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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践经验,分析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在全流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工期、质量、造价、安全文明等角度,提出了各种问题的改进措施,有助于优化项目管理流程,提升工程建设水平。
关键词:
公益性项目,项目管理,工程造价,施工工期
0引言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是指公益性项目,如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敬老院、绿地游园、医院、中小学等项目的新建和改扩建,这些项目的共同特点是度高,而在项目立项、设计、建设等诸多过程中,普遍存在审批手续繁琐、建设工期偏紧、管理部门交叉混杂、建设资金不到位等众多问题,为项目的快速有序推进设置了程序,不利于民生工程按期完成;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其服务型政府公信力更易受到挑战与质疑。研究该类公益性项目建设工程管理程序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建议,有较强的必要性及理论价值。
1公益性项目全流程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笔者所在的单位近百个公益性项目建设实践历程看,近年来,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推进速度虽然不断加快,但与政府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项目前期准备时间过长、项目施工期偏长两个方面。
1.1项目准备时间过长
一是手续办理耗时长:部分项目因用地、规划等前置条件暂不具备,或因土地上清、下清工作未完成,导致取得国土、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时间过长。二是部门协调耗时长:部门项目因需协调省市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许可、项目评审程序复杂,导致取得批复结果的时间较长。三是取得成果耗时长:部分项目因咨询服务机构、特殊行业要求“先钱后事”与资金拨付偏缓的矛盾突出,导致“等钱取成果”的时间过长。四是事项议定耗时长:部分代建项目因业主单位程序多、反复大,导致确定功能设计、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等的时间过长。五是工作推进耗时长:因数量增加、类别扩展、人员紧缺、专业不全等原因,导致部分项目在内部运行的时间过长。
1.2项目施工时间偏长
一是资金到位慢:部分项目因资金到位滞后于合同约定时间,导致施工单位有意放缓施工进度、中途停工问题呈上升趋势。二是监管介入慢:部门项目因施工手续无法办全,安监、质监等部门不能依法及时介入监督管理,导致停工等待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不能完成的问题时有发生。三是变更确认慢:部门代建项目因业主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变更的随意性强、要求多,导致施工进度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四是施工协调慢:部门项目因协调镇、村及农户等难度大、耗时长,导致施工进度缓慢。
2主要改进措施
2.1抓“智慧管理”能力建设,确保推进有序
项目工作流程图取得国土、规划、环保意见完成环境保护评估报告编制取得发改局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取得发改局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招标公司招标完成环境保护评估报告评审完成地勘、设计招标完成环境保护评估报告批复完成可研报告及节能报告编制完成施工、监理招标完成施工图设计完成招标预算控制价编制完成施工图审查取得项目规划红线图、设计条件等完成方案图设计方案通过规委会审查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及审查完成报建手续(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并整改完毕、项目移交完成可研报告评审,取得发改局正式可研批复及施工监理招标核准取得国土预审意见、规划选址和用地证书取得政府联席会会议纪要完成可研预评审完成招标预算控制价评审创新探索互联网+项目管理新模式,通过搭建智慧移动协管平台,构建集建设管控、大数据分析、物联网“三大应用平台”于一体的智慧项管系统,强化对项目紧张、施工现场、资金成本、管理人员、服务机构等的信息数据实时管控,提升智慧管理项目的能力。
2.2抓“工期管理”能力建设,确保工期加快
把施工工期计划安排到月、细化到周,并将项目推进计划录入互联网智慧项管系统。明确责任部门、职能职责及责任人,严格督查施工中的组织计划、项目人员、材料准备、设备机具等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和处理施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施工进度提速。
2.3抓“质量管理”能力建设,确保质量提升
将互联网平台接入施工现场,强化对施工工地的实时监控。试点运用“红外线三维扫描技术”,强化对隐蔽工程、结构工程、工程材料等质量要素的管控。强化落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代表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确保工程质量优良。
2.4抓“造价管理”能力建设,确保投资增效
严把工程设计深度、清单编制准确的核心关口,强化工程造价事前控制。严把价格调整、工程量增加、经济签证等造价变动关键环节,强化工程造价过程管控。运用大数据平台,科学分析项目施工成本和管理成本走向,坚决不留结算高估冒估管控死角,确保工程造价合规合理。
2.5抓“安全文明管理”能力建设,确保施工规范
实行“挂牌整改”监管制度,斗硬违规处罚,强化安全设施配置、安全措施和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和日常监管,坚决守住安全施工底线。主动争取省安监局支持,借助省安科院技术力量,启动安全文明施工监管合作试点工作,不断提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确保施工安全零事故,文明施工有新进步。通过以上五个措施,实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全域化、透明化,项目推进联动化、协作化;工程管理专业化、专职化,施工管理标准化、精细化;工作管理流程化、规范化,监督管理网格化、网络化目标。最终达到加强投资控制、提速推进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坚守施工安全、强化风险防控,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目的。
作者:苟莉 王丁 林科君 单位:郫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王凯.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程项目管理指标评价理论文献述评[J].管理科学,2011(2):35-36.
说起绿色食品,大家可能都不陌生,但说起绿色饭店,知其者恐怕不多。据正在实施绿色饭店工程的中国饭店协会的解释,所谓绿色饭店是指运用环保健康理念、坚持绿色管理、倡导绿色消费、保护生态和合理使用资源的饭店,其核心是通过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为顾客提供符合“安全、环保、健康”要求的绿色客房和绿色餐饮。
中国饭店协会有关人士向我们的描述的未来绿色客房的情形是这样的:在考虑健康方面,房间内放置要有对人体有益的绿色植物;供应洁净的饮用水;卫浴用品为安全健康的环保产品;房光线充足,封闭状态下无噪音、无异味,客房内空气质量经检测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无装修、装饰污染;完善的消防设施,积极的防护、逃生措施;设立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控制办法,确保住客及访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考虑环保方面,客房内一次性用品和客用棉织品按顾客意愿更换;客房里尽量减少不可降解材料包装,简化纸制包装;极采用环保装饰、装修材料;积极采用节能、节水设施。
那么,绿色餐饮又是怎样的呢?在安全要求上,餐厅要有无烟区,通风良好,营业高峰期无油烟味;严格控制食品、烟酒的进货渠道,设立外购原料告示牌;鼓励顾客安全合理消费,提供食品打包、存酒服务,菜单按例、中、大盘分别标价;餐厅有绿色食谱,能提供至少十道绿色美食;餐厅内男女分用卫生间,洁净无异味,卫生间各项用品齐全;厨房的燃气、电气灶具、锅炉安全合格,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消防措施。在环保要求上,不使用一次性发泡餐具,一次性木制筷子,减少一次性毛巾使用量;不出售国家禁止销售的野生保护动物。
事实上,在国外,绿色饭店的概念早在80年代末就出现了。全球绿色浪潮的推动下,欧洲的一些饭店意识到饭店应对环境保护起到积极作用。于是,他们逐渐开始改变经营策略,加强环境意识,实施环境管理,极力营造饭店的"绿色"氛围,并将绿色饭店作为企业新的形象,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取得了较好效果。
据报道,1988-1995年,著名的"大陆酒店集团"通过开发绿色活动,减少能源成本达27%,仅1995年就节约能源400万美元。该集团是较早实施环境管理的酒店集团之一;加拿大太平洋饭店和度假集团只有26家饭店,1万余家客房。集团自1991年开始在所属的26家酒店内开展"绿色伙伴指南"的大型活动,成为卓有成效的绿色酒店集团。
1991年,"威尔士王子商业领导论坛"创建了"国际旅馆环境倡议"机构,该机构是由世界11个著名的饭店管理集团组成的一个委员会,由英国查尔斯王子任主席。1993年,查尔斯倡议召开了旅游环境保护国际会议,通过了这11个饭店管理集团签署的倡议,并出版了《饭店环境管理》一书。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饭店业的环境管理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环境管理不再是一家饭店、一个集团的行为,而是全球饭店行业的行为。
20世纪90年代中期,绿色饭店的理念传入我国。北京、上海、广州等一些大城市的外资、合资饭店和一些由国外管理集团管理的饭店率先实施"绿色行动",随后也有一些其他的饭店自发跟进。但那一阶段的行动大部分仅仅局限于降低物资消耗和减少固体废弃物上,并未能形成较为完整的绿色概念。其后,中国饭店协会参照欧美发达国家饭店业相关行业标准和著名饭店集团的绿色标准制定了较为详尽的绿色饭店行业标准,并在今年6月正式对外。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建设“平安*”的战略部署,标本兼治,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整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
集中一个多月时间,全面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活动,督促从业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快安全设施更新,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并完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设施,提高事故救援和防御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排查与整改重点和内容
(一)排查与整改重点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为列入市政府和省*年、*年底前分期搬迁(或关闭)计划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从业单位;沿江沿河特别是曹娥江、杭州湾沿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从业单位;在*年6月30日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从业单位;最近三年内发生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易燃、易爆、高致毒、扩散性的危险化学品且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依据GB18218辨识)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较大、安全条件较差、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从业单位等。
2.道路交通、矿山以及“三合一”从业单位等。*年全市要重点整治的28处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段)和安全隐患;乡镇矿山及地下矿;火灾隐患及“三合一”从业单位;学生接送车辆及客运车辆(含公交车辆);建筑施工场所;渔船捕捞和水上交通运输;*年要重点整治的9处重大事故隐患和3处重大火灾隐患等。
(二)排查与整治内容
1.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2.危险化学品运输是否采取有力措施,对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道路运输实行严格监控,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打击超载、超速,防范翻车引起的泄漏事故。
3.乡镇露天矿有否按要求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地下矿有否二个安全出口及规范开采。
4.厂房、校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车辆(船舶)及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范与标准,是否确保安全生产及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各类从业单位是否存在“三合一”或“多合一”现象,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达到“五化”标准和畅通要求。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完善;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7.高危行业及特种设备,是否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和安全检验,是否落实安全评价与检验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的处理情况。
9.各类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完善,应配置的各种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应急救援演练有否开展;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对防范重大事故的措施是否编制专门方案。
四、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攻坚月”活动分动员部署排查摸底、整改落实、核查验收三个阶段,时间定为5—6月。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采取从业单位自查、部门督查、政府组织核查等办法,确保这次活动有效开展。
(一)动员部署排查摸底阶段(5月8日—5月15日)
1.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排查与整改目标,认真研究部署,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排查工作有序开展。
2.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核实并全面掌握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表见附件)。
(二)整改落实阶段(5月15日—6月10日)
根据摸排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从业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切实加以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1.对存在严重隐患,易发生事故的要坚决予以停产整改,该关闭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制订积极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分步整改到位。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高危行业的从业单位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当前特别要做好危化品从业单位、乡镇矿山的安全评价工作,按照安全评估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或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岗位,要督促从业单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加以落实。未经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要严肃查处无证上岗作业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对存在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而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从业单位,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
4.对已列入今年整治或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督促从业单位自觉整改。
(三)核查验收阶段(6月10日—6月20日)
1.各县(市、区)要组织核查验收小组,对隐患整改单位逐一进行核查验收,对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验收不合格的从业单位,必须实施停产整顿。
2.各地各部门要对这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建立相关信息库,对整改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监督,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各类事故隐患不回潮、不反弹。
3.各级安监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帮助和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消除事故隐患,努力使每个从业单位成为本质安全型从业单位,确保整治工作不断深化,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负责地抓好这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攻坚月”活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集中时间和精力,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这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攻坚月”活动,各级政府要落实责任,安监、公安、交通、消防、建管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按照活动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大排查和大整改。要将目标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分解到每个责任人。各级责任人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指导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务求取得实效。
(三)加强安全执法检查。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予以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关键词】 加油站防雷 防静电感应 接地装置
引言:雷电灾害对人类和环境构成严重威胁,任何一次雷击都有可能危及到人类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尤其近现代化社会经济的发展,电子信息化技术的普遍应用,城市化高层建筑的增多等,使得雷击损失严重,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防雷安全检测被人们所关注和重视。其中加油站作为汽车动力的能源,随着城市化车辆的不断增多,加油站数量也急剧上升,分布于城市和乡镇的加油站随处可见,在城市交通中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加油站自身属于易燃易爆场所,为避免和减轻雷击危害损失,对其进行防雷安全保护十分重要,因此加强对加油站防雷安全检测是维护社会安定,保护社会公民生命财产的重要保障之一。本文就加油站防雷安全检测中的关键问题做以下讨论。
1.加油站防雷安全现状
一般加油站都建设在城市交通便利的高速路口或主要城市化、乡镇车流量大的路段上,且加油站营业建筑面积都不大,不便于实施全面多级的防雷保护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车辆的增加,能源需求量加大,加油站不断被改建,现代化加油站采用电子集成管理系统营运,多种特性使加油站雷击率上升。通过多年从事防雷经验,和对加油站实时调查、分析中发现当前加油站防雷中还存在严重问题。
1.1防雷设施破坏严重
一般加油站的防雷验收是在建成后进行的,部分加油站由于设备落后,或需要扩建,在后期进行改造和装修过程中,未能对防雷安全设施加以很好保护,使大部分的防雷安全设备遭到破坏,使防雷装置失去防雷效益。
1.2防雷设计不符合规范
我市部分运营的加油站是通过收购私人企业或单位原有加油站,这种加油站在防雷设计上大多都不规范,加油站在利用主内筋做避雷引下线时,为了设计美观未考虑到饮下线及接地极的间距问题。尤其部分防雷隐藏工程,独立避雷针、配电房直击雷防护设备、SPD等设备不完善,加油棚每根柱子接地电阻不均,易引起地电位反击。
1.3未考虑防感应雷
加油站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易受电磁脉冲干扰受损,但其内供电、通信线路多为架空,或捆绑防雷装置引入,电源系统采用埋地电缆线进线方式,但并未对其做屏蔽处理,没有加设SPD防护,增加了感应雷击率。
1.4卸油厂未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油罐进行装卸油时,罐内油品产生静电,达到一定量时易产生静电火花进而引发火灾事故。
1.5防雷安全距离不规范
加油站一般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根据《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要求,储油罐接地点应不少于两处,部分民营和私人小型加油站的防雷接地体与罐体距离较近,易造成雷电流泻放不畅和雷电高电位反击,引发火花放电。
2.加油站防雷安全检测注意事项
2.1充分掌握加油站防雷设计详情
仔细查阅加油站的防雷风险评估报告,核对防雷设计资料施工图纸、图纸审核意见书等相关资料,使我们防雷安全检测人员充分掌握到加油站的全面防雷设计情况,根据加油站防雷等级展开检测(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加油站、储油区建筑属于二类防雷建筑)。
2.2遵循检测程序
一般按照先简后难、先室外后室内的防雷检测方式,对加油站的直击雷防护检测、其次对感应雷防护检测、最后对等电位连接及静电保护进行检测。
2.3防雷安全检测环境
对加油站进行防雷安全检测时选择晴好天气,尽量避免阴天和雷雨天,检测时避开积水和冻土段的接地电阻测试。
2.4多点测量
在对防雷装置性能测量时要避开地下金属管道、通信线路等,若没能掌握地下情况,可尝试多地点测量,通过比较获取最佳可用性数据。
2.5检测仪器
确保检测仪表和测量工具符合易燃易爆场所使用规定,检查各测量工具是否在有效期内,性能是否良好,各项性能均需满足测量项目多需精确度要求。
2.6检测人员
对加油站检测要求我们检测人员进入场所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和胶皮鞋底,避免出现静电花火。且严禁携带火种、无线通信等设备,避免造成火灾事故。
2.7检测规范
在检测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检测规范和操作流程,在加油站相关提醒和被检测单位管理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3.加油站防雷安全检测措施
3.1防雷安全检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单位,应对本单位生产装置进行每年一次安全评价”。针对加油站易燃易爆场所应认真贯彻上述规定,开展相应安全检测评价。加油站应根据《汽车加油站设计和施工规范》、《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及《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等相关法规要求展开防雷安全检测。
3.2防直击雷检测措施
根据加油站的防雷设计图纸、各布设线路及其他附属设施连接图,确定加油站的防雷类别,要求加油站建筑物均处于直击雷防护区域内。检测金属油罐壁厚度大于4mm时,可不设防直击雷装置,需要对油罐做环形防雷接地,并保证至少有两处接地,且罐体接地间距大于3m;对加油站的内部防雷接地、电子设备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等采用共用接地,且要求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Ω或4Ω。
3.3放感应雷、静电和等电位连接检测
对加油站内所有金属物件(如油罐、加油枪、电缆层等)的接地连接进行检测,并对金属储罐的阻火器、呼吸阀、放散管等金属附件的等电位连接进行检测;查看法兰盘连接,若5根以上法兰盘相连,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必须构成电气通路。对加油站卸油场地防静电装置检测,要求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共用接地,且阻值不大于1Ω或4Ω,若不共用接地,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
4.结语
随着道路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与之配套的设施服务加油站数量也随之增加,其后带来危机有雷电危机,雷击加油站在我国发生数次,均造成严重灾害伤亡损失,其对加油站的防雷安全检测显得十分重要。由于加油站属于易燃易爆场所,对加油站进行防雷安全检测需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在详细掌握加油站各功能设施的基础上,根据加油站的实际情况对易疏漏环节进行仔细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全面做好加油站防雷检测工作过,确保加油站安全运营,从而维护社会安定和公民安全。
参考文献
[1] 汽车加油站防雷安全检测保护措施 2012-11
[2] 陈哲 加油站防雷安全检查检测应关注的问题
[3] 加油站防雷检测若干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建筑工程; 施工; 全过程管理;
一个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要经过立项、招投标、勘察设计、竣工验收阶段等多个阶段,各阶段工作内容不同,有各自的特点。管理重点也不同,从勘察设计阶段直至竣工验收阶段,安全管理就是头等大事。
一、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安全管理
在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务必要以书面形式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就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水、电、气、热、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地质资料等相关事项签定合同,这样起到在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的制约作用。具体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进度中应当提供建筑工程全面、准确的地质测量和水文资料,并按照建筑安全标准进行设计,以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二、建筑工程项目准备阶段安全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有具有一定资历、理论基础、工程项目经验丰富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同共参与,制定承揽项目的技术和安全要求。
(二)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相关作业环境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安全措施所需费用以专项费用来计提,不要列入建设工程项竞价来算。
(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规范中,承包单位建设工程安全业绩要纳入评标标准;由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专家来参与安全方面的评标工作。
(四)制定合理工期,建设单位要与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定合同。
(五)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向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工程安全方案,其中包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该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
(六)建设单位在准备一切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中,不得购买或者强行要求施工单位购买、提供、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建筑材料、防护用品及机械设备;不得为施工单位指定上述产品的生产厂、供应商。生产经营单位为建筑工程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品、零配件、建筑材料等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噪声控制标准,并按照生产和安装标准对其产品配齐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同时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三、建筑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安全管理
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都有各自的安全管理重点,要做好各自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尤其不能为追求利益,压缩合理工期,要求施工单位不顾安全而提前完成。
(二)监理单位要将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的安全审查等相关内容纳入建筑工程项目监理范围,具体要做到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质量、工期和投资四项同步控制。
(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工程师,并向工程项目派驻项目安全工程师。项目安全工程师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和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人员、物资、经费等资源计划,对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纠正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验证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分阶段向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安全审核。施工单位还必须针对下列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同时,进入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和吊装、提升机械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天气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安全管理
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要自行检测工程质量和整理相关资料,做好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安全评价,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单位工程竣工安全管理资料》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安全管理资料是证明建筑工程项目达到安全要求的程度。同时也是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考核的重要内容。
在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过程中应将建筑工程项目全程进行安全记录。其中应包括以下相关内容:台账、报表、原始记录等,并按有关规定去建立、收集和整理,确定种类、格式;收集、整理包括分包单位在内的各类安全管理资料,进行标识、编目和立卷,并装订成册;安全记录的贮存和保管,要有专人负责,贮存的环境应利于保存和检索。在建筑工程项目全程实施过程中所作的安全记录的正确与否,体现了建筑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力度。
总 结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要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保障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只有做好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准备、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各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才能保证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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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顾敏,吴汉燕. 刍议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06)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七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八条的要求;
(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五)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第八条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以下简称“省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总吨;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以下简称“省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1000总吨;
(三)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600总吨;
(四)经营省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0立方米;
(五)经营省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1000立方米;
(六)经营省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00立方米;
(七)经营省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5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八)经营省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总吨并且400客位;
(九)经营省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100客位;
(十)经营省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50客位;
(十一)经营省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滚船300总吨并且50客位。
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或者同时经营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运输的,总运力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
交通运输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运力规模无法满足第一款要求的情况,公布低于第一款规定的总运力规模的特定区域。
第九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第十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第九条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经营船舶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第十一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拥有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并取得与其经营船舶相对应的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持有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章经营资质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相应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转报至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调查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束后,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报告和申报材料一并转报至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组织复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七条应当事人申请,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筹建期的企业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企业凭筹建批准文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办理购建船舶、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国企业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或者拖航:
(一)确实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或者拖航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十九条租用外国籍船舶进行临时运输或者拖航的中国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及能够证明符合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该申请事项的理由、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间、停靠港口、船舶名称、船舶类型、船舶国籍及船舶的适航状况等。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条从事国内船舶运输或者拖航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或者拖航。
第二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审批程序和期限,本规定未作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或者扩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七)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十)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十一)个体运输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企业筹建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企业开业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个体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的有效维持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取得经营资质后,应当有效保持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视情况确定,其中运力规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他情况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经营企业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运力规模。船舶竣工后,如果该船舶并未由该经营企业实际拥有并经营的,应当继续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主要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发生变化;
(六)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七)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其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报备材料后,应当逐级转报至原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预警制度。对于经营资质水平下降或者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其经营资质维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国内运输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取得经营资质后不能保持,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是指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允许他人以其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是指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且由船舶所有人经营并处于适航状态的船舶,其中船舶属共有的,经营人所占该船舶共有份额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0%。
第三十六条已经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的中国企业,要求兼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三十七条载客12人以下的客船运输以及相邻乡镇、村之间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提供直接服务的乡镇船舶(含乡镇客渡船)运输经营资质不适用本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经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之间的水路运输,其经营资质条件不适用于本规定。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的船舶,申请从事内地港口之间临时运输或者拖航的,比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关键词】水工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创新;策略
水利工程施工是水利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水利项目的决定过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决定了工程建设能否发挥理想的效益。目前,我国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存在的一些问题还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发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是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任务。由于工程施工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加上管理本身是一项系统工程,决定了施工管理没有太多“规范”的模式可循,根据多年来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实践,本文从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创新策略方法。
一、水工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重要性
水利工程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长期以来,水利工程在防洪、排涝、防灾、减灾等方面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同时在工业生产、农业灌溉、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等生产经营管理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水利工程是发展水利事业,发展水利经济的重要硬件保障,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对国民经济和地方经济的发展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因此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就显得更加的重要。
二、当前水利施工管理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
1.质量管理方面问题
由于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间的竞争非常激烈,所以很多企业为了承揽业务,不得不以超低价中标,在具体施工中,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往往故意降低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留下了很多质量隐患。当前很多施工企业对施工管理的重视度不够,没有将管理职责具体到人,并且在施工中对人力资源及建筑设备、材料等没有合理的分配,制约了施工活动有序、快速开展。另一方面,很多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缺乏完善的施工质量监督及验收制度,并且大多数企业的质量检测设备十分落后,对项目质量的检查多流于形式,缺乏详细的量化手段。
2.成本管理控制方面问题
在当前的水利工程施工中,市场竞争过于激烈,企业的报价、投标风险不断升高,在对水利项目进行造价评估时,缺乏科学的统一标准,因此评估人员多凭借个人经验进行评估活动,随意性太大。虽然成本控制是施工企业获取最大化经济利益的关键因素,但是由于成本核算时,核算人员对影响成本的因素考虑不周全,并且在施工中对成本管理也多流于形式,缺乏制度性约束。
3.安全管理方面问题
由于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对安全问题不够重视,很多施工单位都不具备完善的安全施工制度及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另一方面,诸多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投入的安全经费有限,安全设施、产品、设备等都不齐全,这就导致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中,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即使现有的安全制度也不能有效落实,造成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处于失控状态。
4.人员素质方面问题
由于受历史管理体制的影响,大部分现场施工项目管理人员综合管理素质偏低,过分依赖于公司,依赖于企业各职能部门,有些项目管理人员有良好的技术素养但缺乏对成本、进度、质量、综合管理的控制能力,有些项目管理人员对管理在行但又对现场缺乏必要的经验与技术,或者对财务知识缺乏。因此项目管理人员素质问题 约束了项目管理的发展。
三、当前水工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创新策略
1.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
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是创新施工管理的重要思路,要想健全质量责任制,必须从以下几点做起
1)健全监理工作制度,落实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2)规范、健全审核批准程序
3)按规定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并提出相应的质量评估报告。只有做到以上三点,才能从根本上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
2.树立创新的施工管理理念
在新工程施工前,应深刻总结已经完成的水利项目施工管理经验,借助科学总结与深刻反思,为新工程的有序施工做好准备。施工中从领导到职工都应具备审慎、严格的工作态度,将“不精则败、不优则退”、“精细管理”、“争创先进”的施工理念深入到每个参与施工人员的心中,尽力实现施工管理理念的超标准落实。为扎实落实施工管理制度,施工管理部门应详细考虑水利工程施工需求,制定完善的文明施工、成本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相关制度,将严格依照制度办事的观念逐步融进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而使施工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激励施工人员更加积极地配合管理工作,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有必要与考核制度相结合,激发领导及员工积极执行、维护管理制度的热情。因此,在制定管理制度是必须保障制度的公正性、公平性、科学性、合理性,尤其要凸显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对严格依照管理制度办事的部门或者个人,应给予物质及精神奖励,进而营造一个和谐、有序、安全的施工管理氛围,对水利工程施工的管理,归根到底是需要施工人员一步一步落实管理制度的过程。
3.加强成本控制
水利工程成本控制是工程管理的一项关键任务,要做好工程成本控制,必须做好项目评估和预算,预算过程充要以国家预算定额为依据,结合企业当地的消费水平,编制合理的施工成本定额,作为工程成本控制的指导文件。根据项目计划制定项目目标责任成本预算,测算盈利水平,根据项目评估结果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利润指标,在生产施工过程中,根据生产管理需要分配成本费用,最终实现科学的成本控制。
4.安全生产放在重要位置
监督人员应检查和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建立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和档案库,对建设各方单位违规及不良行为,给予记载建档和公布,并在有关单位资质审查、市场准人、招投标资格审查、项目经理及其它相关资格人的资格审核等方面,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确保规范行为的良性循环、良性发展。建立对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制度以及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5.重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工程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员既要具备良好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同时还必须积累丰厚的建设施工经验,再就是必须掌握基本的法律、经济、工程建设管理知识和经验。因此,必须加强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要求上岗前必须学习《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从而建立完整的工程管理体系,熟悉项目建设的合同文件体系;同时管理人员根据情况加强建设管理和行政管理知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应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培训管理人员经济知识,提高管理人员的资金分析和工程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把握能力,能够有效的进行工程概算和结算审核;施工技术培训,使得管理人员掌握工程施工管理的基本概念和方法,有助于施工过程中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总结
总之,水利建筑工程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我们必须重视其施工管理,只有分析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相应措施,提高单位的管理水平,才能更好为社会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关键词: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进年来,国家对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的加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加,灌区水利项目也随之增加。由于历史原因,以前兴建的水利工程有相当一部分质量偏低,不仅无法发挥水利工程应有的作用,甚至成为病险工程,阻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为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服务,需要使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良性运行轨道。
一、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行程序缺乏规范
由于水利工程建设一般是以政府相关部门为主的单位组织建设的,在某些不正之风的影响下,建筑单位往往为了争取到更多的建设资金而有意拖延施工进度,或不按正常的施工顺序实施,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项目也未采取科学的质量检验措施进行验收,这就使得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很难达到预期的工程效果。而针对这这一现象,并没有相应的规范性的执行程序条例来约束控制。
2、监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工作没有有效开展
在很多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队伍中,管理人员的组成较为复杂,但总体来讲,大多是不具备专业的水利工程知识的人员,甚至有些管理人员对于基本的水利工程建设常识都不清楚,这就会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直接影响。除此以外,水利工程监管人员素质的高低对于工程管理的影响更为明显和直接,但往往会有监管人员为了牟取私利,而放松了监管力度,使监管工作毫无意义。在水利工程的施工中,甚至还有一些工程监理人员根本没有监管资格,也毫无经验能力,若在水利工程中采用这样的监管人员进行质量监督,那监理工作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质量监管工作是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然而目前我国水利工程施工监管工作却存在非常严重的缺陷,监管工作不到位,监管不严等问题非常普遍。虽然工程建设单位针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管工作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计划书,并委派工作人员进行质量监控,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质量监管工作不到位,具体工作计划书中的内容很难完成,工作人员针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进程以及质量记录缺乏时效性。政府的监管力度不够,没有严格把控水利工程质量,进而留下了许多安全隐患。 例如,有些施工企业缺乏合格的施工资质,但政府部门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放纵其盲目开工,最终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竣工验收是质量管理的关键性环节,也是防止质量问题的最后关卡。 而在实际中,由于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不力,使得竣工验收功效无从发挥。为此在施工实践中,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对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加以进一步规范,提高质量监管工作的整体水平。
3、成本问题
对于水利工程项目而言,成本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 在追求高质量的同时,水利工程项目也要想方设法地降低自身的成本,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这也是市场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 因此,加强成本控制,是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必然举措。 然而,在成本控制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几项突出性问题,并最终引发了水利工程的成本问题。 具体而言,首先,投标竞争日趋激烈,投标风险日益加剧,投标费用控制难度不断加大;其次,项目评估标准不统一,评估思想和评估方法也较为混乱;再次,相关人员成本意识较差,出现了许多资金和资源浪费现象;最后,成本控制涂于形式,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4、安全问题
现如今,仍有许多水利工程施工项目存在着安全问题,并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从另一个角度讲,这说明当前水利工程事业亟待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 调查研究发现,这些安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由低效脱节的管理模式所导致。 具体而言,这种低效脱节的管理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施工企业对安全管理缺乏足够的重视,在思想上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懈怠;其次,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够完善,施工安全体系也不够健全;再次,安全管理方面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安全设施或设备紧缺;最后,施工建档不规范,施工安全资料造假,施工现场安全存在较大缺陷。 总之,安全问题是当前水利工程管理中遇到的突出性问题,也是水利工程管理中面临的永恒课题。
5、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
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是创新施工管理的重要思路。要想健全质量责任制,健全监理工作制度,落实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审核批准程序;按规定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并提出相应的质量评估报告。
二、改进水利工程管理的对策
1、加强风险管理
水利项目多为国家投资项目,关系着民生事业,一旦工程出现重大事故或未预料到的损失,不仅给施工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更会导致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因此应充分树立项目风险意识,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控制机构,构筑风险预警系统,完善风险处理机制,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风险,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2、加强安全管理
加强安全管理是应对水利工程安全问题的必然要求。 为增强安全管理实效,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体制以及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相关责任落实到个人,以制度形式来加强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 其次,要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应当贯穿于水利工程施工的全过程,通过培训来培养员工的安全观念、增加员工的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为安全管理提供可靠的保障。 再次,要加大场地安全检查力度。场地安全检查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影响安全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通常情况下,场地安全检查主要分为综合性安全检查与专项安全检查两部分内容。在实践中,要综合运用两种检查方式,认真场地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
3、加强项目合同管理
水利工程项目规模大、投资多、建设期长,又涉及到与设计、勘察和施工等多个单位依靠合同建立的合作关系,整个项目的顺利实施主要依靠合同的约束进行,因此水利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其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项目管理层应强化合同管理意识,重视合同管理,要从思想上对合同重要性有充分认识,强调按合同要求施工,而不单是按图施工。并在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中建立合同管理组织,使合同管理专业化。如在组织机构中设立合同管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员,并具体定义合同管理人员的地位、职能,明确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确立合同与质量、成本、工期等管理系统的界面,将合同管理融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之中。
4、加强教育培训
管理人员是水利工程管理的基本保障。 要想切实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就需要建设一支高能力、高水平、高素质的水利工程管理队伍。 为此,需要充分发挥教育培训的功能与价值。 在现实中,项目经理作为主要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专多能。 他们既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也要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社会阅历。 道德教育是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在提升管理人员修养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对于项目经理而言,要认真负责、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勤奋踏实,而这些意志品质恰好是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的必备素质,是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必然要求。
结束语
随着国家对水利工程的关注,水利工程管理成为了一个严肃的课题,如何在水利工程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才能杜绝危险工程的发生。这就需要管理人员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开展管理工作,这样才能使水利工程得到真正的保障,才能使水利工程满足农业发展的要求,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守杰,刘爱军.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0(24).
第一条为规范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保障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与体育表演活动(下称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采用下列市场手段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对外出售门票或者接受团体有偿包场;
(二)接受商业赞助;
(三)收取报名费;
(四)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五)进行有偿广播电视转播;
(六)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标识等专有权利进行市场开发;
(七)其他市场手段。
第三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诚实信用,有利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依法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鼓励体育推广公司、体育经纪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依法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举办人与举办程序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举办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办条件,发起、组织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职能或者经营范围;
(二)具有与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相适应的经费和社会信用;
(四)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场地应具有相应的建筑功能,具有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的场地、设施、体育器材等;
(五)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医疗卫生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行政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其他税务事宜;
(七)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消防、卫生等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八)进行商业广告活动的,向工商、市容环卫、城市规划等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九)符合体育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举办全市性或者跨区(县级市)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30日向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本区(县级市)内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20日向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举办人应当在备案前申请办理相关登记和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备案工作。单项体育协会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体育总会负责备案。体育总会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行政部门不得委托。
受委托的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在备案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从事备案工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体育行政部门与受委托的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之间应当实现资料和数据共享。
第十二条举办人应当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书;
(二)举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五)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运动员(队、俱乐部)、裁判员等基本情况;
(六)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
(七)对抗激烈、危险性较大或者大型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应当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医疗急救方案以及为运动员办理人身保险的情况;
(八)合作举办的,举办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合同;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举办人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举办人提交备案后,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机构认为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于7日内告知举办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10日补齐。
体育行政部门在备案中发现有关登记和审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15日,举办人应当如实公开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参赛运动员(队、俱乐部)、举办人身份等与公众利益联系密切的基本情况。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机构有权公开上款规定的基本情况。
公众有权向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机构查询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10日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事项变更涉及登记或者审批事项的,举办人应当在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或者审批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3日如实向社会公开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因故取消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原定举行时间前3日向原备案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应当与其等级和规模相符。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体育总会、市单项体育协会作为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市”、“全市”或者同类名称。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区(县级市)体育总会、区(县级市)单项体育协会作为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区(县级市)”、“全区(县级市)”或者同类名称。
总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作为举办人,在其职能对应的领域里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同级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
其他组织作为举办人不得单独使用上述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但可以与上述组织合作举办。
使用“国际(世界)”、“洲际(亚洲)”、“中国(中华、全国)”、“华南(粤港澳台)”、“广东省(全省)”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举办人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标识等依法享有专有权利。
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专有权利。
第十九条未经举办人同意,不得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转播。
第二十条举办人有权自主制定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门票价格。
观众应当凭票观看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并接受工作人员验票。
禁止伪造、加价倒卖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门票。
第二十一条举办人可以在出售门票时与观众约定观看秩序。
进入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场所的人员应当服从管理,遵守秩序,爱护体育设施。不得扰乱和破坏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秩序。
第二十二条举办人应当根据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等级和规模,选派或者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裁判员。
第二十三条举办人应当按照经过备案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第二十四条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不得损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不得从事与备案材料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不得从事违规行为,对公众利益构成损害或者现实威胁。
第二十六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举办人应当对活动场所设备结构、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各项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举办人应当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维护活动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重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协助公安机关维持活动场所秩序。
第二十七条举办人应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体育行政部门报送本次活动情况的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参加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维护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公平、公正,禁止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二十九条未经举办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场所内使用带有商业广告性质的横幅、标语或者旗帜等物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体育行政部门对举办人的主体资格、举办条件、举办程序、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合法性等情况进行监督。
举办人应当自觉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体育行政部门对全市性或者跨区(县级市)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县级市)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体育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举办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进行处罚;
(二)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要求举办人做出说明或解释;
(三)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违规行为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备案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举办人商业秘密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五)、(九)、(十)项规定的举办条件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六)、(七)、(八)项规定的举办条件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没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没有按照规定办理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使用虚假材料办理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备案材料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没有按照规定如实公开与公共利益联系密切的基本情况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没有办理变更、注销备案及公告手续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没有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审批手续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冠以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侵犯举办人专有权利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扰乱和破坏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秩序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选派或者聘请不具有相应资格裁判员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没有按照经过备案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规程、规则和实施方案举办体育赛事表演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损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或者从事与备案材料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停止该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对公众利益构成损害或者现实威胁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场所的设备结构、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各项安全设施出现重大隐患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没有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的,由统计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