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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的概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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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的概念

第1篇:渔业资源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国际法 海洋渔业 资源管理

纵观全球海洋渔业资源的变化趋势,可以很清晰的探寻到国际法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规制的路径。20世纪50、60年代进步神速的渔业科技给海洋渔业资源带来巨大压力,面对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也在这种压力下蓬勃发展。1958年联合国第一届海洋法会议出台了人类历史上第一套四部海洋法公约,紧接着的1960年第二届海洋法会议虽着力领海宽度问题但未能予以解决,但为1973年的第三届海洋法会议准备了前奏。1973年至1982年,世界各国在11个会期、15 次正式大会后,终于在1982年12月10日于牙买加蒙特罗湾通过了第一部完整的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共17个部分,320项条文以及9个附件,合计共有446个条文,几乎包含了所有的海洋活动规范,针对海洋渔业活动的制度自然是其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已成为约束全球人类海洋活动的共同法典。

1 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理论基础

1.1 全球共同利益原则

渔业资源是人类从海洋获得的最主要的水产品,占人类捕捞的水产品的90%,也是海洋最主要的生物资源,与海洋生态环境甚至整个地球生态系统都有紧密联系。对于渔业资源的国际法关注也早就突破了单纯海洋法的范

围,国际环境法的视角的强化更强调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

为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人类活动应恪守义务约束;且活动关注的中心也应从人类利益转向人类与生物共享的全球利益。可以预见的将来,对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必定是更多地吸收国际环境法的先进理念并通过具体的制度予以落实,这也意味着渔业资源国际法规制终将归位于全球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

1.2 极限理论

渔业资源枯竭的现状说明渔业资源的总存量是有限的,渔业资源的再生和自我更新能力也是有极限边界的;人类的过度捕捞活动一旦超越了这一边界就会产生渔业资源衰竭的问题。二十世纪80至90年代联合国对公海“大型远洋流网捕鱼”作业的系列决议就是渔业资源“极限”问题的实证。海洋资源分配所体现的基本精神义务,它为人们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设置限制,它要求各国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服从全球海洋资源持续利用的总体安排。

作为最主要的海洋生物资源,要以有限的渔业资源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自然也应服从这种以义务为重心的分配,而这种分配的义务重心则不仅要求渔业资源法律制度以限制人类行为为主,更重要的是为各项制度安排明确的义务主体并建立完整的责任体系。

因此,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最终仍应落实和以推进国际合作国家责任为方向发展。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极限理论说明:一切作为人类共同财产的资源,其一定是将义务置于权利之上的,即将义务作为重心。且这种义务本身也是为了实现义务承担者的长远利益。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律制度正应以“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的基本思想为指导原则,任何可能背离这两点基本法理的尝试都是危险的。

实际上,国际渔业资源法律制度的发展已经表明其义务重心,《公约》和后公约时代的各项制度都通过义务主体的安排,对渔业活动予以了越来越具体的限制,且越来越强调通过国际合作履行义务。

2 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管理

2.1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所有的沿海国都享有一种领海权利,即沿海国有权把沿海捕鱼权完全保留给本国国民,禁止或限制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其管辖海域内从事捕鱼活动,这种权利被称为渔业管辖权。二十世纪40年代起,以拉丁美洲沿海国家为首,提出了一种新的主张,在沿海二百海里海洋区域内建立经济专属区。自此,很多海洋国家开始纷纷效仿,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也就被提到各种海洋大会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该区域的最大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应超过200海里①。

2.2 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之所以要制定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相关法律,其目的就是明确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主体,并规范沿海国在享受海洋权益的同时,承担该海域的养护任务。沿海国享有是权利主要包括:

①自行决定该海域内海洋生物的可捕量,分为不同时期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国家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船只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②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的可捕量,因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有促进该海域内生物资源得到适度利用的义务,因此,在这个前提下,他们可以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生物资源的利用;③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共享海洋资源的同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也是确保沿海国能确实有效的保护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而沿海国同时也要承担防止该海域内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并承担养护的义务。

3 公海渔业资源管理

3.1公海渔业资源管理的历程

格劳修斯在1609年的时候曾发表了《海洋自由论》,

自此,一种“公海捕鱼自由”的观点逐渐被大家追捧。而随着沿海国对海洋渔业资源的捍卫以及海上霸权的争夺,以及后来《公约》的形成,开始对“公海捕鱼自由”进行限制,许多国家纷纷加入了该《公约》,公海捕鱼的限制逐渐被广大沿海国所接收。根据《公约》的规定,所有的缔约国均有义务要求本国国民或自行,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事实证明,不管是渔业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还是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都离不开国际间的合作。同时,国际间的合作也是弥补海域划界所导致的管辖权争议,衔接各海域渔业制度的有效方式。除了《公约》对各个国家规定的义务外,《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与管理措施的协定》也规定了公海渔业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便利了国家间在公海信息的广泛交流。《遵守协定》强调船旗国之间应互相交流有关渔船的资料,以协助彼此查明悬挂其旗帜、从事有损国际保护和管理措施的违法渔船②。另外,《遵守协定》还设定了缔约国间通过粮农组织开展的合作。

3.2 20世纪90年代早期开始出现的船舶改挂旗帜现象,成为对渔业管理措施最具破坏力的因素之一,引起了全球的关注。所谓的船舶改挂旗帜,是指船舶撤销其在一个国家的注册后又在另一个国家重新注册,其通常是为了达到降低运行成本和优惠的缴税条件等经济目的,从而规避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规则的约束。渔船改挂船旗规避管理措施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及了区域性渔业组织的管理主体地位,还直接影响了国际社会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所采取的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措施的效果。针对公海渔船改挂船旗,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都试图以强化船旗国义务为问题解决的突破口。

4 洄游鱼类种群资源管理

针对洄游鱼类种群,国际法首先突出对此类鱼类种群的特殊关注,在进一步分类的基础上,就不同特点的洄游鱼类予以不同的制度规制,并特别强调国际合作,突出区域性渔业组织的主体地位,此外,针对洄游鱼类严峻的生存状态,引入预警原则。

预警原则的基本概念最早出现于1992年6月通过的《里约宣言》,“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资金的能力广泛适用预警方法。如果存在严重不可逆转的损害,缺少完全的科学确定性的危险不应当作为拖延采取代价昂贵的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借口③。”

《公约》主要强调国际合作义务,以期各国间通过协商或通过国际组织实现渔业养护与管理的协调与配合。但是实践中各国立场冲突使得存在对《公约》条款解读的不一致,同时沿海国管辖权的明显扩张意图共同导致对这两种鱼类保护的不力。鉴于国际法没有高于国家的统一的执行机构,洄游鱼类种群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的执行主体仍要落实到各国。国际海洋渔业资源制度的执行一方面需要国家的对执行规定的遵守;另一方面,也需要国家就规定执行应具备的相应能力。但是,国家的执行意愿与执行能力往往难以平衡。

总之,海洋渔业资源的现状决定了国际合作深度落实的发展方向。而国际合作的深度落实不仅表现于传统合作机制的强化,更表现在制度与组织层面的国际合作程度的深化,如区域性国际组织主体地位的强化。

注释:

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5、57条。

②《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与管理措施的协定》第5条1

款。

③《里约宣言》第15条。

参考文献:

[1]张海文主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释义集[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4:191.

[2]黄硕琳.专属经济区制度对我国海洋渔业的影响[J].上海水产大学学报,1996(5).

[3]格劳修斯著.海洋自由论[M].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

[4]郑曙光.海洋渔业资源的国际保护[J].浙江水产学院学报,1987(6).

[5]慕亚平,江颖.从“公海自由”原则的演变看海洋渔业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5(1).

第2篇:渔业资源的概念范文

论文摘要:休闲渔业旅游在我国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本文从旅游业角度,第一次对休闲渔业旅游概念类型以及发展休闲渔业旅游的意义进行探讨。

休闲渔业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拉丁美洲的加勒比海沿岸,兴盛于20世纪90年代欧美亚太地区。国际上,休闲渔业已逐渐成为现代渔业的支柱性产业。我国近邻日本,在上世纪70年代就提出了“面向海洋,多面利用”发展休闲渔业战略。东南亚诸国,如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等较早把休闲渔业与旅游业有机结合,形成了形式多样广纳客源的游钓业。中国的休闲渔业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广东福建和浙江省先行。现阶段,休闲渔业旅游在国内蓬勃发展。国内学者对于休闲渔业的研究,也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研究者多为渔业经济专家。而对休闲渔业从旅游业角度也即对于休闲渔业旅游的研究者极少。本文第一次就休闲渔业旅游概念类型以及发展休闲渔业旅游的意义进行探讨。

一休闲渔业旅游概念的界定

休闲渔业旅游,包含的概念有三个,休闲渔业旅游。其组合,可以是休闲渔业,也可以是渔业旅游,或者休闲渔业旅游。休闲是指免于工作家庭社会的责任之外,个人觉得自己的意愿所从事的活动,目的是为了获得松弛娱乐或扩大知识促进社会参与实践创造力。关于休闲渔业的概念,国内外许多学者都有所涉及。最早对休闲渔业进行定义的是台湾著名经济学家江荣吉教授,认为:休闲渔业就是利用渔村设备渔村空间渔业生产的场地渔法渔具渔业产品渔业经营活动渔业自然环境及渔村人文资源,经过规划设计,以发挥渔业于渔村休闲旅游功能,增进国人对渔村与渔业之体验,提升旅游品质,并提高渔民收益,促进渔村发展。洪惠馨先生在《大力发展休闲渔业拓展渔业发展空间》一文中定义:休闲渔业,是利用海洋和淡水渔业资源陆上渔村村舍渔业公共设施渔业生产器具渔产品,结合当地的生产环境和人文环境而规划设计相关活动和休闲空间,提供给民众体验渔业活动并达到休闲娱乐功能的一种产业。研究休闲渔业的林法玲专家认为:休闲渔业是以资源为依托,从市场需求实际出发,通过渔业和旅游资源的优化配置,将休闲娱乐餐饮等行业与渔业结合为一体,实现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结合,提高渔业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实现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一种新型的渔业。国内多数专家认为,休闲渔业是一种集渔业旅游休闲为一体的新兴产业,它不同于普通的渔业,因为它具有包括旅游休闲娱乐业的性质;也不同于以生产为主要目的的第一产业,而属于以服务增殖为特性的第三产业。国内也有专家定义:休闲渔业是在资源开发和环境护协调发展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将休闲娱乐餐饮等活动与渔业有机结合,实现渔业资源和旅游资源优化组合的一种新兴产业。上述专家对休闲渔业概念的表述虽各有侧重,表达形式各异,但其共识点有三:一是休闲渔业要利用渔业资源;二是休闲渔业是将传统渔业与第三产业相结合的新型渔业方式;三是休闲渔业是一种新兴的产业。

休闲渔业相对于传统的渔业而言,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从从事的目的看,传统的渔业生产方式是渔民为了生存而进行的捕捞行为。其生产目的是为了获得捕鱼量,销售后获得渔业经济收入,从而维持生计。获取渔业经济收入是传统渔业生产的唯一目的。而休闲渔业是为了活化渔业资源,吸引渔业从事人员以外的人,也即旅游者的参与。旨在为前来观光休闲的客人即旅游者创造和提供体验渔民捕鱼生产方式的机会,通过旅游者对渔民生产生活方式的亲身体验,获得身心的休闲与放松,体验另一种生活情趣,从而丰富人生的阅历,增加人生经验。也就是说,渔民是通过旅游者休闲的取得,来获得相应的经济收入的。渔民从事休闲渔业作业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渔业经济收入,但这不是唯一的目的,休闲渔业的目的具有双重性,也即创造渔业收入和为旅游者创造休闲体验。除此,休闲渔业其活动的主体活动的时间活动的空间范围以及活动形式等也与传统的渔业不同。休闲渔业更注重活动主体的参与性,体现出活动时间的短暂性以及活动形式的多样化。根据休闲渔业的这些特征,结合旅游业特点,认为可将休闲渔业旅游概念表述为:休闲渔业旅游是以现有各种渔业资源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休闲为表现形式,将旅游活动与现代渔业生产活动结合为一体的一种新型的体验型的旅游产品。

而对于渔业旅游,目前旅游业专家涉略的还不多,尚没有对渔业旅游进行定义。笔者认为,休闲渔业是个人或团体从事经营的一种关于渔业方面的旅游产品,是渔业旅游的一个组成部分,渔业旅游即是由一种以上休闲渔业旅游产品构成的多种休闲渔业旅游产品的组合,是休闲渔业旅游产品的组装,通常也指关于休闲渔业旅游的线路或者游程。

二休闲渔业旅游类型

对于休闲渔业,台湾专家将其分成五种形态:一是运动形态,主要指以钓鱼为主的体育运动。二是体验形态,让游客直接参与渔业生产活动,如采集贝壳等。三是食鱼形态,表现为旅游购买,品尝海鲜等方式。四是游览形态,指游玩,观赏渔业劳作的观光形式。五是教育文化形态,主要是水族馆渔业博览会及各种展览会等,带有一定的教育性和科普性。

根据以上五种分类,国内一些休闲渔业研究专家将现代休闲渔业分类为:生产经营型,指一些渔场以渔业生产为主,以垂钓为辅的生产经营方式。休闲垂钓型,指一些专业垂钓园和设施较完备的垂钓场以开展垂钓为主,集游乐健身餐饮为一体的休闲渔业。观光疗养型,指一些公园山区及沿海地区结合周围旅游景点,综合开发水资源,“住水边玩水面食水鲜”,既有垂钓餐饮,又能观景休闲度假避暑。展示教育型,指一些水族馆以展示海洋鱼类为主,集科普教育观赏娱乐为一体的现代博览馆。

除此,对于休闲渔业分类还有多种。2004年12月,在浙江省休闲渔业之乡舟山市举行的休闲渔业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对休闲渔业类型进行了多种划分,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一是将休闲渔业划分为休闲养殖垂钓型涉渔运动观光型;旅游综合配套型;二是分为海陆养殖垂钓型渔业生产体验型领略渔村风俗型海岛观光游览型和休闲综合配套型。三是分为体验型品尝型观赏型和综合型。四是分为以海钓为主,集休闲娱乐于一体的运动型,以旅游为主,集休闲观赏于一体的游览型,以品尝海鲜为主,集休闲购物于一体的品尝型。五是分为休闲垂钓型生态观光型生活体验型和综合配套型。

而对于旅游产品的划分,依据划分标准不同,其类型也呈现多样化。根据旅游目的标准,可分为观光休闲度假探亲宗教修学以及参与性专题旅游产品。笔者认为:渔业作为旅游活动,应该根据旅游者参与方式参与程度旅游目的的不同来进行类别划分。类别的数量可以因地制宜,以浙江舟山为例可分为四类:一是单纯性观光型休闲渔业旅游,也即单纯让旅游者乘上渔船,绕岛屿或者附近海(湖)域,欣赏和领略海岛风光,或岸上驻足欣赏观光海(湖)景,同时感受渔民捕鱼的经历。如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乌石塘嵊泗县菜园镇的休闲渔业旅游便是。二是参与型休闲渔业旅游,即旅游者或是乘上渔船参与捕鱼或是在圈定的深水网箱内凭杠垂钓或是在小岛(湖)边上垂钓,也可在海边赶海。使旅游者充分体验到参与的乐趣。如舟山市定海区的半岛娱乐园普陀区蚂蚁岛的渔家乐项目岱山县秀山岛的休闲渔业旅游项目以及嵊泗县的田岙村渔家乐项目等均是。三是娱乐型休闲渔业旅游。也就是说,旅游者既参与休闲渔业旅游活动,又可以休闲娱乐。如舟山市嵊泗县位于中心渔港的“海上人家”旅游项目即是。旅游者既可以乘船捕鱼,又可以享用丰硕的劳动成果,同时还可以一边欣赏音乐或高歌一曲,达到充分的休闲效果。四是科普教育型休闲渔业旅游,也即以教育为目的休闲渔业旅游,包括各种渔业博物馆海底隧道水族馆等休闲渔业旅游产品。

三发展休闲渔业旅游的重要意义

休闲渔业与旅游业相结合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旅游产业,其性质发生了变化,原本第一产业的渔业变为第三产业的旅游业,渔业仅仅成为旅游业发展的一种资源,一种工具,是众多旅游产品项目之一。休闲渔业旅游发达地区,普遍而言是渔区。在渔业发展内外环境不很理想的情况下,发展休闲渔业旅游,具有一定的意义,主要体现为:

(一)休闲渔业旅游丰富了旅游地旅游资源,构建旅游地旅游品牌

休闲渔业旅游产品的开发,丰富了旅游地旅游产品种类,特别是对于旅游资源较为贫乏的旅游目的地,可以将休闲渔业旅游产品挖掘策划成为当地主打旅游品牌。

(二)休闲渔业旅游有利于解决渔区渔民转产转业问题,推进渔业产业结构调整

在海洋渔业资源减少捕捞海域受限渔民出路存在困难的渔区,休闲渔业旅游的开发,为无路可走的渔民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开阔了就业空间。同时,休闲渔业旅游目的地普遍在渔村,地理位置较为偏僻,其区位优势较弱,交通不太发达。休闲渔业旅游的开发,可以带动渔区交通业餐饮业住宿业等其他旅游行业以及其他产业的发展,调整休闲渔业发达旅游地产业结构。

(三)增加渔区旅游经济收入

由于休闲渔业旅游项目先期资金投入不需很多,又可以利用现存的闲置渔业器械与人力资源,具有投资少见效快的特点。发展休闲渔业旅游,增加了渔区渔民的创汇途径,有利于提高渔业经济与旅游经济收入,达到渔业经济与旅游经济的双丰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对提高渔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休闲渔业旅游深得广大旅游者喜爱,满足了旅游者求新求奇重参与重体验的需求,迎合了旅游市场的需求。而从事休闲渔业旅游的人员原本都是渔民,休闲渔业一旦与旅游业结合,那么其产业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由原来的第一产业渔业转化为第三产业旅游业,所以渔民身份与角色也相应发生变化,由原来的渔民演变为旅游业服务人员。旅游者对他们的要求,也以旅游服务人员的要求相对应。这就对渔民们提出了一个提高素质的要求。要求他们既具有渔业知识,也要具备旅游服务人员的素质。原来,渔民很少甚至根本不了解旅游业状况,经营上只注重经济效益,而现则需多方面提升自己。这样,渔民势必要改变生活方式,改变一些不良的生活陋习,利用业余时间自觉参加旅游业相关知识的学习。生活方式与业余时间支配方式的改变,渔民由闲散型生活方式向学习型生活方式的转变,既提高了综合素质,又提高了生活质量,有利于渔区的稳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总之,在旅游业得以快速发展的中国,休闲渔业旅游仅仅是冰山一角;在地缘广阔的中国,休闲渔业旅游发展地区一般多位于沿海以及内陆具有淡水湖泊之地;与具有近三十年发展历程的中国旅游业历史相比,休闲渔业旅游才是近几年刚起步的旅游。但是,伴随着旅游市场需求的变化,海洋旅游休闲旅游的日益成熟,休闲渔业旅游必将受到旅游者越来越多的关注,将有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参与到休闲渔业旅游中来。

第3篇:渔业资源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渔业资源;WTO渔业补贴规则;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5—0065—04

一、问题的提出

渔业资源关系到一国的粮食安全,如何保持渔业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是渔业国家所共同面临的问题。以往,渔业国家大多通过提供高额的补贴来促进本国渔业产业的发展。但现在各国纷纷意识到,不当的渔业补贴不仅扭曲国际贸易,更催生了对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由于渔业资源的特殊性,WTO《SCM协定》项下的一般补贴规则不能有效地对渔业补贴进行全面规范,对渔业补贴应该通过专门的规则予以约束逐步成为WTO成员方的共识,于是渔业补贴这个议题在2002年被正式列入W'I'O多哈回合的谈判之中。

然而,由于各成员的利益不同,对渔业补贴问题所持的立场和态度也各不相同,尽管谈判已经进行了10年,共40多轮,迄今仍未达成一致的意见。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就渔业补贴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2007年11月渔业补贴谈判规则小组主席提交的文本草案(以下简称主席文本草案)的评介和谈判结果的预测,从法学理论角度对渔业补贴规则的建构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成果寥寥无几。本文将从渔业补贴规则构建的逻辑起点、价值取向人手,深入分析渔业补贴规则在WTO整个补贴体系中的地位、构建模式及其主要内容,希望对我国在渔业补贴的国际谈判和相关国内立法提供有益的智力支持。

二、渔业补贴规则构建的逻辑起点

逻辑起点是整个研究对象中最简单、最普遍的东西,也就是通过对客体的具体分析所达到的最简单、最抽象的规定。逻辑起点的意义在于它决定着整个理论体系的构建,决定着理论体系的终点。正如任何理论研究都必须有自己的逻辑起点一样,任何一个经由法哲学思辨构筑起来的成熟的规则体系也有自己合理的逻辑起点,WTO多哈回合谈判正在构建的渔业补贴规则体系也不例外。逻辑起点的选择与确定将直接决定规则谈判者达成一致协议的难易程度。从法理上说,渔业补贴规则的逻辑起点包含着渔业补贴这一规范对象及其整个发展过程中一切法律关系的胚芽。

渔业补贴是一把双刃剑,有些渔业补贴不仅对于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就业、发展经济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渔业资源养护也大有裨益。有些渔业补贴不仅会扭曲国际贸易,而且也是导致捕捞产能过剩和过度捕捞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此,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开展了长达数年的研究,其研究结果表明“渔业补贴可能有害于环境”。科学家们也认为,威胁全球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是过度捕捞,而过度捕捞与渔业补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现在全球75%的鱼类种群的捕获量已达到或超过其生态极限。缓解渔业资源衰竭,迫切需要对有害于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补贴予以禁止和规制。基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宗旨:“成员方在处理其间贸易和经济关系时,需要同时考虑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佳利用世界资源,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维护。”WTO各成员方同意将渔业补贴纳入多哈回合谈判的议题,期盼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内达成具有约束力的渔业补贴制度来促进全球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可见,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WTO体制内渔业补贴规则构建的逻辑起点,并且该点与《SCM协定》的逻辑起点——公平贸易形成鲜明对比。

三、渔业补贴构建的价值取向

鉴于WTO成员方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阶段不同,其在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战略利益也不同,WTO渔业补贴规则的构建首先要考虑为谁的利益服务、为谁的利益辩护。也就是说,渔业补贴规则的顺利达成、有效执行和终极目标的实现,首先需要确立规则制定的价值取向。

(一)全人类共同利益

从保护的对象和目的来看,渔业补贴规则建构的价值取向与《SCM协定》不同,《SCM协定》的价值取向是保护成员方个体的贸易利益,而渔业补贴规则构建的价值取向是保护成员方整体的利益,保护全人类的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利益。

过度捕捞使得鱼类生物资源越来越少甚至有些种类濒临灭绝,这已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涉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这一共同利益将人类联系在一起,成为人类整体。这个整体强调的是人类的整体性和在渔业资源危机时代人类利益的共同性。以全人类对渔业资源的共同利益为根据规定成员方个体利益,以整体利益的需要思考渔业补贴规则的形态和服务能力等。

(二)实质公平

渔业补贴问题本身很复杂,涉及的利益关系盘根错节,例如,渔业补贴限制,必然会导致一些捕捞效率较低的成员的渔业产业逐渐衰退甚至退出市场竞争,而那些自然条件优越,渔业资源丰富,且拥有强大的远洋船队的捕鱼大国将获得更大的商业利益。所以,采取一刀切的规则,虽然形式上显示出公平和执行的高效,但在实践中却因其实质上的不公平而有可能引发各方的矛盾,不仅无助于渔业资源问题的解决,而且使此问题更加复杂。因此,2001年11月多哈部长级会议宣言指出,将渔业补贴作为谈判议题之一,旨在澄清和改进WTO渔业补贴规则,并且要考虑到渔业部门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也就是说,在制定新的渔业补贴规则时应充分考虑最不发达沿海国的现实,在给与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前提下对其补贴行为进行合理的规制,而且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条件应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否则,如果条件太严格,就很可能会成为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三)国际合作

在发展国际贸易和增加社会财富的同时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坚持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是现代国际社会的发展理念,而要实现这一理念,需要国际社会各领域相关制度间的互动与合作,全球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也不例外。目前全球渔业资源管理的现行制度主要有联合国国际海洋法、粮农组织渔业管理制度、世界贸易组织《SCM协定》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渔业管理制度,在制定WTO渔业补贴规则中不仅需要协调WTO体制内不同制度间的关系,而且需要考虑全球渔业补贴管理现行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尤其是要关注和加强WTO补贴规则与WTO体制外制度间的互动与合作。

WTO与体制外的制度合作有其性法律依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总理事会应就与WTO职责有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有效合作作出适当安排”,“总理事会可就WTO与非政府间国家组织进行有关事项的磋商和合作作出适当安排。”从立法实践上来说,WTO的《SBS协定》与《TBT协定》已包涵了关于WTO成员方与WTO体制外制度合作的条款,也就是说,在渔业补贴领域,WTO成员方与WTO体制外制度互动合作已不是WTO的首次实践。

考虑到渔业补贴谈判中有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对WTO制定渔业补贴规则的担忧,规则谈判小组专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制定相关规则之前主动向WTO体制外的相关国际组织举办的论坛、会议和网站了解信息。总之,合作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各国家应该合作,而且包括国际组织在内的各社会主体之间也应该合作,这一原则同样指导着WTO渔业补贴制度的构建与运行。事实上,渔业补贴制度构建中就WTO与体制外制度的合作,谈判方已逐步达成了共识,问题在于如何合作。这也是今后谈判的焦点。

四、渔业补贴规则构建的模式

渔业补贴是否需要规制?是否有必要进行单独规制?该问题的焦点是怎样界定《SCM协定》与渔业补贴规则之间的关系,即渔业补贴是在《SCM协定》框架内进行规制还是脱离《SCM协定》另行制定新的补贴协议。

对此问题,各成员方基于自己的利益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主要分为两个阵营,即赞成派和反对派。赞成派以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为代表,认为渔业补贴对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和贸易均有不利影响,支持对此问题进行单独谈判。大多数国家支持此种观点。反对派以日本、韩国、欧盟为代表,他们反对就本问题进行谈判,即便谈判也反对进行单独的谈判。从公平贸易角度来说,渔业补贴受《SCM协定》一般性补贴规则的约束,但渔业作为一种资源类产品,有其特殊性,需要有专门的规则予以约束。首先,由于渔业的生物属性,其价格的变化不同于其它产品,对援引可诉性补贴条款的条件“不利影响”的确定相当困难,所以,确定其危害程度和对其的调查程序也应区别于其他的补贴。其次,由于一般补贴的通报制度的不完善,九成以上的渔业补贴是不透明的,公开的数据极少,而诉讼成本又非常高,这些原因都导致国际贸易实践中现行的《SCM协定》不被WTO成员援引作为应对破坏性渔业补贴的手段。

从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角度来说,有些渔业补贴并不违反《SCM协定》的规定,不会造成贸易限制或贸易扭曲,但是它却可能会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造成损害,需要加以规制,而现行WTO补贴规则体制无法有效地规范有害于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渔业补贴,如《农业协定》适用范围条款明确排除了渔业或渔产品,《SCM协定》旨在规制扭曲贸易的补贴,而非对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其例外条款也仅是对环境保护的例外,不包括资源保护的例外,除非扩大解释,但是具体的限制性条件不适用,需要制定资源保护例外的具体适用条件。

从保护的对象来看,SCM保护成员方个体的贸易利益,而渔业补贴协定保护成员方整体的利益,全人类的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利益。所以,渔业补贴需要进行单独规制。

那么,渔业补贴规则以何形式存在呢?对此,我们可以采纳2007年11月首次公开的主席案文的安排,将渔业补贴规则作为《SCM协定》的附件8而与之形成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统一体。这种规则建构模式的合理性在于,它表明渔业补贴除受《SCM协定》一般规则的约束外,还受附件8的专门规范的约束。换言之,《SCM协定》与其附件渔业补贴规则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可以重叠适用。

五、渔业补贴规则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渔业补贴的定义

从字面上看,补贴即“贴补”,因补助而有所增益。从经济管理学的角度讲,补贴是一种经济杠杆,是政府调节经济运行的手段。从经济法角度讲,补贴是一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部分,是一国经济的体现。当前,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渔业补贴的定义。各国际组织,由于其组成成员多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对渔业补贴的定义往往采取自由主义的态度,难以形成一致意见。例如,2004年粮农组织(以下简称FAO)出版的《渔业补贴识别、评估和报告指南》一书对渔业补贴进行了概括式定义:从根本上而言,渔业补贴是政府对渔业部门实施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干预或者不干预行为。也就是说,渔业补贴是政府在特定经济政策环境下,对渔业部门的作为或不作为,这种作为或不作为并非是一种常规行为,且这种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对渔业产业的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尽管要构成补贴,还必须符合一定的参数或条件,但是,这样的定义非常宽泛,所有与政府有关的补贴行为基本都被包含在内。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或OECD)就渔业补贴给出列举式定义,认为渔业补贴是政府给予渔业部门的经济支持,该经济支持包括所有关于船舶建造和改进补贴、价格支持、改善渔业生产环境补贴、渔民和鱼产品加工者生活补贴、显著影响鱼类国内价值的政策,如对进口价格、关税的控制。

根据《SCM协定》,构成一项补贴需要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是主体条件,即补贴是由WTO成员领土内的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第二是性质条件,即该项补贴构成了一项财政资助或GATF第16条意义下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第三是利益条件,即补贴受体由此获得了利益。据此,我们可以将渔业补贴定义为WTO成员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渔业部门所提供的财政资助,或授予GATT第16条意义上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使渔业行业或特定渔业企业因此而获取某种经济利益。

无论是FAO的概括式的定义,还是OECD的列举式定义,它们对渔业补贴的概念的界定都较为笼统,缺乏明确性,而基于《SCM协定》对渔业补贴所下的定义则克服了这一缺点,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二)渔业补贴的主要类别

OECD主张根据渔业补贴的实施方式进行分类,可分为:(1)政府财政预算中直接支付方式的补贴,指以捕捞量、销售量或单位船只为基本计量单位的直接补贴;(2)降低成本补贴,指那些能降低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的补贴;(3)一般,指政府预算中用于渔业管理的补贴,包括运行费用、科研费用以及资源增殖、发展渔港和港口自由停泊的费用等。

哥伦比亚大学渔业中心主要根据补贴性质的不同,将广泛存在于全球的补贴分为三大类:好的补贴、坏的补贴和危险的补贴。好的补贴主要指有关渔业管理与服务、渔业研究与开发这两种补贴。坏的补贴则主要包括税收减免、“入渔权”转让补贴、渔船新建或改进项目补贴、渔港新建或改造项目补贴、渔业开发规划和支持服务以及市场支持、加工、贮藏等基础设施项目补贴。危险的补贴则主要包括三类:对渔民的援助补贴、渔船回购项目和农村渔民社区开发项目。这种分类方法受到许多环保组织和利益集团的认可和支持,例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等“鱼之友”集团代表方主张参考《SCM协定》的相关规定,将渔业补贴细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三种具体类型,从而适用不同的规则。但是,如何划分这三者的范围?将哪些渔业补贴归入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或者不可诉性补贴?应该说,界限的划定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这也是渔业补贴规则谈判悬而未决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渔业补贴的通报与监督机制

鉴于《SCM协定》关于补贴项目的通知要求的执行程度非常低,监督力度不够,主席草案文本在要求成员方向WTO通报补贴情况,并由WTO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对这些已通知的补贴予以审查的同时,提出要加强制度互动,尤其是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在成员方鱼群种类评估和渔业管理体系等方面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合作。例如,该主席草案文本第V条“渔业管理”规定,无论是允许性补贴,还是S&D补贴,各成员必须将其渔业管理系统的性质和运作信息包括资源评估结果通报给FAO相关机构审查后才能允许实施。

鉴于《SCM协定》注重某项补贴措施对经贸的影响,而忽略渔业补贴对环境资源的影响这一缺陷,笔者认为主席草案文本要求成员方在渔业补贴通报中增加渔业补贴措施对环境资源的影响这一内容是合理的,这顺应了WTO规则由仅关注贸易自由化向平衡贸易和环境资源二者的关系转变的发展趋势。

《SCM协定》第26条规定了就补贴的监督机制:“委员会应在每次例会上审议根据第25条第11款提交的报告。”然而,该规定是粗线条和概括性的,没有规定违反通知义务的惩罚性措施,给实施渔业补贴的成员不履行通知义务留下了空间。这是WTO缺少成员方渔业补贴信息和数据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新的渔业补贴规则构建中,有必要对这一部分加以改进。

(四)渔业管理标准

主席草案文本第V条“渔业管理”规定,无论实施允许性补贴还是S&D补贴,在实施前,各成员的渔业管理水平都要达到条款中规定的要求。即所有WTO成员方寻求补贴豁免的首要条件是这些成员必须实施一套特定的渔业管理系统,这些系统应该符合国际公认的渔业管理最佳惯例,这些最佳惯例集中反映在《鱼类种群协定》、《负责任的渔业行为规范》、《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及管理措施的协定》、技术准则和行动计划这五个国际文件中。基于这五个国际文件,对于可以补贴的渔业活动,应该采纳国际社会公认的最好的捕鱼作业方式,且要进行定期的科学的鱼类种群评估,实施能力管理和效果管理措施。

(五)渔业补贴的救济机制

关于渔业补贴争端解决机制,主席草案文本规定了两种程序:一种是针对禁止性补贴争端的解决程序,一种是由其他条款引起的争端的解决程序。对于禁止性补贴争端,根据《SCM协定》规定的程序设立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小组。对于那些基于绿灯条款及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其他渔业补贴条款引起的争端,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设立DSB专家小组。在这两种案件中,如果争端引起了“与渔业相关的科学或技术性问题”,DSB专家小组可以从WTO体制外制度中搜集相关信息,包括法庭之友意见书和争端当事人自身的意见。

不过,就具体个案,WTO争端解决机构是否与其他制度的互动合作,如何互动合作,这都将由WTO争端解决机构自行决定,而且WTO与体制外制度的协调与互动需要先易后难,避免制度协调互动中存在的利益明显失衡的问题。

第4篇:渔业资源的概念范文

1.休闲垂钓型这是从养殖渔业发展而来的类型。利用池塘、城湖围栏养殖基地等渔业设施,以养殖为主,放养斤两鱼种和部分成品鱼,配备一定的设施,开展垂钓业务的休闲渔业。养殖垂钓型休闲渔业基地数量多、规模小、分布较散。经营者多为鱼塘养殖承包者,并且多为家庭经营,他们通过在养殖水体上增加垂钓活动的鱼塘、水库,并提供简单的餐饮服务吸引休闲者,为前来游玩的人提供渔家生产和生活的体验。养殖垂钓型休闲渔业见效快,效益高,郑州市郊区开展一般垂钓业务的渔场,鱼池利润达7000元/亩左右,是传统养殖的3~4倍。

2.休闲娱乐型利用水资源的优势,以湖为景、傍湖而建,加以人工整修,以休闲娱乐为主,有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具有生态旅游、度假娱乐、垂钓、保健、水上运动等多种功能。一般由小型水库或渔场改造而成,通常是全家周末游玩,举办小型会议、同学或同事聚会的最佳场所。中牟县雁鸣湖乡通过每年一届的“中牟之秋雁鸣湖大闸蟹”美食节,带动了品蟹、垂钓、划船、野炊、逛森林公园等休闲娱乐项目,年均接待游客达15万人次。南阳市西峡石门水库,建成“灌河漂流、游石门湖、食野生鱼”的旅游景观,在景区建设上突出了绿色渔业的概念,休闲渔业成为旅游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

3.观赏渔业型饲养观赏鱼可以点缀居室、庭院、游览场所和公众环境,已成为民众的一种爱好和享受。近年来,水族业呈现蓬勃发展趋势,观赏渔业已经成为渔业新的利润增长点和出口创汇亮点。河南省地处中原,气候适宜,资源丰富,技术力量雄厚,养殖技术先进,发展观赏渔业条件得天独厚。南阳市镇平县金鱼养殖基地带动当地渔民脱贫致富,在全国享有盛誉。2006年6月郑州市成立观赏鱼协会,协会成立标志着郑州市观赏渔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使全市数百家观赏鱼养殖基地和个人依托协会组织,扩大生产规模,培养、扩大观赏鱼消费群体,提高市场占有率。

4.科普教育型科普教育型休闲渔业主要以科普教育为主,兼有文化娱乐、体育运动等功能,如各地的水族公园、海洋博物馆等。这种类型的休闲渔业参观对象主要是学生,通过对水生动植物生长史、鱼类标本及渔业发展历史文化的展示和介绍,达到科普宣传的目的。

二、我省休闲渔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省休闲渔业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探索中得到发展,取得了较可喜的进步,有效地促进了渔业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促进了我省渔业经济的发展,加速了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但休闲渔业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在发展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

1.规划布局不合理,从业人员素质差。我省各地休闲渔业大多数缺乏整体规划,布局不够合理,设施配套不齐,服务功能缺乏创新,从业人员参差不齐,服务意识与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2.宣传不到位,大众认识程度较低。新闻媒体对休闲渔业缺乏宣传力度,行业本身对休闲渔业文化认识不够,没有形成有效的网络优势和品牌优势,缺乏整体形象,社会对休闲渔业文化认识程度低。

3.没有形成整体综合优势。休闲渔业没有与旅游、休闲等服务产业形成合力,整个休闲渔业产业经济没有得到明显的大提升和纵深大发展。

4.科技含量不高。大多数休闲渔业的经营活动中科技含量不高,渔业生产没有推行高产、高效的绿色无公害养殖。主要体现在养殖放养品种是草鱼、鲤鱼、鲫鱼、鮰鱼等常规鱼类,名优新品种不多。

5.产业规模效益不够。由于投入较少、配套设施不完善、法律和标准尚不健全,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差。

6.管理不够规模,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

三、发展休闲渔业对策和建议

1.加大宣传,提高知名度要通过各种媒介,广泛宣传渔文化。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宣传我省发展休闲渔业的独特优势和美好前景,吸引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发展休闲渔业。要把休闲渔业和旅游业有机地结合,扩大休闲渔业的内涵。同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借外力开发我省休闲渔业资源,提高休闲渔业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吸引力。

2.扶持重点,扩大规模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为促进和规范休闲渔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休闲渔业是新兴产业,政府应加强扶持力度,在培训、资金、税收等方面推出优惠措施。全省应设立发展休闲渔业专项扶持资金,对有较大发展潜力和较好市场前景的休闲渔业项目,尤其是对能大量吸纳转产转业渔民的项目要重点扶持。对开发这些项目的企业,应在税收、用地及其他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增强其竞争实力,向实现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培养休闲渔业的龙头企业,以此带动周边地区的发展。

3.深入调研,科学规划渔业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家底。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合作,依托当地渔业资源优势,准确定位休闲渔业发展方向。要制定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休闲渔业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提出一些有前瞻和可操作性的休闲渔业项目,作为指导全省休闲渔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以保证休闲渔业稳步、健康、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我省休闲渔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质量标准,加强指导,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同时,运用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引导休闲渔业发展。

4.加强管理,提高整体水平对从事休闲渔业的企业、单位和人员,要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休闲渔业的竞争能力。不断完善养殖设施、游钓设施、道路交通设施、餐饮娱乐设施、旅馆设施,优化环境,建设一批城郊休闲渔业基地,打造一批硬件和软件都过硬的独具魅力的特色休闲渔业品牌。

5.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要充分发挥区域优势,选择合适水域,高品味、高标准、上规模地建设,对目前不适应市场需求的要有计划地进行淘汰。项目建设要以水域环境为蓝本,体现浓郁的当地渔文化氛围,渗透具有地方特色的饮食文化和鱼趣,如表演富有渔民特色文化的节目、开发特色鱼宴、悬挂鱼灯、百鱼图、鱼具展览等装饰物,不断打造休闲渔业新亮点、新优势。

第5篇:渔业资源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环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山东省

1 引言

随着各个国家部门对环境影响重视程度的逐渐加深,环境绩效得到广泛使用。环境绩效(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就是组织对其环境进行管理所得到的可测结果,环境绩效评价就是通过比较现有的环境状况与已定的环境目标之间的差距进行对比来评价环境管理水平的方法,而在环境绩效的评价过程当中,构建环境绩效指标体系是基础,决定了绩效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现在,各国际组织包括世界银行、UNEP、OECD、ADB等先后开展了很多与环境绩效评价有关的环境评价研究,而且随着环境对经济作用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及地区也开始开展了环境绩效评价。

2 环境绩效指标体系的构建

进行环境绩效评价时,最重要的部分就是选择适当的环境绩效指标(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Indicators ,EPIs)。指标的正确选择是进行有效绩效评价的基础,因此在选择指标时,数据或信息应简单明了,反映出评价地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的优劣及其潜在原因的具体表征,本文选取环境绩效评价指标所依据的理论基础是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4年提出的P-S-R(压力-状态-响应)概念框架模型, 以人类活动、自然环境和政府部门以及三部分之间的信息传递、响应过程为模型,构建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这一模型将人类活动和环境状态,同时又包括政策响应都包含其中,而这三个环节正是制定决策和实施决策的全部过程。所以,依靠这一框架模型可以建立有效的环境绩效评价体系,以期恢复环境质量或防止环境退化,。

3 山东省环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山东省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地理位置优越,经济发展迅速,山东自2002年GDP过一万亿元后,经济一路稳步持续增长,山东2012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GDP)首次迈上5万亿元人民币台阶,在2014年全国31个省份GDP排名中,山东省更是位列第三,仅次于广东省和江苏省。然而,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会伴随着资源的大量快速消耗和对环境的巨大影响:沿海地区水污染严重、大气污染严重、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地下水过度开采导致地表下陷、土地退化、废弃物随意排放、省内气候变化、机动车污染、渔业资源、湿地资源的破坏等都成为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

由此可见,这种依靠生产要素的大量投入和扩张实现经济增长的方式是制约山东省环境社会朝着可持续方向、集约型方向发展的主要障碍,经济、环境、资源三个系统的协调发展已经成为山东省经济向环境友好型发展的必要途径,能有效的促进山东省经济转型,实现经济社会良性发展。运用德尔斐( Delphi) 法即专家咨询法筛选出山东省最突出的六个环境问题,即水污染、大气污染、水资源短缺、废弃物管理、土地退化问题和海洋渔业资源问题,山东省自然灾害较少,人为破坏生态环境成为最主要的原因,所以本文中山东省的环境绩效评价主要从这六个方面展开,按照P-S-R模型的因果逻辑关系,初步构建山东省的环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3.1 水污染

压力指标:工业废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排放量,农业废水排放量;状态指标:河海流域检测断面水质等级,河流中主要污染物浓度;响应指标:工业废水处理率,生活污水处理率,农业废水处理率,水污染环境治理投资。

3.2 大气污染

压力指标:SO2排放量,PM2.5排放量,烟尘排放量;状态指标:空气中主要污染物负荷,主要城市空气质量;响应指标:大气污染源排放控制,空气质量优化投资。

3.3 水资源

压力指标:年平均降水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过境水量和可利用水量在总水量中的比例;状态指标: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人均水资源消耗量;响应指标:用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抽取量控制,地表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控制。

3.4 废弃物管理

压力指标: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与产生量的比例,工业危险废物的排放量与产生量的比例,城市人口总数;状态指标: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工业危险废物的排放量,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响应指标: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危险废物贮存率,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3.5 土地退化

压力指标:人均耕地面积;状态指标:水土流失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比例;响应指标:水土流失治理投资。

3.6 海洋渔业资源

压力指标:渔业资源年捕获量,沿海污水、废弃物排放量;状态指标:海洋栖息生物数量,沿岸近海鱼群数量;响应指标:沿海污染治理投资,调整渔业结构,海产品捕捞量控制。

4 结语

环境绩效评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选择不同的评价指标对最终的评估结果有直接的影响,压力-状态-响应(P-S-R)模型为环境绩效指标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概念框架,依据此概念框架,研究山东省主要的环境问题,构建山东省的环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为山东省的环境管理提供有效的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Ruzicka I Technical Paper SEF 11 No.1.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an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assessment (EPA)system for GMS countries 2003.

第6篇:渔业资源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 尚志市;发展生态渔业经济;思考

[中图分类号] F30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7)04-0012-02

一、尚志市生态渔业经济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尚志市生态渔业经济发展取得了斐然的成绩,2015年,尚志市生态渔业经济发展态势良好,全市养鱼总水面有54,900亩,水产品总产量达9,400吨,渔业总产值实现10,950万元,渔民人均收入超过16,000元。

(一)生态渔业经济格局得到优化

以发展名特优新品种养殖作为突破口,构建了特色生态渔业经济新格局。近年来,以渔业科技入户工程为载体,逐步引进、示范、推广了丁鱼岁、斑点叉尾t、鳜鱼等26个新品种。

(二)树立了节约资源的意识

以渔业养殖与低碳经济和“节能减排”方式有效衔接,引导渔民应用稻田养鱼、稻田养蟹模式,实现一水多用,一地多收的目的,初步树立了节水、节电、节约资源的意识。

(三)创建了品牌渔业

近几年,以发展生态渔业经济作为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为突破口,积极引导渔民利用资源优势,养殖无公害水产品、绿色水产品和有机水产品。通过加快“三品”认证工作力度,有力的推进了品牌渔业的创建。

(四)综合渔业发展势头强劲

积极引导渔民因地制宜地组建不同模式的人工生态系统,使综合渔业不断呈现生态化、多元化、立体化的新特点。目前,尚志市综合渔业养殖面积达到了54900亩。

(五)生态型休闲渔业呈现亮点

积极开发“渔家乐”式的休闲渔业发展模式。以走进生态、回归自然、体验淳朴为主题,吸引当地及外地游客到此消费。目前,尚志市生态型休闲渔业养殖面积3,500亩。如荷花山P,位于尚志镇301国道北侧,占地面积350亩,经过近十多年陆续投资修建,目前已成为全市一流的观光、娱乐、体验型休闲渔业品牌的好去处。

二、尚志市生B渔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尚志市的生态渔业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但是总体来说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态渔业经济发展理念与实际生产结合不够紧密

目前,对于生态渔业经济的概念还未完全渗透到全部渔民的发展观念中,部分渔民的总体科技素质还不够高,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仍是多数渔民的单一追求目标。

(二)生态渔业经济发展的基础还不够稳固

尚志市大部分池塘始建于80―90年代,由于修建之初即缺乏资金与技术,存在面积小、塘坝矮薄、淤积严重、标准化程度不高等现象。

(三)生态渔业经济发展的格局还不够优化

可养殖水面尚未全部开发利用,未能充分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和水域资源;生产的品种与规格还较为单一,尚不适应市场激烈的竞争变化。

(四)生态渔业经济发展的总体投入还不够充足

渔业科研经费投入较少,科研总体水平与渔业生产先进省市还有一定的差距,技术含量较低,机械化程度不高,多为分散单户的小规模生产,难以形成合力,达不到规模化产业发展要求。

(五)生态渔业经济发展的思路还不够开阔

创新意识与动力不足,在尝试市场的立体开拓力度上还较为欠缺,水产品加工业尚属空白,潜在的附加值得不到充分发掘,产业链条得不到进一步延伸。

(六)渔业执法监管队伍力量较为薄弱

随着对渔业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逐步提高,渔政执法领域不断拓展,执法队伍力量薄弱,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监管力量与监管设备较为薄弱。

三、加强生态渔业经济发展的对策

(一)加大投入,加固生态渔业经济建设的基石

1.加强对生态渔业经济发展的科学合理规划。科学确定生态渔业经济发展的规模和内容,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生态渔业经济的相关发展规划与方案,坚持原则,分步实施,促进渔业经济加速由数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2.积极向上争取政策与资金支持,增大投入力度。全面推进标准化池塘整理提升工程,对老旧池塘实行标准化整理和全面改造,加快进行渔业生产机械和水、电、路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综合生产能力,提升生态渔业经济的发展基础。

(二)以科技进步为核心,全面提高生态渔业经济建设的科技含量

1.充分发挥科技引领作用,提高生态渔业经济发展的科技基础地位。建立生态渔业创新科技的研发与应用体系,加强与水产养殖科研院所和农业、水产专业院校等科研单位的交流与合作,加大与水产养殖先进地区和同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使产、学、研能够紧密结合,加快增长方式由量向质的跨越式转变。

2.深入实施渔业科技入户工程,积极开展养殖全程技术跟踪服务。建立“技术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塘,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科技成果快速转化机制,有效形成专家―技术员―示范户―辐射户的科技传输网络。

(三)不断完善服务体系

1.加强水产科技推广队伍建设。加强对市级和乡镇水产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再教育的培训,从而建立一支技能过硬、业务熟练的高素质基层科技推广与科技服务队伍。

2.推进渔民自律组织建设。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渔业行业协会服务体系,积极发展渔业协会、渔业合作社或其它专业中介服务组织,及时为渔民提供服务。

(四)以创新发展为动力,推动生态渔业经济不断提档升级

1.优化生态渔业经济发展新格局。在发展规划上,首先应突出品种特色,重点抓好优势主导品种和地方特色品种的发展。其次应突出多元特色,以一业为主,种养结合,发展渔畜、渔禽、渔粮、渔果、渔菜等复合生态系统,使各业间互惠互利,促进良性循环,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让渔业经济逐步向“生态之路”迈进。

2.开发生态型休闲渔业。重点开发以观光、垂钓、品鲜、游乐、度假为主要内容的生态体验型休闲渔业。

(五)延伸产业链条,提高生态渔业经济扩张能力

1.对水产品进行深加工,拓宽生态渔业经济的增值空间。广泛吸引外资、民资建立水产品的精深加工企业,提高水产品附加值,打造公司+基地+渔户的产业化发展模式。将生态、安全的优质的水产品制成速冻品、罐头、风干品、鱼糜制品、生物系列制品等休闲食品、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推向国内外市场。2.要发展外向型渔业,积极建立与国外的水产贸易关系。把生态养殖方式作为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的优势,将国际上受欢迎的品种不断做大、做强、做精、做优,多渠道的提高水产品的综合竞争力。

(六)塑造品牌,发展生态渔业经济

1.实施品牌渔业发展战略,建立并积极扶植示范龙头企业。扶持建立渔业科技示范园区、多元化经营示范园区、高产高效示范园区、资源循环利用等功能齐全、风格各异、科技含量高、示范作用大的科教与示范基地。优化生态渔业产业发展布局,形成一户带一片,一片带一乡的辐射效应,使区域性的带动作用得到增强。争取政府对品牌渔业建设的鼎力支持,实施产业带动,加快培育名牌产业和龙头企业。

2.积极扩大宣传,全力打造尚志市生态渔业经济品牌。通过召开现场推进会、专题推介会、产业座谈会和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宣传报道,对生态渔业经济的典型场户进行全方位的宣传,使他们快速提高知名度,由此塑造一系列特色鲜明、内容丰富、优势互补、服务优良的生态渔业精品品牌,促进产业及产品档次的逐步提升。

(七)加强执法监管,走法制化道路

1.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队伍整体业务素质。定期对全市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方面的系统培训,提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

2.对育苗场户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管,从源头上保障生态健康养殖。对水产苗种生产场户展开清查,对育苗场户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不定期对全市水产育苗场进行检查,对是否取得苗种生产许可证、建立养殖生产记录、禁用药物的贮存使用、亲本及苗种质量等情况进行逐项检查。

3.深入推进执法监管工作,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实行乃体到餐桌的养殖全程监管,确保质量安全监管到位。

第7篇:渔业资源的概念范文

特许最早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英国国会于1623年颁布的专卖条例“Statute of Monopolies ”是由于英国王室滥发特许证给英国王室亲朋或者有功于王室的人,从而引发了物价昂贵、品质低劣的弊端,因此制定了该条例。1602年的荷兰国王特许成立东印度公司,1600年英国国王特许成立东印度公司。在行政法上,特许是特殊许可(或特别许可)的简称,但是《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特别”一词定义为“与众不同、不普通”;对“特殊”则定义为不同于同类的事物或平常的情况的。而“特许”则是指特别许可。与特许一词关系密切的另一个行政法上的概念是许可。《行政法词典》中对许可的定义如下:国家行政机关对一般人的禁止措施和对于特定人和特定事的禁止措施依法予以解除的行政措施,简称解除禁止措施。并且认为许可的特点之一是因为许可是对被管理者实施的禁止措施的解除,因而许可是批准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时认为许可是禁止的解除,在性质上属于许可的行政措施,在法律用语上有时也称认可或特许。

许可和特许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学者们之间的观点并不一致。

有的学者认为,许可在性质上是一种特许,即个人或组织所申请许可的事项对一般人是禁止的,但不是对任何人都禁止。也有学者认为许可是命令行为的一种行使,涉及人们的具体利益关系。从许可的性质看,它不同于设定一定的权利或权利能力的特许。但两者正出现相对化趋势,许可中有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两种因素,其性质上看从单一走向多元化。占主流地位的观点是特许即特别许可是许可的一类,与普通许可相对应。根据许可的范围,许可通常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一般许可对申请者本人没有特殊的限制,申请者按照许可程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即可。特殊许可对申请者提出了特殊要求,除符合法律上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对申请者的条件进行特殊限制的许可。可见,特别许可是指许可机关在特别情况下向申请人发放的含有特别内容的许可。这类许可的申请条件比普通更为严格,适用的范围更窄。

本文认为,“特许”即“特别许可”,是许可的一种,与许可的主要区别在于对许可证申请人的身份或者资格附加了比一般许可证申请人的身份或者资格更为严格的条件;或者在审批的程序上更为严格,或者需要经过特别的批准程序,如更高一级的行政机关的批准。

在环境法律制度之一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是指从事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环境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环境管理机关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例如国家要求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准许取水的证明文件即取水许可证。国家对此类特别许可证的限制特别严格。有些国家则依据被许可的活动是否对社会和公益有害为标准把许可分为一般普通许可与特别许可。这种许可不受程序上的正当手续的保护,可以随时因公益福利需要而限制或收回。

二、其他特许制度的介绍

(一)专利法中的特许制度

法国将专利证书称为发明特许证书,将专利法称为特许法;日本亦称为特许证书以及特许法,专利局则称为特许厅。

英国在制定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之前,也有王室恩准的特许的历史背景。在英国与其他国家,王室为了增进公共福利,而授予特许及专卖。例如英国在14世纪,爱德华三世(1312~1377 )对外国纺织、造船、玻璃、铁工等技术人才,授予特别制造许可。这种英国早期的恩惠制度(Royal Bounty),到了詹姆士一世(James I ,1556~1625 )以及查里一世(Charles I ,1600~1649 )时更加滥发特许证书给王室有恩之人,致使日用品的制造被垄断,因而品质低劣、物价昂贵,导致国会于1623年正式制定保护发明创作之专利条例(Statute of onopolies),这是多数专利法书籍所称专利制度最造的国内立法。

为了鼓励个人的不寻常的创作思想,在中世纪,特许就有了各种实务上的发展。例如,对于矿物、森林、河川等自然资源的开采,除了需要受到国家的管制,也常有次级排他权授予个人(Secondary exclusive grants made to individual)。有学者将其归类为一种许可证并建议称其为现代专利之先驱(the forerunnerof modern patents)。

1594年,意大利人伽里略发明的抽水灌溉机获得了威尼斯公国颁授的20年独占权(exclusive right )。其申请理由是:我自己的发明,是我花费了可观的时间和金钱的结果,如果让我的发明成为每个人的公共财产是不公平的。专利权的取得,在极大多数国家,都要向该国主管机关,依该国专利法规定的程序与要件提出申请或者登录后,由国家以行政处分授予专用权。因此专利权的取得是公权力运作的结果。一旦取得专用权后,即具有排他的专有实施权,权利人也可以将其作为让与、授权的标的。专利权不但可以赠与、买卖、互易,或者以自由意思授权他人实施,也可以作为继承的标的。因此专利权也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

(二)BOT 特许权协议法律中的特许

BOT 是80年代以来逐渐兴起的一种投资形式,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在我国,它已被作为引进外商投资的一种重要的新形式而备受关注。

特许权协议是指东道国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授权机构与私人投资者签订的关于政府授权许可投资者在特许期内建造经营专属于政府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契约文件或合同。

它是BOT 项目的基础合同,规定了政府与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不仅是处理合同双方关系的依据,也是投资者签订其它合同的依据,在整个BOT 项目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行政法学者的观点,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之间,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某些目标,而依法签订的协议。

行政合同的两个最为显著的特点是:一是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二是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行政合同的内容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据此,本文认为,BOT 特许权协议是行政合同的一种。

(三)特许经营中的特许

特许经营又称为特许专营、特许连锁,源自法文和英文Franchise 一词,其主要含义为:(1 )国王、国家或政府授予某人或团体的一些特权,如投票权、普选权或法律上对某些赋税、地役等的豁免权;(2 )国王或政府恩准,特许某人或团体从事某个行业经营的授权;(3 )一个产品制造者对于一个或多个经销商销售其产品的授权。鉴于前两种含义均属于行政法上的含义,在此部分本文仅论及最后一层含义上的特许经营。

1960年成立的国际特许专营协会(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 ,简称IFA )对特许经营的定义为:“特许经营是一种特许权授予人与被授予人间的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授权人愿意或有义务对被授人的经营在诸如专有技术和培训等方面给予不断的支持;同时,被授人利用授权人所拥有的共同一致的商号、运作方式或方法进行经营。在这个关系中,被授人利用自有资金对自己的企业进行实质性投资。”

从法理角度分析,所谓特许经营,实际上是一种授权协议。特许经营的授权协议,其法律效力限于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被特许方在此地域与时间内享有独家经营的权利。

三、对特许特点的总结

通过上文对几种特许制度的介绍,本文得出下列结论:

第一,特许并不仅仅是行政法上的概念,也并不只是公法上的概念。但是即使在私法中使用特许一词,也有着相当强的强制性色彩,对权利的申请人的要求比较严格,有着一定的条件的限制;即使权利人获得权利后,仍要受到一定的条件的限制。在权利的流转方面,要么权利被禁止流转,要么权利的流转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第二,特许是从权利的取得角度而言的。特许是指权利的来源是经过授权机关或者权利所有人的特别许可。澄清这一点,对于比较特许与物权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特许具有一定私法的色彩。尽管权利的流转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权利仍是可以流转的。另外,有时权利的取得是要支付一定的对价的,这一点在特许经营中尤为明显。在专利中,正如上文所描述的伽里略的观点一样,认为专利权的对价是发明人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

四、特许与物权制度的比较

(一)物权制度

虽然学者们对物权的定义各有不同,但是通常他们都认为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尤其是所有权的内容,原本是对标的物的现实支配,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完全发挥所有权的价值,已经不是所有权人自己所能实现的,而是将所有权的内容加以分化,物的利用价值,就以物的利用权的形态,归属于物的用益权人,所有人则从中收取对价(租金);物的交换价值,则以担保权(价值权)的形态,归属于担保权人,所有人则对之取得信用,获得金钱融资的价值利益。由此,形成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

用益物权是指供他人利用,以收取对价,即将标的物的利用价值授予他人,该他人享受标的物的利用价值的利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典权。传统的用益物权由于土地的价值较高,拥有不易,社会上对其所有权与利用价值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权利人的支配方式,需求自然强些,因此民法对用益物权的规定,几乎完全对土地而发,例如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都是,只有典权并及于房屋。

(二)特许和物权的比较

从上文的阐述中,本文认为,特许和物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首先,特许含有强制性色彩。第一,行政法上的特许的强制性是毋庸置疑的。

许可证制度的思想基础是依法行政原则,它在广泛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发挥着保护功能。

这种保护作用的一方面即是为了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且许可证制度还具有调控功能。调控功能主要是针对经济生活的管理而言的。第二,专利法律制度本来就与行政法律制度密切相关。专利权的审批是行政机关的职能之一,因而正如前文所述,专利制度也具有强制性色彩。第三,BOT 特许权协议的一方主体是东道国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授权机构。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之间,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某些目的,而依法签定的协议。

因而BOT 项目特许权协议是公法契约,具有行政法的色彩。第四,尽管特许经营的授权协议是私法领域里的关系,但是特许经营许方对于被特许方有着很强的控制性。市场主体有横向关系与纵向关系两种。反垄断法理论认为,横向的联合与纵向的控制都将造成垄断,损害市场竞争关系,因而一般为反垄断法所禁止。但是,特许经营是一个例外。特许经营中,纵向控制性非常强:被特许方的经营内容,如商品和服务的内在质量必须严格按照特许方的要求,而且特许经营的外在形式,如店堂布置、记帐方式等,也必须恪守协议。因而,特性经营在这个意义上讲,与传统的私权理念、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理念有所出入,具有一定的公权关系的特征,虽然其本身并不属于公权关系。

物权则是一个私法上的概念。虽然当今物权立法有着社会化的趋势,但是社会化只是在某些方面而不是全部方面表现出来,而且社会化的程度也远未达到颠覆物权私权性质的程度。私法制度是建立在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这三大基石的基础之上的,经过晚近的发展,这三大基石虽然有所松动,但是本质并没有变化。

物权保护的仍是私的权利,这一点应该是没有什么疑问道。私权与公权的不同之处在于,私权主要是与当事人本人有关的,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一般并无直接关系,因此,国家对民事权利原则上持不干预态度,让权利人自主地去处置他的权利。而公权尽管也与当事人自身的利益紧密相关,但更关系国计民生,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密切相关,国家不可能对此持放任态度,而只能加强行政干预。

第二,我们可以看出特许和物权其实是从不同的角度而言的。特许是从权利的取得角度来说的:特许需要行政机关的特别许可,权利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身份、条件等;特许的这个界定层次类似于物权法上权利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的划分层次。而物权则是从权利所有的角度来说的。不管权利是如何取得的,是原始取得也好,继受取得也罢,只要权利归属于权利人,只要权利人可以排他性地支配特定的物,那么权利人所拥有的就是物权。

但是,这里有一点需要我们注意的是,由于有公权和私权的区分,如果权利的取得是由行政机关特许的,这里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权利在流转方面必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或者是禁止,这就使得特许而来的权利在权利持有的时候并不能简单地定性为传统物权,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将会从自然资源的特许的方面进行论述。而经许可而获得的权利则不同了。有时候,尽管权利的来源是经过行政机关的许可,例如商标许可和专利许可,但是权利一旦授予权利人后,权利的限制性相对较小(事实上,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物权的社会化,人们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权利义务的关联越来越密切,因而不可能有完全自由的权利,也不存在完全不受限制的私权),这种权利从权利性质的角度便可归结为知识产权。虽然知识产权不属于物权,但是两者都是支配性的私权,除了权利的客体不同以外,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也有学者将知识产权定性为准物权。

(三)自然资源法对用益权制度的借鉴

上文已经说明了在我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传统民法上,用益物权制度仅仅及于土地,只有典权制度并及于房屋。但是考察用益物权制度的历史,我们发现“在优士丁尼法中,役权这个词是从总体上指对他人物的最古老的古典权利。”

它只能为了某一特定的土地或某一特定的人而设立,本质上属于所有权的一种负担,即有役权负担的所有人对其物的所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役权又不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罗马法中役权包括地役权和人役权两种,役权真正原始的类型是地役权。换言之,地役权是最早出现的一种役权,人役权的出现要晚于地役权。人役权指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的役使他人物的权利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四种,其中最主要的是用益权。用益权是指无偿使用他人的物而不损坏或变更其物本质的权利。但是,在向西方民法典学习和借鉴的过程中,日本、韩国、台湾以及我国大陆地区的民法都没有规定用益权制度。

无论动产或是不动产,罗马法上均将之作为用益权的标的,但原则上须为非消费物及有体物。《法国民法典》规定的用益权标的物包括各种动产和不动产,但是,在法国民法上,动产与不动产的含义已经比罗马法广泛,不仅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无形财产),例如,营业资产、有价证券、工业产权、债权等皆可设定用益权。《德国民法典》规定的用益权标的有三类:(1 )物,即有体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2 )权利。该种权利是指所有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企业的份额。(3 )财产。这里的财产是特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和现时已经享有的关于财产的请求权(现时尚无财产权),如遗产继承权。《瑞士民法典》关于用益权的标的物以第745 条作了明文规定:“对动产、土地、权利及财产,可设定用益权。”

用益权是大陆法系他物权制度的标志性制度之一。然而,在法律制度的借鉴采纳的过程中,用益权却“消失”了。《日本民法典》是先借鉴《法国民法典》

后又借鉴《德国民法典》而制定的,但是《日本民法典》却未规定用益权等人役权制度。台湾地区民法也是如此。韩国民法中也没有用益权制度。郑玉波先生认为,《日本民法典》未设用益权等人役权是因为“人役一项该国无此习惯,且复有碍于经济之流通,故仅取地役权。”

台湾等地也是考虑到自己的实际情况,因而在立法模式的借鉴中,没有采纳用益权制度。

在上文,我们已经对自然资源中的特许制度与民法中的物权尤其是用益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我们已经确定不能够将自然资源中的特许而来的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权简单地定性为用益物权,但是将自然资源中权利简单地称为“使用权”又有失科学性。因为这种权利不仅仅是使用,还包含了收益的意思,如果对此称为“用益权”则比“使用权”更具有科学性。然而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我们在此仅仅使用用益权这一概念原本的含义,那么也是不恰当的,我们不能够直接使用它而应该对其赋予新的含义,再将其借鉴引用到我们的自然资源制度中来。

五、对自然资源法中部分特许制度的阐述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机关进行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自然资源许可证,从对其实施管理的范围来看,可分为三大类。一是资源开发许可证,如林木采伐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捕捞许可证、野生植物采集证等;二是资源利用许可证,如土地使用证、草原使用证、养殖使用证;三是资源交易进出口许可证,如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等。

(一)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

矿业权是非土地所有权人或非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经政府许可登记在特定的区块或矿区勘探或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地质资料(有开采价值或商业价值的资料包,及矿物标本等)或矿物及其他伴生矿的权利。

探矿权是依照探矿许可证规定的区块寻找并发现矿区拥有地质资料所有权的权利。依许可证的不同,分为排他性探矿权和非排他性探矿权。

采矿权是依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进行采掘活动并获得矿物及其伴生矿所有权的权利。矿山的开采被视为商业行为。采矿权都是排他性独占性的权利。 1.矿业权的客体我国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矿业权的客体为矿产资源。这种说法其实是不恰当的,因为,权利存在于客体之上,没有客体便不可能存在权利,客体往往决定权利的质和量。在探矿权场合,矿产资源可能不存在,如果按照通说将探矿权的客体界定为一定的矿产资源,在确实不存在该特定的矿产资源时,就无法解释探矿权尽管没有客体也可以照样存续的原因。第二,通说认为矿业权为物权,或者准确些说为准物权。物权、准物权均须支配其客体。矿业权所支配的,亦即其作用的,决不是单纯矿产资源,必定有特定的矿区或工作区;在矿产资源埋藏于地下时,矿业权所支配的,首先是特定的矿区或工作区;在探矿权场合,若矿产资源不存在,探矿权所支配的仅仅是特定的矿区或工作区。正因如此,矿业权的客体应是特定的矿区或工作区与贮存其中的矿产资源的组合体,即特定的矿区或工作区内的矿产资源。而且,矿业权客体之一——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分布不均匀性、隐蔽性、基础产业性。因此,本文认为矿业权与一般的物权是有区别。 2. 矿业权与地上权的比较有的学者认为矿业权是准物权,是具有公法性质的私权,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采矿权不是用益物权,尽管它与用益物权中的地上权有相似之处,但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地上权,是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权利。

采矿权和地上权的区别如下:(1 )它们的目的不同。地上权是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的物权。采矿权则不是如此。如果为了开采需要而在土地上建立矿井等,属于建筑物,则是地上权。(2 )它们的标的不同。地上权之标的为土地,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学者认为由于今日社会都市土地的利用已经趋向于立体化,因此在他人建筑物上以建筑为目的而使用其建筑物着,应有承认得设定类似于地上权之权利的必要。但这仍不同于采矿权。(3 )权利的存续与物的有无之间的关系不同。地上物的有无与地上权的存续无关,地上物存在后,固然可以设定地上权,但是如果地上物不存在,也无碍于地上权的成立。

而且地上物灭失以后,地上权并不消灭,地上权人仍然有依原来使用目的使用土地的权利。地上权人可以不自行使用土地,而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因为地上权以使用土地为其本质,由何人使用土地与地上权的存续并没有关系。采矿权的产生、成立、存续则和矿物的存在有着紧密的实质性的关系。(4 )地上权可以让与,可以作为抵押的标的。采矿权则不可以。用益物权已经完全废除了中世纪人或身份的要素,成为纯粹的财产权,因此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均具有让与性与继承性。

根据学者米健的考察,用益物权权利内容为:权利人对于用益物不改变其本质性质的使用与收益。如果用益之后,物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就不能称之为用益物权。在采矿权,一旦矿产资源开采完毕,怎么能说原来的矿区没有发生本质的改变呢?因而,采矿权不能归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二)捕捞许可证

渔业资源许可证主要为捕捞许可证。

渔业权是以养殖、捕捞水产动物及其附属加工产品为主要内容的排他性支配权。有学者将渔业权的性质定义为“渔业权系谓权利人独占利用公有水面,以经营渔业之权利。”并且认为,在私人所有权支配的水面不用设置渔业权,私人所有权人或者自己或者授权他人直接从事渔业。渔业权是通过政府的特许行为取得的,即由国家设立的,渔业权因此而具有明显的公权性质。

首先,我想申明的是,我认为从公权和私权划分的角度来定义渔业权是不恰当的。如果说因为公有的水面便是公权,私人所有的水面则是私权。而公权利则需要通过政府的特别行政行为来介入,从而加强对公权利的保护;私权利只需要通过私人之间的协议,实行完全的意思自治。这实质上是不合理的。因为,从现实角度上讲,国家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实质上是处于同一层次上的。如果说国家所有权保护的是大众的利益,权利主体是全体人民,那么正因为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太过宽泛,很难保护到每一个公民的利益;相反,私人所有权保护的却是公民自己的实实在在的切身利益。从这个角度上讲,私人所有权甚至更具有保护的价值。因此,用行政权利仅仅保护公有水面上的渔业权是不合理,因而渔业权也可存在于私人所有的水面。

第8篇:渔业资源的概念范文

千岛湖水在中国大江大湖中位居优质水源之首,被誉为“天下第一秀水”,也正是有了如此一个景色绝美、环境一流的湖,淳安才流传出一个名叫“淳”牌有机鱼的品牌神话,创造这个神话的是杭州千岛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千发集团”)。

6月6日,“全国放鱼日”主会场的活动设于千岛湖。不仅因为千岛湖是当地优质的渔业水面,更是杭州重要的战略饮用水源地和全省不可或缺的生态屏障。近年来,淳安重推“大头鱼保水、小头鱼治水”的放流模式,实现了从“放水养鱼”到“放鱼养水”的华丽转身。千岛湖渔业资源蕴藏量约达15万吨,整体经济价值在40个亿以上,是浙江当之无愧的淡水渔业资源宝库。

首创“保水渔业”

普通的淳安县,特殊的千岛湖。1959年,淳安县为打造我国第一座自行设计与建设的新安江水库,30万人背井离乡,此后,30万亩良田化为了一湖秀水,形成了浩渺的千岛湖,面积573平方公里,湖上有1078个大小岛屿,形态各异、气象万千。千岛湖总蓄水量在178亿立方米,相当于3000个西湖大小,所以郭沫若对其有“西子三千”的赞美。

千岛湖自蓄水以来,一直以青山绿水闻名于世。然而在1998年和1999年连续两年中心湖区出现大面积的蓝藻水华,并发出怪味。经研究发现,由于多种因素造成库内渔业资源的严重衰竭是导致水华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1999年库内鲢鳙鱼产量不足25万公斤,是历史上最低产量。

究竟该怎么治理?参照西湖、东湖的治理经验,若在千岛湖放养足够数量的鲢鳙鱼,消耗蓝绿藻以净化水质是有可能的。从2000年起,淳安县在多家科研院校的帮助下,结合千岛湖实际情况,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提出“保水渔业”的概念。

何为“保水渔业”?简单来说,就是根据水体特定的环境条件,通过人工放养适当的鱼类,来改善水域内鱼类群落组成,保障生态平衡,从而达到既保护水环境,又能充分利用水体的渔产力为目的的一种渔业生产方式。10余年的实践证明,推行“保水渔业”,可有效避免蓝藻暴发,保护千岛湖水域生态环境。

该如何推动“大鱼保水”,淳安有具体规划:每年向千岛湖投放规格为12尾/公斤以内的鲢鳙鱼种60万公斤以上;实行捕捞配额制度,年捕捞量以前3年鱼种平均投放量的1U4来核定。同时,千岛湖实行网箱上岸,以杜绝网箱养殖带来的各种污染;2007年,县里还专门成立渔政局,全面承担渔政管理、渔技推广等职能,并打造了20分钟水面快速反应圈,重点打击禁渔区(期)违法捕捞、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捞、无证捕捞、偷捕鲢鳙鱼等违法行为。

2014年以来,淳安县创新保水渔业发展,适时提出“小鱼治水”理念。经过10多年增殖放流,千岛湖鲢鳙鱼的蕴藏量已有了大幅提高,但对于可摄食水体底部有机碎屑的黄尾密鲴、细鳞斜颌鲴等鱼类的保护情况却不容乐观。要知道,这些小型洁水鱼,能有效降低水体富营养化污染。为改变这一局面,淳安县建立了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种育种科研基地,推进全溪流禁渔、保护土著鱼类产卵场、加大土著鱼类增殖放流力度等措施。

据介绍,一直以来,淳安县持续开展并不断提升千岛湖增殖放流规模,科学确定增殖放流合理的品种、数量、规格及放流时间。据统计,2014年以前,年增殖放流苗种数量在1000万尾左右。2014年后,每年增殖放流苗种数量在5000万尾以上,形成了“大头鱼保水、小头鱼治水”的放流模式。千岛湖天然鱼类得到大幅增长,捕捞量从2008年的2500吨增加到2016年的3000吨,捕捞产值从2008年的3000万元增长到4500万元,渔民增产增收效果明显。根据调查,在千岛湖内,现存有114种鱼类,水质水体监测全部达到Ⅰ类标准,是华东乃至全国少有的未受污染的大面积水体。

千岛湖一绝――巨网捕鱼

作为增殖放流的一大成果――巨网捕鱼,已经成为千岛湖生态旅游观光中的一绝,吸引了众多国内外游客来到千岛湖观看。短短几分钟,千岛湖上演绎了一场万鱼狂舞、人欢鱼跃的水上劳动画面,伴着溅起来的水花和混合在空气中的淡淡鱼腥味,大家欢呼着,脸上洋溢着笑容,每颗心都随着鱼儿一起激情而欢快地跃动。

这壮观景象的背后是几代科研人员智慧的结晶,巨网捕鱼技术曾获1978年中国科技大会重大成果奖,其主要采用三种网具:第一种是拦网,长4000米、高65米,主要是用来包围湖中的鱼群。第二种是丝网,主要功能是驱赶鱼群进入埋伏圈。最后一种是张网,也就是俗话说的埋伏圈,形似畚斗,前后装置两个八字网衣,鱼儿进得去出不来,由此达到捕鱼的目的。

那么网中的鱼是怎么来的呢?这就要从头一天说起了,寻找渔场是捕捞师傅们的一项独门绝技。根据鱼儿在凌晨、傍晚跳上水面透气的特性,因鱼的种类、体形、大小不同,跳上水面发出不同的声响,根据水面上飘来淡淡的鱼腥味来判断水中鱼群的规模。每天清晨天蒙蒙亮时,10余位经验丰富的老师傅划着小渔舟在千岛湖水面上,或听、或看、或闻,查看渔情。

发现鱼群后,由队长统一指挥,先是用拦网把鱼群迅速包围,然后在拦网边缘上设置张网,到傍晚时分,渔工们带着20多条小渔舟在包围圈里放下一道道白色的丝网,鱼儿看到白色丝网就紧张地在包围圈中逃窜,有趣的是,鱼儿也是有M织性纪律性的,它们成群结队地一起奔跑,最后就全部跑到了提前设置好的畚斗网内。游客有兴趣的话,还可以跟着100多艘大小船只组成的船队,全程体验捕鱼乐趣,当一回水上渔民,享受一下千岛湖水上渔家的风土人情和人文气息,亲身体验捕鱼的全过程,品尝正宗的鲜活有机鱼。

巨网捕鱼最壮观的场面莫过于拉网环节,随着“一二、一二”的口号响起,拉网开始了,渔工们不断向网的中心靠拢,只见两条、四条……数不清的鱼同时跃起,达到了巨网捕捞的。由于这些鲢鳙鱼平时都生活在无拘无束的千岛湖内,为了尽量避免擦伤鱼体,千岛湖还有专门的静养基地,至少过10多天后,待全部安分以后,再销往全国各地。

据悉,巨网捕鱼历史上一网捕捞的最高产量是30.5万公斤,捕捞最大的鱼是青鱼75.5公斤。现在千岛湖捕捞十分重视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对捕捞规格有严格限定,捕大留小。规定鲢鱼要长到3公斤以上、鳙鱼长到4公斤以上才能捕捞。因为这些鱼不仅能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更是千岛湖水质保护的使者。

千岛湖的秀水养育了美味的千岛湖淳鱼,千岛湖淳鱼又保护了千岛湖的一湖秀水。

“淳”牌有机鱼享誉全国

一直以来,千岛湖的鱼儿“养在深闺人不识”,千发集团通过几十年的努力,让这些看似普通的鱼儿成为了餐桌上的佳肴美馔,成为记者镁光灯下的明星,成为千岛湖和杭州的骄傲,成就了千发集团完整的千岛湖淳鱼产业链,也确立了千岛湖在全国大库渔业的领导地位。

据介绍,2000年,公司开业界先河,获得了国内第一张有机鱼证书;次年,又注册了“淳”商标,正式迈入品牌化运作轨道;2003年,“淳”牌有机鱼项目被列入国家级星火计划;同年,“淳”牌有机鱼通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注册;2006年,公司“淳”牌鳙鱼被农业部评为首届中国名牌农产品; 2009年,“淳”牌(有机鱼)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截至2017年,千发集团已经成功举办了六届“中国杭州千岛湖有机鱼文化节”。

“淳”,让人联想到淳安与千岛湖,优质的水体与野生有机鱼,两者本身又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再加上蜚声中外的成熟旅游品牌,一下子提高了“淳”牌的认知度。在品牌传播策略上,“淳”牌主打“鱼水合一,与湖共舞”,深度挖掘千岛湖的品牌效应,将有机水产品和千岛湖的旅游资源充分结合。

优质的产品才是好品牌的基础和支撑。千发集团建设了严格的标准化体系,在鱼苗培育、夏花鱼种生产、一龄仔口鱼种生产、二龄老口鱼种生产、成鱼养殖捕捞、运输等环节严格规定生产标准。为了保证让消费者吃到的都是最新鲜、最正宗的产品,“淳”牌采用直营直销、区域专卖的方式,并在2005年开始,为每条千岛湖有机鱼配备防伪卡,有力地抵抗了市面上“假鱼”的冲击。

第9篇:渔业资源的概念范文

(一)循环经济的含义

循环经济的概念最早由美国人鲍尔丁于1966年提出,它与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存在根本的差异。传统的粗放型经济是物质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表现为“资源—产品—污染物”,这是一种掠夺性、破坏性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以“3R”(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为原则,旨在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种可持续发展模式,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在农业社会中经济发展缓慢,粗放型发展模文文献式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的危害并不明显。但在工业社会里,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这一发展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与此同时,粗放型的发展模式也给经济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创伤。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对粗放型经济的危害性给予高度关注,并于2008年8月29日颁布了《循环经济促进法》,由此拉开了经济转型的幕布。

(二)税收法律制度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面对公共产品,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显得无能为力。环境资源属于公共产品领域的范围,属于“市场失灵”之处。税收这一重要的经济杠杆可以克服“市场失灵”现象,具体而言:

(1)引导消费。政府通过税收影响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从而引导消费者的选择。

(2)遏制污染。政府通过税收,让企业对自己的排污行为付出代价,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的排污行为。

(3)激励循环经济。对于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的项目,政府通过多样的税收优惠措施,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我国循环经济税收立法现况及评价

(一)我国循环经济税收立法现况

1.资源税类。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系针对矿产品和盐,并选择开采、生产环节征收。具体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盐。此外,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系针对土地资源而征收。

2.商品税类。现在增值税立法对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给予较多的激励措施。比如,对污水处理劳务、再生水、翻新轮胎、以废旧轮胎为全部原料生产的胶粉免予征税;对于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对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实行即征即退。现行立法对部分不可再生资源和有害环境的消费品课以消费税,相关税目有鞭炮焰火、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铅蓄电池和涂料,其中铅蓄电池和涂料的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开征。

3.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节能环保、综合利用资源给予多样化的优惠措施。比如对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给予免税或减征,对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予以减计,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对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评价

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较之以往已有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尚未有专门的环境保护税。在“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这一循环经济的链条中,现行增值税、资源税等系针对“资源—产品”环节,所得税、增值税对“废弃物—再生资源”亦有所调控,但是在“产品—废弃物”这个环节上,尚未有相关税种“担此大任”,而这恰恰是环境保护税的核心功能所在。“污染者付费”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单指污染者要承担环境修复责任,还包括污染者付费使用环境。“付费使用”在发达国家一般是指环境税(或称生态税),如美国的垃圾税、英国的垃圾场税、荷兰的地表水污染税、地下水开采税和噪音税、德国的生态税和废水税、法国的水污染税等[1]。

2.资源税类未能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现行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实际上是一种级差地租,履行的是所得税的功能,未能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现行资源税政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逆向作用,由于资源税收入大部分归地方……往往起到了鼓励地方对资源过度开发的作用。”[3]

3.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亟待改进。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对循环经济给予很多优惠政策,但仍有待改进。“部分优惠项目标准太严或程序过于复杂,使得一些企业难以真正享受到优惠。比如,污水处理要达到GB18918-2002的标准才能享受免税政策。”[4]部分环保节能项目虽按规定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优惠政策,但由于退税需提交的材料繁多、程序复杂,使得一些企业打退堂鼓。

三、关于循环经济税收政策调整的思考

(一)总体思路

既往的做法一般是在制定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收单行法规的时候,分别考虑对何种资源和行为进行征税、如何征税。这种“零售”的做法不能很好地兼顾税收政策对循环经济的整体效应。笔者认为,未来税收立法有必要建立统一税收立法联动机制,即在循环经济的视野下,由立法部门统观全局,对特定资源和行为是否具有可税性、应征何种税、具体税目和税率、纳税环节、税收优惠措施、征管措施统一规定。循环经济体现为“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链条模式,税收立法部门应根据这一链条各个环节的特殊要求设计具体税制。

(二“)资源—产品”环节税制设计

在“资源—产品”这一环节,立法者首先应注意区分可再生资源与不可再生资源。对于纳税人利用一般的可再生资源生产产品对外销售的,只需在销售环节对产品征收增值税等流转税即可,而无需在使用环节对可再生资源征收资源税。对部分节能环保的产品,应在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给予免税、减税等税收优惠措施。但土地、森林、海洋资源虽属可再生资源,仍应遵循付费使用原则。现行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属于广义上的资源税。目前,对于采伐森林、海洋捕捞,没有征收资源税。根据《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育林基金。《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规定,在我国内水、滩涂、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上述育林基金、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系对森林资源和渔业资源的保护,具有资源税的功能,建议将来立法将此纳入资源税法当中。为防止不可再生资源被过度利用,对于开采不可再生资源,除应征收增值税等商品税外,还应课以资源税、消费税。出口不可再生资源的,不应给予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出口退税。为鼓励进口以解决国内资源不足问题,对进口不可再生资源,应给予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方面的优惠措施。在“资源—产品”这一环节,立法者还应区分资源的首次利用与循环利用。为促进节能减排,对循环利用资源,税收上应予以相应优惠措施,比如,允许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在内)在采购特定的循环利用资源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企业使用循环利用资源给予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所得税优惠措施。

(三“)产品—废弃物(污染物)”环节税制设计

在“产品—废弃物(污染物)”这一环节,应重视未来的环境保护税的作用。未来的环境保护税宜设计为从量税,应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相应定额税率,并以排放量(包括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气体和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噪声的分贝数)为计税依据。为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环保税应设置起征点。对于排放量达到或高于国家环保部门确定的标准的,开始起征。对于排放量超过国家环保部门确定排放标准若干比例的,可加成征收。笔者认为,噪音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的环境保护税,宜设计成级差税率,即噪音按分贝数高低,大气污染、水污染按污染当值量大小规定阶梯式的定额税率。

(四“)废弃物—再生资源”环节税制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