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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科学产生的历史背景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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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科学产生的历史背景

第1篇:行为科学产生的历史背景范文

【关键词】管理学 研究范式 二重性

一、管理学研究范式的含义

范式是托马斯·S·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提出来的一个术语,指科学理论研究的内在规律及其演进方式。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赋予这个概念以关键性的作用,他提出科学认识不是简单而纯粹的知识积累;对科学理论进行构思、表述和组织的那种方式受到一些前提或预设的指挥和控制。他要探测一种隐蔽在预设或前提之下的、绝对而自明的集体资源。他把这些自明性称作范式。范式的这一定义同时是语义的、逻辑的和观念——逻辑的。就语义而言,范式决定着可理解性,给事物以意义;就逻辑而言,范式决定着最主要的逻辑操作;就观念——逻辑而言,范式是联合、淘汰、选择的第一原则,决定着观念的组织条件。根据这三个生成的和组织的含义,范式指导、统治、控制着个人推理的组织和那些遵循范式的观念系统的组织。

范式的含义既强烈又模糊,强烈是因为范式具有一种彻底的意义,它是方法论的指导、思维的基本图式、预设或起关键作用的信仰,因此它本身带有一种理论统治权。模糊是因为范式摇摆于多种含义之间,最终以含混的方式涵盖了科学家们对一种世界观的集体赞同。范式概念的不充分和不精确不仅揭示了库恩思想的缺陷,也揭示了思考范式概念的困难。一种范式,对于在这种范式控制下进行的所有话语而言,包含着可理解性的基本概念或主要范畴,同时也包含这些概念或范畴之间的吸引/排斥的逻辑关系的类型。一种范式的性质可以通过下述方式来界定,第一是对主要的可理解性的范畴的推广或选择;第二是对主要的逻辑操作的规定。

管理学范式是一种世界观,是管理学最高层次的方法论。它主要从科学哲学角度探讨与管理学学科体系和基本假设有关的一般原理问题,即指导管理研究的原则、逻辑基础以及学科的研究程序和研究方法等问题。在既定的范式中,管理学的理论研究和实务问题的解决往往是沿着既定的路径。按照管理学家的解释,知识的发展一般是遵循一定的路径从而形成一定的理论范式。在管理实践中,一般现存企业是在已有管理知识范式和管理技术的基础上寻求管理变革或改进管理的。而新企业和新技术往往会带来知识跳跃式发展的新范式。如果一种新技术的背后有全新的知识范式作为支撑,那么将对已有的管理理论、技术和能力构成威胁。

按照库恩的标准,管理学范式是划分管理科学共同体的标准,不同的范式决定管理学发展的某一历史时期,而某个特定研究方向或领域内所特有的共同世界观、共识及基本观点则形成管理学家群体。管理学范式就是管理学家对他们的研究主题所表现出来的基本意向和潜在知识假设。由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范式不同,所以管理学的研究范式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从科学哲学的角度看,管理学范式理论包括三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是本体论视角,二是认识论视角,三是方法论视角。所以管理学的范式理论是以管理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与管理学之间呈现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既相互作用又相互促进的关系。

二、管理学研究的科学主义范式

西方的管理思想和学说从产生的时期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古典管理理论,主要包括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法约尔的一般管理理论和韦泊的组织理论等;第二类是行为管理理论,发端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产生的人际关系学说,而后发展成为行为科学;第三类是当代的各种管理理论,产生和形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至今。这三类理论只是产生的时期有先后,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三个阶段。它们相互影响,继承演变,形成各种流派。根据不同的逻辑起点,管理学的理论研究有两个范式,一个是以组织的效率为起点,另一个是以人的需要为起点。前者被称为科学主义范式,后者被称为人本主义范式。科学主义范式是以组织的存在为根本,把人纳入组织,人的存在就是为了提高组织效率;人本主义范式把人的存在和需要作为根本,通过满足人的需要来实现组织目标。

管理学的科学主义范式以美国古典管理学家泰罗为代表,通常把科学主义范式称为泰罗范式。该范式的核心是如何使工作更加多产和高效,“科学管理”注重的是如何改进职工的工作表现,演示了工作要素的可辩识性和可重复性,泰罗坚信通过确定出工人完成某项作业的最佳时间,管理者就可能判断工人是否干得出色。通过这种管理方式带来了组织效率的提高。随着管理学的发展,在泰罗范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科学主义范式以实证主义、经验主义为哲学基础,把人的认识局限在人的经验所及的领域,其方法论范式深受自然科学方法论范式的强烈影响。这种范式认为,组织及其管理现象与自然现象一样,具有一般性的普遍规律。管理学的任务就是要运用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从观察经验事实出发,研究和发展组织及其管理领域内的一般性普遍规律。

科学主义范式体现在具有理性约束的个体追求服从技术规律和组织纪律带来的高效率。从人的行为特征来看,“经济人”的行为是理性的,因此,假定每个行为主体的行为都是合乎理性的,管理原理、原则和制度必须以管理主体的个人行为为基础并且可以从社会历史背景中抽象出来。单个行为主体都服从于技术规律,通过时间动作的分析,实现工作方法的标准化、工作条件的标准化和工作时间的标准化。适应这样的行为主体的组织是一个高度结构化、形式化、不受个人支配的集权组织。

三、管理学研究的人本主义范式

管理学范式的第一次变革是由梅奥为代表的人际关系学说完成的,人本主义者指责泰罗的科学管理方法是不道德的,是将工作“非人性化”,并把极具人性色彩的管理变成了简单的效率衡量。他们对科学主义范式提出批评,认为管理的对象不仅是物的管理问题,更重要的是人的管理问题,人是每一个组织中的核心,是具有社会性的动物,应当重视人的积极性对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影响和作用。从人本主义范式的理论主张可以发现,行为管理是为解决效率与人性之间的矛盾而出现的。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是对人性进行深入的研究并采取相应的行为准则,使得管理活动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人和组织与环境的关系时达到最佳的平衡状态,更加符合人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古典管理学的原罪促成了人本主义范式的兴起。人本主义范式以新康德主义、现象学、诠释学等哲学思潮为理论基础,强调管理学与自然科学的差异,认为组织及其关系现象的本质是人的主体精神外化或客体化,是精神世界和文化世界。严格来说,行为科学学派来自于社会学,法国学者涂尔干指出,在任何社会组织中群体总是由建立他们的价值观和规范来控制人们的行为。

人本主义范式强调应把人放在管理学研究的中心位置,组织中最宝贵的资源不是原材料、资本、机器、土地或能源,而是人。这里所说的“人”,是被看成“生活在社会里的人”,他们是不断地被密如蛛网的人际关系网所包围,而他们自身也是这个关系网的一部分。在人本主义范式中,整个人类的本性是由积极的与消极的、崇高的与卑劣的品质构成,他们反对科学主义范式把人看成仅仅是一味索取的自利主义的“经济人”,强调利他主义与给予的品质也是人性中最根本的东西。同时该范式强调人的潜质的生长与发展,而且这种潜质的生长始终处于动态过程中,是不断成长和进化的,是随着时间和社会文化场景的变化而变化的。

早在西方科学发展的初期,培根(F.Bacon)就觉察到了对一切认识活动产生影响的社会文化束缚,并同时觉察到了摆脱这些束缚的必要性。他在对认识的社会——文化规定性进行诊断时指出,认识的使命在于把认识从社会——文化规定性中解放出来,使认识成为科学。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认为,已经获得的合理性会随着促使它形成的那个过程的延续而削弱,合理性的操作特征会被不合理的社会力量所截取和利用。组织理论学家布赖尔和摩根在《社会学范式与组织分析》一书中隐含地指出,社会科学理论主要有两条轴线,一条代表科学本质属性的连续体,另一条代表社会(组织)本质属性的连续体。科学的本质属性强调稳定性、可证实性和规定性,而社会的本质属性体现为永恒的变革。

四、结论

科学主义范式和人本主义范式分别是管理理论中注重技术与注重人的两个主要方面,这两种范式的发展构成了早期管理学发展的历史。前者注重的技术是建立在一定的生产力基础上的,随着生产力发展和技术创新科学主义范式不断变革,所以科学主义范式恰好体现了管理学研究范式的社会性。而人本主义范式注重人的需要,认为人是组织的核心,管理的对象不仅是物,而且是人,这样的观点恰恰体现了管理学研究范式的科学性。人是管理学研究的主体,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的行为表现出不同的特征,这样的研究方法正是辨证的和科学的。组织及其管理的效率不仅是科学主义范式理性创新所产生的效率,也包括人本主义范式对工作认同的诠释所产生的效率。

从本质上分析,科学主义范式和人本主义范式是统一的,统一的基础在于西方大范式。这个大范式是由笛卡尔提出并随着17世纪以来欧洲历史的发展而确立了下来。笛卡尔的范式把主体和客体分离开来,使它们各自拥有自己的领域,一边是科学和客观性研究,一边是哲学和反思性研究。这个范式决定着一种二元世界观,也是同一个世界的二元化:一方面是必须接受观察、实验和操作的客体的世界,另一方面是对自己提出存在、沟通、意识、命运等问题的主体的世界,客体世界对应着管理学的科学主义范式,而主体世界对应着管理学的人本主义范式。

参考文献

[1][美]丹尼尔.豪斯曼编,丁建峰译.经济学的哲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2][法]挨德加.莫兰著,秦海鹰译.方法:思想观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罗珉.管理学:科学主义还是人本主义.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

[4]李郸.管理学的历史演进:研究范式的角度.财经科学,2005,(5).

[5]罗珉.论管理学范式革命.当代经济管理,2005,(5).

[6]魏文斌.西方管理学范式的三种维度.国外社会科学,2007,(1).

[7]罗珉.论管理学复杂范式.管理科学,2006,(1).

第2篇:行为科学产生的历史背景范文

虽然我国对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问题仍然有一定争议,但是目前理论界基本公认了以会计目标为会计理论构建的逻辑起点这一观点。然而现有的会计目标都有哪些主要观点?会计理论是如何构建的以及会计目标是如何影响会计理论的构建的?我们又应该从哪些方面去了解会计目标对会计理论构建的影响呢?

 

一、对会计目标极其主要观点的认识

 

会计目标是在一定的会计环境中,人们对会计行为达到的境地或结果的一种期望,是人们在对会计本质认识的基础上,以主观要求的形式提出来的、客观存在的范畴,具有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特征。从1921年美国会计学者辛普森(Simpson)在著作中使用会计目标的概念开始,佩顿、利特尔顿、斯朵伯斯、特鲁伯罗德(Trueblood)等会计学家,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等会计机构,都对会计目标进行了深入系统地研究,形成了相应的会计目标观点。至今,虽然学者们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法对会计目标进行研究,提出了各自的看法,但主流的观点仍然主要是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

 

(一)受托责任观

 

受托责任观产生的根源是在两权分离以后,投资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委托受托关系的出现。其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井民雄士(YujiIjiri)、恩里斯特·帕罗科(Ernest J·Parloek)等人。受托责任观认为,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强调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坚持使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重点关注反映企业经营业绩的损益表。因此,受托责任观具有一定的局限性:(1)过分强调可靠性使用历史成本计量可能无法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使得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己经过时或对于信息使用者缺乏相关性;(2)受托责任观很少考虑到委托人之外的其他利益人的信息需求;(3)当公司股权结构复杂,甚至没有明确的委托关系时,受托责任就显得无所是从。

 

(二)决策有用观

 

决策有用观是资本市场日渐发达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其基本目标是“提供据以进行经济决策所需的信息”。决策有用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罗伯特·N·安东尼(Robert N·Anthony)、罗伯特.T.斯普劳斯(Robert T·Spruse)、E·s·亨德里克森等等,美国会计学会(AAA)、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也是决策有用学派的主要倡导者。其主要观点是:(l)会计的目标在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经济决策的数量化的信息,会计信息是经营决策的基础;(2)强调会计人员与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而不过多地强调信息使用者与公司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3)从信息使用者的立场出发,强调财务报表本身的有用性,而不是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准则和会计系统整体的有用性,研究和制定会计准则不过是为了对会计行为加以约束和限制,使其提供的信息于决策有用。

 

实际上,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都是建立在两权分离之上的,但是不同之处是决策有用观是以资本市场来实现投资、借贷,而受托责任观更多的强调的是直接的投资、借贷活动。

 

二、会计理论体系构建的理论发展以及其现实要求

 

会计理论体系又称会计理论结构,是指由各种相对独立且具有自身作用的会计理论要素,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而对于会计理论的构建,其逻辑起点是至关重要的。

 

在本世纪70年代以前,以会计假设为起点构成会计理论结构的思路颇为盛行,例如,60年代初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所属的会计研究部发表的第1号和第3号会计研究文集“会计的基本假设”、“论广泛适用的企业会计原则”就遵循了这种思路。然而,70年代以后,随着新技术革命、决策理论、行为科学、信息论、控制论的出现和发展,使得新时代对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的逻辑起点产生了一定的现实要求,以会计假设为起点的会计理论的构建已难以适应和解决现实的要求。事实上,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以会计目标作为会计理论逻辑起点的思路已逐渐深入人心并占据了会计理论的主导地位。

 

作为会计实务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一般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必须能连接会计系统与会计环境。会计系统是一个开放式系统,它与外部环境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作为会计实务理论研究起点必须能够直接反映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使会计实务理论体系能随环境的变化而做出相应调整,并指导会计实践,从而使会计系统能够适应会计环境变化的要求,并能不断向前发展。其次,必须能联系会计实务理论与会计实践。会计实务理论是具体会计实践的一级偏导,或一次抽象,本身也较为具体,很容易回到会计实践中去。只有这样,会计实践理论才能不断接受会计实践的检验,从而得到修正和发展。会计实务理论与会计实践的这种关系,决定会计目标是会计实务理论与会计实践联系的纽带,否则两者会相互脱离。再次,能推理其他抽象范畴。在会计实务理论体系中,研究如何指导和规范会计实务,必须构造一个逻辑严密、内容完整的会计实务理论体系。因此,这就要求从这一起点出发能推导出所有其他抽象范畴,否则,会计实务理论不成系统,内容也会残缺。最后,具有可知性。会计实务理论中会计目标尽管是抽象范畴,但能指导具体会计实务制定和执行,是明确可知的,这是会计实务研究的基本要求。

 

根据以上条件,只有会计目标能够成为会计实务理论研究的出发点。会计假设虽然也是简单的抽象范畴,但它并不能对所有其他的抽象范畴进行推理,如从会计假设并不能推导出会计目标。会计假设是根据会计目标而做出的合理推论,如将会计假设作为研究起点,不能构成一个逻辑严密、内容完整的会计实务理论体系。

 

因此,会计目标自身的属性决定了其应该成为会计理论结构逻辑起点。并且从会计理论的构建角度来看,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基本结构的最高层次,也是决定会计假设、会计准则、会计对象、会计技术的基础。会计假设、会计准则、会计对象、会计技术都是会计理论结构的组成部分,其最终目的都在于保证会计目标的实现。因此以会计目标作为会计理论构建的起点是科学合理的并且是会计理论发展的必然。

 

三、以会计目标为起点的会计理论的构建

 

会计目标是会计系统运行的导向,是会计系统运行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会计系统内部的一切机制如会计运行机制、会计协调机制、会计信息反馈机制等都必须围绕会计目标而协调地发挥作用,通过优化会计行为来实现会计目标。可见,会计目标在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中的重要作用。而在1976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就在其发表的重要文献《概念结构研究项目的范围与涵义》中指出,财务会计目标应列入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最高层次,亦即将会计目标列入会计理论结构的最高层次。

 

会计目标体系主要回答会计为谁服务,向谁提供信息及提供什么信息的问题。因此以会计目标开始,首先需要明确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有哪些,以及为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应提供的信息,然后提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指出符合会计目标和信息质量特征要求的财务报表应具备的要素,对各要素分别给出其定义和特征,最后提供了各要素确认和计量的原则。故以会计目标为起点的会计理论构建思路,即是以会计目标为前提推导出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即先确定会计目标,根据会计目标规定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然后研究财务报表的构成要素及其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准则。

 

由此可见,会计目标的产生是概念框架理论产生的基础,它是贯穿财务会计概念体系的主线,它决定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和计量等,从而使会计理论体系成为一个内在一致、逻辑严密的体系来为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所以,会计目标的产生对其他概念框架理论的定位具有直接影响。主要表现在其对于理论体系的构建中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和计量的影响这三个方面。

 

(一)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影响

 

简单地讲,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对“应该提供什么信息”的具体要求,这种要求的提出取决于会计目标决定为谁提供会计信息。假设我们将会计目标定位在企业的管理层提供会计信息(一种受托责任目标),那么我们就要研究管理层需要什么信息,因此,我们就可以就会计信息的质量提出要求。传统的管理层是企业职业管理者,受雇于资源委托方,他们最关心的是受托责任完成得如何,因此,他们要求会计信息必须能够真实地反映以往的经营业绩和资产保值增值的状况,这时真实性和可靠性应该成为会计信息的主要质量特征。

 

假设我们将会计目标定位在为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人提供会计信息(一种决策有用会计目标),我们就应该考察投资人最需要什么信息。资本市场上的职业投资人并非企业忠诚的投资人,他们最关心的是企业未来的价值如何,最想赚取的是证券升值的差价,对他们来说,企业未来的价值是最有用的,这时以预测价值为主的相关性应该成为主要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故不同的会计目标导致了不同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及偏向。

 

(二)对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影响

 

从现有的会计理论看,会计确认主要有交易观和事项观两种,会计计量主要历史成本计量观和公允价值计量观两种观点。在一个理论体系中,不论是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如何选择,其采用的基本观点都与会计目标密不可分。会计确认的交易观和会计计量的历史成本观都能够保证所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因而这必然是受托责任会计目标选择的会计确认和计量观。而会计确认的事项观和会计计量的公允价值观将会提供更加相关的会计信息,因而其必然成为决策有用会计目标选择的会计确认和计量观。所以,会计目标的不同必然导致会计确认和计量观的选择。

 

(三)对会计要素界定的影响

 

会计目标对会计要素的界定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间接的,是通过会计确认观产生的影响。如果选择会计确认的交易观,则只对真正发生的交易进行会计确认,无论是资产还是收益,在概念上将只给已经发生的交易留空间,因而,资产会定位在“企业在过去的交易中取得的经济资源”,收益会定位在 “已经实现的收入”。如果选择会计确认的事项观,会计将会对尚未发生的交易带来的资产增值和收益进行确认,因而,资产和收益的概念将会给这部分事项的确认留空间,因而,资产可能会定位在“未来取得的经济利益”,收益可能会定位在“已经实现和尚未实现的全面收益”。

 

总之,在一个完善的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中,外在的会计环境以及会计目标自身所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属性决定了它成为理论体系的构建的最佳起点。但在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中,会计目标不只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它与其他相关的会计理论结构中的要素之间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系,会计目标会对其他要素的构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不同的会计目标会导致理论体系的构建中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和计量的不同。所以,应该通过对会计目标与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关系的梳理过程中,认识到会计目标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中的重要性,在具体环境中实现对会计目标的正确定位,构建更加完善的、适合我国本身客观环境条件的会计理论体系。

第3篇:行为科学产生的历史背景范文

(安徽财经大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摘 要:实践教学是巩固和强化理论知识的有效途径,是理论结合实践、提高学生动手能力的重要路径,也是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人才的重要环节.本文借助SWOT分析法来分析财经类高校推行实践教学的优势、劣势、机会与威胁,从而制定相应的发展策略,以期能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的效率和效果.

关键词 :财经院校;实践教学;SWOT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8-0260-03

基金项目:2014年安徽财经大学教研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acjyyb2014108)

1 引言

“实践教学”是在西方倡导实用主义教育哲学、强化教育职业化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教学实践模式.所谓实践教学,是指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有计划、有目的的指导学生进行与本专业相适应的具有实践性、应用性的学习.其目的在于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提高学生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能用来检验理论教学效果.具体包括生产劳动、课程实验(实训)、课程论文、实习(教学实习、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专业调查)与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

实践教学可以有效巩固和强化理论知识,将理论与实践相联系,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在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人才环节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 SWOT分析法介绍

SWOT分析是以内外部环境分析结果为基础来寻找和制定企业竞争战略的方法.它是由美国旧金山大学国际管理和行为科学教授海因茨·韦里克(Heinz Weihrich)在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的一种态势分析法.其中S代表strength(优势),W代表weakness(劣势),O代表opportunity(机会),T代表threat(威胁).运用这种方法,把组织内外环境所形成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四个方面的情况结合起来进行全面、系统和准确的研究,立足研究结果,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计划以及对策方案等.本文将借助SWOT分析法,来分析财经类高校推行实践教学的优势、劣势、机会与威胁,从而制定相应的发展策略,以期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的效率和效果.

3 财经类高校实践教学SWOT分析

财经类高校开展实践教学既有优势,也存在劣势,同时面临着机会与威胁并存的局面.

3.1 S(strength)优势分析

3.1.1 校外实践基地建设

实践基地是培养应用型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场所,校企合作是开展实践教学的有效方式及重要途径.2012年国家教育部印发的评估文件中就明确提倡高等院校可以与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实习或实训方面的合作.因此多数高校都积极与政府、企业沟通联系,建立了一批有质量、有保障的校外实践基地.并且很多高校都已与校外实践基地形成长期合作机制,以使学生在实践实习过程中得到锻炼.但不足是目前多数院校的校外实践基地不论是在数量,还是在质量方面都还远不能满足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教学要求.

3.1.2 校内实践教学

目前在财经类院校开展较多的校内实践教学方式主要包括:课程实验、课程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社会调查、专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和学科竞赛等.

课程实验.主要是依托学校(院)各个专业实验室,结合各专业实验教学大纲,在专业教师的带领下进行有设计性、有目的的实验教学形式.

毕业论文(设计).主要是在大四学年开展,是在论文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围绕选题、开题、撰写、答辩四个环节进行准备.一般在论文选题上,提倡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最新动态和发展方向相结合.

社会实践.是指在学校与社会共同作用下,充分利用大学期间的空闲时间,在不同地区进行学科间的交流、问题探索以及有针对性的社会考察.例如,每年暑假都会进行的“三下乡”活动.

学科竞赛.近年来我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学科竞赛.例如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飞思卡尔智能车竞赛、全国大学生网络虚拟运营创业专项赛、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以及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等.

3.2 W(weakness)劣势分析

3.2.1 教师队伍缺乏实践经验

在财经类高校,多数专任教师都具有较高的理论素质,但在专业实践操作能力方面却存在着明显的欠缺.尤其多数青年指导教师是从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入高校工作,并没有在社会和企业工作实践的经验.因而,这些教师可能无法顺利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操作.教师队伍缺乏实践经验,会给高院校开展实践教学工作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另外部分教师的实践教学意识淡薄,偏重于传授学科理论,而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3.2.2 实践教材匮乏

实践教学虽然在财经类高校当中已经作为一项重要的教学环节实施,,但是在实践教材方面还不够完善.目前财经类高校的实践教材普遍存在知识陈旧、实用性不强的问题.另外由于财经类高校多数经济类课程的政策性很强,每个阶段国家都会对经济政策做出一些调整,可是实践教材却没能及时跟上这种调整变化,以致实践教材陈旧,不能适应社会的新需求.

3.2.3 实践教学模式有待完善

目前在多数财经类院校的教学过程中,仍然实行的是“公共课、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的三段式教学模式,并且课程讲授上仍然是严重偏向于理论讲授,忽视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致使多数学生很难通过实践平台将课堂上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熟练运用到实践中去.例如在财经类院校,大多数学生的毕业论文通常是偏重于理论性、学术性,而实践能力的运用却是少之又少.

3.2.4 实践教学管理方面有待加强

实践教学管理的主要任务应该是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与本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计划安排、建设和执行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和实践人才培养方案.但在实际应用中,实践教学管理部门却仅把审核实践教学计划、建设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和监控实践教学成果作为工作重点.从而忽视了对实践教学制度执行和具体每个环节运行情况的管理.由于缺少对实践教学过程的管理,不但导致实践管理成本的提高,而且制约了管理对实践教学质量提高的促进作用的发挥.

3.3 O(opportunity)机会分析

2012年2月,由教育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高校人才培养中,实践教学环节依然薄弱,距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要求仍有差距.高校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理念亟待改变.应注重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和因材施教;重点强化实践教学相关要求,夯实创新实践育人途径基础,依托实践育人基地建设,保障实践育人经费投入,调动整合社会各方资源,打造实践育人合力,着眼长效机制构建,切实推动高校实践育人工作成效,开创新局面.2012年8月,由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提出:实践教学比重应予加大,实践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应予丰富及改进,学生创业实践应予支持鼓励,以全面提升创业教育教学的开放性、互动性和实效性①.由此可见,这些指导意见的制定都为财经类院校更好地开展实践教学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3.4 T(threat)威胁分析

3.4.1 实践教学质量监控评价体系不完善

目前,在理论教学方面财经类院校已经建立起了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较完善、成熟的教学质量监控评价体系.但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标准,致使实践教学的质量监控体系还不健全、完善,由此实践教学的质量也无法得到公证客观的评价,从而对实践教学的有效开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3.4.2 实践教学安全意识不强

拥有良好教学秩序的前提是校园安全问题要得以保证,因此在高校实践教学环节如何应对学生的突发事件也是需要高校高度重视的问题.有些高校很少甚至从未对学生进行过有关实践教学危机意识和自救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学习.一些学生认为实践教学危机事件不可能发生在他们身上,危机的防范与处置都应该是学校关注的问题,而与自己无关.这使得高校师生对各种危机的应对能力还比较低,危机防范意识不足,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欠缺.

4 建议

4.1 提高对实践教学的认识

把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要改变课堂讲授过多实践练习过少的局面.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程实验、社会实践(社会调查、专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和学科竞赛等实践学环节,并要严把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此外还要积极改进实践教学模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各类实验室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4.2 加强实践教学教师队伍建设

实践教学离不开教师的带领与指导,合格的实践教师应该兼具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教学,将学生培养成既掌握理论知识又具有实践技能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因此,高校应鼓励教师产、学、研相结合,以提升自身素质及技能.

4.3 设立专门的实践教学管理机构

高校应立足实践教学水平和质量的提升,打造专业高效的实践教学管理机构.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给予应有的政策倾斜.实现专人指导、负责及监控.通过专业的管理机构平台,实现职能整合,统筹管理,效率提升及成本节约.同时,根据高校实践教学具体运行特点,利用专业管理机构平台,可以做到对学期初、期中和期末“三阶段”教学检查监控,即审核检查实践教学计划的开展情况、中期进度以及教学效果.

4.4 加强实践教学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当前,高校师生的危机防范意识还比较弱,面对各种突发危机的应对能力还比较低.有的院校较少主动进行实践安全教育、危机意识和自救知识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因此,平时就必须要强化师生危机意识的培养,提高危机应对的能力,做到有效防范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师生安全.

4.5 完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评价体系

随着实践教学重要性的日益突出,如何建立与完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评价体系也是摆在各高校面前的紧迫任务.高校应进一步制定详细的实践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从而规范实践教学的开展.总体来讲实践教学质量监控评价体系要包括对实践教学目标、计划、大纲、实施和教学效果等环节的全面监控与评价.而不是只针对实践教学中的某一环节的监控与评价.因此,逐步构建与完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评价体系也是高校要面对的迫切任务.

注 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moe.gov.cn/.

参考文献:

〔1〕司有和.竞争情报理论与方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2〕王坤,余宏亮.大学实践教学保障体系研究实证分析[J].中国成人教育,2011(06):36.

〔3〕王翠荣.构建高校实践教学监控和评价新机制研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高教版),2009,04(02).

〔4〕杨翎.关于加强高校实践教学管理体制创新的思考[J].新西部,2010(18).

第4篇:行为科学产生的历史背景范文

面对问津犯罪之刑罚,因其恶需人审慎用之,诚如耶林警言:“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①其前往者和后继者亦多以此为挈领,不断深思适用刑罚之恶的目的,构建合理、正当和人性的刑罚制度,并演绎出报应和预防的论战。报应观基于已然之罪,主张刑罚的价值在于满足社会主体实现正义需要。在报应域中,刑罚是恶有恶报和罪之应报的征表,康德直观表述为:“任何一个人对别人所作的恶行,可以看作他对自己作恶。因此,也可以这样说:如果你诽谤别人,你就是诽谤了自己;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你就是偷了你自己的东西;如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你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是杀了你自己。这就是报复的权利。”②该表述的主旨为:“犯罪为一种最严重的罪恶,刑罚即为针对此种罪恶的报应”。③报应论历经亚里士多德时空下的神意报应、康德式的道德报应及黑格尔引领的法律报应等型态各样的精妙论证,曾一度热闹非凡。然其具有的感性、罪因归咎于个体的单一性、罪之危害与刑之等价或等量分配的困境等因素,使其受到功利主义的挑战。启蒙时代下的现代刑事法学鼻祖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犯罪再重新侵犯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再重蹈覆辙。”④此语以抨击封建刑罚残酷性和无道性为旨意,并勾勒了预防论的双面轮廓——针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和针对潜在犯罪人的一般预防,且据此倡导了功利主义刑罚预防观的悠久演绎,并发扬于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边沁等人的钩沉和锤炼,在刑罚目的观辩场上独树一帜。刑罚报应和预防借助于不同逻辑,激起的激烈交锋绵延数百年。

然随承载二者的历史背景的斗转星移和其本身功能在高发犯罪态势中的消弭,虽有部分学者仍然坚持单一“预防论”,⑤但现今绝大多数学者以刑罚正当性为契合点,洞悉了报应和预防互相借势和依势的耦合之机,最终选择了融报应和预防于一炉的刑罚目的“一体化”。⑥刑罚目的一体化以预防和报应为两翼,旨在通过刑罚既实现报应正义又实现犯罪预防。在刑罚一体化的内部,关于预防主导和报应主导有分歧,但报应主导论是主流,⑦虽预防论亦有涵盖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双面预防观,⑧以及单面预防观的特殊预防论和一般预防论之争,但特殊预防论是主流。⑨但无论一体化论内部如何百舸竞流,在目前中国刑法学界一体化已是通说。⑩不仅中国刑罚目的观如此构建,世界其他国家刑罚目的观体系也没有脱此窠臼,且为“多数国家之刑事立法与司法判例及刑罚执行的依据”。

检视刑罚目的之争,其理论上都可以借助于预防的功利和报应的正当取得自圆其说,并最终催生刑罚目的一体化,但在  刑罚目的各论纵横捭阖中,特别是预防论的主张中,鲜有人扣问其理性人逻辑前提的真伪和践行条件是否具备。从理想状态审视,刑罚目的论的融合导致刑罚体系对刑事责任的分配既要符合报应正义,同时亦要发挥犯罪预防的功效,这种情感需求没有错,传统的以理性人为起点的理论分析也能自洽。毫无疑问,刑罚目的“一体化”中的报应是能实现的,即使有学者仅仅认为刑罚目的是预防,但亦没有抛弃刑罚的报应特征,甚至视其为刑罚的固有属性正当性的重要根据。从实践看,刑罚的实行导致犯罪人权益的受损,其显然实现了罪之应罚的报应。但刑罚目的“一体化”中的另一翼是否在实践中具有实效性?无论是特殊预防为主的倡导者还是一般预防为主的倡导者,都应该不仅要做到理论的自洽,更重要地还要做到理论之于实践的有效性。

二、预防论建构逻辑基础反思:有限理性下的实然行为选择

“理性人”是古典刑事法学派提倡的预防犯罪的逻辑基础,在“理性人”视野中,人是完全理性的、意志自由的,且犯罪原因也是等同的——基于功利、自由意志的理性选择之果,行为决定者亦“都是在其遇到关涉成本和利益的机会时能进行精确估算者”。基于此基础展开的刑罚预防论逻辑是:国家把刑罚作为一种制度,通过刑事责任分配,赋予某类犯罪一定的成本和代价,使该类犯罪之获益与该类犯罪之代价构成某种博弈,犯罪人在犯罪获益和刑罚后果之间权衡时,因刑罚后果远高于犯罪所获,使犯罪对犯罪人失去吸引力从而放弃犯罪实现预防犯罪目的。

功利主义大师吉米·边沁对此刑罚设计的逻辑深为信奉:“如果表面痛苦的数量和代价超过了通过犯罪获得结果的表面快乐或好处数量和代价,那么其就会彻底放弃执行犯罪刑期。”预防论在理性人基础上,以功利主义为导航,旨在对犯罪人进行特殊预防和潜在犯罪人进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寄意于刑罚的威慑性,一般预防寄意于刑罚的矫正性。无论是威慑还是矫正,其都基于刑罚是国家有意识的活动,把刑罚当作国家抵御犯罪的制度。毫无疑问,对于迫切需要控制犯罪的社会而言,这种逻辑下的刑罚制度具有很大诱惑力。

理性人为逻辑基础的预防论迎合了国家控制犯罪的需要。但“理性人”论描述了人应如何行为,但却没有描述人实际如何行为。现实实然情况是:人类的行为选择是有限理性和有限意志下的选择。特别是西方行为学的兴起和发展,逐渐瓦解了“理性人”立论基础,使对人类行为的解读更为科学和客观。20世纪50年代,行为科学研究者赫伯特·西蒙提出“有限理性”论,认为完全理性人是不可能具备的。由于人受到启发可能性、后见之明、过失、过于自信、个人偏好、知识有限、不能对结果合理预期、全部备选方案知晓的不可能性、外部环境的不确定和复杂化、信息的不完全、认识能力和计算能力的有限等因素制约,行为者不可能把所有的价值统一到单一的综合性效用函数中。并且现实人很容易受到诱惑,甚至在行为选择时有些盲目和近视,只能在其所及范围内追求有限理性。所以,行为法学家理查德·H.麦克亚当斯与托马斯·S.尤伦认为,“人类在作选择的时候,总是犯系 统性的错误”而作偏离理性选择。

行为学研究不仅证明人是有限理性的,且证明人并不是如启蒙思想家所归结的纯粹意志自由。哈佛大学行为学家克里斯汀·乔尔斯、芝加哥大学教授卡斯·桑斯坦和理查德·泰勒针对意志的弱点,提出了“有限意志”论,其核心是:即使行为人能进行理性算计,但因人类控制力的有限性,导致其行为与算计结果不一致,所以人类经常采取其明知与其长远利益冲突的行为事实。特别是当人类在行为时,会受到情绪、好奇、偏好等非理性因素影响,从而偏离良好的自我控制能力。如大多数人明知吸烟有害健康,主观上也不愿意吸烟,但有很多上瘾之士仍乐此不疲;明知有害身心,但仍有人不惜花巨额费用享受吸食带来的吞云驾雾的;过多的甜食会让人患肥胖症,但仍有人甘之如饴。特别是在面对突发事件、面对冲动、面对异常情况时,人类意志的有限性和弱点更展露无遗。冲动型暴力犯罪、情景犯和情绪犯罪、仇恨诱发的犯罪等,就是人类面对感情、情绪、物质因素干扰时,行为选择偏离理性、自我控制力减弱的反映。生活中一句戏谑语诱发杀人命案也是最好佐证。乔尔斯等从行为学角度进行的研究结果也显示“很小的冲动就可能导致犯罪”。

刑罚预防论的逻辑基础“理性人”论,因不能反映现实人的实际行为选择,从而受到挑战。同样,刑罚预防论也因无法契合现实人的行为模式选择,特别是严峻的高发犯罪态势和预防犯罪成效不显著,引起很多人对犯罪预防的质疑,如美国罗宾逊教授指出:“把刑事司法制度当作社会预防工具是没有多少效果的。”这种反思具有一定的根据,特别是对一般运行条件、特殊预防监禁负效果进行分析后就会发现,无论是刑罚的一般预防还是特殊预防,都仅仅是制度构建者的预设。

三、一般预防威慑效果:实践运行条件假定下的失效

刑罚目的“一体化”虽是通说,但其涵摄的一般预防论基于潜在犯罪人的未然之罪,无法为一般预防的正当性追问提供无争辩的解释。从刑法与实践发挥效用条件分析,以理性人为基础的一般预防不仅难以在正当性追问中自圆其说,而且其威慑潜在犯罪人需要的条件也是镜花水月。

(一)刑罚威慑生效于实践的条件及实然状态

罗宾逊教授认为,刑罚要实现对潜在犯罪人的威慑需要三个条件:第一,潜在的犯罪人知道某刑法规范;第二,潜在的犯罪人必须认识到违反该规则的代价大于其想获得的收益;第三,潜在的犯罪人必须能够且愿意在犯罪的时候,用其明知的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简言之,该三个条件是潜在犯罪人“知晓刑法”、“理性计算罪之益与刑之苦”和“理性选择放弃犯罪”。但实践中刑罚威慑的三个条件是否存在?他认为,刑罚威慑论是“建立在不能通过实践检验的假定条件上”,因此,刑法预防论逻辑基础的假定导致其有效性条件不充分。

对于预防论第一个前提条件,罗宾逊教授认为其缺乏事实依据:“据可考研究显示,大部分人不知法律,即使是专业犯罪分子有特殊动机促使其了解法律,但其也不一定懂法律。即使有部分人认为其懂法律,但也经常犯错误。”我国刑法学者林教授也常常强调公民知法是不现实的:“普通民众基本上是不可能懂法的,要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先了解法律规范的内容之后再决定如何行为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就实践看,刑法会向社会公布,所以从国家的角度可以假定,刑法一旦被公布,公民就应了解并知晓刑法且不会实施刑法禁止行为。而实践的真实情况是:公民因各种原因不能知道公布了刑法及其内容,即使知道公布了刑法,也因诸如教育、文化等多因素影响,导致诸多公民不能认真研习和理解刑法,不知道刑法具体禁止何种行为及实施刑法后具体的刑罚度。但随着刑法的宣传以及法律专业化发展,确实有部分人精通刑法,比如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与普通公民相比,其知法、懂法,令人遗憾的是这部分人犯罪也占相当比例,这意味着预防论第二个条件和第三个条件不具备,实证研究亦表明,诸多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没有想到刑罚。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约翰·达尼对监狱犯罪人进行了问卷调查:“监狱的犯罪人报告说,当他们在实施犯罪的时候,没有想过监禁的可能性问题。”美国森特学院教授大卫·安德森也进行了周密的实证调查研究:“调查样本中76%的犯罪人和89%的暴力犯罪人在犯罪的时候没有认识到拘捕和刑罚的可能性。”既然没有想过刑罚的可能性,就不可能进行利弊权衡。就实践真实情况看,即使在良好情绪下行为人的选择也会受到干扰,很难最终做出理性选择,正如乔尔斯教授等对人类行为选择的分析:“有限理性认为人类在进行成本和收益算计时,会犯系统性错误”。

(二)犯罪与刑罚在时差中的博弈:非理性“双曲贴现”的折射

在上述预防论三个条件中,预防是否可行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理性及是否具有约束自己行为的意志。上述所论及的部分犯罪人知晓刑法却没有被刑罚所威慑,映射出即使公民知晓刑法,也因现实人不同于“理性人”视野下的理想状态——意志自由和绝对理性,在现实的内因和外因制约中,行为人理性和意志失效。在犯罪驱动与刑罚威慑的博弈中,行为人偏离理性选择犯罪从而使刑罚威慑无效原因之一在于:犯罪和刑罚不具有同时性,即刑罚与犯罪相较,具有时间的延迟性,该时差是行为人行为模式偏离理性的重要因素。该两种行为选择的时差导致行为人偏离理性的现象,受到行为学家和行为经济学家、心理学家的关注。针对此种现象,麻省理工大学Frederick教授、卡内基梅隆大学Loewenstein教授、康纳尔大学Donoghue教授、剑桥大学Laibson教授以及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Rabin教授针对此种现象,提出了“双曲贴现论” ,解释人类在具有时差的选择中偏离理性之因。

“双曲贴现”是经济学中的概念,又称非理性贴现,是指人类对眼前获利渴望极为迫切,但这种情绪会因时间的向后推移而下降的现象。简析之,“双曲贴现”是指随时间递减的贴现,人类对眼前利益具有更为强烈的渴望,但对于将来之事则较为淡然&mda sh;—相较于延迟和复杂的结局,人们更倾向于选择现时和简洁的结果。在“双曲贴现论”二选一中,时间的延迟是关键因素。当两种可能的选择出现时,行为人因为两个选择在时间上差异,导致其不能看到将来的可能性或者不能预期将来的可能性,那么其会基于当下,选择当下满意的行为。人们宁愿要金额较小的眼前酬劳,也不要金额较大的日后报酬,比如绝大多数人愿意今天拿20美元,而不愿意在明年的今天收到100美元。犯罪现象即是行为人选择与将来长远利益相悖的行为模式的双曲贴现现象。

 与日常生活行为相同,犯罪行为与刑罚在时间上的差异是犯罪获利和刑罚之苦相较,犯罪获利是现时的,而被抓获受罚的代价属于将来且不确定。作为将来代价的刑罚与现实犯罪获利的价值相比就会打折,行为人会高贴现地选择犯罪。并且对于具有及时行乐和自暴自弃生活方式之人,或者对于那些生活非常窘迫或谋生途径及其有限的人,犯罪贴现率会更高。比如失业人员、贫穷人群等,其为了目前的生计铤而走险的可能性很大;非预谋的情景犯,车站、码头常发生的见机而行的盗窃罪、抢劫罪等财产性犯罪的可能性也很大。斯坦福大学教授米切尔·波林斯和哈佛大学教授斯蒂文·萨维尔研究认为:“潜在犯罪人有非同寻常的高贴现率,因此,遥远将来的长年监狱生活之威慑会大打折扣”。不仅刑罚不能威慑犯罪,同时加重刑罚也不能威慑犯罪。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罗伯特·考特教授经过精密实证分析,其结果也是:“刑期的增长不会产生威慑”。因为加重的刑罚相对于犯罪而言,其仍然是将来的代价,行为人在犯罪时仍面临具有时差的犯罪和刑罚的抉择。

哥伦比亚大学埃尔斯特教授研究了人类“双曲贴现”行为现象之因,他认为,如果行为人有机会真正实践自己的选择时往往更重视当下,并据此认为人类在现实行为选择中,大多数时间秉承“当下具有绝对优先权”的原则。该原则亦突破理性人藩篱,揭示了现实人的真实行为选择模式。该原则认为,“双曲贴现”是人类非理性认识偏差或者当前偏好的表征,在当下犯罪之利诱惑下,理性失效从而导致对刑罚之苦的暂时盲视。对当前的偏好制约了人类理性抉择,并会进行错误判断,特别是因为眼前获利驱动,使人类更容易赋予眼前事物更多价值,正如美国学者所分析的:“与我们对事情期望的可能状态相比,人类看起来对事情现存的状态赋予了更多的价值”。而犯罪人在刑罚威慑下仍然选择犯罪,亦是基于当下具有绝对优先权,内心赋予选择获取眼前犯罪之利更多价值,甚至可能会夸大眼前犯罪之利,据此在内心认可犯罪行为并最终选择犯罪。

(三)“满意原则”导向下的现实人行为抉择

在理性人视野中,行为人不仅具有绝对理性和意志自由,而且追求功利最大化。行为主义者西蒙不仅提出有限理性,在对现实人的行为进行研究后,质疑人类行为的最大功利化,并提出人类行为的“满意原则”——实践中,人的行为因受到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制约,选择的行为并不一定是行为人渴望的或理论上的最优原则(最大功利原则),相反,在主客观条件、有限理性和有限意志等因素制约下,人类选择的行为很难达到最大功利化,特别是对于有时差的可能性选择,人类行为选择是遵循内心满意度的指引而进行抉择。日常生活中有种现象,比如一辆轿车能以不同价格如100万元与200万元进行销售,所有人非常有可能只以100万的价格卖出。其原因在于卖主可能不是同时出现,200万的卖主是将来的,而根据轿车所有人对信息掌握情况,觉得售价100万已经令其非常满意,所以其就以此满意价格售出。该现象折射的便是人类行为的满意原则:客观因素(两个价格有时间差,且最高价格对于行为人而言不具有确定性)和主观因素(行为人不能认识因素的制约:无法认识到最高价格的可能性)制约下,功利最大化仅仅是理想且不具有确定性,因此,行为人仅能根据现实可获参数选择满意对象。

在满意原则导向下,行为人选择是多元性导向的。也即人在选择时并不总是满足于最大利益,而是根据自己的多元需要,选择自己满意的行为模式。就实践经验和主观感受看,行为人的满意是受行为人经验、习惯、感情、需要、感觉和惯例影响。比如在极度劳累的时候选择看电影作为休息方式,在《唐山大地震》和《憨豆先生》之间进行选择,更多的人会选择《憨豆先生》,因为与《唐山大地震》观后才能体会到的人性之美相比,《憨豆先生》则更能带来即时的欢乐;谩骂和发怒对身心健康和文明素养体现不利,但仍有行为人选择发怒和谩骂,因为其在一定情况下能满足行为人感情宣泄需要;无偿捐赠行为使行为人丧失财产,但仍有人乐于捐赠而奉献爱心于社会,因其行为能满足自己高尚的精神追求。在犯罪和刑罚两个选项中,犯罪之利是行为人可预见、把握和确定的,而刑罚之苦是将来的可能性。刑罚和犯罪从时间维度相比,其也仅仅是悬挂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犯罪后的刑罚可能性、刑罚幅度等都是不确定的,那么和确定的犯罪获益相较,犯罪之利已经令行为人满意,其能驱动行为人前进。因此,犯罪的可能性增大而刑罚的威慑性减弱。

从人类选择行为驱动力多元性看,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之犯罪,亦都是行为人追求多元需要的体现,如感情、财产等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体现。即使有很多行为的结果对自己不利,行为人仍然会选择这种行为。因此,当犯罪行为能满足行为人当时的需要时,那么在满意原则驱动下,行为人也会选择实施犯罪,而不管这种犯罪行为所得之利与刑罚之苦相比较是否获利。比如前面提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类犯罪,其深知该类行为触犯刑法可能受到刑罚制裁,将面对失去工作、社会地位等不利之果,但为了满足贪欲,满足对金钱的追求,因此铤而走险选择犯罪;某些仇恨类犯罪,其内心对某人的仇恨达到不能容忍程度,就伤害甚至杀害他人,虽然行为人知道宣泄仇恨这种感情所获和刑罚相比,没有利益可获,但为了满足自己当时感情的需要,仍会选择犯罪。

三、特殊预防矫正效果:惩罚性监禁对个体负效应的显现

如前论述,行为学的发展证明以理性人为逻辑出发点的刑罚预防是制度构建者的预设,其生效于实践的 条件和逻辑基础的假定性,决定了一般预防不能实现。那么特殊预防是否能矫正犯罪人呢?刑罚特殊预防有三种方式:改造、剥夺犯罪条件和消灭肉体。在现行的刑罚体系中,死刑(也即消灭肉体的刑罚)是毫无疑问具有特殊预防效应的,而且其特殊预防具有斩草除根的效果。而改造和剥夺犯罪条件的方式都是主要通过剥夺自由实现,而剥夺自由的监禁刑的矫正效果又如何?我国有学者做过统计,其效果并不乐观:“有证据表明,那些犯罪劣根性并不深的短期自由犯,在整个在押犯中只占到25%,但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率却高达70%以上。这已经告诉我们,企图通过监禁改造罪犯的良好愿望是有限的”。2009年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罗翰·鲁哈穆教授等对缓刑和完全监禁对犯罪人再犯罪的影响亦进行过实证研究,其结果表明:“之前在监狱受过监禁的犯罪人的表现,并没有和威慑的假设前提相吻合”。该实证研究表明监禁对犯罪威慑的失效。实践中的例子也直观说明,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是失效的,刚发生的韩某“摔婴”案亦是典型例证。

监禁刑不仅无法践行矫正,而且有诱发犯罪风险。罗宾逊教授认为:“预防战略可能具有隐含的犯罪性成本——也就是,其可能通过不可预期的方式诱发新的犯罪。”从人类和社会的互动关系分析,监狱的经历对犯罪起了诱因作用:监狱能进一步强化扭曲的价值观,促进对新的犯罪技能的获得和认可。监狱本身就是一个反社会文化的学校,甚至像一个未来犯罪的温床,因为犯人在监狱耳濡目染的生活习性和行为模式不可避免地会被这些人带入他们的生活和周围的社会:“在他们被监禁的时候大脑被灌输的内容,在他们被监禁的时候遭遇的待遇方式,也就是当他们重新在大街上走的时候,社会可以从他们那里获得的东西。在他们整个被监禁的过程中,如果被像动物一样对待,那么其在走入社会时,也会变得如同动物一样”。人是受制于所处社会环境影响的动物,而监狱作为一种与正常生活社会相区分的带有惩罚色彩的环境,生于其中必然会受到其周围的人、环境、氛围等要素的影响。

监狱不仅诱发犯罪,而且降低犯罪人在释放后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收入的能力。监禁使犯人不能和前进的社会完全接触,和社会的脱节会使其失去再重返社会的能力:“很多被监禁的人释放后对于重新融入社会是不怀有希望  的。对于重新融入社会,他们没有技术,没有受过很好的教育,但却要参与在更加技术化的社会的竞争。大部分犯罪人在释放后会重新回到监狱,其原因在于他们没有成功地在社会中获得可以有收益的就业,也不能成功地继续没有受到干扰的生活”。监禁变相地剥夺了犯罪人的就业机会,使其真正回归社会的可能性减小。

与一般预防威慑犯罪比较,特殊预防在于矫正犯罪。根据理性人论,为了尊重行为人的理性,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人。该种惩罚性措施本意在于惩罚——实现报应正义,但本质是报应的刑罚无法实现矫正。虽然威慑和矫正在实现路径上不同,但都在理性人这一同源逻辑基础上构建,因此矫正也无法摆脱如前论述的威慑的失效命运。虽然死刑能彻底实现特殊预防,但死刑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一直都是有争议的问题,其存废之争已从侧面证实其负效应并不亚于监禁刑。罚金刑等财产刑也只是暂时让犯罪人受到财产损失,并不能从主观上改变和提升行为人理性。从比较视角看,对于一些犯罪死刑的威慑都不足以抵抗犯罪,那么罚金刑的威慑现实性亦更小。刑罚体系中非监禁的管制刑,对犯罪人不会具有监禁刑的负效应互相浸染性,如果方式得当,特别是随着我国在管制中社区矫正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矫正作用,对此,笔者在下文论述中将有所涉及。

四、一体化内预防和报应的实践博弈:预防失效下该当度内的报应选择

预防翼威慑的失效和矫正的负效果衍生,使刑罚预防仅仅是理论上的空中楼阁。不仅如此,预防和报应逻辑的非同构及功能指向的不同,一体化虽在理论上可契合但在实践中却不能实现共融。罗宾逊教授认为:“惩罚和预防是不同的功能——每种功能有其自身的标准和程序。试图通过单一的体系来执行两种功能,会导致两种功能的实效”。普林斯顿大学约翰·达尔和科尔盖特大学凯文·卡尔斯密斯认为:“二者(预防和报应)的正当理由却并非同构,且在合理量刑中,二者经常背道而驰。在必须做选择的情况下,其中之一必然压倒另一方”。由此导致“功利和报应不能有效结合在一起,二者的逻辑基础决定了是非此即彼的二选一路径”。也即“一体化”论在理论上可不做二难选择,但在实践中面对具体问题,因为目的不同但却分享同种刑罚资源时就必须有所取舍。譬如在刑法立法中会遇到根据比例性原则设置罪刑,如在刑事责任分配问题上,长期以来认为那些有犯罪记录的人比没有犯罪记录的人应受到更重的量刑。其因第一次刑罚预防失败,国家希望沿着预防犯罪的思路,遗弃报应原则而设置加重惩罚条款,通过增加犯罪成本和代价,使犯罪获益与代价比例升高,使犯罪对犯罪人失去吸引力。《刑法修正案(八)》导致我国特殊累犯圈大规模扩张。美国针对累犯或再犯的“三振出局法”是该刑罚预防思路的典范。

这种基于第一次预防失效的加重刑罚,就是选择预防而弃报应的二择一选择:基于犯罪高发压力,期望预防犯罪而加重刑罚,其显然违背报应该当原则。虽然在一体刑罚体制中,该预防刑罚披上了刑事正义的外衣,加重的刑罚亦被蒙上了预防犯罪的功利主义的华丽包装,但依然受到质疑,如有学者认为,特殊累犯圈裂变“风险极大,有重刑主义倾向”,而不能实现该当正义,美国的“三振出局法”的实践效果遭到诟病,民众支持率也逐步下降:“诸多公民出于预防犯罪的灵感而制定了功利性法律,但是极短时间内就会面临废止的命运。加利福尼亚州‘三振出局’法就是最好例证”。该结果表明,刑罚预防目的的刑事立法的实践搁浅。因此,一体化刑罚既没有实现正义也没有实现预防。

虽然预防犯罪的非 现实性和预防性立法的实践搁浅,但刑罚报应目的具有现实性。笔者认为,应把刑罚一体化剥离,让刑罚在该当幅度内实现正当的报应,即刑罚不考虑其针对的将来结果,只根据行为人对社会的危害结果施加刑罚。或许刑罚附带会阻止将来的危害,但刑罚的正当性在于对过去错误的矫正且刑罚度是和过去错误严重性一致,而不是对将来错误的预防。很多研究亦证明,惩罚的目的不在于功利,如美国俄亥俄州大学Alicke研究认为,人们倾向于把负面事件的原因责任归于诸多因素的道德谴责性;俄亥俄州大学Tetlock和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Lemer等认为,道德上的愤怒是施加刑罚的关键因素;Fsike等认为,道德愤怒的程度实质上决定了刑罚和刑罚目的;Lerner甚至认为,道德愤怒和正当的该当报应实质上决定了刑事责任分配和刑罚行为。该当报应的刑罚是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的否定和谴责,表达了具有主观罪过损害的行为应承受的身体痛苦和精神痛苦,并且身体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应和损害的道德比例性相对称。罗宾逊教授还认为:“我们认为道德比例性观念是正当性该当报应的核心。我们认为当刑罚考虑对犯罪人施加刑罚和分配刑事责任时,正当性的该当报应原则是社会通常考虑的视角。”也即在刑罚正当性的该当报应中,犯罪引起的道德愤怒是刑罚的关键因素,其决定了犯罪应受的道德谴责程度,亦决定了刑罚的目的和幅度。

正当的该当性报应也符合社会的感情和认知。刑法作为服务于社会之器,应知晓社会公众使用刑罚的目的,而公众适用刑罚的动机则是该目的的反映。当个体不正当伤害他人或者进行抢劫,人们通常都希望通过刑罚进行惩罚。从心理学角度讲,这种动机的渊源是什么?笔者认为,以刑罚实现正当性(道德性)的报应该当是社会公众和被害人的惩罚动机,并且也只有刑罚是实现正当性的报应,社会和被害人受损感情才能抚平,公正社会才能以刑罚之器实现正义。从刑法获得遵守角度审视,也只有当刑法体现了社会公众根据他们的直觉所认同的正当性,也才能获得认同和遵守,否则刑罚“会在公民眼中失去道德可靠性”。

刑罚目的不仅在理论上应如此,实证研究结果亦佐证社会亦选择刑罚实现该当报应。普林斯顿大学约翰·达尔和科尔盖特大学凯文·卡尔斯密斯不仅如前面论证中提到的分析了报应和预防的理论矛盾,同时亦就社会选择该当性报应还是预防进行了实证调查:“压倒性地绝对多数参与者选择了施加报应刑。在五次重复试验的第一次试验中,有97%的参与者选择了报应。在第二次和第三次试验中,大多数人(64%和57%)也选择了报应。在第四次试验中没有设置报应选项,参与者才从报应转向剥夺资格刑。第五次是在没有其他任何选择的情况下,参与者才选择了威慑。”该实证研究证明,当真正面对实践中的具体犯罪分配刑事责任时,普通民众更愿意实现该当性公正而选择刑罚的报应功能:“即使参与者明知罪犯将来再犯的可能性,但也没有把这种明知转化到量刑中去”。因此“人们并不希望通过加重刑罚惩罚犯罪,即使加重刑罚会产生更大的威慑”。实际上,刑法获得真正的认同是基于公民的自觉守法而不是国家的强制威慑。因此,依靠自觉守法的社会在刑罚目的上就应重视刑罚的正当性的该当报应。基于此,社会如果真想减少和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抛弃刑罚的功利目的,根据承载社会公民日常正义观的正当性该当报应原则构建刑罚体系。

五、理性人犯罪论祛伪宣谕:重构多维预防,修饬和提升理性

刑罚目的一体化的剥离和犯罪行为的非理性解读,宣谕了制度逻辑与行为选择的二元背离,亦宣谕了刑罚制度构建者想通过刑罚实现正义和犯罪预防的一劳永逸的思想的幻灭。从上述对犯罪的行为学解读看,犯罪是非理性的产物,因此,消除非理性因素才能弥合人应如何行为与实际行为之间的差距,也才能真正预防犯罪。该理论逻辑的转变也宣谕:刑罚不能基于人的理性假定从而威慑和矫正犯罪,而应基于人类的非理性,慎重构建刑罚样态,从而修饬和提升人类理性,继而矫正和预防犯罪。

(一)一般预防的根本途径:以社会措施消解罪因

预防和报应的剥离,不意味着不预防犯罪,相反其意味着应寻求如何有效预防犯罪的方式。在刑罚一体化体系下,会使政府因依赖于刑罚而惰于努力寻求其他路径。该种依赖刑罚一劳永逸的思想会阻碍政府预防犯罪的创新,而刑罚预防犯罪的失效迫使政府重新思考犯罪预防的路径,因为 “预防犯罪是各级政府的优先任务”。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行为,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因此,要控制某种犯罪必须找出犯罪原因对症下药:“对于社会弊病,我们要寻求社会的治疗方法”。对于社会潜在犯罪人,政府一般预防的措施在于提升人类理性,克服人性的弱点,铸造良好社会环境,培养人类高尚思想和良好素质。笔者认为,这些社会措施主要包括激发青少年司法改革目标:增加对儿童或青年人的资源投入,改善对青年人的拘留条件,并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在小学或者初中教育孩子如何控制情绪、提供压力解决模式、解决争端方法,进行伦理价值倾向的引导和教育,强化青少年对因犯罪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影响的理解、加强对青少年责任感的培养、提高他们的就业机会,重视对破窗效应的预防,并重视社会福利政策的完善、社会福利的提高和投入,提高公民对法律和法律后果的认识,加大媒体对法制的宣传,加强进行法律扫盲活动等。虽然这些措施并不新鲜,但却体现了预防犯罪方向从刑罚方式向社会措施的转变。

(二)特殊预防的关键:基于回归社会的路径拓展

刑罚一体化不仅会让政府忽视预防犯罪路径的创新,同时亦会令政府忽视对犯罪人的人文关怀和应有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讲,历经刑罚洗礼的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后会处于孤立和弱势地位。但犯罪人监禁后必然要返回社会,但该重返社会的意义不在于仅仅走出监狱,而是意味着重新在社会立足、生活。但因为监狱与社会的割裂、监狱对犯人的惩罚性措施,比如剥夺资格、工作丢失、学习机会剥夺等,导致一部分犯罪人在社会继续生活的唯一途径可能是再次违法甚至犯罪。对此情况,监禁过程中不应仅仅关注对犯人的惩罚,更应关注犯罪人的未来,通过一些保障措施让犯罪人有直面未来生活的能力 。而让犯罪人能真正面对将来生活的是教育——能让其获得生活能力和机会的教育,而非惩罚性刑罚措施和训诫式思想疏导。美国学者玛西亚·约翰逊、凯瑟琳·鲍尔和伊丽莎白·塔格莱在对德克萨斯州再犯率进行实证研究后认为:“如果使他们接受教育,给予他们正面教导,那么当他们重返社会时,也就具备了回报社会的方式。这才是监禁所想获得的效果。”在美国的监狱教育中,倡导的是回归社会的方式教育。实践中,为了保证犯罪人能通过教育获得第二次次就业机会,2008年美国国会通过《第二次机会法案》,其中相关部分就规定要在各州、各部落和地方监狱等,实施提高犯人谋生手段和方法的教育,从而保证其走出监狱具有生存能力:“《第二次机会法案》直接针对监狱系统进行中学以上的教育,其潜在地能增加就业机会,并且能提高个体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能力。”在具体方式上,采用降低成本和投入的远程教育,该种方式适应监狱的特殊情况,并在美国取得良好效果。

如前所述,特殊预防矫正犯罪人改过自新是失效的,且对犯罪人产生负效应,所以再犯率居高不下。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加利斯·库伯林教授分析了这种失效原因:“过去对再犯的研究几乎垄断性地集中在对犯罪人和犯罪行为个体层面特征的研究上,从而探寻预防再犯的路径。”此种前见下的预防焦点集中于犯罪人,并认为“再犯的风险是个体引起的”。这种思考视角导致刑事司法制度在分配刑事责任时,只关注犯罪人而忽视社会等因素的影响,其会加重对再犯的惩罚而导致重刑主义。而实际上再犯的原因和初犯的原因相似——不独在于犯罪人本身,社会是其深层次诱因。库伯林教授对生活在富裕社区和生活在贫穷社区的犯罪人再犯进行比较研究:“生活在不利或不平等地区的人再犯的可能性比较高,而生活在富饶或资源富有的社区的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比较低。”该实证研究结果喻示:特殊预防的刑罚措施不是终点,犯罪人出狱后的良性境遇条件的满足是特殊预防的关键。库伯林教授对再犯之因实证研究后总结:“贫穷、失业、福利援助缺失以及其他现实条件,使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和自己生活社区很困难,这导致犯罪人在刑满释放后再犯具有巨大可能性。”因此,特殊预防的真正实现需要社会采取措施,让公民生活远离贫穷、生活有所依。不仅如此,还应采取更多措施,比如上述一般预防措施,让犯人回归社会。甚至应更深刻认识到,犯人被刑罚之恶伤害后更需要社会的关怀,社会也应消除歧视、偏见、帮助犯罪人就业、融入社区等,体现对他们的人文关怀。

(三)刑罚体系内革新:惩罚刑与矫正刑并举

刑罚制度的理想亦旨在预防犯罪,但人类行为的选择使刑罚制度实然地背离该旨意,其主要原因在于刑罚本身的惩罚性属性,无法实现把人从有限理性提升到理性。而如果刑罚能矫正行为人的认识偏差,提高其理性能力,帮助行为人融入社会,那么在刑罚体系维度内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预防犯罪,世界范围内的刑罚制度亦在悄然朝这个方向发展。比如1985 年在意大利米兰举行的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的大会上,通过了《减少监禁人数,监外教养办法和罪犯的社会改造》决议:“建议会员国进一步加强努力以减少监禁的消极影响……建议会员国为此加强寻求可靠的非拘禁制裁措施,以便有助于减少监禁人数。”而实践中最典型的就是社区矫正制度,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其恰恰消化了罪犯的标签色彩,打破监禁禁锢,有效防止犯人交叉感染。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38条、第76条和第85条中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标志着我国矫正型刑事立法的开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The System Ideality and Choice of Conduct: Separation of the

Integration of Prevention and Retribution and Its Connotation

JIANG Min

Abstract:The argument over purpose of punishment for prevention or retribution has lasted for a long time and upon compromise has finally reached an “integration” theory composed of both prevention and retribution. However, the necessary condition for realization of prevention is insufficient upon reflection aroused by inefficiency of prevention theory and due to the bounded rationality and bounded free will which has proved the fallacy of rational man. The hyperbolic discount of conduct choice and the traction of criminal conducts by principle of satisfaction have also proved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logic ground of rational man and real choice of conduct made by the criminal. Besides, the negative influence of particular prevention for imprisonment, the critics on preventive legislation as well as the public recognition of retribution within certain extent of justice all lead to the result that the prevention theory can be only feasible in theory rather than in practice. The deviation of prevention logic and from real choice of conduct has resulted in separation of the integration theory from practice, which indicates that punishment should be based on the irrationality of potential criminal, thus defining the category of punishment should be cautious, and versatile prevention measures should be adopted to improve the human rationality and further to correct and prevent crimes.

Key words:purpose of punishmentprevention of crimesretributionhyperbolic discountprinciple of satisfaction

①林山田:《刑罚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27页。

②法学教材编辑部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年版,第425页。  

③前引①,第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