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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指定,合理选派工作人员
事务所接受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应根据法院送达的决定书,成立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项目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并依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选派项目组组成人员。
选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工作人员,是事务所尽责履职的保证。按照管理人需要履行的职责要求,管理人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甲理,涉及到会计、甲计、资产评估、诉讼、仲裁、拍卖、财产管理、方案制定和营业等多方面事务。因此,事务所接受指定后,应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也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重整期间的营业事务。
二、完整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在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时,事务所应根据《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要求债务人移交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最少一年内的账簿,并对移交的账册、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进行核对,登记造表,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应注意向债务人收集已经向法院提交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收集资产的抵押、担保合同、贷款合同、抵押、担保物清单;根据债务人移交的资产明细账,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一起核查实物资产实存数量,确认资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核对债务、债权清册余额与接管的账面余额是否一致;设定抵押、担保的资产实存数量与抵押、担保物清单是否一致。对已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账簿等资料,应由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一起负责管理、保管,并明确相关的管理办法。
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事务所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债务人的企业经营现状、技术人员构成情况、严品生产的技术情况、设备完好情况、市场适销情况以及销售的盈利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以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三、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事务所接管债务人财产、账簿、文书等资料后,应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尽快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准备资料。
一方面,要按《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债务人破产申请裁定日的财务状况和破产申请裁定日前至少一年内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或审核,检查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无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或放弃债权的行为;检查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有无属于债务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检查债务人有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
在进行上述审计或审核时,管理人应对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分2006年8月27日(新《破产法》公布之日)前(包括当日)所欠和2006年8月27日后所欠进行调查并予以公示。还应关注债务人的出资人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情况,并将设有担保物权的资产与普通财产分别造册。
另一方面还要按照《破产法》第48条的要求,登记债权人申报债权。
在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要求债权人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对债权人主张抵销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债权,应按《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确定是否可以抵销。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同时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情况与债务人的账簿记载情况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告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比对结果不一致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加强破产案件审理期间的日常管理,控制、监督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的发生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职责履行期间,应当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起,至重整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之日或法院裁定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以及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之日或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止。而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人的日常管理职责应贯穿于整个企业破产程序之中。
其间要注意以下事项:
1.管理、监督共益债务的发生,使其最优化。由于共益债务可以以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因此,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事务所应加强对共益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力争共益债务发生最优化。如出现符合《破产法》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形,“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以及其他相关共益债务发生的实施主体为债务人,事务所应加强对共益债务的监督,必要时可选派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债务人所属行业专业知识的人员入驻债务人企业,进行事前、事中监督。
2.关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如发现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者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及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应及时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代表或协助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掌握债务人详细的法律关系变化情况。
4.登记债权人未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但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债权。
5.管理、支付破产费用,对可控费用力求最小化。
五、及时进行破产清算,做好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工作
一般来说,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的工作,是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重点工作。此期间无论是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还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都直接关系着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会计师事务所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聘请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除债权人会议对非国有资产的破产财产的市场价格无异议并经法院同意后可以不进行评估外,其他破产财产在变价前均应进行评估。
2.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有利于破产财产的收益最大化。一般来说,对能够独立产生效益的生产线、流水线宜整体变现;对市场流通性强、二手设备市场活跃的通用设备应单台出售;对专用设备可考虑“打包”转让;对房屋、建筑物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价,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系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应采取“房地合一”变现,如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由于企业破产时,有关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应将房屋、建筑物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别出售。
对专利、商标、工业技术、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如与能够独立产生效益的生产线、流水线关联性较强的,应与生产线、流水线一同转让。
由于破产财产按整体或部分变价出售时取得的变价收入可能包括了有担保物权的财产,因此,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要说明取得的变价收入在有担保物权的财产和无担保物权的财产之间的划分方法和依据。
如果破产财产采用拍卖方式变价,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中应说明拍卖底价和拍卖机构的确定方法。
如果破产财产中有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中应将该部分财产单独列示,并说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
3.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在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应注意:
(1)虽然《破产法》第109条规定了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第132条规定同时了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2006年8月27日)前(包括当日)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因此,在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应将破产人在2006年8月27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分配顺序优先于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2)对破产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应根据法释【2003】6号“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甲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将应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优先提存。
4.事务所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关键词:实践教学;模拟实训;微课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2
教育部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职业教育应“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广泛开展“校企合作”,“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财政部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也强调“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可见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应重点加强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
而从目前高职会计教育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高职会计专业的教学仍以传授会计理论知识为主,对学生的会计职业能力培养重视程度不够,专业培养目标的确定、课程体系设置以及教材内容的安排等诸多方面不能很好地体现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的特色。或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主要表现在实践项目单一、割裂,内容陈旧,衔接性差,脱离社会、会计岗位需求,没有根据职业能力的要求设计相应的实践教学项目与内容,没有根据能力发展规律设置分阶段的、阶梯式的实践教学过程。许多高职学生步入社会后,暴露出职业能力不高、实践操作能力不强等问题,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经济与职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大力推进高职会计专业实践教学是实现高职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所在。
一、根据高职会计专业实践教学目标,构建项目化实训教学体系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专业素质培养为主线、提升学生动手实践能力”为实践教学目标,设置实践教学体系。现在很多高职会计院校设置的课程没有按照实际企业的岗位设置,主要课程依旧还是基础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等,在进行这些课程的实际训练时,大部分都是自己单打独斗,忽略了团队协作与沟通的重要性,因此实践教学要进行分岗模拟实训与综合实训。首先,进行分岗位的实训教学,如初级会计实务实训、加工制造业会计实训、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实训。初级会计实务实训、加工制造业会计实训、商品流通企业会计采用分岗实训与综合实训相结合,首先根据企业类型与实训要求,将模拟企业会计资料划分4-6个不同会计岗位,如出纳、材料会计岗位、成本会核算岗位、收入与费用岗位、主办会计岗位等,让学生岗位模拟实训,使学生按照会计工作的实际流程,在不同的岗位上完成会计核算的循环,掌握不同会计岗位对应的业务技能;其次,在分岗实训结束后,安排后续的综合实训,由学生身兼数职,独立完成一个企业(制造企业、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循环,既对岗位实训中的知识点进行复习,又涵盖了岗位实训中没能涉及到的知识点,拓展了学生的实训能力,强化了专业素质,增强了学生的竞争力;最后,安排学生校外顶岗实习。校外顶岗实习需要学生深入企业实际岗位了解、熟悉实习企业的整个财务工作流程,掌握所在会计岗位的工作方法和技能技巧,通过完成工作任务,学习相关的会计技能本领,充实会计理论知识,对学校所学会计知识进行系统的消化。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使学生的自学能力、协作能力、职业能力都得到提高。通过顶岗实习,利于学生将理论与实践融为一体,既能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又能培养学生的吃苦耐劳精神,有效实现学校与社会的“零距离接触”,利用顶岗实习的机会提前到岗位上去真刀真枪的实践,利于学生形成良好职业习惯,让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亲身感受会计人员的工作态度,在顶岗实习中培养良好的敬业精神,促进学生会计职业能力的提高。
二、结合项目化实训教学体系,整合原有的会计专业课程理论教学内容
为配合实践教学,会计专业课程的理论教学内容需要进一步整合,对原有的课程进行优化重组,对相关课程内容进行整合和梳理,对课程重复的内容在制定课程标准时进行统一规划协调,要进行知识重构,避免各课程内容的重复和遗漏等。另外,根据社会和市场的需求变化,以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税收税法政策的变更,对教学内容制定增删计划,如在《企业会计核算实务》里及时补充新会计准则或新税法的内容,使各门会计专业课具有适应市场需求的灵活性,让学生更好地掌握会计实践能力。
三、为更好地进行会计实践教学,要加强会计实训硬件与师资等软件投入力度
当前很多高职院校的会计实践教学中实训条件仍然较为落后,实训资源不足,信息化投入不够,虽然有些也模拟了企业财务岗位的结构,但是实训的模拟题都比较老旧,跟不上现在企业的实际发展,且实训课程对老师的要求非常高,需要他们有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和会计理论知识,但高职院校的会计教师很多都是从大学毕业即到校任教,尽管有些取得了会计师等专业资格,但没有企业历练,使得他们很难在实训教学过程中准确地教授会计核算过程中的实际流程,影响授课效果,因此为了提高实践教学效果,必须打造高素质“双师型”的教师团队。
为打造高素质“双师型”的教师团队,可以通过内培外引、教研结合、轮岗实践、观摩学习、积极引进企业业务骨干充实师资队伍等方式,力求打造一支结构合理、整体素质高的实践教学团队。为了保证与实际工作不脱节,除了教学资源的高度仿真外,可以派出专业老师到企业顶岗锻炼、教师与企业单位横向科研机制、教师从事社会服务机制等。通过这些机制一方面提高了专业教师的教学研究能力、实务操作能力、社会服务能力,另一方面保证了专业教师与企业的密切联系,将实际岗位的知识及能力需求融入了课堂教学,有效地保障了会计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提高了教师实践教学能力。
四、组建专门化实践实训教学机构
实训教学日益成为高职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很多高职院校建立了多项实训场所、实训大楼等,但在其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往往有些滞后,即缺乏专门化的实训组织与指导机构,因此各高职院校要成立专门的实训中心。该机构主要负责实训教学项目开发与运行管理、实训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这将进一步完善会计专业理实一体教学和实训条件,使会计实训中心基本成为融教学、竞赛、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为一体的财经类实践教学基地,
五、进一步完善课程考核的方式、方法和手段
结合实践教学,为了真实考核学生学习效果,应该努力打破以往教学中通常采用的以一次性终结性考核作为唯一衡量标准的评价方式,应该探索引入多种评价机制,努力将评价涵盖到学习的整个过程,全面客观反映学生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亲自动手实践会计工作,提高其动手操作能力。考核应是多维的、全方面的,要充分体现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体现理论与实践、操作的统一,体现知识与技能、过程与结果等多项指标相结合的评价要求。因此采用过程考核,学生学期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实践成绩和期考成绩三个部分构成,分别按一定的比例计分,结合考勤、课堂提问、业务操作、听课笔记、课后作业、课内实际操作动手能力、模块考核、期末考试等环节综合评定。
传统的、单一的教学手段在信息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已经不能满足信息化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所以,要在科学分析传统教学手段的基础上,改革高职会计专业教学的教学方法手段、教学条件等。一是要充分利用多媒体及网络教学手段,提高课程网络资源的利用效率,探索课堂教学和网络教育有机结合的途径。利用网络强大的信息资源,通过大量的典型案例,“边讲边练、多讲多练”可以使教学过程变得生动活泼,增强学生对信息化感性的认知,增强师生之间的互动,进一步提升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从而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二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对于重点、难点、疑点知识还可以制作成微课,将知识碎片化,以视频的方式向学生进行展示,扩展了课堂信息量,还更直观,更丰富,大大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学生还可以将微课视频下载到自己的手机或电脑,进行课后的学习与揣摩,突破了课堂学习的局限性,实现了移动学习,能有效地提高教学效果。
总之,高职会计教育中,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在功用上实践教学甚至比理论教学更为重要,实践教学是彰显高职教育特色的重要保证,是高职院校会计毕业生成为高端技能型会计人才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