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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从商品经济发展来的,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在历史上,商品经济的出现,不像市场经济那样有着明显的时代特征。商品经济在初级阶段,是从零星的、时断时续的交换中发展起来的:人们在自给自足的生产中有了一定的剩余,于是想把剩余的部分,拿出去与人交换,换回自己缺少的东西。
随着这种交换的增多,人们想出一个办法:约定一个集中的地方便于交换。于是便有了农村的集市与城镇的商场。在日益增多的交换中,人们感到以物换物的交换方式很不方便,便想到了用一种大家都认可的中介物进行交换,于是货币出现了。货币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史上的一件划时代的大事。货币不仅使交换方便多了,人们发现拥有较多的货币,可以买自己需要的任何东西。于是生产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交换回自己需要的物品,更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货币,也就是通常说的为了挣钱。先前的交换变成为了挣钱的交易———这是商品经济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商品经济并不复杂的发展过程,昭示了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是文化的原因,也不是什么精神的使然。仅仅是人类为了满足生活的需要,自然而然出现的经济活动现象。如果说有什么推动商品经济发展的力量,这个力量是从人的生活需要产生的,也就是人天生的欲望。然而人的欲望是没有止境的。明白这一点,便不难明白市场经济是怎样出现的。市场人在欲望的驱使下,从先前简单的交易挣钱,走向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市场人自然会考虑到扩大生产、扩大流通领域、扩大消费市场、扩大资源市场。所谓全球化、地理大发现,都是这种“扩大”的需要。因为这种“扩大”需要钱,于是商品经济顺理成章地出现了满足投资需要的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的出现,意味着商品经济走向了资本主导的商品经济时代,也就是市场经济时代。所以对市场经济有个简单的定义:以交易为目的的商品经济,发展出的以资本为主导的商品经济。对市场经济的特征与意义,十八世纪英国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作出了经典的阐释:市场经济是市场人在不受外界干预中自行其是的经济现象。所有的市场人根据自己了解的市场信息,做出决策、采取行动。这个再平常不过的现象说明:以价格为中心的各种信息是导致市场运行的唯一力量。亚当·斯密把这个“力量”形容为“看不见的手”指挥市场运行———这是市场的奥秘所在。市场运行秩序不是哪个人设计的,而是市场人遵循大家都认可的信用规则自发产生的。任何人(组织)没有能力左右这只“看不见的手”,也没有能力替代这只“看不见的手”。市场经济最重要的特征是自由竞争,自由竞争是一种经济意义上的利益角逐。学界有人说市场经济是一种“鱼肉行为”,不讲道德。这个说法有道理,但不确切。“鱼肉行为”是宰割性质的,市场经济的利益角逐没有宰割性质。这种利益角逐犹如体育赛场上的竞争,只讲规则中的竞技、竞力,不讲道德。其实讲规则就是讲道德,市场中的利益角逐是同样的道理。企业家在做出决策、采取行动的时候,没有人考虑道德问题。人们不会因为这个现象说企业家是不讲道德的。
实际上就是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虽然社会没有完善的法治,但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人,都讲信用,都信守承诺。否则这个人在市场上便站不住脚,没有人与其做生意。这个简单的事实,说明了一个简单的道理:市场是检验市场人道德的试金石。市场中的道德不是“讲”出来的,市场道德是市场人在心照不宣的自觉行为中体现出来的。道德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市场经济讲自由竞争,讲利益角逐,并非意味着市场行为是不受约束的放任自流。自由竞争既讲道德,又讲法治,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发展。所以,市场经济需要有个保障自由竞争的外部条件。这个外部条件,便是国家用政体与法律维护的法治社会。
作者:李工
[关键词] 古希腊、民主政治、雅典、中学历史教育
新课改终于来到贵州,新的历史课程标准与旧的教学大纲有很大的不同,其中之一就是增加了世界古代史内容,在教学生古希腊民主政治时这一课时时,有很多疑惑,例如在讲解古希腊民主政治产生的原因,觉得教材没有讲透,于是查了很多资料,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疑惑更多了。不同的教材版本对这个问题的解释不一样,也查看了很多大学教授写的有关于古希腊民主政治产生的原因的论文,却发现根本不适合高中历史教学的情况,所以写下本文,用以抛砖引玉,向各位高中历史老师讨教。
关于古希腊民主政治产生的原因,人教版和人民版有不同的解释,我以人教版为主,综合有关专家学者的研究,我归纳总结了以下五个方面:
一、独特的地理环境是古希腊民主政治产生前提条件
无论是人教版还是其他版本,①认为古希腊独特的地理环境,是其产生民主政治的前提条件,古希腊位于今天巴尔干半岛南部,多山,靠海。这种独特的自然条件,当古希腊人口增加的时候,造成了人多地少,人与自然的矛盾非常突出,这种矛盾在其它地方还不是很严重,但在古希腊成了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关系到古希腊人民的生死存亡!面对严酷的现实,迫使古希腊人民面前只有两条道路选择:经商或者对外殖民扩张。
不管是经商还是对外殖民扩张,都为民主的产生提供了条件。作为家庭来讲,不到万得已,是不会去经商的,② 如果一个家庭要出去经商,那肯定要开家庭会议,要进行民主讨论。一个部落或者一个城邦国家要进行对外殖民扩张,不是哪个君主或者贵族所能独自决定的,必须是全体公民开会讨论决定,因为这种小国寡民城邦体制注定了王权或者贵族的权利不是很强大,必须得到平民的支持。
二、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是古希腊民主政治产生根本原因
优良的港湾,发达的交通条件,虽然每个家庭不情愿经商,但是生存的压力,使越来越多的古希腊人从事工商业,以至于在古希腊各个城邦都形成了一个越来越强大的工商业阶层。这与中国古代晋商和徽商的形成有点类似,中国古代、特别是在明清两朝,山西和安徽人多地少,即使在重农抑商的中国,很多农民迫于生存的压力经商,结果成了富家大贾;从而形成了对中国产生巨大影响的晋商和徽商这两个商帮集团。
商品经济在古希腊社会占主导地位,这使古希腊不同于古代中国、印度其它文明大国的地方。对其它古代文明大国而言,自然经济占主体地位,商品经济只不过是附庸。但在古希腊,它却左右了国家的繁荣与否,由此可见工商业阶层力量巨大。商品经济是一种以无限增值为目的经济,它具有开放性、扩张性。以商品经济为主体的社会,往往产生的是民主社会。这就是近现代来,为什么民主国家越来越多,专制国家越来越少的根本原因。一句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古希腊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是古希腊民主政治产生根本原因。
三、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是古希腊民主政治产生重要原因
虽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在同一时期的希腊,除了像雅典那样的民主城邦国家,但也有像科斯林那样的寡头政治。为什么同样的社会形态,经济基础也差不多,却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政体。那就是马克思所说的:阶级斗争是推动人类社会前进的重要原因。古希腊各地人民对贵族的斗争决定着古希腊政治的方向。我们翻开古希腊的历史,发现古希腊社会经历了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的发展历程。在古希腊,由于小国寡民的特性,王权始终不是很强大,在贵族与君主的斗争中,贵族与平民联合起来,战胜了君主,让君主制退出了历史舞台;平民与新兴的工商阶层联合起来,③战胜了贵族,让贵族制退出了历史舞台。即使在那些少数保留寡头政治的城邦,平民和贵族的话语权是很大的,这与东方君主拥有一切生死大权的专制主义有很大的不同。每个城邦能否建立民主政体,要看每个城邦平民与贵族斗争的最后结果,以及双方妥协的结果;在古希腊,大多属城邦都建立民主政体。
四、对外殖民扩张和抵御外敌入侵是古希腊民主政治产生的现实需要
古希腊由于小国寡民,为了争夺土地和人口或者争霸以及抵御外敌的入侵,战争比较频繁,如希波战争和伯罗奔尼萨战争等。为了调动士兵作战的积极性,也为了获得稳定的兵源,贵族不断向平民让步,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其结果是公民的权利越来越多,权力越来越大,最终形成了民主政治体制。
五、从氏族社会到奴隶社会时间较短,保留了众多的民主习惯也是古希腊民主政治产生的因素之一
古希腊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的时间较短,而东方各国则较长,因此古希腊保留了比较多的原始民主习惯,平民参与政治的权利意识愿望强烈,公民权利意识浓厚。这也是产生民主政治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古希腊民主政治产生的原因众多,是自然环境、社会政治、社会经济等多方面的综合结果,而非某一单方面的原因。
[参考资料]
[1] 参见高中历史课本,人教版第27页,人民版106页等.
[2] 赵世环,华中科技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古希腊民主政治成因探析》.
随着唐代前期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水陆交通状况的改善,大量的农产品和手工业品进入流通领域,大量的日常用品商品化,商业日趋繁盛。《唐国史补》卷下载:“凡货贿之物奢于用者,不可胜记,丝布为衣,麻布为裹,毡帽为盖,革皮为带,内丘白瓷瓯,端溪紫石砚,天下无贵贱通用之。”大量的商品进入了寻常百姓的生活,各行各业与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南北间的物资交流愈加普遍。经济发展有赖于便利的交通,进而会促进交通的发展。武则天时,“天下诸津,舟航所聚,洪舸巨舰,千舳万舰,交贸往来,昧旦永日”[5],水路交通的发达、商业的繁荣可见一斑。对唐代商业的盛况,杜佑有很生动的描述,“东至宋汴,西至歧州,夹路列店待客,酒馔丰溢。每店皆有驴赁客乘,倏忽数十里,谓之驿驴,南诸荆襄,北至太原范阳,西至凉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6]交通之便捷,店肆之众多是盛唐商业繁盛的一个侧影。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冲击着相对凝固的中古田制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相对封闭的状态有所松动。唐代前期实行的是承继北魏以来的均田制。葛金芳先生认为,“均田制在较长时间内维持,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国家对人口的严密控制,二是地权流转速率的相对迟缓;”[7]商品经济的发展亦摇撼着均田制的两大基本支柱,土地所有权在商品经济的影响下频频转移,均田小农因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增多地离开土地。商品经济发展充当了均田制走向末日的催化剂,以下分而言之。
一、商品经济发展加快了地权流转速率
(一)商品经济发展使土地经营利润率提高,刺激了官僚、地主、商人的土地兼并欲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扩大,城市人口的增多,粮食商品率有所提高。在洪州(今江西南昌)有“胡氏子……农桑营赡,力渐丰足……其家令其子主船载麦,溯流州市”唐资粮食加工业的除富商大贾外,还有贵族、官僚、权宦等,他们大建磨房的原因在于市场对粮食加工和商品粮的需求增加。磨房的发展也是粮食商品率提高的表征之一。
粮食生产的发展为经济作物的种植经营奠定了基础,茶叶生产异军突起,成为唐农业商品性生产中的后起之秀。玄宗时,张守圭“仙君山有茶园,每岁召采茶人力百余人,男女佣功杂处园中”[12],可见,当时已开始以一定规模种植经济作物。这种规模经营的动力源于茶叶生产的可观利润,“蜀、楚、闽、粤,依山之民,畦种(茶)而厚其利,有十倍于农桑之所获矣”[13],很显然,种茶叶比种粮食更有利可图。不仅如此,茶叶贩卖亦开始走上经营日程,“天宝中,有刘真清者,与其徒二十人于寿州作茶,人致一驮为货”[14],茶商已成为商人队伍的成分之一。种植茶叶等经济作物获利不菲,同样增加了土地经营的诱惑力。
另外,交通便利的地方,土地因改作它用而身价倍增,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土地兼并欲。唐玄宗《禁赁店干利诏》称:“南北卫百官等,如闻昭应县两市及近场处广造店铺,出赁与人,干利商贾,莫甚于此,自今以后,其所赁店铺,每间月估不得过五百余文,其清资官准法不可置者,容其出卖,如有违犯,具名录奏。”[15]唐政府对官吏经商是持否定态度的,而一些清资官竟然也造店出租,可以推断,他们是受到了当时社会风气的影响,社会上类似的现象应不在少数。虽然不可排除不付地价建房的可能,但大多数情况下,土地应该是有偿转让的。唐贞观中,“有裴明礼者,……于金光门外,市不毛地,舍诸牧羊者”[16],不毛之地尚需“市”,何况一般的土地呢?这种城郊或交通要道等处占区位优势的土地往往会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不断增值,比用于农作的土地更有吸引力。
综上所述,商品经济的发展使粮食商品率提高,经济作物种植发展迅速,交通便利的地方的土地不断增值,土地成为有较利可图的投资场所。因此,商品经济的发展刺激了土地兼并欲,在一定程度上对土地兼并起了推动作用。
(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崛起的商人地主成为土地兼并的生力军之一
在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兼并通常有两种形式,“富者有资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17],在唐代均田制被破坏之前,前者占主导地位[18]。尽管如此,入唐以后,商人已成为土地兼并的一支重要力量。高宗时富商邹凤炽“邸店园宅,遍满海内”[19],既经营工商业,又广占良田。玄宗时的诏书中有“贫人失业,豪富兼并”,“工商富豪兼并之家”[20]等词句,反映了当时工商之家以资买田已相当普遍。代宗宝应元年(762)四月诏书曰:“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21],这些殷富之家应包括商人。由于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长期延续,中国商人多半信奉“以末致财 ,用本守之”的圭臬,在经商获利之后往往转而买田置地,从而具有了地主兼商人的双重身份。“良田兼百顷,兄弟犹工商”[22],就是当时这类人的写照。
(三)商品经济的发展将越来越多的土地卷入流通领域
随着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封闭状态逐渐被流动状态所取代,许多产品和生产要素进入流通领域,不断增值的土地作为财富的主要代表,也在所难免。这一点从政府关于土地买卖的规定中可以略知一二。北魏的均田令早有规定,“诸桑田皆为世业”,“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在这些日渐松弛的律令的背后,大量的世业田、口分田、赐田在进行买卖,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大量土地被用来建造住宅、邸店、碾硙等,流通中的土地数量和类别不断增多,经济发展将越来越多的土地卷入到了流通领域。
土地经营利润率提高是权流通的内在动力,土地作为生产要素不断突破政府的禁令而进入流通领域,而商人地主加盟助则长了土地兼并的气焰,各类兼并势力一起疯狂吞并土地,玄宗时已是“田亩转移,非旧时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29]。因而杜佑说“开元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并兼之弊,有愈于汉成哀之间”[30]。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流通量的增多,国家手中掌握的土地越来越少,均田制的基础被动摇。
二、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强了均田小农的流动性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流动的最深刻原因,唐代经济的发展使魏晋以来社会的凝固状态逐渐松动,流动机会日益增多。随着经济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日趋活跃,均田小农内部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贫富分化,涌现了出了少数据“高户之位”[31]的地主,但大部分小农则不堪重荷,剔屋卖田,背井离乡,武则天时“天下户口,逃亡过半”[32]。安史之乱以后逃亡更甚,到肃宗乾元三年(760)编户总数仅193万户,只占天宝十三载962万的20%[33]。其中绝大部分应是以“不课户”、“逃移户”形式而存在的脱籍农户,商业的繁盛则为这些脱籍的破产小农提供了新的谋生渠道。
(一)部分脱籍农户以佣作自资,以出卖劳动力为生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破产小农大量进入工商业等非农领域谋生。他们或受雇于豪富之家、邸店、茶楼、酒肆、车行等处,或服务于来往舟船,求得一线生路。在经济发达的地方曾出现过集中的劳动力市场。“有茅山陈生者……偶至延陵(今江苏镇江),到佣作坊,求人负担药物。”[34]劳动力市场的出现,一方面表明在城市聚集的后备劳动力之多,另一方面也说明城市对佣工的需求增多。随着经济发展,城市中除了王公百官、军队、文化人等居民以外,许多富贾亦聚居城市,《开元天宝遗事》中有“长安富民王元宝、杨崇义、郭万金”等的记载。城市人口的增多必然会增加对家庭服务的需求。“唐萧颖士,开元十九年擢进士第,……常使一佣仆杜亮”[35],区区一进士尚使仆,何况家累千金的富豪之家呢?前引杜佑对唐代商业的描述,重要的交通沿线,邸店、酒肆很多,这些场所无疑能够容纳大量的服务人员。另外唐代有专门租赁车或驴的场所,这里也需要一定的劳动力。“扶风马震,居长安平康坊。正昼,闻扣门,往看,见一赁驴小儿……”[36]当时,人们赁驴,往往由一小儿随往,返回时顺便牵驴,取回雇值。随着水路的畅通,富商阶层,特别是南方的大贾皆以船为交通工具。《唐国史补》卷下载:代宗、德宗年间,江淮名贾俞大娘仅操驾之工就有百余人之多。同时商船也需要搬运工为之服务,唐天宝中就有以搬运为业的“佣力负运者”[37]。这些行业都为流民提供了一定的生存机会。
(二)有些流入城市的小农从事个体手工业、服务业,或为公私手工业所吸纳
唐代史籍中此类事例所在多有。“则天时,僧仪光之乳母曾以鬻女红自给”,这种大规模的私营手 工业一定需要相当多的人手。在官营手工业中也使用愿意从业的流民,唐肃宗乾元元年(758),第五琦任盐铁使,“创立盐法……其旧业户并浮人愿为业免其杂徭,隶盐铁使。”[43]除了出卖劳动力以外,部分流民以自己的一技之长,或独立经营,为城居民创造生活上的便利,或受雇于随商品经济发展而兴起的手工业中,在城市找到了生存门路。
(三)在城镇做小商小贩也是许多离开家园、流入城市农民的选择
唐代弃农经商之风颇盛。高祖在武德二年(618)下诏称:“趣末者众,浮冗尚多”[44];永隆二年(681)高宗曰:“如闻游手堕业,此类极多。”[45]中宗神龙初,宋务光认为,当时“稼穑之人少,商旅之人众”[46];睿宗时,“正朔所及,封疆无外,虽户口且增,租赋不益。莫不轻去乡邑,共为浮堕”[47]。民户抛却田园,以商贾为业的现象在全国各地都不在少数,安史之乱以后,经商小农队伍自然更为庞大。大历中,苏州常熟县元阳观的单尊师“常往嘉兴,入船中,……遍目船中客,皆商贩之徒”[48]。可见,农民改作小商小贩在唐代已非常普遍,这种投资少、回报快的经营方式是小农在异地求生的重要门径之一。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城市人口的增多,城市邸店、楼肆,还有富贾之家处对服务性行业的需要增多,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也创造了一定的就业机会。那些流落城市的小农或出卖劳动力,或独立经营手工业、服务业,或当小商小贩流落江湖。可见,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就业途径,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衣食之资。部分流民从事游惰之业,不复归田野,从一定程度上讲,它增加了人口的流动性,使部分劳动者挣脱了中古田制框架束缚。随着人户的流移,政府不得不对逃户的流动性予以承认。这表现在对逃户的政策上,强制的行政控制因素日趋减弱,劳动者的自由度增大。杨际平先生对此作过研究,“开元以前,勒令逃户回原籍;开元九年宇文融括户起,比较灵活:原则上应回原籍,但也允许就地附籍;安史之乱以后,就地附籍”。[49]均田小农大量脱籍外出谋生,政府不得不对起其附籍权予以承认。
综上所述,商品经济的发展刺激了人们的土地兼并欲,将更多的土地卷入流通领域,使商人地主成为兼并的主要力量之一;同时,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增强了社会的流动性,提供了更多的谋生手段,许多破产小农不必回归田野照样可以生活下去。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土地流转速率,另一方面加强了均田小农的流动性,动摇了均田制赖以存在的两个基本条件。因此,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均田制的瓦解在一定程度上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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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宋)李昉.《太平广记》卷436《胡氏子》,p2974. 北京:中华书局,1961(下同).
[9]曾毅公.《北京石刻中所保存的重要史料》,《文物》1959年第9期.
[10]杜甫.《全唐诗》卷218《后出塞诗五首》,P2293.北京:中华书局,1960.
[11]《通典》卷2《食货·水利田》,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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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清)王夫之.《读通鉴论》卷28,p873.北京:中华书局,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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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太平广记》卷243《裴明礼》,p1974.
[17](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2《田赋二》,p43.北京:中华书局,1986(下同).
[18]赵俪生.《均田制的破坏》,《天津社会科学》198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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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宋)王钦若、杨亿等.《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p5927,p5929.北京:中华书局,1961(下同).
[21]《全唐文》卷48《禁富民吞并敕》,p528.
[22]《唐五代宋笔记十五种》(一)《云溪友议下》,p54.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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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8]《通典》卷2《田制下》p15,p16.
[25]《古今图书集成·食贷典》卷116,p82689.
[26](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41《食货一》,p1345。北京:中华书局,1975.
[27]《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p5927.
[29]《旧唐书》卷118《杨炎传》,p3420.
[30]《文献通考》卷2《田赋二》,p42.
[31]《全唐文》卷272徐坚《请停募关西户口疏》,p2765.
[32]《旧唐书》卷88《韦嗣立传》,p2867.
[33]转引自田昌五、漆侠主编:《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二),p371.济南:齐鲁书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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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太平广记》卷244《萧颖士》,p1887.
[36]《太平广记》卷346《马震》,p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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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吴曾祺主编:《旧小说》乙集四《仪光禅师》p38.上海:上海书店1985.
[39]韩昌黎.《昌黎全集》卷12 p190.北京:中国书店,1991.
[40]《太平广记》卷42《裴老》,p265.
[41]《太平广记》卷382《河南府史》,p3407.
[42]《太平广记》卷243《何明远》,p1825.
[43]《旧唐书》卷123《第五琦》,p3517.
[44]《四库全书》426《唐大诏令集》卷108《关内诸州断屠酤诏》,p756.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本(下同).
[45]《旧唐书》卷5《高宗本纪下》,p107.
[46]《册府元龟》卷544《谏诤部》,p6531.
[47]《四库全书》426《唐大诏令集》卷110《诫励风俗敕》(之四),p729.
[48]《太平广记》卷29《李卫公》,p190.
一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 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 。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二
在封建中,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 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 ,(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 ,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 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 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 ,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 ,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 。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 ,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 。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 。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 。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 这是马克思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三
商品同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 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市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 。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论。四
商品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水平,在各种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发生作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和文化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 《经济史》1986年,第1期。
[2] 《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 《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 《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 《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 《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 《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 《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 《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 《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 《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18] 《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
英文摘要: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evelopment of commodity economy in the feudal Chinese society have remained an important issuein the study of commodity economy history.However,the explora-tion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modi-ty economy in the feudal Chinese society must first depend on a complete description of the situation of its own rather thanjust a simple comparison between the feudal Chinese landlord system and the Western European suzerain system.The particula-rities of the feudal Chinese commodity economy can be seen inthe fact that it experienced three developmental peaks and thusformed a multi-dimensional pattem.During this course,commodityeconomy,though strongly interfered by political factors,has promote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Chinese society.
关键词:商品经济、中外比较、中国特点
commodity economy/comparison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countries/Chinese characteristics
【正 文】
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乃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消长的过程。(注:李埏:《中国封建经济史论集》,云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6~15页。)因此,要全面而又科学地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必须大力开展对商品经济史的研究。随着近20年来对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研究的不断深入,这一点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商品经济问题是重新正确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重要突破口,应强调重视商品经济的研究。
大力开展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史的研究,首要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如何认识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因为这关系到我们从什么样的角度出发和以什么样的思想为指导去研究商品经济问题,并进而科学认识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全局的大问题。最近,宁可先生强调:"从中国社会形态的研究,寻求中国历史发展的特点,不能不注重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这里包括了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而寻求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也许能给我们以线索和启示。"(注:宁可:《中国社会形态中应当注重的一个方面-商品经济》("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再认识笔谈"),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其意盖在于此。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揭示。但这并不能说明该问题已无探讨的必要,而恰恰说明这只是一个重新认识的开端。下面,试就此问题略抒管见。
一
我们先从对已有的特点的分析谈起。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研究商品经济问题和探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关系的论著中,都曾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问题。其中,姜守鹏先生的《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注:见《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2期。)是有关此问题的专文。限于篇幅,以下围绕此出分析。
在该文中,姜先生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概括有三。第一,"土地私有,土地较早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是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重要特征。"单从时间上看,中国在公元前359年商鞅变法之时,就确立起了"民得买卖"的地权原则,土地买卖逐渐盛行起来;而在西欧,到公元11世纪之后,"在大多数国家内,起初不能让渡和不能分割的'贵族'土地,渐渐变为可以让渡和可以分割的;实际上,它已被分割到漫无止境。"(注:[法]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44页。)土地买卖才发展起来。显然,中国历史上土地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确实比西欧要早得多。进一步来看,在中西方土地可以买卖之前,土地都是不能任意买卖的。在中国,西周就确立起了"田里不鬻"的地权原则;而在西欧,由于土地处于高度稳定状态,不能买卖,马克思曾称之为"不动产"。
关键词:民法;市民社会;私法自治
有人说,观念决定行为,行为决定习惯,习惯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命运。那么,是什么决定了民法的命运呢?笔者认为,是民法的理念。民法的理念决定着人们的行为和习惯,形成了民法的性格,从而造就了民法在一个国家的命运。而探讨民法的理念,必然要从民法所产生的社会基础考察起。
一、民法产生的基础是市民社会
民法是市民之间的法,是市民与市民交往的法,而市民与市民之间交往的总和就是市民社会,因此民法就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产生的基础是市民社会。
第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并以商品经济为经济条件。作为民法产生基础的市民社会有自己独特的含义[1]。我们知道,民法主要源于古代罗马的市民法。而罗马是一个古代的市民社会,罗马的商品经济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概念产生于欧洲中世纪末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新兴的市民阶层在经济上拥有了越来越强大的实力,并开始和封建势力做斗争,他们用市民社会的平等、自主等观念作为反对封建专制的武器,这时,市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名词开始有了其特殊的含义。
在这里,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的一个概念,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它与政治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政治国家,它是指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它是在家庭和国家之间、或者说个人和国家之间的这部分领域,以及存在于其中的组织和制度的总和,包括家庭、社区、作坊、工场、公司等等社会组织的总和。在市民社会中的人与人的关系上,所有人身份平等而且自主,任何人都没有超然于他人之上的地位,每一个人、每一个团体都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理、对自己有利的方式与他人交往;在与国家的关系上,市民社会相对独立于国家,国家仅能有限地通过法律或政策合理地干预,但不能像在政治社会中那样,通过命令,要求市民社会的成员之间发生某种法律关系,或分配社会财富;同时,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本质是自由交换,商品经济要求交易主体意志自由,身份平等,这正和市民社会的平等、自主相契合。
“我们将以市民社会中经济人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并以人为出发点,以规制人的行为和关怀人为其终极目的,亦即将使命定位于确定和保护合理人性的法律,称为市民社会法”[2],也就是民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平等是民法的精神,也是自由的前提。而“确认当事人地位平等并尽力让其独立意志得以充分体现是市民社会独有现象”[2],所以,商品经济、市民社会、民法在基本点上是相通的,也就是平等和自由。商品经济是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也是民法的经济基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也是商品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市民社会就是以商品经济为经济基础,以民法为基本法律的社会。
第二,中国民法长期不发达,市民社会的不发达是其重要原因。中国古代法文化有一个重要的现象是“民事刑法化”,即民法的问题用刑法来解决,民事纠纷往往用刑法的手段来处理。比如,在西周的《周礼》中就记载:“凡民间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货财”就是借贷,西周的时候就有了借贷契约。如果违反契约规定,还不出钱,或交不出利息,怎么办呢?在现代社会,承担的是违约责任——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但是在西周,要“刑罚之”,要当做犯罪来论处。而且,中国古代这种“民事刑法化”的传统一直到清末都没有根本的变化[3]。所以说,民事刑法化、民法不发达是中国古代法律一个重要的特点。
实际上,直到近些年中国的民事法律体系才刚刚建立,而且远未完善。与此相适应的是,我们国家历史上市民社会一直很不发达,到现在仍然是“大国家,小社会”。
古代中国是中央集权发达的国家,国家权力十分庞大,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为什么会出现“民事刑法化”的现象?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国家、集体的利益,而民事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侵害的是私人的利益,本应由私人去主张救济。但是,当国家权力、公权力足够发达、足够强大的时候,个人已经被淹没了,一切犯罪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都被认为是对国家的侵害,那么,就需要国家运用强制力来制裁。因此,国家权力过于发达导致了本应属私人交往的社会领域受到抑制,难以发达。同时,自然经济的长期主导使得市民社会丧失了其发展的经济条件。
建国以后,我们废除了一切资产阶级的法律,开始向前苏联学习。前苏联有一个认识,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没有任何私的东西,也没有私法,民法也是公法。那么私人的一切领域,国家就无所不干预、无所不控制。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强大的国家权力干预一切:生产领域的一切都是国家来干预、来控制;生活领域的一切国家也要来控制,个人消费什么,国家来计划。“大国家”则必然“小社会”;市民社会弱小,民法则必然不发达。我们要把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区分开来,要给市民社会以自我适应、自我调整、自我治理、自我发展的空间,这样才能实现国家、社会以及民法的健康发展。
二、私法自治是民法最基本的理念
第一,民法包含了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全部意义。公私法的划分是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对法律的分类。早在古罗马时期,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就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此后,出现了各种关于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标准和学说,①但这些学说无一例外地认为民法是私法,或者说私法主要就是民法,或者说民法和商法。
一般认为,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一些自治城市,并由商人习惯法发展而来。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和商法是彼此独立的,它们都是私法。但在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包括中国,都是实行民商合一制,即民法包括商法,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同时,由于商法所调整的商事行为和商事组织的特殊性,商法也产生了自身特殊的规则,商法本身也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国际性,使得商法和传统民法相区别。然而,商法毕竟也和民法一样,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要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仍然属于大民法的范畴。
[关键词] 人性 市场经济 资源配置 商品经济
一、人性假设
人性假设主要是指人们围绕人性或人的本质属性所提出的思想学说,从本质上说,是对人的本质属性的根本观点、看法和评价。从哲学的高度来分析,关于人性假设的范式可区分为两种:一是“实然”的假设,一是“应然”的假设。所谓实然的假设,在人的论域内主要是指人所含有的“真”―事实层面,表现为人的现存的、感性的存在状态。因此,“实然”的人性假设的实质是由特定的时代状况所塑造与凝集成的现实人性特质的复写和再现。这种实然假设的人性具有客观丰富性和现实矛盾性。所谓应然的假设,在人的论域内主要是指人所含有的“理”――价值层面,表现为人的理性的某种发展逻辑和追求目标。“应然”的人性假具有理想性和完美统一性。无论“实然”还是“应然”的人性假设都是真实存在的人性的反映。所不同的只是“实然”的人性假设关注的是人的现存状态,在偏重实证研究的学科如经济学、社会学则常常以这种“实然”的“经济人”、“社会人”等假设来解释人性,说明人性的现实内容;而“应然”的人性假设更关注人的理想境界和完美状态,在注重人文终极关怀的学科如哲学、伦理学则常常以“应然”的理想人格,如“道德人”来改造人性、为面向人性的未来而超越现实人性。因此,不能把人性假设的“实然”和“应然”关系绝对对立或割裂起来,“实然”是“应然”人性的基础和条件,“应然”是对“实然”人性的规范和提升。人性应该是“应然”与“实然”的辩证融合。
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人性异
在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异化表现为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物对人的统治和人对人的统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的劳动对象化为与人本身对立的异己力量,它虽然是工人自己创造的财富构成的,但是这种物却反过来成为工人的统治者。由于私有制的存在,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因为拥有物,从而也就拥有了对人的支配权,虽然资本家也受物的统治,但是资本家也拥有对工人的人身支配权。因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在生产劳动,以及由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关系不再直接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表现为物与物之间、商品和商品之间关系,这种关系最终发展成为一种人不能驾驭的异己的力量。这种异化及异化的结果物化存在于私有制产生、发展的每一个社会形态之中。在资本主义社会突出表现为“商品拜物教”和“金钱拜物教”。马克思正是在这种方法论的指导下来分析资本主义社会这一具体的社会形态中人的具体人性的。
因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异化经济,市场经济中的人就是异化的人。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和手段,个人的劳动及其产品只有通过市场交换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根据市场的需求决定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在市场经济中,个人是以独立的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它的劳动和产品只有通过市场交换才能够得到社会的承认,他的价值才能够得到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人的价值转化为物的价值,人与人的关系采取物与物的关系,商品与商品的关系形式,物对人的支配和统治不可避免的发生,人与其本质的异化,人与人的异化就必然存在。但是,这种异化时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的,它正说明了人性的辨证发展过程。
三、市场经济中的人性的异化
市场经济所产生的对人的主体性的提升是源于社会分工。社会分工使得每一个个体不再属于单一性质的共同体,个人有了个体的独立意识及独立的利益,从而与不同的个体、集体发生这样那样的联系。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关系,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本动机和原则。劳动和商品的内在二因素的对立统一关系,使得任何劳动既是为自己的劳动又是为他人、社会的劳动,同时,商品经济的简单的流通过程还表明每个人的生产都是依赖于一切人的生产的,每个人的产品要转化为自己的生活资料,就必需依赖于其他一切人的消费。因而,牟利性生产的同时也就是服务性的生产。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本身所要求的那种人们在生产和交换中相互需要、相互依赖、互为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完全异化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金钱交易的关系。“商品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的盛行,使资本家成为“资本的人格化”。因此,市场经济在促进人格独立和提高主体的自主意识的同时,又从另一方面使人听命于商品这种而受商品的支配,从而降低人格,使人主体意识丧失。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性特点
1.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社会主体有独立的人格,增强了人的独立性
中国传统文化重视和强调整体,视整体利益高于一切,把个体仅仅视为整体的一员,强调个体对集体的依赖性。由于对群体认同特别是对国家的认同过分强化,导致了对个体独立性的漠视和个体价值的抹煞,进而导致个性的不发展。市场经济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酋长的形形的封建羁绊。从而使个人摆脱了自然性狭隘共同体的限制,摆脱了传统的等级从属和人格依附,成为独立的个人。
2.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充分肯定个体的平等与自由,促进了人的自由发展
在传统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由于人对人的依赖,人还没有成为独立的自由个体,人与人之间还不可能是平等的关系,而是依赖和被依赖、服从和被服从的关系,每个人都不是独立的主体,在这种条件下的人,必须依附于共同体,没有人身自由,更谈不上个性自由。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奉行的是等价交换原则,平等原则贯彻到经济生活的全过程。“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在商品交换中,交换双方无论在人格及实现个人劳动方面,还是在交换劳动量及遵循价值规律方面,都是平等的。任何违背平等原则的因素都是对市场经济运行原则的破坏。商品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人们拥有自由、平等地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权利,这无疑使人们冲破以往社会中的人身依赖关系、社会等级制度及特权思想,消除人们的等级观念,增强人们的平等意识,使人们获得平等的社会地位,进而强化人们的民主精神。同时,不断强化平等观念的市场经济,必然倡导自由意识。
3.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具有主动性、积极性和创新精神
市场经济不仅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市场行为同时必须是道德行为,即要求市场主体通过正当且合理的市场行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在竞争过程中,商品生产者、购买者、经营者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和调节下,彼此进行着尖锐、复杂的利益争夺。竞争原则是优胜劣汰。它要求社会主体以最小的代价来换取最大利益,以最小的成本:来换取最大经济增长。只有那些善于抓住机遇、敢于竞争、敢于冒险者,才能成;为市场中的优胜者。而这离不开市场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新精神。尤其是在当今全球知识经济的背景下,竞争将更加激烈,赢家属于创新者。
五、结论
市场经济创造的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人性的发展目标―人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即成为自由人创造了必要的物质条件。自由人组成的社会中,任何个人都必须从事一定的劳动,不能把自己应承担的部分推给别人;另一方面,生产劳动为个人提供表现自己才能和全面发展的机会、手段,使生产劳动在最符合人类本性的条件下进行。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将开辟一个人性发展的更好的新的阶段。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一、农业生产各方面比较
1.农业耕种工具。唐宋时期灌钢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在此基础上熟铁钢刃的农具得到广泛使用,这一时期堪称我国传统农业工具发展的巅峰,耕种农具系列化,出现了许多革命性的发明,如曲辕犁等,多种利用水力、风力、畜力的灌溉和加工谷物、获取小麦的工具得到普及。元朝人王桢的《王桢农书》记载了唐宋大量的大型高效农具,如大型水车、麦钐等。明清时期,冶铁工艺继续进步,出现了生铁淋口技术,但这种技术还不是很成熟,只能应用于小型农具,大型农具如犁铧仍然要使用铸铁工艺。农具种类完全继承唐宋,并没有出现新型农具,甚至在唐宋时出现的一部分大型农具在这时反而消失了。由于种种原因,还出现了一些地方由畜力耕种退回到完全人力耕种的水平,这对资源利用和农业生产都是一种倒退。
2.农业科技水平。从土地耕作方式、土地施肥、种子培育等方面来比较,明清都继承并超越了唐宋。明清时期土地耕作继承了唐宋甚至更早形成的以耕、耙、耢、压、锄为特点的旱地耕种技术体系和以耕、耙、耖、耘、荡为特点的水田耕种技术体系,并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发展完善,提高了耕作的精细化水平。农书是对农业技术水平的总结和反映,唐宋就有了专门的农书对当时的先进农业科技进行总结和记录,如宋朝陈甫的《农书》,但此类专著数量很少。到明清时期,关于农学方面的著作纷纷出现,数量多,质量高,还出现了如《农政全书》等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集大成之作,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农业科技在各个地区各个领域的推广和普及,也反映了明清时期农业发展的水平。
3.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唐宋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创造性地确立了稻麦复种制和一年多熟种植,到了明清时期,稻麦是种制体系进一步普及和发展,并根据南北不同气候特点,形成了北方二年三熟制和南方一年双熟制,土地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同时,这一时期在一小部分地区还出现了堤塘方式的土地耕种模式,典型的就是桑渔田循环耕种土地,已经有了生态农业雏形。在水利灌溉发展方面,唐宋大力发展农田水利,甚至还形成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太湖流域塘埔圩田体系。明清时期,北方大型的水利工程逐渐萎缩,南方的小型水利工程和北方的井灌水利得到了较快发展,数量也十分庞大。
4.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的拓展。粮食种类在唐宋形成了以稻米和小麦为主,以粟黍为辅的种植格局,明清时期,稻米和小麦的主导地位进一步提升,同时,还引进和推广了玉米、番薯、土豆等高产农业物种。经济作物种植方面,唐宋时期以种植苎麻、蚕桑、茶叶、药材等为主,到了明清时期,棉花取代了麻丝,成为最主要的经济作物,同时,烟叶、油料、糖料作物等生产空前繁荣。在农业和牧业结构比例上,唐宋时期,国营牧业及家庭式的饲养家畜家禽都十分发达。明清时期,特别是在清代,农区政权和牧区政权实现了真正的整合,国家牧场衰落迅速,大量传统的牧区被开垦为农田,内地的草地和荒山也被开垦为农田,农牧结构严重畸形。唐宋时期,长江流域经过长期的开发,由于气候条件优异,成为全国农业经济的重心。到了明清时期,由于长期的和平,人口迅速增长,农民开始自发地拓展农业区域,长江流域和江南地区继续高速发展,同时出现了湖南湖北、江汉地区、四川等新兴农业区,黄河流域的农业经济也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边疆地区被进一步开垦,农业种植区域空前扩张。
二、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分析
综合上文分析,相比较唐宋,明清农业生产工具并没有出现革命性的突破,大型高效的农具大量消失或未被使用,农业技术也没有新的提高,北方的大型水利灌溉工程大量荒废,农业种植区域空前扩张,造成牧业相对落后,引起畜力不足,致使很多地区由先进的畜耕退化到人耕,农业资源利用率并不高。到清中晚期,人口激增导致人均耕种面积减少和人均粮食占有量减少,这就造成劳动生产率的降低。当然,单纯以人均粮食占有量作为衡量劳动生产率的高低是片面,因为农民除了粮食生产外,还有副业生产和经济作物生产。著名学者李伯重就认为,清代江南地区典型的男耕女织生产模式,生产效率应该是农夫和农妇生产效率的总和,从而认为清代劳动生产效率高于前代的结论,也就是说,清代虽然人均粮食占有量减少,但副业生产和经济生产可以弥补粮食占有量的不足。实际上,男耕女织的农业生产方式和历史上夫妇并作的农业生产方式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只是程度高低之分而已,唐宋时的经济作物生产和副业生产也很发达,占有的比例也很大,所以,从明清全国范围来看,其劳动生产效率并不比唐宋高。但另一方面,明清时期农业人口的空前增长和土地种植广度的空前扩张,其粮食生产的总量大大超越了唐宋,加之男耕女织生产模式程度的提高,副业生产和经济作物生产的总量都很大,社会剩余商品大大增加,人口需要的多样性也逐渐提高,这在客观上为农产品流通的发达和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提供了前提。同时,明清农业生产有明显精细化耕种的趋势。从中国农业历史上来研究,精耕细作有两种不同的发展模式,即主动的和被动的。主动式的精耕细作往往是伴随农具的更新和耕作方式的变革,表现结果是耕种效率的提升和农业产量的提高,这是一种农业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的模式。还有一种模式是被动性的,农民进行精耕细作不是因为主动地使用新农具或者采用新的耕种模式,而是因为人均土地占有量和粮食占有量的减少,不得已投入更多的人力,这种模式农业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不但没有提升,还有所下降。很明显,明清时期特别是清中晚期的精耕细作是被动的,也是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的。
三、农产品的流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近四十年的经济建设和法律建设中,我们是否感觉到了市场与契约之间的联接纽带?毫无疑问,规范而有效的商品交换,就法律意义上的条件,依赖于下列诸项:经济主体必须能够在市场中自由让渡自己的商品,保证对方取得商品的所有权而不被迫索,交易必须是基于双方的自愿协商,不能有强迫、欺诈、显失公平等因素,等价、有偿应该成为交易的核心原则,诚实、信用则是市场行为的道德法码……而所有这些,又都凭籍于一种超然的神圣力量才能得以实现与维护。这种力量便是契约法律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市场与自由契约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结果。毋庸置疑,商品交换中的主体平等性与意思自治性是人类思想观念的一次历史性进步。当着资本主义的市场发达到相应程度的时候,必然滋生出与之相适应的市场运行规则,即契约法律制度。而契约自由,便成为西方民商法中的基本理论支柱之一。
商品交换的经济表现是市场,法律表现是契约。这就如同社会财富的分配关系在经济制度上表现为所有制而在法律制度上表现为所有权一样。商品交换产生市场,市场运行需要规则,规则的最高表现就是契约制度。简而言之,契约就是市场的法律表现形式。故而,市场的发育与契约的演进是同步的,只有充分发育了的市场才能孕育出发达、完善的契约理论与契约制度,反之,科学、先进的契约理论与契约制度又必然对市场的发育与完善起到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
市场与契约的结合,经济学与法学的联袂,这是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一条可行之道。
一、市场发育与契约演进过程中经济摩擦的不可避免性
七十年代未揭开序幕的声势浩大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以创建新型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为目标的,从旧的产品经济体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转轨,创新经济秩序的实质意义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市场的发育和契约的演进无可置疑地成为改革和发展的主旋律。然而,历史的因素与现实的条件将为这一进程设置诸多路障,不可避免的经济摩擦构成了创立新经济秩序的艰巨性和长期性。
首先,在一个已具有相对稳定的经济运行体系的社会,实行历史性的制度创新与体制更替本身就充满着矛盾与风险。一方面,新的经济秩序力图摆脱旧体制的约束脱颖而出,而旧体制却以其强大的惯性冲击着市场运行;另一方面,逐步开始形成的新的体制与秩序由于自身的不成熟、不协调,难以同步更新和发展,其效应的积极方面也深受影响。因此,经济关系中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的矛盾和摩擦便会不断更迭,旧的刚刚消失,新的又会产生。
其次,在新经济秩序的初创阶段,有利于市场健康、正常发育的经济环境尚未形成,新旧经济秩序中各种决定经济环境的因素相互重叠、脱节和冲突,导致现存经济环境过多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经济行为存在过多的盲目性、冒险性和投机性,由此又必然导致市场交易行为中的“一次化”和短期化。经济主体,尤其是企业法人,还没有从理性上把市场当做生存场所,把契约当作连接自己与市场的纽带,市场交易目前仍以小批量、现货、短期交
易为主要形式,这与新经济秩序中将要创设的交易大宗化、期货化和票据化相距甚远。
第三,改革带来的经济利益关系的重构和责任关系的明确,不仅引起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而且这种矛盾己深入到资产关系和财产制度,但最终会综合反映在市场行为中。旧体制下对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当前利益的漠视和压抑,导致了经济主体追求经济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的虚化。而新体制下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则要求承认这些利益因素的存在,于是,利益对抗与利益排斥现象不可避免,并将伴随着市场的渐进过程而长期存在,成为经济摩擦的主要根源之一。
第四,市场行为的约束机制本身的摩擦,是导致广泛经济摩擦的又一重要原因。在产品经济体制下,市场行为和经济秩序的约束力来源于以行政权力为保障的超经济力量。这种行政约束带着不可避免的盲目性和独断性,同时由于它凌驾干经济主体的意愿之上,体现若国家干预经济的行政随意性,因而国民经济的低效与停滞被表面上的稳定所掩盖。新经济秩序的创建以及由此产生的新型的约束机制-契约法律约束的萌芽,必然要求与旧的约束机制“分庭抗礼”,而这种对抗又衍生出大量的新的摩擦。
第五,长期以来形成的法律虚无主义遗害至今。有关市场秩序与市场培育的民事立法和经济行政立法,无论从立法宗旨、立法内容,还是立法技巧,都与新经济秩序的创立难以适应,使得新秩序的脱胎因缺乏有效的法律导向与法律保障而困难重重。立法的滞后与不严密、执法的随意与不严肃,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摩擦的深度,强化了契约化进程的难度。近几年颁布的一些重要的关于商品经济与市场的立法,如《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企业法》等,就是例证,这些立法尽管对于我国的改革开放起过极为重要的作用,可谓功不可没,但其立法宗旨、立法内容之弊端与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而很多有关市场秩序和市场培育的立法目前还是空白,如民法中的物权法、担保法等,商法中的公司法、信托法、合伙法等,经济行政法中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二、经济摩擦与契约难题的主要表现形态
市场发育过程中的摩擦也就是契约演进过程中的难题。这种摩擦与难题以多层次、多形式表现出来,互相交叠,错综复杂,从一个极为重要的角度揭示了我国目前市场与契约制度的总体轮廓。现择其要者列举如下:
1.对契约行为的非法律干预,致使大量已订立的合同无法履行。契约神圣的观念尚未扎根于经济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头脑,契约成为行政权力的附属物,使得已签订的合同往往处于法律效力的不确定状态,威胁着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
2.市场发育的低水平给交易伙伴带来的高成本,是摩擦的重要体现。由于旧的流通体制仍在起着相当大的影响,新的市场体系尚显稚嫩,交易对象的广自由选择和交易伙伴的自由组合因受制于单调、狭窄的市场渠道而十分困难。
3.对市场价格波动的不适应,给发展契约关系也带来难题。旧体制下的产品价格对于企业来说是无足轻重的。长期的计划价格制度使得不少企业时至今日仍对市场价格缺乏应有的敏感与准确判断,不适应突然出现在经济关系中的市场价格波动与变化,更难形成根据市价变动而及时调整经营计划的能力。现在许多合同纠纷就是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根本来考虑价格因素,因而一旦发生价格变化,便往往以违约作为对市场价格波动的反应而产生的。
4.因大量违约造成的严重拖欠货款现象,引起市场交易中的连锁反应,造成新秩序的不稳定。拖欠货款的原因,有确因资金缺乏而无力支付的,也有故意拖欠、无理拒付的。追不回货款的企业,只得“另辟蹊径”,靠对别的企业再违约而缓和自己的困境。于是,错综复杂的连锁违约和三角债现象便广泛地涌现了。
5.大中型企业的垄断与自由契约的冲突已见萌芽。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生产力结构,使得有些领域形成了人为的行业垄断。不少大中型企业对某些行业的生产、经营存在着实际上的封锁、垄断,支配着其他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垄断的结果必然是对自由竞争的限制,这与正在创建中的自由交易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显然是背道而驰的。
6.企业预算的软约束状态,减弱了企业的索赔动机,同时为企业嫁祸于人找到了借口。若遇他方违约,企业宁愿向上级机关要求突破预算追加资金,而主管机关则有权任意压缩预算,减少投资。此时企业就难免发生履约困难,而最容易采取的弥补措施就是通过对他方违约,转移损失,以平衡自己的利益。
7.司法机关追究违约责任的过大偏差,尤其是模糊责任界限的大量调解,淡化了权益观念,助长了违约意识,从而影响了契约化进程。合同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处理契约纠纷时,普遍存在两种倾向:一是在计算违约金与赔偿金时忽视间接损失,违约方只承担有限的直接损失责任:二是过份强调调解结案,而大量的调解是以和稀泥式的折衷调和为特点,其后果不仅是使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更严重的是使违约人的违约心理得不到应有的警醒,进而产生敢于进一步违约的潜在侥幸心理,这无疑给正常的市场交易埋下了隐患。
8.诉讼成本的高昂与合同诉讼对审判机关的要求之间存在严峻的矛盾。企业为解决一个合同纠纷往往需要付出过高的代价,这首先体现在诉讼时间的拖延上,一个案件有的耗时达二、三年,双方当事人都被拖得精疲力尽;其次,审理结果每每难尽公平合理,当事人期待已久却大失所望;再次,即便是公平合理的判决书、调解书,其实际执行也是多费周折,极不容易。这些因素使得纠纷当事人在是否诉诸法律时往往犹豫不决,不少企业权衡再三后,干脆放弃诉讼的选择,最终不了了之。
9.立法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以及立法本身的不协调、不科学,既是产生摩擦的一个重要诱因,也是摩擦的一个主要表现形态,这主要体现在:1)立法滞后,改革措施与改革成果得不到法律及时有效的保障,缺乏超前立法的意识;2)立法内容不严密、不科学,伸缩性大大,造成理解上的混乱和执法上的随意性;3)法律监督的立法不配套,造成因缺乏法律监督而形成的执法不力甚至事实上的无法可依;4)法律、法规之间前后冲突、相互冲突的现象颇多,造成执法、守法上的无所适从,降低了法律尊严的,5)不少重要的法律、法规以试行、暂行的形式颁布,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三、减少摩擦、加速创建市场运行新秩序的法律对策
首先,我们必须意识到:商品经济新秩序必须建立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上,只有运用法律确立和保护商品经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商品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表现为规则、制度,新经济秩序才能真正建立起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实质上就是一种法律秩序。商品经济运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要求各经济关系主体间公平竞争,平等交易,排斥对市场行为的非经济的权力渗透和干预,而只遵循价值规律和法制原则。因此,必须首先确立法律的绝对权威和尊严,打破官本位和权力过分集中的桂桔,在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法律神圣的观念。
其次,就治理、整顿本身而言,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治理、整顿,而不是长官意志的任性的治理、整顿。治理、整顿是必要的,而且不能手软,应从严整治。但所谓严,要从法律上严,要依照法律采取各项整治措施,不能超越法律,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事实上,治理、整顿如果不依法进行,就不可能达至预期的效应,只能是严一阵又松一阵,有的严有的不严,随意性太大,风险也就增大,最终回到“一统就死、一死就叫、一叫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统”的老路上去。所以,既要防止治理、整顿走过场,又要避免治理、整顿走过头,就必须将“治理整顿”置于理性的、严格的法律规则和程序之下进行。
这里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技巧问题。过去,我们以政策导向改革,每一次重大改革方案的出台都是以政策形式,当政策指导下的改革发展得较为成熟时,再追加立法。这种做法过分强调立法条件的成熟性,忽视立法的超前性和对经济发展导向作用;而且,由于政策相对于法律而言,无论是严肃性、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都远不及法律并容易为长官意志和行政干预找到借口。因此应从以政策推进改革尽快过渡到以政策-法律并重推进改革,并最终走向以法律推动改革。
第三,强化市场发育和契约化进程中的法律约束机制。就市场交易和契约行为而言,其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就是合同法,它对于市场运行状况起着直接的作用,是法律约束机制的精髓,因此,强化契约的法律约束机制就意味着一部条款齐备、内容翔实、逻牲严谨的合同法的颁布与施行。然而,目前调整我国契约关系的基本法即《经济合同法》,颁布于1981年,由于这部法律是在农村改革初起而城市改革尚未正式拉开序幕的背景下制定的,其所规定的内容、原则以及立法技巧等已与现在深刻变化了的经济条件脱节甚大,无法适应。因此对现有《经济合同法》作大的修改实为刻不容缓。我认为,修改该法的基本思路应当是: 1)从性质上把合同法规定为商品经济和市场运行的基本法律制度;2)确认广泛的契约主体,赋予所有经济主体以参与契约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3)扩大契约对经济生活的覆盖面,将改革中出现的大量新型合同如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合伙合同、联营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4)合同法的原则和内容应当能够促进市场的发育与成长,便于各种市场交易活动的有效进行,保障市场运行的有序状态,鼓励人们的交易行为,降低交易成本;5)突出契约自由和尊重企业法人自由意志的原则;6)严格违约责任及追偿制度。
第四,加快流通体制改革,加紧完善市场规则。如前所述,商品经济祈秩序首先体现在市场秩序上,现阶段各种磨擦与漏洞大都产生于流通领域,治理、整顿的焦点也集中于流通领域。流通领域混乱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商品交换和竞争的市场规则。由于多年的改革仅仅侧重于主体方面的简政放权,仅仅热衷干推行横向联合、承包祖赁等,忽视了市场法则的创建与运用,忽视了市场外部环境的治理,使原本设想的平等、繁荣、稳定、健康的市场景象迟迟未现。因此,必须尽快建立一套包括使用国家和集体财产的责任、政府在市场竞争的超脱地位、合同的权威、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限制等在内的市场法律制度,制订市场管理法、竞争法、价格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等法规。同时,通过增加交易渠道、发展贸易组织、促进市场信息传播,改进商品推销形式等途径,加快流通领域的改革。
第五、加速政企分离和廉洁政府行为。庞大的官僚机构,强烈的官本位意识,官权的繁衍与扩张,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腐败现象,从来就是改革的主要障碍和威胁,其危害远比价格、工资等改革难题的风险大得多。就政企关系而言,企业至今仍保持着依赖政府的制度惯性和心理惯性,其独立法律人格尚未彻底形成,这是严重违背市场运行和契约发展方向的。
因此,必须一方面提倡政府廉洁清正,减少经济行为中的低效与腐败现象,另一方面加快政企分离,创新和完善企业制度。对于国有企业来说,通过承包和租赁以及资产经营责任制的推行,逐步形成关于国有资产关系和国营企业经营机制的契约制度,将企业制度的改革置于法制契约他的基础之上。
第六,进一步改革金融体制,建立金融调节系统,扩大资金市场。资金市场是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资金市场的形成与完善本身就是契约演进的重要标志。目前,除巩固已经开始发展的资金同行拆借、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外汇调剂等措施外,还应准备创建证券交易所,鼓励企业发行债券,推行商业信用票据化,同时加紧制订《票据法》、《银行法》、《证券交易条例》等金融立法,保证资金市场的顺利发育。
第七、加强和改善对指令性计划合同的管理。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计划的执行是通过合同的形式实现的,因而计划合同的履行情况是反映我国市场运行状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计划合同的管理,提高其履约率,首先要求企业和国家主管机关在认识上有正确的着眼点,要强调计划合同的法律属性,并协助和监督企业优先执行好计划合同。
第八,改进立法技术,提高立法质量。既然商品经济新秩序实质上就是法律秩序,那么完善、科学的立法便成为决定性的因素。这方面的改进措施包括:1)重视立法的可行性研究,尽量缩小法律与现实的距离;2)加强立法预测性,重视超前立法;3)搞好各层次、各类别立法之间的平衡协调,减少和避免立法上的冲突与摩擦;4)注重借鉴和吸收国际上成功的立法经验,尤其是西方国家民事、经济方面的先进经验;5)把立法重点放在与治理、整顿和经济改革最密切相关的市场和流通领域,健全一整套的契约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