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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先生买了一种分红型保险,每年缴纳5000元保费,去年分红500多元,今年只分到了150元,对此他颇感失望。分红的减少足以泼灭保户的热情,这不能不说是分红保险的尴尬。可他哪里知道,即便是这150元的分红也是勉为其难。因为保险公司也有其不得已的苦衷。
增值压力
统计显示,从1999年到2002年,保险公司总资产的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2%,资金运用余额的年均增长率超过40%,大大高于GDP8%左右的增长速度。
保险资金快速增长的同时,也给保险业带来通过投资实现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巨大压力。国际上,保险资金运用和保险业务是齐头并进的。保险投资之所以举足轻重,是因为在当代各国的保险市场上,保险资金运用是资本市场的重要构成部分,保险投资可以开辟保险公司创造收益的第二条途径,不仅有利于加快保险资金的积累,而且有可能降低保险费率,为保险公司开发诸如分红保单等业务创造条件,从而直接推动保险业务的发展。另外,保险资金大规模运用,意味着保险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向国民经济其它行业渗透,它既使保险公司分享着其它行业的利润,又使整个保险业务,尤其是一些大保险公司的地位得到空前的提高。
我国2003年新《保险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资金运用方式。而股票、级别不高的企业债券、贷款、不动产投资等多种投资方式基本是被禁止的。根据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在“2003年保险论坛”上提供的数据,银行存款和政府债券两项合计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70.6%,银行存款中人民币大额协议存款占72.1%。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投资中问题之所在:
第一,保险投资渠道过于狭窄,主要投资领域仍然局限在低收益的利率产品上。随着国家8次降低银行存贷款利率,国债收益率已降至历史低位,投资国债潜在的风险越来越大。尽管允许保险公司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但比例较小;
第二,保险资金投资结构与负债结构不相匹配。2002年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3054亿元,其中人身险保费收入2274亿元,已占总保费的74.5%。而人身保险中投资型寿险产品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总保费收入的54%。近几年,我国寿险业务的高速增长主要是各寿险公司开发了投资连结保险、万能险、分红险等新型产品,这些产品受到客户的广泛欢迎。我国保险业长期以来靠保险业务获取利润,随着财产保险业务的条款费率市场化和竞争的加剧以及寿险新型产品成为主导险种,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率将越来越低,对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因此,较低的资金运用收益率与保险业务的较高投资回报要求,必然形成越来越尖锐的矛盾。
第三,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保险业不但需要化解过去积累的利差损、不良资产等潜在风险,还将直接面对资金雄厚、管理先进、投资渠道多元化的国际同业的强大竞争。巨额保险资金面临升值的巨大压力。保险资金放在有限的几个“篮子”里求安全,没有大显身手闯世界的机会,保险公司自己难以获利,分红型保户自然就不可能分得多少红利。
怎一个难字了得
在2003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要把保险资金运用与业务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加以高度重视。要改革保险资金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按照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完善保险资金管理体制,做到保险业务与投资业务相分离。”这表明,我国的监管机构已经充分认识到保险投资的重要性,并把提高保险资金运用质量提到了日程上来。可是,怎样提高保险资金运用质量却是一大难题,其中,保险投资的渠道问题更是难中之难。
关于保险投资渠道,如今最大的争论点就在于,到底是该放宽还是应该严格限制。应该承认,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上,政府与企业是存在分歧的。保险公司作为微观经济活动的主体,考虑的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因此它希望在一定的风险控制下,有更多的投资机会和渠道,并把风险控制权掌握在自己手中,能自由地进行合法投资,从而获取较高的回报。可是,曾几何时,我国也曾经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广开门路。但是由于“放纵无度”,保险业几乎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目前的各种法规也正是针对这种前车之鉴而制定的。政府制定出各种法规及政策,其用意就是要防范金融风险,防止经济泡沫。监管者考虑更多的是资金安全性,而非让保险公司如何平衡风险和收益,因此新《保险法》比较倾向于稳定和限制。那么有没有一个双方都能达成共识的办法呢?有的。那就是遵循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循序渐进,制定出既能让企业放开手脚,又能保证其偿付能力的保险投资政策。
一般观点认为,保险资金运用应遵循安全性原则、多样性原则、收益性原则和流动性原则等四个原则。安全性和收益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即保险投资的安全性和与收益性成反比。我国《保险法》从法律上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必须采取稳健型,强调安全性为首要原则,在此原则基础上寻求收益性原则。这样的保险投资原则的法律规定,是针对保险投资活动整体而言的。对于不同项目的资产分布,单纯强调安全性难以保证保值与增值。结合不同投资项目风险及收益特征,在投资原则中合理匹配收益与风险,才能做到投资总体安全且有效益。
现阶段我国的资本市场确实不规范,不完善,但是资本市场只有在发展中才能得到规范和完善。保险投资者作为资本市场中最大、最有影响力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不能等到全国资本市场规范和完善后再发展,必须与资本市场同步发展、规范和完善,保险业急需的投资人才也只有在发展中才能不断提高。保险投资政策如果仍旧拘泥于个别强调资金安全的条款不放,潜在问题得不到解决,其结果是风险向后推移,对整个保险业的发展非常不利。现在寿险业内,分红型、投资连结型的产品已经成了保费收入的主要来源,如果资金运用过于狭窄,不仅将大大削弱保险公司分红型产品的竞争力,而且如果保险资金运用不畅并导致效益不好,还可能造成大面积退保风险。随着保险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当保险业务经营的盈利空间越来越小甚至出现亏损时,保险公司通过合法的保险投资就不能保证其赔付能力,从而给金融系统带来极大的风险。
探索解决之道
笔者认为,在新《保险法》框架下,修改和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相关法规时,可参照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具体做法,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建立完善的保险资金管理体系,在法律规范上要积极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同时要牢牢抓住控制“风筝”的那根“线”,就是对投资资金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及投资于每一主体的比例做出相应的规定,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比例。
建议一:用法律制度确保保险投资渠道的多元化
保险投资方式多元化一方面有利于不同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不同的资金运用方式;另一方面也能促使保险公司将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方式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从而稳定公司经营。在美国、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和我国台湾省和香港地区,保险相关法规都规定了保险投资可以采取包括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在内的多种投资方式,其中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而债券和股票一般还分为国内和国外两种。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不同点主要集中在上述资产的比例大小上。
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应将票据贴现业务、租赁业务、购买股票、房地产业务、抵押贷款做为保险投资的主要方式,从而构成一个多元化投资渠道,以便各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以分散风险,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盈利性。待金融市场进一步完善后,还可以考虑允许少量保险资金涉足海外投资和风险投资领域。
除以上几点外,还应允许保险资金进行一定的外汇投资。这样做,既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原则中的类别分散原则,也符合地域分散原则。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已开办了外汇保险业务,在经营中沉积了一定的外汇资金,这部分外汇资金的用途极为有限,因此,应允许保险公司的外汇资金投资于中国政府在国外发行的政府债券、中国国内金融机构在国外发行的金融债券,允许在资产中的一定比例投资于发达市场的固定收益证券,以及经国外权威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达到一定级别以上的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发行的债券等。通过参与国际资本市场运作,提高资金收益,分散投资风险。
建议二:设投资比例限制管理制度
随着对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放松,各国对于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的监管主要采取控制投资比例的方式进行,而不是靠投资方式的监管进行。比例主要包括投资领域比例和单一主体比例。各国对保险资金运用比例限制的目的在于:一是为了保持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和赔付的可靠性、及时性,以维护保险客户的利益;二是为了防止保险资金投放过于集中于某个方面,从而保证投资机构的合理性,主要作法是对所谓长线项目和高风险项目投资加以限制,对短线项目则加以鼓励。在关于保险公司在股票及公司债券方面的比例限制,最严格的如美国,要求低于20%,韩国要求低于40%;不动产方面,严格的有美国和德国,要求低于10%;宽松的如我国台湾地区,要求低于40%等。
新《保险法》只严格规定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而没有比例限制的规定,从表面上看这虽然可以起到保证保险资金安全性的作用,但实际上却无法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无法从根本上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笔者因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今后仍应成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之一,但是建议资金运用于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不能超过10%。此外,银行存款只能当作保险公司的一种日常备付金,不能作为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因为其投资收益率较低,不可能带来保险资金运用真正意义上的投资利润和扩大保险资金积累。
第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作为各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四种。其中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因为其信用高、收益率较好,今后仍占据有价证券投资的主导地位。股票投资由于股价的波动性而风险较高,安全性明显低于其它有价证券,各国对保险资金股票投资占总资产比重普遍做了最高限制。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建议允许我国的保险公司将其总资产中不超过10%的资金投入股票市场,并根据行情及时调整比例。
企业债券的收益率通常要高于国债和金融债券,保险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加大企业债券的投资力度,可以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同时还有利于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目前保险公司只能投资于AA+级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并且投资比例受到严格控制。可考虑将保险公司投资于企业债券的比例适当提高,范围适当扩大。信用评级达到较高等级的各类企业债券,在比例控制下,由保险公司自行选择购买。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今年已经提高到20%,待企业债券有更大发展后可以再提高比例。
在有价证券方面,建议购买每一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总额,不应超过该保险公司资金5%及该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公司资本额的5%;经依法核准公开发行的债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该保险资金的5%~10%及每一基金已发行的公司受益凭证总额的5%。
第三,贷款 作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之一,按其形式又可分为抵押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项目贷款、保单质押贷款等,各国在这一项的比例限制一般为30%左右。由于我国这方面的市场尚不够完善,建议我国设为15%。保险公司对每一公司的股票及公司债券的投资与以该公司发行的股票及公司债券为质押的放款,合计不应超过其资金的8%,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第四,不动产等其他投资方式的比例 由于效益可观但是风险较大,我国投资者这方面的经验不足,建议谨慎处之,以不超过5%为宜。
与《保险法》配套的制度在限制比例时还要关注产险、寿险的差异性,以便保险公司根据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和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非寿险保险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强,除资本金外,任何一个时点上都有保险费的收入与保险赔款的支出。总准备金的闲置和责任准备金的部分闲置为保险公司开展投资提供了条件。由于非寿险业务的保险期限短,事故发生又有随机性,所以其闲置资金一般不宜过多作不动产等长期投资,因此,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更重视短期投资及其收益。寿险是长期保险,许多寿险带有储蓄性质,流动性不强,因而适合选择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较高的投资工具,如不动产和贷款等。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应严于非寿险,控制主体比例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当然,要想完善保险投资政策,及时合理地制定政策确定投资比例,保险监管部门需要充实力量,建立一套完善的体系对保险资金动态予以有效的监控。唯其如此,才能使保险资金不在自由中脱离轨道,从而让分红型保户能稳稳分得市场一杯羹。
【配 文】
保险资金如何进入三大市场
股票市场
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可以改善保险公司的资产结构,使保险公司实现资产和负债在期限上的匹配,并有利于保险公司调整产品结构和开发新产品,满足各种不同投保人的保险需求。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中保险资金(含养老金)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据美联储统计,1999年美国保险资金达12万亿美元,占美国货币及资本市场资产总额的34.7%。美国保险业是资本市场中最大的机构投资者。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只能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票市场,实际成本很高,而且无法掌握主动权,应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据有关数据显示,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股市第一年,平均投资回报率高达12%。12%的投资回报率是保险资金除投资股市外,其它任何途径都难以获得的。最近两年来我国股市低迷几乎到了极限,应该说是保险资金部分入市等待反弹的好时机。
当然,不能美化股市的收益率。具体操作上,在制定保险投资法规时,既要高度重视股票投资,又高度谨慎。保险资金应该有条件地购买股票,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设法入市。
个人消费信贷和不动产
不动产投资的特点是投资期限一般比较长,一旦投资项目选择准确就可能获得长期的、稳定的较高收益回报,但是流动性弱、单项投资占用资金也较大,且因投资期限太长而存在潜在风险。从世界范围看,不动产投资是保险公司投资的主要项目之一,但风险相当大,收益高低不定,从而使保险公司既重视不动产投资,又相当的谨慎。允许保险资金适时适量地介入不动产投资,对于拥有长期资金并且处于机构高速成长时期的寿险公司而言,是一项比较好的选择。
目前,国内住房抵押贷款等消费信贷产品的收益率结构相对于国债、金融债更为合理,市场风险相对比较可控,特别适合人寿保险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和资产负债匹配。
资金信托产品
内容提要:新《保险法》的颁布,使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环境有了进一步改善。但由于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致使资金运用依然困难重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的调整应当加快,这是改善保险业经营环境的需要,是中国保险业融入国际市场的必然选择,是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必然要求。为了缓解保险资金运用矛盾,确保保险资金安全增值,应当允许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于更宽范围的公司债券,有限度地允许保险公司参与质押贷款及金融租赁业务,项目投资,战略投资和国有股、法人股的投资,外币境内外投资及人民币境外投资。
新《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给中国保险资金的高效运用提供了法律平台,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政策的调整,将给中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增添新的活力。但在这方面的细则尚未出台。当前,保险业受制于资金运用范围的狭小,盈利水平难以提高,极大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中国保险业潜在的风险积聚在加快。因此,加快保险资金运用政策调整的步伐,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
一、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的调整应当加快
(一)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是改善保险业经营环境的需要。一方面,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经营成本大幅度上升,承保利润明显下降,有些财产险业务经营已难以为继。对于人寿险业务,这个问题更为突出。另一个方面,将保险公司基本排斥在资本市场之外,不利于保险公司培育核心竞争能力。从当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趋势来看,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无不向着大型化和全能化方向发展,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已成为金融机构互相竞争的法宝。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零售网络和广泛的客户资源,开展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综合性业务条件得天独厚。因此,对保险资金开放资本市场可使保险公司的客户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这对提高保险公司竞争能力极为有利。随着中国入世,保险业的开放度也日益扩大,相对于国外保险公司已拥有的丰富的资本市场运作经验,国内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不尽快使保险资金同资本市场对接,提升投资管理水平,将使我们一开始便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是中国保险业融人国际市场的必然选择。中国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融人国际市场的步伐日益加快,中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的互动加快了这种融合。“9.11”事件后,国际保险业进入了艰难的调整期,而中国经济的一枝独秀为中国保险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国际保险业利用其成熟的管理技术,先进的管理方法,面对的是全球资本市场,其投资的领域涉及股票、债券、基金、抵押贷款、房地产、贵金属等。其投资的方式可以是自营,也可以是委托,十分灵活、方便。而中国保险业在资金运用上范围狭小,严重制约了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使保险业发展的能量难以充分释放出来。
(三)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是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必然要求。过窄的投资渠道限制了新的保险业务的拓展,使产品设计过程中价格确定增加困难,市场需求与保单价值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有利于开发更多的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有利于产品销售,有利于提高投资收益,有利于化解寿险利差损,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二、目前保险资金运用与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政策性困扰
(一)由政策性因素导致的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给保险公司投资带来一定困难。相对于国际成熟的证券市场来说,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有很多问题是与国家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相伴而生的,只能在发展中寻求改革与发展的办法。如占上市公司三分之二的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新股配售问题;银行资金人市问题;宏观经济及货币政策问题;A、B股市场统一问题等等。这些政策性因素的变化或不确定性都会对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产生重要影响,由于保险公司目前已投资于证券投资资金,间接进入了股市,因此这些政策性因素影响着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的稳定。
(二)投资工具缺乏既给保险公司投资带来了巨大压力,也给保险公司投资带来了风险。目前保险公司只能在商业银行存款、投资于国债、金融债、部分企业债及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没有更多的金融投资工具,使保险公司间接投资股票市场只能在一个上升的市场行情中寻求盈利,一旦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引起行情下跌便只能承受投资损失。即使是国债投资,也是品种少,期限短,不能较好满足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的基本上都是利率性产品,而没有实业投资,一旦利率变化,对保险公司的存量资产及增量资金都有着重要影响。表现在:利率持续走低,保险公司将面临再投资收益风险;而如果利率持续走高,保险公司存量固定收益债券则面临投资风险考验。
(三)由于投资工具的缺乏,使保险公司投资组合困难,完全做到资产与负债相匹配成为不现实。我国的寿险资金绝大部分是长期性的,其中20年期限的资金约占50%左右,而在保险可投资的工具中却缺乏与之相匹配的品种。如协议存款绝大部分为5年期,国债、金融债以3、5、7、10年居多,20、30年期限的品种太少,而且价格也不能真实反映期限与价格的变化。在目前限制保险公司投资实业、股市及海外资本市场的情况下,各保险公司要做到投资资产与负债的完全匹配显然是困难的,这也形成了保险公司的巨大经营风险。
(四)现行投资管理体制及资金运用政策限制了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国际上一般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有三种模式:一种是由保险集团公司或金融集团公司所属的专业投资公司运用与管理保险资金;第二种是资金由保险公司下设一个具体的投资部门来管理和运作;第三种是保险公司把资金委托给专门的投资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来运作。从我国的情况看,这方面限制较死,第一种和第三种模式基本上不存在。虽然新的《保险法》已出台,对保险公司的投资尚留有余地,但有些条款缺乏权威性解释,亟待有关部门做出详细的说明。可以说,目前投资管理体制及政策上的种种限制和不明确,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五)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资源的配置水平,影响着保险公司的资金营运。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国家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大量筹集与分配资金,另一方面,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大量闲置;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惜贷,存贷比例偏低,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又大量认购国债,默默承受着利率风险;一方面企业贷款难、上市筹资难,另一方面,企业发债又多头管理,限制的太死;一方面保险公司保费收入高速增长,另一方面,保险资金运用却没有更宽的出路。这些状况表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缺乏协调机制,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资金及债券的价格失真,也给国民经济资源造成浪费,影响着保险资金的有效增值。
三、如何缓解保险资金运用矛盾,确保保险资金安全增值
(一)允许保险资金直接人市。保险资金的直接入市,是利用股市的最有效的途径。首先,可以避免投资于基金的管理费用和托管费用,节省成本;其次,可避免投资于封闭式基金造成的折价损失;第三,可以避免投资于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用。特别重要的是,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见证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同时,已在人才储备、投资组合、风险控制等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有能力直接参与股票市场,直接利用资本市场的发展契机,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水平。
(二)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于更宽范围的公司债券。与美国20万亿美元债券市场的规模及4万亿美元公司债券的规模相比,目前中国债券市场的规模小、品种少,公司债的规模只占全部债券市场规模的4%。可见,中国的公司债券,包括可转债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也将为保险资金的运用提供更大的市场。
(三)有限度地允许保险公司参与质押贷款及金融租赁业务。主要包括住房、汽车贷款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这类投资收益稳定、风险小,特别适合保险资金的安全增值的特点。
(四)项目投资。可投资于市政建设、重大交通设施等风险小、期限长、收益高的项目。
(五)战略投资和国有股、法人股的投资。应该允许保险公司作为新股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享受一级市场的高收益;同时,应该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业绩优秀公司的国有股或法人股,获取稳定的红利以及通过所投资公司的净资产的增值,享受以后的流通溢价。
(六)外币境内外投资及人民币境外投资。对现有外币资金除了可以开展结构性存款外,还应允许从事B股交易;应该允许购买中国政府及企业在海外发行的债券;应允许购买美国国债等。目前美国30年期公债收益率在5.04%,10年期公债收益率达4.13%。同时,对现有保险公司人民币资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也应该在政策上有所松动,可以根据保险的需求和实际投资管理能力,按总资产的规模核定一定比例允许人民币自由转换成外汇资金,投资于海外资本市场。尽管存在一定的汇率和投资风险,但从长远看,这对于保险公司合理匹配投资组合,完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投资收益是大有裨益的。目前北美和香港股市在网络泡沫破灭后,价值回归,已有一定的投资价值。只要机构投资者特别是保险公司在投资时处理好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三者的关系,控制好风险,应该能够获得较高的回报。
四、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同时对保险公司自身的管理及保险监管水平提出了挑战
(一)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后,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自身投资队伍建设,不断完善资金运用管理体制,通过资金的专业化运用,以及有效的内控制度建设,使投资决策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不断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思考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资金运用投资各渠道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风险
虽然新《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放宽,但仍显不足。对比欧美和日本等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已经超过投资领域,进入传统银行的信贷业务。如美国和日本的保险公司可开展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不动产投资、股权投资业务,也可进行抵押贷款、保单放贷等信贷业务。在我国,保险资金大体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和金融债券、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等,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资金运用收益率偏低。而且,保险资金运用投资各渠道还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风险。表现在(1)保险资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但1997年以来,伴随银行利率多次下调,利差损问题严重,保险公司投资回报率一度下降。(2)债券市场发展滞后、规模太小,债券品种少,且多为中短期债券,缺乏长期品种,另外受贷款利率低的影响,债券的收益率也比较低。目前的债券市场远远不能满足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的要求。(3)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是为了适应中小投资者的需要而设立的,不能适应保险资金投资的要求。另外,股票投资收益不稳定,因为股票是一种虚拟资本,其收益来自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且我国股票市场还很不成熟,使得保险公司投资股票时面临着很大的市场风险。(4)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期限过长;从投资风险来看,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收益较稳定、波动较少,比较符合保险资金安全稳健的宗旨。但是,由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期限一般较长,从而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仍然是一个潜在的隐患。因此,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很好地进行风险管理,保险资金投资风险可能成为公司整体经营发展的阻碍,会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甚至使公司面临危机。
(二)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能力还不强
我国保险公司投资从1984年开始,至今保险投资业务的历史只有20年。通过多年的专业化建设,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水平有较大提升,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能力还不强,表现在:(1)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的认识还存在不足;保险资金运用的目的往往被狭隘地理解为增加收益, 因而在资金运用安排中没有注意资产和负债的关系。其实, 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负债, 保险公司的主要风险也来自这些负债,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不应当仅仅考虑保险资金的赢利问题,而应当更加重视保险资金运用中资产和负债的匹配, 实行资产负债管理以化解经营风险。我国保险公司虽然已经逐步认识到,但资金运用率和资金运用水平都比较低,还根源于这一认识不足的原因。(2)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尚待提高;主要表现为部分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部门与资金运用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落后,使资金运用与保险公司的资产战略配置要求相脱节,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方面尚未形成核心竞争优势。(3)保险业理财人才缺乏;保险业人才管理体制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较大,保险业人才本身就匮乏,由于保险资金运用在我国还是一项刚起步的业务,合格的专业理财人员严重缺乏。
(三)保险监管限制过多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机构不全,力量不足,人员素质不高等诸多问题,监管水平相对低下,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此外,长期以来,我国严格型的监管体制下,对保险投资的限制过严,监管过多,大大限制了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保险资金治理和运用的监管不完善,具体表现在:(1)监管侧重点有偏差。现行的保险投资监管政策非常注重资金的安全性,把安全放在首位,强调保险投资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的原则,并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这是从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来考虑的,是非常必要的。但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市场的发展,严格的市场监管不应以牺牲市场效率为代价。(2)监管政策存在漏洞。在现行的保险投资监管法律法规中,没有区别对待产险和寿险两种不同的资金运用形式。实际上,产、寿险资金的性质和投向领域都是不同的:寿险资金的时限较长,适于长期稳定的投资,可以投向长期债券、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等;而产险资金的期限则短得多,要求有很强的投资流动性,可以投向股票、短期国债、信誉高的企业债券等等。这就要求制定监管政策时要分类治理,制定不同的投资政策和监管法规,保障保险资金运用的有效进行。
(四)金融市场的发展制约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
从保险资金运用的宏观环境看,我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发展不完善,金融资产的数量与质量比较差,例如,购买国债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方式。但目前我国的国债市场存在着国债期限结构少、收益率低、二级市场不发达的问题,限制了保险公司利用国债市场来实现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其他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发展缓慢,使保险资金运用缺乏良好的市场环境,没有大量可供比较、选择的投资对象,更缺乏资产灵活转换的市场机制,限制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深层次发展。 此外,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成熟;首先,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工具相当匮乏。如果市场上没有足够的、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保险公司就无法搭建结构合理的投资组合。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常见的投资方式主要有银行存款、协议存款、票据、债券市场、股票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和信托。其次,证券市场上的“投机”气氛浓厚,特别是一部分机构投资者利用资金优势进行的恶意炒作行为大大加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和投机性,保险资金的运用收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国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成功经验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由于大量保险资金的运用,保险公司已经成为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长期、稳定的巨额保险基金,为企业融资、国债投放、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了可靠的资金来源,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资金运用的成功经验主要表现在:(1)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广泛;国外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广泛,投资环境宽松,除了银行存款和国债以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投资组合。比如英国保险公司投资品种包括各种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期货、期权等各类金融衍生品;(2)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监管宽松;国外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监管比较宽松和温和,一般只规定各类投资渠道的最高投资比例,并且在保证公司偿付能力的基础上,一再放松渠道限制,不断提升高收益、高风险渠道的最高投资限制。在保险市场中,保险服务主体的运作都处于社会公众和政府的监督中,其信息化程度及业务操作的透明度都非常高;宽松的投资环境为保险公司产生巨额的投资收益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西方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三、完善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对策
(一)建立保险资金运用的有效监管制度
现有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模式,比较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短、保险资金运用水平不高的现状。但随着国内保险业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保险市场的稳步发展,要切实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新保险法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保监会应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可考虑对保险资金运用规定做出更详尽的解释细则和治理规定,从法律上切实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保障保险资金安全有效地运作。(2)坚持并逐步完善严格监管模式,有选择的稳步放宽资金运用范围,拓展资金运用渠道,规范产、寿险资金监管模式。总的原则就是,既要做到防范风险、确保资金保值增值,更要促进保险资金运用上一个新台阶。(3)健全资金运用的监管体系 ;一是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保险资金运用领域不断拓宽,必须加快保险资金监管系统建设和保险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并实现与监管信息系统的对接,使被监管对象和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系统对接;积极推动保险资金监管系统与其他金融监管系统实现对接,监管信息互通,监管资源共享。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反馈调整机制,通过沟通交流来减少监管信息和业务信息的不对称现象。三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监管者素质。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紧密贴近国内外各个金融市场,对监管队伍要求很高,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的着力点在于提高监管者的素质,重点是更新监管理念、提高业务技能。
(二)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和范围
近年来,国内保险投资渠道逐步拓宽,极大刺激了保险资金的投资热情。为了更好的发展保险资本市场,应该根据国内保险市场的特点,以银行基本利率为支点,积极进入资本与货币市场。(1)让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可考虑取消对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禁令,鼓励保险资金购入业绩好、红利丰厚并具有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尝试购买金融衍生产品来扩大运用领域等。当然,考虑到国内证券市场尚处在发展时期,保监会应对各公司的投资比例和投资方向做出严格规定。(2)大力发展多种抵押贷款。为适应居民的各种消费需求,拓展保险服务范围,应答应保险公司对信誉好的保户提供抵押贷款,如开办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子女教育助学贷款等,这些贷款具有明确的投资领域,风险较小、收益稳定。(3)丰富债券投资品种。目前,国际保险投资中债券处于重要地位,占到30%以上。可以考虑发行国内长期债券,适应寿险资金长期稳定的特点,这有利于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匹配。(4)谨慎涉足不动产领域。国内的不动产市场具有周期性强的特点,可以选择增值能力强、风险较小的项目小规模进入。由于不动产的变现能力差、风险较高,保监会要严格控制其比例和规模。
(三)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经营水平
(1)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意识;
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治理是整个资金运用的核心,必须高度重视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强化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意识。根据国内保险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要充分加强财务指标的资产负债治理,谋求资产、负债的匹配性,达到控制风险、获得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此外,保险公司为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应健全保险资金风险投资组合,用风险的不同组合来规避可能的投资风险。
(2)加强保险公司的自身管理能力;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加强我国保险公司的自身管理能力:第一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提高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水平,树立正确的经营投资理念和意识。第二是按照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完善保险资金管理体制,做到保险业务与投资业务相分离,条件成熟时,可以单独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是完善保险资金投资的组织结构,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建立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公司评估考核和风险预警体系。第四是培养和引进具有保险、金融方面知识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不断积累资金运用经验,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
(四)完善和发展金融市场
从保险资金运用的宏观环境着,我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发展不完善,金融资产的数量与质量比较差,极大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保险值增值。为此,应当完善和发展与保险资金运用有关的金融市场,包括:(1)积极发展债券市场;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有步骤地增加可供交易的债券品种,并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保险公司可以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根据需要自由地选择交易场所和交易方式,资金可以自由地在不同的市场间流动。(2)增加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工具;增加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保险公司可以搭建结构合理的投资组合。(3)规范证券市场,让证券市场的“投机”气氛减轻等。
参考文献:
(1)截至2009年1月底全国保险公司总资产3.38万亿元2009年02月26日 中国网
(2)保监会:保险业总资产3.7万亿2009-07-31,中国证券报
新《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给中国保险资金的高效运用提供了平台,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政策的调整,将给中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增添新的活力。但在这方面的细则尚未出台。当前,保险业受制于资金运用范围的狭小,盈利水平难以提高,极大地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中国保险业潜在的风险积聚在加快。因此,加快保险资金运用政策调整的步伐,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一个最为突出的。
一、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的调整应当加快
(一)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是改善保险业经营环境的需要。一方面,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经营成本大幅度上升,承保利润明显下降,有些财产险业务经营已难以为继。对于人寿险业务,这个问题更为突出。另一个方面,将保险公司基本排斥在资本市场之外,不利于保险公司培育核心竞争能力。从当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趋势来看,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无不向着大型化和全能化方向发展,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已成为金融机构互相竞争的法宝。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零售和广泛的客户资源,开展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综合性业务条件得天独厚。因此,对保险资金开放资本市场可使保险公司的客户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这对提高保险公司竞争能力极为有利。随着中国入世,保险业的开放度也日益扩大,相对于国外保险公司已拥有的丰富的资本市场运作经验,国内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不尽快使保险资金同资本市场对接,提升投资管理水平,将使我们一开始便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是中国保险业融人国际市场的必然选择。中国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融人国际市场的步伐日益加快,中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的互动加快了这种融合。“9.11”事件后,国际保险业进入了艰难的调整期,而中国的一枝独秀为中国保险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国际保险业利用其成熟的管理技术,先进的管理,面对的是全球资本市场,其投资的领域涉及股票、债券、基金、抵押贷款、房地产、贵金属等。其投资的方式可以是自营,也可以是委托,十分灵活、方便。而中国保险业在资金运用上范围狭小,严重制约了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使保险业发展的能量难以充分释放出来。
(三)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是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必然要求。过窄的投资渠道限制了新的保险业务的拓展,使产品设计过程中价格确定增加困难,市场需求与保单价值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有利于开发更多的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有利于产品销售,有利于提高投资收益,有利于化解寿险利差损,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二、保险资金运用与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政策性困扰
(一)由政策性因素导致的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给保险公司投资带来一定困难。相对于国际成熟的证券市场来说,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有很多问题是与国家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相伴而生的,只能在发展中寻求改革与发展的办法。如占上市公司三分之二的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新股配售问题;银行资金人市问题;宏观经济及货币政策问题;A、B股市场统一问题等等。这些政策性因素的变化或不确定性都会对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产生重要影响,由于保险公司目前已投资于证券投资资金,间接进入了股市,因此这些政策性因素影响着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的稳定。
(二)投资工具缺乏既给保险公司投资带来了巨大压力,也给保险公司投资带来了风险。目前保险公司只能在商业银行存款、投资于国债、金融债、部分债及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没有更多的金融投资工具,使保险公司间接投资股票市场只能在一个上升的市场行情中寻求盈利,一旦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引起行情下跌便只能承受投资损失。即使是国债投资,也是品种少,期限短,不能较好满足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的基本上都是利率性产品,而没有实业投资,一旦利率变化,对保险公司的存量资产及增量资金都有着重要影响。表现在:利率持续走低,保险公司将面临再投资收益风险;而如果利率持续走高,保险公司存量固定收益债券则面临投资风险考验。
(三)由于投资工具的缺乏,使保险公司投资组合困难,完全做到资产与负债相匹配成为不现实。我国的寿险资金绝大部分是长期性的,其中 20年期限的资金约占50%左右,而在保险可投资的工具中却缺乏与之相匹配的品种。如协议存款绝大部分为5年期,国债、金融债以3、5、7、10年居多,20、30年期限的品种太少,而且价格也不能真实反映期限与价格的变化。在目前限制保险公司投资实业、股市及海外资本市场的情况下,各保险公司要做到投资资产与负债的完全匹配显然是困难的,这也形成了保险公司的巨大经营风险。
(四)现行投资管理体制及资金运用政策限制了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国际上一般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有三种模式:一种是由保险集团公司或金融集团公司所属的专业投资公司运用与管理保险资金;第二种是资金由保险公司下设一个具体的投资部门来管理和运作;第三种是保险公司把资金委托给专门的投资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来运作。从我国的情况看,这方面限制较死,第一种和第三种模式基本上不存在。虽然新的《保险法》已出台,对保险公司的投资尚留有余地,但有些条款缺乏权威性解释,亟待有关部门做出详细的说明。可以说,目前投资管理体制及政策上的种种限制和不明确,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
(五)国家宏观政策及资源的配置水平,着保险公司的资金营运。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国家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大量筹集与分配资金,另一方面,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大量闲置;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惜贷,存贷比例偏低,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又大量认购国债,默默承受着利率风险;一方面贷款难、上市筹资难,另一方面,企业发债又多头管理,限制的太死;一方面保险公司保费收入高速增长,另一方面,保险资金运用却没有更宽的出路。这些状况表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缺乏协调机制,这些的存在不仅使资金及债券的价格失真,也给国民经济资源造成浪费,影响着保险资金的有效增值。
三、如何缓解保险资金运用矛盾,确保保险资金安全增值
(一)允许保险资金直接人市。保险资金的直接入市,是利用股市的最有效的途径。首先,可以避免投资于基金的管理费用和托管费用,节省成本;其次,可避免投资于封闭式基金造成的折价损失;第三,可以避免投资于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用。特别重要的是,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见证资本市场的同时,已在人才储备、投资组合、风险控制等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有能力直接参与股票市场,直接利用资本市场的发展契机,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水平。
(二)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于更宽范围的公司债券。与美国20万亿美元债券市场的规模及4万亿美元公司债券的规模相比,中国债券市场的规模小、品种少,公司债的规模只占全部债券市场规模的4%。可见,中国的公司债券,包括可转债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也将为保险资金的运用提供更大的市场。
(三)有限度地允许保险公司参与质押贷款及租赁业务。主要包括住房、汽车贷款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这类投资收益稳定、风险小,特别适合保险资金的安全增值的特点。
(四)项目投资。可投资于市政建设、重大设施等风险小、期限长、收益高的项目。
(五)战略投资和国有股、法人股的投资。应该允许保险公司作为新股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享受一级市场的高收益;同时,应该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业绩优秀公司的国有股或法人股,获取稳定的红利以及通过所投资公司的净资产的增值,享受以后的流通溢价。
(六)外币境内外投资及人民币境外投资。对现有外币资金除了可以开展结构性存款外,还应允许从事B股交易;应该允许购买中国政府及企业在海外发行的债券;应允许购买美国国债等。目前美国30年期公债收益率在5.04%,10年期公债收益率达4.13%。同时,对现有保险公司人民币资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也应该在政策上有所松动,可以根据保险的需求和实际投资管理能力,按总资产的规模核定一定比例允许人民币自由转换成外汇资金,投资于海外资本市场。尽管存在一定的汇率和投资风险,但从长远看,这对于保险公司合理匹配投资组合,完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投资收益是大有裨益的。目前北美和香港股市在泡沫破灭后,价值回归,已有一定的投资价值。只要机构投资者特别是保险公司在投资时处理好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三者的关系,控制好风险,应该能够获得较高的回报。
四、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同时对保险公司自身的管理及保险监管水平提出了挑战
(一)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后,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自身投资队伍建设,不断完善资金运用管理体制,通过资金的专业化运用,以及有效的内控制度建设,使投资决策更加规范化、化,不断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关键词】保险资金 基础设施投资 风险管理
一、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现状和前景
保险资金的管理水平直接关系着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已经成为保险业主要的利润来源。保险资金的投资应用可以增强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同时也是保险业防范和化解风险以及实现综合金融经营的重要途径。我国保险资金最早只能投资于标准化资产,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资金的可投资范围不断扩大,非标准化的另类投资开始出现。目前我国保险资金的另类投资主要包括各类资产支持计划,产业投资,直接股权投资等。另类投资是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重要渠道。2014年8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在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
保监会的保险统计数据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保险企业原保险保费收入24282.52亿元,同比增长20.00%。资金运用余额111795.49亿元,较年初增长19.81%,其中银行存款24349.67亿元,占比21.78%;债券38446.42亿元,占比34.39%;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6968.99亿元,占比15.18%;其他投资32030.41亿元,占比28.65%。2016年1-7月,原保险保费收入20830.47亿元,同比增长35.41%。资金运用余额125638.28亿元,较年初增长12.38%。其中,银行存款21774.80亿元,占比17.33%;债券42537.03亿元,占比33.86%;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7232.38亿元,占比13.72%;其他投资44094.07亿元,占比35.10%。相比于2015年,2016年1~7月的数据显示我国保险资金利用效率显著提升趋势,银行存款占比降低,其他投资比例不断提升到。
2016年7月3日,保监会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拓宽了保险资金可投资基础设施的范围,同时肯定了2013年起实施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从审批制改为注册制的实践,进一步简化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行政流程程序。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可投资于PPP项目,同时对可投PPP项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实施,为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同时,保险资金也可以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路径
保监会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有具体的政策规定,总体上来看,保险资金的监管呈现出不断宽松的趋势,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不断拓宽,行政许可全面放开,制度成本不断降低。对于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保监会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我国保险资金当前主要通过间接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面对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种问题,保监会不断调整政策时效性,并于2016年7月3日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进一步拓宽了可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对控股股东的资质和信用要求以及债券担保要求进一步放松,对拟投资项目的投标要求全面放开,同时全面放开了项目的行政许可。该办法的出台无疑对保险资金投资基础项目提供了重大的利好信号。明确提出保险资金可以参与PPP合作项目,对缓解保险机构的资产配置压力,推动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实务中,我国保险资金主要通过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通过受托人发起设立信托型的投资计划,保险机构将保险资金投向信托计划,从而达到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的目的。我国当前投资于各类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计划已超万亿元人民币。投资计划类型主要包括受托人设立的债权型投资计划、股权型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越来越多的银行理财资金、企业年金等还将债权投资计划作为资金配置的重要金融产品,这也使得债权投资计划成为部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核心业务和重要收入来源。
在经济新常态下,随着“一带一路”等国家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同时也伴随着大量的资金需求,特别是资本密集型的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巨额的中长期的资金需求。保险业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可以提供期限较长且较稳定的大量资金,因此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有着天然的优势。
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募集的保险资金,信托发起人直接成为基础设施建设公司的股东,并通过委派董事与监事等参与目标公司的管理。股权投资计划要充分关注目标公司的公司治理机构、核心资产划分、项目运行效率等,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以平安资产发起设立并投向京沪高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计划为例,虽然通过股权投资计划成为京沪高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但由于京沪高铁股份有限公司本身存在的公司治理结构等诸多问题,作为优质资产,其发展和盈利却不容乐观,这无疑会影响保险资金等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热情。
以债权投资计划形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当前,大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通过地方政府设立的融资平台为主要的投融资主体,随着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债务风险不断提升,地方政府债务平台融资的模式难以为继。特别是资金投向回收期长、公益型基础设施项目,项目的收益及现金流不足以偿还债务,大部分项目需要地方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财政的支持,而随着新常态下部分二、三线城市土地出让金的大幅减少,债权性投资计划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风险。
相对于从银行取得的贷款融资,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融资更少的受到国家信贷政策的影响。同时基础设施建设中引入债权投资计划能够更灵活便捷的募集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减低项目资金的不确定性,减低财务风险。在信用等级较高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债权型投资计划的利率水平往往较低,甚至低于同期限的银行贷款利率,这就有利于降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成本。保险资金本身期限结构的特点,使得债权型投资计划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有着天然的适用性。保险机构和基础设施建设单位通过明确各方职责,明确债权投资计划的期限、结构、额度等共同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项目的顺利进行也客观上保证了债权投资计划的合同履约。
以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形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保监会印发的《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险资金通过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指导。暂行办法主要从资产证券化原理,保险资金配置要求,业务发行资质与市场化机制,项目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通过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创新,使得保险资金以更加灵活的形式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中。
三、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风险管理
在当前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到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的背景下,保险资金投资的快速发展面临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不断提高。我国经济总体上正处于调结构、转变方式、去产能的调整期,保险资金投资面临着更大的市场风险。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不可避免要面对消化过剩产能,处理地方债务平台危机等问题。在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加强风险管理,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至关重要。
(一)设立专门的基础设施投资风险管理部门
保险资金的运用首先要考虑安全性。保险资金一般通过间接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在资金的运作上,投资于基础设施的资产管理计划应该与其他类别的投资资金相互隔离,资金配置不能互相调拨。同时保险机构还应设立专门的基础设施投资部门,针对项目的评估、审批、额度等设置规范标准,避免风险。设置严格的风险隔离和风险反馈机制,避免风险扩散。
(二)合理创建基础设施投资风险组合
保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通过合理分配股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的比例来分散风险,提高收益。根据不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风险及收益特点,使用不同的投资工具组合,避免资金的投向过度集中。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强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密切合作,积极化解风险。通过积极灵活的配置不同类型的投资计划,灵活操作,寻找最佳的组合配置。
(三)加强制度建设和风险团队建设,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相比于信托、私募基金等,保险资金对于安全性的要求更高。基础设施建设本身又具有流动性差、投资期限长、透明度低的特点,具有较大的风险。因此相对于债券、股票等公开交易的金融工具,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需要更高的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保险机构在项目储备、尽职调查、交易设计审批等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化解管理风险。保险机构可以积极的引进专业化的基础设施投资队伍,加强人才培养,针对各类基础设施投资的特点对项目进行风险甄别,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培养投资团队的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借鉴国外成熟市场发展经验,结合自身特点,不断提升团队的风险管理能力,培养高水平风险管理人才。
(四)加强业务创新与规范
随着保监会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可以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利率市场化不断深入,规模较大、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更可能选择PPP模式融资。保险机构应该紧盯市场趋势,顺应市场变化,创新产品形态和交易形式,通过业务创新,直接对接优质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提高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发挥保险资金在稳定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上的比较优势。同时,保险机构还要加强业务规范,加强同住建、财政、税务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积极推动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政策的出台。同时,在实践中,要加强业务规范,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风险监控,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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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和国际上存在的差距
以美、英、日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发展实践,在保险资金的运用方面已经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理念,将中国的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与之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自身的不足。
1.在理念上的差距
美国保险公司拥有完善的投资管理体系,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比较积极,可以说是兼顾了保险投资的收益性原则和安全性、流动性原则。英国保险公司高度自律,其投资管理体系比较成熟,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较为积极,可以说是更注重于收益性原则。日本保险公司的投资理念比较传统,投资策略相对不积极,可以说是更注重于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我国的保险公司,长期以来一直重视传统,轻视投资,根本谈不上形成完善的投资管理体系。正是这种理念,导致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设置不利于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市场,大部分公司只是在近年来才成立了投资部,而且专门的投资人才也比较匮乏,这样就导致了保险公司对资金安全控制没有把握,而选择风险小的方式来投资。例如,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风险较小,所以对国债投资的实际比例比较接近理论比例,银行存款也是居高不下。总体来说,对投资的三原则把握得不好。
2.在监管上的差距
各国都对投资于哪些证券以及投资比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美国的保险投资监管呈现出多样化,多层次、严格型、综合性的特点。在保险投资的比例限制方面,较为严格,如纽约州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普通股、合伙股等股权方面的投资占其可运用资产的比例不能超过20%。英国的保险投资监管最为松散、灵活,在保险投资的比例限制方面,也最为宽松。英国《1994年保险公司条例》规定政府公债的投资比例上限为1896,股票的投资比例上限则高达48%。日本的保险投资监管较为严格,1996年4月1日实施的日本新保险业规定的各类投资的比例上限为;国内股票投资30%,不动产投资20%,外汇计价资产30%,债券、贷款及有价证券贷款10%,金融创新产品10%。
与国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方式相比较,我国属于严格监管型。1995年《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涉及到证券的只有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两种。近年来,国家开始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允许保险公司进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业务;可申请购买信用评级在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可参加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但是,只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做出了规定,对其他证券类投资没有给出明确的比例。
3.在结构上的差距
由于寿险资金和非寿险资金的不同特性,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的投资类别和投资结构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以寿险公司进行比较,美国寿险公司普通账户的投资结构以债券为主,债券投资比例占到70%左右,股票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仅仅为5%左右。英国寿险公司的投资结构以股票为主,股票投资比例高达 50%以上,其次是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为20%左右,公司贷款、公司债券和其他资产加起来只占30%左右。日本寿险公司的投资结构以有价证券为主,有价证券的投资比例为50%左右。各国实际投资比例的平均值如表1所示。中国保险投资证券化的结构特征表现为国债投资占29%左右,证券投资基金占5%左右,另外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占少量比例。
4.在投资效果方面的差距
保险投资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投资的效率与效益,二是保险投资与经营的稳定性。前者对应保险投资的收益性原则,后者对应保险投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总体来说,美国保险投资模式的效率与稳定性很高,投资效果比较理想。英国保险投资模式的效率较高,但是稳定性较差。日本保险投资模式的效率与稳定性都一般。
中国保险投资的效果和国际上存在较大差距,这是由中国保险投资是否优先选择证券投资工具、分布在证券化资产上的比例以及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有关。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只有10年左右的时间,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工具有限,而且各种工具发展不协调,例如重视股票市场的发展,轻视企业债券的发展,保险投资的波动性较强。以保险资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为例,2000年证券市场行情较好,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率较高,保险公司的投资效果就好。2001年下半年开始,由于证券市场低迷,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明显下降。由此可见,我国保险投资证券化的稳定性和收益性都较差。从投资收益率指标来看,发达国家保险投资收益率超过12%,而我国的保险投资收益率较低。
二、中国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存在需要放松管制的现实压力
对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管制的放松是指逐步放松对保险资金投资子证券的严格限制。”严格度“是管制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的核心问题,是政府力量逐渐减小、市场力量逐渐增大的过程。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管制的“严格度”是一些自变量的函数,即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管制的严格度=f[市场违约率(-),利率(±),市场波动率(-),通胀率(-),证券市场完善程度(+)]根据英美日等国情况的分析,放松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管制的市场与环境条件应该是:市场的商业信用发达,市场违约率低;利率由市场决定,且利率呈下降趋势,证券市场利润率较高;市场波动性小;通货膨胀率较低,证券市场发达完善或走向发达完善。不具备这些条件的国家只能实现严格的管制,所以中国的保险投资管制属于严格监管型,但“严格度”过高。从保险业发展趋势看,近几年保险业发展实际情况增加了保险投资管制宽松化的迫切性。
1.资金压力
从1980年到2003年,中国的保费收入以年均30%以上的幅度递增,远远高于同期gdp的增长速度。根据世界银行预测,未来5年中国保险业将保持13%的增长速度。这充分说明中国保险市场尚属于开发型市场,在今后较长时期内保费收入会保持较高的增长势头。但是保费收入的增长并非意味着保险公司的经营成功。保险业不同于其他行业,是负债经营的行业,当前的保费收入是为了实现以后的保险补偿功能,保费收入的增加同时代表了保险公司对保户负债责任的增加。巨额的资产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经营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保费收入不等于利润。目前我国保费增长较快,而赔付率较低,给付高峰未到,保险公司压力还不明显。但是十几年、二十年之后,保费增长趋缓,给付高峰到来,保险公司将面临严峻考验。因此,必须合理运用有巨额保费收入和保险给付之间的“时间差”、“数量差”所形成的保险资金,充分认识到可运用资金已经形成一定规模而给付高峰未到这段时间的价值和重要性。因此必须把可运用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比例提高,因为当前的可运用资金中银行存款占50%,银行存款的收益率比证券市场的收益率要低。
2.利率风险的压力
我国还未形成市场利率,因此保险公司是按照银行利率为标准来厘定预定利率的。由于预定利率一旦确定,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不会改变,而银行利率却有可能变动多次,这种确定的约定利率和不确定的银行利率之间的矛盾就产生了利率风险。一般说来,银行利率的升降会反作用于保险公司的负债和投资业务。银行降息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扩张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但降息对投资业务是极为不利的,特别是目前银行存款占保险资金相当大份额的保险公司来说影响相当明显。在过去银行存款利率较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几乎感觉不到利率风险的压力。但是自1996年以来,中央银行8次下调银行存款利率和国债发行利率,2002年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为1.98%,保险公司面临越来越严重的“利差损”问题.
同时,各保险公司多年来大量长期业务形成的“利差损”也在降息后不断积累和扩大。从长远看,随着经济发展,一国银行利率由高到低是正常的,发达国家都经历过这样的时期。而且我国中央银行在必要时以利率为杠杆进行宏观调控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保险公司无法回避利率风险。而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收益过分依赖于银行利息,则加大了保险公司的利率风险。因此,必须改变保险资产的结构,降低存款比例,拓宽资金运用渠道,以保证投资收益高于预定利率。
3.竞争压力
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保险资金高效运用对于提高保险企业市场竞争力。增强经营稳定性的功能日益突出。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多家保险公司相互竞争发展的保险市场体系。将来更多的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必将使我国保险业竞争格局发生根本变化,市场竞争必将更加激烈。目前我国保险业赔付率比较低,1996年只有56%,而上世纪90年代英国保险业赔付率一直在 80%以上,1985年日本保险业赔付率为85%,1988年美国的赔付率高达105%。当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较低还可以满足需求,但在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如果不对保险资金高效运用,在赔付率增大的情况下,则势必难以适应需求。特别是对于寿险业而言,资金运用具有紧迫性。因为寿险业利润来源于费差、死差以及利差“三差”损益,由于费差和死差直接关系到寿险产品的价格,对保险产品的销售会产生明显的影响,要通过费差和死差赚取利润,会受到相当大程度的限制。并且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费差和死差会逐步趋于零或者负数,寿险利润必须通过投资形式取得。而国外的保险公司现在基本上都是靠投资利润来弥补承保亏损达到盈利的目的。所以,中国保险公司面临的竞争压力也会越来越大。
三、中国保险公司与证券市场对接的发展策略
尽管中国的现状距离放松保险投资管制的市场条件还存在一定差距,但从保险业发展的动态过程来看,目前可以部分地放松对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的管制程度。根据前面对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的实证研究结果,可以发现当前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银行存款较高,证券化程度较低。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保险公司投资理念方面的原因,也有证券市场方面的原因,还有法律方面限制因素的原因。但是,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是一个国际趋势,所以我国的保险公司应该融入这一趋势。为此,就我国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的发展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1.给保险公司提供与证券市场对接的合法渠道
尽管《保险法》的修改增加了投资渠道,但是修订是根据当时的经济环境以及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的。然而,市场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即使新《保险法》对保险投资证券的渠道、比例以及方式的规定和国际惯例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这并不妨碍保险投资向证券化方向发展。国际上保险资金投资于证券是长期逐步发展起来的,各国的保险立法也是不断修正的,所以只要《保险法》中给予相关部门根据市场的实际适时适地出台相关政策的权利,保险投资就可以朝着与证券市场对接的方向发展。
2.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的工具安排
目前保险公司的证券投资涉及到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但是只有国债投资的比例较高。其他形式的投资所占比例很低。尽管实证研究表明国债投资的实际投资比例比较接近理论上的最优投资比例,但这是在将投资对象仅限定银行存款,国债和证券投资基金这三种形式上得出的结论。如果扩大收益性较高的投资渠道,那么各种形式的最优投资比例必然发生变化。从保险证券投资的特点来看,债券投资应该是保险投资的重点,也是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上与其他金融机构竞争的重要手段。就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资产来看,40%一50%的资金是投资于债券市场,尤其是企业债券、国债,这些债券回报率高且期限较长,可以配合长期保单。然而我国企业债券、国债不论在规模上。还是数量上都不能满足保险资金的投资组合需要。流动性问题也是困扰保险投资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在积极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同时,要不断完善国债结构,健全国债市场运作机制,丰富国债品种,特别是增加短期国债和10年期以上长期国债以满足保险公司的需要,适当时候还可以考虑开放国债衍生产品,扩大保险公司资产组合的选择余地。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基金 财务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实施对我国针对民生工程制定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政策,在优化养老保险制度、缓解人们的养老压力以及扩大内需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实施也可以缓解社会间存在的矛盾,全面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所以,在养老保险中增设财务管理,不仅可以保证资金使用的科学性,使资金能够保值并增值,另外,也可以全面发挥保险基金本身对社会经济的重要作用,以此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管理政策的稳定发展。但是在当前阶段的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却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导致财务管理存在一定的运行问题,为此,文章中针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其解决措施进行了思考。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不足
(一)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途径过少,缺乏效益
在基金的财务管理中保值增值管理占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通常状况下,基金的经办机构会将两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金额预留。结余基金进行投资,获取收益,银行定期存款与国债的购买是养老保险基金制度规定下的投资方式。经办机构会将结余基金用于购买国债以及定期存款。为此,获得投资利益基本的来源则为银行的存款利率与国债利率。以上投资模式表面看来具有较高安全性,可以保证基金的安全,然而其投资效率和股票等一些投资途径进行比较,不仅收益低,同时也会受到市场经济、利率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出现资金贬值、亏损的现象,无法实现资金的保值与增值。
(二)基金核算管理力度不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核算是基金管理工作中最为重要且基础的环节,同时也体现了基金管理工作的风险,其主要原因是基金核算管理人员缺乏更为专业的技术水平。除此之外,在核算目标不对基金的完整性与安全性造成影响的基础上,要将养老保险资金及时入账,以此保障养老保险基金核算的准确性。然而实际上,养老保险资金在核算的环节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针对这样的现象,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比较少,获取信息的渠道也十分有限,为此在进行养老基金核算时,则会出现一定的质量问题,对核算的准确性造成影响,在核算养老金的过程中难免存在疏忽。
(三)部门间合作需优化,缺少工作效率
针对现阶段状况看来,部门间的合作仍然需要优化。究其主要原因,则是因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管理部门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部门与监督部门人员缺乏,或是各个部门的工作分工不够详实明确,导致出现资金管理缺乏有序性的现象。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措施
(一)拓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保证基金的安全性
保证基金的安全性与保值增值,是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针对基金的安全性而言,务必要建立具备科学性与合理行的基金管理制度,在基金保值增值方面,可以将投放渠道拓宽,突破传统渠道,选择专业性的基金投资机构,将资产投资结合进行完善与优化,以此全面提升基金获利水平,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二)全面强化会计核算管理力度,确保账目的准确性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会计核算在其中占据了基础性地位,是保证会计核算质量、提升会计核算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同时也是确定财务管理工作重点、提高管理能力的重点内容。对会计核算的质量进行保证,可以为财务管理提供更为完整的财务信息,体现更加连续与系统的基金变化过程,以此才能够实现财务管理过程中对于基金的预测、控制与监管分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要与行业特色进行结合,拟定具备科学性与合理性的核算方式与制度,对科目设置、账户的设立、会计凭证与报表等核算方式进行规范化的设置,具体化处理基金的收入、支出与分配。基金入账的处理要根据收付实现制入账,不单独设置账外账,避免收款不入账等现象的存在,针对居民欠费的相关现象,可以采用以备查账的方式进行记录,为了能够及时征收居民的养老保险金,杜绝居民欠费以及收不抵支的现象,也就需要保证基金入账的准确性,并提升基金入账的及时与数额的准确。针对一些不正常的入账行为,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基金的盘点,保证账目之间的准确。
(三)各个部门协调合作,发挥职能优势,保证基金的安全性
全面遵循“制定政策、运行基金、监督基金”的相关准则,发挥各个部门的基本职责,以及财政等相关部门所制定的养老保险政策,经办机构要结合制定的政策,实施会计处理与核算,在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模式下,全面加强基金实行的管理与运行的力度,提升内外部审计质量,落实行政与社会监管制度,保障基金安全性与完整性。
三、结束语
文章中针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从各个部门协调合作,发挥职能优势,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全面强化会计核算管理力度,确保账目的准确性、保证基金收支质量,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三个方面对其优化措施进行了阐述。希望能够通过文章中的分析,加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规范性,以此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工作的正常化,提升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以此提升城乡居民的经济水平。
参考文献:
[1]张红梅.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J].财会学习,2016
但资本逐利的本性难移。在保险资金入市后不久,市场的一系列表现使人对其产生了操纵股指下挫、趁低吸纳股票的怀疑,使人不由得回忆起基金公司设立之初的情况――投资者同样对其引领市场价值投资理念充满期待,但此后曝光的“基金黑幕”却让监管者始料未及。
看来,没有理由相信任何形式的资本天生就是善良的。在大力发展保险资金入市的同时,也要警惕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及其对市场的负面影响。
操纵嫌疑
目前,包括中国人寿、太平保险、华泰财险、中国再保险集团、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等在内的保险公司已经进场。这些直接入市的保险资金主要购买了宝钢股份、长江电力、盐田港、中兴通讯、万科A、佛山照明等蓝筹股。这与保险资金所倡导的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稳健投资的理念吻合,也在投资者的预料之内。
但入市不久,保险资金打压股指的阴谋论就开始在市场中传播。“保险公司在联手操纵市场”,一位业内人士如是说。
所谓“操纵市场”是对保险公司通过赎回在基金公司的份额减少市场资金供应,从而压低股价,然后再入场在低价位接盘的一种可能性描述。
人们的猜测并非空穴来风。上证综指在3月9日摸高1320点后随即下行。中国联通最先连续跳水,银行股、石化股、汽车股等紧跟其后大幅调整,而这些都是基金的重仓股,也是保险资金重点投资的蓝筹股。
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些股票下跌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基金遭遇大规模赎回而被动抛售。“现在申请赎回的主要就是保险公司”,一位基金经理抱怨道。
虽然保险公司和一些基金公司都否认存在大规模赎回的现象,多家基金管理公司高层都表示,其公司旗下基金规模基本稳定,申购、赎回的规模都不是很大。这也在情理之中,但证监会对基金公司的紧急调查令则增加了投资者对此的怀疑。
3月9日,中国证监会紧急通知各基金公司上报自今年2月16日到3月8日之间,旗下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并分个人投资者、保险机构、其他机构投资者三个主体统计填表上报。
市场人士分析说,联系到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背景,当前对基金赎回着重调查,可能是想了解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后对基金的影响。
虽然证监会基金部对市场中的传言进行了辟谣,表示由该部门具体实施的此次基金调查,只是对证券投资基金节后申购赎回状况的一个例行调查,并非外界所传说的针对入市保险资金的“突击行动”。但有关人士回忆,2004年9月份,曾经爆发过大规模的基金赎回潮,当时证监会也曾下发过类似通知。
在去年“9・14行情”中,以绝对安全为理念的保险资金被怀疑在基金操作上做波段,在基金净值上涨之后迅速套现,大规模的赎回最后导致了行情的夭折。此次春节之后行情急升,也不排除保险资金会产生类似的想法,从而成为基金赎回潮中的主力。
此外,基金公司今年扎堆发行货币市场基金、高比例分红也是基金公司应对赎回风潮的无奈之举。去年的市场让投资者饱尝投资亏损的烦恼,因此当净值上升到投资者可以接受的亏损程度或者稍有盈利,个人投资者甚至机构投资者就会获利了结。为了留住资金,基金公司不得不考虑其他的方式。
发行货币市场基金就是其中之一。“我们希望借此减少可能出现的赎回风潮对公司的冲击。”中信基金市场总监汤维清无奈地表示。
有人认为,在现阶段,由于保险公司投资股票的资金规模受到很大限制,加之保险公司对低风险和流动性的偏好,保险资金对市场的影响甚微。但按照国外保险资金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预计未来三年国内保险资金允许入市的比例将达到10%。如果按照保费收入平均20%的增长速度测算,5年后国内的保险资产总额将达19000亿元,按照10%的入市比例,入市资金将达到2000亿元。
到时,保险资金极有可能步基金的后尘,打着价值投资的旗号,操纵市场。
新庄家
尽管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多为中小散户,但真正能呼风唤雨的则是形形、大大小小的庄家。所谓的庄家,是指高度控制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流通筹码的机构或大户,由于庄家们控制了某只股票的流通筹码,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该只股票的供求关系,其价格制定就不再取决于该股的经营业绩和内在的投资价值,而完全决定于庄家的操作计划和资金实力。
在过去的10年里,在市场容量大规模扩张的同时,作为证券市场投资主体的庄家的资金实力也达到了较大规模的扩张,目前已形成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庄家群落,包括国企庄、民间机构庄、券商庄和基金庄。
自从允许国有企业进入股市后,部分国企也参与了做庄,最典型的当数首创集团和哈里投资等。1997年以来,随着民间资本的扩张,民间机构做庄愈演愈烈。最著名的当数新疆德隆系、中科系、明天系、上海邦联系等。由于利润指标的压力和投资渠道的狭窄,特别是大部分券商在进行了增资扩股后具有了雄厚的资金实力,因此,券商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做庄。近年来,打着价值投资旗号的基金也是庄家队伍中的重要成员。
2003年市场出现“二八现象”后,基金以及不少市场人士一再以“价值投资”、“理性投资”加以粉饰。2004年4月上证指数从1783点~1376点连续单边下跌11周,跟风买进基金“看中”的的二成股票的中小投资者全部被深套。
2003年从100家基金持有的前10名大盘股看,几乎雷同。流通盘都被基金通吃了。虽然基金们冠冕堂皇地自诩为“核心资产”、“五朵金花”,但这与庄家通吃一只股票没有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由“独庄”变成“群庄”,并通过基金周报、月报、半年报、年报的公布,大造舆论,联手锁筹、操纵股价。
此后出现的“一九现象”中的一成股票之所以逆九成股票的熊市而上涨,是基金靠从老百姓那里募集的巨资维系并推动的。
一旦引诱到中小投资者入市,如2月1日“国九条”,大量新增资金进场,基金便把“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抛诸脑后,大开杀戒,一路出货至7月1376点。这显然是一种操纵股价的欺诈行为。一位基金经理曾经透露,不少基金的重仓持股策略,的确有仿效“庄家”过度控制股价的行为。
基金的重仓股均为大盘股、指数股,比其它庄股更具操纵市场的功能。因为上证综指是把庞大的非流通股也计入指数权重的,最典型的是22亿流通盘的中石化是以867亿(将近40倍)的规模计入指数,基金炒作,上涨时所带动的指数是成倍放大的,造成股市一涨就是5个月(如2003年11月1307点~2004年4月1783点),一派莺歌燕舞的景象。
基金抛售,下跌时所带动的指数也是成倍放大的,使大盘一跌就是3个月(如4月1783点~7月1376点)。这种“一九现象”不仅加剧了市场的暴涨暴跌,而且引发了指数的进一步失真。如去年11月1307点时平均股价是6.56元,而今年1430点时的平均股价仅有6.54元。
“一九现象”无疑是对广大中小投资者(尤其是响应政府号召的中长线投资者)利益的严重侵犯。
然而,管理层至今未对“一九现象”及其背后的操纵市场问题引起重视。这种对市场操纵的疏于管理,令人不由得担心:保险资金这一新的机构投资者是否会被“纵容”成另一个新的庄家呢?
如果管理层不对此提高警惕,类似基金操纵市场、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和投资热情的现象仍将继续上演,保险资金也将成为庄家队伍中的新成员。
美国证券市场已经是世界上最成熟的,但仍然实施多层次、严格的投资监管制度,强调系统监管和个体监管并重。在市场操纵问题上,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其历年修正案中对市场操纵行为都作了规定,虽未泛泛地禁止一切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的交易行为,但是精心列举了几项行为,具体的行为模式加上特定的主观心理状态,才最终构成法律所禁止的市场操纵。而且美国有严格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防范市场操纵的发生。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保险业发展的意义
2003年保监会工作会议传出重要消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内众多保险公司纷纷响应。此举是对业界呼吁多年的改革现有保险资金运用体制的实质性推动,对解决当前困扰保险业的诸多问题是一项重大利好,对于加快保险业发展、提升保险业在金融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具有重大意义。
1.在产、寿险分业的基础上,将投资这一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实施专业化经营,对于改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指标、进一步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具有现实意义,并因此改善保险业的监管环境。
2.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对投资风险的严格控制。保险公司作为从事风险经营的企业,面临资产风险、产品定价风险、利率风险及其它政治、法律、技术等各类风险,不同风险的特点和管控模式各不相同,成立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有利于从法人治理、内控机制等方面对于资产风险进行严格控制,防止保险投资的过度风险。
3.成立专业公司,建立起不同法人之间的资金防火墙,有利于加强资金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小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
4.专业资产管理公司,除了接受母公司保险资金的委托管理之外,还可以凭借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投资管理能力,接受社会保障基金、慈善福利基金等机构和个人的资产委托管理,从而大大增强保险集团的资金实力,对于提升保险公司的声誉和地位,提高偿付能力有深远的意义。国际上大型保险集团的受托管理资产规模都相当大,如AXA保险集团2001年拥有保险资产4000亿欧元,其受托管理资产达到5096亿欧元。
5.从长远看,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拓宽投资渠道,有利于尽快提高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在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上,保险资金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如美国资本市场,保险资金占总资金量的20%以上,日本则占到40%以上。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门槛和业务范围
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宜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主要股东为相关保险公司,还可以吸收1~2家内资或外资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战略股东,提供相关技术保障。
关于资本规范,最低门槛宜设10亿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以受托管理资产为主要业务的法人实体,由于受托管理的保险资产规模都相当大,因此,对其自有资本应有较高要求。设置这一门槛意味着自有资本在20亿元以下的保险公司就不具备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条件,有利于从源头加强监控,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
关于业务范围,现行《保险法》对保险投资的限制仍然很严格,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最重要的就是要突破现有业务范围和业务模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从事以下几类业务:
1.资产业务。除现有保险公司可以从事的投资业务之外,还应逐步放开实业投资及其它金融投资业务。
(1)直接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股权投资。放开股票投资,可以充分发挥巨额保险资金在股票市场上的“定海神针”的作用,监管机构对股票投资总额及单个股票投资比例进行限制,防止过度风险。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有发展潜力的国有企业进行收购、兼并和重组,对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本身是一种重大支持,同时也使保险资产享受重组带来的增值收益。
(2)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伴随我国经济长期稳定增长,道路交通、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当活跃,这些项目具有回报稳定、收益期限长、投资风险小的特点,保险资金投入这些项目,可以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有效解决负债和资产期限严重不匹配的问题。
(3)金融租赁业务。我国居民消费结构升级,购置不动产和汽车等大件商品日益成为消费主流,公司完全可以凭借保险业务所掌握的大量客户资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从事这类融资租赁业务。
(4)收购及处理金融业不良资产。保险业由于历史原因也积累了大量不良资产,受托管理资产中也包含此类不良资产,公司可以通过债务重组、资产置换、转让、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各种手段处理不良资产,积累一定经验后,还可以主动去收购和处置银行、证券等行业的不良资产,提供增值服务。
(5)外汇交易和境外投资。大型保险公司都有一定数量外汇,随着国际政治、经济的动荡,汇率风险随之增大,应允许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锁定汇率风险;允许购买高信用等级的外国政府债券;随着我国人世之后与国外保险市场对等开放,还应允许有实力的公司打人国际保险市场,甚至到国外资本市场购并国外同业。
2.负债(信托)业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业务逐步放开之后,公司运作人资金的投资管理能力将会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增强,应允许公司面向社会接受资产委托管理,可以接受社会保障基金、慈善福利基金及其他机构的委托资产管理。另外,还应允许公司根据需要发行金融债券,扩展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
3.中间业务。利用公司所掌握的强大的投资信息网络和人才优势,广泛开展中介业务,如开展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项目融资、资产及项目评估。
对以上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应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采取初步放开的方式。随着我国保险资产每年以30%以上的速度增长,必将快速提高保险资产在资本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对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也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组织运作模式和风险控制体系
保险公司是专业经营风险的企业,保险资产是公司应对各种赔付和给付的资金保障,资金的安全性是第一位的。随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的扩大,如何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在法人治理、内控制度和资产负债管理等三个方面加强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
1.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即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相互制衡机制。一是股权结构优化,以保险公司为主,吸收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和项目投资管理经验的证券或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战略股东,有利于吸收它们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方法,高起点打造公司资产管理能力。二是加强董事会治理,设计合理的董事会结构,即优化董事会成员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人数结构,以保证充分行使董事会的职能,保证决策的合理化及监控的有效性。从专业结构上看,要有一定数量的精算专家、财务审计专家、投资管理专家。三是完善董事会的工作机制,如建立重大决策委员会制度、引入董事违章追溯制度等,以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四是建立完善的经理层薪酬激励和制约机制。薪酬激励机制要长短期结合,在一般年薪中加入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股票期权激励,使经理人注重公司的发展的连续性,避免短期行为;同时,还要建立经理层的硬性约束机制,要设定一个解聘经理人员的明确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经理人员要毫不留情的予以免职。
2.投资管理体系和内控机制保险资金的运用面临着许多风险:利率风险、道德风险、操作失误、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为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资金运用的各种风险,建立安全有效的投资组织管理体系和内控机制。
保险投资管理体系的建立,主要体现在投资的前后台分开。为了有效的防范风险,前台投资操作部门应该与后台投资绩效评估与风险监控部门严格独立开来。前后台的分工,在风险控制上应该体现在事先预防、事中监控、事后监督上。事先预防是指前后台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共订投资规则;事中监控就是后台对前台操作进行实时监控,动态掌握情况;事后监督要求后台监控部门组织定期检查,以防止违反投资政策的行为发生。
健全有效的内控机制,主要体现在:(1)资金要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下属部门按核定限额留足周转金后备,其余资金应全部上划到公司,做到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减少风险产生的环节,实现资金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严格授权、顺序递进、权责统一。在投资管理过程中,严格按额度大小,明确决策和使用权限。决策要自上而下、计划和执行应自下而上,权责清晰、责任明确,每一层级都要对权限内的决策和使用结果负责。(3)分工配合、互相制约。业务部门和岗位设置应权责分明、互相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互相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4)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制度的缺位必然带来许多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进而滋生风险。因此,必须建立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如资金划拨管理制度、集中交易管理制度、账户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等等,使各环节的操作程序化、规范化。
3.建立资产负债管理体系,全面控制投资业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