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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汉口北;第四代批发市场;发展定位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6-0154-03
一、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的市场概况
(一)地理位置
汉口北批发第一城位于汉口北专业市场群的西头核心区,与汉口竹叶山商圈一河(府河)相隔,该市场群为黄陂区现代经济发展核心版块。项目精心选址于武汉所独具的航空、铁路、港口等三大交通枢纽战略资源的黄金节点:武汉航空城、横店编组站、阳逻深水港正好将其围合其中,南距汉口火车站5公里、武汉港10公里,东距阳逻深水港15公里,西距天河国际机场6公里。
就区域形式看,项目地块四周平坦,北控豫皖,是省会城市紧密圈内水陆空交通最为密集之地。318国道和机场高速、盘龙一级、岱黄高速穿境而过,纵贯南北;楚天大道一线串珠,横贯东西。京广、滠阳两条铁龙奔腾呼啸,呈龙腾之状;武汉中环、外环一双金凤挟街而动显凤舞之势。距天河机场、阳逻深水港片刻之时,离武汉客运港、汉口火车站一箭之遥。上可通达五洲,下可纵横四海。
(二)市场规模
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定位于“中国最好,中部最大”的国家一级专业批发市场,总建筑面积380万平方米,预计投资人民币60亿元,2007年11月全面启动建设,拟分三期、五年逐步开发建设完成。建成后预计年销售额500亿元,年创税收10亿元以上,安置就业20万人。在建的一期项目用地400亩,建筑面积61万平方米,建成后预计年销售额50亿元,年创税收1.5亿元,安置就业2万人。
(三)市场定位
“第四代批发市场”为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的新定位,这一创新理念的提出基于地方政府和卓尔集团深入汉口北商贸城、深圳华南城、虎门服装市场、无锡新世界国际等国内顶级批发市场进行走访得出的结果。
现代大型批发市场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代是集市、批发交易市场时代,第二代是专业批发市场和物流服务,第三代是以展示为主的一级交易批发市场。而第四代批发市场作为新生代集群市场,除具备批发、零售功能外,还拥有强大的交通物流网络、完备的电子交易平台、齐备的产品种类、健全的信用保障体系和便捷的生活配套等一系列配套附属功能,为现代化市场交易提供最佳途径。
建成后的“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将按照国际市场运行规则营运,最终形成群落性、互交型、立体化的一站式流通超级大市场运行网络体系。是一个集服装、鞋业、纺织、小商品、酒店用品、家居家具、日化用品、儿童用品、电子电器、塑料制品等市场于一体的超现代城市综合体,包含交易、展示、物流、娱乐、服务等诸多功能的现代市场集合体。
二、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发展现状分析
(一)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的发展优势
1.政府的大力支持。落户汉口北的批发商将享受很多优惠政策,黄陂区出台了十大优惠政策,对入驻商户提供包括工商、税务、教育、住房在内的系统政策内容。汉口北国际商贸城采取了“政府支持,全民经商,利好政策长期不变”的先进运营模式,与政府积极协商,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争取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在一段较长时期内不改变,促进商户生意持久发展,保障市场开市即旺。
2.庞大的物流交通体系。针对汉口北批发城,政府专门为该项目配套建设占地100亩的货运站,占地80亩的客运站和30万平方米的物流中心,它们与批发第一城同时开业营运。货运站将首期开通80条线路通达湖南、安徽、河南、江西、浙江、江苏、福建、广东、广西等省。此外,汉口北还设置了武汉北部最大的公交换乘总站开通20多条公交线路等。汉口北国际商贸城在原有强大的交通物流体系下,又着手于2010年1月在建面积达125 000平方米,总投资超过15 000万元的汉口北国际商贸城客运中心,不仅有海运,陆运、空运物流也达到成熟阶段。
3.明确且齐全的功能分区。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是一个集服装、鞋业、纺织、小商品、酒店用品、家居家具、日化用品、儿童用品、电子电器、塑料制品等市场于一体的超现代城市综合体,包含交易、展示、物流、娱乐、服务等诸多功能的现代市场集合体;汉口北国际商贸城主体市场、生产企业直销中心、商品采购中心、仓储中心、餐饮中心五大经营区,国际商贸城一期市场经营工艺、饰品、玩具和花类四大行业商品区以及其他细分如五金、电子、电器、服装、雨伞等。
(二)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发展的制约因素
1.市场要素成本不断上升。一是地价成本逐年上升。近些年来,武汉市商务楼、房地产价格每年平均以14.29%以上的幅度递增;市场周边地区的写字楼的出租率接近100 %,普通居住用房的租赁也不断攀升。二是市场商位转让、转租价格不断攀升。据调查,国际商贸城有54 %是非实际经营者,转让、转租的比例偏高。三是市场交易相关贸易体系建设尚待进一步完善。如外贸业信用体系建设还刚刚起步,外贸诈骗时有发生;市场经营户还不能很好地利用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网上配送等现代流通业态和交易方式。四是工人工资成本的增加,以及中部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出现了争抢工人的现象,导致劳动力这一要素成本增加。
2.在国内外的知名度不高。相较于“小商品海洋、购物者天堂”的浙江义乌国际商贸城,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的宣传力度还颇显不够,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仍属于新兴的、待发展与壮大的市场。
3.先进流通方式和交易手段应用面不广。电子商务、品牌经营、连锁配送等新型流通业态应用面还需进一步扩大,市场的住处化程度还需加大,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没有建立。实施全方面流通方式相结合,各种交易手段相补充。
三、发展对策
(一)集体认同和身份构建
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要实现自己的战略目标和确定发展方向,必须形成“汉口北共识”即中国商业界对汉口北身份的集体认同。
通过以下数据对比可以看出,武汉的区位是明显的,但区位并不能自然带来商业中心的确立。在中部6省,武汉的地理区位效应为3.46,高于郑州的2.40、长沙的1.70、合肥的1.37、南昌的1.15,说明武汉具有区位优势。但武汉与长沙的绝对经济联系强度为2.47,与郑州为1.57,与合肥为0.30,与南昌的为1.10,其经济中心性为2.31,低于郑州的2.80,与合肥的2.31、长沙的2.29相当,略高于南昌的2.03。这就是说,武汉的经济辐射源作用有限。因此必须提升汉口北的营销能力,充分展现其商业价值,以汉口北共识来赢得业界、中部地区的集体认同――把汉口北自觉接受为一个商业枢纽,其关键在于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汉口北的自我身份建构。汉口北需要向外部说明:它与其他大型批发市场有什么差异?它要肩负什么样的历史使命?汉口北要通过自己的形象包装,特别是理念的提炼,使自己成为一个品牌。第二个层面是:区域身份建构。就是外部各个地区是不是把汉口北作为一个中心。这不仅要求品类齐全,而且要求系统先进、低成本。如果汉口北的成本差不能消化中部商户到东部购物的成本,那么,汉口北就难以在区域获得身份认同。低的交易成本是决定商业环境的重要因素,是一个城市成为“好客的中心”、“世界性商场”、“商品和货币的交换中心”的必需条件。什么时候汉口北成为中部地区最“自由”的“淘金市场”,汉口北就会成为一个各类商品、各类商户的密集区,它的区位优势、交通优势、市场和物流优势,就会成为发展的驱动力。进一步而言,武汉就会产生新的商业高度。
(二)制定和完善市场发展战略规划
在广泛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站在市场国际化的新高度,制定“十二五”市场发展规划和十至二十年的中长期国际性商贸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新的市场发展战略。加快规划建设国际性商贸中心的配套设施,打造中央商务功能区。即定位以大型国际商贸城为标志,办公、金融、会展、科研等功能有机融合的人文生态商务区,吸引集聚各国商务、金融、会展、中介机构、科研机构,构筑起具有汉口北商贸业特色的城市景观。同时,吸引新兴产业的高技术生产部门在商务区周边集聚,使产业经济向高梯度地区进一步集中,带动周边区域的经济发展。要加强市场体系的规划建设,加快建设现代物流业,创建国际物流中心,要强化国际物流区的规划,引进并提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涉外管理机构的规格,提高通关速度,加大无水港建设的力度,形成集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流通加工、信息处理等一体的物流体系。大力培育汽车城、农贸城、物资市场、小商品原材料市场等专业市场,建设较为完善的市场体系。在发展小商品工业发展规划中,按照“引一个商品、兴一个市场、带动一个产业”的发展思路,深化“贸工联动”战略。
(三)合理配置生产要素资源
1.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继续保持市场低成本运行优势。一是稳妥实施市场行业布局调整,强经划行归市。推进市场与专业街合理布局,有效解决“几地经营”、“经常搬迁”、场街矛盾等实际问题,降低市场经营成本。二是强化市场收费的宏观调控。继续实行并完善“一个口子”收费,规范市场收费行为。三是致力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持续深入开展经济秩序整顿活动,强化市场监管和制度建设,形成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四是加强商位规范管理。针对当前商位转让、转租价格高的实际情况,建议打破市场“商位终身拥有制”,稳步推行商位市场化流转。五是进一步改善市场配套设施。合理规划、建设仓储、物流、交通和城区货物短驳运输等配套设施,充分降低货物营运成本。六是改进经营组织形式。按照“企业产生于交易成本的降低”的西方经济学理论,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引导市场或全市个体工商户改造发展成企业,提高其在市场经营中竞争力,以便解决当前我市个体户交易成本过高的实际问题。
2.促进各类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合理、有效地集约使用土地、水、能源、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谋求有限资源的投入效益最大化。一是转换空间目标,更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通过完善区域功能定位,改善交通、通信设施,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缩短城区及郊区的空间距离,实现“错位竞争”,拓宽用地途径和空间。二是采取灵活多样的土地供给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不同项目用地,灵活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不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适度增加城市建设用地的投放量、采取税收杠杆等方法适当平抑不断攀升的房地产价格,合理调控专业街店面租金。三是集约使用土地、水、能源等有限资源。大力开展节能、节约、重效等方式,克服资源供给严重不足,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四是合理、有效使用人力资源。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专业定向培训,并主动向企业进行用工指导、用工推荐,有效降低劳动力使用成本。
3.经典设计,精细管理,推进低成本“节流”战略。传统的批发市场因为规划设计落后,管理混乱,增加了商户的经营成本。汉口北则通过经典设计、精细管理,为商户节省交易成本。做到不给市场留死角、偏角,保证各个商铺人流、财流均衡有序,实现市场平等竞争。中国著名经济学家钟伟分析,现代批发市场应该具备多重功能才能长久兴旺:第一,必须形成产业集群;第二,应该有好的会展,展示好的产品;第三,要有非常强大物流的支撑;第四,为入驻的企业和商户提供综合服务;第五,给入驻商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帮助他们拥有实体店铺和网络虚拟店铺的便利。
相信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在不久的将来真正的实现“中部最大,中国最好”这一目标。在不久,它将成为华中商业地产的新地标,中国批发行业的中坚力量。
参考文献:
[1]郭培章,等.中国城市可持续发展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万斌,等.2005 年:中国长三角区域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3]胡思勇.汉口北批发第一城开业,打造武汉商业新高度[N].湖北日报,2009-12-31.
摘要: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在民主法治的形成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在市民社会私主体的契约精神促进了商品交易的发展,为法治创造了经济基础,同时也为市民社会提供了良好的秩序;另一方面根据私人契约精神,上升至公法领域在控制公权力,实现人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契约精神,无论是私法的契约精神在商品经济中的交易精神,还是公法上的契约精神,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都有着积极作用。
关键词:契约精神;市民社会;社会契约论;契约信守;市场经济
一、契约精神的含义与内容
1.契约精神的含义
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契约”词源于拉丁文中的contractus在拉丁文中的原义为交易。[1]其本质是一种契约自由的理念。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
2.契约精神的内容
西方的契约精神包含两个重要的内容:一、主要是私人契约精神,在商品社会,私人交易之间的契约精神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是社会契约精神,这种起源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持的学说,对西方的民主、自由、法治的构筑有着深刻的影响。
契约精神本体上存在四个重要内容: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契约自由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内容。西方人权理念中就一直存在经济自由中的契约自由精神。契约自由精神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选择缔约者的自由、决定缔约的内容与方式的自由。契约自由主要表现在私法领域。契约平等精神是指缔结契约的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缔约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互为对待给付,无人有超出契约的特权。为了达到契约的平等精神,违背契约者要受到制裁,受损害方将得到利于自己的救济。正因为契约完美的体现了平等精神,才会被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者作为理论武器而创造了社会契约理论,通过每个人让渡一部分权力交给国家代为使用,双方达成合意,建立社会契约,各自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达到社会的和谐。契约信守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精神,也是契约从习惯上升为精神的伦理基础,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和“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2]在契约未上升为契约精神之前,人们订立契约源自彼此的不信任,契约的订立采取的是强制主义,当契约上升为契约精神以后,人们订立契约源于彼此的信任,当契约信守精神在社会中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主流时,契约的价值才真正得到实现。在缔约者内心之中存在契约守信精神,缔约双方基于守信,在订约时不欺诈、不隐瞒真实情况、不恶意缔约、履行契约时完全履行,同时尽必要的善良管理人、照顾、保管等附随义务。契约救济精神是一种救济的精神,在商品交易中人们通过契约来实现对自己的损失的救济。当缔约方因缔约方的行为遭受损害时,提起违约之诉,从而使自己的利益的到最终的保护,上升至公法领域公民与国家订立契约,即宪法。当公民的私权益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时,依然可以通过与国家订立的契约而得到救济。
二、契约精神的历史渊源与法治理念契合
西方的契约精神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对后世的契约理论影响深刻。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关于正义的论述,蕴含着丰富的契约思想,亚氏提出交换正义的概念。交换正义是人们进行交易的行为准则。不得损人利己是交换正义的基本原则,现代契约精神是从自愿交易理论推演而来的。等价交换原则与慷慨理论,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数量,对适当对象施行财物上的给予,恪守允诺。[3]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把债划分为契约与私权两大类。在此基础上托马斯·阿奎那在此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有偿契约与无偿契约的划分。阿奎那不仅试图说明信守允诺是一种德性,而且还说明何时应该恪守承诺。当代契约理论中的契约正义与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再现,都可见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契约理论的影响。十六世纪末和十七世纪晚期的经院学者,运用亚里士多德与阿奎那的契约思想阐述罗马法制度,形成了完整的契约理论。十七十八世纪,早期的自然法学者格劳秀斯、普芬道夫、多马、波蒂埃等接受并传播了经院学者的契约理论。法国民法典借鉴多马和波蒂埃的理论。洛克,卢梭和康德进一步发展了契约论。西方的契约精神并不仅仅停留在古代的法和宗教文化中,还被作为一种社会政治概念运用于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手段中,这便是社会契约精神。英国史学家梅因曾指出“迄今为止,所有社会的进步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4]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与公权力根源于人们缔结的社会契约的理论。新兴的市民阶级以契约为纽带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代表了新的社会秩序。用社会契约的方式说明国家和法律及一切的权利和义务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学说。社会契约论以“天赋人权”为基础,以“自然状态说”为前提,人们放弃自然权利,交给一个人或某些人,缔结契约来治理国家,实质上是有关权力分配与控制的理论。
2.契约精神与法治理念的契合
契约精神是西方、民主、和法治的前提与基础。契约精神与法治的理念是契合的,张扬着理性的精神。社会的主体,主要是指自然人运用自身的理性自由的订立契约,缔约本身就是一种在市场经济中的理。契约精神与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契合。首先在订立契约时,缔约的主体的地位平等,在履行契约时双方互享权利义务,没有超出契约的特权。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会得到救济,体现了公正的精神。地位平等的主体自由的订立契约,不受外界得到干涉,若有其他因素影响缔约方的意思自治则契约不会发生效力。契约精神在控制权力方面与法治的精神,控权精神是法治的核心理念。按照社会契约的理论,公民与国家订立契约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国家为公益而行使权力、代表的公民的意志,在契约面前国家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力,并且现代社会,在行政领域也出现了契约化的趋势。行政契约最为典型,通过订立行政契约来实现政府的服务性目的。
三、契约精神在市民社会的生存发展空间
1.契约精神在市民社会的生存空间
市民社会是公元前1世纪西塞罗最早提出的概念,市民社会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文明,一、经济和权利多元化。二、基本单位是独立的个人。三、契约社会。四、高度自治。[5]市民社会是培育契约精神的土壤。市民社会的本质是一种商业文明,商业文明社会需要契约精神引导商品经济中,各交易主体的行为,从而实现公平、合理、安全、稳定的交易秩序。商品经济的特点是频繁的商品交易,市场化的流通的模式。开放式的经营与商业运转,交易主体可以是国内或国外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主体也可以是法人主体,对交易主体的限制很少,各交易主体可以自由的选择订立契约,契约的内容与方式,各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平等的享有契约上的权利与义务。
通过发达的商品经济孕育了契约精神的丰厚土壤,在基于互信互利的基础上人们需要订立契约,以实现交易的规范化,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表示承诺,两方达到合意,订立合同,实现交易的目的。交易方通过契约,达成了交易,防范了风险,实现了利益。
市民社会是一种高度自治的社会,在典型的市民社会里,国家的任务只不过是排除资本主义经济的障碍这样一个消极作用而已。[6]在市民社会存在自由交易的市场,市民社会主体需要自治而非他治,而契约自由精神恰好提供了这种精神恰好提供了这种精神,契约的意思自治理念一直贯穿于契约的始终,缔约者订立契约完全出于自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受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况的干涉,意思自治在市民社会尤为重要。意思不自由,权利行使不受保护的社会,不是市民社会,商品经济也不可能得到长足的发展。
市民社会重视权利与个体的独立性,在商品经济状态下,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人们无需外力的干涉,独立的自由的订立契约,通过自己的义务的履行换取对方的对待的义务履行,从而享有契约上的权利,当权利无法实现时,利用契约实现救济。
2.契约精神的发展空间
契约精神在市民社会已经从传统的私法领域发展到了公法领域,传统的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以合意为核心,面临着巨大的困境。1974年美国学者吉尔莫抛出了契约死亡的言论。日本学者内田贵以《契约的再生》来回应了这股浪潮,他认为死亡的是古典契约交易理论,契约没有死亡,而是在新的环境中得到重生。契约精神发生了一定变化。甚至出现了关系契约的说法。也就是将契约发展到社会人际关系中,横跨公法和私法的领域。
市民社会的契约精神已从单纯的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发展为公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市民社会不仅需要私法的契约精神,同时需要公法的契约精神。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存在于私人主体之间,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交易。公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存在于私主体与公权力之间,目的是为了公权力不随意干涉。私主体的活动空间,公权力微观不介入,宏观上进行调控,从而实现、引导、支持保护市场经济的作用,最终有利于交易的实现。公权力在私人契约面前是一种中立的角色。无权力肆意干涉契约自由精神,除非涉及公共利益,主要起到宏观的指导作用。
四、契约精神在市民社会的秩序价值
契约精神在市民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订立契约,社会处于稳定状态。定纷止争,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原则是其集中表现。
无可否认,市民社会需要契约精神,在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中,各种经济关系的存在状况复杂,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经济状况复杂,人们之所以订立契约其主要目的是给予彼此的一种安全感,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人们透过复杂复杂的经济关系,对各自的关系进行梳理,理清各自的利益所在。各自的经济交易能力,实现承诺的能力等各方面进行简化。从而上升为一种成文的书面形式。通过这一系列的形式化的要求,便是契约的形成过程。当契约订立之后,便建立了一个安全的环境。彼此相互信任。在一般情况下,订立契约并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和恶意串通。当违反这种常态时,将得到违反契约的不利益,即惩罚,在没有契约的状态下,必然会产生意思不自由、欺诈、胁迫、以强凌弱、以假乱真、趁人之危,那么拥有更多财富者或掌握更多资源的人便会在交易中占有优势。从而削弱交易的积极性,最终不利于商品经济自由、良性的发展。因此在市民社会需要契约来稳定正常的交易秩序,在复杂的商品经济交往中,人们可以有一个大致可能实现的预期。这个预期便是交易环境的安全、有序和缔约者信守承诺。
契约精神在市民社会成为一种主流精神后,可以避免更多的交易纠纷,人们不需要为证明自己的权利而束手无策,只需要书面或有证明力的口头契约便可实现自力救济,依契约便可实现自力救济。而无需借助公权力的干涉,就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对于纠纷的解决,首先是通过书面的契约双方按照契约内容协商,只有在协商无果时,才会寻求公力救济的解决方式。因此,契约精神在定纷止争,实现救济方面有重要意义。
契约精神中的契约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市民社会中尤为重要,发达商业文明史市民社会的重要特征。繁荣的商品经济需要私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的订立契约,从而实现个体利益。自由的订立契约不得违公共利益,虽然私主体可以自由的订立契约,但同时必需遵循契约形式化的要求。
与契约自由相伴而生的是契约信守精神,在市民社会,契约信守原则为契约自由提供了安全的预期。契约信守精神是契约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在订约时契约信守意味着不恶意缔约,不借缔约隐瞒真实情况,并且履行必要的附随义务。如照顾、保密、不作为等义务善良管理人。及基于信守原则对合同完全履行。
五、契约精神的中国化构建
(一)契约精神与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的比较
在西方,明文规定的契约概念是在罗马法中出现的,但作为一种精神却可上溯到古代希腊,西方思想家与中国古代哲人不同,用自然的“天道”来说明社会“人道”的来源,而是用契约来解释人类社会规范的起源。中国古代儒家文化也强调守信,“信”甚至被作为“五常”中重要内容确定下来。但儒家的“信”更多是“诚信”意义突出的,与西方的“契约”不同,诚信作为个体的一种道德品质,诉诸的是自律的良知。而契约依靠外在的裁判力量。在儒家诚信伦理中,违反信诺更多的得到良心的谴责,而不像基督教文化一样,违约要受灾祸和惩罚的。西方的契约精神并不仅仅停留在古代的法和宗教文化中,还被作为一种社会政治概念,运用到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手段中。西方的契约精神,是西方法律最终脱离伦理法走向形式化的道路的重要背景因素。而中国古代“法自天出”,“圣人作法”观念。使中国法律带上了人治的枷锁,z于政府的重农抑商,自给自足,不鼓励商品交易,因此在中国法律失去了来自契约精神的内在推动。
在传统的东方社会,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农村公社,是以血缘关系为主导兼具地域性的组织体,尽管在历史进程中,农村公社开始割断村社之间在血缘上的牢固狭窄的联系。但这种血缘关系联系并未被彻底割断,而是表现为自然的宗法关系积淀下来,在中国,作为华夏的伦理文化,集大成者的儒家伦理,使一种特别注重宗法伦常的秩序信念伦理体系。与西方的市民伦理、契约精神不同,传统的东方宗法伦理排拒法律形式主义,追求实质公道,以“仁”为主体的个人信念伦理,必然排拒契约精神,克己为人。
(二)契约精神在中国的移植的可能性与在市场经济下的建构
1.契约精神在中国移植的可能性
所谓的法律移植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的国家或地区,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法律是否有可移植性,学说众说纷纭,但可以肯定地是相同和类似的法律可以相互借鉴与吸收。在西方国家中,法治传统或相当一部份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经济“自然”发生过程中逐渐演化变革形成的。因此即使当西方国家政府颁布有关的法律规则或进行法典化的时候,其法典内容的很大部分对已经通行的市民社会的惯性制度的认可,而不是靠法学家或政治家的创造。中国的传统社会并不存在契约精神的空间,传统的中国社会主要是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商品交易靠的是诚实不欺的信用伦理,并没有形成契约精神。中国的市场经济的构建也不过二十几年的时间,而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的形成,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西方契约精神的形成,是通过数百年的商品经济的自然进化的过程中形成的,西方存在发达的市民文化,而这些在我国并不存在,所以如果生硬的套用西方的契约精神,而不加改造,其效果并不会十分的理想。而单纯的自然进化,时间未免过于持久,比较稳妥的方式是一方面保持契约精神的自然进化,另一方面在自然进化的同时,通过政府的引导权威推进,最终实现契约精神在我国的构建。在形成契约精神的过程中还要注意的时,契约精神的本土化,充分的利用本土的资源,对西方的契约精神,全盘吸收,未必合理,比较合适的方法是在吸收西方契约精神的合理内核的同时,结合我国的本土资源,设定契约精神的外延,最终促进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完成。西方的契约信守精神与我国道德层面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形成了我国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契约精神在城市商品经济繁荣地区,发展态势良好,而在农村通过城镇化进程的深入,也有助于契约精神的形成。
2.契约精神在市场经济下的建构
契约精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构建,这首先需要发达的商品经济作为依托,西方通过数百年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才形成了契约精神,并日臻完善,而我国的契约精神的形成,无疑需要走相同的道路,但我们可以将这个阶段缩短,这就需要通过市场经济来实现。一方面保持契约精神的自然进化,另一方面在自然进化的同时,通过政府的引导权威推进,最终实现契约精神在我国的构建。只有在繁荣的商品经济交往中,市民在交易过程中,订立契约、信守契约。在全社会领域,形成契约的观念,当这种观念上升为习惯,而习惯上升为精神时,契约精神才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导精神,只有形成了这种精神,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契约精神的形成有利于建立市场经济的良性的交易秩序,发挥市民在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最终完善市场经济。
在市场经济中,契约精神的构建,首先是内力的作用,即市场经济本身的作用,由于市场的自发性与盲目性存在着交易的风险,要消除这种风险,单靠克己的道德风尚,是不可能摆脱这种风险的,这就需要市民主体自发的结成契约,来对自己进行有力的保护,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市场经济的需求推动了契约精神的形成。只有市场经济内部推动,由市民自发形成契约理念,才能最终形成稳定的契约精神。另一方面,是外力的作用,即政府的权威推进,作为公权力在市场经济主要起到宏观指导的作用,在契约精神的形成的过程中主要是引导、支持、鼓励以及当契约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寻求公力救济.。政府鼓励市场经济中遵循契约精神,首先自身做出表率,践守契约。另一方面,大力宣传契约精神,即加强商主体的法律意识,民法理念。只有通过两方面形成合力,才能最终在中国传统商品经济滞后,先天发育不良,通过后天的市场经济建构的环境下,最终形成契约精神,进而完善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只有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形成契约精神,才能发展真正的市场经济,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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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竞技体育;职业化;中国;综述
竞技体育职业化是体育发展的高级形式,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当今的竞技体育职业化已呈现出势不可挡的趋势。在此形势下,我国开始对体育职业化的可行性进行积极研究。例如1988年的足球职业化探索, 1991年足球特区的探讨,大连成立中国第1个职业足球俱乐部以及中国首家股份制足球俱乐部――四川南德足球俱乐部的挂牌等。1994年,中国足球率先推出职业联赛,至今篮球、排球、乒乓球、网球、羽毛球的职业联赛业已展开。
尽管我国体育职业化发展的速度较快,然而,对职业化的理论研究却少之又少,而且研究得并不全面,也缺乏深度。综合我国近十几年来职业化的研究文献,本文拟从以下方面对职业化理论与实践中的几个问题进行综述。
一、实施竞技体育职业化的原因
我国体育职业化的研究者对于实施竞技体育职业化持积极态度,认为体育职业化是大势所趋,并且从不同的侧面探讨了职业化实施的原因。
1.商品经济的发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体育劳务市场与文化市场不断扩大,人们对体育的消费意识及消费能力不断提高,竞技体育作为一种新的社会职业已成为可能,并且具有广泛的市场;在国家对体育的投资不能满足体育事业发展的需求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使得体育具有了自我发展的机会;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精神和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还具备了投资体育的意识和能力,为体育职业化的发展提供了适宜的社会环境。
2.现代体育的发展
现代竞技体育的竞争日益激烈,竞技运动的水平不断提高。要想在国际体坛上获胜,仅靠业余训练是不可能的,过去那种每年靠几十天业余训练就能争取冠军的时代已经过去。想要提高运动成绩,攀登体育高峰,所花费的时间、精力、经费今非昔比,没有专门的特定的训练环境、条件是难以训练出出类拔萃的运动尖子的。
3.奥运会的发展
奥运会的发展加快了体育职业化的进程,业余主义与奥运会的商业利益充满矛盾。奥运会的内容和组织形式势必导致竞技体育向职业化方向发展;而随着奥运会的发展,竞技体育职业化的程度也会越来越高。
二、竞技体育职业化的界定及特征
1.职业化的界定
大部分职业化理论的研究者似乎把“职业化”当成了一个最普通、最基本的概念,因为他们在研究体育职业化时,并不对职业化的含义进行界定。部分文献对职业化的阐述也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的:“职业化一般说来,是指运动员以体育为职业。商业化则通常是指把体育比赛和运动员的竞技能力当作商品来经营。这两者其实是一个事物的两面。
2.职业化的特征
职业化的特征可以从多个方面对其进行考察,例如对于竞技体育项目来讲,职业化可使之更具技艺性与观赏性,更具体育文化价值和高质量的体育文化服务,更具高度的集团化、民族性、国际性及商业化。
三、竞技体育职业化的积极效应
1.职业化对人的积极效应
职业化可“有效地精选运动员”;并要求职业体育的主体“要对得起球迷”,这就提高了运动队和运动员的敬业精神;“练练练!”昔日教练员催命般的命令,今日变成了运动员的自觉行动。运动员主体地位的确立、主体意识的觉醒,是“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的首要成果”,是“足球质变的发轫点”。
2.职业化对体育事业的积极效应
“职业化减少了大量的国家开支,可以把经费用于尚不实现职业化的运动项目上去”;“职业化还能促进竞技运动的人才流动,扩大后备力量的队伍”。在“不断探索新的训练方法”的过程中,职业化“刺激了技术水平的发展”。
3.职业化对市场经济的积极效应
职业化提高了竞技体育的商业化价值,能有效地推动体育表演和广告行业等的发展。职业化使竞技体育作为一种可供观赏的商品,以其特殊的价值,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享受的强烈需求。
四、制约竞技体育职业化的主要因素
1.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
商品经济的发展可以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影响居民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意识,并使职业化具备财政来源,而且影响体育商品化、社会化的发展水平以及体育商品和体育文化的潜在市场。
2.竞技运动水平的高低
竞技运动水平高以及项目的普及率高、群众基础好,将使该项目具有较高的欣赏价值,对大众体育文化心态产生积极影响。“从世界职业体育运动发展史可以清楚地看到,球市是职业体育的根基,只有球市兴旺才能形成良性循环,职业体育才会发展壮大”。
关键词:民法;市民社会;私法自治
有人说,观念决定行为,行为决定习惯,习惯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命运。那么,是什么决定了民法的命运呢?笔者认为,是民法的理念。民法的理念决定着人们的行为和习惯,形成了民法的性格,从而造就了民法在一个国家的命运。而探讨民法的理念,必然要从民法所产生的社会基础考察起。
一、民法产生的基础是市民社会
民法是市民之间的法,是市民与市民交往的法,而市民与市民之间交往的总和就是市民社会,因此民法就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产生的基础是市民社会。
第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并以商品经济为经济条件。作为民法产生基础的市民社会有自己独特的含义[1]。我们知道,民法主要源于古代罗马的市民法。而罗马是一个古代的市民社会,罗马的商品经济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概念产生于欧洲中世纪末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新兴的市民阶层在经济上拥有了越来越强大的实力,并开始和封建势力做斗争,他们用市民社会的平等、自主等观念作为反对封建专制的武器,这时,市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名词开始有了其特殊的含义。
在这里,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的一个概念,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它与政治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政治国家,它是指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它是在家庭和国家之间、或者说个人和国家之间的这部分领域,以及存在于其中的组织和制度的总和,包括家庭、社区、作坊、工场、公司等等社会组织的总和。在市民社会中的人与人的关系上,所有人身份平等而且自主,任何人都没有超然于他人之上的地位,每一个人、每一个团体都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理、对自己有利的方式与他人交往;在与国家的关系上,市民社会相对独立于国家,国家仅能有限地通过法律或政策合理地干预,但不能像在政治社会中那样,通过命令,要求市民社会的成员之间发生某种法律关系,或分配社会财富;同时,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本质是自由交换,商品经济要求交易主体意志自由,身份平等,这正和市民社会的平等、自主相契合。
“我们将以市民社会中经济人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并以人为出发点,以规制人的行为和关怀人为其终极目的,亦即将使命定位于确定和保护合理人性的法律,称为市民社会法”[2],也就是民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平等是民法的精神,也是自由的前提。而“确认当事人地位平等并尽力让其独立意志得以充分体现是市民社会独有现象”[2],所以,商品经济、市民社会、民法在基本点上是相通的,也就是平等和自由。商品经济是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也是民法的经济基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也是商品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市民社会就是以商品经济为经济基础,以民法为基本法律的社会。
第二,中国民法长期不发达,市民社会的不发达是其重要原因。中国古代法文化有一个重要的现象是“民事刑法化”,即民法的问题用刑法来解决,民事纠纷往往用刑法的手段来处理。比如,在西周的《周礼》中就记载:“凡民间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货财”就是借贷,西周的时候就有了借贷契约。如果违反契约规定,还不出钱,或交不出利息,怎么办呢?在现代社会,承担的是违约责任——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但是在西周,要“刑罚之”,要当做犯罪来论处。而且,中国古代这种“民事刑法化”的传统一直到清末都没有根本的变化[3]。所以说,民事刑法化、民法不发达是中国古代法律一个重要的特点。
实际上,直到近些年中国的民事法律体系才刚刚建立,而且远未完善。与此相适应的是,我们国家历史上市民社会一直很不发达,到现在仍然是“大国家,小社会”。
古代中国是中央集权发达的国家,国家权力十分庞大,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为什么会出现“民事刑法化”的现象?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国家、集体的利益,而民事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侵害的是私人的利益,本应由私人去主张救济。但是,当国家权力、公权力足够发达、足够强大的时候,个人已经被淹没了,一切犯罪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都被认为是对国家的侵害,那么,就需要国家运用强制力来制裁。因此,国家权力过于发达导致了本应属私人交往的社会领域受到抑制,难以发达。同时,自然经济的长期主导使得市民社会丧失了其发展的经济条件。
建国以后,我们废除了一切资产阶级的法律,开始向前苏联学习。前苏联有一个认识,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没有任何私的东西,也没有私法,民法也是公法。那么私人的一切领域,国家就无所不干预、无所不控制。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强大的国家权力干预一切:生产领域的一切都是国家来干预、来控制;生活领域的一切国家也要来控制,个人消费什么,国家来计划。“大国家”则必然“小社会”;市民社会弱小,民法则必然不发达。我们要把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区分开来,要给市民社会以自我适应、自我调整、自我治理、自我发展的空间,这样才能实现国家、社会以及民法的健康发展。
二、私法自治是民法最基本的理念
第一,民法包含了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全部意义。公私法的划分是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对法律的分类。早在古罗马时期,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就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此后,出现了各种关于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标准和学说,①但这些学说无一例外地认为民法是私法,或者说私法主要就是民法,或者说民法和商法。
一般认为,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一些自治城市,并由商人习惯法发展而来。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和商法是彼此独立的,它们都是私法。但在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包括中国,都是实行民商合一制,即民法包括商法,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同时,由于商法所调整的商事行为和商事组织的特殊性,商法也产生了自身特殊的规则,商法本身也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国际性,使得商法和传统民法相区别。然而,商法毕竟也和民法一样,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要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仍然属于大民法的范畴。
关键词:奢侈品 商品经济 概念 定义
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和奢侈品消费快速增长的时代,尤其是在经济得到长期快速发展的中国,行将作为奢侈品消费大国而立名于世。奢侈品经济在中国已日渐显露头角,受到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
虽然奢侈品的经济体量相对于其它重要的基础产业经济,占整个社会经济总量的比重较小,但奢侈品消费中存在的许多独特现象和特征,对于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具有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和作用。
奢侈品消费作为一种古老的社会经济现象,早已存在于现实社会生活之中。而奢侈品经济作为一种新起的产业部门,还处在产业发展的初始阶段。目前,对于奢侈品概念、定义、范畴、类型、属性等基础性的学术理论研究,业界、学界尚缺少统一或系统的研究阐述,已成为研究现代奢侈品经济的理论壁垒。
奢侈品的概念与定义
“奢侈”的概念,中外各类表意不一。“奢侈”一词,最早源于拉丁文“Luxus”,原意指非凡超强的繁殖力或创造力,后移植于法文“luxe”,被蕴以充裕、富足、精细、精致之意。在西方表述中,“奢侈”大都具有优越、优雅、精致、精细的内涵;沃尔冈拉茨勒在《奢侈带来富足》中认为“奢侈是一种整体或部分地被各自的社会认为是奢华的生活方式,大多由产品或服务决定”;维尔纳桑巴特在其《奢侈与资本主义》中提出“奢侈是任何超出必要开支的花费”。而在中文中,“奢侈”的表述含义是“花费大量的钱财追求过分的享受”,其定义表达和哲学意境明显要高于西方的含义释解,从字面表意上看,它较为直观地揭示出了这一概念内涵中,蕴含着财富和消费、物质和精神的两种对立与统一关系,即通过对大量占有财富的物质化消耗,换取物质消费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某种超越的精神享受。
通常在对“奢侈”概念的理解中,许多人都将其与“奢华”、“奢靡”等同或混同起来,实则不然。虽然三者均含有“通过大量的财富消耗换取某种过分的享受诉求”之意,但究其本质,它们三者之间还是存在着内涵上的区别:“奢侈”主要是以追求物品或服务内在品质为重心的一种消费行为,其表现对象主要为某种特定的行为或物品;“奢华”却主要是以追求装饰或环境外在华丽来装裱门面为重心的一种炫耀行为,其表现对象主要为外在的装饰或环境;而“奢靡”主要是以通过过分地铺张浪费来达到外界注目的享乐行为,其表现对象主要为某种特定的生活状况或状态(沃尔冈拉茨勒称之为生活方式)。三者相比,“奢侈”的境界和层次,明显要比“奢华”和“奢靡”要高,奢侈的享受不仅需要大量的财富消耗,往往还需要更高的文化素养。或者说,只要财富充裕、富足,奢华、奢靡的生活享受,人人皆可为之;而“奢侈”未必然之,它除了应当具备相应富裕的财富外,消费者还需要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或精神品质。“奢侈”是人们自然追求物质与精神享受合一的一种富足、高品质的生活方式,这也应是“奢侈”真正的经济学意义。
“奢侈品”(Luxury)的概念,是一个域外舶来名词,同样来源于拉丁文中的“Luxus”。关于“奢侈品”概念的定义,国内外学者作过各种不同的解释,其中较为常见的定义如下:一是认为奢侈品是“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超出必要程度的生产成本或使用费用的商品”。二是英文辞典中的词义解释,“可拥有而非必需”的商品,其涵义中具有精神上获取愉悦、使用中得到舒逸、价格上异常昂贵的特点。三是美国芝加哥大学克里斯托弗贝里在《奢侈的概念:概念及历史的探究》中认为,“奢侈品是那些可以轻易并毫无痛苦地替代的物品”,其实质指可廉价替代或轻易放弃的非生活必需品。四是德国经济学家维尔纳桑巴特在其《奢侈与资本主义》一书中,以“精制品”的概念将“奢侈品”从“量”与“质”的角度进行阐释,认为奢侈品就是在产品的基本用途之外,通过对产品原材料的添加或外观工艺的改良而进行再加工的产品。五是国际定义,认为奢侈品是“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又称为“非生活必需品”,这也是目前人们通常采用的一种定义。
以上各种奢侈品定义,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奢侈品概念的内涵,但其内涵都只是局限于奢侈品商品属性的某个方面,这无形中扩大了奢侈品概念的外延。无论是“超出必要成本的商品”、“可拥有而非必需的商品”、“原料添加或外观改良的商品”,还是“非生活必需品”,其内涵均只是从生产和使用角度涉及了奢侈品的部分商品属性。同时,根据概念定义中内涵与外延的反比关系,由于对奢侈品概念内涵的局限性,使得其外延得到了不必要的扩大。例如,“超出必要成本的商品”的定义中,很难让人区分一般低、中、高档商品与奢侈品的界限,因为“生产成本”与“使用费用”原本就是商品价格的构成,这不仅仅是奢侈品的特性,而是所有商品的共性;再如,“原料添加或外观改良的商品”的定义中,其实质内涵也同样只是体现在商品价格的成本构成中;至于“可拥有而非必需的商品”、“非生活必需品”等定义,其内涵概括明显过于笼统与抽象。
对此,本文在借鉴和吸纳有关奢侈品概念内涵的基础上,从奢侈品多属性内涵的角度进行概括,以更为科学地明确奢侈品概念的定义;并从奢侈品的消费主体、消费客体和价值构成的角度,对奢侈品概念的内涵进行研究分析,从而明确奢侈品概念内涵的内容,即:为特定社会富有消费阶层拥有和享受,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获取的精神附加价值要远高于实用价值的珍贵稀缺商品或服务。
由此可知奢侈品固有的内涵:一是奢侈品的消费主体只能是社会中极少数的特定富有群体;二是奢侈品的消费客体只能是具有珍贵性、稀缺性的商品或服务;三是奢侈产品的价值构成主要由物品的实物价值(或可称原始价值)和精神附加价值(或可称引申价值)构成,并且消费主体在消费中获取的精神附加价值,要远远高于奢侈物品本身的实物价值。
奢侈品的范畴与属性
(一)奢侈品的本质属性
哲学上的范畴是人的主观思维对客观事物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正如商品、成本、利润等属于经济学的范畴一样,研究奢侈品范畴的根本目的也就是在于客观地概括或反映奢侈品概念内涵的普遍本质与属性表现。从所有商品的实物生产和价值构成的对比研究中,清晰而明确地找到奢侈品区别于其它任何商品的普遍不同之处,那就是作为奢侈品的商品具有的本质属性。
一是奢侈品有形实物价值的稀有珍贵性。有形实物的消耗是所有商品得以客观存在的物质载体,这是所有商品在实物生产过程中的共性,但奢侈品在其实物生产中所消耗的基础材料、加工流程、生产技术、人工成本等有形实物,必然具有明显的稀有珍贵性。这可以从维尔纳桑巴特的“量”与“质”的概括中得以说明,即相对于其它商品,奢侈品在其实物产品形成中使用和消耗了更多或更好的有形实物,通常表现为奢侈品形成中所使用原材料的珍贵和制作工艺的精良。
内容摘要:本文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奢侈品经济基础理论中有关奢侈、奢侈品及奢侈品经济的基本概念与定义,揭示奢侈品的范畴与属性、划分标准与分类,以及奢侈品经济与现代商品经济的关系。文章认为,奢侈是人们自然追求物质与精神享受合一的一种富足、高品质的生活方式;奢侈品在现代生活中是一种高品质的特殊商品或服务;奢侈品经济已经成为现代商品经济体系中相对独立的产业部门。
关键词:奢侈品 商品经济 概念 定义
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和奢侈品消费快速增长的时代,尤其是在经济得到长期快速发展的中国,行将作为奢侈品消费大国而立名于世。奢侈品经济在中国已日渐显露头角,受到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
虽然奢侈品的经济体量相对于其它重要的基础产业经济,占整个社会经济总量的比重较小,但奢侈品消费中存在的许多独特现象和特征,对于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具有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和作用。
奢侈品消费作为一种古老的社会经济现象,早已存在于现实社会生活之中。而奢侈品经济作为一种新起的产业部门,还处在产业发展的初始阶段。目前,对于奢侈品概念、定义、范畴、类型、属性等基础性的学术理论研究,业界、学界尚缺少统一或系统的研究阐述,已成为研究现代奢侈品经济的理论壁垒。
奢侈品的概念与定义
“奢侈”的概念,中外各类表意不一。“奢侈”一词,最早源于拉丁文“Luxus”,原意指非凡超强的繁殖力或创造力,后移植于法文“luxe”,被蕴以充裕、富足、精细、精致之意。在西方表述中,“奢侈”大都具有优越、优雅、精致、精细的内涵;沃尔冈拉茨勒在《奢侈带来富足》中认为“奢侈是一种整体或部分地被各自的社会认为是奢华的生活方式,大多由产品或服务决定”;维尔纳桑巴特在其《奢侈与资本主义》中提出“奢侈是任何超出必要开支的花费”。而在中文中,“奢侈”的表述含义是“花费大量的钱财追求过分的享受”,其定义表达和哲学意境明显要高于西方的含义释解,从字面表意上看,它较为直观地揭示出了这一概念内涵中,蕴含着财富和消费、物质和精神的两种对立与统一关系,即通过对大量占有财富的物质化消耗,换取物质消费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某种超越的精神享受。
通常在对“奢侈”概念的理解中,许多人都将其与“奢华”、“奢靡”等同或混同起来,实则不然。虽然三者均含有“通过大量的财富消耗换取某种过分的享受诉求”之意,但究其本质,它们三者之间还是存在着内涵上的区别:“奢侈”主要是以追求物品或服务内在品质为重心的一种消费行为,其表现对象主要为某种特定的行为或物品;“奢华”却主要是以追求装饰或环境外在华丽来装裱门面为重心的一种炫耀行为,其表现对象主要为外在的装饰或环境;而“奢靡”主要是以通过过分地铺张浪费来达到外界注目的享乐行为,其表现对象主要为某种特定的生活状况或状态(沃尔冈拉茨勒称之为生活方式)。三者相比,“奢侈”的境界和层次,明显要比“奢华”和“奢靡”要高,奢侈的享受不仅需要大量的财富消耗,往往还需要更高的文化素养。或者说,只要财富充裕、富足,奢华、奢靡的生活享受,人人皆可为之;而“奢侈”未必然之,它除了应当具备相应富裕的财富外,消费者还需要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或精神品质。“奢侈”是人们自然追求物质与精神享受合一的一种富足、高品质的生活方式,这也应是“奢侈”真正的经济学意义。
“奢侈品”(Luxury)的概念,是一个域外舶来名词,同样来源于拉丁文中的“Luxus”。关于“奢侈品”概念的定义,国内外学者作过各种不同的解释,其中较为常见的定义如下:一是认为奢侈品是“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超出必要程度的生产成本或使用费用的商品”。二是英文辞典中的词义解释,“可拥有而非必需”的商品,其涵义中具有精神上获取愉悦、使用中得到舒逸、价格上异常昂贵的特点。三是美国芝加哥大学克里斯托弗贝里在《奢侈的概念:概念及历史的探究》中认为,“奢侈品是那些可以轻易并毫无痛苦地替代的物品”,其实质指可廉价替代或轻易放弃的非生活必需品。四是德国经济学家维尔纳桑巴特在其《奢侈与资本主义》一书中,以“精制品”的概念将“奢侈品”从“量”与“质”的角度进行阐释,认为奢侈品就是在产品的基本用途之外,通过对产品原材料的添加或外观工艺的改良而进行再加工的产品。五是国际定义,认为奢侈品是“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又称为“非生活必需品”,这也是目前人们通常采用的一种定义。
以上各种奢侈品定义,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奢侈品概念的内涵,但其内涵都只是局限于奢侈品商品属性的某个方面,这无形中扩大了奢侈品概念的外延。无论是“超出必要成本的商品”、“可拥有而非必需的商品”、“原料添加或外观改良的商品”,还是“非生活必需品”,其内涵均只是从生产和使用角度涉及了奢侈品的部分商品属性。同时,根据概念定义中内涵与外延的反比关系,由于对奢侈品概念内涵的局限性,使得其外延得到了不必要的扩大。例如,“超出必要成本的商品”的定义中,很难让人区分一般低、中、高档商品与奢侈品的界限,因为“生产成本”与“使用费用”原本就是商品价格的构成,这不仅仅是奢侈品的特性,而是所有商品的共性;再如,“原料添加或外观改良的商品”的定义中,其实质内涵也同样只是体现在商品价格的成本构成中;至于“可拥有而非必需的商品”、“非生活必需品”等定义,其内涵概括明显过于笼统与抽象。
对此,本文在借鉴和吸纳有关奢侈品概念内涵的基础上,从奢侈品多属性内涵的角度进行概括,以更为科学地明确奢侈品概念的定义;并从奢侈品的消费主体、消费客体和价值构成的角度,对奢侈品概念的内涵进行研究分析,从而明确奢侈品概念内涵的内容,即:为特定社会富有消费阶层拥有和享受,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获取的精神附加价值要远高于实用价值的珍贵稀缺商品或服务。
由此可知奢侈品固有的内涵:一是奢侈品的消费主体只能是社会中极少数的特定富有群体;二是奢侈品的消费客体只能是具有珍贵性、稀缺性的商品或服务;三是奢侈产品的价值构成主要由物品的实物价值(或可称原始价值)和精神附加价值(或可称引申价值)构成,并且消费主体在消费中获取的精神附加价值,要远远高于奢侈物品本身的实物价值。
奢侈品的范畴与属性
(一)奢侈品的本质属性
哲学上的范畴是人的主观思维对客观事物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正如商品、成本、利润等属于经济学的范畴一样,研究奢侈品范畴的根本目的也就是在于客观地概括或反映奢侈品概念内涵的普遍本质与属性表现。从所有商品的实物生产和价值构成的对比研究中,清晰而明确地找到奢侈品区别于其它任何商品的普遍不同之处,那就是作为奢侈品的商品具有的本质属性。
一是奢侈品有形实物价值的稀有珍贵性。有形实物的消耗是所有商品得以客观存在的物质载体,这是所有商品在实物生产过程中的共性,但奢侈品在其实物生产中所消耗的基础材料、加工流程、生产技术、人工成本等有形实物,必然具有明显的稀有珍贵性。这可以从维尔纳桑巴特的“量”与“质”的概括中得以说明,即相对于其它商品,奢侈品在其实物产品形成中使用和消耗了更多或更好的有形实物,通常表现为奢侈品形成中所使用原材料的珍贵和制作工艺的精良。
实物性奢侈品一般是指产品可以通过有形实物的外在表现形态而存在的奢侈品,简而言之,就是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奢侈品,如豪宅、名车、游艇、珠宝、服装等,一般传统的奢侈品都属于实物性奢侈品。服务性奢侈品一般是指产品通过无形服务的外在表现形态而存在的奢侈品,这类奢侈品没有特定的实物形态,其价值往往通过消费者接受服务消费时所获得的无形体验和感受而实现,例如健身、社交、休闲、美容、旅游、美食、体验等,相对于传统的实物性奢侈品,服务性奢侈品应当是现代生活中一类新兴的奢侈品。
(四)奢侈品本身所依附的实物价值载体
根据奢侈品本身所依附的实物价值载体的不同,可将奢侈品分为资本性奢侈品与资源性奢侈品。
资本性奢侈品一般是指通过对物品的拥有可以实现保值或带来增值的奢侈产品,消费者拥有这类奢侈品的目的并非直接消费,而在于占有和收藏,如珠宝首饰、金银玉器、古董字画等;资本性奢侈品可以通过占有、收藏方式拥有,并可进行估值抵押融资。资源性奢侈品一般是指在生产中过分地占有人力、材料、土地等自然或社会资源并最终用于消费的奢侈品,这类奢侈品的最终效用明确在于消费而非增值,如豪宅、游艇、名车、时装、腕表、箱包等。资源性奢侈品以使用、消费的方式拥有,一般很难实现保值性融资,同时它们相对于普通商品,在生产制作中会占用和消耗更多、更好的资源。
(五)使用和消费过程中的实物消耗方式
根据奢侈品在使用和消费过程中的实物消耗方式的不同,可将奢侈品分为一次性奢侈品与重复性奢侈品。
一次性奢侈品一般是指产品实物在使用和消费过程中一次性消耗并完成全部消费过程的奢侈品,如雪茄、名酒、美食、化妆品等,这类奢侈品只能经历一次性消费,其产品实物形态随消费而消耗及消亡。重复性奢侈品一般是指产品实物可以在使用和消费过程中多次循环使用的奢侈品,如服装、皮具、钟表、眼镜等,这类奢侈品虽然多次重复地使用直至其实物形态的毁损灭失,但它一般也有特定的使用周期或期限。应该明确的是,这种分类方式从逻辑划分角度而言,一次性奢侈品和重复性奢侈品只是属于消耗性奢侈品的一级子概念,而与消耗性奢侈品相对的保值性奢侈品,可以将其理解为可无限次循环使用的重复性奢侈品。
在上述有关奢侈品的分类中,新兴的服务性奢侈品是否已脱离了对奢侈品内在实物价值珍稀性的本质范畴或属性范围,应当值得关注。事实上,现代生活中出现和兴起的康体、美容、健身、休闲以及太空旅游、极地观光等服务性奢侈产品,消费者在体验和享受中同样会含有实物价值的体现,如专业器械、专业护理、精心服务、技术指导、优美环境等等,无不体现出服务性奢侈品中所含实物、资源价值的珍贵性与稀缺性。因此,服务性奢侈品同样具有奢侈品在实物价值上的稀有珍贵性和在无形价值上的外在彰显性两大本质属性。
奢侈品经济与现代商品经济
奢侈品是在一定经济与社会发展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商品类型,它是阶级社会等级制度环境条件下的一种客观必然而普遍存在的商品形态和社会现象。在现代市场商品经济体系中,奢侈品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产业一样,是现代商品经济中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由于行业尖端资本的聚合、私人物质财富的集中,以及人们对身份、地位、形象等外在彰显的心理需求或对某种个性化生活品质的追求,这些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客观存在,为现代奢侈品经济的发展建立了稳固的市场供需关系,并且已成为现代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现代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以参与各方互惠为条件、以劳动产品交换为目的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总称,而奢侈品经济之所以可以相对独立地作为现代商品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由市场主导条件下的商品经济产业或行业内部的专业化精细分工所决定的,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定商品营销市场定位的必然要求。首先,奢侈品经济是一种具有完全商品特征的特殊的消费商品或服务产业体系。由于市场需求的导向和产业分级的细化,以及客观存在的商品与服务的不同档次和消费层次的个性需要,使得奢侈品从普通商品序列中分化出来,以其“质优价高,满足尖端消费群体的个性需求”的鲜明特色,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商品产业体系。其次,奢侈品经济的运行体系具有区别于普通商品的独特运行机制。奢侈品的生产制作、营销宣传、包装运输、售后服务、消费体验等商品运动过程与生产流通环节,均较之普通商品具有更多、更高的质量要求,产品质量标准往往明显优于行业或国家的相关质量标准,尤其在原料、工艺、技术和个等资源整合中,一般具有行业的珍稀性、独创性、领先性等特点。再者,奢侈品经济具有相对独立的产业经济系统属性。奢侈品的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等经济关系的调整与运行,可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产业部门体系,并具有不同于其它普通商品调整与运行的经济规律和产业要求。
奢侈品经济是集奢侈产品的生产制作、加工流转、营销宣传、消费文化等于一体的系统产业运行集成,作为现代商品经济系统中相对独立的产业经济部门,其特有的生产与消费的周期性形成了独立的产业循环运行机制。同时它所带来的促进产业发展水平、创新商品制造工艺、创造社会财富和提供就业岗位、满足个需求、提升人们生活品质等方面的效用,也是引导和推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理论上而言,任何一个行业或品类的商品与服务,都有可能产生各自领域的奢侈商品。
在奢侈产品(含奢侈性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过程中,无论是从原料选择还是制作工艺上,以及在同类产品生产所需各类资源的优化整合上,往往都代表着相应行业内的最高水平,同时在产品研发与创新投入上也要远高于同行业水平,奢侈品生产中产品品质与工艺技术的更新更迭,使得一些适用的高新技术会梯度转移推广至其它同类产品的生产制造中,这必然有助于推动同类产品行业发展水平的改良升级。在奢侈产品的流通过程中,其在包装、存储、运输、营销等各流通环节上,较其它同类产品具有更高的品质和工艺要求,这些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的品质要求,无疑有助于促进奢侈品产业在社会经济协作关系基础上的专业化、精细化的分工发展,并形成系统的经济运行机制。
在奢侈产品的消费过程中,奢侈产品的拥有和消费不同于其它普通的商品或服务,它能够更多地带动其它相关专业性强的社会服务和产品消费的需求,如奢侈服饰消费带来的服装保养、专业洗涤、品质维护等方面的服务需求;奢侈豪宅消费带来家政和生活服务方面的服务需求……,这些产生于奢侈品消费过程的衍生性社会服务需求,将会延伸奢侈品经济的产业链条和范围。
参考文献
1.[德]维尔纳桑巴特,王燕平,侯小河译.奢侈与资本主义[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德]沃尔冈拉茨勒,刘风译.奢侈带来富足[M].中信出版社,2003
关键词:居廉;“市井意味”;绘画思想
中国绘画自诞生起就有着很明确的目的性,即作为统治者传播思想的工具,但是到了宋代这种形式就有了变化。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绘画也开始关注城乡生活,各种文化形式都产生了不同于之前政教性的内容。《清明上河图》、《风雨牧归图》等都是宋代绘画中对城乡生活细致描述的代表作品。自宋代之后对于世俗生活描写的作品也有不少,但是都不如上文提到的两幅作品享有盛名。一是因为到了元代反映隐士思想的文人画逐渐占据了潮流,二是因为元代后的画家大都喜欢对传统绘画技法研究学习,少有创新求变者出现。直到晚清中国自身的发展以及西方列国的影响,中国绘画才被注入了新的力量。居廉就是在这个时候开始着力于对市民生活的描绘。他绘画中“市井意味”的概念不仅仅将当时城乡生活艺术化,更是为当时的艺术融入了许多生活气息。
一、居廉的艺术历程
居廉,广东省番禹人,他的字号十分单一,一般认为他的字为士刚,号为古泉。出生于道光八年,卒于光绪三十年,享年七十七岁。他早年学习孟觐乙和宋光宝的技术风格,在恽寿平没骨花鸟技法的基础上,再加之当时西洋画派的影响,开创了属于自己风格的“撞水撞粉”技法。当时这个技法在岭南一带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居廉更重要的影响体现在他画面的“市井意味”。
二、居廉绘画中“市井意味”艺术观的认识及形成
(一)对“市井意味”认识
首先要认识到“市井意味”并不是一个贬义词,之后我们拆字理解可分为“市井”与“意味”两个部分。“市井”是对当时已经有所发展的城市生活的描绘,或者是普罗大众精神面貌的反映。而“意味”是绘画作品中的深层含义,也是城乡生活的艺术表现形式,是绘画作品作为传递画家情感的通道。
有“市井意味”含义的绘画作品所描绘的内容不同于历史题材的宫廷绘画、或者文人画等,它们所描绘的内容更加贴近普通民众的真实生活。这种绘画风格由来已久,最出名的便是描写北宋都城风光的《清明上可图》,还有南宋李迪的《风雨牧归图》,它们不仅仅是风俗画的代表更是考察当时社会的历史文献。
(二)“市井意味”产生的原因
在居廉的绘画作品中之所以产生“市井意味”的意境,与当时的经济以及居廉生活的地域文化有很大的关系。随着小农经济的逐渐崩溃,人民的物质要求的到了相对的满足,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文化的需求,各类反映穷苦大众的文学形式逐渐兴起,例如《碾玉观音》《错斩崔宁》等宋代话本,产生的环境都是由于商品经济的繁荣,城市生活不断发展。内容均是描绘的普通群众的生活或者爱情故事。由于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绘画逐渐变得商品化,为了迎合大众审美的需求,绘画作品中“市井意味”的表现更是愈发明显;除此之外居廉生活的时代,科学技术尚不发达,在遇到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测的情况,人们便依靠巫蛊邪说或者某些信仰,这样就产生了小农经济特有的文化。并且当时苛捐杂税逐年增多,所以以“禁欲”思想为主的道教成为当时的主流,进而反映到画家的绘画作品中。我们可以从居廉为数不多的人物画中看出他对表现女子临镜,而镜中却出现一骷髅头这种题材的人物画比较感兴趣,这种绘画形式明显是对 “色即是空”的思想的传递;居廉生活在花草较为繁盛的广州所以,画家更倾向于Ω植于泥土的生命的描绘。画面中随风摇曳的植物花卉、憨态可掬的草虫飞蝶大都来自于可园与十香园,据高剑父描述:“居廉专向大自然里寻找题材,以造化为师,于豆棚花架,花草间,细察昆虫的形状。”虽然作品中并不是繁华密叶,但是寥寥几枝已可见画面中的盎然生意,整个画面充满清新、恬淡之感,表现了岭南特有的庭院景致。
(三)居廉绘画作品对当时社会意识的反映
1.求雅的自然意识。作品《山家风味》不仅仅在画面中出现了鲜少涉及的食物题材,更是将岭南人特有的饮食文化展现在大众眼前。居廉绘画作品中还有一类是将寻常可见的瓜果蔬菜艺术化,作品《南瓜草虫》作者就是将寻常可见的南瓜花跃然纸上,整个画面充满了浓郁的生活气息。居廉就是将这些生活中的寻常融入画面,并且运用独特的技法,让整个画风呈现出一种雅俗共赏的风格,体现了当时人们的求雅的文化倾向。
2.求吉的传统意识。居廉绘画作品中除了对求雅思想的描绘外,还有很多的民俗文化中的吉祥符号。《五福图》中画面上一个竹篓内五只蝙蝠展翅欲飞,所反映的内容就是当时民俗中对于平安、富贵的追求。类似于这样的吉祥符号在居廉绘画作品中不胜枚举。单就他的花鸟画来说,南瓜、水仙、石榴等等饱含吉祥寓意的都是他画面中频繁出现的对象,清供这类题材也是画家对吉祥符号的传递,花瓶与载满水仙花的花盆都成为了画家“求吉”的表现符号,水仙有吉祥顺遂的寓意,满满的花盆更是富贵圆满之意。将民众在生活中的求吉思想融入在绘画作品中,并以艺术的方式表现出来,这也是“市井意味”的呈现方式之一。
三、居廉绘画作品中“市井意味”对后世的影响
(一)“市井意味”对当代绘画的指引
不论在何时,艺术创作都应该是对时代精神的描绘,所以文化创作贴近大众审美已经成了明显的趋势。居廉的绘画风格影响了很多当下的画家,霍春阳就是其中代表人物,他的绘画题材也许不像居廉的作的品世俗化,但是他的设色以及绘画中传递的“将个体的畅神与净化升华的群体神境结合起来”的思想与居廉作品的思想更是异曲同工,旨在通过绘画作品营造出一种高于生活的安静。
另一位受到居廉画风影响的是贾广健,他的绘画作品不论是选材还是表现方法都明显受到了居廉的影响。贾广健同居廉一样都是从大量写生以及前人工笔画中汲取了丰厚的知识,再加上他独特的选材使绘画作品呈现出符合当代人们的审美需求。
四、结语
居廉作为“市井”绘画的代表人物他在拓宽花鸟画表现内容的同时还发展了“撞水撞粉”这种活泼自由的表现方法,让近代花鸟画坛获得了新的力量。他不仅仅从前人绘画中汲取了很多的知识,他还师法自然,从大量的写生中积累了经验,为花鸟画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市井意味”作为大众文化的的反映,让观者在欣赏艺术作品的同时感受作者想通过绘画作品传递的思想感情,画家与观者通过画作在思想上得到共鸣。这就很明确的展现了绘画的功能性,为当代文化创作指出了一条道路。让艺术创造者通过这这种方式来来传递自己对当代社会的感知,进而提升整个社会的精神面貌。
【参考文献】
[1]高剑父.古泉先生的画法[M].广东文物八卷.香港:广东文物展览会编印,1941.
[2]王伯敏.中国美术简史(新修订本)[M].北京: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
一、现代文阅读方法
以获取信息、掌握知识为目的而兼顾鉴赏评价,这就要求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阅读能力,比如速读能力、认读能力、理解能力和鉴赏能力等。只有具备了这些能力,才能适合当今时代高效率、快节奏的需要。能力不是天生就具备的,它是通过科学的、一定量的训练逐渐形成的。从现代文阅读应试能力的培养与训练的角度看,精读细读是现代文阅读的基本功,是培养阅读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精读的要求就是读懂,甚至达到吃透,读懂吃透就是要从整体入手,局部理解,而最终达到整体把握这一目的。理解不了局部就把握不了整体,把握了整体又可以更好地理解局部。局部理解也不仅仅是孤立的理解局部自身含义,还要把握好局部与局部、局部与整体间的相互关系。这样才能完成由局部到整体、由语言到内容,然后再由整体到局部、由内容到语言的反复的过程。
做现代文阅读训练题时,要求阅读三遍。第一遍理解由局部到整体的自身含义。第二遍把握相互关系。然后再看文后的问题,理出各题关系,把握中心题(因为许多试题的设置都是有一定梯度和联系的),带着问题去读第三遍,既可验证前面的所读,又为做题找到依据。一定要先读文章后做题,读懂文章再做题。
二、现代文复习时的系统化学习
从近几年现代文阅读考查的情况看,综合性的、高层次的题比较多,而它要求必须以系统的、综合的知识为基础。知识系统化是培养阅读能力的先决条件,没有系统的知识,仅凭简单的零散的知识,培养阅读能力那只是纸上谈兵。所以复习阶段一定要做好知识的系统化工作,形成自己的语文“知识树”——知识网络。
在复习时,要充分利用教材,特别是教材中的知识短文,它们往往是带有总结性质的,是系统归纳、加深加宽的好材料。归纳时要注意不要只是罗列一些名词术语,要向纵深发展。比如文体知识中的人称问题,学生都知道有两种,但每一种作用是否清楚,还是个问题。还要特别注意一些难点知识的归纳与迁移。在议论性文章及事证明说明文中常常使用逻辑顺序,即按照事物的内在联系安排顺序。或先总后分、先分后总,或由因到果、由果到因,或由主到次、由次到主,或由易到难、由浅入深,或由简单到复杂、由现象到本质,或由一般到特殊、由特殊到一般等,总的原则是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明白了这些,我们在阅读时就会迁移过来,变成我们的一种运用能力。
例如有这样一道考语言连贯方面的题,我们不妨也把它当作一个小阅读题:
在下文空缺的甲、乙、丙、丁四处选填恰当的项。
在当今世界上,某些国家出于一己私利,把自己的价值标准和发展模式强加于别人,以自己为尺子衡量别人,稍有不同就视别人为异类,横加指责和干涉。这种君临天下、称霸世界的做不法是甲、是乙、是丙、是叮
A.注定行不通的
B.违反国际关系准则的
C.违背时展潮流的
D.不得人心的
我们分析这四个选项,很显然四句话存在着内在的逻辑顺序,即因果关系,依次为B、C、D、A.
三、开拓思维空间,提高阅读能力
在阅读中注重提高思维能力,也就成了提高阅读能力的关键。思维虽然似乎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有它的表现形式——借助于语言。
对于现代文阅读来说,要进行好以下几方面的思维训练:
A.认识理解能力;B.分析综合能力;C.抽象概括能力;D.调整组合能力;E.比同较异能力;F.评价鉴赏能力。
在阅读诸能力中,抽象概括能力是学生的一个相当薄弱的环节。要求概括的时候,大多数学生还只停留在寻章摘句式的水平上,对于在分析的基础上加以综合,在具体的基础上加以抽象那就很难做到,因此概括往往缺乏准确性,经常犯一些“以偏概全”、“偷换概念”、“转移论题”等逻辑错误。
[关键词]民商合一;民商分离;民法典编纂;民法商法化;商法民法化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它不但影响到我国民商法学科的发展前景,而且也决定了我国民法典制定的理念和思路。本文试从民商关系的角度对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传统民商分离的历史功绩及其局限性
(一)民商分离的涵义及其历史沿革
民商分立又称民商分离,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就立法体系而言,在民法典之外另定单独商法典;二是就法律运行机制而言,由民法和商法共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民法和商法各自独立而又相互依存。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商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民商分立的模式之所以至今仍占支配地位,不仅由于传统,而且还有某些理论依据"。[1]
如果追溯民商分离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虽然商事习惯和商事规则很早就已出现,但商法真正作为一个法律部门而独立存在却是近代的事情。商事关系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结果。罗马法作为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部世界性法律确定了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范围的扩大,面对纷繁复杂的商品经济关系,以民法为基本内容的罗马法开始有捉襟见肘之感。对此,伯尔曼认为:"无论是重新发现的罗马市民法,还是仅仅残存的罗马习惯法,包括万民法,都不足以应付在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出现的各种商业问题。"[2]由此产生了对商法的需求。而在商法制度的构建和商法体系的完成方面,商人无疑发挥了重大作用。商人们在长期的交易中摸索出一套规则,即商业习惯。商业习惯在商人们之间有类似于法律的效力,商人自治团体按照已经发展起来的商业习惯解决商人间的纠纷,并发展起自已的司法系统---参与裁判制的商事法院。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作为那个时期的特征,商法最初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虽不是全部---是由商人自身完成的。"[2]作为最早出现的意大利商人习惯法主要根据的是罗马法,运用了罗马法的法律术语和权利义务观念,并吸收了教会法的善意、公平交易和信守合同的道德观念,它构成了近代商法的基础。中世纪末,特别是16世纪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欧洲的一些国家封建势力逐渐衰落,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开始被废弃,统一民族国家逐步形成。随着国家干预商事事务的强度不断增大,商事习惯法逐渐被国家的商事法所取代,从而导致在欧洲大陆相继出现了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17年的《卢森堡商法典》、1829年的《西班牙商法典》、1888年的《葡萄牙商法典》、1838年的《希腊商法典》、1838年的《荷兰商法典》、1850年的《比利时商法典》、1865年和1883年的《意大利商法典》、1900年的《德国商法典》等,并由此形成了所谓的民商分离立法模式。
(二)民商分离的历史功绩
民商分离既是一种科学的法律体系划分,带有较多的主观色彩;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从理论上说,将民法典与商法典分立的体例,是一种符合经济生活对法律调整的不同需求的体例,这不仅使民法与商法各自发挥其应有的效用,而且使商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及其特有的立法技术全方位地为人们所了解、知晓并加以应用,这对树立重商扬商的法律观念具有重大意义。[3]具体说来,民商分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商分离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从法律上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进行了巩固和加强。商法与市场经济密切相联。与民事主体不同,市场经济主体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唯一存在目的的经济人--商人。经济人必须具有理性,能通过成本-收益或趋利避害原则来对其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优化选择。营利是商人据以从事经营活动的终极目的,是商人的根本价值追求,是商法调整的市场经济的价值基础,也是评判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是否合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标准。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商法制度的设计都应当而且必须考虑商事行为的营利性这一要求,尽可能减少市场运作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就立法实践来说,整个商法制度的设计都是为了满足商事主体的营利性要求。整个商法的运行过程也表现为对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选择和取舍,并通过权利和义务对各种利益进行规范和调整。如果说民法对商品交换的一般性调整为商事关系的调整提供了基础的话,那么,商法则对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关系予以专门性调整,营利调节机制是它特有的方式。商法把营利视为自己的宗旨,创造了自身的价值体系和新的原则。[4]
第二,民商分离促进了整个社会立法技术的提高。一般而言,民法规范为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提供了一般的行为规则,这些一般行为规则是对整个市民社会及其经济基础的抽象和概括,是人们理性思维的结果,一般较为合理也较为稳定。正是基于这种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征以及调整手段的特点所决定,因此民法条款绝大多数属于伦理性条款。不仅如此,自罗马法特别是德国民法典之后,民法非常注重对概念的使用及对概念的界定。但民法概念却具有相当的弹性和不确定性,典型的如作为民法基本要求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判断行为效力的善意和恶意、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过错等概念,都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而商法则不然,商法规范则要求所使用的概念应具有明确肯定性和不可产生歧义性。商法最早起源于"商人法",从它产生伊始就具有专门性及职业性,而后虽经多次进化,"商人法"发展成为"商行为法",但商法的基本特质并没有变化。商法始终是对市场经济的直接调整,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基本规则及基本运作方式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构成了商法规则。有什么样的市场交易方式和市场交易内容,就相应有什么样的商法规范进行调整。由此决定了商法规范必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技术性,并且这些技术性规范不能简单地凭道德伦理意识就能判断其行为效果。可以说,若没有大量技术性规范的有效调整,商法的营利性和商法宗旨均难以实现。
第三,民商分离促进了法律规范的国际化运动。从历史渊源方面来看,早期商法在西欧中世纪商人习惯法时代就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商法本属于国内法,它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内商事法。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国际交往的加强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许多商事关系中都涉及到国外主体或其它涉外因素。不仅如此,商法所调整的市场经济本身就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显着的跨地域性,一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它国经济的发展,任何一国要想采取闭关锁国的政策不依赖其它国家而独立发展几乎已不可能。因此,国内商法也就不能再局限于本国的领域内,而要顾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另一方面,与其它法律制度相比,商法的国际统一性要求有着较好的客观基础。一是商法的大多数规定都是技术规范,既不像刑法那样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也不像民法那样有着浓厚的民族色彩和伦理色彩,这就为实现商法的国际统一化奠定了良好的法律技术基础。二是商法的内容大多源于中世纪的商人自治法,这些自治法主要来源于在商事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商事惯例,而这些惯例在各国制定成文商事法时都曾广泛地加以借鉴,即各国商法就其主要内容而言具有同源性。因此,商法的每一个部门法在具体操作上都具有易于统一性。从目前多数国家的法制现状来看,商法中有关票据、海商、国际货物买卖和商事仲裁的国际一体化发展实际上已经是无法逆转的趋势。
第四,民商分离强化了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与民法比较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要求不同,商法中对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作了较多的限制。商法中包含有较多的涉及刑法、社会法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公法规范,这些规范具有明显的国家强制性。在法律适用上,公法规范具有优先效力,这种优先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被认为是有效的,单纯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不构成行为合法的当然理由;二是在法律适用上公法规范可以排斥私法规范而单独发生效力;三是对于带有公法性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或章程而改变其内容。就商法本身来说,为了突出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商法在商行为的法律控制方面实行了强制主义和严格主义。通过商业登记、消费者保护、不正当竞争之禁止、商业垄断之限制等一系列规则调整商主体的行为。不仅如此,商法还比较注重商事行为的独立性,强调每一行为的有效与否仅仅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而与其它行为的效力无关。与此相关联,商法非常强调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强调行为的外观效力,公示于外表的事实纵与真实的情形不符亦确认其行为效力,而不需要探究行为人的内心真实想法。以上这些制度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非常显着的作用。
关键词:金融投资体系;环境评估;投资环境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2-0092-02
金融是现代经济最重要的内容,也是调控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在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对我国经济发展有了新的影响,使我国金融行业有了新的发展契机。为了更加透彻地理解经济发展的核心内容,文章将对金融投资和金融投资环境的含义进行介绍,然后对构建金融投资体系的方式做出讨论,再对金融投资环境做出评估。
一、金融投资和金融投资环境的含义
(一)金融投资含义
金融投资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自主形成的,是在商品经济出现资金商品化、货币化,资金交易也是在市场化和信用存在证券化的情况下产生的,是一种新的投资形式,这是现代信用制度和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出现的产物。
金融投资具有高流动、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高流动性主要是由于金融投资需要将有价证券企业当作自己的中介机构,将债权和产权作为投资依据,并以有价证券的身份周旋于投资者之间,因此具有较强流动性;高风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金融资产作为抽象化的实物资产,与实物资产一样,商品市场中依然要面临未知危险;另一方面,金融投资还要承担来自于金融市场的风险,由此可见金融投资的风险性极高。高收益主要是在金融投资在初始投资阶段就能获得丰厚利润,在金融市场中还可以使用投机或套现的手段获得一定的利润差价。金融投资是一把双刃剑,在刺激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如果出现操作失误就会出现毁灭性的经济危机。
(二)金融投资环境的含义
金融投资环境是地区或国家为方便金融投资者进行金融投资行为所提供的社会经济环境,是投资者展开投资活动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环境系统。根据金融投资理论得知,金融投资环境主要有两种:一是属于投资环境中的金融环境;二是金融产业中的投资环境,也就是一直影响金融投资的众多要素之和[1]。
二、金融投资体系的构建
在金融体系构建中,要准确掌握其中的主线,对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解析,并进行综合整体分析,从多角度共同开展体系构建。其中正确的主线就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要对投资者(进行)更好的服务,促进金融行业朝着更加光明的方向发展,最终使经济发展出现又好又快的情况。要构建良好的金融体系,就要考虑到以下几方面。
(一)从国情出发
最先考虑的就是本国国情,将国内金融投资作为立身之本。给出适当的经济政策,增加个人投资者的投资兴趣,让更多的个人投资者参与到金融投资中,吸引更多的社会团体和机构投资者也参与金融投资。此外,还要吸引更多的国外资本投入到国内金融中,实现金融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二)创新金融
要实现金融创新,最重要的就是研发与应用最先进的计算机技术,采用网络通信技术为金融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现阶段,构建金融投资体系最不能缺少的就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因此,要及时引进和使用先进技术,金融基础设施要及时进行更新,淘汰落后设备,保证现有设备能够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从多方面对投资者展开服务,这样才能将投资者留住,促使其再次投资,以此促进我国经济繁荣发展。
(三)政府监管
在构建金融投资体系中,要将国内市场经济需求和企业制度需求作为根本,将金融投资建设成民营形式的中介机构。国家要对金融投资机构的信用制度加以规范,并制定相应的自律制度。此外,还要发挥政府监管职能,对社会公众和投资会员加以监管。
(四)减少政府直接干预
国家是经济调控的主体,具有调控经济的能力,为了尊重市场经济发展,国家要减少对金融投资过程和金融投资活动的直接干预,在发挥调控职能的同时,要将自己作为对投资市场的间接监督者和调控者。
(五)服务宗旨
作为金融投资机构要根据国内的实际需求出发,将满足金融投资者的需求作为根本服务宗旨。首先,要改善金融投资环境,特别是其中含有的复杂物质因素;其次,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关的方针政策,加强改善金融投资环境,特别是其中的非物质因素[2]。
三、金融投资环境的评估
(一)科技与管理环境系统
现代社会各行各业都需要科技和管理作为经济发展基础。也就是说,在对金融投资环境的成熟度和发展状况加以评估时,一定要最先考虑到这一问题。
现阶段的证券交易场所和其他的金融投资市场,在进行投资活动中,经常使用的是电子交易系统,并且这种方式也趋于普遍化。这时,就需要将高科技含量的系统技术加入其中,保证金融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管理水平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特别是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对企业的社会经济效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管理水平越高,出现错误的几率就越小,就会使金融投资活动逐渐走上稳步发展的状态。人力资源得以发展以后,金融投资空间就会越大,投资环境也会因此更加完善.
(二)金融企业环境系统
金融企业是为金融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因此,就要对金融环境加以评定。首先,从专业机构的数量上就能看出该地区的金融市场是否成熟,还能看出该地区的金融市场成熟到什么地步。其次,从企业的硬件设施上就能得知该地区的金融投资环境,如果企业硬件设施较好,就可以得知该企业的金融投资环境较好,反之较差,这也是影响投资者能否在此进行投资活动的最直接的感受。最后,社会生活状况也在影响着金融企业环境,这主要是指人们在金融上、投资上的观念和文化认知水平[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