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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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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

第1篇: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范文

历史上任何一种商品经济,都是所有制性质一般和商品生产、交换方式一般的统一。反之,客观存在的每种商品经济,又都是一种具体的商品经济,即是一定的所有制性质和商品生产、交换方式的统一。所以,作为对特定社会阶段商品经济的研究,都必须侧重于本阶段中商品经济具体特性的分析。认识中国现实中的商品经济,也一定要如实地反映它的现状属性。中国现实中的商品经济,在总体上应称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这个范畴区别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更不能同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混为一谈。因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中,除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些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外,还有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存在。仅以这一点说,就既有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又有非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把现实中的商品经济,统称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显然是不恰当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商品经济形式的统一概括,又意味了这多种商品经济形式间的对立和斗争。以现实来说,这种斗争是很复杂而激烈的。种种非公有制商品经济形式,虽然程度不同地都具有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一面,但另一面却都不断地形成着对社会主义经济的侵蚀和瓦解。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本身,多种经济形式间的竞争也是很厉害的。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总是处在这种不断的斗争和竞争中,又是在同各种商品经济形式彼此结合、相互渗透中实现的。表现在经济管理上,就是要兼顾公有制商品经济形式和非公有制商品经济形式这两个方面,并且通过这两方面间的相互作用及其转化,实现对二者比重关系的把握和全社会经济发展趋向的调节。所以,作为商品经济理论研究,就必须如实地反映这种现状,并且提出相应的对策。然而过去的研究则不是这样看问题的。人们通常的看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一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里暂且不谈第二个等式能否成立,只就第一个等式说,它分明是对上述商品经济社会结构作了抹煞。其结果,不仅造成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概念本身的不准确,而且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对各种商品经济相互渗透、相互斗争的研究,在实践中产生了很不好的影响。简言之,过去商品经济理论研究上的一大缺陷,是它脱离开现实中商品经济的复杂结构状态,孤立地研究所谓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因此,作为对这一缺陷的补正,就是要回到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中商品经济总体状态的研究上来。在范畴上说,就要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这个大概念,明确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及其各自形式的区别。从而,深入探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多种商品经济形式间的相互作用、渗透关系,并坚持在这种作用和渗透中,认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使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换句话说,我们就是要从只研究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纯粹形式,转变到对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商品经济形式结构中的社会它义商品经济和它的发展的如实研究。

(二)

过去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研究的第二个缺陷,是它忽视了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本身作为发展过程的研究。毫无疑问,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样是一个发展过程。它具有不同的发展阶段。从本质上讲,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属性有两种:第一是公有制经济;第二是采取商品生产和交换方式进行运行的经济。叮是,公有制有低级形式和高级形式的不同,可理解为由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发展的过程;商品生产、交换方式也有不发达状态(小商品阶段)和发达状态之别,又可看作是由不发达状态向发达状态的转变过程。所以,不能认为只要是公有制的商品经济,就是一样货色或一种状态;而必须懂得: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除了都具有作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一般性外,还分别具有着它作为本阶段发展状态的特殊性。因此,以经济理论研究说,不’司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都必须具有其相应的具体范畴和研究重点。既然如此,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出发,笔者以为有必要对以一「几二个研究对象作范畴上的区分:

(1)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它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一切阶段、状态的总括;

(2)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即是现实中尚处在不发达状态的公有制商品经济;

(3)真正发达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也就是通过长期的经济体制改革最终实现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成熟状态。

如果说,第一个研究对象,即称之表现社会主义公有制商品经济一般特征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许不会有多少异议的话,那末,如何看待后两个对象的区分和其范畴的确定,则尚且是有待探讨的课题。这里首先涉及到对所谓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历史位置的理解问题。如前所述,在现在通行的认识中,社会主义有汁划的商品经济,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划等号的。然而仔细推敲,这个等式同样是不成立的。其一,从逻辑形式看,“有计划商品经济”是侧重于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属性特征进行概括的范畴,而不是对其实体概括的范畴。这就是说,它实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某一阶段的特征或某一方面的特征,不能当作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一般意义的表达。其二,从既定(尤其是十共大报告的规定)的意义看,有计划商品经济和它的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听要达到的日标,自然不能以社一会主义商品经济一般意义去理解的,更不能当成是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本身。其三,从范畴内涵规定看,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形成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运行机制,而这种“内在统一”机制,只有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和计划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之后才能实现,也就是说,它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高级形态的特征所以。所谓社会仁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应是指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达阶段或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形态的范畴。那么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范畴又应是如何呢?笔者认为可称为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划分,是与我国的特定国情直接相关的。我国是未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因而虽然现在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仍无法越过“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阶段。反过来,以商品经济本身看,它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不能不具有这个“特定阶段”的性质。这也就是说,我国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只是一种很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尚处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再以实际看,被划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商品经济和集体所有制商品经济两种形式。就公有制本身讲,它们都还处在比较低级的状态,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其次,以商品生产和交换方式看,其更具有着草创性。同时,从全社会说,一方面计划方式,尚没有从传统的直接控制中解脱出来,以间接调控为主的计划机制仅处在发育之中;另一方面,市场体系还很不健全,市场调节很不得力,市场机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还无法得到表现。所以,计划和市场“内在统一”的经济运行机制还远远不能形成,整个经济的运行依然不得不靠计划和市场两种形式、手段的同时作用(“板块结合,’),以至时而强调这个多一点,时而强调那个多一点,借以达到二者的互相补充。加之商品经济发展所需其他条件和素质上的缺陷,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事实上只处在它自身发展的初期。事实是,过去由于未能把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它的运行机制,同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及其运行机制作范畴上的区分,因而造成了许多原则性的差错。比如,我们一方面把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它的体制确定为改革的目标,另一方面又往往认为我国现实的经济就是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同一东西,既作为改革的终点站,又当成起点站,不仅在逻辑关系上讲不通,而且造成在设置改革方案时,以理想代替现实,把改革后方能出现的东西(“内在统一”的运行机制),当成现实中存在的东西。很难设想,这种连起点站和终点站都说不清楚的旅行,会不是一次十分混乱的旅行。因此,作为对过去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的又一补正,我们即要克服原先忽视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研究之缺陷,准确地划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正确地说明阶段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范畴界限,从而真正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看作一个发展过程。不错,过去也没有谁否认过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发展着的,然而作为理论研究,说商品经济发展,就一定要通过能够表现发展过程不同阶段范畴的含义区别,和对这些范畴之间关系的分析,具体地体现出这种发展关系,说明商品经济的历史运动。

(三)

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研究,核心是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及其发展过程问题。从总体上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发展中的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包括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和发展、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计划与市场关系和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间计划与市场的融合或相互作用等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计划与市场关系和发展问题。而从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计划与市场关系和发展的研究说,笔煮以为急需树立的一个重要观点是:所谓计划与市场“板终结合”和计划与市场的“内在统一”,以及计划与市场结合的其他一些模式①,虽然它们在作为改革目标的选择上是相矛盾的,而在商品经济的实际发展过程中,却是密切相关的。“板块结合”和“内在统一”,都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运行机制发展中的特定模式,后者是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模式,亦即未来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成熟形态的运行机制,前者则是向改革目标模式过渡中的模式,或现实中尚处在不发达状态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所以,如果说中国改革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上,将会经历这样一个全过程:“产品经济”弓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那末它所对应的运行机制的转变过程必将是:计划与市场对立分计划与市场独立存在而配合使用(“板块结合,’)今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从理论研究本身讲,这里的关键是要对以下两点进行重新确认或新的说明。第一,作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主张计划与市场的“内在统一”无疑是正确的。党的十三大报告在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是计划与市场的“内在统一”时,着重明确了三个基本观念:

(l)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有制不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利用市场调节决不等于搞资本主义。

(2)必须把计划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应逐步转向以间接管理为主。

(3)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这三点,是对所谓“内在统一”的具体解释。无庸置疑,中国改革所要实现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中的“商品经济”,即是指同现代社会化生产相联系的发达的商品经济。而发达商品经济是以企业作为商品生产或经营者的独立性和市场调节机制功能的完整性为基本特征的。因为离开这两条,企业就会失去在商品生产中的竞争活力,整个经济就不能成为真正发达的商品经济。所以,要建成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家必须放手促使市场机制的发育和成熟,并把它看作是能够覆盖全社会的调节机制,必须使计划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钡律的基础上,从而最终地实现向以间接管理经济为主的轨道上转变。虽然作为全社会经济计划目标的统一,到什么时候都不能没有,虽然保留某些行政的直接控制手段干预经济,到什么时候或许都是必要的,但以全社会经济运行机制的整体性能来说,它无论如何都必须完成向间接管理为主的转变。这正象生产管理者对他的生产流水线,可以规定生产多少产品、生产什么样规格的产品,也可以对其组合形式作必要的调整,却决不能破坏流水线内在的规律性,改变其正常运行机制一样。否则,流水线的功能就不能很好地发挥,或者它不是原来意义的流水线了。发达的商品经济也就不成其为发达商品经济本身了。国内、国外,历史和现实的经验还表明,把计划和市场作为两种各自独立而“板块结合”在一起的手段调节经济,脚踏两只船,置企业于异向目的(来自计划的目的性和产生于市场的目的性)的冲击之中,常常是:一方面宏观上的计划与市场间的配合无法形成恰到好处,另一方面,微观中的企业又不得不处于左右为难、无所适从的情况中,这样是不能造成一种系统完整的经济运行机制,以确保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协调发展的。这也从反面证明了把“内在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中计划与市场结合目标模式的合理性。十三大报告在提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运行机制模式后,紧接着讲到:“国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创造适宜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以此引导企业正确地进行经营决策。”这就告诉我们,所谓“国家分市场分企业”的模式,实质是说,国家对经济的调节,应主要地放在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上,然后放手企业在宏观计划指导下,进行独立自主的经营,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开展平等竟争,从而实现国家计划、市场功能和企业行为三者间的良性联动。第二,必须把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同理论上开展对计划与市场关系发展目标的认识区别开来,更不能用后者否认或取代前者。作为对计划与市场关系发展的认识,其确切的答案只能有一个。所以,仅就对计划与市场关系发展目标的研究说,肯定了“内在统一论”,就是对“板块论”等其他模式的否定。而且,在理论上由认为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发展目标是“板块结合”,到“内在统一”,实现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作为改革发展目标经济形态,同其目标运行机制的一致性认识,确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是,以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说,它自然地包括了向目标模式转化中的各种模式的存在。这些模式虽然都与目标模式有一定联系,却又都不能同目标模式完全一致,因而说“内在统一”是目标模式,并不等于说它是存在于实际发展过程始终的模式或唯一模式,也无法否认“板块结合”等模式在向目标模式实际过渡中的合理性。事实是,随着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一方面将使市场体系得到建立和完善,发达商品经济的市场机制趋向成熟,逐步承担起了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有效调节;另一方面,计划的水平相应地得到提高,变为主要地在遵循商品经济法则的前提下,实现对经济发展的间接控制和宏观方面的指导,基本上脱离开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涉。这样,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才会由两种各自独立的调节手段“板块”式结合,转变为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内在统一”式的结合。这将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发展过程。离开这个发展过程而空谈所谓“内在统一”,甚至把它说成是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本身的特征,显然是错误的。可见,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全过程看,采取计划和市场两种调节手段“板块结合”,不仅具有它一定的合理性,而且是达到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目标运行机制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我们不但不应该把计划与市场关系发展的目标模式,同向这个目标模式过渡中的模式混为一谈,或简单地对立起来,而且还必须是通过对这两者间联系的恰当认识,说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实际发展。综上所述,作为对过去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研究的又一补正,就在于要明确: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生成发展相一致,在计划与市场的结合上,也有一个发展过程。这里的关键是应把理论上对经济运行机制目标模式的认识,同经济机制的实际发展区别开来,既肯定“内在统一”目标模式是正确的,又承认“板块结合”在现实发展中是不可避免的,从而变过去对经济运行机制目标模式合理性的空洞论证,为实事求是地开展向这个合理模式实践过程的具体研究。

第2篇: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范文

英文摘要: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evelopment of commodity economy in the feudal Chinese society have remained an important issuein the study of commodity economy history.However,the explora-tion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modi-ty economy in the feudal Chinese society must first depend on a complete description of the situation of its own rather thanjust a simple comparison between the feudal Chinese landlord system and the Western European suzerain system.The particula-rities of the feudal Chinese commodity economy can be seen inthe fact that it experienced three developmental peaks and thusformed a multi-dimensional pattem.During this course,commodityeconomy,though strongly interfered by political factors,has promote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Chinese society.

关键词:商品经济、中外比较、中国特点

commodity economy/comparison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countries/Chinese characteristics

【正 文】

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乃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消长的过程。(注:李埏:《中国封建经济史论集》,云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6~15页。)因此,要全面而又科学地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必须大力开展对商品经济史的研究。随着近20年来对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研究的不断深入,这一点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商品经济问题是重新正确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重要突破口,应强调重视商品经济的研究。

大力开展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史的研究,首要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如何认识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因为这关系到我们从什么样的角度出发和以什么样的思想为指导去研究商品经济问题,并进而科学认识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全局的大问题。最近,宁可先生强调:"从中国社会形态的研究,寻求中国历史发展的特点,不能不注重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这里包括了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而寻求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也许能给我们以线索和启示。"(注:宁可:《中国社会形态中应当注重的一个方面-商品经济》("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再认识笔谈"),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其意盖在于此。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揭示。但这并不能说明该问题已无探讨的必要,而恰恰说明这只是一个重新认识的开端。下面,试就此问题略抒管见。

我们先从对已有的特点的分析谈起。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研究商品经济问题和探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关系的论著中,都曾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问题。其中,姜守鹏先生的《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注:见《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2期。)是有关此问题的专文。限于篇幅,以下围绕此出分析。

在该文中,姜先生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概括有三。第一,"土地私有,土地较早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是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重要特征。"单从时间上看,中国在公元前359年商鞅变法之时,就确立起了"民得买卖"的地权原则,土地买卖逐渐盛行起来;而在西欧,到公元11世纪之后,"在大多数国家内,起初不能让渡和不能分割的'贵族'土地,渐渐变为可以让渡和可以分割的;实际上,它已被分割到漫无止境。"(注:[法]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44页。)土地买卖才发展起来。显然,中国历史上土地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确实比西欧要早得多。进一步来看,在中西方土地可以买卖之前,土地都是不能任意买卖的。在中国,西周就确立起了"田里不鬻"的地权原则;而在西欧,由于土地处于高度稳定状态,不能买卖,马克思曾称之为"不动产"。

第3篇: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范文

关键词: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牙人牙行;兴盛原因

牙人,即贸易中介人;牙行,集贸易、住宿、仓储于一身的贸易中介机构,也称为“牙店”,在中国虽然产生很早,历史悠久,但至明清时期才达到了自身发展的顶峰,行业极其兴盛。明清时期的牙人牙行不仅数量众多,分布广泛,而且经营的商品种类丰富、分工细密。同时,随着职能的逐步完善,牙人对市场的参与程度不断加深,从商业中心城市到偏远农村集市牙人都是商品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因此吸引了不同身份、不同阶层的人纷纷加入其中。牙人牙行在明清时期大规模兴起并达到顶峰,并不是偶然,明清时期的商业状况和社会生活状态,为牙人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和发挥作用的舞台。

一、商品经济大发展环境下所带来的长距离物流和市场开拓需求是牙人牙行兴起的必要条件

随着明清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内市场对物流特别是长距离物流的需求大幅增加。明清时期驿站和水运比较发达,内河航运路线在之前就已经基本具有了近代的规模。南北运输上,大运河在明代充分发挥了它的作用;清代大运河的利用虽不如明代,作为补偿,海运比较发达,东西贸易方面亦有突破性进展,尤其是在清代,全面开发了长江一线。四川的移民和洞庭湖流域的开发,长江的中上游得到了充分的利用,直接的结果是长沙成为四大米市之一,汉口由一个荒洲变成了“九省通衢”。

随着商业物流线路的开辟和发展,刺激了长途贩运物流行业的发展,南北商品的交流逐渐加强,“燕赵、秦晋、齐梁、江淮之货,日夜商贩而南;蛮海、闽广、豫章,南楚、瓯越、新安之货,日夜商贩而北。”同时,商业网的广度和密度也得到了进一步加深,万历年间的《铅书》曾记载江西偏僻山区铅山的商品市场,其中货物却都是来自四方,甚至还有来自海外者。同时全国性的市场也开始逐步建立,陕西汉中府的纸,“驮负秦陇道,船运勋襄市,华阳大小巴,厂屋簇蜂至”。

随着明清商品的经济和物流运输业的发展,以及国内统一市场的发展,形成了规模庞大的长途贩运商人,而牙人牙行最主要的服务对象就是从事长途贩运的富商巨贾和中小商人,无论是收购抑或出售商品,都需要经由牙人牙行之手。所以市场的拓展、交换的扩大、贩运商人数量的增加都增加了牙人牙行的实际需求,牙人牙行的大量出现正是这种现实需求的结果和反映。而大量牙人牙行的出现,又反过来促进了各种商品的流通和互动,推动了明清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专业商品生产基地和商业城镇的形成为牙人牙行的兴盛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随着明清商品经济的大幅发展,促进了很多专业商品生产基地和商业城镇的形成,而这些商业化基地和城镇的形成,为牙人牙行在这些地区的兴盛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一些大规模集中化的商品生产基地的形成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参与市场交换的人数和交易量得到大幅增加,交易次数也变得更为频繁。譬如,作为蚕桑丝绸基地的江浙四府湖州、嘉兴、杭州、苏州就有专业市镇25个,包括盛泽、乌青、濮院镇等。江苏的苏州、松江、常州三府作为棉花棉布产地也拥有52个专业市镇。同样,北方的棉布产地也形成了很多布市,如山东兖州府和济南府,河北的肃宁,河南孟县等①。此外,许多经济作物也大量被种植,如烟草在湖南、广东、四川、山东、陕西、浙江、甘肃、东北地区等都有相当数量的种植,其出产也都比较有名,行销数省。花生、棉花等经济作物的种植在一些地区甚至排斥了粮食作物。几乎每个地区都有自己比较有特色的产品,作为商品而大量出产。如湖北崇阳龙泉山和宜昌鹤o的茶,四川保宁的“阆丝”,湖南衡阳的莲实,浙江的枇杷、梅、李、杨梅、柑桔以及山东的苹果、枣、柿饼、桃等都是商品化很高的产品,出产丰富。农民也不再满足于男耕女织的经济自给自足,而是与市场发生了密切的关系,他们把自己所种植的或生产的农产品、手工业品,拿到市场上出售,同时从市场上买回自己生活生产所需要的其他资料。明清时期长途运输贸易的最大宗的商品是粮食,然后是棉布和棉花,都是普通民众日常所需,而非上流社会的奢侈品②,所以,此时的相当一部分农户,已经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是市场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部分。这样一来,不仅参与市场交换的人数和交易量大大增加,交易次数也更为频繁,这就为牙人创造了更为广阔的生存空间。

三、商品经济的发展普遍提高了社会财富水平,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明清时期商业城镇地区奢靡之风的盛行,进而刺激了牙人牙行等第三产业在商业城镇的发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商贸活动频繁地区,社会财富水平得到了大幅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人们能将更多的财富使用在享受生活上,进而就在很多地区产生了奢靡之风。这种风气的形成,刺激了牙人牙行等第三产业在商业城镇的发展。在经济繁荣的城市、市镇经常有人需要雇佣人力、租赁房屋、出行工具以及买卖田宅等,也就是说,服务性行业的需求有所扩大,而财富的流转也更为频繁。具有专业知识且掌握信息的牙人牙行不仅可以帮助有此需求的民众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得服务,也能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及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牙人牙行应运而盛,成为商品流通和市民生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在长途运输的起点,长途贩运商需要依靠他们进行收购,把一家一户零星生产的产品汇集成批;在长途运输的终点,又要依靠他们把整批的商品化整为零,销售给小商小贩或是店铺坐贾。另一方面,已经与市场密不可分的农民或小手工业者,也需要依靠他们把手中的商品卖出去,小商小贩也需要从牙行进货,因此,牙人牙行在商品贸易中的重要性也就日益凸现了出来。奢靡之风的盛行,使生活服务需求扩大,社会财富流转频繁,这都需要牙人牙行为之服务。正是因为这样,牙人牙行才能随着明清时期商品贸易的繁荣和市民生活的活跃而迅速发展壮大,成为物流环节和市民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达到了自身发展史上的顶峰。

(作者单位:吉林化工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部)

注释:

第4篇: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范文

商品经济是指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经济形式,包括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自然经济”的对立物,是商品的生产、交换、出售的总和。

商品经济最早产生于第二次社会分工即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并进一步扩大,在第三次社会大分工时出现了商品经济的重要媒介即商人。

当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商品之间的交换主要由市场调配时,这种社会化,由市场进行资源调配的商品经济就是市场经济。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范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体制尚未完全确立和不尽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本文着重从四个方面论述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1、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经济犯罪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让利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特征:(1)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2)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4)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特征:(1)是权利经济。(2)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3)是契约经济。(4)是竞争经济。(5)是法制经济。三、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1、侵犯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2、扰乱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3、妨碍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4、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四、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途径。1、严格执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根本保证。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基本前提。3、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养活经济犯罪,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经济犯罪、市场经济、法制、刑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空前活跃。但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原因,也由于商品经济本身的各种负面效应,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也不断出现,这极大的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直接或间接的引发了很多经济犯罪,严重的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经济犯罪也因此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或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思考探索经济犯罪,市场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生,对于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和特点 

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归根到底都与经济有关,但是人们通常并不把这些犯罪都称之为经济犯罪。一般情况下,人们只是把某些与经济活动有关联和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行为称之为经济犯罪。从严格意义上讲,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是在犯罪这一整体范畴中从经济这一角度或者层面对犯罪中部分范围的界定。而犯罪一般被认为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中的“经济”一词本身是一个多义词,在这里应该理解为,经济活动或者财产。因此经济犯罪就应该定义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可见看出经济犯罪的这一定义,3、具有以下四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行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才可能是经济犯罪,没有这一特征的犯罪,只能是其它犯罪;二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经济犯罪直接危害着社会经济秩序和其它秩序,并且这种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程度,否则不是经济犯罪;三是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这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了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为犯罪,只有被规定为犯罪的才可能是经济犯罪;四是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当然要受到刑罚的处罚。这四层涵义密切相联,共成一体,构成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经济犯罪与其它犯罪的最大的区别是经济犯罪的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这一区别也是经济犯罪的独有特征。另外,我们从经济犯罪的这一特征入手,可以将经济犯罪分为两个类别,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经济犯罪,它直接破坏着经济秩序,可称之为经济活动犯罪;另一类是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它破坏着经济秩序,同时也破坏着其它秩序,比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可称之为财产犯罪。

经济犯罪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经济犯罪浮动呈现上升趋势,有其以下特点:1、经济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近年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案要案不断出现,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以上,甚至数百、上千万元的大案时有发生。2、职务经济犯罪以及非职务人员与经济领域工作人员相勾结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政府的公务或在经济领域工作的职务之便实施经济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当隐藏性,社会危害也较其他犯罪更为严重。3、单位犯罪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的显著特征。这类犯罪后果严重,查处十分困难,经济犯法案范围的加大,犯罪主体身份的复杂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隐藏性等特点,导致了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查处阻碍重重,十分艰难。

、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 

第6篇: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范文

商法即是解决商人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在商人经商活动中经常会产生一些纠纷问题,商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不得不采用通行的惯例来解决商人之间的贸易纠纷,而商人之间的这种惯例也最终发展成为了商法。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它以调整商事关系为主要对象,以保护商品交易者的权益为主要目的,包括商品经济之间的交易规范、理赔、成立公司、票据等一系列的商事关系。传统的商法是站在商人的角度来看待商业问题的,其具有一定的非公正性和狭隘性,它主要是以商人主义为立场的,保护特定阶级的利益的法典。而现代商法主要以法国的商法典为形成标志,它摆脱了特定的阶级立场,强调从商业行为观念为立法依据,直接将商法与民事法相区分了出来,成为了独立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商法的形成是源于商业活动的实践基础的,而并非由民事法分离。在中世纪欧洲商法典形成的的时期,民事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商法并不起源于古罗马民事法典。鉴于商法在欧洲资本主义商业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西方社会将商法当成是一种独立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去解决、处理商业贸易中的基本问题,维护资本主义的正常统治。我们的社会是商品经济社会,无论是哪一个社会阶段都存在商品经济关系,因而商法也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法律体系,它是维护生产关系正常化、秩序化的规范,但它也必须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否则商法也将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法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商业贸易仍然是按照市场规律以及国际惯例来运行的,但是从我国的国家性质出发,商法应该是调整、规范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保护合法的商业行为,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

对于民法与商法关系的争论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在法理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争论,无论是在实践环节还是理论环节,民商二法之间的关系一直众说纷纭。有人主张民商分立,有人主张民商合一,还有的人说商法应从属于民法,这些争论对于国家法律的严谨性和立法的科学性具有一定的误导性。在我国,民法与商法在学术上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二者之间自成一个体系,我国社会主义民商法体系与一般法系国家虽有着许多的不同,但是,法律的基本特征即公平性已得到贯彻和体现。民法与商法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法典的组成部分,并且涉及到我国社会大众生活生产的各个方面,与人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社会主义仍然是商品经济社会的一个阶段,社会大众之间除了民事上的关系,还存在商品经济上的关系,这个过程一直会伴随着人类的各个阶段。国家在立法方面也早已将民法与商法分别进行了立法,区分民事关系与商品经济关系,不过二者之间虽然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但是在现实上和本质上却又互相的依存。商品经济的执行对象是以人为基本单位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被归于民事法律之中,但是却又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商品经济关系,从这一点中我们可以看出民法与商法的立法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共同的地方,这也是为什么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论的主要原因所在。关于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争论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之中,一般普通法系的国家并没有民事法的法律概念,因而也就没有民商法律之争。这些争论汇集起来主要在于一点,即商法从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商法的执法对象为从事商品经济的自然人,从属于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出现要早于商法典的出现时间,先有人与人之间发生商品经济关系,然后才形成商人与商人之间的潜在规范,民事法的执法对象为所有的社会自然人,包括人与自身财产、权利、商贸关系等方面,而商法的执法对象主要为商品经济中的商事主体以及商事行为,其对象仍然要以人为主,因而也必须遵从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来处理民法中人与商事行为的关系。

2.法典直接规定在西方的一些民商法典中,经常会有明确的规定其法律条款的适用范围,例如日本商法典第一条:本法无特别规定的……适用于民法。这表明商法是从属于民法的一个特别法律,而民法则是一般法,其适用范围包含商法。

3.商法是适用于商人之间的私法,是民法的补充法律这种观点一般产生于一些学者之中,他们认为商法仅仅适用于商人之间,为约束商事行为而制定的,是关于商事的特别法。而民法则是所有自然人与自身相关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它是对商品经济所有者的法律关系所作的规定,它完全覆盖商法的行为主体,商法仅是民法的补充、变更或者替代法律。

从科学角度看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

民法与商法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为约束社会不同对象之间的公平关系而存在的共同规范条约,二者同属于私法体系。从法律上来讲,民法与商法都有着共同的目标,都为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为对象,而商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中都可以发现其存在的痕迹,这体现出了民法的兼容并包特性。我们判断商法是否都具独立的特性,其主要的依据在于商法是否能够独立地发挥作用并且不断完善、发展,而不需要依照民法独立存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民法与商法的差异(1)价值取向上的差异性。民法与商法虽然都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二者却从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二者之间在适用对象与内容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而民法与商法在价值取向上的不同也是区分民商法的重要因素,其主要表现在:民法在执行过程中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为公平原则,追求法律主体之间的公平性,在处理不同的民事纠纷时,若存在与其他基本原则相悖逆的地方,民法会优先选择公平性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所有法律法典的基本原则,但是在追求公平原则时,不同法律之间其追求的程度也不尽相同。商法在执行过程中虽然也必须遵循公平的原则,但是其最高价值价值取向则是效益,其原则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可见二者在价值取向上还存在着不同的追求。(2)民法与商法之间产生的经济基础存在差异。民法与商法都是生产关系的调整手段,并且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而不断自我调整、完善。在其产生基础上,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出现的,商品经济的基本特征便是社会分工以及商品交换,同时具有私有权和财产归属权。此时社会自然人才能与他人发生商品经济关系,或者与自己私有财产之间的归属关系。而商法产生的基础则是市场经济,市场是商品进行交换的主要场所,也是调节资源供需的主要方式,商法则以市场经济中的商事行为与商人之间的贸易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

第7篇: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范文

战国秦汉以后中国进入封建地主制。我曾经提出,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是由相互依存的小农经济、地主经济、国家经济以及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干预所组成的动态的体系;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下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可以从这样一个体系去分析和理解,考察小农、地主、国家在商品经济发展中各自担任的角色,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首先,考察小农的市场角色。

地主制经济体系下的主要产业部门是农业,基本生产单位是小农家庭。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和封建领主制下的农奴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规模狭小的个体小生产,生产目的主要是为了自给。但前者较之后者,人身依附关系减轻,经济独立性增强,在个体家庭生产单位之上没有一个具有内部生产分工和共同经济生活的封闭的经济共同体,其再生产所不能完全自我满足的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需要直接从市场上获得补充。所以,地主制经济下农民与市场发生较为密切的联系,流通成为小农经济再生产过程中的必要环节。战国时代非常突出的两种现象——集市的兴起和商人插足小农再生产过程,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出现的。地主制经济下的小农的这种经济地位决定它必然是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农业与家庭手的结合。这是战国以后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最深层的根源,考察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商品经济,不能离开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

在地主制经济下,不同时代、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小农,其经济中商品生产的成分或多或少,但一般而论这种商品生产都是以自给生产为基础和依托的,其生产的主要目的是谋生,是取得使用价值。因此,小农的经济行为并不完全按照价值行事,甚至主要不是按照价值规律行事。例如,农民种什么,不种什么,首先是根据自身消费和交纳租赋的需要;他们经营的家庭副业往往视粮食生产的丰啬为盈缩,而且是“不计工本”的;他们出售农产品的价格也往往低于其价值,等等。关于这个,学界已有较多的论述。

地主制经济下小农的市场行为还有一些十分重要的特点,例如,小农一方面向市场提供农产品和手工业品,另一方面向市场购买商品,在他们向市场购买的商品中,不但有他们所不能生产的手工业产品(如铁农具、食盐等),而且有它们能够生产的农产品(如粮食、种子等),这就是说,他们既是农产品的供应者,又是农产品的需求者;小农经济再生产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的部分,往往远远超过其按劳动生产率自给有余的部分或商品生产的部分。《管子》曾经说过,农民的生产是“年有余而月不足”。这是因为农业生产的基础是再生产,它是以年为周期的。收获季节有富余,播种季节和青黄不接时紧缺。这就导致在同一生产年度的不同生产季节中,农民与市场存在着不同的供求关系。中国又是一个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的国家,丰歉无常,因此,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年份中,农民与市场也存在不同的供求关系。同时,农民不但是生产者,而且是备受地主、商人和国家租赋、债利剥削的被压迫者,这种情况大大加剧了农民与市场供求关系的不平衡。在收获季节或丰收年份,农民为了完纳租赋、清偿债务,往往不得不贱价出售包括部分必要产品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这也和储藏手段不足有关),在播种、青黄不接季节或歉收年份又不得不高价买进必须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为此,他们又要贱价出售其手工业产品,以至高息举债。在这一进一出中,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量大为增加,但它却不能反映劳动生产率商品生产率的真实水平。这就是说,在地主制经济下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商品流通和商品生产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在某种意义上说,甚至是脱节的。我们说封建地主制下的商品经济包含某种虚假的成分,主要就是指商品流通和商品生产在某种程度的脱节。这种脱节导致一些“悖论”现象的发生: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的相对富足有时并没有导致农民市场行为的增加,而是相反;贫苦农民比之富裕农民对市场的依赖程度似乎更大些;在一些封建王朝的后期,一方面是农业生产的萎缩,另一方面却出现商业的畸形繁荣,等等。学术界对中国封建地主制时期农业商品率有不同的估计,有的高达50—60%,有的只有10—20%左右,重要原因之一是口径和不同:前者一般是按农户实际买进卖出在农户总收支中所占的比例计算的,后者则往往是按农业生产能供养多少非粮食生产人口计算的。两者都有根据的,后者更符合按劳动生产率计算的商品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而它们的差额正可视为商品经济中的虚假成分所占的比重。

其次,考察地主的市场角色。

小农生产规模狭小,他们对商品的需求有限,难以单独创造出大的市场。事实上,在封建地主制下,除了市场基本上是为农民的再生产服务以外,其他的各级市场基本上是为地主阶级的消费服务的。封建地主制下的“大市场”或“大流通”是以地主阶级的消费需求和消费欲望为基础和动力的。因此,需要考察封建下地主的消费需求和消费欲望与封建领主制下的贵族领主有什么不同。

封建领主制下实行劳役地租,农民不但要在领主的“公田”上耕作,而且要提供其他各种劳役服务。“公田”和“私田”有固定的比例,各级领主贵族拥有“公田”(禄田)的数量由他所处等级所决定。这样,各级领主的收入是相对固定的,由此决定的消费也是相对固定的,并且受到“礼”的种种制约;有人称之为“凝固性”的消费制度。领主的领地是自给自足的封闭的共同体,一般的消费可以自身获得满足。较高级的领主也豢养一些为他们服务的商人,主要是远途贩运一些当地不能生产的珍奇物品,所谓“奇怪时来,珍异物聚”(《管子小匡》语)。

封建地主制下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地主主要收取实物地租,实物地租主要是谷物,这就产生了经君健先生所说的“使用价值形态收入的单一(少样)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需要出售部分租谷来换取其他物资。在封建地主制下,不但贵族官僚可以占有土地,庶民也可以占有土地,占有土地的数量并没有严格的等级限制,与此相应的地主阶级的消费实际上也是不受限制的,起码是没有严格限制的。《盐铁论散不足》突出反映了封建地主制下各阶层,尤其是富人消费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欲望的膨胀,完全突破了领主制等级消费的限制。在实行比较单一的实物地租的条件下,地主阶级的消费资料,相当大一部分要从市场上取得。《史记货殖列传》描绘了一幅商品熙熙攘攘的繁荣图景,他把欲望(主要是消费欲望)视作经济的根本动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正是地主阶级的消费欲望促进了战国秦汉市场的繁荣。

在封建地主制下,地主是市场活动的积极参与者,不但一般要出售部分租谷,以换取所需的其他物资,而且往往直接从事的赢利活动。这种市场活动是建立在对农民剥削的基础之上的。地主在市场上出售的租谷是农民为地主的需要而生产的,本质上是一种自给性生产;地主出售它实际上是把自给性产品转化为商品。地主贱买贵卖的对象是个体小农,是地租剥削以外的商业剥削。

地主的市场角色还表现在它与商人的关系上。封建地主制打破了领主制下“工商食官”、商人完全依附于贵族领主的格局,出现了私人工商业者。不过商人与地主实际上是“通家”。新兴地主阶级的基础是庶民地主,庶民地主是土地已经私有化、作为国家编户齐民的自耕农分化的产物,首先是从商人兼并自耕农土地中产生的。商人地主是汉代豪民地主的主体。从战国秦汉的材料看,工商业者往往经营土地,地主也热衷于商业活动,庶民地主是这样(仲长统有典型的描述),身份性地主也不例外(晋代江统的话可以作证)。甚至可以说,地主、商人、官僚早就三位一体了。把秦汉封建政权称之为“商人地主政权”,是有一定道理的。

秦汉时代农村集市已经普遍存在,城市市场十分繁荣,区域内和区域间的商业粗具规模,在一定意义上说,区域性市场和全国性市场亦已形成。但我同意唐文基的说法,这是一种“非统一的全国市场”。重要的一点是各地区的物价(尤其是粮价)相差悬殊,反映了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地区之间经济联系水平的低下。在战国秦汉的封建市场中,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是最重要的商品之一。由于粮食在商品市场上的重要性,对年成丰歉的预测成为当时商人进行商情预测的基础;而政府亦有以平抑粮价为中心的“平粜”政策的出台。不过由于运输成本太高,战国秦汉粮食还很少进入长途贩运。长途贩运的商品以各地的土特产品为主;其中既有供統治阶级奢侈消费的珍异之物,也有作为“养生送死之具”的民生日用品,这和封建领主制时期的长途贩运商业是有所不同的。

封建地主制下的商业是为封建统治者和地主阶级服务的,带有严重的封建性。这种商业虽然也有维持小农再生产的一定功能,但同时又利用小农的弱点和农业再生产的特点买贱卖贵,无情吮吸小农的膏血,获取几乎不受限制的高额利润,从而加速了农民的贫困破产和“弃本逐末”。这就是说,在封建地主制下,商人与农民、商业与农业,自始就存在着矛盾,这种矛盾,是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矛盾的一种表现。

复次,考察国家的市场角色。

封建国家直接经营某些生产事业、直接参预市场活动,并负担着某种经济职能,这是封建地主制经济的重要特点之一。以前我们对国家管理和干预经济的活动,对国家的市场行为和市场角色,对国家财政政策对市场和流通的等不够,近来一些学者着重在这方面进行了很有意义的论述,也提出了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战国以后的流通是由市场的流通和全国性物资流通组成的,而后者则是由统一国家的财政所组织的物资流通及由此诱发的远距离流通中形成的,因而可称之为“财政性物资流通”。这一观点十分新颖,它提醒我们应该主意国家财政在封建商品经济中的作用,不过似乎把国家财政的作用夸大了。因为第一,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国家的建立虽然对全国性流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但从根本上说,不是中央集权统一封建国家创造了全国性的流通,而是某种程度上打破了地区局限的“全国性流通”的一定程度的发展为中央集权统一封建国家的建立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例如,在荀子时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北海”、“南海”、“东海”、“西海”的土特产品,中原地区“可得而有之”。又如由于各地区之间商品流通的发展,各地区的金属铸币已经出现“相通”或“趋同”的趋势,秦始皇统一货币只是顺应了这种趋势。第二,在统一国家的财政收入中,直接进入流通领域的部分是很小的,它拉动流通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赋税,赋税的主要负担者是农民,它是地租的再分配,农民所交的赋税本质上是农民为了国家的需要而生产的自给性产品。国家的赋税收入主要是满足统治者的直接消费,支付皇室消费、官俸、军饷和其它各项开支。贡赋进入流通领域的只是一小部分。例如实行“平粜”法或“常平”法时,以部分租谷为底本,视市场上粮食或其他商品的丰啬而抛售或购进,用以平抑物价。又如实行均输法时,将各郡国运往京师的贡物的一部分折合为当地土特产品就地交给均输官,再由均输官运到价高地区出售,实际上是把部分贡纳转化为官营商业经营的物资。不过这部分在贡赋中所占的比例是有限的,贡赋的绝大部分是直接消费而不进入市场。贡赋对市场的作用还表现在它迫使农民为了完纳贡赋而把更多的产品投放市场,西汉贡赋中货币税占的比重很大,这种情形就更为明显,甚至可以说西汉商品经济相当大程度上是赋税拉动的。不过,西汉赋税货币化的政策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增加了商品经济表面繁荣的程度,但由于它超出了以自给性生产为主的小农经济的负荷能力,到东汉中期以后就难以为继了。 因此,从总体上看,我们不能说中央政府的财政创造了一个全国性的流通或全国性的市场。中央政府的财政确实促进了全国性的物资流动,如各地贡赋和漕粮向中央的调运,京都或各地的粮食和其他物资向边防地区或受灾地区的调运等,但这些都是依靠行政调拨,基本上不通过市场进行。一些日本学者喜欢用“物流”这个词,如果用它来表示封建社会中不同于市场流通的物资流动,这倒是一个比较贴切和有用的概念。“物流”对商品流通会有所带动,但作用不宜夸大。

封建国家直接经营的生产事业基本上也是自给性的生产,如屯田收入主要是为了供应边防军的需要,官营纺织业主要是为了满足宫廷和百官的消费。盐铁等的官营情况与此有别,除国家机器自给部分外,主要是供应民间的,这就是所谓“专卖经济”,它主要属于国家对经济的控管的范畴。专卖经济的确不同于自由市场经济,国家权力起主导作用,价值的作用是微弱的,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弊端。不过,不同时期不同部门专卖经济的作用,还需作具体。如《盐铁论》对汉代的盐铁官营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御史大夫和文学贤良各执一词,或褒或贬,但从西汉中期实行盐铁官营以后耦犂获得推广,牛耕從此普及看,它的作用恐怕不完全是负面的。

第8篇: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范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体制尚未完全确立和不尽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本文着重从四个方面论述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1、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经济犯罪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让利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特征:(1)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2)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4)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特征:(1)是权利经济。(2)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3)是契约经济。(4)是竞争经济。(5)是法制经济。三、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1、侵犯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2、扰乱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3、妨碍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4、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四、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途径。1、严格执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根本保证。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基本前提。3、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养活经济犯罪,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经济犯罪、市场经济、法制、刑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空前活跃。但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原因,也由于商品经济本身的各种负面效应,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也不断出现,这极大的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直接或间接的引发了很多经济犯罪,严重的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经济犯罪也因此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或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思考探索经济犯罪,市场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生,对于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和特点 

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归根到底都与经济有关,但是人们通常并不把这些犯罪都称之为经济犯罪。一般情况下,人们只是把某些与经济活动有关联和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行为称之为经济犯罪。从严格意义上讲,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是在犯罪这一整体范畴中从经济这一角度或者层面对犯罪中部分范围的界定。而犯罪一般被认为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中的“经济”一词本身是一个多义词,在这里应该理解为,经济活动或者财产。因此经济犯罪就应该定义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可见看出经济犯罪的这一定义,3、具有以下四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行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才可能是经济犯罪,没有这一特征的犯罪,只能是其它犯罪;二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经济犯罪直接危害着社会经济秩序和其它秩序,并且这种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程度,否则不是经济犯罪;三是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这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了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为犯罪,只有被规定为犯罪的才可能是经济犯罪;四是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当然要受到刑罚的处罚。这四层涵义密切相联,共成一体,构成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经济犯罪与其它犯罪的最大的区别是经济犯罪的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这一区别也是经济犯罪的独有特征。另外,我们从经济犯罪的这一特征入手,可以将经济犯罪分为两个类别,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经济犯罪,它直接破坏着经济秩序,可称之为经济活动犯罪;另一类是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它破坏着经济秩序,同时也破坏着其它秩序,比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可称之为财产犯罪。

经济犯罪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经济犯罪浮动呈现上升趋势,有其以下特点:1、经济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近年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案要案不断出现,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以上,甚至数百、上千万元的大案时有发生。2、职务经济犯罪以及非职务人员与经济领域工作人员相勾结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政府的公务或在经济领域工作的职务之便实施经济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当隐藏性,社会危害也较其他犯罪更为严重。3、单位犯罪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的显著特征。这类犯罪后果严重,查处十分困难,经济犯法案范围的加大,犯罪主体身份的复杂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隐藏性等特点,导致了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查处阻碍重重,十分艰难。

第9篇: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范文

【摘要】从利益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上看,个体利益的追求史促使民法的产生与完善,而社会利益的追求史促使经济法的产生与完善。社会个体在追求利益时出现了冲突,从而希望有固定的规范来予以协调,民法便是保障个体利益的法律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体利益的追求达到一定程度后,新的社会利益诉求的出现,必将产生经济法作为保障新诉求社会利益的实现;在法律体系中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背后暗含着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个体利益;社会利益;民法;经济法

一、个体利益追求与民法

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地球上留满了个体追求利益的足迹,我们也很庆幸自己活在这个无数代人追求利益的动力下所创造出来的当前世界,我们也可以看到人类追求利益的成果。然而,我们应该思考,我们拥有的有形的物质或是无形的“财富”为什么在常态下总属于我们?这一定是个体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习惯规则(民法)在保护着我们的利益。

 

(一)个体利益追求发展史

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人们总是在追求所想要得到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在原始社会,虽然氏族与部落内部都是同吃同住,但并不影响他们对食物与生产资料(利益)的强烈追求。正是因为这种强烈的追求,迫使人类脑力的发展和创造能力的发挥,从而促成铁器的产生,从而导致私有制的出现。随着私有制的发展,人类社会总体上进入了(农耕社会)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个体在与自然界斗争的时代,个体常常得到自然界的物质利益,从而培养了个体的精神动力,个体对利益的追求越来越强烈。造纸术、印刷术,尤其是火药与指南针的发明,这些个体性的发明,更加增强人们对利益的追求欲望。中国国内的小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地之间对彼此之间所拥有的物质的追求从来都没有间断过。就在这个时代的地中海沿岸和西欧,个体对利益的膨胀追求正在形成一股强大的资本主义潮。而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时代,社会发展中每个人都在购物、参与交易,享受服务,这都是个体在追求利益的结果且在不断地进行中。总之,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在不同的阶级社会有着不同的定义)都在追求利益,这种利益包括有形的利益和无形的利益。正是个体不断追求利益,才促进社会不断发展。

 

(二)个体利益追求与民法的关系

社会中的个体在追求利益发展进程中,初期的商品经济社会是一个典型的个体组成社会。个体追求利益的的营利活动成为当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动力。这些个体都是平等自主的人,他们可以根据意思自治,通过相互平等的协商,解决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在形成市民法时,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成为市民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只有在社会主体之间出现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才可通过相关机关出面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法院进行裁决时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基准,不得对当事人的约定任意变更。在小商品经济社会中,私法领域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坚持以权利为本位的市民社会。在当时,这样治理社会有着特殊的意义,它运用意思自治原则,权利本位原则来有效地保障社会个体的权益与商品经济的繁荣,同时,这样又限制国家任意干预商品经济,有效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实现国家权力与个体权益的平衡。在随后个体追求利益的商品经济过程中,逐渐地形成了民法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交换”、“契约自由”为基本内容,为当时商品经济法治化作了科学的构建,使商品经济获得完整的法治基础及成熟的法治模式。

 

民法是个体追求利益的商品经济过程中的产物,也可以这么说,民法规则是个体追求利益过程中为了保护追求利益的顺利进行而形成人们普遍遵守的规范。为此,民法中所说的个体并不仅指自然人,而是指能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且在民事活动中具有平等地位的主体,而民法所追求的目的就是个体能在自由、平等与有秩序的条件下追求利益。民法强调和保护个体利益,但民法并不认为个体利益可以凌驾于社会利益之上,它也不能实现个体在追求利益时会得到相同的利益回报,民法注重的是给予社会上每一个体平等的权利资格。

 

二、社会利益追求与经济法

个体在追求利益中产生了民法规则保护他们所追求到的利益,我们必须承认,就是在这种追求利益与民法规则完善的相互作用下,个体开发自然界的能力在稳定地增强,少数个体的财富急剧膨胀。然而,社会发展到这种程度,自然界与另一部分个体都想摆脱这种严重失衡的社会现象,为此,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这种新的诉求的出现理所当然。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和诉求最终都要法律来保障,由此,伴随而来的是经济法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一)社会利益追求发展史

尽管民法有自由平等的内涵,也有追求效率的内涵,但是这些都是为了对个体追求利益的保护。然而,当个体对其利益的追求发展到一定程度时,部分个体利益的持续获得,使他们的个体财富膨胀,此时,社会的财富利益主要集中在少数个体的手中,然而,绝大多数个体只获得极少的利益。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利益分配不平衡,贫富差距拉大。此时的大多数个体都在唤起要追求社会利益来平衡这种利益分配不均且在拉大的现象。当民法的价值作用在扩大时,人们追求社会利益的愿望就越强烈,人们也越来越需要引进“外力”来实现追求社会利益。而作为个体集合的国家绝不会袖手旁观,它依靠自己所拥有的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干涉,从而更好地追求社会利益。其实,国家追求社会利益是社会利益追求史的重要成分,因为国家作为阶级社会的产物,它本身就具有追求社会利益的功能。为此,国家运用其特有权力追求社会利益,创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给个体更好地追求利益,而个体追求利益的同时又帮助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总之,社会主体在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时,需要社会提供良好的环境,为此,要想个体利益最大化,个体也要追求社会利益,这两者互相依赖。当个体和国家在追求社会利益的追求中,他们都渴望借助一种“外力”来保障追求社会利益。法律规范的方式是这种“外力”的主要方式。

 

(二)社会利益追求与经济法的关系

在当今的依法治国体制下,任何利益的追求都需要法律的保障,尤其社会利益的追求更需要法律的保障。然而,作为以个体利益为主要本位的民法无法有效保障社会利益的实现,此时,社会需要一种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律来保障社会利益的实现。伴随着这种渴望的增强,为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在对社会利益追求的升级中,也为经济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创造了强有力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