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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论的基本原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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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论的基本原理

第1篇:认识论的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人力资源;人力资本; 社会资本; 知识与决策权匹配

一、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的关系

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在实践中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其联系在于,二者都可以凭以换取一定的经济收益。从会计学角度看,二者的区别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得非常明显――人力资源的支出(例如劳动力的支出)通常作为商品的制造成本或管理成本在税前列支,并以“应付工资”的形式在负债类科目中记录,表现为企业对员工的债务,每月或每周以现金或转帐的形式冲抵债务,表示一个周期的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力交易行为结束。而“人力资本”作为一种投资的形式,与土地、设备、资金并列,“人力资本”的出资方式在一些高科技产业中较为普遍。人力资本作为一种所有者权益,其所有者有权凭以参与期末利润分配,有些学者称之为所有者剩余的索取。

如果说人力资源是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那么工资就是人力资源的市场价格,是凝聚在人身上的各种知识和能力的货币表现。人力资源资本化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和有效配置,实现价值增值,不具有增值价值的人力资源不称其人力资本,其结果终究为市场所淘汰。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必要条件是交易的对象具有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并且交易的双方都认为具有增值的潜力,潜力的大小通过交易价格体现出来。因此,如果不是出于投机的目的,交易后为了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价值,就必须对其进行再投资,为了增加一个人的生产能力而进行的投资就被称为“人力资本化”。现实生活中最典型的例子如某音像公司推出某位歌手之前,通常对对歌手本人进行包装,然后再推向市场;足球场上俱乐部总是注意购买一些有潜力的年轻球员作为培养对象,待其成熟以后再租借或转让。

二、人力资源为什么要向人力资本转化

马克思在其著名的《资本论》中已阐明:资本家发财致富的秘诀在于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今天我们看来,剥削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劳资双方认可的,或者说工人自愿的把自己的一部分价值让渡给资本家,因为他们认为资本家能更有效的使用这些资源(包括人力资源);还有一种情况是非情愿的,即资本家用强制或欺骗的手段占有工人的一部分剩余价值。无论哪种情况,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的目的无非有两个,一个是用于扩大再生产,另一个是用于改善自己和工人的生活质量。这两种欲望不仅刺激着资本家阶层努力工作,也刺激了工薪阶层由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化的需求。因为资本家和工人都是人,他们的欲望没有什么根本不同。外国的工人和中国的工人对于事业和物质的追求也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既然资本可以带来更多的财富,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对事业和物质的追求欲望,又有谁不愿意拥有更多的资本呢?

可以说是人的事业心和对物质的追求提出了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化的需求。

三、企业中层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化的需求

传统的资本结构理论认为资本结构就是股权资本和债务资本,人力资本被排除在外。可是在我国企业实践当中,当越来越多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摆在决策者面前时,很多决策者形成这样一个共识:企业发展,关键还是解决人才的问题。尤其是在企业熬过了初创期资金匮乏、技术落后的生存危机,而进入企业职能分工更加细化、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来为企业整章建制出谋划策的时候,人力资源的问题就更加突出了。集中体现在:如何吸引企业所需的人才,如何培养人才,如何留住人才,如何消除企业内部人才之间由于竞争带来的负面效应而发挥他们的专长。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企业决策者必须要解决的。这就使得激励机制问题上升为公司治理的范畴。

然而,当前我国学者在应用西方现代管理与经济学理论来解释我国企业实践中人力资源资本化问题的时候,讲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所有者剩余分配问题讲的多,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所有者剩余分配问题讲的少;对于加强企业家等高层管理人员在企业中经营权与所有权统一讲的多(例如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奖金、股票、期权等),对企业中层知识与决策权的统一讲的少;在企业内部,决策者对发挥中层管理人员自觉性和主动性讲的多,对在企业内部建立针对提高中层管理干部管理水平的科学的宏观和微观激励机制却讲的少。事实是,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承担着承上启下的重要职责,普遍在外部工作环境相对恶劣的条件下担负着沉重的工作压力,所谓“既动手,又动脑”;通常情况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只要“动脑”去考虑一些战略性的问题,而基层工作人员只要“动手”执行一些操作性的事务就可以了。据最近对山东省30家大型民营企业5个主要职能部门(财务、信息、人力资源、生产、技术)的调查结果显示,96%的企业中层认为工作压力过大,工作得不到上下级的支持,工作推动阻力过大;88%的企业高层也认为企业中最辛苦的是中层。在这种情况下,研究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投资与培养问题也就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四、企业中层实现人力资源资本化条件

实践证明,企业中层的工作是维系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是联系企业战略与战术实施的关键环节,企业中层干部的自我完善和来自企业的培养相结合是企业中层完成从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跨越、实现企业与个人发展双赢的根本途径。

达到上述目标,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一)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首先应当具备企业发展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所具备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知识和能力是对企业有价值的资源,这些知识和能力来源于社会的教育。无论是初次进入企业工作的学生,还是跳槽的老员工,这个知识积累的过程是需要个人在进入企业之前要做的工作。根据现代不完全合约理论,当一个人还没有和企业签订工作契约的时候,他们的知识和技能还不能转化为资本。[1]因此,这个阶段只能是人力资源的储备阶段。教育在这个阶段充当了重要的角色。无论是在学校被动地接受知识还是通过社会实践主动地去获取知识,提高技能都是一种接受教育的形式。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是通过教育形成人力资源并最终形成人力资本而产生的经济增长。虽然这个过程是比较漫长的,但对于大多数立志成为职业管理者的人来说,对教育的长期投资符合他们的个人理想和价值观。据统计,目前我国70%以上的企业中层干部都具有大专学历,或接受过高等教育,就受教育的时间和花费金钱来说,他们都远远超过基层员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研究结果表明,劳动生产率与劳动者的文化程度呈高度正相关关系。与文盲相比,小学毕业可以使劳动者提高生产率43%,初中生可以提高108%,大学毕业可以提高300%。虽然教育不一定能把每个人都培养成富翁,但教育可以培养具有专业知识的职业工作者。受教育的过程就是以备未来之需的知识和技能积累的过程,没有这个过程或者积累不够丰厚,人就不可能保证持续的成为企业所需的人力资本。

(二)企业中层管理者进入企业后应当注重社会资本的积累

这里所说的“社会”首先是指企业内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美国学者科尔曼、普特南等先后提出了社会资本理论并将社会资本理论作为人力资本理论基础上的理论发展加以阐述,显示了学术界对一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人际关系的重视,深化了舒尔茨教授关于人力资本理论中人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按照普特南的定义: 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那些可通过促进协调行动而提高社会效能的特征,比如信任、规范及网络。科尔曼则从社会资本的功能角度指出:许多具有两个共同之处的主体,它们都由社会结构的某些方面组成,而且它们都有利于行为者的特定行动。皮埃尔・布迪厄认为,社会资本是真实或虚拟资源的总和。[2]对于个人和团体来说,由于要拥有的持久网络是或多或少被制度化了的相互默认和认可关系,因而它是自然积累而成的。詹姆斯・科尔曼从学理上对社会资本给予了全面的界定和分析。科尔曼认为社会资本具有两个性质:一是社会资本具有不可转让性;二是对于收益者来说,它不是一种私人财产,更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3]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社会资本是关于互动模式的共享知识、理解、规范、规则和期望,个人组成的群体利用这种模式来完成经常性活动。它包括家庭结构、共享规范、规则体系等。[4]中国学者认为社会财富的增长是社会的组织关系构成的群体作用的结果,也是基于社会交往网络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心理关系作用的结果。[5]总之,中外学者都提出了在人力资本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性。

实践中,企业决策者特别鼓励部门之间、团队之间、个人之间进行积极主动的沟通,客观上要求减少通过组织正式沟通渠道传递信息所带来的成本。社会是系统的社会,企业也是一个由各职能单元组成的系统,每个部门的管理人员只有学会系统思考,在关注本职工作的同时,也注意考虑同其他部门的协同,这样思维更全面客观,工作执行起来也就更有助于避免人为阻碍。

可以说,社会资本理论的提出是人力资本理论的深化和补充,更强调了人力资本的系统性和社会性,从群体、团体、社会更广泛的层次上阐述了个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知识和技能,企业应当从哪些方面培养人才,这契合了我国当代企业发展的进程,对指导我国企业实践,改进和提升企业中层管理水平,提升员工个人的人力资本,最终实现向高层次管理人员的角色转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三)赋予中层管理人员与其知识相适应的决策权

现代企业制度理论在论及决策权时,关注的焦点是企业固定资产出资者和货币资产出资者或者以某项专利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具有高层管理经验的高层管理者这个层面,而企业中层的决策权分配问题只是从属地位。从我国现代企业改革的现状来看,可以理解。然而现实问题是客观存在的,那就是企业的正常运转离不开中层管理者,他们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直接影响着高层改革的效率和效果。事实是企业中层知识与决策权严重失衡,企业中层普遍不具备诸如本部门直接下属的人事任免权、绩效考量权以及财务分配权,尤其是在民营企业,甚至某些高层管理者也不具备这些权力。根据知识与决策权匹配的关系理论,同一层次的知识与决策权匹配有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企业中层决策权的缺失使团队优化组合成为一种理想而不能付诸于行动。结果导致“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合伙制团队通常缺乏效率。”[6]也就是说,监督人与团队之间的层次距离越大,“隔靴搔痒”的可能性越大,监管效率低下导致员工工作产生侥幸心理从而降低工作效率。既然承认知识是一种资本(与员工签订合约),那么这种知识的持有者本人就应对其拥有所有权,并拥有与之相匹配的决策权,为什么同样的原理在高层管理者是适用的,到了中层就不适用了呢?中国社会科学院赵农教授在他的论文“权威关系的形成与企业性质”中论证了权威关系在初始配置过程中资本雇佣了劳动的观点。[7]这一结论揭示了企业中层知识与决策权不匹配的本质原因就在于,在企业中,还没有建立类似高层管理者的利益分配机制,加之其他一些外部因素的不确定性,导致了在企业中层管理者的知识与决策权无法匹配,客观上形成了“穷者恒穷、富者恒富,企业中层无法实现从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跨越”的局面。

当然,实现西方知识与决策权的统一理论的提出是有社会基础的。美国企业中的集权管理模式是在推行工作标准化的基础上形成的,日本企业中的分权模式是在知识高度专业化的基础上形成的,而且美国和日本国内均具有高度发达的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这为他们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8]而我国企业改革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法律还不健全,还没有形成规范化的管理模式,专业化的人力资源市场还未形成,国际高新技术进入壁垒一时难以攻破,这些都制约着企业管理水平和管理理论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企业中层从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的顺利过渡。但切实可行的措施是:在实践中给予中层管理者一定的考察期,一旦人选合适,就应果断得授予其相应的决策权,促使其完成本职责范围内的人员优化组合,明确本部门的工作目标、工作流程、岗位规划、绩效奖惩,最终实现企业整体人力资本收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刘汉民合约、资本结构与控制权的配置J理论学刊2003(5)

[2] 包亚明布迪厄访谈录文化资本和社会炼金术 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3] 田凯・科尔曼社会资本理论及其局限J社会科学研究2001(1)

[4] [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社会资本・流行的狂热抑或基本的概念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2)

[5] 方竹兰从人力资本到社会资本J学术月刊2002 (2)

第2篇:认识论的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教学秘书;教学管理;服务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9-0242-02

教学秘书工作是一项复杂且综合性非常强的工作,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工作能否正常运转、教务管理能否得以完善,都与其密切相关。教学秘书既是教学工作具体的组织者,又是具体的执行者,是连接学校教务工作与院系教务工作的桥梁和纽带[1]。教学秘书既是教学工作的管理者,又是服务者,而良好的管理即人本管理,并体现在高效的服务中。可以说,教学秘书工作是高等院校教学管理工作的中枢,在教学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高效服务和人本管理是教学秘书工作的本质所在。

一、教学秘书工作的现状分析

一直以来,人们往往对教学秘书的工作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误解,轻视教学秘书在教学管理中发挥的作用,甚至有人认为教学秘书只是在做着简单的重复性的工作,加之教学秘书平时的工作任务量重、责任大,付出的劳动又得不到重视和公正的评价,从而造成了教学秘书在工作中思想压力大、积极性不高,形成恶性循环,从而影响了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以及自身的发展。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究其内部原因,笔者认为作为一名高等院校的教学秘书,不仅要有较强的综合素质,更应具备一个良好、积极的心态,作为学院的服务窗口要对工作有一种奉献精神和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意识,工作方式上要重视人性化,实行人本管理,这样才能更好地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同时实现个人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双重提升。

二、做好高效服务,实行人本管理

高等院校教学秘书的工作系统中主要有几大群体,这些群体成员构成了教学管理工作的团队,包括学校主要职能部门(教务处)、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其他兄弟学院、全学院任课教师以及全学院学生。由此可见,教学秘书处于这个系统中“一对多”的地位,这个岗位具有更多地与人交际的特点,教学秘书必须协调好各成员之间信息的传递和交流,通过各方努力共同完成教学管理的工作任务。可以说是“多向服务,多方协调”。

(一)面向学校主要职能部门

教学秘书应服务于主管部门,发挥中枢与协调作用。教学秘书是高校教学管理机构中的具体执行者,向上对应着上级教学管理机构,向下直接联系教研室、实验室和全体教师、学生。为了使各层次、各方面的活动协调于整体之中,一般都需要通过教学秘书这一中间媒介实现。一方面,教学秘书一定要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准确领会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和通知要求,使主管教学部门教务处的教学任务和教学信息、工作要求及时传达到每位老师,并负责在日常的教学管理工作中予以贯彻实施。另一方面,为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教学秘书还应尽量多地将教学管理工作最基层的第一手材料即教学环节中教师、学生遇到的困难、与实际不相适应的政策以及一些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到学校教学主管部门,使管理政策更适应一线教学,使理充分为教学服务,并在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中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二)面向学院主管领导

教学秘书为教学院长直接领导,应服务于主管院长,做好院长的参谋和助手。首先,要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教学的规定,制订具体的教学计划,完成领导所布置的各项教学任务;其次,随着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教学秘书在工作内容和工作形式上都有了相应的变化,领导在作出决策之前必须进行大量的信息收集、情况分析、预案设计和制定,以及决策后的查办总结等工作,这就要求教学秘书的综合素质也要有相应的提高,既要从事教学事务性的工作,又要胜任智能,并力争创造性的工作,及时了解教学工作及教学计划的实施情况,收集各种教学反馈信息,并将这些信息整理、归类,为领导提供决策的依据,及时向领导反馈计划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从而及时调整出现的问题,使问题得到最优化的解决[2]。

(三)面向其他兄弟学院

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各兄弟学院并不是“平行线”的工作模式,他们不可避免地会有工作上的交集,其他兄弟学院是教学管理工作团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秘书工作中要协调好与之的关系。于公来说,需要沟通和协调的事情涉及兄弟学院教师外聘工作、学生转专业相关事宜、学生校通修课程补考和重修等通知协调工作及成绩管理工作等等,各学院之间要做好工作的对接,做到不留“盲区”,在允许范围内尽可能提供到位的服务,扩大服务范围;于私来说,资历尚浅的年轻教学秘书要善于同其他教学秘书进行交流,取长补短,每个人都有适合自己的工作方法,尤其是那些有多年工作经验的教学秘书更是有许多“不传之秘”,我们要善于学习他们的工作长处,为我们提高工作效率服务,并借此拓宽工作思路[3]。

(四)面向学院全体教师

以超前式工作为教师服务。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教学秘书工作要做到忙而不乱、繁而不杂,关键在于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做到“兵马未到,粮草先行”。不仅可以避免教学秘书陷于慌乱的局面,而且还可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工作信心,并增强工作的兴趣与乐趣。

第3篇:认识论的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 理论学科影响力整体框架

Abstract: Marxist theory disciplines to study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arxism and scientific system of discipline on the whole, is the basic disciplines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As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o further promote academic research, the Marxist theory of discipline construction faced with a series of new situations, new problems, such as how the expanding influence of the Marxist theory of disciplines, and how to constantly improve the disciplinary framework of Marxist theory .Keywords: the overall framework of the theory of Marxism-disciplinary influence

中途分类号:A81

一、提升理论学科的影响力

提升理论学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影响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影响力,是理论学科应用价值的重要体现,也是这一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目标和根本使命。提升理论学科对国家意识形态发展和安全的影响力。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旗帜,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当今世界思想文化领域交流交融交锋日益深入的态势,要求我们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推动的发展和创新,着力巩固在思想理论领域的指导地位,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

二、构建基本原理学科的整体框架

基本原理作为理论一级学科下属的二级学科,一直面临一个重要问题:与哲学的二级学科哲学、理论经济学的二级学科政治经济学、政治学的二级学科科学社会主义的区别何在。如果不能从理论上说清楚这一问题,那么,基本原理就有可能成为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的拼凑。如此一来,这一学科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基本依据。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明确基本原理学科的研究对象和整体框架。

一个学科的存在是以自己独特研究对象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一个学科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而一个学科的研究对象又是由这一学科所担负的使命、任务决定的。的使命、任务就是实现无产阶级和人类的自由、发展和解放。因而,基本原理学科的研究对象也就是无产阶级和人类的解放,简言之,就是人民群众的解放。就是关于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理论。立足于无产阶级和人类的解放来展开和理解基本原理的全部内容,是我们开展基本原理研究的关键。人生活在世界上,还要受到社会观念、传统意识和自己思想的束缚和压迫。的人学观和认识论就是让人正确认识人自身,认识人的精神、本质、价值和作用,认识人的认识产生和发展的规律,从而摆脱自己对自己的束缚和压迫,真正实现思想的解放,“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

三、注重从整体上研究理论

理论由许多相互联系着的理论构成,是一个逻辑严密的有机整体。在创立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所作的一系列理论分析,形成的哲学思想、政治经济学思想、科学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其他方面的思想,以它们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构成了理论整体。从整体上研究理论,必须把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紧密结合起来,深刻把握研究过程与叙述过程的统一。理论学科是整体性和综合性非常强的学科。把握理论学科的整体性,有助于深化对理论学科存在和发展基础的认识,从整体上推进理论学科建设。从整体上研究理论,有助于全面把握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有效运用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和解释实际问题,不断推进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

思想政治理论课既是理论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其功能和目标的主要平台。必须把理论建设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紧密结合起来,实现同步推进、共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外形势发生新变化,高校改革发展出现新情况,青年学生成长呈现新特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任务越来越艰巨繁重。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质量,不仅要遵循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规律,增强课程的说服力、感染力、亲和力,而且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具有较高理论素养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

实现理论建设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共同发展,既要求强化学科意识,培养学科研究和建设的整体意识,还要求从宏观角度通盘考虑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的整体建设,把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建设统一于理论学科建设。应充分认识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和内容的整体发展方向,以及课程所强调的科学原理与科学精神的统一、理论运用与理论发展的统一。

四、明确中国化研究的知识基础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知识基础,这一知识基础使得这门学科具有显著的独特性。在这方面,理论学科还不够完善。进一步明确自己的知识基础,努力构建独特的知识体系,是当前理论学科建设的紧迫任务。只有完成好这一任务,才能充分发挥理论学术创新和服务社会的功能。

第4篇:认识论的基本原理范文

    从澄清一些人对会计学的错误认识出发,笔者曾于2009年在《会计研究》第8期发表了《人类会计思想的历史起点》一文,通过考证,把作为采集经济时代的基础管理思想和行为的原始计量记录思想与处事原理发生的时间,确定在旧石器时代中晚期(距今二三十万年至一点五万年以前),其基本观点已受到国内外会计学界的重视。为树立“管理基础论”的观点,本文从史前人类计量记录思想与处事原理应用的角度,作进一步的研究。根据人类学家在考古研究中所作出的结论,从猿进化到猿人的过渡时期,相当于蒙昧时代的低级阶段。至蒙昧时代中级阶段的旧石器时代初期,先后经历了早期猿人与晚期猿人两个阶段。这时,尽管猿人已经开始有了人的思维方式,然而,由于受自然环境的束缚,其思维能力还极其有限,以致他们还不能通过思维活动考虑到对采集食品的筹措、储备与分配,解决人种的繁衍问题。到旧石器时代中期的早期智人阶段(距今约二三十万年至五万年以前),由于人脑的容量已相当于现代人,故其思维活动出现了实质性进步。根据考古学家研究所作出的结论,这时的人类已经在考虑采集食品筹划、储备中的计量记录问题了(柴尔德,2008)。晚期智人就是现代人类(崔连仲,1997),他们处于旧石器时代晚期,距今约五至一点五万年以前。中国山西朔县的峙峪人和北京周口店的山顶洞人属于晚期智人,从考古发现的刻石、刻骨、绘图与雕塑可见,解决采集食品筹划、储备与分配的计量记录行为在这里已经发生了(尤玉柱,1982)。对待上述史实,首先,我们必须以的认识论为指导进行分析。在采集经济环境影响之下,人们开始认识到越冬之前食品筹划与储备对于维持生存的重要性,故起初围绕食品越冬储备,人们的形象思维活动渐自向理性思维活动转化,其后在理性思维活动的引导下,人们考虑到筹划越冬储备食品的数量,并联系考虑到储备食品于越冬之际在血缘家族中的分配问题。随着筹划食品储备与分配关系的复杂化,部落的主事人渐自感到不胜其烦,于是便力求在脑外寻找帮助处理筹划、储备与分配事宜的载体。由此,在上述思想支配之下,人类的原始计量记录处理规则与行为便产生了。恩格斯在论及哲学上的认识论时,曾经把人类的通晓思维作为理性思维建立的基础(恩格斯《自然辩证法》),而这种认识的基础便包括人类史前认识的源头及其在这个源头认识基础上所产生的理性认识成就。由此推论可知,当今人们会计思维活动的心理结构,正是包括人类史前的理性认识在内,或者包括史前的“心智”活动在内,并经过历史上所有理性认识积累或沉淀下来的结果。其次,史前认识研究者认为“:人类的认识从产生时就总是包括两个方面,即逻辑—数学的和认识论—心理学的侧面,这两个方面构成了认识的形式及其内容的统一。”(李景源,1989)从认识论—心理学的侧面,人们感知到把对食品采集的筹划、储备与分配的思想、处事原理与计量记录行为统一起来,以杜绝人食人现象再发生,维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而从逻辑—数学的侧面来分析,智人,尤其是晚期智人之所以能动手进行计量记录,则完全是由他们的神经系统、感知系统以及其他相关的生理系统进步所决定的。进而言之,即取决于人类已经进化到他们的大脑结构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使他们产生了“口语对于计算的特殊要求”(理查德?利基,1995),这时,“语言,尤其是符号,使得抽象成为可能”(理查德?利基,1995)。同时,在此阶段,“随着脑子在进化过程中的增大,它能够更完全地驾驭更多的感觉信息的渠道”(理查德?利基,1995)。由此可见,正是从逻辑—数学的侧面,从史前开始,形成了会计学与数学共生与共建的基础,并使其从今往后在这个基础上一直相关联地发展。如前述及,一方面数学的发展成为会计学发展的一大支柱,它自始至终对会计学的发展具有主导性作用,而另一方面会计学的发展又反过来丰富了应用数学的内容,并通过不断开拓着应用数学的新领域,在客观上促进了数学的发展。

    总而言之,人的思想是对客观物质世界的能动反映,而其中某种思想的产生则是人类理性思维进化的结果。正是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形成了人类的处事原理,而这种原理又支配着行为,并在经历了实践之后,又促进了处事原理的进一步发展。人类起源之际的计量记录思想、处事原理与行为发生的过程,首先是感知思维活动的启动;然后到经历通晓思维活动过程;最后再进展到理性思维活动阶段,而理性思维活动的结果,便产生了由计量记录思想支配的处事原理,最终也正是在这种处事原理的指导下,产生了人类的原始计量记录行为。此后,会计学与会计工作便是在这个历史“原点”上发展起来的。显而易见,从史前时期人类的原始计量记录思想与行为产生之日起,其基本格局与发展方向便体现为思想、原理与方法技术活动的一体化,追根探源会计的方法技术,它从来就没有脱离过思想与处事原理而单独存在过,并且原始计量记录思想、原理与方法技术应用的一体化,一开始便是作为采集经济时代的管理控制基础而存在的。据此,可以认为“会计技术论”的形成是受到一种唯心主义的观念或者是受到一种形而上学思想方式支配的结果。

    针对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的会计发展规律,马克思作出了经济越发展会计越必要的论断,这一结论成为我们研究近、现代会计理论发展的支点。事实上单独从会计理论发展方面来研究,人类由古代社会演进至近、现代社会,会计作为一门学科始终是遵循它的思想体系、理论体系、组织制度与法律制度体系,以及方法技术体系的路径发展的。它与审计学、财务管理学的发展相互关联与协同推进,具备了一门学科所应具有的特质,这种作为一门学科特质的客观性,是任何人也不可能否定或扭曲的。1.导源于经济学,或者讲以经济学作为学科建立支柱的会计理论。产权经济学理论是会计学中的基本原理与各种会计理论建立的根本依据,会计学中关于会计对象、目标、原则、会计要素、会计假设,以及会计的基本指标体系与报告体系的确定、会计基本概念框架建立等,莫不严格遵循产权经济学理论,以其作为论述的根本依据。契约理论也是会计学建立的理论基础,尤其是各专业会计理论的建立,不可以脱离契约理论而存在,由其派生出来的一系列理论,不仅涉及到会计理论的建设,而且也涉及到审计学理论与财务管理学理论的建设。必须强调的是的劳动价值学说,它的颠不可破的科学原理,无论对传统会计学建设,还是对现代会计学建设都具有决定性意义。2.以管理学基本理论为依据所建立起来的会计理论。管理学对会计学的直接影响是多方面的,而会计学、审计学与财务管理学的发展,对丰富与拓展管理学理论不仅是至关重要的,而且是基础性的。历史上管理学对会计学发展曾产生过重要影响的理论,主要有两权分离与委托理论、管理责任与会计受托责任理论、业主权理论与企业主体理论、管理权益理论与会计权益理论,以及企业组织理论与指挥者理论等等。上述理论直接影响到会计学、审计学与财务管理学中若干理论的发展,诸如会计环境论、职能论、内部控制理论、风险理论、权益博弈理论,以及投融资理论、效益与效率理论等。3.以法学基本理论为支持的会计理论建设。以实现产权控制为目标的会计理论建设,首先是依据基本法理,解决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问题,落实宪法中“权利法案”的根本精神,以民商法为依据,在会计方面对产权、债权与所有者权益作出科学的解释,并在此基础上从收入、支出、成本与盈利方面进一步明确产权要素理论,由此通过一个会计信息系统,把会计基本原理建设的落脚点置于财务报告制度及其理论的基础之上,以实现会计的基本原理与法学基本原理的结合。其次是在会计的概念框架构建中,一些最基本的概念都源于法学,法学的相关理论不仅使会计对资本、资产、负债与权益的概念得到具有科学依据的解释,而且使依据法理对若干概念的解释具有权威性。再次是处于基础层次的统一会计制度建设,这种制度的确定在法理上的依据也是法学中的重要内容,而会计学中对统一会计制度原理的研究,对法学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原理建设也体现为一种贡献。最后法学对审计理论建设也具有规定性,其相关法理也是审计学建立与发展的依据。4.数学不仅是会计方法体系建设的支柱,而且也是会计理论体系建立的支柱。如前文述及,会计学与数学的协同共进关系建立的历史起点在史前时期,此后,这种关系在发展中产生了历史性转折,其转折点在于数学的发展成为会计学数理理论建设的一大支柱,其中尤其是数学原理对于会计学原理的发展在数理逻辑上存在规定性。从两者逻辑关系建立的成因上讲,一方面起源之际数学的结构与会计学的结构都源于“自然的结构”,它们在数的逻辑运作关系上存在一致性;另一方面,数学的数理逻辑与会计学的计量记录逻辑在描述性理论建立方面具有一致性,尤其是在理论研究中通过运用数理方法进行的实证检验,使会计理论的构建与理论效用的发挥得以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由此可知,即使会计方法体系的建设也是原理性的,是在数学原理指导之下会计学原理建设中的一部分,而非纯技术性的,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操作上它都不能作为“会计技术论”观点成立的依据。5.自工业革命以来,会计学中的成本控制理论建立与实务处理,不仅与经济学、管理学的相关理论支持有关,而且与工程技术类学科在原理上的支持相关。由于多种理论形成的交叉影响,使会计学中的成本理论建设具有专门化方面的特殊性,正是由这种特殊性的引发,促使会计学新兴分支学科产生,即以公司经济为会计控制的主体,形成了主外的财务会计与主内的管理会计相对应的两方面,这为会计学研究全方位解决管理控制问题奠定了基础。同时,成本会计理论与实务的产生,还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了会计学研究的空间,它开辟了会计研究的新领域,使研究中的自主性创新进一步成为可能,这不仅把现代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引向更高层次,真正体现为全面而系统的研究,而且促使会计学朝着边缘学科的方向发展。6.会计学作为具有重要社会性意义与价值的一门学科,其理论研究也得到哲学、社会学、伦理学以及心理学等学科的支持,这些学科促使会计学理论研究中许多疑难问题的解决。会计学原本是一门充满哲理的学科,离开了辩证法会计学中的一些基本原理便无法得到解释。会计学者研究与解决实际问题,必须具备唯物主义的思想范式与唯物主义的时空观,由此才能正确处理好历史、现时与未来,事前、事中与事后,以及微观、中观与宏观之间的关系。此外,会计学中所研究的受托责任,无论是以会计为主体的责任、以审计为主体的责任,还是以公司为主体的社会责任,都与社会学的理论评价相关;市场经济下会计的诚信问题、道德问题也都与伦理学、心理学相关,尤其是解决会计舞弊问题,涉及到多学科与多方位的共同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故解决这方面问题的理论研究组合,将使得会计学又具有交叉学科的特征。7.就会计学研究而言,历史的逻辑思维方式是具有基础性意义的思维方式,会计理论研究的基本规律表明,会计史研究是会计理论研究的先导部分。会计学有着内涵深刻而外延广博的研究领域,而会计史所研究的问题则始终涉及到它的精华部分。史前的原始计量记录法的发明应用,不仅是会计方法技术的历史“原点”,而且更是会计思想与会计理论产生的历史“原点”,会计学正是在这个“原点”的基础上一直由低级阶段,向中级阶段,再向它的高级阶段发展的,并且它们各自成一体系,形成为会计的思想理论系统与方法技术系统,最终有机结合构筑了会计学发展的实体。历史事实表明,会计学由以上要素组合而成,成

第5篇:认识论的基本原理范文

论文摘要:面对日益激烈的高考竞争,如何做到事半功倍,复习方法已成为其关健所在,笔者根据长期教学实践提出“点、线、面”的复习方法。

高中思想政治复习课量大、知识点多,而且理论性、灵活性强,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就必须选择正确有效的复习方法。然而中学思想政治课的复习方法名目繁多,选择什么样的复习方法才能切实有效呢?在此,笔者根据教学实践,对“点、线、面”的复习法做一简要探讨。

所谓“点”,即基础知识点的复习。高考政治的考题从大体上分为基础知识题和应用题。不论是哪一种题,都要求考生对基础知识十分熟悉。因此,在高考复习中,必须进一步强化对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这是搞好复习的前提。

首先,教师要引导学生认真、仔细、深人地读书。课本的前言、后记、正文、注解都要读。全面掌握知识点,切不可留有知识死角。

其次,要下工夫将未理解、未掌握或不甚理解掌握的内容弄清楚,求得明确要领原理的准确含义、适用范围以及在现实中的表现和意义。

第三,教师应将教材中一些相近、相似、相关的概念、原理,即容易混淆的问题列出来,加以比较、澄清,从而在学生头脑中留下清查看、准确的”图景”。相近的例如:国民收人与GDP;直接经验与感性认识;整体、部分的关系与质变、量变的关系等。相似的例如:价格与交换价值;意识与认识;辩证唯物主义与唯物辩证法等等。相关的例如:价值、价格和供求关系;联系、发展和矛盾;物质、运动和规律等等。

第四,抓住重点和关键,突破难点教材的重点是教材知识体系中的主要矛盾,是知识结构的枢纽,是学生认识中的转折。唯物论的重点是物质和意识的关系;辩证法的重点是对立统一规律;认识论的重点是实践和认识的关系。对于这些内容,老师必须融会贯通,深刻理解。教材的关键是对考生掌握某一部分知识,解决某一类问题起决定作用的知识点。例如,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理解和掌握的,或是最易引起混淆和产生错误的内容。教材的重点、难点和关键对于考生全面把握教材的知识体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所谓“线”,即归类连线。也就是打破课与课之间的界限,将有关的知识综合归类,形成一条条知识线,而后进行归类合训练。这是搞好复习的中心环节。

首先,根据教学大纲中的目标要求,让学生通读教材,使学生对教材各章节有个全面而又具体的认识。如:教材共有几课?每课共有几节?每节共有几框?每框需要理解掌握哪些基础知识、基本观点和基本事实?然后引导学生总结课与课、节与节、框与框、知识与知识之间有什么内在联系?进而强调哪些问题是重点?哪些问题是难点?哪些问题容易相混?等等。最后由教师划出知识的内在联系图标,再一次强化知识链条。(见图1) 所谓“面”,即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要做到这一点,教师的职责不仅在于让学生理解掌握的基本观点和原理,而且还要让学生多关心了解当今国内外重大时事政治及社会热点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要启发诱导学生学会运用所学观点和原理来认识分析这些社会现象,从而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尤其是近几年来,高考政治试题除了注重基础知识的考查,更注重综合能力的考查,具有灵活多变的特点。具体表现在变“一题为多题”,即一个问题可从多角度提问,既涉及经济常识,又涉及哲学常识、政治常识的内容。因此,对筛选出的国内外重大时政,教师要从多角度,多层次分析。

例如:在商品经济越来越充斥到每一个角落的今天,文化保护的难度越来越大。材料一每逢节假日,旅游大军将周庄的小桥窄巷挤得水泄不通。周庄所能承载的游客只有6000人,而旅游高峰时每天要接待旅客2万人次。问:“周庄现象”反映了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积极现象和存在的问题各是什么?材料二文化保护所处的尴尬境地,折射出政府的管理水平。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背后隐藏的极为严重的文化危机,拷问政府的执政能力。问:在文化保护中,政府应该怎样提高执政能力?材料三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阮仪三教授说:“对城市文化遗产只保护不利用,显然不符合时展。但在保护和开发利用之间往往拿不准‘度’,我们要的不是利用,而是‘永续利用”’。间:运用哲学观点分析如何合理利用文化遗产?

这就要求教师既要联系国内外尤其是国内的重大时事,又要分析其原因、意义,并结合所学基本原理给愈透彻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既紧扣教材,又联系社会实际和青年学生的思想实际,不仅使学生牢固地掌握了重点、难点,并且学会了运用这些基本观点、基本原理分析说明实际问题,同时相应地提高了思想觉悟,真正达到了知识、能力、觉悟的同步提高。

可以这样说,“点”是搞好复习的前提,“线”是搞好复习的中心环节,“面”是搞好复习的关键。三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只要掌握好这三个环节,就能达到优化复习过程、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之目的。

所谓“面”,即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要做到这一点,教师的职责不仅在于让学生理解掌握的基本观点和原理,而且还要让学生多关心了解当今国内外重大时事政治及社会热点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要启发诱导学生学会运用所学观点和原理来认识分析这些社会现象,从而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尤其是近几年来,高考政治试题除了注重基础知识的考查,更注重综合能力的考查,具有灵活多变的特点。具体表现在变“一题为多题”,即一个问题可从多角度提问,既涉及经济常识,又涉及哲学常识、政治常识的内容。因此,对筛选出的国内外重大时政,教师要从多角度,多层次分析。

例如:在商品经济越来越充斥到每一个角落的今天,文化保护的难度越来越大。材料一每逢节假日,旅游大军将周庄的小桥窄巷挤得水泄不通。周庄所能承载的游客只有6000人,而旅游高峰时每天要接待旅客2万人次。问:“周庄现象”反映了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积极现象和存在的问题各是什么?材料二文化保护所处的尴尬境地,折射出政府的管理水平。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背后隐藏的极为严重的文化危机,拷问政府的执政能力。问:在文化保护中,政府应该怎样提高执政能力?材料三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阮仪三教授说:“对城市文化遗产只保护不利用,显然不符合时展。但在保护和开发利用之间往往拿不准‘度’,我们要的不是利用,而是‘永续利用”’。间:运用哲学观点分析如何合理利用文化遗产?

第6篇:认识论的基本原理范文

一、质证的概念及其基本原理

关于质证的概念,作为一种常识性的理解,是指一定主体对业已提出的证据通过质疑、辩驳和相应的说明、解释等方式呈示展现其内容,并直接影响或作用于法官判断认定证据这一心证形成过程的诉讼活动。[1]从这个理解,或者更直接地从一个“质”字就可以看出,质证概念的关键在于复数的主体从对立或相反的角度展开的相互作用,而这种作用总是指向或诉诸于审判者的认识过程。质证的基本原理首先在于,站在对立或相反立场上的主体围绕证据的对质辩驳可以使案件信息的获得更加全面完备。在此意义上,质证是使法官必须做到“兼听则明”的制度性保证,意味着把一种认识论上的常识上升到法律规范要求的高度。而在当事人双方进行对抗而法官居中裁判并最终做出判定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中,作为质证制度基础的还有另一项更加重要的原理,即质证作为给当事人提供的一种程序保障,是当事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之一。在这里,程序保障大体上指的是主要由当事人来从事诉讼活动并因此对诉讼达到的结果承担风险或负有责任时,要求当事人承担这种责任或风险的前提 必须是从制度上保证他们能够按照自己意愿充分地展开攻击防御等诉讼活动[2].如果没有保障当事人拥有并现实地行使质证的权利,审判的结果将不能以当事人自行负责的原理而获得正当性。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目前究竟是什么样的诉讼结构、或应当采取什么结构存在着争议。不过,无论对此问题如何理解,我们仍可以考虑这样的问题,即现行的制度框架除了理所当然地承认质证的认识论基础之外,是否也把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作为质证的基本原理呢?笔者认为,从《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一直到最高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的“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都可能停留在要求法官必须“兼听”以便更加全面完备地获得案件信息的认识论原理范围内来理解(尽管在与信息完备的认识论原理不相抵触的前提下,仍应当承认这些规定的解释中可以包含程序保障的内容)。但“证据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却已进一步明确地表明了质证作为当事人程序保障的性质或基本原理。这就是《证据规定》第34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逾期之后才提交的证据,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这一条款出于提高诉讼效率和防止突袭的政策考量而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对信息全面完备的要求,其正当性根据在于给当事人相互间对抗提供的程序保障。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之所以不组织质证从而不能予以认定,是因为当事人自身诉讼行为上的瑕疵已经使其失去了得到质证并进行反质证的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处分性行为则能够恢复这种权利。此外,第47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对证据交换中已由当事人自认的证据可以不再质证的内容,同样只是用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原理及其自我负责的逻辑才能说明。

如果把程序保障作为理解质证概念的基本原理并用以解释及指导具体操作有关质证的规定,则该原理与质证保证案件信息获得的全面完备这一认识论原理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一般而言,两项原理往往彼此相容,程序保障可以促进信息的获得,反之亦然。但两者仍可能出现相互冲突的局面,在这样的场合尽管原则上要首先考虑程序保障的要求,却常常也会有视具体情形而综合衡量利弊得失再进一步进行调整的必要。以下就从这两项基本原理及其相互关系出发,来看一看有关质证的几个存在着争议的问题应怎样解决。

二、关于质证的主体

第一个问题是质证的主体除当事人及第三人之外,是否还应当包括法官以及如证人等其他有关人员。针对这一问题,居主流的观点似乎是质证主体只能指当事人及第三人,而不应包括法官或其他参与诉讼的人。[3]不过相反的意见虽为少数却显得有些根深蒂固。[4]确实,从现象上看,在审理过程中的有些场合,法官有必要就证据的形式或内容对当事人或证人等发问,鉴定人也许需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证人之间也可能需要相互对质。而且不少情况下这类互动也确实可能符合用来界定质证的一般定义,即 “一定主体对业已提出的证据通过质疑、辩驳和相应的说明、解释等方式呈示展现其内容”。这些情境大都反映在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里,如《证据规定》中关于审判人员询问证人和证人之间对质的第58条等,就属这种类型的条款。由于存在这样的现象及规定,在关于质证主体范围是否应只限于当事人的争议中,任何单纯的主张好像都不过是给不同主体实施的同样行为赋以了不同或同样的称呼而已,对实务上的具体操作也未能提供多少切实的指导。笔者认为,此问题只有把质证制度置于程序保障这个最根本的基础之上来加以考察才可能真正解决,而促进案件信息全面完备的获得与程序保障两个原理的交织则能够发挥具体指导实务操作的作用。

如果仅仅立足于尽可能全面完整地获得案件信息这个原理,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者,他们围绕证据而展开的任何发问、质疑和说明解释,至少部分地总是带有确认、核实证据本身或其中包含的信息这一目的,一般也多多少少总能发挥使案件信息更为清晰或准确地展示出来的功能。从这个角度出发的话,只是依主体的不同就区别是否应称为质证确实是相当困难的。认为质证主体应包括法官以至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者的主张,其合理性就在于此,不过其局限性也正在于此。因为,如果不仅仅把质证理解为一种帮助深化对案件认识的诉讼活动,而且更重要的是当事人才拥有的诉讼权利,是专为他们提供的程序保障,法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类似行为就能够被排除在质证的范畴之外。这里所说的程序保障意味着质证是给以当事人同对方展开攻击防御的一种机会,他可以积极地利用也可以放弃利用,不过一旦放弃他就可能为此而承受法官形成不利于自己心证的这种风险。另一方面,无论当事人最终如何选择,作为选择的前提,法院或法官必须以安排质证的适当方式确保当事人拥有选择的权利。如果法官未能通过公开的庭审提供这种保障,则判决应当因程序违法而被撤消。上述对《证据规定》第34条第二款的解释展示了这一逻辑在相反角度上的体现。在诉讼实务的具体操作上,可以考虑通过对最高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2条“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和《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7条关于“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程序违法后果等规定的解释,来对未保证当事人拥有和现实地行使质证权利的情况比照没有实质性的公开审理来进行处理。

以这样的原理来衡量法官及其他诉讼参与者的类似活动,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质证主体只能限于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内在含义。首先,法官围绕证据进行询问等活动当然不可能是前述意义上的诉讼权利或给予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而应当被理解为包括了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方式、关于程序进行的诉讼指挥以及具有“释明‘,性质的职务行为。关于这些行为及其性质,在本文的最后部分将进一步加以讨论,这里仅就”释明“行为做一点说明。一般而言,法官做出释明的目的就是在当事人包括质证在内的辩论能力明显不足而有可能造成案件实体处理结果不公正之虞时给以适当的辅助,所以显然能够以获得案件信息的全面完备这一认识论原理来加以把握。同时,法官的释明又应当以保持双方当事人实质上的力量对等,不致侵害其中某一方的诉讼权利为限,因而受到程序保障原理的制约。在实务操作上,如果当事人对于对方提出的证据因自身的辩论能力太差而出现应质证却未能质证,或质证完全不得要领等情形,法官就有必要采取提醒或直接发问等方式来适当介入双方质证过程。可以考虑把法官明显应当介入却没有介入的情形视为”释明义务的违反“并科以一定制裁。另一方面,法官对当事人或证人等的询问应避免直接的争辩、反驳等不恰当的口吻,尽量采取中立超然的发问方式,否则可以被视为”释明权的滥用“。[5]《证据规定》第51条末款规定的法院在庭审时出示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就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则应理解为在调查收集证据的权限范围内法院对当事人质证做出回应的行为。

至于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对照程序保障原理显然也绝无可能成为质证的主体。尽管证人和鉴定人都可能在当事人或法官提出询问时就自己的证言、鉴定意见做一定的说明解释,但他们不可能以蒙受法官不利的认定这种形式来承担任何诉讼风险,制度上也未给他们提供任何相应的程序保障,因此他们面向当事人和法官所做的说明解释都不是质证本身,而仅仅是展现证据内容的一种方法。另外,证人之间的相互对质只能由法官安排或当事人提出,所以这类诉讼活动应该被理解为实际上不过是当事人质证或法官释明及审查判断证据的一个环节而已。鉴定人为了实施鉴定而进行的询问不用说只是鉴定活动的一部分,与质证并无直接联系。不过由于《证据规定》第61条中所谓“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地位比较特殊,对其性质存在着争议。[6]一般来说,如果把这种专业人员理解为相当于一种专家证人,则他们不是质证主体;如果将其理解为当事人延请来辅助自己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员,性质上类似或接近于人,则他们当庭询问当事人、证人及相互间的对质应视为质证。不过与诉讼人一样,这种情况下专业人员也只能是附属于当事人的质证主体,其质证活动应当被理解为当事人质证的一个部分。

三、展开质证的场景

牵涉质证的另一个可能发生争议的问题是,质证是否仅仅在开庭审理的场景中才能实施。或者说,是否只有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及第三人围绕证据而展开的质疑、辩驳和说明、解释才能够称之为质证呢?从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质证的规定里出现的“在法庭上”、“当庭”等字面上看,质证指开庭审理中当事人实施的这类诉讼活动似乎没有多大疑义。《证据规定》中关于质证的第四节几乎所有条款看起来也都把庭审作为实施质证的惟一场景。一 些有关的文献把质证与辩论的口头、直接原则联系起来考察[7],强调的实际上也是公开的开庭与质证的关系。不过,在条文解释及学说上,仍然存在把开庭审理之外的程序场景中当事人从相互对立角度展现证据内容并直接诉诸于法官认识作用的活动理解为质证的余地。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证据,尤其是书证、物证等并非到了开庭审理时才当庭提交,从原告的起诉开始,不少证据就陆续交给了法院,而在开庭前的一些程序场景中,双方当事人以及与法官之间围绕这些证据确实经常存在着询问、质疑及相应的说明解释等活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确认、核实证据内容的作用。这样的程序场景比较典型的有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证据规定》第55条第二款关于证人在证据交换时出面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的规定,就隐含着认可当事人在这一场合对证人实施询问等相当于质证的行为。实际上,不少法院的诉讼过程中,在公开的开庭审理之外往往还可以见到承办案件的法官非正式地会集双方当事人讨论案情、协商程序事项等场面,这类场面中其实也经常出现上述那样类似于质证那样的活动[8].不仅在庭前,开庭以后有时也可能还会在主要用于调解或对账等后续的程序场景里实施类似的行为。同样,如果仅仅从案件信息的全面完备这一认识论原理出发,确实很难否定这些场景中的类似行为具有质证的性质或特征和功能。

然而,对照程序保障原理的话则可以看到,只有在公开的开庭审理这种程序情境之下,当事人围绕证据而展开的询问、质疑和说明、解释等活动才真正具有诉讼权利的性质,法院未能给当事人提供这种保障才会导致程序违法。而在庭审以外的种种程序场景中,这类活动往往是随机的或自然发生的,承办的法官既可以给当事人这样的机会,也可以不做类似安排,无论哪种情况都不会导致任何法定的程序违法后果产生。因此,在程序保障的意义上,这些场景中实施的类似行为都不应该被称之为质证。从程序场景的角度对质证概念所做的这种理解,并不仅仅只是一个 如何称呼的问题,而关系到审判实务相关的具体操作怎样避免开庭审理中的质证被其他程序场景的类似活动所替代的实质问题。

首先,尽管如书证、物证等不少证据从诉讼一开始就陆续提交到了法院,或者已经在证据交换或庭前调解等场合由双方当事人实施了一定程度的质疑、辩驳、说明、解释,但到了公开的庭审这一特定的程序场景中,这些证据原则上还应该一一当庭出示并给以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的机会,否则可以被视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害。包括上述《证据规定》第55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也应做如是的理解,至少庭审时应当出示证据交换时询问证人的笔录并再次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庭前或庭外程序由承办法官独自主持而合议庭到正式的开庭才出面时,或者在负责庭前准备工作的审判人员与庭审法官不是同一主体的情况下,这一点就更为重要。

其次,在由独任法官审理的简易程序案件中,由同一法官在庭前或开庭之外安排类似质证的活动可能会导致正式开庭审理时实施的质证活动失去实质内容而流于形式,所以除了需要适当减少或整理一些庭外的程序场景并澄清和规范其形式及功能(包括重新定义开庭的 “简化场景”等)之外,即使是在证据交换、对账或庭前调解等必要的庭外程序中,也不宜过多或过分深入地安排当事人围绕证据展开对质、辩驳、解释等活动。这些规范性的要求也意味着法官尽快获得更多案件信息的需要应当接受为当事人提供程序保障这一原理的适当制约。

四、关于质证方式

质证的方式或实务操作中有关质证的具体做法,是本文考察的最后一个重要问题。关于这个方面,《证据规定》的第四节对质证的对象、方法、顺序和证人、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接受询问等内容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许多情况下应当怎样做是一目了然的。不过,同时也还应看到,从调整程序保障和获得全面完备的案件信息这两个原理之间关系的角度来看,质证方式的问题还有许多值得深人探讨的地方。质证的方式与作为质证对象的证据种类及其内容紧密相关,因此有必要把法定的七种证据大致分为“物的”和“人的”两个大类来分别加以考察。

就“物的证据”而言,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书证和物证,还包括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这类证据一般在开庭审理之前就已提交给法院,或经过证据交换其内容已经为当事人双方所了解。如《证据规定》第50条规定,庭审时经当庭出示,当事人自可围绕这些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据内容所具有的证明力这两个层次来展开质证。但这里存在一个疑问,即虽然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质证机会,如果他们未就证据的上述某一个甚或两个层次上行使这种权利,而法官却感觉其实确有质证必要的话,应当如何处理呢?在高度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中这根本不成问题,法官可以作为自己审查判断证据价值的一种方法而径行纠

问。但是,在把程序保障及当事人自我责任原则作为解释质证制度的基本原理时,这样的情形就需要慎重地加以考量和处理了。

首先,在“物的”证据本身能否被使用这个层次上,如果当事人未针对真实性或客观性进行质证而法官却抱有怀疑的话,应分为三种情况来处理。第一,当事人显得拥有足够的辩论能力,应该能够认识到质证的必要却未质证时,基于给予双方对等的程序保障这一中立性原则,法官不宜介入而应推定证据具有真实性;第二,当事人明显因辩论能力不足而未能质证时(例如一方当事人为没有文化的农村妇女,其又未委托人等情形),法官应予以适当的释明,提醒其质证的必要;第三,包括上述两种情况在内,如果法官认为特定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对于案件处理的结果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径行询问质疑,要求得到解释说明。这种处理是把给予当事人程序保障与保证案件结果建立在真实信息基础上的实体正义两种原理或价值加以利弊权衡而得出的结论,法官确认核实证据真实性的行为应理解为对证据审查判断的一环。尤其是对于书证,我国将来的立法可以考虑像德国及日本的民事诉讼那样,把对文书成立的真实性进行证明规定为进人书证内容或证明力的审查之前必经的一种程序。[9]而且,无论在什么情形下,只要当事人没有质证或法官自己也未当庭询问核实,事后就应避免做出不承认证据具有真实性的认定,因为这意味着不给当事人防御机会的突然袭击。

再者,另一方面,同样基于对程序保障和案件信息全面完备两个原理之间关系的考量,当事人未就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进行质证时,原则上法官不应介入而可以推定证据合法,但取得证据的方法存在对法律的禁止性规范有重大违反嫌疑这种情况则不在此例。至于关联性,由于与作为证据内容的证明力紧密相接,无论当事人是否当作问题,法官都可以直接加以认定,如确有必要也可进行排除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证据。与此相应,证据有无证明力或证明力的大小既是当事人质证的对象,也属于法官可以适用自由心证来审查判断证据的领域。因此在这一涉及证据内容的层次上,双方当事人有充分地展开质疑、辩驳、说明、解释的权利,而法官只要认为有必要也可以随时发问、进行核实或加以确认。

对于不属于《证据规定》第 56条中免于出庭的有关情形,却采取了书面形式的证人证言,还有对于鉴定结论,司法实践中经常见到的一种做法是只要当事人不提出要求,就不再召唤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而以相应的书面材料(“询问笔录”、“鉴定意见”等)代替,这样的做法可以理解为相当于在上述“物的证据”真实性及合法性层次上所进行的处理。另一方面,如果证人、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就构成了典型的所谓“人证”或“人的证据”。关于这类证据的质证方式,有关文献的讨论都集中在究竟采取当事人交叉询问还是法官职权询问这个间题上,而且常常表述为对英美法和大陆法“两种质证模式的选择”[10].然而,在英美法的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律师通过交叉询问向始终保持沉默的审判者(陪审及法官)展示关于同一案情的两个正好相反的“故事”,而审判者原则上只能接受其中之一,质证方式正是这种诉讼结构有机的一个组成部分。[11]在此意义上,在我国民事诉讼现有的制度

框架内恐怕是无法“选择”这种模式的。但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立法及《证据规定》中的有关条款目前也并未规定应以法官的职权询问作为原则,而把采取何种询问方式的问题留给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相机决定。

在笔者看来,关于对“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方式,我们有必要脱离“模式选择”的思维套路,应当把问题重新定义为;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境下,法官如何以程序保障和信息全面完备的原理作为指针而采取适当的询问方式。在这方面,上文围绕对“物的证据”怎样质证所做的分析大体上也能够适用,即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具备辩论能力,则法官应采用让双方当事人交叉询问为主的质证方式,法官只在认为确有必要时才辅地发间;如果当事人一方辩论能力明显不足,除确保双方都拥有询问的机会外,法官应以向当事人释明或增加自己对证人等的直接发向来适当介入;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力都较差而可能导致交叉问完全不得要领等状态的话,法官可采取职权询问为主的方式。但即使采用的是职权询问,只要当事人表示有向证人等发问的意向,基于程序保障的原理,法官原则上不得拒绝此种要求。

第7篇:认识论的基本原理范文

有些学科虽然不是哲学,但这些学科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指导下,通过科学的实践和自由讨论所取得的成就,也有助于我们提高认识。如我国植物生理学工作者在农业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把群体概念引进植物生理学的领域,探讨了农作物生长中群体与个体的矛盾,形成了农业生产中的“群体”概念,这个成果对我们领会和理解辩证法的核心——对立统一规律是很有意义的。又如我国医学界在批判资产阶级的思想和旧的治疗方法,以及在西医学习中医,中西医结合中,把主观能动性引入治疗学,提出发挥病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具体有效的医疗措施相结合的思想,这又使我从另一个角度——医学来理解和体会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时也了解旧唯物主义(机机械的、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在医学上的影响。正如列宁曾经指出过的,各门科学的历史、儿童智力发展的历史、动物智力发展的历史、语言的历史以及心理学、感觉器官的生理学等等,都“应当构成认识论和辩证法的知识领域”(“哲学笔记”第328页)。当然,党并不要求一个学习和研究认识论的同志都成为各门科学史的专家,也不要求他们成为心理学家、语言学家,但也不是仅仅要求他们能够背熟认识论的基本原理,而是要求他们能够理解和运用这些原理,为了达到这个要求,就需要他们大体上了解人类认识的历史,大体了解上述这些知识领域。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的贯彻,有助于我们获得这些知识。

说:“必须在斗争中才能发展,不但过去是这样,现在是这样,将来也必然还是这样。正确的东西总是在同错误的东西作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真的、善的、美的东西总是在同假的、恶的、丑的东西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所讲的真理发展的规律,也是我们增长知识,即我们的知识由少到多、由浅到深、由片面到全面、以至由错误到正确的规律,也就是我们的认识逐步接近和达到客观真理的规律。

我们要与唯心主义、形而上学作斗争,就必须学习和掌握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但是,在学习的过程中,如果我们只学习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不学习一点唯心主义与形而上学的东西,只学习正面的正确的东西,而不学习一点反面的错误的东西,那就没有比较,就会使我们思想简单化,从而不能更好地战胜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也不能更深刻地体会到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正确性。例如,我们要批判费尔巴哈的历史唯心主义观点,就不能简单地说他否认社会存在决定意识,而要了解费尔巴哈的社会历史观。他的社会历史观的最大的特点就是宣扬所谓普遍的“人类的本性”、“人类之爱”,而这种观点是从费尔巴哈对“人的本质”的理解而来的,他把人看作是生物学上的人,而不是社会的人,他不是从社会关系和阶级关系来理解人的本质。只有把费尔巴哈的历史唯心主义的基本内容了解了,我们才能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贴标签式地把他批判倒,也才能更深刻地理解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思想。而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学习一些费尔巴哈的主要著作。所以,我们要真正掌握正确的东西。用正确的东西去批评错误的东西,并且把它批评倒,就必须接触错误的东西,了解它的具体内容。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可能犯错误,跟着错误的东西跑,但只要我们听党的话,坚持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错误是可以避免的。

第8篇:认识论的基本原理范文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首先认为,认识是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这是唯物论的反映论的一般原则,它回答了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路线和出发点问题。同时,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特别强调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把认识奠定在实践的基础上。这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同旧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区别所在

同实践活动相联系的认识过程是主体和客体的对立统一。主体和客体作为一对范畴,它们在本质上是互相规定的,在实践的基础上是统一的。

首先,认识的主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纯主观的思维和意识,而是活生生的、现实的、社会的、实践着的人,是作为自然界的产物和一部分、作为社会基质的物质性的人同具有感知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的精神性的人的统一体。

其次,同主体既相对立又相统一的客体,不再完全等同于与思维、意识相对立的客观物质现象,而是指同人的感知能力、思维能力、心理因素、实践能力相关并在实际上进入实践过程的认识的对象。对认识的客体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由于物质世界的无限广大性、多样性、复杂性,由于一定阶段人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局限性,物质世界不可能全部进入现实的实践过程而成为认识的客体。客观事物能够成为认识的客体总是有限的。第二,同认识的主体既相对立又相统一的认识的客体,除了各种自然现象、社会物质现象外,还包括既定的社会事实,已经形成的人类认识成果、社会意识形态、社会心理和传统习俗等精神现象。既定的社会事实、已经形成的精神现象是人们面临的客观环境的组成部分,是人们面对的认识对象,是客观存在的认识客体。在现实生活中,他人的思想相对于具体的认识主体而言,是一种客观的认识对象,马克思称之为“思想客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6页)。把精神现象看成客观存在的认识客体的观点能够成立吗?当然能,因为实际情况本来就是这样嘛!比如,思想史一类的科学,诸如哲学史、文学史、经济学说史等,就是把已经形成的人类认识成果作为研究、认识的对象。虽然已经形成的人类认识成果本身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但是,它们一旦形成,便又成为一种认识客体。我国古典名著《红楼梦》成为遍及全球的红学家研究的对象,你能否认它是认识的客体吗?心理学是以人的心理现象、心理活动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思维科学是以人的思维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心理学、思维科学认识的客体当然是精神现象,而不是物质现象。我们常说思想政治工作要从人们的思想实际出发,有的放矢。如果否认人们的思想对思想政治工作者来说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不依赖于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意识而存在的认识客体,那么,这是从何而来的“实际”?总之,“思想客体”也是认识的客体,尽管它本身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世界上的任何事物和现象,只要它在实践中同认识的主体相联系,就成为认识的对象,即认识的客体。就“思想客体”来说,人们接收它所储存的信息,在实践中形成新的思想、观念、认识,其目的在于指导现实的实践活动。

所以,在认识论领域,在分析具体的认识过程时,我们可以把别人的思想看成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依赖于我们的意识而客观存在的认识客体。

这样理解会不会违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路线呢?不会!我们已从本体论的角度同唯心论的先验论划清了界限。在本体论的范围内,就认识论的基本问题而言,物质范畴和意识范畴的界限是不会也不容混淆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范畴和意识范畴是对世界上两大类现象各自的共同本质的抽象。物质范畴是对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的概括,意识范畴则是对物质现象在人脑中的反映即精神现象的概括。物质是世界的本原,意识是派生的。但是,一旦进入认识论领域,进入对具体认识过程的分析,物质和意识的界限就不再是绝对的了。列宁曾经指出:“物质和意识的对立,也只是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在这里,仅仅在承认什么是第一性的和什么是第二性的这个认识论的基本问题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超出这个范围,物质和意识的对立无疑是相对的。”(《列宁选集》,第2卷,147~148页)超出本体论的范围,主观的精神现象就转化为客观的认识对象,转化为认识的客体,而“客观存在”也就有了特殊的含义和内容,即有了特殊的规定性。

在一定场合、一定范围为主观性的东西,在另一场合、另一范围则为客观性的东西。这表现了转化规律的普遍性。一切事物、一切事物的矛盾双方无不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这是客观的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基本原理。一切要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对同一事物,分析的角度不同,研究问题的范围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就不同。这正是我们辩证地理解“客观存在”这一命题的内在依据。

(二)

在本体论领域,按照哲学的观点,“客观存在”是指在人的意识之外、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着的客观事物。对本体论范围内的“客观存在”,哲学是用物质范畴加以概括的。列宁指出:“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列宁选集》,第2卷,128页)与之相对立的意识范畴则是人脑对客观存在的反映。马克思指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217页)可见,在本体论领域,作为客观存在的只能是物质现象。高二《思想政治》教材中“自然界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存在与发展是客观的”、“人们周围的世界是客观存在的”这样一些观点,就是在本体论意义上使用“客观存在”这一命题的。作为对客观存在的反映的主观意识现象,无论是人类意识的整体,还是单个人的思想、观念,都不是“客观存在”本身。

意识和物质、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对哲学基本问题第一方面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唯物主义认为,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人脑对物质的反映,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就是说,只有物质才是客观存在的,才是世界的本原。如果把意识也当做“客观存在”,就会背离唯物主义的根本观点,导致唯心主义。我国古代思想家朱熹认为,“理在事先”,在宇宙形成之前有一个绝对的、独立存在的“理”,这个“理”演化出形形的事物和现象。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认为,世界的本质是“绝对精神”,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绝对精神”自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和表现。唯心主义颠倒了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在理论上是根本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极其有害的。

第9篇:认识论的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青年黑格尔派;绝对精神:物质:群众

《神圣家族》为唯物史观萌芽是因为:一方面,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还没有完全摆脱费尔巴哈的影响,仍然有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唯物主义的痕迹,“有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同是人的自我异化”在异化中,“有产阶级获得人的生存的外观,是被满足的”,而无产阶级得到的则是“非人的生的存现实”[无产阶级反抗私有制是因为无产阶级所处的“达到了违反人性的顶点”的“现代社会的一切生活条件”,使无产阶级“完全丧失了合乎人性的外观”。马克思恩格斯还认为自己的哲学是“现实的人道主义”。从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来看,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仍然高度赞扬费尔巴哈,但费尔巴哈的思想已不占主导地位,费尔巴哈的作用也有一定局限性,他被限制在批判和突破黑格尔唯心主义体系方面。

一、思维与存在

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围绕这个中心马克思对青年黑格尔派的唯心主义进行了批判,而《神圣家族》则全面清算了思辨哲学。首先,马克思坚持了真正的唯物主义,第一次用科学的语言表达了物质决定意识这一基本原理。

在德国近代哲学中,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是思辨唯心主义哲学发展的最高点。布鲁诺・鲍威尔一伙把自我意识变成了神化了的绝对主体,认为世界的本质是自我意识,这一本质的属性是批判,自我意识通过批判来促进世界的发展。而所谓的批判的化身则是他们。马克思在批判思辨哲学指出,它通过诡辩,把概念独立化为感性对象的来源和基础,其认识论根源就在于颠倒了一般和个别的关系。马克思也阐明了这种唯心主义观点在实践中的危害性,它“把一切现实的、客观的在我之外存在的链条变成只是主观的在我身内存在的条件,把一切外部感性的斗争变成纯粹的观念的斗争”。

马克思认为,鲍威尔一伙把理论批判看做是历史发展的动力,鼓吹只要进行批判就能改变一切,这是是荒谬的。在他们那儿,自我意识是世界的本质,改造社会的活动却被归结为批判的批判之类的思维活动。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他们,“难道批判的批判以为,只要它从历史运动中排除掉人对自然界的理论关系和实践关系,排除掉自然科学和工业,它能达到对历史现实的认识吗?难道批判的批判以为,它不去认识某一历史时期的工业和生活本身的直接的生产方式,它就能真正地认识这个历史时期吗?”在此马克思已认识到,决定和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正确途径是劳动和实践,而不是观念这些感性的东西。

二、历史与群众

马克思针对青年黑格尔派的唯心史观及其“把历史同自然科学和工业分开”的错误思想指出,要“真正地认识这个历史时期”,就必须认识“其一历史时期的工业和生活本身的直接的生产方式”,在这里,生产方式被明确作为认识历史时期的标志,作为理解各历史时期,是一个历史性大突破。

马克思批判青年黑格尔派把精神和群众分开,把全部历史归结为“精神”和“群众”斗争的历史,把“群众”看作历史发展的“障碍”,是使历史运动不成功的主要原因的荒谬做法,并通过对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考察,指出:“思想根本不能实现什么东西,为了实现思想,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如果说革命是不成功的,那么,并不是因为革命‘唤起了’群众的‘热情’,并不是引起了群众的‘关怀’,而是因为对不同于资产阶级的绝大多数群众来说,革命的原则并不代表他们的实际利益,不是他们自己的革命原则,而仅仅是一种‘观念’,因而也仅仅是暂时的热情和表面的热潮之类的东西而绝对批判企图群众的历史,实际是在过去的全部历史,因为历史上的活动和思想都是群众的活动和思想。”马克思满怀信心地预言:“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从而高度概括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著名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2]孙伯.探索者道路的探索[M].安徽: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