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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现代化;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
随着我国工业现代化和城市现代化的进程,以及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根据城市工业布局调整规划,众多工业遗产面临保护或开发利用的选择,一些有价值的工业遗产正在遭到破坏和损毁,其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如何与城市发展相互协调等问题,成为政府工作中既紧迫又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一、切莫错过我国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最佳时期
我国工业化时间虽短,却经历了复杂的发展演进过程。近代早期工业有外资工业、民族工业和洋务工业等。新
2.由于起步晚,相关研究与保护比较滞后,在国家和地方层面上,尚处于“家底不清,现状不明”状况,急需实施前期调研,分级摸清家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编制相关规划。摸清家底可分几步走,分几个层次进行,采取从地方到中央,即从基层、从局部着手的做法,以县为最基层单位,层层建立工业文化遗产档案库。采取收集信息、实地调查、记录基础信息、分析确定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工业遗产的具体名录、进行分级分类统计等步骤,建立档案和数据库,为编制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开展评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依据。
3.在国家层面,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战略和宏观部署;在地方层面,在城市改造、扩建过程中,无法可依,缺乏整体保护方案和措施。
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应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工业文化遗产的拆改毁加以限制,防止重要遗产在尚没有认定前被拆迁或损毁。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工业文化遗产一经认定,应当作为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公布,通过强有力的手段使其切 实得到保护。对于暂时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性工业文化遗产,在严格保护好外观及主要特征的前提下,审慎适度地对其用途进行适应性改变。在面临结构性改造的工业区,要充分考虑改造对工业文化遗产带来的潜在威胁,将保护与利用列入整体改造规划,与区域改造有机结合。对于规模较小、无法再开发利用、必须拆除或搬迁的工业文化遗产,以建博物馆的形式,收集保留有关文物,集中保护并展出,也可使公众以及子孙后代更好地了解我国工业发展的历史。
4.工业文化遗产分属不同行业和不同层次的部门管理,由于体制所限,难以归入文化或文物部门统一管理,管理部门各自为政,保护标准各行其是,不利于遗产的长期、有效保护。
建议工业文化遗产一经认定,应移交相应级别的文物部门,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保护和管理。尤其对于具有较高历史文化和科技价值,但商业开发利用价值比较低的工业文化遗产,应尽快移交文物部门,由政府给予保护资金补贴。
5.史学专家在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中缺席,导致一些工业文化遗产在复原、展示上不能正确反映历史风貌和完整的生产过程,甚至存在严重的错误。因此,特别需要在工业文化遗产调查、复原、保护、改造和开发利用过程中,请专家参与,听取专家意见。要像重视古代文化遗产那样重视近现代工业文化遗产,深入开展对工业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保护措施、理论方法、利用手段等多方面研究,逐步形成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和比较完善的保护措施,建立科学、系统的界定确认机制和专家咨询体系,指导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
6.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和科学的评估体系、专业的评估队伍与人才,哪些该留哪些可拆,没有依据,有些工业文化遗产虽被部分地保留下来,但在改造过程中,整体环境已遭破坏,大大降低了遗产的价值。
论文摘要:在中国当今轰轰烈烈的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本文通过对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空间分布特征、属性特征、系统构成的分析,提出目前农村规划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应采取系统保护的原则,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并就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方法。
一、前言
历史文化遗产是一定历史时期各种文化的载体和政治、经济、文化的综合体现,是非常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文明的集中体现和凝练。然而,在中国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在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那些表面陈旧、破烂的古建筑、古民居、古桥梁、古水道正面临着很大的危机。在许多农村规划中把成片的古建筑群定义为“空心村”,把旧村落整片街区划为拆迁改造区,即使有几幢祠堂被保留下来,其周围的历史空间环境已被所谓的“现代建筑”空间所取代,以往古老的空间格局和传统风貌荡然无存。
因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古老的历史文化传承,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处理建设和保护的矛盾,已是摆在世人面前刻不容缓的必须加以思考的问题。本文就历史文化遗产的空间分布特征、属性特征、系统构成进行详细的分析,并就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提出了若干措施和方法。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和建设。
二、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的空间分布特征
所谓农村历史文化遗产泛指村落地域之内地上地下所有有形遗存和无形文化积累。本文狭义只指有形的不可动的历史文化遗存。①地球上任何一个地物的地理信息,都有它的空间位置信息和属性信息。空间位置信息在地理信息中是用图形、图像表示,称为空间数据,也称为地图数据、图形数据、图像数据;而属性信息则是用数值、文字表示,称为属性数据,也称为文字数据,非空间数据。空间数据对事物最基本的表示方法是点、线、面和三维表面。
用这个理论来描述、分析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的空间分布信息和特征,符合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结构模式和管理要求,有利于将来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农村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分类登记、跟踪管理和保护。
所谓“点”是指该事物有确切的位置,但大小、长度可忽略不计。④这里特指以单体建筑形式存在的建筑物、构筑物、古墓葬、古树名木等。单体建筑虽然有长度、宽度和一定的占地面积,但是和整个建筑所处的空间环境面积相比,其大小、长宽可忽略不计,只表示该事物所处的确切位置。这个点暂且用这个单体建筑的中心点来描述。所谓“线”是指该事物的面积可以忽略不计,但长度和走向很重要。此处我想把“线”扩展到线所包含的要素及离开这些要素一定距离的邻近区,又称缓冲区。如古商业街及两侧古建筑,古河道及两侧生态保护区。有二个缓冲区共同形成的区域称为古村落的历史文化街区。
所谓“面”是指该事物具有封闭的边界、确定的面积,一般为不规则的多边形。这里特指古村落的整个建成区,即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文化传统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整体具有较高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基本风貌保持完好的古村落建成区。
目前,全国分二批已有36个类似的古村落被评为“全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各省、市(县)级的历史文化各镇(村)则更多。历史文化名镇(村)是中国传统农业大国的历史文化产物,古村落之多,地域分布之广世界罕见,是农村历史文化遗产中的精华所在,是农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
“三维表面”是指该事物在一定地理范围内边界比较模糊,在空间上可能是逐渐或连续变化的,突变只是个别的,如不规则的地形表面。这里特指村落建成区之外的与这个村落生产生活有紧密联系的耕作区和外部地理空间环境。这个空问环境不但与村落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其中也散落着许多古建筑、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历史文物,是历史文化遗产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条件。1964年5月25日一31日在威尼斯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即威尼斯)。该指出“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
因此,农村历史文化遗产在空间上呈点、线、面和三维表面的形态分布,点、线、面、三维表面构成了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个空间信息。有的村落只有点状农村历史文化遗产,如只留下一两幢祠堂,其四周的历史空间已荡然无存。有的村落只有线状农村历史文化遗产,如只留下一两条商业街。有的古村落则整体保存的比较完好。因此,对农村历史文化遗产应园地制宜地进行分类、评估和保护,对不同形态的历史文化遗产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正确地处理保护和改造的关系,使农村规划、建设既有自己历史风貌特色,又有新农村的朝气和活力。
三、历史文化遗产的属性特征
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历史文化的客观遗存,具有历史性、物质性、社会性、经济性和文化性的本质特征,它是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共同发展的产物。历史性首先表现的是时问性,特指过去时间里发生的事件或做的东西。现在发生的事件或完成的工程,不管有多伟大,都不能称其为文物。这是文物区别于其它物质的本质区别。
物质性首先表现在它的客观存在性。任何一个历史文化遗产,都是以一种有形的遗存表现出来的,是客观存在的,一且失去了客观存在性,也就不能叫做文物了。因此,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其次,物质性表现为文物的人为性。城市、乡村的生态环境是人工化的物质环境,现存的绝大部分历史文化遗产都是古人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出的人工物质的遗存。因此它具有物质的人为性特点。另外物质性还表现为它的自然性,除了人工环境之外,城市、乡村依托自然环境而存在。因此,历史文化遗产也不可能脱离自然生态环境而独立存在,而自然环境中的自然景观、古树名木等本身就是自然性的表现。
社会性主要表现为它的承载性。任何文物都承载着生产这一文物之初的人类需求,社会互动、社会管理和控制的信息,承载着人类社会活动的特定历史过程,反映着一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人类活动的物化和见证。
文化性首先表现为它的创造性。历史文化遗产的诞生本身就是一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文化的诞生和创造,是新的科学技术的伟大实践,许多历史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工艺品,它们的制造方法和水平,至今看来仍具有很高的科技水准,因此它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先进文化的创造和发明。其次文化性表现为它的传承性。历史文化遗产一般都是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的杰出代表,它记载着当时先进科技文化的信息,它的遗存使得古代的科学技术和方法得以传承和发扬光大,是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进一步发展的坚实基础。
经济性则首先表现在它自身的经济价值。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中,可以说每一件历史文化遗产都有一个衡量价值的尺度标准。虽然不能像一般商品一样进行流通和买卖,有些历史文化遗产更不可能以一个确切的价格来衡量,但客观上它具有一定的价值。其次经济性表现在它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能为人类经济建设服务,并通过第三产业为社会创造价值,推动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
四、历史文化遗产系统的构成
(一)历史文化遗产物质系统的构成
历史文化遗产的物质系统按区域的分布可分为两个子系统,即以历史文化名城为核心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物质系统和以历史文化名镇(村)为核心的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物质系统。这两个子系统中按其物质所占空问的大小都可以分成点状历史文化遗产、线状历史文化遗产、面状历史文化遗产和三维表面状历史文化遗产,现把系统归纳如下:
(二)两大子系统的区别
1.规模上的区别。二大子系统相同类型的历史文物,首先在建筑体量上有较大的区别,其次是不同保护等级文物数量规模上的区别。大部分受保护的高等级历史文化遗产都处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系统中,仅从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名镇(村)数量看,历史文化名城目前总共有101座,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村)只有36个。
2.质量上的区别。两大子系统相同类型的历史文化遗产表现出明显的质量上的区别。城市系统的质量一般都高于农村系统的质量。这不仅体现在建筑材料质量的好坏,建造工艺水平的高低,还体现在文物主人生活质量上的质的区别。
3.所处的生态环境区别。城市各类历史文化遗产都处在一个大型的人工物质环境之中,相比之下其外围的自然生态环境则更多地体现出一种工业化、城市化的特征,更多地体现为社会生态环境和经济生态环境。而农村历史文化遗产则更多地处于一种自然的生态环境之中。自然生态环境和各类历史文化遗产联系得更加紧密。表现出一种休戚相关的共存关系。
4.文化内涵的区别。农村系统的历史文化遗产表现出文化内涵的单一性。主要体现以农村生活为主要内容的文化内涵,而城市系统的历史文化遗产表现出文化的复杂性。它包含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社会要素信息。见证着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的历史变迁。
五、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应采取整体保护的原则,坚持“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注重保护性开发。通过开发利用,达到进一步保护的目的。
(一)点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点状历史文化遗产按保护的重要性分为历史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类和改善类三大类。保护类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的区别在于后者已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被各级政府确定为文保单位,而前者是具有一定的文物价值但尚未被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改善类是属于应保留的一般性历史文化遗存。文物保护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保护类文化遗产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办法;改善类历史文化遗产以保存、修缮或复原外形、内部更新改造为主要手段。
(二)线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线状历史文化遗产按保护的重要性分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区和改善区。保护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区别在于后者已通过法律程序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前者是有一定比例的历史文化遗产,历史空间保留得比较完整,但尚未被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改善区是里面零星的分布着一些较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其空间环境关系也具有整体保留的价值,是整个村落历史空间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历史文化保护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保护区参照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方法;改善区重点对空间、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及零星分布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改善。
(三)面状历史文化遗产——古村落建成区的保护
对建成区的保护应采取严格控制措施,严格保护现存的空间格局。严格保护古村落的整体风貌。严格保护文物古迹。保护民族风情、地方文化和特有的风俗习惯。
1.修旧如旧。对古建筑的修缮要实行保护性修缮,做到修旧如旧,即是濒临倒塌的房屋也尽量保护好内部主体构架,外部围护墙体修复应尽量恢复原来的古旧风貌。
2.修新如旧。对在原址重新修建的房子,在高度上尽量与周围建筑空间尺度相适宜;建筑风格应和古建筑相协调,包括色彩、门窗、立面风格等做到修新如1日。
3.不要随意改变街巷的空间格局。街巷的空间格局是古村落空间格局的最典型的反映,是古村落最主要的公共空间之一。在街巷里的一些构筑物如过街楼、牌楼、轿厅等都是空间分隔的生动手笔,也是古村落空间最美的表现,要切实加以保护。
4.加强生活设施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人依宅生,宅依人存”,“人宅相扶”。一旦古建筑投有人的居住,就失去了灵气,就会慢慢败落。因此。再旧的房子,也希望有人住、有人管、有人修,关键是加强旧住宅生活设施的改造。旧房子只要加以改造,仍然能满足现代人的生活习惯要求,满足现代人物质文明的需要。
5.开辟新区,保护古村。随着古村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的增加,古村落空间肯定不能满足村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发展的需要,同时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许多旅游配套服务设施也必须跟进。因此,在保护古村落的原则下。开辟新区,将新居住区和旅游服务设施等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功能上相衔接,空间上有过渡,使古村落新区和老区相互协调,共同发展。
(四)三维表面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1.建成区外围耕植区的改造与保护
这个区域是古村落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自然空间环境,是生活在这个空间里的人创造生活、改造生活,寄托着无限美好希望的地理空间场所。同时也是整个村落人刨造文明,进行文化交流的最主要的空问环境。因此,在这个空间中,除了耕地之外,还会有很多庙宇、祭坛、凉亭、宝塔及弥补风水不足的建筑、构筑物(如上水口、下水口等处的构筑物和建筑物)。这是古村落和周围自然山体之间的一个过渡空间,是构成整个村落文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中间地带。
①加强这个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保护。许多庙宇、祭坛、凉亭、宝塔等年久失修,有的甚至已濒临倒塌,但不要随意拆迁,那些还留存的建筑物、构筑物要用一定的人力、物力进行修缮。
②加强这个区域的环境整治。在耕作区往往会有许多茅厕、粪坑等与农作有关的构筑物。有机肥尽管是农作的主要肥料,但对于历史保护区和以旅游开发为主体经济的古村落。拆除这些设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现代的复合肥完全可以代替有机肥,或者把粪坑进行地埋处理,采用化粪池的技术方法进行改造。
③保护耕作区原生态的地形地貌。耕作区原生态地形地貌的保护,关键是农田不要园田化,水渠、水沟只作疏通,不要硬化处理。已主要从事旅游业为主的古村落更不能把这些耕地进行抛荒。因为农耕文化是古村落世代最具生命力的活文化。应世代相传,形成古村落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2.自然生态区的保护
自然生态区的保护,以不改变自然山水、空闻格局为原则。
①山体实行封山育林,加强自然植物多样性和动物多样性保护,防止泥土流失;尤其对古树名木要进行登记造册、动态跟踪。对因遭矿石挖掘或因自然崩塌而造成破坏的山体要实行人工保护和培育措施,使之恢复自然生态的生命力。
②加强自然地质灾害的监测,如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对自然地质灾害要进行全面调查,一旦发现,必须采取地质保护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③加强水体的疏浚、加固、拓宽、改造。对于流经保护区的溪流,原则上不改变其河床的位置。但对易造成山洪隐患的地段,要实行拓宽改造,采取加高、加固措施。在改造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古桥的保护,加强古石坎的保护,加强具有造景功能的堤坝保护,加强两岸古树名木的保护。
(五)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
1.风俗习惯的继承和发扬
风俗习惯主要包括“吃、穿、住、行”等习惯,它是儒家文化在礼俗层次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以“礼、乐”为核心内容。叭‘吃”主要反映地方的饮食习惯和文化;“穿”主要反映地方的服饰特色和衣料的特殊制作工艺;“住”主要反映地方的房屋建筑风格。包括建筑形制、建筑装饰、建筑结构、建筑色彩、建筑立面、建筑材料等,是地方特色最具形象化的表现;“行”则主要表现在村落的各种节日活动,中国民间有“七时八节”的节日活动之说,其中尤以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为重。现在又增加国庆节、元旦等重大节日,各种节日里的不同纪念活动构成了礼俗文化的核心内容。这些活动雅俗共赏,内容健康,营造出“诗、乐、礼、孝、义、忠、信”的环境氛围和文化精神,是构成现代农村文化的主要内容之一。
2.传统手工艺的继承和发扬,开发旅游产品
中国自有文明史,便有手工艺的痕迹。据《礼记-曲礼下》所载,在商朝,王室中已有“六工”,即“天子之六工,日:土工、金工、石工、木工、兽工、草工”,至周代已由原先之“六工”发展到“八材“、“八艺”,实现了从“工”到“艺”的升华。随着时展技术进步,工种越分越细,艺术水平越做越高,到宋代,官府手工场文思院所辖工种已有四十二作之多。
这些工艺技术从宫廷走向民闯,并在不同地域成流成派,自成一体。共同构成了记录中华文明史的手工艺艺术宝库。而这些手工艺一般世代相传,在某些地域成为了一大产业,零散的手工艺家也多以手艺为生。因此,手工艺不但是中华文明的象征,更是中国产业构成不可或缺的重要技艺,是丰富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手段之一,应不断地继承和发扬,并作为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世代传存下去。
论文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遗产,规划图则编制
1982年广州市被国务院首批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多年来,广州市始终致力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保护规划的编制是其中关键的环节。广州市政府在保持广州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前提下,按照把广州建设成为现代化中心城市的要求,遵循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贝0,梳理了主要历史史迹,编制了相关的名城保护规划,制定了保护性的管理和建设规范,加强了政策调控力度,形成了广州的文化竞争优势与富有文化底蕴的城市生活。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之一,在多次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探讨的基础上,从保护规划的框架体系、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挖掘、规划的思路与方法等诸多方面都需要进行大量有益的探索,使其可以为新时期的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供纲领性指导文件。
1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框架体系
1.1市域范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在整个市域范围内开展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研究目前尚无先例,但是市域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城乡都有大量的历史遗迹,而且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因此,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研究确定在整个市域共7434km2范围内统筹编制保护规划。市域范围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研究与单纯的研究城区是有所区别的,它涵盖的范围更广,涉及的保护因素也更加的分散,给现状调研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地毯式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我们对市域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了整体保护,实现对山、城、田、海城市格局和山体水系自然环境的有效保护,实现对历史村镇、各级文物古迹的有效保护和利用,恢复历史村镇的传统文化和活力,不断挖掘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传承独具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和风俗习惯,以突显广州作为田园风光山水城、岭南中心文化城、革命策源英雄城、丝绸海路港口城、全国著名华侨城的城市特色,丰富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和外延,推动城市文化建设和社会综合发展。
1.2历史城区保护规划
历史城区保护规划在这里主要是指历史旧城区的范围,对于广州市而言,这是一个经历了两千多年发展历程的地方,经过各个时期的建设,遗留了大批的历史文化遗产。历史城区是最值得保护,也是最难保护的区域,这也就必然成为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研究的核心内容。历史城区保护规划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历史城区保护框架研究(保护与发展战略研究),历史城区分区研究,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划定,旧城区传统城市空间形态研究,山体、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的特色研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建筑群的风貌与价值研究,对城市已编制完成的各层次、各个时期保护规划的分析和研究,城市传统文化及民俗活动分析,保护与利用的对策与政策建议,完善、调整广州历史城区的职能建议,历史城区保护规划实施管理措施建议。
1.3历史文化保护区控制性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虽然是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之一,属于宏观层次的规划,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宏观层面,很难具体指导保护规划工作的开展。同时在宏观层面也不可能对所有的历史文化保护区编制控制性的保护规划,因此,在研究中,我们就选择一个历史文化保护区作为范例编制控制性保护规划,然后逐步推进其他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控制性保护规划的重点是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城市紫线、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在有必要的时候划定),其中城市紫线对应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分别编制保护范围图则和建设控制地带图则,具体指导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与开发。对于保护范围内的每一栋建筑和每一处环境要素,要具体编制建筑保护图则和环境要素保护图则,而对建设控制地带内,仅对需要保护的建筑和环境要素编制保护图则即可。
1.4文物保护单位(含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重点在于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并分别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范围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及周边一定范围为保持文物保护单位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其整体范围较小,界线也相对比较明确。但对于建设控制地带则不同,是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风貌协调的地区,范围比较灵活。历史建筑在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保护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对历史建筑采用与文物保护单位类似的保护方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2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在城市特色内涵上的拓展
2.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类似,应重点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关系。对于广州这样一个南方城市,既要保护具有岭南特色的传统文化,又要发扬岭南文化兼容并包的特点,融入现代文化的因素,不断传承和发扬岭南文化应保存的历史记忆,保护其空间载体和社会基础,加强整理其结构性关联,不断寻求其对于当代社会的积极意义。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制定一系列政策,加强管理和实施力度,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完善和建设博物馆、展览馆、演出场地、文化广场等场地和设施,扶植民间文艺团体和文艺活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扬提供软硬件条件;结合商业、饮食业、制药业和旅游业等对老字号进行重新定位和包装,重塑老字号风采,发扬老字号品牌;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对本土风俗文化的认知及兴趣,进而开设专门课程,建立完善的教育制度,为传承手工艺、民间技艺和表演艺术培养后备人才;继续挖掘文化遗产的内涵,提升人们对岭南文化的认同度,为继承和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社会基础。
2.2地下埋藏文物的保护
考虑到地下埋藏文物勘探、挖掘的现实状况及其与城市建设的矛盾,建议采取程序性控制保护的方法。即由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有关法律、规定,保证在广州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将地下文物勘探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申报的必备程序之一。
3保护规划与实施管理的衔接
传统的历史文化名城及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大都进行了详细的现状凋研、深入的规划研究,提出了保护模式与改造措施,但其层次都较为宏观,控制信息不够深入、清晰。从管理部门的角度来看,这些规划缺少明确的、具有实操性的、可以方便用于管理的技术文件。因此,我们在对规划编制的范围、城市特色的内涵进行拓展研究的同时,深入探讨了保护规划编制的层次与深度,在传统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编制的基础上,将保护区保护规划的深度定位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城市设计的深度,提出了与城市规划管理密切结合成果表达形式——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图则编制。
关键词:三态合一;历史文化;产业;途径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4-0271-01
东莞是岭南文化发源地,中国近代史篇地,华南抗日根据地,改革开放先行地,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古代文明,在这片土地上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在文化产业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性产业、成为第十一个国家规划振兴产业的时候,东莞近年来也把文化产业名城列为其“文化名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资源——历史文化资源,其开发和利用价值不言而喻。
如何充分发挥东莞历史文化资源优势,打造东莞独特的历史文化旅游产业,笔者经过几年调研和思考,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高度重视,适度开发。近年来,东莞每年都有政协委员提出东莞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问题,相关部门也有回复,但是,没有实质性措施和政策出台,这说明政府对这个问题还没有足够重视。既然政府提出文化产业要成为东莞的第九大支柱产业,既然“文化名城”的“四个名城”里,“文化产业名城”是其中重要的组成之一,政府就要有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出台,要有扎实推进的配套工程跟进,而不是成立一个领导小组,开开会,发发文件了事。所谓“高度重视”,就是要有严密周全的实施方案,科学论证、慎重决策、目标清晰、分工明确、层层落实、保障有力。文化遗产的产业再造,成败在一个“度”,把握好“度”,就要有战略判断和专业运作。对于东莞现有的文化遗产,要创新性保护,专业化保护与开发,让文化遗产恰如其分地进入现代城市文化空间。这个方面,笔者建议参考南京的明成汇、晨光1865创意产业园、红山创意工厂产业园。这些产业园依托南京丰富的文化遗址,创造性进行再造和利用,既保护了文化遗产,又为城市提供了新的文化业态。
二是三态合一,科学筹划。三态,即文态,形态和业态。文态,指的是文化遗产的文脉精神;形态,是指文化遗产的建筑、器物等实物体现景观;业态,则是指根据现代消费需求创造性布局、开拓消费业态。要掌握三态间的协调转化,让文态、形态承载文化遗产的精神灵魂和整体景观显现,让业态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遗产情韵植入现代生活的消费内容。比如成都,在锦里,文态就是三国市井风情,形态就是那条蜿蜒的仿古街道,业态则是以成都风情小吃为主的餐饮系列;在宽窄巷子,文脉精神是成都传统院落的慢生活,形态是市井院落,业态是茶餐为主的风情式餐饮。三态合一的过程,不仅使成都的文物遗产在保护与产业再造中,最大限度避免同质化竞争,也令其独特的文化价值,进一步被认同、提升、传承。那么,如何让东莞的历史文化遗存在三态合一的过程中,发挥出其独特魅力?笔者认为,首先,成立专业策划运作机构,专门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产品开发与销售,同时负责梳理、调查东莞全境的文态脉络和业态布局,邀请历史、民俗、艺术等各方面专家,梳理建筑文物的不同保护类型,还要邀请专业公司对项目的“三态”布局周密策划;其次,必须遵循:策划先行,规划跟进,专业执行的工作机制;再次,严格筛选执行人选,必须要选择一群对文化有敬畏感的市场人士,让所有市场运作环节都自始至终保有历史文化的尊严感。
三是政府主导,专业执行。文化遗产具有公共文化服务产品性质,政府一定要主导。否则,往往最后会很没文化,甚至是伪文化、反文化。上世纪80年代,成都就曾考虑过整体改造,当时,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导,方案呈上,市领导摇头:虽然诱人,但更像是个地产商业项目,历史风韵在小巷深处飘散,于是断然否定。重新认识文化的功能,不要只看到文化产业化后的“高回报”,而忽略它的“高风险”。文化项目如果失误,不仅意味着经济受损,而且可能使一些文化资源遭到破坏。别的项目都能“跌倒重来”,唯独文化遗产的破坏,不可救药。当年,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筹建时,由时任分管文化的副市长何华章亲自主持召开的相关专题会就不下50次,“非常慎重,是站在全市整体规划来细细考虑。”何华章说。而一旦大体确定,交由精心挑选的团队具体操作时,成都市政府又规定:具体设计方案成品出来前,各部门官员不要提修改意见。何华章本人就带头不去现场,理由是:“文化项目创意设计见仁见智,特别是在半成品时。不要因为某些领导的过早发表意见而扼杀了一个好设计。”就东莞来说,为了确保政府主导、专业执行,笔者建议在相关文化职能部门成立专门的文化创意研究机构,主要从事技术研究、分析文化产业发展前沿,分析哪些文化资源怎么开发利用,如何引进相关技术和相关人才等等,这个机构的成立,将不仅为东莞历史文化资源“三态合一”的发展思路和发展模式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还将为东莞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学术和理论支撑。
关键词 文物保护工作 现状 建议
中图分类号:G264 文献标识码:A
辽阳,古称襄平,辽会同元年(938年)置辽阳府,为官方辽阳一词出现之始。由于古代辽东地区“东逾鸭绿江而控朝鲜,西接山海关而拱京畿,南跨溟渤而连青冀,北越辽河而亘沙漠”的地理位置,因而在我国东北边疆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是辽东连接各方的枢纽之地。因此,从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17世纪,长期作为东北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军事重镇和交通枢纽而载入史册,被古代统治者誉为“东北之雄藩,国家之重镇”。
辽阳建置史长达2300年,始终是历代王朝治理东北的政治中心。燕秦时代,是辽东郡的治所;汉晋时期,是辽东国的首府;大唐帝国,是安东都护府的驻地;辽金两朝,是五京之一的东京辽阳府;有元一代,是辽阳行省所在地;朱明王朝,是大明九边之首;后金时期,一度成为国都。
辽阳作为具有数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城,文物古迹众多、旅游资源丰富。自然景观方面,有汤河风景区、核伙沟、龙石风景区(石洞沟森林公园+龙顶山风景区)等;人文景观包括辽阳白塔、汉墓壁画、王尔烈纪念馆等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应为以冷热地、冷热泉闻名的汤河风景区,和以白塔、东京城、东京陵为代表的后金文化遗迹。
辽阳于1990年就成为了首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这与其丰厚的历史文化资源有关。然而,辽阳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但国家已经公布了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共101个,辽阳却还在待批之列。为何辽阳有这样丰厚的历史文化资源,却到今天还没有取得国家级的称号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可以了解到,历史文化名城的条件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辽阳肯定是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但“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却成了一句限定语。
两千多年来,在辽阳城漫长的历史中,就像一个久经沧桑的人一样经历了不断的磨难,建造与损毁,辉煌与沉寂。多年的战乱、“”破坏,以及近年来盲目的城市改造,辽阳的历史古迹大多已灰飞烟灭。比如:辽阳境内的明代长城(辽东边墙)及长定堡(黄泥洼镇)、长宁堡(唐马寨镇)、长静堡(穆家镇)等明代千户所城堡,知道的人已是凤毛麟角;比鞍山驿城更大的更有历史意义的朝鲜馆(小屯前进村)早已无影无踪,连当地老人都不知其事。另一方面,辽阳市对现存的文物古迹保护和修整力度也十分有限,比如东京城旧址“天佑门”与上世纪重修后,由于缺乏资金,管理不够到位,而今已破败不堪。在城区改造开发建设中,一些反映古城过去、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遗址、老的街区(文庙、天齐庙、明代城墙遗址、清代旧店铺等)相继消失;由于忽视建设施工前的考古调查勘探,致使每年都有大量的地下文物和历史信息遭到破坏或损毁丢失。我市有大量极具文物价值和满族风情特征的书籍、器物流散于民间,由于宣传和征集的力度不够,多有损毁,或被民间文物贩子倒卖。总之,人为的因素、时间的剥蚀,辽阳的历史文化资源在各种风刀雨剑下,在迅速的消失。
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有历史,还要有体现历史的文物古迹和古城风貌的历史街区,也要有非物质形态的文化载体。然而,现在的辽阳已没有应有的地面古建筑来展现城市久远的历史,亦没有相应的文化遗存来展现其独一无二的文化基因,辽阳古城已在时间的打磨中消融了。
那么,我们应采取那些措施来调整策略,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呢?仅提出以下5点建议。
1、以“后金文化圈”为亮点,将全市的历史文化遗迹结合成一个整体进行开发建设。辽阳虽然具有2000余年的文字历史,文化积存深厚,但相对来说,毕竟地处偏僻,影响力有限。因此,在宣传上,应抓住亮点,才能具有吸引力。那么,所谓的“亮点”在哪里呢?当然就是以北方少数民族为代表的“后金”、或者说“满清”文化。以地处市中心的白塔、广佑寺为起点,以记录着后金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的东京城、东京陵为中心,再到反映辽阳地杰人灵的曹雪芹纪念馆、王尔烈纪念馆,以及综合记录了辽阳市自然和人文历史的辽阳市博物馆,同时辐射汉墓壁画、燕州城等人文景观,以及汤河风景区、核伙沟风景区等自然景观,完全可以规划出一个极具吸引力的旅游观光路线,从而借旅游刺激和带动一方经济的发展,当是旅游业的首要目的。
2、加强宣传,提高人民的文化意识。做好关于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增强民众参与保护的使命感与责任感,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物工作的丰富内涵,使文物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
3、 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制建设。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制定出台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将文物保护的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严格执法,不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要依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办事,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当前要通过加大执法力度,重点解决好文物保护单位被乱占、乱建,地下文物被毁等困扰多年的难点问题。同时进一步规范民间文物流通市场,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防珍贵文物流失。
4、解决好城市发展与文物保护的矛盾。在城市改造和其它基本建设中,要严格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之后方可实施。
5、加大投入,保证文物保护和利用的资金需求。文物保护工作的资金需求为重头戏,也是难点之一,然而,没有足够的资金,一切工作都难以提起,因此,必须调动各方的力量,才能解脱此困局。
文物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是一项长久的事业,仅靠政府投入并不现实。那么此外还有什么好的办法呢?招商引资和民间捐赠当是较为可行的途径之一。比如,江南乌镇的开发就是引进域外资金,充分保持了古镇原有的面貌,成为举世闻名的旅游胜地。我市广佑寺的复建则仰赖民间筹款,否则无论省市财政都难以承受此项巨大的开支。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常州;历史建筑;修缮技术导则
Abstract:Embodying the city’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and reflecting the urban view features concretely, historical buildings are precious resources that cannot regenerate and constitute an important part of urban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With Changzhou Historical Building Restoration Technique Guide as an example, the paper tries to analyze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buildings from facets of historical building concepts, protection doctrines, restoration technique guide and protection measures, etc..
Key words:Changzhou; Historical Building; Restoration Technique Guide
中图分类号:TU0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1)-05-68(5)
常州市是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也是一座传统的工业城市,保护与发展的矛盾较突出。为了保护常州名城风貌,规范对历史建筑的管理、修缮和改造行为,保障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常州市政府于2008年公布了《常州市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实施办法》和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并由常州市规划局组织东南大学和常州规划设计院共同承担《常州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导则及保护策略研究》。该研究重点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规划保护、修缮程序、修缮技术导则、常州传统民居建筑保护图则、保护利用策略等方面进行探索 ,现将研究中的一些问题和思考提出,以期大家共同探讨。
1历史建筑的概念
历史建筑长期以来被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词在使用,根据语境或者阐述目标的不同,被赋予“古建筑”“文物建筑”甚至“近现代建筑”①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历史建筑似乎等同于建筑遗产,脱离语境或者说历史延续性的使用“历史建筑”这一词语,往往会造成理解上的混淆,因而有必要对历史建筑的起源进行一些梳理。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历史建筑的概念形成是伴随着人们对遗产对象的认识而不断扩展。
1.1历史建筑概念的界定
按照时间、建筑与城市遗产的代表性、保护的参与性与目标而言,历史建筑的界定与保护伴随着下述观念的变化而获得界定:
1.1.1历史建筑在时间层面上的界定
历史建筑的概念反映了遗产观念在时间层面上的拓展,从历史性的建筑的到历史的建筑,二十世纪早期的欧洲,400年以上的建筑方可称之为遗产,但按国际当下通行建筑遗产的判定规律,50年被作为一个量化的界限,在unesco亚太区遗产保护奖项的评定标准中,50年以上的就可称之为历史建筑。而杭州市更规定“建成不满五十年的建筑,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经批准也可被公布为历史建筑”。
1.1.2历史建筑在保护对象上的界定
历史建筑也意味着对遗产的保护对象从选择神圣的、具有政治意味的考虑扩展到地方性建筑,民居、工业建筑和城市肌理的保护,保护管理的监管部门中地方政府及相关的规划管理部门也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以英国为例,英国在欧洲有着最为严谨的遗产名录登录体制,其负责遗产保护的主要中央部门为文化、媒体与体育部(Department of Culture, Media and Sports),而相关具体事宜则由英格兰历史建筑和纪念物委员会(Historic Buildings and Monuments Commission for England, 简称为English Heritage)负责。但在近年来,出于对历史,地方政府还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及需要选择登录具有地方重要性的遗产,至1997年有约31%的地方政府有地方名录,至2007年则约有50%,制定和保护具有地方重要性的遗产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社区及遗产保护部门的共识。地方名录目前尚没有国家统一的参考性登录标准,主要是由地方规划部门负责保护的工作人员根据地方实际并参考English Heritage制定的法定名录登录标准进行选评登录并向社会公开,有的则被纳入到由地方政府建立维护的历史环境记录(Historic Environment Records)系统中。同时,与国家法定登录遗产项目不同的是,地方名录目前尚没有专门的国家法律来进行保护,而是通过规划系统实施保护,通过地方规划部门制定地方规划政策,以常规的规划控制程序实施对这类遗产的保护。
1.1.3历史建筑在保护深度上的界定
历史建筑的界定也表明在遗产的保护深度上从单纯的建筑实体的保护到面向城市和人居环境的整体保护,从单纯以博物馆为目的的保存过去时光的努力,扩展为保存城市与过去的联系,适应城市的规划发展,调适变化的力量。“保护是作为历史产物和未来改造者对当代的一种理解。”
2历史建筑的保护原则
基于上述的观念界定,目前历史建筑保护应区别于传统意义上文物建筑的保护,必须保留适当的灵活性。文物建筑的保护是文物本体有价值信息的最大限度保存,而历史建筑的保护必须强调在保护前提下持续利用以及对城市历史风貌延续的功用,也就是历史建筑宜采取的方式是保存外貌,改造内部。
历史建筑的保护离不开合理的利用模式,尤其是位处城市中心区的适当提高公共性的转变不可避免。由于大量的历史建筑位于老城区当中,伴随城市的持续发展,城市的原有功能形态也在不断的转变,城市中心区逐步由传统城市的居住功能向商业、金融业、服务业转变,因而在尽可能在延续历史建筑历史功能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其公共性是不可避免的趋势。
3历史建筑的分类、修缮模式及修缮程序
由于历史建筑的概念界定较广,因此其保护方式及修缮难度加大,急需根据历史建筑的保护原则,对其进行分类保护,并明确其修缮方法及修缮程序。
3.1国内城市的历史建筑分类情况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中将历史建筑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个等级,并在保护利用的要求上进行差别化得管理。上海则根据重要程度将优秀历史建筑分为三级,并在进行荷载复核的时候制定相应的标准,对级别较低的建筑修缮时的荷载复核适当降低标准。分级的作用是为历史建筑的保护提供适当的灵活性,在对价值较高和历史意义重要的建筑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而对于一般性的历史建筑,使其在保护操作的流程相对简化,对外观和内部结构、平面形式的保护改造存在更多的自主性。
3.2常州历史建筑的分类及修缮模式
根据常州实际情况,将建筑物类历史建筑保护根据其历史、科学、艺术和社会价值以及完好程度,评估分为三个类别,借鉴了非文物建筑的评估指标体系,采用加权量化的方式确定等级(表1)。
结构体系、装饰装修上进行工程手段强度的区分。对应的修缮工程分为保养维护、修复改善、整治改造三类(表2)。
3.3常州历史建筑的修缮程序
在程序上,主要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明确常州地区的历史建筑修缮工程实施的具体的操作流程规范及要求。具体通过明确在设计、报批、施工、监督、管理等环节的要求,同时建议设计资质要求为满足民用建筑修缮设计资质要求,其中除工业遗产外,尚需相关文物设计乙级资质;施工单位需满足民用建筑施工资质要求,其中除工业遗产外,尚需相关文物施工乙级资质;加固类工程需要特种专业工程施工资质。并且根据前述价值分类和功能类型对历史建筑保护程序中涉及的测绘、检测鉴定、图纸要求和专家指导提供建议。
4常州历史建筑修缮技术导则
通过多学科的参与,针对常州地区特点,汇集梳理国内相关规范,制定具体的保护修缮要求,作为管理的参考和设计、施工的依据。包括:
4.1历史建筑风貌及周边环境的保护修缮要求
包括保护范围和风貌协调区的要求,街巷、河道及附属构筑物保护,园林景观及古树名木保护,传统庭院的主要形式及保护,增设照明、广告设施的要求和构筑物保护的环境要素要求。
4.2房屋屋面、墙体、楼地面、地基基础的修缮要求
包含常州地区屋面、墙体、楼地面的通常做法和对应的保护修缮程序及技术要求。
4.3房屋主体结构的修缮要求
包括常州历史建筑的通常结构类型,木结构、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的具体检测、保护设计和修缮标准。
4.4装饰装修的修缮要求
根据装饰装修材料的不同和传统工艺,针对典型的病害情况提出通常的修缮措施与方法。
4.5功能设施改造要求
针对历史建筑周边道路、地面铺装、管线敷设提出规划和改造原则,针对居住类型的历史建筑提出功能设施改造要求,针对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改造提出历史建筑中的注意事项,鼓励新能源及新材料的运用。
4.6抗震 、消防改造要求
建议历史建筑进行抗震、消防改造,建议使用针对历史建筑特殊的抗震和消防手段。
4.7常州传统民居建筑特征图则
为了避免设计、施工中由于缺乏对常州地区的了解,导致在修缮过程中的建设性破坏,根据常州地区传统民居建筑的风貌和工艺特征,从平面组织,结构体系,造型与立面,屋面、墙垣、楼地面,装饰装修等五方面总结整理为常州地区传统民居建筑保护图则,作为对历史建筑使用和日常维护建立相关的知识体系。
5历史建筑的保护策略
5.1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历史建筑的利用从本质上包含保存的意义,因此,谈及历史建筑的利用离不开保护,保护是利用的前提。保护的目标是让历史建筑具有持续的生命力,让历史建筑所具有的场所精神在其功能再生的过程中得到延续。开发权的转移和产业升级发展是重要的手段,将重要历史建筑基地上没有使用的开发权转移到其他基地上的做法,在西方国家比较普遍,因为通过这样的转移,可以使历史建筑在未来的发展中不受到影响,同时从经济上也解决了历史建筑保护的困境。
5.2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
与之配套的是,由于历史原因,历史建筑往往存在产权复杂和多业主使用的状况,为延续历史功能、改善历史建筑的保存与使用状况,降低人口密度是适宜的做法。① 鼓励国内外组织或个人购买、租用历史建筑;② 鼓励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和经审定的“修缮方案”有关规定,迁出现住居民,修缮后自用或出租出售;③ 对外迁住户给予资金补偿或住房面积返还等优惠政策。结合历史建筑的等级划分,对部分保留居住功能的历史建筑允许进行空间的重新划分和必要功能设施的改造,以满足持续居住使用的基本要求。住户可以选择自愿外迁或结合保护规划与修缮设计进行政府主导的外迁工作,补偿方式有产权调换、货币安置、回迁安置等。
5.3历史建筑修缮资金筹措和产权转让
同时必须通过各种渠道筹集专项资金,来源包括:政府安排的资金;社会各界的捐赠;公有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街区内公有建筑转让、出租或通过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鼓励民间和社会团体以捐赠、购买和租用的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鼓励以基金会的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而且最为重要的是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补贴奖励。历史建筑保护整治工程,包括搬迁安置、方案设计、整治修缮等,根据历史建筑房屋所有权性质不同及保护整治的程度不同分别在保护资金中列支,从而引导、鼓励民间对历史建筑的自发性保护。
需要建立合理的历史建筑的产权转让机制,由于历史原因和我国的土地政策,历史建筑往往具有错综复杂的权属关系,往往成为制约历史建筑保护的核心问题。经腾空搬迁修缮的历史建筑,需转让或出租的,应当采用拍卖或招投标方式,让受让人可以依法办理产权或租赁登记;而单位所有或个人私有的历史建筑,产权人在转让、出租后,应当报所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5.4常州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模式
基于上述原则,课题组建议常州第一批历史建筑利用的功能设置主要有:维持原有功能、博物馆和展览馆、创意产业园区、公共会所、文化娱乐、行政机构的办公地、旅馆和其他商业开发、参观旅游对象、公共开放空间及城市小品等几种模式。
5.4.1维持原有功能
继续它原有的用途和功能,这是使用历史建筑的第一种方式,也是最好的方式。
5.4.2博物馆和展览馆
适用于整体保护的具有较高历史、教育、审美价值的历史建筑,在体量等符合利用需求的情况下,可开发为历史博物馆和或展览馆等公益性用途。如老礼和堂等。
5.4.3创意产业园区、公共会所、文化娱乐、行政机构的办公地、旅馆和其他商业开发
适用于整体保护或局部保护的历史建筑,要求建筑风貌独特、区位优势明显、交通便利,可发展办公、休闲、餐饮、会展交流、活动中心等文化商业活动。如暂园遗址、洋行旧址、民宅(玉佩弄5号)、吕宅(正素巷3、5、7号)、民宅(鹤园弄22号)等。
5.4.4参观旅游对象、公共开放空间
适用于具有休闲、旅游开发价值的局部保护或整体保护的聚集在一起的历史建筑,可结合古运河常州段的保护申遗形成常州传统特色地段,结合古运河文化旅游产业的开发形成城市公共开发空间。主要指青果巷历史文化街区和青果巷西段等在内的历史建筑,包括华宅、段宅、姚宅、何宅、陈宅、曾宅、潘宅、吕宅、刘仙师庙等。
5.4.5城市小品、旅游景点
适用于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艺术和社会价值的历史构筑物,可结合其独特性和艺术性成为城市小品和旅游景点。如钱名山墓、山海镇石、古井、袈裟塔、太平兴国讲寺重修之碑、重修忠义祠记(乾隆26年)、重修常州府忠义祠碑记(道光18年)、进士坊残件、会元坊残件、塑像、烈帝码头遗址及古纤道等。
6结语
城市历史建筑是城市的宝贵财富,是城市的战略性资源,明确历史建筑的概念、确定历史建筑的保护原则、明确历史建筑的分类及修缮要求、合理长效地保护利用历史建筑这份宝贵的文化遗产对于建设和谐的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在这篇对2004年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解读中,历史建筑就被定义为传承文化内涵的近现代建筑。傅爽,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一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法规,城乡规划,2004.4,P30。
参考文献:
[1]Raymond Rocher,童乔慧.欧洲建筑与城市遗产概念及其发展(一)――欧洲历史性建筑遗产[J].李百浩,译.华中建筑,2001(2):95.
[2]Raymond Rocher,童乔慧. 欧洲建筑与城市遗产概念及其发展(二)――欧洲历史性建筑遗产(续)[J].李百浩,
译.华中建筑,2002(2):34.
[3]F・吉伯德.市镇设计[M].程里尧,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3.
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维护城市的历史风貌,保护文化遗产,不但已成共识,而且成为法律。1834年,希腊有了第一部保护古迹的法律。这是国际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国家立法。1840年,法国公布了首批保护建筑567栋,1887年通过了第一部历史建筑保护法,首次规定了保护文物建筑是公共事业,政府应该干预。俄罗斯圣彼得堡法律规定,涅瓦大街的建筑不准拆。尽管内部可以进行现代化装修,但外观不许作一丝一毫改变。20世纪60-70年代,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个保护文物古迹及其环境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国际组织在此期间通过了一系列和建议,确定保护的原则,推广先进方法,协调各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的主要文件有《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1964年5月,简称《威尼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1976年11月,简称《内罗毕建议》)、《保护历史城镇和地区的国际》(1987年10月,简称《华盛顿》)、《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1984年)。
《威尼斯》是关于古迹保护的第一个国际,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它连同《奈良文件》阐述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原则和方法,概括地说有以下几点:(1)真实性原则。要保存历史遗留的原物,修复要以历史真实性和可靠文献为依据,对遗址保护其完整性,用正确的方式清理开放。(2)可识别的原则。修补要整体和谐又要有所区别,不可以假乱真。(3)要保护文物古迹在各个时期的叠加物,它们都保存着历史的痕迹,保存了历史的信息。(4)完整性原则。连同环境一体保护,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它所处的环境,除非有特殊的情况,一般不得迁移。
《内罗毕建议》和《华盛顿》是针对历史地段保护的,它们的制定有其历史背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复苏时期,大量人口涌入城市,需要大规模地建设住宅,当时普遍的做法是拆掉老城区,拓宽马路,盖起新楼房。但是不久人们发现,这样做的结果是建筑改善了,历史环境却被破坏了,城镇的历史联系被割断,特色在消失。人们意识到,除了保护文物建筑之外,还应保存一些成片的历史街区,保留城镇的历史记忆,保持城镇历史的连续性。在历史街区内,单看这里的每栋建筑,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作为文物加以保护,但它们加在一起形成的整体面貌却能反映出城镇历史风貌的特点,从而使价值得到了升华,所以有保护的必要。
1987年通过的《华盛顿》总结了各国的作法与经验,归纳了保护历史地段共同性的问题。文件列举了历史地段应该保护的内容:(1)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2)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3)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建筑风格、材料、色彩、建筑装饰等;(4)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5)该地段历史上的功能和作用。从这些内容看,历史地段保护更关心的是外部的环境,强调保护延续这里人的生活。所以,关于保护的原则和方法,文件强调要鼓励居民积极参与;要精心建设和改善地段内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适应现代化生活的需要;要控制汽车交通,在城市中拓宽汽车干道时,不得穿越历史地段;要有计划的建设停车场,并注意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和其周边环境;在历史地段安排新建筑的功能要符合传统的特色,不否定建造现代建筑,但新的建筑在布局、体量、尺度、色彩等方面要与传统特色相协调。
[论文摘要]本文从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与旅游经济开发的角度出发,针对目前邯郸市历史文物旅游开发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及建议。
一、邯郸市历史文化简述
邯郸位于河北省南端,太行山东麓,晋冀鲁豫四省交界处。1994年被国务院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战国时期,邯郸作为赵都城长达158年之久,此后邯郸又作为汉代赵国都城400余年。绵绵7000多年的历史铸造成了邯郸历史文化层次————磁山文化、赵文化、石窟文化、“曹魏”建安文化、广府太极文化、梦文化、磁州窑文化、成语典故文化。据多年考古调查,邯郸历史文化遗存极为丰厚,有文物古迹多达1500余处。其中属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即磁山文化遗址、赵邯郸故城、赵王陵、响堂山石窟寺、磁山窟(包括磁县漳河流域和矿区滏阳河流域),北朝墓群(128)邺城遗址、娲皇宫、129师司令部旧址。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7处:主要有丛台、黄粱梦吕仙祠、张庄桥墓群、清泉寺等。有市级文保单位近300位处,县保文物150余处。这些文物涵盖古遗址(磁山)古墓葬(赵王陵)、古建筑(黄粱梦)、石窟寺(响堂山)、石刻、古文献、革命纪会旧址等多方面的内容。成为邯郸发展旅游业的重要资源。
二、邯郸历史文物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
1.资金紧张,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有限;2.宣传力度不够,文化遗产价值未充分体现;3.旅游开发层次较低,缺乏文化内涵;4.旅游资源开发为单向开发;5.开发主体单一,以政府主导型为主。
三、邯郸历史文物旅游开发的对策建议
针对邯郸历史文物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正确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开发时应考虑到长远利益,明确历史文物旅游资源首先是“文化遗产资源”,然后才是“旅游资源”,在开发的同时要注重保护,必须制止破坏性的商业行为,使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可持续利用。针对保护方面资金不足的最大难题,要从旅游收人中划出专项资金用于其维护工作。另外还要创造条件,争取将该历史文化遗产列人世界遗产备选名录,这样既能使该资源获得全面的保护,还提高了知名度,使地区性旅游资源得到可持续利用。
2.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对外知名度。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让更多的人了解邯郸历史文化。如政府与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密切协作,利用广播、电视、国际互联网、期刊杂志、宣传画册等等传播手段,印发有关体现当地磁山文化、赵文化、石窟文化、“曹魏”建安文化、广府太极文化、梦文化、磁州窑文化、成语典故文化及民间文化传统,展现当地自然风光的旅游册;在国内主要城市设立办事处或代办点,积极参加国内各种旅游交易会,邀请国内外记者进行考察、拍摄专题片、进行专题报道;通过举办大型活动,如永年广府太极文化节、成语典故文化节、梦文化节、磁州窑文化节、响堂寺庙会等活动,不断扩大邯郸历史文化价值的影响力,提高旅游的知名度。
3.编制科学的旅游资源开发规划。把旅游地资源、客源市场、旅游服务与旅游设施视为一个有机整体,以三者同步规划为其指导思想,对旅游业发展作出战略构思。在市场定位上,根据旅游业发展现状,以周边地区为发展重点,着重面向晋冀鲁豫四省地区以内的游客,采取阶段性发展的步骤,逐步扩大影响;在景区规划上,应以磁山文化遗址、赵邯郸故城、赵王陵、响堂山石窟寺、娲皇宫等国家重点文物资源为核心,全面整合旅游资源,形成颇具特色的文化遗产旅游专线,打造旅游品牌。在项目开发上,充分利用优越自然环境,挖掘当地的风土人情,使文化遗产游与自然风光游、民俗文化游等其他类型的旅游资源相结合,针对过去历史文物古迹旅游知识性强而趣味性弱的情况,加强其参与性与娱乐性,把以观光为主的单向旅游开发逐步发展为观光、度假、疗养、娱乐等多种功能并存的双向旅游开发。延伸旅游产业链条,使旅游资源真正转化为旅游经济。
4.突出地区特色,加大开发力度。旅游的本质在于其吸引力因素,因此,应遵循特色原则,充分挖掘其文化内涵和精神底蕴,突体现文化遗产一定时间和地城范围内的唯一性和垄断性价值,同周边的地区形成优势互补.如磁州窑文化旅游开发应收集磁州窑各个时期的代表性作品,建设磁州窑博物馆和陶瓷会展中心,利用手工制陶参与性、互动性强的特点,开展传统陶艺制作旅游项目等,为保护磁州窑文化遗产,弘扬磁州窑文化,发展陶瓷旅游提供了更好的载体;而响堂山石窟开发就应将其与周围的风月关、老爷山摩崖石刻、寺后坡、皇姑庵、水浴寺、小鬼道等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整合,形成响堂山南北朝佛教文化旅游专线,并根据元宝山风景区与南响堂寺石窟一衣带水的地理位置,以滏阳河水为媒介,结合文化遗产与自然风光资源,建设成为集文化、山水、生态为一体的综合旅游景区,提升其整体吸引力。
5.搞活发展机制,加大投资引资力度。积极争取上级文化遗产部门对历史文物保护的专项资金支持和旅游部门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旅游招商引资的力度,积极鼓励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租赁等多种形式开发旅游资源和经营旅游业,制定各种优惠政策,进一步调动民营资本、区外资金投资文化遗产旅游的积极性,并与驻区大企业、区外旅游企业联合开发的旅游资源。还要加强教育和引导,调动全民创业的积极性,支持景区附近的群众投身旅游产业。如鼓励赵王城景区附近左西村、引豹村、张庄桥村、小屯等村的群众在景区周围发展旅游商贸、服务、游乐等项目,为旅游业的发展增加活力和后劲。
6.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人才的培养。旅游的发展必须有一系列的配套设施予以支持,其中占重要地位的有交通运输业、住宿餐饮业、旅行社及导游素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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