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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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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

第1篇:个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范文

    一、环境权的提出

    本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 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污染严重和发展中 国家贫困与人口压力大、资源破坏严重的形势下,世界各国一方面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 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寻求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管理环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60年代,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1966年,联大第一次辩论人类环境问题,在各成员国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大会取得共识,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这便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由来。

    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从而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这些观点,为欧洲人权会议迅速接受。从七十年代初,欧洲人权会议便组织了80人的专家委员会,致力于将"人类免受环境危害的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下去的权利"作为新的人权原则进行国际法编纂。1971年,欧洲人权会议将个人在洁净的空气中生存的权利作为一项主题进行了讨论,继而在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了《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肯定地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并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欧洲人权会议还为环境权的确立进行了广泛的工作,旨在引起全世界对环境权的重视,使其成为世界性的而不是为欧洲所特有的概念。?

    环境权为世界所接受充分地表现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第一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一些国家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下,开始了环境权的立法实践:如南斯拉夫、波兰、葡萄牙、智利、巴西、匈牙利等国在其宪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确认了环境权;再如希腊、巴拿马、菲律宾、捷克斯洛伐克、泰国、瑞典等国则在宪法中体现了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内容。日本和美国还广泛地受理了以保护环境权为案由的案件,开始了环境权的司法实践。

    二、环境权的涵义与性质

    环境权理论提出后,引起了学者们的高度重视。之所以如此,盖因其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所致。公民在健康优美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实为公民与生俱来的应有权利②。环境问题的产生及其恶化,使公民产生了保护环境的权利要求,生态学和环境科学的发展更使国家具备了保护这一权利的物质手段。因此,国家应及时将这一应有权利奉为法律权利。而在现代社会权利法定原则下,环境权的法律化是使环境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担当环境管理职责的法律依据。?

    在关于环境权能否成立的争论中,始终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③。?

    "否定说"认为,保护环境的确需要法律依据,目前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缺陷,但只要扩大传统的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以及更新侵权理论,就足以弥补传统法律的缺陷,不必要再确立一具概念模糊的环境权。我们认为:这种观点至少是在没有全面正确地理解环境权的真正涵义,并在传统的以私权为中心的法律观指导下提出来的。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

    1、传统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权理论及制度不利于环境保护。首先,传统所有权理论中,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人力能够支配和控制之物,而作为环境要素的空气、水体、野生动植物尤其是生态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因而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其次,所有权作为一种自物权,是主体依法对自己的所有物享受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对与其无关的财产提出权利要求,据此,公民无权对环境要素提出权利要求。在这样的所有权理论下,公民是不可能提出环境保护的要求的。虽然在传统民法上也有他物权制度,因为其是作为所有权制度的补充,也难以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因此,限制所有权、改变以财产所有为中心的立法指导思想是环境法的首要任务。?

    2、人格权理论及制度关于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对于环境保护也是不足的,首先,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以对人身权的直接侵害为构成要件,而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在大多情况下不具备这一特征;其次衡量是否造成生命健康权侵害的标准是医学标准,尤其是对健康权的侵害是以产生疾病为承担责任的标准。而在环境保护中,造成疾病已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最严重后果,环境法要以保证环境的清洁和优美不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作为立法目标,以环境质量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

    3、传统的侵权理论围绕所有权和人格权的保护了确立了一系列保护原则难以适用对环境的保护。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故意原则、直接因果关系原则、时效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等等,这些原则在环境保护方面都难以适用。如果依照传统民法理论适用这些原则,其结果只能是使受害者得不到保护,致害者逍遥法外。这样的理论也显然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

    尽管在现代民法理论中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差甚远:首先环境保护要以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为终极目标;其次环境保护要以整个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包括保护环境的优美和舒适;再次环境保护要以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主要手段,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后果是难以补救甚至无可逆转的。因此,对环境保护而言防患于未然的意义远甚于"亡羊补牢".这些都不是财产权、人格权、侵权理论及制度能胜任的,如果硬要传统的法律理论完全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那么只能使这些理论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而变质变味,而且也难免挂一漏万,反倒使受传统民法制度保护的那些权利得不到妥善保护。因此,只有在新的理论指导下产生的环境保护制度才有利于保护环境,全面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当然,传统的民法理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环境保护的观念,并在不改变其自身属性的前提下发挥保护环境的作用也是十分必要的。?

    环境权正是这样的为公民环境保护所需要,而传统法学理论与制度又未加规定的一项应有权利。我们可以将这一权利定义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地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它包括如下涵义④:?

    1、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因为地球并不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它属于我们的后代,环境权应由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

    2、环境权的对象包括人类环境整体。它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如生态效益、环境的优美舒适等。?

    3、环境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它可以通过列举而具体化。如在美国的一些州宪法中将环境权作了具体地规定,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免受过度噪声干扰权、风景权、环境美学权等;在日本的一些判例中列举的环境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宁静权、眺望权、通风权、日照权、达滨权等。

    4、环境权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同时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享有环境权利的同时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是现代权利观的基本要求。?

    在环境权的"肯定说"中,学者们对于环境权的性质也存在不同认识,主要有四种学说:?

    1、人权说⑤。即认为公民的环境权是一项人权,或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日本学者松本昌悦认为:《人类环境宣言》把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规定下来,环境权是一项新的人权,是继法国《人权宣言》、苏联宪法、《世界人权宣言》之后人权历史发展的第四个里程碑。

    2、人格权说⑥。由于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而公民的环境权益包括了人身权益,又由于侵犯环境权的后果往往表现为对公民身体健康的损害,因此,有人认为环境权属人格权。在日本的一些判例中就将侵犯环境权的行为视为侵犯人格权,如1970年大阪国际机场公害案和1980年的伊达火力发电厂案的判决。?

    3、财产权说⑦。此说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财产权,如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萨克斯认为,空气、阳光、水、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是全体公民的共有财产;公民为了管理他们的共有财产而将其委托给政府,政府与公民从而建立起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政府作为受托人有责任为全体人民,包括当代美国人及其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些财产,未经委托人许可,政府不得自行处理这些财产。

    4、人类权说⑧。此说认为,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

    此外,关于环境权的性质还有财产权兼具人格权说等。?

    笔者认为:以上各种学说都揭示出了环境权的某个或某些性质特征,包含着对环境权的属性认识。但是人格权说与财产权说均只反映了环境权某一方面的功能特征而失之片面,人类权说则因为难以具体化为公民权利而失之笼统,至于财产权兼具人格权或人格权兼具财产权说则本身并没有确定环境权的性质。因此,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

    首先,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为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所肯定。除《人类环境宣言》明确宣布了环境权外,其他如《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内罗毕宣言》等都对环境权作了阐述。1966 年12月9日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11条宣布:"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有其本人及家属所需之适当生活程度,包括适当之衣食住及不断改善之生活环境。缔约国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此种权利之实现,同时确认在此方面基本自由同意之国际使用极为重要⑨。

    其次,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是生存权。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的提供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保护环境的目的在于保证人类的生存繁衍,因此,环境权的最低限度标准不是单纯的医学上划分疾病与健康的标准。环境权不是公民个人对其择住环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因而不是财产权;环境权也不是要求他人不直接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权利,因而它也不是人格权。环境权始终以环境作为权利媒体,要求实现人类价值观的彻底转换,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的新型权利。?

    第三,公民环境权具有作为人权的本质属性,这些属性可归纳为:?

    1、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确立和实现环境权是为了达到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目的,正因为环境是每个人生存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而环境污染和破坏则正威胁着这种物质条件,才产生了当代人和后代人对环境权的要求;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后果将影响这一代人和后代人的生存质量,环境权保护的结果表现为环境质量的改善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即通常所称的产生环境效益,环境效益也是这一代人和后代人可以共享的。任何人在当今社会都不可能脱离环境条件独善其身,也不可能以任何方式独占环境利益。因此,环境权具有强烈的整体性,是通过个人权利形式体现的真正公共权利或"人类权利。"但环境权的整体性中又包含着个体性,其核心是人的生存权,是人成其为人或继续作为人生存的权利,这是人的首要权利,是每个人都应平等享有的权利,这一权利不能受到限制成剥夺,剥夺了公民的环境权,就等于剥夺了人的生存基础。虽然其他权利可能因种种原因而丧失,如财产权可能因处分而转移,公民的政治权利可能因受刑事处罚而被剥夺,而公民的环境权则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 .正是由于这种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使得环境权的行使,既可以是集体行为,也可以是个人行为;而对这一权利的救济,既需要采取公法手段,也需要采取私法手段。?

    2、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统一。环境权所包含的利益是多重的,其实现的目的是为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持续生存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每个人更好地生存,因而环境权所体现 的是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个人利益、眼前利益的结合,环境权的这种属性,要求现代社会 中的人作为人必须与自然建立和谐、尊重的关系,必须克服利已主义倾向,改变功利主义的 环境观,"我们在决定在世界各地的行动的时候,必须更加审慎地考虑它们对环境产生的后 果。由于无知或不关心,我们可能给我们的生活和幸福所依靠的地球环境造成巨大的无法换回的损害。反之,有了比较充分的知识采取比较明智的行动,我们就可能使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后代在一个比较符合需要和希望的环境中过着较好的生活。⑩"正是因为环境权的这种利益多重性使它具有比其他法律权利更高的价值取向和人性标准,才产生了环境保护立法中的环境权保护的法律手段多样性、法律责任多元性的特征,前者如综合运用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手段保护环境;后者如法律责任的加重,归责原则的客观化和责任追究的程序简化,等等。?

    3、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任何权利都是或应当是与义务相互依存的,而且权利的实现往往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的。环境权也不例外,在环境保护中,任何人都是权利主体,同时也是义务主体,不容许无义务的权利,也不容许存在无权利的义务。因此,每个公民的环境权是平等的,每个人在享受环境权的时候,都必须尊重和维护别人的权利。环境保护又是与科学技术发展紧密联系的,公民环境权利与义务的确定,都必须具有环境科学依据和符合生态规律,因此,环境权的权利与义务统一性使得环境法整体具有强烈的科学技术性。这种科学技术性表现为环境法律规范中的技术规范占有很大比重,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莫不与技术规范直接联系。?

    4、权利实现方式的多元性。环境问题的特点是污染和破坏容易,治理与恢复困难,有些环境污染与破坏如矿藏资源枯竭、物种灭绝都是不可逆转的,因此环境保护重在预防,防止危害环境的后果产生。与之相适应,环境权的保护也是如此,应将重点放在事前的预防上,仅此而言,环境权的实现方式也必须是体现以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就要求环境立法除了通过加重法律责任、扩大环境诉讼的范围等消极措施保护环境权外,还要以广泛赋予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的积极方式,调动广大公民的环境保护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促进环境权的实现。

    通过对环境权性质的分析,不难发现:环境权的人权属性是环境保护立法特殊性的根源。环境权的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决定了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环境法立法宗旨的公益性。环境权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统一决定了环境法律手段的综合性和法律责任的多元性;环境权的权利与义务决定了环境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生态性;环境权实现方式的多元性则决定了环境法结构体系的完整性。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环境权理论及法律化是环境法理论及实践得以建立和完善的基础。

    三、环境权的认识论基础?

    环境权是以环境为权利客体的,它的建立以人类的环境观为基础。环境权理论与实践在国外两度引起重视,莫不与人类环境观的变化直接联系。

    人类的环境观是指人们对客观环境的看法和观点、观念的总和,它是人们处理人与环境的关系的指导思想。人类的环境观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发展变化的,迄今为止,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和三种观念形态⑾。?

    第一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这是在古代生产力水平发展低下,人类尚不能摆脱自然的控制和威胁时期的必然表现。此时的环境观为对自然力的畏惧心理和盲目崇拜的观念,要求人对自然的绝对服从。?

    第二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这是近代生产力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的结果,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以生产工具的不断革新为前提的,人类环境观的转变也以先进生产工具的使用为物质条件。尤其是在产业革命以后,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空前扩大,从而产生了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观念,出现了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以人统治自然为指导思想。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人类无限制地作用于自然和改变自然,拼命地向自然索取,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采取掠夺性的态度,不断地加剧人与自然的冲突和对立。在这样的观念下,环境权是无从建立的。?

    第三阶段是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协调发展的阶段。环境危机的威胁、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促使人重新认识与自然的关系,人们开始由无视自然的陈旧观念向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的观念过渡,从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过渡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与发展的价值取向。在这种观念下,人类才有可能将自己的善恶观、良心观、义务观等道德观念扩大至自然界中的一切实体,并重新确立生命和非生命的自然物在自然界中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从而产生了环境保护的要求,也才产生了环境权的要求。众所周知的《人类环境宣言》被认为是人类新的环境观产生的标志,而正是这个《宣言》明确宣布了公民环境权,这不能说是巧合,只能充分证明环境权是现代环境观的产物。

第2篇:个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近年来,由于制造行业本身飞速发展,导致工业生产厂数量不断扩大,而相当一部分企业为了能够扩大利润,提高生产效率,违规使用廉价工业原料,并且随意进行排放,使得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问题暴露出来。而环境保护工作本身是应当要由公众共同参与的,但实际情况所呈现出的却是相关机构管理不当,造成了生产行业与民众之间的敌对。而这些社会现象的出现,应当要引起深刻的思考和重视。

1、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

1.1、公众缺乏参与环境保护意识,参与程度低

近年来在相关部门的调查中发现,我国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是较低的。在调查中发现处在城镇中的公民有一定的环境保护意识,在农村中的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相对较低。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是较低的。在调查中发现有60%的公众认为环境保护应该由政府完成,同时大部分的公众对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这些调查充分说明了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较低,缺乏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1.1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开始相对较晚,许多的政策和法律不健全,这些不健全的法律政策体系使得许多的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制度没有法律依据,这样就大大大降低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1.1.2相关部门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宣传不足。在相关的调查中发现许多的政府部门只是对公众参与环境报进行相关的宣传,但是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方法没有进行详细、准确的宣传,从而使许多的公众对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途径了解甚少,从而造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较低。

1.1.3许多的公众认为环境保护是政府部门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所以对环境保护没有意识。同时由于我国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当公众的受到环境污染时缺乏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公众的环境维权意识较低。同时在我国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当中缺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方法,从而造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较低,大大影响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1.2、法律体系建设缺少公众参与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当中规定公众有权利对国家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申诉、控告等。同时在2002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公民参加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程度是相对较低的。我国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的制定绝大部分都是相关的部门制定完成之后进行实施的,很少有公众能够参与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有些地方政府制定了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虽然提取了公众的意见,但是在具体的制定和实施当中却没有对公众的意见进行相关的考虑,施工中参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设成为一只空文,使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没有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层面上形成良好的体系。这种缺乏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的立法体系建设大大降低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质量,使得环境保护与传统的环境保护没有区别。

1.3、制度不健全

1.3.1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

实现环境信息公开化,保证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目前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规范大多零散地分布在各种法律文件中,立法上并未明确规定公民有获取环境信息等方面的权利,更缺少有效的程序性规定和相关制度保障。有些行政机关甚至以法律制度未明确规定民的环境知情权为由拒绝公开相关环境信息。环境知情权无制度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也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

1.3.2环境决策的民主化和监督制度不完善

从我国环境立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主要是末端参与,即在环境污染、环境破坏行为已经发生,并且危害到自身利益之时,才通过检举、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环节主要集中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后监督上,在环境决策的初期并无公众参与的环节,所谓环境决策仅仅是政府决策者单方的、片面的决定。这种末端参与的方式不仅低效、滞后,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架空了群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这种环境决策程序很可能导致事后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1.3.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缺失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损害时,允许公众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讼。但在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中,环境公益诉讼却寸步难行。原因有二:其一,在实体法层面上,按照“直接厉害关系说”,只有当环境受到的侵害给公众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或身体伤害,公众才具有提讼的资格;其二,在程序法层面上,我国诉讼法对原告“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资格限制,导致公众无法全面地参与环境保护,只能依靠政府。显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处于严重缺位状态。

2、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完善措施

2.1、进一步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首先,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应从提高公众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感做起,政府要主动邀请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或者为公众提供更多的维权渠道,以提高公众的主人翁意识,激发大家的积极性。其次,要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观的宣传,在不同的年龄段、不同的职业领域以不同的方式广泛而深入地开展环保知识教育,使人们正确地认识和理解环境保护,并掌握和了解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技能。同时,应在群众中广泛地宣传“绿色消费”观念,开展深入的绿色意识、绿色标志、绿色消费行为的教育和倡导工作,号召大家从生活中的小事做起,从维护自身周边环境做起。最后,要加强公众的法制观念,加强维权教育,使公众在充分了解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勇于、善于使用法律武器来进行环境维权。

2.2、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与制度

针对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系进行持续性的完善,尤其是要对于环保部门、建设单位、规划部门等不严格遵守意见征询的行为进行规定,落实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除此之外,在进行环境保护法律完善的过程中,还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来对于公众对于环境方面的诉讼条款加以完善,如此一来,任何没有经过公众参与同意项目,公众便能够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环境。

2.3、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2.3.1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借鉴国际上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对环境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程序、救济措施及豁免事由等予以详尽规定。同时拓宽政府的信息公开渠道,充分利用热线电话、新闻媒体、网络等媒介,定期向公众公布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的质询,倾听公众的心声。除此之外,政府在公布环境信息时应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确保公众对环境信息及环境决策有准确、科学的认识,从而真正发挥其建议和监督的作用。

2.3.2建立环境决策听证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公众在相关环境规划审批前有参加听证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对于权利怎么实现、公众怎样参加、参加听证的程序等均未做出具体规定。首先应明确公众参与听证的范围,允许更多的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其次应明确公众参与人在听证会上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公众参与人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最后应完善听证会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充分听取听证参与人的意见,及时解答听证参与人的疑惑,并就决策过程中是否采纳某些意见做出说明,充分发挥听证会在环境决策中的作用。

2.3.3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第一,应适当放宽原告资格,突破我国传统诉讼法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说”的限制,赋予公民个体、社会团体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第二,应取消环境公益诉讼时效的限制,这是由于环境问题不同于其他权利侵害,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可能会在环境侵害行为发生之后很久才显现出来,此时往往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限。第三,应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承担诉讼费用。根据不同的诉讼主体分配不同的举证责任,检察机关等具有公权力的诉讼主体应承担比公民个人诉讼主体更多的举证责任;在诉讼费用上,当原告败诉时,完全由其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会挫伤公众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可考虑由相关各方分摊。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环境保护工作之中,公众参与的发展,实际上就是环保措施的科学、民主发展。公众参与不应当仅仅只是局限在环境影响评估上,更应当适用于涉及到环境的决策、保护工作上。在日前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虽然说我国的环境保护措施已经有了长足进步,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操作主观性等,导致实际工作呈现出的效果并不离校。因此,要使得我国真正朝着可持续发展的节约型社会发展,就必须要对于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进行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第3篇:个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范文

现目前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已经逐渐严重,农村生活中的污染正在加剧,面源的污染已经大幅度的加重,工业、矿区污染提高,人们的饮用水也存在了安全隐患,农村环境保护呈现出“小污易成大污、小污已成大害”的特点。而造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立法不健全

首先,需要提的就是目前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虽然对于农村也建立出了相应的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但是农村的污染和城市的污染存在较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因为农村人口的分散性,造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污染的排放主体的分散性和隐蔽性;其次是农村生态污染面源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最后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污染不易监测性。这与城市和工业的点源污染有着明显的区别,对于农村环境保护污染就形成了难监控、难防治的一种局面。在现行的法律当中虽然有《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保护法》,但是针对农村的环境保护管理的考虑还不够充分。

(二)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保护财政投入较少,造成污染治理不力

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保护财政投入不够,具体的体现在城乡的分治战略之上,导致农村与城市之间出现了严重的失衡。一直以来,我国对于污染防治都侧重于考虑城市以及工业化的城市,但是对于农村的经费就缺乏了必要的管理。但是,现在的城市污染已经伸向农村,但是农村相应环境保护经费保护的财政资金渠道却得不到保护,申请专项治理的排污费难度也较大。

(三)农村人口较多,就造成了生态与人口之间的恶性循环

农村人口众多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情,但对农村现有的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了严重的压力。尤其是在地区偏僻、教育较差的贫困地区,其人口、环境保护和经济的发展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四)对生态环境保护没有深入的进行宣传,使得农民缺乏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总体上来说,中国对于环保的宣传设计的侧重点都是在于城市,在农村开展力度不够深入。农民文化水平较低,造成农民对农村污染危害的严重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大多数的农民认为只有那种像工厂、工业区排出来的污染废水才会形成污染,而对于农家使用的化肥、粪便以及农药都不属于污染的一种。另外,农民往往看重的都是经济利益,忽略了环境保护问题,普遍的农民认为只有自己的生活水平能力提高了,就能够将所有的问题一一的解决好。大多数农民的环境保护保护意识淡薄,这也是农村环境保护受到破坏的原因之一。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解决的有效对策

(一)完善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保障体系

想要较好的处理目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需要的是一套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来说,需要对畜禽、化肥、农药等方面进行针对性的规定。此外,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惩治力度不足、立法的内容相对滞后等等问题。所以,对于法律体系,需要从以下几点着手:其一,将农村污染主体的责任范围明确。不仅仅是对于当地政府和乡镇有关企业,更多的还是需要将农民纳入到范畴之内,从而大幅度的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其二,增强农村农民的环保意思;其三,深入了解农村有关环保问题,针对问题修改现有的环保立法,加大惩治制度,其中主要的是乡镇企业。

(二)改变农业发展模式,走生态农业的发展道路

走生态农业的发展道路是我国农业能够顺利、正确发展的必经之路,只有找寻源头,从源头上来阻止农业生态污染的继续蔓延。生态农业的理论基础是生态学原理,并且是以农业可持续性的发展作为其核心基础,从而促进生态与经济能够得以平衡发展,再将农业的安全生产与人们的身心健康摆放在第一位,才是现代化的农业技术集成产业化的经营体系。如何改变农业发展模式,走生态农业的发展道路呢?其一,应考虑具体农业每一个区域的特点,实施生态防治技术、平衡施肥,从源头开始抓好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其二,结合农业生产的节水灌溉技术,从而提高农业灌水利用以及化肥使用率。

(三)政府需要加大投入

政府加大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保护的财政投入,给予物质保障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从两方面入手,其中一方面,政府必须做出不能将排污费当做环保部门管理经费的严格规定;还有就是各级政府应确保环保部门的行政开支有稳定的来源。

(四)严格控制农村人口数量,加大对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

第4篇:个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街道;环境保护;城镇规划;垃圾分类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是我们国家发展建设的重中之重。开封作为中国的一个城市,其同样如此。在这样的高速经济发展中,我们的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垃圾遍地,水资源遭到污染等等。

一.开封环境现状

1.主要街道均存在各种各样的环保问题。譬如有的垃圾桶破损情况严重,且损毁的环保设施不能及时得到更换或修理,有些地段的垃圾堆积,电线杆、墙壁上贴满了小广告等等。

2.民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淡薄,很多人任意丢弃传单,以及食物,塑料纸袋等,给环境的清扫带来很大问题。居民的环保意识是街道清洁卫生工作的基础,可谓重中之重。只有居民环保意识提上去了,才能杜绝乱扔垃圾的现象的发生。

3. 通宵达旦、热闹异常的小吃夜市是开封这座古城的特色之一。而鼓楼夜市则是开封最大的夜市所在地,因其浓郁的地方传统特色,被广大媒体所报道,名震八方。但摊铺较多,小吃店众多,繁华街道的两旁有许多烧烤,炒粉,烤冷面等小吃,人们吃后将垃圾随意丢弃,这给街道环境的维持带来诸多不便。且油烟的弥漫,也给大气环境造成了污染。

4.在繁华大街的街道两旁,有很多发放宣传单的人员,这些宣传单的一大部分成为了制造街道地面的垃圾,严重影响街道的清洁程度,也为清洁人员的工作带来不便。

5.街道附近缺少大型的废品收购站,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效果不明显。而且很多人不了解分类的知识,致使不能将废品合理二次循环,这样不节能环保,不符合低碳经济。

二.原因分析

1.政府虽然采取了许多措施,但却缺少与民众间的交流与宣传,造成许多居民认为政府并未对环境的恶劣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对政府和社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产生不满。

2.街道旁的烧烤,小吃的诸多,且缺少有关人员多他们制造的垃圾的系统管理以及约束。

3.人们对环境的意识还有待提高。社会对人们的保护环境意识的启迪和约束还较为欠缺。平桥区保护环境的宣传活动没有很多的开展 ,其意义并没有让居民理解与体会,且多数人对环境的意义理解不深,缺少相关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门教育。

三.整改措施

1. 政府应对街道环境建设加大重视。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宣传与力度。应该在各个街道的特点,因地制宜的增加环境保护的教育,如以张贴海报,等形式让居民了解如今环境的发展,以及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并且在学校等中小学教育机构,开设有关环境保护的专门课时,增强学生对“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认知。

2. 希望有关部门对烧烤,炒粉,等特色小吃处的卫生进行严格的管理,避免给清洁人员造成清洁任务的繁重。

3. 有关街道的环境管理部门,应该加大对环境卫生的监控和管理制度。并且制定相应的方案来制止人们对垃圾的随处乱扔。

4.做好与居民的沟通,做出让大部分人满意的规划方案。

5.在街道两旁,增设环保绿化带,并在繁华街道,等地根据其特点增加垃圾桶的数量。对街道的垃圾箱的摆放进行严格的管理,并根据具体的街道各处的环境情况设置垃圾桶的数量,但希望可以保持至少街道的两旁,每隔50米可以安置1个垃圾桶。

6.宣传教育居民有关垃圾分类回收的知识,更好的实现废物的循环利用,达到节能的目的。

开封的环境让我们感觉到我们的环境状况不容乐观。尽管环境破坏在每个城市都存在,经济发展不可避免的要对我们周围的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既然是不可避免的,那我们应该在过程中减少他的影响,所以每个人从自己的身边事情做起,做一个保护环境、保护家园的好公民。一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但是当这个渺小乘以13亿的时候,我们会感觉到他是多么的庞大。

今天,提起环境保护,几乎没有什么人会公开反对,但是真正做到自觉长久地保护环境,保护资源,还有许多工作在等待着我们去做。我认为首要的就是要在全民族树立起环保意识,具体地说就是树立资源意识,生存意识。要让大家都认识到,保护环境与资源和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保护环境不仅是关乎子孙后代的千秋大业,而且已经直接关系到人类社会今天的生存!(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

参考文献:

第5篇:个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范文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新观点,这些理论上的新突破必将对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全会提出了“五统筹”市场化改革的新要求,指出“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五统筹”的改革要求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改革、发展、稳定紧密结合、相互统一的新的改革思维,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廓清了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思路。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中体现着保护环境、保护生态、以人为本的现代思潮,是人类对自己行为的深刻反思的重大成果,具有为子孙万代造福的远大目光。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实质是人口适度增长、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人与自然的关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

在自然界演化发展的特定阶段上产生了人,同时也出现了人和自然的对象性关系,这种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首先是人对自然界的受动性,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不能脱离自然界而生活,也不能摆脱自然规律的支配。其次,人对自然又有能动性,人并非消极地依赖自然界而生活,而能认识自然界的规律性,按自然规律去改造自然,并在自然活动中完善自身。但这种改造同样受制于自然界,也就是说,这种改造由不得人本身,而是人与自然界相互作用共同决定的,人的能动性是建立在受动性基础上的,统一它们的是人在自然界和社会活动中的实践。人对自然界不恰当的改造会产生反作用。早在一百多年前恩格斯就曾警告人类不要过分陶醉于人类对自然的胜利,他指出:“我们不要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现在人们已经认识到人和自然协调发展的重要性。

人和自然是一对永恒的矛盾,从古代的屈服和崇拜自然到产业革命以来的大规模征服自然以至破坏自然,发展到现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这是人类不断觉醒的标志。

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库兹涅茨(Kuznets)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一个假说即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收入差距先扩大再缩小,这一收入不平均和人均收入之间的倒U形关系,被称为库兹涅茨曲线。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环境同样也存在先恶化后改善的情况,即在经济发展的较低阶段,由于经济活动的水平较低,环境污染水平较低,在经济起飞阶段,制造业大发展,资源耗费超过资源的再生,环境恶化。在经济发展的更高阶段,经济结构改变,污染产业停止生产或被转移,环境状况开始改善。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经济增长对环境质量改善有促进作用,环境经济学家据此提出了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假说。

但是,倒U型曲线并不表明,我们可以先发展经济,再治理环境。倒U型曲线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在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上,我们可以“无为而治”;倒U型曲线的存在也不意味着,任何文明都有机会越过临界点,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转折。

从20个世纪50年代开始,环境问题开始受到重视。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提出了人类面临的多方面的环境污染和大量的生态破坏。1992年,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为标志,人类对环境与发展的认识又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把环境与发展整合起来,把环境保护看作发展的一部分,认识到环境问题既是发展的结果,同时对发展也有重大影响,环境与发展密不可分,开始提出可持续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为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改善提供了理论基础。

尽管我国大规模的工业化只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但由于人口多、发展速度快以及过去一些政策上的问题,致使环境与资源问题十分突出,中国的环境污染非常严重。中国人口基数庞大,尽管实施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但是由于人口增长的惯性每年总人口仍以1000万以上的速度递增。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能源、资源的消耗量大,资源效率低,污染物排放严重,生态破坏严重。中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愈来愈面临资源瓶颈和环境容量的严重制约!

中国拥有13亿人口,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世界上很多工业发达国家在发展初期,都曾经造成过严重的环境污染。那么,中国目前应当如何对待和处理发展经济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环保和经济发展是不是鱼和熊掌的关系?中国有句古话,叫做“鱼和熊掌不得兼得”。有些人认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也是这种“不可兼得”的关系:发展经济必然导致环境污染,如果注重环保,则必须以牺牲经济发展速度为代价。美国南佛罗里达州自然资源保护局资深环境科学家伍业纲认为,环境保护和发展经济不是鱼和熊掌的关系,而是源和流的关系,是鸡和蛋的关系,如果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无异于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很多发达国家在发展初期经历了“发展-污染-治理”这样一种三段式过程,中国绝不能走这条老路,在制定经济发展计划之前,必须进行环境评估。专家指出,经济发展的唯一目的是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使人类的生存环境更加美好。如果置环保于不顾,或者忽视环保,那无疑是本末倒置,即使经济发展上去,也是毫无意义的。

我们应该清楚,发展经济和环保之间的关系,是短期行为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片面经济利益和全面综合效益之间的关系,是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平衡问题。尽管工业发达国家在发展早期经历过严重的环境恶化,但那是一种传统的发展模式,通过政策设计和调整,完全可以避免重蹈覆辙。

三、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政策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是一致的,因此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实际上就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政策。

(一)计划生育政策

目前中国生育水平已降至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妇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在第三世界人口大国中,我国是惟一实现这一目标的国家。中国在控制人口方面的巨大成就,促进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稳定世界人口做出了积极贡献,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为减轻人口、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压力奠定了基础。

但是,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仍面临着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2003年中国总人口达到12.9277亿人,占世界总人口的21%,人口基数依然庞大。当前,中国的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人口问题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问题,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决我国人口问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高度,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和谐发展,成为全社会普遍关心的话题。

(二)环境保护政策

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始于1973年,30多年来,经过不断探索和实践,现已初步形成了以环境管理政策、环境经济政策、环境技术政策、环境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政策体系。政府通过这些政策手段,影响并改变社会及个人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与行为方式,以达到保护环境和生态的目的。

在各种政策中尤以经济政策最为重要,因为在市场经济这个大环境下发展环保事业,如果不能从经济上建立激励机制,其他手段也就失去了依托。

1、环境管理政策

环境管理是指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等多种手段,对影响环境的各种经济社会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以达到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我国的环境管理政策主要包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污染者负担”和强化环境管理三大政策,核心是采取防范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力求不产生或少产生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2、环境经济政策

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是政府为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生态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经济手段和措施。当经济手段与环境保护相结合时,采用经济手段的动机在于:如果在当事人的评估分析中采用更有利于环境的行为,意味着更多的好处和更高的效益,那么他们将“自动地”将决策和行为转向更有利于社会的方向上来。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税收、收费、财政金融政策、排污权交易、明晰产权。

环境税收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强化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而征收的一系列税种以及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它通过对污染源或污染行为进行征税,将环境资源的价格内化为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改变市场价格信号以劝阻某种消费或生产行为。在环境税中,适宜的税率水平使企业采用污染削减技术的成本低于企业因污染环境而承担的纳税负担,否则企业就会宁愿支付税收而不致力于污染削减。新晨

3、环境技术政策

环境技术政策,是指为了协调经济技术活动与环境变化之间的关系而制定的,在经济发展中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技术途径、技术方向和技术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是:规定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技术途径、方法、手段和要求;规定倡导和发展及限制、禁止和淘汰的环境技术;选择和确定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方向、目标和内容;明确环境保护技术选择的依据和原则。

4、环境产业政策

环境保护产业是国民经济中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所进行的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商业流通、资源利用、信息服务及工程承包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总称。环保产业主要包括环保机械设备制造、自然保护开发经营、环境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服务等方面。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强调,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促进环保产业结构优化,提高环保产品的科技含量;制定措施促进环保产业社会化、环保产业营运市场化、产品标准化等。

第6篇:个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 环境税;原则;价值

[中图分类号] F8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10-0174-03

[作者简介] 张福德,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张 波,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诉法学。(山东 淄博 255049)

国外实践证明,在诸多环境保护的措施中,环境税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我国理论界对环境税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展开了研究,环境税的立法完善也提上议事日程。在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上,我们应该坚持“理念-原则-制度”的关联研究。理念是稳定地体现时代价值的意识、观念、精神;而原则一般被视为一定的标准和准则,它上承理念,往下则形成制度构建或行为模式选择的方针和指引。由此可看出,在环境税的立法完善之初,环境税的设立原则是应被关注的重要问题,它是环境税本质、内容和价值目标的集中体现,也是环境税制度设计时应遵循的准则和依据,对立法活动具有普遍的意义和指导作用。作为法律,环境税自然要体现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法的价值,但作为环境保护的措施,环境税的核心价值应是环境正义。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考虑实际的国情和实践上的可行性。

一、生态保护原则

生态保护原则意指环境税法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资源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立法原则。环境税法应符合生态学基本原则和原理,如持续性、协调性、循环再生、生态平衡、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等,体现环境时代对税法制度变革的客观要求,即将环境保护思想和可持续发展观融入环境税法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生态学的研究成果告诉我们,自然界中的一切物质按一定的规律有机地结合成为一个个不同的生态系统,再由各个不同的生态系统组成生物圈。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平衡为人类提供适宜的环境条件和稳定的物质资源。倘若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就会引起生态失调,严重的时候会导致生态危机发生,直接威胁人类生存。生态学基本原理是我们今天处理环境问题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我们制定环境税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关环境税的立法,就是要通过制定法律约束、引导人的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系统不过分受到人为的干扰和破坏。在环境税设计上体现生态保护原则,就是要赋予税收以生态保护的功能,使税种和税收措施具有“环境友好”的属性,在判断税种与税收措施的取舍上要以是否具有生态保护功能为标准。以我国资源税来说,其实质上应是一种有关环境资源的税收,应当具有环境保护的功能,而目前资源税还仅仅是一种级差调节手段,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于是形成了这样一种局面:我国资源税对低污染能源和清洁能源的税负要高于环境污染严重的能源的税负。这样的税制设计必然会形成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生产和消费方式,进而不利于环境的保护。这种税制设计在环境问题尚不突出,以发展速度为主要目标的经济起步阶段也许具有合理性,但在环境问题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威胁人类生存的今天,对现存税制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进行完善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我国现存税制中的环境税税种无论是从数量还是从覆盖面积上,相对于较为严重、急迫的环境保护问题是远远不足的,因此,强化税收的环境保护功能,使更多的税种和税收措施具有“环境友好”属性,是我国税收改革所迫切需要的。

环境税的设立不仅要实现生态保护的功能,而且要确立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当环境税与其他利益或目标产生冲突的时候,应把环境税生态保护功能的实现放在首位。如环境税的设立首先会与经济发展形成冲突,因为,环境税的设立必然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暂时会对经济发展速度产生不利的影响,但考虑到经济的未来可持续发展,短时的经济发展速度上的牺牲仍然是理性的选择。目前,我国属于全球经济发展快速增长的国家之一,且经济多年持续增长,这无疑对提高我国综合国力,改善国民的生活,加强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持续快速增长的经济也给我国生态环境产生巨大的压力,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形势更加严峻。考虑到将来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的成本,也许我们要为此付出更加沉重的经济代价,而且,很多情况下环境的损害很难获得恢复。因此,过多牺牲环境而保证经济发展速度,即使不考虑生态的利益,仅仅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也是非常不经济的。

二、公平原则

朴素意义上的公平是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等对待,反映到人类社会上就是同样的人同等对待,不同样的人不同等对待,反映到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关系上要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以及当代人之间的关系,在三个层次上实现公平。人与自然的公平不适用人类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而应当立足于对人类和自然的公平保护。环境税设计时应坚持,当自然环境的基本利益与人类的非基本利益冲突时,若二者不相容,则禁止为满足人类的非基本利益而牺牲自然环境的基本利益。当人类的非基本利益可于自然环境的基本利益相兼容时,即使行为会威胁到自然环境也可满足人类的非基本利益,此时环境税的设计应使人类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当人类的基本利益与自然环境的基本利益相冲突时,环境税的设计在于使人类公平地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或费用,并对自然进行恢复与重构,以补救自然所受的损失。当代人与后代人在环境问题上的公平,就是要处理好当代人对自然环境的利用与为后代人保留必需的生存环境的关系。在环境资源保留原则的框架下,针对具体的情况,环境税的制度设计应当注意环境风险的预防和资源再生能力的保持。环境税的设计不是禁止当代人使用环境资源,也不是鼓励当代人只要付税就可以无节制地使用环境资源。环境税的征收是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真实地反映自然资源的社会边际成本,让价格机制正常地发挥作用,把环境资源的使用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这个水平略超过生态系统的自然净化恢复能力,加上环境税对环境资源的治理保护作用,将与生态系统的自然净化恢复能力的水平保持平衡。这样使环境资源的状态基本保持现状,让后人享有同样的环境利益,从而实现代际公平。当代人之间在环境问题上的公平涉及到环境使用者与非环境使用者的关系与环境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环境税的设计要使环境资源的使用者支付所应支付的费用,使所有环境资源使用者公平合理地支付费用。科学合理地设计税收制度是实现当代人公平的关键问题。环境税的设计应该使所有排污者都要依据实际成本或预期的排放量多少或排放浓度的大小来缴纳税款,没有排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则不必纳税。但是,目前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收费标准是污染物的排放,而不同行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治理费用都存在很大差别,如果按照是否达标排放来确定税率,并不是真正的公平。因此,在公平原则下设计环境税收模式,应该彻底改变达标排放的要求,按照对环境容量的实际利用程度,确定税率。这并非取消环境质量标准,也不是放弃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控制,而统一的环境质量标准恰恰是制定税率的重要依据,可以通过税收杠杆维护理想的环境质量。

三、效率原则

在经济学上,效率即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产出。”而套用到法学中,就是指以最少的立法及执法支出获得同样多的执法效果,或以同样的立法、执法支出获得最大的执法效果。环境税作为关注效率的经济法系列的组成部分,自然要以效率作为其追求目标。环境税的效率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政府征税的成本最低,二是通过税收杠杆改善环境质量的效果最佳,环境税的设立应考虑以上两个目标的实现。实际上,环境税的设立本身就在于对更高效率的追求。环境税可通过改变比价以保证污染者承担其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同现行环境管制手段相比,环境税的弹性更大,污染者为了降低税费,除了调整产量外,至少有三个途径来降低污染:他们可以安装污染削减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或者改变工艺过程以减少对有污染的物质的使用。税收是一种自我规范的手段,一旦实施,市场力量就会自动解决其他问题。由此,可以降低管理、监督和强制执行成本。环境税可为清洁生产技术的创新提供持续的激励。出于污染者不得不对排污支付税款,环境税会为降低污染和技术创新提供长久的激励作用,甚至把污染降到目标水平以下以减少税款,这是环境得以保护的长效机制。尽管有相反的观点认为税收负担使得厂商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资源减少,可能使技术创新以及低污染的生产方法的创建速度降低,从而不利于环境的保护。但是,在竞争性的市场上,特别是对一个快速增长的产业而言,市场力量应该能够推动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并降低排污和税收支付。我们之所以要运用税收的手段对环境保护加以调节,就是因为光靠市场手段无法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从而造成或多或少的效率损失。因此,环境税的设计尤其要注重公平基础上的效率原则,环境税的设计应能普遍降低污染排放,并且税收的执行成本要小于它所减少的污染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利益。

坚持环境税收的效率原则就要突破过去的那些高费用、低效果的治理方式,改变以前的末端治理模式,尽可能地将征收环节设置在造成污染的原材料、能源的生产或流转中,相对于末端排污者而言,原材料、能源企业的数量还是比较少的,这样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成本也会相应下降,政府可以集中有限的监管力量使税收足额及时入库。另外,通过税收杠杆引导企业对原材料、能源的生产工艺进行改进,可以大大减轻在使用环节造成的污染。这不仅节约了政府管理成本,更有助于实现控制污染的目标。

四、适度从紧原则

环境税能否产生较好的效果,不仅取决于环境税的制度设计,而且要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件相适用,以及采取适当的环境税的实施方式。在此基础上,环境税应体现一定的从紧、强制性的效果,这是由环境保护的公共产品属性和经济外部性以及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所决定的。

首先,环境税的设计要与我国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条件相适用,其关键在于环境税税率的确定。较高的税率会使环境税产生较强的刺激作用,有利于清洁生产、环保性消费等新行为模式的形成,使环境税产生较好的环境效果。但较高的环境税税率会导致环境税税额远高于污染治理成本,使经济实体为过于清洁的环境支付了不必要的成本,这样会阻碍经济的发展,造成经济的萎缩,最终使环境的保护也因资金的匮乏而成为无源之水。因此,环境税的设计要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相适应,要充分考虑到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致使环境税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但也应注意环境税所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是生态保护,保证环境保护的有效性是环境税的本位要求,如果环境税要以经济发展为首要的目标,环境税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因此,环境税的设计在考虑经济发展时,应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功能,即使暂时会有阻碍经济发展的效果,也应采取适度激进的环境税设计。

其次,环境税的设计要采取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政府从宏观层面制定一个时间表并予以公布,确定环境税的实施阶段,设定每个阶段所要实现的目标以及每个目标的具体实施步骤。这种长期的可预见的实施计划,体现了政府政策的透明度,增强未来经济行为的可预见性,这样可使环境税具有较好的可接受性,有利于生成一种新的生产和消费行为模式,并保证企业行为、个人行为连续调整的积极性。

最后,从更深层次来讲,环境税应促进公民、企业的“环境友好”型的行为理念、价值体系和行为模式的形成,使环境保护变成内在的、自觉的行为。环境问题作为人类活动的后果,是人类过度干预自然造成的。以人类中心主义、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为核心的传统观念,缺少生态保护的理念,养成了人类对于物质享受过度追求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是导致环境损害、生态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环境问题最终得以解决应更多依赖于人类行为理念和模式的转变,而不是外部的强制。可以说,我们对于人类应当具有什么样的有利于生态的行为理念与模式已有正确的认识,但人类远没有把这样的行为理念和模式变成一种自觉。从行为学的角度讲,要使人类放弃旧有固化的行为理念或模式,而转向与之对立的方面,不是几次的宣誓就可完成的。一开始,外部法律制度的强制是必需的,明确而稳定的法律制度强化人们的生态意识,逐渐完成对人们行为模式的塑造。从这一点讲,起始的环境税设立不能过于宽松,适度强制将是必要的,这也有利于强化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人们在较短的时间内养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观念。

参考文献:

[1]刘植才.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思考[J].税务研究,1999,(4).

[2]周国川.建立我国绿色税制的构想[J].涉外税务,2004,(9).

[3]陈少英.公司涉税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郝如玉.税收理论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第7篇:个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环境责任;公共责任;理性;个人

Abstract: The “responsibility” in traditional ethics is only related to human beings, and humans responsibility for environment has been denied. According to philosophers like Rolston, natural beings also have a certain degree of subjectivity, and they should be considered and treated as subjects; natural beings have right to preserve their original states. Accordingly, it’s a requirement of nature that human beings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environment. However, because of the neglect of human beings initiative and of the difference between man and nature, Rolstons naturalistic explanation can not fully justify the reasonability of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As a matter of fact,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responsibility awareness is closely interrelated with human rationality. People recognize their responsibilities only when their rationality matures.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n and nature, man is the only subject who can make rational decisions about their activities and take responsibilities. Individuals are different in their abilities, and their responsibilities for environment are different accordingly. In the judgment of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two concepts that we focus on are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and 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 On some occasions, due to the accumulation of human behaviors and the long?term consequences of some collective actions, specific individuals are not to be blamed. But without individuals taking commitment and responsibility, the so?called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is likely to turn out to be “organized irresponsibility”. Therefore, people should keep developing their rationality and shoulder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abilities in the interactions with nature.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public responsibility; rationality; individual

由于环境的公共性,环境责任本身即具有“公共责任”的含义。而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可能认为,个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只有集体性的组织才是保护环境的责任主体。这种观点看到了环境问题的公共性,看到了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无疑是合理的。但是,集体最终必须建立在成熟的个人的基础上;没有能够承担责任的个人,集体很容易变成某些个人图谋私利的工具。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责任意识的建立和发展是和人的理性相关的,只有人的理性发展到了一定程度,人们才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责任。面临人类环境的严重状况,人们应该不断地发展自己的理性,并在个人与组织的互动中积极地承担起相应的那份责任,而不是以集体承担的理由从而使环境保护缺乏实际的行为主体。

一、责任与环境责任的概念

按照韦伯的观点,责任其实就意味着主体对自身行为的事前动机与事后目的的关照。1在现代汉语中,责任这个概念至少有两层含义:第一,从消极的意义上说,就是行为主体能够承担自己的行为后果,并可以为这些后果付出代价;第二,从积极的意义上说,责任其实就是强者具有的那种保护弱者的意识,是有能力的主体为他所保护的人提供某种存在方式的一种主动性的承诺。但是,这两种责任概念都是历史上的,无论哪一种责任概念都和自然本身没有关系。就此而言,环境责任的含义与一般意义上的责任不同,它把自己保护“他者”的意向和行为指向了自然,尤其是人们生活周围的自然世界。

国内学界目前关于环境责任的理解大概有这样一些观点:第一,认为h境责任是以追求与实现自然生态平衡或人与自然的和谐为价值目标的特定责任。2第二,环境责任的主体是多样化的,但是共同体应该承担绝对的责任。刘湘溶认为,在复杂的社会系统中,个体的作用越来越有限,“在主体意志自由和认同于客观理性的基础上,作为主体的国家应承担绝对责任、契约责任、期望责任和自愿责任”3。第三,关于企业的环境责任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学界的争论非常激烈。有的学者认为,企业的环境责任主要是社会对企业在环境保护上的道德要求,以及法律要求,环境责任和公司利益一样是企业的重要目标。4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公司的环境责任与其营利性的矛盾、冲突是绝对的,补偿与互相促进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因此,公司在谋求自身经济利益时,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只能是部分性质的。5第四,一些学者重点关注了企业环境责任的来源。曹孟勤认为,企业的环境责任建立在企业的生态本性基础上,而企业的生态本性则以劳动的生态本性为依据。6刘素杰、李海燕等则是从角色责任的角度来理解环境责任,认为任何角色在履行责任的时候,都不仅限于履行角色必须的分内职责和法律责任,而且注重角色的应然职责。由此推出,环境责任是企业应该担负的角色责任。7第五,一些学者关注了政府环境责任的来源。巩固认为,政府环境责任的基础应为公众环境利益,而公众环境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利益。也就是说,政府的环境责任来自于它自身的公共服务职能。8陈晨也认为,环境责任不同于法律规定的环境义务,环境责任源于环境危机和人们对整体利益的关怀,它能推动人们不断地研究和发现关于环境保护的新内容,从而推动和改变人们对环境义务的新理解。9

可以看出,这些观点主要指明了政府、企业在保护环境上应该做的事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不少企业依然在违反这些要求,并没有真正承担起他们应该担负的环境责任。从主体性的角度看,法律赋予的环境责任实际上等同于环境义务,这种义务要求倘若不经过主体的理性反思和认同,那么,它们在主体自身的环境认知中,就只不过是一件可做可不做的事情而已,而不是自己应该而且必须主动承担的道德责任。实际上,保护环境不能仅仅理解为一种法律义务,而是紧紧关涉着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因此,为了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除了应该加强法律上的惩罚力度之外,从理论上澄清环境责任的承担主体,以及环境责任的分配依据依然是十分重要的。

二、理性精神:承担环境责任的思想基础

从历史起源上看,环境责任的最初思想来自于环境伦理学。20世纪70年代,随着环境破坏越来越严重,西方发达国家最早提出了环境伦理的思想,呼吁人们过一种节约和环保的生活。但是,在环境伦理学的理论中,哲学家实际上是把人看成是被动的责任承担者, 并没有把人看成是履行环境责任的主体。根据罗尔斯顿、史怀泽等人的看法,自然界也具有一定的能动性,并且是和人一样的主体,因此人们破坏了自然的存在就应该承担责任。根据这种观点,人们对自然承担责任就被看成了自然提出的要求,环境责任其实是自然对人发出的命令。在这种观点的关照之下,自然物继续以原有的状态存在下去,也是自然本身所具有的天然权利。但是,这种理解环境责任的自然主义态度,因为忽视了人自身所具有的主动性,并不利于说明人的环境责任。

汉斯・约纳斯认为,责任其实就意味着有能力的主体在考虑了未来之后的负责的行动。在人与自然及现在的人与未来时代的关系中,现在的人是唯一能对行为的做与不做作出选择的具有理性能力的因素,是唯一能负起责任的道德主体。就此而言,治理环境污染强调的应是有能力的、存在着的人,对无能力的自然和未来世代的责任,保护环境就是我们为了未来世代而对自然负责。他提出,在面对自然的时候,人的活动应该符合三个准则:“如此行动,以便你的行为的效果与人类永恒的真正生活一致”;或“如此行动,以便你的行为的效果不至于毁坏未来这种生活的可能性”; 或“不要损害人类得以世代生活的环境”或“在你的意志对象中,你当前的选择应考虑到人类未来的整体”。1在这里,约纳斯就把责任的含义建立在了人的理性的基础上。而理性的基本含义,就是指人所具有的那种能够进行逻辑推理的认知能力,借助这种能力,人才能够对世界上的事物进行合理化的安置。简而言之,“责任就是在人类的未完成状态中去努力完成自我的内在规定性以适应外在规定性……责任可以表述为理性的自我规定性及其变化的过程”2。

事实上,责任从来都是主体在理性反思的基础上对自己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但是,责任最终建立在人与事物的意义关联上,而不是建立在直接利益的关联上。人们常说的“利益”,只是表达了责任主体与对象之间的一种关系,而“意义”才是对两者之间关系的最根本的描述。就此而言,如果仅仅从利益角度去衡量人类的责任,那将是对人类生命意义的最直接的无视。因为规律和秩序在保证人的生命价值过程中的重要性,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对规律的遵守。在一个环境危机的时代,人们是否尊重生态规律和尊重生态规律的程度,能够体现出一个人的责任意识所能达到的程度。此外,责任还意味着“无私”,这种“无私”倒不是说人不可以有自己的私有财产,而是说责任主体应该充分意识到受保护对象的“自在性”,并给予这种自在性以充分的空间。或者说,责任主体对受保护对象的保护,不是以自己“以为的”方式,而是以“对保护对象来说”最好的方式,让受保护的对象去“自在的”存在。让“受保护对象”按照自己期待的方式存在,让它以自己“应该的”方式存在。作为环境责任的对象来说,环境自身不会提出自己的要求。但是,人类从自己的理性出发,所认识到的对环境的责任,就是保护好自然的自在性。当然,这个自在性主要的应该是从合乎生态规律的角度上去理解,是生态规律描述的自在性,而不应该是放任的自在性。

从法律上看,虽然现在世界各国大都公布了环境保护法,提出了环境权利的思想。但是,“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这些概念,均非自然主义意义上的环境权。因为事实上,环境权利被给予了法人实质上已经是民商法上的财产权利,而国家环境权本质上则指的是国家自主处理本国环境事务的。这中间存在的一个差距就是:其一,环境权利所指向的环境是整体的、综合的;其二,环境义务所指向的环境却都是局部的、单项的。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这两个概念是不对等的。比如,我们保护环境保护的只能是具体的树林、山冈、农田,而不可能是地球整体。一句话,我们可能履行的环境义务是部分的、有限的、不彻底的,而环境权利的要求却是整体的、无限的、彻底的。环境权的整体性决定了它无法具体化为公民个人的权利,我们所能采用的法律手段,只能是对所有影响环境的主体普遍设定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但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也毕竟是有限的,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都是比较重要的社会关系。但仍有大量看似微不足道的人行为,虽并不违法,累计起来却足以影响整个生态环境。因此,对于保护环境的整体利益来说,强调个人的环境责任还是非常重要的。

自然界当然有其强大的一方面,比如,自然自身的变化有可能把人的一切活动都掩埋成为虚无。环境危机的原因已经表明了它必然是人类在很长历史时间内要面临的问题,人类不要奢望很快解决环境危机。而且,如果环境危机永恒地持续下去,我们可以设想的结果,就是人类最后的终结。因此,人类最应该担心的事情其实不是在没有解决环境危机的情况下,人类看到了自身的终结,相反,人类应该考虑的,以及能够考虑的问题是,人类在这个存在的时间内应该如何有意义地生存。海德格尔说:“决心若作为先行的决心,就赢得他的本真性了。在先行的决心中,此在着眼于它的能在领会自己,其方式是:它直走到死的眼睛底下以便把它自身所是的存在者在其被抛境况中整体地承担下来。这样下了决心承担本己的实际的‘此’,同时就意味着投入处境的决定。”1就此而言,环境危机应该变成一种外在的压力和挑战,人类在面对这种压力的过程中,如果能够展现一种坚定的决心,表现出应有的聪明以及高贵的自制,才是一种理性存在物最应该做的事情。

三、现实的个体:环境责任的有效载体

在日常语境中,“环境”一词本身就是和人相关的,环境只能是与人生存相关的环境。比如,城市的公园、绿化带等等,虽然从自然的意义上说,它们不过是具有自然属性的自然物,但是从文化的意义上看,它们却直接是人的生存环境的“构成物”。 根据环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这些与人的生活相关的环境出现了异常状况,执法机构就应该追究相关企业、组织、政府的责任。但是,在环境责任的界定方面,有时候会存在一些特殊的困难。比如,人类作为集体概念,自身很难像一个人一样听从“理性”的命令而行动。因此,为了保护环境的整体利益,我们只能从比较小的组织机构,以及现实的个人那里寻找承担环境责任的“载体”。

由于人与人在能力上的差别,因此社会给予每个人的环境义务是不一样的。当然,尽管人们对自己被要求承担的环境义务的大小、多少上可能会有不满,但是对于自己负有环境责任这点,一般是没有异议的。因此,在涉及环境责任的认定方面,我们非常需要关心的一对概念就是集体责任和个体责任。由于人类行为的集体性及其后果的累积性,一些个人行为的长期后果却很难归咎到具体的行为者。而具体的个人,由于知识和能力的限制,也无法预知和把握其所参与的集体行为的长期效应。因此,这里就出现了这样一种观点:既然我们无法要求个人对集体行为的未来后果承担责任,那么作为集体的企业就必须为人类的未来承担其相应的责任。与此同时,另外一种声音也是明显的,即集体很难作为理性的主体去行动,因此应该把环境责任落实在个人的身上。从理论上说,环境责任也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个人意识到的环境责任;第二,法律规定的环境责任。个人意识到的环境责任,作为个人的能动性力量的一部分,它具有足够的热情和驱动力。而法律规定的环境责任,由于公民个人可能是没有意识到的,因此这种意义上的责任形式仍然可以看作是义务。总之,从社会给予的责任形式,或者一种外在的命令,到变成行为主体的积极主动的责任意识,这中间存在一个发展的认识过程。在生活世界中,存在不少这样的现象,法律明确地规定了一些组织和个人的环境责任,但是这些人却直接无视了这些法律规定,而宁愿接受最后的惩罚。这就是说,这些行为主体只承认了这些规定的“义务性质”,而没有从理性的角度认识到这些规定同时蕴含的责任要求。

对社会的普通公众来说,大家最重视的就是对政府的环境责任是如何界定的。所谓政府环境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权力,以及因政府违反上述义务和权力的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法律后果。问题是,政府作为行政主体也不具有无限的能力,即使法律规定了政府的环境责任,政府也未必就能够合理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但是主要的原因应该是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严格执法,甚至本身就在执法违法等等。当然,还有一种比较重要的原因,可能是相关的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显然,如果法律本身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法律本身具有合理性而产生的程序没有经过公众的广泛参与,法律的执行效率就是值得怀疑的。而研究表明,现行环境法的缺陷就在于,对于政府的环境责任规定得不充分,或者规定得不明确,这样的法律就缺乏了执法所需要的可操作性。即便是这样,我们应该追问的是,在这样的过程中,普通的公民个人应该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个人的角度看,自己愿不愿意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则全部是一个个人自由的事情,社会似乎没有权利要求公民承担何种具体的公共责任;而从社会的角度看,它很想拥有这样的公民,即能够对他人、国家、社会、自然有责任心的人。这中间显然存在一个观念上的冲突。但是,在这里我们不应该把个人和社会对立起来,或者简单地把个人与组织机构对立起来。因为在实际上,每个人都分布在不同的组织机构中。而从组织内部的角色分配的角度上看,尤其是组织内掌握权力的个人,在环境问题上就应该多承担自己的责任。这个责任也许可以有许多方面的内容,但是,首先重要的是,这个“组织内的权力者”应该知道现代社会的发展方向,应该允许环境问题上批评声音的存在和传播。一个理性的公民应该做的事情,就是可以陈述自己的利益,同时也要做出适当的让步,这是一个基本的立场。其次,组织中的个人,如何秉持自己的理性,如何使用自己的权力,在自己的职责范围之内“尽可能”地去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在现代社会,个人和组织不是严格区分的,很多人都是组织机构的内在成分,因此个人能够充分利用组织的力量去保护环境,这是现实的个人所不可缺少的环境责任。

第8篇:个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

生态伦理观 价值 现状 策略

大学生生态伦理观教育是指有组织、有计划地把生态伦理的原则和规范内化为大学生心目中的“道德律”,并外化为他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活动,使大学生能自觉以道德的视角重新审视和定位人与自然的关系,构筑起大学生自觉的生态伦理意识,使他们关注人类未来的利益,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加强生态伦理观教育,既是当前大学生堪忧的生态伦理素质的迫切需要,也是时展赋予大学生必须面对的挑战和肩负的重要历史使命,更是人类道德意识进化的一种必要的精神提升活动。

一、加强大学生生态伦理观教育的价值

加强大学生生态伦理观教育,既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新发展,也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还是全面提升大学生道德素质的内在需求,更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诉求。

第一,新时期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新发展。长期以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往往局限于其政治价值的实现,认为思想政治教育仅仅是解决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忽视了对大学生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方面的正确的定位与引导。新时期,随着人类面临着科技革命带来的越来越严峻的生存危机,人们逐渐清醒地认识到自己与自然的关系必须进行新的定位和重构。因此,突破传统的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局限,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道德建设的领域,使思想政治教育冲破原有的价值局限,在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同时,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这是时代赋予思想政治教育的全新课题和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新发展。

第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宝贵精神财富,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也对维系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凝练民族精神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天人合一”思想是中国古代人一种悠久的生活智慧,是人们对宇宙、自然、自身认识的凝结,它蕴含了生态保护的整体意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庸理念、人对自然索取的适度原则以及生态保护的制度措施等一系列内容,是人们转变近代工业文明以来天人对抗、征服自然的传统观念,突破人类中心主义,重构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建设当代中国生态文明的重要文化渊源。因此,加强大学生生态伦理观教育,既是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很好的继承和弘扬,也为处于越来越严峻生态危机困扰的大学生们提供深厚的价值支持。

第三,全面提升大学生道德素质的内在需求。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是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这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接班人不仅要有“四有”的高尚品质,更要具备符合未来社会发展需求的素质。作为民族的希望与未来,大学生必须懂得并身体力行地敬畏自然、尊重生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因为“一个人只有当他把所有的生命都视为神圣的,把植物和动物视为他的同胞,并尽其所能去帮助所有需要帮助的生命的时候,他才是道德的。” 因此,具有较高的生态文明素质,不仅是国家社会对大学生的期望和要求,也是大学生自身健康成长的内在需求。

二、大学生生态伦理素养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从总体上看,当代大学生的生态道德意识基本具备,但是生态责任意识、生态忧患意识相对薄弱。对待生态环境,大学生基本都有比较正确的善恶标准,能够明辨是非对错,但这种善恶标准往往更多的是停留在意识层面,绝大多数学生很难用这些标准来及时制止和纠正其他人的不良行为。另外,很多大学生在自身行为上,也往往不能从自己做起,不愿从小事做起,对自己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所应承担的责任认识不够,在知与行上存在较大差距。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主客观两个方面: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近代工业文明开创的一个崭新时代,人们信奉“知识就是力量”。在这种信念的支配下,人们征服自然的雄心前所未有的高涨。大学生在这种氛围的感染和影响下,也摩拳擦掌,“欲与天公试比高”。在开拓新的科学领域、大力发展经济、追求自我价值的最大实现的时候,仅仅只顾及到了眼前的利益,完全没有考虑到生态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另外,受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消极因素的影响和冲击,追求消费、追求享乐的价值观念在一些大学生身上不断蔓延,这种“消费异化必然导致生产异化,永无止境地向自然索取,最终导致人与自然之间的激烈冲突,这就是生态危机的根源。” 许多大学生在诸如节约用水、杜绝使用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垃圾分类以及不乱扔废旧电池等生活细节方面都体现出被动和漠视,甚至个别大学生还一手导演了伤熊、虐猫、杀人及自杀等极端事件。这与保护自然、尊重生命的生态伦理观念是根本背道而驰的,说明当代大学生从根本上还没有完全建立起热爱自然、热爱生命的执着的生态伦理信念。

三、大学生生态伦理观教育攻略

(一)大学生生态伦理观教育的原则

1、遵循生态伦理思想的客观要求

生态伦理作为人类处理自身及其周围的动物、环境和大自然等生态环境的关系的一系列道德规范,是人类在进行与自然生态有关的活动中所形成的伦理关系及其调节原则。生态伦理突破了传统伦理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强调人类不仅要在道德上关爱人类自身和人类社会,而且要对自然界中的各种存在物都要承担起道德的责任和道德的义务。人本来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 因此,只有当人顺应自然规律,把握自然时,人才是回归自然的,人的自然与“天”的自然才是统一的。“天行有常”、“顺物之性”,人类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遵循生态伦理思想,敬畏自然、保护环境、热爱生命,并不是要求人们去刻意追求苦行僧的生活或倒退到去过农耕社会的艰苦日子,而是提倡一种人们在物质、精神和社会需求三方面都不断丰富的健康的生活模式。即在保障人们一定生活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避免不必要的奢侈和浪费,在生活中要不断丰富和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和精神境界,注重关爱自然、关爱生命,对自然界的一切存在物都像对待人类自己一样,以“善”的理念去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与发展。大学生只有秉承了这种正确的思想和理念,才能真正树立起科学的生态伦理观念。

2、遵循道德品质形成的客观规律

道德品质是一定社会、一定阶段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在个人思想与行为中的体现和凝结,是一个人在一系列道德行为中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特征和倾向。一个人道德品质的形成,是在道德教育、道德建设、道德实践的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中,道德主体的内在心理要素和外在激励要素的统一,知与行的统一,道德意识和道德实践的统一。大学生生态伦理观教育,其实质就是培养大学生在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的道德品格。所以,大学生生态伦理观教育,必须遵循道德品质形成的客观规律。一个人道德品格的养成,是一个综合化的过程,它首先从明理开始,即要加强大学生在生态伦理方面的知识和理论的学习,使其掌握正确的生态伦理原则,然后将这些知识和原则内化为自己内心的信念,并帮助他们用正确的理论去指导道德实践,即将生态伦理的原则、规范贯穿到实际的生活中去,使大学生们能自觉地用生态伦理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最终形成一种良好的行为习惯,从而真正做到所提倡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知行统一、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3、遵循大学生思想道德发展的实际和主观需求

大学生思想道德的实际和其发展需求是影响大学生生态伦理观形成成效的关键。当代大学生,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纵深发展,社会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成长起来的,他们既理想远大又目标茫然,既知识丰富又缺乏认知,既思想活跃又缺乏判断力,既情感丰富又缺乏归属感……从大学生思想道德发展的阶段看,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正处于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渡时期,有一定的思想道德基础,但不稳定,极易受到外来不良思想的冲击和影响。同时,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大学生急迫地探寻答案,但现实的复杂往往让他们陷入更深的迷惑之中。因此,迫切地需要正确的引导,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观念,掌握是非的价值评判标准。

因此,在大学生生态伦理观教育的过程中,老师和学生之间应建立起平等互动、互相尊重、互相学习的新型关系,通过有效的行动上的交流和行为上的积极参与,调动老师和学生两方面的积极性,从而在大学生生态伦理观教育方面收到理想的效果。

(二)大学生生态伦理观教育的策略

1、生态伦理知识和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学习和内化。构建大学生的生态伦理观念,必须首先从认知着手。通过现达的媒体和信息技术,大学生很容易了解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生态危机的事实和现状,但是,很少有大学生能够透过这些表象反思其蕴藏的深层次的问题。何为伦理?伦理仅就人类社会而言吗?对待自然,也应该秉承伦理观念吗?……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是构建大学生生态伦理观的前提和基础。我们必须首先以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为主阵地,充分发挥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课程的隐性思想政治教育重要作用,在大学生中全面普及生态伦理知识。同时,要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宣传渠道,大力宣传各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保护环境的各项规章制度,突破大学生在生态伦理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认知上的局限。其次,通过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强制力,促使大学生们必须严格遵守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这些规范。通过外在强制的行为规范,大学生之间会逐渐形成一种行为的同化。即遵循这些规范不再是被迫的而是自愿的,自己的行为正逐渐同他人和集体、社会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相一致。最后,是大学生生态环境保护伦理和法纪知识的内化。大学生通过行为的规范和行为的同化,逐渐从内心深处真正相信并接受这种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正确观点,并将生态伦理的观点纳入自己的价值体系,成为自己行为处事态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2、生态伦理情感的唤醒与共鸣。人类自诞生以来就和自然界有着紧密不可分割的联系和感情。从“天人合一”、“道法自然”到“仁民爱物”、“民胞物与” ……无一不显示了古代人类对于孕育自己的大自然的深厚情感。但是,伴随着近代工业文明所凸显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模式,促使人们为了满足永无止境的欲望,对大自然不断进行掠夺式的开发。恩格斯早就告诫过,“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大自然都对我们进行报复。”在一次又一次地面对严酷的惩罚过后,人类开始也必须要反思自己和自然的关系了。

唤醒大学生内心深处对于自然、对于人类、对于未来的情感,是从根本上树立起生态伦理观念的基础。充分利用现达的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的宣传和报道当前国际国内面临的严峻的生态危机;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在学生社团及各项社会活动中,要引导学生关注身边的生态问题,探讨生态价值、生态伦理、生态文明等问题,并帮助学生深刻地剖析人类面临的这一系列危机和问题的原因和实质所在,引发大学生对于当前环境问题的共鸣,彻底唤醒他们内心深处的责任感、同情心和危机意识,激发他们对保护环境、保护生态的自觉意识和行为动机。

在实际教育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诸如野外考察、模拟游戏、主题活动等方式,营造浓郁的校园生态文化氛围,让大学生们不断实践生态道德行为。同时,对于一些以自己实际行动保护自然,维护生态平衡优秀的个人和集体,要及时给予鼓励和宣扬,在同学中树立起践行生态伦理观念的模范和榜样。对于那些破坏生态环境的恶劣行径要及时给予反击和抵制。另外,还要引导学生对生态道德行为进行反复的实践,从而巩固这些道德行为,并逐渐使之形成稳固的、自动的、愉快的行为模式,最终实现这种道德行为的习惯化,这也是构建大学生生态伦理观念的最终归宿。

参考文献

[1][法]阿尔贝特施韦兹.敬畏生命[M].陈泽环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9.

[2]韩秋红,李白玲.断裂还是传承[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192.

第9篇:个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范文

 

1公众参与制度概述

 

公众参与制度(PublicParticipation)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在环境保护中确立公众参与制度,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公众既是环境的破坏者,又是环境的受害者,更是环境的治理者,对于与维持自身生存休戚相关的环境质量的改善享有当然的参与权利。

 

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与总结出来的,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早在20世纪50—60年代,西方工业的高速发展造成了环境的恶化公害事件不断发生,如日本四大公害事件,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等,这些事件均造成了巨大的人身,财产损失,70—80年代环境问题发展成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日益威胁到人类的生存。环境保护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美国是最早将公众参与制度引入环境管理领域的国家,它在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中首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方面确认并保障公众对行政机关有关活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公开其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活动的情报和资料。

 

公众参与是日本环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法宝”,在1993年颁布的《环境基本法》和1994年制定的《环境基本计划》中将公众参与定为基本原则和长期目标。1982年的《世界自然》原则23规定:人人都应当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集体地参加拟订与其环境直接有关的决定;遇到此种环境受损或退化时,应有办法诉请补救。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0强调:环境问题最好是在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个人都应有权获得公共当局所持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各国应通过提供资料来便于和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

 

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对我国环境法制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只有让公众参与到环境管理的过程中,使之了解到自己享有的环境权利和.义务是相伴而生,相伴而失的,这样逐渐提高其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公众自觉、主动的关注环境问题,并对环境法的实施进行监督,运用法律武器和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斗争,真正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进而椎动环境法的正常有效实施,増强了环保执法的力度,有利于环境监督管理体系的完善,促进环境法的逐步完善。

 

2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分析

 

无论是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还是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运动和地位来看,在西方一些国家,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己经成为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的基础,是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的重要动力。

 

2.1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仍然属于政府倡导下参与

 

在我国,大多数公众参与不是公众的自觉行动,而是在政府引导下进行的。这种公众参与一般是首先由各省、市、县政府或其环保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对政府的某一环保决策进行报道和公布,使公众先对此有所了解然后由政府牵头,组织公众进行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成立环保志愿者队伍,或者配合这些行动开展一些倡议性的签名活动等等。这种公众参与的缺点是缺乏系统性和持续性,当政府决定实施某一环保政策时,公众就会被组织起来进行“广泛”的参与;一旦政府没有动力或资金实施该政策时,这种所谓的“公众参与”马上处于瘫痪状态;另外,由于公众参与是在政府倡导下进行的参与,公众很难有自己的独立立场,而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其主要目的是实现公众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因此,对我国而言公众参与最核心的内容己经被抽掉,剩下的更多是一种形式上的东西。

 

2.2法律层面上公众参与现状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环境保护事务,并对国家机关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对其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提出申诉、控告。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也都作了类似规定。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对公众参与作了比较详细规定的一部法。

 

由上可知我国目前有关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有以下特点:总体上只有抽象性规定没有将权利具体化,权利的雏形只是零散地体现在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中,缺乏实现权利体系的构建,即很难具有可操作性;与一些国家在宪法中创设环境权相比,我国还未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宪法地位,因此,在我国,公民的环境权不是法定权利,只是作为应然权利而存在,这就无法为公众参与制度提供相应的法律基础;检举和控告作为一种事后救济,其本身就不应成为一种公众参与的首选方式,而应该作为一种补充方式,因为环境损害具有不可恢复性和不可逆性的特点,然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却将其作为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在总则中加以规定,这显然是本末倒置。就环境知情权而言,“人们有权知道环境的真实状态”这一权利应在立法中得到确认,如乌克兰共和国《自然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有权以法定程序获得关于自然环境状况及其对居民健康的影响等方面确实可靠的全部信息。”,泰国的《国家环境质量法》和加拿大的《环境保护法》均有相似的规定。而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条文明确规定公众在此一行政程序中有任何参与的权利机会。

 

2.3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欠缺,参与程度低

 

据1998年7月一10月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联合进行的我国首次范围最广、样本量最大的一次全国规模公众环境意识调查显示,公众的环境道德意识较弱,其中城市居民的环境道德水平高于农村居民;公众参与环保活动的总体水平较低,公众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看法,1/3的人持模糊认识,相当部分的公众持有不符合环保观念的自然观;公众在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型”,在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的认识上,公众更倾向于在当地的发展过程中,经济建设重于环境保护。除此之外,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巨大影响使得我国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比较淡漠,认为环境问题是属于国家机关的管辖范围,和公民个人没有多大关系,即使个人的环境权益受损时,也本着“以和为贵”的思想处理问题,息事宁人。总体来看我国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总体水平偏低,并直接导致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程度不高。

 

3完善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构想

 

3.1通过立法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地位,这是实现公众参与的根本保证和法律基础

 

所谓环境权,指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论是环境权的主体还是具体权利内容都没有详尽的规定,环境权并未作为一项明确的实体权利得到落实。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立法,环境权己成为一项新型人权确立下来,完善环境权的立法也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

 

目前,我国只在宪法和一些法规中规定公众参与原则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在宪法、基本法、单行法、环境标准法、传统部门法中明确规定环境公众参与权是公民环境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通过公众参与机制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以此确立公众参与的宪法依据。其次在环境保护法中应明确规定公民在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权利。第三,对传统的法律部门应当作适当调整,完善对环境权的规定,划分环境权与传统法上所保护的权利之间的区别、界限,明确公民通过公众参与所保护的权利目的所指。在环境公众参与权与传统的法律规定相重叠、甚至相冲突时应如何选择。第四,对单行的环境法规进行修改,细化公众参与的具体途径。

 

3.2保证公民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前提条件

 

环境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的基本保证,它在美国和英国环境立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就我国而言,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环境状况公报。”,从1997年6月5日起北京、上海、南京等10个城市开始进行环境空气质量周报和日报,从而大大提高了环境管理的透明度。然而,我们要看到,《环境保护法》只是确立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环境状况公报的义务,并未直接赋予公众环境知情权。今后,应当通过立法直接确立公众的知情权,并应具体规定知情权的行使方式、程序以及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程序。

 

首先要完善信息公开立法,应该指定类似《信息公开法》的特别法,该法至少要对以下问题做出规范,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标准、程序、时限、责任结果、咨询、质疑、监督、救济等方画的内容;另外,作为配套的法律,还需要制定《监督法》使政府的行为处于人大的监督之下,以促进其公开;制定《新闻法》,通过赋予和保障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报道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并促进信息公开。其次应当完善依法申请公开的公开方式,我国的传统法上对依法公开的规定比较多,却轻视相对人的信息公开请求权。一些国家法律规定,“环评”审批部门应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杂志上声明,该声明包括审批决定的全文,主要的理由及其在审批中的相关考虑;其他相关资料即使不公布,但是如果当事人索求,则应向其提供,保证公开。在此基础上,一旦当事人对该决定表示异议,特别是涉及程序的拖延、“环评”法规的解释等问题,应保证其能够诉诸法院,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类似做法可供我们借鉴。最后,必须完善侵犯环境知情权的救济制度。规定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一旦该权利受到侵犯可依此提起诉讼。尽管在我国的行政法里有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但是首先必须把环境知情权纳入公民的合法权利范围内,否则该主张就无法可依。

 

3.3通过环境立法保障公民环境诉讼权利,是实行公众参与的有效形式

 

要落实公民的环境诉讼权,首先我国的环境权并未作为一项明确的实体权利得到落实,所以在法律中必须规定比较完备的相关条款,使关于公民诉讼的法律规定更严密,以便于公民进行环境诉讼。其次要放宽公民进行环境诉讼的主体资格,只要“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而不论利害关系的性质的主体,那么他就具有原告资格。且法院对诉讼资格的审查应当是质量上的审查而不是数量上的审查。只要原告受到了“可以辨认的轻微的事实上的损害”就足以确认其具有诉讼资格,而不论这种损害多么间接,因果关系多么微弱。那么他就具有原告资格。最后在各单项环境法中还必须规定比较完惫的相关条款,使关于公民诉讼的法律规定更严密,以便于公民进行环境诉讼。比如,从民事法律上讲,由于环境侵权是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依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和民事诉讼程序,对受害人实施救济是十分困难的。因为按照传统的理论,要证明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和侵权者的故意或者过失、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严格判定不特定的以至多数侵权者的责任分担关系等等,是极其复杂的,现实当中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些,都是在完善我国环境诉讼制度中应该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