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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高职高专院校尤其是经济管理类专业普遍设置了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如何使经济法基础知识教学适应高职高专的社会需求,教学效果达到最优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课程教学意图体现“教、学、做、练、用” 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的组织与安排务求符合职业能力培养需求;教学内容应具有针对性与适用性;教学过程注重层次递进性,强化技能训练。
高职院校会计电算化等经济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当突出职业性、行业性的特点;高职教育应直接为地方或行业经济发展服务,要面向地方区域经济的行业职业岗位的需要。把区域性作为高职培养目标定位的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地确定培养目标;以就业为导向是高职教育的发展方向。高职教育主要是面向经济产业和行业服务培养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的。高职教育只有紧紧围绕经济发展的产业需求和社会服务需求来培养人才,才能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才可能解决一方面高职学生就业难而另一方面很多专业领域又紧缺技能型应用人才的矛盾。
高职院校会计电算化等经济类专业开设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并将其设为专业基础课正是针对以上培养高职高专应用型人才的目标要求。在具体教学过程中经济法基础知识始终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及创新能力的培养。通过课程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各有关经济方面法律的条文规定并能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在专业领域中运用经济法律的能力,同时通过经济法基础知识重点课程建设,使学生在学习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经济法学科的理论研究前沿和发展动态,掌握系统思维方法,具备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和创新能力。多年来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实践,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逐步发展出自己所具有的实践性、应用性等特色。
一、课程教学目标和意图体现高职高专的职业要求
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重点掌握岗位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为适应各专业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的培养目标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课程教学应重视“经济法基础知识”中基本理论与专业实践的结合,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观察、分析问题,最终达到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因此,把“教、学、做、练、用”定位为“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教学的目标。
二、教学内容的组织与安排务求符合职业能力的培养
1.理论知识教学以“必需、够用”为标准。“经济法基础知识”的教学内容占用学时为45学时,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大部分,两者的比例为2︰1。理论知识教学以“必需、够用”为标准,“必需”是指理论教学以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教会学生按照这样的层次递进式学习;了解法律规定—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会解读法律规定—运用法律规定;“够用”是指要与高职院校学生的实际水平相适应和相关专业需要相吻合,以实际课程占用的课时要求为标准。因此在“够用”的标准下,教师“教”的内容要“精”“准”。“精”的标准就要求选取精当的内容,“准”指选准法律规定,同时教师的讲解也要“精”“准”。
2.实践教学在案例的选取上务求“新”“简”。积极选取最新的案例,跟踪经济法发展的前沿,力求做到与现实同步,充实教学内容。“简”是指选取的案例既要简约又要符合考核学生综合知识的需要,要选用有递进层次和层层深入性的案例。
三、教学内容应具有的针对性与应用性
针对不同专业设置不同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经济法基础知识”会计电算化等经济类相关专业开设,由于每个专业面临的岗位关键技能不同,决定了每个专业的教学略有不同。会计电算化专业本课程作为会计资格考试课程之一,可以设计考试系统;其他专业在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相同的条件下,考核内容这方面就没有硬性要求而是主要采取了案例引导教学法。
针对课程性质不断增加新的教学内容。在完善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实践教学体系的同时,根据经济法律的适应经济形势需求不断变动修改的特点,不断增加新的教学内容。
针对高职学生就业需求重点讲解相关内容。为了使教学内容更精练、新颖,更能反映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更能适应学生,充分体现与时代同步的精神,比如,在内容选取上我们针对当前就业形势,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详细讲解,为将来学生的自主创业做准备。
四、教学过程的层次递进性
“教”是指理论知识教学,以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教会学生法律规定,解读法律规定,然后会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即了解法律规定—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会解读法律规定,采用这种方式理解和吃透教材的内容。
关于“学”,以前我们的教学方法是“教师教、学生学”,采用案例引导教学方法实现的目的是“教师教学生学”,这二者之间学生的主体地位是完全不一样的。其实,教学的最终目的是“教师教会学生学”,当然我们的差距还是很大。
“教师教学生学”的案例引导教学模式即采用“任务驱动”方式。在讲解某一个章节内容时,流程如下:
举具体案例实例(选取典型案例)—引出本章具体内容—指出问题。 教师讲解本章节具体内容—再进一步解决所举的具体实例—发散思维举相关案例,提高学生能力(根据具体教学状况可以选取教师举例和学生举例两种方式,实现互动)。
为学生提供多渠道的学习途径:采用多媒体课件教学;设立经济法基础知识教学网站进行教、学研讨,师生互动;在教学网站上将相关法规收集齐全提供给学生;每章案例资源上网;上传相关案例视频,如《经济与法》和《今日说法》的相关视频案例等。
“做、练”指我们采取的校内校外实践实训教学,高职教育培养的人才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满足企业、社会需要。为此,我们在学习指导和校企交替环节设计了自拟案例、课前五分钟演讲、辩论赛、法院旁听、模拟法庭、10个实训项目等实践实训环节。针对测试知识掌握情况我们设计了考试系统。
“用”是指实际应用,这种应用需要根据学生的自身实际和在校条件的限制。“教、学、做、练”的最终目的是达到“用”。为此我们设计了调查报告写作、校园法律咨询平台、社区法律咨询等技能检验环节。
教学过程的层次递进性还体现在目前已经形成了完整的高职院校“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实践、实训环节教学情境设计模式,整体上按照授课环节设计教学情境如下:(1)课前:课程网页上的学习方法指导、课前五分钟演讲;(2)课中:案例引导教学;(3)课中+课余:自拟案例、10个实训项目;(4)课后:考试系统测试、“教、学”研讨与交流;(5)课余:辩论赛、法院旁听、模拟法庭、校园法律咨询平台、社区法律咨询;(6)毕业前:部分学生可以写经济法方面的毕业实践调查报告。
五、教学模式的设计与创新
“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组改变过去传统的教学思路,以专业岗位能力为导向,以创新性和实践性为特征更新教学内容,优化课程结构,构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创新教育和素质教育相互交融的教学模式。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上突出理论教学为实践教学服务的思想,强化实践教学的主体地位。理论教学以市场需求变化为导向,以日常实践活动为纽带,采用探究性和创造性教学方法,积极与行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确定课程教学内容。实践教学部分鼓励学生在模拟职业岗位情景实训或在真实环境、条件变数很大的实际工作场所中获得所需的技能。
1.案例引导教学。具体实施过程为:讲授每章节之前先提出案例,吸引学生的注意力,然后提出重点问题,启发学生思考,让学生之间、学生与老师之间互动讨论,最后教师评析得出正确的结论。实施效果:抽象的法律法规具体化,学生学习兴趣提高。
2.阶段性课前5分钟演讲和辩论赛相结合。演讲题目和形式学生自拟自导;辩论赛先以小组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最后复赛利用课堂实践对抗进行。
3.个别教学内容师生讨论式。我们在教学中作了关于讨论式教学的尝试。具体做法是先把学生自动组合成小组,对授课教师所给出的案例或提出的法律热点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写出集中书面意见,按照合议庭评议方式进行,不同意见执笔人均要在书面意见中体现。再由授课教师点评,请部分学生参与交流,这样的互动教学兴趣浓厚,教学效果好。
4.设计专业实训项目共10项,规定实训流程和考评方法。例如,讨论并制作一份企业设立策划书、进行公司审批申请及登记注册、签订并完成一份业务合同法律文本设计、订立劳动合同、书写诉状等。
5.模拟法庭。课题组和鞍山铁西人民法院、鞍山正大律师事务所长期合作开展此项教学实践。通过学生模拟审理案件的全过程,在检验理论知识掌握情况的同时,锻炼学生的胆识,形象、直观地再现法庭审理过程,学生印象深刻,培养了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6.旁听审判。每学期安排两次授课教师带领学生到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和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旁听审判,使学生在熟悉程序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掌握实体法的具体运用。通过直接参与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学生亲身感受诉讼的步骤、程序,加深对法律应用于实践的感性认识。
7.专业实践活动:社区法律咨询、消费者权益日法律宣传,专业见习。利用寒暑假期到法院、检察院、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基地进行相关社会实践活动,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学生的司法职业精神也得到培养。
8.多媒体教学和网络平台教学交流。把抽象的知识变得形象具体,增强了教学效果。
9.考试方式多样化。期末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占总成绩的70%,题型以选择题、名词解释、解答题、案例分析为主,用于检测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案例分析题主要考核学生实际应用能力。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各章节的内容给学生布置思考题或作业题(主要是案例分析),并组织学生针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讨论,形成文章,占成绩的10%,其余实践活动占20%,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课程考核的灵活性。
作为一门不同于经济系列课程的法律学科,如何在教学实践中既保留经济法的特色和理论体系,同时又融入实践性教学,且能与其他学科相互衔接,融为一体,让学生能够融会贯通,运用自如,是在教学中需要不断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只有在全面、准确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才能促使经济法教学与经管类专业的实际相结合,更好地发挥经济法教学的应有作用,以满足学生的需要,为社会培养合格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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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邓擎刚.浅议经济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J].商场现代化,2009 (6).
关键词 世界 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
作者简介:许国强,沧州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从事国际经济法专业教学和开放教育学员管理工作。
我们认识的经济危机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经济危机,而是全球经济的急剧变革。这种急剧的变革,带来了世界经济秩序的新变化。现在世界上有三个主要的学术观点:单级世界理论,多层次模式理论和超多强理论,第三种观点获得大家认同是最多的。当前美国仍然是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其经济,军事和软实力,使其他国家都难以接近他现在的实力。同时,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仍然主导着整个世界经济,这是目前世界经济格局。但是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代表新兴经济体迅速发展的中国,对世界经济影响是巨大的。
一、国际经济秩序的变革
(一)世界贸易体系的逐步演变
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复苏乏力,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力量正在逐步成长,持续在全球范围内的这种经济变化是经济变革的表现之一。一些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在不同程度上有所复苏,缓解了长期以来的经济乏力,但仍有一些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发展已经降到了最低点。可是自60年代以来,20世纪的亚洲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稳定的发展。这种经济发展重新分配了世界经济实力的格局,并开始在世界经济展现出显著的影响。现在最显著的经济变化表现是世界经济中心已经倾斜于亚洲。例如,2001年推出的“多哈回合”,它的发展主题旨在通过采取相应措施来更多的关注发展中国家的行业,这一严峻的现实表明:战后世界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秩序领导地位已经继续有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趋势,如果现在经济发展的一些变化趋势能够继续,亚洲将在未来可以与欧洲,北美的经济竞争中占据优势。特别是中国,印度,越南等国家,由于吸引大量外资,从而使这些国家的能够迅速融入世界市场。
(二) 在国际货币和金融法秩序上的逐步演变
战后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集团依据相应的协议条款制定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狭义的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目的和本质是让美元取代英镑成为具有和黄金地位平等的国际货币,然而,广义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并没有因此被拖垮,甚至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体系中,美国作为唯一具有否决权的第一大股东的地位依然没有改变,因为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协议,任何重大的决定作出前必须是得票率超过85%,而美国仍然是唯一有超过15%的投票权的成员国。在这个意义上,战后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秩序没有因为美元让位给了“纸黄金”与数个通用国际货币相结合的现行体制而发生根本变化。美元的贬值,日元相对下降,马克,法郎,英镑等老牌国际货币相对衰落,近年来,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和投票权有所增加的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人民币国际化正在不断演变。
二、国际经济法新趋向
(一)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加强
自上个世纪以来,国际条约就一直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来源。建立了大量的国际经济条约,这使得国际经济法律的过程包括国际商法的统一,明显加快。在国际商法中建立了更加统一的法律规范,统一的国际商法在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调整下已经在过去这些年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际商会在近10年一直主持着商业惯例是推动国际商法统一的主要动力。虽然不同的国际公约或国际习惯法,在国际商业看来不可以说是强制性的,但国际商业惯例直接反映了实际需求,反映了未来国际商业交易的发展方向,它在实践中具有深远意义。成熟的国际商业惯例,以吸收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上升为法律,以推动国际商业法的统一。
(二)多边贸易显著,结构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
多边贸易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也就是说,在不同的社会传统,不同层次的生活,不同的政治环境下的许多多边贸易国家引起了贸易摩擦。例如,在欧洲和美国受到来自发展中国家廉价劳动力的影响,这些国家可以进行低成本生产,而发达国家已经渐渐失去在过去生产领域中强有力的霸主地位。这种变化的结果,使得西方国家将永远不会再自己去定制一套经济运行和竞争的规则。
(三)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关系的统一趋势
国际贸易的逐渐扩大,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加深。一个相互交织,相互影响,互利双赢的,各国经济关系形式正逐步形成。在这种密切的联系,单点的国际经济关系与国内法律调整和规范是不够的,重要的是国际合作与相互协调。通常一个国家的经济条件的变化,会使和它有主要贸易往来的国家也受到影响,甚至会影响到全球的经济。因此,国际经济法的统一,实质上是各个国家在国际层面上的统一,是国际经济关系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四)对各国国内法影响日益加深
一个显著特征是:当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的同时,国家实现和发展战略选择总体对外开放经济,同时加强内部市场化的改革, 国内经济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从而促进国际经济法律,特别是成为国家经济的起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体系。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加速,WTO,欧盟和其他国际公约组织越来越大,加入的国家也越来越多,每个缔约方和申请人必须按照国内法律对相关合同或协议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国际经济法规会越来越多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适用性。
(五)最优惠国待遇体系正在发生变异
众所周知,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制度,也帮助所有WTO成员国,这项基本制度体现了非歧视原则。根据例外的最惠国待遇制度,WTO成员并不在WTO体制下和区域贸易协定的WTO体制下成员之间相互给予优惠;然而,由于WTO成员绝大多数也是一个或多个区域贸易协定下的成员,区域贸易协定的数量并在世贸组织内的快速增长,使各成员国在享受区域贸易协定相关优势待遇的比例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宽,换句话说,最优惠国待遇不是普遍的WTO体系,其成员待遇也因为其不同的地区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或贸易协议的成员是不一样的。事实证明,作为WTO非歧视原则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制度正在经历一场变革。 三、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一)跟随国际趋势,更多地使用法律机制解决贸易争端
越来越多的国际经济组织由于国家经济主权的弱化作用,多边贸易的执行机构日益完善,约束力和强制性逐渐增加,国际贸易争端主要是依据国际法律手段进行解决的。但是,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对于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仍不理想,不但远远落后于美国和欧盟,也落后于巴西,印度,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加强我国对WTO争端的法制建设是非常必要的。努力研析 WTO各项规则和制度,合理有效地利用WTO豁免、免责条款或例外条款,尽可能减少损失,切实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主要集中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和实体规则的分析研究,充分研究和利用WTO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以及其他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件,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行业知识,提升整体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观察和学习其他成员对WTO规则的理解和学习,通过机制解决实际贸易争端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开拓国内市场的同时,充分和有效地利用保障体系,以保证国家的经济安全,加强和维护国家主权。
(二)建立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法律制度
中国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法律法规处于被动局面,必须加快相应的立法步伐。经济发展中修改无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法律法规,对目前的国际经济规则进行深入的研究,努力加强精通国际法和国际谈判的相关人力资源的建设和培养,对现有情况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抱着更新观念,解放思想的积极态度去研究对经济生活中的保护功能的法律和规定,不断探索创新具有指导以后经济发展的立法,以适应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人们的政治文化生活的变化和我国经济的传统观念,为将来的新挑战和新发展机遇做基础。更重要的是,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的一份子,应该积极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建立合作,应在制定和完善的国际规则中起着积极的作用。坚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使在国际争端中更加公平合理,并与第三世界国家建立经济互利,真正合理的,公平的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为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和民族长期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提炼中国经验,积极倡导和参与创制新的理念和规则
一、在《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1.弥补中职《经济法》教材的不足
中职《经济法》教材,重理论,轻实践,只注重法律法规的陈述,缺乏实用性和针对性,而且内容过于死板僵化,无趣味性,教材知识内容和展现方式单一,只用纯文字的手段表述对学生缺乏吸引力。要让学生对内容单一,仅以枯燥文字表述的学科产生兴趣,结果可想而知。学生无学习兴趣,何来能力的培养?
2.弥补传统讲授法的不足
传统的教学方法主要是讲授法,讲授法主要通过教师的口头语言表达、讲演、板书等形式完成一系列教学任务。它的不足之处在于,它是一种单向信息传输方式,缺乏双向交流,学生只是被动接受,必然会造成学生思维和学习的被动,使得学生动手能力差,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相脱离。
案例教学法有其自身的优点,其优点正好可以弥补传统教学法与《经济法》教材编写的不足。
二、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1.使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
案例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引用典型的案例,通过师生双方对案例的分析、探讨、提炼,使学生在所给的案例中发现问题,从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注重能力的培养,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2.增强教师与学生互动效果
相比较讲授法而言,案例教学法增强了教师与学生互动效果,把教师的讲述与学生的自学、思考相结合,师生可相互出题,共同讨论,一起探究,相互交流各自所获得与教学内容有关的信息。强调师生一起活动,共同进行操作。
3.突出以学生为主体
教师不再把知识传授作为惟一的任务,借助于案例教学法,教师主要是准备教学情境,营造学习氛围,组织和引导教学过程。教学以学生为主体,教师是学生行为的指导者,是学生碰到问题时候的咨询者。这样给学生潜能的充分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增强学生的应变能力,拓宽了学生的视野和思维。
4.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
学生分组讨论、分析问题,不仅拓宽思维,而且培养他们合作意识,让他们学会沟通与合作。有利于帮助他们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培养他们的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
三、选择案例时应注意遵循的主要原则
案例教学法虽然有以上优点,但我们在实施时还要注意一些问题。选择案例教学法,首先应明确教学目标。要清楚通过案例教学解决什么问题,学生能力水平体现到什么程度。在明确教学目标的基础上,选择适度、适用的教学案例。要想使所选案例既要与教学目标相吻合,又要是教师自已能把握的、学生易于接受和认同的案例,那么在选择案例时应注意遵循以下几个主要原则。
1.典型性原则
只有选择典型案例,才能使学生掌握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和方法。所谓典型性是指案例必须具有最能印证观点,包含原理,说明问题的教学价值。即选择的案例可以是古今中外经久不衰的典型案例,也可以是大家身边熟悉的案例,只要能说明问题,包含原理,就是典型。这需要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认真地仔细对比、筛选。
2.趣味性原则
这个趣味性包括案例本身的趣味性,有趣的案例会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经济法案例因为牵涉到法律,内容上相对比较严肃,趣味性不太强,主要靠教师在呈现方式上尽可能突出它的趣味性。在运用多媒体课件教学时,可增强声音、图像、音乐等效果,避免形式的单一,以此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比如在讲解消费者权利时,可以利用多媒体课件将赵丽蓉和巩汉林表演的小品《打工奇遇》引入作为案例放给学生观看,然后让学生分析,其中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利。这个小品本身就会对学生产生很强的吸引力,会令学生充满兴趣,不由自主地就会对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这样才能使学生产生兴趣,极大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
3.实用性原则
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灵活地加以选择运用。所选案例要实用,要贴近生活,让学生感到亲切、自然,增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以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在运用案例进行分析有关问题时,也可配合使用一些实物教学。比如在讲到商标法有关知识时,选择有代表性的实物商标,学生可以联系生活实际,明白知识无处不在,知识来源于生活,来源于实践。本人选择了有关香烟的商标,不仅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和辨别能力,也让学生懂得从生活中学习,把学习融入生活,学会让学习与生活实际相结合。
4.启发性原则
案例是为说明一定的问题而设立的,但它不应是简单的事例,而是包含一定需要思考的内容和问题。只有在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分析中,学生的主体意识才会发挥,才能培养和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他们的发散思维和创新精神。
四、案例教学实施的主要环节
案例教学的实施得靠教师在课前作大量准备工作,慎重筛选出合适的案例,然后在课堂上呈现给学生,课堂实施的环节主要有以下几个。
1.学生阅读
这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学生阅读案例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分析,通过阅读分析,形成一个简要的分析提纲,以备讨论之用。同时也是让学生先思考,培养其独立思考的能力,思考案例中包括哪些原理概念等。
2.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可以将学生分成若干组,以小组为单位讨论、分析问题。小组讨论分析既可以弥补独立分析问题能力的不足,又可以拓展学生思维,有利于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老师可以个别辅导,融入学生的讨论中,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但仍要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不要过多地干预,以使学生能大胆发表自己的观点。
3.学生发言
这时可以让小组讨论的结果呈现给大家,让学生相对独立地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案例,发表自己的见解,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同时,让学生注意听取别人的发言,善于从别人的发言中发现合理因素,以补充完善自己的观点和方案。同时教师要鼓励学生积极踊跃发言,锻炼自己的口才和胆量。
4.总结
教师和学生都应对案例进行总结。
教师的总结包括:对讨论情况的总结,对案例本身的总结,对案例讨论题的总结等。在总结评价时,应充分尊重学生独到的见解和创意,肯定其优点和成绩。让学生明确意识到案例教学法不是简单让他们寻求正确的答案,而是让他们重视得出结论的思考过程。
学生应总结出自己在阅读案例、准备发言、讨论过程中的感受与收获,找出自己的不足,努力培养与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实践证明,在经济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通过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学生可以自己提出问题,并自己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手段,从而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所有需要学生解决的实际问题,由学生共同参与,共同讨论,在讨论中,在互相合作的过程中,使实际问题最终获得解决。解决问题的过程,既是学生学会学习的过程,也是他们获得经验的过程。案例教学法既体现了学生参与,以学生为主体的策略,又体现了师生、生生互动交流策略,同时使教学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将学生知识转化为技能,提高了学生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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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图书盗版经济法防治
盗版是我国现阶段知识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挑战和难题之一,又是我们必须面对和需要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图书盗版是当前我国盗版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图书盗版现象对出版产业和国家经济利益造成严重破坏,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本文从经济法的视角,试图对我国图书盗版问题及其特质进行定性分析,并提出尝试运用经济法手段解决该问题的可行性及具体思路。
一、我国图书盗版问题的现状及危害性分析
图书盗版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未经允许擅自翻印图书,侵犯图书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非法出版活动。
1、现状
2004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在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的9691件案件中,共收缴各类盗版品8505万余件,其中查缴的盗版图书达1869万余册。据有关部门统计,张抗抗的《情爱画廊》盗版书有数种版本,有200多万册;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围城》已发现的有30多种;《廊桥遗梦》盗版书的数量是正版书的3倍。
综合起来,当前我国的图书盗版现象具有范围大、数量品种多、速度快、质量较高、专业性强且涉外盗版案件有所增加等特点。
2、危害性
(1)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2)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损害了出版社的合法利益。
(4)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和管理秩序。
(5)导致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6)严重破坏了自主知识产权和民族知识经济的发展。
(7)阻碍了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图书盗版问题的原因分析
1、反盗版立法存在严重缺陷
我国现行的反盗版法律体系由五部分组成,分别如下。(1)法律层次。主要包括:《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等。(2)调整印刷、出版发行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3)行政规章。如《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4)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议)等。(5)相关的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5、6条对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制品罪的量刑标准做出了具体解释。
对上述法律、法规体系中所包含的与图书盗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我们发现,这些法律法规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
(1)刑法量刑偏轻,不足以惩治和威慑违法犯罪者。
(2)侵权赔偿仅限于不充分的补偿性赔偿,而不是惩罚性赔偿,不能对盗版者产生强大的震慑效应。
(3)确定行政责任的选择性条款太多,刚性不强,赋予了执法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4)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不完善。表现在:①对印刷厂、零售商的准入资格没有刚性要求;②没有建立图书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致使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无法可依,而中介机构恰恰是盗版的多发地带。
(5)对盗版书的知情消费者未给予必要的处罚。
(6)出版产业规划法缺失,致使出版产业缺乏稳定有序的宏观调控管理,无法有效规范产业运营,难以为反盗版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
(7)图书定价的立法监管缺位。正版图书定价普遍较高,为盗版书、盗版者的生存提供了极大诱惑和获利空间。
(8)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审计法》都缺乏针对图书行业的税收监管规定和审计规定,导致对图书行业税收监管和审计监督手段的缺失。
(9)从立法的聚散性上看,我国的反盗版立法体系虽然已初步建立,层次比较完备,但法规条款分散,缺乏系统性,且相关法律法规中缺乏威慑力强的刚性法律条款。
2、反盗版执法体系不健全,行政执法力度不够,且执法中主观因素、人为因素较多。
3、反盗版司法制裁不严,且制裁中主观性色彩较强。
4、图书消费者维权守法意识淡薄。
三、我国图书盗版问题的经济法防治策略分析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通过经济方面的法律手段规范图书出版业,制止图书盗版现象就显得尤为紧迫。
1、运用市场规制法对盗版现象进行防治。规制,是指一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或鼓励的行为。它包括法学界通常所说的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
(1)运用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就是建立出版社、印刷厂、发行商和零售商进入图书出版业的准许制度,从源头上遏制图书盗版现象出现的法律措施。
(2)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图书盗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该法同样适用于图书出版行业,可以起到制止和打击图书出版业中的盗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盗用畅销图书书名和内容、盗用出版单位名称和作者姓名的违法行为,对高折扣或提供回扣促销等不正当行为要运用该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还要适时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不合时宜的条款、明确执法责任主体并加大执法力度。
(3)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图书消费主体的角度出发,增强他们的维权意识和维权勇气,从而增加盗版商的违法成本,使盗版商在无利可图甚至倾家荡产的情况下放弃违法行为。
(4)运用图书产品质量法。大部分盗版图书印刷、装帧质量差。要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追究盗版图书出版商、非法盗版经销商的责任,尤其是违法者的经济责任,使其放弃违法行为。
2、运用国家宏观调控法的调控力来遏制图书盗版。
(1)制定产业规划法。
(2)对图书行业加强价格调控。
(3)规范图书采购行为。
(4)全监管图书出版行业的税收法律、法规。
(5)加强对图书出版行业的审计立法和审计监督。
四、结语
构建反图书盗版法律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实施反图书盗版法律、法规是一项系统工程,打击并最终消灭图书盗版现象更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打击并取缔图书盗版现象需要法律制定机关建立健全法规体系、需要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行政、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增强打击图书盗版现象的意识。只有以经济法律、法规为主体,辅以其它方法,并进行综合治理才能有效遏制并逐步消灭图书盗版现象。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学结合;高职;经济法教材建设;整合资源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3)05-0141-02
教材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目前,高职《经济法》课程教材建设存在以下问题:教材在编写内容和体例上均沿用本科教材大纲来设计章节内容,以理论阐述为主,没有跳出学科性教学的框架和模式;缺少实践教学的内容;没有对学校及学生的层次进行系统的区分,缺乏针对性及明确性;版本繁多,内容不一,良莠不齐,有一些教材虽然增加了案例、课后练习题甚至案例分析,但很多案例的挑选比较随意,缺乏综合性及实践性,缺少相应的实训指导书;教材建设中无序和重复现象严重;教材与高职学生所特有的思维逻辑不相符,忽视了高职学生在整体知识结构上的差异性,没有做到因材施教;总论和分论脱节,总论不能指导分论是现有教材的通病;教材的内容通常未包括新颁布实施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出现教学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吻合,即教学内容存在滞后性。如何根据高职学生的实际和特点编写出高质量的教材迫在眉睫。
教材建设的总体思路及目的 以职业活动的工作过程为导向,以岗位分析为依据,以能力本位为出发点,与行业企业专家论证、座谈,对典型岗位工作过程分析,整合序化教学内容。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活动为载体或者标准,确定内容,分为经济法基础(总论),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宏观调控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经济仲裁和诉讼法六个学习情境(六部分内容为分论),分解若干个学习性工作任务,且学习情境之间相互衔接、相互渗透。用法律基础为主线统领各部门,实现总论与分论的统一。突出学生的服务意识、职业素养和实际应用,做到基本知识与职业能力标准相结合,在单元体系设计和内容安排上,将知识、技能素质融为一体,构建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目标的教材体系,充分体现高职教育的职业性、实践性、实用性和适度性,突出“情境模拟,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特色,培养学生“知法、懂法、用法”的综合职业能力。
教材建设的制度管理 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教材建设管理办法,在宏观框架下,发挥各高职院校的积极性,彻底解决混乱无序的现象。对于高职院校而言,要将教材建设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重点工作来抓,统一管理。因为教材是课程教学最重要的支撑材料,没有好的教材,教学质量无从谈起,故在编写前要充分论证,做好规划,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做好课程教学设计,制定编写大纲;同时编写实验实训指导书,经院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对于没有条件建设的教材,要选择近三年国家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和精品教材,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
教材编写团队的建设 合理的教学团队是教材建设的关键,应该由课程专家、行业专家、文字编辑等组成。课程专家主要看教材的开发思路是否合理、方法是否正确;行业专家主要负责教材开发的内容是否先进,基本技能操作训练是否重视,教材结构是否合理;文字编辑关注的是文字表述是否科学和规范;专业教师才是课程建设的主体,因为专业教师有多年的高职教学经验积累,对教学、课程和相关领域有深入的研究,能够用自己的语言按照教学要求组织教学,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了解学生,了解专业,了解企业及服务一线的要求,能做到因材施教,只有这样才能建成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材。
教材建设的地位 为使教材贴近高职高专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教材编写应坚持“理论够用,实用为度”的原则。理论知识要学,但主要是教给学生做事情的方法和流程,侧重训练学生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如何学以致用,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经济生活中各类经济纠纷问题,有效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引导学生掌握维权的意识和技巧,这一定位要贯穿于教材建设的始终。
教材内容与专业的关系 不同专业的内容选择必须要有侧重点。会计电算化、金融证券、投资理财专业要重点讲会计法、票据法、金融法、税法的内容,市场营销、物流管理、电子商务专业重点讲经济秩序维护法律制度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产品质量保护法等,在编写中应紧扣专业特点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在各章节重点内容编排、结构布局、案例和习题难易度的把握上以技能训练为主,注重理论授课、实训及课后辅导等教学环节的可操作性。采用大量实例、相关知识链接代替理论性阐述,增强趣味性及师生互动。
教材与实训教材的关系 高职教育是技能型教育,故在教学设计中应高度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编写相应的实验实训指导书,通过实践性教学来巩固理论知识的应用。实训教材开发的思路:(1)不能建立在过去陈旧的教学思路、方式方法上,不能仅仅满足于习题集、案例分析的形式,应以实训项目为依托,每个实训项目应设定目标、过程和评价标准。(2)实训教材应当吸收贴近现代生活的真实案例,选取具有新颖性、代表性的题材内容,帮助学生缩短理论与实践的距离,实现角色调整。(3)实训教材结构模块应打破以往以传统理论基础课程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强调以工作岗位所需职业能力的培养为核心,按照不同的项目导向设计相应的实训内容(要点见表1)。
教材建设与教材使用的关系 基于工作过程岗位的教材开发出来以后,怎么进行使用?用什么方法、用什么样的教学模式,使学生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课程实施层面上,教师是关键,需要教师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教学方法改革,要设计、要实践,创造性地教学,因材施教。
教材的稳定性与新知识的衔接 在编写过程中,力求反映介绍最新颁布经济法律、法规,要参阅和借鉴重要学者的著作和科研成果,使学生能够对经济法内容体系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和掌握。
教材建设与考证的关系 我国实行的是职业准入制度,在教学中必须重视这一现实性的问题,设置会计电算化、金融与证券、投资理财等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必须考虑学生考取从业资格证书、助理会计师考试的内容,重点讲授法律基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营业税法律制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等内容,要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系统、全面的介绍,对考试修改部分要做重点提示,针对学生难以理解和容易混淆的内容尤其要进行系统阐述,同时设计单项、多项、判断、案例分析、计算、综合练习等形式,强化学生复习并开阔视野,做到知识的融会贯通,根据教材的内容设计模拟试题,要求考生按照考试时间及要求进行实践演练,积累实践经验,为今后学生的考证和进步打下坚实的基础。
教材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资源库的关系 教材建设必须围绕课程标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职业标准、专业课程体系、教学情境设计方案进行。在此基础上,编写实验实训指导书、教学课件、习题与试题库、授课录像、实训展示图片、教学视频、仿真模拟、典型案例、习题库、试题库、技能比赛作品及其他社会服务项目等资料,使教材建设和实施成为教学的重要环节。整合教学资源的结合点,为教学质量的提升奠定良好基础和资源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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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紫煊.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知识经济 会计职业 职业道德
一、前言
会计职业是一项对实际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要求都非常严格的职业,它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而发展。毫无疑问,21世纪的今天,我们的社会已经迈进一个知识经济大发展的时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网络技术广泛应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如此,社会的进步在为会计职业的发展带来动力的同时,也为会计职业的发展带来了全新的挑战。
二、会计职业发展现状
当前,我国会计职业的发展面临这样一种现状,那就是基础会计在需求方面已经达到饱和,出现供过于求的局面,然而高端会计人才却严重短缺,供不应求。现状的产生有这样两方面的原因:一是高校会计类的毕业生太多。几乎所有的高等院校都设置了会计专业,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会计类专业毕业生,虽然会计的应用范围很广,但是基础会计工作人员却远远超过了市场的需求。二是专业不扎实。虽然会计专业的毕业生有很多,但很多毕业生对会计基础知识掌握的不扎实,取得会计职称的注册会计师和取得ACCA资格证书的人就更少了。
在当前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会计就业主要集中在内、外资企业、会计事务所、教室和公务员、理财咨询这样几大部门里。其中最多的是内资企业,内资企业对会计人员的需求量非常大,但是待遇相对较少,发展潜力也不明显;其次是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对会计的需求也相对较多,待遇也比较好,但是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要求也相当的高,要求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再次就是事务所,事务所待遇和发展相对比较稳定,但是工作量非常大,甚至是繁重,但是在事务所工作特别有利于知识经验的积累;再次就是公务员和教师。公务员和教师的稳定性当然不用说,但是对于会计工作来说,公务员和教师在发展方面却有一定的局限性;最后就是理财咨询。理财咨询是随着信息与科技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工作类型,一般情况下,工作环境好、工作压力低,是目前方兴未艾的阳光职业。
三、知识经济的发展为会计从业人员带来全新挑战
知识经济的发展为会计职业的发展带来了全新的内容,会计行业与其它专业慢慢的融合,使得会计从业人员在职业选择范围上有了更宽广的路径与更多样的选择机会。与此同时知识经济的发展也为会计职业发展带来了全新的挑战。一方面表现在,信息的发展需要会计从业人员掌握越来越多的知识,无论是知识的广度上还是知识的深度上都对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会计职业的特殊性,知识经济的发展对会计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也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1.从知识的广度上来讲:“会计是国际通用商业语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中国与其它各国的交往越来越频繁,外国企业不断深入到中国;同时国内市场经济多元化、信息多元化、市场多元化的发展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要求不断提高,使得会计人员的工作不仅仅是会算帐,会记录,会为员工发工资这么简单,而是要求会计能够看懂财务报表,了解资产负债状况,掌握内控、预算、资产投资等多方面的知识,要求会计能够精确的运用会计信息,来进行目标工作。并且随着市场的发展,单位在招聘管理人员的时候,也在向其掌握的财务知识方面倾斜,因此为了求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会计从业人员也需要掌握一定的管理知识。
2.从职业道德方面来说: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社会将面临更深刻的变革,无论是从行业状态、管理方式方面还是思想观念与意识形态方面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职场素质与智力资本等要素都已经划入了新时期会计职业道德之中。会计的职业道德不仅包括合理的行为规范与优秀的品行,更包括复合型知识结构与坚强的职业操守等各个方面的内容。现阶段,会计职业方面存在的一些与新时期社会发展格格不入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做假账问题,导致做假账等问题出现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的职业素质太低。由此,应下大力气,多措并举,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与道德水平。
四、多措并举,适应知识经济发展新要求
1.全面提高素质。知识经济条件下,会计环境千变万化,会计准则和会计法规不断升级,会计工作人员面临的挑战日益加大。同时会计职业涉及到的领域也很宽泛,从人们日常的生活到宏观的经济领域都少不了会计职业的参与,所以,面对日益严峻的竞争,会计工作者要着力提高各方面的素质。在学精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领域不断延伸,拓展自己的知识范围,像金融、理财、工商等知识都是一个综合发展型与开拓进取型会计人才所必须具备的能力。此外,会计信息与时俱进,会计专业名词日益更新,几个月不学习就会落伍,所以,作为会计工作人员还必须注意平时知识的积累,要注意钻研苦干,经常浏览与自己工作相关的信息,做到独立思考,从容面对。
2.对职业道路进行合理规划。合理规划会计职业道路的方法有很多,首先就是抓住机会,合理规划。一般而言,对一个会计而言,前三年的时间是积累知识打基础的时间,从校园刚踏入工作岗位的人员虽然具有了丰富的理论知识但缺乏锻炼,没有接受实践的检验,一开始工作的三年就是培养自己心理素质与心理承受能力的三年,在这三年里要学会独立思考,学会适应环境,学会承受挫折,同时掌握一定的社会技能,为进步打下基础。职场与校园生活不同,需要我们多思考,多规划,如果碰到难以治愈的困惑可以找职业生涯规划师进行咨询,明确自己的目标,坚实前进。需要强调的是,刚步入职场的人们面对挫折是在所难免的,这就需要我们保持良好的心态,细心、冷静,不断的调整自己,乐观的对待工作和生活。其次,要避免陷入两大错误的观念。一是对待遇的过多关注的误区。对于刚刚步入职场的年轻人来说,缺乏经验,工资低是一种普遍现象,所以刚入职的工作人员不要过分的去关注工资,要注重的是经验的积累与素质的提高;二是避免走人以兴趣为主要选择的误区。兴趣不应该是我们工作考虑的第一位因素,只有当我们具有兴趣并且掌握兴趣行业所需要的技能时才能达到目的,所以不要本着“兴趣至少”的原则去找工作,要实事求是,根据自身能力进行合理抉择。
3.培养良好职业道德。良好职业道德的养成首先要养成的是心态,良好的心态是一切工作的开始。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培养对职业的热爱之情。既然选择了会计职业就要树立起“干一行,爱一行”的决心与信念,尊重会计职业,喜欢会计职业。其次要不断学习,在提升自律能力的基础上形成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目前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会计工作的特殊性对会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有着更高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会计工作人员在对外披露信息的时候一定要遵循经济法规、财务管理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等。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会计工作中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要求越来越高,会计工作人员要想在会计这条道路上走的更高、走得更远就必须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养成良好的习惯,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五、小结
面对知识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即将毕业的大学更生应该科学分析,权衡利弊,明确现在市场上需要的是具备什么能力的人才,同时给自己一个准确的定位,明确自己身上拥有的是什么,缺失的又是什么,通过不断努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并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有一个合理的、科学的的规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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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蒋凌宇、赵军;关于知识经济时代会计诚信问题的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1-21
那么,在教学过程中如何发挥经济法知识对传统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正面作用,同时又使一般的学生尤其是我们这类高职院校的学生能够在他们的能力范围内实现商务谈判能力、谈判工作中的法律思维能力等方面得到有效锻炼?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认为在以下三个方面采用经济法融入式教学方法或许可以帮助实现上述目标。
一、经济法法律原则在商务谈判课程中的有机融入
商务谈判,从法律角度来看就是商务合同订立的过程。既然商务谈判的目的是订立一份满足双方利益需求的合法有效的协议或合同,那么商务谈判课程就不能只是学生沟通能力、谈判策略的研究和学习。现实中,一些大型商务谈判往往也会有法律工作者的参与。不过,对于我们高职毕业生而言,他们步入社会初期很可能只能参与中小型谈判尤其是小型谈判。此类谈判往往只由谈判小组甚至谈判人员一人承担谈判工作,该类商务谈判对于谈判人员的法律素养的要求反而更高。
商务谈判要有序、高效进行,就必须要有谈判各方认可的规则。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常见、最完备的规则形式是法律。因此,一些经济法律原则尤其是平等互利原则在商务谈判课授过程必须加以适时有效融入。
平等原则是我国经济法律的基本原则。商务谈判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允许恃强凌弱、以大欺小。互利就是在权益上要彼此有利,商务谈判应满足双方利益的要求,不得以损害他方利益的方法来满足一方的要求,只有平等,才能互利,也就是说互惠互利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当然,平等互利并不意味着双方在利益上的收获是均等。
我们应该在谈判中注重创造双赢的解决方案。在谈判中,共同利益往往大于冲突性利益,更需要寻找谈判各方相互补充的利益。互利显得尤为重要。
二、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谈判各方利益
当事人参与商务谈判的目的是为了寻求一定的利益,因此必定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方法、手段或者技巧来为己方争取利益,其中包括法律手段。法律的一些规定正是为了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而设定的,当事人必须合理的适用法律以达到预定的目的。
以合同担保条款保证责任谈判为例我们来看如何合理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谈判各方利益的。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条款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中先由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主债务人而言,为保证自己利益,希望选择连带保证方式;对于保证人而言为减轻自身责任,会在保证条款谈判时选择一般保证,或者对保证方式不加以约定。
三、经济法律知识在商务谈判谈判各阶段的有机融入
(一)谈判信息的收集和处理阶段
在商务谈判信息的收集和处理阶段,谈判人员首先要对谈判各方人员的信息和物的信息进行深入了解和掌握。
1.商务谈判信息收集的途径和方法是否合法。
无论是在谈判前还是谈判中,都不得采用窃取商业秘密等不合法信息收集手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负有保守秘密的法律义务,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商务谈判信息收集的内容主要应该包括:对方谈判主体的资信状况;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方谈判主体的有效活动范围,即对方是否有权处理该事务(比如注意无权情形的适当排除);谈判的客体是否存在利益上的纠纷,有没有第三方利益在其中(如对批在途货物买卖进行的谈判,就要事先查明该货物是否已做债务抵押)。
3.各方所争取的利益是否合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包括办理法定的登记、审批手续)。因此谈判各方所争取的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谈判的实质磋商阶段
谈判的实质磋商阶段是谈判人员根据己方对谈判发展形势的分析,针对争论焦点提出解决方案并充分交流和沟通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除了价格、数量、交货、支付等实质商务问题外,还有一些法律问题也应纳入谈判,比如侵权及违约的处理、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因为这些法律磋商不一定会最后用到,所以往往会被很多谈判人员忽视。但是,这些法律约定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对今后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能确保合同正确、全面、真实的履行。另外,己方作出的利益让步是否与法律相抵触、解决方案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也都是谈判人员应当考虑的。
商务谈判的原则谈判理论有四个要点:人:把人与问题分开;利益:重点放在利益上,而不是立场上;意见:在决定如何做之前先构思各种可能有的选择方案;标准:坚持最后谈判结果要根 据某些客观标准,如市场价格、专家意见、惯例和法律条例等。因此,在双方互不让步的情况下,有时也可以试着从法律法规中寻找客观标准来公平的划分利益。
(三)签约阶段
双方对谈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商务谈判人员应当用合同(或称协议、契约)将谈判成果固定下来。这个阶段有两个注意点:一个是要注意合同条款的准确性和严密性,另一个是注意合同的生效问题。
1.合同条款的严密性与准确性
签约阶段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的严密性与准确性。任何一个谈判人员都必须明白,合同是以法律形式对谈判结果的记录和确认,合同的条款对谈判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必须和谈判的结果完全一致。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就与以前的谈判脱离开来,双方的交易关系均要以合同条款为准。合同条款的合法、严谨与准确是保障谈判中获得的利益的重要前提。有时有些谈判者在商务谈判中花了九牛二虎之力为己方获得了比较有利的结果,谈判对方为了得到合同,也一定程度上作了许多退让,这时谈判者似乎已经赢得了这场谈判,但如果在拟订合同条款时,掉以轻心或由于法律运用能力的欠缺,未注意合同条款的完整、严密、准确、合理、合法,不仅把到手的利益丧失殆尽,而且还要为此付出其他代价,这种情形在商务谈判中时有发生。因此,在商务谈判中,谈判者要重视合同条款的准确度和严密性。
2.注意合同的生效问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合同从成立之日起发生效力。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约定和谈判。
教学改革实践表明,通过合同法等相关经济法理论与高职《商务谈判》课程的有机结合,经济法融入式教学方法在高职院校《商务谈判》课程教学中的有效实施,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商务谈判》课程的积极性,也提高了学生实际商务谈判能力和有效合同的订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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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经济法 行政法 经济行政法 经济管理关系 行政关系
自经济法在我国产生起,有关经济法的性质、地位及其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久盛不衰的话题,但至今为止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多集中在经济法学界,本文则试图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去认识经济法,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对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及其行政法关系认识的析评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宣告了以“纵横统一论”为基础的大经济法的解体,尽管自此以后经济法学界仍有个别学者坚持以“纵横统一论”作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①[孔德固:《“纵横统一论”是科学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但属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个别理论现象,多数学者转向“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②[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期。],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③[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有学者甚至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人们的最大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判断”,并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也符合经济法的本来含义”①[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经济法学在近十多年特别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理论研究中,“经济管理关系论”基本上占据了经济法学研究的统治地位,成为经济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论基础②[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观点很多。在诸多观点中,以“经济管理关系论”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观点或难引起理论界的共鸣,或为“经济管理关系论”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经济管理关系论”为基础展开讨论,其他的观点不再一一评析。].
由于“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因此,什么是经济管理关系或者说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是什么?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问题。在1992年以后,经济法学界逐渐从争执不休的状态中摆脱出来,从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的角度去认识和把握经济管理关系,把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理解为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但是,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否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呢?对此,经济法学界分歧较大:有的认为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皆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③[谢次昌:《论经济法的对象、地位及学科建设》,《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有的认为笼统地讲经济法调整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不妥的,因为经济管理关系中还包含有行政管理关系,而行政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经济法只应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④[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学界意见又不一致:有的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以公有财产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纵向经济关系⑤[尹中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初探》,《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则根据国家经济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国家的经济管理划分为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认为在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以权力从属为特征的行政关系,这部分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而在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则是一种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关系,这部分经济管理包括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管理经济关系两个方面,它们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⑥[同④。],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⑦[王希圣:《经济法概念新论》,《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尽管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主张或赞同“经济管理关系论”,但学者们对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的理解和认识并不一致。
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虽然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区分开来,但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管理关系发生了碰撞,所以,经济法学界在诠释这一基础理论的同时一直致力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讨论,力图将经济法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
(一)在经济法学界,学者们大多从以下诸方面阐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方面。但由于学者们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性质及其范围缺少统一认识,因而,在讨论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之间到底有哪些本质的不同和区别时其观点亦各不相同。从总体上说,凡主张经济法应调整所有经济管理关系的学者多依据管理内容有无经济性而将国家的管理关系分为经济性的管理关系和非经济性的管理关系,认为行政法调整的是非经济性的管理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则是经济性的管理关系,从而依据调整对象是否具有经济内容而将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开来①[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页。].凡主张经济法只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的学者则多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包括部分经济管理关系)的不同法律属性方面去分析两者的不同和区别,他们从传统的行政管理理念出发,将行政管理关系理解为一种直接的、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隶属性的社会关系,因此,在经济管理领域,如果经济管理关系是依据行政命令而发生的,是一种直接的管理关系的话,那么,这种管理关系就是一种仅具经济外壳的行政关系,它应由行政法去调整;相反,如果经济管理关系的发生根据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间接的调节手段,那么,这种宏观的、间接的、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因为这种经济管理关系与一般的行政管理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②[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2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认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调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对象,而经济法则主要采用间接的调整方式③[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行政法主要采取单一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行政手段,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主要体现为普遍性的调控措施,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利率等经济手段的运用,经济法发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市场经济的发展④[李中圣:《关于经济法调整的研究》,《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从而以经济管理的方式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作为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标准之一。3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法律性质不同在经济法学界,有学者引证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观念而将我国的行政法定性为“控权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认为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并以行政程序监督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而经济法既不是也无需是控权法,经济法最关注的是用以干预经济的调控政策、竞争政策是否得当,并认为对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政机关制定这些经济政策的行为进行控制是荒谬的⑤[同③。].这种观点将经济法视为一种实体法、授权法。此外,还有学者从行政法与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行政法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历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认为行政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国家利益,而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下产生的,是政治法,而经济法则是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产物,它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向垄断过渡的阶段,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结果;在我国,行政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计划经济的法律代名词,它无法承担起管理市场经济的任务,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和管理只能依赖经济法,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等等。
(二)经济法学界在讨论经济法以及其与行政法的区别时以下问题值得一提
1 在关系到经济法地位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上至今没有形成共识
具体表现在:(1)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如前所述,尽管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赞成“经济管理关系论”,但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到底具有哪些本质特征以及它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之间有哪些实质性的不同和差异至今未能解释清楚,至于不赞成仅以经济管理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观点就更多、更杂。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到底是什么,这实际上是经济法学界讨论至今仍未能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2)在经济法的调整方式上,尽管多数学者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定性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但是,国家干预经济(经济管理)的方式或者说“国家之手”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说法不一:有的认为,国家之手有三种基本动作即强制、参与和促导①[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页。],有的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非法律手段(包括价格、税收、工资等和行政手段如国有化和计划),一种是法律手段②[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有的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③[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还有的认为国家干预所使用的是一系列具有充分弹性的经济手段④[同①,目录第1-5页。],等等。(3)在经济法的体系结构方面,对经济法调整对象及调整方式的不同认识导致经济法体系构架上的分歧与混乱:有的认为经济法应由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及涉外经济法所构成⑤[同③。],有的认为经济法主要包括市场管理法和宏观经济管理法两方面⑥,还有的认为经济法仅是指宏观调控法⑦[王希圣:《经济法概念新论》,《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等等。
2 理论研究中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及研究方式上的牵强附会
具体表现在:(1)不少学者一方面坚持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的、间接的经济管理关系,财政、金融、税收及其他普遍性的调控措施和经济手段才是经济法作用的主要方式,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本质区别,另一方面又将市场管理法纳入经济法的体系范围,并将竞争法视为经济法的龙头与核心,而在市场管理法中,无论是竞争法、价格法还是其他的管理法,立法上都是直接授予经济行政管理机关以监督检查权、处理处罚权,这些监督检查权、处理处罚权无一不是行政法上以直接管理为特征的行政手段。(2)由于经济法学界一再试图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去研究,因而,在实际研究中唯恐触及行政法的内容,为了以示与行政法的区别而不得不在具体的研究中标新立意。譬如在阐述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时,为了以示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而将行使经济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称之为经济法主体,将行政主体在经济行政管理中的职权与职责称之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⑧[张守文等:《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3-139页。],将行政主体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对经济主体及个人实施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称之为经济法律责任,将经济组织与个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称为经济诉讼,甚至建议制定统一的《经济责任法》和独立的《经济诉讼法》①[杜飞进:《论经济责任》,人民日报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195页。].
3 对行政法特别是我国行政法的本质特征存在着重大的认识上的误解
具体表现在:(1)关于行政管理关系本质特征的误解。不少学者将行政管理关系理解为一种单一的、机械的、直接的、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隶属性社会关系,并得出结论认为这种社会关系只适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而不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间接管理关系需要由经济法去规范和调整。(2)关于行政法手段的误解。与对行政管理关系的误解相联结,不少学者将行政法手段等同于行政手段,又将行政手段简单地理解为行政命令,同时将经济手段等同于经济法手段,是经济法作用的体现,并以示与行政法相区别。(3)关于行政法价值目标的误解。有学者将行政法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简单地归结为国家利益,认为行政法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国家利益的需求,而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4)关于行政法本质特征的误解。有的学者置我国行政法上诸如治安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资源环境保护、司法行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实体法、管理法于不顾,而片面地依据英美法系行政法的理念将我国的行政法定义为“控权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从而将作为我国行政法组成部分的行政管理法分割出去,并将作为行政实体法一部分的经济行政管理法纳入经济法的范畴。
二、经济(行政)法的实质及其法律属性
如果将经济法定性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那么这种意义上的经济法实际上就是经济行政法,对此学界早有论及②[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213页。].但关于经济行政法的性质及其法律属性经济法学界与行政法学界在认识上存有较大分歧:经济法学界认为,经济行政法是与行政法相并列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仅是经济行政法形成过程中的一个渗透因素③[王保树:《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思考》,《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而在行政法学界看来,经济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仅仅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与行政法之间是总则与分则、基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的关系,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④[王克稳:《经济行政法论》,《法律科学》1994年第1期。].
在行政法学领域,经济行政法之为行政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认识:
(一)国家干预经济的本质是公权力(行政权)的作用亦如经济法学界所述,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干预与调控,我国也不例外,同时,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将经济法归结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但国家如何去干预、管理经济活动或者说“国家之手”有哪些具体方式?经济法学界的概括模棱两可,让人难以捉摸。而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无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的干预,即通过国家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来达到调节经济活动的目的,而国家在运用行政权干预、调节经济活动方面,其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直接的干预,也可以是间接的调控,既可能是以行政命令、行政强制为主的行政手段,也可能是以税收、利率、信贷等经济杠杆为主的经济手段,选择怎样的干预和管理手段是由经济活动的具体情况所决定的①[在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各国和地区干预和处理这一危机的手段即不尽相同,其中印度尼西亚政府直接下令关闭了16家信誉不好的银行,而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则采取提高银行贷款利率、增加投机交易成本的方式打击金融投机商的交易活动,上述就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调节手段,但他们的本质及其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二是国家的非权力干预,即国家以非强制的手段在取得有关经济组织和个人同意或协助的基础上来达到调节经济活动的目的,这种非强制的手段通常称之为行政指导,主要有劝告、通告、建议、警告、注意、指导等形式。由于这种非权力的干预以取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为前提,它不直接导致相对人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取得、变更或消灭,相对人不服从这种干预和指导,亦不会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因此,在行政法上,这种行政指导为不具法律效力的事实行为,所以,它属于国家干预经济的非法律手段。由于这种手段的非法律属性,因此,它不是行政法上所关注和规范的重点,行政法所关注和规范的重点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权力干预,即必须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权力干预纳入法制的轨道。因此,严格意义上说,经济行政法是规范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的法律。在经济法学界,不少学者也注意到经济管理关系必须借助国家公权力(行政权)调整,经济行政法实际上是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所无力解决的市场主体的规制问题,正因为如此,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公法。②[刘大洪等:《现代经济法的反思与重构》,《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但经济法学界的研究缺陷在于他们没有能够进一步认识和把握公权力(行政权)作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规范公权力(行政权)的法律的本质属性。
(二)凡基于国家公权力(行政权)作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本质上皆属行政关系,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尽管经济法学界对于国家运用公权力干预、调节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表述各式各样,但从行政法学角度审视,政府运用行政权干预、调节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实际上就是经济行政管理关系,这种经济行政管理关系与政府运用行政权在其他领域进行干预和管理所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没有本质的不同和区别,它们都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范畴,为行政管理关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中国行政法学界,尽管学者们对行政法所予的定义不完全相同,但对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认识是一致的:即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管理关系,这种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凡是基于行政权的作用所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这一点不仅在行政法学界没有分歧,在其他学科亦是公认的。由于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范畴,因此,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此外,经济法学界有学者将行政管理关系定性为一种单方面的命令服从关系,并据此认为经济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间接的、非权力从属性甚至带有平等性质的社会关系为一种不同于行政管理关系的新型的社会关系。笔者认为,这涉及到对行政管理关系本质特征的认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经济的本质决定了政府管理经济的单方面性,一切经济管理关系皆因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形成、变更或消灭,因而命令与服从成为这种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典型特征,同样,在一般的行政管理特别是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命令与强制也是经常使用的管理手段,这也容易理解,因为在一般的行政管理中政府如不具有这样的强制手段,政令将无法推行,法律将无法实施。但是单纯的命令与强制忽视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而它难以调动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参与意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的平等、意思自治等特征使政府机关逐渐认识到如果单纯使用命令与强制手段反而不易达到经济管理的目的,因此,一些间接的、非强制性的、甚至带有平等性质的管理手段开始得到应用和推广,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行政合同,它基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在行政合同关系中,相对人不再仅仅是被管理的对象和义务主体,他的意思得到了尊重,他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因而,充分调动了相对人参与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积极性,在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行政合同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重视,被作为贯彻实施国家经济政策、经济计划及执行其他公务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行政合同作为经济管理手段迅速发展起来,成为国家经济计划、经济政策贯彻实施,基础产业建设,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农村产业开发与农副产品收购等领域中为人们所普遍熟悉和接受的一种新型的管理方式,甚至已经拓展到人事管理、治安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管理领域。尽管这种合同关系与传统意义上的以命令与服从为特征的管理有着极大的不同和差异,但谁也不能否定这种带有平等性质的行政合同关系在本质上仍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调整这种行政合同关系的法律-行政合同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因为行政合同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实质上仍然是行政权作用的结果,行政合同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或实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这说明,在现代的行政管理特别是经济管理活动中,命令服从性管理关系仅仅是行政管理关系的特征之一而不是行政管理关系的唯一特征。
(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权作用的方式是多重的,但这些不同形式的权力运作方式在法律属性上是共同的,它们都属于行政法律行为
在经济法学界,也有部分学者主张以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作为划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标准,即将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划分为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并以此作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重要区别。而实际上,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不是法律范畴内的概念,至今为止我国法学界包括经济法学界也从未对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的涵义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做出科学的说明。从我国的法律制度及实践来看,规范、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手段只有三个方面:一是民法手段,二是行政法手段,三是刑罚手段。如果将经济手段理解为国家运用经济杠杆间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把行政手段理解为国家运用行政权直接作用于管理对象的手段的话,那么,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仅是行政权作用于经济活动的不同方式,它们都属于行政法手段,在法律属性上它们都属于行政法律行为,其中颁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产业政策和经济计划、调整产业结构、税收、利率、汇率、价格的决定等宏观调控措施(经济手段)在法律属性上为抽象行政行为,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直接的管理措施(行政手段)则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只不过是行政法律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已。
(四)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凡行政权的行使所引起的争议都属于行政争议,都只能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
从法学理论上说,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不仅要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而且必须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责任体系及独立的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在经济法学界,尽管有学者曾极力主张将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法律责任,将相对人不服经济行政处罚所引起的诉讼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诉讼,但是,这种观点已被国家的立法所明确否定。其中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将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的所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行为统一纳入该法规范的范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产品质量法》等被视为经济法核心内容的法律也都无一例外地将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采取其他诸如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所引起的争议统一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这些立法清楚地表明,凡行政权行使所引起的争议都属于行政争议,都只能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这些争议,经济管理领域亦没有例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经济法没有不同于行政法的异质的调整对象,没有区别于行政法的特别的调整手段,没有独立的法律责任体系及其相应的救济途径,因而,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既没有理论基础,也没有法律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对经济法学研究成果及经济法存在价值的彻底否定,而是说明经济法学的研究需要转换视角,即将经济法放在行政法这个大的法律框架内,将它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并相对独立地进行研究,利用经济法学现有的研究成果,汲取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这样才能彻底解决长期困扰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理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从而科学地构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为经济法及经济法学的发展注入生机与活力。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随着我国行政法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及行政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亦需要从一般理论问题走向具体实践问题,从行政法学原理走向部门行政法学,以增强我国行政法的应用性及可操作性,也才能推动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向着更高的层次拓展,因此,经济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行政法,这也是行政法学研究不断深入及行政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必然趋势。
三、经济行政法的涵义及体系结构
在明确了经济行政法的性质及其法律属性后,笔者给经济行政法的定义是: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行政主体在运用行政权调控、监督、干预、管理市场经济运行的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为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简称经济管理关系,也就是说,凡是国家行政权干预经济生活所形成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在经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之列,这既符合经济法的研究宗旨与目的,也不违背部门行政法划分的基本准则。在我国,因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干预集中体现在宏观调控、市场管理及国土资源、资产管理三个方面,因此,我国的经济行政法也就相应地由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及国土资源、资产管理法三个方面组合而成。
(一)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是规范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总体上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活动包括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和经济政策的实施两个方面,因此,宏观调控法实际上包含了规范国家经济政策制定行为的法律和规范国家经济政策实施行为的法律两个方面,规范国家经济政策制定行为的法律主要是计划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改善地区结构法、产业政策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农业法等,规范国家经济政策实施行为的法律主要是税法、价格法、金融法、投资法、财政法等。
(二)市场管理法
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国家监督、管理市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包括了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的管理和市场客体的管理,因而市场管理法也就相应地包括了管理市场主体的法律、管理市场行为的法律及管理市场客体的法律三个方面。其中管理市场主体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中有关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注册登记管理的法律规范,管理市场行为的法律主要是反垄断法、反对限制竞争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反价格欺诈法、反暴利法等,这部分法律是市场管理法的核心,而广告法、证券交易法、房地产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则为规范市场客体的法律规范。需要提及的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大多具有双重法律性质,这种规范市场秩序法律的双重法律属性体现了国家在监管市场活动中行政法手段与民法手段的结合运用,因此,我们这里所讲的市场管理法指的仅是规范国家权力监管市场活动的那部分法律规范。
知识经济管理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创造知识,发现知识,传递知识,这三个阶段组成了知识经济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知识经济管理可以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例如信息传递,工作流程和复制技术的改变。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知识经济管理是未来企业竞争的核心竞争力,因为知识管理具有较多益处。知识改变命运,当然企业命运的改变在新的经济时代很大程度上依靠知识。知识可以全面提升企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最终提升企业经营效益知识经济管理企业并不遥远,近十几年来,通过我国政府单位以及国有大型企业的不断努力,已经为知识经济管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数据,以及规章制度,企业通过知识经济管理在竞争激烈占有一席之地。
二、新经济时代知识经济管理的发展趋势
1.加强创造价值与核心能力的培养
创造价值是新的经济时代的鲜明特征,它是在能力基础之上建立的竞争模式,集体的价值来源于组织中的每一个个体。因此,企业在寻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务必要加强能力的培养,在培养的同时还要积极发展创造价值以及核心能力。以解决问题与改善现状为目标,可以延伸到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在新的经济时代,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在于人员创造价值的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当然,目前在知识经济的管理过程中,创造价值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个风险是指企业在人才管理中伴随着人员的流动,会给企业发展带来财政与竞争的风险。在知识经济管理的发展趋势中,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必将成为发展趋势的佼佼者。
2.中层管理者组织地位的确定
知识经济管理强调创新,所以在组织管理中,中层管理者务必要扮演好具体落实创新管理决策的角色。知识经济管理趋势必然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管理的模式。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是基于传统的管理模式,但是知识经济的管理过程中要在此基础上勇于创新,此创新需要组织中的高层管理者发动,由中层管理者具体落实,起传达信息的作用。自下而上的管理则是知识经济管理的创新,颠覆了传统的经济管理模式。因为知识创造起源于具备创新精神的个人,高层管理者在其中只是起到指引的作用,知识主要集中在个体之中,隐性的在小范围内流传,沟通方式的选择也是符合组织人员偏好的,如此依赖,可以节省很多的因为沟通障碍造成的时间浪费。
3.知识经济将成为未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知识经济管理是企业参与行业竞争的基础保证,隐性知识的共享成为企业知识经济管理最大的挑战。一个企业一旦迈入知识经济管理的步伐,便可以将管理重点转移到如何激发员工的创造能力。一个成功的企业知识的变现形式应该是分散的而不是聚拢的,因为分散的知识有利于循环利用。知识经济管理可以最大程度的激发员工创新的积极性,也便于企业的人员管理,最终可以使得企业的监督机制淡化甚至是消除。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