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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一
、民族风俗习惯概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三、理性思考法律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一) 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提倡科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能孤立地看待风俗习惯,必须从一个民族的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去考虑这些风俗习惯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现象,如此才能让我们的认识符合客观情况。把民族风俗习惯看作陈规陋习,是对少数民族的诬蔑和歧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存在某些陈规陋习,这是符合实际的。
但是,汉族的风俗习惯中同样有陈规陋习。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中都会有好的、一般的和不好的。对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应全部肯定或全部否定,而应当进
行具体分析。总体上,汉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上较先进,大部分少数民族发展较落后,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先进并不意味一切都好,落后也并不意味一切皆坏。
看待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用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而应以对民族团结、对经济文化发展、对国家统一、对社会主义事业和对人民群众是否有利为标准。凡是有助于民族团、有助于经济文化发展、有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应当提倡和发扬。凡是有害于民族团结、阻碍生产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不科学的风俗习惯,应对本民族群众说明害处,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后,让他们自己进行改革。改革某些风俗习惯,主要依靠文化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实现。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健康、科学和文明的新习俗。
(二)合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部分,应当被合理的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民族地区公平正义观上历练形成的一种具有特殊调控作用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习惯法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同意或默许来使其具有双重效力,使其权威性得到保障。在保持正义和秩序的基础上,国家可以做出适当的变通,实现少数民族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运行国家法律是个复杂的过程,只靠法典是不能实现其功能和效率的,强行推行法律常常也只是适得其反。制定法有必要给少数民族习惯法留出一定空间,去吸收和认可一些有益的习惯法,使其融入制定法。
也不能简单地用国家制定法来代替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消极因素,而是通过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进行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等方式,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实践中,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效力的承认须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内。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少数民族特殊事务上,可以对习惯法有选择性地优先适用。对那些既符合少数民族的
风俗习惯,又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习惯法,可以优先适用。
结论:
认真看待民族风俗习惯,涉及到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繁荣稳定。正确处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重视和充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这样才能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秩序向着一种健康的、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一、文化心理对道德观念的影响
道德社会化的目标是形成符合社会要求的道德观念。由于个体的道德成长是社会化的过程,就人作为一个自然体来说,文化是他们的一个参照系;要成为一个道德人,道德文化是他基本的参照系。
道德是蕴含在文化之中,通过文化心理的外化作用实现的。从人的心理、意识、思想的内在联系入手,可以发现人的心理、意识、思想具有相通性。其中,心理是基础,在心理基础之上发展为意识,在意识的基础上经过理性思维上升为思想。[3]
道德的本质就是一种社会意识,意识是心理的高级形式,是在心理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意识的发展是受心理的影响和制约的。可见,道德的发展受文化心理的影响和制约的。
个体的道德社会化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个体从出生到道德规范、观念和善恶标准的基本确立是个体道德社会化最重要的时期。道德的获得存在着无意识和强迫性两种习得方式这两种习得方式是两种不同的认识方式即习惯与反思性。[4]这两种认识方式都可以从文化心理角度出发进行解释,少数民族的宗教心理就是一种反思性的道德认识方式,而少数民族的文化中的风俗习惯造就的文化心理是一种习惯性的道德认识方式。
其一,少数民族的宗教心理与道德观念的形成密切相关。由于历史、社会的原因经济条件落后,宗教在道德中的权威性突出。徐复观认为“原始宗教,常常由对天灾人祸的恐怖情绪而来的原始性地对神秘力量的皈依”[1]少数民族先民认为宗教能够解释生活中的困惑是一种超自然的力量。因此,少数民族往往把道德义务看做是神灵的力量,有时候甚至把个人内心深处的自我谴责看做是外部力量的惩戒。道德上的“他律”强于道德上的“自律”。[5]
我国少数民族都不同程度地信奉宗教,而且所信奉的宗教种类复杂、教徒众多。宗教与民族的历史文化、道德伦理规范和生活习惯的关系尤为密切相关。西北的十几个少数民族主要信仰伊斯兰教,藏族的藏传佛教、云南地区的上部座佛教,这些宗教文化中关于道德规范的要求通过传说和史诗口耳相传,成为少数民族文化中的一种宗教心理传承下来。
各少数民族在宗教仪式和宗教祭奠中营造出的一种宗教氛围,他们对宗教教义的认同增强。维吾尔族作为虔诚的伊斯兰教教徒继承了伊斯兰教教义中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善恶报应、各得其所”的主张,纳西族信仰的善神和恶神,认为效法善神给人带来好处的人的行为就是善行,效法恶神给人带来坏处的人的行为就是恶行。这样一种宗教文化内化为少数民族的心理意识最后导致少数民族对宗教教义的遵守。
其二,文化心理具有塑型的功能,文化心理的塑型功能主要说来就是文化中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文化心理对大学生道德的塑造、规范作用。文化中包含的许多内容主要是从心理的角度出发使受教育者接纳的。
少数民族大学生的道德的形成是与他们身处的少数民族文化密切相关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等作为一种文化形式与道德融合在一起。藏族的“献哈达”、傈僳族的“同心酒”、拉祜族的“敬客酒”、哈尼族和傣族的“牛亲家”等具有民族特色的风俗文化经过千百年的传承融入少数民族人民的内心,道德正是通过这些行为的表现展现出来。
少数民族由于历史原因,道德还没有作为一种完整独立的意识形式从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关系中分化出来,它同生活习惯相融合,上辈人调节人际关系的一定行为便是下辈人的道德准则,世代相传。各种各样的善恶观、荣辱观、互助观、集体观、责任观以及对义务、幸福、良心、正义、勇敢、勤劳、节制等道德范畴的理解,都蕴含于风俗文化中,这种风俗中的道德具有纯洁性、古朴性的特色,它是各少数民族的社会生活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又未达到充分发展程度的历史状况在道德上的表现。
所以,少数民族的各类文化表现出来的文化心理经过千百年的延续和继承,内化为少数民族心理的一种文化意识,这种文化意识就是少数民族的道德观。
二、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文化心理特征
1、民族性突出
民族性是指本民族全体成员共同具有的不同于其他民族的那一部分的特有属性。[5]民族院校的大学生,绝大部分来自于民族地区,有着较强的民族心理、民族文化等民族性特征。其思想和行为带有明显的民族烙印,有着较强的民族敏感性、民族自尊性和民族情结。这些民族性的文化属性对于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观念有着不同程度的显性和隐性的影响。
作为一个单一的民族共同体,由于某些相似或相同的经济条件文化背景和民族文化心理必然会存在着某些相似或相同,而又有别于其他民族的特有道德属性,从而影响其道德生活,并进而展示出不同的道德规范。
虽然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心理具有强烈的民族性,但文化心理的影响作用还使得各民族的道德生活具有了超民族性,因为各民族在共同的民族、国家体内必然由于紧密的联系而共同拥有着一致的道德价值判断,并且也是基于此种体现共同性含义的道德生活才有了互相比较的基础,各民族道德生活才有了趋同的可能。
2.民族宗教背景复杂
民族院校作为多民族的大家庭,几乎集中了所有类型的民族学生。学生的民族宗教背景、民族宗教成分较为复杂。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宗教有着不同的风俗习惯,不同的文化特征,不同的宗教仪式。另外,他们在程度上、范围上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有些民族的宗教信仰习惯十分突出,其文化有着浓厚的宗教文化色彩,民族宗教意识十分强烈,表现出较强的保守性和排他性。[6]不同的民族属性、不同的宗教信仰在同一时空共存共生,必将引起文化激荡,形成文化涟漪。
另外,不同的民族宗教文化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道德的价值产生重要影响,甚至消解核心的价值观的道德教化作用。民族宗教背景成分的复杂多样性,对道德社会化工作形成了挑战,要求我们不能采取单一的固定的模式,而应灵活多样。
三、少数民族大学生社会道德化教育的启示
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社会化教育应从本民族的道德特性出发,认清中华文化是多元一体的,本民族道德只是一部分,不能封闭性的对待,要用文化接受心理,开放包容的对待中华民族的道德观。此外,要注意少数民族道德中不适用当代社会的地方,用“扬弃”的态度对待少数民族道德。
1.用开放的心理接纳高尚道德内容
针对少数民族道德的地域性特征,在加强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社会化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少数民族大学生长期接触本民族的道德文化,在心理上对本民族道德认同大于其他民族,而大学是一个各民族交融的场所,必然会出现民族文化碰撞的情况,因此,要重视在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教育中文化心理的引导,各民族既要保持本民族道德具有较强生命力的积极成分,又要大力破除道德因受地域制约所带来的封闭性,还要扩大与其它民族道德的交融面。
对于少数民族大学生,我们要从日常的生活和学习上入手,首先对他们的风俗尊重并习惯,然后再以此为突破口对少数民族大学生展开道德教育,了解他们每个民族的文化心理,重视什么,强调的是何种道德,结合当前的教育实际,以建立更高层次的道德观为目标,加强引导。要从实际生活和遇到的问题入手,真正地对他们关心,坚持以真正解决问题为道德社会化的目标,最终实现针对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社会化工作的效果和时效性。
2.重视文化心理的引导
少数民族的宗教文化心理在少数民族道德观中具有权威性,少数民族大学生自小也受到宗教文化的影响。他们对宗教的信仰很大程度上是受家庭和周围环境的影响,宗教在长期发展中有积极的道德观念,也有盲目落后的道德观念,少数民族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形成的宗教心理,一种是崇敬心理,一种是盲信心理。
在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社会化教育中,要重视盲信心理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影响。盲信心理与少数民族宗教中不合时宜的教义结合在一起不利于少数民族大学生的道德社会化。
因此,在加强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少数民族道德在其所信奉的宗教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其一,宗教道德虽然与非宗教道德不同,但宗教本身是一种道德现象;其二,有些道德虽然以宗教的方式体现出来,但宗教并非能包涵道德的全部内容,只是在某种意义上道德通过宗教来表现;其三,从少数民族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来看,宗教道德中的确有值得借鉴和利用的东西。[7]
3.注意校园道德环境对文化心理的影响
一、少数民族大学生在高校中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很多的生活习惯差异。
少数民族大多来自于民族聚居的环境,他们有着自己独特的语言和生活方式以及风俗习惯,他们接触到的人大多是本民族的人。然而,来到高校这个大环境后,身边的同学来自四面八方,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爱好、没有共同的信仰,甚至都没有共同的语言,这就导致少数民族学生与他人沟通起来比较困难。虽然我国正在加大学习普通话力度的推行,但是我国少数民族种类众多,而且居住的区域比较分散,所以他们掌握普通话的程度也不大一样。此外,导致少数民族大学生无法适应大学生活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饮食习惯差异,大学食堂做出来的饭往往是按照大众口味做的,正所谓众口难调,而一些少数民族大学生有自己的信仰和饮食禁忌,这就导致他们经常会和与自己有同样饮食习惯的同学聚集在一起,去校外的餐馆去吃饭。长此以往,交流上存在困难和饮食习惯、的差异,使得少数民族的学生更愿意接触本民族的学生,躲避甚至排斥与其他民族的学生在一起。这样一来,在少数民族学生的心理上会出现一些不好的影响,而且也不利于学校对其进行管理。
(二)有求知欲,但压力大成绩差。
能够进入高校继续深造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大都是一些出类拔萃的佼佼者,他们往往拥有极强的求知欲、进取心和民族责任感,他们不仅渴望学到知识,更渴望能够成就自我。但是由于他们生存环境中的教育水平有限,导致他们接受的文化教育起点较低,综合素质与汉族学生也有很大的差距。久而久之,少数民族学生对大学老师的授课内容会产生一种似懂非懂的感觉,又由于自身的文化知识能力有限,不能够及时准确吸收老师上课的教学内容,内心压力随之上升,最终导致少数民族学生丧失了求学的积极性,甚至有些同学表现出厌学情绪和自卑感。
(三)给学校带来一些安全隐患。
在高校中,有一些少数民族的学生比较容易情绪化,又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地情绪,做起事情来比较武断和偏激,遇到问题也表现不够冷静,很容易给校园内的安全带来隐患。例如,在宿舍不能很好地遵守宿舍秩序,和同学之间因为一些小摩擦而打架斗殴,在课堂上不遵守课堂纪律,影响其他同学正常上课等。少数民族学生存在的这些行为容易引起公愤,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批评、指责,然而他们一时又找不到很好的解决方法和发泄途径,导致其心理压抑、纠结,往往做出一些消极的行为来宣泄内心的不满。以上种种的不安全因素都会给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带来极坏的影响,加大保卫科工作的难度。除此之外,一些少数民族的学生有他们自己的民族信仰和民族节日,他们会在一些特殊的日子里举办小型的活动,来庆祝民族节日或展示民族信仰,而他们的这些行为得不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可能会出现利益上的冲突,得不到别人的尊重,造成少数民族学生出现一种过激的行为。
二、高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管理机制的完善
(一)尊重民族风俗。
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每个民族有着其自身的风俗习惯。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学生管理工作人员一是要加强马列主义的教育,并且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二是要普及各民族生活习俗的相关知识,营造多民族文化和谐共存的氛围。三是要大力推广普通话,任课老师以及辅导员等管理人员需在公共场合使用普通话与人交谈。对于餐饮习惯不同的民族,应设立专门的民族餐厅以满足各民族学生的用餐需求,从而避免学生外出用餐时发生事故。
(二)重视学业修养。
我国正处于向小康型社会过渡的时期,少数民族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由于国家的优惠政策,少数民族大学生中的一大部分是以降分录取或者是考试加分的政策考入大学的,在学习基础上与内地统招生有着一定的差距。这些政策是为了鼓励少数民族的学生努力学习,实现其人生价值而提供的一个机会。但是少部分的学生则以国家的政策为靠山,不努力学习,不能够正视与其他学生的差距,导致毕业以后不能找到合适的工作。
(三)强化心理素质。
少数民族学生由于学校环境的不适应、思想观念的不同,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会遇到很多困难。为此要求高校的学生管理人员对少数民族的情况心中有数,能够及时与他们交谈,并且解决他们近期遇到的一些问题,逐步强化他们的心理素质,树立战胜困难的决心和勇气。随着心理素质的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学生的实践能力等都会有所提高,进而能够找到一个合适的工作。
(四)安全保卫管理。
少数民族历来就人口较少,在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更是少之又少。除了对学业、心理和风俗习惯加以照顾之外,学校和各地部门需要保障少数民族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此学校的管理人员应该定期与学生交流,防止学生发生冲突,并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例如:按时返校、禁止夜不归宿等情况。因此,高校应该加大进出校门的检查力度,要求每一个保卫部的成员对自己的工作能够做到认真负责。由于学校中的少数民族大学生比较少,他们很可能会把一些社会上的本民族人员带入到学校内逗留,门岗值班人员应该做好对每个学生的出入检查工作,禁止非校内人员进入学校。
三、结语
关键词:少数民族;汉语教学;文化差异
中图分类号:J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3)09-0147-02
文化是一个多样性的整体,其中包含了知识、信仰、风俗、道德等人的社会能力和习惯。语言可以表达任何文化,它本身也是文化。然而,语言因其自身的差异和使用其民族的文化特性的不同而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尤其在不同文化的语言交际中不可避免会因文化差异而产生障碍。解决这种因文化差异而产生的语言障碍,就要将语言学习与文化学习结合起来。因此,在少数民族汉语教学中,汉文化的教学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语言表达习惯的差异
语言的表达习惯差异是最为形象和直观的,是我们在开展语言教学时比较关注的。作为分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语系的语言,汉语与维语在表达习惯上有着很大的差异。这里主要探讨与文化有关的差异现象。
首先,从语法角度上看,汉语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有着较大的不同。以维语为例,汉语是“主--谓--宾”形式,而维语是“主--宾--谓”形式。从小习惯母语表达方式的维族学生,在学习汉语时,必然存在一定的困难。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汉语里的一个很常用的日常用语:“你去哪里?”很多少数民族学生却依照本民族语言的语法习惯表达成:“哪个地方去你?”其次,汉语中一词多义现象较为普遍,而维语中很难找到一一对应的解释,这就必然会给学生的深入理解造成一定困惑,特别是一些词语的引申义的变化。例如,“吃醋”指产生嫉妒情绪,“王牌”比喻最强有力的人物、手段等,“死棋”比喻一定失败的局面。这些词的引申义在维语中很难找到相对应的解释,因此学生在理解及翻译时显得较为困难。最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较为迅速,汉语中不断有大量的新词汇和表达方式补充进来,如“下海”、“冲浪”、“炒股”、“走穴”等等,这些新词,对于汉族中知识闭塞的一部分人来说理解起来尚有一定困难,少数民族学生的理解和掌握就更是存在着相当大的障碍。
二、语言的文化背景差异
(一)历史文化背景差异
由于各民族发展的历史状况不同,积累下来的文化也各不相同。其中体现了各民族历史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熟语”。汉语的“熟语”一般包括:成语、谚语、歇后语、格言警句等;而维语的“熟语”则主要是谚语和成语。少数民族学生在接触汉语中这类文化色彩很浓的熟语时,理解上往往存在着较大的困难。例如,“塞翁失马”、“亡羊补牢”、“望梅止渴”这类成语,都源于中国古代文学作品,本身就是民族文化气息浓厚且含义隽永的寓言故事,学生若是不了解其中的典故,就很难正确把握其所表达的含义了。当然,学生也可以借助工具书进行学习、帮助理解,但是,还有很多表达方式是很难在工具书中查到的,如“清水衙门”中的“清水”、“三顾茅庐”中的“茅庐”,就很难在字典词典上查到它们的比喻,这给学生的自学造成了很大的困难,需要老师给予详尽的解释和介绍。
(二)宗教文化背景的差异
宗教文化是人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宗教文化中的哲学观念、宗教典故等等,更是融入到了民族文化的生活中,成为日常语言的一部分。佛教、道教对汉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反映出蕴涵其中的宗教文化色彩。例如,“无常”、“随缘”、“因缘”等词汇,就体现着强烈的佛教文化的哲学观念;“天人合一”、“乐天知命”等又体现着道教文化的影响;“借花献佛”、“临时抱佛脚”、“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等俗语,更是体现了佛教文化和道教文化在汉族文化生活中的深入人心。汉族和维族的传统不同,因此,汉语和维语中所蕴涵的宗教文化信息也不尽相同。学生在学习汉语时,老师应对此类文化差异做一一的讲解,必要时应该给学生补充和扩展相关的宗教文化知识,使学生能够更深刻地理解所学知识。
三、语言的风俗习惯差异
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延续至今的风尚和习俗。它是伴随着人类物质文化生活的实践活动而产生、发展和变化的,也是人类文化宝库中的珍贵财富。风俗习惯形式多种多样,内容丰富,在这里,我们主要谈谈饮食习俗及传统节日习俗两个内容。
(一)饮食习俗。饮食习俗是一个民族文化中最具有稳定性和民族性的内容之一。汉民族是一个在饮食上极为讲究的民族,不仅烹饪手法十分讲究、样式繁多、形制复杂,而且对菜肴的命名也大有学问。例如,“狗不理包子”,这名称乃是一个人名,来自该小吃的创造者的小名。而“年糕”、“汤圆”等都蕴涵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年糕”表示年年高升、“汤圆”象征合家团圆。还有汉族婚礼时放在婚床上的红枣、花生、桂圆等象征“早生贵子”,除夕夜的年夜饭必有鱼象征着年年有余等等。这些充满了民族特色、文化特征和象征意义的语言文化现象,就不是非母语的学生所易于理解的了,在文化接受上必然会存在着一定的障碍。
(二)节日习俗。传统节日是体现着一个民族共同感情和风俗习惯的重要内容,在民族文化中具有其独特的意义。在一次口语测试中有这样一道题:“请你谈谈中秋节”,结果有近一半的民族考生回答“不知道这个节日”。中秋节是汉民族的传统佳节,体现了月圆时节家人团圆的美好心愿,像这样的节日就是汉民族的传统节日,是汉民族风俗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体现着汉民族独特的民族情感和民族思维。不了解这些习俗及背后的文化含义,就难以真正理解与之相关的很多语言内容和文化内容。例如,与中秋节有关的汉语作品数量极大、且佳作颇多,是汉语教学时难以回避的。可见,了解民族的风俗文化对我们学习该民族的语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对语言文化教学的建议
为少数民族地区语言教学打下良好的基础、扫除文化障碍,笔者认为应该大力开展语言文化教学,将学习语言和传播文化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文化的学习为语言的学习扫清障碍。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教材中相关知识的丰富和扩充
教材是语言教学的最直接的途径和承载手段。目前,在少数民族所使用的学习汉语的教材中存在着重语言轻文化、重语法轻应用的现象,涉及汉民族文化、民俗风情的内容相对较少,造成了学生接触和了解汉族文化背景知识的机会相对缺乏。笔者认为,我们应将汉民族的历史文化、宗教文化和风俗习惯等的背景知识和语言教科书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教材和教学活动来扩大学生的相关知识储备,以真正体现语言文化教学的崭新语言教学观念。
(二)教学过程中注意语言教学与文化介绍的合理结合
语言教学毕竟不是文化教学,它的侧重点在于语言本身。但是,我们不能忽略了在语言教学中有机地结合文化知识的介绍和补充,以增添语言教学的趣味性、针对性、知识性,提升语言教学的文化品位。这不仅能使语言教学扫清文化障碍,最终还能使语言植根于相应的文化当中,成为鲜活的语言,而不是脱离了母体文化的干瘪的词语和语法。
(三)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导师。语言学习上真正成功的例子,必然是对该语言背后的文化产生了浓厚兴趣的缘故。因此要使学生学好汉语,就必须下大力气培养学生对于汉民族文化的浓厚兴趣。要注重平时教学过程中的点滴培养,熏陶感染;要耐心细致地向学生讲解和传授相关的文化背景知识,使学生培养出对于汉民族文化的浓厚兴趣,将语言学习自觉扩展为文化学习,这将为语言教学提供良好的文化支撑。
五、结语
总之,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如果在少数民族汉语学习的过程中忽视民族之间的语言表达习惯、文化背景、风俗习惯等差异,必然会导致沟通交际出现障碍。因此,我们要重视语言文化教学在少数民族第二语言教学中的意义,正确理解各种差异,努力缩小各种差距,同时还要善于利用不同文化传统中的有利因素,充分发挥文化的作用,以进一步推进少数民族汉语教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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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高辉.汉语文化与少数民族汉语教学[J].乌鲁木齐: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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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德育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改革步伐加快,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职业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高等职业学校的道德教育也有了进一步的增强,高职学校的学生,心理已经趋近成熟,并随着人际交往区域的不断增大,对外界社会交流和了解的机会也不断增多,少数民族学生的各种民俗约束也在他们的生活中成为一种习惯,倘若单纯的给他们灌输思想道德知识及规范,容易使他们反感,进而会感到世界的虚伪和社会的黑暗,并对学校教育产生排斥心理。民族团结教育是学生德育的永恒主题。高校作为学生健康成长的主要阵地,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少数民族学生的实际情况开展德育工作。
一、 培养少数民族学生认同感
如果一个人失去了对自己民族的热爱,那么这个人将缺少热情和责任感。因此,教育工作者要理解他们的民族情感,尊重他们的生活习惯,不能剥夺他们对本民族的热爱,让他们感受处处受到了尊重和平等相待,真切体会到班集体的温暖,体会到所有人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让他们认识到各民族间平等团结,互敬互爱,让他们体会到没有因为民族不同而受到了区别对待,让他们首先认同这个学校,认同这个班级,认同这些学生,不排斥同学和周围环境,然后让他们能够主动融入班集体。能够认同学校和班级,主动融入集体是少数民族学生在学校积极生活的基本保障。
二、 少数民族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
因为各种地理历史因素与各民族风俗的影响,许多少数民族根深蒂固传统思想与现在的社会道德有着矛盾及冲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男尊女卑现象明显:多年的风俗习惯使得少数民族男同学在班级活动中表现得懒惰。许多少数民族男学生认为值日、打扫卫生等事应该由女生负责,且在家中也是饭来张口、衣来伸手。饭不会做、衣服不会洗、打扫卫生不做等等。2、暴力倾向严重(多以藏族学生为例):许多少数民族学生有着严重的暴力倾向,一言不合就大打出手,且喜欢打群架,甚至在藏族学生的习俗中容许佩刀,且有不少藏族学生带刀来学校上课,打架斗殴现象时有发生。3、集体观念淡薄:许多少数民族学生集体荣誉感不强,纪律观念松懈,且受社会因素的影响,自强不息的精神难以形成。
面对这些现象,教育者需要竭尽所能的去关心他们,帮助他们,做到以诚相待,以德服人,强化道德规范教育,结合德育课教学加强学生的政治理论学习,增强学生的明辨力。主题班会、演讲比赛、歌咏比赛等活动形式,对学生开展优良传统和民族精神的教育。同时,还要用时代精神感召学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如何适应形势以时代精神去感召每一个学生,是高等高等职业学校做好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 新时期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若干思考
1、道德教育应做到“以人为本”。
道德教育的“以人为本”首先就是以学生为本,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而在少数民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以人为本”就是以少数民族学生为本。少数民族学生由于生长、生活环境的特殊性形成了其特有的民族性格、生活习惯、思维方式和传统等。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一定要注意民族性,即尊重他们的情感意识、风俗习惯。如藏族学生大部分来自贫穷的农牧区,他们的民族意识强烈,具有浓厚的民族感情,为藏族的传统文化感到自豪。他们性格粗犷、直爽、淳朴,生活中带有民族的特殊习惯等。到学校后,由于生活条件、环境的变化,使一些学生不太适应,再加上家庭生活的贫困、学习、生活压力较大,由此常常出现自不能融入集体的情况。针对这些状况,对少数民族学生一定要用理解的心态和眼光,以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情感意识的心理,理解、相信并鼓励他们,循循善诱,进行道德教育的渗透,这样就可以增强学生的信任感,使思想政治教育具有亲和力,也容易取得实效。
2、思想道德教育要注重民族文化与科学相结合。
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要结合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背景,因为文化作为社会主体精神的历史凝聚与积淀,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社会成员的思维方式、心理模式及价值观、行为方式等。少数民族文化传统,如语言、服饰、礼仪、习俗、思维方式等,都与汉族有不小差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研究这些差异,尊重他们的文化传统。对少数民族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应抓住传统文化的特点,并采取体现民族文化传统的特殊形式、活动,使它在弘扬少数民族文化传统中进行推陈出新,这样把民族文化传统和现时的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才能更好激励学生、感染学生。同时,要坚持民族文化与科学意识相结合,少数民族学生应该加强科学技术的学习,夯实基础,才能担负起发展民族科学技术、经济建设的重担,以此才能逐步缩小地区间科技、经济发展的差距,摆脱落后的状态,振兴民族经济,保持社会的稳定。
一、少数民族音乐艺术的社会价值
(一)促进了民族间的文化沟通交流
在各民族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生活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多数民族都具有本民族的内部语言与风俗习惯。语言的民族性与风俗的地域性在客观上阻碍了各民族间的文化交流。音乐作为一种通俗的情感表达方式,音符的律动中能够传达出喜、怒、哀、乐等情感特征,具有一定的普及性与流通性,在文化交流与传承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桥梁作用。
江苏民歌《茉莉花》在国际舞台上具有重要的影响,在“97”和“雅典奥运”中均响起该民歌的旋律。尽管外国听众不了解该歌曲的具体内涵,但透过细腻优雅的曲风,传递出了新颖悦耳的美感,一幅江南水乡的水墨图景仿若近在眼前,音乐的独特力量由此可见非比寻常。少数民族音乐同样在文化交流与传播中发挥了桥梁作用,通过其音乐艺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去认知少数民族的悠久历史与独特风情,开始去理解少数民族同胞的艰辛的发展史。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音乐在我国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过程中的确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为民族团结与和谐发展贡献了力量。
(二)体现了本民族的文化特色
少数民族音乐在发挥着文化交流桥梁作用的同时,也是识别某一民族群体的标志。蒙古族的《嘎达梅林》、维吾尔族的《达坂城的姑娘》、朝鲜族的《阿里郎》均具有强烈的民族特色。独具特色的音乐艺术,由此也成为了一个民族的文化标识,它记录了本民族的历史进程,概括了全民族的情感体验,促进了本民族的文化流传,增强了民族内部的凝聚力。
在少数民族文化的流传过程中,音乐艺术更像是一种传递民族文明与民族历史的承载者。某一民族的起源、迁徙、历法、祭祀、斗争等活动,在民族音乐艺术中均有鲜明的体现。它同时也融合了该民族的伦理道德标准、社会组织结构、民族理想目标、日常生活场景等内容,折射出了少数民族对于情感与生活的基本认识与共有观念。每当同族兄弟姐妹手拉手纵情歌唱时,全民族的理想与向往也得到了抒发与讴歌,音乐凝聚情感的作用也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二、少数民族音乐艺术的经济价值
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外发展过程中,地域性的音乐艺术作为文化的传承使者,在促进本民族文化繁荣的同时,也吸引了大批的游客与投资者,从而拉动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由于历史与地理位置原因,作为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的西部地区,其经济发展与中东部地区相比较为滞后,产业结构较为单一。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加快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上了议事日程。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落实与实施,西部地区围绕着自身优势资源,借助国家政策的“东风”,使得自身的经济发展步入了快车道。
少数民族聚居的西部地区,其优势资源颇为广泛,无论是自然资源还是人文资源,均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在人文资源之中,少数民族音乐艺术由于具有自身的文化价值与艺术价值,因此对其进行市场化的开发与利用,可以为少数民族的贫困落后地区谋一条有效地长远发展之路。在经济开发过程中,少数民族艺术不仅可以得到更为完善的传承与发展,保证少数民族的独立性与民族地位,也能为本民族地区创造巨大的经济收益。
以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为例,云南是我国少数民族数量最多的省级行政区,人口超过5000人的少数民族就多达25个。绚丽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为云南省的经济文化建设奠定了稳固的基础。在云南省建设文化大省的具体目标中,少数民族音乐的弘扬与传承被列为重中之重。以《云南映象》为代表的优秀少数民族音乐艺术作品,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巨大的反响。以“纳西古乐会”为代表的民族特色音乐展示活动,吸引了国内外的大批游客,大幅提升了当地的经济收益。一系列的事实表明,少数民族音乐艺术蕴含着丰厚的商机与利润,其自身具有巨大的资源效益与经济价值。做好少数民族音乐艺术的弘扬与传承工作,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在苗族地区“留寿用地”、“依祖坟而葬”的习俗从古至今延续了数千年,一直被当地少数民族所遵守。但是在法治社会的今天,这类习俗却出现了与现代国家法律不相适应的地方。正如前述第一个案例表现出的问题,村民沿用古老习俗看风水或自由选择“寿用地”,存在着侵犯他人已经在该土地上享有的权利的隐患;同时,以依祖坟而葬旁的习惯又促使了坟地的无限扩张,这一矛盾更加凸显。最直接的就是国家实行土地承包制度后,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这些现象的威胁。
第一,与承包经营权的冲突。《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对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第5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苗族“留禁寿用地”的习俗允许当地人根据自己的喜好自由地选择墓地,这是来源于苗族的信仰中关于墓地风水的讲究和对逝者的敬重,这种风俗习惯在有的苗族聚居区根深蒂固于群众的思想中,不容置疑。如果打破,则会造成对少数民族的不尊重,引起民族事件。正如前述两起案例中所反映出来的,这也的确侵害了承包人对承包地的权利,给承包人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利益遭受损失。
第二,与承包经营地用途的冲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和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应当依照用途,不得擅自建房、建窑、建坟……。”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国务院2008年出台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的规定。然而在实行“留禁寿用地”这一风俗的地区,“寿用地”往往位于承包的耕地、林地中,在这些承包土地上建造坟地,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耕地、林地造成破坏。第三,与承包人权利的冲突。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所以说,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仍然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承包人享有的只是对承包地占有、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根据当地村规民约和风俗习惯,村民有义务让别人埋葬于自己承包地下,有人不履行这一义务,村委会就可以出来主持公道。然而,台江县排羊乡岩寨村村委会不顾承包人许仕云夫妇的反对,同意蒋家占用许仕云家的承包地埋葬蒋光烈,这一行为已经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承包方造成了损害。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视角下的“坟地纠纷”
文化是每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重要资源,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既包括由经济、科技、军事实力等表现出来的“硬实力”,也包括以文化和意识形态吸引力体现出来的“软实力”。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越来越重视文化软实力和国家形象建设,谋求增强自身思想文化影响力。比如,美国小布什政府先后成立“公共关系办公室”、“全球交流办公室”,奥巴马政府提出运用“巧实力”重塑美国形象;俄罗斯总统办公厅成立专门负责改善俄国家形象的委员会;韩国设立国家形象委员会。前述情况表明,加强国际宣传、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对于维护国家长远利益,提高国际地位,增强综合国力,使我国在复杂激烈的国际舆论斗争中占据有利形势,实现当前和长远的发展目标,都具有重要意义。[4]我国是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都有着独特而绚丽的文化,这是其他国家都无法比拟的文化宝藏,因此继承和发扬少数民族文化是国家的重要任务。在贵州省T县法院所处理的这起坟地纠纷中,当地法官基本也都是苗族,他们与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生活在习惯法的氛围之中,他们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依法办案的同时,适当考虑当地苗族习惯法对圆满解决纠纷是非常必要的。相比较而言,前述的云南省L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有欠妥当的,甚至会引起新的纠纷。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少数民族对其文化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法归根结底是一种文化,例如中国传统的法律“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等级有序、家族本位、重视调解、无讼是求”的原则就是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表现。因此国家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对少数民族文化及其文化权利的保护,同时,国家法对习惯法的批判性保留也应该参考其是否有利于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为标准。世界上许多国家将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写入法律。在韩国,由于历史和传统深受儒教文化的浸染,存在浓厚的祖先崇拜之精神。这种韩国民众的传统意识衍生了对自己乃至他人的坟墓予以尊重的观念,这种传统衍生出韩国习惯法上被称为坟墓基地权的物权,即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设置坟墓的人所享有的使用坟墓基地附近土地的类似地上权的习惯法上的物权。我国《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这些法律规定都表明,包括丧葬习俗在内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其文化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我们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民众的相关丧葬纠纷时要慎重考虑其习惯法中的合理因素。
探求文化权利保障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之路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少数民族特有的对其自身文化的享有的权利,是少数民族人权的基本人权之一。但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普遍落后,人们缺乏权利意识,往往不能正确行使其权利,滥用文化权利的现象层出不穷。很多少数民族习惯法产生于乡土社会中,在这样的“熟人社会”中,包含着浓厚的道德观念倾向,如苗族认为通奸是比更为严重的罪行,其背后体现的道德观念是通奸者比者得到更多利益。而我国的法律仅将定罪,而认为通奸是由道德或其他社会规范调整。为了严格规范调整对象的行为,习惯法往往使用重刑对犯罪进行惩罚,这些习惯与现代意义上的刑法相比,缺少对个人权利的关注,往往是“多数人的狂欢”。当犯罪行为发生时,“罪犯”往往要先接受习惯法的处罚,再接受国家机关的处理,这无疑加重了对“罪犯”的惩罚;同时,许多习惯法上的“私刑”是对“罪犯”的一种侵权,甚至对受害人构成再次伤害,如“连坐”、“亲缘复仇”等。这种过于随意、不够精细的处罚程序,极有可能演变成“以暴制暴”,严重侵害到“罪犯”的权利。[5]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需要依靠国家的强制保护、政府的政策支持以及社会成员的努力,建立全方位保护体系。
(一)加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立法。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明确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内容及具体保护措施。建立起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协调一致的法律制度。对少数民族习惯法予以批判的继承,将那些有益于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习惯法给予肯定。各级政府应该充分行使其职能,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行使提供便利,让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真正得到发扬,让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真正得以实现。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这里的“以人为本”就是以保护少数民族文化为根本,任何法律、政策的制定都要遵循这一原则,注重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发展与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实现不仅需要国家的强制保护,也需要社会各成员权利意识的增强。加强社会成员特别是少数民族的法制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相应义务,在行使自身文化权利的同时尊重其他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
有53个少数民族。天津缺少德昂族和珞巴族。在天津,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是回族。
少数民族是指多民族国家中除主体民族以外的民族,人口比例占少数。其可以是原住民族,也可以是外来民族。由于他们在所居住国家的比例以及与众不同的风俗习惯、宗教、语言、服饰等特质,国际法中设置了一些保护少数民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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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根据笔者多年的实践经验,提出运用少数民族音乐的优势,有效地促进学校素质教育。
关键词:少数民族音乐优势 促进学校素质教育
少数民族音乐是各族人民长期创造与积累经验的结果,是根植于地方风土、风俗习惯而形成的模式。它的发生,发展和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法国作家雨果曾指出:“开启人类的智慧宝库有三把钥匙,一把是数学,一把是字母,一把是音符。”伟大的音乐家冼星海也说过:“音乐,是生活中一股清泉;音乐是陶冶性情的熔炉。”可见,没有音乐艺术的教育,是个残缺不全的教育。随着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特别是素质教育的不断向前推进,少数民族音乐有着极其显著的感情效果和多样的社会机能也愈来愈显现出来,有利地促进少数民族中学整体素质教育向前发展。其优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少数民族音乐资源内容丰富、独具魅力、有广阔前景
少数民族音乐有民歌、民谣、民间器乐曲、地方戏剧等,内容丰富,多姿多彩,反映着各族人民的生活。例如:__县的少数民族音乐风格各异。哈尼族的“乐作”曲、“巴乌”曲、“木叶”曲;傣家的“口哨”、葫芦丝、“篾帽”舞曲、“摸鱼”舞曲;苗族的芦笙舞曲、“摆花裙”舞曲;瑶族的响铃舞曲、瑶族舞曲;彝族的烟盒舞曲、“响把”舞曲;拉祜族的欢庆舞曲;“芒人”的“楞弄”等,还有更多的脍炙人口的山歌、小调,在传统民族文化艺术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之后变得更加具有吸引力。用少数民族音乐编排独具魅力的歌舞,吸引外宾进来观光旅游,或是将少数民族文化宣传出去,拉近少数民族与外界的联系,有着广阔的开发前景:其一、转化为经济资源。比如将一些从未到外展示过的音乐以歌舞的形式,转化成有价值的商业活动演出。关于这一点,各地成功的例子非常多。运用好了,可以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其二、转化为人才资源。具有一定的少数民族音乐素养,将来走进社会,走进各种少数民族地区,利用熟悉与运用少数民族音乐这一特长深入到老百姓心目中,才能结合地方实际干出一番事业,才能加强地方经济建设。
(二)少数民族音乐资源随处可见,通俗易懂,学以致用,弘扬民族文化
__县的少数民族每年都要举行传统节日:苗族的“踩花山”,瑶族的“盘王节”,傣族的“泼水节”,哈尼族的“长街宴”、“吃新米”,彝族的“响把节”、“‘阿噜’姑娘节”,拉祜族的“男人节”等,每个节日来临时,人们总要聚集在一起奏响本民族音乐,跳着本民族特有的舞蹈,欢度节日。在“婚嫁”、“搬新房”或其它喜庆日子里,也要运用少数民族音乐举行庆祝活动。劳作时,人们喜欢哼唱山歌小调解闷。休息时,以歌传情,以琴逗乐散心。少数民族学生从小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之中,早已耳濡目染,所以学习少数民族音乐并不难,特别是学习本地区少数民族的音乐更能使孩子们感兴趣而认真学习。
学习本民族的少数民族音乐,提高了民族自尊心与民族自豪感,同时又继承了本民族文化,再借鉴其它民族好的东西来补充完善自己的不足之处,使本民族文化艺术更加光辉和灿烂,并且运用到平时的工作与生活当中。比如,举行文艺表演来庆祝本民族的重大活动,以民风习俗来开办旅游业,吸引游客,弘扬一方民族文化,带动地方经济收入。
(三)少数民族音乐传承民风,约定俗成
地方少数民族音乐的这一特殊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感染力强。一个民族的音乐是按照特有的形式进行的,有着本族人民的思想、意志、精神等方面的文化背景原因。任何艺术作品,只要有了本民族的传统东西在里面,就能唤起本民族人民的意识,使人在感情上产生共鸣。例:只要听到是某一个民族的音乐,听到一首家乡的民歌,都会让你倍感思念家乡人的亲人。民族的音乐有外在的表现形式、很深的内涵,充分地体现着它的审美功能。例:傣族的“泼水节”,在欢腾的场景中,大家忘记了彼此,剩下的只有祝福和欢乐。
2、社会凝聚力强。小到一个地方的山歌,大到一个国家的国歌,都是民族精神得以聚集和团结的精神纽带。例:彝族同胞只要在指定地点燃起一堆篝火,“吁”上一声口哨,并能聚拢男女老少一起跳起“响吧舞”。这种活动从古到今,代代相传,充满生机。
3、少数民族崇尚道德风尚美。一个人的生存离不开社会,离不开社会与生活环境对其的影响和培养。每一个民族有它自己的风俗习惯,并用其精神教育着下一代,在长期的生产劳动和生活中,逐渐形成质朴、真诚、勤劳、善良的民风。热情好客是少数民族的共性,唱敬酒歌更是拉近了彼此的距离,当你走进任何一种民族,都能深深体会到这一点。另外,在一个充满民族文化艺术氛围的环境中,有助于人的优良品格的形成。
四、美妙的音乐拉近了孩子们的心,培养量好的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