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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法学专业的缺点范文

法学专业的缺点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学专业的缺点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法学专业的缺点

第1篇:法学专业的缺点范文

关键词:双语教学;法学专业双语教学

近年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我国法治建设输送了大量优秀人才。但随着法学教育逐渐展现的国际化趋势,国际交流能力已成为高校学生迎接全球化挑战应必备的重要能力。不少高校开始与港澳台以及国外高校进行教学和实践合作,这有助于我国了解和借鉴国外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同时,我国高校在法学本科教学实践过程中也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和创新, 寻找到了许多有效途径,其中双语教学作为一项重要的教学改革,已逐步展开,关于高校双语教学的研究成果也不断涌现。

双语教学目前尚没有完全统一的定义。它“是指使用非母语来讲授非语言学科的知识内容……;通过对专业课知识的学习来带动外语的学习,其基本目标是让学生用外语掌握最新的国际前沿理论知识”。而高校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即在课堂中用汉语和外语两种语言讲授法学课程的教学模式,让学生掌握国际前沿的法学知识。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尚在起步阶段,其可行与否及应如何开展才能收到预期效果仍是高校讨论的焦点,也是法学教育者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 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开展双语教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推进双语教学是我国本科教育提升教学层次、提高专业质量,顺应国际化大环境的必然选择。“国际经济的交往过程本质上是经济、法律规则的运作过程,未来社会法学人才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国际法人才的竞争。因此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实施双语教学模式改革具有经济与法律的双重意义。”双语教学为我国法学专业与国际先进教学模式接轨提供了平台;促进了我国法学专业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优秀的教育理念与教学方法,为培养具备国际合作与沟通能力的人才提供了条件,使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成为具备国际法律思维的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律从业者,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能量。因此,推动高校法学专业的双语教学是适应我国教育教学发展及改革的客观要求。教育部于2001年下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品质的若干意见》指出:“高校必须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的教学,特别是在信息技术……金融、法律等专业,以及国家发展急需的专业领域开展双语教学。”

同时,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发展,国外最新法学理念、法学规范的不断输入,国内许多高校吸纳了具有留学经历、身受国内外两种法学教育训练的青年学人。这又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开展双语教学提供了充分的可能。

二、 我国高校开展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我国高校双语教学兴起已近十年。许多高校为应对入世后人才竞争的压力,推出了本科双语教学的改革方案, 其中法学作为与国际接轨的一门学科, 首当其冲地成为试点。但由于实践经验缺乏,我国高校双语教学显得有些先天不足。如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势必会影响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发展。基于以上考虑, 笔者对我国法学双语教学的现状进行了考察,并对其中存在问题提出以下拙见。

(一)师资水平和双语教学的要求之间存在差距

对教学效果具有至关重要影响的因素之一便是教师状况。双语教学要求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有较高的外语水平。但现阶段,教师队伍薄弱成为了普通高校开展法学双语教学的首要问题。

其次,虽然各高校吸纳一些具有国外教育背景的教师,但数量较少,因此,部分教师的教学能力仍无法满足教学要求。高校会外语的教师虽不缺乏,但能用外语讲授法律专业课的教师少之又少。高校在未完全具备师资条件的情况下就开设双语课程,形成了两种趋势,一种是外语老师搞法学双语教学。这些教师往往专业基础不扎实,知识面窄、专业知识讲解不透彻;第二种是无专业外语学习基础或出国留学经验的法学专业教师进行双语教学,这些教师又往往外文使用比例少,外语发音不准、表达不流利。这些都制约了高校法学专业双语教学。

(二)高质量双语教材匮乏

从目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开展情况看,教材选用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其正确与否,对教学效果同样有极大影响。我国法学双语教材主要有两类:一是英文原版法学教材。这类教材的优点是专业知识和外语都较地道,学生可以获得国外最先进的第一手的专业知识。缺点是无法和国内的教学、应试系统很好地结合。二是自编或国内出版的法学双语教材。为开展双语教学,很多高校都编写了双语教材,这些教材要么因编者专业水平等原因而质量参差不齐,甚至教材中存在大量错误信息,从而误导学生学习;要么不能涵盖整个专业内容,选择性小。

(三)对双语教学的性质认识不清

我国高校在进行法学双语教学时常走入误区,很多教师将法律外语课程混同于双语教学,或在讲授中国法律的课程中简单地添加部分外文,就称之为双语教学。“法律外语是一门专门用途语言,是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英语或其他语种的部分用语。”是法律职业人使用的语言工具。法律外语的重点是语言的学习,而法学双语教学重点在于通过外语习得专业知识,外语是手段而非目的。同样,法学双语教学也不能只是简单地用外语讲授中国法律。“作为一种全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双语教学无论在人才培养目标还是在整个教学体系上,都不同于传统教学模式。”法学双语教学更是如此。它应是结合国际先进理论,应用外语授课的方式介绍、讲解与国际密切联系的课程。

(四)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

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不但对教师整体素质要求高,对学生的外语水平也提出了较高要求。学生外语水平由于自身条件和地区等因素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是双语教学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加之一直以来受我国外语应试教育模式的影响,很多学生习得的都是“哑巴外语”,课堂上无法和教师流畅的互动。而法学专业中的外语非常严谨,又存在大量晦涩的表达方式,为学生进一步设置了障碍。很多高校在开设双语课程时,没有考虑这些因素,对学生实行一刀切,甚至对没有基础的低年级学生开设双语课程,降低了教学效果。

如上,我国高校在开展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时存在诸多问题,笔者所述也未穷尽。但这不意味着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没有“市场”,依笔者拙见,针对以上问题,可作如下解决方案。

三、对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师资培训及选拔

“开设双语教学课程,首先必须培养出一批英语水平高、学科知识强、能够适应双语教学的复合型教师。”法学专业更是如此。高校应加大投入,引进更多留学归国的、学科知识强的复合型法学专业教师。在国外受到语言和专业的双重熏陶的教师,对双语教学的开展大有益处。其次,学校可选拔青年教师进行培训用做师资储备。例如,聘请外教讲授英语,聘请国内外双语教学专家讲授双语教学课堂组织及教学方法,并鼓励教师出国培训或留学。从整体上提高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水平。但要注意,师资队伍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急功近利,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课程选择及设置

选择哪些课程作为高校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我国高校法学院通常开设的刑法、民法、宪法及中国法制史等课程,由于涉及我国法律的历史背景、政治制度,以及和国外完全不同的法律逻辑体系,采用双语教学只是徒然增加学生负担。“法学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多为体系宏大、分支众多、理论难度较大、本民族文化性较强的课程。因此,对于这些课程,用外语授课远远没有母语授课的效率高。”现阶段,法学专业双语教学要结合本地区、本学校实际定位于与国际接轨的法学课程。例如教育部要求法学本科学生必修的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知识产权法等。另外法学专业双语课程也应是对我国高校现有教学实践及研究较少领域的补充,因此应考虑我国研究领域涉面不广、须要借鉴与结合国外先进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课程。例如英美刑法、美国法制史、欧洲法等国外较发达或新兴学科的课程。这些课程中的法律文本等内容大多为外文,用外文讲授比翻译成中文后的内容更加准确,也使得这些课程成为高校法律专业双语教学的首选。

(三)教材选择及建设

教材选用也是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重要条件。从我国现阶段情况看,原版书籍的使用虽有弊端,却是法学双语教学不可或缺的,没有原版教材的引进,双语教学就失去了根基。为了减轻学生的理解难度,可采用外文教材和中文教材相互支撑的方式推进教学。以外文原版书籍为主,中文教材作为辅助理解的工具。所以,大量引入国外的权威原版教材也是重中之重。当然,这种情况是由于目前国内优秀法学双语教材稀缺而造成的,今后随着国内优秀的、结合国外先进教育理念的专业双语教学书籍的陆续出台,直接选择双语教学书籍为一种更加有效的教学方式。

(四)双语教学课堂组织

双语教学中“教学”是首要的,其目的是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其次是语言目标,它是在学习者掌握专业课的同时要提高学习者的外语水平。此外,必须注意的是我们只能把“双语”作为一种学习的手段,目的是借助它来学习国外先进科技知识。法学专业双语课的讲授语言为汉语和外语,外语的使用比例不能局限于仅对个别术语用外文讲解。笔者认为外语授课的比例应占到该门课程讲授语言的 50% 或以上,这其中至少要包括课堂指令语言的使用、专业术语的讲解、整体知识结构的介绍以及师生间的互动。甚至课程的考核方式也至少应为外文与中文相结合或者全部外语的方式来进行出题和答题。

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高等教育迎合世界潮流与国际接轨之必需。但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是一项长期任务,我们要认识到我国本科教育体制的不足,通过长时间的积极实践和探索,以科学的态度找到适合我国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模式,为国家培养出更多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张同利.加强高校双语教学的探讨[J].中国高教研究,2007,(5).

[2]樊云慧.对高等学校开展法学双语教学的思考[J].高教探索,2013,(1).

第2篇:法学专业的缺点范文

1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1.1国外研究现状无论是大陆法系的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极为重视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职业训练、职业技能培养、职业素养提升,法学专业的实践性毋庸置疑。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强调法学理论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纯粹性,注重以概念为基础的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二战后,在大陆法系国家,行会式的师徒传授再次成为职业前教育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主要采用让学生在特定机构参加一定时间实务训练的模式,以德国、日本为代表,德国的法律教育包括理论学习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而日本的法学教育是通才式教育。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主要目标,其中采取了实践性法律课程、法律援助项目、事务所实习、案例教学等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多项措施。但是案例教学法在推行过程中暴露出明显的缺点,主要是不能将法律运用于实践,忽视了影响法律实践的社会事实。因而,法律诊所式课程、法庭辩论课、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文书写作课等实践型课程得以发展。目前,较为著名的实践性项目有由福特基金会资助、全美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课”和全美律师协会于1971年成立的全国初审辩论研究所。

1.2国内研究现状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晚于国外,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法学专业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根据各自情况,各高校一般以法律调研、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模拟法庭、法律援助、毕业实习等形式实施实践教学。基于法学的应用性特征,绝大部分高校都注重学生职业技能的训练和培养。目前,许多高校已将毕业实习纳入本科生的课程设置,对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进行基本的职业训练和直观的职业接触。诸多高校都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并争取专门的实践教学经费,配备专门的指导教师以保证实习的顺利进行。有些高校以学生为主体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并与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相结合,学生在得到律师指导的同时,拓展了法律援助工作范围。庭审模拟一直是法学院学生亲身体验审判实践的经典模式,近年来,各种模拟法庭大赛竞相展开,有力地推动了这一实践教学模式的推广。我国各高校法学院对实践教学的发展和重视程度不同,各高校实施情况参差不齐。有些高校不能给学生提供实践教学的环境,有些高校不具备实施实践教学的师资力量,当然也有些法学院较好地实施了实践教学,在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上取得了较好成效。山东大学法学院自1985年起尝试以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举办模拟法庭、组织毕业实习等实施实践教学,到2004年实践教学已实现了两次转型。四川大学法学院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实践教学模式。2000年以来,在美国福特基金的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国内10所高校的法学院引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这一在美国广泛普及的教学模式开始运用到中国法学教育中。

2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的内容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社会科学,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其实践性。法学教育应当面向社会、面向实践,致力于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适应现代法学素质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实践教学的开展有利于高品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具体法律操作过程参与与实践能力的培养,二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首先,通过实践教学特别是专业实习,学生受到良好的案情分析、法律推理、调查取证、辩护技巧和法律公文写作等专业训练,培养了实际参与法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和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次,通过对现实法律操作的观察、思考乃至参与,加深了对书面理论的理解,或能在现实基础之上对理论进一步进行升华、完善,或能运用理论对现实问题提出批判性、建设性意见与建议。实践教学对培养学生的独立批判性思维和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大有益处。再次,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引入竞争与合作机制,培养学生的竞争能力和团队精神。现代社会注重积极参与竞争、在竞争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同时也要求个体能融入到团队中,为团队的发展出谋划策、完成自己的角色任务。法律操作的对抗性和合作性都很强,通过法学实践教学,无疑会增强学生在这方面的意识和能力[2]。

3法学专业本科校外实践教学体系的探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对人才培养特别是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本文为适应服务西北地区基层法律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培养“下的去、用得上、留得住”的服务基层的法律专门人才,就“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等问题展开研究。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从而实现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公共协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自我发现和发展能力、理论运用能力、自学能力、发现问题能力、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创新能力的目标。根据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结构和现状,笔者认为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的生命力所在,法学教育应致力于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构建合理的培养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实践能力的体系,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与实务能力。

3.1探索建立“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突破以往培养模式,探索建立“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在普通班级实行与基层法检联系,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同时当地司法机关到高校开庭审理案件;在实验班级实行“3+1”学制模式,即3年在学校培养,1年在法律实务部门培养,这样在3年夯实学生理论基础的同时,也能集中促进学生应用能力的发展,培养过硬的法律职业素质。

3.2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基地依托“本科教学工程”,建好、用好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共享共用的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仲裁委、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司法厅等多个系统,稳定地建设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教育培养校外实践基地。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改进教学方法,与法律实务部门共建基地,以高校—实务部门共建基地为平合培养学生,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能力。

3.3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师计划”每年拟选派两名高校法学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1~2年,参与法律实务工作,丰富实践经验和教学内容。选派3名法律实务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1~2年,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或举办学术讲座。

第3篇:法学专业的缺点范文

(一)教学目标差异引发的教学效果差异法学教育不仅是学科教育更是职业教育,课程的教学中必须围绕实际纠纷的裁判来展开。

[1]法学教学中需要法律概

念、体系、原则三位一体,运用案例分析、法例比较来开阔学生视野培养学生能力。然而,对于非法学的经管类专业学生而言,经济法课程却不应该围绕这种目标展开,其教学着力点也不应该放在对学生法学能力的培养。然而,教学实际中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教师往往容易直接将法学的思维方式强加给学生,阐述法律概念的精妙,法律逻辑的缜密,以及法律原则中蕴含的法律精神对社会进步的巨大价值。其结果是:同样的教学内容在法学专业学生中获得好评,在经管类专业的学生中却受到批评。经管类专业的法学教育的学科性不应围绕法学的学科性而展开,而应围绕经济、管理的思维方式来展开。同样,其职业性不应是从律师或者法官的角度考虑问题,而是从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来进行职业教育。在教学实践中,我们发现按照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来考虑问题,经济学、金融学专业的学生便容易接受;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考虑问题,工商管理、财务管理的学生学习兴趣更高。这种实践的经验充分说明,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教师围绕法学部门经济法的思维模式而进行的教育,其学科教育目标和职业教育目标都偏离了学生的专业。在教学效果上,容易出现兴趣不高、为考试而学习的现象。甚至,教师所设定的,让学生解决简单法律问题的目的都无法实现。

(二)教学内容选择过广导致教学无重点

国内的大学本科教育中,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基本是围绕教材而进行。所以,有人认为“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更是培养人才的保证”并不为过。[2]现在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的教材很多,但是,各种经济法教材的内容则差异很大。有些教材以常用为主,内容涵盖广泛;有些认为经济法应该以民法为基础,将物权法、债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统统归入其中;[3]还有教材注重法律实务,试图让学生熟悉某一方面的法律操作。[4]比较共同的一点是,大部分经济法教材都选择了非常广泛的内容,包含了民法、商法、经济法和诉讼法。虽然这种安排使得教师可以根据需要来选择自己需要讲解的部分,不过也因为这种选择而丧失了经济法课程自身的体系。对于经验比较少的教师,更是忙于教材内容的完成而缺失了教学重点。学习过程中,学生也抱怨,要学习的法律太多。翻开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教材其内容各异,但大致都包含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税法、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部分教材为了满足不同专业的需要选择了会计法、审计法、对外贸易法。教材的编者为了能够使更多的人选择自己的教材,内容宽泛以满足不同教师的选择是可以理解的。但实际教学中教师的处理不当,会带来更多的问题。比如,教师不作选择,全盘教育;或者没有规则地随意选择。

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基本原则

要解决现行“经济法”教学中面临的问题,必须进行教学改革。而教学改革的基本原则在改革前必须确立。现在关于高校教学改革的原则争论很多,不过大多都是从某一学科发展甚至一个国家教育发展的角度出发。有学者从受教育者的权利角度考察,认为改革应该以学生为中心;也有学者针对研究型大学的特点,提出教学改革应该在发展知识和传播知识之间形成和谐关系。[5]不过,对于一门具体课程的改革原则很少有人论及,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应该秉承哪些基本原则并无比较成熟的理论借鉴。结合教学实践,考虑到经管类专业和“经济法”课程自身的特点,“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至少应该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切合经管类专业的特点

排除对理论特别偏重的经济学专业,工商管理、金融学、财务管理等经管类专业都比较侧重于实际的操作能力。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近年来此种教学倾向更加明显。在实际的教学中,我们也容易发现,经管类专业的学生对实践操作的兴趣往往高于理论。在“经济法”课程学习中,学生更愿意了解具体的实务操作而不是法律规定背后的法律思想。教师不顺应学生的需求,一味按照自己的法学理论体系来讲解,不仅浪费宝贵的课堂时间,也使得教学目标无法实现。[6]切合经管类专业特点的“经济法”教学应该是偏重法律实务和实践操作能力的教学。这种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不是像法官和律师一样处理案件的能力,而是在经济管理中预防法律风险和处理简单法律事务的能力。通过对学生的调查,发现:对于公司法,学生愿意了解的是公司的设立过程,公司设立不成的责任;对合同法,学生感兴趣的是合同如何写,对方不履行合同怎么办等实际问题,对于公司的法人性、合同订立中要约和承诺理论往往不感兴趣。或者说,他们希望的是教师将这些理论转化为生活语言。这正好体现了经管类专业学生没有法律背景知识,重视实践能力的特点。“经济法”教学改革必须切合经管类学生专业特点所带来的知识需求特点,从课堂教学到课外实践都侧重法律实务操作和经济管理实践。

(二)“教”与“学”并重

由传统教育到现代教育的转变便是从过分偏重教学中教师的领导作用,过分注重“教”到注重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的过程。但是,这种对传统教育的批评在实际运用中却形成了一些误解,认为教学中“学”是主要的,“教”是次要的。比较典型的是案例教学的过度运用。自从“案例教学法”兴起,法学教学几乎被案例教学吞没了。案例教学法改变了过去以教师主导课堂进程的惯例,通过引导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使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到学习中,进而成为课堂的主角。相对于过去教学中,教师一味灌输知识,这种方法更容易激发学生的兴趣。但是,案例教学法并不是适合任何课程的万能法,更不是随便找些案例引发给学生讨论并完成的。如果说,过去的以法学理论讲授为主,穿插范例的教学过分偏重了“教”,简单梳理案例后任由学生讨论的方法则是过分偏重“学”。二者,都不利于学生的发展。科学的教学思想应该是“重教重学,教学并重”。[7]对于没有法学背景的经管类专业学生而言,试图用案例来贯穿整个教学过程本身难度就很大。实际教学中出现的教师过份依赖学生的“学”,而忽略“教”,不是一种正确的教学改革思路。

(三)教学知识容量和教学质量并重

经管类不同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学时安排各个学校和专业之间有所不同,从36课时到48课时不等。当教材所涵盖的内容过于广泛时,教师必须正确处理知识容量和质量的关系。因为,在确定的教学计划课时内,知识容量和教学质量一定程度上是反向关系。既要讲授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又要求学生能够扎实掌握每个部分的基本原理,还要能正确分析案例。这种目的几乎是无法达到的。即便是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学习了专门的“公司法”课程也未必可以正确分析公司法的实际案例,更遑论“经济法”教学中几个课时的公司法教学。所以,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就必须降低教学难度。在此基础上,合理配置每个部分的课时,选择每个“小法”中的重点内容进行讲授。这样才能实现知识容量和教学质量都不偏废,学生既学到了“经济法”应该学习的内容,又不至于只知道某个法律的名称,而对核心内容一无所知。

三、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以服务专业为中心改进教学内容

现代高等教育的专业分类虽然也受到一定的批评,但总体而言,分专业的教育仍然是教育的主流。专业教育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不仅将受教育者知识结构专业化,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能力专业化。专业的教育对人一生的影响非常大,在于专业语言、专业思路所塑造的专业人格。在肯定专业教育的大背景下,专业设计中的课程就应当本着系统的观点,服务于专业设计中对课程的知识结构要求,服务于其所确立的人才培养目标。对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教学,这一点尤其重要。比如,对工商管理和经济学两个专业而言,就应该根据专业特点来确定教学的指导思想。前者比较注重实践操作,培养的是学生分析企业存在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后者关注的是社会经济现象,注重培养理论分析能力。所以,对于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经济法的教学中就要注重同企业的结合,对于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重点讲解。并且从企业管理者的视角来分析问题。对于经济学专业的学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入“法和经济学”的某些原理来讲解,尤其是对那些与经济学密切联系的企业、人、垄断等部分进行重点讲解。

服务专业的讲解绝对不会破坏“经济法”课程中应该保持的“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和法学思维方法”的目标。因为,教师自身的讲解过程已经在潜移默化中实现了这种能力的培养。教师的课程设计、概念讲解、案例分析的思路等等都在无形中贯彻着他所受的法学思维方法的指导。服务专业不会淹没“经济法”课程本身,相反,越是服务专业越能体现“经济法”课程适合专业的灵活性,把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缺点转化为优点。

(二)以专业能力培养为目标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不应该是一种全面的“经济类法律”简介,而是能够给学生带来实在的知识,可以在工作中应用的能力。所以,课程体系的构建必须考虑到经管类专业的专业能力培养需要。概括而言,经管类专业人才最重要的是对经济现象要有敏锐感,能够发现市场中运行中企业的问题,经济管理制度的缺陷,防范经法律风险。相对而言,纠纷的解决与经管类学生距离较远。

为此,在课程内容的选择上我们做了两种体系。

第一种体系包括四大法律部分: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市场竞争法、经济纠纷解决法。第一部分主要选择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第二部分选择合同法;第三部分选择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部分选择仲裁法和诉讼法概述。通过这样的法律体系,试图让学生从企业的组建、经营、竞争、纠纷来理解法律与经济管理之间的关系。

第二种体系是在第一种体系的基础上调整,第三部分去掉,改为与专业紧密联系的经济法。如,对会计专业的改为会计法和审计法;金融学专业的改为金融法律概论,内容包括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对经济学专业则选择“法和经济学”进行讲解。这两种体系的选择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验证,基本是可以切合教学需要。

(三)以范例教学为主,穿插案例教学

以“点”带“类”的范例教学对于经管类学生的“经济法”教学非常重要。纯粹提供案例,由学生主动收集资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来解决案例的案例教学则应该严格控制其占教学的比例。一般而言,实践中我们基本控制在十个学时左右有一次纯案例分析。这样做的是充分考虑到了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基础,以及学生的学习负担确定的。学生收集资料解决问题固然可以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但是并不表示学生对于这种资料收集,独立解决问题有很高的积极性。

实践中,我们发现,学生对于过多的“课后作业”是反对的。在国内的教育环境下,让学生独立解决问题太多,有时会给他们一种感觉:老师是在应付教学。合理把握案例教学在整个教学中的比例,是案例教学达到良好效果的前提。

范例教学可以克服案例教学过分注重学生“学”的缺点。

教师通过选择适当的案例,让学生通过对范例来理解法律原理、条文与生活实际的结合,在师生共同努力,即时性共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实现知识的传输和师生的交流。以范例教学为主,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范例要有足够的知识覆盖面,可以覆盖教学内容中的重点和难点。直接从案例教材选取或者采用经典法院判例都不是好的方法。最好是教师结合教学大纲的知识点要求进行案例设计。

第4篇:法学专业的缺点范文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实践教学体系化;实践教学实验室;研究方案

一、体系创新研究的背景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培养学生的现实关怀,引导学生从现实生活中提炼法理要义,在亲历亲为的过程中养成法律思维,训练并掌握法律技能,增强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实践教学正是实现这一目标必不可少的途径或环节。然而传统的法学教育过于偏重课堂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的地位和比重明显偏低。零散不成体系的实践教学,常常使教师和学生误以为它是课堂教学之外的“业余活动”。就传统实践教学的方式而言,模拟法庭让学生模拟诉讼活动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及证人等,通过演练熟悉案件的审判过程。这对于初学法律者了解基本司法程序是很有益的,但它偏重于审判程序演练,事实调查等方面的训练无法容纳。专业实习中,学生有机会深入司法实践第一线,甚至可能在导师指导下处理案件,但由于时间、经费和实习基地容量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学生的参与程度总体上非常有限,实习甚至流于形式。法律专业社团是大学生将专业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社会责任感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主要方式,但因大多缺乏教师的组织和参与,学生难以从中获得深度的锻炼,且容易引发与正常教学秩序的冲突。近年来从美国引进的诊所法律教育,让学生在有律师实务经验的教师指导下实案,其主要教学方法有课堂内角色模拟式、互动式、分组式、提问式和讨论等,课堂外把学生置于“律师”角色,办理真实的案件,但它侧重于将学生培养成律师,目标过于单一,与我国法学本科的多元化培养模式不完全吻合。更为重要的是,传统实践教学的不同环节、不同模式各自为政,零散而不成系统,缺乏高屋建瓴的指导思想和统筹协调的运作平台,实践教学的价值和功能没有充分实现。从理论研究来看,案例教学方法、模拟法庭的运作、诊所教育模式等等,虽已成为法学界关注的对象,其研究成果已非鲜见,但这些研究一般只是对某一种或某几种方法或模式的介绍。有的虽然带有一定的综合性,却也只限于简单地“取长补短”,重点还在推介新的实践教学模式;有的有较为自觉的整体意识,认为法律实践教学可分为实例教学(即案例教学)、实习教学(即专业实习)和实地教学(包括法庭旁听和义务咨询)三种;或认为,法学教学中实践性教学有六大环节:案例教学、观看实践教学、旁听法庭审判、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和专业实习;还有的甚至明确提出了实践教学的体系性构建,但这些论者都未能深入探究实践教学的体系化及其思想基础、现实条件和具体整合方案。如果说这在原来还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话,那么现在则远远不能满足新的时代需求。

当代社会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这对我国传统的大一统法学教育模式无疑是一个很大的冲击。而我国不久前提出的创新型国家战略,也对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正是立足于多元化社会趋势和创新型国家战略对大学人才培养的要求,试图通过对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创新问题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探讨如何构建实践教学综合性的机构和制度平台,重塑实践教学的地位和功能,优化实践教学的运行机制,从而统一和深化师生的认识,彻底改变实践教学不受重视或流于形式的状况,并凸现实践教学的特色和个性,使法学专业的学生更好地适应多元化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需要。

二、体系创新研究的基本观点

我们认为: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应以“国际视野、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创新能力”为目标,设立稳定的专门机构,制定统筹兼顾的教学计划,重新整合实践教学的各种方法和模式。这需要实际的行动,也需要理论的创新。

首先,应该在统一的大学理念和专业培养目标的基础上凸现特色和个性。不同的实践教学方式之间,各有不同的目标和方法,但实践教学首先应服务于统一的大学理念和专业培养目标。即培养学生关注社会现实的意识,养育其人文关怀和公共责任感;培养学生的职业操守和司法伦理,养育其法律职业责任感;培养学生洞察客观事实的能力,提升其法律职业理性;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强化其法律专业思维;培养学生的法律技能,强化其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与此同时,各学校法律院系应在全国乃至全球法学教育中合理定位,并通过法律实践教学尽量凸现自身的办学特色和办学个性,以适应当代多元化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需求。

其次,应该设立稳定的专门机构并制定统筹性教学计划。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间接获得知识的方法和能力,而实践教学则注重具体直观的现实感受和动手能力。但传统实践教学过于偏重校外专业实习。这不仅在法科学生队伍庞大、实习经费过于紧张、实习基地容量有限的情况下容易流于形式,而且各院系人才培养模式容易雷同,难以凸现自身的办学特色和办学个性。我们的初步设想是在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基础上,在校内法学院系之下设立综合性的法学实践教学实验室,建立由专业教师和实务工作者组成的教学队伍。该实验室负责统筹规划所有的实践教学环节和方式,根据年级课程状况,制定相应的实践教学计划,并负责协调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之间的关系。

此外,教师和学生在所有实践教学环节中的互动与交流应该切实得到体现。从教育理论上说,教师和学生都是教学过程的“主体”,两者间的顺畅交流与深度沟通是实现教学目的的根本途径,而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双方的互动与交流尤为重要。然而,以往实践教育中,教师的参与程度并不高,因而学生很难得到真切的训练;而近年来多样化的实践教学,教师的参与度提高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也得到了体现,但学生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仍明显不足。因此,依托系统化的机构和制度平台,是增进教师和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深度,切实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达到实践教学目的的必由之路。

总之,本课题立足于多元化社会趋势和创新型国家战略,旨在通过提供稳定的机构和制度平台,重塑实践教学的地位和功能,优化实践教学的运行机制,从而统一和深化师生的认识,彻底改变实践教学不受重视或流于形式的状况,并凸现实践教学的特色和个性,使法学专业的学生更好地适应多元化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需要。

三、体系创新研究的目标和内容

在我们看来,体系创新研究的目标有两个:其一是全面总结以往实践教学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实践教学的内在机理和现实条件,重塑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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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为协调实践教学和课堂教学的关系及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改革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案。其二是探讨新形势下法学本科教育在实践教学环节如何充分体现国际视野和学校特色,如何培育学生的个性特征、个人特长和创新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多元化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需要。

围绕这两个目标,体系创新需要研究的内容包括:第一,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创新型国家和特色办学目标之间的关系问题研究,具体包括:创新型国家的需求与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培养目标的重建;不同实践教学方式在具体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上的共性、个性及缺陷:不同实践教学方式与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途径。第二,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实验室的结构、功能和运作规程研究,具体包括: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实验室在整个教学体系的地位和作用;实践教学实验室的内部构成及总体规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实验室的“统筹规划”功能:实践教学实验室人员的定位、组织规则、运作程序;实践教学体系中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实践教学诸环节的安排与课堂教学计划的关系协调;实践教学的绩效评估等。第三,教师在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具体包括:实践教学中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之间的关系协调;不同实践教学模式中如何开展师生互动等。

多元化社会和创新型国家要求更多富有个性、思维活跃、创造力强的人才,而实践教学应该为学生提供一个开放而不零乱的学习与训练的环境。在这一环境中,学生不仅有更多的自主学习与训练的空间,而且还可以与教师保持密切的联系,这对于提高实践教学的实效有着重大的意义。这是我们的一个基本认识。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创造性地提出了“实践教学体系化”的设想,即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应该是以一定的指导思想为灵魂,以实践教学实验室为平台,以综合性教学计划统摄下各种切实的实践教学模式为路径的多层次宝塔式实践教学体系。该体系的核心是“国际视野、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目标则是“培养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创新能力”。注重资源整合、突出体系创新、强调教学个性,是本课题的三个最大特点和创新之处。我们深信,这些创造性设想的提出,将为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改革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案。

四、体系创新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和实施方案

根据上述多层次宝塔式实践教学体系,我们将通过实证调查与分析,全面而深入地总结与评析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现有方法和模式,并探索新的方式,在提炼相互间共性的基础上,寻求整合不同方法和模式的可能途径。在此基础上,本课题组将围绕构建法学实践教学平台这一核心,就实践教学实验室的结构、功能、组织规则、运作程序、课程体系、各实践环节的运转、教学资源安排、教学绩效评估等问题展开重点研究。

我们采取的研究方法,一是比较的方法,比较不同教育方式之间的共性和个性,优点和缺点;比较不同国家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的做法。二是实证研究的方法,在确定基本思路之后,校内与校外相结合,通过问卷调查、座谈和访谈等方式获得第一手材料,对实践教学实验室组建的可行性、运转的方式与机制、各实践教学模式的展开与相互协调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三是跨学科的方法,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教育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实践教学理论研究与实践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为完成这一研究,我们结合本校和本院实际,初步制定了如下实施方案:

1.对2002―2006年入学的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各实践教学环节的运行进行绩效评估,并重点对2006级学生的实践教学进行全程跟踪研究。

2.通过社会调查和理论分析,研究以往不同实践教学的方法和模式的成功经验,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进一步探讨对其进行创造性转换的可行性及具体途径,为探索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新模式奠定坚实的理论和实证基础。

3.在既有的实验设施、法律专业社团和实习基地的基础上,创设综合性法学实践教学实验室。其初步设想是,该综合性实验室以课堂案例教学为龙头,以诉讼证据实验室为中心,以模拟法庭和诊所法律教育为两翼,以学生法律专业社团活动为动力,以校外实习基地为后盾,方式统筹兼顾,合理定位,良性互动,多层次、多方位、立体性地展开并优化法学专业实践教学。

4.为实践教学实验室制定总体的管理方案和不同的运作方案,并据此开设相关的课程,开展相关的实践教学活动。每一运作方案完结之后,及时总结该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带来的效果,并制作详细的分析报告。在整个实验计划结束之后,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制作详细的论证报告,形成最终的研究成果。

总而言之,随时代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近些年来,我国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改革已积累了一定的实绩和经验,相关的理论探索也日趋活跃,但实践教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越发显著,实践教学已经到了结构性调整和体系性创新的关键时期。以上所论,仅仅是我们的管中之见和初步尝试,旨在抛砖引玉,就教于方家。

第5篇:法学专业的缺点范文

【关键词】中职 ;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就业方向及情况

我国的法律工作者分为三类: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国家对他们有统一的执业要求,统一的职业准入考试,在所有法律工作者中专业要求是最高的;半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仲裁员,各个行业有各自的职业准人条件,就法律专业素质而言,一般要比第一类低,但是又具有本行业的一些特殊要求;非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人民调解员、基层治安保卫人员,一般不需要专门的法律知识,虽然近年来国家也对他们进行过长短不同的法律培训。这三类法律工作者都是我国法律工作者的组成部分,但是他们职业化的程度不同,分别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法律需求。

中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就业方向主要为非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法学类专业毕业的专科生就业情况并不乐观。近年来, 根据部分学校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 通过走访、问卷调查、座谈、学生社会实践等形式, 法学毕业生在其选择职业发展方向时, 大多数选择与“法”相关联的新型就业岗位,根据其个人性格特点、专业特长, 选择在企业、公司的商务部任职,他们的专业知识在商务合同的签订、谈判维护企业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身的价值也在实际应用中体现出来。同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展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基层乡、镇、村、社区对具备相关法律知识以及调节能力,同时能够忍受基层工作闲杂繁琐法律工作人员需求很大。他们一般处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小城市、县城、乡镇、社区, 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 条件艰苦, 收入较低,一般本科或者高职高专法学毕业生较少考虑。但由于大量的法律纠纷发生在基层, 从法律的作用和实效发挥上来讲, 基层特别需要法律工作者以热情的笑容、熟练的法律知识为农民和社区居民提供人性化的法律服务。因此, 我们应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 对该专业的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调整。

二、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就业形势严峻

每年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的数量超过10万人,越来越多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国家和毕业生个人面前的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2002年的数据,国务院部委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就业率为77%,在全部214个专业中排在第187位,2002年以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更加严峻,2005年成为垫底的专业。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作为法学中专毕业生出现在社会中,其就业受到来自法律行业高学历高标准职业化以及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人数居高不下的双重压力下显得格外严峻。

(二)法律职业的关系模糊

就我国的情况看,法律职业一般分为四种,即法律辅助事务型、法律执行型、基层法律实务型和法律技术型。笔者在此提到的法律职业主要是指法律辅助事务型。然而,现阶段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在促进法律职业方面,一直存在严重的偏离。概括说来,其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中职法律事务教育没有成为中职生通往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第二,中职法律事务教育并不以法律职业需要的人才作为明确的培养目标;第三,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没有自觉地贯穿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第四,中职法律事务教育缺乏应有的法律职业实践。

(三)实践性不足

长期以来,所有的法学教育都有一个特点,即:“我们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没有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剖案例的能力,我们的法律教育也许教给学生诸多的法律解释的概念,但却没有教给他们使用法律解释的技巧。”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他们只是单纯地硬搬、硬套法律条文,而对案件的具体情形缺乏全面的分析,应对突发事件、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欠缺。而且中职生由于年龄和心理不成熟,在面对职业环境和问题时更加显得措手无策,三年中职学习似乎对他们的工作起效不大。

(四)教学目标不明确

长期以来,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被划归为“德育”范畴。《职业道德与法律基础》与《哲学与人生》等中职公共课统称为“德育课”。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呈现“德育”属性。然而,这种属性归属缺陷明显: 1、容易导致概念混乱。“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内涵不同,外延也不存在重合,将“法律教育”归属“道德教育”范畴,令人费解。2、容易导致教学目标混乱。法律基础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尊重和遵守法律的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品格高尚、对社会负责的公民。两者目标不同。将“法律教育”归属于“道德教育”,容易让施教者教学目标混乱。

三、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

中职院校应根据不同的专业特点设计人才培养活动的具体方案。人才培养方案亦即专业培养方案, 它一般包括教学计划、课程体系和课程教学大纲三部分。笔者认为, 针对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定位应是: 律师助理、书记员、基层社法律工作者以及社区、乡镇等的法律工作者。因此, 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当是: 培养具有高尚的法律伦理道德, 有宽厚扎实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有较强的说、写能力, 能够较好地为地方法制建设服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同时,结合学生警体相关课程的严格要求,使得学生通过三年的专业学习和系统训练,学生达到“六个一”法律人才培养目标, 即有一身刚正不阿的正气、有一个雄厚扎实的专业功底、有一种适应社会的实践能力、有一副思维缜密的雄辩口才、有一手运用文字的熟练技能、有一副制敌自卫的矫健身手。

四、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修订教学计划,整合课程体系

1.合理设置法律专业课程。

由于中职学生的心理生理和基础知识的限制,结合中职学校特点,法律课程设置可以分为专业课、警体课、拓展课。(1) 专业课主要根据中职学生不同年级挑选适合其学习理解的法律课程以及相应的文化课程, 是学生成绩的主要来源, 是保证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理论的主要阵地, 是保证学生法律专业学习质量与规格的主要途径。(2) 重视警体课。通过体能、制敌技巧和安全防卫等的培养与训练,使得学生有强健的体魄。(3)完善拓展课的设置。让学生根据自身的爱好和特点及社会的需求等, 选择自然科学、社会人文科学等方面的知识,不断优化他们知识结构, 拓宽他们的知识面和技能, 满足学生的个性、爱好、兴趣、特长等。

2.合理选择课程内容和教材。由于教学时间短、中职生学习能力较低,而我国法律体系庞杂、法律知识繁多,确定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并非易事。要遵循两个原则: 1、目标原则。根据中职法律基础教学目标来确定教学内容。2、对象原则。根据中职生的特点和需求确定教学内容。他们知识基础较差、学习理论知识能力低、容易接受实用性和操作性较强的知识。因此,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应该做到三点: 易懂、实用、有趣。根据中职学生的特点,一方面, 我们要在坚持传授法学基础理论的同时, 结合国内现行法律、法规与政策,引导学生进行理论与实际结合的尝试, 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应变能力。另一方面, 我们要在所有课程的安排上, 紧跟法学发展的客观实际, 及时增加新的内容, 以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而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为中职学生设计一套符合中职学生的法律专业教材,这样能与高职高专、本科法学教育相区别,满足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知识需要和学习特点。

3.注重课程功能和方法。根据 “六个一”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 我们要着重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动手能力, 开设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实践性的特殊专业课程。①开设公、检、法、律师、法律顾问及其他与法律工作有关的职业道德教育课程, 以培养学生的“一颗公心”, 使学生具有较高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②在司法文书课程和法律逻辑学课程之外, 开设语文课、辩论与演讲方法课、速记课、律师实务、法律修辞学等课程, 并要求各专业课程任课教师布置旨在提高学生文字表达能力的作业( 专题小论文、案件分析报告或读书报告等) , 为学生创造更多的训练文字表达能力的机会, 练就学生的“一支硬笔”。要将学生培养成书面表达好, 逻辑缜密, 能够快速、准确、流畅、简明、规范、熟练地制作法律文书及各种现场笔录的法律职业人才。③为铸造学生“一张铁嘴”, 在语言学习方面, 应开设普通话、地方通用语言、典型方言和一般的院校方所在地邻近国家语种的训练课程。比如: 在同学之间结组进行“传”“帮”“教”活动, 邀请相关专家作专题讲座, 与当地居民共同生活。同时, 开设讲授辩论与演讲方法和技巧的课程, 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④注重学生警体课的学习,可在课程中安排散打,擒拿格斗等相应内容,培养学生强健体格。

4.实践教学应注重落实理论联系实际。(1) 改变过去那种法学实践教学依赖于法学理论教学的状况, 构建一条从一般应用基本技能到法律专业应用技能的培养主线, 突出操作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2) 在安排实习基地上, 要选择那些学生参与操作条件好, 动手机会多的地方, 创造条件, 让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尽可能到公、检、法、司各部门以及基层社区轮转一圈, 让学生了解各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3) 在确定实习内容方面, 要从增强学生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意识, 提高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入手, 制定严密的计划、可行的措施, 以加强实习的效果。

(二)推进教学改革

1.革新教学观念。要求教师树立“以学生为主体, 以培养学生主动发展为中心”的现代教学理念,尊重学生自主学习的权利, 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 激发学生的创造能力。

2.变革教学内容。要求教师压缩教学内容的总量, 要重点讲授各门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以及难点、疑点、重点。在给学生理解、消化和思考知识的余地的同时, 让学生有时间广泛涉猎课外知识; 要适当增加法学学科的前沿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 通过有一定的学术观点和学术动态的介绍, 让学生及时掌握法学的最新发展动态及其学术成果; 要加强理论联系实际, 培养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加强学生的职业技能。

3.创新教学组织形式与方法。教师应结合法律课的特点多采用引导式、启发式教学等形式, 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 还应要求教师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和需要, 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将课堂讲授与讨论式教学、模拟法庭式教学、案例式教学、观摩式教学等方法有机结合, 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活动, 使课堂教学实现从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过程向以学生为中心的主动学习过程转变。

4.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法律专业要求每位教师时时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教学的各个环节, 教学中进行德育渗透。特别是中职学生正处于各种观念混淆的年龄段,教师应当抓住时期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如刑法课教师在讲授刑法学时, 通过实例说明任何人犯罪都必然受法律制裁, 司法人员更不能贪赃枉法、自毁前程; 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任课教师则强调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让学生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

5.积极开展活动。积极开展一系列学术活动, 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术氛围, 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例如: 举办法学专题讲座; 开展“每月一庭”活动; 不定期地举办各种形式的演讲比赛、法学辩论擂台赛、朗诵比赛等活动; 邀请著名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社区调解员等到学校, 与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座谈, 就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以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实现思想与思想的撞击, 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等。

参考文献:

[1] 时红霞. 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构建 .教育与职业.第5期.总第537期2007年2月中.

[2] 朱景文. 中国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化分析.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3] 杨善铭. 公民教育视野下中职法律基础教学改革与创新――从美国公民法律教育属性看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改革. 济南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4月第2期( 总第 91 期)

[4] 丁华宇.法律职业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本科教育. 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21期.总第95期.

第6篇:法学专业的缺点范文

    (一)课程体系安排不合理

    1.法律基础课程缺乏。经管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最初是安排大二、大三阶段讲授,在此之前并没有开设诸如法理学、民法学等先行性基础课程,而作为通识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对于法律知识的介绍也仅仅是一带而过,无法承担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的教学任务。因此,为了避免学生缺乏法律基础知识而感到学习吃力,教师必须花费大量课时讲解自然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等基础知识。2.教学课时设置偏少。一般的公办院校,如广东金融学院、深圳大学,经济法课程设置为54学时,而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经管系现有经济法课程分为A、B两类,经济法A为48学时,主要针对会计学、财务管理、税收学、国际贸易、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开设;经济法B为32学时,主要针对物流、电子商务、市场营销专业开设,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讲授民事基本制度、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票据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如此繁杂的内容,教学质量和进度上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3.课程设置缺乏针对性。经管专业涵盖面较宽,目前,八个专业都开设了经济法课程作为基础必修课,单纯的将经济法课程区分为A、B两类,造成了教学内容面面俱到,一份教学大纲包打天下的局面,教师受制于大纲与考卷,难以有针对性的因材施教。没有结合具体的专业特点对课程内容做针对性的取舍,导致课程与专业的融合度不高。

    (二)理论与实践环节脱节

    法律是一门逻辑性很强的学科,涉及的法学概念、法律原则、规范等理论知识较多,目前的经济法教学更多的偏重以教师为中心的理论教学,如果只有教师“一言堂”,学生往往感觉枯燥而缺乏学习的积极性,为了避免理论教学的枯燥性,教师在教学工作中会适时穿插案例教学,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然而,有碍于课时设置偏少,通常无法开展案例讨论,学生难以举一反三,更谈不上对法学知识如何应用。即使偶尔有一两次案例讨论,也因学生法学知识结构不完善,很难用法学理论展开分析,最终又陷入单纯的老师讲,学生听的被动学习局面。

    (三)教材选用缺乏适用性

    目前,市场上的经济法教材良莠不齐,有的是供法学专业的学生使用,其内容对于经管类专业学生而言偏重理论,过于深奥,并不适用,有的虽然是针对经管类专业学生编写,但在内容编排上或者涵盖面有限,或者难以跟上时代,缺乏一本针对独立学院经管专业学生教学的教材。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现在采用的是高程德先生编着的,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民商法),该教材的优点是紧扣法条,内容涵盖面广,基本囊括了主要的民商事法律部门,缺点是缺乏针对性,例如电子商务法、软件保护法等需要电子商务专业掌握的法律没有编入,市场营销以及物流等专业需要掌握的产品质量法也没有介绍,此外,竞争法部分缺乏近年出台的反垄断法,对于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来说可谓遗憾,而继承法对于经管专业的学生意义不大。因此,如何选择一本适用于独立学院经管专业学生学习的教材,显得极为重要。

    二、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具体建议

    (一)提升定位,突出特色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在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规划下,经济法课程应当扮演重要角色,并突出学生的法学教育背景,形成本校经管专业人才培养的特色。从目前的教育发展趋势来看,独立学院作为高等教育精英化向大众化过渡的历史产物,精英教育应当留给硕博士阶段,本科教育阶段的课程设置不宜过专过细。从学生就业升学的角度来看,很多学生未来的就业并不专业对口,用人单位对综合素质高的毕业生更为青睐,有的学生根据现实或者自身兴趣选择在硕博士阶段跨专业学习。因此,提升经济法课程的定位,突出法学教育背景特色,既符合“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复合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也有利于独立学院突出自己的办学特色,为学生就业升学提供良好的平台。

    (二)科学规划课程体系

    1.方案一:开设法律基础课作为公选课法律基础课程应当面向全校在大一阶段开设,内容应当包括法理学、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基础内容,学时数以48学时或64学时为宜,班级人数控制在200人左右,经管专业作为必修课程,其他专业作为选修课程。经济法课程作为经管专业的必修课在大二或大三阶段开设,并根据各专业的需求,在教授内容上强调专业融合度,具体而言,会计学、税收学、财务管理专业应当以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为教学重点;国际贸易专业应当以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仲裁制度为教学重点;物流专业应当以合同法、担保法、产品质量法、保险法、票据法为教学重点;电子商务专业应当以合同法、公司法、电子商务法、软件保护法为教学重点;市场营销专业应当以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票据法为教学重点,学时数以48学时或54学时为宜。此方案的优点在于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在今后的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提高专业针对性和融合度,同时为学生参加考取公务员、村官、法律硕士以及职业资格证书提供必要的知识储备,完善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以我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为例,该专业由于在大一阶段开设了法理学课程、大二阶段开设了行政法课程,因此,在大三阶段讲授经济法课程,学生的学习和理解能力相对强于其他专业学生,同时,基于该专业学生法学知识掌握较全面,相应的考取公务员、村官以及法律硕士的比例也高于其他专业,就业率在我校也名列前茅。此方案的缺点在于用人单位无法直接获知学生法学知识面,亦会由于各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的差别,增加考评体系的工作量。

    2.方案二:增加经济法课程的学时数此种方案具体而言,可将经济法课程放在大二阶段开设,分为两学期教授,第一学期以48学时为宜,教学内容包括民事法律基础知识、经济法基础理论、合同法、物权法(含担保法)、侵权法等。目的是使非法科学生理解掌握法的理念、法的价值等基础性法律知识,扎实把握好经济法的本质和价值等内容。为第二学期的教学做好基础知识的铺垫工作。第二学期以32学时或48学时为宜,教学内容以公司法为基础,根据不同专业的人才培养特色以及学生自身知识结构进行科学匹配,以防止经济法的教学与经管类自身专业学习严重脱钩,如会计学、税收学、财务管理专业强化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知识的学习;国际贸易专业强化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仲裁法知识的学习;物流专业强化产品质量法、保险法、票据法知识的学习;电子商务专业强化电子商务法、软件保护法的学习;市场营销专业强化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票据法知识的学习。该方案的优点在于对现有课程体系的变动范围不大,能够涵盖与经济管理活动有关的民法、商法和部门经济法的法律知识。缺点在于无法为学生构建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用人单位也无法直接获知学生的法学知识面,增加了第二学期考评体系的工作量。可以说,方案二只能是一种折中性的产物。

    3.方案三:建设具有独立学院特色的法律课程体系此种方案突破了现有经济法课程的框架,在方案一开设法律基础课的前提下,在大一阶段完成法理学、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基础内容的教学工作。在大二阶段开设经济法课程,以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为基础,为了增强专业融合度,辅以其他相关的部门法,以48学时为宜。在大三阶段以16学时或32学时为宜,针对各专业的特点讲授部门法,如会计学、税收学、财务管理专业开设票据法、税法、证券法等;国际贸易专业开设国际贸易法、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物流专业开设产品质量法、保险法、票据法等;电子商务专业开设电子商务法、软件保护法等;市场营销专业开设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该方案的优势在于构建了一套具有独立学院特色的法律课程体系,有利于各专业、各学科之间知识的衔接和递进,突出了复合应用型人才的法学教育背景,使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获知学生的法律知识面,科学构建考评体系。

    (三)增强实践环节的教学工作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实践环节的检验,如何构建教学反馈机制,真实的了解学生掌握知识的水平,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是我们实践教学的重点。笔者结合近几年的教学经验,认为应当充分利用大三、大四阶段的实训环节,将案例教学与模拟法庭相结合,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以及组织协调能力,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具体而言,我们可以采取小班化教学,人数控制在50人左右,分为八组,由教师从案例库中选择典型案例,采取淘汰赛的形式,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每场模拟法庭教学配置4学时,其中,2学时进行模拟法庭环节的教学活动,重点放在法庭辩论阶段,庭审结束后,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的形式,由学生对案例中产生的争议焦点以及控辩双方的表现进行讨论,时间控制在1学时,最后,由教师利用1学时时间进行总结。

第7篇:法学专业的缺点范文

论文摘要 2009年以来,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备考中学生们发现司法考试的考查目标与考查题型与本科培养过程中的要求有一定的区别。为了促进学生更好地将课堂所学与司法考试结合起来,笔者摸索出一套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并应用于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论文关键词 法学教育 司法考试 模拟教学

一、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的涵义

(一)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是应在校法学本科生报考司法考试的需要而产生,在满足学生本科培养方案要求的同时,为提高学生司法考试应试能力和就业实践能力而形成的一套有效教学方法。

(二)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适应高校法学本科培养目标

法学本科教育应当以素质教育为主,以职业教育为辅,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的法律人才。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出台《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是在完成高校法学本科培养方案的前提下,增加法条讲解、模拟题训练、模拟法庭、模拟考试等教学方法和手段,促进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运用相结合,提前掌握法律职业要求,提高实务技能,可以达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良好衔接。

(三)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满足教学实践的要求

一种教学方法能否在教学实践中得到应用,以及多大程度上得到应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教学方法是否适应教学内容。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适应法学本科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并不突破原有的教学体系,在讲授具体科目时,将法条讲解、模拟题训练等有机地融合在教学内容中,既渗透司法考试考核的重点,又加强对理论教学内容的理解。

其次,教学方法是否适应教学评价体系。教学评价是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原则,利用所有可行的评价方法及技术对教学过程及预期的一切效果给予价值上的判断,以提供信息改进教学和对被评价对象做出某种资格的证明。 目前对于法学本科生的培养着力于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教学评价也围绕该目标展开。如学生学习是否具有有效性、课堂教学是否具有灵活性、学生学习能力是否具有发展性、课程评价是否具有激励性等。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可以提高学生的主动参与度和教学过程的开放度,将课堂教学延展到实践中,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适应教学评价体系的要求。

二、模拟题型——法条研读法

模拟题型——法条研读法是指在法学专业课讲授过程中,完成知识点的基本讲解之后,将相关法律条文通过ppt等形式展现给学生,要求学生用几分钟的时间阅读法条,并2人一组进行讨论,然后随机选取学生阐述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对于学生的理解先不予评价,要求其他学生发表看法,并提出问题。将学生提到的问题写在黑板上,随后对问题一一启发式讲解。将相关司法考试模拟题通过题签或ppt的方式展示给学生,要求学生对问题进行解答,并两人一组确定答案。最后在全班进行答案解析。

(一)模拟题型——法条研读法范例

以笔者讲授的《婚姻与继承法》课程为例。

1.基本知识点讲解。首先讲解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的基本概念和制度特点。提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如果夫妻间有对财产的合法约定,应优先适用。如没有约定,则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度包括共同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两个内容。日常生活中常讲的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

2.法条研读。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是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基本法条。阅读后,经小组讨论提出如下问题:(1)何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特定的赠与与非特定的赠与如何区分?(3)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哪些?(4)一方的婚前财产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5)父母赠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等等。

对于第一和第二个问题可以直接回答。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男女双方合法登记结婚时起至生效离婚或丧偶时止的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人明确指明赠与给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当属于特定的赠与,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未明确指明赠与给夫或妻的财产属于非特定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第三、四、五个问题,进一步列举司法解释的相关法条。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关于“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有关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一方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结合分析父母婚前赠房、婚后赠房、双方父母赠房相关法律规定等。引导学生解决相关问题。其中对于难点问题集中讨论。如父母赠房的性质如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和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是否矛盾?

3.模拟题型训练。从历年司法考试真题或模拟题中选取题目,如200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6题,涉及到知识产权收益、非特定的赠与和继承、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多种夫妻财产,该题结合了《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学生可以自己得到正确答案ABC。

对于其他学生未提出疑问的知识点,教师也应当做出基本讲解。

(二)模拟题型——法条研读法评价

该种教学方法优点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将课堂上的理论知识与司法考试所涉及的法条紧密结合,佐以习题,学生印象深刻,理解到位。第二,学生可以深刻理解法条背后的法律精神,锻炼法律思维能力。第三,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和教师对学生的关注度。其缺点在于无法适用于所有的细节知识点。课堂时间有限,无法对所有的理论知识都采用此方法学习。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某些重点、难点、司法考试经常考点需要配合此方法,其他知识点在复习备考的过程中,学生应查漏补缺,自己复习。

三、模拟情境教学法

模拟情境教学法是指以法学专业实践课为载体,根据教学内容需要,创设接近法律实务的场景,由学生在情景中担任不同角色,分析、解决情景中所面临的问题,由教师进行指导、分析,并做出最后总结的一种教学方法。

(一)模拟情境教学法范例

在笔者讲授的模拟法庭实践课中,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模拟情境教学。

1.庭审观摩。带领学生到基层法院进行庭审观摩,或者观看庭审现场视频,对法庭审理程序、各个角色的分工合作直观了解。学生组成模拟法庭小组,进行角色分工。

2.案例分析。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基地的帮助下,选取真实案例,各个模拟法庭小组抽签选案。各小组进行案例讨论会,原被告双方各持观点,事先并不沟通具体论点。期间,各小组与教师分别沟通证据的数量、内容,以便庭审过程顺利进行。

3.模拟法庭。模拟法庭过程将不间断进行,在内容和形式上与真实庭审过程一样。教师负责对不同角色分别打分,评分标准主要包括内容和形式两方面。内容方面考察实体问题的理解度、双方观点是否获得较好的论证、法庭是否较好解决了问题等。形式方面主要考察庭审程序是否正确,庭审语言是否恰当、角色扮演是否精准等。

4.互动评析。建议模拟法庭有观众参加,可以是选课的其他小组,也可以是不同专业的学生。开放式的模拟法庭能够提高参与学生的关注度,也可以对观众进行普法宣传。尤其是模拟法庭结束后,教师首先要求观众对参与学生进行提问,这种互动能够很好地反应出参与学生是否对案例、判决等有深入的理解。随后,教师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对学生进行点评,从点到面,从各个角色到整个法庭进行全面的评析,同时与学生进行细节交流,询问参与学生是否有问题需进一步探讨。

(二)模拟情境教学法评价

模拟情境教学法的优点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将枯燥的书本知识转化为生动的人物场景,学生有兴趣学,有兴趣做,对于知识的理解及庭审程序的把握自然举重若轻。第二,贴近法律实务,有助于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生从看(庭审观摩)到学(案例分析)到演(模拟法庭),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学习效果良好。第三,从教师中心到学生中心的课堂转变。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避免教师一人独讲的“填鸭式”教学,真正做到将课堂还给学生。模拟情境教学法的缺点体现在需要专业实践课作为载体,在理论课中无法大面积适用;需要模拟法庭等专门实验室,需有必要的设备等硬件支持;选取真实案例,不一定与理论教学内容一致,增加选案难度等。对于这些问题,根据不同高校法学本科培养方案,应有不同的安排。建议增加实践课的比例,以真实案例为主,适当选取贴合知识点的书本案例或自创案例等。

四、模拟考核冲刺法

模拟考核冲刺法是对即将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大四学生,在考前3-6个月内进行1-2次模拟司法考试,便于学生提高备考效率。

(一)模拟考核冲刺法范例

在笔者的教学实践中,模拟考核冲刺法的适用有限,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模拟考试应用于大四报考司法考试的学生,而每年报考人数不定,有时仅有不足10人,且因实习等原因在校的考生人数寥寥,难以展开;另一方面,模拟考核冲刺法难以依托现有的课程体系。笔者目前实施的是变型的模拟考核法,即在理论课结束后,附加与该课程相关联的历年司法考试题签模考,题目不少于 50题(如果司法考试真题不足,将补充其他模拟题),限100分钟完成。根据笔者主讲的另一门课《担保法学》的教学实践来看,及格率达到76%左右;《婚姻法与继承法》中,及格率达83%左右。这根据不同学科学时长短、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适用的范围不同等,模拟考核效果不尽相同。

在模拟考试过程中,学生反映了几方面的问题。第一,对于题型不很适应。虽然上课时已经进行过一些司法考试真题和模拟题的训练,但是放在题签中,与不同的考察点放在一起,仍有不适应的感觉。第二,时间紧张。学生觉得在固定的时间完成题签很有难度。大部分学生纠结于无把握的题目,导致时间严重不足。

(二)模拟考核冲刺法评价

模拟考核冲刺法是对即将进入司法考试考场的学生进行集中强化训练的方法,其优势在于找出学习的不足,及时查漏补缺,调整复习方案;提前适应考试题型、考场氛围,提高应试技巧和能力等。其缺点体现在学生认为并非真正的考试,并不充分重视,部分学生答题草率;附加于理论课之后,考核内容受到课程限制,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第8篇:法学专业的缺点范文

[关键词] 法学教育; 职业教育; 法律职业

法学教育发展的历程表明,良好的法学教育离不开科学的法学教育研究同步发展。与国外相比,对于法律教育本身,我们却缺乏系统的研究,即便有这方面的冲动,往往也是研究的人不专业,专业的人不研究,以至我国法学教育从来就没有一个稳定、科学的定位,由于很少注重对于教育本身的研究和反省,因而一旦出现问题,人们自然就很难对于问题的起源及治理措施有自己通盘的考虑和整体的设计。为了使法学教育稳步快速地发展,我们就得关注法学教育自身,就得对法学教育的性质进行定位,因为法学教育的性质是整个法学教学的灵魂和基本出发点,它不仅确定了法学教育的职责和功能,也影响着法学课程的设置和学生的入学资格等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性质的争论

中国的法学教育虽然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但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性质一直就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时分时合。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成了法学界人士所关注的热点,对法学本科教育性质的争论也愈来愈激烈。这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种观点中:

1、职业教育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法律职业者(本文所讲的法律职业者,主要是指法制运行过程中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职业人员)。法学院(系)要集中力量对学生进行法律技能的训练,针对法律实务设置课程、开展教学,要求学生要了解法律,了解法律运用的必要程序和技巧,培养学生的职业思维。整个教学过程中对学术性的探讨很少,即使有也是为培养法律职业者而进行。该观点注意到了法律的实践性的特点,却忽视了通才教育,这样不利于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2、普遍高等教育说。这也是我国当前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定位。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是一种普通高等教育,即以高中毕业为招收生对象。进行为期四年的学习,课程的设置偏重于法学理论课,同时还有相当分量的其它人文学科。教学的主要任务是为学生提供系统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这种方案注重了法学的理论思维,有利于培养理论型人才,但又与社会生活的实际发生矛盾,因为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是按照职业人员要求的,要求毕业生能及时胜任法律实务工作。

3、平衡教育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寻求一个法律职业教育与非职业教育的平衡点,主张把法学的普通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甚至是升学教育(研究生的预备阶段)结合起来。这种观点看似兼顾了职业教育与非职业教育的优缺点,但实际上,我国的法学本科阶段是以高中毕业生为教育对象,以九年制义务教育为知识背景,因此,在当前的条件下要进行如此近乎完美的训练,是难以想象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二、以职业教育为主,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在这有限的四年中,既完成法律理论的文化修养,又能在法律实践中认识社会,了解社会,以及完成各种法律实践技能的训练,就我国目前而言近乎神话。在此我们要有敢于打破神话的勇气和决心,又要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国际发展趋势的实际。因此笔者认为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最好定位于:以职业教育为主,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1、法学本科教育应以职业教育为主

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应重视职业教育,以职业教育为主。首先这是由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密切的联系。当前世界各国(地区)的法学教育综合起来,主要存在三种基本模式。第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J·D(JurisDoctor)法学教育模式。这是一种专门的法律职业教育,旨在训练他们“象律师那样进行思考”。律师资格考试是从业的前提,第二种是以英国、香港为代表的P·C·LL教育模式,该模式要求必须在取得法律教育深造文凭后才能从事以法律为职业的工作。第三种是以台湾为代表的法律训练模式,法学本科毕业生在通过司法官的资格考试后,到其训练所进行训练之后方可正式从业。从这种三种基本模式中,我们不难总结出:成功的法学教育一般都是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结合,即要从事法律职业,就得进行相应的资格考试,而能参加资格考试的前提就是受过系统正规的法学教育。既然法学教育要为法律职业服务,那么法学教育就应是法律职业的基础,它不仅是一般高等教育,同时更应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

其次,法学本科以职业教育为主,是由于法律本身的实践性所决定的。法律作为一种实践性很强的科学,要求法律职业人士不仅要有足够的法律理论知识,而且还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此霍姆斯一直认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一直是经验。”要丰富法律职业者的实践经验,首先就得对法律职业者的来源———法学本科学生进行足够的法律职业训练和教育。

再次,法学本科以职业教育为主,法律实务部门的需要。20世纪80年代开始兴盛的法学教育,虽然为我国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但仍然满足不了法律职业部门的实际需要,因此,目前我国各法学院(系)的绝大多数毕业生都进入了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但事实又证明,这部分学生的绝大多数基本不能马上胜任工作,实际操作能力不强,有的甚至连司法文书的基本格式都不知道。要适应这份工作,他们还得从实践中从头学起。教育与实践的错位,对于教育资源和学生的前途都是极大的浪费和损失。

2、法学本科教育,应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的法律人才

法学本科教育既要重视职业教育,又不能目光短浅,把法学本科教育变成一般的律师职业培训,因此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既要以职业教育为主,又要注意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第一,法学本科的职业教育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

法学职业教育虽有明显的优势(如对法律职业者的培养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却也有不可避免的缺陷。一方面,单纯的法学职业教育会使法学教育流于浅薄,同时也会扼杀法律职业者的怀疑和批判精神。目前,以市场为导向的法学教育法虽很有必要,但也要防止顾此失彼。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正是由于过于关注市场动向,致使现在的学校教育有简单化的倾向,如一些课程里仅仅注重技术操作层面上的东西,法学教育变成了条文解说,忽视了基本理论的探讨与研究。如此只会使我们的法学教育流于浅薄,造成法学教育的理论型人才断层,法学教育最终无法延续。同时,由于法律职业教育往往注重于实务方面的训练,至于学生能否真正理解法律精神,不能不令人怀疑。这种解说式的教学所产生的形式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又扼杀了法律职业者必不可少的怀疑和批判精神,这对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都是致命的杀伤力。另一方面,单纯的职业教育会阻碍法律的有效实施。所谓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它包括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法律要真正得以实施一方面依赖于高素质的司法和执法人员,另一方面也必须依赖于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普通公民。但是单纯的法律职业教育一味地造就法律实务工作者,而疏忽了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对象———普通公民的法律素养的训练。不同性质的教育产生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只会使司法、执法人员与普通公民产生多方误会,最终法律不能得到有效实施,法律的威严得不到很好的维护。

当然,有人会说美国的法律职业教育对于培养其他的社会工作人员,也取得了一些成功。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他们的法学本科教育与我们本科教育有别,他们的学生在J D教育之前,就已接受了起码的素质教育。尽管如此,美国仍在如何消除19世纪美国法律教育的狭隘目标,使律师和法官得到更广泛的发展上开展了热烈讨论。如提出了或延长学年扩充课程、或加强学院间的合作等主张。

第二,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是时展、社会进步的需要

教育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任何教育必须与时代同步。正如李岚清同志指出的,当今世界,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不同学科、不同专业领域的相互交叉融合日趋明显,人才培养必须适应这一变化的趋势。所以21世纪的教育必须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办学方针。

社会的发展呼唤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而知识经济又加剧了这种竞争。世界各国的竞争关键在于人才质量的竞争,而这一切竞争的基础又在于教育,正所谓:“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在推动知识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21世纪,一个有着近13亿人口的中国,其综合国力能否与世界强国抗衡,中华民族能否昂然于世界民族之林,首先得取决于我们能否改变传统的教育模式,适应时代的需要,运用素质教育的手段,培养出素质高、能力强、知识面广,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所以法学教育应顺应时代的需求,运用素质教育,造就出“高素质,宽基础,懂法律、通经济、有专攻,能应变”的法律人才。

第三,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是就业市场的需要

复合型人才是培养优秀的法律职业者的需要。中国的法律人才不仅人数少,而且高素质、专家型、复合型的人才尤为短缺。据国家有关部门粗略统计,到2000年我国需要至少30万律师,40万其他各类法律人才。然而现在全国仅有7万专职律师,法官等其他法律工作者更是严重不足。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高科技开发等法律业务和涉外法律业都需要跨专业的法律人才,综合的教育,培养复合型的人才已是大势所需。而我国部分法律工作者虽然受过正规的专业教育,却仍然无法解决法律实际问题,这与他受的大学教育不能说没有关系,因为单一的知识背景使他无法解决法律中所涉及的社会问题,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往往是需要多方面的专业知识的。所以法学教育中任何一种单一的职业教育或非职业教育都是不明智的。社会的发展,需要一个出色的法律职业者是既懂法律,又懂科技、懂经济、懂外语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另一方面,法律人才的就业市场的社会性要求我们的本科教育必须是高素质的复合型教育。在我国,法律本科毕业生除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走上了其它部门,法学本科生到非法律部门工作,这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正如肖扬同志在1996年强调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建立,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呈现新的时代特征,法律人才不仅为政法部门和其它法律部门所必须,而且也应成为管理国家和各种社会事务的主干人才。面对广阔的就业现实,我们的法学教育仅关注培养法律职业者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种管理型人才的通才要求,又在客观上增加了法学教育中的非专业教育成分。

第四,法律本身的严肃性与思辩性需要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第9篇:法学专业的缺点范文

关键词:秘书学 教学体系 消解 完善

1.概述

秘书学是一门新兴的应用型科学,自上世纪80年代起,秘书学开始作为文秘教育专业的核心课程在中国高校普遍开展。为适应社会对高水平文秘人员的越来越多的需求,各高校根据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培养了大批秘书专业(或文秘教育)专业毕业生。近三十年来,面临激烈的职业竞争,秘书人才出现了毕业生“供过于求”和用人单位“供不应求”并存的局面。秘书学传统的教学模式与理论体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与冲击。事实证明,很多学生在高等学校接受了4年的文秘系统教育后并不能很好的适应和胜任秘书工作:理论扎实,实践欠缺;学识有余,经验不足几乎是每一个刚刚踏上工作岗位的秘书专业毕业生面临的共同感受。面对文秘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和该学科逐渐显现的缺点,高等学校从人才培养机制上进行改革、创新,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机制势在必行,而作为秘书专业的专业课之一的《秘书学》的改革显得尤为重要。

2.秘书学的社会化与综合化

从秘书职业的特点来看,秘书从业人员特别要具备既博又专的职业素养,在秘书职业已被社会化的今天,各行各业几乎都设有秘书岗位,秘书学早已在实践中把自身的专业触角伸入到各个学科领域中去,使秘书学成为经济、法律、外语、建筑、中文、计算机、行政管理等诸多专业的基础课程,综合性、现代化成为了秘书职业发展的新趋势,实践操作能力、广博的知识面和创新能力是衡量优秀秘书人员的新标准。怎样才能使封闭的秘书学变成行政秘书、商务秘书、涉外秘书、法律秘书等开放的秘书学是每一个秘书从业者和高校教师都面临的新课题。

3.现行秘书学教学体系分析

传统秘书专业的课程开设总是围绕以下几个学科:秘书学、文书学、管理学、公文写作、办公自动化。学生在大学一二年级学过文书学、公文写作之后有了一些简单的秘书学基础在大三开始学习秘书学。而现在一般都在采用的普通秘书学教材也总是围绕以下几个章节来进行:概论、秘书的工作环境、秘书素养、秘书礼仪、通讯工作、印信工作、文档处理、保密工作等等。在课时分配上,以标准的专业核心课程来说,秘书学一般开课1至18周,共72学时,全部为讲授课,讲授的重点则放在秘书素养和秘书实务的相关章节上,除了简单的课后练习题和课堂互动外,不单独设置实践教学课。这种课程的设置和章节的编辑形式无疑为学生获得多学科多角度的综合知识以及获取实践经验筑起了无形的壁垒,学生对秘书学知识、秘书职业特点的认知势必拘泥于课堂和理论教学。

4.秘书学教学体系的消解与重建

秘书学作为一门年轻的人文科学,迫切需要在实践和研究的过程中不断汲取新理念新养分从而完善自身。应用性和可操作性是秘书学独具的特点,但当其走进校园以后这一特点却被慢慢模糊化甚至理论完全取代了应用和操作。有很多毕业生在系统学习过秘书专业的全部课程后面对一次接待任务、一次会议、一场商务洽谈甚至某一具体文件的起草仍然显得无所适从,在面对工作中涉及到的秘书学之外的很多知识如法律、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时也会感到茫然和棘手。面对这样的现状,我们应当尝试放弃已经建立起来的秘书学规范,将目光放得更长更远,重新探索更有活力、更实用和更适应时代的新的秘书学。

4.1在秘书学教学中增开实验课

秘书学的实践教学可以借鉴其他社会科学课程所开设的实验课。例如法学专业针对相关案例开设的模拟法庭,金融学开设的模拟证券交易实践。秘书学中的会议经营、接待工作、公文处理、业务(商务)洽谈、办公室布置等一些章节内容可操作性很强,也完全可以设计成实验课。将一个班的学生分组,简单布置场景,教师给出实验课的主题、注意事项、预期达到的试验目的等,让学生在实践中亲身体验办事流程、处理(或商谈)事务过程中会遇到的困难以及秘书学理论知识在实践当中的应用和变通,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反复练结,会给将来走向工作岗位打下一定实践基础。

4.2打破专业堡垒重新整合秘书学

秘书学的发展必须结合社会现实需要,在讲授秘书学时,要做到取舍得当,详略得当,融会贯通。尽量避免重复学生已知的理论知识,摒除课本中陈旧的信息和理念,在保留普通秘书学主干的前提下,可以尝试将其中一些重要的内容(例如秘书素养、公共关系,国外秘书学发展概况与现状、办公自动化等)放大,广泛借鉴、融合这些领域目前最新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信息,贯通上述章节所能涉及到的相关领域之外的如礼仪学、法学、计算机应用、管理学、写作等专业知识,重组授课内容,在有限的授课时间里传达给学生最多、最实用的信息,以激发秘书学应有的活力。

4.3选修课适当补充

要在课堂有限的时间里完成对秘书学详细而全面的讲授是十分困难的,有时甚至会因为内容过多、信息量过大而显得杂乱,学生接受起来也不容易。鉴于目前秘书专业课程开设较为单一的情况,选修课是秘书专业主干课程的较好补充。

秘书学系列选修课的设置应当在适当结合秘书学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开设,课程范围可以考虑:哲学、历史学、汉语言文学、法学、经济学、教育学、管理学、心理学、公共关系、礼仪学等诸多学科,让学生会根据自身需要和爱好选择学习。

各个高校也可以根据学校专业特点各有侧重的开设与秘书学相关的选修课,例如财经类大学、工商类大学可以偏重经济学、工商管理方面选修;政法类大学则侧重于刑法、商法、经济法等课程的开设。

总之选修课的开设要力求内容广泛但不庞杂,既要有精炼的主干也要辅有适当补充,给学生提供开放、灵活、科学的学习环境。

5.结束语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对于秘书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在发展中不断调整和创新。但在这个科技、知识、信息日新月异的时代来说,这种调整和创新的速度还不能让人满意。我门应该看到秘书学作为一门年轻的学科,既有着广泛的发展前景,又有在理论体系和知识结构方面的一些不足,在短时间内要求秘书学达到像数学、哲学、美学这些起步很早的学科一样的水准和高度是不现实的。我们还面临着秘书学教师素质、学生学习兴趣、学科使用价值、毕业生就业门路等诸多问题,还有待于我们在平时的教学实践中深入努力研究,探索出秘书学发展的一条科学之路。

参考文献:

[1]《秘书学概论》 陆瑜芳 复旦大学出版社

[2]《现代秘书工作导引》杨蓓蕾 同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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