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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建立阶段。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3.巩固阶段。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这主要表现在:(l)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2)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3)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提高到了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4)确定了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申领程序。《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5)重新调整了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缴费5—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为18个月,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6)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7)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们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目前,失业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就当前各国对失业问题的解决情况来看,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比较成熟。以下将对中日两国在失业保险制度方面进行更进一步的比较,并通过比较找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与日本相比,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不仅建立时间短,而且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通过与日本的对比分析,有利于取长补短,促进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资格条件比较。失业保险的对象不是一般的劳动者,而是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却因暂时失去职业而失去生活来源的人。也就是说,作为失业保险的受给者,有着严格的条件。从两国的共同点来说,基本包括以下几点:(1)必须达到规定的资格期限,主要指投保期。(2)必须是非自愿失业,防止故意失业获取失业保险金。(3)已办理失业登记,又有求职要求。但要求的宽严程度不同:我国规定投保期限为一年,如果缴费期限不足一年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日本是离职前一年中要有六个月的缴费经历。
2.给付内容比较。(1)给付标准:给付标准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水准,但是它原则上达到受益人的收入损失得到部分补偿,又不能妨碍就业意志。日本规定一般劳动者每天的失业津贴相当于失业前半年平均工资的50%—80%,即平均日工资越高,基本失业津贴越低,反之则越高,这是它的合理成分。我国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发放。(2)给付期限:两国都有等待期和最长给付期的规定。日本采用综合标准,失业津贴的领取期限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期长短及就业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长领取期限为360天。此外,遇到特殊情况(经济衰退、全国就业形势严峻、跨地区求职、职业培训延期等)可酌情延长领取期限。我国采用的标准比较单一,根据失业前的累计缴费年限的长短: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费用负担比较。采用何种负担方式,取决于政府对失业应负责任的认识、企业的经济效益、历史传统等因素。日本失业保险金支出的部分由国家(政府)、雇主、雇员三方负担。并不实行全社会统一的单一失业保险费率,而是根据各行业的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雇主与雇员根据本行业的费率,按照等比制分担失业保险费。此外,国家财政负担部分费用。其中:一般求职者津贴和短期特例求职者津贴财政负担1/4;日雇劳动求职者津贴财政负担1/3;继续雇用津贴财政负担1/8。而用于雇佣保险事业支出的部分则完全由雇主缴纳。我国采用单一的失业保险费率,城镇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财政不固定负担部分费用,只在事业保险给付出现困难时提供紧急援助。
4.管理体制比较。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它的性质决定了政府责任,两国均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失业保险管理。
三、针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
总的说来,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出发,也就是要不失时机地深化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客观地讲,我国在制定和两次调整失业保险制度时,并非没有注意到国外的改革动向,因此在制定上出现了许多问题。现在我们重新讨论这一问题,主要的是因为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繁重的就业任务迫切要求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就现在看来,失业和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已经进入一种相对平稳的状态,在首先确保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充足的调剂空间用于促进就业。近两年来,北京、上海等省市已经在这方面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不失时机地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减少失业的功能和作用,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条件的。改革的重点是:
1.完善制度,强化约束,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的失业保险具有救济期限长(最长24个月)、申领条件宽松等特点,且待遇标准只与缴费期限挂钩,与领取期限无关,对是否积极求职约束性不强。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不能不导致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的过度依赖。处在失业保险金申领期的人员,对于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工作往往不感兴趣,除非有收入稳定、体面的就业机会,否则宁可等待。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也是这样,放弃推荐的社区服务或其他公益性就业岗位而宁愿继续“吃低保”的现象并不在少数。因此,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只能在改进制度设计上找出路,通过严格申领条件、强化对申领人员积极求职就业的外部约束来实现。为此,不仅需要调整相关政策,完善管理措施,还需要完善失业保险、低保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及时掌握失业人员、低保对象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并通过信息系统相互沟通,实施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2.建立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费率调整机制,发挥失业保险在稳定就业和减少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就业,着眼点不仅要放在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上,更积极的做法是放在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减少失业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实行差别费率或浮动费率引导企业减少裁员,或通过提供补贴的方式鼓励企业在不景气时期通过缩短工时、挖掘内部潜力等方式消化富余人员,不失为一项积极有效的失业调控措施。
3.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扩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的受益对象范围。目前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不仅基金支出渠道窄,而且享受对象也仅限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这是不合理的。固然,在失业保险金的申领上,强调权利义务相对等,强调以参保缴费为前提、与缴费期限相联系,这是符合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的。但是,作为失业保险延伸职能的促进就业措施属于公共服务范畴,其对象自然也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来设定,而不宜仅限定在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上。
4.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范围。理清楚了上述问题,这个问题也就无须多做分析了。最基本的一个原则就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范围,既要考虑落实积极就业政策的要求和资金使用范围,又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状况,在优先保证失业保险金发放并留有充分余地的前提下,量力而行,适当扩大支出项目,逐步增加资金投入量。
迄今为止,我们依然在研究是否扩大试点问题。其实,试点的意义在于对未知的领域或不可预见的风险进行探索和评估,而在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这个问题上,其积极意义已为大量国内外实践经验所证明,其可能面临的风险也有足够的应对之策,因此,在我国政府的努力下,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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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长星.借鉴国外经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7,(08).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失业保险覆盖面较窄。《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大,但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还是显得比较窄。当然,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大小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下,失业保险也不可能覆盖全部劳动年龄人口,但失业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城镇就业格局及就业方式的重大变化已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不能跟上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就会造成劳动者享受社会福利机会的新的不平等。
失业保险水平的设计不合理,不能有效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失业保险水平的含义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失业保险金的给付额度,即失业者在失业期内所收到的失业保险金的多少;二是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即失业者最多可享受多长时间的保险待遇。我国在失业保险水平的设计上不合理,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过低。依照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目前我国的月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为各省、市最低工资的70%-80%。如果将失业保险金与国有企业年平均职工工资做个比较,我国的失业保险金只能替代25%左右的工资。而大多数国家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为失业前工资的40%-75%。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过低,不能满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也不足以支付求职成本,不能促进转岗就业,使得失业保险应有的保障功能和反失业功能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过长。现行制度的具体规定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这样的规定,与失业状况较为严重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给付期限显得过长了。过长的失业救济期限可能使失业者丧失迅速就业的动机,不利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较弱。现行制度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以上支出的项目中可以反映出,现行失业保险虽然也规定了失业保险待遇中还包括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费用,但过于侧重生活保障功能,促进就业方面投入不足。
按现行制度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从实施情况来看,我国的统筹层次仅在市县两级,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失业保险应有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而且,这种在市、县两级分级统筹管理为主的方式,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总第526期2013年第43期-----转载须注名来源造成各地在使用和统筹失业保险金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使失业保险基金过于分散且各自为政,不利于统一调度和集中管理、使用资金,极大限制了失业保险反失业功效的充分发挥,使得失业职工不能按照市场需求接受职工培训,不能及时得到用人信息和就业指导咨询,造成失业职工再就业率很低。
我国失业保险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失业保险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个行政法规,这无疑影响法律效力。与此同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并非高层次立法,致使对违法行为追究不利,使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变为实际上的自愿失业保险。
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对策
调整失业保险制度理念,充分认识就业保障的重要。社会保障应该具有就业保障的功能,其基金的支出,构成社会消费需求,与经济扩张和收缩之间存在着一种反向运动的内在联系。在经济繁荣、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社会消费需求具有扩张倾向性时,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减少;反之,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增加。因此,只有达到充分的就业,才会从根本上减轻社会保障的负担。因此,应把失业保险制度与积极劳动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就业导向型的失业保障制度,以实现扩大就业的总目标。 适时提高统筹层次,加大省级调剂力度。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是基金结余的地区分布不均衡。目前全国有近千统筹单位,其中县级统筹单位占相当比例。因为基金调剂的范围小,200多亿的结余基金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中西部地区比较困难,在目前下岗向失业并轨的特定时期,基金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因此有必要建立失业保险中央调剂金。其资金来源可以从各省市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一部分,但主要的应当通过变现国有资产和增加中央财政预算补贴等措施来筹集。中央调剂金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地区间的调剂,能保证失业负担重的地区基金的支付能力。 完善就业服务机制,提供更好的就业服务。想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更好地配置人力资源,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就应最大限度地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遍布全国的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和失业保险信息网及其公开系统,提供快捷的就业信息服务。培训机构则应加强与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联系,按照就业岗位的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具体途径有,借鉴福利国家改革的成功经验;政府与非营利性机构合作,分工负责;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适当的经济扶持;采用委托式、合同式等多种办法,由各类非政府机构和社区提供职业介绍、培训等就业服务。
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比例,支持就业培训。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途径,失业保险是以实现就业为目标,将职业培训作为失业保险工作的重点,以培训促就业已在各国取得良好的效果。
抑制企业解雇员工。通过失业保险制度,抑制企业的解雇行为,从而既减轻失业保险的负担,又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
摘要:本文结合我国当前失业形势和就业压力,对大力实施失业保险所起作用给与肯定,并初步分析我国失业保险制度 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对策和措施,一直失业保险能更好更快的发展。
关键词:失业保险;再就业;现转
失业问题不仅是我国面临的严峻考验,更是全世界诸多国家需要急需解决的问题。随着逐年递增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失业率呈增长趋势,所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对国家稳定和发展尤为重要。
二、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失业保险所面临的压力,是由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形势和将来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的,是由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深度和我国的就业形势所决定的。虽然我国于1999年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使我国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目前的制度属于初级阶段,还有很多不完善;另一方面,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比较落后,市场经济发展还不成熟,所以,无论从失业保险制度法律法规角度,还是社会经济形势发展方面,失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其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一)失业保险保障覆盖面较窄
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是,我国目前享受失业保险的主要是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而从我国就业结构观看,75%的就业岗位是有中小企业提供的,他们其中的大多数企业没有为员工参加失业保险,这是因为企业和个人参加失业保险意识比较淡薄,对参保认识不足,导致企业不愿为员工参保和员工个人参保积极性不高,所以当前失业保险保障覆盖面较窄。
(二)失业保险资金筹集力度不够
失业保险资金筹集不足,对失业者的保障能力就会下降,有些企业与缴费不同步,其原因包括多方面,主要有第一:一些“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因自己企业员工流动现象频繁而不愿意投保,只有其中很少一部分为员工参保,即使是已参加的失业保险的企业,效益好的不愿缴费,效益不好的企业又交不起费。第二:有关劳动保障部门执法不严,执法力度不够,不能正缴失业保险资金,所以导致失业保险资金筹集不到位。
(三)失业保险待遇及保障水平较低
由于中小企业人员流动性大,部分企业拒绝参加保险和瞒报、少报、拒缴、失业保险费情况经常出现,而这些企业部分员工早对失业习以为常,根本不了解失业保险,即使有些员工参加了失业保险,失业后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但由于近两年社会平均员工普遍较高,物价上涨,而失业保险待遇是最低工资的70%,这个水平对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水平都很难,有资料显示,河南省总工会对6508明失业职工调查,由34%的人靠节衣缩食度日,20%靠亲友救济,只有3.3%人靠失业保险维持生活。所以我国目前失业保险待遇还较低。
(四)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审核标准不严谨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为:所在单位和本人以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以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这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但还不够具体完善,缺乏相应的完善的审核机构,也缺乏具体详细的资格审查条例,导致有些失业者一边拥有就业收入,一边领取失业保险金。
(六)执法力度不够,手段单一
一方面劳动保障部门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力法规,对有些不良现象做不得到有法可依,导致有些人投机取巧,利用法律的不完善谋取小利。另一方面,失业保险机构没有处罚权,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投入、网络建设方面都很滞后,保障监督作用很难发挥。
三、对策及建议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对社会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作用。为了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为了更多失业人员能享受到失业保险的权利,应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合理制定失业保险覆盖面
在处理失业保险覆盖面问题上,要与时俱进,要长远规划,就2009年我国GDP以8%左右幅度增长,大约能提供900万个新增岗位,但我国大中专毕业生人数达700万,年满18周岁的新增劳动力大约600万人,城镇化所转移的劳动力约800人,此外还有数十万复员军人,总需就业人数约2200万人,所以重心应放在大学毕业生及农民工就业的问题上,首先,国家应把大学毕业生化为失业保险范畴内,让未就业的大学生能获取失业保险金,供其生存并帮助尽快就业。其次,农民工主要在中小企业工作,流动性大,就目前我国经济实力还不能将其全部划为失业保险范围,所以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合理制定参保政策,让符合条件的企业为员工参保,这样就可以为部分农民工参保,以保障其生存。
(二)加大失业保险金的征缴力度
在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下,加大执法部门监督作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事实就是收取失业保险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挪用公款行为存在,确保失业保险金及时收取和发放。与此同时,要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渠道和形式向企业和员工宣传缴纳失业保险金的作用和目的,提高员工参保积极性,让企业和员工从根本上认识失业保险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确实是为了保障员工的自身利益,从而使失业保险金征缴到位。
(三)事实也待遇及保障水平合情合理
纵观世界各国失业保险待遇的调整和改革,都是在自由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社会平等的人文价值之间寻找一个中间路线和平衡点,既提高经济效率又提高人的自我依靠应是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经济和道德出发点,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纵观世界各国失业保险待遇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我认为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是失业者工资的40%-50%比较适合,这样才能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还可提高失业者参保积极性,此外还可根据失业者情况一次性多发几个月,以更好帮助失业者创业。
(四)强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管理,真正发挥其最大作用、加大失业保险执法力度
总之,建立和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不断地满足人们物质需求,有助于提高人们生活水平,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能更好地推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参考文献:
一、“十五”全市就业工作基本情况
“十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明显改善,初步形成了市场化就业机制,构建了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框架体系,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资料显示,到2009年底,全市总人口为***万人,其中劳动力资源总数为281万人,占总人口的68%。2001年—2009年,全市累计新增就业再就业39.66万人,困难群体再就业1.6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33.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一直控制在4%以内。
(一)把发展经济作为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五年来,我市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在加快经济发展中,努力拓宽就业渠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首先,进一步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大投入,继续实施了双“三o”工程,对骨干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促进其迅速扩张,不断开发新的就业岗位,同时搞好企业内部挖潜,稳定和扩大就业。其次,大力招商引资,积极发展园区经济,努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就业增长点。第三,积极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社区服务型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把民营经济接纳下岗失业人员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内容,使第三产业、民营经济等成为就业的主要渠道。第四,认真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减免相应的税费,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领办创办企业。
(二)领导高度重视,责任落实到位。各级党委、政府对城镇新增就业再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市及区县成立了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目标责任制,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区县、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并制定了检查考核办法,落实了奖励约束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调动了方方面面做好再就业工作的积极性。
(三)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就业再就业工作起的显著。
2001年底我市基本实现了下岗与失业的并轨,大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但是还有相当数量的“4090”人员等困难群体未实现再就业。从2002年底以来,我市把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转向援助困难群体再就业上。通过政策扶持、大力开发公益型岗位等措施,确保了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再就业,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近年来,全市已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形成了比较完善配套的就业再就业政策体系。特别是2003年,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决定》,有关部门的9个配套文件以及形成的7个操作性文件,对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再就业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证。我市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的同时,各级各部门加大了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力度,建立了对“4090”人员、一户两代、单亲家庭、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再就业困难群体的援助制度,利用政策杠杆,积极支持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2003-2009年,全市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170万元,扶持1024户3350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带动5978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通过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认定服务性企业等措施,税务部门减免各种税费1.6亿元;全市财政为下岗失业人员指出生活救助和就业再就业资金1.92亿元,其中,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公益型岗位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7460万元。
(四)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我市作为劳动保障部确定的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之一,近年来,不断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日渐明显,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市场机制基本形成,服务机制得到进一步健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成功实现了向乡镇和街道社区的延伸。全市已建立起各类职业介绍机构33家,其中,政府公共职业介绍机构10家,民办职业介绍机构22家。22个街道、87个乡镇全部建立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有185个居委会(村)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站,共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593名,基本做到了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构建了覆盖全市的就业再就业服务平台,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本着“建立新市场,发展专业市场,规范已建市场,打击不法市场”的原则,力争2009年以前建起以市级人力资源市场为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市场及专业市场为补充,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为延伸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目前,全市已基本形成了以市人力资源市场为中心,辐射区县人力资源力市场,连接城乡,覆盖全市的多层次、多形式职业介绍网络。
(五)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1、发挥基层劳动保障组织的作用,基本掌握全市城镇劳动力、农村劳动力、技能人才的有关情况,为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奠定了基础。
2、着力抓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劳动保障、农业、财政等部门联合开展了针对农民工培训的“阳光工程”,确定了6家培训机构为省级劳务培训基地,市政府已拨付200万元用于农民工培训补贴。同时,为指导帮助农民工顺利就业,市劳动保障部门编印了5万册《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指南》免费发放。
3、积极实施“西输东接”工程。先后三次到**市的*县、**县、**县参加农村劳动力输出洽谈会,共提供2万多个岗位,意向成交12230人次。组织了84户企业、5764个就业岗位,赴**县举办农村劳动力转移专场招聘会,有1.5万农民工进场求职,达成就业意向5254人次。
4、部分区县已形成农村劳动力转移良性工作机制。**县专门成立了县农村劳动力输出转移办公室,各乡镇普遍配备了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工作人员,建立了250人的村级劳务信息员队伍,并与省内外300多家用人单位建立了用工联系。各乡镇都建立了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四本台帐”,并确定了两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形成了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长效机制。张店区狠抓农民工培训工作,形成了区、镇、村、个人共同出资的培训投入机制。
(六)失业保险工作实现了新突破
我市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建立以来,不断发展和完善。统筹范围已扩大到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乡镇企业中的城镇职工。“十五”期间,全市参保单位3039户,参保人数达41.5万人,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达4.16亿元,为24.3万人次发放失业保险金4.54亿元。失业保险基金不但确保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还承担了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经费,为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城市化进程中就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劳动力资源总量矛盾突出,就业再就业压力大。近几年来,我市城镇需就业人员一直保持在10万人左右;随着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开展,我市有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要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这也加剧了城镇就业压力。再就业困难人员虽总量有所下降,但剩余的多为再就业难点,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市区县属以上企业“4090”人员,夫妻双方、一户两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等再就业困难人员及企业干部特困户有1.1万人。此外,大中专毕业就业难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
(二)保障体系不到位,企业用工不规范。一是不少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中,存在着不签订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加班加点、压低工资等问题。二是同工不同酬,由于身份不同,各项待遇大相径庭,有的企业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降低成本的手段。三是有的企业负责人的法制观念淡薄,不按《劳动法》办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落实和维护。
(三)劳动力素质偏低,就业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据调查统计,全市劳动力资源中,具有初中学历的109.09万人,具有高中技校学历的62.11万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16.66万人,分别占劳动力资源的47%、26.8%、7.2%,剩余部分为初中以下文化水平。新兴的产业,大都需要专门的人员,对劳动者素质特别是专业技术要求比较高,许多劳动者难以胜任。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但由于传统就业观念的影响,以及在这些领域存在的劳动与报酬不相称的实际问题,致使许多岗位难以招用到人员,由此造成了有岗位无人干、有人无活干的局面。
(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滞后。依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划的通知》精神,我市适时制定了《**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但是,市、区(县)两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依据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区县之间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也不平衡,特别是基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建设相对薄弱,影响了全市人力资源市场整体功能的发挥。
(五)农村劳动力比重大,统筹城乡就业的任务重。据调查统计,全市农村劳动力占劳动力总量的65%以上。农村劳动力与城镇劳动力相比,在文化素质、技术水平、择业能力、权益保护意识等各方面都还存在不小差距。统筹城乡就业,不论是实现就地消化,还是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在技能培训、就业观念转变、就业引导和服务等方面,需要花费更大的人力、物力、财力。
(六)失业保险基金欠费严重,资金缺口大,“两个确保”形势严峻
一是困难、停产、破产企业逐年增多,亏损面增大,无力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二是部分企业法人对社会保险政策缺乏正确、全面、长远的认识,造成近年来企业欠费屡屡发生,且日趋严重。截止目前,全市失业保险欠费企业达431户,欠费总额3509万元。
三、城市化进程中我市就业问题的应对措施
“十一五”期间及较长一个时期内,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推动城乡就业全面协调发展,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力争每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9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的目标任务。
(一)突出就业结构调整,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紧紧盯住个体私营经济,落实鼓励扶持政策,广开就业门路;紧紧盯住服务业和第三产业,降低准入门槛,增加就业容量;紧紧盯住劳动密集型行业,打造鲁中制造业基地,拓宽就业渠道;紧紧盯住中小企业,改善发展环境,挖掘就业潜力;紧紧盯住灵活形式就业,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政策,拓展就业空间。要坚持发展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突出职业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要加强各类公共就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构建市场化、社会化、多种教育资源共同参与的就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全面实施创业培训工程,扩大创业培训规模,为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项目推介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全面推行面向各类青年的就业培训,鼓励没继续升学的青年学生到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机构接受技能培训;扩大技能扶贫实施范围,使更多城乡困难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建立扶贫与就业联动机制。
(三)突出就业服务,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全面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逐步实现就业服务的全程信息化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实现“一键登陆、全市查询、资源共享”,推进市场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巩固完善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把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有机结合起来,构建集岗位开发、再就业服务、托底安置于一体的基层再就业援助平台。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实行上门服务、即时服务、承诺服务和一站式服务,推进就业服务的功能多元化、方式人性化、手段信息化、队伍专业化。规范发展各类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监督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
(四)突出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逐步将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体制,实现城乡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政策的统一。坚决清理针对农民的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收费,着重解决好拖欠克扣工资、劳动环境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频发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突出就业目标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推动就业工作的重大责任,认真解决影响就业工作的突出问题,做到工作责任、政策落实、资金投入、措施保证“四到位”。要明确就业工作的具体目标,继续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五项内容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各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切实履行职责,真正把就业再就业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劳动保障部门对就业再就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调查研究,统筹协调或提出解决方案。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落实打足。要充分发挥各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工作的局面。
(六)加快城市化步伐,不断拓展城市就业空间。随着农业产业化、工业结构调整的进一步深化和经济强市、文化大市、绿色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化水平必将有一个大的飞跃。为此,要把加快城市化步伐作为扩大就业的一条重要路径,在做好中心老城区改造开发的同时,加快新城区建设步伐,大幅度提高中心城区总体规模和就业容量。要加快县区城镇建设,扩充城镇规模,拓展就业门路,适度分流中心城区的就业人口,减轻中心城区的就业压力。要逐步消除影响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机制,缓解农村就业矛盾,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转移。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土地征用、失地农民补偿和社会保险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妥善处理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和保障问题,以避免“无耕地、无工作、无低保”的“三无”人员现象的出现。
关键词:运动员;就业;失业保险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76-02
一、我国退役运动员就业状况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退役运动员都属政策性安置,这几乎是运动员退役后再就业的唯一渠道。在政策性安置时期,绝大多数退役运动员都能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再就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策性安置的力度已经大不如前,安置的退役运动员数量大大减少。全国各地基本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不过这种安置只限于在世界大赛摘金夺银的小部分运动员,绝大多数默默无闻的运动员无法从这个就业渠道再就业。这种情况下,很多运动员退役后走进高校求学深造。2002年国家体委办公厅下发《关于退役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有关事宜的通知》,退役运动员可通过单位推荐、自荐等多种形式联系高等学校,进入高等学校继续深造。为进一步拓宽退役运动员的再就业之路,国家体育总局于2004年宣布退役优秀运动员将获得免试进入高校学习的机会。因此,到高校求学深造成为许多优秀运动员退役后的首选。
然而对大多数成绩不突出的运动员而言,其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甚至一些冠军运动员的就业问题也得不到解决。例如前体操冠军张尚武在北京地铁站卖艺乞讨。我国运动员平均每年的淘汰率约为15%,若恰逢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年,淘汰率甚至超过40%,每年约有2700名运动员面临退役。 截至2009年7月,全国累计停训待安置运动员4343人,而其中45%的退役运动员不能就业安置,对于这些运动员来说,都免不了“退役即失业”的残酷现实。
二、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的现状
国家一直十分关注退役运动员失业的问题,建国后先后制定一系列保障退役运动员就业的政策。
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之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同时为解决退役运动员后顾之忧,调动广大运动员投身体育事业的积极性,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退役运动员安置的新思路和新办法。
2007年,国家体育总局与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下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将运动员管理纳入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从试训开始纳入社会基本保障体系。2011年我国第一部明确规定公民社会保障权的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该法就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进行规定,结合我国之前的相关法规,使我国的运动员失业保险在一定层面上比较完整了。但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运动员失业保险仍存在诸多问题。
(二)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运动员失业保险立法滞后
通过以上阐述,可发现我国现有的专门就运动员失业保险做出规定的法律规范主要集中于规章层面,层次较低,而法律层次低会使法律规范缺乏权威性。更令人遗憾的是,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运动员失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缺乏专门涉及运动员失业保险问题的条文。《社会保险法》已颁布施行,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但在此基础上仍缺乏与运动员失业保险接轨的具体的较高层次的法律规定。运动员失业保险立法滞后会导致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没有统一的规范,实际操作运行没有具体法律依据。
2.运动员失业保险保障不到位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运动员失业的法规,但大多是针对优秀运动员的,对广大基层运动员则缺乏保障。2007年的《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虽然规定将运动员纳入国家事业单位管理体系,实行聘用制。但相关数据表明,全国在训运动员33 294名,正式在编仅17 444名,近半数没有编制。这些没有编制的运动员退役后境况更糟糕,就算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一些退役就业保障办法,他们也无法享受到。 即便运动员都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期限也难以满足退役运动员在失业期间的再就业培训和正常生活需要。
3.失业保险保障资金供给不足
我国失业保险费用主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其中,单位按照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保险费;个人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由此可见,运动员失业保险保障资金的来源渠道是较窄的。而每年都会有众多运动员退役,最终将导致运动员在失业保险时不能获得足够的失业保险金。我国现行的体制模式没能利用体育产业的优势获得体育资金来应用到运动员失业保险中,这也是现行体制模式的缺陷。
4.运动员自身参加失业保险的意识不强
我国试图通过举国体制造就体育强国的地位,这使得多数运动员只顾专业训练而脱离家庭、教育和社会关系,他们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较为陌生,有运动员还停留在把所有一切寄托于政府的思想层面上,缺乏对未来的长远规划,自身忧患和保险意识薄弱,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在自身权益被侵犯时(如单位不给自己缴纳失业保险),也不知或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国外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
(一)美国的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美国的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是存在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它于1935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而美国职业运动员作为以体育谋生的劳动者,属于《社会保障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对象,与其他社会劳动者一样都享受失业保险。该法案是美国各州立法的基础。根据该法案,向雇主征税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各州所筹集的失业金必须存入设立于联邦财政部的联邦基金,并向政府公债或社会公债投资,所得的收益用于失业补助。保障失业者合法权益,鼓励就业是该法案体现的目标。之后,美国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颁布了诸多有影响力的人力政策法案,例如1962年的《人力发展和训练法》,1973年的《就业和人力培训综合法》。当然,美国在之后也会根据社会变化发展情况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完善。美国经过长期努力,使得失业保险制度得以完善,这对于包括运动员在内的广大劳动者来说具有积极影响和意义。
(二)德国的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
德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标志是1927年《失业介绍法和失业保险法》的颁布。20世纪50年代后,联邦德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保障制度得以迅速发展。60年代末,德国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1969年将《失业保险法》改为《就业促进法》,由对失业者消极救济转向再就业提供积极支持。1974年又颁布《失业救济条例》统一了各种失业保险的规定,使该制度更加规范,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障。1994年实施《就业支持法》,准许建立私营职业介绍所,以便为劳动者提供充分的就业指导服务,它与其他立法相结合,在德国逐渐建立起促进就业型失业保险制度。
国家强制性保险是德国失业保险的主要特点。原则上,任何每周被雇佣工作18小时以上的人员都须参加失业保险。根据德国法律,除雇员和雇主缴纳失业保险费外,联邦政府还给予财政补贴,不仅如此,联邦政府还负责失业救济费用和给失业者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此可见,德国奥运代表团基本都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另外,德国最大私人赞助商DSH还为90%代表团成员提供援助。
四、完善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的思考
(一)加强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
我国已出台《失业保险条例》和包含失业保险内容的《社会保险法》,但与运动员失业保险相关的高层次法律并未与这些法律良好对接。因此,首先应通过相应立法实现运动员失业保险与我国失业保险的接轨,以促进运动员失业保险法律体系的完善,以便实际操作中有法可依。各地也应依据这些法律,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出台操作性强的与地方社会保障体系适应的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只有通过较高层次的立法和操作性强的地方立法才能完善整个运动员失业保险法律体系。
(二)建立多元化的运动员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渠道,扩大受保运动员的覆盖面
在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中,经济因素的作用非常明显。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费主要有单位和个人缴纳,筹资渠道少,运动员所享受到的失业保险金不能满足其就业培训和正常生活需求。对此,国家应加大对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的补贴,可以学习德国的做法,在给予财政补贴的同时,为失业者缴纳失业保险费,免除退役运动员的后顾之忧。另外,还可企业对比赛的赞助费用、电视广告费、广播费和比赛门票费用中拨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失业保险金,既能提高运动员失业期间的保障水平,又可将盈余资金为更多运动员投保,扩大受保运动员的覆盖面。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运动员参与失业保险的意识和积极性
尽管我国的体育事业已取得一定成就,但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却没能与体育事业的发展同步。受制于计划经济运动员退役安置政策的影响,很多运动员没有意识到参失业保险的重要性。对此,国家应对运动员进行相应的宣传教育,就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政策进行宣传,使其认识到参加失业保险的意义,提高参与失业保险的意识。更重要的是,对运动员所在单位进行监督,监察其为运动员缴纳失业保险费,使运动员的权益得到真正保障。
(四)完善退役运动员转业培训制度
运动员失业保险是对因退役而暂时无法找到工作而失去生活来源的运动员提供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广义层面上,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不仅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还包括专业培训等手段为失业运动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等制度。通过各种途径对退役运动员进行教育培训和技能培训,从文化和技能两方面着手,增强其在社会上的竞争力,使其早日再次就业。这就实现了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五)实行教体结合的运动员培养机制,加强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提高运动员自身的文化素质
举国体制虽使我国体育事业取得显著成就,但也导致很多运动员的失业保险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要从根本上解决失业保险问题,应逐渐改变现行的运动员培养机制,逐步实行教体结合的培养体制,既发展运动员的运动才能,又对其进行文化教育,让其在一个正常社会教育环境中发展自己的体育特长,提高运动员的综合素质,避免退役后即失业。
参考文献:
[1]张玲玲,李恒江,陈炼.论我国运动员的社会保障[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6,(10).
关键词:中小企业;社会保险
中图分类号:F24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9-00-02
一、我国目前现行的社保险政策
养老保险:《关于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7国发26号)
医疗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12国发44号)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1999.1国务院159号令)
工伤保险:《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66}号)
生育保险:《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二、我国目前中小企业存在的社会保险问题
(一)中小企业的员工参保率低
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新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保险制度也逐渐的发展和完善,这就确立了低水平的广覆盖社会保险体系。但就算是确立了保障体系,面对我国复杂的国情和社会现状,中小企业的从业人员主动采用社会保险的动力仍然不足,参保状况可以说是极其不理想,其中的原因也是不容乐观的。
一般的中小型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率低,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的有关统计表明,在中小型企业中从业人员对于工伤保险的参保度相比其他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的参保率相对较高,而90%的中小企业职工都对此不太重视,都没有参加除工伤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还有一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那就是即使在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中小企业中,也存在对员工的区别对待,对所以员工并不是一视同仁,一般企业只是为企业的骨干人员也就是技术人员等进行社会保险的缴纳,而对于普通的员工却置之不理,没有对普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或者是在各项社会保险项目里选择性的参保,首先考虑的是政府监督检查力度大、需要参保的费用又低的工伤保险,而对于其他类的保险则采取缓参、少参甚至不参。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研究中心部对2009年的1014名返乡农民工的调查统计发现,这些农民工里没有任何社会保险的人占57%,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人占27%,医疗保险参保的人数占24.3%,养老保险参保的人数占13.6%,但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仅仅只占到4.7%不到。
(二)中小企业面临的社会保险问题负担加重
在对中小型企业人员的调研中发现,员工们普遍反映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社会保障支出负担较重。这是因为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是根据职工的公职比例来收取的,如果进行全额缴纳,则所有保险综合后的支出就能够占到普通员工个人收入的40%以上,所以这些年来对于中小型企业的社保负担也随着员工工资的上升而水涨船高。在众多的宏观形势的影响下,社保的各项要素成本都在大幅度的上升,中小型企业原本就较薄弱的利润空间就被进一步的挤压,这样就让那些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的负担变得更加沉重。在金融危机发生以后,一些地方出台了减少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政策,中小型企业对这类政策的长期化的呼声很高。
(三)中小企业的社会保障水平偏低,员工的承受能力有限
(四)落后的劳动力市场,缺乏规范的用工制度
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一直比较落后,没有积极对其进行现有状况的改善,不符合目前的社会经济形式,对于劳动关系和用工制度也没有相应的建立和完善。随之社会经济形式的变化,对于各种不太工种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的关系也应该有所改进,采取“无劳动合同,不缴费”的制度。
(五)保险项目单一,多层次社会保险未涉及
以养老保险为例,各类中小企业在对保险制度进行安排的时候,只会为员工建立国家层面要求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其他补充制度则不会进行相应的补全。再比如医疗保险方面,实际情况也与养老保险相类似,对于国家建立的医疗保险制度有所建立,而对于企业自身需要补充的保险制度并没有建立和实施。
(六)针对中小企业的社会保险法缺乏法律依据
在目前的国策中,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得不到相应的体现,其原因是相关的法律依据没有制定。一个企业在没有相应法律依据的支持下,就很难做到主动对社会保险的缴纳,需要补缴的欠费也只能依赖其自觉性,而这种情况下,对制定的执行就相当困难。
(七)中小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制定落后,缺乏完善的管理体制
中小企业在管理体制中的费率差别较大(最高为36%),统筹层次参差不齐,基金运营渠道单一。不同统筹存在的待遇存在极大的差别,社会保险关系在不同地区之间无法形成转移,只能实现统筹地区之间的区内转移。管理体制的业务量大,并且要求具有准确性,及时性。所以管理手段的落后将会直接导致企业的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信息化管理还有待完善。
(八)企业对社会保险的认识不足,制度推行难度大
企业所在的当地政府,对于社会保险的意义和重要性没有充分的认识和重视,对于社会保险和国家经济的发展关系,产业的结构调整,企业改革的密切联系认识不足。对于企业来说,对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其分配机制不够理解。对个人来说,不清楚社会保险制度与自己的权利及义务的关系。
三、解决措施和相应对策
(一)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
调整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内容:
1.将职工的个人缴费比例调至8%,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让企业的缴费情况不再涉及到个人账户实行实账运行,通过不断的增加和积累,来减轻企业的负担。
2.由现有的规定“三条保障线”逐渐向“两条保障线”靠拢,并强{各地区也要选择一个县(市)进行试点
(二)加速建立各类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国策为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而制定的总目标是:建立不仅同于中小企业单位的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可以确保主渠道的覆盖面大,提高收缴率。根据政府的分配,各级财政应对支出结构作出相应的调整,通过探索基金的运营渠道可以发行彩票等一些能够保障制度规范化和加强制度建设的措施,来适应正在逐步发展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
(三)对中小型贫困企业实行社保补贴
就我国目前的社保情况来看,五项社会保险的总计需要缴费相当于从业于小型企业员工个人工资的40%左右,这一费用的占比对小企业及其员工来说负担较重。所以建议国家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来减轻企业和员工的经济负担。对个别缴费困难的小企业应给予更多的社保补贴,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小企业的参保率,同时也可以减少员工们的个人所缴额度,相当于是间接的增加的了员工的净收入。此前,我国为了避免金融危机带来的大规模的影响,自2009年以来就实施了一项“五缓四减三补贴”的措施,到现在看来这项措施已经充分证明了这政策的可行性。以当时实行了这项政策的广东省为例,该省2009、2010两年通过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最少减少了企业和员工缴费162亿元,其中广州和深圳两大中心城市就占到了全省的70%左右。在这应当指出的是,如果适当的把降低费率改为政府社保补贴,就能够在既保证不降低保障水平的同时也能够减轻企业和员工的经济负担。而且,在我国经济市场中,中小型企业的占比最大、数量最多,所以在经济方面需要的补助更多。一般经济活跃、地方的财政有实力的地区,只需要通过一些恰当的制度规划,就能完全减缓中小企业的负担。
(四)医疗保险制度的改善
关键词:社会保险;收入分配;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稳定社会局势,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及促进社会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不稳定性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从整体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缺陷,突出表现在对农民保障制度的缺位以及城市某些福利的水平太高。此外从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角度分析,社会保险也具有失衡性等缺点,值得学界认真关注。
一、社会保险概述
社会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的相当成熟,并成为社会民众评价社会福利的主要指标。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相对来说起步较晚,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进行的社会保障改革使我国拥有了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就是对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提供收入补偿的社会制度。目前在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的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由政府推行,社会保险基金的组成是由国家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按一定比例投入到社会保险中,在被保险人具备一定条件时,就可以获得固定金额的收入或者补偿。社会保险费是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不同的费用构成就会出现不同形式的分担形式和社会保险的分配机制,但最终享受保险福利的还是个人。
二、收入分配视角下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完善。虽然经过了数十年的积极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在企业中有了大范围的推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劳务合同不规范以及部分企业的违规操作造成很大一部分弱势群体不能加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中,使原本保障弱势群体生产生活的社会制度反而成了制造社会分层的工具,给我国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造成了不利局面。通过调查显示,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实现了城乡全覆盖,但是很多选择灵活就业的人群以及多数的农民工并不在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之下,而这一部分人恰恰是最需要得到社会保障的人群。
(二)社会保险收入分配功能扭曲。随着我国改革之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收入差距所造成的一系列社会不和谐现象日益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这种收入的巨大差异逐渐显现出明显的地域特征和行业特征,增强了我国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以及垄断行业在收入水平上与众多行业的相对隔离。201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达到了0.61,远远高于全球平均水平,使我国的贫富差距问题逐渐成为世界关注的话题。这些现象的发生不但使企业职工在收入上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同时也大大影响了以收入为基数的社会保险体系。
(三)社会保险双轨制造成的收入分配混乱。所谓社会保险的双轨制就是我国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分别执行的不同的保险体系,由于实施标准的差异直接造成了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福利水平的巨大落差。双轨制是我国社会长久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同时也有制度上的重要影响。由于这种社会福利的双重标准并未引起人们的过分关注,因此对其进行的改革长期以来呈现出力度不足的状况。
(四)整体工资水平较低。社会的强有力建设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我国的经济总量很快在世界上占据了重要地位,但是与此不相协调的是,我国的收入分配体系存在严重的问题,特别是政府收入、企业收入与人民的收入极不协调。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居民的工资水平偏低,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大地影响到了社会保险再分配的公平性与调节作用。
三、完善我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改进措施
(一)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原则,根本目标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这两点内容要求社会保险要将弱势群体纳入到保障范围,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社会保险可以对企业收入和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使社会资本趋向于均衡分布,从而促进社会的公平。因此社会保险是缩小社会收入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的有力工具。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社会保险所具有的价值,使每个人都具有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尤其是在现阶段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和完善的情况下,要充分重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践行公平导向的价值标准。
(二)强化社会保险收入分配功能的均衡性。实现我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就要不断加强对社会保险收入分配机制的研究和调整,使其朝着均衡的方向发展。首先要做好社会保险制度收入调节功能的理论研究,找出造成分配功能效力降低的问题所在并进行针对性的改进。其次要明确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发展方向,并以此为导向探索我国福利体系发展的条件和途径。
(三)优化收入分配的调节机制。我国企业职工的收入机构还处于健全阶段,在当前的分配格局环境中,为了加强对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优化力度,就要深入研究保险制度对于企业职工的作用,重点是研究企业职工的福利增长情况。此外还应加强对于社会福利背景下企业的收入分配状况以及实现劳资合理分配方法的研究和改进。在促进我国收入分配体系良性运行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把企业职工工资收益与参保权益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彻底抛弃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双轨制,使企业职工享受到与事业单位同一水平的社会福利。这些内容的改进或实施都要依靠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同时也要注重积极引导企业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的社会保障框架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黄志岭.社会保险参与的城乡工人户籍差异实证研究[J].财经论丛,2012(04).
[2]杨立华.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效果分析[J].劳动保障世界,2011(16).
关键词:企业社会保险 问题 应对方法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建立并组织实施的,通过劳资双方缴费参加,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时获得必要生活保障的制度架构和运行机制。企业社会保险工作是发挥企业主观能动性,立足企业实际,最大限度地解决企业员工后顾之忧,提高企业凝聚力,而配合国家实施的一系列企业保险措施。当前,企业普遍面临用工紧张,人工成本上涨等现状,加强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一般是指由国家通过颁布法律强制实施的,针对全体公民或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的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在生活中出现的其它困难,依法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保证公民或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制度。企业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全面加强企业社会保险工作是保障社会保险安全、增强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保证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是适应就业形势新变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也是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目标的关键所在。一个好的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均衡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是政治发展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因此,企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创新思路,不断提高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实效,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现行的社保制度和新社会保险法的分析比较
一)、缴费基数:
统一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一般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要求缴费基数和实发工资数一致。
二)、五险:
1、养老保险,与现行的社保制度差别不大,增加了到年龄未交够15年的可续缴至可享受年限。
2、医疗保险;与现行的社保制度差别不大,加大了住院报销的比例,住院发生金额在年社评工资4倍以内,医疗统筹基金全报。
3、失业保险:办理失业登记的前提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4、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由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组成。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施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5、工伤保险:根据2011年1月1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现行的工伤条例做了部分修改。原工伤条例需要有单位支付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改为由工伤基金支付。
三、企业社保工资存在的十大风险地带
一)、试用期不上保险,不能按时参保;
二)、不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足额缴纳社保(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一致)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入职时间、离职时间与社保缴纳时间的冲突
入职时间要与社保缴纳时间一致,如:3月27日入职的员工须从3月份开始缴纳社保。
五)、农民工、外地员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
员工要求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因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无法参保工伤,发生工伤事故的一切费用有公司承担。
六)、异地缴纳社会保险
合同、工资在本单位,社会保险在其他公司的存在社保待遇风险及社保违法风险。
七)、外包、派遣用工中的社保管理
用工单位在发生员工社会保险纠纷,投诉是,在确认人员身份后,承担连带责任。
八)、特殊人员社保问题
九)、财务、税务、社保、人事、法务不协调
向有关部门上报数据不统一,如社保基数与个税基数不统一时,视同不足额缴纳社保。
十)、扣薪、调薪、错误计薪的问题
四、在结合某企业现行社会保险的操作流程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方法:
一)、员工录用通知书入职时间与社保缴纳时间:
公司现行的操作流程为入职时间在15日以前的从入职当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15日以后的从下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这样操作造成入职时间与社保缴纳时间不一致,存在社保待遇风险。如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医疗等费用须由公司承担。
应对方法:入职时间在当月20日以后的员工,尽量与省区及员工协商把入职时间及签订合同时间定在下月1号。如有工资要求的员工可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不造在工资表内。
二)、员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到公司报销的:
公司现在有少部分员工不在公司统一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操作流程我们在要求员工提出申请,出具书面声明后就不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但这样的书面声明属于无效的,公司仍被视为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须承担相关社保待遇风险。
应对方法:在员工新入职后要求员工必须统一在公司参保。如有人员一定不肯在公司参保的,为了规避可能发生的医疗,工伤及养老等待遇的风险,不建议使用该人员。现有人员未在公司参保的尽量说服其在公司参保,或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以降低风险。
三)、异地缴纳社会保险的:
现公司还有5位员工合同、工资在公司操作,社会保险在制药总厂代缴。如这几位员工在职期间发生工伤会造成杭州办理工伤认定后,工伤基金不支付相关工伤待遇。而兰溪因为员工未与制药总厂签订合同即使交了工伤保险也不能办理工伤认定及支付相关工伤待遇。所有工伤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全由公司承担,增加公司的用工成本。
应对方法:把这五位员工的社会保险统一在公司参保。或在员工发生工伤意外时由制药总厂于员工重新签订合同再由制药总厂在兰溪申报工伤认定。(但这样属于违法操作,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四)、特殊人员社保问题:
公司现有两位退休返聘的员工,因以办理退休后无需再缴纳社保,故也没有工伤保险。此类返聘是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书》,属于劳务关系。如在返聘期间出现意外存在工伤风险,是从民法处理责任,相关赔偿参照工伤条例。
应对方法:为返聘员工购买商业保险(雇主责任险)或单独缴纳工伤保险(需咨询杭州社保局是否能单独购买工伤保险)以降低风险及用工成本。
五)、针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事故的:
在以往的案例中在上下班的途中绕道在非归途中发生意外的,没有合理的绕道理由是不被认定为工伤的。对于上下班的时间界定,加班也是属于上下班范围内。如对员工认定工伤发生质疑是,需要提出事实证据来举证。
应对方法: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在明确重要信函投放地点的同时,还须明确员工的现居住地,并在合同中注明如现居住地发生变更必须在第一时间以书面或邮件的方式告知公司,以便明确员工上下班路线的界定及举证。如有员工有必要加班,必须事前一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备案,以便明确上下班时间的界定及举证。
《新社会保险法》即将开始实施,在新法的实施和推广过程中,员工将大大增强社会保险的维权意识。只有规范相关的流程操作,才能做到减少风险,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
参考文献:
[1]魏振浩著.社会保险法实战解读与企业风险控制.杭州:孚嘉社会保险法培训,2011.3
论文题目:余秋雨散文的“寻根”情结
一、选题目的及意义:
目的:在当代散文作家群体中余秋雨是独特的,余秋雨的散文被认为是“重拾困扰着若干代人的重大课题,避开庸俗社会学、政治学的羁绊,直指民族心灵的深处”的文化散文。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余秋雨散文中的处处透露出来的寻根意识,并对其进行详细解析和深入探究,试图通过文学寻找的文化根基来体现和折射民族文化的精神。进而重新审视传统文化对当今社会的影响力和思索寻根意识对当代文明的重要性。
意义:本文通过探索余秋雨散文中体现出来的寻根意识,尝试性地揭示出寻根意识对当今社会的重要性。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研究现状:寻根文学是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出现的一股文学思潮,主要是作家们对传统意识、民族文化心理的挖掘。20世纪90年代的散文把20世纪80年代的“文化之根”弘扬光大并且开拓创新,其中余秋雨散文中表现出来的深厚的寻根意识便是寻根文学的代表之一。但是对于余秋雨散文中体现出来的寻根意识方面的研究也有,却没有总结性的研究。
三、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和方法:
研究内容:
1、余秋雨散文中寻根意识产生的根源
余秋雨的众多作品中之所以体现出浓厚的寻根意识,这也跟余秋雨本人的成长、思想、经历等有关。
2、“寻根”中的文化人格及其灵魂
(1)深邃的文化人格
余秋雨散文通过描写“基于文化良知的健全人格”使得文化人能够“轻够轻常人之所重,重常人之所轻”,透露出中国文人坚韧执着的精神世界。
放逐路上显露出来的强健人格与官格
余秋雨作品解析和探索中国知识分子和文人形象,并进行文化反省,体现出深深的人文精神。
(2)与世俗无关的文学追求和人格修养
作者渴望人格的自由,我们阅读余秋雨的作品不难发现,实际上他是有意要进入一种现在“中国式文化团体”的自我放逐的状态。
3、重塑当下文化人格
余秋雨散文在结合历史的同时,又与现实相联系,在对文化的探索中体现出一种深深地忧患意识,在观看历史的进程中,反省中华民族的现状和前途。
4、结语
余秋雨正是在文化与文学中努力实现着一位文化学者的职责。正是作者这颗怀古思今,不断探索民族文化和文化人出路的赤诚之心,使得笔下流泻出来的文章振聋发聩,引人深思。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根据文学寻根的主要特点,在现有文本、研究资料的基础上,从余秋雨散文原文、与之相关的研究书籍、评论等出发,整理分析既有的资料,来发掘余秋雨散文中的寻根意识。
四、本课题的实行方案、进度
1、20XX年12月3日前报毕业论文题目和方向。
2、20XX年12月10日学院安排论文指导教师。
3、20XX年12月30前由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完成论文开题报告。
4、20XX年3月7日前完成论文初稿,按时交指导教师。
5、20XX年4月10日前完成论文定稿并由指导教师完成定稿评语。
6、20XX年5月中旬毕业论文答辩。
五.已查阅的参考文献
书籍:
[1]余秋雨.《文化苦旅》[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6
[2]余秋雨.《游走废墟》[M].北京:中国盲文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
[3]杨长勋.《余秋雨的背影》[M].广州:花城出版社,2001
[4]余秋雨.《千年一叹》[M].北京:作家出版社,2006
[7]周冰心、余杰.《文化口红——解读余秋雨文化散文》[M].北京:台湾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
学术论文:
[1]杨亮.《文化寻根的现代性焦虑——再探20世纪80年代“寻根文学”的文化策略》[J].文艺评论,2011(05)
[3]任翔.《寻根文学中的历史意识》[J].社会科学战线,2011(03)
[4]小耘,马成俊.《对寻根文学的文化思考》[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199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