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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科技的研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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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科技的研究

第1篇:关于农业科技的研究范文

关键词:准政策性;贷款;调研报告

中图分类号:F83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0-0115-05

准政策性贷款业务是由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自行承担贷款风险的粮棉油收购贷款,是现有信贷产品中一类特殊信贷业务,介于政策性贷款业务和商业性贷款业务之间,既具有政策性贷款刚性需求特征,又具有商业性贷款自担风险特征。在现阶段,开展准政策性贷款业务主要是为防止出现区域性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多年的实践表明,准政策性贷款业务以其特有的职能和优势,在履行支农职能、实现有效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而特殊的作用。在当前粮棉油市场形势不断变化、信贷环境日趋复杂的背景下,重视和研究准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发展问题,对于做好农发行信贷支农工作,推动全行业务健康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准政策性贷款的基本特点

由于兼具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的特征,准政策性贷款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

1.信贷计划优先安排,信贷资金足额供应,实行基准利率。

2.承贷主体多元化,包括购销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企业和集团客户等。

3.对借款人要求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

4.实行封闭管理和风险管理的统一,把风险控制放在突出位置。

5.财政不兜底,自负盈亏。

二、准政策性贷款的作用与成效

(一)鸡西市2006―2008粮食年度粮食生产情况与总体趋势

由表1数据可以看出,鸡西市粮食种植面积、总产和商品量呈逐年增加趋势,详见图1。

(二)近几年准政策性粮食收购情况

2006粮食年度收购准政策性粮食72万吨,占商品量的28.57%;2007粮食年度收购44万吨,占14.33%;2008粮食年度收购16万吨,占5%;虽然受2007粮食年度国家启动最低收购价敞开收购,2008粮食年度国家全面启动托市收购等因素的影响,准政策性贷款发放逐年减少,但其产生的作用不可小视。

1.政治作用巨大

前几年粮食丰收,物价连续上涨,粮食销售市场价格低迷,受产业政策、出口退税等因素影响,外地粮商少,市场销售不畅,企业利润空间狭窄,局部地区出现卖粮难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鸡西市分行迅速确认辖区内收储企业的贷款资格,核定最高额度,及时发放准政策性贷款,解决了农民卖粮难的问题,保证了农民利益,保持了社会稳定。正如虎林市市长所说:“农发行的信贷支持使广大农民可以坐在家中甚至田间地头有选择性地售粮,并能卖上好价钱,从中获得了实惠,尝到了甜头,为农村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也带动了整个社会的稳定,使政府可以腾出更多的精力抓好地方经济建设工作”。

2.社会作用突出

粮食企业季节性收购明显,融资量大,有效资产少,融资困难,不采用全额抵押担保的方式,很难在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农发行顺应粮改的需要,在推动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基础上,适时启动了准政策性这一贷款品种,填补了“政府想办的、农民所需的、商业银行不想涉足的”特殊领域的需求。仅鸡西地区2004―2006粮食年度在国家没有启动政策性收购的情况下,累计发放准政策性贷款22.31亿元,共支持43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收购粮食145.77万吨,收购辐射46个乡镇、459个村屯和11个国营农场,受益农户19.3万户。2006 年以来累计为地方增加税收达1.2亿元,提供就业岗位5 000余个。农发行也是当地各金融机构贷款增幅最高的银行,充分发挥了支农领域的骨干作用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3.经济效益显著

2006―2008年鸡西市发放准政策性贷款20.23亿元,支持收购粮食131.62万吨,帮助企业实现收入22.28亿元,获利1.05亿元,达到企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同时,农发行也实现收息7 459万元,间接带动了存款、中间业务等全面发展,为完成全行利润计划等各项经营指标奠定了基础,实现了三赢。

(三)准政策性贷款对象呈现多元化趋势,非传统购销企业所占的比重稳步提升

2006年,将收购贷款的对象明确界定为在农发行开户并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首次打破了所有制的界限,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和转化企业以及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企业纳入了准政策性贷款支持范围,实现了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享受准政策性贷款政策的多元化局面。

从以上数据看,随着粮改的进一步深入,准政策性贷款支持的行业覆盖面有较大的拓展。

(四)准政策性贷款效率较高,杠杆作用明显

从鸡西市情况看,准政策性贷款占全口径贷款比的7.27%,虽然占比不高,但是其作用是高效的,特别是对农业产业化龙头、加工企业的作用尤为突出。加工企业经营严格遵循市场规律,以质论价。有的还采用订单方式收购,如鸡西市兴达、海泰及农垦爱邦等公司均与农民签订种植协议,从选种、播种、田间管理直至收购粮食全程参与,这样就保证了粮食的产量和质量,直接增加了农民收入,企业也获得更高收益。企业效益提高,带动了地方税收的增长,企业规模扩大,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仅鸡西兴达制米有限公司一家,在2004年接收鸡西市第一粮库下岗工人就达110余人,同时,对农发行经营也起到了促进作用。三年来,鸡西市分行此项贷款累计获得利息收入4 000多万元,中间业务收入50余万元。

本次调研重点针对连续三年得到鸡西分行信贷支持的5户企业进行对比分析:资产总额保持增长的有4户企业,占比80%;所有者权益保持增长的有5户,占比100%;实收资本增长的有1户,占比20%;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有4户,占比80%;利润总额增长的有3户,占比60%。可以看出,通过对加工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的持续发展,企业的经营能力和获利空间得到稳步提升。如鸡西市兴达制米有限公司,在农发行信贷支持初期,是单一的粮食加工产业化龙头企业,几年来,通过农发行信贷支持,成为了以种植、加工、销售、仓储为一体的中型粮食加工企业,是省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省重点出口企业,企业经营和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再如,黑龙江农垦爱邦实业有限公司,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发行支持初期是年加工原粮3万~5万吨的小型加工企业,通过几年投放准政策性贷款的支持,现已成为年加工原粮近15万吨,集粮食加工、麦芽发酵、稻壳发电、城镇供热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资产也由原来不足5 000万元增加到现在的亿元以上,由过去抗风险能力较低转化成现在的经济实力雄厚、物资保证充足的优质企业。

三、准政策性贷款是政策性贷款的有益补充和必要延续

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主要特点体现为:政策性强、制度规范、管理成本低、贷款份额高。

(一)目前政策性收购存在局限性

1.保底收购只能在特定条件下使用

政策性收购是为了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调控市场等需要,而实行的国家及地方各项储备的粮食收购,也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具有保底收购属性的最低价收购、托市收购和国家临时储备粮食收购,是政府在特定时期所采取的必要手段。2006至2008粮食年度,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鸡西市收购中央储备粮共46.36万吨。2007粮食年度,鸡西市启动了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水稻42万吨,启动的主要原因是当年市场价格比国家制定价格(0.82元/斤,国标三等)低,而玉米未启动最低价预案,原因是当年玉米市场购销活跃,市场价格高。2008粮食年度,鸡西市启动国家粮食调控政策,指标218.4万吨(含佳木斯桦南县、七台河市),在鸡西地区实际收购160.8万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引起了经济动荡,粮食市场价格起伏较大,国家推出临储粮收购政策,有效缓解了农民卖粮难问题,确保了农民利益。从几年来的粮食购销实际情况看,政策性贷款应对粮食市场特殊情况具有明显优势,而在市场的常态下,发挥的作用受自身先天特性的制约,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有限。

2.严格的质价政策性有其局限性

一是质价政策性强。2008年度粮食质量较好,2009年度粮食质量较差,等外粮多,农民如何销售手中的等外粮将是农民增收的一大障碍。二是国家临时储备收购定价限量存在片面性。2008年末,在水稻市场形成稻强米弱的格局,加工企业不敢轻易入市收购,国家及时出台了临时储备收购政策。但计划指标分批下达和政策宣传不到位,既给相关部门协调运作增加了难度,又引起了大量农民恐慌性卖粮,使本来能保护农民利益的、较为合理的定价,却没有让农民得到实惠,大部分利润被粮食经纪人等中间环节侵占了,国家的好政策没有真正起到作用。三是扭曲市场价格。当政策性粮食收购价高于市场价格较多时,指导价格占据了主导地位,价格信号不能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市场丧失调节和引导种植结构的能力,会使某一品种产量居高不下,收储压力增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对各粮食品种价格定位的合理性进行调研,以达到通过利益驱动来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的目的。

3.代储企业的被动投入容易转化成农发行贷款的隐性风险

有些企业原有条件差,为了达到临储库点的标准,前期投入大量资金,但临时储存时间的不确定性,极易造成入不敷出的现象,最后形成新的亏损或外欠债务的增加,直接给农发行贷款造成隐性风险。

4.实行政策性收购对加工企业乃至下游产品的冲击

一是政策性粮食大量收购后,对加工企业和相关的农副产品冲击加大。政策性收购启动后,市场粮食价格会被硬性提高,增加了加工企业的收购成本。同时,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成品价格无法相应提高,形成了不收购、不生产、不亏损,收购越多、生产量越大、亏损越严重的怪圈。以2008粮食年度大豆收购为例,国家收购临储大豆的价格为3 700元/吨(三等),而进口大豆到港价格为3 300元/吨左右,差价400元。为了减少亏损,有的油脂加工企业被迫采购进口大豆进行加工,这对我国的大豆产业造成了严重的冲击。二是“国进民退”的情况更加严重,不利于企业间的竞争和粮食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由于政策性收购价高于市场价格,而指定的收购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粮食企业。因此,其他企业低于政策价格入市收购,根本收不到,高价收购又要亏损,由此,导致粮食大部分都流向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这也是造成2008粮食年度准政策性贷款投放减少的主要原因。

(二)发放准政策性贷款是完善政策性收购的必要手段

1.农发行投放准政策性贷款是履行自身社会职责的需要

一是受政府财力的限制,以增加政策性储备规模来保障收购的可能性不大;二是国际国内粮食起价较高,粮食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的可能性较小,即便能够启动,客观上存在着时间、地域和品种的限制;三是粮食产业属弱势产业,利润率低,季节性收购明显,资金需求量大,商业性贷款业务受到资金和计划的双重约束,难以对粮食收购提供有效的支持。总之,在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都难以有效解决收购问题的现实情况下,准政策性贷款是农发行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手段。

2.发放准政策性贷款是支持民族粮食加工业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粮食市场与国际市场对接,粮食价格也形成对接机制,国际粮商和跨国公司正陆续进入中国粮食市场,对我国民营粮食加工企业造成极大冲击。如在“2004年大豆危机”之后,国内近70%的大豆压榨企业停产,大量企业倒闭,国际粮商趁机低价收购和参股。目前,我国80%左右的小包装食用油控制在国际大粮商手中,而且还有继续向其他品种扩张的趋势。跨国企业已掌控我国植物油定价权,如果进一步取得粮食流通的控制权,将会造成我国粮食定价权旁落,给我国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安全造成极大影响。隶属世界四大粮商之一ADM公司的益海嘉里集团,已经在山东、河南、河北、黑龙江、湖南等粮食主产区建立或并购多家粮食加工企业,2009年在鸡西市也进行了相关布局的调研和运作。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必须加大对国有或民营粮食加工企业准政策性贷款支持,使其迅速发展壮大,对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增强我国粮食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话语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投放准政策性贷款是农发行自身发展的需要

一是多年来农发行对准政策性贷款的投放和管理已经形成了贷款投向的清晰化、业务操作的规范化和风险控制的程序化。我们认为,这项业务已进入良性发展阶段。二是随着粮改深入,粮食市场流通体系将逐步健全,粮食物流将会逐步顺畅,国家除掌握必要的储备外,市场流通将成为主导,这是准政策性贷款快速发展的有利契机。三是通过多年来的信贷支持,已发展了一批有实力、有规模和抗风险能力强的客户群体,继续支持,可把他们打造成大型的粮食骨干和支柱企业,实现农发行贷款业务持续有效的发展。四是通过准政策性贷款的投放,对农发行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4.投放准政策性贷款是促进加工企业发展的需要

对粮食加工企业投放准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是农发行拓宽粮食收购渠道,积极支持多种形式收购的重要手段。鸡西市分行2006―2008三个粮食年度累计对16户加工企业投放准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7.72亿元,收购粮食46万吨。

在实际操作中,加工企业真正能够提供优质资产进行抵押的并不多,为方便粮食收购,企业多建于县(市)郊区,部分经营用地的取得方式为租赁或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按农发行现行规定,设定不了抵押价值或抵押价值较低,直接影响到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受此限制,农发行投放抵押贷款的额度也较低,职能占到企业贷款总需求的10%~30%,个别甚至连10%都达不到。同时,加工企业自身流动资金不足,原因为:一是大部分自有资金投入到固定资产;二是粮食原料收购季节性强,短期内需要大量资金;三是粮食产业利润率较低,完全是靠量的积累才能实现企业的盈利;四是企业多采取先货后款的经营方式,这样就形成一部分结算资金占用,影响了资金的周转。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商业性贷款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加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这是因为:①商业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准入门槛较高,信用等级需达到A-级以上,一般要采取担保的贷款方式;②加工企业可办理有效抵押的资产较少,以全额抵押方式投放商业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无法满足企业收购资金在量上的需求;③找专业担保机构担保,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原本利润率就较低的加工企业获利能力将更加有限;④商业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收购粮食的,农发行仍采取封闭运行的管理方式,必须做到购贷销还,不能周转使用,这与加工企业的经营方式存在着明显矛盾。所以说,加工企业迫切需要准政策性贷款支持。

四、当前准政策性贷款业务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一)准政策性贷款的社会敏感度提高,政策刚性增强

2010年以来,受物价上涨过快、自然灾害频发、国际粮食供求紧张等因素的影响,农业和粮食生产面临着比较严峻的形势。在这种背景下,支持粮食收购已不仅仅是个简单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高度敏感的政治问题,关系到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全局,关系到保证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是国家宏观调控、长远规划的重要一环,政策性十分突出。

(二)准政策性贷款的市场环境复杂,风险防控难度加大

一是粮食市场化程度提高。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也意味着竞争的加剧和风险的加大。从近年来的情况看,市场放开后,各类市场主体为争夺粮食资源而展开的“收购大战”频频发生,导致市场供求扭曲、价格波动频繁。二是部分农产品的国际化程度提高,突出表现在大豆市场受国际市场的影响较大。三是企业经营的一体化程度提高。目前,大部分市场主体实行“购加销”一体化经营。生产经营环节增多,市场风险点也在增加,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影响到整个企业的经营。四是市场经营方式的多元化程度提高。从市场交易的方式看,目前,除了现货交易之外,还出现了期货交易、电子撮合交易等新型的交易方式和手段。这在规避传统风险的同时,也容易产生新的风险。

(三)准政策性贷款的对象基础薄弱,倒逼贷款现象使农发行监管责任加重

目前,一方面,由于市场主体发育缓慢,导致准政策性贷款投放缺乏足够的市场载体。几年来,受应急、应季缓解局部性农民卖粮难问题的制约,择优投放贷款的空间非常有限。截至2009年末,鸡西地区全辖42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中,A级以上客户13户,只占31%。全市16%的国有粮食企业的贷款资格是由地方政府推荐取得的,实际达不到农发行的认定条件,因而贷款的发放存在着风险隐患。另一方面,国有粮食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还不彻底、不到位,企业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其贷款主要用于委托粮食收购,导致贷款的使用权发生了分离。如果市场价差超出风险保证金,委托客户续存难度大,就会将风险直接转嫁给企业和农发行。粮食企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很大的区别,一年一度集中收购,分期销售,光靠对报表、现金流、产成品的监督远远不够,第二还款来源较弱,因此,只能靠加强粮食库存监管来保证贷款安全,农发行监管责任日益加重。

(四)准政策性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较弱,安全措施无法覆盖风险全部

粮食购销类企业一般以贸易为主,流动资金多,固定资产较少,因此,企业第二还款来源较弱。截至目前,占用农发行贷款的粮食企业有效资产值仅为3.7亿元,其中,粮食购销企业2.82亿元,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0.88亿元,有效资产抵押值为1.85亿元。而鸡西地区年均粮食收购贷款需求量为30亿元左右,有效资产抵押值仅占贷款需求的6%,而且变现难度较大。大量的信用放款仅靠10%~20%的风险保证金来覆盖,贷款风险难以防控,一旦发生风险,安全措施无法到位。如果要求企业实行抵押担保的方式,一是抵押率不足,难以满足贷款需求;二是贷款费用支出较大,企业难以承担,并且个别企业也难以落实担保公司的条件。

(五)准政策性贷款的发展定位尚不够清晰,在操作中存在两难选择

随着粮食市场的逐步放开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的加强,作为农发行收购信贷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准政策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之间,客观上存在着既相互补充,又相互排斥的关系。对准政策性贷款业务来讲,如果采取积极的信贷政策,增加准政策性贷款的投放量,就会使企业自主收购能力增强,市场价格上扬,导致国家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的可能性下降,政策性贷款的需求减少,市场风险增加,并通过准政策性贷款向农发行集中。相反,如果采取从紧的信贷政策,压缩准政策性贷款的投放量,则可能会导致企业自主收购能力削弱,市场价格下降,国家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的可能性上升,政策性贷款的需求增加,但同时政策风险增加。

(六)准政策性贷款承贷主体的多元化,使信贷服务与管理的难度加大

一是客户结构复杂。目前的贷款客户,既有购销流通企业,也有产业化加工企业;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既有股份企业,也有上市企业。不同类型的企业有不同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需要农发行提供更加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实行更加具有针对性的信贷管理。二是客户贷款种类复杂。有的企业在农发行既有准政策性贷款,又有政策性贷款,有的还有商业性贷款,各种信贷资金相互交织,分类监管难度较大。三是客户市场复杂。目前,不少商业银行也在逐步向涉农优质客户渗透,客户竞争日趋激烈。同时,新型市场主体增多,但发育不完善。不少中小型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纪人或合作组织通过自身积累、民间借贷等方式逐步成长为不可忽视的市场力量,但普遍存在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财务信息不透明、经营不规范等问题,需要在客户营销与培育方面有所突破。

(七)准政策性贷款性质界定的不足,限制其发挥更大作用

一是现行准政策性贷款的范围界定偏窄,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目前,农发行把准政策性贷款仅仅局限于粮棉油收购贷款领域。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样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副产品收购也需要准政策性贷款支持。二是现行准政策性贷款的业务范围与个别商业性贷款业务存在交叉。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收购粮食所需的资金,目前,既可使用准政策性贷款,即收购贷款,也可使用商业性贷款,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三是准政策性贷款业务缺乏合理的补偿机制。由于对准政策性贷款允许存在一定的风险敞口,使得准政策性贷款所承担的风险要高于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综上所述,准政策性贷款在制度设计上需更加完善。

五、结合鸡西地区实际,提出推动准政策性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从全局的高度,明晰准政策性贷款业务的战略定位

一是准政策性贷款业务应当服从和服务于整个收购信贷业务的发展战略,应该围绕“因地制宜、防控风险、力争多投”的指导思想,来确定可持续发展的路径。二是准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发展应有助于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发展。从综合效益来讲,政策性贷款要优于准政策性贷款。对于粮食收购应尽可能地促成国家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以提高调控贷款在支持收购中的比重。三是准政策性贷款业务应为商业性贷款业务的发展提供支持。对既符合准政策性贷款条件,又符合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应尽可能地选择使用准政策性贷款,如加工企业就更适合使用准政策性贷款。

(二)强化管理,准确把握准政策性贷款业务的中心环节

在经营管理中,鸡西市分行始终严格执行“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要求,抓好贷款发放、贷款使用和收贷收息三个重点环节,明确工作职责:客户经理负责贷后管理,行长、主管副行长承担相应管理和监督责任,层层签订库存监管责任状。按程序操作,依制度管理,规定动作不得简化或省略,关键环节的制度执行必须有据可查,杜绝在坚持基本制度上走过场。支行承担贷款发放并按进度供应资金,监督收购,市行抽调力量监督库存和法人代表,并严格执行库存动态监管、企业法人离城报告制度。

2008粮食年度,为加强对粮食库存的监管力度,鸡西市分行创新了检查方式,成立了贷后督查大队,重点履行粮食库存督查职能。2009年1至8月份,督查大队对全辖13个新粮库点进行每月两次巡回检查,采取倒查法,直接深入到企业专职检查库存,如发现问题一查到底,直接追责到基层行行长、主管副行长、驻库信贷员,有力地保证了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为全市粮食贷款筑起了一道坚固的安全防线。如虎林市农垦庆丰粮油加工厂异地储粮,督查大队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追回了1 000多万元粮款,避免了贷款风险的升级。截至2009年10月末,鸡西市2008粮食年度准政策性贷款实现本息“双结清”。2010年,为加强对2009年度收购的新粮管理,在各基层营业机构正常监管库存的前提下,市分行组建了三个库存监管小组,配备专车,坚持每月50%的时间深入到基层检查库存。粮食库存是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库存有保证,准政策性贷款的风险就可规避。

(三)通过信贷手段创新,破解准政策性贷款业务“两难”的问题

1.监管手段的创新

在加大库存监管的同时,鸡西市分行还加强对企业法人进行全方位的道德风险监管。一是在资格认定时,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通过查看法人代表出差票据,根据出差日期看前后有无可疑资金流出或流入,通过企业纳税情况来判断企业法人代表是否真正遵章守纪。如法人代表道德不过关,实行一票否决。二是在日常库存监管时,定期对企业法人代表的道德行为进行跟踪监管,并由支行行长最后做出判断,出现问题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如2009年,在对某企业监管时,发现一户重点贷款企业法人有做期货交易的传闻,市行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最后发现是竞争对手制造的传闻。三是在贷款全过程中,重视并建立与“法人代表面谈”制度。四是在贷后期间,通过在粮食企业中开展“信用企业”和“信用法人代表”活动,形成讲究诚信经营、防范法人道德风险的良好氛围。

2.贷款方式的创新

发放准政策性贷款时,鸡西市分行在实行有效资产抵押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基础上,还采取了浮动资产抵押、保险和与法人代表签订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等方式,尽可能地降低风险敞口。目前,鸡西市分行正在探索加工企业联保制,这是一种区域内加工企业联合会的形式,是在企业内部规范行为,形成互为制约的一种模式。

(四)引入准入与退出机制,净化信贷整体环境和提升客户竞争力

鸡西市分行采取“有保有压、有进有退”的营销原则,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发展潜力以及对农发行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类排队。在逐步收回存量贷款的前提下,稳步实施客户退出机制,对市场竞争力差、经营效益较低、风险承受能力弱、资信不好的企业逐步使其退出鸡西市分行的支持范围。2009年1至8月份,累计强行退出7户规模较小、经营管理差、抗风险能较弱的粮食加工企业;逐步退出6户基础条件差、交通不便、历史包袱重、内部管理混乱、不配合信贷监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确定准政策性贷款支持对象时,始终坚持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或遍地开花。特别是经过2008、2009两个粮食年度的审慎经营,明确重点支持:一是大中型加工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原料;二是有常年固定合同的军供粮加工、外省地储粮收购等粮食企业;三是大型集团客户进行委托收购。禁止:一是对纯贸易类企业收购贸易粮赌后市的企业发放贷款;二是对国有购销企业自营收购发放贷款;三是对政策性与准政策性混收的企业发放贷款。通过实施分类排队和客户退出机制引入,进一步优化了客户和贷款结构,使鸡西市分行掌握了客户结构和信贷结构调整的主动权,有效的预防和化解了信贷风险。

(五)立足可持续发展,着力构建更加有效的准政策性贷款业务,发展保障机制

一是继续拓宽准政策性贷款的支持范围。准政策性贷款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共产品特性,体现的是国家政策和公共利益,受惠的应当是整个农村社会经济,因而不能把准政策性贷款简单等同于粮食收购贷款。建议根据农发行支农职能的调整,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拓宽准政策性贷款的内涵和外延。二是争取政策支持,加快健全自我补偿机制。鉴于准政策性贷款的特殊性,应该建立比其他贷款业务更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建议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农发行准政策性贷款业务的认同和认可,在财政不承担补贴责任的情况下,允许农发行提高对准政策性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比例,以区别其他商业性贷款业务。三是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重点从执行政策和防范风险两个方面来综合衡量准政策性贷款业务的运作成效,要将考核结果纳入到经营绩效考核体系中,与工资、费用以及其他资源分配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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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关于农业科技的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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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祝文烽,王松良,CLAUDE D CALDWELL.农业生态系统服务及其管理学要义[J].中国生态农业学报,2010,18(4):889-896.

第3篇:关于农业科技的研究范文

关键词: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科技创新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识码:A

农业科技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支撑,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决定力量,要把农业科技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大幅度增加农业科技投入。要顺利实现“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2%的目标,就要科学、准确地测算我国目前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并对如何实现这个目标进行分析和预测。

一、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的涵义及测算方法

(一)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的涵义

科技进步贡献率是指在经济增长中由科技进步导致的增长所占的比重,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则是在农业生产中由科技进步导致的增长所占的比重。自美国经济学家索洛(Solow)在科技进步贡献率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以来,测度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就成为了一个持续不衰的研究课题[1]。索洛将技术进步纳入生产函数中,在把资本增长和劳动增长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剥离以后,剩余部分归结为广义的技术进步,从而测算出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这便是有名的“索洛余值”[2]。

吴强(2000)指出了这种方法的局限性,将除资本和劳动以外的因素通通归结为科技进步,忽视了自然资源投入、教育水平、制度因素、管理水平等因素,这必然影响所测算的科技进步贡献率的准确性[3]。何锦义(2006)指出了科技进步贡献率测算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它受指标选取、起止年份选择的影响很大,建立一个统一的测算方法对于合理地比较分析科技进步贡献率是非常必要的;同时科技进步贡献率是一个相对指标,并不是越高越好[1]。

尽管该方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因为该方法计算简单,在科技进步贡献率的实际测算中被大量使用。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在1992年的《关于开展经济增长中科技进步作用测算工作的通知》中,将该方法作为最主要的测算方法加以推广。1995年中国农科院农经所等单位开展了“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测算方法及其应用研究”,对“八五”期间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进行了实测和验证工作。农业部1997年下发《关于规范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测算方法的通知》,将余值法作为测算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的标准方法[4-5]。

(二)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的测算方法

增长速度测算方程法是一种应用最广泛的测算技术进步贡献率的方法,它的基础是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Cobb-Douglas,即CD函数)。

1.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的计算方程。

2. 投入产出弹性系数的计算。

式(4)显示要测算科技进步贡献率,必须要求出[SX(]ΔY[]Y[SX)]、[SX(]ΔK[]K[SX)] 、[SX(]ΔL[]L[SX)] 、[SX(]ΔM[]M[SX)]及α、β、γ,其中[SX(]ΔY[]Y[SX)]、[SX(]ΔK[]K[SX)]、[SX(]ΔL[]L[SX)]、[SX(]ΔM[]M[SX)]可以根据历年统计数据求出,而对于投入产出弹性系数(α、β、γ)的估计方法目前主要有经验法、比例法和回归法。前两种方法的主观随意性较强,缺乏充分的理论根据。回归法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它要求有总够的样本数据,更多地研究都是通过回归法,计算投入产出弹性系数。本文的样本数据较多,故使用回归法来估计α、β、γ的数值[6]。

在式(1)中,技术进步是希克斯所定义的中性技术进步,技术进步不改变资本和劳动的边际产量之比率。假定规模收益不变,即α+β+γ=1①。

将式(2)变换后可得:

二、指标选择与数据处理

指标选取对于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有较大的影响,参照国内学者的研究,同时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本文主要选取以下投入产出指标。

1.农业总产值(Y):以“农林牧渔总产值”表示农业总产值,为消除物价因素对该指标的影响,以1978年价格计算各年的数值。

第4篇:关于农业科技的研究范文

1.1农业科技成果供给问题

我国农业科技成果在供给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我国大部分学者在关于我国农业科技成果本身的质量问题、转化渠道、资金的投入方面做了大量研究,且有人提出要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上述几方面已成为农业科技成果供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而我个人认为农业科技成果在供给问题上还主要有科技人员的素质问题,如果科技人员没有相应的科技素质,科技成果的质量、转化和应用将也成为空谈。农业科技人员主要包括科技研发者和农业推广科技人员,农业科技成果的供给都离不开科技研发者和推广人员。

1.2农业科技成果需求问题

在我国的农业生产中,还有相当部分的小农生产存在。最主要集中在西北和西南地区,农业生产还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而西北和西南占据了中国的大部分土地,这样小规模的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业生产对农业科技的有效需求,小农生产在农业经营规模上达不到一定的标准,那么就无法有效运用科技成果。而大部分从事农业生产的大部分农民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农业专业教育,农业技术教育,再加上农民长期在饮食结构方面不注重营养,身体素质也较差,这就形成了农民的主体素质比较低,对农业科技没有正确的认识,进一步加深了对农业科技成果有效的需求。农业科技成果的需求是阻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个重要方面,需要我们的高度关注。

2加强我国农业科技成果供需的建议

2.1加强我国政府对农业科技转化的支持

农业科技的转化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在政策方面,政府要有相关的政策支持农业科技的转化。例如对农业科研人员、农业科技推广者和对农民素质的提高有相应的政策,从政策抓起,在西北和西南形成一定规模的农业生产,便有利于农业科技的转化。在资金方面,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资金的匮乏严重影响农业科研的发展滞后农业实际的生产,也影响到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民素质的提高,因此需要政府在资金方面大力支持,这样才有保障农业科技成果有效的应用到农业实际生产中。政府的出现也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容易导致“搭便车”以及“市场失灵”的现象的出现有了一定的保障,能最大限度地转化农业科技成果。

2.2加强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建设

2.2.1加大农业推广体系建设

农业科技推广是农业科技转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没有农业科技的推广,农业科技成果也只能将永远陈列在实验室或冰柜中,失去农业科技研究的实际意义。在农业的科技推广过程中,政府也要承担一部分的推广任务。

2.2.2优化农业科研体系建设

要提高整体农业科研水平,除了投入大量的资金外,还要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力求做到科研、开发、推广的有机结合。

2.2.3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的素质,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美国著名学者舒尔茨说过“人才是关键”。当务之急必须把人才的培养和人才引进工作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来抓。

2.3加强农、科、教的有机结合

要加强农、科、教的有机结合,这是农业科技转化的有力支撑。不管是科研还是教学要根据农业实际生产的需要来进行,若研究出来的成果如果没有农业实际生产意义或无法转化,那么它就失去其研究的价值。因此,科研部门应当深入了解当前现代农业实际需要,结合这一事实进行有效研发;农业高等院校也要尽量根据现实的农业生产需要来编写教材,制定教学计划和实践。这3者的有机结合是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的有效途径。

3结语

第5篇:关于农业科技的研究范文

关键词:农业科技;推广;现状;对策

1我国农业科技推广的现状

1.1农业科技推广资金投入不足

近年来,由于我国政府对农业科技推广的资金投入存在严重不足的现象,通过相关的调查数据显示,发达国家农业科技推广的经费占到农业总产值的0.6%~1.0%,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科技推广资金也占到农业总产值的0.5%左右,然而,在我国的农业科技推广资金占农业总产值不足0.2%,尤其是近些年来,工作需要和资金投入不足之间的矛盾特别突出。

1.2基层推广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针对目前我国基层推广人员现状来看,推广人员大都是具有中等农业专业学历以上,并且还会因为投入的资金不足没有进行再教育或者是进行相关的培训机会,进而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对农业新技术成果的推广转化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因为基层的环境问题以及对推广人员的待遇问题不好,所以基层推广部门就不会对那些具有高知识层次的人才产生吸引力;其次,由于基层推广部门没有对相关知识的更新以及进一步深造的机会,就会缺乏一定的农业新技术操作能力;再次,就是因为推广相关单位部门对专业的分工相对比较细,而且推广人员的知识结构也相对比较单一,所以就不能很好的适应高效农业发展的多样化,也没有一定的权威感。

1.3科研、推广、教育割裂现象明显

通常情况下农业科技推广工作都和科研以及教育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这三者之间所起到的作用同等重要。然而,农业科技推广、科研以及教育之间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因为针对农业科技专业方面的学科设置相对于国际上而言比较陈旧,关于新兴学科的发展还比较缓慢,不能跟上农业科技迅速发展的步伐;二是因为在对学科的建设方面、研究方面以及实际应用方面之间存在严重的脱节现象,而且科研的目标和市场的实际需要不相符合,对于农业科技研究的目标也相对比较单一,研究领域也相对比较狭窄,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不能很好的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发展需要。

2完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对策和建议

2.1加大农业科技推广经费投入力度

我国各级政府部门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公益性推广工作的基本经费,除此之外,由于目前我国的农户具有相对比较小的生产规模,经营也相对比较分散,组织化程度也相对比较低,大部分农民所具有的科技素质仍然比较低,所以,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的推动农业生产发展,增加农民的财富等,就一定要加大农业科技推广经费的投入力度,使人们充分的认识到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借助一些重大的推广项目使得研究成果得到进一步的转化。

2.2实施培训工程,提高人们的科技文化素质

要能够充分的利用各类农业院校,加大培养农业科技人员的力度,对农业科技的专业结构进行合理的调整,进一步的提高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整体科技文化素质。而且还要经常开展一些农业科技知识培训,进一步的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让他们成为农业科技的应用者以及受益者。

2.3加强科学普及和宣传力度

政府部门一方面要利用各种渠道加大科技宣传的力度,充分的发挥农业广播学校的作用,深入农村进行科普宣传;另一方面要培训一批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以及农民企业家,组织系列和农业科技相关的农民科技企业家培训班;除此之外,要坚持不懈的展开农民技术培训工作,要致力于培养一批不仅能够掌握而且还能够很好的应用现代科技的新型农民。

结束语

农业科技推广工作作为农业科技发展的一项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我国的农业结构方面的调整、农业的增产以及农民的财富增加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结合我国农业科技的现状来看,我国目前的农业科技新成果转化速度相对比较慢,产业化程度还相对比较低,科技对生产贡献率也很低,就应该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推广工作,保证农业科技的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陈亚红.日韩农业科技推广经验及启示[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18).

第6篇:关于农业科技的研究范文

[关键词] 农业科技;传播;路径依赖;路径突破

[中图分类号] F3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8-0126-03

[作者简介] 贺 倩,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科技传播。(杭州 临安 311300)

农业科技传播的目的是使农民接受新技术,改变长期形成的传统生产习惯。关于习惯的问题可以凭借路径依赖来解决。

一、农业科技传播中的路径依赖阐述

运用路径依赖方法来研究技术变迁的阿瑟对路径依赖解释是“用来描述技术变迁过程中的自我强化、自我积累性质的”[1]。他认为,路径依赖这种自我强化、自我积累性质会产生两种效果,一种是良性的路径依赖。由于某种原因先发展起来的技术通常可以凭借先占的优势,利用巨大规模促成的单位成本降低而产生流行,而流行导致学习效应提高、引发更多的效仿与遵从,技术更加流行,越是流行就越促使人们产生相信技术会进一步流行的预期,从而实现自我增强的良性循环。另一种是恶性的路径依赖。一种具有较之其他技术更优良的技术却可能由于晚人一步,没能获得足够的追随者而陷入困境,难以传播。简言之,路径依赖指一旦人们做出了某种选择,就会在惯性下不断强化它,不会轻易改变。

农业科技传播中引入路径依赖概念,是分析农业科技有效传播的重要途径。由路径依赖产生效果的农业科技传播起到积极或消极的作用。良性的路径依赖加速农业科技的传播,而恶性路径依赖使具有现实优势的技术可能落选,成为农业科技传播的阻力。具体表现为初始选择具有相当强的影响力和制约力。无论传播者或接受者一旦作出某一选择,就可能对这种选择产生依赖。而且,这种选择本身也具有发展的惯性,即使未来出现更高效、更先进的方法,也会遭到排斥。因此,农业科技传播凭借路径依赖试图解决这样两个问题:第一,哪些不良的初始选择造成恶性的路径依赖;第二,如何抑制那些恶性的路径依赖,创造良性的路径依赖。

二、农业科技传播中的路径依赖分析

根据路径依赖原理,一些初始选择使农业科技传播陷入路径困境,对这些初始选择的分析可以从内部路径依赖和外部路径依赖两个方面展开,内部路径依赖从接受的角度进行分析,外部路径依赖的分析侧重传播的角度。

内部路径依赖。路径依赖理论认为初始条件决定以后的选择。农民自身的有限认知能力和保守文化这些初始条件设定了农业科技传播中的内部路径依赖轨道。

认知路径依赖。农业科技本质上是属于认识论。苏珊・菲斯克和谢利・泰勒的研究阐明了人类认知的基本原则:“人类是认知的吝啬鬼。也就是说,人总是竭力节省认知能量”[2],有着规避复杂的天性,而科技的接受有一定的技术要求,需要费心费力,这与认知的原则有冲突,回避科技是农民认知天性使然。而奥苏贝尔的认知同化学习理论认为,人获得新信息主要取决于认知结构中已有的有关观念。目前,我国文盲和半文盲人群主要集中在农民中,其认知结构中已有的关于科技知识是非常有限的,在接受农业科技信息时,很难据此进行积极的思考、并作出理性的处理。这种先天和后天的影响使农民科技摄入量长期存在严重的不足,产生隐性的科技饥饿,在这种隐性的科技饥饿状态下,农民对农业科技传播变得吸收无力。认知上这种僵化的路径依赖,造成农民科技的贫困和营养不良,成为农业科技传播的桎梏。

文化路径依赖。对于路径依赖的产生,诺斯认为历史是起作用的。追溯文化历史,农民受儒家文化浸润。儒家文化的核心是中庸文化,中庸的文化造就中庸的农民。在中庸文化的熏染下,农民保持着古老的生活方式,缺乏竞争意识,害怕变革现状,因循守旧,安贫乐道。农民的求稳、不求变,求同、不求异的保守心理扼杀了科技接受所需要的主动性和进取性,当保守观念渗入到人的骨髓,就会形成一种强烈的排异心理,对新生事物、新观念、新技术采取排斥态度。显然,传统的中庸文化对科学技术的接受有着严重的不足,这种文化的路径依赖使得农民对科技的作用认识不够,需求并不强烈,增加了农业科技传播抵达农民的难度。

外部路径依赖。农业科技有多种传播工具、方法,不同的工具、方法各自有不同的功能和限定。路径依赖认为农业科技传播一旦选择某种工具、方法,就会不管这种工具、方法的局限性和适应性,对这种工具、方法产生依赖,而且愈陷愈深,当这种工具、方法适用条件发生变化后,容易使农业科技传播进入一种低效、甚至无效的状态,陷入外部路径依赖的陷阱。

收视率路径依赖。电视以其独特的优势长期占据农村媒介第一位,传统上农业科技传播选择电视为其传播的主要工具,但目前农业科技传播并不受电视的青睐。原因在于电视台的操作与经营已经是市场化,观众不喜欢看的节目就没有收视率,没有收视率就没有广告赞助商,没有广告赞助栏目就没有收入。因此,电视台把收视率视为其生存的砝码,由此便形成了维护收视率惯性力量。农业科技在电视传播也遵循收视率的规则。由于农业科技节目收视率较低,农民消费能力又不足,广告收入就低,电视台收入也有限,导致电视台对农业科技传播缺少兴趣。尽管农业科技传播具有重要性,实际上其在电视上生存空间是在缩小,电视对农业科技传播的弱化表现为:一是电视传播容量不够,农业科技节目少,播出时间短,科技传播的专业机构缺乏,至今为止仍然没有为人口最多的农民设立一个专业频道;二是电视传播能力不够,农业科技节目制作力量异常薄弱,节目质量很难提升。目前,电视传播大多沿袭了过去科教传播的单一样式,仅仅是简单地讲述科技知识,讨论科技话题,节目常常与市场脱节,与农民需求脱节,表现技巧空洞,手法不对路,这些现象更加速收视率下滑,这样的恶性循环使得农业科技传播“闭锁”在无效状态,陷入收视率路径依赖的陷阱。

政府供给路径依赖。一直以来,农业科技传播主体是各级政府的技术推广部门,无论是资金供给还是人员配给都是依赖政府供给,农业科技传播养成了等、靠政府的习惯。但单一地以政府各级技术推广部门作为主要的传播者既显得力量单薄,也不合理。由于政府受资金供给能力的约束,农业科技传播投入长期处于供给不足状态。据统计,发达国家农技推广经费一般占到农业总产值的1.0%,发展中国家也在0.5%左右,但我国不足0.2%[3]。无法保证农业科技传播的力度,不充分的农业科技信息成为农民排斥科技的理由。尤其是在后农业税时代基层政府财力不足的情况下,面对农业科技较大投入,短期内产出甚微,一些地方政府在非农投入获利机会远大于农业投入获利机会的诱惑下,对农业科技传播供给的意愿并不高,缩减基层的农技员编制,迫使农技员身兼数职,使得基层农业科技传播者缺乏足够时间和精力深入农村第一线了解农民需要,及时更新自身知识储备,对农业新技术的熟悉程度和操作能力不够,农业科技传播只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一种任务,这种被动应付传播使科技缺乏活力,再有效的农业新技术也难以有效传播。

三、农业科技传播中的路径突破探讨

农业科技传播如果安于上述路径依赖,鲜于突破路径,最终只能使其发展陷入困境,被路径“锁死”。打破路径依赖的制约,培养适宜的新传播路径,是农业科技有效传播的当务之急。针对这些僵化的路径依赖,可实施以下四种路径突破。

快乐路径。快乐路径是对认知路径依赖的突破。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人总是在认知上追求最少化,在快乐上追求最大化。因此,认知路径依赖的突破在于快乐的凸现,而快乐就是效用,只要达到了效用的最大化,快乐也就随之而来。快乐效用公式是U =f(A,B),即快乐效用(U)是货币因素(A)与非货币因素(B)的函数[4]。根据公式分析农业科技传播,其先天具有快乐效用。首先,农业科技帮助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增加货币因素的优势。其次,农业新技术上遵循省时、方便的逻辑,减轻农民劳动强度。同时,通过新技术的掌握,农民在社会群体中上得到身份和地位上的尊重[5],这种个人轻松与社会尊重都提高了非货币因素。因此,农业科技传播理应体现出快乐。事实上,快乐不仅是个心理指标,也是个数量指标,快乐哲学大师边沁提出测算快乐的指标,揭示快乐本身具有的特性,也为农业科技提供了传播的方向:一是农业科技加强强度传播。强度是指农民使用新技术实现报酬满足时产生的快乐强烈度。强烈的差异主要是由欲望差异造成的,塞托夫斯基把人的欲望依次分成个人舒适、刺激和社会舒适三种。不同欲望本身带来的快乐强度也不同,社会舒适的满足比个人舒适和刺激的满足强度要高。为此,农业科技传播不仅强调技术优势给予个人的舒适,通过奖励等刺激手段,使农业科技从枯燥转换为兴奋、挑战,更通过授予职称等形式强调技术掌握给予个人的社会舒适;二是加强纯度传播。纯度指农民获得快乐的代价最小化,也是指快乐实现时的满意程度。如果农民得到科技快乐以增加经济上付出为代价,快乐的满意程度就会大大降低。因此,农业科技传播需要考虑寓传于省,突出新技术的成本优势。强调材料再利用能减少农民经济上投入;三是加强传播的持久性。持久性即农业科技实施给农民带来快乐的持续时间。新技术给农民带来增产增收的快乐,但在实施中存在科技风险,尤其是增产带来市场的波动,产生谷贱伤农的减收现象,使得科技快乐是短暂的。因此,农业科技传播需要拓宽传播的宽度,不仅是前期的技术,也包括后期的保障,如关注农业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公司+农户+基地”模式并进行积极传播,以保证农民获利;四是加强传播的远近性。指农民获得科技快乐需要的期待时间。科技快乐满足并非即期可实现的,而是需要一定的努力与等待,而这种长的期待得到的快乐更具持久性。农业科技传播注重寓传于教,农业科技传播既是技术的传播过程,也是农民人才的培养过程,通过提高文化水平,增长知识才干,帮助农民提高自我发展的能力;五是加强传播的确定性。意味着农业科技实施给农民带来快乐的真切可感的程度。不可感受的快乐是无意义的,农业科技传播重视寓传于观,组织参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是增加科技快乐可感受性的有效途径。

时尚路径。时尚路径既是快乐路径的提升,也是对文化路径的突破,目的使农民学习科技成为一种时尚。农业科技契合时尚所需要的条件:一是适当的难度。农业科技掌握需要有一定的知识要求,如果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没有了追求,也就不能称其为时尚。但难度过大,也阻挡时尚追求。二是非垄断[6]。农业科技传播的终极目标就是打破技术垄断,惠及农民,这与时尚的要求不谋而合。时尚的形成和充分发育仰仗于传播,农业科技传播对时尚的塑造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

首先,加强喜新观念传播。哈耶克认为观念对行为的引导将居于优先地位。因此,农民接受和采纳科技始于其观念从保守向喜新转变。喜新崇尚进步和创新,即可以成为支持时尚的追求,也符合科技所需要的精神。加强喜新观念传播,为农业科技成为一种时尚而摆脱因循守旧、排外的思想束缚。

其次,降低时尚成本。当科技时尚成本的门槛过高时,科技时尚的追求受到极大的限制。而成本大是农业科技推广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农业科技传播的目的就是降低门槛,努力消除科技中一切不利于农民接受的因素,包括费用、风险等,回答和解决农民的疑虑,为农业科技成为时尚扫清障碍。

最后,建立开放的传播模式。开放是培育时尚的沃土。目前,行政命令仍是农业科技传播的主要形式,这种把技术“推”给农民的传播方式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农民缺乏主动参与的意识,与时尚的开放要求背道而驰。因此,建立开放的、互动的传播模式,为农业科技成为一种时尚提供了发育的沃土。

媒介路径。媒介的政府喉舌、市场主体和社会公器三重身份,决定了其应该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做到平衡。惟收视率是举的规则反映出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理念,容易产生媒介歧视。事实上,农业科技是一种公共技术,既有巨大的社会效益,也有长远的经济效益,只是直接受益者主要是农民,媒介是间接受益者。因此,媒介应该破除收视率的误区,发挥其独特的传播优势,为农业科技传播承担更多的责任。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行为中:首先,增加专业的农业传播机构及固定栏目,如建立农民的专业频道,以获利频道的收入对农民频道进行补贴,为农业科技传播提供良好的平台;其次,真正了解农民的需要,精心制作农业科技节目,不能为了完成上级任务而简单交差;再次,媒介在农业科技传播上要表现出应有的耐心和恒心。由于农业科技传播的效果具有滞后性,不能盲目以收视率高低决定节目的改、停;最后,挖掘传统媒介优势,积极运用新的媒介,提高媒介的科技传播能力。发展农村有线电视网络,利用其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展示农业科技传播的优势,丰富农业科技传播的内容。积极运用新的媒介,信息传播手段已经发展到网络和移动通信阶段,但这些新媒介优势并未在农业科技传播中得以体现,网络和移动通信的农业科技传播能力较差。

多元供给路径。农业科技传播需开阔视野、拓宽供给渠道。最有效的传播机制仍然坚持政府为主导,国家拨款为主渠道。

首先,积极引进资金,设立科技传播基金。鼓励民间、私人投资于农业科技传播事业。包括:一是引进涉农企业资金。企业参与农业科技传播表现为:产前提供种子、化肥等物质资料,产中的技术指导,产后收购,解决农民资金、技术和风险问题,达到产销有机结合。同时,也扩大了产业规模,实现产销“双赢”。二是发展各种民间技术传播组织。最有活力的传播体系是私人和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合和协作,政府应加以帮助和扶持这些民间组织。其中农民专业协会等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业技术传播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三是把科技成果直接拥有者引入传播领域,适时采用科技家教这种不拘一格的传播模式。即根据生产需要,农民主动自掏腰包“开小灶”,聘请农业科技成果的拥有者等到自己家中担任“科技家教”,面对面地接受指导。其次,鼓励农业科技传播部门兴办经济实体。第三,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农业技术传播项目。逐步探索建立县域担保基金,创新担保基金、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的合作方式,放大对技术传播项目贷款的信用额度,解决农业技术传播人员贷款担保难的问题[7]。

参考文献:

[1]罗必良.新制度经济学[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5.

[2]埃利奥特・阿伦森.社会性动物[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

[3]赵耀辉.加快农业科技推广的对策与途径[EB/OL].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网,2008-04-28.

[4]陈惠雄.快乐原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第7篇:关于农业科技的研究范文

1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与数据处理

1.1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绩效评价目标,结合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自身特点和影响因素,考虑到相关指标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实用性,运用专家咨询法对理论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初选与调整,最后构建能够集中体现农业成果转化资金绩效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具体包括4个大类指标、9个亚类指标和27个单项指标。

1.2数据来源与处理

本文以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组织全国多家项目监理单位形成的2006-2010年的项目验收数据为基础,针对目标内容、决策过程、资金合规性、管理制度、项目对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影响、项目对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和生态效益的影响等6个定性指标,将之划分为优(90~100)、良(70~90)、中(60~70)、低(40~60)和差(0~40)5个档次,通过对转化资金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科技成果研发与推广专家以及农业科技成果利益相关者进行问卷调查,采用综合判断法进行数据标准化处理并获得其标准分值。本文采用极值法对定量指标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

1.3综合评价值计算方法

将每个指标的标准分值与其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得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绩效评价的综合值。

1.4结果分析

从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总量来看,“十一五”期间,国家累计投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84820万元,重点支持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林业、植物保护、资源高效利用、农产品加工、农业装备、农业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与产品等领域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计1390项。

从不同技术领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绩效综合评价来看,种植业发展是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当前资源约束越来越紧、种粮比较效益不高等诸多不利条件下,国家对于种植业技术领域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重视程度明显高于其他技术领域。“十一五”期间,种植业技术领域在各技术领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绩效综合指数排名中一直名列第一,绩效综合指数平均值达到90.50,高出各技术领域平均水平20.56%;其次是农产品加工技术领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绩效平均值也达到80.02。畜牧业、林业、农业装备等技术领域虽然也排名靠前,但仍低于各技术领域平均水平。

从不同技术领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绩效综合指数变化速度来看,由于当前我国农业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农业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落后,水土资源利用率不高,农业生态环境退化严重,迫切需要大力促进节约型农业、循环农业、生态农业技术等科技成果的转化,大幅度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使其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因此,尽管植物保护和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绩效综合指数排名相对靠后,但与2006年相比,2010年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植物保护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绩效综合指数分别增长3.40%和3.73%,而其他8个技术领域农业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绩效综合指数均有相对不同程度下降。从不同技术领域单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绩效综合指数来看(表3),植物保护的单位资金绩效指数最高,约为0.0400,其次是农业信息技术,尽管种植业技术领域在各技术领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绩效综合指数排名中一直名列第一,但其单位转化资金的绩效综合指数最低,仅为0.0030。

2政策建议

第8篇:关于农业科技的研究范文

    我国关于农业科技以及农业科技企业的信息大多被农业部、科技部和工商行政部门掌握着,而这些资源有很大一部分是非公开的,缺乏有效科技信息平台,风险投资机构较难获得,另一方面,风险投资机构对农业科技企业的了解也有限,可能由于这些信息的不对称引发“柠檬市场”现象,使得农业科技风险投资效率低,成功率低下,甚至还会影响风险投资于农业的信心,减缓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步伐。

    2缺乏专门的农业科技风险投资中介机构,难以实现风险投资和农业项目的对接

    农业科技风险投资是科技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科技企业与风险投资的成功对接是农业风险投资的实质,农业整体利润水平低、风险大、企业制度不完善等因素使得其难以获得风险投资,虽然社会上已经存在一些中介机构和科技中介,但是专门以实现农业科技企业与风险投资的规模性机构极少,在我国,一些农业协会和农业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科技与风险投资的结合,但是成效较弱。2011年由国内26家知名创投机构组成的现代农业创业投资联盟在“农业硅谷”杨凌成立。该联盟依托杨凌示范区体制和政策优势,引入创业投资资源,开展项目交流、推介、投资活动,搭建创投机构与农业企业合作平台,但是其覆盖范围较窄,其作用的发挥存在区域局限性。2012年由科技部主办的“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从全国入围的1700多家农业科技企业中最后选出120家企业进入决赛,但是最终真正实现成功对接的寥寥无几。对接平台的缺乏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发展。

    3农业产业化组织和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不强

    农业产业化组织和龙头企业是带领农民开拓市场的主要力量,据了解,目前,全国农业产业化组织达到28万个,带动农户1.1亿户,农户年户均增收2400多元;以杨凌示范区为例,截止到2009年底,杨凌示范区一共有8家龙头企业,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3家,省级龙头企业3家,市级龙头企业2家。但是由于龙头企业发展不平衡,优质原料基地缺乏,一些企业主要是初级加工,精深加工比重小,附加值低,利润少,辐射范围有限。未能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引领作用,反而成为了农业产业发展的软肋,影响了龙头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使企业无法延伸产业链,企业物耗高,产出效益却很低。高档产品生产能力不足,低档产品生产能力过剩,产品结构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变化。

    4农业科技成果管理与推广方式僵化

    我国农业科技成果管理以政府为主导,多是条块分割的科技管理体制,对《档案法》相关规定缺乏良好的执行力,未能对档案实现统一化、精细化管理,确保档案保存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保存效果和质量;未能很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在技术推广上,主要采用传统的政府为主导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和“公司+农户”的推广模式,虽然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仍然不能满足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科技示范区模式、专家大院模式、农民田间学校模式、“公司(协会)+科技人员+基地+农户”等模式还处在探索阶段。

    5我国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发展的对策建议

    5.1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融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充实风险投资的资金数额

    充分发挥以政府为背景设立的引导基金、农业风险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适当扩大规模,引导投资,但不参与管理,放权于风险投资企业,让利于风险投资资金。引导商业银行、政策银行等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大型企业以及富裕的家庭和个人进行风险投资。放宽政策限制,加强政策引导力度。至2010年,全国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结余1万亿余元。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资金已有387亿元,这部分资金亦具备入市可能。放宽政策限制允许这部分资金进入风险较低的风险投资项目将极大的扩充资金。

    5.2健全资本市场,建立多层次的退出渠道

    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发展。积极发展完善创业板块和中小企业板块,使中小企业板块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二板市场”,创业板块成为“三板市场”,为我国农业科技企业上市提供途径;支持鼓励农业科技企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与财务结构,鼓励中介机构加强对其辅导力度,以促进其直接债务融资;探索利用产权交易市场为小微农业科技型企业股权流转和融资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利用信托工具支持自主创新和农业科技企业发展,推动公益信托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积极发展并购、管理层收购、股权转让的方式,完善并购、收购、转让、清算机制,探索新的退出方式,如抵押担保退出,就是风险投资公司寻找到了新的投资者,并且在转让后,仍负有保证并购方实现最低约定收益率的责任。

    5.3完善农业风险投资的支持体系

    5.3.1法律、政策、法规建设

    法律层面上,为了推动农业科技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需要加快以下几方面的法律支持:一是关于企业制度;二是关于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三是鼓励在农业科技领域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这类法律的目的主要是保障投资者利益和吸引投资,同时也有助于引导资金投向,规范政策的执行;四是规范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这是风险资本的操作依据和指南。税收层面上,通过对农业科技企业进行增值税转型、对风险投资公司可实行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减免从事农业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进出口的关税优惠以及对入驻农业园区或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监管层面上,专门设立的政府监管部门是强有力的监管力量。政府监管可以发挥政府的中心地位优势,有利于集中市场信息,分析市场动向,使政府制定具有统一性和广泛性。建立以政府为中心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市场的监管职能。政策层面上,从宏观方面来看,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发展农业科技风险投资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要想更好更快的推动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发展,关键还在于政府角色的转变,从微观管理层面脱离出来,充分发挥其在宏观管理方面其它组织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即在农业科技风险投资体系运作过程中,政府应从直接投资角色转向间接扶持或引导角色,着力从完善相关的扶持配套政策、提供更大更合理的风险投资活动平台、建立公平合理的交易制度、完善监管制度等方面入手,为农业科技领域创造良好的企业生产和发展环境。

    5.3.2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

    中介服务机构在创业风险投资体系中起着重要的连接和协调作用,其专业性、全面性、中立性等支持使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在各个层面拓展业务成为可能。在原有一般中介机构和专业化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标准认证机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的基础上,一方面实现各中介机构的一体化,成立专门的协会组织;另一方面建立政府主导的专门中介机构专门服务于农业科技风险投资。

    5.3.3建立多层次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

    借鉴境外经验,设立投资者权益保障机构,成立风险赔偿基金。在我国,可以考虑成立风险赔偿基金,由券商按交易额一定比例缴纳,证券交易所负责管理,用于补偿投资者因券商经营不规范、破产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及早建立赔偿基金将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有利于社会安定。建立政府引导的农业科技保险体系,由于农业科技的公共产品性,农业科技保险也具有公共性,这一性质要求农业科技保险必须由政府出面与保险公司合作,并监督其运行,在科研阶段、成果转化阶段以及产业化阶段分别提供不同的保险项目,一旦风险发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也可以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

    5.4建立政府引导基金,发挥杠杆作用

    农业科技创新一定程度上的公益性特征决定了风险投资与农业科技创新之间的不完全耦合性,导致农业科技创新对风险资本的吸引能力受到约束。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发展农业科技创新的大背景下,有必要设立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来吸引风险资本投资于农业科技企业,以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农村经济发展。

    5.5建立产品标准体系

    近年来食品安全成为隐患,类似有机农业等领域的农产品诚信体系受到质疑,政府应加强对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的监管和控制。

    5.6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形成区域经济优势

    目前我国拥有国家级龙头企业1700多家,可以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组织带动作用,联合农户,通过“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形式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同时还可以龙头企业为首联合农户建立和完善合作社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并且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积极发展区域特色农业,形成区域特色经济优势,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5.7建立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模式

    在技术推广上,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积极探索适合我国的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模式,改变政府为主导的推广模式,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挥政府的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发展科技特派员模式,努力探索科技示范区模式、专家大院模式、农民田间学校模式、“公司(协会)+科技人员+基地+农户”等模式。

第9篇:关于农业科技的研究范文

第一条为确保农业科学技术中的国家秘密(以下简称农业科技

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

密规定》,结合农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科技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

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农业科学技术事项。

农业科学技术保密是指对农业科技秘密的保密。

第三条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农业科技秘密的安全,

又要有利于我国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普及,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

济的发展。

第四条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应当突出重点,确保重要农业科技秘

密的安全,有控制地放宽一般农业科技秘密的交流与应用。

第五条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是各级农业科技管理部门的重要

职责,应当与我国农业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好农业科学技

术保密工作应当依靠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农业部负责指导农业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农业部

科学技术与质量标准司(以下简称农业部科技司)负责日常管理工

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农业

科学技术保密的规章制度;

2、指导农业科技秘密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工作;

3、按规定审查和审批涉外的农业科技秘密事项;

4、参与农业系统涉及农业科技秘密的重大科技活动和涉外科

技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专项保密方案;

5、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检查、督促农业系统的农业科学技术保

密工作和查处泄密事件;

6、开展农业系统的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表彰、奖励农业系统的农业科技保密先进单位和个人。

农业部有关业务司局协助做好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部和所

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

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科技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农业科学技术

保密的有关规定,制定农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2、协助农业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做好农业科技秘密事项的

确定和调整工作;

3、参与审查涉外农业科技秘密事项;

4、参与涉及农业科技秘密的重大科技活动和涉外科技活动,

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专项保密方案;

5、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检查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依法处理

泄密事件;

6、开展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表彰、奖励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农业科技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关系国家重大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农

业科学技术,应当列入农业科技秘密的范围:

(一)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影响我国农业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或者国际竞争能

力;

(三)失去我国农业技术的独有性;

(四)严重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

(五)损害国家声誉和对外关系。

第九条农业科技秘密的密级

(一)绝密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定为绝密级:

1.技术水平居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设具有特

别重大影响的;

2.能够导致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

3.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二)机密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定为机密级:

1.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

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

2.能够局部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3.我国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益显著的传统工艺。

(三)秘密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定为秘密级:

1.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

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

2.我国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

济效益很大的传统工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农业科技秘密的范围:

(一)国外已经公开;

(二)在国际上无竞争能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三)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四)在国内已经流传或者当地群众基本能够掌握的传统工艺

(五)主要受当地气候、资源等自然条件因素制约且很难模拟

其生产条件的传统工艺。

第十一条农业科学技术原则上不定为绝密级。确需定为绝密级

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关于绝密级的规定,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第三章农业科技秘密密级的确定、变更及其解密

第十二条农业科技秘密事项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密级:

(一)技术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及时

确定密级;

(二)制定科研计划、规划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

确定项目的密级。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鉴定时,应当对其密级重

新进行评价。

(三)有关单位在农业科技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后三十天内按

以下程序上报:

1、农业部部属单位完成的,报农业部科技司;

2、地方农业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完成的,通过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主管厅(局)

的科技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简称省级科技

主管部门)。

(四)其他单位和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其所在省级科

技主管部门确定密级并予以管理。确定为农业科技秘密的,应当及

时确定其密级、保密要点及保密期限。农业科技秘密一经确定即具

有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农业科技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

级:

(一)知悉范围拟作较大改变的;

(二)一旦泄露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农

业科技秘密事项密级的变更,由秘密事项持有单位按照第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的程序通过农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报国家科

学技术部审定。

第十四条农业科技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

(一)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

(二)为使我国该项技术占领国际市场,且已有接替技术或者

国外即将研究成功的;

(三)已扩散而且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已在大范围推广,保密性较差的;

(五)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

农业科技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后不再延长的,自行解密。

对需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农业科技秘密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

可以提出解密建议。秘密级的,按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报农

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定;机密级、绝密级的报国家

科学技术部审定,其中由部属单位完成的须经农业部科技司报国家

科学技术部审定。

第十五条确定密级的单位认为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提出延长

保密期限的建议。部属单位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六十天内报农业

部科技司审批。农业部科技司在保密期限届满前将审批结果通知有

关单位。

第十六条农业部科技司对部属单位农业科技秘密事项的确定、

变更及解密不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纠

正。

第十七条农业部科技司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农业科技秘

密事项的确定、变更、解密情况上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核,并将审

核结果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第四章农业科技秘密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严守农业科技秘密,在下述活动

中不得涉及农业科技秘密:

(一)进行公开的学术交流、进修、研修、考察、合作研究等

(二)利用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

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者等活动;

(三)举办公开的展览、技术表演、会议等活动;

(四)在无保密措施的情况下进行计算机网络操作、打电话、

发传真等。

第十九条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审核并的农业科

技秘密,其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

理暂行办法》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参加项目评估、评审、验收、鉴定等活动的专家及相

关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农业科技秘密资料、文件或者信息。

第二十一条在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实需要对外提供农业科

技秘密的,应当依照国家保密局《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工作确需携运农业科技秘密资料、物品出境的,应当按照国

家保密局和海关总署制定的《关于禁止邮寄或者非法携运国家秘密

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办理出境手

续。

第二十二条接待境外人员参观农业科技秘密事项,应当由接待

单位按照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报农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

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农业科技秘密技术的出口,应当按照《国家秘密技

术出口审查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农业科技秘密在国内转让应当经技术完成单位的上

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合同中明确该技术的密级、保密要点、保密

期限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技术转让后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第三

项规定的程序报农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以农业科技秘密在境内同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

织和个人开办合营合资企业的,应当在立项前按照第十二条第三项

规定的程序报农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在境外合

办企业的,视同农业科技秘密技术出口,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

执行。

第二十六条推广应用农业科技秘密技术,应当选择有相应保密

条件的单位进行,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守农业科技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知悉有关农业科技秘密的人员退、离休或调离原单

位后,在该农业科技秘密解密前,应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遵守有

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参加农业科技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部门和

单位不得因其成果未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

职称的评定。

对确因保密而不能在境内外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部门和单

位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评价。

第二十九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农业科

技秘密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归档、利用、保管和销毁保密资

料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绝密级的农业科技秘密在保密期限内不得申请专利或

者保密专利。机密级、秘密级的农业科技秘密在保密期限内可以申

请保密专利,但属机密级并由部属单位完成的应当经农业部科技司

报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秘密级的应当按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程

序报农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机密级、秘密级的农业科技秘密申请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

专利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解密手续。

第三十一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保密有关规

定对为农业科技保密工作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

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国家或者农业部科技保密规定的行为,应当给

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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