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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的必要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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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的必要性

第1篇:医疗保障的必要性范文

一、国外对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回顾​

西方经济思想史有关社会保障的论述,可以发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西方经济研究很少论及农民社会保障,提及的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内容都是针对产业工人而言的,其论述的经济增长其实也是指工业驱动的经济增长,其原因是:第一,工业能够更大范围内容纳社会分工,是当时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源泉,也是理论关注的焦点和重点;第二,工人较农民承担的风险更大,工人作为一个阶级,在社会上的“声音”更大;第三,当时农民的数量还较为庞大,工业所占的比重比较低,还不具有反哺农业的能力。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工业国家的农民数量已经减少,工业具备了反哺农业的能力,福利主义盛行一时,“福利国家”开始出现,西方经济学开始探讨如何把农民纳入统一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城乡一体化、能够覆盖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在西方国家也是从工业扩展到农业、从城市延展到农村,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具备了一定社会经济条件后的必然产物,但是由于国外鲜有城乡二元结构严重对立的现象,且多从制度的顶层设计上就已将农民纳入全民医疗保健中,因此较难找到西方学界专门研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文献,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二、国内对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研究的现状

纵观当前学术界对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研究,可以发现其逐步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三项制度的独立研究,向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研究转变。

(一)我国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现存问题

朱俊生(2009)将其概括为“医保孤岛现象”,即三项医疗保障制度间的相互割裂,表现在城乡户籍制度的身份界限、业务经办资源的分散、待遇的差异和管理的分割。仇雨临、袁绍果和郝佳(2011)将其总结为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多元分割和碎片化现象,包括户籍标准上有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之分、就业标准上有从业者与居民之分、行业部门标准上有公职人员和普通劳动者之分;并体现在制度定位上的城乡二元和人群分立、制度设计上的就业关联和待遇悬殊、制度运行上的业务竞争和服务相似、制度治理上的多头管理和统筹分割以及制度绩效上的功能互补和效应趋同。张翠娥、杨政怡(2013)则从公平和效率视角分别对我国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现存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其中,医疗保险保障能力、医疗卫生费用投入、医疗资源和待遇水平不符合公平的要求;违背效率原则的问题为制度分割导致社会互济程度降低和两条线管理造成资源的浪费。对于我国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学界观点较为一致,尽管论述的脉络不尽相同,但提炼出的问题确实都毋庸置疑。

(二)我国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王保真、徐宁和孙菊(2009)认为: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点和难点,在制度设计和具体管理服务等方面都十分复杂,随着城镇居民医保试点的逐步扩大和新农合的全面推进,有必要对现有城乡医保体系进行系统评估和研究;人口结构的快速变化,使得参保人员的身份经常在城镇职工、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发生转换,但医保关系跨地区和跨制度之间的转移与衔接困难诸多,成为制约劳动力流动的瓶颈之一,有必要从城乡统筹和一体化的新视角加以解决;另外,异地养老人员逐步增多,三项制度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人员之间,迫切需要制度整合和政策衔接;最后,近年来江苏、广东、浙江等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在建立城乡一体、多层次的医保体系方面已取得了明显进展与成效。王姣姣、夏敬哲(2010)认为这是对“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的响应,也是正确处理城乡发展关系下公共选择的结果,还是节省管理成本、促进资本市场整合发展的经济要求。于建华(2011)探析了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并归纳如下:是有效发挥财政收入分配职能的制度要求,提高医疗保障制度运行效率的有效手段,提高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外在需求,增强医疗保障基金风险承担能力的内在需要,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的必要环节和有效拉动内需的重要手段。

(三)我国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郭淑华(2011)认为我国不论是从经济基础、政策基础,还是实践基础方面,都具备了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可行性。张翠娥、杨政怡(2013)认为:首先我国完全有财力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其次,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于2009年12月31日联合下发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在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这样又从政策层面上消除了基本医疗保障异地转接以及城乡转续的制度障碍,推动医疗保障城乡统筹顺利展开;最后,民众对医疗保险制度的认可是基础,目前,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得到居民的一定认可,并希望更公平地参加和享受医疗保险制度。关于我国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可行性分析,发现多是在宏观视域下进行的大背景环境分析,如政府有财力且出台了相关政策、民众支持拥护以及个别省市的成功尝试,稍显空泛,缺少具体操作层面可行性的细化分析。

(四)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路径探索

刘建新、刘彦超(2007)提出管理机构一体化、医疗资源一体化和保障资金一体化的三个一体化,一体化的路线可按管理机构、医疗资源和医疗保障资金的顺序分阶段一体化,按东、中、西部地区实现分区域一体化。侯明喜(2008)总结重庆市的初步实践,得出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要做到健全城乡医疗保险体系,完善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制度活力与张力,提高统筹层次,完善医疗保险转移续接办法,构建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公共契约模式,协同推进医疗保障体制、医疗卫生服务体制、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加大政府对医疗卫生的资金投入,缩小城乡之间医疗保障水平差距。朱俊生(2009)将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按目标实现的时间标准分为:短期内,实现制度全覆盖,重点是针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中期内,实现制度的整合与衔接,重点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并轨;长期内,实现制度的转型发展。其中,实现城镇职工医保的方面,根本的出路是降低缴费型医疗保障制度门槛,保证底线公平,同时还要建立普惠式非缴费型医保制度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以发挥最后安全网的功能和作用。之所以选择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二者的率先并轨,是因为:第一,二者筹资水平接近;第二,新农合为县级统筹,城镇居民医保为地市级统筹,二者的统筹层次也较为接近;第三,这两项制度的并轨适应了户籍制度变革的未来发展趋势,有利于缩小其在整体上与城镇职工医保的差距。仇雨临、袁绍果和郝佳(2011)则从筹资、管理、支付、服务及环境等五个环节论述了统筹城乡医保制度的实现路径。如在筹资环节上,我国东部地区可试行三项并轨,中部地区可先将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型农村合作医保先行并轨,西部地区可先将管理体制统一,使三项制度纳入一个体系,分层运行;在管理环节上,做到信息网络的平台化和管理体制一体化,以使跨制度和跨地区的医保转移接续不再成为问题;在支付环节上,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首先在大病统筹上实现衔接整合,然后逐步向门诊统筹延伸;通过补偿结构的调整和转变,使三项制度的预防保健功能得以进一步加强,实现基金整合的制度诉求;在服务环节上,逐步统一的三项制度的目录体系,实现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起城乡居民健康的“守门人”职责,实现“小病到社区、大病到医院”以及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的制度愿景;在环境环节上,及时跟进配套措施,营造良好的制度实施环境。张翠娥、杨政怡(2013)认为应分“四步走”实现统筹医疗保障制度的目标:第一步,统筹制度运行模式;第二步,将新农合与居民医保并轨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步,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医保并轨整合为国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步,推行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辅之以以财政、管理、人力资源和技术的保障。

(五)国内外经验的总结

经验的价值在于其来源于实践,因而可以推广以指导新的实践,为实践服务。通过分析比较各地统筹城乡医疗保险的实践经验和具体做法,其中一些共通的原则和做法值得借鉴。

1.对国外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险模式的借鉴研究。张再生等(2009)梳理分析英、美、德、日、丹麦等发达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后认为: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政府在城乡统筹中承担的责任应与其制度理念相融和;城乡统筹中医疗经费的来源及支付范围取决于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城乡统筹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与法律制度建设密切相关。因此,在我国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要使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互适应,要明确政府职责,要建立城乡一体化、保障有力的医疗保障体系,要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的法律保证。王德平(2011)通过对荷兰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和英国基于税收的全民医疗保健制度的考察,提出要进一步加快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进程,做到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加快资源整合和提高统筹层次。

2.国内部分地区的实践经验总结。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地方政府一般采取了两种解决方式。一是自主选择,规定城镇居民(包括参合农民)可自主选择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但不能重复参加,浙江省采用此种方式;二是按居住地划定覆盖人群,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县城以上城区内的城镇人口,新农合覆盖县城以下的非农人口,江苏省采用了这种方式。此外,在城乡居民生活水平较好和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已无户籍划分的地区,部分地方政府进行了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纳入城乡合作医疗的探索和实践。广东省积极探索推进以城乡统筹、门诊统筹和地级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统筹”制度,向医疗保险服务均等化方向迈出了一大步,目前已在珠三角较发达地区的深圳、珠海、佛山、中山和东西两翼欠发达地区的湛江等七个地级市率先建立起了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在城乡统筹方面的主要做法是:(1)分两步整合城乡医保制度,第一步打破城乡户籍界限,整合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上述地区建立统一的筹资标准、参保补助和待遇水平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体系;第二步打破有无职业的界限,进一步整合职工医保和城乡医保两大体系,做到“制度、标准、管理和基金”等方面的“四统一”。(2)加大财政投入,实现城乡医保补助相一致。(3)按需求设置档次,适应城市不同的需要。(4)整合管理资源,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成都市根据不同群体医疗保险的不同需求,探索实施了七种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不管你在哪里干、医疗保险不间断”。成都市的经验可总结为一条正确的发展思路,五大难点的突破。一条正确的发展思路是,围绕人人享有医疗保障做文章,着力突破现有体制机制的束缚,在制度构架上实现城乡之间的统筹,在经办操作上实现城乡一致,在待遇标准上实现城乡衔接,在机构设置上实现城乡统一,在绩效考核上实现城乡同步的思路。五大难点的突破是,“破”身份界限,统一城乡医保制度构架;“破”资源分散,整合城乡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破”待遇差异,统一缩小和提高城乡医保待遇标准;“破”既定体制,统一城乡医保机构的设置;“破”分头推进,统一城乡医保绩效考核。

三、简评

第2篇:医疗保障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两型社会;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5-0097-02

随着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各种用地需求大量增加,征占农业用地的力度越来越大,失地农民也越来越多,并迅速扩大为一个新的社会群体。一些失地农民在生产和生活方式转变过程中出现一些不适应,正逐步形成一个新的社会弱势群体,并对长株潭两型社会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影响。由于缺乏规范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失地农民在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收后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突出。而当前以货币补偿为主的安置补偿模式无法真正解决失地农民在就医时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如何探索建立一个合理的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成为当前两型社会建设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失地农民医疗保障问题的凸显

据调查统计,长沙市仅2004年至2007年城市建设征地就有约8万的农民失去了土地;湘潭市截至2010年4月失地农民总人数达到了132 088人;至2009年10月株洲市石峰区有失地农民10 540人。在土地被征收后,由于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补偿款过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等问题使得这些失地农民成为了游离于农村和城市之间的“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由于受到文化素质的局限,许多失地农民缺乏对医疗保障制度的认识,注重眼前利益,缺乏对未来的规划,在失地农民中推行医疗保障制度颇为困难,部分失地农民甚至宁愿花钱去烧香求神拜佛,也不愿意花钱买保险。随着近年来湖南省的医疗费的逐步增长,而政府支付给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款有限,只能够维持基本生活需求,一旦发生重大疾病或者非常事件,则需面临吃饭还是吃药的两难选择。

二、构建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思路与原则

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首先应认真研究长株潭三地失地农民的现状,在充分吸收其他省市地区开展失地农民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城镇职工的医疗制度,以农村原有传统医疗制度为基础,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循序渐进,分层次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其次,明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构成。地方政府和农民集体应当为失地农民医疗保险提供主要资金来源。即地方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部分,农村集体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所获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中拿出一部分共同作为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基金的费用。再次,明确失地农民医疗保障范围。即失地农民医疗保障体系中不仅包括那些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农民,同时也应当包括土地未被征收的本集体农民。但在医疗保障救助程度上,对于后者则只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障救助和适当提高其相应的医疗补贴标准。

在构建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原则上必须在尊重地区社会经济的基础上体现社会公平和公正,尽量扩大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力图将长株潭三地的所有失地农民都纳入到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来。其次,还应当坚持政府作为社会保障责任主体的原则。在失地农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中政府必须主动承担起制定规范性政策文件、给予政策指导以及组织具体实施的责任。而且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要尽量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相衔接,便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再次,由于长株潭三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而医疗保障制度取决于本地区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和被征地的土地资源禀赋所产生的土地价值两项因素,因此在构建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时候要依据当地经济水平,有所区别,体现因地制宜的原则。

三、建立两型社会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的途径和策略

要建立适应两型社会的失地农民医疗保障模式,就要因地制宜地考虑长株潭三地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制度现状,从三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出发,切实考虑到三地在经济发展上的差距,从各自的经济水平和地方财政出发,尽可能地将所有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都纳入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来,从多方面、多渠道来建立一个多层次、多形式、低水平和广覆盖的医疗保障制度。

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要通过加大政府资金的支持力度,争取更多经费支持,解决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的财力问题;要改革转移支付制度,提高政府对农村转移支付的力度,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和规范农村卫生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要积极改造和扩充现有的卫生资源,建立“一网多用”的卫生保健制度,从根本上纠正原有制度在设计上所存在缺陷问题,从而避免农民产生“逆向选择”等问题。

适时开展商业医疗保险作为补充。对于家境较好的村民,可将一部分征地补偿费用用于大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仍然是一条重要的选择途径或补充模式,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失地农民投保团体大病保险等。此外,政府还可积极引导、支持和鼓励农民进行自主创业,在税收、信贷、工商等方面为其提供方便和优惠;对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征地,政府可以让失地农民以土地入股,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政府还可以开展多种就业培训,对失地农民的就业进行必要指导,从而增强其自谋职业的本领,间接地为解决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创造条件。

加强舆论宣传,增强失地农民入险意识。失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与政府的宣传力度不够是有关的。政府应当加强舆论宣传,积极组织专项讲座,定期召开大型的公众宣传活动,成立专门的医疗保险宣传小分队,甚至可以深入到各县、村区进行上门宣传指导服务,耐心细致地为失地农民讲解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实施办法,以及参加医疗保险的必要性和不参加医疗保险所导致的不利影响和因素,使他们从内心认识到参保的重要性和参保给他们带来的实惠,强化失地农民参保的内在动因,从而提高参保率。

制定相应法律,完善监督管理。加快和完善合作医疗组织立法。明确农村医疗的资金筹措方式采用以个人出资为主,集体相应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资金筹措机制。针对长株潭三地农村合作医疗运作的各个环节以及农民住院费用的确认和报销,制定严密、科学而又便于操作的系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对于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本着监督、管理两条线的原则,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合作医疗的民主监督机制。

规范和发展医疗市场。除了对经济效益明显较差的地区仍旧采用政府投资和控制的医疗机构外,对于其他地区的医疗市场应当适当放开医疗机构的准入限制,通过市场调节,使其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这样,既可以通过市场规范医院等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又可以促使其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达到提高效益,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还可以让参保的农民自主选择医疗机构,而非采取定点医疗机构的方法,从而通过市场导向合理的引导医疗机构规范和改善自己的行为,消除其利用政策所可能形成的垄断性优势。

总而言之,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就要从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加强舆论宣传、制定相应法律和规范、发展医疗市场多个方面入手来构建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当前失地农民的就医问题。

参考文献:

[1]杜伟,黄善明.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经济学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2]周秋华.关于重庆市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模式的思考[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3]唐政秋.两型社会背景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证研究[J].公共管理,2011,(4).

[4]王晓莹.关于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思考[J].中国发展,2007,(6).

[5]温皓.我国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刍议[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1).

第3篇:医疗保障的必要性范文

一、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必要性

(一)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中承担主要责任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要求。20世纪五十至八十年代初期的医疗合作体系是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的,由农民集资建成的合作医疗。这一医疗体系在顶峰时期,它的覆盖面曾高达90%以上,其作用可想而知。然而,从20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之后,由于实行,造成集体经济的萎缩,政府也没有更进一步的介入,造成传统的合作医疗体系基本解体。据2003年卫生部门组织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有79.1%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基本上是靠自费看病,从而导致农村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不断发生。

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全体社会成员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实施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社会性、公益性和公平性特征。当市场机制无法实现相对公平的农村医疗保障时,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从我国当前农村医疗保障的现状而言,政府的责任是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

农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和产品是典型的公共产品。纯粹的公共产品有两个特征:一是排他性,二是非竞争性。纯粹的公共产品一般只能由政府来提供,私人只是作为补充。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部分国家都是由政府来承担主要责任。比如,德国是实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占GDP11%的医疗卫生支出为99%以上的民众提供了医疗保障。而美国在这一领域实行的是市场化运作机制,以占GDP15%的医疗卫生支出为社会提供医疗保障,可依然还有4000多万人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可见,政府参与医疗保障事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中承担主要责任是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需要。20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以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农村经济结构的基本特征是以种植业为主,而种植业又是以粮食经济为主。这种农村经济结构对土地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在传统的农村医疗卫生合作体系中,代表国家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投入占了主要部分,土地为农民提供了医疗保障。八十年代以后,我国逐渐向市场经济过渡,传统的医疗合作体系基本上瓦解。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农民的就业机会增加,收入渠道多元化,土地的要素成本和机会成本趋于减少,主要依靠土地保障的形式已经满足不了农民的就医需要。目前,我国农民主要是通过家庭储蓄和亲朋好友的相互救济来治疗重大疾病,以至在农村出现了“小病拖,大病扛,重病等着见阎王”的现象。则可以政府的参与,形成相对稳定的资金投入来源并充当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启动资金,以便带动更多的农民参与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中来。

二、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中应承担的主要职责

(一)不断扩大对农村医疗保障的财政投入。现行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由于缺乏资金,致使医疗保障的覆盖面窄,又由于医药费的不断上涨,高昂的医药费用成为农民就医的障碍和沉重的经济负担。(表1)从表1中可以看出,农民看病所需费用的上升速度大于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我国在卫生保健上的投资一直偏低,且农村在这方面的投资近年来是下降的趋势。事实说明,农村医疗卫生保健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在很大程度上是属于公共产品,所以政府在任何时候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政府尤其如此。

在国际上,我国的卫生支出明显偏低,占GDP的6%,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卫生支出都大于GDP的8%,美国一直在13%~14%之间。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卫生医疗保障的投入,增加农村医疗卫生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同时,要优化支出结构,重点放在预防保健、人员培训以及救助贫困人员的大病补偿等方面。

(二)因地制宜地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我国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农村可分为三个世界,即高收入的东部地区为“第一世界”,中等收入的中部地区为“第二世界”,低收入的贫困西部地区为“第三世界”。三个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不能实行“一刀切”,应该因地制宜选择适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

1、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层次的划分。从政府和服务提供的角度来看,可以将医疗卫生产品和服务分为三个层次,即公共卫生基本保障、基本医疗保障、补充性医疗保障,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实施医疗保障的侧重点也不同。首先,公共卫生基本保障是覆盖全国农村的,包括计划免疫、传染病控制、妇幼保健、环境卫生等,这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应纳入政府行为的范围,由政府来承担并免费提供给农民。因为这一类产品和服务不是某一个地区和某一部分人可以单独完成的,它需要在高层次和大范围上提供这些产品和服务,并且这类产品和服务的消费有很强的外溢性。其次,基本医疗保障是针对大部分的常见病、多发病、突发重病为农民提供所需的药品和诊疗服务。由于这类产品和服务的消费对象往往是由于个人原因而引发的疾病,应当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政府出大头,个人出小头。最后,补充性医疗保障是高层次的产品和服务,比如健美、保健等,由于需求弹性比较大,而且这一层次的产品和服务的消费并不会外溢并适应于高收入的农民,应该由农民个人来承担。

2、因地制宜的选择相适应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首先,高收入的东部地区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个人收入迅速提高,农民已经不满意简陋的医疗条件、低水平的农村“土医生”、以预防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这一地区的农民更关心突发的大病致贫和返贫的医疗风险。在这一地区应该三个层次都开展,由于这一地区第一层次的公共卫生基本保障网络体系的建设已经完成,所以重点应该放在第二层次上,并完全开放第三层次。第二层次的开展过程中由于这类地区经济比较发达,应当由地方政府来承担重任,家庭承担的比例相对少一些,中央政府起引导和规范的作用。其次,中等收入的中部地区目前大部分的医疗保障费用是由家庭筹资,农民抗大病风险能力较低,并且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并没有完全成熟。因而这一地区要有次序的全面开展前两个层次,适当的开展第三层次,在完善第一层次以后就将重点放在大病统筹补偿为主体的医疗体系上。在第一层次的完善过程中,资金应该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均摊,在第二层次的开展过程中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家庭按适当的比例来负担。最后,在低收入的西部地区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第一层次的公共卫生体系还没有建成,农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很高,并且对医疗保障的期望值也相对较低。在这一地区应进一步加大政府的扶持,扩大资金支持,以政府投资为主体,借助非政府组织参与和社会捐赠,先免费为农民完成第一层次的建设,并建立重点针对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体系。同时,在这一地区建立常见性和地方性疾病的防治体系,在这一体系建立过程中,中央政府应该承担绝大部分资金,地方政府起辅助作用,以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为贫困的农民提供强有力的健康保障。

第4篇:医疗保障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医疗卫生事业;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商业医疗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5-0069-03

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现状及不足之处

(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在着力发展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经过5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已基本完善,但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尤其在医疗卫生方面,国民所负担的压力依然很大。例如,在全国卫生总费用的测算数据中,全国卫生总费用占GDP的百分比只有5%左右,而个人卫生支出占全国卫生总费用的比例也一直居高不下。

国民的卫生支出负担之重显而易见。由于我国政府在卫生事业中将城镇医疗卫生事业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而我国的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在近几年刚刚起步,所以将全国卫生总费用及卫生费用构成比例视为近似的城镇卫生总费用及卫生费用构成比例是可行的。

(二)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

1.在医疗保险制度中引入积累制的个人账户,不符合医疗保险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一,医疗保险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共济,个人账户的设立显然降低了医疗保险的互济功能。其二,个人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是随机性的,不可能先积累后消费;引入积累制并不符合医疗需求规律。从国际经验看,除新加坡外,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在医疗保险(保障)制度中引入个人账户。况且,新加坡的个人账户功能与我国制度设计中的功能也相去甚远。新加坡个人账户中积累的资金主要用于住院治疗中的个人自给部分;而在我国,却要求个人账户支付平时的门诊费用,实质上是要求个人自己来解决基本医疗服务问题。这种“大病统筹,小病自费”的制度设计,违背了“预防为主”的医学规律。

2.现行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人群只包括就业人员及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将绝大部分少年儿童、相当一部分老人以及其他无法就业的人员排除在外。[1]这样的制度设计会导致如下结果:一是上述人群的医疗需求难以得到制度化的保障,个人及家庭面临的医疗风险难以化解,从而带来经济、社会方面的消极后果。二是在一部分人有医疗保障而另一部分人没有医疗保障的情况下,无法避免体制外人员以各种方式侵蚀体制内医疗资源的问题。

3.现行医疗保险制度设计及相关配套措施没有解决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约束问题,以至医疗服务费用仍无法控制。[2]在这种情况下,维持资金平衡就成为医疗保险自身的难题。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做法就是强调参保者享受的待遇与缴费紧密挂钩,不能缴费甚至不能及时缴费就无法享受相关保障待遇。长此以往,医疗保险事实上就演变成自愿参加的,且只有具备缴费能力才能参加的“富人俱乐部”。在无法控制服务提供者行为的情况下,有关制度转而将控制重点改为患者,通过起付线、封顶线、多种形式的个人付费规定,实施对患者的全面经济限制,以至于能够进入该体系的参保者也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4.现行医疗保险设定的统筹层次过低,以至于无法在较大范围内实现风险共担。在参加医疗保险的不同类型人群中,也存在保障标准上的差异,影响到制度的公平性。

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到城镇医疗保险制度自身的可持续性和实际效果,继续推行下去的难度很大。正是由于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存在上述缺陷,所以更需要在保险市场上充分发展商业医疗保险,让商业医疗保险成为老百姓医疗保障水平的有力支柱。

二、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现状

宏观环境的不成熟和国家保险法律、保险制度、政策的不完善,公民缺乏保险意识,以及目前的险种还不能满足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且大多数以附加险存在等,这些都是商业医疗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也是其发展的潜力所在。

商业医疗保险比社会医疗保险早二百多年的历史,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管理机制、灵活多样的经营手段。它自负盈亏,追求效益的利益刺激,有规范经营的内在约束和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监管办法,能满足多种、特别是较高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具备较强的抵御风险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医疗保险能更好地发挥其优势,较之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方式,它更成熟、更高级。[3]在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也提出:“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用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可见,基本医疗保险为商业医疗保险留下了发展的空间。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对商业医疗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据调查,健康保险是人们意向购买的主要人身保险产品之一。据2006年保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的总保费收入为5641.44亿元,其中,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为376.90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6.68%;在对全国30个省份和6个大城市的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的统计中来看,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北京43.57亿元、广东32.87亿元、江苏32.03亿元、上海31.09亿元、山东21.41亿元,这说明在北京、上海等地,社会对商业医疗保险特别是健康保险的需求十分大,这些数据也显示出商业医疗保险的市场发展潜力之大、需求之旺 。

(二)商业医疗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几年来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发展很快,但相对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来说,还存在不少问题,制约了其发展。

1.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空间受到制约。目前,社会医疗保险享受许多优惠政策,得到了优先发展,其业务扩张将挤压商业医疗保险的空间。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凭借行政权利强制推行补充医疗保险,这种做法破坏了市场经济规则,挫伤了商业保险投资者和经营者的信心。

2.医疗费用赔付的不可控性。一是由于现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单一,缺乏有效的竞争,同时,在医疗机构经营效益的利益驱动和缺乏有效监督情况下,助长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加重了疾病患者和保险公司的负担。二是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用无法进行监控,因此,无法保证医疗服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结果是医疗欺诈和道德风险在所难免。三是投保人的风险逆选择面较大,带病投保、隐瞒或夸大病情、扩大医疗诊治范围等现象屡见不鲜,保险公司已不堪重负。[4]

3.缺乏高素质和复合型人才。由于商业医疗保险的业务涉及医学专业和保险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专业技术性要求很高。因此,要保持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稳健发展,必须建立一支既懂保险和法律,又有一定临床经验的管理队伍,而保险公司非常缺乏此类人才。

因此,保险业要积极配合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努力提高商业医疗保险的专业化经营水平,必须大力解决上述问题,提供更多更好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与服务,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三、完善商业医疗保险的对策及建议

(一)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办法是由我国的国情、国力决定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财政困难、企业效率不高,所以为了使医疗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下的具体需要,宜实行多种保障模式。而医疗保障改革的进行对于医疗保险充分发挥其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是一种极大的推动力量,这在提高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水平,提供更多更好的健康保险产品与服务,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等方面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来,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医疗保险的情况呈现出一个良好的发展趋势。通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与进行,我国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医疗保险的覆盖面逐年扩大,参保人数逐年增加,每年年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5年的参保人数较之2000年的参保人数增加9451万人,这为我国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表2 2000―2005年度全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的统计数据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00-2005年)。

(二)开发低保费高保障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即高免赔大额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为弥补社会医疗保险不负担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一些城市医保部门委托保险公司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由保险公司承担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比如重庆市参保职工每月只需缴8元,单位缴平均工资的1%,即一名职工平均每年只需100元左右保费,就可保大约3万元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而且无支付上限。因此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上开发高免赔大额商业医疗保险这一险种是有经验可借鉴的,也是完全可行的。[5]

对大量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而言,高免赔大额商业医疗保险这一险种特别适合他们。一方面他们可以不用为再重复投保一般商业医疗保险而带来经济上的不合算,另一方面这一险种恰好弥补了社会医疗保险不负担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空挡,使参加医保的人的大病和大额医疗费用也有所保障。这也是充分发挥商业医疗保险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作用的一个有效的途径。

(三)将商业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

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同属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但由于它们性质不同,因而决定了它们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尽相同。社会医疗保险是基础,商业医疗保险是重要补充,两者优势互补、缺一不可。

我国由于开展社会医疗保险时间短,资金积累有限,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多,特别是一些大病和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远远超过了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使个人背上沉重的负担,而商业医疗保险能承担个人大部分的医疗费用。目前,医疗费用的高速增长已经给社会、单位和个人带来沉重的压力。1982年到1996年的14年间,我国医疗费用支出的年均增长速度超过了24%,1997年,全国职工医疗总费用高达773.7亿元,每个家庭的实际平均医疗保健支出718.3元,而且还不包括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支出,因此随着我国医疗体制的改革,广大居民需要通过商业医疗保险来化解潜在的医疗费用风险。

对部分经济收入稳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群体来说,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仅能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保障程度有限,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而商业医疗保险则能适应高层次、特殊的医疗需求。另外,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社会上还存在大量的缺乏医疗保障的人群,像私营企业员工、自由职业者、学生和农民都不在保障范围内,这些群体尤其渴望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主要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这为商业医疗保险留下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为满足当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需要和多层次医疗保障的需求,促进医疗保险市场和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发展,面对潜在的巨大的商业医疗保险市场,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方向应是:一是基本医疗保险没有覆盖的项目和费用,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之外的药品、诊疗和服务费用;二是基本医疗保险没有覆盖的人群,如城镇失业人员、没有医疗保障的老人和儿童,以及没有被医疗保健制度覆盖的农民。

目前我国商业医疗保险蕴涵着巨大的商机,我国保险业如果适时加强医疗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将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与完善起到推动作用,并最终能够和个人账户、公共基金一起形成我国新的医疗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2] 《国务院研究机构对中国医改的评价与建议(要点)》.

[3] 周绿林,李绍华.医疗保险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

第5篇:医疗保障的必要性范文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并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机构进行资金筹集、管理和发放,从而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基本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而商业保险是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企业和个人自愿投保,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

①保障功能的互补性

社会保险,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时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由于受到投保金额、投保对象的限制,这种保险的保障水平非常低。而商业保险的保险范围则包括公民所面对的所有可保风险,并可根据个人情况,满足社会上不同层次的保障需求。因此,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并行不悖的,两者相互配合,取长补短。

②保障范围的互补性

社会保险主要是在社会成员遇到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疾、失业、死亡等社会风险时,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商业保险涉及的险种之多,范围之广,则可以满足人们生活消费各个层次的需要。通过与社会保险的配合既满足了人们基本的、普遍的保障需求,也满足了人们多层次的、特殊的保障要求,从而更好地完善社会保险保障水平。

③保险技术与保险方法的互补性

社会保险需要借鉴商业保险的精算专业技术,商业保险也需要制定一些满足社会需要而绝非利益优先的保险品种,以树立其良好的社会形象。此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保障劳动者的生活稳定,并利用专业技术和保险方法使资金保值增值,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商业保险可以融入到社会保险中,承办部分社会保险,让湖湘群众得到更大的经济利益保障。

2国外社会保险的发展模式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

就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来说,构建医疗保障体系,避免因重大疾病医疗支出影响家庭的正常生活,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公共卫生政策的基本共识。大体上来看,国外的医疗保障模式主要有如下3种:

①商业保险为主,社会保险为辅

这种医疗保障模式主要根据商业保险的运作模式,由雇主和雇员自主筹资资源选择购买商业保险以防范重大疾病风险。商业保险公司根据不同保费水平和保障标准,可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险保障需求。同时,当医疗费用自付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时,个人将不再自付医疗费用,超过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从而有效降低了重大疾病医疗支出的财务风险。采用这种模式主要有美国和南非等国家。

②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

这种模式的医疗保障模式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由个人、单位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个人和单位按比例分摊,政府则提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由三者共同筹集资金。这种医疗保障模式带有强制性,并根据参保人的年龄、收入水平划分不同的组别,设置不同的医疗起付线和自付最高限额。参保人的门诊次数和住院次数越多,其医疗起伏线和自负最高限就越低。这种模式的代表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和韩国。

③国家医疗保险的主导模式

这种模式带有明显的福利色彩,并且主要由国家以征收社会福利税的方式筹集资金,因此,也称之为全民免费医疗保险模式。这些国家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主要由政府负责筹建,其经济收入也来源于政府预算拨款。这种免费的医疗保险保障制度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典等。从发达国家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时间来看,依靠单一的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很难达到公平与效率兼具的效果。

3湖湘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对策创新

①商业保险应提高专业经营能力

商业保险公司需要树立专业的经营理念,以提高其专业经营能力。根据市场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发一些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险种,填补社会保险在这些方面的空白,以丰富社会保障的层次和内容,从而让广大湖湘群众得到更大的经济利益。要引进和培养具备精算技术以及产品开发的专业化人才,提高专业经营能力和服务能力。

②加强合作,降低风险管理成本

通过商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有效融合,以降低风险管理成本,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由于商业保险以营利为主要目标,决定了其对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较强。因此,通过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合作,可以有效利用商业保险先进的信息系统和丰富的管理经验,提高社会保险的风险保障水平。

③商业保险应加大保险产品的研发

商业保险公司应该致力于为不同消费者提供不同层次的多元化险种,以弥补社会保险的空缺。由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比例较低,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为这类群体量身定做保险产品,如按大病补助等。因此,通过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有效融合,改善当前的保险现状,对湖湘地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福利水平的提高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4湖湘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具体运行模式

截止2013年末,湖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41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72元。城镇恩格尔系数35.1%,农村38.4%。全湖南保险公司2013年原保险保费收入为508.6亿元,比上年增长9.3%。而赔款和给付支出为192.8亿元,增长35.1%。根据湖南省的省情和实际情况,立足现有的保险资源,并参考“湛江模式”,提出湖湘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应建立互动关系。从而提供优势互补的服务,发挥经济补偿功能,弥补社会保险的缺失,满足湖湘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需求。

①构建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生存保险的互动机制

一是,个人养老金账户赤字导致了资金占用和资金运营问题,商业保险可以利用其自身优势管理法定养老基金,与基金公司一同管理养老保险金。二是,人口老龄化趋势导致支出增加,随着退休队伍的日益壮大和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商业养老保险为退休金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三是,企业年金制度尚不完善,目前,我国部分事业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因此,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成为其重要补充。

②构建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互动机制

公共医疗费用高涨导致看病难,看病贵。药价上涨加上湖湘地区小型卫生机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城镇居民的就医需求,导致大医院的就诊人数增多,从而出现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因此,需要商业保险开发并推广短期健康险种等,以补偿居民的医疗费用支出。随着物质条件的改善和健康意识的增强,湖湘地区的消费者更加注重日常的健康护理,通过健体强身来预防疾病的发生。因此,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长期护理保险等相关险种成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农民工异地医疗报销难,商业保险公司也可以据此推广出适合这一群体的保险品种。

③构建五险互动机制

第6篇:医疗保障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医疗机构;实施;医患关系;管理;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01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医学健康知识的逐步普及,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随着对健康重视程度以及对医疗需求的提高,随之对医疗行业的服务水平也提出了新要求;在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和谐的医患关系也成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又一新课题;如何缓解医患关系的紧张,取决于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的高低,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不仅贯穿于医疗服务的全过程,而且涉及医务人员和病人、家属以及医疗和社会多个层面。医患关系处理得当与否,将直接影响医疗质量和服务效果。本文对医患关系的理论及实践角度展开探讨,为提高医疗管理水平、改善医患关系提供新的思路。

一、医患关系的概述

医患关系是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和患者间的双向人际关系,是尊重彼此权利、义务前提下的一种平等互动的关系。医患关系的模式在不同社会、不同经济条件下以及各个历史阶段,都在不断变化和发展。建立适应不同阶段的新型医患关系,是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义务、增强国有医院竞争力的首要课题,也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体现。促进医患和谐是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着力点,作为公立医院,在医疗体制改革的新时期,要想保持优势,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提升、改变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建立“诚信、服务、优质、和谐”的现代化医院,构建和谐的新型医患关系,推动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发展。

二、医疗行业服务的特点

1.无形性。医疗服务具有较强的无形性,患者在接受服务之前,往往不能确定自己能得到什么样的服务,比如就诊前无法预知诊治效果的准确性,也很难立即感受到服务的利益。

2.不可分性。医疗服务的不可分性,一方面是指服务与服务的提供者不可分离,且不管这些提供者是医务人员还是相关的医疗检测设备;另一方面是指患者自始至终参与服务的全过程。

3.可变性。医疗服务的可变性是指医疗服务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服务的质量取决于医务人员以及服务的事件、时间、地点和方式。

4.易消失性。医疗服务的易消失性就在于医疗服务是一种行为,不能像有形物品一样贮存起来,以供今后销售或者使用。

三、医疗机构职能的变化带来的压力

随着公立医院改革步伐的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医疗机构在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的同时,也呈现出诸多困难,医疗机构不仅要承担政府的服务职能,还要遵循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独立的经济实体,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营运,寻求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为广大参保职工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就医报销流程,一定程度解决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特别是为城镇居民、新农合患者很大程度解决了因病致贫等民生问题;各种参保类型的人员在住院诊疗后,享受各种待遇的政府提供的补偿报销;患者不再需要往返多个部门报销医药费,出院的同时,在医院即可进行方便快捷的医疗费用报销;方便了参保患者,同时对医疗机构在结算报销也提出了新要求,医疗保障部门实行的都是先垫付后结算,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后,必须先为患者垫付统筹报销部分,患者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医疗保障部门对医疗机构不实行预付制,使得医疗机构的资金周转方面带来困难;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高技术新药品的使用在给患者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带来了较大的经济压力,患者的医疗需求得不到可靠的保障医疗费用中患者自费的比例增大,全额自费人群也在增加,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费用极其敏感,。医疗机构在诊治患者的过程中,面对这些复杂的情况,不得不在经济利益和人道主义之间做出艰难的选择,从而也造成了医患保三方不和谐的诱因。

四、医患关系紧张、矛盾加剧

医患关系是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患方为了满足治疗疾病的需求而与医方自愿形成的社会人际关系。近年来,随着市场机制的形成、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知识的普及和新闻媒体的介入,医患关系趋于平等,但医患人员彼此缺乏信任、理解和沟通,极易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矛盾加剧,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

随着对医疗知识水平的提高、医疗知识的普及、法律意识和平等意识的增强,患者渴望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要求获得更多的人文关怀。因此,医疗机构必须改变陈旧的医疗服务意识,杜绝以自我为中心、不考虑患者需求的落后观念;医务人员应调整思想,换位思考,充分理解患者的就医思想和尊重患者的权利。

综上所述,实施医患关系管理具有十分的必要性,医疗机构要在瞬息万变的竞争环境立于不败之地,获得生存优势,必须认真研究如何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医院内涵建设。

五、加强医疗机构行业关系管理的措施

(一)树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服务质量、改变服务理念

医疗机构的良性发展首先要树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为重点,医疗技术质量是医疗机构在长期竞争中维持自身市场地位的一种有力手段,是获得竞争优势的源泉,医患服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关系,优质的诊疗服务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建立联系,确保长期医患关系得以巩固的手段;只有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改变服务理念,打造医院文化建设,才能进一步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有力保证,为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加强对医患关系的科学管理,增强医院核心竞争力

随着医疗机构适应市场规律的经营模式转变,医院经营管理工作的重点由经营医疗服务向经营患者发生改变,获得患者和保留患者的能力增强了医院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医疗机构运用关系营销的客户关系管理理论,建立科学的医患关系管理,将医学专业技术和医疗业务流程进行有效的整合,满足患者的需求,有助于增加患者满意度,提高患者对医院的忠诚度,从而加强医院的核心竞争力。

(三)医患双方双向沟通、相互理解和尊重

在医患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十分必要。尤其对疾病的诊治需要患者的理解和配合,医方的告知和患者的知情同意就显得尤为重要,往往会影响双方关系的和谐发展。医院建立医患沟通的有效制度,通过建章立制,规范化、制度化、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患者与医务人员的关系不应对立的,患者也应充分理解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配合诊疗,达到医患之间和谐沟通,也是对健康的追求和对生命维护的有力保证。

(四)打造医院文化品牌的思维管理模式、创立医疗机构的品牌和形象

医疗机构的品牌和形象是重要的无形资产,由于患者对医疗知识和医疗市场的了解有限,选择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往往根据自己的历史经验、他人的介绍和媒体的相关宣传报道,这时医疗机构的品牌和形象就显得尤为重要。医疗机构响亮的品牌和突出的形象几乎就代表着高超的医疗技术和良好的医疗服务,能对患者产生巨大的吸引力。医疗机构不但要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疗服务水平及技能,还需要进行行业文化建设,通过各种文化建设活动以及同外界的信息交流,提升医院内涵建设,处理好与有关各方的公共关系,积极创立自身的品牌和形象,积极体现尊重生命,敬畏生命、爱护生命的医院理念。

(五)积极推行内部激励机制

医务人员担负着拯救人类生命的神圣使命, 其职业是崇高的。医疗机构应成为医务人员的坚强后盾,要想善待患者,必先善待医务人员,因为服务与质量来自于人,医务人员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关系的直接经营者,其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影响着患者对医疗机构的认识和未来的就诊情况。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激励机制,通过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尊重人才,爱护人才,从提高福利待遇和提供进修学习等途径,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确保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医务工作者,营造适合医务人员成长和发展的氛围,创造和发展医院企业文化,为医院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构建医患和谐关系,增强医院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汤定娜,李勇.医院市场化过程中关系营销的运用[J].2008(12).

第7篇:医疗保障的必要性范文

【论文摘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主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可能大包大揽,而是立足于保证绝大多数职工的基本需求。同时,为了尽量使原来医疗保障水平较高的行业和企业职工医疗水平不致于大幅度降低,满足不同层次群体的医疗保险需求,以确保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稳推进。因此,如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如何确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成为我们急需研究和探讨的一个问题。

一、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企业在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情况下,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和职工实际医疗消费需求之间存在差距,特别是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必须通过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

2、基本医疗保险定位在“广覆盖、低保障”,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实行统一的政策,难以充分体现不同人群的现实差别,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影响了基本医疗的稳步推进。因此,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实现效率、公平原则,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推进的基础。

3、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同时享受特殊的医疗补助,企业职工必须有相对应的措施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以保证广大职工队伍的稳定。

4、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医患的制约机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二、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的条件和形式

1、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条件:

首先,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续的税后利润,并按时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保证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三,已经形成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有能力主办或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业内部。如有实力大集团、大企业可以自办补充医疗保险,但应建立相应的经办和管理机构,并使补充保险资金与企业经营性资金分离,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

其二,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也可以保险公司的某一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订制的方案确定费用。

其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也可以实行企业单独缴费,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体现合理分担的原则。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

1.企业补充医保险方案的设计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企业在制订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一定要依法从事,切不可认为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负担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在设计过程中应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这样既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抑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如有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门诊和住院费用都不设起付线(免赔额),就不符合这一原则。

(三)是针对性原则。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目的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是解决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异药等)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因此,医疗费用支出的绝对数额越大,个人负担的比例应该越低。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要有针对性,体现“雪中送炭”的原则。

(三)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企业在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从操作上讲,这样也有利于报销单据的收集和范围的认定。

2.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设想

(一)“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这一部分职工所占比重较小,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职工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基本医疗既不可能完全包下来,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因此应该为职工寻求一个最佳解决办法,即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职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体做法,可以由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根据患“超大病”的职工比例和职工总数等数据资料,合理进行资金筹集数额和承保水平测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几十元钱的条件下,保证“超大病”医疗费用支付的办法,至于资金的来源,可通过个人为主,单位为辅的方式实现。实际上,只要是费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职工个人负担,单位代扣代缴也是可以实现的,更何况还有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

这一方案的实施,是本着规模出效益的原则承办的,因此对于在统筹范围内的职工应当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其参加,集合大多数职工的力量为少数需要的职工提供帮助。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由于承保费用较低,便于推广实施;二是可以减少单位的医疗费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务,若发生超限额医疗费用,可由参保职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三是可以沿用和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易于实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业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拨付一部分款项支付自负段。

(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职工所在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用基金,在企业内部实行统筹使用,所需资金可按企业、职工共同分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如企业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资的税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职工在包干药费或工资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有所区别。

四、结论

补充医疗保险不同于基本医疗保险,其方案不求一致,只要能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满足人们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同时使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更为合理和有效的利用就可以。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对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障程度、医疗需求的多样性和实施的可能性进行调查和分析,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需要根据保险目的,以及可能提供资金和管理情况的不同,进行具体的规划。重点研究针对不同保险目的的资金来源和给付、管理方式等各要素,目的是提供设计水平不一又可供选择的实施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由单位承办时应有一定的限制,即单位经济效益要好,具有一定承受能力。同时,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只能是职工本人(不含家属)。补充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能与物价挂钩,还必须体现一定的差别;在保险项目上要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有所侧重。

【参考文献】

[1]陈智明.医疗保险学概论〔M〕.深圳:海天出版社,1995.

[2]郭士征,葛寿昌.中国社会保险的改革与探索〔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第8篇:医疗保障的必要性范文

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2005年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并且这一数字还将递增。农民工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据新华社的一份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在全国第二产业就业人员中,农民工占到了57.6%,其中加工制造业占68%,建筑业占80%;在全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到了52%;城市建筑、环保、家政、餐饮服务人员90%都是农民工。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农民工对高层次就业岗位的选择机会非常小,绝大多数只能从事那些技术含量低,脏、重、累、苦、险的工作。不仅劳动强度大,经济收入低,而且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生活环境、饮食条件差,受伤和生病的可能性很大。据有关部门统计资料显示,仅2003年上半年全国建筑行业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586起,受伤害的90%是农民工。2004年底在北京农民工某聚居地的调查显示,500份问卷调查结果中,有39.1%的人生过病,有些甚至多次生病,12.9%的农民工生病在3次以上;在生过病的农民工中,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另外40.7%花钱看病的人人均支出是885.46元,而所在单位为其看病的平均支出却仅有70.15元,不足实际看病花费的l/l2。农民工,作为农民与工人的结合体,他们是农民,又身处城市,而无法享受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带来的好处;他们是工人,由于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又无法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平等的医疗保障待遇,他们往往被排除在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之外。

二、农民工医疗保障缺失的原因探究

1.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性缺失和不完善。在传统的医疗保障体制中,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三大支柱是城镇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其中除公费医疗制度外,劳保医疗其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职工,部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其经费来源于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其主体服务对象仍为广大城镇职工,农民工难以争得一席之地。而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其主体服务对象为农民,采取个人缴纳为主,公共财政资助与合作信用保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工并没有被包含在这三个支柱的医疗对象之中,完全处于医疗保障网络之外。由于政策及制度设计的偏失,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在很长时间内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尽管近年来出台了一些有关农民工医疗保障政策,但由于操作性不强,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等情况依然存在。虽然农民工是以青壮年劳动者为主的群体,但由于其总体工作环境较差等原因,生病在所难免。有资料显示,外来农村流动人口对医院服务的利用率大大低于当地居民。11%的人患病后不采取任何医疗措施;65%的人患病后靠自我医疗,因为花费较低;24%的人患病后虽去就医,但其中48%的人是利用基层卫生机构或私人诊所(多数是无照经营)提供的服务,只有在疾病严重时,才会去高层级医疗机构;而在应该住院治疗者中,有30%的人放弃住院,因为支付不起昂贵的住院费用。

2.城乡二元格局对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制约。我国目前仍为城乡二元格局的经济结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长期滞后,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在此基础上也形成了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二元户籍制度的实行,虽然促进和加速了国家工业化的进程,但同时也造成了我国城乡差距越拉越大。二元户籍制是城乡不平等的最大根源,使得农民进城后仍然无法摆脱“农民”的身份。农民工已是产业工人和城镇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城市他们仍处于与城镇户口的市民身份不同、权利不等的“二等公民”的地位。二元户籍制度形成的城乡分割制度在医疗方面的体现是: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城乡社会保障的落差。国家通过建立项目齐全、水平比较高且个人不负担任何费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城市职工的低工资得到了适当的补偿,城镇企事业职工的医疗问题由国家和企业共同承担,而农民工的医疗保障主要依靠家庭,国家对农民的社会保障的承诺却微乎其微,除少数农民工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得到少量的国家救济外,国家在农民工的医疗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就意味着大多数农民工在医疗方面得不到国家的任何“照顾”。除民政部门提供的社会救济外,农村实际不存在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据有关统计显示,在2003年,占国家人口7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11%,而占30%左右的城市居民却占有社会保障费89%。城市人口人均享受的社会保障费用己是农村人均30倍之多。尽管现阶段,有一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新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作为农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的农民工来说,其“看病难,就医贵”的问题,并没有切实解决。

3.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对农民工医疗保障建设的影响。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农民在看病问题上带来太多的实惠。我国人口占世界的22%,但医疗卫生资源仅占世界的2%。就这仅有的2%的医疗资源,其80%都集中在城市。从1998年到2003年农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2.48%,但医疗卫生支出年均增长11.48%,后者的增长是前者的近5倍。据有关媒体报道,至今中国农村有一半的农民因经济原因看不起病,在广东那样的经济发达地区,也有40.08%的群众有病未就诊,23.35%的群众应住院而不能住院。另外,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很窄,不足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在广大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处于“空白地带”,“看病难、看病贵”是目前中国农村比较普遍的现象。

我国医疗资源配置极不合理,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和城市集中了我国大部分卫生资源,而城市卫生资源又主要集中在少数大医院,也就是说80%左右的卫生资源集中在城市,城市中80%的卫生资源又集中在大医院,而农村的合作医疗开展难度较大,缺医少药问题严重。卫生部原部长高强在其报告中曾指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均衡,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与改革开放初期因为医疗资源严重缺乏而导致的老百姓就医困难不同,现在看病不容易更多的是医疗资源结构性失衡造成的。医疗资源过分集中在大城市、大医院,医疗卫生领域的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优秀人才基本集中在大城市大医院。不仅让社区和农村没有能力承担起基本的医疗功能,而且也让以“高药价、高耗材”为特征的过度医疗消费愈演愈烈。老百姓得了病在当地得不到有效治疗或者不相信当地医疗机构,只奔大城市大医院,从而让这些医院陷入门诊的海洋中。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的报告显示,中国卫生系统的绩效被列为全球191个国家的第144位,卫生筹资的公平性被列为全球倒数第4位。

三、创新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的思考与对策建议

未来15年我国将进入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城镇人口年均增长1个百分点,约合1300-1500万人,需要大量吸收农村转移人口,而农民工是最有可能成为城镇人口的潜在人群。如果农民工长期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根本不可能在城镇稳定下来,势必影响城镇化进程及其质量,不利于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和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

1.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选择。目前实行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是一种变相的社会身份等级制,在这种结构框架中,农民工的权益被排除在社会权益保障的范围之外。农民工权益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基本人权问题,是恢复农民的“国民待遇”问题,是承认和扩大公民权利问题,是一视同仁地保障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当前最重要的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工真正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平等权。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选择既要适应农民工的特点和需求,保证其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又要便于同改革后的城镇社保相衔接。体现这些要求的一个关键,是为农民工医疗保险专门建立过渡性的个人账户制度。其优势是缴费有选择的弹性,便于农民工低费率进入,易为用人单位接受;账户权益可累积计算;增强待遇的可携带性,适应农民工频繁流动需要不断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情况,保证其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便于通过个人账户折算,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对接。

2.发挥政府的作用是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前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产品,这就决定了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的必要性。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属社会保障制度范畴,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是以确保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为目标和宗旨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职责的主角是政府,理应由政府来提供。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从其诞生之日起,都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是一种政府行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再分配,在构建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国家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职责,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建设,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来构建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以之替代土地保障制度,促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农民工在农村都有承包地,有基本的生活资料。但土地属于国有,农民工只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经营权,对土地进行承包权的转让则缺乏相应的政策依据,因而对土地承包权的转让自由度很小。当他们离开自己的家乡进城务工时,就无法通过转让承包地来获取基本生活保障,一旦得病更无力承担医药费用。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政府的责任重大:一方面,政府承担着推进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任务。各级政府应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农民工成为城市居民的门槛。另一方面,政府必须加快进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及早出台一些土地流转政策。如:农民工如何将承包土地交给国家以取得一笔土地经营转让金,然后存入个人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障的相关账户,作为基本医疗保险金,也就是学术界和政府正在研究的“土地换保障”机制。同时,政府要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3.创新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农民工这一群体所从事的工作一般是工业、建筑业、餐饮业和服务业,工作的特点是工作量大、工作强度高、环境艰苦,有许多工作甚至存在着安全隐患问题。由于他们的流动性大,工作更换频繁及缺乏培训,加上多数休息时间不足,导致事故发生概率进一步增高。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共有10.8万农民工因生产意外致死,死亡率0.08%、伤残率高达0.5%,他们面临着严峻的工伤、医疗、养老等问题。因此,首先为农民工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加以建立。该保障项目对农民工是一种职业风险的分散机制,对用人单位则是符合国际惯例和建立在《劳动法》基础上的工伤赔偿机制。探索对农民工的综合社保制度,上海市2002年开始实行农民工综合保险制度,包括老年补贴、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三项保险待遇。综合保险费率为12.5%(其中7%为养老补贴),由单位缴费;费基为上年度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到2005年6月,有180万农民工入保,占农民工总数的近50%。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商业保险公司运作。这种办法简单易行,本人不需缴费,易为农民工接受,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工面临的工伤和大病医疗风险防范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近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的运作方式,提出通过建立“农村意外保障体系”来解决农民普遍担忧的意外事故风险。政府可以借鉴在“新农合”试点和推广过程中建立积累的客户和运营经验,利用其强大的公众影响力、宣传渠道和相应的基层组织积极推广和普及“农村意外保障体系”。保险企业则负责包括销售、核保、理赔等一系列具体的运营服务。在推广“农村意外保障体系”的过程中采取这种“由政府负责主导、保险行业具体实施”的方式,有利于实现运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缓解政府的救助压力,释放社会保障资源,消除社会发展的不和谐因素,从而进一步增强社会稳定性,为持续稳定和谐发展提供保证。

4.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制度建设。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经济制度,要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并发挥积极作用,就必须保证其规范性和相对稳定性。而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都需要法律来维护。立法是制度生死攸关的保障,实现社保的法制化,是国外社会资金管理的成功经验,也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平稳过渡的重要事业,依靠行政部门的规定、办法很难维持其强制性和社会认同感,必须正式立法,以体现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性。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社会保障法规,农村社会保障一直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进行引导,强调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参加的原则。因为政策不具备法律效力,很容易受到国家政治、经济等变化的影响,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存在很大的风险和不稳定性。

因此,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个重大举措。国家应尽快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将关系到国家稳定和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村社会保障中的有关各方承担的责任以法的形式明确下来。通过立法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管理体制以及各种保障形式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将农村社会保障的运行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我国现在仍是一个农业大国,在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改变农民工的生存现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之一,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保证。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之享有和城市职工平等的受保障的权利,这是消除社会保障体系上的城乡二元结构特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大跨越,是中国社会文明进程的一大跨越,这一步跨越,托起了农民工的梦想,也托起了国家的希望。这不仅因为我们是农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度,农民问题仍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最根本的问题,而且农民工是城乡联系的桥梁,也是解决农民、农村问题的关键点。这一跨越在缩小城乡差别的同时,充分体现了社会公正和公平,它有助于社会建立起城乡均衡发展的理念,树立起公共资源共享的平等价值观,而这深层观念上的革新,将是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强大动力。

参考文献:

[1]王延杰.中国公共经济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O4.

[2]郝模.我国农村卫生发展的关键问题政策研究[J].复旦大学学报,2003,(4).

第9篇:医疗保障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学校老干部 管理 服务

学校退休老干部是学校管理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都具有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为社会的发展贡献了一辈子,进入老年期以后,老干部具有心理和生活上的特殊需求,做好学校老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工作人员应该多与退休老干部进行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真正需求,为老人建立完善的养老医疗体制,积极开展丰富的业余活动,对老人的思想和心理上的需求予以关心。

1、做好学校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意义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日益严重,学校退休老干部的队伍在不断壮大,做好学校老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它不仅关系到每个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学校的退休老干部是一个十分特殊的群体,他们大都具有高专业技能、高文化程度,常年在工作岗位上奋斗,具有很强的参与意识,虽然从教书育人的岗位上退了下来,但是对于社会焦点、国家大事、教学质量提升依旧在关注。而退休老干部在步入老年以后,身体上和心理上都需要得到关心和爱护。很多老干部习惯了在工作岗位上的辛勤耕耘,退休之后的失落感和孤独感随之而来,很多老人因为不适应这种失落感造成了组织观念淡薄,开始对社会和学校抱有不满的情绪。另一方面很多老人面临高血压、糖尿病等老年疾病困扰,从而给他们的生活造成很大困扰,由此可见对学校退休老干部进行科学合理的服务管理工作很有必要。

然而,我国现存的退休人员管理方式具有方式单一、管理粗放、模式陈旧等特点,没有解决退休老人的实际需求,所以应该加快推进对学校老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真正关心退休老人的生理心理需求,为学校、社会的安定和谐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2、促进养老医疗制度的实施,减少后顾之忧

人进入老年期有其特殊的生理需求,学校退休老干部在进入老年期以后各种高血压、糖尿病等血液性疾病随之而来,还有其他一些老年疾病折磨着老人的生理和心理。负责离退休工作的工作人员人员就用该从实际出发,去关心老人的生活。老人为社会奉献了一辈子,如果没有合理的养老医疗保障机制,老人退休以后的生活就失去了基本保障。近些年,养老和医疗制度在不断的改革,向着更有利于人们生活的方向发展。虽然说学校不直接参与到退休人员养老医疗保障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当中去,但在养老医疗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学校应该积极参与,促进养老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如需要在学校办理的手续积极为退休老干部办理,负责离退休工作的工作人员应该深入到退休老干部当中去,了解他们的呼声和需求。对于对政策不了解或理解不正确的老人要进行细心耐心的讲解,以免造成误会;对于生活行动上有困难的老人,可以积极的为老人提供帮助。国家制定了完善健全的养老医疗保障制度,学校就应该在养老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使退休老人能够安享晚年。

3、做好业余生活的管理

组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业余活动,是丰富退休老干部生活、促进老人身心健康的重要举措。退休老人大多感觉到空虚、孤独,如果把退休老人组织起来进行一些有意思的活动,使老人有了思想寄托,这就有益于老人的身心健康。例如可以组织一些文艺活动,可以达到修身养性、陶冶情操的目的;组织一些安全的文体活动,则能对老人的身体健康起到积极地作用。还可以组织一些旅游活动,让老人有机会亲近大自然,与其他老人一起交流、娱乐有助于老人的身心愉悦,对老人的身心健康都起着积极的作用。

4、做好档案管理

有些工作人员认为退休老干部的档案管理工作并不重要,认为老人已经退休,档案管理工作已经显得没有必要。事实上,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退休人员的档案是退休人员为社会和学校做出巨大贡献的有力凭证,其次,老人的养老医疗保险的政策的实施都离不开完整的档案。过去经常有养老金、医疗保险救助错领冒领的情况发生。这就需要加强退休老干部的档案管理工作,使退休老人能够老有所依。

5、统一思想,深化认识

在学校的长期发展过程当中,退休的老干部无私的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和热血。在老人步入晚年,离开工作岗位之后,要对老人的心理生理上的需求做到真正的关心和满足,加强退休老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这就需要每一个工作人员在思想上认识到退休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思想认识,结合自身工作的不足之处,更新工作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确实维护好退休老干部的合法权益,有心为退休老干部解决生活上和心理上遇到的各种难题。将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位了,相应的实际问题才能够更加容易解决。只有树立了正确的思想认识,才能尽可能的为学校老干部提供更加全面、周到、高质量的管理服务。

总结语

学校退休老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大,事务性多的工作,在实行这项工作时,既要依据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落实退休老干部的各种福利待遇,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组织丰富老人生活的各项活动,组织文艺活动、文体活动等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对退休老干部予以充分的尊重,深入到退休老干部中去,了解他们真正的身心需求,用心去关爱退休老干部,让他们感觉老有所依。做好各种福利待遇政策的宣传工作,避免因老人对政策的不理解而造成老人的困扰。全面、周到的服务的展开,让老人感觉有一个安全、和谐、美好的养老环境是做好学校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重点。

参考文献:

[1]李仁福.离退休工作是学校党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J].教育与职业,2012(2).

[2]腾青.和谐理念下高职院校离退休工作探析[J].教育与职业,2011(18).

[3]虞东江.关于提高离退体工作人员素质的一点思考[J].中国轻工教育,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