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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市场经济;凯里经济开发区;无照经营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5-0015-03
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是1999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位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首府凯里市郊,是全州教育科研和创新型工业的发展基地,于2000年7月23日正式挂牌成立。黔东南州委、州人民政府创办凯里经济开发区,就是为了调整黔东南州工业经济布局,加快工业经济的发展,增加经济总量,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渠道,把开发区办成全州招商引资的制高点,外来投资的聚合点,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和对外改革开放的试验区,同时推进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实现黔东南经济社会历史性跨越式发展。
全区规划面积65.43平方公里,辖区内有8个行政村、1个社区、人口2.4万人。凯里经济开发区至2011年11月30日止:个体总数:563户,注册资金:2401万元,从业人员:1107人。其中:零售业:222户;餐饮业:83户;旅店业:18户;服务业:96户;其它:143户。2011年个体登记情况:至2011年11月30日止:共办理个体登记141户;注册资金:245万元;投资人数:141人;从业人数:301人。2008年前开发区内个体户总数仅为180户,随着凯里学院的搬迁,学院内一万多个学生的消费市场刺激了开发区内个体经营的日益增长,众多的个体经营入住成为了开发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同时也滋生了一定数量的无照经营行为。
无照经营的存在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造成国家税费流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助长了制假售假行为的蔓延,容易带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带来负面影响。
一、开发区内无照经营存在的原因
(一) 客观原因
1.无照经营户法律意识淡薄。一是有的经营户不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知道无照经营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持证、照经营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二是有的经营户虽然知道从事经营要办理相关证、照,却由于各种原因忽视办证领照,以没时间、生意忙等借口作为暂不办照的理由,能拖则拖,还有个别下岗职工常拿“下岗”两字作为挡箭牌,不到万不得已坚决不办理营业执照;三是少数经营者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在办理相关的证、照后,害怕受到更多的监督检查,故意不办理营业执照;四是极个别无照经营者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黑户,他们为降低经营成本,故意逃避税费,甚至暴力抗法。五是目前开发区内现有的消费现状在零售、餐饮等行业为供大于需求,致使有些经营户在经营中生意惨淡,开业不久未等办照就歇业或将店面转让造成了无照经营的恶性循环。
2.前置审批复杂。当前,不少市场主体合法身份的取得要经前置审批,但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的门槛高、时间长、收费多,从而使经营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最后因缺少前置审批手续而未办照。
3.特殊群体无照经营增多。一是规模小、年老、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由于经济困难或是地处偏远,不愿办理营业照;二是挂靠经营,如建筑业、运输业、中介服务等以挂靠形式向隶属企业交纳管理费,实际上是无照经营。
(二)主观原因
1.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有的经营者还不知道《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颁布实施,更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2.执法部门缺乏协调。在无照经营户中,涉及审批条件的很多,大多涉及到公安、卫生、文化、消防、质监、国土资源、建设、新闻出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协调。
3.执法力量薄弱,监管难度较大。开发区分局现有干部11人,历年来分管执法监督工作仅2人,要面对上级局5个科室的业务工作、本局的执法监督、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快速检测、办案、日常市场巡查等工作,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各类检查和安排的其它工作等。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取缔难以到位也是造成无照经营泛滥的主要原因。
鉴于以上诸多因素,结合开发区实际,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加大对无照经营的监管和治理。
二、应对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经营者法律意识
鉴于开发区的实际,充分利用媒体进行大力宣传。工商人员送法上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在村镇、街道、学校内张贴如:“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在消费场所进行消费时,请注意查看其证照是否齐全的”消费警示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让消费者知法、懂法,不到无照经营场所消费;让每一位经营者都了解无照经营的危害性,提高经营户的守法意识。变堵为疏,使广大经营者自觉、主动办理营业执照,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
(二)提高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
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用亲商、爱商、扶商的服务观念,主动送法、送照上门,拉近与经营者的距离,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
(三)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民生发展
充分利用省工商局提出的“治无照、督办照、促发展活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赋予工商部门的职权,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区分情况,分类引导,综合治理,引导督促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许可证的营业执照。
(四)优化发展环境,做好备案登记
按照开发区工商分局积极配合招商引资的公开承诺和优化发展环境15条措施中提出的“支持个体经济快速发展,推行试营业制对少数民族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外,到辖区备案后允许试营业6个月,在试营业期内可不办理工商注册,6个月后如需继续经营的,工商部门予以登记”,做好此项工作的宣传、备案工作。
(五)协作配合、齐抓共管
联合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等部门齐抓共管,发挥联合执法优势,共同打击无证照经营
行为。
(六)充分发挥个私协会、“一会两站”行业自律作用
进一步健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参与的联动举报投诉网络、发挥社会监督效能,使无照经营无滋生环境和条件,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三、具体做法
(一)分片巡查
配备合适的执法人员在安排上进行合理分工布局,实行片区巡查与集中巡查相结合,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市场,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开展集中整治,坚持做到“市场巡查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确保经营活动无监管空档现象。
(二)分步预警
对特殊行业在未规范前,实行分步走的监管方式。即:是下发“限期办照通知书”,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善前置审批,办理营业执照。
(三)分类处罚
这次社会实践活动的小组成员是由我和留宇慧同学组成,当然人员是很有限的,也就对我们的社会实践调查有一定的限制,我们所调查的一些资料基本上仅限于我们的居住地,延庆县和海淀区和丰台区,原创:自然就缺乏了一定的代表性,但是我们的数据和资料是亲力亲为的相信可以弥补这些缺陷的。
本次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内容主要有三项内容:
一北京市卫生建设调查
二公民综合卫生素质调查
三北京市防疫工作
在这三大项的调查工作中,我们竭尽全力,遇到了不少的困难,当然也就克服了不少的困难,让我们收益非浅。
一
在北京市卫生建设调查中,为了了解北京市近五年来的卫生发展状况,我和刘宇慧同学相继走访了北京市延庆县石合营社区居委会,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卢沟桥街道办事处,及一些餐厅,如新城服务楼。天外天烤鸭店等一些相关的单位和社区。通过这些单位和社区的走访,我们已经调查了居民健康教育状况,城区除四害,及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状况,餐饮业的卫生状况。
在这一项调查工作中还是比较顺利的,基本上我和刘宇慧同学都没有受到太大的阻力,大多说情况都能顺利的了解我们所需要的情况,我想也是因为我们选择的单位大多数均为我们所熟悉的吧。
在《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实施具体实施情况的调查中,我走访了海淀区卫生局了解情况,但在调查初步就被相关人员以这一情况归环卫局管的理由拒绝了我的调查,因为只有一份介绍信,当我再去环卫局时又被以证件不符合标准的理由没能进行调查,而且态度很不好,让我十分反感。原创:我只得回到所在地区的居委会搜集了这方面的一些资料汇总了一份调查报告。除此之外,这一项工作的调查都是我们这几年的所见所闻所感,如此而已。
二
公民综合卫生素质调查中,主要是以问卷调查方式,向城市居民发放《综合卫生素质调查表》,发放调查表对象主要是以我们熟悉的地区为主,比如说我的调查表主要发放在所居住的青塔小区及附近的研究所单位里的人员所填写的,而刘宇慧同学的调查表主要是以她高中的同学及父母的单位的人为主,这样做的最大的好处就是我们所发放的调查表都可以收来,但是这样做也有一定的弊端,就是人员集中,不能有很好的代表性,因此我和刘宇慧同学也在不熟悉的人群中间发放调查表,以求我们的数据更准确,更具有代表性。但是所能收回来的调查表是有限的,有相当一部分的人并不愿意配合我们的工作。这就进一步增加了我所调查的难度,但是我们还是竭尽全力的收回了我们所能收回的调查表,因为我们希望我们可以更好的完成这一项工作。
三
在北京市防疫工作的调查中,主要包括非典时期城市防疫工作,及其他疾病的防疫工作。
[关键词] 精神疾病;长期住院;疾病状况;调查
[中图分类号] R749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2)09(b)—0168—03
精神疾病易反复发作,可能导致残疾和社会危害,决定了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时间较长,并需长时间维持用药。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庭照料、社会负担相当繁重。随着社会压力的加大,经济形势的好转,以及养老院、敬老院、康复医院精神疾病托管业务的开展,对疾病较轻的患者开展社区治疗、家庭康复、职业康复和对社会功能明显受损的慢性患者在机构内进行治疗、康复、照料已逐渐成为精神疾病管理的两个方向。本研究对北京市朝阳区不同性质的3家精神卫生机构内的长期住院患者进行了调查,以了解在不同精神卫生机构内长期住院者的患病情况是否相同,对患者的疾病状况进行比较和分析。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10年12月1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全部3家精神卫生机构的北京市朝阳区第三医院(简称“第三医院”)、北京市朝阳区垡头大柳树医院精神病康复中心(简称“康复中心”)、北京市朝阳区精神病托管服务中心(简称“托管中心”)长期住院(住院时间≥1年)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运用SPSS软件,在3家机构620例长期住院患者中,按实际患者比例分配名额,随机抽取共220例患者进行调查(分别是99、67、54例),共计196例患者接受并完成了调查(分别是84、66、46例)。平均年龄为(51.90±13.49)岁,最大82.50岁,最小19.97岁;男性131例,占66.84%;女性65例,占33.16%;既往住院次数为(4.41±2.78)次;住院时间总和(100.60±81.16)个月;本次住院时间(55.00±42.83)个月,最短12个月,最长310个月。
1.2 方法
1.2.1 诊断标准 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1]。
1.2.2 调查工具 (1)一般情况调查表,包括研究对象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住院次数、住院时间、躯体病诊断等情况。(2)临床大体精神病评定量表(CGI—SI):采用0~7级的8级评分法,评定近1周的精神状态。
1.2.3 调查方法 由经过统一培训的精神科主治医师,按照调查程序,完成一般情况调查和对患者的评估。
1.3 统计分析
采用SPSS 13.0统计软件处理数据,采取方差分析、χ2检验等方法进行分析。
2 结果
2.1 调查对象的一般资料
具体见表1。
统计显示,3家机构长期住院患者的年龄不同,组间两两比较显示,第三医院患者年龄均显著高于其他两家机构(P < 0.001);性别分布不同,3家机构女性比例分别为42.86%、27.27%、23.91%,其中,第三医院女性比例明显高于其他两家机构(较康复中心,单侧P = 0.035;较托管中心,P = 0.037);3家机构患者本次住院时间差异较大,组间两两比较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1),住院时间由长至短依次是托管中心、第三医院、康复中心。
2.2 长期住院者的精神疾病分布
具体见表2。
患者的疾病分布无显著差异,χ2=21.732,P = 0.084。但其中第三医院长期住院者的疾病谱最多;只有第三医院有抑郁/焦虑障碍患者;托管中心没有痴呆、双相情感障碍、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患者;康复中心没有妄想患者。
2.3 长期住院者的精神疾病严重程度
具体见表3。
患者精神疾病严重程度明显不同,χ2=63.960,P = 0.000。若将患者病情等级合并,轻度及以下(3家机构分别为44、56、12例)、中度及以上(分别为30、10、33例),重度及以上(分别为10、0、1例),则χ2=50.961,P = 0.000,显示第三医院患者的病情较重,康复中心患者的病情较轻。
2.4 长期住院者合并慢性躯体疾病情况
具体见表4。
3家机构合并慢性躯体疾病的情况总体差异不明显,χ2=5.728,P = 0.057。但第三医院作为二级医疗机构,其合并躯体疾病者显著多于其他以康复托养为主的机构,χ2=4.348,P =0.037。
3 讨论
虽然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在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普遍维持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的做法,但是相关规定仅表现在各国国内法上,甚至某些国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是实践中的一种做法与惯例。中国入世法律文件中第一次以多边协议形式就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主要体现在《入世议定书》第15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147~153段。这些规定虽然以协议形式肯定了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其他成员可以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但同时也为它们在这样做时规定了一定的约束条件,这就为我们挑战“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提供了一定的途径和方法。
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对其他成员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的约束
通过对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其他WTO成员在中国“入世”后如果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以“非市场经济”对待中国,则它们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必须以国内法形式确定“非市场经济”的标准。《入世议定书》第15条(d)款规定:“截至加入之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151段(a)项规定:“在以并非根据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式,确定一具体案件中的价格可比性时,WTO进口成员应保证已经制定并提前公示有关下列内容的规定:(1)其确定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或公司是否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所使用的标准;(2)其确定价格可比性时所使用的方法。”上述规定迫使那些以“非市场经济”对待中国的国家必须首先在国内法中明确其有关“非市场经济”的标准,使这个标准明确化、透明化,防止调查机关在是否给予中国企业或产业市场经济待遇问题上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时也便于我国对其立法及其实施行为是否符合WTO规则进行监督。
2、确定是否给予“市场经济待遇”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应足够公正、透明。《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151段(c)项至(f)项对各成员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作出了约束:“调查程序应透明,并应给予中国生产者或出口商提出意见的充分机会,特别是提出关于在一具体案件中适用确定价格可比性方法的意见;WTO进口成员应通知其所要求的信息,并应向中国的生产者和出口商提供在一具体案件中提供书面证据的充分机会;WTO进口成员应向中国的生产者和出口商提供一具体案件中维护他们利益的充分机会;WTO进口成员应提供对一具体案件所作初步和最终裁定的足够详细的理由。”上述规定将有助于改变以往WTO成员在确定是否给予中国产品市场经济待遇方面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充分保护中国应诉企业的权利。
3、“替代国”的选择方法。在中国“入世”之前,使用什么样的“替代国”选择方法是调查当局自主决定的事,实践中不乏有选择发达国家作为“替代国”的例子。而“替代国”的选择又直接决定了产品“正常价值”的多少并进而决定了反倾销税率的高低,这正是中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多数被裁定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主要原因。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对各成员在“替代国”的选择方面也作出了一定的约束。《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151段(a)项规定:“调查主管机关应最大限度地、并在得到必要合作的情况下,使用一个或多个属可比商品重要生产者的市场经济国家中的价格或成本,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应可与中国经济相比较,或根据接受调查产业的性质,是将被使用的价格或成本的适当来源。”
综上分析,中国入世法律文件中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的若干规定既是对中国的约束,也是对其他成员的约束。如果外国调查机构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认真履行了上述规则,则中国在外国反倾销调查中的被动局面将会有很大改观;而如果外国调查机构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条款行事,则我国可以以其违反WTO规则(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条明确规定:入世法律文件的全部内容构成WTO规则的组成部分)而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磋商请求。
中国挑战“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途径与方法
仔细分析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上述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它为我国在外国反倾销调查中争取市场经济待遇提供了三条途径,即:
第一,个别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自主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经过调查机关的审查,认为符合该国市场经济标准的,给予该企业市场经济待遇。这一途径主要体现在《入世议定书》第15条第(a)款(i)项:“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
第二,“如果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该条规定没有明确提起申请的主体,也没有明确是在某一反倾销调查中提出,还是可以单独提出。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既可以由企业在具体应诉案件中提出给予该产业部门市场经济待遇的申请,也可以由中国政府部门单独提出给予该产业或部门市场经济待遇。该条规定为中国采取“逐步取胜”的策略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待遇”提供了依据。如果我们认为全面解决中国作为一个整体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待遇”的时机尚未成熟,那么,中国可以一个产业一个产业地解决“市场经济待遇”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对已经发生的对华反倾销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研究,根据涉案贸易额的大小、产业的出口潜力、相关企业的素质等等因素,选择有份量的、市场经济条件明显占优势的产业,要求某一WTO进口成员在没有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情况下,审查该中国产业的“市场经济条件”,优先解决这些产业的“市场经济待遇”。
第三,中国政府通过外交努力要求WTO进口成员给予中国产品市场经济待遇。这一途径体现在《入世议定书》第15条(d)款:“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款的规定即应终止。”据此,采用这一途径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中国政府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我们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一是判断是否市场经济的标准是由该WTO成员国内法规定的。
对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待遇的预期
在我国加入WTO后的两年多时间内,我国政府、企业、行业协会都充分利用了上述三种途径,努力克服“非市场经济”问题给外贸带来的障碍,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例如,我国出口企业已经多次在欧盟提出市场经济待遇申请并有相当数量的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待遇;我国的挡风玻璃产业在加拿大反倾销中获得了市场经济待遇;今年我国企业第一次在印度的反倾销调查中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等等。目前,我国政府通过对外谈判已经获得了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三国对我国市场经济的认可,而在我国内地与港澳签订的CEPA协议中,港澳承诺不对内地产品使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并且《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也不适用于内地与港澳间的贸易。通过这些努力可以看到,《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15年期限并不是一个绝对不可变更的数字,我们已经在部分案件中、在部分WTO成员中取得了挑战“非市场经济”的胜利。
虽然我国“入世”后在市场经济待遇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展望未来,笔者并不认为我们可以轻易地提前终止这一歧视性条款,特别是对中国产品采取较多反倾销措施的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将是我国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待遇的主要障碍。首先,中国“入世”谈判经过了长达15年的艰难历程,最终形成的法律文件是中国与主要谈判对手经过长期的激烈争论、讨价还价而形成的,而《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则是美、欧等主要谈判对手的一项主要要价。因此,对于它们来说,如此“来之不易”的一项条款是难以轻言放弃的。其次,从“入世”后外国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所持的态度看,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欧盟虽然于1998年就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列表中划掉,但至今也只有极少数的应诉企业可以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其实施的确认市场经济待遇的法规与程序对中国应诉企业仍然构成重重障碍。在对单个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申请的认定率仍保持较低水平的情况下,可以预测承认中国整体经济为市场经济的可能性不会很大。美国国内法则没有对单个企业给予市场经济待遇的规定,只制定了确认“市场导向产业”的标准,即只有审查某一产业是否市场经济的标准,而实践中又以应诉企业不能代表整个产业为由拒不给予市场经济待遇(彩电案就是一例),因此至今未对中国应诉企业有过一例给予市场经济待遇的先例。第三,我国“入世”两年来,对外贸易保持了快速增长,对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逆差仍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在反倾销调查中引用《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阻止中国产品的进入是主要进口国的一项“得心应手”的措施。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近两年来,我国被诉倾销产品的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案数仍高居各国之首。这种发展趋势难以在短期内发生根本的改观。
论文摘要:本文阐述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关系,并对出口企业参与未来国际贸易竞争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
2010年5月28日,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结束,中美双方商定,将通过中美商贸联委会以一种合作的方式,迅速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第二十一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将于2010年下半年召开,美国可能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一、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
所谓市场经济地位(MarketEconomyStatus,简称MES ),是一个经济学名词,主要指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在整体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一般可区分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倾销的定义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的行为。对被裁定为倾销的企业,进口国可根据成本与售价的差价,对其惩罚性地征收高利率的关税。
在国际贸易中,市场经济地位决定了出口企业在面临反倾销诉讼时的境遇,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解决贸易纠纷时的技术操作层面,也就是第三国替代原则。按照规定,如果一个国家属于非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案件的发起国可以不使用被调查国的自身数据来计算产品正常价格,而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象(即替代国)的成本数据来计算所谓的正常价值,进而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国的原始数据。如20世纪90年代,欧盟对中国的彩电反倾销,就是将新加坡作为替代国来计算我国彩电的生产成本。而新加坡当时的劳动力成本高出中国20多倍,中国的产品自然被计算认定为倾销,从而遭受不公正待遇。市场经济地位只是国际贸易中用以制约“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工具。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中国政府一直在努力争取各国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将有利于中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二、市场经济地位的背景
在2001年最终签署的中国加人世贸组织议定书中,中国是以“非市场经济国家”身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贸组织议定书第巧条规定:“如接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世贸组织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此项规定“应在加人之日后巧年内终止”。也就是说,中国巧年内不自动具有市场经济地位。要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需要得到进口国的承认。
在2016年之前,世贸相关成员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可以不采用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而是选用第三国(替代国)价格,计算中国反倾销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这一条款对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时,处于不利地位。被选择的替代国的产品生产成本往往高于中国企业,不能反映中国产品的实际情况,中国企业极容易被贴上倾销的标签。进口国在选择替代国时,往往故意采用高于我国国内价格的替代国价格,这样可能本来不存在倾销却被裁定为倾销,或者本来倾销幅度较小却被裁定为倾销幅度较大。这种做法使中国企业在应诉部分国家反倾销调查中遭受到不公平待遇,拿这种不公正的做法去裁决中国企业进行了倾销,处以高关税或其他方面的保护措施,使中国产品不得不退出当地市场。
如美国对华彩色电视机反倾销案中,选择印度为替代国,印度彩电的平均原材料价格是中国的6倍,这直接导致中国彩电的生产成本被高估,得出中国彩电倾销度为84.17%。而我国彩电业是开放较早、市场竞争充分的行业,价格是由市场供需情况决定的,用印度的市场价格来衡量中国彩电生产价格是很不公平的,客观上鼓励了一些国家运用“市场经济条款”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由于其他世贸成员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使得中国出口企业在国外反倾销调查时处境不利,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使企业出口产品无利可图,以至于失去已有的市场。
如果一个国家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进口其产品的国家就会使用甚至滥用反倾销调查手段。这一条款一直是我国企业从事国际贸易的软肋,也成为其他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实行反倾销调查,制裁中国出口企业的重要手段。
目前,全世界三分之一的反倾销案件针对中国,并且中国已连续15年位居反倾销调查国家之首。2006年至2009年,仅美国对华反倾销涉案金额即超过60亿美元,中国企业被迫多支付数亿美元的反倾销关税。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产品的出口,降低了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影响了中国与相关国家的正常贸易。在147个WTO成员中,这种歧视性待遇的适用对象只有中国。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人,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新西兰在2004年率先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意味着中国在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首次取得突破。截至目前,已经有97个WTO成员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这表明许多国家对中国二十多年改革开放成就的认可,也是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认可。
三、市场经济地位的利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对外贸易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第一大出口国。对外贸易特别是外贸出口,对于中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是对客观事实的承认,也是实事求是的做法。
市场经济地位不仅是眼前利益的问题,更大的意义在于经济发展的方向问题。即使美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意味着中国的贸易环境就会大幅改善。金融危机后,全球贸易总量在缩小,发达国家都特别重视出口对拉动本国经济复苏的作用,中国作为全球第一大出口国,贸易摩擦不会减少。
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达成共识,对中美双方皆有好处。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中国出口企业反倾销调查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反倾销诉讼的中国出口企业能够获得公平对待,但是可能增加反补贴调查的威胁。按照WTO协定,如果承认了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地位,该国不应该再采取补贴措施。与此同时,美国有理由对中国产品生产过程中各种价格因素进行调查。无论从国际贸易环境方面还是国内政策调控方面,都将要求减少出口补贴。
美国高层已经认识到对华贸易逆差的一个关键症结在于其自身设定的出口限制,未来双方在非核心技术合作方面将面临拓展空间。美国高科技企业的对华出口管制将会进一步放宽,美国对华出口将会有较大增长,可以促使美国经济复苏、扩大就业。
在中美双边投资方面,中国同意外资参与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节能和环保产业,并扩大这些产业向外资开放的领域,将促进我国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
四、我国企业采取的对策
总体而言,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有利于中国,也有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这是大势所趋。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政府制定了雄心勃勃的出口战略,开始从一个消费大国向出口大国转型,计划在5年内使出口额翻番,通过出口来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可持续增长和确保美国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 欧盟;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企业
[作者简介] 肖雯,广西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教研室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广西 南宁,530022
[中图分类号] F1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2)10-0005-0003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国内产业的利益,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此起彼伏、愈演愈烈。在反倾销调查中,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仍然不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使得中国企业在出口贸易中面临着实质上的歧视待遇。因此,研究中国企业在此政策下如何积极应对出口的困境以及积极分析应对策略,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相关规定
欧盟曾在1994年欧盟理事会519/94号条例附件Ⅰ规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1998年欧盟理事会905/98号条例通过注释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并视之为“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国家”。换言之,如果中国出口企业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下述的五条标准,即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
1.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成本投入(包括原料、技术与劳动力成本、产品销售和投资等事项),其决策没有明显地受到国家干预,主要生产要素的成本基本反映市场价值。
2.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财务记录,它按国际通用会计标准被独立审计并具有通用性。
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受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系的显著影响,特别是在资产折旧、勾销账目、易货贸易、偿债冲抵付款等方面。
4.涉诉企业受破产法和财产法管辖,以保证其在经营中法律资格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5.货币兑换按照市场汇率。
二、欧盟对华“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定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欧盟上述政策的出台,理论上的确使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体现一定的现实性和灵活性。然而在实践操作上,由于标准本身的苛刻,且在具体执行时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欧委会往往考虑到客观经济标准以外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对中国企业提交的证据吹毛求疵,导致大部分的中国出口企业仍被拒于“市场经济待遇”门槛之外。
上述前三个标准对中国企业争取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影响显著。首先,第1项标准虽然字面上未涉及企业所有制问题,但欧委会在判断企业独立性时往往很看重企业的所有制情况及股权控制状况。如果应诉企业或其主要股东是国有企业,则其将很难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在铝箔案中,尽管涉诉的是中美合资企业,欧委会仍以该企业绝大多数股权为国有,并且董事长由中方任命为由认定该企业存在被国家干预的情形,拒绝给予其市场经济待遇。其次,就第2项标准而言,虽然它与中国企业会计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一致,但由于实践中适用的过分苛刻,以致一点小错误就可能整个财务数据。在钼铁案中,一家中国企业就因为错误地对一小部分无形资产采用了加速折旧,被欧委会否定了市场经济地位。而这个错误仅占该企业全部销售成本的0.04‰,事实上完全不可能影响到整个销售成本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再次,第3项标准主要从企业的资产及产权状况进行考察,以明确企业是否自身承担债务。这是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当企业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政府可以介入,将贷款转化成国家对企业的投资。因此要满足该标准,企业必须提供贷款与偿还的情况,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来龙去脉及折旧摊销情况,以表明以上情况已不受非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的介入和影响。中国出口企业要想满足该标准,理清企业资产同政府管理之间的关系,并以充分证据佐证,在实践中困难重重。
三、中国企业的应对策略分析
(一)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在不能改变“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现状下,积极主张本行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明确规定,“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 换句话说,被反倾销调查的产业如果可以举证证明其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外国就不能采取替代国方法来确定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该规定是针对反倾销调查的整个行业而言的,因此作为整个行业所有企业代表的行业协会应积极向反倾销调查机关提出本行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抗辩,并提供完备有力的证据。从以往的经验看,这一点对于中国企业至关重要,在前述的彩电案中,就由于只有长虹一家公司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而非整个彩电行业提出此种抗辩,而遭到美国商务部对该主张不予理会。可见,单靠一个企业自身去抵御反倾销风险是极其困难的,必须依靠集体的力量,依靠行业协会对国内相同产业所有企业的凝聚力。
(二)涉诉企业应端正态度积极应诉,知己知彼,对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做好充分准备
在以往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中国相关企业往往不太重视,很少应诉,调查机构于是依照最佳可获信息,根据方提供的对我方不利的证据单方面进行裁决,其结果必然是高额的反倾销税,迫使我国出口企业退出该国市场。可见,不应诉不抗辩就等于不战而败。因此,中国企业不应再采取消极的态度应对外国反倾销调查,而应结合WTO法规和相关国家国内法积极地应诉和抗辩。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表明,中国出口产品产业是否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是由反倾销调查国国内法确定的,只要该国在中国加入WTO前就规定了市场经济的标准问题 。虽然该承诺对中国出口产业而言并不公平,然而它作为中国加入WTO的一种让步,在被取消之前,仍需得到遵守。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既然要以调查国国内法作为审查依据,中国企业就应尽早研究欧美等国国内法中有关“市场经济”标准的规定,以在对方发起反倾销调查时有备而战,准备充分。
(三)在替代国选择不可避免时,涉诉企业应始终坚持产业利益,坚决对不合理的替代国提出抗辩
替代国的选择,对我国出口企业而言,本来就十分无奈。然而,在已无法避免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选择替代国来计算倾销产品正常价值的情况下,中国企业仍应坚持本国产业利益,对不合理的替代国提出抗辩并争取选择对我国有利的替代国。替代国选择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为了其本国利益往往会选择经济发展水平高于我国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国家来确定远远高于我国实际水平的倾销产品正常价值,进而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一般而言,反倾销调查机关规定的可以对替代国选择提出异议的期间较短,如欧盟仅允许中国企业在10天内提出异议。因此,中国企业在平时就要注意收集国际市场相关产品的信息,建立相关国家同类产品国内市场价格的产品信息档案,以便在应诉中一方面能据理力争,对不合理的替代国积极提出抗辩,另一方面能在短期内提出更合理更有利于我方的替代国,以最大限度维护出口产业利益。例如,在中国输欧录像带案中,我国出口企业就根据掌握的资料和数据,反对初裁中欧盟以其自身作为替代国的做法,坚持以香港(此案发生于1990年,当时香港还未回归中国)作为替代方,最终欧委会接纳了我国的建议,将原本高达122.9%的反倾销税率降至1.3%和6.9%。
(四)进行个别待遇的“单独税率”抗辩
上文已述及欧盟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中,如果涉诉企业无法证明其市场经济地位,可以退而求其次争取个别待遇的单独税率裁决。此种税率虽然比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高,但低于其他未获分别裁决的企业。进行此种抗辩对中国应诉企业而言尤为重要,因为相对于近乎苛刻的市场经济地位标准而言,单独税率裁决标准要宽松许多,更加现实可行。欧盟法的分别税率五条标准比市场经济五条标准更容易得到证明,且不涉及国家宏观政策,主要与企业出口行为有关,非常具体,可证明性强。例如,在欧盟对华节能灯案中,申请分别税率的8家企业中,只有两家因为没有直接出口权和公司业务完全由国家代表管理而未获批准,其余6家均被授予分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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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痛苦的尴尬:“市场经济地位”被否决,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上变得无名无分。
15年太久,只争朝夕!
时下,中欧鞋战狼烟四起,雷霆万钧。
先是欧盟贸易委员会否决了中国鞋企的“市场经济地位”,后是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国继续对欧委会施压,加速对中国鞋类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继而欧盟谈判代表维尼格亲临中国实地考察,以最终决定是否对中国鞋企征收4%至20%不等的反倾销税。
这场事关中国400万人就业的贸易纠纷牵动着许多人的神经,尤其是最初的中国鞋企的“市场经济地位”之争,着实让人们紧张了一把。
五大标准确立“市场经济地位”
所谓“市场经济地位”,实际上是一个主要针对企业而非国家的反倾销和补贴的条款。当初为了早日加入世贸,中国同意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之约定――中国自入世之日起15年内(截至2016年12月10日)其他缔约方可以不视之为市场经济体,没想到这成为绑在我们身上的“不定时炸弹”。
根据条款,当面对反倾销调查时,被调查企业可以通过证明其公司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运营,来避免歧视性待遇。也就是说,如果中国企业不能证明自己的市场经济地位,在2016年之前,WTO成员方可以不采用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而是选用第三国价格,即替代国价格,计算中国反倾销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这就是所谓的“非市场经济条款”。
“非市场经济地位”一旦被认定,在确定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摩擦中,选择哪个国家的哪个产业或企业作为“类似的参照”标准,中国企业就没有任何发言权了;此外,中国企业还要担心替代国相似产品生产商是否能够提供足够的合作。
因此,知名学者李晓西认为,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已成为中国在应诉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中大量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企业如果要避免被裁定倾销并课以较高税率的可能,应努力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而在“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上,欧盟与美国有所不同。
欧盟是以单独的企业来认定其是否具备市场经济地位,美国则是从行业的角度来认定的。相对来说,某个地区、某个行业或企业,要比整个国家从欧盟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更加容易。
欧委会判断中国企业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有五条,它们分别为:1.企业业务决策反映市场信号,决策的制定不受国家干预,成本反映市场价格;2.企业有一套用于所有场合的、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的财会账簿;3.生产成本及财务状况不受过去非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4.企业受破产法及财产法的约束;5.汇率转换按市场价格。
根据欧委会的规定,五条标准中只要有一条不符,欧委会就将否决其市场经济地位;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也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即须在反倾销立案之日21日内提交申请表和相关答卷。欧委会官员通过审查公司提交的市场地位问卷和到公司进行实地核查来判断公司是否符合五条标准,从而决定是否给予该公司市场经济地位。
这些条件看起来很苛刻,而事实上,国内很多企业是符合要求的,只是在欧委会调查的时候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从而被投了“否决票”。此次,中国鞋企就是因“所提出的证据不够充分,不能完全证明它们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尤其是在财务会计准则方面不符合相关要求”而被否决“市场经济地位”的,这也是中国鞋企感觉“冤枉”的原因所在。
积极举证做到有的放矢
众所周知,所谓“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并使进口国市场已建立的产业受到实质性伤害或构成这一威胁,或实际上使进口国产业延迟建立。
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倾销的要点:一是该产品是否低于正常价格?二是是否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而欧盟判断中国企业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地位五条标准也有两点核心:一是企业的“业务决定及其成本”是否受国家或者政府干预?二是企业财务是否和国际接轨?
按照核心精神,欧盟关心的问题有:政府对自然资源、资本和人力资本资源的占有、分配与控制问题;政府对国民经济运行的控制和管理权限问题;政府对生产(谁来生产、生产多少、为谁生产)的控制(涉及企业的产权制度、利润分配与破产机制)问题;政府对国际和国内贸易的控制问题;政府对中介组织的控制(如商会和行会)问题等等。
归根到底,这些问题可归结为,资源由政府配置还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使用和定价是由市场决定还是由政府决定?政府是否尊重和保护经济主体在经营方面的自利,是否对企业有不公平的对待?这些问题中,很多是涉及政府作用问题,更准确地讲,是涉及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作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政府行为规范化”。
尤其重要的是,欧盟对企业投入方面的生产要素,如原材料价格、劳动力工资等是否是市场价格,非常关心。这完全可以理解,因为投入品价格关系到产出品成本,直接影响出口产品的价格,这与反倾销是直接相关的。但这个标准比较“软”,很难用一些具体的东西来说明。
然而根据欧盟反倾销法,证明企业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各项标准的举证责任在企业。因此,中国企业必须在欧盟关心的问题上,找到证据来证明自己不受国家干预,从而证明企业业务决策反映市场信号,决策的制定不受国家干预,成本反映市场价格。否则,欧委会官员在核查中即使没有发现政府干预公司经营的直接证据,也会得出“该公司不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第一条标准”的结论。
这就要求公司在核查过程中,抓紧时间主动向核查官员提供对自己有利的材料,引导核查官员收取能够证明公司符合市场经济地位各项标准的文件。例如,要及时向核查官员提供公司的厂房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销售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公司的业务决策反映市场信号,成本反映市场价格的材料。
规范财务方能从容应对
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欧委会通常会派人到出口国进行实地考察,考察时要求出口企业提供账本、生产记录、供销合同、发票、保单等单据。可见,规范的会计工作是应对反倾销调查的根本所在。
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国的很多企业在会计财务方面做得很不规范,有的企业规模很大,可账目不全,或者干脆不做账的事例不胜枚举。一些企业被裁定不符合五条标准之第二条的原因多是因为其不做帐,或者仍采用手工记账,而手工记账的企业又经常在其账簿和记账凭证上,出现随意涂抹等容易让人怀疑的地方,这就给核查带来了负面影响。所以,进出口企业最好采用电脑记账,或者把手工账簿转移到电脑上,这会使欧委会官员在调查时感觉数据来源清晰,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解释工作。
其实,并不是只有涉及到反倾销认定市场经济地位时,企业才要规范财务和审计,而是要求中国所有进出口企业都应尽快使公司财务和国际化接轨,这样做的益处绝不仅仅在于容易被认定市场经济地位,对反倾销的资料搜集及反倾销幅度的认定都会有据可凭。
从另一方面而言,虽然欧盟等国对我们的反倾销调查带有歧视性,但其规则的设计却体现了严格的市场经济的精神,对提高应诉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水平都大有裨益。
这就要求中国企业,首先要加快会计核算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速度。根据WTO《反倾销协定》和《欧盟384、96号规则》,反倾销中的成本确定可以有条件地接受企业的会计数据。但其认定的产品成本除生产成本外还包括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我国的会计核算制度与此不同。而对出口企业来说,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准则是在反倾销诉讼中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最重要的一环。
其次,要按国际惯例进行独立审计。按照国际惯例,企业的财务报表每年都要进行独立审计,而不是在遭遇反倾销时才突击进行独立审计;同时,还要加强成本核算管理。最好在成本核算的数据管理上做到数据既完备,又统一。一些企业就是由于财会数据失真,使得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认定市场经济地位时举证不力,甚至干脆不敢去应诉。
再次,要建立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信息系统和掌握竞争对手会计。掌握了国内竞争对手会计和国外竞争对手会计,既可以协调好同行业之间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也可以帮助企业规避、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更好地维护国际进出口市场秩序,防范反倾销。
上下协作抓好核查细节
上述五条标准中,除了两个核心标准外,欧盟也非常关注反倾销被调查国的利率和汇率是否由市场形成?本币是否可兑换或可兑换程度?利率在不同企业、内贸、外贸部门、不同产业中是否有差异?企业金融状况是否不受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歪曲?企业是否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企业换汇及存汇方式是否有自?等等。
概括地讲,他们关心利率和汇率这两大金融参数的形成和适用范围中的公平性,进而涉及这些参数形成基础即金融体制的合理性问题,但这些可不是企业单方说了算,它们需要国家和政府的配合。但一般情况下,只要两个核心问题准备充分,欧盟就会给予该企业以市场经济地位。
当然,企业在知道了宏观的应对措施后,还要注意一些细节的准备。被调查企业在准备市场经济地位问卷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核查中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问题,请行政人员准备好相关的合同、决议等;请财务人员在填写每一张表格时都留好相关工作底表,特别是把重要发票的号码、发票日期、产品类型、发票数量、发票金额、发票金额以及客户名称都整理理顺好,以便在欧委会官员赴公司实地核查时,简洁明了地向他们解释清楚数据的来源以及和审计过的财务账簿的对应关系。
2006年11月21日,美国商务部立案公告,宣布对原产自我国的铜版纸施行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调查期为2006年4月至9月。这是自1980年美国对我国出口产品(薄荷脑)发起首次反倾销调查以来,首次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以下简称“双反措施”调查或“双反”调查)。此后,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开启了多起反补贴调查。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美方更加频繁地使用“双反措施”限制我国产品,仅2009年一年间,美国就对我国产品发起11起“双反”调查。从2006年至2011年,美国商务部在没有国内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先后对我国产品发起27起“双反”调查(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目前“双反措施”已经成为继反倾销、反补贴以及特殊保障措施之后美国又一项重要的对华贸易保护措施,成为中美贸易摩擦的新形式。
早在1986年,美国的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在判决乔治城钢铁公司诉美国案时指出,非市场经济体的任何不当行为,应当由反倾销法而不是由反补贴法来处理。在该案中,美商务部认为,补贴是存在于市场经济国家中的一个特定概念。如果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实行了补贴,就使获得补贴的商品取得了特殊的竞争优势,进而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的贸易格局。但是在非市场经济国家,由于不存在市场,也就没有补贴导致市场扭曲和资源不合理配置的可能。这在后来被归结为“反补贴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则。
然而,从2006年11月美国对我国出口铜版纸发起“双反”调查开始,美国改变了其20 年来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惯例。此后,美国接连对我国标准钢管、薄壁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非公路用轮胎、未加工橡胶磁、亚硝酸钠、环状焊接碳素钢管、低克重热敏纸、不锈钢焊接压力管、柠檬酸和柠檬酸盐、环形碳素管线管、除草设备、厨房置物架和挂物架出口产品等多种行业的多种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
事实上,美国对我国产品实行的“双反措施”采用了双重标准:一方面,在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采取歧视性的“替代国”做法;另一方面,发起只适用于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反补贴调查。这两点相互矛盾,对于我国出口企业非常不公平,也给我国的贸易和经济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
二、美国“双反措施”对我国的影响
(一)直接影响我国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般来说,只要出口产品被进口国提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就会马上影响该产品对该进口国的正常出口。而且,一旦该产品被裁定倾销或补贴成立,就会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这意味着相关的我国企业将完全丢失国外市场,这对出口企业极为不利。“双反措施”持续时间一般都在几个月甚至几年以上,在这段时间原有的业务和客户会逐渐流失。若想重新进入失去的市场则非常困难。其中,以委托加工为主的出口型企业影响最大,出口量的减少会明显影响企业的产能。有数据显示,目前美国市场占我国地板出口总额的1/3左右。但是,由于这些以委托加工为主的出口企业没有自主品牌,也未在国内建立销售渠道,一旦出口受阻,压货增多,企业的生存将受到严重威胁。
“双反措施”同时也严重挫伤了国外企业对我国投资的积极性。由于近年来美国对我国产品的“双反”调查,不少海外投资者不得不放弃我国而转向其它国家。此外由于大量新兴电子、石化产品刚刚开始出口就遭到调查,我国新兴工业的发展也受到严重损害。这些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工厂停产、工人失业,使我国出口产品失去了竞争能力,直接影响我国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阻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美国频繁对我国的出口产品使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使得许多产品的出口遭到毁灭性的打击。以我国产柠檬酸为例,从2000年开始,我国生产的柠檬酸先后遭遇了美国、泰国、乌克兰、南非等诸多国家的反倾销调查。2008年5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知裁定原产于我国和加拿大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的倾销和补贴行为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这个裁决是对我国的柠檬酸行业影响最大的一次。美国是我国柠檬酸的第一大国际市场,约占总市场份额的10%,美国市场对我国柠檬酸产业的发展来说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我国的柠檬酸企业面临着欧盟征收的高达49%的反倾销税,同时又面临美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双重调查,从长远来看,这必将给我国的柠檬酸产业带来巨大的冲击。
同时,在美国“双反”的示范连锁效应下,其他国家也纷纷对原产于我国的产品发起“双反”调查。如2009年10月美国商务部再次对原产于我国的铜版纸进行反倾销反补贴立案调查。之后,欧盟于2010年2月20日对华铜版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一些发展中国家,例如土耳其、南非,也开始进行试探性的“双反”调查,如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在2008年7月25日对原产于我国的不锈钢水槽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南非也成为世界上第三个对我国展开反补贴调查的国家。以上这些举动都将进一步降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影响我国出口市场的多元化与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使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大大降低,影响我国产品的出口创汇能力,其后果便是严重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三)对我国国内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美国频繁对我国产品实施“双反”调查,我国产品受阻于国外市场,势必返销国内市场,导致内销市场竞争加剧。由于出口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后,其国外竞争力下降,国外市场逐渐丢失,其产品将与本国原有的产品重新抢夺国内市场,造成国内市场供求失衡,价格下跌,产品严重积压,工厂被迫停产,大批工人失业,这将严重影响国内产业的正常发展。
“双反措施”对我国利用外资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近年来,三资企业的产品不断被诉,如彩电、化工类产品,这些产品的出口受到影响将在不同程度上减少或失去国外市场,部分企业则被迫减产、停产或转产,直接损害了外商的经济利益,恶化了我国的外商投资环境,从而影响外商在华投资的信心。
与反倾销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补贴是政府行为,所以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补贴调查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同时,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加广泛。反倾销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调查范围则可能是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对国内经济的危害更大。同时,为了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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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美贸易;非市场经济地位;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据WTO官方统计,从WTO成立后的1995年到2012年底,共有32个成员国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916起和32个国家对中国最终实施反倾销措施664起。其中中国遭受112起美国反倾销调查,占中国遭受的反倾销总量的12.2%。中国被美国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93起,占中国遭受的最终反倾销措施总量的14%。美国对中国发起的无论是反倾销调查还是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数量都排在美国对外反倾销的第一位,反倾销调查占比为23%,远比第二位日本的8%要高很多,最终反倾销措施亦是如此,27%的比例远高于第二位日本。
虽然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已经被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承认,但世界对华反倾销调查状况一直未能好转,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美国、欧盟、印度等主要对华反倾销国家还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每年大部份的对华反倾销调查案件又是这些国家发起的,所以导致中国在“非市场救济地位”问题上的改善未能对反倾销产生显著的抑制作用。
下面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分别给出“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一些对策和建议:
1.政府层面
(1)合理有效地利用外交手段。2013年7月结束的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美方承诺在出口管制体系改革过程中给予中国公平待遇,并承诺以合作方式,努力迅速全面地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这是我国政府在外交层面取得的胜利,但此类承诺美国已经做过很多次,是否可信很值得怀疑。
对此,我国政府应争取与美方多进行沟通和交流,列举中国正在进行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事实,并借助我国进口市场的吸引力,利用建立或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契机,指出其对华政策的不合理性,促使其修改对华歧视性的法律条文,最终像大多数其他国家一样,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口头承诺阶段。
(2)敦促某些国家按期给予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虽然按照规定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将自动于2016年结束,但需防备的是有的国家在到期时以各种理由推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类似的情况在国际关系中并非没有先例。经济问题从来不会单独的存在于国际关系中,国家利益、意识形态、政治因素往往会与经济问题纠结在一起。例如,中国的市场经济程度远高于俄罗斯,但是美国却因为政治因素给予了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没有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同时也是政治问题,因此必须要同时进行政治与经济谈判,敦促某些国家按期给予我国“市场经济地位”。
(3)积极参与反倾销规则的制定。为解决“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中国政府应当向两个目标努力:一是在新的WTO谈判中制订“市场经济条件”的详细规则;二是规范替代国的选择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使诉讼过程更公平、更合理、更透明。当然上述目标的达成绝非易事,充满着不断和艰辛的努力。
(4)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形成威慑力。进一步完善反倾销法,加大对倾销的打击力度。使进口国在对我国提出反倾销诉讼时,我国也可依据反倾销法对其实行制裁。如果这种报复行为有法可依,进口国在对我们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时候就会心有忌惮,从而使我们赢取谈判的筹码。
(5)调整贸易政策,正确引导进出口产品结构。长期以来,中国出口产品结构性矛盾并未得到有效解决,中国应在发展出口贸易的同时降低主要对华反倾销国家的出口集中度。另一方面,进口的增长也可在一定程度抑制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所以,我国应当以进出口基本平衡为目标,一方面逐渐减少附加值低的产品出口,增加附加值高的产品的出口;另一方面要鼓励国内企业增加能源、原材料、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
2.企业层面
(1)加大对外直接投资,推动企业本土化。比如说中国知名家电品牌海尔,其美国公司90%以上员工都是本地人,在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产品研发、营销等各个方面都像美国公司一样运作,这些措施使其能够深入了解当地市场动向、财税法规和监管者要求,也就增强了其抵抗外部冲击的能力。
(2)企业运行机制必须跟国际接轨。加速产业和企业自身的改革,完善企业运行机制势在必行,因为只有如此才能封住其他国家的嘴,让其无法再拿“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作为筹码为难我国企业。从这一点上来说,贸易战略的改变,必须同时辅以企业制度的完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3)针对行业或大类产品建立反倾销预警体系。预警体系的最大好处是能防范于未然,使企业在初期就能化解反倾销风险,增加贸易安全系数。预警体系应针对大类出口产品来建立,如果无法做到,也可以就主要对华反倾销国家进行产品预警或者靠某些行业协会建立预警体系。例如说纺织品出口反倾销预警体系就是依托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建立的。
(4)反对不公正的“替代国”选取,积极争取对企业有利的“替代国”。应诉企业不应轻易接受美国商务部选择的 “替代国”,美国商务部的选择往往会损害应诉企业的利益。应诉企业应根据自己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据理力争提出自身的建议,慎重选择与自己应诉产品情况最相似的国家作为 “替代国”,依法抗辩以获取最佳“替代国”。在这方面,我国不是没有成功的先例。例如,2002年的无可锻性铸铁管案和2003年的非冷冻浓缩苹果汁案,中国企业都在与美国商务部的诉讼中大获全胜。
(5)积极争取单独税率。从许多个案的裁决结果都可以观察到单独税率大大低于普遍税率,例如:1996年立案的刹车鼓案件,单独税率仅为8.51%和1.33%,普遍税率却高达105.56%;2001年立案的折叠礼品盒案件,普遍税率高达164.75%,单独税率却仅为8.90%和1.67%。从案件裁决的总体情况来看,单独税率平均为46.2%,而普遍税率平均达到141.7%,平均普遍税率是平均单独税率的3倍。
无论从具体的个案还是从案件的总体情况来看,单独税率都远低于普遍税率,因此在中国无法获取“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涉案厂商积极争取获得单独税率的裁决绝对是明智之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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