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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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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1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文

具有2300多年历史的古城保定,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国家优秀旅游城市和对外开放城市,蕴含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光荣的革命传统.是河北省第一文物大市,直隶总督署,是我国现存的唯一一座最完整的清代省级衙署.众多的文化遗迹和文物古迹,是保定的宝贵财富,更是建设保定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

众所周知,历史文化是长时间沉淀产生的,是一个地区传统特色的积累与表现,它既带有某一历史阶段的时代烙印,又融合了多个历史阶段的修正与积累,具有丰富、珍贵的科学文化价值和教育美学价值.城市历史遗留下的建筑空间环境,是一种特殊的文化载体,它们凝固与浓缩了当时的文化,并以物质的形态进行展示,是城市传统与特色的继承.从不同时期的建筑空间环境的变化可以找寻到城市历史演变的轨迹,从而了解一个城市的发展变化.

我国现在已进入城市化发展的高速阶段,1990年我国城市化率为28%,至2005年已快速上升为43%,而据权威预测,未来几年我国城市化水平还将以平均每年1.5个百分点的速度提高.城市化是我国当前发展主要趋势所向,也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土地资源稀缺性问题的突出,旧城改造及其规划设计开始成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关注焦点,而随之所出现的历史文化保护问题也成了旧城改造中备受争议的问题.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素和原则

1.1保护要素

作为一座历史文化名城,首要条件是要保存有相当数量具备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建筑群)、构筑物或工程遗址,并被分别认定为一定等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管理部门按“抢险第一、保护为主”的方针和“修旧如旧”的原则,对古建筑进行保护和维修,这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第一要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第二要素是“原貌保护”,主要是指历史街区、历史村镇这一较大地域范围内原有建筑及其历史环境的外观保护.这个地段的多数建筑物应保持其建造之初的原貌,或大致按原貌来修复,但建筑物的内容可以更新,可以改变用途,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城市演变至今已迈入21世纪,几乎不可能对历史文化漫长的古城实施整体原貌保护,因而遴选少数有代表性的历史街区就显得十分必要而且比较容易实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第三要素是“风貌保护”,一般是指在特别重要的文物建筑周边地段或城市的“景观走廊”中,对新建工程实施高度控制和建筑风格协调.对于国家明令实施古城风貌全面保护的少数历史文化漫长的城市,风貌保护的范围则扩大到整个古城,包括街市、河网、城廓的基本布局以及街景和民宅原有特色的适度体现等等.这种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在传统与现代的两类建筑形象之间寻求一种过渡,使本已寥寥无几的古建筑不致悄然埋没在现代建筑的夹缝中.

1.2保护原则

首先要落实名城保护的具体内容.如历史街区、自然风景区、重点文物、风貌控制区、文化景观敏感区等都要进行规划控制并落实实际保护措施.对于具有独特的城市景观特色的历史文化遗存,要提出全面系统的整修控制方案,同时还要注意古城天际线与新区的风貌相协调,强调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

第二,要建立完善的保护体系.要在整个城市范围内,明确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域范围、城市总体布局、古城整体保护方案、历史街区或历史保护区、文物古迹的分布以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及整治.

第三,协调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城市是一个活着的文化遗产,我们应让它活得更加和谐,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同时又不伤害原来的脉络和空间肌理构成.其重点就在于古城内部旅游产业的选择与协同发展模式,处理好名城保护与旧城改造、环境整治绿化与名城文脉复兴的关系.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设计策略

2.1科学规划

从科学的规划出发,在保护中寻求发展.规划是从全局出发,对整体的部署和安排,有利于从空间上和时间上对整体的协调,达到和谐发展.旧城改造由于其内容的复杂性、涉及对象的多样性、目的的综合性,一个全局性的综合性的规划显得更为必要.要想协调好城市改造与历史文化保护间的关系,合理解决拆与留的矛盾,一个具体详细的旧城改造规划必不可少.

以城市规划为主要依据.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对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与具体安排,是对于一定时期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旧城改造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目标,以城市规划作为建设的主要依据,根据城市定位与发展目标,结合历史、现状与未来发展,确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规划要留有余地.任何一座历史文化名城都是历史的积累,智慧的结晶.但城市建设是一个连续相继的过程,有时可能是断断续续的,城市规划很难也不可能做到一步到位.因此,在城市规划时要留有可持续发展的空间,不要大拆大迁,要给后人留下余地.对于直隶总督署所在的裕华路,规划时要充分利用旧城的现有设施,考虑旧城原有建筑风格和传统.完全保护直隶总督署现状,改造周边环境,保护其所涵含的历史文化片断,使其成为街区的标志性建筑,突出传统街道的艺术魅力.

2.2合理城市设计

旧城改造是为了使原来的城市能够更好的发挥其功能作用,使市民能够工作、生活在一个舒适、安全、美观的环境当中,所以城市的设计以及城市的再建设是旧城改造的重中之重.但是这种新的城市设计和再建设也要根据所设定的城市文化、城市特色来进行.

对于在已保护的古建筑周围进行的城市建设,应在总体设计上与古建筑尽可能的保持一致,使城市有整体感、协调感,处理好现代化和历史性的关系,不至于出现一个城市,两种文化的现象,这会使城市出现分裂感.如在进行古建筑周围建设时,新建的建筑物在外形结构、高度体量上应与古建筑相照应,甚至是相一致,不能出现一片古朴的古建筑群孤独的陷入大片的后现代主义建筑中.这种格格不入将会埋没了具有城市标志性的古建筑群,同样带给别人一种极度的不协调感.这样的城市设计将会是一个失败的作品.

2.3开辟新区、保旧城

中国城市大多具有较高的密集度和紧凑度.所有的历史文化名城都是多功能过度重叠的城区,而这种多功能重叠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非常不利,必须对它进行硫导.从功能上看,较有效的方法便是通过开辟新区来保护旧城,引导城市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形态.在中国每年大约有1500万的农民移居到城市,这相当于每年中国都要创造一个像纽约那么大的大都市来容纳新增的人口.所以每一个城市都要考虑到自己的发展空间和妥善保护老城.我国作为一个高紧凑度的历史文化名城众多的国家,如果没有良好的思路、正确的定位、准确的时机把握来进行新城开发,就很难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特色风貌.

对于保定来讲,应重点向北、向西发展,建设新市区,保护好老中心街区和古建筑,促进旅游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把保定建设成为具有古都魅力和地方特色的现代化风景旅游城市.

第2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文

【关键词】文化地理学;历史文化名城;GIS;保护

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的增加,正日益侵蚀着历史文化名城赖以生存的环境,使许多保护较好的名城遭受到冲击,甚至面临着遭受破坏的危险。因此,急需提高对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和管理工作的认识,并抓紧实施。目前,历史文化名城及风貌保护规划采用的大多是传统的方法和手段,主要从感性的角度来分析收集现状基础数据,缺乏对现状基础数据的快速准确分析,使得名城及风貌保护规划无法在综合考虑相关数据相互影响的基础上做出科学的分析。因此,传统方法难以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探索用新技术、新手段来解决历史文化名城及风貌保护规划与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成了当务之急。而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应用,给这些问题的解决带来了新的契机。

以下笔者试图以历史、文化地理学的基本观点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理论基础,总结了GIS在历史、文化地理学研究中的应用及展望,从而梳理了GIS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更新中的应运,并通过几个实例,说明经由GIS的数据处理技术建立起来的历史文化名城及风貌保护规划空间地理数据,为城市规划管理和设计提供准确、动态的规划成果信息平台。

1 基于文化地理学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理论思考

历史文化名城不仅具有丰富的文物古迹 、鲜明的城市空间格局和建筑风貌,而且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和传统。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形体环境作为一种符号系统和文化载体是某一地区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建筑、科学 、教育等人类活动的历史见证。因此,历史文化名城堪称是人类文化的“活化石”,具有极为重要 的历史、科学、文化和 艺术价值。在当今城市国际化、信息化和飞速发展的激流中,唯有传统文化才能显示出城市的特色、身份和归宿。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发展的矛盾普遍存在,在我国社会整体文化素质还不高,面临全球化竞争又迫切需要大力发展经济的特殊历史阶段,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显得尤为突出。从实践看,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重局部,轻整体,重近期,轻长远,重物质环境,轻文化内涵,重技术手段,轻人文精神,重空间关系,轻社会网络,重经济利益,轻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许多名城“建设性破坏”和“城市灵魂的失落”。这一方面反映了新时期城市建设面临 问题和矛盾的错综复杂,另一方面则 凸现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 沦与方法研究的薄弱。

文化地理学是人文地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着重研究一定空间范围内各种文化现象的空间分异、地域组合及文化区的形成、发展和演变。文化地理学强调从地域的观点探索文化现象的形成和发展,揭示文化现象的特性及其与地理环境的关系。早在19世纪初,德国地理学家洪堡就提出,应把景观作为地理学的中心问题,探讨由原始的自然景观变成文化景观的过程。因此,文化地理学的基本观点和理论可以作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进行系统研究的理论基础。

2 GIS在历史、文化地理学研究中的应用及展望

历史地理学和文化地理学是现代地理学中两个关系密切的分支学科。人文现象是历史地理学重要的研究对象,文化地理学研究也离不开其历史属性,两者相互交叉形成了诸如历史文化地理或历史人文地理等学科。随着当今世界科技的飞速发展,历史地理学和文化地理学正面临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传统的空间和时间分析方法凸显其欠缺,这对学科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采用新的研究方法提高研究成果的精确性,以促进学科的进一步发展显得十分重要。由于GIS 为地理研究和地理决策服务提供了技术支撑,在历史、 文化地理研究中,可将卫星图片、 地图、 文献资料、遗产及文化景观等按一定的格式化要求予以融合,建立历史文化地理数据库,进行信息的多元综合分析和应用,实现地理空间数据处理、分析和可视化,成为历史、文化地理学研究的新趋势。

其中,GIS在历史地理学研究中的应用:(1)历史地图资料的数字化;( 2)空间历史数据的管理和可视化;( 3) 基于空间分析方法探知历史过程。GIS 在文化地理学研究中的应用:( 1) GIS 应用于物质文化景观的研究;( 2) GIS应用于非物质文化景观的研究;另外,文化资源的管理也是历史、文化地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文物资源的管理、文化遗址的评价以及数字博物馆建设等方面。采用文物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可增强系统对空间数据的处理与操作能力,系统功能更为完善,实用化程度得到进一步提高。文化遗址景观的脆弱性关系到遗址保护与持续利用,采用GIS 技术,可对文化遗址景观敏感度进行综合评价。

3 典型事例分析

下面以青岛和南京为例,介绍基于GIS的历史文化名城名城及风貌保护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及功能等。

3.1 GIS在青岛历史文化名城及风貌保护规划中的应用

3.1.1 概述:

青岛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作为近代欧亚文化的交汇区,青岛具有独特的历史内涵,对中国近代历史和社会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和作用。这是我们亟需保护和发扬光大的文化珍宝,正是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城市建设特点,使青岛城市发展历史长河中既有明晰的文化主脉,又有中外多国不同文化交汇而呈现出的多彩文化,构成了城市建筑文化多元化的总体风貌特色。规划将滨海旅游区以及展示本区域历史文化的各类建、构筑物在空间上组织起来,形成网络体系 使人们便于感知和理解保护区历史文化渊源,给老城区增添活力。

为了很好地组织和管理这些信息,使之作为科学的分析和决策依据我们建立的青岛历史文化名城及风貌保护规划成果空间数据库,为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成果数据库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3.1.2 数据转换:

衡量一种CAD数据到GIS空间数据库转换方法的性能,首先应考虑数据转换前后的一致性,比如在保护建筑物在GIS空间数据库中是以“面” 的形式存储的数据, 在转换前,主要对CAD图形文件做的处理工作为:

(1)对于CAD图形分层不标准的图形文件,要先进行图层分类标准化,按照点、线、面及不同的属性和用途进行分类,从而达到显示和分析的目的。然后按照不同图层分别进行转换。

(2)对CAD未封闭成面的保护建筑物,通过ARCATALOG的拓扑校验来查找未满足要求的图形,通过人工干预校正图形,最终实现数据转换。

(3)数据的组织:

由CAD转换的GIS数据并不能实现用户对数据的真正需求,其只是实现了数据的显示目的,转换后的这些资料和信息具有空间定位特征,为空间信息,其拥有图形数据。

数据的完整性不仅包括图形数据,还包括与其相关联的属性数据,从而实现图形属性一体化,按照不同图形的地物要素,制定不同的属性数据 。 以 ” 保护建筑物” 面层为例,其属性表如表1所示。

属性字段是进行统计和分析等操作的必要条件。属性字段还可以连接如照片和法定保护图则等多煤体数据,照片可以是一张也可是多张,为保证图则数据的相对安全性,采用DWF格式 。

3.1.4 功能实现

GIS 可以对空间数据按地理坐标和空间位置进行各种处理,对数据进行有效管理,研究各种空间实体的相互关系,通过多图层多因素的综合分析,可以迅速地获取用户所需要的信息,并以图形等数据形式表示出来。

对查询结果的空间数据的属性进行多方位连接,在这些数据中,包含各种形式的数据,多种文件格式,多个数据来源,把这些数据有效地组织起来,建立一个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显示保护建筑的相关数据,比如说:现状照片、法定图则 、 文字说明等。

根据查询结果计算出保护建筑物、绝对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的面积。此系统的查询模块包括:供圈选查询、组合查询、定位查询的方式。

3.2 基于GIS技术在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划定历史街区的应用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并不是要保护城市的全部,而是保护反映城市风貌特色的历史街区、历史格局和历史风貌等,其中,历史街区是城市传统历史文化的载体,是历史文化名城重要的组成部分。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等历史保护区的保护界限,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要求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以南京为例,在历史文化名城空间数据库基础上,建立划定历史街区保护界限的综合评价评估体系,使评价体系做到对历史资源的合理分类、科学分级,并使之通过分类标准所确定的保护对象体系能够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3.2.1 评价原理及方法

评价原理及方法包括:(1)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在选择具体的评价指标因子时,应遵守指标因子的客观性、可测性、可比性、简明性和灵敏度等基本原则。同时建立面状资源评价体系,在南京老城的所有地块中寻找风貌最好,价值最高的单元作为历史街区的候选对象。因此,面状资源评价体系是以确定保护价值为目标层的单目标评价体系,选择资源自身价值、完整性价值作为面状历史资源的评价准则如表2所示。(2)评价指标因子分级和权重值的确定。

3.2.2 多因子综合评价方法在南京老城划定历史街区中的应用

(1)指标因子的评价与分析:包括历史价值计算,如先计算出城市空间沉淀深厚度分布图,再计算出权力空间沉淀深厚程度,最后将得到的等级指数分别乘以各自的权重值,进行累加得到每个评价单元历史价值综合评价的总分。格局价值计算、历史资源点富集度、形态完整性。

(2)南京老城历史街区划定的多因子综合评价

例如将每个评价单元的历史价值综合评价值、格局价值、和景观价值等级指数的得分值分别乘以各自的权重值(表1),将这三个指标因子所得值累加得到每个单元的自身价值综合评价得分;将每个评价单元的历史资源点富集度综合评价值和形态完整性等级指数的得分值分别乘以各自的权重值,将这两个指标因子所得值累加得到每个单元的完整性价值综合评价得分;再根据两个准则层的数据计算结果,按层次分析法算得的权重,计算出老城内地块单元保护重要性。需严格保护的地块单元主要集中在民国公馆集中的颐和路、明故宫周边、总统府周边、老城南及秦淮河畔。在对老城内面状空间单元评价的基础上,可将综合价值高的空间单元划定为历史街区。

4 结论

在专业设计人员和 GIS 专业人员的配合协作下,GIS 空间数据应用于规划设计将存在着具大的应用空间并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不仅实现了空间信息的分析、统计、管理、制图和可视化表示,为政府的管理和决策及专业人员的设计提供支持,促使规划设计走向规范化与标准化,同时也将平面设计引向三维空间设计,规划成果空间数据库的日益完善,对城市规划的管理体制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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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文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保护

1.研究对象

1.1历史文化名城

根据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指的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而且必须是一座正在延续使用的城市,获得“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核准并公布。

国务院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先后公布了三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共计99座,此后十几年间又有陆续增补。截止到2012年,中国已有119个市、县、区获得“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

1.2城市旅游开发

旅游开发指的是为发挥、提高和改善旅游资源对游客的吸引力,使潜在的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并使旅游活动得以实现的技术经济活动。

城市旅游开发则是以城市旅游为核心的旅游开发活动。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2.1保护对象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按照旅游资源的各自特点可以分为七类,保护对象也因此各不相同。

以北京、西安、洛阳、南京为代表的古都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作为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和古都风貌。

以平遥、韩城为代表的传统风貌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一个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的完整建筑群。

以苏州、桂林为代表的风景名胜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彰显鲜明个性特征的、因历史原因而叠加的古建筑和山水环境。

以银川、丽江、拉萨为代表的地方及民族特色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由地域特色、民族风情、地方文化构成的城市风貌。

以上海、遵义为代表的近现代史迹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反映历史上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

以景德镇、自贡为代表的特殊职能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与城市中在历史上占有突出地位的某种职能相关的文化风貌。

以山海关、济南、无锡、长沙为代表的一般史迹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

2.2保护措施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特点鲜明,形态各异,保护措施也各不相同。总体来说,不外乎以下几点:

(1)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3)应当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历史文化名城全局保护的资金,并将其纳入政府投资管理程序来执行。

(4)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5)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3意义

历史文化名城的名胜古迹,饱含历史的沧桑,悠久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类历史的古老见证。人们越发意识到全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历史文化名城视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名胜古迹的共同责任。将它们真实而完整地传承下去,既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者的职责,又是旅游从业者的义务。

众多历史文化名城能够经久不衰地延续并发展下来,其核心因素就是这些市、县、区始终代表着当地居民的文化传统,并把其最富有生命力的部分留传给后代。不研究古代文化,不保护历史遗产,就不可能创造出新的、现代的城市文化,更不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开发。

3.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的基本原则与措施

3.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

我国拥有超过五千年的悠久文明史,涌现了许多闻名遐迩的历史文化名城。作为全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历史文化名城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宝贵遗产,也是世界历史文化星空中的璀璨明星。

然而令人忧虑的是,这些代表中华民族悠久灿烂文化的历史文化名城,不但饱经自然因素的破坏,而且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还遭到了人为因素的破坏,很多名胜古迹都已面目全非,面临湮没的危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旅游业的规模也日益扩大,历史文化名城旅游不再局限于凭吊、怀古、探险等内容,旅游活动日新月异,旅游现象也变得更加复杂,旅游资源的开发能否完全适应游客接待、文化承载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持续发展等需要,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必须承认的一点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而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

旅游开发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

(1)旅游城市化带来的巨大人口压力,造成旅游资源、景区生态系统的破坏,从而使城市环境质量下降。

(2)风景名胜区不断遭受蚕食和破坏。

(3)现代城市景观与旅游整体环境意境不协调。

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矛盾相互依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保护与开发是一种对立的关系,不过在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名城旅游资源的前提下,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完全可以在保护和开发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3.2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关系的办法

如何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开发这些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资源,实现其历史文化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双赢,使其在科技与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仍能保持其历史个性及其风貌,并富有创造性地传承给子孙后代,是旅游从业者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

针对旅游开发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3.2.1避免超负荷开发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的关键是可持续发展,旅游开发必须以此为前提来进行。历史遗迹、风景名胜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性,所以不考虑景区承载能力的超负荷开发,对景区的长远规划和长期经济效益的增长有害而无益。可持续的旅游开发以发展为核心,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基本手段,以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改善为标志,为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新的价值标准。

3.2.2实施保护性建设

保护性建设的目的是彰显个性品质,为文化旅游的开发提供真实的载体,避免文化的同化、异化和商品化。

3.2.3杜绝粗放型管理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是一种特殊的旅游,在旅游开发中应尽力改变因宏观调控乏力或规划执行随意性大的发展格局,改变对景区开发的粗放型管理模式,实施全新的开发战略。

4.结语

国务院先后批准公布119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是国家在新时期加强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文物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必将对我国历史文化保护事业和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产生深远的影响。在这种形势下,对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的研究也必将进入一个新阶段,力求使研究者在旅游开发理论方面有所创新,从而推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使游客在享受高品质旅游服务的同时,感受历史的厚重和文化的醇美。

【参考文献】

[1]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1996.

[2]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5.

第4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文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 发展 趋势

中图分类号:K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2-0127-01

一、什么是文化名城

我们总在谈保护文化名城,保护文化遗产,可是什么是历史文化名城?这个问题也许并没有过于深究。然而,谈到文化名城风貌的保护与合理规划,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这个问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遗产有清楚详细的界定,即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至少包括三个方面――文物、建筑群和遗址。文物就是从历史 、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 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是指从历史 、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得单立或连接 的建筑群。遗址是指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 。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性城镇又有一定的区别,前者还包含了和城市生活密切相关的文物建筑的历史地区以外更广泛的内容。

二、保护与规划文化名城的现实意义

城市集人类文明之大成,它已不单单只以物质形态存在,更重要的是它的文化内涵,城市的身上浸染着浓厚的文化气息。历史文化名城是城市文化的集中体现,可以说它是城市的精魂。然而,发展是顺应时展的,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城市建设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问题越来越难以解决。保护并不等于守旧,发展也不等于要破坏遗产。因此,我们在关注城市发展的同时,还必须重视、保护、和发展这些文化名城。

三、如何保护与合理规划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不能与一般城市同日而语,它们承载了重要的人类历史文化遗产。历史名城是一个城市历史价值、艺术价值以及科学价值的集合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任务是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工作中的第一要务,总体规划及城市空间的发展规划都要在保护的基础上来制定。

城市的风貌并不单纯是建筑物的风格,它还包括了城市的结构、布局、标志乃至天际轮廓线,每一座城市有其不同的特点与个性,这些特点受到地理气候、风俗习惯、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老城的每一个部分都有历史赋予它的特殊职能,例如道路把各个地段分割成不同的区域和空间,是帮助人们联系、交往的重要途径;广场能够目的性地集结人群,在历史上一般用于宗教集会、军事动员、贸易交往、政治发表等集体活动,它的位置对宗教地位、社会地位都有一定的影响,可以说,广场是观察一座城市的生活方式的最佳场所之一。

在继承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我们还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处理好新建筑与老城市的关系 ,使这些新建筑在高低、大小、轮廓、色彩、风格等方面与老城建筑和谐一致,使传统建筑的面貌得到继承与发展。譬如说,老建筑一般是砖墙,窗是木雕的,而现在的建筑物一般使用水泥、钢筋和一些新型材料,这样的新建筑建成以后,与老城极不搭调,一些违章建筑的搭建更是破坏老城的风貌。

(一)平衡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发展是必要的,但不能以牺牲城市的文化价值为代价。可持续发展观是近年来颇为流行的一种观点,它要求一方面按照事物本身的衍变规律办事,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资源消耗和环境的破坏。具体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领域 ,就是要求在保持文化名城的社区形态、建筑特色、历史文化内涵的同时,注意保护环境,尽量节约能源和资源,以更好地满足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需要。

保护也不能“原封不动”。民众普遍认为,保护就是尽量不动这些不可再生的遗产,但是文化名城与一般的文物有很大区别,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地不动,原封不动,不仅不现实,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到城市的正常发展。保护文化名城的形势很严峻,可是我们不能因为它严峻就因循守旧,为了保护而保护。只有积极转变观念,让文化名城尽可能地参与、融于民众的现实生活中才是实际的、可行的、可持续的,也只有在保护中求发展才能使历史文化名城得到真正的保护、保存、修复和进一步的发展。

要解决历史名城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应遵循以下三种模式 :

1.发展不快的古城适用集聚发展模式;

2.发展比较快的古城适用郊区化模式;

3.发展快的古城适用分散化城市发展模式,也就是新区与古城分散发展模式。表现在城市的城乡关系、城市与区域发展的相互协调 的网络关系

(二)要加大对文化名城保护的投入

加大对名城的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金投入,二是法律保护。我国不仅在文化名城保护的资金投入上不重视,在法制建设方面也不尽如人意,法律和法规的不健全、民众法律 意识的淡薄都极大地阻碍了名城保护的步伐。政府着手组织编制科学的、可持续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 。

(三)历史名城的保护需要广大民众的共同参与

历史名城风貌的保护首先涉及到其周围的居民。所以,保护还需要充分调动原居民和外来人口的积极性,以便于参与到名城保护发展的各个方面。周围民众的共同参与对名城风貌的成功保护举足轻重,应大力提倡、鼓励民众自发的保护行为。通过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整治 ,能够丰富它们的城市职能,从而促进地区发展,给地区注入新的活力。

参考文献

[1] 邵勇,阮仪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城市遗产保护――以上海市卢湾区思南路花园住宅区为例[J].城市规划汇刊,2003(05).

[2] 周俭,张松,王骏.保护中求发展,发展中求特色――世界遗产城市丽江发展概念规划要略[J].城市规划汇刊,2003(06).

[3] 苏勤,林炳耀.基于文化地理学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理论思考[J].城市规划刊,2003(10).

第5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6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文

关键词: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咸阳市

Abstract: Based on a new round of the Xiany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planning compilation process, summed up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of Xianyang in the new period, initially proposed the spatial level and protective system of protection and expounds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protection.

Keywords: history and culture protection planning; Xianyang city;

中图分类号:E2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 引言

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光辉灿烂文化的集中体现,是中国古老文明形象化标志[1]。我国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30年内,有力促进了名城城市的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然而在区域城市化加速和大规模城乡建设的背景下,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前所未有的冲击”并存的局面。在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推进下,咸阳城市空间格局发生了转变,城市新区将承载新一轮开发建设,使得咸阳历史文化保护的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何协调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构建合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推进咸阳历史文化名城的全面、整体、可持续保护等问题亟待进一步研究。

2 名城概况与总体特色

(1)名城概况

咸阳地处陕西省关中平原腹地,因山水俱阳,故名咸阳,曾是历史上周、秦、汉、唐等11个朝代的的都城或京畿重地[2]。厚重的历史为咸阳留下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主要有以汉唐帝陵为代表的古墓葬,以秦咸阳宫遗址为代表的大遗址,另外还有大量古建筑、石刻文物以及革命文物。1994年被批准为第三批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秦都、帝陵、明清”城构成了咸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三大要素[3]。

(2)名城总体特色

在对咸阳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特点和现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将咸阳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形象定位为“秦都・秦城・秦文化”,同时将名城的总体特征总结为:“因塬成势,因水成形,泾渭横塬,山水俱阳;因史成名,秦朝古都,汉唐帝陵,明清古城”。

“泾渭横塬”反映了咸阳独特的地貌特征,泾河蜿蜒于塬北,渭水奔腾于塬南,两河交汇于塬东,形成挟双龙而东向的气势和泾渭分明的独特景观。“山水俱阳”反映了咸阳古城选址和命名的特点,在中国古代的观念中,是建城最有利的条件。“秦朝古都”反映了咸阳所承载的秦代文化。咸阳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秦朝的国都,历史地位十分重要。“汉唐帝陵”反映了咸阳所承载的汉唐文化。市域内的西汉帝陵、唐帝陵及其陪葬墓群,已成为咸阳境内最具代表性的区域,对于汉唐文化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明清古城”反映了咸阳所承载的明清文化。明清城区内目前仍保留有部分古建筑和古遗址,街道格局、建筑肌理和尺度均沿袭了明代的传统风貌,街区整体历史、艺术价值较高,对于研究明清时期的历史具有重要意义。

3 名城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1)保护规划编制滞后,整体性和系统性不足

上版名城保护规划有效地指导了咸阳名城的保护与建设工作,但距今已近20年,客观上已不能有效指导名城的保护工作;近年虽然编制了《咸阳明清城区保护利用规划》、《五陵塬保护规划》、《秦咸阳城遗址保护规划》等一系列规划,但都是针对具体历史地段,各保护规划各自为政,针对大量遗产资源碎片化分布的情况,缺乏系统性与统筹性的保护体系。

(2)文物保护力度亟待加强

受到坍塌、沉陷等自然因素以及城市建设、工农业生产、非法盗掘等人为因素的影响,遗址本身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造成众多文化遗产流失。

(3)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日益加剧

城市新区将承载新一轮开发建设,使城郊型文物遗存被动转变为城市区域型,导致现代化建设和历史保护的矛盾被放大到都市发展区的层面,历史文化保护的重心和现代化建设的中心进一步交叠,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空前的冲击。

(4)历史文化整体彰显不足

馆藏文物利用率偏低,未能发挥作用。乾陵、汉阳陵等知名度高的文化遗产点也多孤立发展,未能利用组群效应,形成富有文化主题特色的遗产旅游线路。众多古遗址及陵墓管理模式滞后、展示利用手段不足,难以彰显咸阳的秦汉文化氛围,与秦汉文化在西咸地区古代文化中的地位极不相称。

(5)历史城区与历史街区的整体风貌破坏严重

明清老城区的尺度和色彩整体上延续了明清古城的风貌,但在城市改造的过程中逐渐被破坏,城区内原先重要节点之间及城市与渭河之间的景观视廊逐渐被破坏;城区内的历史街区的肌理和尺度虽延续了传统风貌,但近年来由于未能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部分历史建筑遭到破坏或被拆除。

4名城保护的保护主要内容

(1)保护层次与体系

基于咸阳名城特殊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及其在我国历史文化格局中的地位,本次规划借鉴了国内若干重要的古都型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初步确立了咸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空间层次与体系。保护范围分为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中心城区的保护范围涵盖咸阳主城区和新城。规划以明清城区(即历史城区)、秦咸阳城大遗址保护带、汉唐帝陵大遗址保护带为四大重点区域,以咸阳中心城区为主体,同时对咸阳市域的历史文化遗产做了挖掘和梳理,保护范围及内容首次涵盖市域所有无形与有形遗产。保护内容包括物质形态要素和与非物质形态要素两大部分。规划初步构建了咸阳市域、中心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古迹四个层次的保护体系,这四个层次形成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另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也纳入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体系框架。

(2)保护主要内容

1)市域保护。重点是明确总体保护结构,保护山水格局和自然环境。规划从自然生态、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空间布局等方面综合确定市域的历史文化保护结构为“一心、两城、三带、两轴、多点”,其中“一心”为明清城区,“两城”为三原、乾县两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三带”为秦咸阳城和汉唐帝陵构成的三个大遗址保护带、“两轴”为渭河文化景观轴和泾河文化景观轴,“多点”为市域多个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和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各景区景点;山水格局与自然环境方面主要保护在河、城、塬的总体空间形态,强调大遗址、历史城区、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与自然山水的相互依托关系。

2)中心城区的保护。中心城区的范围涵盖主城区和新城,保护内容主要包括整体格局保护,文物古迹的保护、历史地段体系的保护、整体环境体系的保护。保护重点为秦咸阳宫遗址、五陵塬遗址、明清老城区及渭河区域。整体格局保护山水格局、地形地貌,城址变迁等。整体环境的保护主要为对历史城区建筑高度控制和对城市整体景观风貌与视廊控制,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与措施。中心城区的保护在强化了西咸两市历史文化遗产空间的联系,将西咸两市的历史文化保护格局进一步对接协调。

3)历史城区及历史街区的保护。历史城区是名城保护三大重点之一,重点是保护整体格局,包括保护斗杓形城市轮廓、传统街巷格局、视线廊道、控制历史城区内的整体高度,新建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必须与历史城区的传统风貌相协调。本次规划历史城区的总体保护架构为“一区、二轴、二片、三带、四结点”。“一区”为明清城区保护区,“二轴”为两条历史文化街区,“二片”为文庙凤凰台片和果子市片区,“三带”为采用分级保护的方法,按照控制的要求,全区划分为绝对保护地带、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四节点”为清渭楼广场、凤凰广场、西门口绿化广场、古渡遗址博物馆;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中山街―东明街和北大街-果子市街两片历史街区,用分级保护的方法,将两片历史街区的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两级。除过两片历史街区外,还划定了历史风貌控制区以及缓冲区,以实现旧区与新区风貌之间的自然过渡。

4)历史文化区的保护。规划确定秦咸阳城大遗址保护带、汉帝陵大遗址保护带、唐帝陵大遗址保护带为三大历史文化保护区(未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划定各个大遗址保护整体保护范围以及遗址区内帝陵、秦宫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应加快推进大遗址保护带整体保护的专项规划。

5结语

随着西安国家化大都市的建设的推进,历史文化遗产将在咸阳市域乃至更大的范围内统筹协调保护与利用,同时也应逐步与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旅游产业发展网络、生态环境保护网络等相整合。历史文化名城及其文化遗产资源的可持续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协调名城保护与发展,需要政府、专家、公众以及相关的名城的全力协作,咸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以及历史文脉的传承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 何国涛. 回顾历史文化名城发展,加强保护管理当议[J].四川建筑:2003,(8).

第7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文

1 致力推进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事业

自党的以来,国内一切工作的重点转到了经济建设中,万物复苏,百废重兴,许多城市经历多年停滞后开始了大规模城市改造和建设,这使得许多刚刚度过十年“”动乱的古城和文物古迹再次面临浩劫!在这种背景下,1981年, 侯仁之、郑孝燮、单士元等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议建立一种文物保护机制,将那些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仍在发挥作用的城市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具体工作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与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负责,时在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工作的罗哲文成为其中主要的推动者。

专家们经过近一年的考察,提出了首批历史文化名城初步名单,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三家联名的方式上报国务院请予公布。1982年2月8日,国务院发文公布了北京等首批24座历史文化名城,扬州位列其中。在文件中还明确扬州、景德镇、绍兴三个城市自1982年起从每年工商利润中提取5%,增加历史文化名城维护、建设资金,古城获得了一次宝贵的文化发展机遇。1982年后,国务院在1986年、1994年又公布了两批历史文化名城,加上1999年后陆续公布的10余座历史文化名城,使得历史文化名城总数达到118座,约占全国城市总数的20%,这些名城的公布,罗老均有重要参与。

上世纪八十年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新课题,在大规模的城市改造中古城怎么保在当时是迫在眉睫的大事,具有保护文化传统的古城扬州也面临着历史的抉择,怎样走出一条具有特色的古城发展之路?在罗哲文、郑孝燮等专家的推荐下,1983年12月,中国建筑学会中的规划、环保、建筑、园林学会的委员齐聚扬州,联合召开了首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学术讨论会,紧接着,众多全国政协委员莅临扬州,考察扬州名城保护工作。

1985年,经北京、广州、西安、长沙、成都、扬州等城市倡议,并得到国务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的支持和赞许,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讨会筹备组在扬州成立。次年在扬州举办了首次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讨会,罗老专程来扬出席了会议,并发表了专门讲话。本次会议纪要由国务院办公厅以(1986)21号文件向中央各部委、各省、市相关部门批转,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研究活动由此正式启动。

2002年是国务院公布历史文化名城20周年,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已近百座,但国内名城保护形势仍不容乐观。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华夏(中国)名城网召开的纪念名城公布20周年座谈会上,罗老作了精彩发言,并用“伟大的决策、辉煌的成果、严峻的形势”道出了20年来名城保护的成就与困惑,并大声呼吁在保护名城之外也要保护名镇名村。10年后的今天,距离罗老仙逝仅一个月,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公布30周年纪念大会在北京召开,和10年前冷冷清清、充满忧患相比,本次活动规模宏大,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罗老所忧虑的名城、名镇、名村大肆破坏现象不仅得到了遏制,还不断地得到有效保护。

2 全力支持《中国名城》杂志创办和发展

罗老对《中国名城》情有独钟,大事必躬亲,回想起来,令人感动。

1987年在曲阜召开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二次研讨会会议上,与会名城一致提议将《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工作通讯》改为定期刊物,并委托扬州市人民政府具体承办此事。通过与罗老多次的交往,我们都熟知罗老和郑老等一批老专家书法出众,于是扬州市政府派人专程赴京,请罗老题写刊名,罗老很重视此事,并提出两条建议:一是建议刊物名称由《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定为《中国名城》;二是刊名由他出面邀请开国名将、诗人、艺术学院院长魏传统题写。1987年7月,我们收到了他专程寄来的挂号邮件,魏传统将军题写的“中国名城”四个字拙、纯、净,隐隐透出书卷之气和将骨忠魂,令人过目难忘,直到2009年4月同志为我刊题写刊名为止,整整使用了22年。

第8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文

[摘要] 蚌埠市“双墩文化”的发掘与研究跟进,为蚌埠市开发旅游资源乃至进一步打造历史文化名城创造了难得的契机,本文以保护、译解、诠释、联合为宏观思路,借鉴了旅游资源开发与创建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经验,在此基础上,对“双墩”旅游资源开发如何打造蚌埠历史文化名城这一课题提出了若干构想。

[关键词] 双墩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历史文化名城

一、引言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双墩村境内的“双墩遗址”,从1985年11月首次发现伊始,历经1986年之后的数次挖掘,距今约7300年的大量陶器遗物出土,这是目前淮河中游地区已发现年代最早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存,展现出淮河流域早期文明的曙光。直至2008年前后又有惊人发现,其中的刻划符号是迄今为止年代较早、数量最多、文化内涵最为丰富的考古资料,它的表现形式、刻划方法以及符号的组成形式,可以说是中国文字起源的重要源头之一,中国先秦史学会会长、清华大学李学勤教授盛赞双墩文化为“淮水之光” 。作为淮河中游地区最具代表性的新石器文化遗址,它的面世进一步证明了淮河流域与黄河流域、长江流域一样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关于蚌埠城市的可考历史由此可以进一步追溯到7300年前。“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特有的概念,相当于国外的“文化遗产”,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具有特殊价值的城市文化景观的城市”,其原始选址多位于自然区位条件优越、经济文化发达、交通便利、风光秀丽、易于防守之处,自1982年以来,国务院已公布了三批历史文化名城,它的变迁史、文物古迹、民风民俗是历史的缩影,在旅游资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也不同于一般的旅游地,具有文化、社会、经济等多元价值,在开发中应与其他类型的旅游地区别对待,在20多年的开发过程中,历史文化名城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旅游热点,取得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蚌埠市“双墩文化”的发掘与研究跟进,同样为蚌埠市开发旅游资源乃至进一步打造历史文化名城创造了难能可贵的契机。

二、以旅游规划打造历史文化名城的宏观思路

以“历史文化名城”作为目标的旅游规划不同于一般的旅游地,这决定了它必须以保护为前提,旅游开发受尊重历史文化传统这一原则制约。历史文化遗存是旅游开发的物质基础,保护是旅游开发的前提。旅游规划要注重资源评价和约束分析,尤其是环境容量的研究,合理控制游客数量、游客密度,调节客流量以缓解对旅游地环境的压力,避免超载而造成对文化环境的破坏。1997年,世界77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及私营团体的代表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通过的《关于旅游业社会影响的马尼拉宣言》中着重指出“旅游发展规划要确保旅游目的地的遗产及其完整性,尊重社会和文化规范,特别是要尊重当地固有的文化传统”。这一点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规划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并不意味着将其冻结,而是要不断地进行“译解”,在开发中进行“诠释”。由于旅游业包括吃、住、行、游、娱、购等方面,是综合服务性行业,因此客观上要求旅游部门与其它产业部门紧密合作,协调发展,打破条块分割,实行横向与纵向联合。由于古迹历史悠久,许多城市的老城区都面临着改造和开发的问题。旧城改造的不当,会给旅游景观和环境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管理部门更应加强与文物、建设、土地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加强法制建设,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共同保护,共同开发,保护好历史遗存的原汁原味,维护其和谐的景观环境,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在此基础上,才能使当地居民对历史文化产生地域认同感和归属感,自觉地保护城市的文化景观;也才能使游客真正置身于古典建筑空间之内深切体会城市的历史文化络脉。

三、旅游资源开发与创建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经验

1.围绕旅游系统建设打造历史文化名城

(1)知名度大的名胜古迹影响范围广,景点的功能引力强,游客的感知形象较为固定。有的名胜古迹还流传着动人的历史传说和名人轶事,更增添了一份神奇的色彩。如作为我国“七大古都”之一, 南京拥有十里秦淮河、春牛首、秋栖霞等文化资源,龙盘虎踞,形势殊胜,这些著名景点早已闻名天下,脍炙人口,为历代文人墨客吟咏之处,也成为来宁游客必游之处。

(2)城市历史文化中还存在众多的保护级别较低的文化遗存。它们由于时光流逝而获得了文化意义,是构成当地景观特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旅游开发中可进行适当改造,赋予其新的功能,如一些古建民居可改造成民居旅馆、民俗博物馆等,不但能使古建民居得到较好的利用,避免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所造成的传统景观和文化氛围的破坏,还能引发游客访古思幽之情,加深他们对旅游地文化形象的感知。

(3)新建景区的配套建设,要注重与创建历史文化名城的气氛相一致,围绕历史文化遗存为中心进行景点建设。顺应或突破历史文脉都必须尊重其文化氛围,进行协调处理,深入挖掘文脉,创意策划出与其有关的游乐景观。新建景区如果选址和创意得当,可使得不同类型的旅游景观在一定地域的相对集中,增加传统旅游地的整体吸引力。如北京西北郊的许多人工游乐景观和康体休闲设施就是依附于八达岭长城、十三陵等历史遗存,使该地区在北京旅游带的地位得到提高。

2.利用历史路段设计旅游线路

历史街区、历史路段是开发旅游资源、创建历史文化名城的精华所在。较多的历史遗存、较完整的环境风貌,能够相对全面地表达城市的历史文化信息,展示城市发展的历史延续和文化特色。由于历史街区、历史路段的区位条件一般较好,又集中于一个相对有限的范围,易为公众所感知,易于筹措资金进行开发,因此要充分利用历史路段设计旅游线路、树立旅游形象。如南京夫子庙旅游商业街、黄山屯溪老街、平遥“票号一条街”、北京北海―什刹海一带都是极富地方特色的地段,可以开发为旅游线路的特色产品。不同的历史街区和历史路段,其旅游线路设计还可选择不同的游览方式,如北京的“胡同游”采用黄包车作为游览工具,穿行于胡同巷陌之中,别有一番风情;而黄山屯溪老街改造为步行街后,让游客可以随心所欲地漫步在街头,领略皖南民间风情。另外,旅游线路设计不但要重视物质层面的景观利用,而且要重视非物质开发,如平遥的晋商文化、皖南的徽商文化、北京的胡同文化,用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来引导游客,让游客去寻找一种“历史的真实”,体味历史的积淀。

3.利用旅游感知形象进行旅游营销

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感知形象与其城市本身的感知形象相关,一般较为固定,要求旅游开发者根据感知形象,与旅游产品、旅游线路相结合,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地进行旅游营销。旅游地的形象策划和营销能给予游客良好的心理感知,从而在心理上抓住潜在游客的某些偏好并激发其旅游动机和行为。这是一个涉及诸多方面的系列,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并趋于完善的进程,从城市的整体形象到具体景区的环境规划和建筑设计,从行业人员和硬件设施的外表形象策划到旅游商品的包装设计,这些外在形象都是人们旅游感知形象形成的基础。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形象因能被游客直接接触和产生情感反映而深化游客原有的视觉感知印象,因此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对于树立良好的旅游感知形象是十分重要的。将城市文化较为固定的感知形象贯穿于旅游营销的每一环节,注重树立名牌效应,以龙头产品的营销带动整个旅游系统的营销,从而增强在国内外的整体形象传播和影响力。

四、双墩旅游开发与蚌埠历史文化名城的创建构想

城市要想有品位、有活力、有生命力,需要充分发掘历史文化内涵。蚌埠市地处安徽省东北部的淮河中游地区,为京沪、淮南铁路交点,是安徽省重要工商业城市,皖北的商贸中心与加工制造业中心、邮电通讯指挥调度中心、也是省内仅次于合肥的科教文化中心。作为淮河中游地区最具代表性的新石器文化遗址,“双墩文化”是蚌埠市最为独特的一张历史名片。如何再进一步利用双墩文化旅游资源,让我们的历史遗存、历史典故能够为城市发展做贡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课题。

1.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大力挖掘淮河历史文化特色和地理环境特点,按照 “特色文化游”的要求,以建设“宜业宜居宜游城市”为目标,从文化、生态、功能布局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谋划,将蚌埠打造成为皖北旅游的集散中心、辐射中心和服务基地,建成以文化、观光、休闲旅游为重点的淮河流域的特色旅游城市。

2.形象定位与主题特色。以“双墩文化”为主题,挖掘淮河流域历史名人、民风民俗、民间艺术、民间传说和历史故事等文化载体元素,从而在对淮河流域文化进行资源整合的基础上进行策划和设计,开发出反映蚌埠特色的“精品双墩文化游”项目。

3.重点建设项目。蚌埠市旅游资源比较丰富,被称为“三山两湖一场”,拥有“大禹”、“双墩”、“楚汉”、“花鼓灯”等文化,在将上述文化进行资源整合的基础上,重点打造双墩文化博物馆,建立声光电一体化多功能演艺厅等具有独立特色的旅游品牌。

4.区域联合营销模式。积极谋求与阜阳、宿州等周边旅游区合作,开展以区域整合和深度联合为特色的政府主导型营销模式,确立共同优惠制度和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等。在此基础上完善组织体系,共同结成旅游线路联盟和旅行社联盟。

5.加强宣传力度。首先,加强在网络上的宣传,不仅依靠政府网站,同时建立双墩旅游网站,增加与知名旅游网的链接,在各大旅游网站和旅游论坛上,以图文并茂的形式树立双墩旅游品牌形象。其次,利用双墩遗址出土的刻划符号是迄今为止年代较早、数量最多、文化内涵最为丰富的考古资料等特点,在国际上打出“中国蚌埠国际文字节”这一文化旅游品牌。再次,制作关于“双墩文化形象”的电视专题记录片,在蚌埠周边电视台进行宣传,力争达到“不知道双墩的人了解双墩,了解双墩的向往双墩”之效。最后,利用户外广告的宣传作用,于蚌埠周边主要城市的火车站、高速公路收费站旁树立广告牌,扩大双墩文化的民间影响力。

五、结语

以城市历史文化作为旅游资源开发的手段,其类型多样,包括科学考察、宗教、访古、文化教育等多种旅游产品。每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都是独特的,这种特征包括各种物质属性,也包括较难触知体验的文化联系和人类在漫长时间跨度内因使用它而使之赋有的某种环境氛围。城市或景点特色的消失或减少,会使这种特征消失,使游客的旅游期望与旅游感受产生较大的偏差,从而影响游客对旅游地的感知和评价。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坚定不移地贯彻保护为主的开发原则,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的原生旅游资源,在此基础上,才能以名牌战略创造城市旅游形象、保持活力并进而促进发展和繁荣。

参考文献:

[1]《关于旅游业社会影响的马尼拉宣言》,中国旅游报,1999年7月24日

[2]甘萌雨 张捷:《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开发》,《资源开发与市场》2000年第2期

[3]王建国编著:《现代城市设计理论和方法》,东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9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文

论文关键词:城市,现代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城市发生着急剧的变化,城市发展了,但我国原来非常富有特色的城市、具有悠久历史的城市逐渐地失去了记忆,干百个城市差异越来越少,面貌却越来越趋同。城市文化遗产是城市历史发展的见证。是城市历史研究的重要依据。建设现代化城市是当今城市发展普遍追求的目标。保护历史的连续性,保留城市的记忆,保留可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具有历史意义和战略意义的重大问题。因此,保护城市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应是城市规划的任务之一。

1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内容

城市经济越发达,社会文明程度和现代化水平越高,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就越显重要。因为城市是文化的产物,又是文明的生成地。城市出现的时候,正是人类文明的曙光升起的时候。城市本身就是一件杰出的文化产品。城市科技的进步,经济的繁荣离不开人文创新的引导,离不开文化繁荣。现代城市是现代文明和现代经济的聚集地,它的本质即文化。文化的力量,深深地熔铸在城市的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一个没有文化的城市是一个没有品位的城市,不可能生存发展和持久的。文化足进步的动力,是历史的积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通过漫长的历史时期逐步形成和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可以再现前人、前朝或远古的民情风貌,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活化石,代表着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和独特的自然风情。是在更高层面上展现出人类生活的文明,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2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

城市的魅力在于特色,而特色的基础又在于文化。所谓特色,就是个性。城市特色,是指一座城市内涵和外在表现明显区别于其他城市的个性特征。城市的危机在于趋同化,失去个性。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特色内涵的重要集中表现。可以表现独特的城市民俗风情,传统的文化痕迹,富有创造性的个性特征。是超越国界和民族的,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普遍的吸引力。

3城市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大致包括的几个方面

法定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虽未定级但确有价值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民居、遗址遗迹以及反映城市发展阶段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等;有历史价值的风景名胜地;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风貌特色的地段与街区;能够体现历史上城市规划成就及反映城市发展历史的规划格局、风貌特色和空间秩序。除以上建筑实体性的历史文化遗产外.文化传统也是重要内容之一。传统的戏剧、绘画、音乐、手工工艺、民族风情、传统物产等都属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之列。

4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加速,近20多年来,我国城市有了巨大的发展和变化,成绩是辉煌的,有目共睹。但是也要看到,不少城市和地区,只顾单纯的经济开发和规模的扩张,而忽视对历史文化遗产、对城市特色的保护,破坏也是十分严重的,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带有共性的问题包括:1)建设性的破坏。2)改善市民居住环境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缺乏妥善协调。3)法制不全,执法不力。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法的特点是要从城市的经济、社会、文化、城市规划、文物保护、建筑设计等各方面统筹考虑,采取综合的措施,把保护与建设协调起来,从城市是一个大系统的观点出发,进行高层次的保护。

5城市规划对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应起到重要的作用

1)分析总结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特点,确定合理的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并通过城市规划,在城市空间上给予落实。

2)确定合理的城市布局、用地发展方向和道路系统,力图保护古城的规划格局和历史环境。

3)把文物古迹、园林名胜、遗迹遗址以及展示名城历史文化的各类标志物在空间上组织起来,形成网络体系,使人们便于感知和理解名城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

4)通过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处理好新建筑与古建筑的关系,使整体环境不失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

6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层次和基本要求

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大体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保护城市文物古迹。对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石窟寺、石刻、近代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等,根据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定为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经过整修公开展示,也有的在不妨碍保护的原则下,继续合理使用。当前,不提倡恢复重建那些已完全不复存在的“文物古迹”,因为经过重建的已不再属于文物,且不具有文物价值。

第二层次,保护有典型历史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段。历史地段的保护原则是保护整体的环境风貌,保护建筑物的外观和道路、绿化等,建筑内部允许改造与更新。要特别强调与现代生活的结合,使这些地段为现代的社会生活继续发挥作用。

第三层次,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不只是看城市的历史长短,而在于承载的优秀的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关键是要看其保存有丰富的有价值的历史遗产多少。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新建筑和老建筑的关系,新旧建筑之间在风格、色调上相协调,使整体格局达到和谐,不失文化名城的特色。要严格控制文化遗产保护区、历史街区内的空间过量的不适当的经济开发、旅游开发以及不相配的人工景点建设。

历史文化名城,除了要保护有形的、实体的内容外,还要保护无形的、传统的、原生态文化。所谓原生态文化是指由民众创造并拥有的,在民众中自然传衍着的文化形态。也就是说,要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在特色地域中生长的历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