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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铜绿假单胞杆菌;超广谱β-内酰胺酶;危险因素
文章编号:1009-5519(2008)10-1444-02 中图分类号:R5 文献标识码:A
铜绿假单胞杆菌是医院获得性下呼吸道感染最常见的病原菌之一,同时也是最常见的产超广谱β-内酰胺酶(ESBLs)菌株,此类菌株具有较高的抗生素交叉耐药性和多重耐药性,可通过耐药质粒传递给其他细菌,常引起医院感染的暴发流行,病死率高。我们对38例产ESBLs铜绿假单胞杆菌医院获得性肺炎患者的相关临床危险因素分析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研究对象:产ESBLs铜绿假单胞杆菌医院获得性肺炎38例作为观察组,非产ESBLs铜绿假单胞杆菌医院获得性肺炎63例作为对照组,均为2003年7月~2005年7月我院收治的铜绿假单胞杆菌医院获得性肺炎患者,有完整的病历资料,资料来自本院病案室。
1.2 标本来源:痰标本均为合格的深部晨痰标本,16例为气管切开或气管插管患者,采用一次性封闭吸痰管从气管插管内吸痰或经纤维支气管镜下留取痰标本。
1.3 诊断标准:(1)医院感染诊断参考卫生部医政司医院感染监控协调小组制定的标准[1],入院时间>48 h进行检查。(2)参考全国肺感染学术交流会议制定的医院获得性支气管―肺感染诊断标准[2]。主要条件:咳嗽、咳痰、双侧或单侧肺有湿音或叩诊浊音;肺部X线胸片显示新的或进展性渗出病灶。次要条件:发热,体温≥38 ℃,血白细胞(WBC)≥10×109/L,痰细菌培养阳性。
1.4 方法
1.4.1 流行病学调查:使用统一调查表,内容包括性别、年龄、住院时间、基础疾病、侵袭性治疗(气管插管或切开、留置导管)、抗生素使用情况等18个项目。所有调查内容均限制在铜绿假单胞杆菌肺炎发生前,住院时间是指从患者人院起至分离鉴定出铜绿假单胞杆菌为止,抗菌药物使用调查分离鉴定出铜绿假单胞杆菌之前2周的情况。
1.4.2 菌株鉴定及ESBLs检测:由VITEK32全自动微生物分析仪鉴定菌种。ESBLs检测:根据美国临床实验室标准化委员会(NCCLs)规则,采用ESBLs检测的初筛及确证试验。通过头孢他啶、头孢噻肟及其与酶抑制剂克拉维酸的联合制剂对待检菌的抑制作用进行测定,当头孢他啶/克拉维酸与头孢他啶抑菌圈直径差值、头孢噻肟/克拉维酸与头孢噻肟抑菌圈差值≥5 mm时,判定为ESBLs阳性。
1.4.3 抗生素敏感性试验:应用VITEK32及GNS-506卡,采用微量稀释法测定最低抑菌浓度(MIC)值,判定标准及结果解释参照NCCLs标准;质控菌为大肠埃希菌ATCC25922(敏感株),ATCC35218(产β-内酰胺酶株),铜绿假单胞杆菌700603(产ESBLs酶株)。
2 结果
2.1 死亡例数:38例产ESBLs组铜绿假单胞杆菌医院获得性肺炎患者,死亡10例,占25.8%,63例非产ESBLs组的死亡4例,占6.3%,产ESBLs组高于非产ESBLs组死亡率19.5%(P
2.2 产ESBLs菌与非产ESBLs菌药敏结果比较:见表1。
2.3 单因素分析:见表2。
3 讨论
本研究发现,产ESBLs铜绿假单胞杆菌对12种抗生素的耐药率往往高于不产酶细菌,其多重耐药现象更为严重。除对β-内酰胺类抗生素耐药外,产ESBLs菌往往同时携带氨基糖苷类、磺胺类的耐药基因,尤其是氨基糖苷类。本结果表明,产ESBLs菌对庆大霉素、妥布霉素的耐药率高达76%,显著高于非产ESBLs菌。尽管38株ESBLs菌体外药敏试验并非对所有的青霉素类及头孢菌素类抗生素耐药,但上述抗生素及单环β-内酰胺类抗生素对产ESBLs菌感染的治疗往往无效,临床治疗不应选用。
通过对产ESBLs铜绿假单胞杆菌医院获得性肺炎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单因素分析,住院时间大于20天、入住ICU、气管插管或切开、留置导管、头孢噻肟的使用、机械通气是产ESBLs铜绿假单胞杆菌引起医院获得性肺炎的主要危险因素。结果显示,Ⅲ代头孢菌素的使用明显增加了产ESBLs铜绿假单胞杆菌医院获得性肺炎发生的几率,这与近年来国外文献报道结果一致,但国外多为头孢他啶的大量使用造成产ESBLs菌感染的暴发。研究表明,铜绿假单胞杆菌在头孢菌素类抗生素的选择压力下,可通过产生或获得超广谱β-内酰胺酶而出现耐药。造成我院产ESBLs铜绿假单胞杆菌医院感染肺炎的选择性抗生素为头孢噻肟,可能与本地区临床长期使用头孢噻肟抗感染治疗有关,同时也与头孢噻肟酶在东北铜绿假单胞杆菌地区及我院的传播和流行相一致,应引起临床医生的足够重视。
参考文献:
[1] 刘振声,金大鹏,陈增辉.医院感染管理学[M].北京: 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00.211.
[2] 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医院内获得性肺感染诊断和治疗指南[J].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1999,22(3):201.
[3] 沈齐滨,屠玉坤.老年人呼吸道感染病原菌分布及耐药性分析[J].中国医学检验杂志,2004,10(5):463.
关键词:核电站;财产损失险;定价模式
一、研究核保险定价的意义
核电站财产损失险是核保险中的主要险种之一,定价是核保险的核心问题,定价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核保险的健康发展。由于核保险定价存在许多特殊性,导致核保险定价与一般保险定价存在很大的不同,因此研究核保险的定价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研究核保险定价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大数法则在核保险定价中无法采用
保险定价的一般原理是依据数学概率论中的“大数法则”,通过长期的保险事故统计,确定某类保险标的的出险概率,损失规模,进而确定此类保险标的的费率。根据“大数法则”定律,承保的危险单位越多,损失概率的偏差越小;反之,承保的危险单位越少,损失概率的偏差越大。因此,保险人运用“大数法则”就可以比较精确地预测危险,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保险人为了保持其财务稳定性,必须扩大承保保险标的的数量,从而使自己的业务规模符合大数法则的要求。
核电站定价的方法并不能完全使用一般的保险定价原理,其主要原因在于核电站数量太少,很难满足大数法则对保险标的数量要求的最小值。核电站保险只有50多年的历史,全世界现在运行的核反应堆只有435个,即便包括已退役的核反应堆,也只有600多个,wano组织统计的反应堆运行时间累计只有12 000堆年左右。在这种状况下,大数法则失效,导致核电站的定价不同于一般的保险定价方法。
(二)核保险属于高风险业务,有可能酿成巨灾风险
核巨灾风险发生,会导致大量费用发生:核泄漏会造成严重的污染,涉及到非常高的清污费用;由核巨灾风险而触发的核责任险还具有保险责任长期性的特点。核保险的这些特殊性,是核保险定价中必须要考虑的因素。
(三)吸收与借鉴国外核保险定价的最新研究成果,指导我国核保险的科学定价
虽然有关保险定价的文献比较多,如李冰清、田存志 (2002)利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从资本市场的角度研究巨灾保险产品的定价,以便更合理地解释巨灾保险产品的定价问题;毛宏、罗守成、唐国春(2003)介绍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和期权定价模型及其在保险定价中的应用;张勇 (2004)阐释了保险产品定价的效用理论;曾娟、王文(2006)通过对我国现行财产保险领域费率计算方法的研究,认为财产保险领域费率厘定技术的改进非常关键,并探讨财产保险领域费率计算方法的新途径。但是有关核保险的研究文献非常少,关于核保险如何定价的文献目前是一项空白,核电站如何定价一直是核保险中的一大技术难题。
从核保险的实践来看,我国核保险业务开始于1994年,至今只有13年的发展历史。虽然我们已经掌握了核保险定价的基本技术与方法,考虑到核保险在国外已有50多年发展历史的现状,国外关于核保险定价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许多可以吸取与借鉴的成果。随着核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国外核保险定价的方法也在不断发展,继续吸收与借鉴国外最新的研究成果,有利于丰富与充实我国核保险定价的理论,并且能够指导我国核保险科学的定价。
二、核电站财产损失险定价原理
(一)核电站危险单位的划分
在对核电站进行定价时,事先要明确危险单位的划分。核风险保险事故下的核电站的危险单位是指,一次核风险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最大的可能损失范围。根据核电站的设计特点,一次核风险保险事故最小可限于核反应堆内,最大可导致包括核电站现场以外的方圆几百公里范围。在确定核电站核风险保险事故危险单位时,实践中有三种划分法:第一,把整个核电站视作一个危险单位,而不论该核电站拥有1座或2座以上反应堆;第二,以一张保单作为一个危险单位,该保险单可以覆盖地点不同的数十个反应堆,并且这些反应堆共享一个保险单限额,如英国、法国、韩国;第三,同一保险标的由多张保单保障,如财产损失险、核第三者责任险、核物质运输责任险、核恐怖责任险、利损险等,不论这些险种是单独出单还是作为附加险出单,所有险种的保险责任应累加在同一保险标的下,即承保能力不能重复使用。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采用的是第一种划分方法,因此本文在对核电站财产损失险定价时,以整个核电站视作一个危险单位。
(二)核电站财产损失险理论费率的确定
1.纯费率的确定
保险费率可以分成两部分:纯费率与附加费率两部分。纯费率主要是根据保险标的风险的高低来确定,它是保险费率的基础与主要构成部分。保险费率的厘定,关键在于纯费率的确定。
保险是对风险的保险,因此风险的高低以及风险的不确定性是保险在厘定价格时所考虑的最主要因素。在核电站定价中,准确地划分以及估计风险因素发生的概率,是厘定核电站费率的基本工作。
核电站可能遭受的风险是制定纯费率需考虑的最主要因素,识别与估计出核电站的关键风险及其发生概率,就为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根据40多年来全世界核电站的运行记录,核电站事故发生的概率有明显的规律性。从1962年至2004年,全世界核电站共发生了800多次保险事故,其中只有10%的损失是由核事故引起的,其它大部分的损失是由火灾、机器损坏和电器设备损坏造成的。也就是说,核电站发生特大事故的概率是极小的,大部分事故是几百万至几千万美元的损失。核电站所面临的关键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机器损坏。机械故障是核电站保险业务中引起保险损失的最主要因素,发生频率约为25%,损失金额一般占总损失的34%。损失区域主要集中在汽轮机、发电机、变电站、装卸料机、备用柴油发电机,以及各类型泵等。
(2)火灾。火灾是引起核电站保险损失的关键风险因素之一,发生频率约占损失事故的22%,损失金额一般占总损失的19%。
(3)电气事故。电气事故是核电站保险损失的常见因素,这类损失的发生频率为23%,损失金额约占总损失的 30%。
(4)核事故。指发生与核泄漏有关的核损害事故,其损失还包括人员疏散、除污、核电站彻底关闭、余热排除等系列后果损失。这类损失的发生频率为10%,损失金额占总损失的13%。目前核事故损失的概率为a×l0-5~10-7,a≤3,其含义是安全性最好的核电站每运行100万年,才可能出现不高于3次堆芯熔化事故,而安全性最差的核电站每运行 1万年,就可能出现不高于3次的堆芯熔化事故,可见不同的核电站核事故发生的概率差异较大。世界上迄今只发生了两次重大核事故,一次是美国的三厘岛核电站事故,一次是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
(5)其他风险。主要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引发的物质损失赔偿,发生频率约为20%,累积损失程度占比约为 4%。
此外,在实际确定纯费率时,为了安全起见,还要在预期损失率基础上考虑一定的安全系数,纯费率=预期损失率×(1 安全系数)。
2.附加费率的确定
附加费率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以及保险公司期望的合理利润率,它由费用率、营业税率和利润率构成。一般来讲,保险公司的成本费用率为30%左右,但是考虑到核电站保险是一类特殊的保险,它不同于常规保险,核电站保险涉及到许多常规保险所没有的风险检验、风险测定环节,因此核电站保险的成本费用一般要高于常规保险的成本费用,核电站保险所需的成本费用在35%左右。
假设用r表示纯费率,用k表示附加费率,用r表示理论保险费率,则三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r=r/1-k
(三)核电站财产损失险实际费率的确定
以上计算出来的保险费率仅仅是理论费率,由于影响核电站财产保险定价的因素非常多,在实际定价时还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复杂因素,合理地选择不同的实际费率确定方法才能制定出比较符合实际的实际费率,这些因素主要包括:
1.核保险市场供求状况。核保险的供给方包括国际核共体、美国核自保组织(neil)、欧洲核自保组织(emani)三家。随着国际核自保组织的发展,境外核保险市场呈现三足鼎立的局面。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国际核保险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以及世界核电站的安全运行水平的不断提高,国际核保险市场费率呈缓慢下降的趋势。
2.保险单的保障范围,包括责任限额、免赔额、除外责任、特殊条款、附加险等都会对保险费率产生影响。如含有营业中断险的财产损失险保单,必须单独确定营业中断险的费率。最新的保单条款内容体现了对核电站安全运行水平的重视,世界核电营运者协会(wano)的强制损失率 (forced loss rate)指标被首次引入英国的核物质损失险保单中,强调了安全运行好的核电站可以享受更加优惠的费率水平。纯益手续费、无赔款退费、停堆退费等条款广泛使用,使得保费水平更加接近核电站的实际风险水平。
3.被保险人的损失记录。被保险人以往的损失情况不但反映了核电站的风险状况,而且也反映了核电站的风险管理水平,这些会影响到对核电站的风险评估,进而对费率的确定产生影响。
4.核保险责任准备金。由于核保险有可能产生巨灾风险,巨灾风险一旦产生,其赔偿额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国外的核共体一般都要从保费当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巨灾保险准备金,比例高的占到保费的75%,低的占到保费的50%左右,这也会影响到保险费率的水平。
5.出单核共体。出单核共体的实力、地位、经验及其它与再保险接受人的合作关系及谈判技巧等,决定了出单核共体在定价方面是否拥有足够的话语权,也是影响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
6.常规保险市场对核保险市场的影响。核保险市场虽然相对独立于常规保险市场,但是仍然会受到常规保险市场的影响。当常规保险市场竞争过度激烈时,保险利润减少,部分保险人就会进入核保险市场,提高核保险的总体承保能力,从而引起核保险市场费率的下降;反之,当核保险市场利润下降时,部分保险人就会离开核保险市场,也会引起核保险市场费率的上升。
7.核电站保险费率在核电站不同运行阶段具有不同的费率水平。一个核电站的生命周期一般设计为40年,运行的前5—10年与最后5—10年是风险高发期,相应的保险费率也较高;中间20多年属于运行的稳定期,风险较低,相应的保险费率也较低。从核电站的生命周期来看,一个核电站的保险费率大致呈u形,处于不同生命周期核电站的保险费率显然就存在差异。
可见,核电站的定价非常复杂,以上仅是核电站定价的一般原理。不同核电站的风险状况存在一定的差异,所处的市场状况不同,即使风险因素完全相同的两个核电站,其保险定价也是相差很大的。
三、核电站财产损失险定价模式
根据纯费率确定方法的不同,核电站财产损失险定价的方法可以划分为三类模式。
(一)关键风险因素定价模式
关键风险因素定价模式的原理是依据分类法中纯保费法计算保险费率的方法。纯保费是以每一危险单位的平均损失概率乘以最大损失可能(或被保险标的的重置价格),计算公式为:p=s×f
其中,s为最大损失可能(或被保险标的的重置价格),f为每一保险标的的平均损失概率,p为纯保费。
关键风险因素定价模式是指将核电站所面临的风险首先分为几个大类,在每个大类之下再具体考虑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的发生概率,在此基础上测算出各具体风险的保险费率,通过汇总各个具体风险的保费从而得到每一大类风险保费,再汇总各大类的保费从而得到纯保费的定价方法。假设核电站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划分为五大类:机器损坏风险、火灾风险、电气事故风险、核风险、其它风险。具体方法为:
假设可能引发机器损坏的因素表示为m1,m2,…mn,每个因素的最大可能损失表示为lm1,lm2,…lmn,每个因素发生损失的年度频率为fm1,fm2,…fmn,则每年因机器损坏这一关键因素而收缴的纯保费为:
假设可能引发火灾的因素表示为f1,f2,…fn,每个因素的最大可能损失表示为lf1,lf2,…lfn,每个因素发生损失的年度频率为ff1,ff2,…ffn,则每年因火灾这一关键因素而收缴的纯保费为:
假设可能引发电气事故的因素表示为e1,e2,…en,每个因素的最大可能损失表示为le1,le2,…len,每个因素发生损失的年度频率为fe1,fe2,…fen,则每年因火灾这一关键因素而收缴的纯保费为:
假设可能引发核事故的因素表示为n1,n2,…nn,每个因素的最大可能损失表示为ln1,ln2,…lnn,每个因素发生损失的年度频率为fn1,fn2,…fnn,则每年因核事故这一关键因素而收缴的纯保费为:
假设可能引发保险损失的其他因素表示为o1,o2,…on,每个因素的最大可能损失表示为lo1,lo2,…lon,每个因素发生损失的年度频率为fo1,fo2,…fon,则每年因其他因素而收缴的纯保费为:
则核电站财产损失险的纯保费为:
(二)区位划分定价模式
国际上流行的核电站财产损失险保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列明风险的保单,另一种是一切险保单。当所使用的保单不同时,核电站的定价方法也不同,关键风险因素定价模式主要适用于列明责任的保单,而核电站区位划分定价法主要适用于一切险保单。
当核电站保单采用一切险保单时,保单的责任范围扩大,风险因素增加,虽然在理论上我们仍然可以使用关键风险因素定价模式对核电站进行定价,但是由于存在许多不确定性的风险因素,使用关键风险因素定价模式存在一定的缺陷,这样所计算出来的价格有可能不能真实地反映核电站所潜在的各种关键风险因素。在这种条件下,核电站定价的方法应该使用第二种模式:即区位划分定价模式。所谓区位划分定价模式,其基本的原理是按照核电站不同区域存在的放射性高低差异,将核电站分成高放区(high radioactivity zone)、低放区(low radioactivity zone)、零放区(zero radioactivity zone)三部分。
高放区主要是指核岛中的部分财产,指核燃料装入反应堆后的反应堆压力容器、核燃料、反应堆内部构件和控制棒(但不包括控制机械),此外还包括核燃料处理厂房的部分区域等;低放区依据不同类型的核电站而有所不同,以压水堆核电站为例,主要是指热交换器、稳压器、控制棒的控制机械、循环系统泵、通风系统、装卸料机、核物质传输机械、核物质运输起重机、控制室、乏燃料水池等;零放区主要指常规岛和办公区域,包括汽轮机厂房、应急柴油发电机厂房、变电站、开关站、消防站、重要厂用水系统、一般材料仓库、油库、车库、厂区办公楼、餐厅、道路、围墙等。
核电站保险与一般电站保险的最大不同在于:核电站存在一定的放射性风险,一旦发生核泄漏,处理核污染所花费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清污费用构成了核电站保险定价当中所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显然,发生核泄漏,核电站三个不同区域所遭受的污染程度会有很大不同。清污费用是涉及到整个核电站甚至核电站方圆几百公里范围的,发生的清污费用也会有很大差异。因此不同放射性区域的风险状况是不同的,可以通过风险检验确定不同区域的风险概率,从而确定出纯费率。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其它可扣除因素,从而确定核电站保险价格。
(三)分段定价模式
以上两种定价模式适用于正常运营的核电站的财产损失险定价,但是在建安工险向核保险交接过程中的核电站,由于尚未进入正常的运营阶段,其定价不能使用正常运营的核电站的定价方法。在从建筑安装完成到正常运营之前,要经历几个关键阶段:第一阶段,装料前阶段;第二阶段,装料阶段;第三阶段,临界点阶段;第四阶段,并网发电阶段;第五阶段,满功率运行阶段。在不同阶段,风险状况不同,保险费率也不同:在第一阶段,由于还没有加装核燃料,核保险尚未开始,这时核保险的费率为0;在第二个阶段,核保险正式开始,由于仅仅开始加装核燃料,尚未进入自动裂变反应阶段,风险因素比较小,因此这一阶段的保费率仅占到正常运营阶段保费率的25%左右;在第三个阶段,加装的核燃料达到了维持链式反应的临界阶段,风险因素开始增加,因此核保险费率也相应地提高到占正常运营费率的50%;在第四个阶段,核电站已经进入了并网发电阶段,风险因素进一步增加,保费率提高到占正常运营的90%;在第五阶段,核电站已经达到满功率运营,与正常运营的核电站一样了,所收取的保费率达到最高,为正常运营核电站的100%。每一阶段的保费按该阶段的实际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收取,核电站的总保费是各阶段保费的总和。
四、对我国的启示
核电站财产损失险定价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核电站所处的地理位置、核电站建造所使用的技术、核电站运行的时间、反应堆的类型等因素,都会对定价有影响。在对国外大量文献归纳整理的基础上,结合多年工作经验的积累,我们归纳出核电站财产损失险定价的三种基本模式。通过对这三种定价模式的理论分析,我们认识到准确、科学地对核电站财产损失险进行定价,必须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必须要有健全、完善的核保险风险数据库
核电站财产损失险定价需要大量样本的长期统计数据,国外核共体拥有比较完备的各国核电站风险损失以及赔偿的数据,这些数据成为他们进行定价的原始依据。我国应继续充实与完善核保险风险数据库,以拥有比较完善的核保险风险数据,作为核保险定价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才可能建立符合我国核风险特征的定价模型,进而制定出较为科学的核电站财产损失险费率。
(二)必须要有较强的风险检验能力
在核电站定价时,核电站的风险水平是由核能检验工程师所出具的风险检验报告为依据的,核电站风险检验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核电站保险定价的准确性。我们可以通过对外交流,在国内外培训的方式与方法,提高风险检验的理论水平;通过积极参加国际核能检验工程师风险检验实践的方式,在“干中学”里进一步提高我国对核电站风险检验的现场能力。
关键字:B-S模型 Merton模型 环境责任保险
作者简介:游桂云(1971― ),女,汉族,中国海洋大学金融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在读博士。
鞠铮 (1982.9― ),男,汉族,中国海洋大学劳动经济学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07CJGJ07)“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营模式与经营技术研究”的部分研究内容。
一、B-S模型介绍及其在保险中的应用
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Fischer.Black与斯坦福教授Myron.Scholes在期权定价上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他们创立了B-S期权定价模型。这一模型在金融理论和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极大地促进了金融市场尤其是期权市场的发展;为类似于期权的衍生金融工具或含有期权特性的金融资产定价奠定了理论基础。
但将B-S模型应用于保险还要归功于Merton,其创造性地将银行的存款保险看作是银行资产价值的一项看跌期权,从而可以利用B-S期权定价模型。Merton的研究增强了B-S模型的适用性,因此B-S模型又被称作B-S-M模型。这一模型在金融理论和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极大地促进了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为类似于期权的衍生金融工具或含有期权特性的金融资产,包括保险产品的定价提供了新的思路。
目前应用B-S模型比较广泛和成熟的是银行存款保险。Merton指出,由于保险人担保了银行的债务,本质上可以看作是保险人对银行资产出售了一份看跌期权。对于银行来说,加入存款保险制度就相当于持有一个看跌期权,该期权的潜含资产为银行的资产组合,执行价格为该银行的存款额。该期权价值的上升取决于下述因素:无风险的利率;金融机构承受风险的数量;价内期权的幅度即金融机构持有较少的资本;期权到期的时间。在到期日,如果银行资产V大于承诺支付的债券价值B,此时权益的价值就是V-B。然而,如果在到期日银行的资产价格小于承诺的支付,银行会对债券持有人违约,此时,负债的价值会是V,权益的价值会是O。因此在到期日,债券的价格是Min[V,B];权益的价值是Max[0,V-B]。如果考虑到保险的影响,对于债券持有人将不会有任何不确定性。实际上,保险机构确保了银行资产在到期日至少等于B。与其他保险一样,保险机构会对银行收取保险费。银行的资产不论是否参加了保险,价值都是Max[0,V-B];债权的价值始终是B;保险机构支付的金额是Max[0,B-V]。
Merton指出,由于保险人担保了银行的债务,本质上可以看作是人对银行资产出售了一份看跌期权:承诺支付对应于执行价格,将公产的价值对应于股票的价格,则存款保险的定价公式为:
国外学者用此方法算出的美国银行保险费率在0.2%左右,同精算方法得出的费率相近,也符合实践需要。因此,将B-S期权用于保险费率计算在理论上和实际上都是可行的。
二、数据处理与模型调整
1.数据来源与处理
与精算定价一样,在期权定价中,损失统计是基础性工作。选取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为研究对象,假设在该行业推行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为强制保险,即该行业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均作为投保人。根据《2007年国家统计年鉴》我国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的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的数量为20715家。将承保金额设定为200万元,承保年限为1年。根据李生才、王亚军、黄平统计的2003-2007年的《安全与环境学报》,通过精算方法,得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的每次事故预期损失额为77.95857664万,发生事故的概率为2.82694。
根据李生才、王亚军、黄平统计的2004-2007年的《安全与环境学报》,并结合原始事件相关报道,整理出2004-2007年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的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金额及次数。
将免赔额定为10万元,去掉10万元以下的事件;且由于200万为保险金额,将200万以上的损失金额视为200万元处理。因此,将数据整理排序得:
由于李生才、王亚军、黄平统计的2004-2007年的《安全与环境学报》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的环境污染事故的次数偏少,每年统计的次数相当于同期《中国环境统计公报》统计数据的1/4。经考虑可能是信息不对称、统计标准不一等原因造成,因此我们将发生事故的次数调至2004-2007年的《国内环境事件数据》统计次数的4倍,即以《中国环境统计公报》统计数量为准。
由此,计算出2004-2007年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的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金额为别为7718.4、3946万元、4532万元、4073.6万元,并以此与《中国环境统计公报》中的数据作对比,发现基本吻合,符合实际情况。
2、模型调整
保险对应B-S模型类型的为欧式看跌期权,因此公式为:
N(d1),N(d2)分别是d1,d2的正态分布的函数值。p为保费,X为承保金额,r为年无风险利率,t为以年为单位的期权到期期限,S0为保单对应资产的当前价值,σ为保单对应资产年复利收益率的标准差。
由于本文目的在于求我国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的环境责任保险费率,因此将(12.5)式两边同除以X,原式变为:
由(12.7)式可知,利用B-S期权定价模型推导出来的看跌期权定价公式来确定费率,其高低一般取决于以下五个因素:
(1)标的物的当前市场价格
对于看跌期权而言,市场价格上涨,期权价格下跌。通常可采用对标的物未来期望价值的折现来测算标的物的当前价格。由于环境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没有明确的标的物,因此当前市场价格可以等同为承保金额。
(2)承保金额
承保金额在期权合约中是固定不变的。对于看跌期权而言,赔偿金额越高,买方盈利的可能性越高,期权的价格也就越高。
(3)承保时间
据到期日的时间长短反映了期权合约的时间价值;一般而言,距到期日的时间越长,期权的时间价值越大。
(4)无风险利率
一般指国债的发行利率或银行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它是购买期权的机会成本。在看跌期权中,无风险利率越高,机会成本越小,要求期权的收益率也就越低,期权价格也相应减少。笔者认为采用银行的1年期整存整取的年利率来作为无风险利率,比较适合我国当前国情和市场条件,这也符合无风险最低回报的机会成本概念。而shibor代表了我国未来的无风险利率发展趋势。因此,本文采用这两种利率分别计算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的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率。
(5)保险标的物价格的波动率
投保标的物价格变动越大,期权买方获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相反,对于卖方而言,卖方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相对于买方固定金额的损失,卖方的损失更大。所以,在标的物价格预期变动程度很大时,相应的期权价格会很高。投保标的物价格波动率一般用投保资产未来年复合收益率的标准差来表示。
由期权定价模型可见, 其中核心变量为无风险利率和保险标的物价格的波动率,无风险利率的选择在第十一章已经做过分析,这里不再赘述。那么投保标的物价格波动率该如何确定呢?通常通过投保标的物历史价格的波动情况进行估算。基本计算方法为:先取该投保标的物过往按时间顺序排好的t+1个历史价格,价格之间的时间间隔应保持一致,如一天、一周、一月等;利用这一组数据计算i个连续复合投保标的物价格波动率,计算公式为:
μi为第i个时期的投保标的物价格波动率,P(St)为第t个时期标的物的历史价格。
上述公式表示对时间间隔内的投保标的物价格波动率取自然对数,得到连续复合的投保标的物价格波动率;
在B-S公式的计算中,我们需要的是年收益波动率,因此,需要将上述波动率转化为年投保标的物价格波动率,转化的方法是:利用下述等式进行计算:
σy为年波动率,σx为某期限投保标的物价格波动率的平方,n为1年中包含的期数。
三、以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无风险利率确定环境责任保险费率
首先用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来进行计算。根据最新的1年期存款利率, r0=3.87%。无风险利率必须是连续复利形式。一个简单的或不连续的无风险利率(设为r0)一般是一年复利一次,而r要求利率连续复利。r0必
μi为第i个时期的投保标的物价格波动率,σ为保单对应资产年复合投保标的物价格波动率的标准差
四、以shibor为无风险利率确定环境责任保险费率
12.7实证结果分析
目前,保险费率的精算定价依旧是我国保险业定价的主流方法。当然,在国际上,对于精算定价的否定和质疑之声在近年来越来越高。
保险费率的期权定价方法将保险合同视作是一个欧式看跌期权,并用期权定价模型来计量保险费率。它考虑了传统计量方法中所忽略的价值,是传统费率厘定方法的一种延伸,但它在计算过程中需要预测保险标的资产的未来价值,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保险费率的期权定价方法并不是对传统费率厘定方法的否定,二者互为补充、对照。总而言之,保险费率的期权定价方法的最大价值在于为保险费率的定价开启了一条新的道路。
论文运用精算定价和期权定价两种方法定价结果比较接近,大约8‰费率与其它责任保险的费率相比较,属于合理范围。但考虑到原始数据的不足和不够精确,以及缺乏经验,所确定的费率水平仅供参考;相比较,论文对于分行业的环境责任保险费率的厘定思路和方法所进行的学术探讨,对于未来的环境责任保险费率更加准确的厘定,以及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的全面开展,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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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金融机构;试行贷款“双保险”;保险费率
[中图分类号] F830.59 [文献标识码] B
一、试行贷款“双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银行业由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主导,市场垄断程度较高。这些银行凭借自身雄厚的实力与积累,再加上国家信誉的隐形担保,市场竞争优势明显。此外,随着金融对外开放的不断加大,大量外资银行纷纷涌入,并逐渐取得“国民待遇”,这些享有国际盛誉的银行,品牌效应极大,市场竞争力强。“与狼共舞”的农村金融机构则明显相形见绌,劣势明显,风险抵御能力低下,市场竞争力明显不足,尤其是信贷方面。由于农业具有天然弱质性,导致信贷风险相对较高,资产质量不高。但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却肩负着提供基础性的金融服务、配置“三农”资源、调节农村经济的社会责任。因此,亟需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金融创新,构建风险处置机制建设,探索金融风险分担和处置的市场化路径,降低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经营风险,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议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原则,促进银保合作,加强贷款保险产品的设计与研发,参照机动车辆保险和财产保险的运作原理,在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双保险”,即“贷款违约责任强制险”和“贷款违约商业险”试点。
由于农业银行是“六大行”之一,而农业发展银行又是政策性银行,二者代表性不强,因此建议选取除此之外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试点,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及村镇银行,为全面推行贷款“双保险”制度探索经验。
二、贷款“双保险”制度的框架假设
众所周知,机动车保险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俗称“交强险”和“商业险”),财产也有“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之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建议将二者有机结合,创设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双保险”制度。具体而言,将贷款保险分为强制险和商业险两类。一是“贷款违约责任强制险”,属贷款保证保险性质。强制借款人投保,一旦其违约,无论何种原因,农村金融机构即可获得限额赔偿。二是“贷款违约商业险”,属于贷款信用保险性质。由农村金融机构依据自愿原则购买,一旦借款客户违约,即可获得限额赔偿。保险人为政策性保险公司或者选择现成的资质良好的保险公司,政府给予专向财政补贴。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受益人均为农村金融机构。投保人按照保险类别不同由银行(贷款行)或客户(借款人)分别担任。这样,信贷业务中的风险不对称问题便迎刃而解,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益,并从根本上提高了其抗风险的能力。
三、保险费率的基本设计
从经济意义上说,贷款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的过程。成千上万存在违约风险或者面临违约风险的投保人将一定的资金集中到保险人手上,当贷款违约带来损失时,由保险人将集中起来的资金进行经济补偿,以减缓农村金融机构的损失。贷款保险制度框架有两大核心:一是准确厘定基于客户或农村金融机构风险调整的差别保费费率,以向众多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二是确定赔偿限额。贷款“双保险”制度亦不例外。
相对而言,赔偿限额的确定比较简单。既要能够覆盖大部分贷款违约风险,保护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益;又有一定限度,即最高赔偿金额,防止“道德风险”。保险人在规定的限额内,按照违约贷款本息的一定比率负责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则不予赔偿。建议“贷款违约责任强制险”赔偿限额为违约本息的30%。“贷款违约商业险”赔偿限额为违约本息的50%。这样,一旦贷款违约,农村金融机构可获得违约本息80%的赔款,得以较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充分体现保险的分摊与补偿两大基本职能。
保险费率的准确厘定则要复杂一些。除了要遵循公平合理、保证偿付、相对稳定、增进社会福利等若干原则,还要通过差别保险费率(级差费率),根据违约风险程度进行适当调险大的费率高,风险小的费率低,从而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使保险能够可持续发展。基于风险调整的差别保险费率具体依据保险类别分别确定。具体设计如下:
(一)“贷款违约责任强制险”费率的厘定
由于贷款保险属于金融创新,根本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建议使用修正法之表正法,厘定“贷款违约责任强制险”费率。首先按照商业银行平均不良贷款率确定一个基准费率(例如:2014年前3季度不良率分别为1.04%、1.08%、1.16%,取平均数1.093%,即10.93‰),然后按照客户性质(个人或公司)、信用等级、担保方式设立一定的调整幅度(见表1),两者相加予以确定。然后,按贷款本金与费率之积计算出保险费,由客户缴纳。比如:某公司类AAA级客户申请抵押贷款100万元,保险费率为10.93‰-4‰,即6.93‰,应缴保险费则100×6.93‰=0.693万元,即6930元。
此外,为了鼓励投保人,特别是“贷款违约责任强制险”的借款客户诚信履约,减少违约风险,建议仿效机动车保险,实行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根据投保人以往的信用记录,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实行无赔偿优惠,续贷并续保的保险费率下调,以资鼓励。反之,有违约的客户会被征收较高额保费。而违约频繁、违约金额高的客户则会被征收高额保费。
(二)“贷款违约商业险”费率的厘定
基于“贷款违约商业险”的投保人是农村金融机构,因此费率可根据银监会目前实行的骆驼评级法(CAMELS+,即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资产质量、管理、盈利、流动性和市场风险状况等六个单项要素进行评级,加权汇总得出综合评级,而后再依据其他要素的性质和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程度,对综合评级结果做出更加细微的正向或负向调整。)的综合评级结果,结合不良贷款率指标,采取矩阵方式加以确定(见表2)。然后,按贷款本金与费率之积计算出保险费,由农村金融机构缴纳。比如:某1级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5%,若发放100万元的贷款,可以自愿按照6‰费率购买保险,应缴保险费则100×6‰=0.6万元,即6000元。
综上,假如该农村商业银行发放此笔100万元的贷款,利率为8%,借款人必须支付6930元购买“贷款违约责任强制险”,同时银行自愿支付6000元购买“贷款违约商业险”。如果借款人未能如期履约,贷款银行即可以获得100×(1+8%)×80%=86.4万元的“双保险”赔款。这样就在较大程度上减少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损失,极大提高了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可见,在农村金融机构试行贷款“双保险”制度,在构建银保合作新模式进行有益探索,为农村金融风险管理寻找新的市场化路径,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等方面都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待在农村金融机构运行成熟后,再进行针对性的方案设计与论证,可以考虑将贷款“双保险”制度在金融机构内全面推行,甚至运用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及民间借贷中。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推行此类保险时,要采取切实措施,避免信息不对称现象,防止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尤其要避免借贷双方相互勾结,联合骗保。
[参 考 文 献]
一、绿色保险概述
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绿色保险制度起源于欧美工业化国家,已被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是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绿色保险有利于预防环境损害发生
绿色保险通过解决环境纠纷、分散风险、有利于引进第三方即保险公司的监督机制,为潜在的环境侵权提供风险监控,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企业无视环保的现状,最终减少大规模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绿色保险有利于强化受害人的保障体系,及时有效补偿损失
在一些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只有通过漫长的诉讼程序才可以得到赔偿,或者经过了漫长的诉讼程序仍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不仅浪费了资金和精力,最重要的是过错了最佳的救助时机。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确定了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将个别的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填补了受害人因环境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及时有效的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三)绿色保险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低碳经济的发展
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能够及时发现环境的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低碳经济的发展。
(四)绿色保险有利于拓宽保险业的发展空间
在经过20年的快速发展后,我国保险业客观上需要新的业务增长点来调整险种结构。而绿色保险作为责任保险中的特殊险种,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能够扩宽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空间。
二、保险公司经营中绿色保险产品设计的探讨
(一)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方式的确立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有两种:一是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二是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前者指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限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负赔偿责任,而不论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后者指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责任事故而引起的索赔负责,而不论受害人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
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发生,既有立即显现的,比如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也有累积的环境污染事件,因而从何时起确认侵权责任有时难以判断,正因为如此,建议绿色保险产品采取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二)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的确定
1.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的确定原则
根据可保风险的要件,必须满足以下五点才构成可保风险:
(1)风险不是投机的;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绿色保险如果能够包含所有的污染损害风险,这无疑是最理想的情况,然而这也是十分不现实的。实际上,即使像美国这样经济实力雄厚、绿色保险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它的绿色保险的责任范围也是严格限定的。总之,绿色保险承保范围的确定应该因地制宜。范围过宽或是过窄都不利于绿色保险的发展。责任范围过窄,企业就没有投保绿色保险的积极性。相反,从发达国家的实践以及目前我国的污染现状、保险业的发展水平来看,也不能因为要扩大绿色保险市场而急于扩大绿色保险的责任范围以吸引相关企业投保绿色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极有可能导致出险后保险公司无力赔偿。
2.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累积性环境污染事件问题
从长远看,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承保范围不应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而应把经常性累积性排污造成的第三人受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纳入责任保险的范围。但是由于绿色保险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经验较少,加上累积性环境责任保险对事故的认定、保险费率和赔偿数额的计算等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可以考虑采取分步走的的策略,即先发展可以进行承保的突发性环境损害风险,在绿色保险发展相对成熟和健全的时候,再对累积性环境损害风险进行承保。
3.绿色保险产品的具体承保范围
通过对国内外绿色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总结归纳,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具体包括以下部分:财产损失、人身损害、清理费用及其他。
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而致其经济利益损失。对这种财产损害各国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人身损害包括人身健康伤害和精神损害。人身健康伤害指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健康权等的侵害;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致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当这些方面受到侵害时,一般应当予以全额赔偿。清理费用表面上看
是污染企业自身的损失,但是如果不对污染物进行及时的清理,除了企业自身会受到影响,更严重的是会对周围的居民造成环境侵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清理费用应该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另外,有些国家和地区由于当地居民具有较强的环保意识,当地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承保能力,将环境污染应急处理费用、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等也纳入了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
4.绿色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
一般的保险产品设计中都会涉及相应的除外责任。国际上绿色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石棉、传染性疾病、合同责任、形式罚金和处罚、雇主责任、技术缺陷、敌对行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故意行为等。
(三)绿色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的厘定
首先,由于不同的企业发生环境风险的系数等级不同,因此保险公司就需将不同企业自身影响环境风险系数大小的因素通通纳入考察的范围,包括企业的资产状况、业绩水平、技术能力、环保措施、环保力度、环境污染记录等。此外,国家的环保政策、法规等因素也会影响保险公司对保险费率的确定。因此,可以尝试按照企业的具体情况,评估他们造成污染的风险高低,将它们划为不同的级别,区别对待,可对划分为重点污染区域、一般污染区域、轻度污染区域的污染企业实行有差别的费率。
其次,绿色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浮动。具体的,被保险的企业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公司仍然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公司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四)绿色保险产品的责任限额的确定
绿色保险制度实行责任限额赔偿的意义:首先,对于承保人来说,实行保险责任限额是绿色保险承保人有持续赔偿能力、能健康、稳定发展的保障。其次,实行绿色保险责任限额,能警醒投保人注意环境保护、尽量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再次,对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受害人来说,一方面能及时地得到赔偿,另一方面能促使环境污染事故受害人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继续扩大。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绿色保险制度,防范发生赔偿额过于巨大而导致保险公司的重大不利益,有必要设定绿色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具体的,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签订的绿色保险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的赔偿责任在一次以上的,保险人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单中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为限。
(五)绿色保险产品索赔时效的确定
由于环境侵权事故既有突发性的,也有累积性的,其特殊性使得保险公司在承保该类风险时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不对绿色保险的索赔时效进行必要的限定的话,不利于绿色保险的发展。目前,发达国家在保险单中使用的“日落条款”,就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三十年的期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值得我们借鉴。也就是说,在此有效的期间内,发生的环境侵权索赔事件,保险人必须赔付;在此期限之外,保险人就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了。
(六)绿色保险的再保险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为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人转保,由此将单个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散。再保险是保险人分散风险的途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一旦发生,其损害程度可能是非常巨大的,如果保险公司的负担能力不够高,甚至可能会因为一个案件的理赔而破产。而再保险将会给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强有力支持。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单个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分散,从而保障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因此,绿色保险制度中,再保险的运营必不可少。
记者就此问题在网上做了一番调查,结果占比38.76%的人选择“会”,占比61.24%的人选择“不会”。现实中,确实很少有人愿意为快递投保,一方面是不想多花钱,另一方面也觉得快递员把快件安全送到,那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根本没有保价的概念。业内专家曾指出,“针对奢侈品与贵重物品的快递,寄件人最好购买保价或保险,这样双方都能安心。”
但是,保价了的快递就万无一失了么?若你这样想,那就要吃亏了。最近就有一款投保了18万元的名牌包丢失时,因为提供的证据不足,理赔遭拒。对此,当事方和网友质疑,“保费都收了,凭啥不赔?”
事件回顾
保价的18万元名牌包丢失,理赔遭拒
日前,有媒体爆出,某公司通过宅急送,给客户快递了一款价值18万元的名包(随货附收据一张),并委托宅急送向收货人代收货款18万元。奈何长路漫漫,宅急送在路途中不慎将包包丢失了。
虽然该公司选择购买了保险,委托宅急送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18万元,并按3‰的保险费率向宅急送支付了540元的保费,但货物丢失后,该公司想要理赔时却是困难重重。先是平安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后来宅急送也不同意赔偿,目前该公司已经上诉。
对于拒赔的理由,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给出解释称,此案中的保险为非定值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所声明的保险金额非保险价值,索赔没有依据。
作为快递方,宅急送也不同意赔偿。宅急送声称,货物丢失后,他们及时协助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报险,并积极办理理赔事宜,但因该公司提供的索赔资料不完善而造成了保险公司无法理赔。
一审法院以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为由,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该公司不服,继续提出上诉。11月20日上午,此案二审在北京一中院开庭,三方均表示不同意调解,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目前,二审法院正就保险事故是怎么发生的、理赔为何受阻展开进一步调查。
网友议论
保费都收了,凭啥不赔?
此事一出,即引来网友众议。
网友“三七”愤慨道:“既然保了18万,也交了保险费540元,保险公司也受理了,就算是发的大便弄丢了,也要按18万赔。”
网友“海水正蓝96335”称:“保险公司按3‰的费率收取了540元保险费,说明已经承认其实际价值,要不然,你为啥收这么高的保险费呢?”
“游客73551375”则质疑道:“无法确定价值,就别收人家保额为18万的保费,即收了就应理赔!文字游戏,保险公司是骗子!法院是帮凶!”
另外,记者在微博搜寻“宅急送快递丢失18万元名包”时,跳出30多条评论,其中,网名为“张宏亮IBM”的网友提出3个疑问:(1)既属“非定值保险”,保险公司是否向投保者说明了?(2)如未说明,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一定责任?(3)已投保是否能成为承运的快递公司不赔偿的理由?
“老包家园”发微博说:“保险费交了,丢东西却不赔偿了。那么收保险费的意义何在?要是在国外,估计法律的判决还是会有不同的。”
“疏影横笛”网友发表了不同看法:“保险公司既然承保了,就有理赔的责任,但出险了,投保人就应该出据理赔所需的确切证据。该有的应都有,如果没有,保险公司怎么赔呢?如果我下次也快运一货物,价值200万,也在保险公司投保,但人为操作丢失,保险公司也能赔偿吗?”
记者调查
理赔要有货物价值证明
经过调查,记者发现众多的快递公司保价价值多在1~3万元,保价费率则在1%~3%不等。如果奢侈品或贵重物品的报价超过快递公司的“承受范围”,那么只能向保险公司投保,目前只有宅急送和EMS有针对客户提供的这种保险服务。
在宅急送的官网上,记者看到,针对贵重物品的快递,宅急送提供了保价保险服务,若价值在5000元以下,选择保价服务,费率为5‰;若价值超过了5000元且在500万以下,选择购买保险,费率为3‰,并有200元~500元的免赔额。也就是说,如果货物的实际价值为5000元,即使足额投保了的话,出险后也只能得到4800元的赔偿金,另200元是保险公司的免赔额。
“那购买了保险的货物,若有损失或是丢失,是找保险公司赔付,还是找快递公司呢?”就此疑问,记者致电宅急送公司客服人员。对方告诉记者,购买了保价或是保险的货物,理赔时只需找快递公司,不需要客户和保险公司打交道。当货物出险后,是他们替客户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并且保险公司的赔偿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作为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所投保的货物原则上必须有发票或同等价值证明”。宅急送客服人员特别强调,价值证明包括销售发票、销售合同,若无发票,也可提供货物的出仓单、报价单、价格存根等作为理赔参考。
链接: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在实践中,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并通常以市场价格为标准来确定保险价值。保险事故发生后,需要确定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并以实际价值作为赔偿金额的依据。
链接:6家快递公司保价费率
宅急送:保价费率5‰,保价价值5000元以内;保险费率3‰,保价价值500万元以内顺丰:保价费率5‰,保价价值不超过5万元
EMS:保价费率1%,保价价值10万元以内;保险费率2‰~3‰
韵达:保价费率3%,保价价值不超过2万元
一、基本原则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政府引导:各级政府运用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农业保险,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承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原则,坚持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强化风险管控,确保理赔到位。
自主自愿:农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农业保险,要广泛宣传发动农民群众自愿参保,不强迫参保。
协同推进:财政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畜牧、林业、水利、气象和宣传等部门应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二、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财政部今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结合我县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年我县农业保险主要开办水稻、棉花、油菜三项种植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
1、水稻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每季每亩苗期为180元,分蘖拨节期为240元,成熟期为280元。
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保费16.8元。
保费分摊: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其余保费由农户、龙头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2、棉花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每亩苗期为150元,蕾铃期为250元,吐絮期为300元。
保险费率:8%,即每亩收取保费24元。
保费分摊: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其余保费由农户、龙头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3、油菜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每亩苗期为90元,蕾薹期为110元,成熟期为150元。
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保费9元。
保费分摊: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其余保费由农户、龙头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4、能繁母猪保险
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所造成的损失。
(1)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难产、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冰灾。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保险金额:每头为1000元。
保险费率:6%,即每头收取保费6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其余保费由养殖户、养殖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三、承保机构的确定
根据省财政厅的安排,我县农业保险中的种植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承保。能繁母猪保险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支公司承保。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农业保险工作履盖面广、操作难度大、经验少,容易引发纠纷,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县农办为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具体工作。县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气象局和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要根据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承担好各自的职责。各乡镇要明确一名分管农业保险的具体责任人,要建立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并会同承保机构协商聘请一至二名农业保险员。
2、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农业、保险等部门要把农业保险工作列为当前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电视、宣传车、固定墙报、宣传窗、张贴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各乡镇必须把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到户。
关键词:招投标机制;工程保险;风险管理
招投标机制最先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广泛运用,随着工程项目利用商业保险转嫁风险的兴起,招投标机制又被运用于工程保险的承保环节。现阶段,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如长江三桥、苏通大桥、连云港田湾核电站、宜兴抽水蓄能及省电力局电力布网等大型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及一切险开始采用招标的方式决定首席保险人和共保人,通过一系列公开化、公平化和公正化的选择行为和竞争活动使招标人充分享有市场利益,同时也提升了财产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一、招投标机制运作的可行性分析
1. 工程保险条款的磋商性。
工程项目建设在施工方法、地理位置、投资规模、使用材料和管理结构等条件上具有相当大的差异性。保险公司需在对承保工程的风险因素和业主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为工程项目度身制定保险费率和其他保险条款。至此,各家保险公司提供的工程保险方案才能在价格、质量、技术和服务等方面具备差异性和可竞争性,也为招标人提供了可选择性。
2. 保险主体的竞争性。
大型项目保险以点带面,具有品牌影响力,能推动保险公司当地市场业务的质的飞跃。成功承保大型项目代表了一家财产险公司的综合实力,也是其成功迈进国际保险市场的有力跳板。因而,以工程保险为代表的大型项目保险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竞相争逐的领域。我国在加入wto后,大量外资保险公司将进驻我国工程保险市场,使保险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刺激了保险公司之间在工程保险这一领域的竞争。因而,在保险主体具备竞争性和可选择性以及由此带来的保险条款的多样性的前提下,招投标机制才能通过竞争性的选择行为发挥作用。
3. 一揽子承保形式的运用。
现阶段,国际保险市场上开始实行cip保险形式,即由业主统一购买一揽子保险,保障范围覆盖业主、承包商和所有分包商及其在工程项目进展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可保风险,并贯穿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由业主统一签订一份保险单,有利于将所有工程风险进行整合,形成承保优势,并通过招投标机制加以延伸,进而赢得与保险公司就费率和其他条款等细节进行磋商的有利地位。因此,一揽子承保形式的出现为业主运作招投标机制提供了成本上的经济性和操作上的可行性。
4. 业主风险管理意识的提高。
随着项目业主负责制的发展,工程项目业主必须自担风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而业主需要将其风险进行转嫁,而转嫁的最佳方式便是工程保险。同时,保险费的支出还必须纳入项目业主的会计核算体系,影响到工程建设的利润水平。因而,业主对影响其工程建设安全性的保险保障程度以及项目盈利性的保险费率较为敏感,而招投标机制的运作正是在这方面充分保障了业主的利益。
二、招投标机制的运作
在长期市场竞争中,招投标机制逐渐形成了规范招标人和投标人行为的法律法规和一套严格的实施准则及操作方法,其可操作性和程序性极强。招投标机制的主体环节如下。
1. 招标。
通常情况下,招标人要借助保险顾问公司的技术力量开展招标工作,顾问公司可以帮助招标人预先设计一套保险方案,并以该方案为依据开始招标工作。这时投标人只需根据该保险方案在投标文件中向招标人报费率和免赔额,并可就不合理的环节提出进一步修改的建议。此外,招标人也可在招标初期召开资料会议,向有投标意向或被邀请的保险公司公开有关工程项目的基础资料,要求保险公司提交全面的保险建议书并进行简单介绍。在时间紧迫且工程项目急需投保的情况下,招标人还可以在确定最终中标人之前先与投标人签订暂保单。
在招标阶段,招标人的工作主要有:成立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标底、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投标资格预审、通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向其出售标书、组织召开标前会议等。其中,招标文件的制作是招标工作的主体环节。
2. 投标。
在接到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先考虑是否有能力应标,并在决定投标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基础资料详细阅读和分析研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将其在规定的时期内投送至招标人处。投标文件一般包括公司资质、承保经验、工程保险方案建议、保险服务、理赔服务、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协调能力等几方面内容。
投标文件的制作是投标工作的主体环节,也是获取中标机会的关键。因此,投标人应全面并有重点地详细回答招标文件中招标方提出的相关问题,还可就未涉及但体现自身承保优势的细节做补充说明,特别要就招标人最为敏感的环节给出合理、科学、全面和可行的建议,以提高中标的可能性。
3. 开标。
开标由招标机构组织进行并邀请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是招投标的重要程序,采取公开方式。开标时应高声唱读投标人名称等重大事项,没有开封或开标时没有宣读的投标书均不在以后环节考虑。此外,开标一般在截标后紧接着进行,防止间隔时间内出现窥窃和涂改行为,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4. 评标。
评标过程始终坚持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废标细则和评标依据进行。一般情况下,在审阅所有标书后,招标机构将允许投标人进行技术澄清,招标单位可与一个或多个投标人在标书有效期限内进行讨论,有权要求投标单位详细解释和分析标书内容。评委在充分分析和评价投标书的内容和听取投标人的技术澄清后最终给出评定意见并作出评标报告。在工程保险的评价标准中,投标人承保类视工程保险的经验越丰富,对保险险种设置越合理,防灾减损服务和理赔服务越科学迅速,越能赢得中标机会。
5. 签订合同。
通常,双方要进行签订合同前的议标,即合同谈判,就标书中已有的内容再次确认,对标书中未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商讨,特别要就保险费率水平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上签名,保险合同随即生效。
三、工程保险招投标机制的意义
1. 确立规范的竞争准则,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招投标机制拥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和实施办法,为工程保险承保构建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框架,其中包括:(1)平等准则。这一准则提供了一个竞争平台,使新兴财产险公司有机会与资质较老的财产险公司同台竞争,在可能获得中标机会的同时,提高了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竞争意识,有利于整个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2)信誉准则。这一准则要求招投标双方均具有良好的信誉或提供足够的信誉保证。(3)正当竞争准则。竞争只能是质量、价格、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不允许竞争主体采取各种不正当的行为和手段进行恶意竞争。投标人除了表明在争取低保险费率方面的能力外,更应展示其在资质、经验、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避免了利用压低费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尴尬境地,跳出了重承保、轻防灾、劣服务的不良循环,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扩大竞争范围,使招标人获得更充分的市场利益。
招投标机制在工程保险承保环节的运用是业主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业主对工程保险相关背景知识和各家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缺乏深入了解。招投标机制的运作为业主提供了可选择的余地,扩大了竞争范围。体现在在初评过程中,业主初步掌握了各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承保意愿和资质经验等实际情况;在技术澄清阶段,业主更可就工程保险的相关重要细节向保险公司咨询,要求其作出详细回答。在这一过程中,业主克服了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劣势,了解到工程保险操作的细节,有利于签订保险合同之后的风险管理,更有利于在发生工程保险风险事故后及时得到赔偿,避免了不必要的保险诉讼;(2)竞争范围的扩大和竞争主体的增加必将增加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性。为了夺标,投标人在价格、质量、技术和服务等各个环节作出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使业主能以较低的保费获取较大的保险范围和优质的保险服务,从而更充分地享有市场竞争的利益;(3)在招标过程中,业主应尽量提供详细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工期、工程预算和标段划分等。这有利于保险公司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特别是对危险单位的合理拆分。在大型项目中,危险单位的拆分直接关系到再保险的处理,而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再保险费率又会影响工程保险费率的最终确定。因此,详实的工程技术资料是科学风险评估的前提,同时也是业主争取低保险费率的坚实基础。
3. 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工程保险招投标机制为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和国际财产保险公司同台竞争构建了平台,业主可以借此享有外资保险公司在承保、防灾减损和理赔等方面的优质服务;与此同时,在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中,国内保险公司可以进一步深刻感受到自身与外资保险公司在先进的承保技术、优质的承保服务以及超前的风险管理意识等方面的差距,有利于提高国内保险公司工程保险的承保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孟宪海.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保险研究,2001,(3).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营环境影响评价
中图分类号:X5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_9944(2016)06-0085-02
1 引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是由排污单位进行投保的一种保险,当投保单位对环境造成污染时会由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单位的投保金额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为了保证费率界定和赔偿的科学性,在投保单位和责任保险公司之间建立合理的赔付关系,需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
环境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风险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如今二者还没有真正的实现有机的融合,但是也在进行着不断的探索,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构建中已经将环境质量影响的评价融入其中;第二,环境污染损失认定的有效依据就是研究突发性事故的环境风险评价方式。专家和学者已经明确了“环境敏感区”、“危险废物”、“有毒污染物”和“危险物质”的概念,差别费率的措施已经在轻度污染区域、一般污染区域和重点污染区域的排污企业中推广。划分的主要依据就是环境评价学,在不一样的企业中推行不一样保险费率,环境评价学中指出,各地区的环境敏感度不同,它们所承受的环境风险就会不一样。对企业环境风险进行评价的时候,保险公司需要聘请环境问题专家来开展评价工作,当风险评价结果出来以后,保险公司要以此为依据选择承保的费率和条件。
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处境
3.1 没有科学的设置保险费率和赔偿限额
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属于新型的风险范畴,主要特点就是具有较强的非偶然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定价基础需要有大量的统计信息为依据,否则保险业的绝大多数规则都无法实现。不可预见性的风险越多就会使风险保费不断增加,从而使整体的保险费率水平得以提升,但是投保人的积极性却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保险,上述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投保企业就会出现被动投保的情况,这就背离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最初目的。
3.2 污染事件认定缺乏规范的标准
污染事件和责任企业、污染项目有着直接的关系。环保部门存在着环境监测的业务,但是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会与四周的环境发生变化,因此确定环境污染的责任源头比较困难。保险赔付的正常程序为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到现场了解实际情况,找到问题的原因,认定危害的程度,从而确定索赔的相关事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包括的内容比较多,涉及的范围比较广,认定赔偿事宜比较的复杂。保险公司隶属于商业机构范畴,他们的认定结果没有行政效力,假如只由保险公司来认定赔偿事宜会引起很多的麻烦,从而使赔偿的效率受到一定的影响。
3.3 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在保险行业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会存在着一定的误差,从而存在良品被次品驱逐的现象,也被称为逆向选择。环境责任污染保险中的逆向选择主要表现为环境污染责任风险非常高的企业选择进行投保,这就使得保险人会承担较大的风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划分到强制性保险以后,规定范围之内的企业一定要进行投保,这就使得逆向选择得到了一些缓解。然而投保企业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依然会存在,这就使得保险人无法正确评估投保企业的风险水平,或者是需要较高的调查费用去进行核实。假如还是依据行业的平均费率去签单,就会使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受到一定的影响。
4 环境影响评价所起到的作用
4.1 对制定赔偿限额和费率的影响
通过分析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不难看出,20世纪80年代末期,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历了赔偿限额和保险费率失衡的状况。到了90年代中后期,保险人可以准确的推算出自身的经济损失情况,从而使保险价格达到合理的水平。分析上述情况可以得出,合理评估保险的风险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处理赔偿限额设定与保险费率之间问题的主要前提条件,这样的评估需要全面了解以前的所有事故信息,还要对未来的事故进行科学的分析。对比交通事故和突发环境事故的统计信息详见图1所示。
通过分析图1可以得出,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要比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频率高出很多倍,不需要进行大数定律的数理统计分析。所以,科学分析企业所面临的环境污染风险是制定责任限额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主要依据。
4.2 对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影响
保险人和投保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出现的主要原因。要想较好的处理这些问题,就需要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类型和重要主体发挥较好的作用。首先,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比较了解投保企业的详细信息,环评机构在书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时候,需要对企业进行全面的了解,从采购到生产都要进行认真的了解。结合自身专业的技术和知识,对企业的环境污染信息进行全面的掌握,使其变成特殊的保险经纪人给投保企业提供各项咨询服务,这样投保人可以全面的了解自身的风险,依据他们所提供的建议和意见选择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保险合同,从而实现双赢。其次,环境影响后评价也是重要的评价类型,可以较好的延续环境影响评价在整个项目中,对实际环境影响和监督潜在的危害起到较好的管理作用,可以更好的实现环境监测、环境审计等。在行政制度的作用下,环评机构承担着评价环境影响后的一系列工作,定期将投保企业的评价报告提交给保险人,使企业的道德风险得到有效的预防,促使保险公司有效控制风险,实现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
4.3 对污染事件责任认定的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是一个比较全面的系统,评价方式和类型比较多,环境影响评价的经济评估方法和环境事故后果评价会对污染事件责任认定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事故发生以后,对事故所导致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价被称之为环境事故后果评价;借助一定的措施定量评估环境资产所提供的服务和物品,以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将人们所承受的环境损失赔偿意愿表现出来,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经济评估方法。二者有机的融合在一起,科学评价环境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可得出科学的定量结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所导致的现场经济损失是直接的经济损失,保险行业中有成熟的评估方法来估计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处理事故污染损失、其他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缺水型损失是衡量保险业间接经济损失的三大衡量指标。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以后,为了减轻和降低危害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就是处理事故污染损失。在事故中,由于缺水给人民生活、工业制造和服务业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被称之为事故造成的缺水型损失。在环境科学领域,生态损失可以通过许多成熟的模型来进行衡量,所以,综合以上所有的评价体系信息得出一个明确的、比较具有说服力的环境事故损失评价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