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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竞技训练;课程管理
1研究目的
在“以人为本”的时代,中国竞技体育回归教育本源的倾向和高等教育理论创新的使命,为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以“育人夺标”的竞技运动训练课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虽然历经26年的发展,但在训练课程管理体系至今尚处空白,其训练课程缺乏相关理论技术支撑,目标定位不准,层次模糊,没有形成“竞技育人”的核心理念,忽视学校培养人才全面发展的宗旨要求。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贯彻《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提出的:应把校运动队及部分确有运动特长学生的专项运动训练纳入体育课程之中要求,根据我国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特点,对高水平运动队训练纳入学校课程管理进行探索和实践,以期为高水平运动队训练的持续健康发展,并形成符合我国特色的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竞技训练教育课程管理体系,提供实践支撑和理论依据。
2研究方法
21研究对象
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高水平运动队训练课程改革及全国部分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院校(88所)、教练员和部分主管学校体育领导为研究对象。
22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访谈法、文献资料法、个案考察和数理统计法进行研究。
3结果与分析
31我国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训练管理存在的问题
311缺乏相关高校训练实践课程理论支撑,训练课质与量均得不到保证
查阅近百篇的相关文献资料,关于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整体管理现状研究的文章占90%以上,关于高水平运动训练教学管理的文章约占2%,关于高水平队制度建设的文章占3%左右,而针对如何构建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训练课程体系,至今尚未有人进行专题研究。调查发现,涉及到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方面的首要问题均是训练不系统,45%以上的学校不能保证长期训练,45%的运动员成绩得不到提高,10%的运动员成绩下降。没有具体的训练目标和体系;部分运动员把上大学作为一个跳板,进校后拒绝参加训练或消极训练。由于未形成有效训练课程管理机制,80%以上的承办院校均存在着训练管理难的共性问题。
312训练管理缺乏人文关怀,大学生运动员训练动力不足
大学生正处于青春生理成长旺盛期,是提高运动训练水平和竞赛成绩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为国家培养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最后阶段,然而竞技体育训练不仅是对人的身体、心理和意志力的考验,更多情况下是带有风险的训练和比赛。我们提倡科学训练,但是超负荷的竞技运动训练和竞赛场上瞬间的千变万化,给运动员造成伤病事件在所难免,目前,我国承办高水平运动队的普通高校,在对待运动员因训练导致的身体伤病问题上,约95%的学校没有明确管理制度和解决办法;因伤病给大学生运动员带来学习和生活的困扰,造成了一部分运动员训练动力不足,对训练失去热情和信心。所以,缺乏人文关怀训练管理,已不适应当今高校大学生运动队训练管理的发展。
313高校运动队训练课程未执行学校课程管理规定
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训练课不占学分的达867%,有学分规定的仅占133%,但在执行训练课学分时,仅靠口头承诺,没有形成具体的课程管理规定,所以,多数院校的训练课学分形同虚设,教练员既没有对运动员平时训练课考勤的评价,也没有最终的考核评价成绩,高水平运动员学籍档案未显示运动训练竞赛学分,高水平运动员毕业时,只要完成规定的文化课所修的学分即可拿到毕业文凭和学位证。由于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课没有真正纳入学校课程管理中来,而缺乏训练学分约束机制,导致了多数运动员学生进校后不想继续训练或训练课消极怠工,这就严重阻碍了我国普通高校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和发展。
314训练课目标定位不准,层次模糊
2005年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频发的文件中提出,大学竞技体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体育人才,目标是完成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及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的参赛任务,为国家奥运争光计划和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做贡献。然而从理论到实践,目的和目标之间距离太远。训练目标定位均以为学校争光,以参加全国大学生和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为目标,这样的训练目标与我国大多数院校现有的竞技体育水平差距很大,相反造成多数院校重视招生,轻视训练过程中的育人因素,同时出现了急功近利为少数人服务倾向,忽略了大学竞技体育教育“育人夺标、全面发展”指导思想。训练目标的过高或过低都将会直接影响到训练课的效果和运动员训练的积极性。例如,2011年的深圳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我国获得奖牌的运动员仅分布在10所大学,仅占我国招收高水平运动员院校的37%。所以,只有建立大学竞技体育分层培养的目标,才能更好地调动学校和运动员的积极性。
315运动员训练竞赛学分与文化课学分的转换问题
目前,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文化课学分的规定已基本成熟,但运动员训练竞赛学分规定相对滞后。有的学校把运动成绩好的学生训练比赛学分与学习文化课的学分相融合,以运动训练成绩代替文化课的学习学分,而有的院校则把不训练的运动员学生,以普通本科生的学习文化学分代替训练学分,这样的学分规定均不符合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第八条要求。该条规定:高水平运动员必须按照学校制订的训练和参赛计划,进行训练和参加比赛。对入学后无特殊情况,擅自不参加训练和比赛的高水平运动员,学校按学籍管理制度进行相应处理。在训练课程管理方面,我国目前承办高水平运动队的学校的管理制度不是十分严谨,确切地说基本上没有形成可操作性管理体系。
316训练课缺乏“竞技育人内涵”,不符合学校教育规律和大学竞技教育理念
当前,国内竞技体育仍然存在着重结果(金牌)、轻过程(教育)的倾向,以致人们的竞技观念还停留在以提高运动员的体能、技能、成绩和物质奖励“物化”的层面上,忽略了“以人为本,育人夺标”全面发展的研究。反思我们大学承办高水平运动队的训练管理,训练课依然没有摆脱“金牌至上”的思想。例如,教练员认为能够出成绩的学生就带,感觉出不了成绩的就不带;运动员能够得到教练员欣赏的,教练员就培养,否则就得不到教练员的指教。因此,训练育人,因材施教在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课中未能充分体现出来。目前,70%以上的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教学工作量已按照其它课程教学工作量同等对待,但是缺乏训练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及课程评价。
32高水平运动队训练纳入课程的管理与实践
321运动训练课程指导思想
针对我国目前的体育管理制度和政策导向,以及我国高等学校的综合办学实力和水平,我国大学竞技体育训练应“以大学生运动员身心健康第一为指导思想,以育人夺标为宗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大学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理解体育发展规律,培养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合格人才;逐步完善学校运动队训练课程体系,完善大学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机制,大力推动大学竞技体育文化和校际竞技体育文化交流,为国家培养优秀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的途径”。
322训练课程培养目标
根据我国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生源质量及人才培养现状,训练课程目标应分三级培养目标:
一级培养目标:强化提高学生运动员专业训练能力及素养,参加国内重大体育赛事及世界大学生体育赛事,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促进我国竞技体育健康持续发展。
二级培养目标:通过竞技训练课程,进一步挖掘学生运动员体育潜能,参加国内高校体育系列竞赛活动,为学校争光,从而提高学生运动员在社会当中的自身价值。
三级培养目标:面向所有体育特长生,以训练育人为核心,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训练态度;以大学校际交流体育竞赛活动为平台;以广泛推扩大学校园体育文化为目标,为社会培养全面发展的并具有较高体育素养的合格人才。
323训练课程教学方式
采用训练实践教学与训练理论相结的方式(包括运动训练综合理论知识、技战术训练、心理训练等),并根据训练科学规律,采用区别对待原则,掌握人体生理机能发育基本规律和心理发展规律,通过各种训练竞赛手段,不断提高训练教学质量和运动水平。
324训练课程实施方案
根据我国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管理相关规定,教学计划、训练计划制定的原则要求,本、专科高水平运动员的总学时数和总学分数与普通本、专科学生的要求相同,其中专业文化学时数和学分数占60%,运动训练、竞赛学时和学分数占40%,运动训练、竞赛学分、专业文化课学分均不能相互融通。根据大学普通本科生最低毕业学分要求,总学分一般平均约为165学分,因此,我们换算训练课程的总学分为66个学分;其中综合训练理论课占2学分、专项技能训练课48学分(每学期按训练课要求,达到合格标准者可得8学分)、比赛学分占16学分〔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中获得第一名者得10学分,第二名得8学分(依此类推为7、6、5、4、3、2)。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得相应名次,获得学分在此基础上加倍。获得省大学生运动会前六名分别得学分为6、5、4、3、2、1〕。如果因伤病或训练水平影响,不能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比赛的运动员,需要从事学生群体竞赛组织工作,帮助各院系或学校组织各项体育竞赛活动或辅导普通学生进行体育锻炼,每学期可得5学分。
3241综合训练理论课内容与学时
运动训练基本原则与方法(2学时)、运动训练目标定位与实施(2学时)、运动损伤预防与治疗(2学时)、运动疲劳与恢复(2学时)、赛前运动心理训练与控制(2学时)、赛场技战术安排与预案(2学时)、运动训练与营养(2学时)、体能训练与专项成绩的关系(2学时)、非体能类因素对运动训练的影响(2学时)。之所以安排综合训练理论课内容,是为了让学生了解竞技体育与运动训练的基本特点,并使学生对竞技体育和运动训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运动训练的基本规律,从而增加学生对专项运动技战术训练深刻认识以及比赛的自我掌控与把握。
3242运动实践训练课程内容及学时安排
每年训练48周,每周训练6天,每天训练2—3小时,共训练12小时—18小时,根据比赛周期而定。
准备期训练:(运动员状态诊断与训练目标建立、一般综合素质训练、一般专项技术与体能训练、技术风格的培养与训练、规范技术与个体差异训练。
竞赛期训练:专项身体素质与体能训练、战术意识训练、战术能力训练、个人战术与集体战术配合训练、赛前心理训练、基本技术与高难度技术的训练、技术创新与战术创新训练、实战模拟训练。
恢复期训练:保持基本体能训练,根据前期比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训练,赛后修复生理机能及心理疲劳训练。
325实践效果
通过三年来的实践检验,高水平运动员训练的积极性和实效性有了明显的提高,运动训练水平和训练成绩也有了新得的突破,近三年来,在国家级比赛中,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一线运动队学生共获得5枚金牌、5枚银牌、6枚铜牌,35人次在各项比赛中进入全国大学生比赛前八名;二线运动队伍的学生在河南省大学生体育竞赛中获得36枚金牌;三线队伍的学生在校内群体竞赛组织活动中,充分施展了自身的运动技能,发挥了组织运动竞赛的能力,提高了综合素质,锻炼了自身的领导组织能力,并实现了自身价值。在他们的带动与组织下,2011-2013年我校学生年均参与校内外阳光体育系列赛事活动的人数达约2万人次,参赛人数达我校在校生的83%以上,把我校学生的课外体育活动推向了新的,有效促进了大学校园体育文化的发展。
4结论
(1)我国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训练课程管理体系尚处空白,普通大学生竞技训练课程缺乏相关理论技术支撑及实践检验依据。需要进一步研究普通大学生竞技训练课特点,通过多年的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构建适合我国大学生运动训练课程体系。
(2)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训练课程指导思想尚不明确,培养目标定位模糊,缺乏竞技育人的核心主题,这不符合学校培养人才全面发展的宗旨要求。因此,树立以“训练育人”为课程指导思想,建立多元化训练课程目标与管理,根据运动员水平的参差不齐、个人训练特点、思想认识等,采用个人诊断与教师诊断相结合,最终达到个体训练课程与团队训练课程相结合的管理目标。
(3)把运动训练课程纳入学分制管理,经实践证明,设置目标分层培养,分层管理,因材施训,扬其所长,发展特色,不仅提高了学生运动训练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而且充分施展了其自身的运动技能,培养了综合素质,锻炼了自身的领导组织能力,为培养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奠定基础。
(4)我国大学竞技体育训练“应以大学生身心健康第一,训练育人为指导思想;以大力推动大学竞技体育文化和校际竞技体育文化交流为核心,争取为国家培养全面发展的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为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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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体育需要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教学档案是学校在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经过整理归档的各种载体材料。它是高校体育教学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是高校体育发展的历史记录,客观地展现高校体育昨天与今天的真实情况。它实际来源于高校体育的党群行政、教育教学、基本建设、仪器设备以及其他一切实践活动之中形成的各种载体材料,是这一切的历史原始记录。档案的建立是开展体育教学改革和评估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多年来,高校体育教学部门致力于深化体育课程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积极开展群体活动,提高体育课程的教育教学质量。但是通过国家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发现,许多工作都完成的很好,但缺乏资料的积累。对应已经完成的各项工作,往往无法提供相对应的佐证材料,使学校部门陷入被动当中。档案作为学校评估的基础和依据,在评估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如果平时没有注意收集整理,就会对日后的建立档案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当用到时,只能发动广大教师翻箱倒柜去寻觅资料。实践表明,档案如无长期、系统的积累便会吃到苦头。因此建立高效体育档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增强领导和教职工的档案意识,提高档案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档案工作的首要问题。
二、高校体育档案的组成体系
体育教学的中心任务是全面贯彻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提高学生身心健康。高校体育档案应建立在进行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和实物,通过加工整理分类,进行保存。
高校体育档案归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学校及相关部门的综合管理文件、党务文件、师资情况、科研、教材编纂、各类获奖、竞赛训练、学生体质监测等方面的文件资料,以及获奖证书、奖杯、奖牌等实物资料。具体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例如国家针对高校体育教学下发的7号文件,高校体育教学管理规定,体育特长生和普通生训练比赛管理办法,举行运动竞赛的有关通知等。
体育教学单位(公体部)下发的各种文件。包括年度工作流程,会议纪要,部门制度法规等。
教学相关资料的收集。包括近年的教师教案、记分册、教师业务档案、教学大纲进度等。
科研相关资料的收集。包括近年教师发表的论文论著、编写的教材、科研立项、教学成果等。
教师个人信息。包括教师的各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培训经历、获奖及处罚信息等。
学生体质监测信息。包括在校生年度国家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数据(含电子档案和纸介档案)。
各种比赛获奖实物。学校参加各种评比和比赛获奖的奖杯、奖牌、证书等。
三、高校体育档案的利用与完善
1、体育档案是学校评估体育教学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体育档案是学校体育发展的历史记录,如果没有了教学、教研、行政管理等实践活动的记录便无法全面地、客观地展现学校体育发展昨天与今天的真实情况,是这一切的历史原始记录。学校的体育档案是随着学校发展不断积累起来的。
档案是学校体育管理工作的一面镜子。在国家及学校对体育的评估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没有完备的学校体育档案,就会在评估过程中造成学校报表与台帐的数据不统一,混乱不清晰,于是产生了学校管理水平混乱的印象,从而导致评估的不合格,对学校造成了非常负面的评价。
档案是不同于一般的文献资料,它应是学校组织或个人直接使用原始文件材料转化而来的,不能随意或事后编写出来的,体现了很强的历史性和原始性。因此,对于体育档案中的数据应做到真实、完备,力求各样评估中所显示的统计数据接近准确。
在迎接评估的过程中,虽然从现场实地的调查了解得到的信息虽然及时、实践性强,但由于受到时间、人为等因素的影响,评估专家不可能得到学校体育工作的全面信息,因此学校体育档案在评估中的作用就毋庸置疑了。根据评估方案中学校体育的办学条件、办学方向、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工作等指标,体育档案应提供如教职工名册,教职工学历、职称的复印件及其分析情况一览表,体育教学开展情况,近三年教师情况,获奖情况,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情况等资料信息。学校体育档案具备了比较齐全、完整、系统、真实的各种有用信息、各种数据,就可以为学校评估顺利通过发挥积极作用。
高校体育档案工作平时不起眼,但是在评估工作的关键时候便会发挥其作用。体育教学档案在评估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成为衡量学校的一把尺子,是学校评估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2、体育档案是提升体育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体育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可以为教学研究与评估提供重要依据。体育教学档案记录着教学活动中的经验和教训,反映着教学改革和研究的成果。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必须不断总结教学经验,研究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体育教学档案记载了历年的教学及其管理工作,可以作为现阶段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的科学依据,为教学评估、教学改革和科研工作提供重要素材。例如,通过对教学计划、课程安排、体育专项设置、体育课外辅导、学校体育运动队训练等情况的分析,就能反映出一个学校体育水平的高低,就可以对学校的综合教学能力作出评估;同样,通过教师历年的教案、教学大纲及进度的修改完善、学生体质健康评价数据对比等材料,就可以看出教师的教学态度、能力和专业水平以及高校学生身体健康状况的发展趋势。
体育教学档案所提供的这些信息,会促使体育教学管理工作者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如此循环往复,不断提升体育教学水平,达到增进学生身心健康的总体目标。只要我们平时注意及时收集、整理日常教学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注重对这些的分析、鉴别、归类和保管,就可以及时发现对教学管理有用的情报和信息。这对提高教学管理工作水平,适应现代化教育改革的要求,无疑是非常有益的。因此,建立与完善高校体育档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体育教学档案工作的成败对于高校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3、建立与完善高校体育档案的有效途径
(1)体育档案的收集、鉴别与整理。
每个高校地发展史,同时就会伴着学校体育的发展史。一幅发黄的照片、一面久远的获奖锦旗都是学校体育发展的真实见证。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体育竞赛、体育活动的档案资料。作为体育管理工作部门,应首先指定专门教师负责体育档案的收集、鉴别、整理与利用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在体育档案的要素中,收集过去的获奖信息和实物极为重要。具体内容包括往年比赛的秩序册、成绩册、当时相关的报道、照片以及获奖的证书、锦旗、奖状、证书及奖杯奖牌等。
另外,体育档案必须认真做好体育教师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及时将其现实表现情况与工作业绩记载收集存档,不断充实其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鉴别方能归档。同时,要注意及时收录体育教师的论文论著、技术专利项目的申报手续与评奖资料的记载、归档工作。要加强资料积累意识,保证所有完成的工作都有据可查。
(2)对体育档案的保存与利用的设想
一、组织领导
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进行。省教育厅职成教处负责对口招生的政策制定及对口招生工作的规划、管理与指导工作;计财处负责会同省计划部门编制对口招生计划;省招办负责考务管理、录取工作;省教科所负责《考试纲要》的制订、试卷分析、考试研究等项工作。各市教育局负责当地对口招生的宣传、组织工作。
二、招生计划
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招生计划将根据各科类生源状况和上年录取情况,结合各招生院校的申报要求及办学特色和条件编制,并列入全省普通高校年度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联合下达,由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三、招生对象与条件
1、招生对象: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和综合高中职高班的应历届毕业生。
2、报名条件:
(1)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开设职业技能资格鉴定的专业必须取得相关专业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报考幼儿教育类的考生,应为纳入全省年度统一招生计划的应历届幼儿师范毕业生和历届普通中师毕业生;
(3)我省户口;
(4)身体健康。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招生对象、条件与专业考试时间、办法另文公布。
3、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2)中等职业学校和综合高中职高班非毕业班学生;
(3)因触犯刑律而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或正在服刑者;
(4)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从被开除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5)因对口考试违纪被通报**年不准报考者。
四、报名
1、报名时间:**年4月5日至4月12日。
2、报名地点:应届生在学校所在市教育局对口招生部门报名,历届生凭毕业证书在户口所在市教育局对口招生部门报名。各市对口招生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对考生进行诚信教育。考生在报名前应认真阅读有关对口招生考试的文件和诚信考试的规定,并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考生报名时应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提交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填写报名(政审)登记表(见附件一)。考生领取并填涂报名志愿卡,交市教育局对口招生部门编排准考号、读卡;由市教育局对口招生部门打印下发摄像通知单。各市教育局职教部门要做好宣传,组织好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生源报考。
3、摄像:考生凭摄像通知单进行摄像。应届生由学校集中按各市招生部门规定的时间办理集中摄像手续。具体摄像时间由各市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安排。
4、信息确认:市教育局对口招生部门打印并下发考生报名志愿信息确认表交考生本人签字确认。
5、打印准考证、体检表:各市招生部门于4月25日至4月30日打印、下发准考证、体检表。
6、交费:考生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110号文件规定交纳报名考试费每生110元,各市须按报名考试费40%的比例上缴省招办。
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格检查
1、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工作由学校所在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
3、考生简历和评语由各市招生部门按要求录入计算机,在领取成绩单时将简历及评语信息盘上报省招办。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组织的;
(2)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节严重或有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
对于思想品德方面曾犯较重错误,经两年以上考察、确已悔改的,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学校证明,经省招生部门批准,可以提供档案,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体检工作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执行,在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为我省高校对口招生体检工作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疑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4、体检表由省招办统一印制,发放给各市,由各市打印后下发。体检结束后,各市必须在5月10日前将体检表连同考生报名信息盘一并报省招办,集中进行扫描。
5、体检结论应及时通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如有误,考生应及时向市教育局申请复查,经同意后可以复查,复查须在考生成绩公布前进行。
六、考试
1、**年我省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继续实行3+X考试形式,即语文、数学、英语三门文化课和一门专业(综合)课。具体事宜请遵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年**省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方案(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03〕7号)精神执行。**年我省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科目分为十三个大类(附件二)。其中专业(综合)课由本专业大类三门主干学科组成,文化课按每门150分计算,专业综合课按300分计算,总分750分。
2、各科命题不超出《**省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纲要(**年版)》的范围。
3、考试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考场必须设在市教育局所在地有围墙的城区学校(原则上不得在中等职业学校内设考场,特殊情况须报省招办批准)。各地要加强对监考教师的选聘和培训工作,同一考场的监考人员必须来自不同单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班的任课教师不得参加监考。
4、全省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时间如下表:
时间6月7日6月8日
上午语文
(9:00—11:30)专业综合课
(9:00—11:30)
下午数学
(15:00—17:00)英语
(15:00—17:00)
七、填报志愿
考生按所考专业类别填报志愿。考生可填报2个本科院校志愿(该类须有本科招生计划)和一个服从志愿,同时填报3个高职(专科)院校志愿和一个高职(专科)院校服从志愿。
各市对口招生部门应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指导,并组织考生对所填志愿进行确认。
八、建档
1、建档工作在分数线公布后进行,由考生所在市教育局职教部门负责。
2、考生档案的内容
(1)对口招生考生报名(政审)登记表;
(2)学籍表、毕业生登记表;
(3)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复印件(国家未开考的专业除外);
(5)照顾政策的有关证明材料。
所有复印件及照顾政策证明材料须由市教育局职教部门加盖验印章。
考生录取后,其纸质档案,应届生由学校、历届生由市教育局密封后,由考生交有关录取学校。
**年对口招生报名、考试及考务管理工作有关要求按省招办制定的《**省**年全省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名考试及考务管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另发)执行。
九、录取
1、组织领导:**年高校对口招生的新生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省招办统一组织,集中录取。
2、录取原则: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实行“高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其考试成绩和填报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划定分数线:根据各类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按一定的比例划定本科、高职(专科)各批次建档分数线和专业资格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
4、计划调整:对口招生计划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招生计划管理的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作大的调整。招生过程中因生源状况确需调整的,须经计划管理部门批准,在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量中适当调整后执行。
5、各招生学校要积极做好新生入学后的复查、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学后及时将复查情况和新生缺额情况报省招办。对口招生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在录取后10日内分别报省教育厅计财处和省发改委社会事业处。
6、对口招生的考务、建档、录取工作按《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照顾政策
1、高中阶段受省级表彰的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的考生,总分加10分。
2、省级技能操作竞赛获一、二、三等奖的考生,总分分别加10分、7分、5分。
3、近两年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高中阶段获省级体育竞赛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的考生,总分加10分;近两年参加重大国际比赛,比赛获前六名及运动健将和一级运动员证书的考生,总分加20分。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照顾政策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4、历届生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总分加10分。
5、获得国家认定核发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考生,总分加10分;获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考生,总分加5分;取得三个以上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模块合格证书的考生(其中必须兼有一个计算机基础类和一个计算机技术类模块合格证书),总分加5分。
6、少数民族考生(以户口簿、身份证为准),总分加5分。
7、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总分加10分;侨眷报考高校总分加5分,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本省的眷属参照侨眷照顾政策。
考生在具备1-5项中的两项以上(含两项)加分条件时,只享受其中最高一项。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其档案必须具有原始证书或交验原始材料,由市教育局职教部门审查后留下复印件并验印、签字。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情况,学校应公示。
十一、管理与就业
**年高校对口招收的本科新生,可实行预科一年。在校学习期间的收费标准按普通高校相同专业收费标准执行;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享受相同专业学生的同等待遇;在校学生的管理按《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积极开展“安全文明校园”、“交通安全学校”和“等级食堂”的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做到无重大火灾、爆炸、重大交通安全、集体急性中毒、踩踏、坍塌等各类学校安全事故。
二、主要工作
1、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深入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各教学班班主任要利用班会课经常对学生进行各方面的安全教育。让“安全”二字深深地刻在他们幼小的心里,懂得哪些行为是安全的,哪些行为是不安全的,达到他们行为的规范化。任课教师,不管是什么课(包括室内室外课),都要对学生的安全负责,要坚守岗位,保护学生的人生安全。若需要做实验,教师实验要规范,把安全问题考虑周全。
经常利用集中学习时间,认真组织全体教师、职工,特别是班主任学习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常见事故的预防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及用水、用火、用电等安全等安全知识。要加强对职工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本岗位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保护能力。每学期要组织全体学生开展一次紧急疏散、逃生自救演练,增强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不断完善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学校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安排后勤人员和督促相关人员排除。
牢固确立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的意识。把学校安全管理列入学校日常工作的重要议题,定期研究、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及时处理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逐级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不断完善安全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加强对各部门、教职员工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落实奖惩措施。今年,教育局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学校办学质量综合评估的考核内容。
制定和完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市教育系统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上报并协助查处各类事故,认真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对每一起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要求处理。
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认真执行每月一次、开学、放假前以及恶劣天气前后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全面排大危险源,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并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3、注重设施设备的投入,确保安全管理的各项活动和措施落实到位
在注意教育性投入的同时注意安全设施设备的投入,将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的经费列入学校支出预算。按规定配足学校门卫,完善和规范学校消防、防盗、防暴等各类安全设施设备,为确保学校安全提供物质保障。学校重点单位,如实验室、阅览室、电脑教室、实物保管室、队部室和各办公室,由相关人员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4、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切实提高安全管理的实效
(2)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一要重点加强对寄宿制学校、民工子弟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二要切实加强对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场所疏散通道的整治,确保疏散畅通;三要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确保完好齐全。
三、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及分工:
(一)组织与制度:
1.建立安全工作领导管理机构,构建学校安全管理网络健全。
2.制订本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工作预案。
3.制订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二)宣传教育:
1.结合各种活动,开展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的工作。
2.综合学科教学,渗透安全知识教育,使安全教育内容真正进课堂。(责任人:各教师)
(三)饮食安全:
1.规范学校食品卫生管理,严防学校群体性疾患的发生,卫生保健制度落实。
2.加强学校饮用水的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检测,确保安全。
3.学校不允许过期、变质食品进入校园。
4.高度重视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坚持学生定期体检制度。
(四)交通安全
1.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符合公安、交警部门的安全标准,严格禁止无证、无牌、无安全保障的车辆接送学生,并落实相应制度
2.开展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小学生交通安全小黄帽活动,学校邀请交通部门有关人员来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讲座。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有效减少交通事故。
(五)校舍安全
1.学校的校舍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及消防、卫生、规划、建设等各种标准。校内在建工程落实严格的安全措施,应逐步治理危房,破旧房。
2.校舍安全的定期勘检检查,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立即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尽快修缮、加固或拆建、新建或封闭停用。发现危险校舍、建筑物、构筑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限期解决。
3.消防安全工作:学校建筑物必须按照现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疏散楼梯,做到不锁闭、不封堵、不占用,
4.经常检查电器设备和消防设施,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
(六)活动安全:
1、杜绝学生课间奔跑,打闹现象。
2、总务处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定期对教室以及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对厨房、电脑室进行重点监控,确保学生用电,用水以及其他方面不存在安全隐患。
3、杜绝学生携带刀具,棍棒,爆炸品等物品进入学校。
4、结合安全教育周、119消防日、禁毒宣传教育及放学前“一分钟教育”等活动,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危害等多方面教育。
5.学校组织师生参加各种集体外出活动,都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预案,确定安全负责人,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6.春游、秋游活动必须坚持“安全、就近、就地、徒步”的原则,严格实施审批制度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工作无保障,不得组织春游、秋游。
7.学校活动前,应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8.组织学生参加加强集体劳动时,要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并做好劳动保护。
(七)教学安全:
1.经常检查教学场地、器材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
2.禁止病、弱及身体不适者参加体育竞赛和体育课的剧烈活动。做好运动安全保护措施。
3.实验室要加强化学药品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物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实验指导师要对实验全过程进行安全指导和管理。
4.做好上课期间安全工作,建立班级点名制。严禁教师中途离开教室或放任自流,加强教师安全意识。
5.利用班队课、晨会课等时间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学生抵制网络文化中的腐朽、消极和不良内容的能力。
6.提倡学生尽量不要去网吧上网,上网要做有意义的事。
(八)师生心理健康和心理安全教育
1.加强师德教育和教师心理调适工作,学校教职员工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严禁教师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师资的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的开设,努力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和心理负担,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伤害事故。
一、问题的提出
“安全”①,在各类辞典中通常解释为平安、保护、保全、稳定、无危险、不受侵扰、不发生事故等义。有学者综合公共管理学、法学、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理论,将“安全”概括为“生活在特定自然、社会环境中的人的各种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保护,尤其是法律保护的平安、无危险状态;其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抑制、消解;其权利受到侵犯,能够得到救济;其侵犯行为能够得到处罚、矫正;安全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1]根据这一灼见,笔者将“校园安全”定义为:在校园这一特定公共环境中学习、研究、生活、工作的学生与教职员的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以法人形态运行的学校②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不受威胁、危害、侵犯,从而得到实现的稳定状态。换言之,安全是将主体的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进路。显而易见,学生安全在高校校园安全中居于核心位置:一则学生是高等教育事业的立足点,二则学生群体在学期间生活在校园之内。
高校以提供专科以上层次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为目的,具有规模大(校园面积广、师生人数多)、开放性强、管理复杂等特征,时时刻刻面临着校内外各种不利因素的威胁。笔者将其概括为以下四种:一是高校在管理上的漏洞甚至严重的失职;二是高校校园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不可避免要面临由校外渗透、侵入的隐患和威胁;三是学生安全教育不足,忧患意识和法律意识缺失;四是社会整体治安恶化所造成的冲击,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部分地区治安状况不容乐观,对校园造成了波及。
诚然,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实现高校教育、科研职能的重要前提,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实践。然而,我国相应的法律资源却不容乐观:一方面,由于立法进程缓慢,③直接针对校园安全的立法成果仅上海市2001年制定的地方法规《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未涉及高等教育阶段)、四川省政府2002年制定的地方规章《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④、教育部2002年制定的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寥寥几部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⑤,以全国性、高位阶性为特征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位;另一方面,虽然《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亦有部分规范可供适用,但是因为其分散性、间接性,并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现实所需。一言以蔽之,制定一部专门的《校园安全法》势在必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则理应是其重要篇章。因此,笔者将对高校学生安全管理活动进行法理分析,然后在这一基础上尝试完成相应制度的建构。
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行政法理分析
(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的公共行政性质
1.学生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
“公共”,含有不特定(或多数)、共同性、社会共享性等要素。通常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重大生产安全,公共生活安宁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2]。显然,高校学生安全符合这一界定,属于公共安全范畴。有学者深刻地指出,“公共安全就是秩序的一种良性状态”[3]。而“秩序(order)”,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4],与“无序(disorder)”、“混乱(chaos)”相对应。众所周知,秩序由制度来进行设定与维系。因此,安全对秩序的依赖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学生安全管理对制度资源的需求。
2.学生安全管理属于公共行政范畴
公共行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组织、管理与调控活动”。[5]公共行政的特性在于以下五点:[6]一则以公共权力为基石,二则指向公共事务,三则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亦即具有社会共享性的共同利益),四则具有公开性与程序性,五则具有服务性与非营利性。一言以蔽之,提供公共产品是公共行政的旨趣,管理是公共行政的发挥功能的路径——行政从本质上来说正是组织(社会共同体)为达成共同目标而进行的组织与管理活动,此点在法学界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中得到广泛承认。具体而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政府、高校以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高校内部规章为准据,为维护学生群体的人身、财产等各种权利,所采用的各种措施之总和。依据大陆法系对公共行政的分类,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属于秩序行政(德语ordnungsverwaltung),而秩序行政是“最典型、最传统的行政类型。这种行政是在维持社会之秩序、国家之安全及排除对公民及社会之危害”[7]。
此处的难点在于对高校行使行政权力的理解。在我国,行政主体既包含国家行政机关,也包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校虽然在《民法通则》中被明确为事业单位法人而非机关法人,但是因为其行使着来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所以是一种授权行政组织,从属于行政主体范畴。高校在行使这些行政职权时,处于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此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指导案例[8]也明确支持了这样一种定性。考察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和法律实践,将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实为普遍。例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将高校(尤其公立高校)定性为公营造物。而公营造物(德语anstalt,简称“营造物”,亦译为“公务法人”、“公法设施”、“公共机构”等)是国家或地方为达成一定的公共目的,依据法律或由法律授权,结合人与物,使其能持续提供一定给付而设立的一种组织体。其通常具备法人身份,属于公法人⑥中的一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自然享有行政主体资格。
故此,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定性为公共行政实属必然。换言之,学生安全法制位于行政法系统中,有关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问题可运用行政法原理进行诠释。
(二)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校园为平台,并依据主体的不同,运用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模式,可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各组权利义务关系⑦提炼如下:
1.高校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高校与学生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学生被某一高校录取后,取得该校学籍,在此基础上以学生身份⑧与该校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总称为在学关系。高校基于安全保障的需要,对学生实施管理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无疑是在学关系的重要部分。大陆法系普遍认为,在学关系是一种营造物利用关系,从属于特别权力关系范畴。“特别权力关系”是源于19世纪时德国的一项著名公法理论,意指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如军人之于军队,囚犯之于监狱等),在一定范围之内,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享有概括命令的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则具有高度服从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具体而言,传统理论将“特别权力关系”与“一般权力关系”相对应,后者是公民与国家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常态,以公权力行使受到法治原则控制为特征,而前者则与此相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紧密型持续关系”,既排除法律保留原则,又剥夺司法救济手段,行政主体还可以通过内部规则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做出限制乃至实施惩戒,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可见,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中的“特别”二字,绝非特别优待反倒是特别限制之意。该理论对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大陆地区教育行政领域而言,虽无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
二战之后,由于各国不断践行实质法治国的原则,特别权力关系被认为是“法治国的裂隙”而被修正,呈现出三方面的改变:[9]一是范围缩小;二是涉及基本权利者,必须有法律依据(亦即,承认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的原则);三是许可提起行政争讼。然而,在学关系仍应当认为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而非一般法律关系。因为“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一般行政关系相比毕竟有着特殊之处,该领域中权利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紧密程度比较高,双方之间存在的‘紧密型持续关系’是客观事实”[10],所以我们并不能对客观事实视而不见而全盘否定之。当然,对于学校行为涉及学生基本权利或者重大利益的,应当遵循法律保留、正当程序、司法救济等原则。这样一种修正后的特别关系理论为国内外许多著名学者所赞同,并被改称为“特别法律关系”、“特别公法关系”等[11]。
经过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可以为规范我国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起到指明进路的作用。华东师范大学郭为禄教授将在学关系中高校对学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区分为学籍管理关系与日常管理关系:[12]前者是涉及学生身份等重大权益的管理,即高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以行政法为依据,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行为而形成的管理关系;而后者是不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管理,即学校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由此形成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笔者赞同这样的划分,并且进一步指出学籍管理关系的实质是高校教育权力⑨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而日常管理关系的实质则是高校行政权力与学生的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这些权利处于受教育权的辐射地带。虽然,归根结底“受教育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并不是源于学生的受教育者身份,但是因为受教育权的影响,在相较于其他公民时仍会有所区别。在这样的语境之下,高校与学生所发生的安全管理关系理应属于日常管理关系中的一种,在特殊情况下亦可与学籍管理发生联系。需要指出的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并不否定在一定情况下,学校与学生之间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学生利用学校的食宿、洗浴设备,在学校经营的商场超市内购物消费等。因为此时学校并非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而学生也完全是基于普通公民的身份而不是受教育权主体的身份与之发生关系,两者处于平等地位,所以是一种民事契约关系,并不属于笔者所说的在学关系范畴。
(2)高校的职权与职责。根据《教育法》第28条,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之规定,笔者提出以下见解:
第一,高校拥有根据学校章程,制定关于学生安全管理的规则并且贯彻执行的职权。并且,学校在制定规则以明晰双方权利义务时,应集思广益、尊重广大学生的参与权,遵循正当程序。
第二,当学生严重违背本校安全管理规则,从而危害学校、同学、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权利时,甚至达到严重违法、犯罪程度时,高校对其有联结学籍管理、课以处分的职权。但是,开除学籍、劝其退学的实施应当审慎,并且不得与法律相冲突,以免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这一重要的宪法权利。
第三,职权二字对学校而言,既意味着权利(权力),也意味着是不可放弃的义务——因为职权与职责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3)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在本领域内,学生拥有的实体权利主要是人身权与财产权,这两者都是宪法、民法上予以确认和保护的重要基本权利。财产权无需赘述。人身权是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具体而言有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前述六项人身权利与校园安全的密切关联并不难以理解,此处需要强调的是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我国高校往往以传达室的方式来进行信函传达,学生的信件往往会先经过学校传达室,再转至寝室楼或者所在教学单位,管理紊乱、程序复杂,今后宜加强相应管理,保护学生通信方面的安全。
第二,既然高校有制定安全规则,并且在此基础上有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乃至与学籍管理进行联结的权力,则学生也必须拥有下述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一方面是参与安全规则制定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对于学校所作的惩戒有获得救济的权利,不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有权提起校内申诉,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则既可进行申诉还应当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三,基于前述,学生还应履行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这也是《教育法》第43条所明确规定的。
2.其他各组权利义务关系
(1)政府与高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对高校的学生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监管职权。此时,政府居于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居于行政相对人地位。政府所作的监管,可以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⑩三种路径来实现。总之,高校对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管行为,负有接受、配合之义务。例如,公安消防部门对高校的校园消防设施、消防状况进行检查、指导。
(2)政府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学生实施安全管理的主要是驻校派出所。作为行政主体的驻校派出所通过户籍管理和日常治安维持而与学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危害校园秩序的学生,派出所有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
(3)高校、政府与来访人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学校保卫处与驻校派出所合作完成。二者可以依职权采取登记、检查、守卫等措施,防止校外不良分子进入校园。外来人员在学校开放时间、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入校,进入校园后应遵守法律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三、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及其制度建构
(一)主要机构
目前,校内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保卫部门与学生工作各部门;校外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政府警务部门。详细而言,保卫部门是我国高校专为保障校园安全而设立的部门,校内与之配合的是由学生处(学工部)、院系党团组织(含学生辅导员)所共同构成的学生工作部门系统,校外与之协同的则是政府警务部门。因此,如何优化组织模式、厘清各机构职权与协作关系是《校园安全法》中所应完成的制度建构。
(二)制度建构
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是事前预防机制、危机处理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的结合,这是《校园安全法》所应体现出的三个层次。机构问题正是机制问题的源头。
1.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与辅导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与《消防法》第6条分别课以了学校组织交通安全教育和校方安全教育的义务。秉持这样一种安全教育精神,《校园安全法》既要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与深入,还应在其他方面进行拓展。笔者认为以下内容不可或缺:
第一,应以建构校园安全文化为一项重要原则,学生安全教育是其实现路径。可将保卫部门明确为高校安全工作的核心机构,强制要求各校通过章程以及其他管理规则的方式,对本校的学生安全教育事项进行规划,具体包含机构、时间、场合、方式、内容、次数下限等。
第二,有关治安、消防、自然灾害等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会同政府警务部门进行。有关公共卫生(包含急救)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校医院(设立医学院的学校可安排医学院或附属医院)或会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有关文体竞技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体育、舞蹈院系进行。有关教学科研安全的教育,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
第三,健全学生辅导制度,特别是心理辅导制度。由学生处(学工部)负总责,对因遭遇困难而产生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积极干预,避免违法、犯罪、自我伤害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
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专业委员会2001年对全国58所特大规模高校(3个校区以上、管辖人口3万人以上)的统计资料[13]显示,这58所高校共发生刑事、治安案件l1725起,平均每校202起,查破刑事治安案件4986起,占立案数87%。其中公安机关查破573起,占立案数l0%,有3l所高校,公安机关的破案率为0。高校保卫部门查破4413起,占立案数77%。公安机关破案率与高校保卫部门的查处率为1:8。这一资料揭示出现行校园治安管理体制无法胜任实践:一方面,我国长期存在着警力不足的困境,实践中广泛设立驻校派出所,然而派出所的警力编制与高校师生人数、校园面积相形见绌;另一方面,虽然高校保卫部门承担的职责基本同于公安机关,但是保卫部门并无公安机关那样的执法权(尤其是刑事案件)和专业技能,导致违法、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因此,笔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第一,建立专门的校园警察机构,增强校园警力。具体而言,在大学城、规模较大的高校直接设立专门的公安分局,原各校区设立下属派出所,并在重要地点设立警务室。同时,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派出所行使的刑事侦查权较小,《校园安全法》可对校园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权进行必要扩大。
第二,厘清高校保卫部门与校园警务部门之间的权责和协作关系。高校保卫部门的职能为:负责学校安全教育,负责聘用和管理校园保安队伍,负责校园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代表学校、师生联系沟通校园警察部门。校园警察则拥有校园及周边地带的执法权,可以采取安全措施预防、制止、处理校内外发生的各类不法侵害。
第三,出于弥补警力不足的必要,为聘用校园协警提供制度保障。校园协警的门槛设定应较校外协警的门槛为高。协警并无独立执法权,而是校园警察的辅助力量。
四、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维度及其制度建构
从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角度出发,可将学生安全从本质上划分为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两种维度。这种划分固然满足了逻辑上的周延问题,但失之抽象,不能直接联结影响学生安全的现实因素,对于解决实际问题较为不利。考察实践,学生安全主要与学校活动、寝室生活、校园设施设备、校园交通、校园卫生五者相关。因此,可暂将学生安全划分为学校活动安全、寝室生活安全、校园设施设备安全、校园交通安全与校园卫生安全五种具体维度。尽管这样的划分在逻辑上并不周延、也无法涵盖全部现实问题,然而对其进行探讨并总结出相应的制度建构策略,无疑具备“重点突破”的积极意义。
(一)学校活动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学校活动分为教研活动和课外活动两种。两者均直接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
教研活动是高校提供高等教育资源、完成行政给付任务,实现公民受教育权与学术自由的直接体现。在教研活动中,存在着因参与者违规、失误而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可能性。教研活动安全的重要性,对具有实验危险性的各类自然科学专业和体育、舞蹈专业学生不言而喻。2012年2月15日,南京大学化学实验室便发生了一起甲醛泄露事件11。
学校所组织的课外活动,虽非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本职,却对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人格完善意义深远。由于课外活动本文由收集整理以文体竞技为普遍形式,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风险不容忽视。目前实施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为解决这类纠纷提供了一定思路。该《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然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一项课外活动是否由学校组织,并藉此厘清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属不易。现通过一个典型案例12进行解读:
某医学院的临床医学系组织“迎新”篮球赛,由临床医学系负责比赛场地和比赛管理事宜(包括聘请精通篮球运动的学生担任裁判),在比赛过程中一名球员因抢球意外遭受重伤。事后,高校主张本次学生伤害事件不属于校园安全事故,理由为:首先,篮球运动属于对抗性、风险性的体育竞赛;其次,临床医学系本身并不同于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篮球运动不属于其教学内容;再次,迎新球赛属于学生与学生之间联谊的文娱活动,高校学生作为成年人,应自己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比赛造成的民事侵权责任;最后,临床医学系所起的作用是提供场地、后勤和组织观众的服务,并且已尽到管理职责,何况球员受伤纯属意外而非另一球员恶意违规造成。故此,学校只愿意提供人道主义的补偿,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伤者不服,现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依赖目前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该校主张虽有过分为自身开脱责任之嫌,却并非于法无凭、毫无可取之处。
2.制度建构
(1)教研安全制度建构。立法授权相关组织制定出可操作的专业规范(特别是实验规范、实践规范),明确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学生的各自职责,特别是对教研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措施要有详细规定。任何学校均负有贯彻执行规范的义务,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负有检查监督的义务。前述实验、实践规范本身虽然不属于“法”的范畴,但是法律却课以相关行政相对人遵守的义务和行政机关保障实施的义务。同时,立法还应赋予各高校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专业规范,通过本校内部规章进行相应细化补充的权责。高校所作的细化补充规定不得与前者相冲突,补充规定的内容应包含学校如何组织有关教研的纪律教育活动,包含时间、场合和方法等,既针对学生也针对教职人员。教研活动的开办过程中,以此强化教师、实验人员岗位责任感和建构学生的教研活动安全文化。
(2)课外活动安全制度建构。根据前述案例,笔者提出三点立法建议:
第一,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并非学生意思自治的个人行为,而是体现着学校意志,应与教研活动同等对待。该受伤学生并非由于自行约定的体育锻炼行为而致伤。其比赛由院系组织(实践中可表现为院系的团总支、学生会),带有明显的“官方”色彩,应认定为学校活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作为教研活动的拓展,学校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原因在于,高校是实现公民发展和人格完善的公共机构,开办第二课堂、组织课外活动是兴学的必要,而课外活动也是考察一所高校办学状况的重要指标,在实践中无法避免且应当鼓励。本案中的体育活动虽非临床医学系的办学内容,但仍系学校活动之一环、符合高等教育宗旨,如完全由学生承担风险,既不公平也不利于学校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进步。学校确实无过错的,承担无过错责任,对学生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较低限度填补即可;由受损学生以外的其他学生、第三人恶意造成损害的,应由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所谓“学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过于原则性、抽象性,所以《校园安全法》的法律条文在吸收其要旨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具体化,要求此类群体性课外活动应经过学校严格的筹备、组织工作,并得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像本案中的篮球赛,还应强制要求必须聘请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的专业师生担任裁判,并且应有校医和指导老师在场,活动前还应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
第三,对于学生纯粹出于私人意思而使用学校设施、设备进行课外活动的,如网球场、田径场、游泳馆及其设备,学校也应在开放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值班进行安全监管,否则仍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四,对“校园”的解释应适当延伸。教研活动和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有可能发生于本校校园以外,此时应将“校园”的范围进行适当延伸,而非针对狭隘的地理空间。
(二)寝室生活安全及其制度构建
1.问题分析
寝室生活既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也涉及财产安全。在我国,学生在高校校园内通过集体住宿方式生活(较为例外的是博士研究生,他们的寝室一般为单人间)——寝室既是学生的个人空间,又带有一定的公共色彩。较常见的问题有公寓管理人员或学生违反学校寝室管理规定私自接纳外来人员造成财产被窃,以及学生在寝室内进行饮酒等禁止性活动从而引发斗殴等。
2.制度建构
虽然学生寝室缺乏作为私人独立空间的色彩,但是将其视为临时住宅、予以保护却十分必要。住宅不可侵犯,乃是公民神圣的宪法权利。提升到这样的高度,将有利于实践中制止其他学生、教职员工、外来人员的不当闯入。诚然,高校强制分配宿舍、禁止学生在学期间校外居住在实践中属于常态。然而,此点对于基本上是成年人的高校学生群体,尤其对于学校离家很近的学生以及年龄较大的研究生群体是否必要?窃以为,离家较近的学生应当有选择住家的权利;对于年龄较大的学生而言,强制住校则很可能会冲击他们的婚育权。因此,在《校园安全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学生有权自主选择住校与否,高校拥有对住校生实施寝室安全管理的职权并承担提供寝室安全保障的职责。
(三)校园设施设备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高校是一个浓缩的社会。无论是教学楼、公寓、运动场等公共设施,还是教研用的仪器、设备,都与学生安全密切相关。消防安全是设施设备安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鉴于国家已为各种校园设施、设备设立了详细标准,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2项也规定了学校对维持设施设备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故此,笔者不再赘述,将笔墨集中在其未作详细规范的一类特殊情况上:校园施工所引起的安全问题。
校园施工者大都是从校方的建筑招投标中中标后承包下来的,作为施工者的承包方和发包方高校之间存在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但这一合同法律关系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承包方与学生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承包方因施工侵犯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时,施工方与学生之间就发生了侵权法律关系,此时的学校是否需要对施工方的侵权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8、89、91条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学生因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但是,实践中的困难在于现实中,施工方与承包方往往不是同一个主体,并且学生对学校建筑工程的相关信息难以了解。此时,作为与侵权法律关系双方中“桥梁”的高校理应有所作为。
2.制度建构
应规定高校在校园施工期间负有以下义务:
首先,学校有义务将工地设为禁区,防止学生进入。建筑材料也应放到学生难以接触的固定位置;其次,有危险性的工程,应避免在教学期间进行,而是利用寒暑假进行;再次,如果发生学生受损事件,学校必须作出积极回应,及时与承包方联系。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承包方的必要信息,避免学生无法找到适格的侵权主体,从而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校园交通安全及其建构
1.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高校校园的开放性日益增强,在校园中穿行的学校公车、教职工与学生私车、途经校园的城市公交车、校外来访车辆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在阴雨天气、上下课期间,道路转弯处和食堂等地点。2010年河北大学校园内发生的李启铭交通肇事案13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2.制度建构
第一,设立财政专款,用以加强校园交通硬件设施的投入和改造。该工作由学校会同交通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来完成。内容包括:拓宽人行道、划分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与人行道,设定各道路时速限制;设置警示标志和校内红绿灯;在十字路口、教学楼、食堂、广场等人流量大的地段设置斑马线、减速带和人行天桥,必要位置可实施单行道和道路封闭。
第二,基于前述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的建构,由校园警察和保卫人员切实承担校园内的交通管理,在一定路段设置交通岗亭,并对停车场和校门实施重点管制。同时,各校必须根据自身情况依法建立一套校园交通事故处理的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鉴于目前我国对中小学校车安全的重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高校也应予以同样注意,此点对拥有多个校区的高校尤为重要。
(五)校园卫生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校园卫生安全包含食品、药物、医疗、疾控四个方面。食品安全対映的是校园食堂和校园商店,食堂、商店依据与学校签署的协议而进驻校园,在经营过程中还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因此受到合同和法律的双重规制;而药物、医疗和疾控则対映的是校医院。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过程的不断推进,校园卫生安全监管的两大难题也日益显现:
一是食物中毒事件不时发生。由于资本具有逐利性,学生食堂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发生学生群体食物中毒事件。例如2010年3月30日,安徽外国语职业技术学院43名学生在本校第三食堂内面馆吃完面条后,有39人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现象14;二是校医院运行状态堪忧。校医院广泛存在着规模小、经费少、技术和物资差强人意的现象,然而,校医院在实践中却往往承担着本校学生医疗保健、卫生检查和疾控工作的重任。2003年初,我国爆发的“非典”疫情,更是对该问题提出了挑战。
2.制度建构
在本领域,我国制定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三部法规与规章。因此,《校园安全法》中所需的立法工作是整合这些立法成果,并与《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进行衔接和补充。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根据行政区划,高校的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应列为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可以考虑为行政检查次数设立下限。
第二,通过立法为各高校校医院的运行提供制度保障。按照校区数量、校园面积、师生人数,对校医院的规模特别是医务人员编制设定下限,其中多校区的高校可设立数个校医院,针对地理位置偏僻、本区域内医疗条件较差的高校还应增高其校医院的设立门槛;授权各校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本校的医务资源配置,包括校医院位置、诊所和医务点地规划,规划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二者的监督管理;明确校医院进行疾病防控与组织校园卫生检查(含学生寝室和开放性场所)的职能,以及在突发校园伤害事故时紧急救治伤员的职责,对于设有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学校,还应实现校医院与它们的衔接。
第三,赋予学校后勤管理部门一定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包括听取学生意见、与食堂、校园商店的运营者进行磋商、沟通卫生行政部门等。
【关键词】“六艺”教育 高职教育
启示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2)02C-
0084-03
一、古代“六艺”教育的内容
古代“六艺”有时指儒教六经,即《诗》、《书》、《礼》、《乐》、《易》、《春秋》;有时指礼、乐、射、御、书、数六种知识技能。本文是指后者。
礼、乐、射、御、书、数“六艺”,是中国古代西周时期官学和春秋时期孔子私学的六门基本课程。《周礼・地官・保氏》:“养国子以道,乃教之六艺:一曰五礼,二曰六乐,三曰五射,四曰五驭,五曰六书,六曰九数”。五礼包括: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六乐包括:云门、大咸、大韶、大夏、大镬、大武等古乐;五射包括:白矢、参连、剡注、襄尺、井仪;五驭包括:鸣和鸾、逐水曲、过君表、舞交衢、逐禽左;六书包括: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九数包括:方田、栗布、差分、少广、商功、均输、盈、方程、勾股。
何谓“礼”?不学“礼”无以立。民间婚嫁、丧娶、入学、拜师、祭祀自古都有礼乐之官(司礼),孔子上代屡为司礼之官,孔子少即习礼,“为儿嬉戏,常陈俎豆,设礼容”(《史记.孔子世家》)。在国家宗庙祭祀方面,古代官方常设太常寺、祠祭署等礼仪衙曹,设立读祝官、赞礼郎、祀丞等礼仪官。如唐代设立有郊社、太乐、鼓吹、太医、太卜、廪牺六个部门,明代则设置太常司,太常司设卿、少卿、丞、典簿、协律郎、博士,赞礼郎。六艺中,礼被列于首位。礼源于人的日常生活,是感性世界的节奏化和形式化,是立身、成人、处事必须遵循的道路和方法。
何谓“乐”?古代政府设立掌管音乐的官吏,并负责宫中庆贺燕飨之乐。历史记载孔子主要有三位老师,相传曾“问礼于老聃,学乐于苌弘,学琴于师襄”。师襄, 春秋时期鲁国著名乐官, 孔子的老师之一,孔子曾向他学习弹琴。《史记》里说他“以击磬为官,然能于琴”。唐代的梨园则设立乐官,由梨园教坊使、梨园使、梨园判官、梨园供奉官等组成。乐是人对现实世界的情感反应的具象化表达。《礼记・乐记》说:“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乐把现实的、感性世界的人的情感反应形式化为艺术,人心的喜、怒、哀、乐、敬、爱,皆可形式化、具象化为乐。乐的社会功能是配合礼赋予生活以美的表象,行礼时需要配乐进行,吃饭时,也要“食时举乐”,乐渗透于生活的各个层面。
何谓“射”?孔子在《论语》中说过:“君子无所争,必也射乎,揖而升,下而饮,其争也君子。”因此,“射”既是一种体育活动,更是一种修身养性培养君子风度的方法。中国古代的“射艺”包含两个主要运动:射箭和弹弓,春秋时期还发明了弩。其中射箭由于在军事和狩猎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历史上更受人们的重视。唐代武则天设立了武举制度,在武举制度里规定了九项选拔和考核人才的标准,其中五项是射箭,包括长跺、马射、步射、平射还有筒射,等等。
何谓“御”?御的范围就是驾驶,但是无论在现代和古代,都包含交通工具的“驾驶学”和政治、领导,以及管理学领域的“驾驭学”。中国古代著名的案例包括“赵襄王学御于王子朝”和“田忌赛马”,这说明,驾驭之术不仅仅是一种斗勇,更是一种斗智,包含对某一问题在运筹学、驾驭学、领导学方面的综合最优化。射、御是生存与军事技能,自夏代就列入学校教育的科目,至周代后期,射御二科从实用技巧训练演化为礼仪。射御与礼、乐的关系在《周礼》的叙述中得到强化,并被固定为礼的一部分。
何谓“书”?书,指书画艺术,但如果把书画仅算做一种技艺就错了,中国的书画不仅是一种高雅技艺,更是一种修身养性的工具和法宝,很多官僚寄情于书画,不仅仅是锻炼技艺,更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何谓“数”?数,即数学之数。中国古代数学很早就已经很发达,中国古代数学体系的形成以汉代《九章算术》的出现为重要标志。古代数学家把数学的起源归于《周易》以及“河图洛书”,如宋朝时期著名大数学家秦九韶说:“周教六艺,数实成之。学士大夫,所从来尚矣。”
中国古代把人的能力分成六个系统,因此称为“六艺”。依据上面的分析,“礼艺”应是关于社交能力的学问,“乐艺”应是关于达情能力的学问,“射艺”应是关于体能和军事的学问,“御艺”应是关于军事和主事的学问,“书艺”应是关于记述和修身能力的学问,“数艺”应是关于术算能力的学问,大约这就是中国古代对人类才能的学问系统的总括。
二、“六艺”在儒家教育中的地位
传统的儒家文化可以说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神的“核心”,它潜移默化但却极其深刻地影响着每一个中国人。
“六艺”在儒家教育中的地位极为重要,《周礼・地官・保氏》:“保氏掌谏王恶,而养国子以道,乃教之六艺”。意思是保氏掌管劝谏天子的过失,并负责用道义来教官员和贵族的子弟。首先教他们“礼、乐、射、御、书、数”六种技能。夏、商、西周的学校皆以“礼、乐、射、御、书、数”为基本的教学科目。
《论语・述而》中孔子也说:“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这里的艺,历代的注释者大多都理解为礼、乐、射、御、书、数“六艺”。何晏《十三经注疏》对其是如此解释的:“志,慕也,道不可体,故志之而已。据,杖也,德有成形,故可据。依,倚也。仁者功施于人,故可倚。艺,六艺也。不据、依,故曰游”,朱熹注曰:“游者,适情之谓。艺,则礼乐之文,射、御、书、数之法,皆至理之所寓,而日用之不可缺者也。朝夕游焉,以博其义理之趣,则应务有余,而心亦无所放矣。……游艺,则小物不遗而动息有养。”甚至,借由此道可以达到“本末兼该,内外交养,日用之间,无少间隙,而涵泳从容,忽不自知其人如于圣贤之欲矣”。朱熹对“六艺”的重要性用“至理之所寓,而日用之不可缺”来表达,深刻地指出“六艺”的二重性:既是道,又是技。无论是从哲理的层面论证,还是从现实需要出发的阐释,“六艺”都是“人之为人”的基础。
从古代儒学的课程设置次序上看,“六艺”也被定位为儒学教育的基础课程,其施教阶段定位为小学,大致是在15岁之前完成。对于受教者而言,“六艺”既是大学阶段的课程的基础,又是受教者在社会中立足的技能。
《史记・孔子世家》里说:“孔子以诗书礼乐教,弟子盖三千焉,身通六艺者七十二人。”即所谓孔子弟子三千,贤人七十。可见在当时,儒教以六艺作为立身处世之本,只有身通六艺的人方有资格被称做“贤人”的。
三、当前高职教育存在的一些误区
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也是职业技术教育,还是职业技术教育的高等阶段。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主要是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第一线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但是,市场经济对高职院校的教学培养理念和教学模式产生了重大影响。当前,某些高职院校在教育教学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误区,即偏重对学生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操作方面的培养,对学生人文素质方面的教育明显不足。
第一,把“素质教育”简单等同为“通识教育”,在具体操作中,没有突出“人文精神”。“人文素质教育”不等同于“通识教育”。“通识教育”虽然也重视人文教育,但旨在扩大学生的知识面,而“人文素质教育”则旨在加强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是做人的教育。通识教育是有益的,应大力提倡,但不能替代人文素质教育。
第二,重职业教育,轻人文素质教育。由于高职院校学生高考成绩与本科生相比有一定差距,学制又比本科教育短1~2年,这就增加了在校期间专业教育的难度。因此,一些高职院校常常偏重学生职业能力的学习和提高,挤压了人文素质教育的空间和时间。
第三,认为学生人文素质的高低对就业影响不大。就业率是衡量一所高职院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学校就业率的高低和毕业生本人对就业的满意度是学校的生命线。在一些高职院校看来,要实现这些,只要靠学生优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再加上一定的求职技巧就可以了。
爱因斯坦说:“只用专业知识教育人是很不够的,通过专业教育,他可以成为一种有用的机器,但是不能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人文素质教育是一切教育的本有之义,是一切教育的共同本质和基础,丢掉了这个根本,就失去了教育的骨血。人文素养可以而且必然会转化为人的外在行为,一个人人文素养的高低在文化素养、审美情趣、思想情感、理想追求、价值取向、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都能体现出来。但从某些高职院校当下的教育教学来看,在人文素质教育方面做得是不够的,并由此带来了学生人文素质诸多方面的欠缺:一是缺乏人文知识导致文化素养较差。对人文教育不够重视,导致学生普遍缺乏人文知识,也导致学生知识面狭窄,不了解祖国的历史文化、人文地理、风土人情,没有读书写作的习惯。认为取得等级证书就意味着自己具备了相应能力,而掌握人文知识与提高能力无关。二是专业知识浅薄,导致自身的工具化。忽视人文素质教育的结果,使得培养出来的大学生成了被某一专业知识填充的“工具”,只能从事某项专业工作,对别的知识,甚至基本的做人、做事的常识也相当缺乏。这完全违背了高校教育的目标和宗旨。三是缺乏人文精神,导致人格“残缺”。人格是人内在和外在素养的有机统一。人格的核心是人的内在素质,即人的精神境界和思想意识,而这一切无不与人的人文素质直接有关。忽视人文素质培养会造成学生人格上的“残缺”,带来一系列严重问题。
四、“六艺”教育对当下高职教育的启示
礼、乐、射、御、书、数是中国古代儒家要求学生掌握的六种基本才能,“礼”和“乐”是道德规范和自身修养,这是做人的基本守则,也是首要规范;“射”和“御”,是指要经常锻炼身体,要有强健的体魄,也体现了对技能的学习和训练的要求;“书”和“数”,是指工作能力和生活生存能力。古代“六艺”教育的思想与当前我们所倡导的高职学生综合素质,两者具有吻合性。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作为一种新兴的教育类型,其教育模式和教育主题都具有不同于普通高等教育的特殊性,面对社会转型过程中高职学生人文素质教育的新问题,如何培养具有更高人文素质和精神追求的高等技术专门人才,已成为当前高职院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高职院校必须正视学生文明素质教育存在的问题,借鉴我国古代“六艺”教育,采取有效的教育对策和措施,切实提高学生文明素质。
第一,应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理念,突出文明素质教育内容,加强和提高大学生文明素质。高职院校思政工作要创新理念,既应遵循高等院校学生工作的一般规律,同时应突出高职教育自身的特点。应充分正视学生知识行为的基础,按照职业教育的培养特点,在全面抓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强化学生理想信念教育、民族精神教育、人生观与价值观教育、思想政治修养、科学文化修养的基础上,适当将重心下移,突出学生文明素质教育的内容。对于高职学生,先教育成人才能培养成才。教育工作应大处着眼,小处入手,以学生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为切入点,以形式灵活的道德实践活动为载体,让学生从身边的、具体的、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着力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努力使良好的文明礼仪转化为学生的内在品质。
第二,应营造校园文化环境,陶冶学生的情操。优美的校园文化环境对学生的精神活动起着规范、引领、激励和约束的作用。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熏陶效果。高职院校一定要重视校园绿化、布局及文体设施、文化景点的建设,使学生置身优美环境之中,受到审美情趣的陶冶,产生自我约束力,发挥环境育人的功能。应充分利用校园网、广播站、宣传栏、黑板报、院报、学生工作简报、文学社刊等宣传媒体,加大文明素质教育的宣传,营造文明修身活动的氛围;应精心设计校园文化活动的格局,提高校园文化活动的品位,开展以报告会、学术讲座、演讲朗诵、辩论赛、文艺会演、体育竞赛、高雅音乐欣赏、主题讨论班会、精品团日活动等为主要形式的校园文化活动,寓教于乐,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熏陶作用。
第三,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教育是前提,管理是关键。应把教育和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以凸显教育成效。高职院校应依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建立健全相关的学生管理制度,制定学生文明行为规范,完善学生考核体系。充分利用新生入学、军训、主题大会等教育时机,解读管理制度与文明规范,提出明确要求,提高学生辨别美丑、分清是非的能力,让学生行动有规矩,做事有准则,做到知之而行之。同时应以严格执行制度来规范学生的行为,寓教于管。加强检查和考核评比,树立典型,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将自律和他律、内在约束和外在约束、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正面和反面警示结合起来,唤起学生的自尊心和自觉意识,使学生文明素养在激励、约束机制的调控下不断得到提高。
第四,应加强师德建设,以教职工的表率作用影响学生。师德建设是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教职工的工作态度、工作水平甚至衣着、交往、言行举止等都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每一位教职工都是教育工作者,都应担负起“育人”的职责,自觉把育人的责任体现在自己的日常工作和行动中,真正以正确的价值观念、优良的工作态度、优质的服务质量、优雅的个人行为、文明的言行举止和人格的感召力来感化、教育和引领学生。
第五,应充分利用用人单位到校开招聘会的机会,让用人单位对学生进行如何做人、如何做事、如何融入集体融入社会的教育。
第六,应充分利用学生实习、社会实践的机会,让学生尽可能多一点、尽可能广一点、尽可能深一点地了解社会,认识社会,理解社会,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责任心。
第七,应完善运行体系,建立长效机制。高职院校学生文明素质教育要取得实效,必须从优化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入手,形成党委决策,职能部门督查,系部全方位实施,教职工全员参与的组织体系和保障机制。在具体实施中,学校各部门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紧密配合。应将学生文明素质教育、文明修身的要求融入到学生的思想教育中,纳入到学校中心工作中,贯穿于各项管理事务中,不断创新教育形式,力求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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