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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 海洋环境科学 培养计划 特色课程
1.引言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快世界一流大学、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地方本科院校处于一流的高校与高职院校之间,根据自身的特点、特色进行合理定位,为社会培养应用型的高质量专业人才是二本学院的立足之本,如何培养具有专业特色的专业人才,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培养计划的设置。因此本文详细阐述了以海洋环境科学为特色的培养方案的设置。
2.培养计划设置的指导思想
培养计划是高等学校落实人才培养目标,实施全面素质教育,培养高质量人才的总体设计蓝图。根据学院确立的以“理论基础适度、专业特色明显、应用能力突出、综合素质全面”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以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按照高等教育大众化、多样化的教育观和质量观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将专业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有机地结合起来,以行业为依托,以就业为导向,注重学生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培养。制订以海洋环境监测为特色的环境科学专业培养计划,服务浙江海洋经济的发展。
3.培养计划设置的原则
根据环境科学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的环境科学的人才培养应遵循“厚基础、宽口径、有特色、重能力”的基本原则;遵循本科教育基础性原则;课程体系整体优化的原则;加强技能训练、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原则;优化培养模式、加强专业特色建设的原则;注重个性发展、综合培养能力的原则制订环境科学专业培养计划。环境科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需要人文科学知识、自然科学知识和技术科学知识,因此要注重学生基础理论和基本素质的培养,全面优化课程体系,调整课程结构,完善课程内容,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结合独立学院在高等教育中所占的位置和应有的作用,培养海洋环境领域的实业人士。
4.特色培养计划的设置
4.1地方建设的需要
浙江是个海洋大省,省政府将海水增养殖和海洋工程技术、海水综合利用、海洋防灾减灾、海洋遥感应用技术、海洋油气资源开发技术及外海远洋渔业开发技术等作为科技兴海战略的重点领域。2011年7月7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全市初步形成了以临港石化、船舶修造、水产品精深加工、港口物流、海洋旅游、海洋医药、海洋渔业等为支柱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海洋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给海洋环境产生了重大的压力,海洋污染现象日趋严重,培养海洋环境科学的急需人才,是满足浙江省可持续发展的海洋事业对人才的需要。依托地方发展以海洋环境监测为特色,区别于其它高等院校的环境科学专业,培养合格的为地方海洋经济建设服务的具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监测能力的学生。
4.2人才培养的目标
人才培养计划包括培养目标、基本规格和要求、课程结构、课程内容等,其核心是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我国二十一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环境科学尤其是海洋环境科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发现、分析和解决一般环境问题的基本能力,毕业后能够在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行政部门等从事海洋环境科学的基础研究、海洋生态环境研究、海洋环境法、环境评价与规划、海洋环境监测与管理以及环境安全评价等方面的技术工作,具备创新精神、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4.3课程体系和课程设置
课程体系是实现培养目标的载体和手段,是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的主要依据,课程体系设置决定了学生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而课程设置状况直接反映了人才培养的方向。在进行课程体系和课程设置时,应当注意向灵活性、多样性发展,构建综合化的课程体系,积极开设交叉学科、边缘学科课程,以适应科学知识和科学技术的广泛交叉和相互渗透。根据学校培养计划课程设置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方向模块课程、特色辅助课程、技能培训课程、提高强化课程。培养计划80%以上涵盖了环境学、环境自然科学、环境人文社会科学、环境技术科学和环境科学实验与实践的内容。结合舟山地方特色在环境学中增设了海洋环境科学(双语);环境人文社会科学中我们开设了海洋管理学、海洋专业经济学、海洋与环境法、海岸带综合管理、环境经济学、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自然科学中开设了海洋生态学、海水腐蚀与防护、化学海洋学、环境化学、环境生物学、环境微生物学、环境地学(双语);环境技术科学中开设了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环境污染的生物修复、海岸环境工程、港口环境污染防治、海水分析化学、海水淡化及其综合利用、环境影响评价、水污染控制、大气污染控制、固体废物处理及资源化;环境科学实验有海洋生态学、海水腐蚀与防护、海水分析化学、环境微生物学、环境化学、海洋环境监测、环境仪器分析,环境影响评价课程设计和环境科学综合实验一(一周)、环境科学综合实验二(三周);环境科学实践教学有社会实践调查(一周)、认识实习(一周)、专业实习(十周)、毕业论文(十周),其中基础实验128学时,专业实验256学时,专业实践26周。
4.4培养计划特色的体现
课程设置突出海洋特色,使学生掌握海洋环境监测、环境化学、海洋环境评价、海洋生态学、海岸带综合管理、海水淡化处理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
实验教学突出海洋特色,指导学生利用海洋环境科学技术、方法进行海洋环境污染的调查、海洋环境容量的分析、海水养殖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在海洋中的迁移转化规律的研究。学生在实验过程中掌握了获取信息的方法、资料的整理挖掘、环境影响的评价和环境治理等系统的研究过程。使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有机的融为一体,学生的实验操作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实习基地建设突出海洋特色,已与浙江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国家海洋环境预报监测中心、浙江海洋研究所、岱山、嵊泗、秀山海水淡化厂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签约,建立了多处具有海洋特色的教学实验基地、教学改革基地和毕业实习基地,依托当地的涉海类企事业单位和研究机构,不仅为学生的综合技能锻炼和培养提供了一个平台,同时为学生的就业提供了多个选择。
科学研究突出海洋特色,环境教研室教师有近二十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其中国家基金有四项,都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容量分析、海水综合利用、海洋污染环境的修复等有关,学生的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创新性实验以及新苗计划、校级科研项目都与教师的科研项目呈相关性,培养了学生的科研意识和创新精神。
培养计划体现了海洋环境科学专业的特色,培养的学生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随着素质教育、创新教育的深入进行,不断更新完善人才培养计划制订的指导思想,同时更新完善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方法,培养出具有时代适应性、创新性的复合性人才式。
本项目得到了浙江省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zc2010040)和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的资助,还得到了环境科学教研室全体教师的大力帮助。
资助信息:浙江海洋学院研究生处教学项目。
参考文献:
[1]王家军,俞亚萍.由大学人才培养计划谈高等教育人才的培养[J].当代教育论坛,2010,22(8):80-82
[2]宋凤敏.闵锁田.刘智峰.环境科学专业教学培养计划的改革与修订[J].现代企业教育,2010,18(9):11-12
关键词:海洋环境 法律 措施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9-0256-02
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建立和发展过程
1.产生背景及现状
随着人类社会进步,海洋资源的开采,海洋环境的压力日益增大,海洋污染加重,为了使海洋环境免受污染,这些已是国际社会达成的共识,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仅仅靠个别国家的整治远远不够,这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合作,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近数十年来,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以国际与区域协定为主,辅以国际惯例与一般法律原则,最终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整合下,构建了比较完整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同时美国、加拿大和英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都进行相关的环保实践:三个国家都有相对统一的海上环保执法机构,能够统一行使海上行动,都有各自的海洋环保法律体系,注重加强在海洋环境的各方面之间的合作。
九十年代以来,在我国海洋环境方面污染十分严重,在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海域中,渤海和东海污染程度较重,在我国受污染海域,主要集中在入海口污染程度相对严重,近几年的海洋沉淀物污染的潜在风险较低,但部分近岸海域沉淀物受到比较严重的污染,尤其是一些河口、海湾的污染较重,我国海洋生态所能承受的范围已经达到极限,因此需要我国进行大力整治,以实现我国海洋经济的持续发展。
2.发展过程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在海洋事业方面制定了一些法规,只是为了加强海事行政管理,却没有颁布一些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总的来说,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海洋环境的作用,为以后制订海洋环保法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七十年代,我国为防止沿海岸海水受石油污染,1974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暂行规定》,在对沿海水域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成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史上的重要转折。八十年代,我国国家议事,议程层面已经将海洋环境保护的问题,正式提到议面上来,自1982年4月国务院颁布《海水水质标准》标志着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有了更加迅速的发展,也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九十年代以后,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更加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更加推动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目前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体系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有关海洋保护的规定为依据,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专门的法律法规为主体,以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为补充,同时与国际公约相协调的海洋环保法律体系。
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立法滞后
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存在相对滞后性,其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本身具有不可逆性,隐显性和灾害放大性,这些特点客观上要求我们须在立法上要有提前预知性,超前性,同时这种立法也告诉我们不能只等到发生了污染环境的时候才想到进行立法,可能在立法过程中会有更多的事情又接连发生,这样只能使海洋环境受到更大的损失,希望立法部门能及时发现,相关政府部门提高警惕。
2.立法空白
我国早在1979年提出要对海岸带进行管理立法,在实施建立海洋环境保护体系开端之时就被提出反对意见,结果导致海洋环境保护仍未制定,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体系是随着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在初步建立阶段总会有很多不足和立法空白,相比发达国家,如美国、法国等均制定符合本国实际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对海洋环境进行治理。
另外,还有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没有确立,如海洋生态健康标准,生物多样化的标准等等,这些也需要我们进行重视,同时还有法律与法律之间还有很多矛盾和冲突,也需要进一步解决。
3.执法不严
海洋环境保护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规范化管理,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光仅仅靠一个部门进行处理是不够的,但是问题就来了,尽管我国规定了各海事部门的职权范围,明确分工职责,但仍然存在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交叉问题。“五龙治海”的局面就形成了,环保部门,海洋部门,海事部门,渔政部门和军队环保部门共同参与海洋环境治理,这样一来,产生办事效率低下的现象,整体影响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效果。
自从《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解决海洋环境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有着重要意义,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健康发展,可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些规定模棱两可,不符合国际要求。当然我国的法律应根据本国国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但是,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中,有很多技术规范的内容,我们如果没能及时发现,甚至不管不问,必然会影响到法律的执行,例如《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冲突,《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还有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缴纳排污费,就可以超标排污,而2008年修订后颁布实施的新《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九条就规定:“企业应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提出的禁止性要求,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者之间存在着冲突,如果不及时发现、及时修订,那么就不能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发生相关的事故,就容易发生纠纷。
三、针对我国海洋环境问题的应对措施
1.加强立法、有法可依,完善法律存在的不足
针对立法空白的现象,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立法的完善和填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完善与《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与时俱进的方针,使之能真正反映出中国现阶段海洋环境保护状况。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对待,总结过去一些法律经验,进行整合完善,切实加强对我国海洋环境的治理。
除此之外,针对某些条目存在立法空白进行适当补充修改,真正做到依法治海,有法治海,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要发挥地方制订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制订和颁布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同时将地方法律法规同宪法的法律相结合,进一步实现发生纠纷矛盾,通过法律进行制约,减少法律法规的立法不足所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从而提高我国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治理和监管工作。
2.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及时查漏补缺避免法律之间冲突
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还有不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的地方,因此我们在制定法律时要向国际法律看齐,取长补短,建立本国健全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体系的法律法规,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要防止出现个别法律法规之间步调不一致的现象,以避免出现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我国的法律质量还达不到国际公约的认可,很多国家也同样不认可中国的在海洋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面对这样的困境,我们更应该加强对立法质量的标准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增强我国在世界上关于海洋环境方面治理监管。同时要积极参与世界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活动,努力在维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活动中提供自己的一份力量。
另外,还应学习借鉴国外其他国家在海洋环境方面的经验,同时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真正实现海洋强国的道路。
3.进一步明确职责,执法必严,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
各部门分工明确,有序执法,针对出现“多龙治海”的现象,各海事部门应加强部门之间的分工,确定海域管理,确保规范化管理,有序执法,强大执法队伍,加强监督任用专业海事人才,引进专业海事装备,组建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做到执法必严,执法及时,提高我国海事执法能力,壮大执法队伍。
我国目前在海洋方面依然有很多不足,需要我们进行及时改进,如果不及时处理,很多关于海洋法律法规将不会强有力地执行下去。通过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做到分工明确,细致合理,执法严格有序,处理海洋问题合理,从而得到人民认可。不断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实现我国发展海洋强国的目标。
四、海洋环境展望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也带动了海运业的繁荣,我国海洋资源丰富,在海洋环境事业方面的纠纷法律案件日益见多,海洋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属于国家海洋事业的组成部分对国家治理海洋,管理海洋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必然会建立一套完整的海洋环境法律体系来维护国家海洋环境,从而更大程度上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会针对现在海洋环境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去改进,多方面入手,更好地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高法律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和海运经济的发展,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能呈现出一片洁净、健康、生机勃勃的蔚蓝海洋。
参考文献
[l]《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杨紫煊.《经济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3]谭永烈.《浅议海事立法与执法》《中国水运》.2002年4期。
[4] 鹿守本.《海洋管理通论》
[5] 实建刚.《海洋环境保护概论》
[6]《海事法规汇编》.(上下卷)人民交通出版社.
[7]张海光.《试述我国立法中的部门倾向及其克服》.摘自中国法院网.
一、培养基本理念、热情和能力
海洋环境公害由日常经济活动引起,必须推进海洋环境教育,广泛重塑国民价值观和生产生活方式,降低环境负荷。海洋环境教育目的主要在于:培养国民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理念和热情,掌握相关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增强海洋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开发利用的能力。
(一)主要目的:培养海洋环保基本理念和热情培养海洋环保基本理念和热情,是自觉参与海洋环境教育的基础和前提。日本《环境基本法》规定:“国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振兴关于环境保全的教育和学习,并且通过充实有关环境保全的宣传活动加深企业者和国民对环境保全的理解,同时增强他们实行环境保全活动的意识。”《增进环保热情及推进环境教育法》(简称《环境教育法》)定义:“环境教育”是为加深理解环保而进行的有关环保教育及学习。本法规定环境教育“基本理念”:“开展环保活动、增进环保热情及环境教育是为了尊重国民及民间团体等各主体的自觉意识,发挥构成社会的多样主体各自的切实作用,以构筑可持续社会而进行的。”海洋环境教育目的,首先是培养海洋环保基本理念和热情。日本《海洋基本法》提出海洋环境教育目的,是培养构成社会的各主体理解和关心海洋,力图海洋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保持平衡。强调“开发利用海洋是我国经济社会存在下去的基础”,“为使将来还能享受海洋的恩惠,必须以一边力图保护海洋环境,一边争取海洋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为宗旨,积极进行开发利用。”要推进海洋环境教育,培养国民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理解和关心海洋,力图海洋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之间保持平衡。《海洋基本法》规定:为加深国民理解和关心海洋,“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学校和社会推行有关海洋的教育,普及与海洋法相关的联合国公约及其它国际条约,开展为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开发而进行国际协调之必要性的宣传,推广海洋休闲娱乐活动。”
(二)培养海洋环保科学知识和技能树立和实践海洋教育基本理念,保持海洋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平衡,要以相关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为基础。海洋环境保护与合理开发,关键是充实有关海洋科学知识。《海洋基本法》第四条规定:“开发利用海洋、保护海洋环境,离不开关于海洋的科学知识,同时海洋还有许多领域未被科学探明,鉴于此,必须充实有关海洋的科学知识。”《海洋基本法》采纳了2006年12月日本海洋政策研究财团发表的《海洋政策大纲:寻求新的海洋立国》的基本观点,体现海洋立国战略构想和海洋环境教育亲近,了解、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的原则。2005年日本海洋政策财团报告书提出,海洋环境教育目的是国民通过学习海洋知识,在工作生活中融入海洋生态安全与环境保护理念原则,理解、关心和自觉支援海洋及沿岸地域的开发、利用、保全等各种活动。《海洋基本法》规定:“为推进海洋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普及研究成果,国家应采取措施,完善研究体制、推进研究开发、培养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总之,日本在学校和社会推进海洋环境教育,培养各主体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及海洋环境教育基本理念、热情和相关科学知识、技能,同时高校和科研机构培养包括海洋环境教育师资在内的高端人才,促进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有机结合。
二、动力聚集机制:共同参与和全面协作
协作的根本目的是形成协力,产生非加和性(1+1>2)的整体力量。根据协同论(Synergetic)观点,协同(Synergy)是事物之间、系统或要素之间保持有序性、合作性、集体性的状态和趋势。协同作用是诸多系统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合作的或同步的联合作用。聚集不是简单合并,而是协同形成更高层次的整体的出现。日本海洋环境教育驱动力聚集机制,在于多样主体参与、不同层次纵向和同级层次横向全面协作。
(一)共同参与和多样主体协作国民及民间团体等构成社会的各主体共同参与并努力与其它主体协作进行海洋环境教育。促进共同参与及主体协作,必须使全体国民了解协作意义和方式。《环境教育法》规定:“国家要努力采取必要措施,使人们都知道协同工作的有效而切实的实施方法以及协同工作的协作方式。”本条款表明两个以上国民及民间团体等主体开展海洋环境教育和增进海洋环保热情等活动,必须了解协同的意义并通过协作共同进行。本法第三条提出,环境教育为了尊重国民及民间团体等各主体自觉意识和主动性,发挥社会“多样主体各自的切实作用”。同时,“鉴于通过森林……海岸、海洋等自然体验活动及其他体验活动,以加深对环保的理解和关心的重要性,环保活动、增进环保热情及环境教育要努力获得地区住民及构成社会的多种主体的参与和协作”。《环境教育法》明确规定:“国民及民间团体等要努力遵循上述基本理念,积极主动开展环保活动及环境教育,同时通过增进环保热情等其它环保活动的开展,努力与其它主体开展的环保活动、增进环保热情及环境教育相协作。”据此规定,海洋环境教育需要社会各种主体目标一致,共同参与,协同形成整体力量。协作进行海洋环境教育是国民及民间团体等社会各主体应尽的职责。《海洋基本法》总则指出:“有一点非常重要:被海洋包围的我国”,为实现海洋可持续开发利用,“协调地谋求新型海洋立国,即在和平积极地开发利用海洋和保护海洋环境之间保持平衡。有鉴于此,本法律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以及国民的职责,……综合地、有计划地推进海洋相关政策。”关于“国民的职责”规定:“国民在认识到海洋恩惠的同时,必须努力为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实施的海洋相关政策提供协作。”同时规定“有关各方的相互合作及协作”,即“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海洋产业企业、从事海洋相关活动的团体及其他有关方面,为谋求实现基本理念,必须力争进行合作,努力提供协作”。以上规定表明,海洋环境教育协作是社会各主体应尽的职责。
(二)主体协作层次性和全面性国家与国民、国家与民间团体进行海洋环境教育协作具有多层次性。《环境教育法》指出:由于国民及民间团体等开展环境教育应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国家在遵循基本理念基础上制定与实施环保政策时,要注意试图与开展环保活动、增进环保热情及环境教育的国民及民间团体等主体之间的密切协作。”同时,根据《海洋基本法》对“企业的职责”、“国民的职责”的规定,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实施海洋环境教育政策,企业和国民都应尽其职责“提供协作”。“从事海洋产业的企业,必须在依据基本理念从事企业活动的同时,努力为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实施的海洋相关政策提供协作。”国民“必须努力为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实施的海洋相关政策提供协作”。显然,官—民协作包括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企业或国民等多层次协作。国家与各级公共团体制定实施海洋环境教育计划和政策的协作、民间团体与国民开展海洋环境教育协作具有多层次性。《海洋基本法》“有关各方的相互合作及协作”规定了多层次的官—官协作及民—民协作。“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海洋产业企业、从事海洋相关活动的团体及其他有关方面”,“必须力争进行合作,努力提供协作”。这不仅规定国家与各级地方公共团体等行政主体制定实施海洋环境教育计划和政策,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必须进行合作,努力提供协作”;同时规定海洋产业企业、民间团体及国民等主体开展海洋环境教育,也必须努力合作或协作。日本海洋环境教育多样主体参与,多层次协作具有全面性特点。上述纵向多层次协作,以国家和地方组织根据相关法律制定实施政策、计划和企业、民间团体及国民做出响应、提供协作为主线。同样在横向层次上,同级层次的行政主体之间、学校之间、企业之间、民间团体之间、国民之间,都通过协同协作开展海洋环境教育。《环境教育法》规定:在开展“环境教育时”,要留意与国土保全等其他公共利益之间的调整,以及与农林水产业等其他领域产业之间的调和。本法在国家层面要求行政主体协作。日本法律规定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教育的部门,包括负责海洋战略总调度的海洋政策本部、负责环境保全的环境省、负责管理实施海洋教育的文部科学省、负责水产养殖的农林水产省以及都道府县或市町村等地方公共团体,这些行政主体具有跨行业多部门协作机制。总之,根据日本《环境教育法》《海洋基本法》等法律规定,海洋环境教育多主体参与并不断调整自己的活动方式、自己同其他主体的关系,形成多层次纵向和同级层次横向全面协作的动力聚集机制。
三、推进机制:计划项目引导支撑整体联动
日本海洋环境教育通过实施学校教育计划奠定基础、实施社会教育计划项目引领支撑、增进家庭及工作场所教育充实,形成共同参与、全面协作的整体联动推进机制。
(一)实施学校教育计划奠定整体基础日本海洋环境学校教育根据自觉亲近海洋、了解海洋、守护海洋和可持续性地开发利用海洋的原则,主要采用体验式教学方法,制定实施各年级学生教学计划和体验项目,培养学生海洋环境保护基本理念、热情、相关科学知识及技能。文部省1991~1995年先后发行小学篇、中学篇、事例篇等环境教育计划指导资料,明确海洋生态环境教育目的、内容和方式。2011年日本海洋产业研究会提交《海洋教育现状调查报告书》,系统阐述了日本小学、初高中、大学的海洋生态环境教育计划实施情况,其基本特点是学生通过体验,获得海洋环保知识,增进海洋环保热情。如1年级学生通过到沙滩听海浪的声音、观察鸟的足迹和确认漂流物等现象,学习海洋生态环境知识,了解海洋,亲近海洋;2年级则通过选择有代表性的海洋动植物进行观察,进一步了解海洋,加深对海洋知识的理解。近年来,日本海洋政策研究财团提出《推进小学普及海洋教育建议》和《21世纪海洋教育蓝图———与海洋教育有关的课程和单元计划》,进一步推进海洋环境教育协作发展。基于对学生海洋自然环境及生活体验不足的担忧,从2002年4月起普通中小学教育新设置和推广“综合学习课程”。通过聘请校外专家支援授课(如由博物馆人员讲授指导自然观察和体验活动),与民间团体协作完善海洋环境教育基地体制。日本重视海洋环境普及教育与精英教育相结合。为推进海洋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普及研究成果,《海洋基本法》规定:“国家应采取措施,完善研究体制,推进研究开发,培养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要求“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推进与海洋产业相关的尖端研究开发、提高技术水平、确保人才培养”。同时为增进国民对海洋相关问题的认识,强调“在学校和社会推行有关海洋的教育”。“为正确应对海洋政策课题,需要培养具备相应知识及能力的人才”。因此,日本的大学海洋环境教育紧密结合海洋科学技术相关专业教育发展计划,开展跨学科协作,培养学生从多学科角度认识、思考和解决海洋环境问题的能力。对此,2007年东京大学成立海洋联盟组织,有200多名教师参加,用互联网共享海洋环境技术知识、研究成果等资源。同时加强海洋科技教育研究国际合作。总体来说,日本中小学海洋环境教育主要培养学生亲近海洋、了解海洋、守护海洋的基本理念和相关科学知识;大学教育侧重培养学生管理和学校是海洋环境教育主阵地,日本通过学校教育为海洋环境教育整体发展奠定基础。
(二)实施社会教育计划项目引领整体根据《环境教育法》《海洋基本法》等法规要求,环境省、文部科学省等国家机构和地方公共团体协作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海洋环境教育推进计划项目。21世纪环境教育AAA计划(Anytime,Any-one,Anywhere)是一个覆盖家庭和社会,从儿童到成人的全方位国家环境教育计划。其中包括环境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等行政主体联合推进的“儿童课后环境教育”计划项目,国土交通省负责的“海洋生态运输交通”“海边环境教育”“水边再发现”等计划项目,文部科学省和环境省共同开展的针对不同人群的系列体验计划,环境教育设施改善计划等项目。同时,都道府县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地自然社会条件的增进海洋环境教育的计划项目,如福岛县、长崎县、熊本县等地方公共团体制订《共同增进海洋环保热情及推进海洋环境教育基本计划》。民间团体根据所在地区自然生态环境,协作推进海洋环境教育项目计划实施。国民参与项目实施,既体验海洋自然休闲娱乐,又增进海洋环保热情,接受海洋环境教育。譬如,“潮间带”环境保全教育协作项目,东京湾NPO团体的“海湾设计协会”与“大地守护协会”,九州岛博多湾的“和白沼泽保全集会”与“和白沼泽守护协会”及本州中部地区爱知县蒲郡市三河湾的市民自治团体,都是“潮间带”市民环保教育的主要力量。东京湾、九州岛博多湾、蒲郡市三河湾的“潮间带”环境保全教育是组织示范和引导包括儿童在内的国民清理浒苔,深刻理解潮间带及其栖息生物净化海洋环境和浒苔破坏潮间带环境的原理,切身感悟浒苔清理难度及回收再利用的方法,提升保护潮间带环境的认识,增强海洋环境保全意识。再如“森林•河流•海洋”环境保全教育协作,其中,由当地渔协、生协、农协和水产协会等民间团体都参与其中的北海道森林联合会倡导植树环保运动,其生态思想源自过去渔民常说的“藏鱼林”,即越靠近水边的山越绿,山越绿鱼越多。因而渔民称“森林是海洋的恋人”正是根据森林与海洋生态关系,渔协、农协等民间团体开展市民海洋环境教育协作。上述国家机构及地方公共团体或民间团体推进实施的计划项目,规模大、辐射广,具有共同参与、多样主体、多层次协作等特点,对海洋环境教育整体发展起到引导支撑和示范作用。
(三)家庭及工作场所教育充实整体海洋环境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补充,又受学校和社会教育辐射影响。《环境教育法》《海洋基本法》实施以来,海洋政策本部与文部省等国家机构和都道府县及市街村等地方团体制定实施计划和政策措施,推进海洋环境家庭教育协作发展。根据《海洋基本法》规定:海洋日期间“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必须尽量举行纪念活动,以在国民中间加深对海洋的知识和关心”。国土交通省等部门和地方团体协作,利用海洋日等节假日,以“大海”为主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育宣传。海洋日期间,家长带领孩子一起参加公益活动,到海洋环境教育基地,共同参加公益活动,拣捞海滩和水面垃圾,培养子女海洋环保意愿和协作理念。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由于日本政府倡导和推进各种计划项目实施,家庭教育对推进海洋环境教育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日本家庭及工作场所中的教育对推进海洋环境教育整体发展起到渗透和充实作用。海洋环境公害是由人们日常生产、生活造成的。《环境教育法》和《海洋基本法》要求共同参与协作推进海洋环境教育,主要为了规范全体国民行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海洋政策财团报告认为,推进海洋环境教育计划实施目标是国民通过学习海洋法规知识,在自己生活实践中融入海洋生态安全与环境保护理念、原则,理解、关心和自觉支援海洋及沿岸地域开发、利用、保全等活动。因而要重视“增进工作场所中的环保热情及环境教育”。《环境基本法》规定:“企业及国民组织的民间团体、企业、国家及地方政府要努力对其雇佣者开展必要的增进环保热情及环境教育活动,以提高他们的环保知识与技能。”要求“国家、都道府县及市街村要努力向民间团体及企业对其雇佣者开展的增进环保热情及环境教育活动给予必要支援,要向他们提供拥有开展指导环保能力的人才,提供增进环保热情及环境教育的相关资料等信息”。家庭及工作场所的教育几乎与每个国民有关,日本增进海洋环境家庭及工作场所的海洋环境教育,融入生产和生活,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总之,日本海洋环境教育注重发挥基地作用,采用体验式教学方法,以学校教育为基础,通过实施计划项目引导、支撑、辐射和家庭及工作场所教育渗透、充实,形成全社会覆盖的整体推进机制。
四、结语
关键词:近海严重污染防止污染恶化
中图分类号: TE99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The cause of environment pollution and the policy of management
about sea alongshore in our country
LiHaixiangLiuXiaoping
(Shandong Geo-engineeryng Exploration Institute,ShandongJinan 250014,China)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marine economy for instant success, extensive management, even at the expense of the environment, causing serious pollution of coastal waters. In addition, an important reason for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egal system is not perfect, imperfect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In order to prevent further deteriora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 coastal waters, shall formulate corresponding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as soon as possible,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management system for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trengthen the mechanism of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Keywords: coastal pollution prevent worsening pollution
引言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域辽阔,海洋资源种类繁多,储量丰富。合理开发我国的海洋资源可以带来巨大的生态经济效益,然而,在以往海洋资源不被视为商品,使其被无偿或低偿使用,带来了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了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摆脱传统发展模式中经济发展与环境恶化的两难困境,真正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设海洋经济强国,必须针对我国海洋资源过度利用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提出防治办法。
1、中国海洋环境基本状况
1.1中国海域自然状况
中国海域位于亚洲大陆东侧的中纬度和低纬度带,跨越热带、亚热带和温带三个气候带,各海域与大洋之间均有大陆边缘的半岛或群岛断续间隔,基本属封闭性海区。海岸线漫长,长达18000km,分布有6500多个岛屿,沿海滩涂380万公顷,海洋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具有丰富的多样性。同时,中国海域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油气资源、滨海旅游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潜力十分巨大。
1.2我国海水水质情况
近年来,我国近岸海域污染状况严重,2009年,全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为146980km2,其中较清洁海域面积70920 km2,轻度污染海域面积25500 km2,中度污染海域面积20840 km2,严重污染海域面积29720 km2。严重污染海域主要分布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和部分大中城市近岸局部水域。
1.3中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发展
国家海洋局作为中国海洋工作的主管部门,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对中国的海洋环境实施监测,特别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环境大会以后,国家海洋局开始组织对中国沿海的环境污染进行调查。从20世纪70年代起,中国开始逐步建立海洋环境监测业务体系,从国家、区域、沿海地方省市到基层单位的四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逐步建立,并广泛开展了中国海域的环境监测工作。近年来,国家海洋局相继制定了海洋工程和海岸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和审核相关管理规定和程序,全面推进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此外,对中国海监进行了整编,充实了执法力量,加强了能力建设,指导地方成立了执法队伍,加大了海上执法力度。
2.中国海洋污染现状及特点
2.1中国海洋环境污染的现状
近年我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仍呈继续恶化趋势,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河口、海湾以及大中城市毗邻海域污染最为严重。由于污染严重,导致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恶化,赤潮大规模频繁发生,使沿海经济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受到危害。
2.1.1近岸海域污染依然严重
截止到2009年,我国全海域受污染面积为76060 km2,其中轻度污染海域面积25500 km2,中度污染海域面积20840 km2,严重污染海域面积29720 km2,主要污染物是无机氮、磷酸盐、部分重金属和石油类,污染海域主要分布在近岸、河口、海湾和人口密集、工业发达的大中城市邻近海域以及排污口附近海域。海洋沉积物质量状况总体较好,近岸部分海域沉积物受到DDT、多氯联苯、砷和石油类等的污染。海洋生物质量状况基本良好,但近岸部分监测地点个别贝类体内残留的铅、镉、铜、砷等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粪大肠菌群含量超过二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少数监测地点个别贝类体内仍然残留有六六六和DDT。
2.1.2陆源排污严重污染近岸海域
中国近海海域的主要污染物80%以上来自陆源排污。每年上百亿吨的工业和生活污水将大量的氮、磷、石油类、重金属类(锌、镉、铅、汞、铜等)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携带排放入海,造成近岸海域水质恶化。2005年,全国陆源入海排污监测结果表示,84%的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主要超标污染物为营养盐、粪大肠菌群和B0D5等。入海污染物的排放严重影响了邻近增养殖区、保护区、滨海风景旅游区等海洋功能区的功能。
2.1.3海水养殖区环境不容乐观
通过对50个海水增养殖区实施监测的结果表明,56%的增养殖区水质状况良好,部分养殖区海水受活性磷酸盐和无机氮的影响,水体呈富营养化状态;48%的增养殖区沉积物质量状况良好,部分养殖区沉积物中粪大肠菌群、有机碳、砷的含量较高;养殖生物总体质量一般,部分养殖区养殖生物体内出现DDT、多氯联苯、粪大肠菌群、镉、砷和铅的超标等现象。
2.1.4赤潮灾害频繁发生
由于含有高浓度营养物质的大量污水排放入海,致使我国近海海域赤潮频繁发生,给养殖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给海洋生态造成巨大破坏,特别是有毒赤潮的发生,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和威胁。
2.1.5近岸海洋生态环境脆弱
近年来,海洋污染加剧和围填海等人为破坏行为的存在,使我国近岸海域生境恶化,生态系统结构失衡,典型生态系统受损,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物种减少,赤潮等海洋生态灾害频发中国。总体而言,中国近岸海洋生态系统整体处于脆弱状态,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缓解。
2.1.6海岸侵蚀灾害严重
据统计,目前70%左右的沙岸和大部分开敞式淤泥岸遭受侵蚀,沙质海岸侵蚀岸线己逾2500公里,主要是受沿岸挖砂、水库拦砂、河流人工改道等人为活动的影响。
2.2中国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
2.2.1我国近海污染物普遍是以氮、磷、油类为主
①油类污染在各海区均有分布,局部区域严重,其中锦州湾、渤海湾、辽东湾、黄海北部、胶州湾、莱州湾及大连湾油类污染尤其显著;②中国近海水体中营养盐含量普遍偏高,超标严重;③重金属污染严重,各海区河口或港湾的海洋生物体内重金属含量都有不同程度的超标,特别是1998年我国近岸水城持续受到重金属污染,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汞的超标率分别达到42%、19%、22%和29%。
2.2.2污染物的浓度分布为河口高于近岸,近岸高于远岸
污染区城主要集中于近岸,近岸又以河口、港湾污染最为严重。如长江、珠江口等,其中长江口、珠江口、胶州湾、杭州湾、舟山渔场营养盐含量最高。
2.2.3赤潮是中国近海最突出的环境问题
近年来,中国赤潮灾害多发,且普遍具有以下特点:发生次数增多,持续时间延长,大面积赤潮增加、区域集中,有毒有害藻种类增加。上世纪70年代在中国仅发现9次赤潮,80年代75次,90年代猛增到262次,2001-2004年的四年中已发生赤潮371次,总面积超过6.6万km2,其中仅2003年就发生赤潮119次,且近年来不但海河沿岸水域频繁发生赤潮,而且在开阔的近海也时有发生。
3.防治海洋污染的对策
3.1.实施海岸带综合管理,协调沿海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
①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海岸带综合管理体制,实现临海经济、海洋经济与海洋环境的协调发展;②加大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投入力度,科学评估海洋资源开发潜力和海洋环境承载力指标,提出海洋资源开发重点领域和海洋环境管理优先顺序,制定科学的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③因地制宜地完善海岸带功能区划,严格控制海岸带各种生产性开发活动,加强对海上及海岸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及监测管理,优先发展科技含量高、污染轻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环保产业。
3.2.实施流域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陆源污染
①完善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三废的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染物的处理能力和处理效率,大幅度减少各种污染物的入海量,在有条件的大城市城区,尽快实现污水的三级处理后循环利用,没有条件或基础设施不达标的城区也要尽快实现污水的二级处理或深海集中排放;②严格控制固体污染,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或处理设施,有效减少固体垃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③开展水上保持及小流域综合整治小范工程,防止大量的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物通过水上流失进入海洋造成污染。
3.3.完善海洋保护区建设,恢复海洋生态环境
①采取积极措施,完善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在现有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基础上,扩大海洋保护区数量,增加海洋保护区面积;②根据近海海洋环境特点和生物地理分布进行典型海区生态环境地理区划,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岛屿、海域或海岸带区域规划不同形式的海洋保护区,建立海洋保护区代表系统,重点对沿海重要的经济生物资源、珍稀海洋动植物、典型的海岸地质景观和海洋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尤其是对重点河口、海湾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综合保护;③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对重要的海洋生物繁殖地和栖息地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恢复海洋生物群落的稳定性和生产力。
3.4.实施生态渔业工程,保护和恢复近海渔业资源
①积极调整海洋渔业产业结构,优化渔业局,推动近海生态渔区建设。完善禁渔区一期、捕捞许可证、渔具限制等管理措施,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保护近海渔业资源;②实施海洋农牧化工程,通过投放人工鱼礁、改造海洋牧场等措施改善近海海洋生态质量,改善海洋生境,扩大人工增殖放流品种和数量,加速恢复近海渔业资源,增加渔业资源量;②建立近海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推动生态渔业工程,积极恢复近海渔业生物的产卵场和育幼场,保持其栖息地海洋环境条件的稳定和改善。调整捕捞结构,保持海洋生物种群食物链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从而最终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3.5.完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提升海洋监测能力
①围绕重点海域海洋环境承载力和海洋资源可开发量评价进行全面系统的近海综合调查,全面掌握近海海洋物理、化学、生物及社会经济状况指标,为海洋环境监测提供评价基线数据;②加大对海洋环境监测的投入力度,对现有观测台站进行技术改造,提升地方的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在重点排污口、河口湾、港口、养殖区等重点污染控制区建立区域性海洋观测网,为科学保护和利用海洋资源提供全面的数据支持。③建立近海海洋环境信息管理及决策支持系统,将包括海洋综合管理、海洋开发决策、海洋污染源管理、海洋监测、海洋灾害及应急监测系统等内容在内的海洋环境信息和数据纳入统一的信息网络,使政府主管部门、海洋环境管理部门、各涉海用户及公众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关心的海域信息,为海洋开发决策、海洋环境管理和碧海行动计划的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3.6.海洋意识普及与公众参与
①加强对公众的海洋意识和海洋法律、法规教育,尤其是针对青少年开展海洋环境知识普及;②鼓励和支持公众和企业参与海洋环境保护行动,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志愿者队伍,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关注的海域开展志愿监测行动,以弥补专业监测网络的不足;③开展形式多样的海洋环境监测和海洋环境维护公益活动,提高公众的海洋意识和参与度;④采取鼓励政策,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民间社团建设,并通过赞助和募捐的方式设立海洋环境保护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进行奖励;⑤建立定期的区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制度,为公众和民间团体提供参与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的信息渠道与反馈机制。
4.结语
近岸海域是海洋中和人类社会关系最密切的部分,由于人口向海岸带地区迅速集中,海岸带便遭受了人类过度活动、各类污染物排放、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退化等过程的综合影响,给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带来巨大的压力。面对日益恶化的海洋环境和逐渐衰退的海洋生物资源,我们必须采取一些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海洋环境的重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真正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设海洋经济强国。
参考文献
[1] 张玉珍,张丽玉,曾悦,洪华生,张珞平,方秦华,我国近岸海域环境现状及保护对策[J]。山东环境,2003,02期
[2] 高强,我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对策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4,03期
一、《条例》出台实施的意义
《条例》出台一是激活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极大促进了海洋环境管理事业。《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一部涉及海洋污染控制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等诸多内容的综合性的环境法律。由于这部法律对海洋环境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涉及海洋环境管理的诸多内容,诸如对陆源河口及排污口、海洋石油平台、海洋倾废、海洋工程、海岸工程、船舶及港口等六大主要污染源的控制,对海洋养殖业的合理规范,对珊瑚礁、红树林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等等。但多是原则规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强,需要较多配套的行政法规对其中涉及的各方面内容予以明确具体的规范。而《条例》是自《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后出台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这部法规的制定为具体、有效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创造了良好的开端。二是更进一步实现以法规的强制力推广和强化人们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一个时期以来,海洋工程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无序、不科学建设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乱围填海、炸岛、违法设置排污口等,尤其是用垃圾填海,导致了海洋生态系统破坏严重的隐患,随着污染物在海洋中的不断扩散和污染物化学反应的不断加剧,将严重影响未来我国的海洋环境。《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依法严格管理和控制不合理的海洋工程项目建设,有利于教育人们热爱海洋,提高全民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三是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和实施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奠定了良好而重要的基础。实践证明,不合理、不科学的海洋工程建设已经给我省的海洋生态环境系统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和破坏,直接影响着我省海洋经济强省的建设与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条例》的出台,有利于遏制违法的海洋工程建设,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保障海洋生态系统安全,促进海洋经济与海洋环境相和谐。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中应当重视或解决的问题
《条例》共计八章59条,是在认真总结涉海工程环境污染防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从海洋工程污染预防、海洋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污染控制到海洋工程的排污管理、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的预警和控制,实行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事前评价(报告书编制内容、单位的相关资质、评价中的部门协作机制、环评权限、重新评价等),事中监视监测,事后监督(后评估、排污费征收、总量控制、三同时制度、排污报告制度、废弃拆除设施的报批制度),责任承担。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了对海洋工程建设、海洋工程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监管,加大了对海洋工程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细化了有关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从总体上讲,《条例》有几个方面的突破:一是明确了海洋与海岸工程界定(第三条内容);二是落实了“一条龙”管理原则。实现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全过程;三是深化了监督检查的权限与范围。从操作层面上讲,将海洋工程环保管理的原则、内容都具体化、程序化了,可操作性很强。第一,关于海洋工程建设前的海洋影响评价制度。在海洋工程建设之前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控制和减轻海洋环境污染。《条例》规定,一是要求海洋工程必须做环境影响评价,并明确规定了评价的原则和要求;二是明确了海洋工程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准的权限和期限;三是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报告书重新核准的规定。第二,海洋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对它的污染损害的监管措施。加强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的监管,是防止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的中心环节,因此《条例》做了四项规定。一是明确海洋工程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二是对海洋工程环境的影响实行后评价制度。三是补充了对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特别管制措施,比如围填海工程的核准权限与听证要求等。四是明确凡是使用期满需要弃置、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要经过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三,海洋工程运行后对它的排污行为要进行监管。这是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海洋环境中的一个关键,也是规范日常排污行为的需要。因此《条例》做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要求海洋工程排污必须进行报告。二是海洋工程排污核定和排污费收支要实行严格的监管。三是对海洋油气勘探开发中的废物加强管理。四是对污染物的排放实行限排和禁排制度。第四,关于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为了防止减少海洋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条例》做了三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明确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二是规定了污染事故的报告制度。三是对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此外,《条例》还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一步深化了行政监督检查权,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海洋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手段。为了有效的防止企业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责任,要求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单位必须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以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
但是回过来讲,尽管《条例》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问题做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仍有一些不足与应注重之处。如①《条例》中没有明确定义海岸线,而海岸线是划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基础,也是明确海洋工程主管部门和海岸工程主管部门职责划分的依据之一。②排污口的设置管理。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排污口应当深海设置、远距离达标排放。这样就涉及到离岸排放的管道,使得排污口的建设既涉及陆源污染控制也涉及海上污染控制,既涉及海岸工程管理的有关问题,也涉及海洋工程管理的有关问题,以及其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诸如海事、军队等的有关管理职责。③围填海、滩涂改造、海上堤坝等工程。这些工程建设一是可能造成对海岛、海岸线的破坏,使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受到严重的恶化;二是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资源的严重损害,最突出的问题是破坏滨海湿地、红树林;三是可能造成对海洋环境或者海洋生态系统的污染。有些地方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海物质是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城市垃圾,使得潜在的污染将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的破坏。④挖沙、炸岛采石、海上水产加工船等问题。⑤公众参与、听证(对象、程序、内容、意见采信)制度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十条第二款)。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使用的调查监测资料应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要求(我省海洋环保条例已有明确,要通过海洋计量认证的业务机构所采集的数据)。⑦《条例》实施初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核准的衔接。
三、《条例》实施过程中注意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在贯彻实施好《条例》中,应坚持①求真务实、勇于创新②把握新情况、研究新问题③体现连续性、提倡开创性④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等原则,处理好“三个关系”:
1、注意处理好《条例》和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深化理解,搞好衔接。《条例》是根据1999年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来制定的,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专门做了一章,海洋工程这个概念在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后作为法律的概念提出来的。但是和老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配套条例,比如1990年出台的《海岸工程条例》正在修改尚未公布。因此,这就有可能出现新的海洋工程条例和海岸工程条例之间可能有些条文不一致。而《海洋环境保护法》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比较,有些地方表述也不尽相同,如海岸工程项目的审核,在《海环法》中要有海洋主管部门审核的意见,而在《环评法》中只说了海洋工程项目的环评按《海环法》规定执行,没有提涉到海岸工程环评的程序,等等。因此,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必须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专业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新的法规和旧的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应该适用新的法规的要求来执行实施。
2、注意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合作,服务经济。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的面比较广,影响因素也比较广,涉海管理部门也比较广,有环保、海事、渔业、军队等,这就更需要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陆海联动,军民共管,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3、注意处理好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即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条例》对海洋工程项目环评的许可监督、执法部门赋予了很大的管理执法权,同时也对其的管理执法行为或者说行政行为做了很多规范,如核准内容、核准时间、环保设施验收、污染事故的报告与处理、排污费征收等等,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都为进一步加强对海洋工程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提出了要求。一方面规定了很多行政审批,要加强管理,同时又要求行政实施人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所以,我们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为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四、当前需要做的工作
1、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一是《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海洋工程环评技术导则》与有关环评规程、监测规范等。
2、加强配套制度的修改完善与调研建设。如:《浙江省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程》、《浙江省海洋工程环保设施验收办法》和《海洋环保听证管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海洋工程设施弃置拆除管理》等。
3、加强海洋工程监控技术设备与人才建设。建设一个环评技术专家库和一支“三同时”监测、验收、监督的专家技术队伍;加大海洋环境监测台站调查监测仪器设备的改造、提升,加快业务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
五、加强“行政安全”。
关键词:海洋浮标 海洋生态系统健康 动态监测 海洋管理
中图分类号:TP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7-096-02
随着环境监测技术和管理需求的不断发展,海洋环境监测已经逐步从费时费力的现场观测往自动在线连续监测的方向发展,我国海洋环境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也不断得到管理部门的重视和认可。与此同时,由于海洋环境水质评价自身的缺陷以及污染物的不断增加,海洋和环境管理对于环境评价也由原来的水质评价往生态系统健康等环境综合评价方向发展。因此海洋自动监测系统如何在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监测中发挥作用,对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我国海洋多参数在线连续监测浮标现状
海洋多参数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是一个以在线海水分析仪器为核心,运用自动控制技术、计算机技术、无线传输技术以及相关的专业分析软件所组成的监测体系,该系统具有投资经济、功能强大、数据量大、响应及时、公正客观、稳定可靠、操作简单、维护量小等特点。为了实现对调查船难以做到的海洋环境长期、定点、连续、多参数的现场实时自动观测,国内外上世纪80 年代开始将资料浮标作为海洋环境监测的一种常规手段。尤其是在上世纪90年代,随着现代海洋环境自动监测技术的迅猛发展,在直接毗邻经济告诉发展都市的近海港湾,针对海洋污染或生态环境的水质自动监测网络纷纷成立,据统计1992年9 月一个月内, 全世界通过ARGOS 定位和数据传输的在用的锚碇浮标就达352 个。
多参数浮标主要由仪器设备载体、能量供应系统、海水水质分析仪器、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岸站监控中心、安全防护系统、固定锚链系统等六大部分组成。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引入YSI等国外多参数浮标,我国部分海域开始布设多参数自动监测浮标。“九五”和“十五”期间,依托863等科技攻关项目的支持,我国开始自行研制海洋自动监测技术取得了较大进步,如“无人自动监测站与生态浮标系统”等,涌现了一批海洋自动监测科技成果。近年来随着监测数据技术集成技术的发展,多个自动监测浮标/探头集成性越来越高,自动监测浮标所囊括的监测项目得到不断补充,项目包括气象、水文、水质以及生态等方面。多参数浮标已经发展成为集成了传感器、数据处理、数据通讯等多项高新技术的测量项目齐全的海洋自动观测系统。
单个多参数浮标只能监控一个较小区域的海洋环境变化。近岸海域环境复杂多变,因此单靠一个或少数几个浮标难以监控较大或整个海区的海洋环境变化,需要建立多个浮标组成的自动监测网络系统。2004年起,厦门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在厦门湾陆续投放了5台海洋水质连续在线自动监测浮标,被成功应用于厦门同安湾赤潮短期预报,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自动监测系统在海洋生态灾害防治应用积累了经验。2008年起,广西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陆续在广西近岸海域投放了16台海洋生态多参数在线自动监测浮标,形成了当时国内规模最大的海洋自动监测网络系统,为较为准确的监控广西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变化提供了良好平台。
自动监测系统应用中最关键的是传感器。以目前国内常用的海洋生态监测浮标系统为例,其可以监测海水的几个方面:(1)温度、盐度、pH、溶解氧、溶解氧饱和度、浊度、电导率、氧化还原电位和光合有效辐射等基本物理参数;(2)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正磷酸盐、硅酸盐等营养盐化学参数;(3)叶绿素和蓝绿藻含量等生物参数;(4)风速、风向、气压、气温、湿度、雨量、光照度等气象参数;(5)流速、流向、非方向波等水文动力学参数。此外国内外还在生态浮标上积极探索和应用COD、BOD、硫化物、浮游生物类群以及生物传感器等,拓展生态浮标的监测项目,为多参数自动监测系统的应用拓展提供了基础。
2 海湾生态系统健康动态监测发展概况
由于海洋水质评价方法的局限性以及海洋生态环境的被重视程度提高,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价近年来不断受到科学家以及政府部门的重视,成为了海洋生态学和海洋管理的热点问题和发展趋势之一。然而由于海洋生态系统以及海洋环境本身的复杂性,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的概念一直处在争议当中,未能达成共识。祁帆等(2007)在综述了前人观点后提出了健康海洋生态系统的概念,指在特定的自然边界范围内,可维系其正常的结构和功能的海洋生态系统。
目前,海洋生态系统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指示生物法和指标体系法两大类。相对而言,指示生物法比较简便,但容易遗漏重要信息,难以反映复杂的海洋生态系统;指标体系法可以更综合地反映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其中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价尤其侧重在:(1)评估海湾富营养化状况;(2)评估入海污染物;(3)赤潮等生态系统病症等方面。
许多国家以及我国相应启动了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价项目。随着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价在海洋研究与管理领域中被越来越多的应用,海洋生态系统健康中关键指标的动态监测将会被逐渐重视和应用。如澳大利亚开展了“生态系统健康监测计划”,对河口生态系统健康进行评估和监测。可以遇见,在当前以及未来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将逐渐重视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估,并对其进行动态监测。由于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估体系囊括很广,采用船只航次调查将会较大的费时费力和费财,从经济角度上来看操作性较难。因此,从指标体系中选择部分重要指标,采用生态浮标系统进行连续动态监测,进而指示生态系统健康的变化情况,将为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动态监测提供了一个可行方向,有较大的应用前景。
3 多参数浮标在海湾生态系统健康动态监测中的应用
关键词 福州;填海;海洋;生态环境;影响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20-0156-02
1 福州市海洋环境现状
福州市是省会城市,也是海洋大市。福州与台湾一水之隔,海域面积10573km2,占全市国土面积的46.91%。滩涂面积582.76 km2,占全省的28.1%。海岸线长920km,占全省的1/3。罗源湾、福清湾、兴化湾是深水良港。海岸地貌类型复杂多样,构成众多独特的自然景观,海洋旅游资源丰富独特。海洋能和风力能资源丰富。2013年全市海洋经济总产值突破2000亿元,比上年增长13.24%,占全省海洋经济增加值的32%,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16.7%。海洋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海洋环境问题日益严重,2013年福州市海洋环境质量总体良好,海水水质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面积达60.8%,符合海洋功能区水质要求的面积达74.1%。闽江、龙江和敖江入海污染物总量基本达到削减目标,但仍有部分指标超标。
2 近年来福州市填海情况
为了在更高起点上加快建设“海上福州”,近几年福州市用海项目增加较快,2012年全市确权用海项目7宗60多公顷;2013年确权用海项目17宗400多公顷;截止至2014年5月,全市确权用海项目13宗,总填海面积160多公顷。填海工程主要分布在罗源湾、福清江阴和长乐,与《福州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相适应。建成临港生态工业区、港口物流集聚区和综合服务区,解决当地群众的就业问题,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给海洋生态保护带来一定影响。
3 填海对福州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填海项目的建设虽然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缓解了土地供应压力,却造成了所在海域经济鱼虾贝藻类等海洋生物资源的大量衰减,改变了区域海洋动力学环境条件,而且还给海洋、海湾、河口等区域带来不同程度的污染,影响海洋生态环境。
3.1 滨海湿地
填海工程会造成滨海湿地的功能退化,影响湿地生态功能和时空动态。湿地生物的栖息地丧失之后,鸟类和底栖动物的生存环境不复存在,给这些生物的生存带来了巨大的挑战[1]。以填海造陆工程为例工程实施之后湿地生物的种类和平均数量都明显减少,但某些生物则大量的滋生,如多毛类种类获得了生存的优势,过量的磷、氮无法被原有的环境消化,导致大量的藻类滋生,引发了诸如赤潮等海洋灾害。海洋工程项目数量在逐年增加,湿地面积不断下降, 1992年10月,结合长乐海蚌资源保护区和长乐国际机场建设的实际情况,福建省七届三十次会议重新审议通过了《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将海蚌资源保护区的中部划出一片海域作为机场的排污区。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的面积调至13000公顷。因而,填海项目之于湿地生态影响的研究和保护必须进一步深入。虽然福州填海湿地影响研究已经得到开展,但其研究只是局限于消极结果发生之后的研究,如湿地功能退化、湿地面积缩减、湿地生物种群的统计等工作,并不能阻止湿地生态系统的逐渐减少的趋势,并且许多研究缺乏足够的理论依据,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能为湿地生态系统的环境影响提供充分的支持[2]。
3.2 海洋渔业生态资源
填海项目的实施会挤压鱼类的生存空间,鱼类的产卵、发育、捕食的区域都会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减,填海甚至还会导致鱼类资源的消失。由于填海工程的增加,导致鱼虾类的栖息地减少,并且受到人类的污染,影响了其繁殖的能力,导致该地区的鱼虾类的养殖业和捕捞业都不同程度的遭到破坏[3]。福州是渔业大市,水产养殖业主要集中在连江县、罗源县和福清市,渔民沿用传统投放鲜活饵料养殖,过多的饵料累积在鲍鱼和鱼类等网箱底部,导致海水水质恶化,海洋赤潮频发。2010年赤潮灾害最严重,持续时间最长,频率达7次,主要发生在连江定海湾及黄岐半岛、罗源湾和长乐至平潭海域,累计面积达896平方公里;2012年全市发生大面积有毒赤潮,造成鲍鱼死亡8.3亿粒,损失金额11.7亿元,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3.3海漂垃圾
由于建设项目填海在实际运作中环境影响论证和保护等方面工作尚不够充分,在填海过程中,施工作业区域的拓展和工程建设废料未能得到很好的收集、转运处置,并且随着生产营运期人类活动扩大和加密,产生的大量垃圾以各种方式进入海洋,形成海漂垃圾。沿岸个别工业企业的各种固体废弃物随意倾倒、堆放,随大雨冲刷入海;水产养殖使用的塑料泡沫等影响海岸带美观,堵塞渔港,侵占滩涂,影响了海水水质。随着海流与潮汐等海洋水文动力的作用,海漂垃圾扩散到更远的海域,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海漂垃圾的污染种类繁多,其中以塑料所占的比重为最多,塑料在海水中还会缓慢的降解,降解后的垃圾被海洋生物吞食之后,通过海洋食品进入人类的餐饮行业,从而危害人类健康[4]。
3.4非法倾废
由于大量的海洋工程上马,福州周边海域成为海洋疏浚倾废活动最频繁、最复杂的区域之一,倾废发生的主要区域为罗源湾及福清江阴附近海域,倾泻的废弃物主要是挖深港池、航道工程和建设码头、海洋工程所产生的泥土、沙砾和其他物质。非法海洋倾废污染损害海洋环境, 破坏生态平衡及海洋渔业资源,给海洋倾废管理带来巨大挑战。近三年,福州市海监支队就查处非法倾废的“碧海”案件12起,共收缴罚款83.5万元。
4 对策及建议
1)建立填海项目的海洋环境保护机制。填海项目总体规划应符合《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年),是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鼓励类、保护类等项目。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机制,将填海项目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到海洋环境保护的机制中来,确保福州海洋环境保护的可持续性。
2)加大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力度。理顺各部门管理职责,海陆统筹,联合执法,明确责任。加快出台地方海洋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填海环境污染的责任,将海洋环境保护落实到位。
3)公众参与,依法听证。将填海生态污染问题公开化,在制作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通过公众参与工作,了解公众最为关心的环境问题和最为关心的环保保护目标,比便采取相应措施,使环境和敏感目标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依法组织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加大资金投入进行治理。用海项目将引起海洋生物资源的损失,应依法缴纳生态补偿金,生态补偿金可用于改善沿海水域的生态环境,为鱼、虾类聚集、栖息、生长和繁殖创造条件;选择适合当地的苗种进行增殖放流;进行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5 结论
在土地资源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填海作为拓展发展空间的一种选择手段,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生态环境的破坏,因而研究、分析其作用机理和影响因素,有利于更加科学合理的开展填海项目的研究,使之形成系统化的理论,有利于今后的工作开展,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吴涛,赵新生,张彦彦.围填海造地工程施工对海洋水环境的影响研究:以连云港连云新城围填海项目为例.海洋开发与管理.2011,5:26-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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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洋污染;环境监测;治理
引言
海洋总面积约为33600万km2,约占地球总面积的70.9%。海洋对于地球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被称为“生命的摇篮”。但是在海洋环境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过程中,人类活动不可避免的对海洋环境带来了污染与破坏[1]。随着人们生态文明意识的提高,海洋污染问题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2]。目前,海洋污染问题逐渐成为世界性问题。我国海洋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海洋污染问题的不断恶化也已成为影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阻力,对我国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当面临环境问题时,如何通过合理有效的环境监测手段和治理方法解决这一危机,逐渐成为当前环境学者们研究的重大课题。有学者认为,预防主要分为两方面:环境损害预防和环境风险预防[3,4]。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一直采取的就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政策。这也是我国海洋污染治理的指导思想。
1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
对海洋污染环境监测首先应该着手于对污染现状、污染分布和污染程度进行监测。人类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必会带来污染。如果不及时对污染进行处理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只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掌握污染范围、污染程度等资料情况,才能快速的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治理。其次海洋污染环境监测要对海洋中污染物的变化趋势进行监测,通过对比变化数据,分析污染的变化趋势,交于有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最后海洋污染环境监测要对突发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在人类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造成突发污染,应该及早的监测出污染状况,并把突发状况汇报应急处理部门进行处理,减少突发污染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2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抵御突然海洋污染灾害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5]。但在实际工作中,在体制制度上、技术措施上还存在许多问题,限制了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的提高。具体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解决。
2.1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学科。由于海洋污染监测涉猎因素较多,运用资源巨大,因此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完善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6]。目前为止,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尚未完善,在污染监测工作过程中还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对有效开展海洋监测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作用。所以建立完善健全的管理体制,是我国海洋污染监测工作目前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对于海洋污染监测工作的健康有效地的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意义。海洋污染监测管理体系的建立,需要有相关的制度作为其强有力的保障。目前,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在工作职能、监测体系建设、海洋突发灾害及海洋污染事故损害评估等方面相关制度有待于完善和规范。
2.2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技术手段有待加强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属于应用型学科,各种污染监视、探测工作都依赖于科学有效的技术方法和先进的监测设备才能得以顺利进行。而且目前我国海洋污染监测机构工作经费与研发经费缺乏,对我国海洋监测技术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7]。许多海洋污染环境监测技术尚不成熟,短时间内不能正视投入使用,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随着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海洋污染监测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污染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工作却停滞不前,甚至出现海洋污染监测网络的整体发展水平呈下降趋势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
3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对策
充分发挥海洋环境监测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建立完善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法律制度等手段为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各地区的海洋污染环境监测机构和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运作,以提高各地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高效运行,避免造成资源浪费或监测缺位现象的出现,建设完善的海洋环境监测秩序。不断对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中的细节进行完善,形成科学高效的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制度体系。
根据监测工作的具体需求,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同时,引进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形成梯队建设,推动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水平。
4 海洋治理中需要明确的一些问题
发挥政府在海洋环境治理和消除污染工作中的重要责任,克服“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局限性。实践中,关于政府的这一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及时进行采取治理措施,以减少海洋污染的持续发生,对人们生活健康造成的影响。由政府承担海洋污染治理责任是同政府作为社会资源管理者的职能相对应的。政府在海洋污染治理事件中的作用和地位要因时间的不同而发生适当的转变。在污染范围较小时,由相关政府部门监督污染责任方自行清污。如果污染范围对海洋环境重大损害时,污染责任方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政府的作用和地位就大不相同了,这时就需要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才能完成。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治理程序体系,对海洋污染事故的发生,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以防止污染的持续扩散,从最大程度上减少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5 海洋治理中采取的一些具体措施
5.1 建立完善海洋污染治理立法体系
建立完善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制度是海洋环境管理的基础,随着人类对海洋开发利用的加剧,立法工作变得更为重要。建设完善的海洋治污法律体系,首先,应该填补海洋污染治理立法的空白。目前,我国关于海洋污染治理领域的立法较少。建议在创制《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法》、《海岸带管理法》等法规时,明确设立对海洋污染治理的相关法规。使海洋污染治理更加专业化,形成科学合理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体系,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5.2 明确法律责任,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明确法律责任需要从源头解决海洋污染治理部门内部及其与治理主体之间关系,明确政府是海洋污染治理责任的主体,使污染治理执法坚强有力。首先,要建立环境行政的统一高效管理。每个部门责任者应亲自抓治理工作,确立第一责任人,对不履行海洋环境保护、治理工作的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其次,把海洋污染治理的具体责任交于污染治理的具体责任者,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污染治理法规者,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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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洋经济;生态建设;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生态建设视角下发展海洋经济的路径探寻――以漳州为例
收录日期:2014年9月11日
福建是党的十以来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第一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也是海洋经济发展的试点省,拥有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先试的有利条件。作为省内拥有海洋资源优势并提出“十二五”期间要由海洋经济大市向海洋经济强市跨越的漳州,在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同时也不可忽视海洋生态建设问题。
一、漳州海洋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漳州市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2012年海洋经济总产值达到997.7亿元,增长21.2%,占全市GDP比重从2011年的19.8%提高到20.7%,初步形成临港工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生物科技、海洋渔业、海洋现代服务业等为主体的产业体系。但从生态建设视角来看,发展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海洋生态环境失衡的压力趋大。漳州正处于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初级阶段,按照“十二五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制定的发展目标,未来海洋第二产业比重将占据主导,2013年占68%,2015年为77%,2020年为72%。其中,临港工业发展将成为漳州海洋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但漳州当前港口及海洋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比较薄弱,投入相对不足,综合集输运网络相对滞后,仍有陆源污染物未加处理直接排入海域;池塘养殖开发规模过大,含有大量的养殖废水排海;大面积单一品种的浅海设施养殖,导致海水营养成分失衡,海洋生物群落组成改变,藻类衍生,严重影响了周围海域海水质量,这些都给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陆源污染仍是海域污染的源头。根据《2011年漳州市海洋环境状况公报》,2011年漳州监测的11个陆源入海排污口,其中6个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现象,超标污染物有总磷、粪大肠菌群、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和六价铬。龙海市龙海桥市政排污口邻近海域综合环境质量等级为差,其中水环境质量为极差;常山开发区竹港排污口邻近海域综合环境质量等级为极差。随着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的突出,对海洋资源深度开发、综合利用造成负面影响,临港工业发展也会受到环境容量制约。今后海洋开发与保护的矛盾将日益突出。
(二)海洋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经济片段化特征明显。漳州海洋经济发展总体上还比较滞后,海洋产业规模还不够大,发展质量还不够高。目前,海洋经济增长主要依靠资本、资源和劳动要素的投入数量的增加来推动,资源依赖型产业占相当大比重,海洋经济增长以资源和环境的损耗为代价,还没有通过技术进步和生产效率的提高来推动海洋经济增长,增长方式粗放。海洋三次产业中除了海洋渔业,大部分是利用海洋作为通道和载体的港口航运和临海工业,对海洋资源深度开发的内涵式产业很少,工业产品的总体档次偏低,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名优产品、名牌产品较少,产品外向度不高,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未能形成规模,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不足,代表价值链高端的港口物流、航运服务、海洋生物、海洋新能源等发展还比较滞后,战略产业不突出。从2012年漳州市海洋经济数据看,三次海洋产业比例为16∶49∶35,第二产业比重偏小,竞争力强的海洋特色产业、龙头企业不多,海洋能源开发与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尚未形成规模与竞争力。漳州海洋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产业链较短。在海洋经济产业结构、政策力度等方面,漳州与厦门、青岛、宁波等海洋经济先进地市相比差距还较大。而基于传统经济线性和片段价值创造的观念和模式,漳州七个港区发展定位有雷同现象,几个沿海县区大都规划发展水产品加工、海洋生物、船舶制造、滨海旅游等产业,产业同构较严重,缺乏从产业链、产业集群及循环经济发展角度来综合考虑整个漳州海洋产业的联系与发展,产业经济呈现片段化。这种地方产业的同构加上行政分割往往会使得地区之间表现为竞争而非协作的状态,不利于海洋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各级政府海洋管理部门分权不明。我国现阶段的国家-省-市-县自上而下的四级海洋经济管理体制和以省级行政单元为主的区域海洋经济管理制度,主要囿于行政区划的影响。沿海各县区海洋综合管理机构尚未健全,体制尚未理顺,多头设置海洋和渔业等管理体制,为统一管理带来困难。目前,海上执法部门,如海监、渔政、环保、港监、公安、边防、海关等力量各自为政,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无法对海洋实施统一、有效的监督和监察。目前,海洋经济管理机制具有海洋综合管理、海洋行业管理并存的特点,海洋资源产权管理和使用权划分不清,资源开发利用中缺乏有效的协调管理机制,各行业各自为政、无序开发状况仍然存在。海洋环境保护问题是单纯的行业管理无法解决的,地方管理部门又容易受地方利益的驱使,对本区域的海洋管理行为、过度开采行为采取姑息包容的态度,不利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四)海洋生态建设亟须的财税政策欠缺。当前漳州海洋生态建设财税政策欠缺严重制约了海洋生态建设发展。第一,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国际经验告诉我们,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达到1%~1.5%时,只能基本控制环境污染的加剧;当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达到2%~3%时,才能改变环境状况。而根据《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漳州市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十二五”期间,漳州市计划投入53.4亿元用于环境保护领域,只占到“十二五”漳州确定的目标GDP的0.7%左右,可见,环保投入严重不足,这将直接导致环保目标难以实现;第二,税收政策不完善。虽然有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建税等税种,为环境保护提供一定的资金来源,但其相关规定不具体,缺乏协调性,而且至今未开征环保税,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稳定的、专门治理生态环境的税收收入来源;第三,现在实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缺陷。一是收费标准过低,其收费数额大幅度低于治理成本;二是收费项目和收费对象不明确、不规范,根据《漳州市排污收费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试行)》,收费规定主要只对废水、废气、噪声、危险废物污染源进行收费,而没有对生活垃圾等收费;三是收费标准不合理,仅对排污超标的污染物征收,对已经达标或未达标的不予征收;对同一排放口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对机动车、轮船、船舶等流动性污染源暂不征收排污费,这实质上是对排污行为的纵容。
(五)海洋高等教育不足,生态意识难普及。漳州要建设海洋经济强市,则亟须适应海洋产业发展需要的创新型人才、技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要不断提高海洋知识和技术创新水平,这就需要加强海洋高等教育。目前福建省只有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这些海洋专业人才培养学校,漳州仅有的海事职业技术学校主要是培养航海、海事人员,没有开展海洋相关科研工作。海洋高等教育缺乏,海洋科技教育力量比较弱,知识和技术创新水平不高,吸引海洋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和技能人才的环境欠佳。忽视海洋生态意识的普及,公众普遍缺少对海洋生态的环保意识,不了解哪些行为和活动会对海洋生态造成影响,漳州民间的环保组织和人士很少,形不成海洋环保的影响力。
二、漳州发展海洋经济路径选择
(一)统筹规划,加强涉海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第二次党政联席会议的部署,加紧联合厦门、泉州共同开展《厦漳泉海岸带综合开发和保护专项规划研究》,开展新一轮市、县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加强漳州涉海规划与全国、全省涉海规划衔接,争取更多布局进入上级规划,为大项目审批和落地奠定基础。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拟订并执行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
加强涉海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加快推进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重点海洋经济发展区域基础设施步伐,推进双鱼岛、招银港区和后石港区、古雷港区码头泊位群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承接重大产业的承载功能;二是加快临海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建设沿海大通道等集疏运体系,建成干支相连、江海互通、水陆一体、海空配套、公铁衔接、分工协作的现代化交通综合运输体系;三是加紧海洋生态监测和预报体系建设。加紧设立和完善市级海洋环境监测与预报中心,推进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健全漳州海洋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强化海洋环境监测,在沿岸及近海增加监测点位,进一步扩大监控面,开展实时监测,加强对海洋赤潮、水域污染等海洋渔业灾害的监测和预报,严格对海洋工程、海岸工程进行环境动态跟踪监测,建立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滨海旅游海域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制度,增加海洋管理部门工作的透明度,既可以使人们及时了解海洋生态状况和变化趋势,又可以起到监督作用。
(二)优化产业结构,构建海洋经济产业链网络体系。传统的海洋产业活动更多的关注于投入产出的过程以及产业活动的物质结果,产业的扩张各自为政、难以协同,自然造成海洋资源利用效率低、社会成本高昂、增长方式粗放,亦难以形成有机的产业体系。为了摆脱路径依赖、实现海洋资源的永续利用,应致力于海洋产业的生态化发展,发挥生态供应链上各产业的功能,实现产业与产业、产业与资源、产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海洋产业生态化更应关注海洋产业自身的结构转换能力、产业之间共生性和产业增长糅性的提升。
漳州应构建海洋经济的产业链网络体系,以可循环的产业网体系代替片段的海洋产业经济,以集群化形式代替零散的产业布局,以新的生产方式和新的技术延长产业链并衔接产业体系。可将滨海旅游业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发展目标,为海洋经济发展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集垂钓、观光、餐饮、娱乐于一体的休闲渔业,坚持保护环境与休闲渔业开发协调一致的原则,把生态文化、生态养鱼、生态捕捞等融入休闲渔业开发的全过程,开发建设具有海岛特色的、滨海渔文化为依托的休闲渔业新产品。海洋船舶制造业应以园区的形式布局,由于其产业循环链的构建与钢铁、机械、电气、电子、轻工业、航运等数十种工业、行业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通常以集群形式发展。临港石化产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石油、煤炭和化工原材料,排放大量的废水、废渣、废气,因此应采用生态工业园区的模式。
(三)实施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科学综合管理。从传统的、以部门为主线的海洋经济活动分割式管理向“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岸带综合管理”转变。该管理方法强调的“综合”是在海岸带综合管理(ICM)的部门间、政府间、空间(海陆统筹)、科学管理(或海岸带资源管理涉及学科间知识和信息共享)、国际行动五个方面综合的基础上,又渗透了MEBM所含的可持续发展意义上的综合,即生态、经济和社会系统的综合。
漳州要强化海洋综合管理职能,完善有关部门协调合作机制,改变多头管理的局面。可考虑以厦漳泉同城化为契机,与厦门、泉州建立较高层次的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机制,按照符合海洋生态系统的客观规律确定海洋环境保护各管理主体的分工。研究推广流域联防联治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合审批、跨行政区域污染事故应急协调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坚持陆海统筹、海陆联动,全面开展入海排污口检查,依法查处陆源污染。
(四)加紧制度创新,实施支持海洋生态建设的财税政策
1、设立海洋生态建设专项资金,设立市政府海洋环境管理财政专户,加大对海洋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引导设立蓝色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海洋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现代海洋渔业等海洋产业发展。
2、加强和完善环境税收、生态补偿、绿色信贷、绿色税收、绿色贸易、绿色保险等工作。在增值税改革方面,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实现循环经济的税收优势。在税收优惠方面,增强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环保的针对性。
3、建议实行海洋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与排污收费相比更有利于降低治理污染的成本,使资源配置更有效率。
4、完善财政补贴制度。政府财政的环保补贴应由以往的环境设施建设前期补贴转变为设施建成后的运营期补贴,即根据环境设施实际处理的污染物的数量和成效给予补贴,切实发挥环境设施建成后的环保功能,提高财政发展海洋生态经济的补贴实效。
(五)加强海洋高等教育,增强海洋生态意识和观念。继承和发展传统海洋文化精华,发展具有新时代特征的现代海洋文化,转变单纯以开发、扩张、追求商业利益为目标的传统海洋文化观,树立科学发展、谋求海洋经济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新的海洋文化观。
1、加强海洋高等教育,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和储备高级专业人才。密切与厦门高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抓好国家海洋三所科技兴海研发中心、厦门大学东山太古海洋中心、城洲岛全国海岛生态试验基地的建设,加强漳台在生物医药领域合作交流,重点发展海洋生物技术和海洋生物医药。
2、强化海洋与渔业文化宣传,吸引社会公众对海洋的关注和支持。继续通过举办“世界海洋日”、“增殖放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水产品美食节”等活动,借助“渔博会”、“6・18项目成果交易会”、“9・8投洽会”、“11・18农博会、花博会”等展会平台,宣传海洋与渔业文化,凝聚社会公众对发展海洋与渔业事业的共识。开展海洋与渔业文化进校园活动,让海洋走进基础教育,从儿童抓起,为海洋事业的未来打下基础。提高和增强社会公众的海洋意识和海洋观念。
3、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公众投身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大力推动海洋保护区、海岛特别保护区和海洋公园建设,创建“蓝色郊野公园”。保护与利用协调,经济与文化共荣,努力形成关心、珍惜、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海洋生态文明理念。
主要参考文献:
[1]曹忠祥.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思路与重点[N].经济日报,2013.7.14.
[2]王海兰.基于可持续发展的海洋产业生态化问题研究[J].港口经济,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