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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检察机关公诉人, 于2015年参与办理李某某等十七人电信诈骗案。2016年6月, 本院又受理陈某某等150人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 该团伙实行公司化管理模式, 内设回访部、话务部、财务、人事行政、仓库等多个部门, 通过网络、电视等平台推广相关减肥瘦身、美容丰胸产品, 由接线员或者话务员负责一次性销售及收集客户资料, 并将获取的客户资料输入电脑系统进行流转。回访部人员根据公司相应的抬单剧本, 互相扮演不同角色, 互相配合进行诈骗。案件被害人涉及全国各地一万余人, 涉案价值高达1.5亿余元。该案范围广, 金额大, 取证难, 本人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取证, 固定证据, 并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上述电信诈骗案件, 对于该类诈骗案件侦破、批捕、审查起诉、裁判中的难点以及注意事项进行研究, 以期对以后办理该类电信诈骗案件有所指引。
一、电信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
电信诈骗在作案方式上传统诈骗不同, 是利用通讯工具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虚构事实模板化, 作案人员团伙化, 远距离、跨区域 (甚至跨国、跨境) 实施的非接触式诈骗犯罪。
(一) 诈骗手段多种多样, 且翻新速度快
诈骗方式系诈骗团伙根据各地诈骗版本精心设计, 诈骗行为人人手一份, 定期和不定期培训学习, 且根据经济、时事等情况, 不断更新, 电信诈骗方式从以前中奖信息、电话欠费、冒名顶替、办理证照, 已更新到紧贴时事的补贴退税、投资理财, 甚至银行卡涉案 (洗钱、贩毒、涉黑) 等, 到冒充主任、教授等以推销减肥产品为幌子, 后虚构被害人身体有毒素, 不排毒可能得癌症死亡等事实, 诈骗被害人钱财的游离于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新型电信诈骗模式。
(二) 诈骗流程的标准化、模板化, 职业化水平较高
前期通过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广泛撒网, 到被害人主动联系, 登记个人信息, 行为人冒充各类身份联系被害人并相互配合, 后通过仓库发货, 使用套卡取款转移赃款等进行诈骗。团伙成员之间系按照公司化运作, 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 相互之间一对一联系, 互不交叉, 甚至互不谋面, 且相互之间称呼化名。
(三) 诈骗对象的广泛性
电信诈骗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 通过短信群发、电话随机拨打等方式来散布诈骗信息, 但部分犯罪团伙设计虚假商品宣传网站, 有的甚至通过媒体播放虚假广告, 在广泛的群体中等待不特定的人上当受骗。这种犯罪行为使得被害人的范围更加广泛, 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
(四) 诈骗行为隐蔽性强
电信诈骗犯罪主要利用电话、手机、网络等通信工具进行远程诈骗活动, 同时, 行为人从虚假信息到诱使被害人处分财物的整个诈骗过程均发生在虚拟信息空间中, 行为人与被害人并没有面对面接触, 是一种远程的、非接触性诈骗, 且一般不诈骗本地被害人, 这使得案发后对行为人的指认造成困难。行为人得手后一般使用银行卡套卡及时将诈骗资金取出、转移, 并在被害人报案后, 就不再使用用于诈骗的银行卡套卡、手机卡等, 使得警方查控、追踪此类犯罪难度很大。
二、电信诈骗犯罪证据体系的构建
(一) 高度重视电子数据取证工作
鉴于电信诈骗的特殊性, 要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时间和依法做好电子数据提取工作, 包括诈骗的文字、语音聊天记录、资金流向和被害人的信息等。
(二) 及时做好现场勘查和扣押工作
通过现场勘查, 诈骗团伙一般均集中办公, 没有相对独立诈骗场所, 就是聚集在一大间隔成的数个工作区域内实施诈骗行为, 相互之间对对方行为均知晓, 没有隐私和秘密, 对证实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诈骗故意具有较强证明力。扣押的作案电脑、诈骗剧本、低价劣质保健品等物证, 通过后续侦查提取诈骗记录, 鉴定产品是否假冒、低价劣质等, 以印证整个犯罪团伙主观上存在诈骗故意。
(三) 全方位固定工商登记、银行卡、物流、产品等证据
为逃避打击, 犯罪团伙一般冒用他人身份注册公司, 公司实际注册地和经营地也不一致;使用购买的套卡收款, 并及时转移资金;使用虚假发货地址和发件人;产品几乎全部系假冒低价劣质产品。
(四) 注重言词证据和诈骗记录细节审查
电信诈骗系非接触性犯罪, 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未见过面, 电信诈骗次数和人数也众多, 务必对作案细节仔细审查, 犯罪细节描述的一致性对证据认定非常重要;犯罪嫌疑人实际身份和冒用身份情况不一致, 被害人被骗时自报身份和实际身份也可能不一致, 应就银行转账记录、电话记录等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审查。
通过固定上述证据, 以证实诈骗团伙主体的身份, 在诈骗团伙中作用地位 (主犯、从犯) 、诈骗的主观故意、诈骗的客观行为。
三、电信诈骗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一) 管辖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 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 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 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根据上述规定, 刑事诉讼法上的地域管辖以犯罪地为主, 而电信诈骗属于通过电信、网络等媒介的财产犯罪, 所以在电信诈骗案件中,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被害人被骗地。但因被害人遍及全国各地, 一个地区的被害人可能仅有一名或几名, 且犯罪团伙为逃避打击, 一般不诈骗本地被害人, 本地公安机关受理诈骗团伙案件几乎为零, 如何合理利用司法资源, 打击涉及全国范围电信诈骗犯罪。本人认为为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打击效率, 应坚持主要犯罪地管辖为原则, 被害人所在地管辖为补充。
(二) 诈骗罪和民事欺诈区别问题
电信诈骗案件也有产品, 表象上也有交易行为,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方面有很多相同之处, 但也有质的区别, 如何甄别两者区别, 揭开诈骗的丑恶面纱非常重要。
在诈骗罪中, 行为人意图通过被害人履行获取被害人财物, 而自己根本不履行义务, 或者仅是象征性履行义务, 交付部分低价劣质产品仅是用来掩人耳目或迷惑对方的手段, 这种表面履约行为并不能改变行为人整个行为的诈骗性。
在民事欺诈行为中, 行为的主观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谋取不当或不法利益, 但这种利益的取得, 行为人是通过民事履约行为实现的, 只不过这种履约行为是有一定瑕疵的, 但总体上, 行为人还是支付了一定对价的。
具体到个案, 应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客观行为, 以及该犯罪团伙的运作模式、行为人假冒的身份、销售产品是否为假冒低价劣质产品、资金流向等诸多方面来认定。
(三) 诈骗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区别问题
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通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实施犯罪, 电信诈骗罪中往往也有假冒低价劣质产品的销售, 两罪的行为具有一定相似性, 因此在司法实践领域很容易将二者混淆, 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对二者进行区分, 需要我们结合交易意图、交易价格和被害人受骗原因及犯罪客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四)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问题
辩护人和被告人辩称, 诈骗团伙公司规模巨大、管理规范, 自己仅是普通员工, 并有底薪, 认为诈骗行为系公司实施, 和自己无关。本人认为, 单位犯罪, 是指单位在正常经营业务外存在犯罪行为, 而非以为实施犯罪或主要为实施犯罪而成立。具体在诈骗团伙成立的公司, 往往一开始就是假冒他人身份成立公司, 成立公司目的也主要为实施诈骗, 在诈骗行为以外无其他实质性经营业务, 公司仅是诈骗团伙华丽的伪装。故认定是否系单位犯罪, 应从诈骗团伙公司成立目的、运行情况等多方面分析。
(五) 共同犯罪问题
电信诈骗往往由多人共同实施, 其中以犯罪团伙作案为主, 电信诈骗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等首要分子应对所实施的全部诈骗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比较疑难复杂的问题是电信诈骗案件中具体诈骗行为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电信诈骗的实行犯最常见的两种行为模式是平行式和渐进式, [2]渐进式与平行式区别在于平行式多个行为人针对的是不同的诈骗对象, 而渐进式一般是多个行为人针对同一诈骗对象。
1、平行式诈骗中实行犯的刑事责任。
平行式诈骗指多个犯罪人受同一人指使或多个行为人共同预谋实施诈骗行为, 但多个行为人不是针对同一对象实施诈骗行为, 而是各自针对不同的被害人, 互相之间没有交叉。在这种情况下, 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但对其他人实施的诈骗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争议较大。需要从是否存在共谋以及共谋内容的明确程度、行为人事前或者事中的表现、是否具有共同分赃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判定。如事前无共谋, 事中无帮助行为, 事后未分享诈骗收益, 不认定为共犯。对于无共谋, 也无帮助行为, 仅为业绩考核而分享部分诈骗收益, 因无具体诈骗行为, 也不认定为共犯。
2、渐进式诈骗中实行犯的刑事责任。
渐进式诈骗指针对同一对象, 先由部分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 之后为了非法占有更多的钱财, 其他行为人加入继续实施诈骗行为。在这种情况下, 应从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先行为人造成的状态、分赃情况、先行为人是否完全退出等多方面研究。如先行为人因实施前行为为后行为人的诈骗作了铺垫, 并分享全部业绩, 对整个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先行为人在后行为人加入后完全退出, 并不分享后行为人实施诈骗产生的收益, 对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如后行为人和先行为人事前无共谋, 也仅分享自己实施诈骗行为的收益, 仅对自己实施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反之则承办全部刑事责任。
(六) 帮助取款行为人行为定性问题
在帮助取款行为的定性问题上, 争议主要集中在是诈骗罪, 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目前关于电信诈骗犯罪的多数裁判文书对此没有进行说理性的论证, 而直接将帮助取款人的行为认定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和实施共同诈骗的行为。[3]辩护人或被告人提出的意见主要有两种:一是被告人仅知道帮助取款的钱来源不合法, 但不知道所取的钱是何种性质, 其主观上不清楚所取款项是诈骗得来, 其事先亦未与电信诈骗行为人进行共谋, 只为赚取少量佣金, 帮助取款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共犯主观要件, 客观上也未参与实施任何电信诈骗的行为。二是被告人帮助取款时诈骗犯罪已经结束, 成立既遂, 被告人仅是在他人诈骗行为完成后, 实施帮助转移赃款的行为, 被告人事后帮助取款行为不构成诈骗共犯。
电信诈骗中, 对于帮助犯证据审查与实行犯不同, 其审查证据重点在于主观方面, 即是否存在共同故意, 审查可以采用推定的方法, 重点审查的基础事实主要包括: (1) 通过帮助犯供述、同案犯供述及其他证据, 审查双方之间有无共谋或者在实行犯共谋时帮助犯是否在场; (2) 是否曾参与过其他类似的诈骗犯罪; (3) 办理银行账户 (是否套卡、银行卡数量等) 、汇取钱款 (是否在凌晨、有无伪装等) 的具体情况; (4) 帮助者与实行犯是否系亲属、朋友或者是单纯的雇佣等等。通过基础事实, 特别是细节方面的审查来推定帮助者与实行犯是否具有共同故意, 从而确定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共犯。如果确实无法证实有共同故意的, 但其行为构成其他犯罪, 可以按照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
(七) 假冒低价劣质产品和物流成本是否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问题
在审查起诉和庭审中, 部分人辨护人辩称部分保健品是真的, 部分被害人陈述使用后有效, 这些产品成本和物流成本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本人认为, 各行为人主观上均有诈骗的犯罪故意, 所涉相关产品均系为实施诈骗而采购的低价劣质或假冒产品, 是为实施下一步诈骗犯罪所作的铺垫, 且各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 让被害人限于错误认识购买产品而受骗, 故假冒低价劣质产品和物流成本仅是行为人诈骗的工具, 金额不应扣除。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J].人民法院报, 201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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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信诈骗;主体责任;大数据平台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1-136 -02
最近关注到两件热点事件,一是8月底,山东临沂准女大学生徐玉玉遭遇以发放助学金为名实施的电信诈骗,近万元学费被骗后,心脏骤停不幸离世。随后国内各地媒体陆续报道大学入学学费相关的电信诈骗案例,并引发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开展全国性电信诈骗和信息泄露清查活动,并抓获200余名涉嫌犯罪人员① 。二是美国一位买家在亚马逊美国网站上购买了一款产品并给予一星差评后,陆续收到了来自中国厂商销售人员要求删除评论的三封邮件,邮件中甚至以可能被解雇、向平台投诉等理由希望买家删除评价。买家将事件至当地社交网络平台,引起中国卖家、境外消费者与亚马逊平台的密切关注,笔者分析认为该事件也是导致亚马逊美国公司调整关于美国网站产品测评政策的原因之一② 。
相关部门启动电信诈骗清查运动,一时间颇受好评,公安部网站专门开设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栏目,自9月份以来更新速度明显加快,主要以人民日报、新华社、央视等官方媒体言论为主③ 。 不过这种以“阵风式”见长的“常规”打击运动究竟能取得多大成效,还需时日以待验证,毕竟大多数普通民众已饱受电信骚扰之苦,此次清查之严之快不过是因为“闹出人命了”。而另一方面,抛开美国社交媒体影响之广不说,相比国内动辄每天十余个诈骗电话,区区三封要求删除差评的邮件就能引起轩然大波,亚马逊平台的政策调整也随即而来,至少部分卖家也不能再无视平台的政策底线,以免丢了生意。在两个案例中,电信诈骗涉及的信息保护责任主要在政府部门,而在平台交易事件中的信息保护主体则由交易平台即亚马逊承担,市场主体的反映明显好于政府主体的行动。
本文列举亚马逊事件并不是为了强调平台用户信息的安全保障存在哪些问题,而是说明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的留痕不可避免。比如淘宝、余额宝等支付宝用户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都在阿里巴巴的数据库里;比如微信、QQ等用户的相册视频、游戏记录都储存在腾讯公司的服务器里。《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仅靠《征信管理条例》来制约个人信用,在大数据时代略显单薄,以至于民众都把信息泄露的问题直接归责于政府部门。在企业层面,民众多苛责电信企业和银行无能,但到了政府层面,通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教育部门、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登记部门等所有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单位都会被指责一番。一方面是由于历来“九龙治水”的行政毛病,一方面也凸显了行政主体在信息保护层面各自为政、不互通也不专业的问题。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之下,市场主体保护自己的客户资源都来不及,更谈不上主动泄露客户信息,除此之外还有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进行约束,内因外因都在替市场主体反泄露客户信息。把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责任细分行业交给各自的市场主体去妥善保管,出现问题即可对应查找责任主体,何乐而不为?毕竟出现问题的是企业,就像亚马逊、阿里巴巴、腾讯处理卖家问题,违规就关店,事关生计,比处理手抄客户信息再低价出售的前银行职员④ 来得更为直接。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人们往往希望依赖于强大有力的“政府之手”来保护公众信息、维护市场秩序。黑格尔曾把市场流通描述为一个道德中立领域,个人在这个领域里策略性地追逐私人利益⑤ 。这也形象地说明了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法律逐渐取代道德成为公众心目中的精神权威,道德的权威性与约束力则退居次要地位。“政府之手”具备被动性与功利性的双重性质,尤其国内相关部门对“严打”、 “专项行动”、 “突击检查”等执法方式的使用,形成具备中国特色以个别事件为导向的“运动式执法”的循环圈。近年来多有在党建读物的倡导下提倡“建立长效机制”,但就电信诈骗事件来看,个人信息的泄露和电信骚扰仍在继续,追责不明,执法个案往往只有象征性意义,即使是声势浩大的所谓“严打”,也很少会出现跨年度的情况。不少社会热点逐渐变成“断头新闻”,年年“运动”变成对有限资源的浪费,还可能进一步破坏“政府之手”的公信力。
论文摘要: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生成和发展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在这一背景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电信产业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失信惩戒机制尚未形成,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也处于较低的水平,当前信用缺失问题已成为妨碍中国电信产业做大做强的“瓶颈”,如何顺应市场经济前进的步伐,构建合理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建立电信业信用体系对中国电信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电信产业的失信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中国电信产业失信行为的表现
1.企业信用缺失。(1)企业之间竞争不规范。恶性“价格战”愈演愈烈:擅自改变资费标准,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用户或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散布涨价或者降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订立价格联盟,损害其他经营者或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2)企业之间信用无保障。互联互通中,个别主导电信经营者出于“保住用户阵地、维护自身利益”的狭隘意识,在与新兴电信企业网间互联时不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互联协议的约定,而是以各种借口拖延网间业务开放,人为设障,降低互通率和互通质量,损害了互联他方及电信用户的利益[1]。(3)企业自觉履约率低。近年来,电信运营企业在当地通信管理局或行业协会的倡导下,行业自律公约或自律协约签了不少,但实际执行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1]。个别企业言行不一,背弃协约条款规定,有的甚至擅自撕毁协议,在经营中仍我行我素,继续违规,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2.个人信用缺失。电信企业的欺诈行为使用户、投资人蒙受了重大的损失。同样,电信公司也由于各种用户欺诈行为,如盗打电话、拖欠拒交话费、伪造身份注册及网上商业诈骗等,蒙受巨额损失。(1)用户的电信欠费和恶意欠费行为普遍存在,致使一些恶意欠费者在不同运营公司消费而得不到追究。特别是取消入网费以后,恶意欠费的欺诈行为更加难以防范,已经使电信运营企业呆账比例增加、企业利润不实、资产流失严重。(2)欺诈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少数电信用户或盗用他人电子密码通过电信网络侵害合法用户的利益,或伪造身份证注册和上网或盗打公用电话,或伪造电信卡使用业务,手段多样化。
3.政府信用缺失。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关键,起示范作用。电信改革已经走过十年的艰辛历程,围绕提高电信行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和为公众提供优质的电信服务两大主题,进行了一系列大刀阔斧式的重组改革,但市场绩效并没有取得基于有效竞争的良性结果。政府在市场进入、互联互通、电信资费、普遍服务等诸多方面的表现令广大消费者失望:垄断定价、限制竞争、服务低质量、“不联不通”,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二)电信产业信用缺失的深层次原因
1.失信惩戒机制尚未建立,失信者没有付出相应的代价。建立健全合理的失信惩戒机制,是规范信用交易的有效途径,是建立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保障。中国电信产业存在大量失信行为,一个主要原因是国家信息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失信违规成本小。在立法方面,《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诚守信用的立法明显滞后[2]。
2.电信产业信用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它通过对失信行为的社会联防和适当惩戒,有效保护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需要综合抓好信用道德文化、信用法律环境、市场培育和中介服务、政府监管及行业自律、技术支撑体系等多个环节,全面考虑制度安排、组织形式、运作方式和技术手段等许多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市场行为主体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不完全契约,是市场经济中信用缺失的主要根源。
3.市场信用意识淡薄,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由于当前电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健全,产权制度不明晰,国家代替企业成为社会信用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直接面对市场成为自主经营主体,而由于产权边界不清,企业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就很难使市场经济主体自觉讲信用,一大批企业会“搭便车”,坐收失信之利,却不用付出任何(失信)成本。因此出现了电信市场诸多诚信缺失的现象[2]。
二、构建中国电信产业失信惩戒机制的必要性
(一)构建失信惩戒机制是加快建立信用体系的关键环节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关键环节,是社会信用体系发挥其功能和作用的重要保障。目前,电信产业乃至其他领域之所以会出现大量的经济失信行为,关键在于长期以来缺少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部件——失信惩戒机制,这使得市场中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几乎不受成本约束,造成信用市场中的虚假信息普遍存在。
(二)构建失信惩戒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不是仅靠道德的软约束就可以形成的,还需要社会制度的硬约束。中国自20世纪经济体制逐步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主体逐渐多元化。与之伴随的就是原有的社会规范基本丧失殆尽,社会各经济主体利益边界模糊,市场范围扩大的速度远远快于社会约束与制度建设的速度。这种不协调发展,使得那些不具备市场竞争能力和承担责任条件的市场主体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3]。
三、构建电信产业失信惩戒机制的总体思路和运作机理
(一)失信惩戒的内涵
失信惩戒就是对通过一系列措施、手段和办法,对失信行为能够及时、适当地进行惩戒,造成对失信行为人的经济、道德或者其他约束,使其付出高昂的失信成本,把失信行为人的个别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并对其未来的预期形成巨大的威慑力和社会影响力,这是失信惩戒机制的内在含义。
(二)构建失信惩戒机制的总体思路
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失信惩戒机制实质上就是一系列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包括基于信用记录,通过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信用产品对失信行为进行的市场性惩戒,通过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的司法性和行政监管性惩戒以及对失信行为人的社会性和行业性惩戒。其运行机理在于以信用记录的形式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予以准确的记录、保存和标识,并将其置于全社会的监督控制之下,通过市场、行政监管、法律、行业自律及社会道德等综合惩戒机制给予失信者及时适当的惩戒,使失信者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把失信行为人的个别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
(三)中国电信产业失信惩戒机制的运作机理
1.通过生产、销售、购买、使用信用产品形成的市场性惩戒机制,对信用记录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记录不好的企业和个人,拒绝进行交易,让其遭受种种不便。
2.通过综合利用市场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机制,记录和公示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和组织,通过信息的广泛传播,使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并形成对失信行为的威慑力量。
3.通过行政性监管性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进行经济赔偿或行政处罚,使之在财产、人身自由、资格准入等方面付出代价,同时,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减少重复建设。
4.通过行业性惩戒机制的建立,加强行业自律,对政府委托下对失信行为人进行行业资格准入的限制,甚至责令退出行业,使之在行业内难以立足。通过自律、互律和他律的约束机制,提高行业信用水平。
5.失信惩戒机制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信用水平和创造信用环境,因此要及时接受被失信惩戒机制处罚者的投诉和申辩,纠正记录错误和帮助失信者修复信用,从而从根本上改善信用环境。
四、政策建议
(一)推进电信产业信用体系建设,为失信惩戒创造前提条件
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中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组成部分。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要以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前提条件,因此,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尽早建立起政府推动、以信用服务业为主体、以法律法规为保障、以企业信用管理为基础、以行业协会为纽带的、能够如实反映市场交易者信用状况和应对措施的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加快信用立法,为失信惩戒提供法律保障
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的前提条件是有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作为基本保障。要尽快推进《电信法》的出台,同时制定失信惩戒的法律法规,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明确失信行为的惩戒内容,失信惩戒的实施主体及其责任。
(三)加强电信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为失信惩戒创造基础条件
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环节。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品牌,防止因授信不当以及因客户违约而发生信用风险,是构建失信惩戒机制的基本目标。鉴于电信企业在信用管理上比较薄弱,没有形成防范信用风险的机制,所以应该加强电信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推动企业尽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引导企业把现代信用理论和方法引入企业经营管理之中。
(四)推动行业协会建设,为失信惩戒提供客观环境
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中间体是行业性惩戒的实施者,在失信惩戒机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行业协会按规定承担行业性失信惩戒功能,制定行业规章制度,记录、披露所属企业信用行为,实现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自我约束,改善业内的信用状况。政府应当在法规建设、业务环境和人员安排等方面支持信用行业协会,使协会得到培育发展,同时又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业协会能够诚信守法、规范运作。
参考文献:
[1]赵兴源,吴烨.信用缺失已成为电信业做大做强的“瓶颈”[EB/OL].http://market.c114.net/220/a153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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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移动互联网疯子”;诺基亚CEO康培凯说:“诺基亚渴望站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前沿,成为真正融合互联网和移动性的公司”。
本文既是研究分析当前移动互联网相关的热点问题:移动互联网的定义、移动互联网对我们的影响以及如何推动移动互联网的发展。
2.什么是移动互联网——大师们眼中的移动互联网
没人怀疑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但在感受这个“新世界”之前,尚有几许疑云笼罩在移动互联网上。移动互联网到底是互联网的延伸,是在网络的模式下往前发展,还是一个全新的网络体系,要重新构建业务模式、产业链,这是一个关系产业未来的大问题,却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众多学者、企业家都提出了自己对移动互联网的理解,他们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三类:技术论、虚无论和特性论。
(1)技术论
技术论者认为移动互联网是一个全国性的、以宽带IP为技术核心的,可同时提供话音、传真、数据、图像、多媒体等高品质电信服务的新一代开放的电信基础网络。传统IP技术的主机不论是有线接入还是无线接入,基本上都是固定不动的,或者只能在一个子网范围内小规模移动。而移动IP主机通信期间可能需要在不同子网间移动,当移动到新的子网时,如果不改变其IP地址,就不能介入这个新的子网,如果为了接入新的子网而改变其IP地址,那么先前的通信将会中断。宽带IP技术就是在Internet上提供移动功能的网络层方案,它可以使移动节点用一个永久的地址与互联网中的任何主机通信,并且在切换子网时不中断正在进行的通信。
移动互联网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解决高速接入的途径,以往的技术,包括采用电路交换的GSM系统都满足不了高速接入互联网的需要。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虽然是定位于移动多媒体的,在移动环境下提供互联网服务正是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的主要业务特征。但是,在第三代系统之前,在第二代与第三代之间怎么办?在第二代系统中,GSM是目前使用最广的,所以首先就应该在这个使用最广的第二代移动通信系统上解决移动高速接入问题。GPRS就是作为第二代向第三代的过渡技术。它是一种基于GSM的新型移动分组数据业务。
移动互联网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用手机上网浏览。在移动通信中,由于线路容量的限制及移动通信制式、终端数据格式、显示模式的多样性,使得在移动互联网应用中,不能再沿用固定互联网中的一些标准,尤其是应用层的一些协议和服务,于是WAP作为一种解决方案应用而生。1997年6月,爱立信、摩托罗拉、诺基亚和无线星球(Unwired Planet)四家公司发起成立WAP论坛,目标是产生一个适用于不同无线网络技术的全球无线协议规范,解决用手机上网浏览的问题。中国移动提出的WiiSE(Wireless IP/Internet Services Environment),就是针对移动互联网提出的端到端综合解决方案,以迎接互联网时代的到来。
(2)虚无论
虚无论者认为“只要一个互联网,WAP网将来注定会消失”,“移动互联网是互联的延伸,只是接入终端的不同”。理由很简单:现在市场上还没有出现一种业务,这种业务天然要求使用移动的终端来实现,而不适合PC机。至于上述的技术问题,将来都不会是问题。“各种类型的移动网和无线网称为互联网的无线扩展,或互联网的无线接入网,使得它们的各种移动或无线终端可以通过无线方式接入互联网,从而可以获得互联网的各种信息服务,并能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通信。这种扩展了的互联网称为移动互联网或无线互联网。”
在虚无论者看来,移动运营商所要构建的移动互联网是采用CDMA、WiFi、HSDPA、TD-SCDMA、WiMAX等技术组成的“无线接入网”和以IMS技术为基础的“IP移动多媒体核心网”,通过这个网络,用户可以连接到各种应用甚至获得互联网服务。如果将这定义为移动互联网的目标,移动互联网就是“互联网的移动接入”,移动用户已经可以使用不少种移动互联网应用:手机邮箱、移动搜索、移动博客、手机电视、即时通信……但是这些应用大部分是将互联网原有业务直接移植延伸到移动终端之上,是基于“移动通信网”的互联网应用。
从用户角度来说,这种说法很有道理。用户不会关心怎么样去实现移动互联网,他们只关心自己是否感兴趣?能否承受这项服务的价格?服务的操作是否便利可行?日本的I-mode就认识到这点而大获成功。他们不讲技术,而是从“满足用户体验”的角度包装和宣传各种移动互联网内容和应用。
(3)特性论
特性论者认为“移动互联网并不是互联网的延伸和补充”。移动互联网不等同于“移动网+互联网”。因为移动互联网的自身特点会对传统互联网的应用形式带来很大的改变。互联网在建设之始就形成了一个“去核心”的理论,不建设管理层,网络只是一个透明的通道,这个基础上的互联网是一个对等网,所有的接入设备都是平等接入的,因此,自由和开发是互联网的基本理念。一个透明的网络上所有服务无法进行收费,也就形成了互联网基本收入模式是间接收费模式。和互联网不同,电信网是一个层级管理网,在它的建设之初就附载了管理体系、计费系统、身份识别和认证。手机屏幕很小,输入输出非常不方便,完全实现互联网的业务是不可能的,企图把互联网上业务和模式照搬到手机上,是完全漠视变化和发展,漠视移动互联网的个性与特点。基于电信网的移动数据和机遇互联网数据业务,是两种根本不同格的业务,在无管理的互联网上要建立起收费模式是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而无视电信网的特点,照搬互联网的模式也将抹杀移动互联网的特性。在3G到来之时,不能用传统的电信眼光,也不能以传统的互联网眼光看移动互联网,需要找到一个不同于过去的模式,建立起一个新的体系。
移动总裁王建宙认为:如果手机只是去模仿和拷贝互联网的话,我们很难设想移动互联网会有很大的发展。他举了个例子:目前的手机电视就是拿手机看现在已有的电视节目,完全是中央电视台放什么,手机里就可以看什么,我们把它叫做“TV in mobie”。但实际上,因为手机的储存量很小,很难设想一个人能够连续一个小时看电视。因此手机电视的第二阶段应该是向“TV for mobie”发展,专门创造出一些针对手机播放的电视节目。
“同样是宽带,用户不愿意为固定宽带支付费用,但是涉及到个人终端的时候,就希望享受一些个性化服务,并愿意为此付费。”由此可见,在移动通信与互联网的融合中,向互联网学习和移植是必不可少的,然而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移动应用固有的随身行,可鉴别权、可身份识别等独特优势,为传统的互联网类业务提供新的发展空间和可持续发展的新商业模式,可运营、可管理的移动互联网将成为未来的发展方向。
以上提到的观点,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移动互联网,都有一定道理。在本文中,我们更赞成特性论。我们要做互联网,就要从一个新的体系去理解互联网,而不是带着大量的旧的互联网的痕迹去看移动互联网,不是本能的、不由自主的搬互联网的一套,要深入研究移动互联网的特性,研究其终端、技术、用户感觉、用户需求、开发出全新的、适合互联网需要的技术和产品。
3.移动互联网对我们有什么样的革命性影响——我们眼中的移动互联网
大师们给我们阐述了他们眼中的移动互联网,接下来想必你最想知道移动互联网到底将对我们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下面将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1)个人
作为用户,也许我们并不关注移动互联网是什么以及是怎么实现的,我们关注的是它对我们的影响。
一方面,我们可以尽情享受移动互联网将带来的精彩:我们可以在汽车上参加炒股或拍卖,由于不在现场,可以不受周围人情绪的影响,理智地做出判断。将来我们手中的移动互联终端就象一部生活得小百科全书:想吃东西,问它那里有可口的美食;想看电影,问它各电影院都在上映什么影片;想到外地,问它方位几何,那条路不堵车,当然它还可以再更广泛的知识层面成为你的老师,因为移动互联网网上的远程教育服务业在悄然兴起。你可以在旅游中,用数字相机拍下当地的风光,立刻通过手机发给家人和朋友,让他们一起分享你身边的名山大川。忙里偷闲你可以玩个小游戏放松下自己。当你身在千里之外却惦记家里的小孩或老人时,你可以轻轻一按手机按键,家中情况即尽收眼底。
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警惕移动互联网可能带来的问题。因为手机的个性化、位置化特征,你上网做过什么、你在那里,这些信息运营商都知道,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定向向你营销产品,获取利益,不法份子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诈骗。以博客为例,在互联网博客里,你可以与他人分享自己的生活和思想,可以展现自己所长;但是,也有人利用博客声讨别人,相互谩骂、争吵,通过暴露别人的隐私争取点击量。对于手机博客来说,手机博客不仅是服务模式上的创新,也是对博客机制和理念得发展与提升。这种移动的自我媒体使用户可以随走随写、随录、随拍、随发、随读,而且是以图片、视频和流媒体信息为主要形式,信息的获取、浏览及反馈的效率和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正因为如此,移动博客更容易引发不良信息的传播和泛滥,更难控制和清理移动博客媒体中的个人攻击,名誉伤害及对版权的侵犯。在这样的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对隐私安全不免存在顾虑。
(2)企业
移动互联网对企业的影响分为两类,一类是移动互联网产业链上的企业,一类是作为用户的企业。
第一类企业像苹果、诺基亚、微软、中国移动等移动互联网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均积极介入,使得这个新兴领域的竞争日渐升温,终端争夺战也空前白热化。微软成功将葡萄牙知名手机软件公司MobiComp纳入囊中,Zune Phone将是微软进军手机市场的先锋;老牌手机厂商诺基亚以4亿多美元受够了全球最大的手机操作系统Symbian公司52%的股份,使其成为旗下的全资子公司,同时诺基亚还宣布收购了一家德国的社交网站Plazes;苹果依靠iPhone迅速攻城略地;谷歌用其开放的android手机平台战略似乎已让各大厂商们挣钱机器[5]。
互联网正在成为不同行业的粘合剂,催化着移动通信、PC等行业的加速融合。然而与这些所有行业不同,移动互联网领域目前谁都难成带头大哥,中国移动拥有用户数和网络但困扰与移动终端体验不统一的问题;微软在操作系统方面实力不俗但却难于涉足业务;诺基亚终端垄断三分之一但却无法保证用户体验;Google一统互联网却不能在移动设备实现同样体验。
因此,移动互联网之复杂程度已经超出了所有参与方的想像,目前大家从不同角度和方向意图瓜分移动互联网,但事实上在经过一番思考后,各方或许都应该承认:每个公司都在各自行业都是老大,但是在融合汇集之地却是各有优势,只有合作才是共同开发移动互联网的唯一之路。正如胡世明所说:“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需要产业链各方的共同推进和不断创新,形成合作共赢的良好发展环境,在这个过程中,基础运营商应领导产业链的龙头、增值运营商、内容提供商、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进行跨行业,跨领域的合作”。
至于作为用户的企业,在现代社会的激烈竞争中,能够随时随地掌握市场动态并进行快速反应,这一点很重要,移动互联终端就是他们占领市场先机、成功经营的保证。
(3)政府
政府既是移动互联网的监管者也是移动互联网的使用者,移动互联网产业现在还不成熟,需要政府加以引导与管理,而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移动政务将带给政府诸多便利。
从传统意义上说,移动互联网具有封闭的特征,这主要是由于移动互联网所依托的移动网络是封闭的,这一点是移动互联网与传统互联网最大的区别。韩国移动互联网发展迅速,而韩国政府在使移动互联网开放,摆脱移动运营商的控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韩国政府的基本出发点是希望利用移动互联网的开放创造更多的商业机会,鼓励大量的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参与移动互联网的建设,促使移动互联网产业链的形成。韩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求移动运营商降低移动互联网服务的月付费用。从2002年12月开始,政府准备推出五种不同的针对数据传输业务的资费计划,以降低移动互联网用户的实际使用费用;第二,政府将推动修正移动运营商河内容提供商之间的利润分成协议,使内容提供商能够通过移动互联网夺得稳定的收入来源,鼓励内容提供商生产出更加优秀的移动内容;第三,政府将支持推动对移动商务支付系统的研究和开发;第四,政府即将启动m-Government计划,使韩国公民能够利用手机接收来自与政府各种信息;第五,政府将修订法律,允许基于位置的服务设施的创建,增加新的商业机。此外个人数据保护也是政府关注的另一个领域;最后,韩国政府还要求移动运营商向第三方内容提供商开放移动互联网。
中国移动互联网情况和韩国相类似,韩国政府的做法值得借鉴。另外,移动互联网文化如果在最开始建设时就没有重视和搞好,越到后来,弊端就会越加明显,到时可能会造成不良的后果。从这个角度来说,现在就把移动互联网的文化建设提到议事议程是未雨绸缪,同时又是势在必行。
如今发展电子政务已成为各国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主要方向,各国政府纷纷建立政府网站,把提供网络服务作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密切政府与企业、公民关系的有效手段。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移动政务作为新一代的电子政务,具有不受网线,网络接口限制、配置简单、应用灵活等特点,对于工作效率的提高、社会资源的节省,具有无比的优越性。移动政务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信息、信息采集以及信息交互。信息即短消息服务,例如短信预警、短信公告、短信对内通知、短信对外通知等。信息采集:例如政府利用短信息进行的各种调查,也包括公民在遇到市政设施破损时给政府发短信提醒。信息采集业也可用于监控,例如广州移动利用移动通信网络及增值服务,建立一套应用于交通、环保、水位、气象、供电、供水、管道天然气、煤气供应等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对各类现场采集后的数据进行实时传送,使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城市整体运行动态。信息交互:例如经常需要现场办公的执法部门、市政部门利用GPRS查询车辆信息、公民信息或者地下管网信息。
4.推动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为未来创造条件
3G牌照发放近一年来,互联网与移动网的加速融合,不仅给整个移动通信产业发展带来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也促进了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但与此同时,互联网业务的加速移动化也给移动运营商的增值业务产业合作模式和商业模式带来了新的挑战,需要移动运营商根据新的形式积极应对,也需要我们警惕移动互联网走向另一个泡沫。回头看来,世纪之初的那场互联网泡沫之所以走向破灭,产业合作链条的断裂和免费服务的推行是根本原因。在此将主要从运营商角度来分析如何推进移动互联网的发展。
短信业务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实际上是商业模式的成功。所以,移动互联网业务的未来发展,关键取决于能否建立成功的商业模式。在未来互联网业务移动化得进程中,移动运营商应该“扬长避短”,在充分发扬经营性网络优势的同时,有效克服互联网免费经营模式的劣势。否则,移动运营商就会重蹈固定网络的覆辙,逐渐被沦为承载业务的管道,难以实现持续发展。当前,国内移动运营商无线互联网门户与独立WAP门户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有偿”还是“免费”、“由运营商主导”还是“由社会主导”这两种发展模式的冲突,归根结底是移动网与互联网经营理念的冲突。因此,面向未来,以运营商位主导的无线互联网门户与独立WAP门户如何在竞合中实现共同发展,这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另外,虽然诸如移动博客等新型的移动互联网业务相继涌现,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此类业务商业模式尚不清晰,运营商都在寻找可行的合作模式、资费策略和分成机制,需要在不断探索中积累经验。
移动总裁王建宙曾表示,随着各手机制造商河互联网企业竞相推出各类无线服务,运营商需要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他认为,目前移动通信产业面临着巨大变革和挑战,这些挑战并不是来自技术,而是来自商业模式。因此,移动运营商必须通过创新产业合作模式,进一步完善价值链,以应对当前的变革与挑战。业界人士认为,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需要产业链各方的共同推进。当前,虽然移动运营商面临着比以往更复杂的竞争形势,但从长远来看,移动运营商与终端厂商、IT产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产业各方的合作依然是大势所趋,建立多元化得移动互联网产业合作模式也已成为必然。
关键词:网络空间安全;网络空间安全风险;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6)35-0039-02
1 概述
随着计算机应用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变得非常普及。信息无纸化、网络购物、网络理财等日趋常见。但同时,计算机网络的安全问题日益显著,已经成为互联网上关注的焦点。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伪基站网络诈骗、信息泄露等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棱镜门事件更是震惊全球的一场安全大洗礼,安全问题不容忽视。网络的安全不仅关系到个人、企业、政府的隐私安全,更是关系到国家的长远利益。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更是紧紧围绕“创新驱动造福人类――携手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主题开展。因此,对网络空间安全问题及其防御措施的研究十分重要。
2 网络空间安全概述
2.1 网络空间安全的概念
当今信息社会时代,信息产业已经成为第一大产业。人们对计算机、电视和手机等电子信息设备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当今社会,人们生存在物理世界、人类社会和信息空间组成的三维世界中[1]。网络空间(Cybespace)的概念由此而出。起初,人们对网络空间概念的界定并不一致,直到美国第54号总统令的出现,网络空间才有了相对统一的描述,该文件中指出网络空间是信息环境中的一个整体域,它主要由彼此独立且依赖的信息基础设施和网络组成,包括计算机系统、电信网、嵌入式处理器、控制系统和互联网等。目前,网络空间也已经成为继海、陆、空、太空之后的第五大空间。
网络空间是所有信息系统的集合,是人类生存的信息环境。网络空间安全的核心是信息安全问题。当前,黑客的攻击、恶意软件的侵扰、隐私的泄露等等都对网络信息安全构成了非常大的威胁。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由此可见,我国的网络空间安全问题形势非常严峻。近些年发生的多起安全事件,都表明我国在网络空间安全方面是处于被动方。我国虽然是网络大国,但网络技术相对薄弱,网络安全人才也严重缺乏,同时我国部分核心网络设备和技术都依赖国外产品,这实际上已经丧失了自主控制权。
2.2 网络空间安全的学科界定
2015年6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增设网络空间安全一级学科。传统的网络空间安全指的是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中的数据不受到偶然的或者恶意的破坏、泄露和更改。这往往更强调的是信息本身的安全属性,认为信息只要包括信息的秘密性、信息的完整性和信息的可用性。但在信息论中,则更强调信息不能脱离它的载体而孤立存在。因此,可以将网络空间安全划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 设备的安全;(2) 数据的安全;(3) 内容的安全;(4) 行为的安全。其中,第二个层次数据的安全也就是传统的网络空间安全。
目前,网络空间安全学科已经正式被批准为一级学科,网络空间安全学科的知识体系也在紧锣密鼓的制定。网络空间安全学科是研究信息获取、信息存储、信息传输和信息处理领域中信息安全保障问题的一门新兴学科[2]。当前,各大院校都在制定各自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除了必需的网络空间安全基础理论部分,会更多的涉及实践教学平台,如信息安全实践教学平台、网络安全攻防实训平台等,从而更加侧重学生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网络空间安全学科已经逐步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内涵、技术和应用。
3 网络空间安全风险分析
3.1 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病毒(Computer Virus)是编制者有意在算机程序中插入的具有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数据的指令或者程序代码。一个计算机病毒的生命周期往往会经过开发期、传染期、潜伏期、发作期、发现期、消化期和消亡期等过程。计算机病毒自我繁殖能力强,具有很强的传染性,而且往往很难根除。现在,网络上的大部分计算机病毒都是小小的玩笑,但也有不少病毒危害非常的大,比如熊猫烧香、菱镜门事件等等。当前,非法入侵代码是网络空间面临的最大威胁。像我们非常熟悉的木马病毒、蠕虫病毒等等都是通过对代码的更改从而实现非法入侵的。计算机病毒主要通过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如硬盘、U盘等)进行传输。计算机病毒一旦被打开,对电脑的影响是具有破坏性的,轻则运行速度明显变慢,重则硬盘分区表被破坏,甚至硬盘被非法格式化,甚至导致计算机系统瘫痪。
3.2 软件系统的不安全
运行的软件系统本身也存在着多种不安全。软件系统是由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和应用软件等组成,是存在计算机上面的各种程序数据和相关的各种资料,本身具有不可控制、不稳定的特征。如今网络异常发达的时代,网络就是一把双刃剑。软件系统选择的不正确或者补丁不及时升级、参数配置的错误等等,都会成为软件系统安全的隐患。软件系统的安全威胁主要为拒绝服务、隐私泄露、权限提升、恶意代码执行、功能误用等等,其中,隐私泄露发生频率最高,也是安全隐患最大的一块。软件系统安全、应用安全、敏感数据的保护已经成为软件企业不能回避的挑战,也是程序开发人员必须严格准守的红线。
3.3云计算的不可信
继1980年大型计算机客户端-服务器的大型转变之后,云计算是互联网上的又一大巨变。云计算是一种可以按照使用量进行付费,非常方便、便捷。区别于传统的计算方式,云计算中的计算部分不再由本地计算机或者远程服务器提供,而是将计算分散到大量的分布式计算机上。随着亚马逊、微软等巨头公司在云计算领域开始盈利,云计算将会迎来新一轮的发展。但同时,正是由于这种数据的分散及提供的存储服务,使得大部分的用户对数据的安全性提出疑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云计算中的信息隐私保护问题已经成为阻碍云计算发展的最大障碍。2012年云成熟调查结果表明,41%的用户拒绝采用云计算,其主要原因是担心云的不安全和隐私的泄露。
3.4 网络结构本身不安全
当前,互联网由大量的局域网和广域网组成。网络结构更是复杂多样,种类丰富。当人们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传输的时候,一般情况下,信息会经过多台中间计算机的转发,才能最终到达接收端。很多不法分子就利用这样的安全隐患,通过相关的技术截取用户的数据包,修改或者伪造相应的数据,从而进行非法的活动。
4 网络空间安全应对措施
4.1 增强安全意识
现如今,生活已经离不开互联网。政府部门通过互联网各项政策,企业通过互联网传播产品和理念,个人通过互联网与朋友分享自己状态。为了提高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用户必须要有良好的安全防范意识。这方面,政府可以有相关的部门进行宣传讲解,个人也需要多关注网络安全方面的相关资料报道,具有一定的网络病毒的识别能力。对于陌生人发的链接不可轻易点击,不要下载不明的软件,提防邮件病毒、钓鱼网站,不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4.2 数据加密技术
数据加密技术,简称加密技术,是目前电子商务采取的主要安全措施,其发展相对久远。密码学的发展主要经过三个阶段:古代加密方法、古典密码和近代密码。可以说,战争是催化信息安全的需求。如果不对数据加限制,恶意攻击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到数据均可以直接访问,这无疑将数据直接暴露。一个加密系统一般至少包含四个部分:(1) 未加密的报文,也称为明文;(2) 加密后的报文,也称为密文;(3) 加密解密设备或者算法;(4) 加密解密的秘钥。发送方通过算法和秘钥将数据从明文变成密文,然后在网络上进行传播,接收方接收到信息后,再通过算法和秘钥将密文变成明文进行使用。
加密技术最重要的两个因素就是算法和秘钥。加密算法的好坏可以用三个指标来衡量:一、加密(解密)的时间代价;二、破译时间代价;三、破译代价与密文中信息的代价比。其中第一个越小越好,第二个越大越好,第三个一般要求大于1且越大越好,这样,也说明信息的重要性。目前,加密算法有多种,主要分为对称加密技术和非对称加密技术,他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加密过程和解密过程秘钥是否相同,前者主要以美国国家标准局的数据加密标准DES为典型,后者以RSA公钥密码技术最具代表性。
4.3 培养高水平的安全管理队伍
安全管理人员可以说分布在网络空间安全的各个领域。随着网络空间安全的进一步发展,网络安全的人才需求也日益增多。据统计,2012年中国对网j空间安全人才的需求量就已经达到了50多万,而每年中国该专业的毕业生却不足1万人。未来,对安全人才的需求还将呈上升趋势。因此,培养高水平的安全实施管理人才非常重要。当前,我国安全管理人才的整体能力还相对较低,高精尖的专业人才更是缺乏。面对这些问题,国家、社会、行业都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善,只有真正提高安全管理队伍的技能水平,才能切实有效地保障网络空间的安全。
5 结束语
网络空间安全是当前信息技术发展的特定环境下的研究热点。国家对网络安全问题也越来越重视。安全问题不容小觑,小则关系到个人的隐私,大则影响到国家的安全。因此,需要我们多方面的共同努力,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条件的成熟,国家会有更多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出台。随着全民安全意识的普遍提高,国家的安全保障也才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 沈昌祥, 张焕国, 冯登国, 等.信息安全综述[J]. 中国科学E辑:信息科学, 2007(37): 129-150.
手机的超媒体特征
按照目前通常的媒体分类,大众媒体分为五大类,第一媒体是平面媒体,包括报纸、杂志等,第二媒体是广播,第三媒体是电视,第四媒体是互联网,第五媒体是手机。手机媒体研究专家朱海松在2005年9月出版了《第五媒体》,这是首部把手机定位为第五媒体的专著。人民网还于2007年12月举办了“2007第五媒体高峰论坛”。几年下来,手机是第五媒体似乎成为定论。
如果仅从媒体诞生的时间顺序来划定,把手机定位为第五媒体是没问题的,但如果从媒体特征来划定,我们认为手机不应该是第五媒体,应该定位为“超媒体”,因为它具备各项超媒体的特征。
百度给超媒体的定义是:超文本和多媒体在信息浏览环境下结合的跨媒体平台。对照这个定义来看手机,手机既是超文本的,也是多媒体的,完全符合超媒体的定义。
10月21日,工信部的前三季度通信业运行情况表明,前9个月全国移动电话用户累计净增8608万户,使得总量达到8.3亿户。其中,仅9月份新增的移动电话用户就有1024万户。手机,早已从贵族式的奢侈品成为普通消费品,同时在手机用户数成几何级数增长的同时,手机技术和业务也同步发展。手机二维码技术、无线搜索引擎技术、3G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使手机融合了无线音乐、无线搜索、手机游戏、手机动漫、手机出版、手机视频、手机电视、手机商务等多种媒体功能;尤其是30手机的正式商用,使手机进一步完善了上网、视频通话等手机增值服务。仅仅通过一部手机,用户可以享受浏览报纸、阅读期刊、收听广播、看电影看电视、上网等所有的媒体服务。手机真正实现了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所有媒体功能的融合。同时手机的特性又为这些服务赋予了随时随地性、互动性、个性化、自主性,使手机所提供的媒体服务具有以往四大媒体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手机从单纯提供通话服务的消费工具,到2G和2.5G时代时成为了娱乐资讯工具,到30时代已经成为了生产工具。无线导航、无线社交网络、无线搜索等强大的交互功能,使手机用户在享受无线互联网提供的信息服务的同时已成为无线互联网上的信息和服务的生产者,手机微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而三网融合技术和4G技术的实现,物联网时代已悄然拉开帷幕,手机将成为功能更为强大的智能终端。单纯的“媒体”一词将无法准确地形容手机,因为它还是“钥匙”,我们可以用手机打开家门,开启车门;因为它还是“遥控器”,我们可以用手机看电视,开空调;因为它还是“钱包”,可以刷卡消费、乘车转账;因为它还是“证件”,可以借阅图书、记录考勤……手机的功能及其所能提供的服务将远远超出“媒体”的范畴,成为“超媒体”。_手机超媒体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手机的出现,同以往每一种媒体的出现一样,在我们的生活中掀起了一场科技革命,已经并将进一步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消费行为和生活方式。
方便快捷,使网络无限延伸手机被称为“带着体温的媒体”,其便于携带的特点可以使用户随时随地处于移动互联网中,处于自己的无线社交网络中,实时与其他某个人或某些人进行交流、传递信息。其传递信息的高效便捷,赋予了手机媒体超强的时效性,甚至可与新闻事件同步传播,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生产者。同时,手机信息易存储、易于反复传播,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接收者和传播者。
一个新闻事件发生后不久,用手机拍摄的现场图片和视频、用手机发送的新闻和评论就被传到网络上,这已不是什么新鲜事。2005年8月26日,《京华时报》将一幅用手机拍摄的北京和平门地铁站发生火灾的照片刊登在头版上,这是首都平面媒体首次采用手机拍摄的照片。虽然照片拍摄质量不及专业摄像机,但是其新闻价值、现场感和时效性却无可替代。自此,手机媒体的价值引起传统媒体的高度关注,并予以积极运用。之后,《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竞报》、《羊城晚报》等相继开辟手机照片专栏。手机媒体使中国真正进入“全民记者”的时代。
使“个人化”成为可能每一部手机的用户ID都代表了一个个体,一个有着其独特的自然特征和社会特征的个体。而运营商掌握着庞大的用户数据和信息,这将是其他媒体终端都难以掌握的重要资源。随着手机实名制的逐步落实,受众数据将更加完备,运营商将更容易了解单个受众的性别、年龄、消费倾向甚至职业、消费能力等等,更加具备信息和服务分众化甚至个人化的可能。从而便于为手机用户提供更为成熟的信息和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各种各样、能满足多样化多层次需求的定制服务,使不同职业不同阶层不同年龄的用户都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所需的服务。
强大的交互功能新兴媒体的重要特征之一就在于其交互性。传统媒体中受众的反馈渠道匮乏,被动接受的状况难以改变。而在手机媒体时代,用户的反馈与互动即时高效。手机可以成为收音机、音乐播放器、微型电视机,但用户不再是被动地接受信息和服务,而是可以自由自主选择所需要的内容。用户只需动动拇指,就可以通过申请定位服务来得到无线导航服务和所在地的各种信息服务。用户也可以对所得到的服务发表评论做出评价,并实时反馈给服务提供者并发表在网上与网友分享。真正做到随时随地随心,这是包括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在内的以往媒体都无法实现的用户体验。
手机媒体发展阶段
10年对其他媒体来说,看不到多大变化,而手机媒体在新技术的推动下,各种功能不断增加,其变化之大,令人瞠目,其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通讯工具向媒体转型阶段(2000年5月~2003年)。2000年5月17日,中国移动公司正式开通短信(SMS)服务,第一条短信的发出,宣告了手机媒体化的开始。这种原本为客户节约开支的文本业务,却成为移动通讯公司的最快经济增长点,全国短信发送总条数由2001年的189亿条到2005年的2600亿条以上。2009年,我国各类短信发送量达到7840.4亿条,同比增长8.4%。其中,中国移动日均短信发送量为18亿条,中国联通约为2亿条,中国电信为1亿条。随后以短信为基础的一种新的增值业务“彩信”(MMS)震撼登场,它是在移动网络的支持下,以WAP无线应用协议为载体传递多媒体的内容和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文字、图像、声音、数据等各种多媒体格式,例如音乐、贺卡、新闻照片、MMS、动画、铃声、视频等。
短信在登陆中国前,在国外已
经应用很长时间了,并没引起多大反响。2007年,有媒体报道称,当时美国人一年发的短信量仅比中国人七天发的短信多一点,发短信太贵,大部分手机也没有短信功能。短信在美、中的不同境遇,似乎证明了手机媒体更适合中国这块土壤。
在这一阶段,和弦铃声的应用(2001年~2002年),单调的手机铃声被悦耳动听的和弦铃声取代,掀起了手机第一次更新换代的热潮;彩屏取代传统的黑白屏(2002年~2003年),提供给用户更加丰富、直观的图形操作界面,手机销售进入第二次热潮;相机被集成于手机中(2003),虽然拍出的图片相当粗糙,但有无摄像头成为中高端产品的标志之一,手机发展出现了第三次。
第二阶段:多媒体应用阶段(2004年~2008年)。在这一阶段,各种媒体形式被应用到手机里。手机会议直播开始登场,手机报出现并迅猛发展;MP3内置在手机中(2005年~2006年),MP3的移动性和手机的移动性不谋而合,音乐手机的大量出现引发存储能力和电池续航的比拼,手机发展迎来第四次;视频功能的应用(2006年以后),手机视频能力的加强导致视频拍摄和视频播放被提升到―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手机发展的第五次中,DV手机、MP4手机、流媒体手机、电视手机等都成为主角。
第三阶段:走向超媒体阶段(2009年1月到现在)。2009年1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放3张第三代移动通信(3G)牌照,其中中国移动获得TD-SCDMA牌照,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分别获得WCDMA和CDMA2000牌照,标志中国正式进入3G时代。3G时代,手机媒体的各项功能得到进一步加强,与互联网的结合产生了微博,并得到迅速发展,成为影响最大、传播力最强的传播形式。
由于具有巨量的用户群,使手机媒体的应用开发有了现实的应用基础。但手机媒体尚未找到合适的商业模式,处于走向超媒体初期发展阶段。
“超媒体”发展的瓶颈
赢利模式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移动增值服务领域,依靠新的手机技术的新应用不断涌现。而这些新应用的赢利模式仍有待探索。
无论是视频点播、手机电视、无线音乐、手机游戏的以流量计费为主,还是手机报、手机杂志、手机小说以单品计费为主,还有穿插在各种增值服务中的广告等赢利模式都有其局限性。一直以来,受互联网免费应用模式的影响,用户对移动互联网及相关移动增值服务的付费意愿不足,节省流量、避免单品付费是用户普遍的使用习惯。大多数用户都对手机广告深恶痛绝,更不愿为广告流量埋单,并且手机广告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用户的使用体验,从而使用户流失,减少流量。正因如此,虽然手机广告具有投放精准、目标受众明确的明显优势,广告主仍然投放意愿不强。
3G商用后,按流量收费已大大降低了用户对多媒体业务的使用费用,也极大提高了用户使用移动增值服务的积极性。但在手机通讯费、流量费及其他增值服务使用费降价趋势明显的情况下,探索手机媒体赢利模式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利益分成 目前,我国移动增值服务产业链主要由内容提供商、服务提供商、移动运营商、技术平台提供商、终端制造商及终端用户等环节构成。
健康良性的产业生态应是产业链各方博弈的结果,而目前的手机产业链中各方仍无法实现真正的“博弈”。移动运营商掌握了无线互联网发展所需的绝大多数资源,其在产业链中的优势地位凸显,这种优势地位不仅体现在利益分成上的不合理,也体现在运营商积极运营自己互联网业务和内容产业,不断涉足内容提供和服务提供环节,挤占内容提供商和服务提供商的生存空间。
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运营商应从战略发展的高度来审视手机产业的产业链构成。运营商的自身定位将对整个手机产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移动运营商应充分发挥自身在产业链中的主导地位,成为产业链的整合者和组织者,加大对产业链各方的支持力度,打造健康发展的手机行业生态,而不是吞噬其他产业链环节的生存空间。在这方面,移动运营商可以做的很多。各种移动增值业务应用的计费标准、支付手段、推广方式,甚至对手机终端制式的规范以及统一产业链各方在内容传送和上的技术标准,给予产业链各方充分的成长空间和发展机会,提高内容提供商和服务提供商参与竞争的积极性,提高内容服务的质量等等方面,移动运营商都可以也有能力影响并积极作为,这将会极大促进手机产业的市场规模和发展速度。
同时,政府宏观调控也是规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打造良性产业生态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应从保护用户利益的前提出发,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来规范包括运营商在内的手机市场各主体的行为。譬如,通过产业政策进一步打破手机产业中运营商的寡头垄断地位。移动运营商的寡头垄断地位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手机产业的健康发展,自主定价、漠视版权、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挤占其他产业链主体的生存空问、不合理的利润分配等由此产生。这就需要政府采用政策手段打破运营商的垄断地位或对运营商的垄断行为予以规制,对其定价行为和利益分成予以规范。
内容同质用户ID使每一部手机终端都联系到一个具体的使用者,这是手机不同于其他媒体的重要特征。移动增值服务可以做到因人而异、“因机而异”,实现个性化服务。而目前的移动增值服务有“一窝蜂”的趋向,同质竞争严重,用户体验趋同化。运营商应负责为不同需求的用户提供最佳的增值服务的组合方案,让用户通过智能手机获得最适合自身的使用体验,充分发挥手机媒体的终端优势。
手机广告得到广告主的青睐,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可以对手机用户进行精准定位。并且,这个定位已不再停留在“小众化”,而是可以实现“个人化”。用户因为性别、年龄、职业、收入、地域等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不同,对广告的需求自然不同。同样道理,对信息和服务的需求也大不相同。因此,对手机用户应进行更准确的市场细分,否则,不能使用户得到最需要的信息和服务,体现不出内容和服务的个性化,也就白白浪费了手机媒体的优势和资源。
产业竞争和管制博弈 现代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得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现代广播电视技术在技术上可以实现融合,即原先独立运营的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三网融合。这使得三类不同的业务、市场和产业可以相互渗透并融合,但不同产业在产业特色资源、人力资源、产销渠道网络、市场准入等方面仍然存在着重大差别,因此产业融合的同时,也使得跨行业、跨产业竞争进一步加剧。三网融合已正式启动,四网融合(包括电网)在技术上也已经实现,市场中不同的利益主体都希望能在产业融合中取得优
势地位和主导话语权,这使得融合的实现障碍重重。
同时,由于政府不同职能部门在自身管制内容和范围上的博弈,使得三网融合的内容和传输无法真正实现融合。2009年初,工业与信息化部开始发放首批CMMB制式TD手机入网证,三网融合的政策和体制障碍初步打破,三网融合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相互之间的准入门槛仍然存在,不利于手机业务的发展。
这就要求市场中不同的利益主体,通过产业间优势互补达成产业间的良性竞合,共同开拓新的产业市场。政府部门之间一定要从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出发,从促进产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在行业准入、资源共享、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政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上充分合作,以实现产业高效融合,促进新型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法律规范亟待完善 手机作为媒体,说到底还是属于内容产业的一部分,其传播内容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手机产业的发展和手机传播的独特优势,在传播优质信息和服务、满足用户合理需要的同时,也为一些不良信息的扩散提供了便利条件。所以,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防止和惩治手机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手机用户的私人信息,这是推行手机实名制的前提。有效监管运营商对这些信息资源的使用行为,监管运营商和内容提供商信息的内容和发送形式,保护用户不会被动接受垃圾信息和手机广告。同时,应有效地打击利用手机传播黄色信息、垃圾短信,虚假诈骗,短信收费陷阱等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对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急需加快立法步伐,加强执法力度,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技术手段,为手机产业的成长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此外,手机媒体的版权问题也需要立法规范。以媒体特征为首要特征的手机,和其他媒体一样,仍然适用“内容为王”的原则。而要充分发挥内容提供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手机媒体的内容质量,减少和消除内容同质化低层次重复的倾向,手机媒体的版权问题必须理顺理清。
手机彩铃、铃声,IVR音乐收听、整曲下载;手机视频、手机电视;手机动漫、手机游戏;手机报、手机杂志、手机小说……手机上提供的多种增值服务都涉及到版权问题。由于利益主体多样,版权问题纷繁复杂,对手机媒体内容的版权保护和立法规范是一个新课题。
上述问题相互渗透,息息相关。如利益分配不合理会影响内容提供商的积极性,严重影响内容质量。赢利模式由于与用户需求紧密联系,收费标准和方式的不合理,会直接抑制用户需求,也会影响产业发展。
我们现在吃的水果,几乎都是嫁接的产物,嫁接给了我们更美、更大、更多的果实。手机和其他媒体形式的嫁接,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大惊喜:和报纸的嫁接,产生了手机报;和电视的嫁接产生了手机电视;和网络的嫁接产生了微博……那么,和物联网的嫁接会产生什么?三网融合会给手机带来什么?4G时代手机还会发生怎样的变化?这些恐怕会超出我们的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