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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融资和融资的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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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融资和融资的区别

第1篇:未融资和融资的区别范文

资产账面余额就是资产的历史成本,而资产账面价值是资产账面余额扣除了累计折旧、累计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等金额后的净额。资产账面余额与资产账面价值可能相等,也可能不相等。(1)资产账面价值与资产账面余额相等。比如,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账面价值相等;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与账面价值相等。(2)资产账面价值与账面余额不等。资产账面价值与资产余额不等,主要居于三个原因:一是资产因使用发生了价值减损,二是资产发生了减值,三是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常见的账面价值与账面余额不等的情形归纳如表1。

[例1]说明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关系

甲公司2011年1月1日销售一台大型设备给乙公司,售价为3000万元,分别在2011~2012年末等额收取。按照税法规定,在约定收款日期按约定的收款金额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增值税税款;该设备的成本为1600万元。则2011年1月1日确认的收入为长期应收款的现值,假设折现率为6%。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2011年1月1日销售时

长期应收款现值=1000÷(1+6%)+1000÷(1+6%)2+1000÷(1+6%)3=943.4+890+839.62=2673.02(万元)。

长期应收款3000万元与收入2673.02万元之间的差额326.98万元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当于在销售日甲公司为乙公司代垫资金2673.02万元,按市场利率6%收取利息,三年应收利息为326.98万元。

借:长期应收款(本+息)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本金)2673.02

未实现融资收益(利息)326.98

借:主营业务成本1600

贷:库存商品1600

(2)2011年12月31日

收取货款

借:银行存款1170

贷:长期应收款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确认2011年利息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60.38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160.38

各年利息收入计算过程见表2。

2011年12月31日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3000-1000)-未实现融资收益(326.98-160.38)=2000-166.6=1833.4(万元)。

假设2011年末该长期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100万元,则2011年12月31日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2000-未实现融资收益166.6-坏账准备100=1733.4(万元)。

二、负债账面余额与账面价值的区别

负债账面余额就是负债账户的账面余额,在一般情况下,负债账面价值与负债账面余额相等,比如应付账款账面价值等于其账面余额。但是,在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后,负债账面价值不等于账面余额。常见的账面价值与账面余额不等的情形归纳如表3。

[例2]说明长期应付款账面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关系。

甲公司2011年1月1日从乙公司购入大型机器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该机器已收到。购货合同约定,大型机器的总价款为1000万元,分3年支付, 2011年12月31日支付500万元,2012年12月31日支付3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支付200万元。按照约定付款日期支付增值税;假定折现率为6%。则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2011年1月1日

计算总价款的现值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2011年1月1日的现值=500÷(1+6%)+300÷(1+6%)2+200÷(1+6%)3=471.70+267.00+167.92=906.62(万元)

总价款与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即未确认融资费用=总价款1000-现值906.62=93.38(万元)。

借:固定资产(本) 906.62

未确认融资费用(息) 93.38

贷:长期应付款(本+息)1000

(2)2011年12月31日

支付货款

借:长期应付款(本+息)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

贷:银行存款585

确认2011年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54.39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54.39

各年利息费用计算过程见表4。

2011年12月31日长期应付款账面价值=长期应付款账面余额(1000-500)-未确认融资费用(93.38-54.39) =500-38.99=461.01(万元)。

[例3]说明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关系。

翠花是甲公司的一名员工,在2010年12月31日内部退休,将于2015年12月31日正式退休。假设在每年年末甲公司应支付翠花内退工资和福利5万元,并假定折现率为6%。则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2010年12月31日

应付职工薪酬现值=5÷(1+6%)+5÷(1+6%)2+5÷(1+6%)3+5÷(1+6%)4+5÷(1+6%)5=4.72+4.45+4.20+3.96+3.74=21.07(万元)。

借:管理费用 21.07

未确认融资费用 3.93

贷:应付职工薪酬25

2010年12月31日应付职工薪酬期末账面价值=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余额25-未确认融资费用3.93=21.07(万元),在2010年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应列示应付职工薪酬21.07万元。

(2)2011年12月31日

支付内退工资和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5

贷:银行存款5

确认2011年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1.2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26

各年利息费用计算过程如表5。

计算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价值

2011年12月31日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价值=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余额(25-5)-未确认融资费用(3.93-1.26)=20-2.67=17.33(万元)。

其余各年略。

三、各种资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区别

资产在使用或存储过程中,有时会发生盘盈和盘亏。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方法归纳如表6所示。

第2篇:未融资和融资的区别范文

根据已有文献的总结,我国上市公司通过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进行盈余操纵的主要动因有:(1)取得配股资格,进行再融资。我国规定,公司要配股必须满足最近3年的净资产收益率达到6%的条件。为赚取更多净利,公司狠可能进行盈余管理。(2)实现扭亏为盈,避免退市。对于已经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会实行特别处理,如果连续亏损三年,交易所将采取停盘处理,严重者将被退市。为了避免被摘牌退市,公司必须实现第三年的盈利,所以,第三年很有可能进行盈余管理。(3)重亏现象。对于无法扭亏的上市公司,既然亏损了就一次亏个够,还可以为下年的盈利储存利润,所以会进行盈余管理。为了实现上述目的,上市公司往往会动用各种手段实施盈余管理,会计政策的选择就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方法。甄晓薇(2003)以电子信息行业的23家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对坏账准备、折旧政策和8项减值准备和摊销等,和盈余管理关系的分析,发现我过上市公司存在通过会计政策选择来实施盈余管理的行为。王怀栋、秦江萍(2004)提到上市公司通过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盈余管理的方法主要有:产减值准备计提数和转回数、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现有文献中也有就某一种会计政策的选择对盈余管理的影响的大量研究。赵春光(2006)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利用减值的计提与转回进行盈余管理行为。而魏涛、陆正飞、单宏伟(2007)对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进行了研究,发现无论是亏损公司还是盈利公司的盈余管理相当倚重于非经常性损益。上述文献说明,我国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还是比较众多的,而且会计政策的可选性,使得公司可以从多方面调整公司的收益。我国的新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有了新的规定,这给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提供了新的契机。王建新(2007)在研究中指出,公司倾向于将股票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量,而且金融类企业比非金融类企业更愿意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叶建芳、周兰、李丹蒙、郭琳(2009)的实证研究发现,当上市公司持有较多的金融资产时,为降低其公允价值的波动对利润的影响,管理层倾向于将多数的金融资产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量;在后续计量中,管理层会在近期内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保证较高的利润,。以上研究说明,利用金融资产分类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还是很大的,而且由于金融资产划分主要依赖于管理者的意图,对于这方面来说管理者比较好操纵。基于以上研究,本文就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是如何影响盈余的问题展开,主要从会计核算的区别,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进而分析其对企业盈余的影响,即其带来的经济后果。

二、两类金融资产的分类对企业盈余影响的具体分析:

1.两类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区别分析。

1.1两类金融资产的定义及分类。金融资产,是企业所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是一种索取实物资产的无形的权利。本文所述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前文已介绍了企业将金融资产的分类情况,本文主要分析交易性和可供出售这两类金融资产。企业拥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短期内出售,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没有被划分到其他三类,切购入就确定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由于,这两类金融资产从内容上有交集,且划分标准由管理当局主观确定,所以,这两类金融资产的划分给管理者提供了盈余操作空间。

1.2两类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区别。(1)初始计量的区别。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其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而相应的交易费用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影响当期的利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按其公允价值计入账面价值,与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同的是相关的交易费用也计入成本中。因而,将新取得的金融资产确认为交易性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当期的资产价值和利润的影响是不同的。(2)后续计量的区别。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这两类资产采用以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进行后续计量,但针对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有所区别。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中列示其价值变动,影响当期利润,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在“资本公积”科目中进行反映,影响权益。此外,在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发生减值,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同,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价值有所降低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所以说,在持有期间,两类金融资产对利润和所有者权益的影响也是有差异的。(3)处置的区别。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出售时,其售价和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均要转入“投资收益”科目中,此处理只影响当期利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虽然也是按售价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但是,其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需记在“资本公积”中,且要将其从“资本公积”中转出,结转到“投资收益”中。因此,在处置阶段,交易性金融资产只影响当期利润,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了影响当期利润外,对所有者权益也有所影响。

2.两类金融资产的划分对企业盈余的影响分析。

2.1初始划分时对企业盈余的影响。根据上述理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入账时影响当期的利润,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当期利润没有影响。显而易见,当资本市场形势大好时,为了获取较大的收益,管理者较倾向于将取得的资产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此,交易性金融资产价值的增加部分会被直接计入利润中,进而提升企业当期的利润,有利于企业股票增值以及获得再融资的机会。当资本市场波动,即不稳定时,企业股票或者债券的公允价值也会随市场的波动而波动,为了避免金融资产的价值波动对当期利润的影响,管理当局更倾向于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是在初始化分时也应当注意,当资本市场无法预测时,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价值波动会直接影响当期利润的波动,而利润的这种波动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给投资者造成一种假象,进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此外,也正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所以,持有期间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就失去了操纵的空间,管理者也就无从利用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盈余管理。然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理有所不同。其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首先计入所有者权益,不会造成利润的波动,利于稳定投资者信心,利于稳定股价,并且由于出售时要将所有者权益中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所以给管理者留有很大的盈余管理空间。

2.2后续计量中对企业盈余的影响。在后续计量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够实施盈余管理,然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后续期间的盈余管理的空间很大。首先,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先计入所有者权益,处置时才转入当期损益,所以,管理层的可操作性较强。当企业经营状况较好时,管理者会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实质上,这一行为便是储存利润,即先把公允价值变动部分积累到资本公积中,于未来年度发生亏损或者需要利润时,便可释放出积累的利润,满足企业需要。再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中,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其价值减少时,需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已计提减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出现由减值相关事宜引起的公允价值上升的情况时,已确认的减值便可转回。在实务操作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跌的暂时性与非暂时性是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且公允价值上升是否与原减值事宜相关,完全依赖于管理层的主观意识,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计提或转回存在很大的操作空间。当企业收益较多的年度,管理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提较多的减值准备,而亏损年度,将减值准备予以转回,以增加利润,达到盈利等目的。

2.3处置时对企业盈余的影响。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价值,不论上升还是下降,后续计量时均在当期利润中有所体现,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其变动不会对当期利润产生太大影响,企业利用交易性金融资产来调整利润、进行盈余管理的可操作性不大。而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需将资本公积中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结转到投资收益中,所以对利润影响较大。当企业经营出现亏损时,管理者可以改变原有意图,将盈利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把隐藏在资本公积中的隐藏利润释放出来,即公允价值变动部分从资本公积中转入利润中,以增加当期利润,实现盈利。当利润增长较快时,出售亏损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平滑利润,使得利润处于一个相对平稳增长的状态。

三、结语

第3篇:未融资和融资的区别范文

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虽然在法律形式上资产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仍属于出租人,但由于资产的租赁期基本上包括了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一般租赁期大于有效使用年限的75%),承租企业实质上获得了租赁资产提供的主要经济利益,同时承担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因此,承租企业应将融资租入资产作为一项固定资产入账,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并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为与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相区别,企业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单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人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每期支付租金时,借记“长期应付款一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履约成本,按履约成本金额,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按当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租赁期届满,如合同规定将租赁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的,企业应进行结转,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人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分摊率的确定具体分为下列几种情况:(1)以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2)以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3)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4)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例]2009年12月15日,甲公司与乙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动车生产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9年12月31日:租赁期为3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3000(30TZ。租赁期届满时电动车生产线的估计余值为120000元,其中由甲公司担保的余值为110000元,未担保余值为1000O元。该生产线的保险、维护等费用由甲公司白行承担,每年20000元。该电动车生产线于2009年12月31日运抵甲公司,该生产线不需安装,当日投入使用,估计使用4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于每月月末确认融资费用并计提折旧。该生产线在2009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950000元:租赁内含利率为6%。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该电动车生产线归还给乙租赁公司。

甲公司租赁开始日的帐务处理:

第一步,判断租赁类型。

本例中租赁期(3年)占租赁资产估计使用年限(4年)的75%,满足融资租赁的标准,甲公司应当将其认定为融资租赁。

另外,甲公司2009年12月31日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定租赁资产入账价值。应选择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6%作为折现率。

最低租赁付款额=300000×3+110000=1010000(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300000×(P/A,6%,3)+110000×(P/F,6%,3)=300000×2.673+110000×0.84=801900+92400=894300(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894301玩大于租赁开始日公允价值的90%,即855000元(950000×90%),满足融资租赁的标准,甲公司应当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上述两条只要满足其一就可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二步,确定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89430()元,小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50000元。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其折现值8943(30元。

第三步,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一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010000-894300=115700(元)

第四步,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资产价值。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协议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人资产价值。本例中没有该项费用。

第五步,2009年12月31日租入固定资产时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人固定资产8943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115700

贷:长期应付款一应付融资租赁款

1010000

甲公司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处理:

第一步,确定融资费用分摊率。由于殂赁资产的人账价值为其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值,因此融资费用分摊率为折现率6%。

第二步,租赁期内按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表1)。

第三步,支付租金、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处理为:

(1)2010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2)2010年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894300×6%=53658(元)

2010年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每月财务费用为:53658÷12=4471.50(元)

借:财务费用4471.5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4471.50

(3)2011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费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4)2011年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894300-(1100000-53658)]×6%=38877,48(元)

2011年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每月财务费用为:38877.48÷12=3239.79(元)

借:财务费用

323%79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239.79

(5)20012年12月21日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费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6)2012年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1=115700-53658-3887%.48

=23164.52(元)

2012年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每月财务费用为:23164.52÷12=1930.38(元)

借:财务费用

1930.38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930.38

每年支付保险费、维护费,计提本年折旧的会计处理:

(1)2010年度支付该生产线的保险费、维护费:

借:制造费用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20lO年度计提本年折旧=(894300-110000)÷3

=261433.33(元)

2010年每月计提的折旧额为:261433.33÷12=21786.11(元)

借:制造费用

21786.11

贷:累计折旧

21786.11

(3)2011、2012年度计提本年折旧,并支付保险、维护等费用,会计处理同2010年度。

租赁期满,将该生产线退还乙租赁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费

110000

累计折旧

784300

第4篇:未融资和融资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民办学校法律主体融资环境担保法修改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鼓励社会基金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鼓励信托机构利用信托手段筹集资金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行,立法宗旨无疑是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然而,自两法颁行的数年来,并没有出现预想中的社会资金投资办学的热潮。相反,民办学校的数量近年来却呈现急剧下降的趋势,各地甚至相继出现了民办学校破产倒闭的现象。上述局面出现的原因,我们不排除管理不规范的因素,也不排除被市场自然淘汰的因素。但我们必须看到的是,在民办学校规模发展急需金融信贷支持的今天,现行《担保法》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和第三十七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的规定,无疑是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重大制度障碍。后颁行的《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也有相关的规定。不难看到,立法上的滞后与缺位已成为民办学校“融资难”的制度,各省市政府和金融机构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政策毕竟限于政策层面的支持,《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势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民办学校“融资难”的法律因素的基础上,拟对《担保法》的修改与完善提出构想。

1民办学校“融资难”的法理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教育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完善,我国民办教育事业所取得的成绩是举世瞩目的。据最新资料统计,200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9.32万所(不含民办培训机构2.35万所),各类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达2313.02万人(资料来源:教育部200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民办教育的发展,不仅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的不同层次的需求,有效缓解了我国经济建设与各类人才的供求矛盾,而且在完善教育结构,优化教育资源、深化教育改革,拉动相关产业等诸多方面都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教育思想理论、教师队伍建设乃至教育政策、教育实践、学校办学模式等重大变革,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得到了国家立法的确认。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的是:在目前阶段,我国民办学校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主要还是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扶持,制约民办学校融资的国家立法问题还未能得到根本性解决。《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亟需修改,理由与法律依据如下:

1.1民办教育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中国民办教育所取得的成绩是巨大的。在民办学校没有国家财政投入的特殊国情下,为保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公平竞争,国家有必要修改现行《担保法》,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对民办学校提供信贷支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允许民办学校为满足自身发展需要,可以用全部的法人财产和投资人的股权对外担保融资。

1.2民办教育事业的“营利性”与“公益性”不仅没有冲突,而且可以实现良性互动

民办教育是一种与公办教育不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民办学校主要通过民间资金举办并依靠学费运营,公办学校则主要由政府举办并依靠维持。由于民办教育具有公益性,其必然要求民办教育也应当像公办学校一样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然而,在目前的国情下,民办的身份在一无国家财政投入,二无社会捐助的特殊国情下,民办学校只有通过盘活固定资产、相关投入以及通过长期办学实践形成的社会信用担保融资,才能获得自身发展所必要的资金。否则,民办学校的发展资金便无以为继。为实现,民办学校规模与质量的良性互动,《担保法》应赋予民办学校用先期投入和长期积累的法人财产进行担保融资的主体资格。

1.3我国民办学校的本质特征是“投资”办学,在法律主体上与公办学校和国外私立大学有本质区别

在我国,民办学校的主体是民间资本投资人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设立的独立法人,其法人属性显然有别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国外“捐资”办学为主体的财团性私立大学也有本质区别。在设立与运行方面,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主要靠国家财政性投入运转和维持的,其法律属性与靠民间资本投资人设立的民办学校有重大区别。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和行政管理模式下下,公办学校并未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财产权的行使受到必要的限制的合理的,也是必要的。我国民办学校是享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民事主体,除终极宗旨限定为“公益”外,其设立与运营与公司企业并无本质区别,在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现行法律框架下,投资人在民办学校享有的权益在法律属性上是股东权,投资人完全可以用股权进行质押融资。此与靠捐资办学的国外私立大学有本质区别。在主要采取信托方式设立的国外私立大学,捐资人由于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不能享有股东权,其无权处分投入到私立大学的财产份额。我国民办民办学校作为独立法人,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是由现行法保障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按照法理,民办学校对其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全的民事权利。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民办学校用其法人财产对外担保融资是行使财产权的合法方式。《担保法》和后颁行的《物权法》没有区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财产权的属性,民办学校的财产也一并被列为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无疑是剥夺了民办学校以独立民事主体的法律资格获得信贷支持的权利。

1.4《担保法》不仅与相关法律冲突,且严重滞后于民办学校的发展实际

《担保法》通过是在1995年,当时民办学校在我国刚出现不久,数量有限,规模也不大。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担保法》主要调整的是公立学校、公立幼儿园、公立医院等主要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随着民办学校的发展,国家制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民办学校与传统事业单位严格区分开来,而且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废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了中限制民办学校财产转让、担保的一系列规定,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获得信贷支持,其立法宗旨是非常明确的。

关于《物权法》的适用问题。2007年新颁行的《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沿袭了《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的规定。物权法的立法宗旨主要限于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物权基础,适用对象是国家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由于民办学校不属于事业单位,解决民办学校担保融资的法律障碍,不涉及《物权法》的适用和修改。

1.5民办学校可以作为担保主体的法律根据

1.5.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鼓励社会基金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鼓励信托机构利用信托手段筹集资金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

1.5.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该条规定是民办高校可以作为担保人的现行立法依据。按照民法理论,法人有权对其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项排他性权能,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民办学校自然可以用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外担保融资。

1.5.3民办学校既非社会团体也非事业单位

民办学校有公益性质,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型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本身不属于《民法通则》框架内的社会团体法人,也不属于事业单位,是一种全新的法人类型。如前所述,现行《担保法》将民办学校按照《民法通则》中“事业单位“法人进行调整,混淆了我国法人分类标准与依据。因此,《担保法》的效力范围不得及于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作为担保人和保证人并无法律障碍。

由上可见,金融机构在担保贷款实践对民办学校及其投资人的担保主体资格和可用担保的财产范围进行限制,一方面是基于对民办学校“公益性“的片面认识,另一方面是出于对法律风险的现实考虑。禁止民办高校用法人财产和投资人股权担保融资既无必要,也不利于民办学校和金融机构的发展。

2《担保法》有关条款的修改与完善

2.1关于民办学校的担保主体资格

2.1.1《担保法》第九条的修改。将《担保法》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修改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民办学校除外。”

2.2.2《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修改。将第三十七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作为财产抵押。”修改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作为财产抵押,但民办学校为担保自身债务的除外”。

2.2关于民办学校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2.2.1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

在《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民办学校以划拨、出让或租赁方式(租赁期50年以上)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

2.2.2关于房屋抵押

在《担保法》第三十四第(一)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民办学校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定着物。”

2.2.3关于权利质押

(1)知识产权质押

《担保法》并未禁止学校的知识产权质押,鉴于公办学校用校产担保融资涉及国有资产,金融机构在实践中对公办学校知识产权质押一般会采取限制态度。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投资体制不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消除金融机构对民办高校质押贷款的法律障碍,有必要在《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中增加一项,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质押标的。

(2)关于学费收费权质押

现行《担保法中》中并无关于收费权质押的一般规定,《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也仅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既未明确应收账款是否包含收费权,也未单列收费权质押。我们认为,既然高校收费权质押贷款已广泛地运用于融资实践,立法有必要及时规范,在《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中增加民办学校学费收费权可以用于质押的规定。

(3)关于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

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是公办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的产物,并已有部门规章的规范,由于立法层级低,并未广泛运用于学校担保融资实践。一般来说,民办学校从运作之处后勤服务采取的就是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并已形成一定的规模资产。出于资产盘活的考虑,民办学校急需用相关资产对外担保融资。因此,《担保法》有必要对民办学校可以用学生公寓质押贷款作出明确规定。同理,根据民办学校发展需要,《担保法》除规定民办学校学费收费权、学生公寓收费权可以质押贷款外,教材收费权、食堂收费权等也应一并纳入《担保法》的调整范围,明确规定上述权利可以用来质押担保贷款。

2.3关于民办学校投资人的股权质押融资问题

民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投资人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在理顺产权关系后,投资人完全可以用自己在民办高校中享有的股权担保融资。对股份与股权质押,《担保法》已有明确规定,大多数省市已经启动股权担保融资实践,在明晰产权和界定民办学校法律主体的基础上,民办学校投资人用股权质押融资应无法律障碍。

参考文献:

[1]张剑波.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研究[M].长沙: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2]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朱泉鹰.担保法(第二版)[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第5篇:未融资和融资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权益性金融资产;归类;影响;监管

一、研究背景及其研究目的

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会计发展史上的一次伟大变革。在这一变革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成为最大的亮点。作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应用的代表性领域,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体现了新企业会计准则理念的核心变化,并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增减和股票市价的涨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不同的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影响存在差异,但新准则没有明确界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标准。某项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投资目的等因素,这为企业管理层对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归类留下了选择空间。

二、权益性金融资产的范畴

(一)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内涵

金融资产是金融工具的资产化形式,是对负债性金融工具或权益性金融工具投资的结果。本文所称的权益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对股票及其他权益性金融工具投资而形成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项下。其中,归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项下的权益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准备在近期内出售以赚取差价而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基金等;归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下的权益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

(二)权益性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联系与区别

权益性金融资产的“镜像”是股票及其他权益性工具,与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股权投资”同属于股权投资,且上市公司的部分权益性金融资产就源于股权分置改革后取得流通权的原非流通股。两者的会计核算方法有本质上的区别,最显著的区别是:不管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期末的账面价值都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报告,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表决权比例、对被投资单位的实质性影响等标准进行划分,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核算。

三、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归类影响分析

对某项资产的归类偏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项资产的归类对公司本身的影响。下面笔者通过比较分析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以及会计处理差异对公司会计指标、全面收益、所得税、股票价格等方面的影响,以对管理层的归类偏好做出判断。

(一)会计处理比较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同属于金融资产,都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它们的会计核算方法适用于独立的具体准则——《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两者的会计核算有以下异同:

一是初始计量时,交易性金融资产将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交易费用作为初始成本入账。二是期末,两者都按期末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但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的正常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下跌重大或属非暂时性时,需计提减值损失,减少账面价值;在计提减值后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又上升时,如果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对负债性金融工具投资,则冲减原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在分析范围),如果属于对权益性金融工具投资,增加资本公积。三是处置时,两者都须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出,但交易性金融资产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转出。

(二)会计处理差异的影响分析

1.对会计指标的影响

如果不考虑取得时所发生的交易费用,一项权益性金融资产被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与被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对不发生减值的持有期间的利润有差异,对减值期间及处置时的利润没有影响。当所持有的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时,金融资产不存在减值,如果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导致当期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上升;如果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只会导致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每股净资产的增加,不影响利润指标。处置时,两种归类方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总额都等于出售价格与初始投资成本的差额,且投资收益的大小都受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影响。在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会使出售当期的投资收益大幅增加,每股收益大幅上涨;反之,在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的情况下,会使出售当期的投资收益大幅减少,每股收益大幅下跌。处置时两种归类方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唯一差异来源于取得金融资产时对交易费用的处理差异。由于取得投资时的交易费用是一次性的支出,且金额一般不大,在本文的分析中忽略不计。

2.对全面收益的影响

(1)全面收益的含义:企业的全面收益是指“在报告期内,除与所有者之间的交易以外,由于其他一切原因所导致的净资产的变动”,包括公司的经营损益、持有资产的未实现和已实现的利得和损失。其中,公司的经营损益是指传统的会计利润;持有金融资产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是指在持有期间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上升和下降,也包括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持有金融资产的已实现利得和损失是指从取得至出售金融资产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包括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持有金融资产取得的应收股利、出售金融资产时收入超过账面价值的差额及转出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

(2)全面收益的计算

全面收益=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投资者投入+向投资者的分配=(期末的资产-期末的负债)-(期初的资产

-期初的负债)-投资者投入+向投资者的分配

全面收益的计算基于企业的资产、负债的变动,体现了新准则的资产负债表观,有别于传统的收入、费用观的会计理念。交易性金融资产对取得投资时的交易费用作费用化的处理方法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交易费用作资本化的处理方法,只影响取得金融资产当期的全面收益,不影响以后各期的全面收益的大小。另外,利润表的损益最终会结转到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下,如果不计所得税,则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处理方法也不影响全面收益。因此,采用全面收益评价公司的绩效,可减少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应以全面收益作为会计监管和市场监管的一个基础性指标。

3.对所得税的影响

(1)公允价值变动对当期和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影响分析。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某项金融资产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不仅不影响当期应交所得税的大小,也不影响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因为不管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确认的损益都等于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后的差额加上原计入损益或资本公积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实际上等于处置收入扣除初始入账成本的差额,因此,不管归类为何种权益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没有影响,即两种处理方法的递延所得税相同。(2)资产减值对当期和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影响分析。交易性金融资产不需计提减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下跌严重或属非暂时性时,需将公允价值的下跌作为减值损失,计入损益表。税法规定:除应收账款按期末余额5%。计提的坏账准备允许税前扣除外,公司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税法对资产减值的处理与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相一致。因此,虽然新准则对这两种权益性金融资产是否计提减值的规定不同,但不同的归类不会带来所得税的差异。

(3)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分析。新准则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根据会计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计算“暂时性差异”,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含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部分,由于不同归类不影响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因而也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可见,虽然人为因素可以操纵计入损益表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资产减值损失”的大小,但不能因此调节所得税。所得税是公司的一项重要费用支出,由于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归类不影响公司所得税,由此可排除公司借助改变权益性金融资产归类进行税收筹划的动机。

4.对股票价格的影响

新准则下,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不同归类对公司会计指标的影响有差异,但这种会计信息的差异只是会计政策选择的结果,并未实质上改变公司的内在价值。如果资本市场是强有效的,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不同归类不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但在资本市场有效性不强,人们识别、利用会计信息的能力不高,只能简单使用少数几个财务指标进行决策的情况下,这种由会计政策选择引起的会计指标的差异传导到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股票价格、关联公司的股票价格乃至整个股票市场可能产生深刻的影响。

有众多中外学者关于会计信息有用性的研究表明:会计信息有助于投资者预测公司收益、评估股票价值并做出买卖决策。有不少学者通过数据检验证明:每股净资产或每股收益的变化,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影响。还有价值相关性的实证检验结果进一步表明:每股收益对公司股票价格的解释能力大于每股净资产及其它财务指标的解释能力。如曹国华、赖苹2006年的研究《净资产、剩余收益与股票定价: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研究》中得出的结论:当期的每股净资产对股票价格的解释能力较弱,当期的每股收益对股票价格很有解释能力,未来的每股收益对预测股票价格没有太多帮助。

据此推测,在一定条件下,当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上升时,为了提高公司的营业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以至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持股公司更倾向于将长期股权投资归类为权益性金融资产,或将权益性金融资产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而当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下降时,持股公司更倾向于将权益性投资归类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将权益性金融资产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前提条件一是持股公司认同有关资本市场的会计信息有用性、价值相关性的实证研究结论;二是会计利润指标、市场价值指标在评价经营者业绩时权重适当;三是持股公司对股票市场有合理的预期。显然,股票市场价格是多种因素的综合结果,受宏观政策、资金的充裕程度、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持股公司难以预测所持有的股票的价格走势,而其他的两个前提条件是否能满足还有待验证。由此推断,管理层不存在明显的借助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不同归类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动机。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一项权益性金融资产被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被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影响公司的会计指标,进而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但不影响公司的全面收益、所得税。由于股市的不确定性,企业管理层在投资权益性金融资产时,不应存在明显的通过改变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具体归类影响股票价格的倾向。如果在监管中更强调全面收益指标的作用,可消除企业管理层通过改变对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归类而影响会计指标的动机。但权益性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相比,两者的会计核算方法有本质上的不同。一项股权投资被归类为金融资产与被归类为长期股权投资,对公司的业绩及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差异悬殊。因此,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应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归类的正确性进行监管。在监管时,应重点关注权益性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划分的正确性、合理性。

【参考文献】

[1]汝莹,符蓉.经济收益、会计收益与全面收益的比较分析.四川会计,2003年第5期.

第6篇:未融资和融资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公允价值

一、金融资产的概述

(一)金融资产的含义

金融资产属于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的金融资产是指单位或个人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是一种索取资产的权利,根据新会计准则的定义,金融资产组成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工具形成的组合等。狭义的金融资产是指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本文所分析的金融资产侧重于狭义的金融资产,主要是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比较分析。

(二)金融资产的分类

《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以交易为目的所持有的债券、股票、基金、权证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工具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企业的持有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确认时就确定其持有目的是为了短期获利;该金融资产具有活跃的市场,其公允价值能够通过活跃市场获取。

(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即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和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经明确规定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2.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能够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是债权性投资,比如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金融债券等。

3.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上述其他三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也就是说若管理者的意图不是很明确或者没有计划将其归类到前三类,那么就可以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例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二、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差异

(一)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

1.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取得时支付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即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会计处理为: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取得时支付的相关交易费用,均直接计入初始取得成本。会计处理为: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后续计量方面的差异

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企业应将其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直接影响当期损益。会计处理为: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或做相反分录。

2.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其账面价值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并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直接影响当期损益。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利息/应计利息

”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企业应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影响的是所有者权益,不影响当期损益。会计处理为: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或做相反分录。

(三)资产处置方面的差异

1.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被处置时,其公允价值与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即将其转入投资收益。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科目;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被处置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投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收益”科目。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被处置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出,计入投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资本公积”、“投资收益”科目。

三、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实例分析

现行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作为企业非常重要的两类金融资产,在核算上存在很多相似之处,在会计处理上很容易混淆。本文以股票为例,通过比较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的不同,从而进一步分析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对企业当期产生的不同财务影响。  例:2012年11月11日a公司从二级市场购入一批b公司发行的股票600万股。取得时公允价值为每股8.3元,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每股0.3元,另支付交易费用8万元,全部价款以银行存款支付;2012年11月16日,收到最初支付价款中所含的现金股利;2012年12月31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为每股8.9元;2013年3月31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为每股7.5元;2013年6月30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为每股6.4元。预计股价的下跌是非暂时性的。2013年7月30日,该股票公允价值回升至每股6.6元。此时导致前期股票价格持续下跌的客观因素已消失。2013年8月6日,甲公司出售全部股票600万股,售价每股7元,另付交易费用6万元。

该例中a公司从二级市场购买了股票,如果该公司管理层的意图是为了近期出售,以赚取差价为目的,则会计人员应将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若管理层不是为了短期获利而持有该股票,则会计人员应将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至于归为哪类金融资产,主要取决于管理层对利润等财务指标的考虑。所以笔者以这两类金融资产为例,从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资产的减值和处置等方面来具体说明它们在会计处理上的差异。

(一)取得金融资产时的会计处理(见表1)

这两类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最大区别,就是对相关交易费用的处理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将发生的交易费用简化处理,直接费用化冲减当期损益,符合简明原则。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将发生的交易费用资本化处理,直接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初始确认时,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将会对企业当期个别财务指标产生不同的影响。

若将其归为前者,则甲公司的当期利润会减少8万元,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也会减少8万元,当期所得税费用也随之减少2万元(假定该公司的所得税税率是25%),致使当期净损益减少6万元。若归为后者,则不会对该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任何实质的影响。

(二)资产负债表日金融资产价格变动的会计处理(见表2)

资产负债表日,两类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对该资产由于市场价格的升降所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差额的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影响当期利润。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没有将公允价值变动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是作为一种未实现的损益,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计入当期利得(损失)来反映。

实际上,期末股票市场价格的上下波动所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差额只是一种潜在的、隐含的损益,只有等到将该股票出售之后才真正实现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理方式,一方面,很好地遵循了谨慎性原则,大大压缩了企业利

市场价格上下波动随意调节利润的空间,另一方面,将未实现的损益通过利得(损失)来反映,很好地贯彻了全面收益观的思想,是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重要体现。

(三)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见表3)

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下跌的幅度达到甚至超过其成本的20%,或连续下跌的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导致下跌的因素是客观存在且非暂时的,就应合理地判断该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并计提减值准备。按现行市价与其成本的差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将持有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持续大幅度下跌所累积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借方余额转出,不足的部分再计提减值准备,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

2013年6月30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下跌至每股6.4元时,价格下跌幅度高达其成本的20%,且是非暂时性的,可以判断该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当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时,两类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二者对减值部分的确认和计量。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而是按现行市价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冲减当期损益(即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60万元;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按现行市价与其成本的差额冲减当期损益(借记“资产减值损失”)968万元。两种处理都会减少当期利润,但后者对当期利润的影响程度要大得多。

(四)金融资产市价回升时的会计处理(见表4)

当客观减值因素消失,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回升时,两类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最大区别在于对市价回升金额的确认不同。前者将市价回升形成的潜在收益计入了当期损益,而后者将市价回升形成的潜在收益计入当期利得。不同处理将产生不同的财务影响,前者会使当期利润增加120万元,而后者的当期利润不会受到影响。

(五)金融资产处置时的会计处理

处置时,两类金融资产不同的会计处理对当期损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将收到的处置款4 194万元抵减购买支出4 800万元,亏损606万元。若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前期已确认了资产减值损失968万元。导致本期实现了收益354万元。这两种处理对当期损益产生相反的影响。此种情形若是出现在年末,仅仅由于归类的不同,会对年报的利润等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四、现行金融资产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资产的确认有待完善

由于衍生金融资产是一种选择权,该权利所导致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在时间和金额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并且其价值也会不断的变动,流入或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也无法计量。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衍生金融资产既不符合资产定义,也不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不能作为资产确认,只进行表外披露,把未来不确定的利益和潜在风险变成可控指标,最大限度地化解风险。随着法律、金融市场等环境条件的完善及计量手段的发展,衍生金融资产将由表外披露转为表内确认。

(二)金融资产的计量有待改进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的计量采用了公允价值、摊余成本和历史成本混合计量的方法。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时,原则上也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但下列情况除外: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按摊余成本计量;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按历史成本计量。这样处理会导致初始计量时交易费用处理不一致;后续计量时,对于相同的金融资产,在不同企业甚至在同一企业的计量也不同等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将金融资产计量简化为按公允价值计量和摊余成本计量两种方法,对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利润。对于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如果其合同现金流量确定,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如果其合同现金流量不能确定,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化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权益中的“其他收益”。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第7篇:未融资和融资的区别范文

(一)融资租赁发展历程 1978年我国为实行对外开放,以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引入了融资租赁。1981年4月,我国成立了第一家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标志着我国现代租赁业的诞生。发展至今,中国融资租赁业已拥有超过30年的经营历史,目前融资租赁已在航空、医疗、印刷、工业装备、船舶、教育、建设等领域成为主流融资方式,并已助推相关行业持续、快速地发展。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有560家的融资租赁公司,2012年度中国融资租赁业务额达到15500亿元人民币,比2011年底的9300亿元增加约6200亿元,增长幅度为66.7%。而截至2013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单一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共约1026家,比年初的560家增加466家,增长83.2%,可见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我国融资租赁的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时期:

(1)高速成长时期(1981年至1987年)。我国现代租赁业是在八十年代初引入的,短短十多年便获得迅速的发展,尤其是八十年代中后期发展速度相当惊人。主要原因是因为后,我国的工作重心转入到经济建设上来,但经济建设又面临极大的困境,资金和技术短缺是困扰我国经济建设的瓶颈。我国的国情是经济基础薄弱、设备陈旧老化、资金短缺,然而要在相对薄弱的经济基础上实现较快的增长,这一实际问题催发了融资租赁的产生和发展。

(2)行业整顿时期(1988年至1998年)。中国现代租赁业在九十年代初期进入停滞,与全球现代租赁业九十年代的迅速增长形成鲜明对照。主要原因在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制度转轨,相当部分为国家经济发展作出过巨大贡献的国有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甚至停产倒闭、破产或被兼并,特别是1988年4月13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布,我国经济行为的主体由政府部门转向企业,同时1988年6月20日规定“国家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不能提供担保”,使原来的租赁项目变成了企业自身行为,游戏规则的突然变化使出租人的权益失去了保障,租赁公司形成了巨额呆坏账,租赁业的发展陷入困境。

(3)法制建设时期(1999年至2003年)。从1999年开始,我国陆续完成了融资租赁法律框架的建设。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租赁》(2001年1月1日生效),后修改为《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2006年2月15日生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0年6月30日,后经修改于2007年1月23日。还有《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9月13日),后修改为《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5日)。以及与融资租赁相关税收的各项政策也在不断地完善中,逐步促进了我国融资租赁的恢复发展。

(4)恢复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为了恢复和促进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2004年12月11日,商务部外资司负责人宣布自即日起开放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在此之前,商务部已批准通用和卡特彼勒进行设立外商独资融资租赁的试点。另外2004年12月,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批准9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试点单位,2006年5月再次批准11家试点单位。而2007年1月,中国银监会经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重新允许国内商业银行介入金融租赁,并陆续批准所管辖的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一系列的措施都促进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迅速发展。

(二)融资租赁学术研究现状 本文通过对CNKI中国知网文献进行全文收索,发现以融资租赁为主题的期刊文章共计3332条,最早可以追述至1983年由程嘉骥和金奉和发表在《会计研究》上的“国际会计标准租赁会计”一文。从各年度的研究文章数量来看,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至2013年达到研究数量的顶峰,2013年度以融资租赁为主题的期刊论文达到407篇。从研究学科来看,金融学科对此方面的研究文章有1276篇,其次是投资学科相关研究达到1035篇,再次是企业经济学科方面相关研究达到920篇。从研究层次来看,用于社科方面的行业指导达到1290篇,而基础研究方面达到1036篇。从研究的基金层次来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涉及11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涉及6项。由此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在学术界的研究一直推陈出新,不断开辟新的领域以适应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并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进一步推动了融资租赁实务的发展。

二、概念引入法与实务推导法的实施

(一)概念引入法的实施 所谓的概念引入法在本文中是借鉴了数学及物理等基础学科在教学中常用的方法,即在教学中从重点概念入手,不断深入对相关教学内容的理解与消化,让学生通过概念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在会计一班的融资租赁教学过程中选择了概念引入法。

在融资租赁的教学中,与其他章节内容很明显的一个区别点在于出现了数十个相关概念。对于具体概念又可以细分为三个大的方面,首先是与租赁时间相关的概念,包括租赁开始日、租赁期、租赁期开始日等。其次是与租赁资产计价相关的概念,包括资产余值、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付款额及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及现值等。最后是与租赁收益的确认相关的概念,包括或有租金、履约成本、租赁内含利率、未实现融资收益、未确认融资费用等。在实施概念引入法的教学过程中,教学过程先是通过概念讲解再是了解会计处理基本规定,最后分别对承租人及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进行讲解,即融资租赁定义融资租赁判断条件与租赁时间相关的概念与租赁资产计价相关的概念与租赁收益确认相关的概念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基本规定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对概念的理解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租赁内含利率、最低租赁付款额及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及现值、未实现融资收益及未确认融资费用。在概念明确之后主要通过相关概念引出会计处理流程及处理方法,以实现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理解与掌握。

(二)实务推导法的实施 俗话说:“学起于思,思源于疑。”对于大学生的教学中需要使学生能“有疑而入,无疑而出”,首先要能“疑”,而推导法是学生能“疑”的方法之一。推导致“疑”在教学中往往体现在教师推导出疑和学生推导质疑的你来我往之中。本文所提出的实务推导法即缘于此教学观点,希望从会计实务出发让学生自主寻求 实务处理中所需要的条件,从而推导出需要的概念,进而用概念来反方向论证实务处理方法的正确性。

在实施实务推导法的过程中,以承租人会计处理为例,所谓实务推导法即从承租人实务处理入手,让学生先思考在融资租赁中承租方需要在账面对融资租入资产进行确认计量,另一方面需要确认对出租方的债务,那么如何开展确认与计量呢?首先,引导学生分析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通过启发学生思考,有学生提出了公允价值计量,有同学提出了实际支付对价计量。其实这两个回答正是符合了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即融资租入资产应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公允价值两者较低者来入账。因为学生所提出的实际支付对价相当于是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因此顺着学生的理解帮助学生推导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概念,并引发第二轮的思考,即最低租赁付款额需要折现,那么折现率怎么选呢?在探讨的过程中我们通过租赁的实质即出租方提供资产使用,其目的肯定会获利,那么出租人的获利率是否可以做为折现率呢?因此又慢慢引导学生推论出租赁内含利率,即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然后让学生从出租人获利出发推导出承租人的租金其实是本金偿还与利息支付两部分构成,因此推导出未确认融资费用,接着又在实务中提出未确认融资费用如何分摊的问题。后来就分析了实际利率法,并让学生通过讨论推导出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如何选择分摊率,即如果融资租入资产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入账,那么分摊率就选择当时的折现率,如果融资租入资产以公允价值入账,那么需要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相等时候的折现率。对于初始入账价值及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问题理清之后,学生对承租人的账务处理就不存在很大难度了,此教学过程可以总结为融资租赁定义融资租赁判断条件融资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最低租赁付款额及其现值未确认融资费用租赁内含利率及实际利率法承租人会计处理。

三、融资租赁课堂教学效果比较

在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讲解完融资租赁账务处理之后,对两个班的同学进行了教学效果的问卷调查,对于会计一班实际发放问卷81份,回收问卷81份,有效问卷81份,对于会计二班实际发放问卷79份,回收问卷79份,有效问卷79份。问卷设计主要分为三个版块,包括相关概念定义的理解,相关项目计算、核算程序及账务处理。本文对两种教学方法的教学效果对比正是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相关概念理解程度对比分析 通过对问卷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在相关概念定义部分,重点考察了学生对于融资租赁、 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收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及租赁内含利率。问卷结果显示出,两种方法下对于融资租赁、 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收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及未实现融资收益的理解处于差不多的水平,均有60%左右的同学完全理解相关定义。但是对于租赁内含利率的理解,在概念引入法下仅有35.7%的同学表示完全理解,而实务推导法下有52.9%的同学表示完全理解,高于概念引入法17.2个百分点。究其原因应该是在通过实务推导法非常形象地启发学生自主思考,深入理解了租赁内含利率的产生原由,在不断自主推导概念过程中加深了学生的印象。

(二)相关项目计算理解程度对比分析 在第二板块的对比分析中,重点对比的是各种项目的计算方面。在具体调查过程中选择了最低租赁付款额及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及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及分摊的计算。通过对问卷数据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两种方法下对于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收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及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方面教学效果差别不大,均有51%左右的同学表示完全会计算,但是对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及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摊的计算就存在明显差异了。在这几方面的对比中发现,概念引入法下能完全会计算的占比仅有19.8%,而实务推导法下完全会计算的占到38.6%,高于概念引入法18.8个百分点。这正是由于实务推导法下由学生自己推导出了如何使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也得益于实务推导法下对租赁内含利率及分摊率的理解。

(三)账务处理理解程度对比分析 对于融资租赁学习的最后重点则是账务处理。在融资租赁中分为承租人的账务处理与出租人的账务处理,包括了初始确认计量,后续租金支付收取的确认计量以及租期界满后的相关确认计量问题。其中的重点及难点往往集中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及未实现融资收益环节。通过对问卷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对于账务处理方面概念引入法下完全理解的同学仅达到18.7%,而实务推导法下完全理解的同学达到36.9%,明显高于概念引入法下18.2个百分点。由此可以看出,实务推导法的教学效果远远优于概念引入法,究其原因在于实务推导法下是引导学生自主推导出了实际利率法的核算程序,在学习中深入理解分拆性地学习了融资租赁的整个实务处理流程,因此在最终的处理过程中更能体现出逻辑性,也能更好地进行会计实务处理了。

[本文系攀枝花学院会计学省级特色专业(编号:ZY0803)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第8篇:未融资和融资的区别范文

一、融资租赁合同-新型的、独立的合同形式

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提出的条件和要求,与供货商订立购买合同,买进承租人所需的设备,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约定的期间内将租赁物交由承租人使用,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分期收回货款、利息和其他费用(注:李国安:《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9页。)。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标的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第六稿),第233条。)

(一)其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由购买合同(出租人与供货商签订的)和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构成,这两个合同互相对应、互相衔接,并互为存在的条件。承租人虽然不是购买合同的当事人,但也应该认可购买合同的有关条款(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均应经承租人确认,且未经其同意不得加以修改)。供货商虽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也应认可购买合同的标的物将成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并由供货商直接向承租方发货。

2.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保留所有权,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在财产所有权没有正式转让的情况下,承租人要支付约定的诸如保险费、税捐、维护费及折旧费等,而这些费用不包括在租金内。

3.融资租赁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一般不得在合同期限内以任何理由(不论合同中是否订有此类条款)撤销,即不得中途解约,但在少数情况下允许解除。

4.出租人一般不承担租赁物瑕疵的担保责任。关于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通常都是在购买合同中规定由供货商承担。

5.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一般都是长期的,一般占租赁物估计寿命的大部分(约占75%以上)。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廉价购买租赁物的选择权。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上述法律特征,使它与传统的财产租赁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和借贷合同具有显著区别,是一种新型、独立的合同形式。(注:因此,在新合同法未公布之前,学者们称之为无名契约。)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有关融资租赁方面的法规,人们往往混淆了这几种合同的概念,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分清后三者与融资租赁合同之间的区别。

1.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租赁合同的区别。

①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从承租人选定的制造商或批发商购入承租人选择的租赁物,这一点与传统租赁合同是不同的,在传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租的财产一般是根据自己的意愿拥有或购买的。这种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的经济原因在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性,即对承租人借贷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

②融资租赁合同不具有继续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是出租人特别为承租人的使用目的而购买的,出租人的意图仅仅是从承租人那里收回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和预计的利润。出租人一旦根据承租人的指定购买租赁物,即已履行自己所负义务,因而有权从该承租人那里收回全部成本和利润,而不问承租人是否继续使用、租赁物是否有瑕疵及发生毁损灭失危险,也不允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及拒付解约后的租金。由此可见,融资租赁合同不具有继续性。然而传统租赁合同却具有继续性的特征。在传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按期继续收取租金与承租人的继续使用租赁物之间是一种对价关系,当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租赁物时,可以拒绝给付租金。

③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租赁物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的危险及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并且出租人享有瑕疵担保免责的权利。而在传统租赁合同中情况则截然相反:出租人负有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维修义务,并负担租赁物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的危险和税捐等。而承租人则在不继续使用租赁物时可以解除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区别。

①融资租赁合同不具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有偿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本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而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所有权与另一方,而由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意图在于出让财产所有权,从而获得相应的价款;买方的意图在于支付价款而获取财产所有权。可见,买卖合同的本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财产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意图在于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获得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的意图则在于获取租金。在整个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始终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并没有获得该租赁物的所有权,并且也不存在这种可能。

②当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界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可能因承租人的选择权而有所不同。租赁期间界满时,承租人有三种选择权以确定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即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或者行使续租权,或者可以支付租赁物的残值为对价而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方有获取买卖财产所有权的期待权,即在支付最后一笔价款后可以取得买卖财产的所有权。

3.融资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的区别。

①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始终保留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借贷合同中,出借财产一旦交付给借用人,所有权就发生转移,即所有权由出借人转移给借用人。

②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且租赁期间界满时,一般不要求承租人必须返还该特定物,而是享有三种选择权(如前述)。而借贷合同的标的物是种类物,借用人到期就必须返还和借用物同类的物。

③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并不是由出租人直接交给承租人的,而是由供货商交给承租人的。而在借贷合同中,出租人应直接向借用人交付标的物。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合同虽然具有传统租赁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以及借贷合同的某些特征,但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租赁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以及借贷合同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融资租赁合同不可能简单地划归其中任何一种类型的合同,它应该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合同形式。分析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区分融资租赁合同与其它合同形式的法律意义在于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二、融资租赁合同若干特殊条款分析

(一)租赁物交付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都规定由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尽管,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选定与受领权一般规定由承租人直接行使,但是,由于融资租赁在法律性质上除具有强烈的融资性质外,同时又存在民事租赁的要素。因此,根据传统的民事租赁理论,出租人必须负担租赁物的交付义务,即由出租人将租赁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然而,由于融资租赁又不是纯粹的传统民事租赁关系,它是以租赁合同的法律形式达到实现融资的经济实质的目的,兼具租赁和融资双重性质。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并不要求出租人直接地向承租人履行其交付义务,而是由供货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必到交付现场确认交付租赁物的存在,不必直接向承租人履行交付义务,这种交付并非现实形态的而是观念意义上的交付。在实际履约过程中,一般以承租人向出租人发出租赁物的受领证为判定标准,即当承租人从供应商处取得租赁物且向出租人发出租赁物受领证后,即视为出租人已履行其交付义务。一旦承租人发出租赁物受领证,除出租人有重大归责事由外,即就视为出租人已履行其交付义务,即使租赁物并未交付,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也不受影响。

(二)瑕疵担保免责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明文规定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所谓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

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定法律特征而设计的:①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种类、性能、规格、型号、商标等,以及供货商均是由承租人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选定,然后出租人再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承租人应具备对租赁物的鉴别、检验的知识经验,因此,如果要求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则显失公平。从另一方面讲,出租人缺乏商品、信息、经验和处置能力,出租人仅仅是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罢了,因而如果让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讲不通。②融资租赁合同的经济功能在于向承租人提供融资,具有金融的性质,出租人既不对租赁物本身感兴趣,也不对标的物进行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只是按照承租人的特别要求购买租赁物的。承租人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和需要,选定租赁物的供货商和租赁物,出租人完全按照承租人的指定购买。因此,如果在此情况下仍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显然不合情理。

当然,瑕疵担保免责并非意味着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援引而不受限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租赁物质量、数量等存在问题,在对供货商索赔不着或不足时,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①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断为承租人选择供货商或租赁物的;②出租人为承租人指定供货商或租赁物的;③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供货商或租赁物的。(注:陈景先:《融资租赁合同及其法律适用》,载《云南法学》,1998年第2期,第88页。)

(三)禁止中途解约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有类似“除合同约定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规定,即禁止中途解约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订有禁止中途解约条款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性决定的:①对出租人而言,租赁物是由承租人自己选定的,一般不具备通用性,即使还给租赁公司,不能期待通过出卖租赁物收回残存租金的相当金额。而且,租赁财产的购入价金、利息、固定资产税、保险费、手续费等,在租赁期间采用租金形式分期偿还,如果允许承租人一方中途解约,将使出租人难以收回其投资。②对承租人而言,承租人之所以要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交付较贷款本息高得多的租金,主要是因为承租人缺乏资金难以获得贷款,其作为承租人,在合同签订以前可能已投入相当资金,做好生产准备,若允许出租人中途解约,承租人可能遭受巨大损失。从另一方面讲,如果承租人已支付了相当的租金,这时若出租人中途解约,对承租人则是不公平的,因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较贷款本息高得多,且租赁物是特定的,出租人中途解约后,承租人如要再购进同种租赁物是相当困难的。

需要指出的是,某些特殊的情况是可以中途解约的,如在电子计算机及其他办公机器的融资租赁中,由于技术更新迅速,承租人希望改用新型机器的,可以同出租人合意中途解约。

三、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违约及其救济

(一)出租人违约及其救济。

在租赁物未交付、交付迟延或租赁物与合同不符时,对于出租人,承租人有权:①拒收租赁物,除非出租人已提供了符合合同规定的租赁物对其违约做出补救;②终止租赁合同,并有权收回预付的任何租金及款项(但应减去承租人从租赁物上获得的利益和合理金额);③提留根据租赁合同应付的租金,直到出租人对其违约做出补救,提供符合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物或者承租人丧失了拒收租赁物的权利;④融资租赁合同一般约定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当出租人选择供货商时,此责任不能免除;当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时,不能免除;当出租人与供货商不可分时,如系其子公司、分公司等,亦不可免除,而应视为根本违约行为,承租人有权拒收租赁物并解除合同。当然,承租人仍保留其对抗供应商的权利。

尽管应注意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对承租人寻求上述救济措施时还应受到一定限制:承租人不应因为不交货、交货迟延或交付不符的租赁物而享有针对出租人的其他请求权,除非这些是由出租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即在一般情况下,因供货商不交货、迟延交货或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而造成承租人损失,只要不是由出租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租人即没有针对出租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承租人违约及其救济。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往往是指承租人擅自中途解约、不支付租金等情况,出租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采取违约救济措施:①首先,出租人可以收取未付的到期租金以及利息和损害赔偿;②其次,当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行为时,出租人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承租人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或者终止租赁合同。但是,在违约尚可补救的情况下,出租人应通知承租人,并给予其一个对违约做出补救的合理机会,否则出租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救济的法律后果是,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承租人不但支付未付租金,而且预先支付其余未到期租金。出租人提前实现回收全部投资并获得利润的目的,并且获得加快支付租金部分利息利益。③解除合同。出租人行使单方解约权,终止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在终止合同后,恢复对租赁物的占有,并且追偿赔偿金。

第9篇:未融资和融资的区别范文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一项资产在取得之后的计量,即后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时,期末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我国新准则规定要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计算利得和损失,并计人当期损益。

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例,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期末,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在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要单独披露,即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列示,作为“营业利润”的一部分。

可以看出,当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年度和出售年度一致的情况下,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作为营业利润的一部分进行列示较为合理,因为此时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一种已实现的持有损益,将其作为当期损益计入营业利润是合理的;但在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和出售年度不一致的情况下,还作同样的会计处理则存在不足之处,因为此时资产并未出售,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一种未实现的持有损益,再将其作为当期损益计人营业利润会使会计报表信息歪曲,丧失了其相关性,报表使用者将会对当期的营业利润产生误解。

二、持有损益的相关介绍

国际会计准则(IASC)将持有损益称为利得和损失。

(1)已实现的持有损益。已实现的持有损益是指已销售或处置资产项目的持有损益。如已销售商品的账面历史成本为5000元,出售的现时价格8000元,这二者之间的差额3000元即为销售商品已实现的持有损益或称之为持有利得;又如固定资产根据其历史成本计提的折旧为1000元,以重置成本为基础计提的折旧为1200元,由此而产生的差额200元即为企业的持有利得。

(2)未实现的持有损益。未实现的持有损益是指期末企业持有资产项目所产生的持有损益。如期末企业持有的存货历史成本为5000元,期末的重置成本为4000元,由此,就产生了1000元的持有损益或称之为持有损失;又如企业固定资产未提折旧的部分发生的升值或减值的金额均属于企业的持有损益。

持有损益所依据的理论不同,其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

在财务资本保全观下将企业本期的持有损益作为收入,计人收益表。财务资本保全观是指把资本视为一种财务现象,要求所有者投入或再投入的资本保持完整,而收益反映以货币表示的净资产的增加。在名义货币下定义资本保全,不考虑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持这种观点的人将收益定义为可以被分配的最大数额,但分配后仍能保持与期初相同的投资水平的财务资本。这种处理方法在国际上比较通用,我国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列入利润表,构成营业利润的一部分正是采用了该方法。但是应用这一方法是有前提条件的,即物价水平必须较为平稳。所以,在我国目前存在通货膨胀,物价水平不断攀升的经济环境下,使用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不太合适。

在实体资本保全观下将持有损益作为资本项目调整,计人资本公积,不再作为收益处理。实体资本保全观把资本视为一种实体现象,指所有者投入或再投入的资源代表的实际生产能力,其考虑的是期末与期初的实际生产能力而非仅仅是名义货币。持这种观点的人将收益定义为在某一期间内,可以被分配的最大数额但分配后仍能保持与期初相同的经营能力。由于重置成本的变化可能会在损害主体经营能力的情况下被分配,因此,持这种观点的人就将重置成本的变化视为资本调整。这种处理方法强调了企业实际的生产能力,因而适用于物价波动较为剧烈的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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