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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众筹模式及其传统定位
按照投资人可以从融资方取得的回报类型划分,众筹可以分为四种:即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捐赠众筹。訛譹其中,债权众筹是国内最常见和最经常研究讨论的类型,除了债权众筹,其他三种众筹可以称为狭义的众筹。回报众筹是四种模式中国内最常见的模式,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的法律问题较为简单,其定位争议较小;债权众筹和股权众筹的问题则比较尖锐和复杂,争议颇多,学界的多数观点是将它们分别归于借贷和证券的范畴。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现有的国内研究和对众筹四种模式的定位已然不能满足众筹迅速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将这四种众筹模式与我们常见的几种金融模式进行比较,来深入分析这一新兴的众筹融资模式。
二、股权式众筹与证劵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根据其募集的方式不同,又分为公募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已对公募股权众筹作出限制,以下我们只讨论私募股权众筹与证券的区别。
(一)众筹融资与传统证券交易的区别
众筹模式有几项独特要素:一是受众范围广;二是相对较低的融资额;三是公开特征明显。
1.受众范围广
传统证券交易依据投资者的净资产、投资知识和经验对投资者的资格、投资额等做出限制,通常称为“合格投资者”制度。该制度虽然对投资者具有保护功能,但也阻断了一些人的投资愿望。2012年的“JOBS法案”放宽了对非合格投资者的限制,但并未对非合格投资予以彻底的豁免。
2.融资额度低
传统证券交易中包括了小散户和机构投资者,其投资额从几百元到上亿元不等。就我国目前最新的情况来看,为了让更多人参与到项目中去,可能会对众筹融资的上限进行限制,吸引大众进行投资。
3.公开特征愈发明显
有信息表明,中国证监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监管规则,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实行众筹牌照制度,对整个众筹行业进行重建。公开、小额融资也是万众期冀,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潮流下,“公开”———才是众望所归。
(二)众筹是证劵吗
我国《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这里用列举的方法,明文列举了五种证券: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衍生品种。至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证券”,那是一个兜底条款,目前并无特定指向。
(三)股权众筹的普惠性特征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对普惠金融的发展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普惠金融借助互联网发展的东风也会随之进步发展。首先,股权众筹可以吸收农村人口进行金融参与,随着网络技术和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城乡差距日益缩小,使得农村人口同样能够运用互联网进行微型的金融活动;其次,更多社会大众可以进行理财活动,随着余额宝和其他宝类产品的问世,使得理财不再是富人的专利;最后,助力小微企业融资,小微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小微企业发展的桎梏,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电商平台成功让小企业也可以享有融资的权利。訛譺
(四)股权众筹的受益方式
在传统的证券行业中,进行融资的融资者一旦注入资金就取得了股东的身份,并且能够行使股东的权利承担应有的义务,而公司也相应地给予回报,但回报多是金钱上的。然而股权式众筹是因为参与者欣赏众筹项目而进行的融资,他们注入资金后不会成为该项目的股东,也不会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他们取得的回报多是实物回报,诸如,项目的小产品、纪念T恤、纪念相册等等。
三、债权式众筹与借贷
借贷,在传统意义上是指向他人借用钱物或者将钱物借给他人。在法律意义上,是指由贷方与借方成立一项“借贷契约”,贷方将金钱所有权移转给借方,到期时由借方返还同额的钱并依据契约缴纳一定的利息。当前在我国最出名的网络借贷是“P2P”模式,P2P的产生给需要融资的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其能够综合银行借贷和民间借贷的优点,促进资金的合理流动,通过这种借贷方式可以缓解人们因为收入不均匀而导致的消费力不平衡问题,同时促进社会消费能力的提高。然而,其弊端也很明显,譬如:经营不善、交易失误、欺诈行为、黑客攻击,都可能让平台垮掉。2011年银监会对人人贷“风险提示通知”,訛譻将相关风险界定为:法律风险、业务风险和信用风险。由此看来将债权式众筹归于借贷也不是十分恰当的。借贷风险大、网络平台不完善、容易发生携款逃跑等问题,并且不能概括众筹特别是债权式众筹普惠性的特征。在纠纷发生后,借贷和债权式众筹的纠纷解决方式也不同。在传统的借贷方式当中,在债务纠纷发生后,可以采用诉讼、仲裁、私立救济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债权式众筹就不同了,由于其操作是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进行,所以参与到项目双方的当事人在线下是互不相识的,所以私立救济这个途径是行不通的。所以就要求众筹平台参与到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并帮助双方纠纷的解决。
四、回报式众筹与买卖
依据社会通俗观点,众筹与买卖是相通的。众筹发起人在众筹网站上面所的项目是欲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众筹项目中欲制作的产品或者即将创作的出版物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众筹支持者所支付的支持款为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对价,支持者愿意出资并支付价款为买卖合同的承诺,二者的关系与通常的买卖合同无异。进一步说,双方是预售买卖合同关系。然而这样的分析是有失偏颇的,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对标的达成的价格是与其价值相适应的,交易对象是标的本身,并且是物物交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一传统交易模式。而众筹的交易对象则不一定是标的本身,而可能是与之有关的项目,众筹发起者提供给参与人的则是与标的有关的物品。项目发起人不向投资者提供增值产品或服务,通常是以象征性奖励作为回报。所以当前的一些说法是不恰当的,因为没有具体分析参与双方交易的主观目的。从二者的纠纷解决方法来说,回报式众筹和买卖合同也有着巨大的差别。买卖属于传统民法的调节范围,其适用的法律关系也多是由《民法》《合同法》等来进行调整,其方式也是由传统的诉讼或者是仲裁来进行定份止争,方式单一。然而对于众筹这一新型模式来讲,可以由传统的民法,甚至是商法来解决。其方式也有很多,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行业自律、主管业务部门进行指导、调解,最后的办法才是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来解决。扩大纠纷解决的途径和方式,对于经济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的当今社会来说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五、捐赠式众筹与传统捐赠方式
传统意义上的捐赠是捐赠人将自己的财物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其财物转让。主要是相熟识的人与人之间的财物转让,还可能附带一定的条件。但是捐赠式众筹借助物联网这个平台,将捐赠的对象改变为一个或多个项目,其门槛也大大地降低。项目的支持者就是项目的推动者,这样做可以使得他们有着很强的参与感。当前互联网特别是手机网络的迅猛发展,使得作为占据手机网络用户的青年人有了更多参与众筹的机会。以移动通讯技术为依托的移动互联网发展日趋成熟,这一机遇使得大学生这一群体有了更多参与到众筹模式的机会。訛譽这一新媒体技术为大学生公益众筹的开展既带来了挑战,也提供了宝贵的发展机会。另外,在网络中每一个个体不仅可以作为旁观者更可以以一种参与者的身份加入到众筹之中,实现“人人公益,人人参与”的目标。最后,利用互联网这个平台,可以提高透明度,让人人监督,提高参与的积极性和兴趣。因此,依靠移动互联网开展社会化、众筹化公益行动是对传统公益模式的巨大变革,促进了公益事业的新发展。从适用范围来讲,捐赠式众筹的适用范围也远远大于传统的捐赠。相比较传统的捐赠来说,新出的《慈善法草案》对慈善组织的资质和其募捐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慈善法草案》第二十六、二十七訛譾条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起可以对特定的对象进行非公开的募捐,如果要进行公开的募捐则是要等其登记满两年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审查后才能进行;而且进行公开募捐的地域范围也有限制。然而对于捐赠式众筹来说就没有这样的限制,由于一切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操作,众筹平台的资质也一定是符合标准的。
六、关于众筹的定位
经过以上的探究分析,我们认为可以将众筹这一金融融资模式定义为一项具有普惠性的新型融资方式。普惠性是指每个人都拥有金融服务的机会,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经济的发展,人人有机会享有财务自由和精神自由。普惠性最大的特征是客户覆盖面广,能够真正实现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金融服务。这种包容性的金融体系能够覆盖绝大多数人,包括对过去难以达到的更贫困和更偏远地区的客户开放金融市场。在金融体制较为完善的国家,众筹平台开始允许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寻常的普通公民完全可以借此而成为项目股东;虽然国内法律不支持众筹回报股权、债券及分红(有非法集资之嫌),但是众筹平台也建构起了更为丰厚的实物或服务回报体系。从关注到参与,从捐款到收获回报,众筹让广大普通公民变身为广义上的“投资者”,互联网经济所带来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其所覆盖的面积也达到最广。訛讀众筹模式既惠及了有创意、有梦想的发起人群体,也为广大投资人群带来了兴趣和回报,从开始阶段众筹模式就是普遍惠及各方群体的一种模式。加之众筹的适用范围、纠纷解决机制、监管机制与传统金融融资模式相比是一种全新的方式,由此我们认为这种全新的金融模式会对当前的金融世界带来一种全新的体验。
七、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