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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网络诈骗如何报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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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网络诈骗如何报案

第1篇:被网络诈骗如何报案范文

据公安机关统计,我国以台湾人为骨干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实施诈骗犯罪,占整个电信诈骗案件的20%,占受害人的损失却达50%以上。千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基本都是台湾诈骗集团实施的。其中,2015年12月29日,贵州都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出纳杨某某被台湾诈骗犯罪集团骗走1.17亿元。

发源于台湾的电信诈骗,跨境诈骗的窝点越设越远

据介绍,电信诈骗自1997年发源于台湾,随后经由福建蔓延到内地。台湾诈骗犯罪集团炮制出了最早的电信诈骗“脚本”,而后招募“马仔”,在台湾设窝点诈骗大陆人,或在大陆设点诈骗台湾人。

2009年以来,两岸警方加强司法协作后,台湾也配合大陆警方打击电信诈骗,诈骗团伙将“窝点”转移到东南亚等国家。近年来,警方陆续捣毁东南亚国家的电信诈骗窝点,抓捕不少相关犯罪嫌疑人,这些台湾电信诈骗团伙闻风而动,又将“窝点”向更远的地方迁移。

“跨境诈骗的窝点越设越远,像这次的肯尼亚,犯罪分子便是考虑肯尼亚远离大陆,抓捕难度大增,从而逃避打击。”公安部刑侦局副处长张军说。

警方介绍,仅2015年,就有100多亿元人民币的电信诈骗犯罪赃款,被骗子从大陆卷到台湾。大陆公安机关虽采取各种措施追赃,但至今仅从台湾总共追缴回20.7万元人民币。其他案件赃款,绝大部分被台湾犯罪嫌疑人转移、挥霍,极小部分被台湾“法院”收缴“国库”。由于电信诈骗的赃款难以追缴,已诱使越来越多的台湾人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

熟背“话术单”,骗子三步让人“乖乖”转账

打打电话就能骗走百亿元,这些电信诈骗团伙屡屡得手的背后,到底用了哪些伎俩?他们内部是怎样分工?2016年4月14日,在北京海淀公安分局,两位刚被押回大陆的台湾籍嫌疑人许某和简某,向记者分别讲述了自己远赴肯尼亚实施诈骗的过程及经历。

记者:在肯尼亚,你负责做什么?

许某:我们分成一二三线。一线是冒充医保局,二线是冒充公安局,我是负责三线,冒充公安局金融犯罪科科长,从事诈骗行为。

简某:我在二线,冒充警员。一般接到电话,接受报案人(受害人)报案,他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名字、身份证号,还有出生日期、家庭地址。

记者 :一二三线如何分工?

许某:一线冒充医保局在一楼大厅,二线冒充公安局的在二楼大厅,我们三线在三楼的房间。一线就是询问他(受骗者)基本资料,然后跟他说医保卡有冒用的情况,资料外泄,必须跟公安局报案。接着就直接把电话转到二线。二线叙述他有涉及洗钱案件,问他的银行卡余额,然后转给三线。三线就以金融犯罪科科长的身份,以涉嫌洗钱的名义清查他的资金,叫他汇款。

简某:我们还让受害人拨打114,查询手机显示的号码是不是公安局的电话。如果他相信了,我们就继续诈骗;如果受害人银行账户余额较小,我们二线就直接诱骗其转账;如果金额较大,就转接到“金融犯罪科科长”那里,也就是“三线”,继续诱骗受害人转账。

记者:你们冒充哪里的警官?

许某:北京。

简某:我冒充的是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侦队警官。

记者:你们跟受害人联系用的是什么电话?

许某:我们用的是网络电话,可以预设号码,在对方那边显示的就是北京的号。

记者:你们怎么选择打电话的人呢?

许某:这是随机的。由“电脑手”统一群拨很多人的号码,对方接听后有一段自动语音。对方按照语音里面的提示,按9字键转到人工咨询,然后“一线”就开始接入。

记者 :你们冒充警察以后,跟对方说你叫什么名字?

许某:三线才由老板固定名字,我固定为金融犯罪科“孙科长”。

简某:我使用的名字叫“左刚”。

记者 :你们三线人员是怎么确定的?

简某:新成员刚加入,就从最低级的“一级”开始做起,先学习、背熟“话术单”,接电话时就照“话术单”来说,再根据业绩逐步升级。一线基本上都是没有经验的大陆人为主,二线三线全部为台湾人。因我在台湾贩毒被台湾警方通缉,有人介绍我去肯尼亚做诈骗,我就同意了。到了肯尼亚直接做二线。

许某:老板“胖财”知道我在台湾从事过类似诈骗的活动,还知道我的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先预支了10万多台币给我。我到肯尼亚后直接担任三线。

记者 :“话术单”是什么?

简某:就是一二三线接线员对应的接电话应该说的内容。一线冒充医保局的人用座机跟受害人打电话,告诉他们身份信息被盗用,被人冒用身份办了银行卡,涉嫌洗钱,需要向警方报警。二线则扮演警官,接受对方报警登记,并提供相关金融账户。

记者 :一二三线都是什么人?

简某:一线10多个人,有3名台湾人,其他都是大陆人。二线也有10多名,都是台湾人。

许某:三线只有几个人,都是台湾人,各自有一个单独的房间。

记者 :你们一二三线人员是如何管理的?

简某:我们住的是一栋三层小楼,一二三线各自一个楼层,各自不能靠近,更不允许一二线的人擅入三线的工作间。我们二线住在二楼的一个房间,大通铺。大老板“胖财”在一楼有一个单独的房间。

我们是根据大陆银行上下班时间来工作,上班的时间是肯尼亚时间凌晨3点(北京时间早上8点),下班是当地时间的中午(北京时间下午4点)。

许某:我们三线的房间里有两部电话,接到二线的转接电话后,会关上房门跟客户联系。

记者 :你们各自的利益分成是多少?

简某:我们二线分为前后两个层级,分别为4%和5%的提成。我的分成最后没有给我结算,老板就跑路了。

许某:我们三线的提成有8%,一线月薪5000元人民币加3%提成。

记者 :你们现在如何看待这件事?

第2篇:被网络诈骗如何报案范文

充值截图是真是假

经了解,读者vonz007近日在“新天骄”游戏中买点卡,卖家范某说通过淘宝交易,上班的地方不能装旺旺只能用QQ沟通。von2007同意了,通过支付宝付款1500元后,卖家提供了充值界面截图称已经充值成功,而von2007并没有获得充值,他认为截图是P5的,于是申请退款、上传图片证据进行申诉,但是淘宝客服仍然相信卖家提供的证据。v0112007气愤地表示QQ聊天记录也是卖家伪造的,他给客服打了无数个电话,得到的答复都是“在调查中”或者“QQ不能作为证据”。终于,淘宝有了最新回复:“已经核实事实,再过十几个小时钱款将打给卖家。”得知这个消息,von2007说:“我欲哭无泪,精神几乎崩溃!”

事实到底是怎样的?CFan侦探与淘宝客服取得联系,把案情重新陈述,账号、订单编号也进行了登记,表示将对此事密切关注。经过辨认,卖家提供的截图不完整,PS痕迹明显,如“不满意”的太阳不小心被卖家擦掉一个角:而且申请退款后卖家表示给VOn2007的小号充值完毕,而原来约定的唯一充值对象馨媚儿为186级的女性巫师……可谓漏洞重重。

本回合点评:买家没有通过旺旺沟通,导致淘宝取证困难;在一个信用度不高的陌生卖家店里出手上千元,风险较大;卖家若用PS作伪证,那么技术含量实在不高。

客服来电的背后

1500元的天平会指向买家还是卖家?买家VON2007心急如焚,申诉的电话费花了上百元;卖家发短信对VOFn2007进行人身攻击、入侵QQ空间散布不良信息,一场对战在暗中展开。

“你好,我是淘宝客服,经调查交易有效,卖家获得钱款,你不要再申诉了。”VON2007将信将疑地接听“窖服电话”:“这个声音好熟悉!卖家的河北保定口音可骗不了我!但为什么来电显示是杭州的区号呢?”经CFon侦探推测卖家可能使用了能修改来显的软件。这时淘宝有了新的回复:请腾讯方面提供QQ聊天记录证明。此证明不好弄到,Von2007想到了报案。按规定,只有诈骗金额超过2000元的案件才能刑事立案,公安局会管这些“小事”吗?

本回合点评:“伪造”之后玩“伪装”,手段不够精良。不要迷信号码而失去常识判断力。

有多少证据才能生效

VOn2007来到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报案,警察热情接待了他,了解情况、审查证据后(最有力的证据是登录账户游戏没有近期点卡的充值记录),出具了“受案登记表”。在案情下方的“受案意见”中写道:经初查,确有被诈骗事实发生,建议调查受理,并加盖公章。VOn2007把该表拍照,对真实姓名、地址等做了处理后,在CFon侦探的鼓励下提供给了淘宝客服。等待了一天之后,终于得到消息:事情解决了,买家拿回了1500元。CFon侦探舒了一口气,相信VOn2007也能睡个安稳觉了。CEon侦探联系到卖家,他对于本结果表现得很平静:“这有什么办法,反正我最近不怎么在淘宝做了,现在连支付宝账号都冻结了。”

本回台点评:不容易!警察把网络虚拟物品交易称为“关灯地带”,监管确实不易,但我们掌握足够的证据,锲而不舍,最终也有足够的力量伸张正义。

虚拟物品

如何安全交易

一波三折,不是小说,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希望其中的情节别在各位读者身上重演。淘宝负责人向CFon读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3篇:被网络诈骗如何报案范文

一、网络虚假广告行为模式分析

传统虚假广告往往出没于电视、报纸、杂志、广播等媒体,网络作为一种全新的媒体传播工具,具有传播范围更加广泛、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强烈的互动性等优势,借助网络虚假广告的方式多样,网络虚假广告犯罪一般有以下几种行为模式:

(一)开设网站直接

全国知名网站易趣网总裁朱人杰对于网络虚假广告曾经这样概括:“广告主出几千块钱就可以投放广告,而企业因此获得的利润可能是百分之几百,甚至更多,网站为了不让电子交易流失,对广告中的虚假违法内容自然就抱以放纵的态度。”拥有广告经营资格的网站应该负有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监督的责任和义务,但有的小网站自身甚至都不注册,更谈不上对广告内容把关了。自己开设网站,直接虚假广告有如下几种情形:第一,把广告窗口设计出假的最小化按钮和关闭按钮,一旦用户试图最小化或关闭广告窗口,却弹出层层叠叠的其他广告窗口。第二,强迫性的网络虚假广告。譬如,打开网站主页时强行要求网友阅读弹出式窗口广告,或者制作漂浮广告。有时。这些广告窗口甚至无法关闭,消费者被迫设置阻拦程序,如此一来。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更是受到了直接侵害。第三,抄袭或模仿他人网站的内容。有些不知名的网站有意模仿或抄袭知名网站的内容或网页布局,混淆浏览者,使浏览者误认为此网站为某知名网站。第四,由若干小规模网站,甚至个人网站松散组成的所谓“网站联盟”。由于知名度、浏览量等均无法与主流网站相比,许多小网站就采用“低价”策略来吸引广告主。这些小网站、个人网站与广告商达成一定的联盟协议,然后根据广告客户的需求,对同一则互联网广告进行批量投放。不论以何种方式虚假广告,有损商家信誉以及给电子商务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威胁是不争的事实。

(二)利用电子邮件

由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广告的成本非常低,而且速度快,覆盖面广,因此吸引了大批的靠群发未经许可的垃圾广告赢利的运营商。这不但是一种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属于反垃圾邮件法的管理范围,也可能涉及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知情权。

(三)利用网上关键字、词,通过搜索引擎、搜索网站等各种链接关系

方法之一,是利用超级链接技术。随着网络广告的发展,一个高访问量的网站为其网络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是很高的,于是一些人就开始利用超级链接技术使用他人网站上的内容为本网站获得利益。目前,网络公司主要通过两种方法进行超级链接:一是利用超级链接跳过他人主页直接访问他人网站的主题内容,减少他人网站主页的访问量。二是利用超级链接将他人的页面内容作为自己页面的一部分。这种情况下用户无法辨别自己选择的服务商是谁,会认为浏览的内容就是当前页面提供的,这样很容易就可以增加自己网站的访问量,从而获利,

方法之二,是利用关键字技术。投机者利用一定的技术或以关键字的方式把他人的驰名商标写入自己的网页,当浏览者利用搜索引擎搜索该关键字所属网站时,该投机者的网站和该驰名商标的网站便能一同显现,投机者以此来提高点击率。

(四)利用其他网站

在其他网站上,自己制作网页,通过自己的网页虚假广告,或者直接在他人网站的网页上虚假广告。实践中,由于凭借他人已经开设好的网站虚假广告,既方便又快捷,自然受到众多投机者的青睐,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2000年1月初,奉贤县的张某和吴某在自制的网页上杜撰一个未经登记核准的“上海智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并制造了许多虚假的获奖内容,借此吸引客户,从事无照经营。这些编造的虚假获奖内容吸引了40多家企业,其中大多数来自山东,使网上交易者的经济利益遭受了严重的侵害。

二、网络虚假广告案件的侦查难点

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一般是通过搜集到的线索和证据来确定侦查方向和途径,并对犯罪人进行刻画:然后依据其特征在重点区域进行摸底排查:在确定重点嫌疑人之后,利用讯问、辨认或搜查等公开或秘密的侦查措施,进一步搜集证据:在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后终结侦查。然而,这种侦查模式在面对网络虚假广告犯罪时却会遇到很多的困难,网络虚假广告犯罪的特殊性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难度,也给侦查实践带来了一系列的困难,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情报信息收集难

传统的情报收集工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由于网络系统是一个虚拟的环境,侦查人员难以找到它们的真实对应点,因此无法在网络虚假广告犯罪盛行的新情况下具体操作,侦查基础工作的薄弱,导致侦查失去了先发制敌的主动性。传统虚假广告犯罪案件,主要是通过报案、控告、举报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发现案件线索。然而,网络虚假广告犯罪通过网络得以实施,它的犯罪现场没有传统犯罪现场那么具体、直观,能够勘查的可能只有电脑而已,因而发现犯罪难、认定现场难,情报信息的收集也比传统虚假广告犯罪要困难得多。再者,电子信息极易被修改或删除,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总而言之,网络的虚拟性和高度隐蔽性,使得网络虚假广告犯罪情报信息收集的难度远远大于传统虚假广告犯罪情报信息的收集。

(二)管辖权难以确定

从的地域上看,传统虚假广告受到各国法律以及本身地域性的限制,总有一定的范围,而网络虚假广告则不同,由于因特网上的信息流通没有国家和地域的限制,犯罪人和受害人可能遍布全球。即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会发生在不同法域,这实质是一种无国界的犯罪,而且如何认定这种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在技术上也有相当难度。虽然各个国家对网络虚假广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才构成犯罪以及刑法的空间效力等规定各不相同,但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仍在所难免,很可能出现数个国家对一个网络犯罪行为都享有管辖权或一个网络犯罪行为在数个相关国家中仅部分国家刑法规定有管辖权的现象。

(三)网络虚假广告犯罪认定难

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的普及,网络诈骗“应运而生”。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的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的不安全性,通过电子邮件或虚假网站等让消费者点击,从而对消费者的电脑种植木马程序,盗取消费者的账户信息,利用这些账户信息冒充权利人进行诈骗:或者设立虚假网站以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抑或通过网上拍卖或利用中奖信息等手段诱使被害人向其账户中汇款……还有可能通过网络虚假广告进行诈骗。网络虚假广告犯罪和网络诈骗罪都将网络作为实施犯罪行为的媒介,如果借助网络虚假广告进行诈骗,如何定罪,所以有必要对两个罪名进行准确区分。

(四)证据不易收集和电子证据难以保全

证据容易被修改或损坏,一方面,是由于网络虚假广告犯罪案件的重要证据大多为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犯罪人很容易通过事后处理而将关键的数据和信息销毁。在北京市首例网络虚假广告案中,网民周先生从“人民网”上浏览到一则销售数码产品的网络广告后,出于对“人民网”的信任,向链接在“人民网”上的对方汇款8600元,欲购买一部数码相机,不料遭骗,落得财物两空。为此,周先生将“人民网”及两家网络广告制作商诉至法院。但由于最原始的证据――网上刊登的这则广告已被删除,周先生也未在合理时间内通过公证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朝阳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北京市首例网络虚假广告案的诉讼请求。在类似案件的中,消费者的证据至少要能充分证明:曾经在相关网站上看到过相应的网络广告;该广告为虚假广告。在实践中,网络信息很容易删除和更改,且不留痕迹,很难查清是否删改过,当事人完全可以对违法事实加以否认。这种不稳定性,使消费者保全这些证据变得很艰难。所以一旦形成诉讼,举证就成了一大难题。法治社会要求监管行为必须有重要证据,而电子证据的效力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网络虚假广告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是围绕着计算机证据的获取和运用展开的,这就要求所获得的电子数据具有来源的客观性、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取证行为的合法性等特征。但目前,我国规定计算机证据的获取与运用的相关规则还不完善,从而造成侦查终结时,难以确定是否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三、网络虚假广告案件的查处对策

在网络虚假广告犯罪中,行为人的作案空间被虚拟化,作案痕迹也被电子化,所以,不能机械地套用传统型犯罪的侦查方法,侦查工作的着力点应有所变化,即从立案、现场勘查、证据收集到案情分析,人物刻画、确定嫌疑人,都必须遵循计算机网络自身的规律与机理,采取与传统案件不同的侦查方法。

(一)加强情报信息搜集

由于网络虚假广告犯罪形式多样,隐蔽程度高,公安机关在接报案后往往难以找到其他有价值的信息,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增强搜集、存储情报信息的能力。搜集情报信息时要将各类信息进行分类,不能随便地将初级信息放在一起。那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并对破案起不到多大作用。一般可以将情报内容分为犯罪嫌疑人资料库、犯罪案件资料库、犯罪组织资料库、犯罪线索资料库、情报样品资料库等。在搜集情报后要切实加强对情报信息的分析、研究工作,为侦查办案服务。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情报信息的存储、整理和检索,可以节约大量人力、物力。要将大量零散、孤立的信息进行分类处理、评估,加强串并案,因为从许多案例中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作案的特征,以便迅速破案。

网络虚假广告案件大部分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而来,移送部门提供的有关案情的信息也是信息来源之一,因而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第一,建立联合性的监管机制,工商部门要严把网络广告经营主体的准人关,加强记录,对于网上出现的虚假广告,依法严处。涉及犯罪的,及时联系公安机关。第二,定期开展交流会议,加强信息交流。

(二)明确管辖范围

管辖的基础总得以某种相对稳定的联系作为媒介,我国刑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因此。我国确定刑事管辖权的基础,是犯罪行为地或者犯罪结果地。然而,网络的虚拟性、时空的跨越性和信息媒介的无体性,使得侦查机关对网络虚假广告犯罪的管辖权产生了许多争议,确定管辖权成为侦查机关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刑法规定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管辖为基础,以属人管辖为原则,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补充的刑事管辖原则。我们应该在坚持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属地管辖加以适度扩张,对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做广义的解释,以获得刑事管辖权的联结点。

网址在网络上具有重要地位,与现实环境的联系最多,且最稳定。所以网址在明确管辖权时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但是目前利用网址的局限性还很大,大多数仍由受害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受案管辖。实践中,网络虚假广告犯罪案件线索的发现,主要是通过报案和相关部门的移送。如果是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应先查明被举报虚假广告所在网页的IP地址,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即上传、相关信息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则由移送部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针对网络虚假广告犯罪的无疆域性特征,加强地区间的合作是增强对网络虚假广告犯罪侦查所必不可少的,必要时需由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三)证据收集与电子证据的保存

由于网络广告是利用电子手段进行的,犯罪手段是无形的,故而网络虚假广告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侦查机关侦查时在证据收集方面有一定的难度。网络虚假广告犯罪的犯罪证据大多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与传统虚假广告犯罪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在收集证据时,也就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七类证据的收集方式。电子证据的收集,要在传统证据收集方法的基础之上,针对电子证据的特性,有策略地进行收集。

对ISP实行有限责任制,强制网络服务者记录和保存信息。ISP,即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其全称为InternetService Provider,即能提供Internet接入服务、网上浏览、下载文件、收发电子邮件等服务。侦查机关在案件发生后再被动地去对案件进行侦查,必然有一定的滞后性和盲目性,而网络服务者可以说“见证”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网络服务器中的系统日志也是我们侦查网络计算机犯罪的重要线索来源,所以在平时的运作当中,还要将网络服务商(ISP)作为一块重要的阵地控制起来。无疑,ISP提供的信息将是侦查机关获取电子证据的重要来源。因此,明确ISP的责任并且强制网络服务者对网络用户使用网络的情况进行记录保存,对侦查破案会有很大帮助。

第4篇:被网络诈骗如何报案范文

一、诉讼欺诈刑法规制的现状及困境

“诉讼欺诈”并非立法用语,在我国现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并没有关于“诉讼欺诈”的概念表述。理论界对“诉讼欺诈”的称谓和范围一直认识不一,常常将“诉讼欺诈”与“诉讼诈骗”“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近似概念相混淆。本文所论述的“诉讼欺诈”包括所有在诉讼活动中弄虚作假,以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决或执行的行为。即,为了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在提起或进行诉讼过程中,恶意串通,作虚假陈述或意思表示,或向人民法院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包括专门以侵财为目的的“诉讼诈骗”,《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以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虚假诉讼”,也包括在诉讼中“作假证”等诉讼作假行为,但不包括具有真实诉讼内容的“恶意诉讼”“滥用诉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113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伪造证据、恶意串通、作伪证等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行为人因诉讼欺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并不多,且存在很多司法困境。

(一)因诉讼欺诈被追求刑事责任的比例

普遍较低从近年来新闻媒体的报道和各地数据统计就可以看出,诉讼欺诈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但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却较为少见。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报道,2001年至2009年,广东省识别出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有940件,并逐年增加,最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比例较少,以致有政协委员要求将虚假诉讼独立成罪入刑。[1]据浙江方面统计,仅2008年上半年,浙江省法院已确认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存在“诉讼欺诈”的就有107件。[2]但这些案件中被移送公安机关作为犯罪处理的不多。据统计,2006年至2010年,浙江省全省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只有86件104人。[3]江苏省全省2006年至2010年共识别发现虚假诉讼案件1839件,2011年至2013年共监督识别525件,但能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极少。[4]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2008年审理的100件二审改判案件进行抽样,发现超过20%的案件存在诉讼欺诈。[5]但本文通过北京法院网的裁判文书数据库统计发现,2003年至2013年,北京市法院审理涉嫌诉讼欺诈的刑事案件只有18件。

(二)诉讼欺诈犯罪不易被立即识别、案发时间过长

广东省2009年发现的940件虚假诉讼案件,80%都是2005年后才识别。这可以看出,实践中很多诉讼欺诈不易被识别案发,或识别历时很长。北京市审理的18件涉及诉讼欺诈的刑事案件中有近2/3是在法院已经作出裁决后才案发的,只有1/3是在未作裁决前案发。案发历时一年以上的占72%,三年以上的有4件,最长的达五六年之久。在从案发原因上看,11件是被害人或利害关系人报案案发,5件是因涉及其他刑事案件案发,2件是法院审理发现案发。很多被害人报案经历了较长的时间,且在克服较多困难下才报案成功。

(三)对诉讼欺诈犯罪行为适用的罪名不统一

实践中对诉讼欺诈处罚适用的罪名不尽相同。以江苏省苏州市为例,2000至2013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27件诉讼欺诈刑事案件,适用的罪名包括妨害作证罪、受贿罪、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罪、诈骗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6]北京市审结的18件诉讼欺诈刑事案件,以诈骗罪判决的有10件,以妨害作证罪判处的有3件,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的有2件,以贪污罪判的1件,以职务侵占罪判的1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的有1件。对不同类型的诉讼欺诈适用不同的罪名无可厚非,但问题是对于同种类型的诉讼欺诈,不同的地方,甚至同一地方不同法院或法官有时会适用不同罪名。有的以诈骗罪论处,有的会以妨害作证罪,或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论处,或是因行为人的职务身份而以职务侵占或贪污罪论处,甚至以审判人员的共犯论处。[7]如,湖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诉讼欺诈案件,公安机关对与法官勾结制造假案的李某以伪证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定李某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8]。虽然有可能是基于具体案情不同方面的原因,但实务部门之间对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认识分歧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诉讼欺诈的刑事规制机制乏力之原因

对诉讼欺诈进行刑法规制乏力的原因何在?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一)适用罪名的理论认知存在分歧是重要障碍(有法可依与无罪可用)

对于构成犯罪的诉讼欺诈行为,应以何种罪名判处?学界一直存在争论。有学者认为审查证据真伪是法院应尽义务,刑法上没有将诉讼欺诈规定为犯罪,不宜将之作为犯罪处理[9]。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0月《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答复》也基本持此观点。还有“三角诈骗”论观点认为,诉讼欺诈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三角诈骗”,应当以诈骗罪论处[10]。但也有学者提出,诈骗罪的被害人交付财物不是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是在迫于司法的强制力,这与传统的诈骗构成理论确实不太相符,其实质是借助法院的强制力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11]。还有的认为,诉讼欺诈应按妨害作证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第194期法院公报中刊登的一则刑事案例主张把诉讼双方合谋串通的虚假诉讼中指使对方当事人作假证逃避债务的行为,扩大解释为“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从而以“妨害作证罪”对该行为作出判处[12]。这实际上是试图通过具体案例的合理扩大解释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上述观点、《答复》、案例虽都不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但这些认识分歧在一定程度上也催生了实务适用混乱,也反映出针对诉讼欺诈的立法不足。特别是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加剧了上述认识分歧。该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这就使得一些通过诉讼欺诈手段拖延、拒绝法院执行的行为,在罪名上会出现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混乱问题。为此,很多学者主张对诉讼欺诈犯罪应在刑法上单独设立一个罪名。《刑法修正案(九)》采纳了这种意见,在刑法中专门增添了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条规定,增加了“虚假诉讼罪”。新增一个独立的罪名,对于统一立法标准,加强和提升打击诉讼欺诈力度而言,确实很有意义。但笔者认为,即使新增了“虚假诉讼罪”的独立罪名,也未必能完全消除上述分歧。原因如下:

1.从“虚假诉讼罪”罪状表述上看,仅针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从文义上看,其规制范围就仅限于“提起诉讼”的行为。对于在诉讼、仲裁、公证、保全、执行程序中做假证,提供虚假证据、作虚假或和解等行为,则难以此罪名论处。此外,“捏造的事实”一般是指完全虚假的事实。而“诉讼欺诈”的作假程度可分为“完全虚假”和“部分虚假”两类情况。那么,对于客观上存在一定诉争关系,但在诉讼中虚构或隐瞒部分事实,或制造、提供部分虚假证据,以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决,即人们常说的“作假证”的行为。如伪造部分证据、篡改证据、隐匿证据等虚构部分事实,或虚增部分损失、债务,或向法院作出虚假调解表示,或对部分权属、权益作出虚假确认或处分等。是否都属于“捏造事实”,如何界定虚假诉讼和伪造部分证据的诉讼欺诈行为,还将是司法适用不可回避的问题。

2.对于既存在侵财目的又存在其他非法目的的诉讼欺诈行为,以及行为目的不明确等复杂情形,其所侵害的客体

属于复杂客体如何进行全面有效的评价,并非“虚假诉讼”独立成罪可以解决的,也不是诈骗罪或其他任何一个个罪名可以独立解决的。实际上,主张单独设立罪名观点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认为可以将犯罪行为侵害的财产法益和司法秩序法益全部包括进去。但是,司法实践惩处带有竞合性质的犯罪最终适用的罪名未必具有囊括全部法益的性质。《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虚假诉讼罪”罪名也不可能将这些法益全部囊括。即,不能适用于全部的诉讼欺诈行为。对于其中的竞合性犯罪,仍然需要借助刑法上竞合犯理论和原则进行处罚。在实践中,很多“诉讼欺诈”并非只有单一目的,也不限于侵财目的。如:为了规避北京车辆摇号、房屋限购政策;或是为了获得获得北京户籍等特殊社会身份、资质;是毁坏竞争对手品牌声誉;或是为了影响其他关联案件、其他诉讼活动的进程或结果。

3.新增的“虚假诉讼罪”如何与现有的其他妨害司法类罪名的衔接与协调的问题

特别是存在共同犯罪或其他妨害司法的行为情况下,对于帮助伪造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或是采用欺诈、串通等手段拒不履行法院裁定、判决等行为如何适用相关罪名。以及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通过恶意串通、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作假手段,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无法执行等,应以“虚假诉讼罪”还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处理,难免还会存在分歧。

(二)入罪标准不明确、民刑衔接不顺畅是机制性因素

刑事立法的标准不明,导致司法实践操作过于宽泛,入罪难。表现在:因缺乏明确的立案标准,民事审判部门即使在审判中发现有诉讼欺诈嫌疑,也不好判断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因缺乏明确的标准,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缺少硬性规定,公安机关也会担心越权干涉法院审判而不敢贸然立案;因缺乏明确立案标准,利害关系人不好判断是否应向公安机关报案,面对司法机关不作为时,也不能找出明确法律规定予以维权抗辩。

(三)信息沟通有障碍、诉审发现不及时是源头性因素

从司法实践中看,诉讼欺诈案件不易被及时识别发现,案发历时长,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被害人等利害关系人信息掌握不足。一是利害关系人没有参与诉讼,或是没有掌握有效证据,不能及时发现;

二是利害关系人虽参加诉讼,但因对信息不对称,不能及时察觉其中的欺诈行为;或因掌握的证据不足或法律知识欠缺,不能及时报案。

三是法院对诉讼各方及关联主体、关联信息掌握不足。如,对诉讼各方的真实身份信息掌握不全面,对诉讼参与人之间的真实关系不易查实,特别是对于合谋串通的欺诈,很难对双方真实意思进行核查,对关联案件、纠纷信息掌握不足等。很多行为人在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存在关联案件,因全国法院内部信息不畅通,相互不了解,不易发觉其中的欺诈行径。四是利害关系主体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不够及时、顺畅。表现在,部分利害关系人因基于畏惧、不信任等心理,不愿意将实情全部告知法院,或因自身知识水平等原因,不能准确或及时地向法院表达自己的意见或愿意,部分司法人员缺乏与当事人沟通的必要耐心或警觉性,相互推诿等。

三、健全和完善诉讼欺诈刑事应对机制之建议

通过上述问题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健全和完善诉讼欺诈的刑法规制机制。

(一)立法上统一明确的“入罪”标准对于诉讼欺诈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明确。具体而言,包括:

1.应明确诉讼欺诈的范围,将之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或诉讼技巧、诉讼策略等相近行为严格区分开,防止打击面过大。

2.应对诉讼欺诈犯罪进行系统分类,并根据不同类型的诉讼欺诈,设定不同的入罪标准。建议作“侵财类诉讼欺诈”与“非侵财类诉讼欺诈”两大类型区分。

3.对不同类型的诉讼欺诈的程度要件进一步细化。如,对侵财类诉讼欺诈的入罪“数额标准”,建议参照诈骗类犯罪标准。对于非侵财类诉讼欺诈的入罪“情节标准”,建议以司法程序进度、是否采取司法措施及裁决、欺诈次数、手段恶劣程度、欺诈次数、涉案人数、涉案面、社会危害后果等方面作为评判标准。《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虚假诉讼罪的罪状对非侵财类诉讼欺诈,仅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入罪的罪量要件,仍不够全面。因为有些非侵财类诉讼欺诈不仅妨害了司法秩序和当事人权益,而且还可能谋取其他非法目的,侵害其他社会权益或公共利益,或是破坏行政法令的实施、执行,甚至有时侵害性更大。如果仅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入罪要件,则难以对这些诉讼欺诈进行刑法规制。建议使用“情节严重”,或增加“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入罪要件,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具体标准予以明确。

4.解决牵连行为的“入罪”问题,即对诉讼欺诈中的伪造公章、公文、文件,伪造金融票证等牵连行为,即使这种欺诈不成立诈骗类犯罪或妨害司法类犯罪,也可对这些牵连行为进行刑法评价。如,可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罪名论处。

(二)司法上对诉讼欺诈分类别适用相关“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后,如何准确适用好“虚假诉讼罪”,解决处理好与之相近、相似或相关罪名的关系,同样成为司法实务界需要面对的新问题。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再对诉讼欺诈行为增设独立的新罪名。实际上,只要对刑法上现有的个别罪名的适用范围稍作修改和调整,依据现有刑法理论和解释方法,同样可以有效应对和处罚。

1.应根据不同的欺诈类别、行为方式及对象客体,选择适用不同罪名,不搞“一刀切”

建议侵财类诉讼欺诈,根据其侵犯的财产权属、性质及特征,选择相对应的罪名。如侵犯诉讼对方或第三方财产的,可定诈骗罪;如果有利用职务便利诉讼欺诈,侵占本单位财物或公共财物的,则以职务侵占或贪污罪论处等。同时给司法秩序造成破坏了,可作为一种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评价。对于非侵财类的诉讼欺诈,主要考虑妨害司法类罪名,以其对司法秩序的破坏程度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对其他社会秩序或利益的侵害作为补充情节予以考量。

2.罪名的解释适用应全面,能囊括所有的诉讼欺诈行为

特别是对于“非侵财类”的诉讼欺诈,在罪名适用选择规定上,必须考虑不同的行为人身份、手段、方式及诉讼完成程度等。例如,当事人虽未伪造证据,但相互串通,合谋虚假调解、撤诉的;或只是伪造部分证据,没有捏造完全虚假的事实。如果仅从“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罪”的罪名字面解释上,不能完全契合的。那么,建议尝试进行合乎法意的扩大解释。如,可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指使他人作伪证”,扩大解释包括指使对方当事人作伪证,与对方当事人合谋作伪证,指使他人提交虚假证据,让他人制作伪证后提交给法庭等情形,则对于在诉讼中伪造部分证据,谋取其他非财产性利益的诉讼欺诈,或未骗到钱款的诉讼欺诈就可以这一罪名进行规制了。又如,可将“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的事实”扩大解释包括捏造完全不存在的事实,也包括通过欺诈手段虚构部分事实的情形;将“提起诉讼”扩大解释包括在诉讼中提起诉请的情形,那么,“虚假诉讼罪”就不仅限于以捏造事实提起诉讼一方或一种情形,也可以包括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捏造事实或伪造证据提出诉请的任何一方或情形。当然,如果确实无法扩大解释的,可以由立法机关对个别条文进行必要修正。如此,“伪证罪”就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的诉讼欺诈行为。笔者比较赞同有的学者提出的一种大胆想法,即可以将“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等几种相近且容易混淆的妨害司法秩序罪名进行统一修正、组合,甚至可以合并为一个统一罪名,适用于所有妨害司法诉讼程序的犯罪行为[13]。

3.处理好相关的“竞合”“牵连”问题

特别是同时侵犯财产性利益和司法秩序或其他社会秩序、利益的复杂的诉讼欺诈行为。可以运用刑法竞合犯或牵连犯的理论,从多种客体和行为性质对比角度予以评价。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与外人合谋,通过诉讼欺诈获取本单位财物的,可以考虑职务侵占与妨害司法行为的竞合,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对于通过诉讼欺诈影响其他案件执行,或其他诉讼,或实现其他违法犯罪目的的,可以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选择适用罪名。但这种适用规则必须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只有将这些特殊情况的适用规则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才能保证司法认知和法律适用协调统一。在侵财类诉讼欺诈中,有可能出现侵财未遂与妨害司法秩序既遂的竞合情况,可以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在适用侵财类犯罪罪名认定犯罪未遂时的法定刑,与认定妨害司法秩序罪名犯罪既遂时的法定刑,两者进行比较,选择重者适用。例如,采用欺诈、串通等手段指使他人作假证从而拒不履行赔偿10万元的法院判决,后被法院及时发现而强制执行的情况,同时符合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犯,因为诈骗罪未遂以数额巨大为追诉起点,本案情形适用的法定刑应在三年以下,且主要侵害的还是司法执行秩序,故应以处刑较重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三)在司法工作机制上,健全司法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平台,构建民刑立案衔接的常态机制

1.健全司法信息公开

平台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及新闻媒体、网络微博力量,为社会公众搜索、查询、了解相关案件进度信息提供便利。特别是对于权利人缺席诉讼、涉众型、涉案面广等诉讼纠纷,应尽拓展信息告知渠道和途径,将有关案件信息及时通知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尽量防止利害关系人因信息掌握不全而不能及时维权报案。

2.健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首先,应健全全国法院内部案件信息共享系统,保证各地法院随时能搜索、查询到全国关联案件;其次,应健全法院与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保证相关案件信息互查畅通。再次,应健全司法行政案件诚信登记系统,将执法、仲裁、审判、执行公证中不诚信人员、行为进行登记备案,并进行相关诚信等级分类,提高司法机关对不诚信记录的人员的警惕性。

3.构建和完善民刑衔接常态机制

首先,应加强法院民事审判部门与公安立案部门之间衔接沟通,建立互信互访的常态交流机制;其次,应加强法院内部刑民部门的沟通交流机制,进行业务交流机会,增强民事审判人员的刑事警惕性和敏锐性;再次,构建民事审判与刑事立案的案件移送、交接常态机制,健全专门渠道,提高司法人员责任心及证据审查的积极性,有效完善和增强诉讼欺诈刑事应对机制的发现和启动机制。

四、结论

第5篇:被网络诈骗如何报案范文

[关键词]高校学生 网购 维权 法律

近年来,一种时尚、便捷的消费方式悄然兴起,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兴产业,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使用和青睐,随着网购商品覆盖面的日益扩大,使用网上交易的人群也日益增多,由网购而促成的消费额明显增加,“网购”正极速抢占着交易市场。而在目前的中国,排除只懂得简单浏览网页的上网人群,在网络的高质量使用人群中,年轻人占据了绝大部分,而在这部分人群中,在校大学生是不可忽视的,占绝对数量的人群。

一、 我国高校学生网上购物的状况

网上购物就是通过互联网来寻找你所需要的商品,然后通过电子订单来进行交易付款的一种购物方式。

商家通过邮购或快递公司送货上门的形式发货的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探索我国高校学生网络购物的现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高校学生网络购物方式。高校学生网购的主要方式是B2C和C2C。C2C购物方式有多种,其中最受大学生青睐的是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购物,其次就是易趣网,而在B2C购物方式中,大学生们则会经常用当当网和卓越网来购买书籍。

(2)高校学生网购的主要商品类型。据调查,由于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大学生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主要是服饰和书籍,另外,电子产品也是大学生网购的一大类型。

(3)高校学生网络购物选择的支付方式。作为大学生在网购中极为关注的一个方面,网上银行、财付通、支付宝、安付通等,是大学生用得较为普遍的几种网络购物支付方式,这些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进行的支付方式,不仅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保障,同时也增加了网络购物的安全性。

二、 高校学生在网络购物中权益受损的具体表现

(1)知情权受到损害

由于网络是虚构的,全球性和开放性便成了网络交易的一大特点,一方面,这为消费者的交易面提供了广阔的天地,另一方面却导致消费者无法全面了解商品的真实信息,。而很多网络经营者为了获取利益,常对商品描述不详或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信息。从这些方面来看,由于无法在购买前检验商品,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被剥削了。

(2)人身、财产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在网络购物中,网银支付是高校学生常用的一种支付方式,但交易发生后买家确认收货付款的时间往往比较短,这就意味着消费者只能获得一小段的时间来考察产品的质量,而确认收货付款后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维权就变得异常困难。另外,由于我国网银系统仍处在发展和建设阶段,系统仍很欠缺而且不完善,消费者网上银行财产安全无法到切实的保障。加之为了打开销售渠道,经常有销售者不当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并对其商品,这就导致了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了侵害。

(3)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公平交易权因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而受到严重损害。网络交易中,虽然交易双方对效率的追求因大量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出现而得以实现,但是大量采用格式条款,一方面可能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失衡,另一方面则对契约自由原则构成了挑战。

三、高校学生在网络购物中该如何运用法律维权

(1)网站投诉:

大型购物网站都设立有网络纠纷处理部门。高校学生在网络购物过程中若遭遇侵权,可将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或交易记录以及劣质产品等作为证据进行举报或投诉。

(2)网上报案:

高校学生在遭遇网购诈骗后,可立即向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报案,一方面,可避免更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另一方面可为公安部门尽早破案争取时间。

(3)消协投诉:

在发生消费纠纷时,网络购物和普通商品的实体店购物一样,都是可以向省、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维权的。另外,作为高校学生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更应该提高警觉,购物时要尽量索取购物凭证等相关证据。一旦已购商品发生纠纷,及时持相关证据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但是,对于网购,我们不能仅仅依靠事后的维权,同时也需要个人及相关部门给予相关的预防,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要设置一定的市场准入门槛,不能一台计算机就设置一个网店。营销的商品也要有所限制,如药品、化学试剂等物品要有专业的经营资质才能经营。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适时增加网购的监管、准入、知情权等相关条款,以进一步维护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

参考文献:

[1]卞慎坤,浅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消费导刊,2007

[2]蒋艾 陈雨峰,浅析网络购物之消费者维权,群文天地,2012

第6篇:被网络诈骗如何报案范文

月初,球王迭戈-阿曼多-马拉多纳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新浪)和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九城市),诉称两被告侵犯其姓名权和肖像权,请求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2000万元人民币。6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去年6月初,新浪和第九城市在其官方网站上了马拉多纳代言“热血球球”游戏的报道,同时二者在其游戏运营网站开设了“热血球球”的网络游戏频道,联合运营“热血球球”游戏。在该游戏频道及游戏的多个界面使用了马拉多纳的肖像及“马拉多纳”的字样。媒体曾报道,第九城市公司董事长、上海申花俱乐部投资人朱骏和马拉多纳签署了一份商业合同,球王将成为申花形象大使和九城公司游戏代言人。

马拉多纳签署了一份声明并委托中国媒体。他称,他从没有和上海申花俱乐部投资人朱骏进行过任何接触。马拉多纳去年夏天刚落地中国,就对等待他发表慈善演讲的记者说:“我并不认识朱骏。”并在声明中称自己从未代言过“热血球球”这款网络游戏,而且也没有允许二被告使用其姓名和肖像,认为二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

事件发生后,媒体报道第九城市公司向马拉多纳发去了一份道歉信,向马拉多纳解释说,是一个名叫陆伟平的足球经纪人为公司促成了代言合同,并声称马拉多纳已在合同上签字,公司去年5月将25万美元代言费托陆伟平转交马拉多纳。而马拉多纳方面否认自己签署过陆伟平所提供的合同,并表示没有收到代言费用。同时认为九城方面的道歉缺乏诚意,因此拒绝接受。第九城市公司称,陆伟平涉嫌欺诈,他们已经向警方报案,目前警方正在调查陆伟平诈骗第九城市公司的案件。

朱骏在为新产品寻找代言人时,熟识的阿根廷饭馆投资人陆伟平进入他的视野。朱骏称九城曾向陆伟平转账25万美元。陆伟平则辩解,他将这笔钱给了马拉多纳在国家队期间的一位助理教练,这位教练给了他一张据说已经马拉多纳签名的合同。但马拉多纳方面否认收过这笔钱。

所谓树大招风,站在世界焦点的C罗、梅西同样避不开肖像权的非法使用问题。在一个叫做“一球成名”的游戏中,C罗、梅西、卡卡等球星的个人形象被公然使用。C罗经纪人门德斯愤怒地说:“我们甚至都没有接受过这个游戏使用形象的申请,更不要说出让形象权了。”

由于皇家马德里今年夏天的中国行,不少跨国公司的中国,以及中国本土企业通过各种途径找到C罗经纪人门德斯,希望探讨代言和合作的可能性。门德斯几次会谈都谈到了正在中国推广的网络游戏“一球成名”中的肖像权事宜。他对媒体说:“我们现在已经基本了解这个游戏的责任方,由于皇家马德里拥有C罗50%的个人形象权,我们正在与俱乐部法律部门商议,并联合我们在上海的合作人,共同讨论如何这一严重侵权的责任人。此外,我们与另一个被侵权球员梅西的经纪人通了气,大家都表示不能允许这种肆无忌惮的侵权。”

第7篇:被网络诈骗如何报案范文

广大村民朋友们:

目前,某村征迁工作即将完成,待征迁工作完成后广大村民手中将持有大量资金,在此提醒广大村民朋友们要合理合法支配资金,不要参与非法集资、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为广大村民朋友们的钱财不受损失,防止上当受骗,提示防范以下几点: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征

定义: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主要特征: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3、以虚拟任务、虚拟货币、“一带一路”、“军民融合”、“物联网”、“区块链”等当下热点概念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典型手段

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主要有以下六种典型手段:

(一)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

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四)以“养老”的旗号,表现为: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五)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六)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

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四、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

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国家规定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钱财。高利投资回报很可能伴随着非法集资行为。

如何防范金融诈骗

一、在防范金融诈骗方面应该做到“三要三不要”

(一)“三不要”

1、不要轻信来路不明的电话号码的短信或者非正常渠道的电话银行服务;

2、不要轻信各类中奖、费用返还的短信内容,拒绝利益诱惑;

3、不要向任何人透露银行卡或网上银行用户名、密码,在任何情况下,银行及公安、司法等单位都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卡或网上银行密码。

(二)“三要”

1、要提高安全意识,比如在设置密码时避免选用生日、电话号码等容易猜测的数字或字母组合,不在公共场所使用网上银行等;

2、要登录正确的网站或通过银行的专用电话或到银行的营业网点进行查询咨询;

3、遇到诈骗,要积极地向公安机关举报。

二、识别8类常见骗术

1、电话欠费诈骗:不法分子在互联网电话上安装任意显号软件,然后群拨电话,显示国家公安、电信机关的电话号码,冒充电信公司、公安机关等单位工作人员,以受害人电话欠费、被他人盗用身份涉嫌洗钱犯罪,以没收受害人银行存款进行威胁恐吓,欺骗受害人将自己的银行账户资金转到“公安机关”指定账户。

2、引诱汇款诈骗:不法分子以群发短信方式,将“请把钱存到Xx银行,

XX账号,xx先生”等短信内容大量发出。如果碰巧事主正打算汇款,收到此类汇款诈骗信息后,可能未经仔细核实,将钱直接汇到不法分子提供的银行账号上。还有的事主因拖欠别人钱款,收到此类诈骗信息时,自认为是催款的,没有落实真实姓名,便把钱汇入该银行账号。

3、刷卡消费诈骗:不法分子通过手机短信提醒手机用户,称该用户银行卡刚刚在某地(如XX商店)刷卡消费XXX元,如用户有疑问,可致电XXXX号码咨询,并提供相关的电话号码转接服务。

4、虚假中奖诈骗,方式主要分三种:

(1)预先大批量印刷精美的虚假中奖刮刮卡,通过信件邮寄或雇人投递发送;

(2)通过手机发送中奖短信;

(3)通过互联网发送中奖短信。受害人一旦与犯罪分子联系兑奖,即以“需先汇个人所得税”、“转账手续费”、

“公证费”等各种理由要求受害人汇钱,达到诈骗目的。

5、汇钱救急诈骗:不法分子通过网聊、电话交友、套近乎等手段掌握受害人的家庭成员信息后,首先通过反复骚扰或其他手段使受害人手机关机。再利用受害人手机关机这段时间,以医生或警察名义给受害人家属打电话,谎称受害人生病或遭遇车祸住院正在抢救,甚至谎称遭到绑架,要求汇钱到指定账户救急以实施诈骗。

6、ATM机告示诈骗:犯罪分子预先堵塞ATM机出卡口,并在ATM机上粘贴虚假服务告示,诱使银行卡用户在卡被吞后与其联系,套取密码,待用户离开后到ATM机取出银行卡,盗取用户卡内现金。

7、低息贷款诈骗:

“我公司在本市为资金短缺者提供贷款,月息3%,无需担保,请致电XX经理”

,此类诈骗短信,是骗子利用一些企业和个人急需周转资金的心理,以低息贷款诱人上钩,然后以预付利息名义骗钱。

8、骗取话费诈骗:不法分子通过拨打“一声响”电话,诱使您回电,“赚”取高额话费。或以短信形式发送“您的朋友13XXXXXXXXX为您点播了一首XX歌曲,以此表达他的思念和祝福,请你拨打9XXX收听。”一旦间电话听歌,就可能会造成高额话费或定制某项短信服务,造成手机用户的财产损失。

三、使用防骗高招

(一)注意各类电话、短信来源:接到可疑电话和短信时不要轻易相信,一定要保持镇静并仔细核实情况,千万不要抱有侥幸、怕麻烦和自以为是的心理。

遇到可疑情况要多与亲戚、朋友商议,并及时拨打公安机关、金融等部门的多部正规常用电话进行多方查证核实。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账户信息,不要相信他人提供的电话。

(二)加强保密意识,防止个人金融信息及家庭信息外泄:犯罪分子之所以诈骗得逞,往往是从网上或其他途径掌握了被害人的有关信息后,再利用被害人的信息做文章,让被害人轻信,从而落入犯罪分子布好的圈套。

因此,公民必须要养成保密意识,不要轻易将个人资料、卡号、存款密码等告知他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侦查办案中都不会通

过电话进行案情询间,更不会询问群众家中存款情况,以及要求转账等。

(三)掌握一些常识性的知识,切记勿轻信上当而汇款、转账:电信诈骗分子以骗取人们资金、财物为目的,我们应切记勿轻易汇款、转账。

他们编的谎言是存在漏洞的,只要细心甄别,他们的把戏是可以看穿的。

防盗宣传小知识

一、防入室盗窃

1、社区是我家,防范靠大家。邻里之间团结和睦,互相照应,当遇到陌生人在住所附近徘徊时或进入房内行窃时,邻居发现后应立即报警处理。

2、门窗最要紧,选好铁将军。门窗加固对预防盗窃很重要,安装防盗门一定要选择质量好、安全系数高、信誉好的产品,避免“防盗门窗”不防盗的现象发生。

3、出门入睡前,不要忘记检查。家居的各个门、窗、排气口、空调口要经常检查,损坏要及时更换。不要把家门钥匙交给不懂事的小孩;钱物、钥匙、衣物要远离窗户。

4、有钱存银行,密码记心上。家里不要存放大量的现金、存单,存折上的账号、密码不要写在一起,要记在心上或其他秘密本子上,不要同身份证、户口簿等放在一起。

5、学摆迷魂阵,巧施空城计。晚上全家短时间外出,最好亮上一盏灯,或打开电视机,长时间全家外出时,要在阳台上晾晒一些衣服,把电话线拔掉,门铃的电池卸下,使不法分子难以判断出家中是否有人,因而不敢贸然下手。

6、及时清理插在门缝、门把手上的各类广告、传单。如果清理不及时,往往会被犯罪分子认为家中久无人住而放心大胆地入室行窃。

7、警惕顺手牵羊。对提供上门服务的人员,要注意保管家中财物、提防不法分子混在其中、顺手牵羊。

8、警惕“敲错门”。盗贼常常以敲门、按门铃、打电话试图探听家中情况,或形迹可疑按门铃的陌生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

9、对上门维修、送货、送礼的人,要查明其确切身份。要教育小孩不要轻易给陌生人开门。

10、如发现家中被窃,不要急于进屋清点财物,应保护好现场并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防砸车盗窃

1、莫把车辆当做保险箱。车辆千万不能存放现金、首饰等其他贵重物品。

2、小心驶得万年船。离开车辆时要锁好门窗,切记不要将车钥匙遗忘在车上。

3、细节决定安全.车辆内尽量不要放置衣物、包类等物品,容易引起盗贼的注意,进行砸车盗窃。

4、车辆停泊是关键。切勿将车辆停放在黑暗、无人监管或路边无监控区域,否则极易受到盗窃光顾。

三、防室外盗窃

1、不要将过多的现金外露,携带背包、挎包的要放在身前能看到的位置。

2、室外歇息或就餐时,不要随意把背包、提包、手机、电脑等物品放在椅子或地上,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3、到银行取款时,要注意保护好密码,注意自动取款机的使用情况,出现异常要及时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

知法守法

远离赌博

一、什么是赌博?赌博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赌博罪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以娱乐为主带有赌博性的行为不构成赌博罪。赌博行为情节不够严重的,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赌博罪的,可处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继续赌博的;

(三)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四)多次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六)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下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三)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二、赌博有什么危害?

第一、坏党风。

赌博损害党的威信,贻误党的事业,不但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容易引发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等各种腐败和违法犯罪现象。

第二、失民心。

赌博败坏党的形象,赌民不思创业,参赌党员、干部不谋发展,失去先进性,群众会对党失去信心,影响到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的前途命运。

第三、伤性命。

赢钱的人乘兴而往,不分昼夜;输钱的人拼命再来,不顾饥寒;不断消耗,疲惫精神。长此以往,控制不住而呈病态赌博,必定会损害健康,甚至自杀、杀人。有的老人赌博时受到刺激,当场死在蜡桌上。

第四、生贪欲。

赌博助长不劳而获的习气,久而久之会使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

第五、离骨肉。

赌博忘记了勤奋工作;忘记了父母妻子互相疼爱,失去了天伦之乐,变成了苦海;只顾自己的豪爽,不顾家人的怨气,至使骨肉分离,妻离子散。

第六、生。

赌博经常是通宵达旦,盗贼每每乘机偷盗;煤气忘关,常常因此而发生了火灾、毒死人。甚至歹徒乘机而使计,坏蛋窥伺以为奸。有的因赌博反目成仇,使用暴力。有的造成企业破产。有的因缺赌资而参与偷抢等犯罪活动被锒铛入狱。

第七、坏心术。

一旦赌博,心中千方百计地在想要赢对方的钱财,虽然是至亲至朋对局赌博,也必定暗下戈矛,如同仇敌,只顾自己赢钱,哪管他人破产。

第八、丧品行。

在赌场之中,只是问钱少钱多,易产生好逸恶劳、尔虞我诈、投机侥幸等不良的心理品质。

第九、失家教。

赌博最易诱发父子赌,哥弟赌,亲戚赌,没有长幼、尊卑的之分,彼此任意嘲笑,随便称呼。

第十、费资财。

开始时,气势豪壮,挥金如土,面不改色;到后来输多了因而情急,就把家庭财产甚至集体财产、国家财产做为赌注。

第十一、耗时间。

大量浪费时间,有的通宵达旦,以至于严重影响学习、工作、生活,玩物丧志。

第8篇:被网络诈骗如何报案范文

关键词:银行卡;短信诈骗;法律风险;防范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0.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8-0177-02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产业快速发展,银行卡已成为居民个人使用最为频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与此同时,随着手机的普及,各种形式的银行卡短信诈骗案件层出不穷。银行卡短信诈骗的主要手段是,利用手机短信或电话方式,假称持卡人的银行卡在某处消费或卡的信息资料被泄露,诱使持卡人拨打短信中指定的电话号码,再以银行或银联“工作人员”的名义,进一步谎称致电人持有的卡发生了交易,并称其银行卡可能被伪造并使用,诱骗持卡人在自动取款机上进行相关操作,将卡内资金转入不法分子提供的账户内。

银行卡短信诈骗缘何猖狂并迅速蔓延?其折射出银行服务与管理方面缺失、法律空白、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一、银行在银行卡短信诈骗中面临的法律风险

1.诉讼举证困难的风险。“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证据规则,但一些法院在审理银行卡短信诈骗纠纷时对此规则有所突破,认为持卡人不仅不了解银行内部操作流程和系统数据记录,而且在某一交易环节也难以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如果银行以持卡人过错提出抗辩,银行须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并举证证明持卡人存在遗失或出借银行卡、泄露密码或身份资料、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等过错行为,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应当指出的是,虽然银行掌握持卡人相关交易记录等资料,具有系统、设备和资金等优势,但客观而言银行面对的客户量非常巨大、交易渠道众多且交易环境复杂,几乎不可能监控到客户遗失或出借银行卡、泄露密码或身份资料、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等行为,也难以做到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因而这种举证机制实际上不适当地加重了银行的责任,甚至可能助长道德风险。

2.声誉损失的风险。发生银行卡短信诈骗事件后,银行除可能承担经济损失外,还可能面临多种声誉损失的风险:一是如果银行在诈骗事件中存在违反监管规则的行为,监管部门可能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提出公开批评,进而导致其银行卡业务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及安全性受到广泛质疑。二是由于银行卡客户数量众多且层次复杂,加上近年来银行卡短信诈骗案件频发、受害者较多,由此引发的客户投诉和银行被诉案件也明显增加,不仅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而且在处理不当的情况下经常引发各类媒体的大量负面报道甚至集中炒作。三是银行在个别银行卡短信诈骗案件中败诉的影响极易通过网络等媒体被迅速扩散并引发“连锁反应”,进而出现多起类似客户投诉或集体诉讼,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

二、银行在银行卡短信诈骗中的法律责任

与一般短信诈骗不同,在银行卡短信欺诈案中,犯罪分子利用的是人们对银行卡安全信任程度不高的心理。此类诈骗手法屡屡得逞,暴露出银行的管理漏洞,主要表现出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

1.储蓄实名制落实不彻底。2000年,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但实践中银行营业员鉴别身份证真伪的唯一手段就是观察上面的照片跟存款人是否一致。储蓄实名制对不法分子来说形同虚设,在银行卡短信诈骗案中,诈骗分子用于接收诈骗款项的银行账户都是用假身份证开立的,实名制“名”不符“实”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也给公安机关破案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如果证据证明银行在这些方面存在过错,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2.服务和管理存在一定缺陷。首先,银行在推广新业务时,对持卡人进行必要的风险揭示和安全教育的力度还不够。其次,统一客服号码和普通号码在银行服务中并行,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解。再次,消费者在接到欺诈短信后向银行客服和值班电话查询而无人接听的情况,消费者情急之下拨打欺诈客服号码导致上当受骗。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如果银行服务和管理缺陷是消费者受骗的原因之一,则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3.银行卡安全性不足。目前,我国银行卡大多采取磁条卡技术,存在易读取、易伪造和保密度较差等缺陷。犯罪分子通过短信,即便无法诱骗持卡人转账,只要骗取了账号和密码,就可以复制假卡实施犯罪。如果因为银行卡自身安全性不足造成消费者损失,银行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银行防范银行卡短信诈骗法律风险的措施

1.建立完善有效的身份证件制度。依法严格审查身份证件,培训提高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对虚假身份证件的识别能力,熟练掌握各类有效身份证件的主要防伪标记和外观特征,特别注意从身份证件记载的一些关键信息(例如照片、身份证号码有关数字的特殊含义等)核对客户身份。注意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及第二代身份证阅读机具等方式提高身份证件的审查效果,在确认伪造身份证件后应扣留身份证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诈骗使用的通讯号码和银行账户都是通过伪造的身份证明开设的,因此,开发不易伪造的身份证,实现个人身份信息全面联网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终途径。在此基础上,完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实现通讯号码实名制,以便相关机构可以便利查验证件真伪,从根本上保障违法必究。

2.规范管理和服务,加快技术更新要严格审查开户人资料,真正执行储蓄账户实名制。银行有责任对客户进行安全提示和指导,让客户在银行卡安全及面临的风险等方面享有充分的知情权。银行和客户沟通一律使用标准客服号码,不断优化银行统一客服热线自助语音系统程序和人工服务程序,及时为持卡人提供欺诈应急处理服务,同时注意提高客服电话的接听和处理效率,避免因接听和处理滞后导致损失扩大。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对自助设备银行卡交易情况的监控,并且按规定妥善保存自助服务区域相关录像资料,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银行要加强技术更新,加快对现有银行磁条卡系统的升级改造,提高制作伪卡的成本和技术难度。

3.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实践证明,相当一部分银行卡短信诈骗案件是因为持卡人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而引发的,因此,银行应注意采取适当方式向持卡人充分提示银行卡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风险(包括不法分子常用的各种欺诈手法),提高持卡人主动防范风险的能力。例如,正规的短信内容一般包括发生交易的银行卡卡号(或卡号的最后若干位数),并且短信会通过特殊的号码发出,而不是普通的手机或小灵通号;输入密码时应作适当遮挡,避免他人窥视;不要随意抛弃自助设备打印的交易凭条,避免泄露账户及有关交易信息;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银行官方网站,不要轻易点击不明链接等。

4.加强对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电子支付越来越普遍,人们的资金流转更为便利,诈骗手段也随之变化多端,给资金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消费者缺乏对银行卡短信诈骗的防范意识,同时对一些基本的银行业务流程不熟悉,也是犯罪分子最终得逞的原因之一。因此,银行要积极宣传普及金融安全知识,特别是新业务的知识;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在使用电子银行、网上银行及信用卡等服务时,应当仔细阅读服务协议,尽到安全防范和保密义务,使自己免受不必要的损失。

面对银行卡短信诈骗的大面积爆发,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运营商应规范其行为;银行应加强管理;现行法律并未将发送不良短信规定为违法行为,也没有对通讯企业有相应的管理要求及责任约束,应该通过法律的形式对短信息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规范。如何从法律层面上加强对不良短信的监管与控制是目前政府和群众最为关心的,因此,从长远来看,只有通过立法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遏制层出不穷的短信诈骗活动。

The bank card risk and Prevention in the SMS fraud

SU Chun-yu

(Changchun training college,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Changchun 130012,China)

第9篇:被网络诈骗如何报案范文

关键词:车险;理赔;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车险理赔难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关系解读

收录日期:2014年3月4日

保监会公布数据显示,2012年财产险理赔纠纷投诉事项共计5,472个,占产险公司合同纠纷投诉总量的80.46%,同比增长356.38%,高于产险公司投诉总量增幅123个百分点。其中,涉及车险的共计4,948个,占理赔纠纷的90.42%。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解决车险理赔存在的问题是保险业当务之急。

一、车险理赔存在的问题及表现形式

(一)报案集中客户体验不佳。近年来,各财产保险公司为了节省运营成本、方便集中管控、提高报案标准化等原因将报案环节进行省集中或总集中。但在运营的过程中由于客服人员非出险地本地人员,导致了接报案时客服人员对报案人口音、出险地等不熟悉,需客户多次重复,耽误,甚至造成录入报案、出险信息错误及调度查勘失误等情况,造成客户体验不佳。网络上盛传的某财险公司后援中心“道牙子”报案录音,在爆笑之余反映了报案集中后的缺少人性化的机械式接报案带来的欠佳的客户体验。

(二)送修资源被滥用,消费者权益被侵犯。保险公司为了与4S店、修理厂等渠道进行深度合作,充分发挥利用好保险公司自身资源优势,都不约而同地加大了车商渠道的投入,从手续费投入到送修资源的利用和配置不断升级。当车辆出险时推荐给客户的4S店、修理厂往往并非是按客户买车、投保等需求因素,也并非是按距离出险地远近、修车口碑等因素,而是按保险公司与4S店、修理厂等的合作协议进行推荐的,导致不能就近修车、修理时间长、修理质量不能保证、送修反复推荐等问题。该问题造成与消费者愿望相悖的送修,甚至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三)车辆事故第一现场查勘率低。近年来,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发展导致交通事故数量快速上升、交通拥堵查勘无法及时到达现场、查勘人员不足、快速处理、市场竞争、提高服务等因素影响,事故第一现场查勘率偏低,甚至对多次出险和可疑单方事故均不能保证第一现场查勘和复勘,由于缺乏准确的第一现场资料,导致事故原因判断不准,事故损失过程模糊,损失部位不清,责任认定不明,事故现场的记录内容缺乏真实性,同时无法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结果进行有效的甄别,从而增大了道德风险发生的几率,赔款中“水分”增加。

(四)对4S店及修理厂过度依赖。4S店、修理厂作为保险公司重要的车险业务渠道,迫于竞争压力和人手紧张,有些保险公司放宽对修理厂的理赔管理要求,赋予修理厂代报案、代查勘、代定损、代索赔的理赔职能,未能对修理厂从维修资质、客户反馈、维修价格、信用、换件复检等全方位进行内部控制和监督,导致产生大量的道德风险和利益漏损,主要表现为:制造虚假赔案、扩大损失范围、更换配件以次充好(“副厂件”代替“正厂件”、“国产件”代替“进口件”、“旧件”代替“新件”)、对明显未损坏的部件进行更换、以换代修、可更换的零部件却更换了总成件甚至根本未更换配件、串通客户能换不修、以业务为条件迫使公司接受高额报价、收买定损报价人员等手段坑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暴利。

(五)配件价格本地化工作滞后、且缺乏权威性。在车险事故修理费的构成中零配件费用所占的比例相当大(据不完全统计约占70%以上,并且随人力成本及汽车零配件制造成力提高占比会逐渐升高),尽管目前各财产保险公司都在维护定损系统配件价格,报价工作也实行了电子化操作和管控,但由于人手紧张,专职报价人员严重不足,价格本地化工作开展不力,零配件价格数据信息的更换速度跟不上市场变化的需要,加之供应渠道不畅,很难实现报供结合,致使所报价格缺少权威性,只能接受4S店或修理厂偏高的价格或由定损人员无标准地盲目定价,无形中增加了赔款水分。

(六)人伤案件数量及案均赔款逐年上升。随着各种医疗药物及医疗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逐年提高,导致人伤案件案均赔款每年递增,医疗审核人员配备不到位、缺乏专业知识、工作不负责等原因未能及时开展跟踪调查工作,往往对伤者治疗情况、个人信息一无所知,加之社会医疗资源稀缺,医院对保险公司的人伤跟踪及审核的不配合、伤者维权意识提高等因素导致在各种人伤案件中存在“搭车开药”、擅自扩大伤残等级、开具虚假证明(户籍证明、误工证明、被扶养人证明等)、涂改医疗费票据、借诉讼索要精神赔偿等现象,同时通过利用各种人伤赔偿项目骗赔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七)保险欺诈未能有效识别。随着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提高和理赔时效的进一步加快及国家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模式进行了改革,保险公司对保险骗赔、诈骗等行为缺乏必要的控制机制,公安、检察等部门对此的打击力度出击不是十分得力,加之保险公司人才竞争加剧,理赔人员匮乏,理赔人员的技能和经验需要进一步提高,致使部分人员利用各种手段进行保险诈骗,使得骗保呈现上升趋势。

(八)车险理赔监督体系未能建立。从笔者了解到的情况看,大多数保险公司没有从理赔监督体系的建立上加强对理赔工作的监督和控制。一是未能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分析车险理赔过程的各种因素,对可疑案件进行核查;二是未能建立健全理赔后监督机制,目前理赔后监督形式单一,在检查方式上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也相互脱节,监督无权威性,缺乏必要的连带责任追究制度;三是未能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借助第三方调查力量对理赔内部人员进行独立调查。

二、问题产生的内生原因

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有社会经济环境、市场竞争因素、资源配置不足、技术及管理手段落后等方面的原因,但其主要原因是财产保险公司受传统观念影响“重承保,轻理赔”,导致在车险理赔工作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未及时改进,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考核机制不健全,经营管理粗放。长期以来,由于体制、考核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保险公司过于注重规模,盲目追求市场份额,缺乏效益观念、成本观念,滋生了重规模、轻效益,重数量、轻质量,重承保、轻理赔的思想,对理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对车险理赔关键风险点缺少必要的内控和监督,经营管理粗放,为了控制赔款进度,对客户的索赔要求故意进行压赔、限赔或拖赔;为了占领市场而一味迁就客户进行通融赔付、人情赔付;为了得到4S店保费一味追求送修资源互换,不考虑客户感受;而面对保险欺诈缺少必要的防范措施。

(二)人员缺少专业培训,素质参差不齐。车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赔偿项目涉及面很广,这就要求车险理赔人员,特别是查勘、定损、报价、医疗审核、核赔方面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理赔经验以及较强的辨伪能力。而现有的部分查勘定损人员并不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在实际理赔操作过程中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不能对定损、报价、医疗跟踪、疑案调查等核心风险点进行有效控制,加之极少数人员因道德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被别有用心的修理厂收买,这些因素导致车险理赔的“技能漏损”和“故意漏损”。同时,案件量大幅上升而理赔人员相对不足,案件数量与管理能力不匹配,导致现场查勘率和案件处理率偏低、车险理赔周期过长,与客户接触的接报案、查勘、定损等前台服务能力偏弱、服务形象不佳,客户满意度不高。

(三)理赔监督不严,问责不到位。由于公司理赔内部审批和检查监督机制,后端对前端监督控制能力不足,对理赔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查处不力,行风行纪检查和理赔效能监察也流于形式,同时对理赔人员缺乏有效的、统一规范的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导致车险赔付率居高不下,利益漏损现象无法有效遏止。如,定损复查、赔案复查是对定损人员、赔案处理人员工作质量的有效监督手段,致使许多理赔风险控制点成为“盲区”,对于查出的问题及人员碍于情面和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束缚免于问责或问责执行不严,未能真正发挥内控监督的制约作用。

三、解决建议

认真分析并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提高车险理赔精细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以客户为中心的车险理赔服务能力。

(一)优化车险理赔队伍结构。随着车险新的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的确立,保险公司迫切需要建立与其相适应的车险理赔队伍。首先,应针对理赔队伍现状对理赔各岗位确定标准工作量,并按照标准工作量核定各理赔岗位人员数量,及时充实不足人员,提高准入门槛和岗位标准,包括文化素质、基本技能、从业经历、业内评价等,同时不断整合优化车险理赔人员的科学配置,为进一步加强理赔内控、防止利益漏损提供人员组织保障;其次,实行车险理赔员资格准入考试和核赔师评聘制度,拓宽车险理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通道,提高车险理赔内控的工作技能,改善车险理赔人才素质和结构,实现专家治司、技能制胜;再次,着力打造一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理赔队伍。在队伍管理上,做到思想教育与技术培训同步,激励与约束并举,从严治理队伍,严厉打击内外勾结诈骗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努力提高理赔内控工作的执行力,充分激发和调动车险理赔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加强车险理赔风险管控。车险作为典型的管理型险种,要实现理赔内控的高效运作,保险公司应持续推进“车险保效益工程”,以新车险理赔系统为依托,落实车险理赔关键举措,大力开展车险理赔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操作,优化理赔流程,提升理赔成本控制能力。严格控制利益漏损,全面监控车险赔付率控制目标,认真细致地做好赔付率、未决赔款发展比例和案均赔款等指标的分析和监控,发现异常数据要及时进行预警和督查;加大理赔成本的管控力度,制定详细的现场查勘率考核制度及指标,提高单方事故和其他高风险案件的第一现场查勘比例,规范直接理赔费用列支,切实加强远程定损、核损、定损复查、报价、医疗跟踪调查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认真开展修理厂换件复检工作,完善对修理厂综合评价考核,扎实推进车险反欺诈工作,通过理赔信息反馈建立驾驶人与保险车辆的“黑名单”制度,完善理赔各岗位考核制度和质量评价机制,逐步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流程体系,并通过加强理赔部门的微观基础建设,对车险理赔的主要风险点进行全面把关。

(三)强化车险理赔的监督。首先,要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理赔后监督机制。一是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通过综合机构、查勘定损人员、风险事故类别、修理厂等因素,筛选可疑案件进行核查;二是上级公司应定期对保险公司特定车险业务按照预设比例进行赔案复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发生严重情况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次,要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理赔违纪查处机制,借助第三方调查力量对理赔内部人员违纪违规问题重点进行独立查处,同时启动社会监督机制,在与保险经营联系较为紧密的行业或部门,广泛聘用保险社会监督员,对公司理赔常规服务进行监督,对理赔人员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定期进行评价,设立专门的举报箱和举报途径,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再次,要加大审计监察力度。通过理赔质量审计和理赔效能监察等途径对保险公司的车险理赔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从理赔考核指标、理赔监控指标、落实关键举措、赔案处理质量等方面进行多纬度、全方位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及时发现车险理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进行反馈,强化对理赔违规和超赔案件的查处力度,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情况要组织深入调查,对违规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