。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学生主修的专业是法学,一般情况下其学习经济法课程的时间会在大学的高年级阶段,由于其已经学习了法学专业的大部分基础课程,此时经济法开设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学习者主修的专业是会计学,其学习经济法的目的是为了让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掌握并运用法律知识。由于会计专业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没有法律的基础知识,因此在理解上可能会出现一些偏差。同时,在教育主体中作为授业者的教师一般情况下都是法学院的毕业生,一般都受过专业的法学训练,法律思维根深蒂固,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容易忽略法学专业学生与会计专业学生之间的差异,使自己在主观认识上产生错乱的现象,感到自己既有的专业知识结构与教学内容不符合,从而导致教学效果不理想。

(六)教学方法的差异

在教学过程中,教学方法是教师与学生共同完成教学任务时所采用的方式方法,是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基本条件,也是促使学生综合发展、实现培养目标的基本条件。因此,好的教学方法不仅关系到整个教学过程的完整,还关系到教学效果的好坏。目前,在我国法学专业与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方法的应用上,普遍存在形式单一以及与培养目标相背离的现象。具有表现为,在授课形式上基本采用的还是传统的模式,即以教师的讲授为主;在授课内容上还是按照课本的章节进行授课,即授课章节时间模式化。同时,由于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与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在教学目标上存在差异,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加以区别对待,从而更好的提高教学效果。#p#分页标题#e#

(七)素质拓展的差异

学生综合素质的拓展是检验教师教学成败的关键,其中包括学生的法律知识综合应用能力以及参加各类资格考试的应试能力。法学专业与会计专业的学生在素质拓展方面也存在着诸多差异。首先,法学专业学生所学习的经济法课程只是其所学法学专业课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使不开设这门课程也不会对学生法学素质的提高造成多大的影响,而会计专业学生所学的经济法课程则是其在专业课程学习中唯一的一门关于法学的专业课程,因此,二者在素质拓展中所承担的作用截然不同。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侧重于学生法学知识的全面应用,具有拔高作用,而会计专业学生所学的经济法课程侧重于学生基本知识的应用,具有普及作用。其次,由于法学专业与会计专业学生所参加资格考试的科目不同,导致针对学生应试能力的训练上存在差异。法学专业学生所学习的经济法课程,涉及到的资格考试主要包括司法部组织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及国家人社部组织的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会计专业学生所学习的经济法课程主要涉及到的考试包括:各省市财政厅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助理会计师考试、中级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人社部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因此,我们应该对这一差异加以区别对待,从而真正能使学生的各项素质得以提高。

三、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模式的构建

(一)明晰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与专业培养方案密切相连。因此,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在制定时应当与会计专业培养方案紧密结合,即在教学目标设置时一定要体现出会计专业的专业性。笔者认为,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应当确定为:要求学生在较好掌握与经济有关的法律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会计专业培养目标对本课程的要求,促使学生掌握会计专业相关经济法律知识以及处理相关问题的技能,能够在今后的职业发展中应用所学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目标与利益最大化。

(二)规范学科设置

首先,应当确定经济法课程在会计专业学科设置中的地位。在会计专业的学科设置上,应当将经济法课程设置为基础核心课程,一方面可以促使学生对于该课程的了解,另一方面能够提高教师对于该课程的重视。其次,应当保证经济法课程的授课时间。目前,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课时数一般在48个左右,并且有逐年下降的趋势。在这种情形下,只有加大经济法课程的课时数,才能更好的促使教师合理安排课程,使课程与实务相结合,同时与资格考试相统一。因此,笔者认为该课程的开设时间应当至少保证64个课时。最后,应当合理安排经济法课程的授课时间。一般情况下,会计专业学生在大学一年级就会参加全国统一大纲各省市出题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该考试是会计专业学生进入会计行业的唯一门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需要通过的科目中就包括《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这门课程涉及到了经济法课程中的会计法、票据法以及税收征管法等内容。同时,在大学二年级时参加的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助理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涉及到了经济法课程中的部分课程。因此,为了能使学生顺利通过考试,应该将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授课时间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

(三)完善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的完善关系到整个教学过程结构是否合理。目前,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的建构并不完善,似乎只是很多法律知识的汇编,并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同时,现有体系基本上与经济类、管理类学科的诸多专业,例如人力资源管理、国际贸易、金融学等专业大同小异,并没有自己特色,重点也不突出。因此,应该完善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使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教授的内容结构合理,从而使学生能够从中获利。笔者认为,会计专业学生应该掌握的经济法律知识内容包括:(1)法学基本理论,主要涉及民法、商法、经济法等基础性知识;(2)民法理论,主要涉及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内容;(3)商法理论,主要涉及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内容;(4)社会法理论,主要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内容;(5)经济法理论,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内容;(6)会计法理论,主要涉及会计法、票据法、税法、国家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内容;(7)诉讼法理论,主要涉及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等内容。

(四)合理编排教材

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材,在编排和结构上与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完全不同。笔者认为,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材在编排上应当结合自身的专业特点,与学生需要参加的社会资格考试中涉及的经济法内容(图1)相统一,同时加大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的训练(表2)。根据图1以及表2的内容,笔者按照学生毕业后所需要的职业能力,将教材的结构给予合理的编排,详见表3。

(五)明确教育对象

在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育对象中,大部分学生的法学基本知识相当薄弱,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不能以讲述法律术语为核心,而应当以学生必须掌握的各项能力为前提,因材施教。同时,教师应当在授课前系统分析所教授班级学生的具体情况,在教学过程中促使学生产生最大化的收益。由于会计专业的特殊性,我们应当明确教育对象的需求,以教育对象的专业性质为导向,结合所学专业的学习目标、教学计划,制定出适合会计专业学生学习的经济法课程。因此,我们应当将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育对象定位为:需要熟悉法学基础理论,掌握法学应用能力,并在今后将所学知识应用于从事的职业以及各种资格考试的学生。

(六)改进教学方法

由于会计专业的特殊性,在教学过程中不能仅仅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而应该结合会计专业的特征,采用案例教学法、任务驱动式教学法以及多媒体教学法等新的教学方法。

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讲授某一法学基本理论时采取将司法案例进行解析,从而使学生更容易掌握较为复杂理论的方法。因此,在课堂中我们应该结合所讲授的课程选取合适的案例。这些案例应该来源于实际生活,具有一定的时效性、针对性,最好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例,这样会激发学生讨论案例的兴趣。此时,教师可以将学生分为若干小组,促使学生通过小组讨论,互相启发,互相影响。这样,既可以加深学生对于所学知识的理解,也能够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p#分页标题#e#

第9篇:关于法学专业的问题范文

一、非法学专业法律教学课程设计的三个层次

即使通过经济法律制度整合民法中有关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单单这一门法律课程仍嫌不足。因为在学习经济法律制度之前,学生需要对法律的一般理论,经济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律责任所涉及的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问题均需有基础性的把握。一般而言,经管类专业的法律课程设置应当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础课程。基础课程主要介绍法的一般理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造、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及诉讼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及其基本内容。课程教学目标在于让学生对我国法律的基本体系与内容有个概括性的了解,并在此基础培养基本的法律思维与法治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为全民法治观念,要将法治教育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从中小学即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据此可以肯定的是,基础法律课程将成为高校所有专业的必修课程。目前,各高校经管类大多仅开设《经济法》一门法律课,很少未开设专门的法律基础课程。尽管思政类课程中涉及法律基础的内容,但其教学内容的侧重点并不在于基础法律知识的介绍和法律理念的培养,而是将法律作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手段来对待的,其侧重点在于尊法守法意识的树立,与作为专业类法律课程的基础以及十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相差较远。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基础类课程中的《经济法学》课程的讲授缺乏必要的基础法律知识背景,仍需先行介绍法律的基础知识,从而严重影响了《经济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第二层次即经济法律制度。该课程属于学科基础类课程,其内容主要介绍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说基础课程的教学目标主要在于认知和理解,经济法律制度的教学目标则应适当增加法律的具体应用能力。第三层次为专业类课程。这类课程是根据具体专业方向的需要而有针对性地开设的课程。经济法律制度由于涉及到的法律领域十分庞杂,只能侧重于基础,而难以具体和深入。更为深入的内容只能就不同的专业方向有针对性地另行开设。比如人力资源方向,需要专门开设劳动法,工程管理专业需要开设建筑工程法,物流专业方向需开设物流法规,而对外贸易专业方向则需要进一步了解海商法的专业法律知识。这一层次的法律课程由于是针对具体的专业方向需要而特别开设的,故在教学目标上应更加注重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上述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课程,经济法律制度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相对于法律基础课程,它已经较为偏向专业需要,是对有关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的进一步深入。但相对不同专业方向的特殊需要,它又属于经管类的基础类课程。

二、非法学专业法律课程设计与创业教育之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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