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论文摘要:公共管理的职业属性要求公共管理者以科学、系统的专业知识实现服务的公共伦理价值。现代公共管理强调职业伦理价值,包括彰显法律权威,配置优质公共物品,承担公共责任,提升公共职业价值期望。
已故行政学大师沃尔多曾经讲过:“公共行政该表现出职业的精神,即使它很难成为一个职业的领域”。在大力倡导公共管理专业化、科学化的今天,职业伦理塑造亦是公共管理发展进程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目标。它既关系到公共管理的政治合法性,也关系到公共管理职业的社会理性价值。
一、现代公共管理的职业归属
公共管理的概念,当前学界众说纷纭,尚未达成一致。正像美国学者列恩所说,“将公共管理己经作为学术研究的一个焦点的辩解基本上是武断的,这个词仍然是含义不明的”。克拉克和纽曼认为:“公共管理是一种组织信仰与实务,是新的国家机关经营方式。”张成福教授认为:“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社与公共利益”的一种活动或过程。还有学者认为:“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资源,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有效治理的一套制度、体制和机制的安排。”尽管如此,学者们在认识本质上有一点是统一的,即公共管理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公共管理的最终的是满足一定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因此,公共性就成为公共管理研究的逻辑起点和核心问题,使一定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也成为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而对于职业,学者米歇尔·贝利指出,职业包括三个基本的因素:从事一种职业需要经过广泛的训练;训练的内容涉及某些重要的知识和技能;掌握专门的技能者为社会提供重要的服务。除此之外,职业还有其他一些共同的特征,如需要经过某种认证或得到执照,存在职业的组织,的白主性等。学者巴伯则认为,职业人士的行为有几个方面的基本特征:具有高度的系统化的知识;以社会的利益为取向而非以自我的利益为取向;由职业道德所产生的利益为取向;山职业道德所产生的高度的自我控制力作为作成绩象征的报酬制度。
在当今社会,公共管理职业化已成为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和趋势。“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利一学技术在公共管理领域的渗透,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展和分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公共管理职业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侧公共管理的职业化,不仅表现为公共管理领域成为各种掌握专业技术的人员云集的领域(如工程师、律师、医生、教师),他们经过职业的教育和训练,在社会管理某方面具备专长,通过规则的职业准人直接或间接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更重要的是,职业属性呼唤从事公共管理的人员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职业精神,而基于对职业精益求精的追求,更要求从业者遵循职业伦理规范,并在符合规范的同时不断提升服务的能力、从历史角度看,公共管理的职业属性之所以在西方社会为广大民众接受,是以公共管理者不使用公共特权谋取私利为条件的,当公共管理者损害了这一条件,便丧失了公共管理职业的合法性根基和从业资格。
二、公共管理的伦理价值核心是服务
伦理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心的信念来维系,表现为对善与恶、美与丑、真与假、正义与邪恶等的价值判断和一系列原则规范。伦理具有广泛的社会性,遍及社会各个领域,渗透于各种社会关系中,公共管理领域中的伦理问题便构成公共管理伦理这种伦理关系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孕育形成,并可以根据道德原则来加以判断。它又具有多重向度:在整体层面土主要指公共管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伦理关系,在个体层面上则主要是公共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以及公共管理者之间的伦理关系;在整体与个体的联结处则是公共管理组织与公共管理者个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概言之,公共管理中的伦理关系也主要是指以公共管理者个人为核心的那些由于公共管理职责和行为所引发的伦理价值。
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不同于传统的治理模式。它不仅是理性管理的领域,而且是价值追求的领域。如果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以政治权术为基础的社会治理,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以科学的管理制度的确立为摹础的社会治理的话,那么,现代公共管理所代表的社会治理模式赖以确立的基础则是伦理化的服务精神伦理为人生设定某种至善的境界,它把对一真、善、美的追求确定为人生价值实现的途径在公共管理中,服务就是“善”,就是社会治理全部伦理价值所在尽管对公共管理制度方面的伦理评价对公共管理者行为方面的伦理评价有着不同的道德标准,但所有标准都根源于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原则。服务价值是公共管理体系中的最高价值)正是以门飞公共管理拥有这一价值,才使它与以往的社会治理方式区别开来。农业社会的社会治理以统治秩序为最高价值,工业社会是以效率为最高价值,现代公共管理确立的服务价值则是对述两种价值的超越。只要社会治理活动成为一种全心全意的服务行为,只要公共管理的制度和程序充分体现了服务精神和原则,也就自然地获得了和谐的社会治理秩序和充分的效率。
伦理价值对公共管理的协调功能应体现在公共管理者的意识自觉土,以使管理整体是自然和谐的,这一点与权力关系和法律关系构成的强制性秩序有着根本的区别。自然和谐是现代公共管理追求的一种良性境界,而服务的伦理价值把这种自然和谐转化为现实。伦理关系的和谐,会赋予并强化公共管理主体自身的合法性,它通过其他同构的道德规范作用于公共管理客体,获得整个社会治理的有序进而,公共管理客体在享有服务中感受到伦理价值的关怀,将唤醒提升他们的道德自觉和文明意识,从而在此基础上重构社会生活,使之充满伦理精神,促进整个社会关系和和谐。
三、现代公共管理职业伦理意识的构建具有多维向度
现代公共管理,不仅关心专业领域的技术价值,更重视对公共服务伦理道德的追求。公共管理的职业属性要求其发展职业的伦理,形成一种内在的驱动机制和制度化的利他主义机制、历史表明,仅依靠法律和外在的控制,无法创造一种更好的公共管理秩序,促进负责任的行动,没有道德的伦理支撑,公共管理是不可能持久的。公共管理的职业伦理是在公共管理中突显出的一些有约束性的价值观和政治理念,一些职业标准和人生准则,如现代西方国家公共治理中不同层面所确立的对生命的尊重、公平、正义、责任、廉洁、高效等。这些观念和标准的确立及实践,在树立公共管理组织良好形象的同时,最大程度地维护了社会共同利益。
从各国实践和我国实际出发,笔者认为现代公共管理的职业伦理构建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1.彰显法律权威
公共管理突出社会的公共意志,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不可能稳定地为个人所意识和代表,它必须通过法律规定和制度设置加以确定。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律是促进民主、维护秩序的坚强保障。柏拉图认为法治的关键是树立法律至高无L的权威。亚里士多德提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并强调国家的执政人要严格执行法律,维护司法正义。法不执行无所谓“法”,缺乏执行效力的法或充斥不确定因素的法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破坏政治秩序的合法性,耗损公共管理职业的核心服务价值。作为权力委托人,公共管理者应该成为宪法和法律尊严的捍卫者,宪法和法律价值的体现者,国家法律规范的忠实执行者,并在国家法律制度的框架内,以基于法律制度为本的规范程序为依据,公正合理地履行自身职能,最终实现在法的普照下更好地体现服务价值。
2.配置优质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社会发展到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分化、分立后的产物,有了公共部门才出现了公共物品,公共部门才成为专门的绝大多数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如果说在传统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管制、管理是最基本的公共物品的话,在走向现代文明的「业社会及随之而来的后工业社会里,服务则取而代之成为最重要最稳固的公勿品。“社会中其他公共物品以至于整个公共物品体系,都是建立在服务这一最基本的公共物品的基石之上的。” “公共管理提供一类特殊的公共物品,它的公共性决定了只依靠市场和社会不能保证有效供给,必须由公共管理执行组织来负责提供。职业的公共组织不是为组织自身利益而创设,它的产生应具有一更厂泛的社会公共标公共组织的行为应促进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公共管理者则应运用其专门的职业技术和特殊的权力依托整合社会资源并合理配置,创造出公众所需的不同层次要求的公共物品以满足社会需要。
3.承担公共责任
从最狭义的解释来看,公共责任是指向卜级负责,要求向某种权威来源说明个人行动的过程,处理的是有关监督和报告之机制。此种公共责任概念采用的是“命令与控制”的定义方式,含义是外部监督、辩护、顺服、奖惩、控制等意义,它通过清楚的法规命令和正式的程序、监督与强制来达成在当代,公共责任的概念已扩展出更广义的内涵,它具有多种善恶价值判断,涉及到国家、政府以及人民利益关系,既是制度又是伦理。作为一种义务,它要求公共管理人员承担为国民尽责,为服务对象效力、谋利的重任,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则由国家、政府和管理机构的性质、任务、政策法规以及道德原则确定。同时,公共责任又是一种任务,它要求公共管理者在履行义务和职责的过程中,对国家权力主体负责,完成权力主体交付的任务。从伦理价值角度来看,公共责任赋子了行为人道德上的寄托和约束,是伦理准则意识和伦理目标意识的统一。准则意识是管理主体的原则立场和根本态度通过对管理客体的调控,达到由内及外的日的,它突出表现为主体的严格律己精神和责、权、利的平衡;目标意识的核心则是公共治理的理想,是激励人们进取的精神力量,它对公共管理者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对组织系统的良性运行起着调节、内驱和导向的作用。
4.提升公共职业价值期望
关键词:职业教育与培训;社会文化;比较
比较不同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模式上的差异,必然会涉及到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产关系。从历史观上讲,职业教育与培训模式的形成必然是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定生产关系基础上的社会生成。因此。研究某个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特征,应该将其产生的社会文化背景考虑在内。一个社会的价值观、规范、行为态度、信念和理想不但是形成其教育模式、工作组织和职业关系特征的内生因子,还会影响到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培育,以及职业教育与培训和其他社会亚体系如普通教育、就业制度、福利制度等之间的变化与联系。笔者拟从社会文化的视角对职业教育与培训进行较为宽阔的或明晰的分析与比较,以此揭示出不同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必然性。
一、英、法、德三国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基本特征
欧洲大陆的职业培训起步最早,发育也最成熟。欧洲在工业化过程中并没有形成划一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相反,工业化革命却摧毁了存在了几个世纪的具有深刻影响和广泛一致性的以传统手工业为基础的学徒制,代之以各具特色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其中以英、法、德三国最具代表性。
英、法、德三国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在欧洲培训体系中具有典型意义。三国同属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工业化的时间也大体相当,但三个国家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却各具特色:英国政府认为职业教育与培训是一种市场行为,应该遵循自由市场规律,政府不应过多介入,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法国政府主张每个公民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自由市场行为会导致公民个人权利的丧失,政府有责任担当起培训那些需要接受职业培训者的义务,具有明显的政府导向;德国人尊崇一种“在秩序中的自由”,整体观念较强,反映在职业教育与培训上就是公民和社会合伙人的积极参与、政府在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形成了世人崇拜和仿效的职业导向(或称“双元”合作)培训模式。为行文方便简捷,笔者把三国职业教育与培训分别定义为:自由市场型、政府主导型和双元合作型。现将其基本特征比较如下:
1.英国的自由市场型模式
(1)培训者和受训者双方之间关系的建立是由市场决定的,一切以公平、合法、自愿、有偿、等价为原则,政府不干预双方的具体培训行为;
(2)职业资格类型及变化、职业资格效用及其在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迁移都取决于劳动力市场状况,受市场变化的影响;
(3)培训形式多样化,如学校内培训、企业内培训、学校与企业交替式培训等。培训内容非标准化,但针对性强,目的是适应组织和技术发展的需要;
(4)培训费用由受训者个人承担,培训组织多为赢利型。但针对本公司职员的内部培训往往都是由公司承担。市场化的培训标准总是根据成本最小化原则进行;
(5)普通职业教育和专门职业培训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总是在公办职业学校进行,后者多由企业或私人举办。
自由市场型在劳动、资本与教育(培训)三者之间形成的这种互动关系会随着资本的变化而变化。表现在社会分层方面,那些处于不利社会阶层的公民由于经济资本的匮乏而享受不到正规教育或职业培训,是市场的弱势。
2.法国的政府主导型
(1)培训双方供需关系由政府组织或官僚机构决定,培训计划往往是政府指令性的,培训规模并不能很好地反映市场需求;
(2)职业资格类型及效用较少根据企业的需要而适时变化,培训课程标准一般表现为抽象化、文字化和理论化,很难针对那些操作性、实践性较强的职业岗位进行培训;
(3)培训承担者和发生地主要是职业学校,各培训学校都是根据普通教育毕业证书或专门的入学考试而招收培训学员,即通常所说的“教育驱动型”职业培训模式;
(4)职业培训资金主要由政府预算拨款,其固有局限性决定了职业学校不可能在整个学年针对所有人开展培训,一般主要是针对高层次的专业人员开展精英式的培训:
(5)教育驱动型培训模式的课程标准始终保持在职业阶梯的较高位置,至少属于中间层次。这样,针对所有人的培训几乎总是处于一种无法兑现的状态。
这种模式容易导致在资本和劳动之间形成一种权力本位的政治关系。在这种权力关系支配下,处于不利阶层地位的工人若获得在政府主导和政府资助的教育部门(包括职业培训)接受资格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时。就可以在政府计划主导框架内进入劳动世界。这种模式往往使职业培训机构受到普通教育模式的强烈影响而沦为其附庸。
3.德国的双元合作模式
(1)培训单位主要是民营性质,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培训规则,相对独立于普通教育模式:
(2)在这种合作性模式内,车间是主要的学习场所,年青人与企业签订一份教育合同就具备了受训者和特殊雇员的双重身份。同时,受训者还要参加职业学校学习,并依法取得学生身份,接受普通教育模式规则的约束;
(3)培训方法和内容由企业或内部利益群体决定。雇主、工会和政府组织共同制订和调节职业标准和培训规范,并通过议会立法使其取得合法地位;
(4)各企业通常支付培训费用,企业提供给学员的津贴是由法律规定决定的,职业学校的资金由政府支持;
(5)双元职业教育模式传承了传统手工业培训的某些特征,如“自我管理、企业内、边工作边学习”等准则仍然沿用至今。
这种模式通过一种相对独立的机构把劳动、资本和政府三者之间有机地联系起来,即具有合法身份的“中间人”行业协会根据国家利益来管理和指导工人的就业资格。这样,双元制所包含的市场规则和官僚规则就可以通过“中间人”的协调作用而发挥良好效用。
二、不同的职业文化背景折射出不同职业教育与培训
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不同职业教育与培训实质上折射出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仅从职业观上的不同态度加以简要论证。
不同的职业文化观。反映在国家职业文化观念上,英国人轻视职业教育和培训,在他们看来,普通劳动者只要身体强壮就可以了,生产和工作所需的技能可以在劳动中习得,而英国的皇家、贵族阶层却始终保持着高高在上的地位。由此也可以看出“保守的英国人”实际上是在聪明地保持着自己的特权地位同时又使工人阶级再生产下去。
法国文化崇尚理性,教育上偏重古典人文教育,轻职业技术教育。虽然1919年的《阿斯蒂埃法》规定由国家来承担工人子弟的职业教育和培训重任,实际上在诸多国家事务中,政府很难把职业教育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上,并且受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政府这种“扶困济贫”的做法很难得到富人的支持,所以法国的职业教育一直步履维艰、发展缓慢。
德国文化中渗透着可贵的敬业勤劳的职业精神,这种职业文化的精神源头就是新教伦理的“天职观”。新教主张人应面对现世.面对现世中上帝所赋予的神圣职业,尽职尽责、创造财富就等于找到通向天堂的大道。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遵守纪律、勤奋和对义务的忠诚等美德,也形成了敬业、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科学的现代精神。”到了十八、十九世纪,新教伦理的天职观在德国教育思想家洪堡、赫尔巴特、凯兴斯泰纳等人的思想体系里得到了尽致发挥。如洪堡提出了培养“全人”教育思想,他认为。一个有教养的人必须是个性和谐、全面发展的人。赫尔巴特提倡道德教育,他认为教育是为了培养人的道德,追求道德尽善是人类的最高目的,因此也是教育的最高目的。凯兴斯泰纳认为教育就是要培养有用的人,而一个有用的人必须是一个具有职业能力、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的人,只有这样才能够勤奋认真地从事对国家有益的职业。他认为职业教育“处在人的培养的入口”,要负责把成长着的一代引上成为有用的人的道路。
三、不同的主流社会文化形态对应了不同的职业教育与培训
工业革命职业教育与培训在欧洲国家的先后形成是显而易见的,对形成这一过程中文化形态的潜在作用的描述也许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它的存在。近代以来,欧洲思想体系可谓博大精深、浩如烟海,但统冶欧洲思想界的主流社会文化主要是传统主义、自由主义和理性主义。这三种占据欧洲思想中心的文化形态分别应对了三种职业教育与培训,是文化形态在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反映。现浅析如下:
1.传统主义对应职业导向型模式,使职业导向模式合法化
根据后启蒙学派(post—enlightenment)的观点,这种合法化在理念上是基于传统的,如中世纪以来欧洲社会所推崇的职业实践和把人力资源开发作为组织化的职业分类方法。根据这种观点,职业被理解成了职位、能力、收入三要素的特定组合,人们所从事的职业活动是由历史传统和社会地位双重因素决定的。各个职业的核心要素可被分组成特有的交换形式。作为一种标准化的社会交换形式。每种职业都会根据他们的“角色地位”而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链。职业还是个人身份地位的主要来源,通过职业,人们会向周围环境展示自我。这一点在欧洲乃至今天的世界也没有根本性改变。
职业分类体现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发展,同时还能够把经济、社会和教育活动转化成职业系统框架,从而促进效率提高。现代系统理论认为培训领域中“自我参照”(self—reference)能力可以产生一个独具特色的培训模式”,如德国的双元制。
2.自由主义对应市场导向型模式,使自由市场思想披上合法外衣
自由主义理念是基于经济自由主义和古典经济学的信条而产生的,其核心假设是,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观察有效地组织他们的社会交往活动,特别是他们的工作与生活世界。根据其一贯坚持的经济去中心化、私有财产、自由市场竞争、职业岗位或职业的自由选择等信条。经济自由主义反对政府在经济上的任何干预。认为经济活动是个人的自治行为,政府决策仅限于满足一些基础性的一般要求,应该避免法律强加给公民的责任。严格意义上讲,个人对他或她的责任不应该仅仅理解成一种自由成分,它还体现出社会适应机制功能上的自由度问题。
市场导向职业教育与培训只传授就业所需技能,如获得工作岗位所需的实践知识、技能和态度。年青人在接受完义务教育后开始工作前不需要获得任何专门的职业资格,他们与社会和劳动模式的融入度主要依靠来自市场的压力。
3.理性主义使学术导向型模式合法化
它是基于这样的信条:学术理性应该把组织化的说教原则运用于职业培训上,进入物质世界的实践不再仅凭受传统束缚的单个企业和职业的经验而获得,而应该张扬对科学发现的追想,并使所有实践服从于科学指导和科学实验。通过学术途径获得职业资格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启蒙思想的产物,它包含了一种现代精神——科学尤其是数学和自然科学精神。这一观念将统治世界。在今天仍然是历历在目,尤其是在技术领域。学术理性使专业性培训变成了标准化的说教,并贯穿于职业资格的各个层次。
严格地讲,学术本位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模式在所谓理论导向(学术性)的“高层次”专业领域最有效。然而,要获得知识能力与相关实践技能的必要融合却是个不解的难题。
上述三种职业教育与培训在欧洲合法身份的取得都是基于“人类中心”的观念,这种观念源自启蒙运动以来人们对现实世界的理解和对人类活动新次序原则的认识。我们相信,无论在哪个国家占支配地位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规范原则是什么,职业的、市场的和学术导向都可被视为是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一般原则——每个国家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中都或多或少的包含了这种一般性,只是某种导向性更为突出或成为主导罢了。如在德国模式中,市场导向(在继续教育领域)和学术导向原则(在所有职业学校)与职业导向原则结合而成为操作层面上的必要因素,法国模式把职业和市场导向与学术导向合并于一体,即使是市场主导的英国模式,国家继续教育机构也在根据职业类型和专门的职业学科进行重构。
参考文献
[1]周丽华,李守福.企业自主与国家调控[J].比较教育研究,2004,(10):56.
[2][7]CEDEFOP.Towards a history of vocatioa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 Europe in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C].Luxembourg:Office for Offcal Publicat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2004.20、24.
[3][8]翟海魂.英国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0、168.
[4]吴雪萍.国际职业技术教育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132.
[5][6]张可创,李其龙.德国基础教育[M].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05.54、7.
关键词:高等教育 职业资格 衔接探讨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公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战略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要求,高等院校为培养应用型人才任重道远。
1 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
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具有优良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人文素养;具有宽厚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具有发明创造与工程实践能力;爱国敬业、身心健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人才。
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培养对象即受教育者——学生。学生在大学的学习过程是知识的获取过程,也是为自己今后职业做准备的过程。为此,学生要做好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并为实现自己的职业规划做出不懈的努力。
2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
2.1 职业生涯的概念
职业生涯是指个体从正式进入职场开始到退出职场这段时间工作有关的经历、态度、需要、行为等过程,是一个人的终生职业经历。
职业生涯是人一生中最重要的历程,是追求自我实现的重要人生阶段,对人生价值起着决定的作用。
2.2 职业生涯规划的概念
职业生涯规划(简称生涯规划),又叫职业生涯设计,是指个人与组织相结合,在对个人职业生涯主客观条件进行测定、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对自己的兴趣、爱好、能力、特点进行综合分析与权衡,结合时代特点,根据自己的职业倾向,确定其最佳的职业奋斗目标,并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行之有效的安排。
2.3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必要性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不仅是帮助个人按照自己的资历条件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为自己定下事业大计,筹划未来,拟定今后一生的发展方向,根据主客观条件设计出合理且可行的职业发展方向,达到实现个人目标。
3 职业与专业的联系
职业是指人们从事相对稳定的、有收入的专门类别的社会劳动。职业是一种事业。它包含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职业体现了专业分工,没有高度的专业分工,也就不会有现代意义上的职业观念;二是它体现一种精神追求,职业发展的过程也是个人价值不断实现的过程。
专业是指根据学科分类和社会职业分工需要分门别类进行高深专门知识教与学活动的基本单位。是高等教育培养学生的各个专门领域。
专业有三个基本特征:①以高深的知识体系为基础,拥有并高度依赖本专业特定的理论与知识体系;②以服务公众为宗旨,带有鲜明的公益性,它即使也追求收益,但决不是根本目的;③拥有并厉行一套严格的伦理价值规范,使其成员的思想和行为均受到相应的约束。
专业与职业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专业是职业的起点,也就是说,现在学什么专业,将来就可能从事的职业,甚至作为终身职业;其次专业只是为将来所从事的职业打下坚实的基础,拓展出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大学生在进入大学学习之前,选择自己喜欢的专业是为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做准备。对自己所选专业及就业情况做进一步了解,结合所学专业对职业市场进行分析,确定什么样的行业最适合自己的技能、性格和兴趣。开展职业市场调查,是大学生职业分析和职业定位的前提。大学生专业选择是职业选择的基础。
大学生在校学习专业理论知识,为将来的职业做好充分的准备,根据自己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参加各种职业资格考试,保证职业目标的实现。
4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内容
4.1 职业资格的含义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活动所必备的知识、技术和技能的评价,是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和水平的证明。
4.2 职业资格的种类
我国职业资格有两类,一种是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另一种是水平能力评价类职业资格。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是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所需具备的复杂技能、知识、能力及操作规范的基本要求,是依法独立开业或者从事某一特定职业、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水平能力评价类职业资格是对从事专业技术强、技能要求较高、从业人数较多人员的工作能力水平做客观评价。
4.3 职业资格的效力
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招聘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的劳动者,只能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招聘录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作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水平能力评价类职业资格属于非强制性的职业资格,以自愿为原则,鼓励劳动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4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本特征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经者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对技术技能人才的资格认证制度。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工人技术等级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其特征表现在:
4.4.1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属于国家证书制度体系。它是国家证书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动法》的颁布和实施,明确了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地位。
4.4.2 我国职业技能鉴定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第三方认证规则。实施第三方认证具有客观公正、科学统一等特点。我国职业技能鉴定由政府授权的、独立的鉴定考核机构来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做出认证和评价。
4.4.3 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属于标准参照的考试模式。除考察从业者的知识水平、理解能力、技术技能外,注重考察其实际动手操作能力和工作实践能力。
4.4.4 我国职业技能鉴定采用了职业导向的内容体系。它以职业活动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通过职业分析,确定培训和考核的知识与技能内容。
5 职业生涯目标与职业资格证书关系
5.1 职业生涯目标
一个人职业上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确立了适当的职业生涯目标。没有目标就永远不能实现目标。目标之所以有用,是因为它能帮助人们从现在走向未来。学生在明确职业生涯方向并做好规划的前提下,确定个人的事业奋斗目标并为之不懈的追求与实践。
5.2 职业生涯目标与职业资格证书关系
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劳动密切相关,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
大学生要实现自己的职业生涯目标就必须取得与该职业的准入资格。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技术复杂、能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大学生必须进行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来实现自己的职业生涯目标。
6 大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措施
6.1 高等院校应提供考证的平台
高等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之一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需要各高等院校的积极努力。如何帮助在校大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是每个高等院校的决策者必须考虑的事。为此,学校要探索科学基础、实践能力和人文素养融合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高等院校根据地方人才要求,制定科学的、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在允许高等院校扩大学科专业设置自的条件下,专业设置要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前提,以就业为导向,设置课程要与考职业资格的科目相匹配。
6.2 专业教师职责
专业教育,是为受教育者从事职业做准备的教育。学校专业任课老师在上与职业资格考证相同的课程时,应该选择与考证相同或者相近内容的教材,按考试大纲的要求,认真做好授课计划,准备好每一节课的教学内容;要通晓所授课程各章节的重点、难点,深入浅出地讲解难点内容;课堂教学应以提问式、启发式的方式进行,使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对职业资格考试教材内容有较全面的掌握。此外,授课老师要按职业资格考试的题型,布置一定数量的作业,让学生独立思考完成,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应在课堂上讲评并提醒学生注意,使他(她)们对所学知识融会贯通。
6.3 学生的任务
学生在听取老师讲授职业资格考试课程之前,要预习所学的教材内容,对考试课程有一个初步了解;课堂上,要认真听老师授课,勤于思考;课后多做练习,通过做大量的练习来加深对课程知识的掌握,为职业资格考试作好充分的准备。
7 结论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要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培养出一大批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一大批职业化、专业化的高级社会工作人才。要实现这一目标,大学生专业选择与职业资格取得的衔接,不仅是学生个人关心的问题,同时也是高等院校、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2]张文双,郑禾等.大学生职业生涯与发展规划[M].北京出版社,2008.08:8.
[3]大学生就业指导手册[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05.
[4]石鸥.教育困惑中的理性追求[M].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03:179.
[5]吕育康.非主流教育新视野[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05:258.
关键词:高职教育;教师角色;定位
“师者,传道受业解惑也。”这是对教师职责的全面而精辟的解释,一直被大家所认同。在当代科技快速发展变化的社会,作为一名职业教育的教师,如何把握时代脉搏,正确定位在职业教育中的角色,充分发挥教师的职责,这是摆在高职教师面前的重要问题。
一、职业教育的概念、内涵和基本特征
职业教育概念不是静态的形成过程,而是长期发展演变而来的。1914年提出“实利主义教育”,其中心思想是强调“以人民生计为普通教育之中坚”,不仅给人以普通文化知识,而且给人发展事业的知识和技能,同时给人一种职业技能。在其思想的启发下,黄炎培等人提出“实用主义教育,后在创办中华职业教育社时,正式改称‘职业教育’,从此为大多数人沿用”。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再次确认了“职业教育概念的法律地位,并赋予新的含义: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对于职业教育的概念,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述,但对其内涵一般理解为:普通教育的组成部分、在某一职业领域就业准备的手段和继续教育的一个方面。它主要是为引导学生掌握在某一特定的职业或行业或某类职业中从业所需的实用技能、专门知识和认知而设计的。而职业教育的基本特征就是职业性即明显的行业特征、社会性即办学的社会性和职业教育办学必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实践性即教学过程及培养的人才类型具有实践性。因此,职业教育发展是一个动态的历史变革过程,从谋生手段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到促进人的职业个性的发展,它都凸现出强大的生命力,预示出广阔的前景。目前,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已不再是权宜之计式的应景口号,而是事关国计民生的真切行动。
二、高职教育学生的特点和培养要求
高职教育学生(以下简称高职生)的年龄大多数都在十八九岁,正处于求知欲望的强盛期。社会信息传播途径众多,他们的认识发展具有丰富的刺激因素和时空条件,成为多种文化的占有者和享有者,特别是通过网络获取的知识信息甚至比教师还要多。但是,他们在学校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动机层次不够,学习的实用化倾向十分明显,追求“短平快”和急功近利。高职生大多数是基础教育中被忽视的弱势群体,理想与现实的差距,造成他们的逆反心理和严重的失落感,同时还有强烈的自卑感。针对高职生的这些特点,职业教育的培养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第一,加强与学生思想上的互动性,做他们生活上的朋友和指路者;第二,加强与学生知识上的竞技性,在新知识、新技能的获取方面多交流;第三,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多参加技能大赛,扩展知识领域。通过这些途径,使学生成为具有扎实的科学文化基础知识,良好的职业素质、团队精神和创新意识,能熟练掌握实践技能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
三、高职教育中教师的角色定位
高职生有其特殊性,教师应从心理上与学生沟通,帮助学生建立自信心。教师要对他们进行诱导式的教学,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通过介绍专业和参观企业,让他们切身感受自己所学专业的魅力。
1.职业技能培训的策划者
高职教育主要就是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而一个切实有效的培训计划,是教师对专业理论知识与实践高度融合之后的提炼。这就要求教师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很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及策划能力。
2.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的构建者
根据教育部对高职教育改革的要求,目前高职院校都在用新的教学模式――基于工作过程导向进行。这套教学方案的实施要以市场需求为逻辑起点,以职业岗位群的职责―任务―工作流程的分析为依据,以校企专家合作开发为关键,通过工作过程系统化实现工学结合,实现课程开发教学设计的创新。这就要求教师具有课程开发、设置和设计教学场景的能力。
3.实践技能的培训者
具有实践技能是高职生的明显特征,而实践技能的获得离不开教师的言传身教,这就要求教师具有“给学生一碗水,自己要有一桶水”的能力,通过自身参加培训、向高级工程师和技工学习等方式提高实践能力。
4.创新能力的开拓者
在课程改革实施的过程中,特别是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教学模式更容易开发学生和教师的创新能力,这就要求教师把握职业的发展动向和新技术的应用。
总之,正确解决高职教育教师的角色定位难题,提高高职教育水平,向社会输送高品质的高端技能型人才是高职院校的立足之本。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伦理;道德
工业革命使社会治理活动成为一种职业活动。历史进入19世纪中期,由于英国政府采纳了东印度公司的管理经验,因而出现了文官制度,使得政府中的公务活动成为正式的职业活动。到了20世纪,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为职业活动被世界各国迅速地接受。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人们普遍把行政管理当作专门的职业化的社会治理活动加以看待。然而,在社会治理活动职业化的过程中,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曾经影响行政管理活动主要从属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导致这一职业的伦理规定丧失了生长的空间,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也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美国出现“新公共行政运动”这一要求变革社会治理方式的思想运动,行政伦理的研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由此可见,关于社会治理的伦理思考是与人类追寻后工业社会治理方式的进程一道启动的。现在,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对象。其中,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应当是怎样的。在一定程度上,公共管理是建立在伦理关系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比以往任何时候的治理活动都更加依赖伦理的引导和道德的规范。
一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
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置,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
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拥有了伦理本质。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着权力关系,所以,权力关系赖以生成的等级系列依然会存在。当然,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已经实现了对等级关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等级关系改造成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系列,从而使个人之间在人格、权利等实质性方面达致平等。尽管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却反映了权力关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地方,都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等级。只要公共管理还需要权力,它就不能消除这种“等级”。因此,作为个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这一合作体系中也会遇到处理上下级关系的问题,并且会成为他进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需要执行上级命令和维护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组织需要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服务于社会和维护社会利益。无论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还是社会中的公共管理组织,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会出现偏差,特别是如何把握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必定是一个时时都会碰到的难题。公共管理中存在着无法完全解决的利益矛盾甚至冲突。尽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却不能无所作为。事实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中所派生出来的一切主动性、积极性,都会外化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实际行动,进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说,就是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识。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够对自己的职业表现出充分的自觉,按照自己对其职业特殊性的正确理解去处理上述各种矛盾和冲突,他就会无愧于公共管理这一职业,并且总会达致最佳的从业效果。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官吏的要求长期存在着争论。“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终极追求中是要无条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则反复申述“民贵”“君轻”的主张。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谓“贵”与“轻”的争论。但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往往是通过间接的、迂回的途径来认识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与实现之间存在着“时滞”。特别是那些已经实现了职业化的社会治理者,缺乏积极回应公共利益要求的热情,往往表现出我们称为“”的那种对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的过程中,在人们期求更为进步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灵活的、积极的和主动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新型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制度是其赖以展开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与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职业并不只是简单地充作体制和制度的构成因素和实现途径,而是体制和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看来,统治型社会治理倡导官吏忠“君”爱“民”。在君民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贵“民”轻“君”。这两种选择都要求官吏在“君”与“民”之间作出选择和取舍。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得以发生的历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冲突是无法调和的。所以,矛盾之中会出现上面两种对立的主张,要求官吏在两者之间择其一。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以体制和制度作为行为选择的终极标准,被动地接受体制中的程序驱使,对人民、对公共利益表现出极度的冷漠。他们在公共部门中工作,与在工厂中工作一样,都具有工业社会特有的色彩,属于形式化了的职业活动。与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发生在合作精神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文化的时代。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在整体上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因为,一切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如果通过交谈和讨论能够取得共识、消解矛盾和冲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就是运用权力促进交谈和讨论。
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来源于人的社会角色。只有了解和确定人在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个公务员做出的某件事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个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却不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我们先行对他的社会角色作出了定位。我们说一个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偶尔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经常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偶尔不一致能够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经常不一致则会招致他人的批评和鄙视,甚至遭到他所在群体的排斥。
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与生俱来的,如血亲关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必须接受的,如做学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职业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社会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选择的结果。就是说,普通的社会角色是在人的成长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一个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能够理所当然地形成应有的角色意识,并且准确地扮演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职业角色则不同。它需要人们通过自觉的选择和主动的学习,才能够获得准确的定位。
人们选择职业有着复杂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人们选择某一职业,可能因为生活的需要,可能来自生存的压力,可能出于兴趣爱好,也可能属于理想追求……当人们定位职业角色时,会在职业导师的引领下进入职业角色,也可能会在职业活动的实践中逐渐找到职业感觉。但是,所有从事职业活动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觉的职业选择和积极的职业学习,才能够使自己融合到职业中去,成为真正的职业活动者。这个过程,就是从业者在职业序列中准确地找到他所从事的职业位置的过程。职业活动的舞台是职位和岗位。职位、岗位是人的社会角色的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是职业化了的社会角色。同时,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的社会角色,在每一职位和岗位上都会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人类社会活动职业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现在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地规定职业活动中职位、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即通过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和活动程序等等方式,为每一职位和岗位确立起明确的、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只要是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都会通过职位和岗位来明确界定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配置权力。这也是近代社会“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中最为典型的形式,但该行为模式没有注意到人的职位和岗位直接地构成人的多元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就是说,任何一种职业,任何一类专业化社会活动,任何一个组织行为体系,都不仅以整体的形式构造组织化的人的社会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组织成员个体那里担负着社会角色,甚至首先在个体那里成为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对于人来说,每一个职位、岗位都不仅是特定的组织行为体系中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职位和岗位具有二重性,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同样的二重性。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属于特定的职业和组织行为体系;另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又属于整个社会。对于每一职位和岗位上的从业者来说,他的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在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体系内会以职务的形式出现,在面向其直接归属的行为体系之外时,则以职业的形式出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职务与职业在从业者这里只是社会角色的二重归属。在从业者与他人的联系中,职务与职业都是直接的。因此,当管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成为职务—职业—社会之间的单线联系模式的时候,责任和义务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内容。我们在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中,时时处处都可以看到社会治理者只对社会治理体系负责而不对社会治理活动的对象及后果负责的情况。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级官员只对上级官员负责,政府所有的官员都只对政府负责。只有政府才对社会负责,政府官员丧失了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和义务的向度。政府对社会负责,却很少对它的官员负责。因为,政府的官员仅仅是政府的“雇员”,以至于政府的官员在政府中也时常会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把单线的责任、义务模式改造成双线的甚至多线的责任、义务模式。还以政府为例,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要求政府官员一方面对政府负责,另一方面直接对社会负责;同样,政府既对社会负责,也对其官员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不仅仅是雇员。他们在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过程中获得了在政府体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资格。如果说,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视其官员为雇员的结果就是使他们成为政府行政执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条件下的政府则使政府官员成为拥有自主意识的人。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若把这种区别变成革新现实社会治理模式的动力,不容置疑的起点则是在理论上把握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的双重直接关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
职业活动规定着人的行为。一个人从事的职业和开展的职业活动,决定了他会有某种定型化的、重复的和连续的行为。他的行为总和构成了他的职业活动的基本内容,进而证明着他的职业角色。从表面上看,人的行为与职业的关系是被决定或被规定的关系,即职业决定和规定着人的行为。但是,这种决定与被决定、规定与被规定的关系,仅仅具有行为形式方面的特征。从实质上看,它是反向决定和反向规定的关系,即人的行为决定职业。特别是在充分自由地选择职业的情况下,人与职业之间的联系就是人的行为选择的结果。考察人的职业角色可以发现,有的人选择了某一职业后能够迅速地进入角色,而有的人虽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相当长时间,却始终游离于这个职业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从业者。这种与职业角色的“和合”与否体现在人的行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为决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从业者。对此,笔者认为是“行为决定职业”。
在职业活动中,人的行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为实质却会各异。对于那些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无法量化的职业活动来说,在同样的职业行为之间会存在着天壤之别。这种情况在社会治理的职业活动中表现得尤为典型。因此,当人们选择了社会治理这种职业的时候,还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职业规定,实质上的职业规定则涵育于他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就是说,社会治理者的职业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职业行为所决定。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过人自己的行为选择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内容。人愿意做什么样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决定。只有当自己的愿望转化为行为,他才能成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对于做人来说,既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做什么样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够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能否成为某个职业的合格从业者。
自从有了职业活动,人的职业角色就开始由人的职业行为来决定。然而,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工业社会中,职业活动的形式方面总是受到制度性的强化,使人的行为更多地表现出被决定的特征。同样,在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丧失,也使治理者的行为主要显示出受决定的一面。这种现象并不能否证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意义。相反,它证明了人的行为的受动性、被决定性和被规定性是由于历史造成的,是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限制了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性作用。随着工业社会的结束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人的职业活动在形式方面的规定开始弱化,在实质方面的规定受到强化。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日益显示出决定性的作用。与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公共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的主体—公共管理者的行为选择的意义。
公共管理职业的一切实质性的内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为直接决定的。如果说选择公共管理职业的行为决定了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形式的话,那么当一个人成为公共管理者的时候,怎样扮演自己的职业角色,怎样证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则取决于他的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的某一行为或许多行为,都不能决定其职业角色。决定其职业角色的,只能是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的、稳定和持续的公共管理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是公共管理的服务本质得以实现的途径。公共管理体系的结构和制度安排无论怎样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都不是服务的现实。只有通过公共管理者的具体行为,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才能够转化为现实。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他的职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规范,他的岗位服务和任职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结构决定。当然,一些特殊岗位和特定职务也会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对于公共管理体系而言,却不是基本现象。职业和岗位、职务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权力规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将以综合统一的形式出现。这一点也是公共管理行为区别于以往社会治理行为的基本特征。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行为主要体现着权力意志;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会治理行为应当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为既不是权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显现。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职业和岗位、职务上的权力规定和法律规定统一起来,作为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权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为的前提和依据。权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试图达到的是实现服务的精神和服务的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为旨归的、权力和法律的综合统一。它在根本上结束了“权力归结为法律”或“法律受权力统驭”的争论。
尽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职业行为中用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统一了权力和法律,但权力和法律在他的职业行为中毕竟是一种客观力量。无论行使权力和执行法律或受权力支配和法律制约,这种客观力量都会对他构成压力,使他的行为选择受到约束。公共管理者怎样才能超越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呢?应当说,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和法律的地方,社会治理者都会遇到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对此,以往的社会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则是积极应对的态度。他们把公共管理这一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所拥有的、作为制度力量和体系力量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转化为个人的道德力量。这样一来,公共管理行为便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行为,而是发生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中的道德行为。就是说,当公共管理体系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仅属于制度和体系的时候,还只是相对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观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必须秉承和尊奉。一旦这种服务精神转化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标准,公共管理者也就获得了自由和自主。这时,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不再是受着某种外部力量驱使的行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为。在人的一切行为中,只有道德行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为,职业行为亦然。
关键词建造师职业道德诚信廉洁
中图分类号:B82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随之出现的“道德滑坡”和不良社会风气令人担忧。而建筑业因其周期长、投资额大、环节多、隐蔽性强等特点,由于职业道德欠缺导致的不良行为时有发生,加强建造师职业道德建设已迫在眉睫。
一、职业道德的含义和加强建造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在一定的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它是从业者在职业活动范围内应当遵守的与其职业活动相适应的行为规范,是一定社会范围内道德基本要求在不同的职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特定行为规范。职业道德主要用于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是市场经济高效有序运行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我国现阶段各行各业普遍使用的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上述职业道德内容的基本特征是:职业性、继承性、多样性、纪律性。
当前我国正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城镇化正在有序推进,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体的建筑市场呈现出一片勃勃生机的景象。加强建造师的职业道德建设从大的方面来说是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保证,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是小康社会的重要体现。从小的方面来说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措施,是个人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是家庭和睦幸福的保证。
二、建筑工程各环节的不良行为
招投标环节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招标投标中,投标人利用包括商业贿赂等在内的各种手段与权力部门或权力人达成默契进行串标。
投标人之间串标围标。投标过程中,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他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
低价抢标。投标人以明显低于建设项目施工社会平均成本的价格投标报价,进行抢标,一旦中标展开工程施工后,即想方设法改变投标报价文件,或以不合理的理由进行各种索赔,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高估冒算,或腐蚀拉拢业主,监理人员、设计人员修改图纸,调换材料,更改施工内容等,进行高价结算。
(二)工程分包与采购环节
1、违法分包。违法分包主要包括无资质分包、私自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层层分包等。
2、转包。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
3、行贿受贿。由于采购环节涉及许多企业的经济利益,工程材料和重要设备采购过程也是“腐败”频发的环节,主要表现是收受贿赂等。
(三)施工环节
1、工程质量方面问题。主要有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合格的建筑配件和不合格的设备,不按设计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未按节能设计施工,偷工减料,以及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等。
2、安全生产方面问题。主要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等
(四)工程结算与验收环节
在工程结算环节中一些企业或材料供应商为尽快结算工程款和材料设备款,向欠款业主或总承包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会计行贿;验收环节相关人员弄虚作假,贿赂验收人员,让不合格的工程或设备验收合格或提高验收等级。
(五)建造师执业资格方面不良行为
1、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
2、无证执业
3、人证分离
4、多单位/多项目执业
5、超范围执业
以上不良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均有明确的规定。
三、注册建造师如何遵守相关职业道德:
(一)增强职业道德教育的自觉性,加强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建设的学习。
我国注册建造师要建立以下的职业道德规范:
1、遵纪守法,维护建造师的声誉;
2、对社会和公众的责任;
3、诚实信用;
4、自身职业能力;
5、廉洁自律;
6、尊重他人;
7、公平公正;
8、勇于承担责任。
(二)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充分发掘传统商业道德精髓。
我国传统商业道德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受儒家思想影响很大,一般有以下几点:
1、“自强不息”的创业精神。
2、“以义制利”的价值观。
3、“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
4、“和气生财”的人际关系处理理念。
5、“达则兼济天下”的社会责任观。
(三)学习国外工程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通过对照比较与借鉴,发现和改正自身不足之处。(四)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核心价值观,培养正确的意识形态:
1、法律意识。只有增强法律意识才能在执业过程中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渗透,杜绝不良行为的产生。
2、责任意识。我国法律规定,对房屋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质量实施终身责任制,因此,建造师更应该着重增强责任意识。
3、诚信意识。建造师个人要自觉地强化自身诚信意识,践行各个方面的诚信行为,塑造企业及个人诚信形象,推动行业的诚信之风,以赢得人们对建造师职业的尊重,为自身职业赢得更大的发展机会。
4、廉洁意识。
(五)完善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加大惩处力度,强制规范建造师职业道德。
建筑业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建筑业法律法律环境的建设和完善。近年来国家以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逐渐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大了对各种违法现象的惩处力度,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等。除此之外,如:各个省市出台的“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可以有效防止“无资质挂靠承揽工程”现象;“农民工工资押金制度”,可防止“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所以,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对于建造师职业道德也有强制规范作用。
(六)在执业过程中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首先要从我做起,总喜欢说别人怎样,总觉得自己还好,自己又没权,这点小问题不算什么,这些都是逃避责任的表现,应该坚决杜绝。
2、寻求可持续发展的方案,向公众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坚持文明施工,做到施工不扰民,作业不污染,现场规范有序。从我们对下一代的教育做起,创造好的环境,树立好的榜样。
3、要掌握并且提供全部以及全面的信息,不得刻意隐瞒。对于委托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具有保密义务。诚实信用。诚信可靠,
4、对于自身职业能力有清醒的认识,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已有知识,只承担自己能够自己胜任的工作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5、从领导(有大有小、村长也是领导)做起,你带头了,作用更大。
6、尊重他人包括尊重本身及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不得故意或无意做出有损他人信誉的行为。
7、公平公正。
8、对自己的全部行为负责,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
结束语建造师一方面要通过学习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自身执业技能,提升个人职业发展的“硬实力”;另一方面更要注重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个人职业发展的“软实力”,这样才能使个人职业健康发展,服务于企业,服务于行业,服务于社会。
参考文献 《建筑施工手册》(第五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保姆行业凸现出许多问题。通过问卷调查反映出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不适应保姆群体的基本特征和特有的需求。通过法律和社会手段来调整和规范保姆行业势在必行。
关键词: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家政服务;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G633.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5024102
1现状调查
有学者对北京市的住家保姆为主进行了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的调查方式进行了调查。保姆对问题的回答构成基本调查数据,依据此数据对保姆的基本特征、保障现状、参保意愿等方面展开描述与分析,为保障制度的设计提供了现实依据。
(1)年龄。从问卷调查取得的数据看,年龄呈现年轻化特点。21至45岁的人数占到了71.1%,21至30岁的占到总体的46.67%。
在我国男60岁或女55岁就作为我国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之一。处于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其生理特征和心理状态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而他们面临的风险以及对风险的态度存在较大差异。而这种不同的特点和存在的差异对其保障需求、保障意愿以及对各个保障项目的偏好有直接影响。
(2)保姆的户籍特征。
从表中可看出被调查的保姆中来自农村的人口占调查主体的四分之五,这表明保姆的主体是由农村转移出来的。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依据二元社会结构建立的,城市人和农村人分别享有不同的保障制度,而户籍是决定国民社会保障归属的核心指标之一。保姆群体的保障问题同样不可忽视户籍的重要作用。
(3)保姆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4)保姆对目前的社会保险不满的原因。
40多岁的赵某夫妇为了自己的事业耽误了生孩子的事情,抱着再贵也要请个好保姆的想法,他们预订了一家家政公司推荐的月薪为4000元的特级月嫂,据说特级月嫂不仅能对孩子进行日常护理,还能帮助做早期智力开发。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市场,价格并非与服务品质成正比。第一任月嫂是妻子产后第七天就被解雇,原因是双方就月嫂究竟该承担那些义务达不成一致。月嫂宣布做饭等事情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就只剩下给孩子洗澡、换尿布。找出当时与家政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现其中对月嫂的责任范围规定得很粗糙,只写了照顾产妇与新生儿,但根本没有列举那些该做,那些不该做。
不得已向家政公司申请更换位勤快一点的月嫂,公司马上换了。几天后,赵某才发现这位月嫂是个冒牌货,这位阿姨除了带过自己17岁的小孩外,根本没带过其他小孩。看着月嫂笨手笨脚地给孩子洗澡却弄得孩子嗷嗷大哭的状况,赵某只得再次申请换人。有了前几位月嫂的经历,赵某夫妇把婆婆从农村请来,虽然婆婆并不懂得早教,但是给孩子洗澡、换尿布还是信手拈来。
个案二:好保姆不是雇来的。
河北大学生保姆进入上海家政市场,引发80名雇主抢13名保姆的热闹场面,这些有着高学历的大学生保姆能否填补北京高级保姆的空缺呢不久前,有媒体报出有一位女研究生立志当保姆的消息。在媒体报道中,“大学生保姆”被不断地和“高级保姆”联系在一起,是不是高学历保姆就是高级保姆呢?北京某家政服务公司总经理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明确表示这是一个误区:“学历高,做保姆不一定就做得好”。
保姆行业是个强调实践的行业,它不像车工一样可以用技术高低来划分等级,关键要看雇主的满意度。如果一个保姆,得到雇主80%的认可,那么即使她文化水平不高,她也可以成为高级保姆。曾经有一个家政服务专业毕业的女大学生来他公司应聘,那名大学生一开口就是每月1500元的工资。一位雇主来找保姆,他对保姆的要求是:懂得照顾78岁瘫痪在床的父亲,有一定的护理知识,照看老人每天的吃喝拉撒,还要为老人擦身子等等。雇主告诉女大学生,“能把这些做好,每个月给你2000元都可以”。但是女大学生不愿做。最后,找了个农村妇女,只要了600元,完成得还很好。因此看来一个保姆是否算得上“高级”,与她的知识不成正比。
业内分析人士表示,大学生是知识有余但实践操作不足,而在国际保姆行业当中有口皆碑的菲佣要进中国还需要一定的政策支持。而雇佣菲佣的主要是一些企业高管、明星大腕以及外国公司驻京总裁、总经理IT从业人员或者是一些海归派。他们对保姆的要求比较高。据说素质高、有双语优势的菲佣,有的甚至每个月能拿到7000元。因此目前能称得上“高级保姆”的,应该是那些有至少两年以上从业经验,有一定文化水平,又受80%以上雇主好评的保姆。
2保姆行业存在的问题
(1)保姆提供的服务难以让人满意,缺乏专业培训,没有技能。在我国,保姆的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大多数只有进入次要劳动力市场,无论从工作条件还是福利待遇跟主要劳动力市场相比都差得多。
(2)还有一个深层次的原因是此行业缺乏社会保障。
在我国一些沿海发达地区连农民工也可享受社保,但保姆就没有任何的社会保障。这也导致了即使保姆的工资涨的很快,但依然招工困难。对于很多人来讲,要不是没有出路,绝对不会干保姆,这个行业目前还不能吸引素质高的人群进入。从调查情况可看出大多数保姆希望得到社会保障,但现有保障制度设计的理念和缺陷使得保姆的保障需求很难得到有效满足。
在我国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中第三条就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可见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当某项制度允许某一类劳动者参加而把另外若干类的劳动者排除在外时,就会产生不公平。这个时候社会保险就成为一部分人的“特权”,实施的结果是扩大了贫富差距。
一般的社会保险基金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储存的,交给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统筹管理。当雇员遭遇风险时就可以得到此项制度而提供的社会保险金。对于参加社会保险的人而言,遭受不幸风险的机遇是很小的,人也是少部分。而风险也不是每天都会发生,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在平时缴纳较小的数额,在遇到风险时就能得到较多的保险金。
是否可以变换一下思路,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把雇主跟雇员捆绑在一起,没有雇主缴纳的保险金,则雇员不能参加这项制度。如果相对地把缴纳社保金的雇主与雇员分开,只要雇员按照规定向政府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应交的保险金,就被承认是参加了社会保险;而雇主交的保险金按照税收的办法,根据其利润以累进的方式由政府来征收。当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财政来负担。按照这种方式,家政服务等中介机构可以让雇主和保姆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可写明雇主帮助保姆参加人身意外保险的条件等,否则保姆可以拒绝从事存在高危风险的工作。
3对保姆保障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依据保姆的群体性特征,需要建立一个区别于正规就业群体的差别性保障制度,提出如下的建议:
(1)加强对保姆行业立法和增强社会保险制度对保姆群体的适应性。针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在保障保姆上与这个群体特征的不适应,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对社会保险制度来加以完善:诸如改变社会保险需要依托用人单位的做法,对于保姆群体所建立的劳动关系不稳定的特点,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时间、缴费方式以及管理方式上更加灵活,可否考虑采用“社会保险个人服务窗口”的形式来简化参保程序,尽可能为保姆参加保险和享受社保待遇提供方便。同时社会保险信息库的建设要逐步实现社会保险信息库在省市间、地市间的联网和信息共享,最终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关系的信息互相联通为目标,从而保证保姆不会因变换工作而失去社会保险。
(2)应当建立适应保姆群体特征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此基础上再建立其他社会保险的其他项目,日臻完善,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同时注意现行制度与新制度的兼容问题。保障非正规就业群体也是社会保障制度根本理念的体现,社会保障追求公平,把这部分群体置于保障体系之外是不可取的。
(3)加强对保姆的业务水平的培训和技能提高。培训是关系到保姆群体长期发展的大问题,政府和各种社会组织要不断吸引更多高学历、高技能的保姆加入进来,还要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来有效解决保姆素质和技能偏低的问题,把这个行业做大做强。
(4)走品牌保姆之路。重庆的“川妹子”、“米脂婆姨”等保姆品牌已经叫响全国保姆市场,而“涉外保姆”、“高级保姆”等现象的出现,说明保姆市场可开发和发展的潜力还很大,将保姆由“游击队”整合为“正规军”,既可以按照民事法律关系来调整,还可以通过行业自律、竞争等手段来规范,而走品牌保姆之路则是规范和发展这一市场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郑秉文,孙捷.社会保障改革的一个政策工具:“目标定位”[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8).
[2]石先广.劳动法律问题与实务操作[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当然,中国和加拿大在司法职业道德方面处在不同的阶段,两国所侧重强调的方面有所不同。但是,即使是在正在努力建立自己的职业道德(实体)准则体系的中国,建立、有效的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又称法官惩戒机制)至少也是一个与建立实体准则体系同等重要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将对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科学的实施机制进行初步探讨。
一、实施机制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一)含义
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是指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得以贯彻、实施的机构、程序和其他工作制度的总称。实际上,作为一般,任何实体性规范发挥其作用的先决条件就是建立一套合理、完善的实施机制。例如,民事诉讼法是实施民法的主要机制;刑事诉讼法是实施刑法的主要机制;行政程序法(包括一般行政程序规范、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是实施行政实体法的主要机制。对于司法职业道德来说,建立一套督促法官遵守职业道德的机制,设立处理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机构,设置相应的人员,建立相应的程序,都是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重要部分。例如,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严守司法廉洁,这还需要有一些机构、人员和制度确保这一准则的落实,包括宣传、、监督等。如果出现法官违反廉洁规范的情况,还需要相应的机构、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度加以处理。这些都是我们所说的实施机制的构成部分。
(二)基本特征
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与司法职业道德规范的关系,与民事诉讼制度与民法或刑事诉讼制度与刑法的关系确有一些相似之处,但职业道德的实施机制又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自治性。职业道德规范是自律性规范,从而保障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的各项制度也具有完全的自治性。例如,法官惩戒机构一般由法官职业团体(如法官协会)或者法院建立,惩戒机构的组成人员一般由法官组成(也有吸收公众参加的情况),惩戒程序也多由最高司法机关自行制定。当然,根据一国的立法传统,也可以把这种机制以形式确定下来,成为带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但其本质特征仍然无不表现出其自治性。
第二,准司法性。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的处理,是在一种行政式的准司法模式或机制之下进行的。它与司法(诉讼)程序的不同之处在于,提起指控或投诉的人并不像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那样作为一方当事人或检控方在程序中出现,也不必作为被投诉法官的对立的一方监督程序的进行,还不必承担类似于检察机关承担的“举证责任”。但是投诉人有权利知晓处理结果。惩戒机构依职权对被诉法官的行为进行调查,而不是像在诉讼中那样依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进行庭审。它与司法(诉讼)程序的相同之处在于,被诉的法官享有与诉讼中的被告方类似的权利,如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惩戒机构的处理决定,必须是在听取了被投诉的法官的意见之后作出。
(三)重要性
虽然我国当前对于法官职业道德制度建设重点还放在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体系方面,但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对法院地位认识的提高,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日益显现出其重要。
第一,关系到对实体规范的实现。实际上,没有实施机制的实体规范是没有生命的。没有科学、完善的职业道德实施机制,职业道德规范便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一个国家可以写出完美的职业道德规范,但如果它的实施机制残缺不全,缺乏合理性和有效性,这种职业道德规范也难以实施。
第二,关系到能否准确有效地打击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机制的建立在于保障职业道德标准的实现,其外在表现之一就是使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得到应有的惩戒。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保障也在于有一套有效的程序制度。
第三,关系到能否保持司法独立性。法官是司法独立原则的直接实践者,而法官惩戒程序所指向的对象就是法官。因此,这一机制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法官或法院独立性的实现。这一点是各国研究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在奉司法独立为法治之本的国家,任何行为和制度都必须先经得起司法独立这一关的检验。
第四,关系到法官的权利的保护。如果惩戒程序的设计不注重对法官权利特别是程序权利的保护,法官将失去正常履行司法职责的保障。
二、国外机制简介及背景
在研究中国的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国外的情况。应当说,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都十分重视职业道德实施机制。在德国,联邦法院专门设立“联邦惩戒法庭”(又译职业法院),审理涉及法官和其他高级公务员违反纪律的案件。德国还制定了《联邦纪律法》,规定对公务员(包括法官)采取纪律措施的程序。在加拿大,议会制定《法官法》时一并建立了“加拿大司法委员会”,处理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投诉和政府提请惩戒法官的建议,并为其规定了详细的工作程序。在美国,司法职业道德规范一般由各州的司法职业道德委员会实施。为统一司法惩戒程序,美国律师协会和州司法学会制定了《司法惩戒示范规则》,对司法行为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人员配备,法官惩戒的理由、惩戒种类、证明问题、调查程序、审理程序、决定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联邦和各州的司法职业道德机构可以选择采纳这一示范规则。
对于各国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具体内容,这里不再详述,以下简要介绍这些国家制度存在的一些共同特点:
第一,利益均衡的制度基础。这些国家在建立司法惩戒制度时,十分注意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的平衡,从而避免因为保护一种利益而伤及另一种利益。例如,美国在制定《司法惩戒示范规则》时,十分谨慎地考虑了几种相关的利益:一是在处理对法官不端行为的投诉过程中,应确保法官获得公平对待的权利;二是司法委员会认为没有正当理由相信法官实施了不端行为时,法官应当获得“投诉保密”的权利;三是应当注意到公众对于严肃认真处理对法官的投诉和以高尚行为标准要求(约束)法官是十分关注的;四是法官和公众都希望能及时、准确地处理对法官的投诉。
第二,自治性。这一特点在普通法国家表现尤其突出。有的国家从全国司法系统中选任或指定一些资深法官组成司法委员会或司法行为委员会,专门处理法官违纪案件;有的司法委员会由法官、律师、普通民众共同组成,以保证组织的代表广泛性;有的国家则由最高法院行使这一职能。强调司法惩戒的自治性的基础是把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法官职业(行业)的主要管理方式,同时把民众判断标准纳入法官行为约束之中。
第三,程序性/司法性。各国的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正在逐步摆脱其传统的行政性,而试图建立一种合理、正当的惩戒程序。国外的这些惩戒机制都非常强调程序性或司法性。例如,为保障惩戒案件审理的中立性,调查人员不能参与审理,而只能作为辅助工作人员或者证人;审理时允许提供证据并根据一定的规则判断证据的效力;对于投诉人应当以合适的方式告知其程序进展情况等。其中,法官的程序权利的保护在各国都十分充分,而且这些程序与法院进行的司法诉讼程序十分相似。
第四,保护性。可以说,在一些法治发达的国家,法官的公信力是非常高的,而处理对法官的投诉时,除了实现整束法纪之目的外,更侧重保护法官的程序权利,维护司法的独立性不受不当惩戒机制的影响,避免法官履行司法职责的积极性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三、我国现行法官职业道德实施机制及评价
我国对法官行为的约束包括刑法、程序法、行政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约束,相应的机制也分为几种。这里重点介绍一下法官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情况。
(一)现行机制
应当说,我国现行法官行为约束机制中并没有明确使用—“职业道德机制”一语,但实际上这一机制是存在的,而且多以纪律惩戒的形式出现。这与我国强调司法职业道德比较晚、职业道德在法官管理中尚未获得其应有地位,以及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纪律中已有很多约束法官行为的有很大关系。例如,《法官法》中就有专章规定法官的惩戒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一些关于法官惩戒的规章制度,如《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也就是说,一些职业道德规范早已纳入了立法或纪律文件之中,职业道德实施机制也以纪律惩戒的方式得到确立(尽管该机制的内容远不只这些),在我国称为“(纪检)监察制度”。为适应未来的需要,本文仍使用职业道德实施机制这一概念。
我国现行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即法官个人自律机制和法官职业自律机制。所谓法官个人自律机制,是指法官通过认真、自我觉悟、自我约束、自我反省等方式,切实遵守司法职业道德标准,避免发生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所谓职业自律机制,是指法官职业(行业)组织(包括各级法院)对于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申诫、制裁的机制,而这种制裁不是来自国家权力,而是法官职业自律管理的固有权力。本文的侧重点在于后者。
(二)主要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我国的“(纪检)监察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机构。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机构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其具体监察职能包括监督制约、惩处违纪人员、防范、支持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保护法官工作积极性等。
第二,监察权限。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第三,监察活动的原则。人民法院监察机构行使职权,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实事求是原则、适用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原则、依靠群众原则、惩教结合原则。
第四,控告与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对于公民和机关、团体对法院工作人员提出的控告、投诉、检举,应当受理。受理之后,经初查成立的,进入立案程序;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作其他处理。
第五,案件调查与审理。调查是指监察部门查询核对情况、收取证据、认定证据的活动。审理则是由案件调查组将案件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或案件审理小组进行审理的活动,包括审核事实和证据、审议案件处理意见、提交审批等。
第六,申诉复查复议。法官受到处理后,有权利提出申诉,要求监察部门复查、复议。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上述活动。
(三)评价
我国现行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机制在维护法院队伍纯洁、严肃查处违纪法官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其中最主要的是现行(纪检)监察机制自身的传统局限性在某些方面已经不适应对法官职业约束和管理的特殊需要。
法官职业的形成与成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与结果。法官职业自身的特点以及司法权力的特点,都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随着《法官法》的制定与修改,法官职业与其他职业特别是普通公务员的区别愈加明显。法官职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法官的独立性、中立性、职业化(专业性)、保障性等方面。法官惩戒机制一方面应当实现纯洁法官职业队伍、惩治违纪行为的目的,同时要体现和维护法官职业的这些根本特点,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公正行使。而我国现行机制虽然在惩罚与教育、约束与支持、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方面有所强调,但强调程度仍然不够,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惩处不力或保护不足的情况。同时,现行机制在程序性、行政性、非司法性等方面也存在的一些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权力和法官职业本质的要求。
四、建立新型职业道德实施机制之设想
(一)总的考虑
在建立我国新型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以保障法官独立、公正行使裁判权为根本。如前所述,公正与独立是法官职业的本质特征,是一切与法官有关的制度都应追求和维护的目标。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建立也应当如此。
第二,以的程序保证及时、有效查处法官的不端行为。机制的直接目的还在于查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维护司法队伍的纯洁,但这一切必须借助科学、合理的实施程序。
第三,以现行机制为基础。我国现行的实施机制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当继续发扬,但其中关于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审理方式、决定程序等方面需要有较大的改革。
第四,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一些国家在职业道德实施机制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都值得我国批判地借鉴,但整个制度的建立还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包括法官职业道德现状、社会对法官职业的期望等。
(二)实施机构
专门机构是整个司法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基础。新型机制要求该机构是一个能真正胜任司法惩戒职责、督促司法职业道德实施、促进建立更高职业道德标准的组织。具体问题可以作如下考虑:
第一,机构的性质应当是自治的或半官方的,即由法官职业自己建立这样的机构。
第二,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司法界最具声望的法官。组成人员可以不是专职的,但应当保证一定时间处理法官惩戒案件。同时,也可以吸收部分法律界其他人士或公众参加。
第三,组成人员只是决策人员,因此需要设置各种辅助人员进行调查、提供法律意见、办理行政事务。
第四,机构设置可以打破行政区划,而在一个地区设立一个惩戒机构。这样一方面可以统一对职业道德标准的理解,同时可以集中力量处理案件,提高工作质量。
(三)程序
关于程序的改革,可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要求。由于法官惩戒程序的特点之一是其准司法性,而且这一点在一些国家已经得到成功的实践,所以在新的程序设计时应当充分体现这一基本特点。作为一种准司法程序,必须应当考虑其公平性、科学性以及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调查与决定的分立等各项具体制度。
关键词:高职教育;职业素养;实训教学;培养目标
中图分类号:G712?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5-0218-03 职业素养是指“劳动者在一定的生理和心理条件的基础上,通过教育培训、职业实践和自我修炼等途径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职业活动中起决定作用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综合品质”(高维春等,2011)。目前,社会和企事业在招聘人才时,更加关注的是个人的职业素养。高职教育是为学生今后从事的职业活动以及职业活动的持续发展所奠定的职业技术基础和职业活动素养的一种教育。因此,重视培养高职学生的职业素养是提高高职人才培养水平、体现高职教育目标和特色的关键。
一、职业素养的特点
职业素养是人们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须具有的职业理想与信念、职业态度与兴趣、职业责任与纪律、职业技能与职业情感等。(沈文英,2008)其中,职业技能是具体的,培养过程也是具体的。不同专业对职业技能的要求不一样,有的专业注重动手能力的培养,有的专业注重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有的专业注重思维能力的培养等。但不管哪种行业的从业者都应该具备的通识素养则是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爱岗敬业的精神、团队的集体意识、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以及积极追求上进的意志等。职业教育工作者只有明确了职业素养的内涵,才能在教学过程中注重贯穿职业素养的培养。
职业素养具有职业性、内在性、稳定性、发展性以及整体性等基本特征。职业素养的职业性是指经过专门的职业技能训练,对所从事的职业技能的掌握、职业安全性的认识以及对该职业所出现各种问题的处理能力,是一种综合评价。职业性是职业素养的重要特征,不同的职业具有不同职业素养的要求。如:建筑业是技术性强、劳动强度大的行业,对从业者的要求是年轻力壮、身体健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除了具有精湛的职业技能知识外,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但对教师的职业素养要求则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有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感;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专业知识扎实,为培养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努力勤奋地工作。当从业人员在长期的职业活动中,经过不断地学习、认知和亲身体验,该职业的相关技能知识就在自身进行了内化,这种知识内化一经形成就以潜能的形式存在,对从事的职业活动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凭借自身的职业敏锐力意识到该怎样处理。这种职业技能的内化、积淀和升华形成的心理品质就是职业素养的内在性。
从业者的职业素养在长期的从业过程中日积月累形成,一旦形成就具有稳定性,能够经常的、稳定的在职业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只有在不同情况下表现出来的稳定心理品质才能称之为职业素养。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各行各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从业者不得不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以适应、满足与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是职业素养的发展性。职业素养还具有整体性。职业素养的整体性是指从业人的整体、全面、综合的素养,不仅政治思想素养好、职业道德素养好,而且科学文化素养以及专业技能素养等都好,甚至还包括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等。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与其整体素养是一致的,紧密联系的。
二、职业素养的构成
高职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率与毕业后在相应工作岗位上取得的成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职业素养。职业素养越高的人,获得成功的机会越多。一般说来,职业素养包括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能力以及良好的职业习惯。职业道德是职业素养的重要内容,没有职业道德就等于没有灵魂。职业道德是规范职业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的,是隐性的要求。学生要明确掌握职业道德的含义、原则、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尤其是与所学专业相关行业的具体职业道德要求等,在实训中逐渐形成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以及法制观念。弘扬爱岗敬业精神,懂得职业道德是立业之本。职业技能是行业岗位开展职业活动所需要掌握的技能,一般是指在职业环境中合理、科学、有效地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利用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开展职业活动的各种能力。提高职业技能一方面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自己今后取得较好的发展做准备。职业能力主要包括交往能力、协调能力、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信息能力等多方面的综合能力。职业能力越强越丰富,获得成功的机遇也越多。在职业能力中,当今社会最重要的能力是协调与沟通能力。多元的社会造就了多元化的人格特征,为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方面的需求,职业人要学会在职业活动中与各种人打交道,学会与不同性格的人交流沟通。和谐社会强调社会的协调、健康以及可持续的发展,协调的基础是尊重、信任与宽容。要跟上时展的步伐,还要终身学习和不断地继续教育,不坚持学习的人难以提升自己,最终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职业人还应具有适应的能力,要学会适应各种环境,只有适应了环境才能改造环境。适应能力强的人,能很快融入环境中,并很快学会在环境中发挥自己的特长优势,从而获得成功。
除此以外,还要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职业习惯是职业素养的外在表现,需要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逐渐养成。特别要注意的是安全生产方面的职业习惯,许多关于安全的操作守则都是生产实践活动中关系到人命的大事。但是对于实践经验尚浅的学生来说对其严肃性的认识可能不够直观,这就需要在实训教学中让学生充分理解这些规则的必要性和违反规则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从而促使其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
三、实训教学中培养学生职业素养的核心环节
高职教育中的实训教学是依据高职人才培养方案,对某一职业岗位的操作技能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工作任务为主线、实现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组织的职业技能实训教学,是培养应用型技能人才不可缺少与不可忽视的环节。实训教学既是教学中的技能训练,又能培养学生职业素养,是关系到高职教育的目标实现和个体体现的关键。实训教学只有把职业素养的培养融入到整个实训过程中,注重以下核心环节的实训内容设计与组织,才能达到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1.实训教学首先应按照企业对不同岗位群的要求及企业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创建近似或模拟企业生产的实训条件,制订合理的实训大纲、实训方法和规则,科学安排实训内容,严格执行实训操作规范,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2.把职业道德的培养贯穿于整个实训教学的全过程,让学生懂得在职业活动中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以该行业的劳动模范、技术能手等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来引导学生树立崇高的远大理想,积极向上,追求进步。教育学生要有法律意识,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懂得如何保护合法权益。作为职业人还要理解,每个工作岗位都需要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实训教学要注重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使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为适应社会、行业、岗位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应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正确引导他们对未来岗位的认识,通过实验实训,使学生熟练掌握职业技能,并获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同时通过校企合作、校办产业等渠道,给学生提供实习机会,使学生进一步掌握专业技能和与之相关的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从而使学生能从更高层面上了解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和要求,掌握精湛的职业技能。
4.实训教学要根据职业技能的特点设计实训项目,开展实训。在具体的工作环境或模拟实训条件下,按照实际工作过程或生产流程进行操作训练和培养,针对职业的关键技能,周密科学合理地设置实训活动,以“任务驱动、项目导向”模式为基本指导方式,使学生通过动手体验的训练来掌握职业技能。实训教学要有意识地针对能力培养训练开展各种项目活动,可让学生分成若干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开展活动,每个学生都在项目中担任角色,承担任务,以此来锻炼他们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提高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能力等,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
5.面对当今竞争激烈的社会,要帮助学生克服畏难情绪,通过组织一些生动活泼的训练,使他们学会如何面对竞争,提高竞争意识、提高竞争能力。更要让学生理解竞争的同时要有合作意识,懂得只有通过合作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实训教学还应渗透机遇意识的培养,逐步引导学生用科学的方法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启发学生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培养学生愿意思考、学会思考、主动思考的习惯,在思考中激发创新意识,从而提高学生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6.实训教学中应重视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通过开展一些主题鲜明、内容富有时代特征的文化活动来帮助学生学会学习,引导学生善于学习,激发他们学知识、学技术的热情,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7.实训教学要培养学生适应环境的能力。通过参与设计的项目,到实习基地顶岗实习、深入社会参加实践活动等方法,帮助学生从心理到知识结构上接受与适应各种变化的环境,养成谦虚好学的态度、文明礼貌的行为举止、吃苦耐劳的精神。要有对人生理想的执着追求和坚强的意志,认真规划自己的奋斗目标,并有为之奋斗的信心、决心和实际行动。
产品的技术性能靠其零部件的制造和装配精度来保证,而制造和装配的优劣则是由生产者的个人素养优劣来决定的。良好的职业素养是在实训教学中,通过自身不断的体验,通过教师对其严格要求和不懈的追求“零缺陷”的每一个环节过程中形成的。因此高职院校要不断地创造良好的实训条件,在实训教学中,按有关规程严格要求,让学生认真完成每一个细小环节,通过参与实训的全过程,养成严格按生产规程办事的职业习惯和团队精神。由此说,实训教学是培养学生职业素养的核心环节。
参考文献:
[1]高维春,谭旭,黄双龙,罗美苑.职业素养导向下高职学生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现代教育管理,2011,(7).
[2]沈文英.论高职校学生职业素养的培养[J].鸡西大学学报,2008,(6).
[3]巍曹晶.论高职学生职业素养培养[J].教育与职业,2004,(12).
[4]白鸿辉.高等职业教育要强化学生职业素养的培养[J].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2).
[5]许启贤.职业素养及其构成[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1).
[6]刘晓波,吴小平,张敏敏.高职人才核心职业素养教育的意义及内容浅析[J].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