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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产生的原因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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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产生的原因

第1篇:商品经济产生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 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

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年-1858年草稿) 》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而是取决于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程度和改造能力,即生产力发展水平。当生产力的发展十分低下时,人类只能依靠“人的依赖关系”来战胜自然,满足自身的需要,这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经济”时期。当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同时伴随劳动成果有了剩余而产生私有制以后,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关系就要建立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式上,即人们通过“商品交换”的形式来实现满足自身的需要,随之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形式也就进入了“商品经济”发展时期;当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使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劳动将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一需要,私有制也随之消亡,个人得到全面发展,那时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就不需要通过“交换”的形式来实现,也就不需要“价值”插手其间,而是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形式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从而进入产品经济的发展阶段。

产品经济形态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证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的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的表现形式。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

第2篇:商品经济产生的原因范文

    论文摘要:对于近代中国科技的落后,不少人将之归咎为古代中国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文章指出中国古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像有的人说的那样完全没有,也不是有的学者说的即使存在这种保护,其在世界上的地位也可以忽略不计。而是像中国古代科技成就一样,被大家所忽略甚至于歪曲。与中国古代高度发达的科技文明相适应,中国古代不仅存在各种非制度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而且在古代世界具有相当程度的领先性。

    作为现今世界仅存的文明古国,我国古代的文化、科技等在世界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其辉煌灿烂不仅令全世界叹为观止,受益无穷,也使中华民族成为世界上最具有历史自豪感的民族之一。现在的人搞不明白的为什么曾经站在世界科技之巅长达几千年的中国在近代却没发展出现代科技体系从而导致近代的落后。其中一个获得很多人赞成的解释就是中国自古以来就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或者就算有也远比不上西方社会。当然,这里的知识产权保护只是套用现在的知识产权概念,这里所谓的古代知识产权保护也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制度性的知识产权保护,而是指古代社会对各种创造和创新的保护措施。但实际上,笔者以为这样的解释是站不住脚的。诚然,中国在近代的落后是由很多很复杂的因素组成的,但以中国古代没知识产权保护或者是只有落后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原因之一来解释中国近代科技的落后是经不起推敲的,这同李约瑟博士通过《中国科技史》向西方介绍中国古代科技的辉煌成就以前西方人严重低估或歪曲中国古代科技实际上是一回事。

    实际上,关于我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的论争迄今为止,并没有多少涉及到其在世界上是否领先,而是集中在其有无上,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主要是:

    1.中国古代根本就没有过知识产权保护。其代表人物是美国哈佛大学的安守廉教授,他认为,中国自古以来就未曾有过知识产权的保护,即使具有某种形式上类似的东西,也“仅仅是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而这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质上是不能等量齐观的。由于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对封建社会根深蒂固的影响,在中国古代的文化土壤上根本就不可能产生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①我国国内相当一部分人也认为,由于中国古代商品经济不发达以及“皇帝本位”的官僚政治文化和“民刑不分”的公法式法律文化,一方面使民间通过知识产权致富获利的可能远远低于致仕获利的可能,从而使民间缺乏发明创造的动力;另一方面,统治阶级对保护属于私权领域的知识产权权利也毫无兴趣,再加上社会上普遍的“轻利重义”的风气和国家家族至上的传统,中国古代根本就没有产生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

    2.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虽然由于以上所说的因素可能很零星甚至很不成熟,但是确实是存在的。其中确信这种保护是存在的代表人物是郑成思教授,在其2003年出版的《知识产权论》一书中,就有关知识产权的起源,作者明确指出在中国古代即存在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并针锋相对地对安守廉教授的观点提出反驳,认为国家对观念的控制并不一定就不能产生知识产权保护,而且一定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是国家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另外,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虽然一直没得到充分的发展,但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商品经济,而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客观上就存在着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②而且,知识产权获利的可能远低于致仕获利的可能,恰恰说明知识产权获利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而由于客观条件的千差万别,将这种可能转化成现实的动力在一定情况下是可能存在的,而且统治阶级对知识产权保护本身的毫无兴趣并不能排除在特定情况下统治阶级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手段来达到别的政治目的的可能。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学者们通过对中国古代史料的深入研究,发现了不少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尤其是在版权保护方面,据宋代新安人罗壁所着《识遗》记载,在北宋神宗即位(公元1068年)之前,为保护《九经》监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随便刻印这本书,即“禁擅镌”。这实质上就是对版权进行保护的一种专有权。当然,这种版权保护和现代意义上的版权相比是相当片面的,只是保护其复制权,而且根本不涉及到现代版权的作者权利方面。但是毫无疑问,这种对复制的专有权的保护是属于某种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的。

    针对以上两种说法,笔者以为中国古代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是不值一驳的,具体理由在以上的关于中国古代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里已经讲得比较充分,这里不再赘述。现在的问题是关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其关于中国古代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不仅从理论上可以论证这种可能性的存在,而且史实也有力地证明了其真实性。当然有人会争辩说这些证据所体现的保护并不符合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定义,因为它们都是不完全的和零碎的,但是这种不完全和零碎并不说明它们就不是知识产权保护,只是这种保护不完全和零碎而已。而且,问题的关键是,这种不完全和零碎是和近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相比较,而这种不同时代的纵向对比对说明中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在古代世界的地位是没有意义的。这样,即使是坚持中国古代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学者们也没有对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上的地位进行认真的评价,并进而做出恰当的结论。

    笔者以为,一定形式和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是科技领先世界的必要条件之一,任何一种文明,要想使其创造力得到相当程度的发展从而领先于其他文明,必然面对如何激励这种创造力的问题,进而产生独特的保护其人民的知识产权的方式。当然,这种保护不必然是以类似于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完整的制度形式。一种高度发达的文明体系和科技体系,缺乏与其相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不可想象的。另外,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所谓的未充分发展,那是相对于其自身和近现代而言,在古代世界里,中国的商品经济达到的水平显然远远高于绝大多数其他国家。因此,笔者的观点非常明确,同中国古代的科技以及商品经济的地位相适应,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古代世界不仅存在,而且在相当程度和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古代世界处于领先地位。 一、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先世界的原因

    1.发达的农业。很多人都将中国古代的重农政策作为知识产权保护难以产生的证据,实际上却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古代生产力不发达的时代,发达的农业实际上是创新产生的基础。一方面,农业的出现是商品经济产生的前提,发达的农业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历朝历代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但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依旧相当活跃的根本原因,而发达的商品经济不可避免地要求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产生。另一方面,农业本身的发展也对科技的进步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科技的发展从而进一步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产生。

    2.举世瞩目的手工业和受抑制但繁荣的商业。由于上述发达的农业作为基础,手工业达到了古代生产力所能达到的顶峰。而手工业是直接和古代科技联系在一起的,自远古到明清,从传说中的“指南车”、“木牛流马”,享誉世界的“四大发明”到“唐三彩”、郑和的船队、瓷器、丝绸等,其所反映的科技程度、工艺水平乃至规模,都在整个古代世界遥遥领先。而手工业脱离农业独立发展,给商品经济提供了大量的商品,而且随着封建统一国家全国性的交通体系的建立和货币的统一,为交易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进一步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同时也为知识产权保护可能给个人创新者带来的经济利益提供了相当的保障,又进一步促进了科技的繁荣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发展。3.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中国自古以来的大一统思想和大一统的政治经济格局也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虚无论者攻击的主要靶子之一。这里对此略过不谈,只讲大一统国家对商品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进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作用。首先,大一统的政治格局使统治者为了满足统治辽阔疆域的需要而建立了全国性的交通系统,设立了官道、运河等使全国连成一体。虽然其最初的本意是为了实现政治和军事目的,但这些纵横交错的交通网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乃至科技的传播,其作用是怎么形容都不过分的。其次,使用全国性的统一货币,为交易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想想欧洲到现在才刚刚统一货币就知道在2000年前我们的祖先是多么的睿智。再次,以强大的国力为依托,至今为人津津乐道的“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得以建立,国际贸易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同西方的罗马帝国的商品经济繁荣的原因相类似,强大的中国的存在毫无疑问对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的发达起了无法估量的乃至决定性的作用。而商品经济繁荣的影响之一,就是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二、中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

    首先,中国古代确实没有产生现代意义的制度性知识产权保护,否则,现在最先进的国家也就轮不到西方了。但是,中国古代确实在世界上遥遥领先了几千年,而对这种领先功不可没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先人采用的各种现代人毁誉参半的各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而且毫无疑问,这些方式在近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以前,在世界上是居于领先地位的。以下按现在对知识产权的划分,分发明创造、版权和商标逐一说明。

第3篇:商品经济产生的原因范文

Abstract:In pre-modern stages,There happened to be a continual development of city .The conditions of the movement of Japanese City was inquired into approach a subject from different angles:the system of Baku-han,the productive forces in society,the pision of labour in society and commodity economy,etc.

Key words: the movement of city;the system of Baku-han;the productive forces in society; commodity economy

摘要:从16世纪中叶到19世纪初,日本社会出现了城市运动。由于日本的商业和城市经济的发展,日本的城市社会建立起来了。从幕藩体制、社会生产力、社会分工、商品经济等方面,探讨日本城市运动的历史条件。

关键词:城市运动;幕藩体制;社会生产力;商品经济

城市的兴起和成长,是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是历史前进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特别是社会分工发展的结果。人类进入第三次社会大分工以后,商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不断发展,推动和促进了城市的发展,使人类的原始居住点最终分解成城市和乡村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社区。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作为农村的对立物,开始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中世纪时期的西欧,由于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西欧的城市完成了从“城”到“市”转变从而使商业和工业为主的城市逐渐成为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澳大利亚著名的历史学家V-G-柴尔德把城市起源和发展的社会进化过程称为“城市革命”。[1]p296城市革命则把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这两个非连续性的社会过程连接起来,构成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完整过程。因而,城市革命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前提条件。

西欧的现代化是从十五、十六世纪开始的,而日本的现代化却是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才开始进行的。这容易使人产生疑问!在研究日本史过程中,笔者注意到:在十六世纪中叶以后到十九世纪初,日本社会出现了城市运动。这次城市革命在日本历史研究中受到忽视,一般情况,研究者多集中于对城市历史特别是城下町的研究,而没有从城市与日本现代化的关系的角度来把握日本的城市发展。

“到1800年,全世界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6%—7%左右而日本则为16%—17%左右。”[2]p116这是日本城市发达的结果,日本的城市化率在现代化初期是世界各地所不及的,特别是江户、大阪、京都等三个中心城市的发展。“江户到18世纪中叶人口便超过了100万,1650年前后大阪人口已近80万人。”[3]p236“人口在五万左右的有金泽、名古屋、广岛、长崎等;人口在万人以上的城市大约有五十多个-------这样的人口集中,是由于城市经济的优越性而产生的。”[4]p86从城市人口的数量来看,日本的城市在十九世纪前,就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但是这里的城市化运动并不是产业革命的结果,原因何在?笔者认为日本历史,在1550—1800年,完成了一次城市运动,创造了日本的“原城市化”运动。它是日本现代化的前提条件。本文便来看一看日本城市运动的历史条件。

一、它是日本战国后期,幕藩体制建立的结果,形成了国家对商业和城市的统治,这样,日本的城市作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发展起来。城市作为社会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重要载体成长起来。

德川幕府是日本封建社会的最后阶段,幕藩体制的建立标志着日本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的完成,它是日本武家政治的最强盛时期,完好地运行了近三个世纪。日本的幕藩体制是以石数制为基础的兵农、兵商分离制的身份制社会。它们决定了城下町的发展方向。这一条件是日本城市发展即原城市化的决定性前提。

(一)、幕藩体制不是一种绝对的中央集权体制。这种体制决定了它“与中国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不同的一种特殊的政治体制,它是集权的,同时也是分权的,但又不同于欧洲中世纪彻底的分权制。”[5]p184幕藩体制是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政治体制,它塑造着日本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德川幕府实行封建的中央集权政治。幕府支配着全国重要都市,三都为中心的全国经济中心点成为全国性流通体制的枢纽,形成了全国性的中央市场。这是由集权获得的。“一国一城令”要求每一个藩国只有一个城下町,这样各藩就以城下町为中心形成了藩的领国经济,城下町成为全国性流通体制的支点,形成了全国各地的地方市场。而藩国林立的状态在全国统一条件下,有利于形成各藩国之间的竞争与交流,推动着地方市场的繁荣。

同时,这种集权和分权的体制,又由于“参觐交代”制度的实施使其进一步完善化,促进了幕府对全国的控制。在稳定统一的政权统治下,这一制度不仅促进了全国物资流通范围的扩大,而且促进了交流的发展,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国内市场。以江户、大阪为中心形成了全国性流通经济体制,经济一体化的格局开始出现。这样,城下町便成了大名的领国经济与中央的全国经济圈进行交流的枢纽,地方市场的繁荣不能脱离中央市场,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内市场进一步发展。因而,幕藩体制下的城下町成为日本典型的城市,它们与日本江户时代的社会变动密不可分。城市作为国内统一市场的载体在这一时期成长起来。

(二)、以石数制为主体的兵农、兵商分离政策是城下町成立的根本性的前提条件。

正天16年(1588年)的《刀狩令》和正天19年的《身份统制令》[6]p89-90明确实行兵农分离等制度,它使日本社会发生以下变化:

首先,建立了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关系──以石数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制。用身份制和村请制把农民变为国家的农民,国家依靠农民的自然经济所生产的年贡来维持收入。而且,通过“检地”来确定农民的社会地位。“检地的特点是否认过去的名主领有地,承认直接生产者为领有土地的本百姓即自耕农。”[7]p164日本江户时代通过这一政策形成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关系,“日本具有纯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组织和发达的小农经济。”[8]p785因而,这种土地所有制保障了农民的自由生产,农民各自独立地专心从事农耕;他们成为国家的农民,免受其他中间阶层的剥削。

其次,兵农分离制——武士从农业生产中分离出来。随着军事制度的革命──火器的使用和从而产生的以坚强堡垒进行防御的必要──武士都集中了城下町因而将他们的田地交由农民去耕作。”[9]p16丰臣时代,使日本武士完全脱离农业生产,成为幕藩体制的维持力量,而武士被要求完全居住于城下町,他们便成为城市中最大的消费者阶层和文化的载体之一。“促进城下町形成的政策,造成了农村经济向城市经济的过渡。这本来是为了集中统治武士而推行的政策,但由于武士阶层消费的扩大,城市经济发展起来,战国时代的居城及要塞已丧失军事意义成为政厅与大名的宅邸,而城下町因为人口的集中变成了城市。”[10]p70

最后,兵农分离过程同时伴随着农商的分离过程。由于战国时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进一步发展──商人、手工业者增多了。而在武士集中于城下町过程中,武士做为消费者阶层不得不依靠商人、手工业者的活动来满足他们的需要,这样,商人、手工业者集中于城下町,使商业、手工业完全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使工商业者作为一个集团成长起来,这是日本社会的重要变化——这一时代商人阶级的成长和壮大标志着日本完成了一次社会大分工,商业、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经济部门。因而,日本的幕藩体制允许商品经济的发展,日本的商品经济作为农本经济的对立物开始成长起来。

与此同时,这些变化又以实施石数制为基础,而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入和发展。石数制是以年贡为主的实物地租作为封建的地租形式。通过石数制,日本所有的村、郡、国,均称之为若干石的村,若干石的郡或国,这并不是以其地域的耕地面积,而是以稻米的生产量来表示的,全国各地的经济实力便可一目了然了。以石数制为基础的幕藩体制不仅有利于自然经济的发展,而且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城下町的存在而使领主、武士和农民都卷入了商业社会之中。商品经济使日本的封建统治阶级不断地改变统治政策,而不是固守一成不变的经济政策,由此来适应着江户时代商品经济特别是货币经济发达的状况。

综上所述,日本德川时代,幕藩领主在幕藩体制的建立中对城下町的推进政策,使日本的城市具有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功能;形成了对农村和城市的双重统治。井上清曾指出:“幕藩体制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封建农业和以商品经济发达为基础的工商业为前提而建立起来的。”[11]p3这样,幕藩体制不仅塑造了日本的封建小农经济——日本进入封建社会的最高阶段,而且塑造了日本社会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因而,日本的城市在幕藩体制下发展起来。城市运动即原城市化也就成为日本江户时代社会历史的重要内容。

转贴于 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是原城市化和城市发展的社会基础条件。商品经济是城市产生和繁荣的经济原因。同样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是日本原城市化的经济原因。特别是元禄时代以后,城市货币经济的繁荣进一步推动了城市的繁荣和原城市化的进程。

(一)、日本的社会生产力是不断发展的。由于德川幕府结束了战国时代以来的兵乱,完成了国家的统一,劳动人民就可以在较为安定的环境里进行生产,“耕地面积从丰臣秀吉检地时的150万町步,到18世纪初达到297万町步,1872年又扩大到358万町步,在此基础上,江户时代不到300年间粮食产量增长了近80%,从1588年的1800万石增长到1872年的3222万石。” [12]p35(其中17世纪末达到2580万石)[12]p16这样,单位面积产量有所提高,中等土质耕地的反收获量1594年为1.1石,1686年达到1.3石,到1873年提高到1.6石。[12]p35 同时,江户时代的租税率基本上是相对稳定的,“幕府确定的年贡率,开始是六公四民------十八世纪初,年贡率改为三公七民。” [13]p63这样,日本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特别是农民手中剩余生产的增长,成为社会分工和交换扩大的基础,是使商业、手工业和农业分离的物质前提条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劳动率的提高,出现了剩余产品,日本的农业才能够满足非农业人口对农产品的需要。农业为工商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城市才能够不断发展。

(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分工进一步发展。战国时代的畿内地区的棉纺织业的分工就已经发展起来,“要经过十四、十五道手续,提供许多的职业,养活各种家庭的人。” [14]p13-14 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使专业化的市场出现“不久它们变为常设的市集,商人定居下来,便形成了町。” [15]p208-209早期市场町、门前町、寺内町等市的繁荣,有利于促进了日本城市的进一步发展。 后来,由于城下町化,武士、工商业者的集中使城市中确立了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地位,使工商业者从农业分离出来,这样便形成了日本的商人和手工业者阶级。城市分工的确立以及城市商业的发达既促进了商品经济发达也促进了工商业者的内部分工。“十七世纪由于商业的发达,商人的性质也发生变化------商品贸易额更为增多和商业趋向合理化,从而商人之间的业务分工发展起来-----大量的出现了专门从事某一种商品的批发商和经纪人。”[4]p102-103这样,城市的社会分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商品货币经济进一步推动着城市的发展和日本的原城市化向纵深发展。

综上所述,江户时代日本的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为日本的原城市化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原城市化在这样的条件下向纵深发展——商品经济发达起来。原来作为农本经济的附属物的商品经济渐渐地成长为农本经济的对立物。因而,日本工商业者地位的确定反映了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 [16]p161日本的商品经济的繁荣反映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更重要的是商品经济促进了城市和城市化的发展,而城市的繁荣又促进了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促进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促进着日本的原城市化。马克思曾指出:“城市工业本身一旦和农业分离,它的产品一开始就是商品,因而它的产品的出售就需要有商业作为媒介,这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商业依赖于城市的发展,而城市的发展也许要以商业为条件,这是不言而喻的。”[17]p371

三,自然地理条件是城市兴起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交通条件的发达及相适应的社会技术的进步则为日本城市的繁荣和原城市化奠定了物质基础条件。

“通过对许多城下町地理条件的比较研究,我们发现,当时的城下町所依靠的地理条件,有如下几种情况:(1)多位于平原的中心地带,路上交通便利。(2)河流的控制地区,水陆条件好。(3)适宜海上运输军备便利的港口,海运条件便捷。(4)军事要塞的地方,多集中丘陵地带。”[18]p221这里可以看到,城下町在形成之初,便多集中交通便利地带,陆运、海运和水运发展起来。而江户时代城市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参觐交代制度”的实行,使全国性的交通运输非常方便。在陆上,形成了以江户为中心,以“五街道”为主要干线的通往全国各地的陆路交通网;在海上,由于日本是个岛国,海上运输作为主要交通方式,自古以来就很发达。江户时代由于全国流通的增长,使环岛海运发展起来,形成了以江户、大阪为中心,以“四海道”为主要航路的海运交通线。此外,内河运输也有所发展。疏浚了主要河流,河运多与陆路和海路衔接,使海陆运输更为活跃。

这样,由于全国水陆交通运输的发达,全国各地的政治、经济、文化便进一步加强了。参觐交代制度推动了各地之间的交流,人口的流动和商品经济的繁荣,使城市经济开始打破自然经济所造成的隔绝状态,促进着全国统一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东西海运的畅通标志着以大阪、江户为中心的全国性市场的形成。”[12]p21这反映着海运在日本的社会发展的历史作用,海运是简便易行的运输方式,它具有中途不用反复装卸、运输量大、运费低廉等优点。德川时代“海运船舶可载五、六百石,大者可达千石。”[19]p265由于日本江户时代以贡租米作为最初的流通物资,它的运输量使海上运输特别发达。交通运输作为商品的载体,促进着商品经济和城市的繁荣,江户时达的水陆交通条件,使商品运输和集散更加繁荣,促进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也促进着商人的活动区域扩展到全国。

四、江户时代长期稳定的和平环境,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商品货币经济的繁荣有利于日本城市化的完成。

稳定的社会环境使城市社会经济更加繁荣。“这样就产生了同附近地区以外的地区建立贸易联系的可能,这种可能之变为现实,取决于现有的交通工具的情况,取决于由政治关系所决定的沿途社会治安状况(大家知道,整个中世纪,商人都是结成武装商队行动的)以及取决于交往所及地区内由相应的文明程度所决定的需求的发展程度。”[20]p296没有这一时期稳定的社会环境,日本的社会经济发展也不会这样引人注目的。和平稳定的社会环境使日本的商品货币关系发展起来,推动着日本的原城市化的不断发展。

通过以上论述,日本德川时代,在幕藩体制确立的过程中,进行了一场全国性的城市化运动。这一过程,以战国时代的商品经济发展为基础,确立了市集的地位;以城下町化过程中的统一政策为契机,人为地促使了日本的“城”与“市”的结合,不仅建立了近代意义的城市而且推动着日本的原城市化。同时这一过程又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品货币经济的繁荣为动力,其他社会、自然条件为辅,日本商业和城市经济进一步发展,日本的城市社会建立起来,这样,城市商品经济作为农本经济的对立物发展起来。因而,在1550-1800年期间,日本的城市在明治维新之前就已经成长壮大起来,日本的原城市化也顺利地完成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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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金日坤.《儒家文化圈的伦理秩序与经济》.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11] 井上清.《日本史》:中册.东京岩波书店,1965.

[12] 孙承.《日本资本主义国内市场形成》. 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

[13] 信夫清三郎.《日本政治史》:第1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

[14] 守屋典郎.《日本经济史》.北京:三联书店,1963.

[15] 井上清.《日本史》:上册.东京:岩波书店,1965.

[16]《列宁选集》: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7]《资本论》: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18] 今井登志喜.《都市发达史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1951.

第4篇:商品经济产生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民法;市民社会;私法自治

有人说,观念决定行为,行为决定习惯,习惯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命运。那么,是什么决定了民法的命运呢?笔者认为,是民法的理念。民法的理念决定着人们的行为和习惯,形成了民法的性格,从而造就了民法在一个国家的命运。而探讨民法的理念,必然要从民法所产生的社会基础考察起。

一、民法产生的基础是市民社会

民法是市民之间的法,是市民与市民交往的法,而市民与市民之间交往的总和就是市民社会,因此民法就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产生的基础是市民社会。

第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并以商品经济为经济条件。作为民法产生基础的市民社会有自己独特的含义[1]。我们知道,民法主要源于古代罗马的市民法。而罗马是一个古代的市民社会,罗马的商品经济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概念产生于欧洲中世纪末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新兴的市民阶层在经济上拥有了越来越强大的实力,并开始和封建势力做斗争,他们用市民社会的平等、自主等观念作为反对封建专制的武器,这时,市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名词开始有了其特殊的含义。

在这里,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的一个概念,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它与政治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政治国家,它是指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它是在家庭和国家之间、或者说个人和国家之间的这部分领域,以及存在于其中的组织和制度的总和,包括家庭、社区、作坊、工场、公司等等社会组织的总和。在市民社会中的人与人的关系上,所有人身份平等而且自主,任何人都没有超然于他人之上的地位,每一个人、每一个团体都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理、对自己有利的方式与他人交往;在与国家的关系上,市民社会相对独立于国家,国家仅能有限地通过法律或政策合理地干预,但不能像在政治社会中那样,通过命令,要求市民社会的成员之间发生某种法律关系,或分配社会财富;同时,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本质是自由交换,商品经济要求交易主体意志自由,身份平等,这正和市民社会的平等、自主相契合。

“我们将以市民社会中经济人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并以人为出发点,以规制人的行为和关怀人为其终极目的,亦即将使命定位于确定和保护合理人性的法律,称为市民社会法”[2],也就是民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平等是民法的精神,也是自由的前提。而“确认当事人地位平等并尽力让其独立意志得以充分体现是市民社会独有现象”[2],所以,商品经济、市民社会、民法在基本点上是相通的,也就是平等和自由。商品经济是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也是民法的经济基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也是商品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市民社会就是以商品经济为经济基础,以民法为基本法律的社会。

第二,中国民法长期不发达,市民社会的不发达是其重要原因。中国古代法文化有一个重要的现象是“民事刑法化”,即民法的问题用刑法来解决,民事纠纷往往用刑法的手段来处理。比如,在西周的《周礼》中就记载:“凡民间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货财”就是借贷,西周的时候就有了借贷契约。如果违反契约规定,还不出钱,或交不出利息,怎么办呢?在现代社会,承担的是违约责任——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但是在西周,要“刑罚之”,要当做犯罪来论处。而且,中国古代这种“民事刑法化”的传统一直到清末都没有根本的变化[3]。所以说,民事刑法化、民法不发达是中国古代法律一个重要的特点。

实际上,直到近些年中国的民事法律体系才刚刚建立,而且远未完善。与此相适应的是,我们国家历史上市民社会一直很不发达,到现在仍然是“大国家,小社会”。

古代中国是中央集权发达的国家,国家权力十分庞大,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为什么会出现“民事刑法化”的现象?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国家、集体的利益,而民事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侵害的是私人的利益,本应由私人去主张救济。但是,当国家权力、公权力足够发达、足够强大的时候,个人已经被淹没了,一切犯罪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都被认为是对国家的侵害,那么,就需要国家运用强制力来制裁。因此,国家权力过于发达导致了本应属私人交往的社会领域受到抑制,难以发达。同时,自然经济的长期主导使得市民社会丧失了其发展的经济条件。

建国以后,我们废除了一切资产阶级的法律,开始向前苏联学习。前苏联有一个认识,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没有任何私的东西,也没有私法,民法也是公法。那么私人的一切领域,国家就无所不干预、无所不控制。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强大的国家权力干预一切:生产领域的一切都是国家来干预、来控制;生活领域的一切国家也要来控制,个人消费什么,国家来计划。“大国家”则必然“小社会”;市民社会弱小,民法则必然不发达。我们要把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区分开来,要给市民社会以自我适应、自我调整、自我治理、自我发展的空间,这样才能实现国家、社会以及民法的健康发展。

二、私法自治是民法最基本的理念

第一,民法包含了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全部意义。公私法的划分是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对法律的分类。早在古罗马时期,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就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此后,出现了各种关于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标准和学说,①但这些学说无一例外地认为民法是私法,或者说私法主要就是民法,或者说民法和商法。

一般认为,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一些自治城市,并由商人习惯法发展而来。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和商法是彼此独立的,它们都是私法。但在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包括中国,都是实行民商合一制,即民法包括商法,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同时,由于商法所调整的商事行为和商事组织的特殊性,商法也产生了自身特殊的规则,商法本身也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国际性,使得商法和传统民法相区别。然而,商法毕竟也和民法一样,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要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仍然属于大民法的范畴。

我们看到,在谈论公私法划分的问题时,人们也提出了很多的批评,认为这种划分太过机械,割裂了法律的内在联系,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法和私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们开始质疑这种划分是否有必要。但正如上文所述,不论何种分类方法,都把宪法、行政法、刑法划为公法,民法归入私法。实际上,公私法划分的全部意义就在于民法所特有的私法传统与理念。那么,民法作为私法,它有着什么样的理念和传统呢?

第二,私法自治是民法最基本的理念和最重要的传统。如前所述,罗马人已经把全部的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政治国家的法,其主角是权力,其运作有赖于权威、命令和服从,其内容体现为政治、公共秩序以及国家利益;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它以权利为核心,以私人平等和自治为基本理念,其内容体现为私人利益。学者认为,罗马人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正是因为他们始终对权力的猖獗抱有警戒之心,试图划出一条“楚河汉界”[4],国家在公法范围内活动,个人在私法范围内活动,其终极关怀是私人的平等和自治。

私法自治,又称私权自治、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可依自己意思和理性判断,去设计生活,管理事务,形成各种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真谛是尊重选择,其基本点是自主参与和自主责任[2]。简单地讲,就是在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领域,能够自己来决定一些东西,而不需要其他人,更不需要国家来加以干预。国家和政府的作用是什么?就是对私人及其领域的利益和安全予以保障。

可见,私法自治正是市民社会的应有之义。民法根植于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中,人人平等而且自主,没有人可以超人的特权命令他人,或干预他人的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完全可以由自己决定怎样去行为,从而形成市民社会的自治。而在政治国家中,为了保证私人领域的自治,公权力只能遵循“法无授权不得为”的原则。

私法自治在物权、债权、婚姻、继承和商事领域表现为五大自由:财产自由(所有权自由)、契约自由(交易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和营业自由(投资自由)。然而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比如物权法上的国家征收、合同法上的无效合同就是对所有权自由和合同自由的限制。因此,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国家要对私法自治进行干预。诚然,西方各国的私法均经历了从崇尚绝对的个人自由到重视社会利益的转变,然而私法自治始终作为民法最基本的理念而存在。尤其是,正如上文所述,中国历史上国家权力十分庞大和发达,市民社会尚未成型,平等和自治的理念在今天还需普及和发展,强调私法自治的民法传统则具有更加强烈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李永军.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11.

[2]张弛.民法性质论[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

第5篇:商品经济产生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宏观调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中国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影响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梢匀我庋竦模侨【鲇谌死喽宰匀唤绲娜鲜冻潭群透脑炷芰Γ瓷Φ姆⒄顾健5鄙Φ姆⒄故值拖率保死嘀荒芤揽俊叭说囊览倒叵怠崩凑绞ぷ匀唬阕陨淼男枰饩褪侨擞胱匀恢涞摹白匀痪谩笔逼冢坏鄙Φ姆⒄钩鱿至松缁岱止ぃ卑樗胬投晒辛耸S喽接兄埔院螅擞胱匀坏奈镏时浠还叵稻鸵⒃凇耙晕锏囊览敌晕〉娜说亩懒⑿浴毙问缴希慈嗣峭ü吧唐方换弧钡男问嚼词迪致阕陨淼男枰嬷死嗌缁峋没疃男问揭簿徒肓恕吧唐肪谩狈⒄故逼冢坏鄙缁嵘Φ母叨确⒄梗股缁岵聘坏囊磺性慈汲浞钟苛髦螅投晌死嗌畹牡谝恍枰接兄埔菜嬷觯鋈说玫饺娣⒄梗鞘比死嗌缁峋没疃问骄筒恍枰ü敖换弧钡男问嚼词迪郑簿筒恍枰凹壑怠辈迨制浼洌且浴案骶∷埽葱璺峙洹钡男问嚼绰阕陨淼男枰佣搿安肪谩钡姆⒄菇锥巍?/P>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从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规律出发,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有计划发展社会经济的思想,建立了科学的计划经济理论,并且把它与未来社会联系起来,指出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恩格斯也曾表达过: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终将由社会占有,而那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并且比喻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沼诒蝗鲜读说谋拘岳炊源庵稚Φ氖焙颍缁岬纳拚刺腿梦挥诎凑丈缁嶙芴搴兔扛龀稍钡男枰陨械纳缁岬挠屑苹牡鹘凇!盵9]从他们论述中可以看出三点:第一,社会经济活动是有规律的,它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第二,虽然社会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但人们可以认识它,自觉地利用它来人类服务;第三,当人们自觉地利用认识了的经济规律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就是计划经济形式。虽然他们在这里并没有使用“计划经济”概念,但已包含这一思想,“计划调节”就是“计划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据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

在此基础上,列宁对“计划经济”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经常的、自觉保持的比例性也许确实是计划性”[10]。这被认为是对“计划经济”经典性的表述,很值得我们深思,它表明“计划经济”的内涵在本质上就是要经常的、自觉的保持社会各个生产部门发展的比例性。在如何才能做好计划经济工作问题上,列宁更是强调对计划“应该根据实际经验和更详细的研究来修正它”,否则“我们就会盲目行动”[11]。他坚决反对用主观计划来代替实际工作,并且明确地告诫说:“完整的、无所不包的、真正的计划=‘的空想’。不要追求这种空想”,如果把国家经济计划化了,“这是莫大的危险”[12]。这对我们重新认识和正确理解“计划经济”,为计划经济正名,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我们从经典作家对计划经济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所主张的“计划经济”是建立在符合客观实际,并且根据实际的变化不断修正和完善的、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为的是达到合理、充分地调节社会经济资源和发展社会经济的目的。这表明,计划经济应该建立在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并且反映经济规律的要求。因此“计划经济”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社会(国家)从具体情况出发,预先拟定经济的发展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进行修正,从而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自觉”的组织管理和调节,它是自觉运用经济规律的主观表达形式。这就不难看出,“计划经济”实际上就是依靠“社会的理智”通过事先的计划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计划经济”=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这应该是计划经济的本来含意。它与“市场经济”一样,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表现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制度相对立,是自觉地按经济规律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它表现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的调节和控制,以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内容提要:当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以后,出现了一种全盘否定“计划经济”的思潮。究竟应该如何认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经济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理论问题。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论证了二者是“主客观”之间的关系,他们既存在着谁是第一性的问题,也存在着同一性的问题。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应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结果,这是计划经济思想的本意。所谓“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

关键词: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宏观调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中国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影响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梢匀我庋竦模侨【鲇谌死喽宰匀唤绲娜鲜冻潭群透脑炷芰Γ瓷Φ姆⒄顾健5鄙Φ姆⒄故值拖率保死嘀荒芤揽俊叭说囊览倒叵怠崩凑绞ぷ匀唬阕陨淼男枰饩褪侨擞胱匀恢涞摹白匀痪谩笔逼冢坏鄙Φ姆⒄钩鱿至松缁岱止ぃ卑樗胬投晒辛耸S喽接兄埔院螅擞胱匀坏奈镏时浠还叵稻鸵⒃凇耙晕锏囊览敌晕〉娜说亩懒⑿浴毙问缴希慈嗣峭ü吧唐方换弧钡男问嚼词迪致阕陨淼男枰嬷死嗌缁峋没疃男问揭簿徒肓恕吧唐肪谩狈⒄故逼冢坏鄙缁嵘Φ母叨确⒄梗股缁岵聘坏囊磺性慈汲浞钟苛髦螅投晌死嗌畹牡谝恍枰接兄埔菜嬷觯鋈说玫饺娣⒄梗鞘比死嗌缁峋没疃问骄筒恍枰ü敖换弧钡男问嚼词迪郑簿筒恍枰凹壑怠辈迨制浼洌且浴案骶∷埽葱璺峙洹钡男问嚼绰阕陨淼男枰佣搿安肪谩钡姆⒄菇锥巍?/P>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从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规律出发,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有计划发展社会经济的思想,建立了科学的计划经济理论,并且把它与未来社会联系起来,指出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恩格斯也曾表达过: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终将由社会占有,而那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并且比喻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沼诒蝗鲜读说谋拘岳炊源庵稚Φ氖焙颍缁岬纳拚刺腿梦挥诎凑丈缁嶙芴搴兔扛龀稍钡男枰陨械纳缁岬挠屑苹牡鹘凇!盵9]从他们论述中可以看出三点:第一,社会经济活动是有规律的,它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第二,虽然社会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但人们可以认识它,自觉地利用它来人类服务;第三,当人们自觉地利用认识了的经济规律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就是计划经济形式。虽然他们在这里并没有使用“计划经济”概念,但已包含这一思想,“计划调节”就是“计划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据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

第6篇:商品经济产生的原因范文

八十年代《人民日报》的广告:我公司秉承不断创新的优良传统,在引进联邦德国KABLMETAL公司、美国HAMPDEN公司软管自动生产线各一条的同时,积20年的丰富经验,以21世纪的尖端科技,致力创造质量更好、成本更低、规格更多的软管……

青年朋友,作这样的对比你有何感受呢?也许,对七十年代的“新闻”你会拍手叫好;那么,你又怎样看待八十年代的广告呢?假使你认为引进就不是自力更生,你就错了。

(一)

在有些人的心目中,所谓自力更生,就是万事不求人,自给自足;就是“自己设计,自己制造,自己安装”。如果一项工程中使用了引进技术,如果一台机器上安装了进口零件,那就不是自力更生。这是典型的自然经济的自力更生观。

自然经济的自力更生观是小农意识的反映。在自然经济下,由于缺乏固定的社会分工和稳定的交换关系,一个人如果把关系到自己生存的物品和劳务的供给仰仗于他人,那无疑要冒“死”的风险。因此,每个生产者既当农民,又当“工人”;既是设计师,又是制造商,生产与消费是绝对统一的。这样的社会存在反映在观念上,就是追求“万事不求人”,反映在国策上,就是“闭关锁国”。

与自然经济的自力更生观相对立的是商品经济的自力更生观,它强调的是“互通有无”,是“等价交换、平等互利”,是“拿来主义”。它认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为“自力更生”的标准不是看它是否生产了自己所需要的全部产品,而是看它是否创造了足够的价值交换自己所需要的物品。正象我们不能因为工人不种地就说工人是靠农民养活一样,我们也不能说搞开放政策,引进技术,就不是自力更生。

商品经济的自力更生观反映了商品经济社会的本质。商品经济,实际上就是交换经济;商品社会,实际上就是交换社会。在商品经济下,几乎没有一件产品是完全由单个企业生产的,没有一个国家不从别国“进口”。世界经济的一体化正是商品经济作用的结果。

我国正处在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恢复的历史时期。与此相应,要求有一个观念上的变革。其中,自力更生观念的转变是一个重要内容。假使我们仍然把自力更生理解为“自给自足”,而不是理解为“等价交换”,并以此来衡量今天的政策,那就会产生一些不正常的抵触情绪。我们希求的不应该是避免有求于他人,而应该是使他人同样有求于我。

(二)

自力更生不仅应该是一项方针,更应该是一种能力。决定一国自力更生能力的因素,有政治方面的,也有经济方面的。经济方面主要是指资源与技术。一国的资源越丰富,技术越先进,它的自力更生的能力也就越强。这里所说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资本。由于资源在各国间的分布不均匀,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相对优势,也有自己的“先天不足”。开展国际间的贸易往来,正是每一个国家发挥优势,扬长避短的必要条件,可以取得“先天不足后天补”之效能。至于说到技术,发明家不可能都生在一个国家,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领先,科学技术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一个国家,只有对外开放,吸收别国先进的东西,才能使自己强大起来;相反,闭关锁国,夜郎自大,必然落在时代的后面。在农村,真正有希望富起来的人,是从事专业化生产的“商人”,而不是自给自足的农民。真正的强者,是以人所长补己所短的人,而不是唯我独尊,骄傲自满的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自力更生离不开对外开放。

纵观世界,没有一个自强富裕的国家不是一个开放的国家,虽然逆定理不一定成立。日本是靠开放自强的一个典型例子。就资源而言,它是贫乏的,就技术而言,它也不过是一个“好学生”。如果没有明治维新之后的门户开放,假使战后日本也象我国过去一样关起门来搞建设,不要说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的第二经济强国,就是充当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也怕不够格。

但是曾在短短的三四百年的时间里,中国由一个“先进”的中央封建帝国变成了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其间遭受了帝国主义列强的百年蹂躏。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实行闭关锁国政策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解放后,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我国的大门被别人从外边锁上,而我们自己还嫌不够,又在里边加了一把锁,这个教训不能不认真记取。

实现现代化离不开资金,离不开技术。而对我们这样一个国家来说,最稀缺的正是资金和技术。解决问题的办法,除了国内积累和自己创造外,就是“引进”和“拿来”,而且,引进可以带动积累,拿来可以诱发创造。对一个国家来说,“借鸡生蛋”是聪明之举,而不是愚蠢的行为;“汲取”是增强体质,而不是单纯的“输液”。要当先生,先得当学生。如果不是这样,那就只能继续跟在别人屁股后爬行,那我们就会永远处于挨打的地位。“抵制洋货”这个二三十年代的进步口号在今天显然已不合时宜了。

第7篇:商品经济产生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马克思 经济危机 根源 坚持与发展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1-0182-01

人们习惯性地认为经济危机根源,由于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存在矛盾。而现实状况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发生经济危机的同时,社会主义社会也不同程度上的承受这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2007年底,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而与此同时,一些社会主义的也卷入经济危机,比如说中国。而辩证地坚持和发展解决经济危机的根源,适时地调整措施来发展符合实际情况的经济的理论又成为重中之重。

一、坚持

究其根本原因,经济危机的本质和根源,就是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存在矛盾。首先,资本主义生产的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正因为资本主义企业对剩余价值不断追求,迫使其盲目扩大生产。而在这个扩大生产的过程中,又会造成资本积累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最终致使无产阶级贫困的发生。长期发展下去,必然会造成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本质上是生产相对过剩的危机。经济危机不仅带来了股票大幅度跌落、房地产价格缩水等影响,同时也使得失业率急剧上升,CPI指数更是日渐攀升,人们的生活质量明显下降最终使得受害最深的还是普通劳动群众,生活质量明显下降。

其次,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关系与社会生产力不相适应,突出表现表现在生产资料占有者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切实的对立。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没有办法解决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而社会主义公有制却能够成功地解决这一矛盾,也就取代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在这之中发生的作用。但从唯物史关的角度上来看,要想切实地解决经济危机,缓解经济危机带给社会的各项问题,就要顺应历史发展规律,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

再次,研究经济危机最初是以19世纪成熟的欧洲资本主义为分析对象,那时候的商品经济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生产还未完全实现社会化,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还未形成统治地位,因此经济危机还缺乏统一的国际市场条件。但是马克思时代的资本主义市场体系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市场发达,依赖性较强的国际经济活动也逐渐成熟,这就为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创造了更伟重要的市场条件。用唯物辩证法来分析,经济危机不再是社会再生产经济循环的某个环节,而是在连续不断地循环过程中不断存在并显现出来的。因此要想真正的解决经济危机,要从连续不断的循环过程着手把握,而不只是从某一个阶段来解决。

二、发展

在分析和解决经济危机根源问题上,我们在坚持的同时,更主要的是结合实际情况发展。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结合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程度,也从不同的发展阶段考虑了商品经济,进一步揭示经济危机发生和发展的条件。

马克思认为,在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易过程中,货币的产生尽管克服了物物交换的局限,促进了商品的交易,但其流通的职能也可能会使市场出现商品买卖脱节、交易的中断、生产的中断等现象,这就伟经济危机的出现造就了必要条件。渐渐地,货币的支付职能逐渐发生作用,但是在促进商品交易的过程中,也容易会由此形成交换者的多角债务关系,信用关系收到威胁,经济危机可能性就会进一步扩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成熟的资本主义会使得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最终使得经济危机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

理论和事实证明,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完善不成熟,经济危机不会真正的发生,而只有成熟的市场经济才会真正地孕育经济危机。在现实生活中,在考虑经济危机的社会经济制度因素的同时,社会市场制度因素更是不容忽视。

社会市场制度主要是指市场配置资源的运行机制和制度,这其中主要包括企业组织制度、市场交易规则、金融制度和信用制度等等。这种社会市场制度成为了造就经济危机的基本因素。而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和现实情况也表明,经济危机已经不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只要是这个社会,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占主导,以货币为媒介的社会经济活动都会或多或少地存在企业目标与社会生产的之间的矛盾,也会存在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矛盾,也会存在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在信用制度进一步扩大了经济市场后,虚拟经济则日益脱离实体经济,“泡沫”的破裂逐渐成为经济危机的导火索。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典范,中国在社会主义道路上发展日渐稳定成熟。而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手段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成为了我国目前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的经济不断融入国际市场,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国际贸易往来更是日渐增多,在受益的同时也存在金融市场和虚拟经济等各项问题,中国的市场经济也深深地受到经济全球化的影响。这种市场经济突破了国家和所有制的各种限制,将整个世界市场连为一体。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危机都会通过这些渠道传导到中国。

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为经济危机的根源,事实上这与其对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认识的局限性也有一定的关联性。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条件下,企业组织商品生产和交换,进而实现商品的价值和商品的剩余价值。而社会主义则消除了商品经济的重要条件,即资本主义私有制,这样商品生产和交换也及不存在了。现在看来,马克思的商品经济思想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当前社会对商品经济原因的认经突破了所有制限制,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已经完全适应不同的社会制度。即使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利益主体也客观的存在着,都需要交换商品来进一步实现经济利益。那么,我们对经济危机根源的认识也要有所发展。因此,一般说来,商品经济、市场制度的各种弊端,包括经济危机,也必然会发生在所有采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社会。

总而言之,在解决经济危机和现实经济问题的过程中,既要坚持,又要发展,在坚持中发展,在发展中坚持,用辨证的角度去看待各种经济理论和问题,这样才会创造出符合自身的经济发展理论和模式,经济发展才会逐渐日趋成熟稳定。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第8篇:商品经济产生的原因范文

一、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自给自足还是自给性生产?

经君健同志的《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一文[①a],撇开以往经济史研究中相沿已久的说法,试图从一个新的思路解决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统治与商品经济发达这种理论上的“矛盾”。他认为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是西欧中世纪早期以庄园制为主要内容的领主经济的主要特点,至于以地主制经济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封建制度,则与商品经济有本质的联系,从总体上说来不存在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的特点。应该说,经君健同志的这篇文章是有新意的。以往有的学者虽然也认为战国秦汉以后自然经济不占统治地位,但他们大都是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的甚至认为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引起自然经济的瓦解来论述这个问题的。经君健同志认为,封建地主制经济根本不可能自给自足,因而也就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条件。在他看来,中国商品经济很早就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关系产生、发展,就是因为这里的商品经济与地主经济相适应。

认为地主制经济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条件,当然也就取消了我们一开头所说的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统治与商品经济发达的理论上的矛盾。但这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因为它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难以解释的困惑。首先,既然地主制经济从一开始就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而与自然经济没有必然的关系,那么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类型是不是就应定性为商品经济?既然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完全适应,为什么秦汉以后历代的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要一再提出重本抑末、重农抑商的思想和主张?其次,倘若说中国封建经济结构从总体上说属于商品经济而不是自然经济,为什么这种与地主经济相适应的商品经济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再有,既然自然经济从中国地主制封建社会一开始就不占统治(或主要)地位,1840年以后,阻碍近代中国资本主义关系发展的内部经济因素,究竟是自然经济还是商品经济?这些问题,从理论上显然都是不容易得到合理解释的。

经君健同志的论文,用意是要破除按照欧洲中世纪的经济模式来套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实际的教条主义。从方法论上说,这无疑是应该肯定的。但是他对“自然经济”范畴的界定,却完全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欧洲中世纪早期经济生活某些特点的论述来加以概括,而没有考虑这些特点在中国封建社会是否也同样存在,这就不免削弱了他立论的用意。经君健同志承认,马克思并不曾给“自然经济”范畴下过定义。他根据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把自然经济的内容归纳为三点:一、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二、赖以建立的生产方式的条件,是要有作为农业副业的家庭工业和工场手工业;三、产品根本不进入或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那部分也只有比较小的部分进入流通过程。在经君健同志看来,“‘自给自足’是这种独立的封闭的经济个体最基本的特征,其他各点都是由此派生的”。也就是说,只有经济单位的生产与消费在使用价值形态上保持平衡时,自然经济才得以实现。他把这称为“自然经济平衡律”。

按照经君健同志所论述的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必要条件来衡量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生活,当然得不出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的结论。但问题是,从马克思的有关论述看来,能不能说“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最基本的特征?经君健同志在分析自然经济必须具备的五个条件时,是以西欧中世纪早期的领主庄园为考察对象的。但我们知道,即使在西欧中世纪早期,完全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为数也不多,更不用说中期和晚期了。在领主庄园之外,欧洲中世纪还有许多分散的依附农民和自由农民,他们更不可能具备经君健同志所说的自然经济的五个条件。这就是说,如果用经君健同志所说的“自然经济平衡律”作为衡量的标准,则不仅中国地主制封建社会,就连西欧领主制封建社会恐怕也很难说是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事实上,如果我们全面地考察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自然经济的论述,就不难发现,他们更多地是强调经济单位的生产或者是“为了生产者本身的直接消费”,或者是为了“封建领主的直接消费”[①b]。应该说,自给性生产才是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是自给性的生产而后者是商品性的生产。我们可以认为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表现得最完整和纯粹的形态,但不能把自然经济归结为自给自足。同样是自给性生产的经济单位,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以什么形式满足本单位生活消费和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可能表现出具体的差异,但这并不改变自然经济的本质。

方行同志在《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一文中,认为小农经济是一种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多层次结构,亦即有自给型、半自给型和交换型等不同生产类型的农户。这个思路是正确的。但他一方面说:“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另方面又承认“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②b]这就不免使自己的理论前提陷入矛盾而难于自圆其说,因为“自给性生产”和“自给自足”毕竟是两回事。

自给自足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经济单位可以独立实现本单位所需要的农副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生产。这种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在中国古代是存在过的。《盐铁论·水旱》说:“古者千室之邑,百乘之家,陶冶工商,四民之求足以相更。故农民不离畦亩,而足乎田器。”《淮南子·主术训》说古代人君“教民养育六畜,以时种树,务修田畴,滋殖桑麻,肥墝高下,各因其宜。邱陵阪险不生五谷者,经树竹木。春伐枯槁,夏取果瓜,秋畜疏食,冬伐薪蒸,以为民资。是故生无乏用,死无转尸”。上述材料虽说都带有理想化的成份,但在春秋战国以前,生活在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中的农民基本上可以自给自足,而与市场很少发生联系,大致是事实。

春秋战国时代,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动。原先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的家庭公社和农村公社瓦解了,各诸侯国普遍形成以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的个体小农农村。铁农具的推广和牛耕的使用是个体小农经济形成的物质基础,而这些生产资料却是大多数个体农民家庭无法自给自足的。许行及其门徒号称自食其力,“必种粟而后食”。但是他们却做不到“织布而后衣”,而且做饭的锅甑和耕田的铁农具都需要用粟去交换。原因很简单,“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也”。[①c]从战国到秦汉,无论是农民家庭或地主田庄,与市场都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它们的生产和生活消费,都需要通过市场得到补偿和调剂。但是经济生活的这种变化,并没有改变大多数经济单位仍然从事自给性生产的性质,因而也就没有改变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基本特点。在本文往后的叙述中,我们对此将作具体的说明。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都是反映经济生活运行机制的特定范畴。在经济史的研究中,需要应用经济学的一些范畴、模式和原理来说明问题,因为只有通过这种理论的抽象,才能深刻阐明经济现象的本质。但是我们又要注意历史现象是非常复杂的,不能简单地用一些范畴、模式和原理来剪裁历史。恩格斯说:“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②c]按照这种历史方法和逻辑方法的统一,我们对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理解不能从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对欧洲中世纪历史的一些论述出发,而应该从中国的历史实际出发。自给性生产是自然经济的本质,它并不排斥与市场的一定联系,而是以后者为自己的补充,这就是我们对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基本认识。转贴于   二、“男耕女织”:封建自然经济的特色

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我们通常所说的封建自然经济,主要也是就小农经济而言的。在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小农的生产能力并非一成不变,相互之间也不是完全没有差别的。有条件生产较多剩余劳动产品的农民家庭,也就有可能从事部分的商品性生产。但对于大多数的小农来说,基本上都是从事自给性生产。在封建社会前期,尤其如此。孟子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③c]能够达到温饱的小农家庭并不多,而即使是这样的家庭,也仍然属于自给性生产的类型。

小农的自给性生产,具体表现为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亦即“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这是中国封建自然经济的特色。历史文献谈到小农的生计时,经常耕织并提。《淮南子·主术训》:“人之情不能无衣食,衣食之道必始于耕织,万民之所公见也”。《盐铁论·园池》:“夫男耕女织,天下之大业也。”农民男耕女织的劳动生产物,除供自己家庭消费之外,还要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有的农民家庭,由于男子在外做事,或要专心读书,妇女也有从事田间劳动的。如刘邦为亭长时,“常告归之田”,而平时锄草一类的劳动则由吕后承担。[①d]东汉高凤“少为书生,家以农亩为业,而专精诵读,昼夜不息。妻尝之田,曝麦于庭,令凤护鸡”[②d]。但一般说来,男子总是农民家庭田间耕作的主要劳动力。还有的农民家庭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如父家长死亡而子女幼小,或丈夫外出游学),妇女不得不单独承担维持家庭生计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妇女所从事的家庭手工业的产品,可能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要拿到市场上出售,用以换取其他的生活必需品。如乐羊子外出游学,思家返归,其妻引刀以裂织相劝,“羊子感其言,复还终业,遂七年不反。妻常躬勤养姑,又远馈羊子。”[③d]乐羊子之妻所以能够独力奉养婆母,还“远馈羊子”,显然靠出售家庭手工业产品维持一家生计。但这个例子对于广大小农家庭来说,毕竟没有代表性。相反,孟光嫁给梁鸿,“求作布衣、麻屦,织作筐缉绩之具”。其后夫妻“共入霸陵山中,以耕织为业”[④d],倒是反映了当时一般农民家庭男耕女织以自给的实际情况。

正因为男耕女织是小农经济的基本支柱,所以封建国家维护和扶植小农经济的政策,着眼点往往也是加强和巩固小农的耕织结合。商鞅变法奖励“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⑤d]。秦始皇碣石刻石夸耀统一的秦帝国“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惠被诸产,久并来田,莫不安所”。[⑥d]而秦帝国的崩溃,恰恰是由于“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⑦d],亦即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被拖入绝境的结果。西汉一些政论家在谈到秦朝灭亡的原因时,大都要指出这个深刻的历史教训。[⑧d]汉代皇帝屡次下诏劝课农桑,甚至亲耕籍田以供宗庙粢盛,皇后则亲自蚕织以奉祭服,作为编户齐民男耕女织的表率。当时的一些“循吏”,也都把劝课农桑当作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例如黄霸为颍川太守,“为条教,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之于民间,劝以为善防奸之意,及务耕桑,节用殖财,种树畜养”[⑨d]。龚遂为渤海太守,“劝民务农桑,令口种一树榆,百木畦五十本葱、一畦韭,家二母彘、五鸡”[⑩d]。王景为庐江太守,”驱率吏民,修起芜废,教用犁耕”,“又训令蚕织,为作法制,皆著于乡亭”[①①d]。茨充为桂阳太守,“教民种植桑柘麻紵之属,劝令养蚕织屦,民得利益焉”。[①②d]汉代的画像石、画像砖和壁画,常见有男子扶犁和妇女采桑的图像。山东、江苏、四川等地的画像石,还有普通的织机的图像。文献记载和考古发现的这些材料,都说明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在封建经济结构中的重要地位。

我们说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这并不等于说当时所有农民家庭的衣着都由家庭纺绩业得到替换和补充。《汉书·食货志》载李悝计算魏国农民的收入和支出,其中衣着费用是以货币计算的。可见早在战国时代有些农民家庭已从市场购置衣服。秦汉时代当亦如此。农民衣着不可能全靠家庭生产自给,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桑麻的种植受到地理条件的限制,纺绩技术的推广则与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前引《后汉书·循吏列传》,茨充为桂阳太守“教民种植桑麻紵之属,劝令养蚕织屦。”说明在此之前,桂阳地区尚不知桑麻种植和纺织技术。同书《崔实列传》载:“〔实〕出为五原太守。五原土宜麻枲,而俗不知织绩,民冬月无衣,积细草而卧其中,见吏则衣草而出。实至官,斥卖储峙,为作纺绩、织絍、綀缊之具以教之,民得以免寒苦。”可见五原到东汉后期家庭纺绩业才得以推广。大体说来,关中、关东和巴蜀这三个基本农业区,家庭纺绩业比较普遍,因而历史文献经常谈到这些地区“农桑衣食之本甚备”,“颇有桑麻之业”,“女工之业,覆衣天下”,等等。[①e]《后汉书·廉范列传》载,“成都民物丰盛,邑宇逼侧,旧制禁民夜作,以防火灾,而更相隐蔽,烧者日属。范乃毁削先令,但严使储水而已。百姓为便,乃歌之曰:廉叔度,来何暮?不禁火,民安作,平生无襦今五裤。”说明成都家庭纺绩业覆盖面很广。但即使在一些农业生产比较发达的地区,也并非所有农民家庭都存在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东汉初年禁民二业,刘般上疏说:“今滨江湖郡率少蚕桑,民资渔采以助口实。”[②e]可见家庭纺绩业不能不受到地理条件的限制。但上述这些情况,都不能否定男耕女织在全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意义。汉武帝时,一岁之中,“诸均输帛五百万匹”。武帝东封泰山,巡海上,“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③e]这样大量的丝织品,都是广大农民家庭手工业的产品。东汉末年,曹操平定冀州后,下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④e]。如果说这还只是限于曹魏统治地区的话,那么西晋平吴实现全国统一之后,“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⑤e],就足以说明从东汉后期到三国,家庭纺织业已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广,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也结合得更为紧密了。   三、小农的经济状况及其与市场的联系

说小农经济具有自给性质,并不意味着农民的劳动生产物在维持简单再生产和全家生活消费之后就不可能有剩余了。小农的生产条件不同,经济状况和生活消费的水平也会有差别。西汉初年封建国家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不少农民家庭不但可以过上温饱的生活,而且多少有些积蓄。《史记·平准书》说:“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禀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盐铁论·结和》也说,汉武帝即位之前,“上求寡而易赡,民安乐而无事。耕田而食,桑麻而衣。家有数年之蓄,县官余货财,闾里耆老或及其泽”。但是农民经济状况的改善,并没有改变他们自给性生产的性质。汉武帝即位以前,农民和市场的联系一般说来是比较少的。《史记·律书》说:“文帝时,会天下新去汤火,人民乐业,因其欲然,能不扰乱,故百姓遂安。自年六七十翁亦未尝至市井,游敖嬉戏如小儿状。”又《盐铁论·国疾》载贤良曰:“窃所以闻闾里长老之言,往者常民衣服温暖而不靡,器质朴牢而致用。衣足以蔽体,器足以便事,马足以易步,车足以自载,酒足以合欢而不湛,乐足以理心而不,入无宴乐之闻,出无佚游之观。行即负羸,止作锄耘。用约而财饶,本修而民富。送死哀而不华,养生适而不奢。”贤良所谓“往者”,即指武帝之前。他所说的“常民”,除了地主豪富之外,也包括一些比较殷实的农民。这一幅生活图景,正是与市场较少联系而自给程度较高的小农经济的写照。

汉武帝时期是西汉社会经济由盛转衰的时期。这个时期一方面由于社会财富的增长,出现了商品经济繁荣的局面;另一方面随着贫富分化的加深和封建国家赋税徭役的加重,出现了大批农民破产外出流亡。有的学者从农民的“背本趋末”,得出了自然经济已经解体的结论。我们很难同意这样的观点。因为所谓农民“背本趋末”,并不能理解为农民都去从事商业活动,更不能认为他们已经从自给性生产转为商品性生产。昭帝始元四年诏曰:“比岁不登,民匮於食,流庸未尽还,往时令民共出马,其止勿出。”师古注:“流庸,谓去其本乡而行为人庸作。”[①f]说明离乡外出的农民,很多是从事暂时性的雇佣劳动。恩格斯在谈到古代的雇佣劳动时说:“那时雇佣劳动是一种例外,一种副业,一种救急办法,一种暂时措施。不时出去打短工的农业劳动者,都有自己的只能借以糊口的几亩土地。”[②f]汉代许多外出庸作的农民,也具有这种性质。他们所从事的雇佣劳动,只是弥补生计不足的一种“暂时措施”和“副业”。一般说来,过一段时间以后还是要回乡务农的。即使有些人从事只需少量资本的贩运性商业,也都带有暂时性和季节性的特点。他们并没有完全脱离农业劳动,与其说他们是“背本趋末”,不如说是“以末补本”。有些从事贩运性商业的农民,其实也是雇佣劳动者。居延汉简所载“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③f],就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例子。寇恩原是颍川昆阳市南里人,寄居居延,简文称他为“客民”。甲渠令史华商、尉史周育本当为鄣候粟君载鱼去觻得出售,他们因故不能去,雇用寇恩与粟君的妻子同去,约定“载鱼五千头”,“卖鱼沽出时行钱*[原字廿加廿]万”。但是到了觻得之后,卖鱼所得不足四十万。寇恩把原来谈好给他作为僦值的一头黑公牛卖了,凑成*[原字廿加廿]二万给了粟君妻子,尚欠八万。回来后,寇恩以粟君雇他儿子捕鱼应得的庸值相抵,认为粟君还应给他儿子庸值余谷六石一斗五升。可是粟君不给,反而向居延县廷告寇恩负债。寇恩为粟君去觻得卖鱼,带有包销的性质。但他并没有能够获利,反而是把自己和儿子的工钱都赔了进去。这个事例,有助于我们了解汉代那些所谓“背本趋末”的农民的实际情况。

商品生产的基础是社会分工。秦汉时代专门从事园圃业和畜牧业的农民基本上属于商品性生产,因为他们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交换。秦汉之际的召平,“故秦东陵侯。秦破,为布衣,贫,种瓜于长安城东,瓜美,故世俗谓之‘东陵瓜’”[④f]。像召平这样的种瓜专业户,当然就属于商品性生产的农户。但是从事谷物种植业(这是农业生产的主体)的农民,情况就不一样,他们生产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交换,而是为了养家糊口。以种植谷物为生的广大农民家庭,并不具备从事商品性生产的条件。即使有些农民家庭有可能把剩余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我们也不能把这些农民家庭列入从事商品性生产的经济单位,因为他们出售的剩余产品不但是很有限的,而且这种交换行为是不经常和非预定的。晁错在谈到农民生活的困苦时说:“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①g]农民为了应付水旱之灾和封建赋敛,有时不得不把有限的剩余产品乃至一部分必要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他们的这种交换行为并非经常和预定的性质是十分明显的。

秦汉时代广大农民之所以只能从事自给性生产,而不能从事商品性生产,这是小农经济低下的生产能力所决定的。战国秦汉时代粮食的单位面积产量,由于土地丰度不同,加之当时亩制和量制都有大小之别,史书记载出入较大,要得出精确的估算有一定困难。以汉代而言,大致说来,平均一小亩可产粟2石,一大亩可产粟3石。[②g]耕种百亩(小亩)土地的农家,每年可收获粮食200石左右。这个收入维持全家的生活是否还有剩余呢?不同经济状况的家庭,消费水平会有差别,但各个时代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存消费,大体上有一个最低限度的标准。晁错说:“人情一日不再食则饥,终岁不制衣则寒。”[③g]从文献记载和汉简的有关材料,我们可以推算出汉代普通农民家庭为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消费。《盐铁论·散不足》说:“十五斗粟,当丁男半月之食。”《汜胜之书》说:丁男丁女“岁食三十六石”粟。王充《论衡·祀义》说:“中人之体七八尺,身大四五围,食斗食,歠斗羹,乃能饱足,多者三四斗。”崔实《政论》说,长吏及其奴从二人每月“食粟六斛”。这些记载都说明汉代成年劳力每月口粮大致需要谷三石。汉简所载边塞吏卒的廪食,每月基本上是粟“三石三斗三升少”[④g],比上引一般劳力的口粮略高,这大概是因为边塞吏卒劳动条件比较艰苦的缘故。汉简还载有吏卒家庭成员每月的廪食标准,大女和子使男“二石一斗六升大”,子使女和子未使男“一石六斗六升大”,子未使女“一石一斗六升大”。边塞戍卒在服役之前,基本上都是农民,封建国家供给戍卒家庭的食粮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普通农民家庭为保证生存和繁衍后代所必需的食粮消费量。根据上述材料,我们可以推算出汉代不同规模和结构的农民家庭为维持全家生活所必需的粮食月消费量和年消费量。一个父母妻子型的五口之家,如果有两个大男,两个大女,一个使男,其粮食月消费量为12.48石,年消费量为149.76石;如果有三个大男,两个大女,其粮食月消费为13.32石,年消费量为159.84石。一个夫妻子型的四口之家,如果有两个大男,两个大女,其粮食月消费量为10.32石,年消费量为123.84石;如果有一个大男,两个大女,一个使男,其粮食月消费量为9.48石,年消费量为113.76石。汉代农民家庭的饮食非常简单,通常是“饼饵麦饭甘豆羹”,“园菜果蓏助米粮”。在估算农民家庭最低限度的饮食消费时,我们甚至可以不考虑菜蔬,但食盐的费用则是不可缺少的。汉简所载官府供应边塞吏卒及其家属的食盐,基本上是每人每月三升。据此估算,四口之家每月需要食盐12升,全年144升;五口之家每月食盐15升,全年180升。农家食盐要从市场购买。汉简有关于粟价和盐价的记载,假定盐价每斗30钱,粟价每石100钱,四口之家全年用盐折粮4.32石,五口之家全年用盐折粮5.4石。至于衣服费用,这是一个比较难于估算的项目,因为南方和北方需要的服装不同,各种衣服耐穿的程度也不一样。有手工业的家庭可以自己解决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衣服的替换,而另外一些家庭的衣服则需要全部或部分从市场上购买。如果按照《汉书·食货志》所载李悝估算战国时代农民家庭全年衣食费用约为1∶1.8的比例来测算,汉代五口之家一年的衣服费用相当于82石粮食,四口之家相当于68石粮食。这样,我们大体上可以估算出汉代普通农民家庭所需最低限度的生活消费:有两个大男的五口之家全年约需口粮149石,食盐折粮5.4石,衣服费用折粮82石,共需236.4石。有一个大男的四口之家,全年约需口粮114石,食盐折粮4.32石,衣服费用折粮68石,共需186.32石。有了这样一些参照数字,我们对于汉代小农家庭的生产能力究竟能有多少剩余产品用于交换,就可以作出比较接近实际的估计。每年收获200石谷物的四口或五口之家,如果只计算口粮和食盐消费,应有富余;但如果加上衣服费用,则只有很少剩余或入不敷出。而这还没有扣除种子、农具等生产费用和封建国家赋税的支出。可以想像,农民怎么可能经常有剩余产品投入市场出售呢?贡禹有田百三十亩,自称“年老贫穷,家赀不满万钱,妻子糠豆不赡,裋褐不完。”元帝征召他为谏大夫,他不得不“卖田百亩以供车马”。[①h]像贡禹这样有130亩土地的农家,尚且不能保证全家温饱,土地不满百亩的农民就更可想而知了。事实上,汉代农民占有土地不足百亩的很多。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郑里廪簿竹简记载的25户农民,占有土地的状况多数是二、三十亩,最少的才八亩。其中占地最多的一家,是“户人胜能田三人口五人”,也只有“田五十四亩”。[②h]以他家的情况来看,如果只靠土地收获,没有别的谋生之路,显然也是无法度日的。

农业的副业是农民家庭的一项重要收入。农民种植谷物入不敷出,其生计有很大一部分是靠副业来弥补的。这就决定了副业的性质基本上也是自给性生产。纺绩业主要是为了供给家庭成员的衣着和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果蔬种植和牲畜饲养也是为了生活和生产消费的需要。黄霸、龚遂、茨充、崔实等人在郡太守任内劝民畜养鸡豚、种植果蔬和养蚕纺绩等,都属于在农民中推广自给性副业生产的性质,而谈不到是商品生产。崔实《四民月令》说:八月“趣织缣帛,染彩色。擘丝治絮,制新浣故。及韦履贱,好豫买,以备冬寒。”反映了当时一般农民家庭手工业基本上是为了满足自身衣着替换的需要。

我们说秦汉时代绝大多数农民的生产具有自给性质,而没有从事商品生产,这并不排斥他们和市场保持着程度不同的联系。把农民与市场有联系,在市场上出售部分农副产品,与商品生产混为一谈,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农民和市场之所以有各种各样的联系,不外乎是由于如下的一些原因。

第一,小农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并不完全具备维持再生产和满足自身消费的必要生产条件。铁农具和食盐是农民家庭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但这两项皆“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③h]。即使是衣着之类的消费品,如前所说,也并不是所有农民家庭都能自行生产的。

第二,封建国家的赋税并不完全征收实物,汉代的算赋、口钱和更赋都需要用货币支付。农民为了缴纳赋税,不得不把农副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换取货币。汉武帝置均输官,对农民“释其所有,责其所无”,也迫使农民不得不“贱卖货物以便上求”[①i]。

第三,无地少地和生计艰难的贫苦农民,为了谋生,不得不长年或在农闲季节外出从事雇佣劳动。这部分靠庸作增加收入的农民家庭,大都要从市场上补充大部分或一部分生活资料。

总之,秦汉小农和市场的联系,不论是出售商品或购进商品,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出之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一种不得已的交换,并不是为了牟利的目的而采取的经常的交换。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使用价值的交换,而不是价值的交换。价值规律对农民投入市场的产品虽然也要起一定的作用(如“谷贱伤农”),但农民的生产品种和耕种面积并不会因此而有所变动。小农经济的资源配置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说明农民和市场的联系并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的自然经济属性。   四、大土地所有者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

秦汉大土地所有者的地产有两种经营方式,一种是把土地出租,另一种是自营田庄。这两种经营方式既有自给性的生产,也有商品性的生产。从事商品性生产的地主田庄,是秦汉时代农业中商品生产主要的经济单位。

租佃制地主经济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经济单位。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一般只管收租,并不干预租佃农民的生产过程。因此,租佃制地主经济实际上包含了地主家庭和农民家庭两个经济单位。就租佃农民来说,他们交纳的地租虽然是自己的剩余产品(有时也包括一部分必要产品),但他们生产这些产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出售,而是为了租种土地这一必要的生产资料,因而这些产品并不具有商品的性质。租佃制的农民经济,应该说和自耕农经济一样,基本上也属于自然经济类型。至于租佃制的地主经济,情况就比较复杂一些。按照“见税什五”的地租率,一个拥有200亩(小亩)土地的地主,在把土地出租之后,其地租收入只能相当于有100亩土地的自耕农家的全年收获。假定这个地主每年地租收入有200石左右谷物,如果他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这个地主家庭的生活消费只能相当于有100亩土地的自耕农家庭的生活水平,并没有多少剩余产品可以投入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地租只不过是从农民自给性生产的剩余产品转变为地主家庭必要的生活消费品,租佃地主经济显然具有自然经济的性质而非商品经济。但是,地主地租收入的多少,取决于他出租土地的数量。汉代有些地主,占有的土地多达数百顷,甚至千顷以上。如有名的酷吏宁成,因犯法抵罪髡钳,他回到家乡后,“乃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②i]仲长统《昌言·损益》篇指出,“豪人货殖,馆舍布於于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这些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其地租收入就非常可观了。一个拥有1000亩土地的地主,按照“见税什五”的地租率,每年可收租谷1000—1500石左右。如果拥有100顷土地,则地租量可增加10倍。这样大量的租谷,地主家庭当然不可能全部自己消费,而会投放市场换取巨额的货币,以便过上豪奢的生活,并且进一步扩大土地的占有。宁成把土地出租之后,几年之间“致产数千金”[①j]。马援在陇汉间役属宾客田牧,“至有牛马数千头,谷数万斛”[②j]。《昌言·理乱》篇说:“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马。……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於四方;废居积贮,满於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这些身兼地主和商人的“豪人”,他们投入市场流通的商品,有许多本来就是从租佃农民那里榨取来的剩余产品。这样,地租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当地租量在满足地主家庭的必要消费之后还有富余时,以谷物为主要形态的实物地租对于地主来说,已经不再只是具有使用价值,它还代表着一种交换价值。因此,租佃制的地主经济也就不能再简单归结为自然经济,而是在一定意义上带有商品经济的性质了。正是地租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诱使大土地所有者不断扩大土地兼并和租佃制的经营。土地越多,意味着可以用来交换的地租量越大。这也是为什么汉代一些权家豪民热衷于从封建国家那里假得大量公田,再转手出租给贫民的原因。《盐铁论·园池》篇中的文学曾指出:“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

秦汉大土地所有者的自营田庄,有的属于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经济单位。如秦汉之际的宣曲任氏“力田畜,田畜人争取贱贾,任氏独取贵善,富者数世。然任公家约,非田畜所出弗衣食”[③j]。又如西汉末年的南阳著姓樊重,其田庄“波陂灌注,竹本成林,六畜放牧,鱼蠃梨果,檀棘桑麻,闭门成市”[④]j]。不但规模很大,而且农、林、牧、副、渔生产俱备。《后汉书·樊宏列传》说:

〔樊重〕世善农稼,好货殖。……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其所起庐舍,皆有重堂高阁,陂渠灌注。又池鱼牧畜,有求必给。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假焉。赀至巨万,而赈赡宗族,恩加乡闾。

樊家田庄不但“闭门成市”,“有求必给”,而且连制作日用器物所需的梓树和漆树,都在田庄之内种植。像这样高度自给自足的田庄,比之欧洲中世纪一些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可以说毫不逊色。但是樊重又是一位货殖家,他不但从事商品生产,还兼营商业和放高利贷。秦汉时代像樊重那样高度自给自足的地主田庄是很少的,但在不同程度上实行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地主田庄却不少。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另一特色。它说明,不能把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理解成完全对立和相互排斥的两种经济类型,它们在实际生活中可以在同一经济单位中并存,并且相互补充。

秦汉时代完全从事商品性生产的地主田庄,大多生产地区性的土特产。《史记·货殖列传》说:“陆地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泽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qiū①③;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千亩卮茜,千畦姜韭。”谷物和姜韭不属于土特产,但也必须土地肥沃又靠近城市,生产才有利可图。值得注意的是,司马迁到谈到上述这些从事商品生产的大土地所有者时,说他们是“不窥市井,不行异邑,坐而待收,身有处士之义而取给焉”。可见这些大土地所有者自己并不经营商业,其产品是由专门从事贩运贸易的商人收购而投放市场的。而这也就意味着上述大土地所有者所经营的商品生产的规模及其获得的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人对他们的产品收购的数量。由于多数农副产品容易腐坏和不易贮存,在交通不发达的情况下,它们大多只能在地方小市场或附近的都市销售,这不能不使得农副产品的商品生产受到很大限制。《史记·货殖列传》在谈到“通邑大都”的商人每年出售的商品数量时,列举了“千石”、“千钟”、“千钧”、“千足”、“千皮”等等。论者或据此认为当时商品的营业额很大,说明市场广阔。其实,《货殖列传》的这段材料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说明汉代市场的历史实际,是很值得研究的。商品形态各种各样,司马迁一概以“千”计算其销售量,这不过是形容其多而已。即使我们相信司马迁的话有一定可信性,也需要再具体分析。就以《货殖列传》所说的“贩谷粜千钟”而论,一钟六斛(石)四斗,千钟6400石。大都市的商人一岁之中可出售如此数量的谷物,这个营业额可以说不小。但按照当时一般人每月需要口粮3石计算,6400石只相当于供应178人全年的口粮。这样的供应量对于大都市的商人来说,就不见得很大。又《货殖列传》说,拥有“带郭千亩亩钟之田”的素封之家,其收入“与千户侯等”。如此看来,大都市商人全年销售的千钟谷物,相当于一个素封之家千亩良田一年的粮食收入。有了上述这两个参照数字,我们对于“贩谷粜千钟”所反映的商品销售规模,就有可能作出比较实事求是的估计。其他一些商品的销售,也有类似的情况。如一岁之中出售“鲐鮆千斤”,乍一看来数量也不少。但如对照前引居延汉简所载寇恩一次长途贩运卖鱼5000头,则大都市中的商人一年卖鱼千斤,这个营业额也就不足称道了。总之,对《货殖列传》上述材料所反映的市场规模,不能望文生义而作过高的估计。   五、民间手工业与官府手工业的商品生产

与农桑并举的家庭手工业不同,独立的民间手工业的产品基本上是为了出售。不论是个体手工业者的手工作坊或是豪强大家的手工工场,都属于商品生产的经济单位。

与编户齐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手工业,主要是酿造、纺织、煮盐、冶铁、铸钱、制陶等业。其中,盐铁关系民生尤其重大。在封建国家实行垄断经营之前,盐铁生产主要掌握在豪强大家手中。有些豪强的手工工场“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①k],生产规模相当可观。这些盐铁工场主大都兼营商品生产和销售,亦即成为盐铁商。他们“公擅山川铜铁鱼盐市井之人,运其筹策,上争王者之利,下锢齐民之业”[②k],因而皆致巨富。但是盐铁商“决市闾巷,高下在口吻,贵贱无常”[③k],却反映市场机制很不健全。《盐铁论·水旱》说:“民得占租鼓铸煮盐之时,盐与五谷同贾。”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更说明价值规律的作用有限。个体手工业者的生产规模很小,其产品只能在地方小市场出售。《盐铁论·水旱》说,有些生产铁农具的个体手工业者“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务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农事急,转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贾,得以财货五谷新弊易货,或时贳民,不弃作业”。这种在田间以货易货的交换方式,则显然带有自然经济的痕迹。

西汉中叶以后,“公卿大夫争于奢侈,室庐车服僭上亡限”[①l]。消费观念的变化,刺激了某些手工业商品生产的繁荣。以衣着而言,过去高级丝织品民间是很少服用的,而到了武帝、昭帝时期,“富者缛罗纨,中者素绨冰锦,常民而被后妃之服,亵人而居婚烟之饰”[②l]。由于消费需求扩大,锦绣冰纨这类高级丝织品的生产有了较大发展。齐地、蜀郡和陈留郡的襄邑都以高级丝织品的生产而驰名。《论衡·程材》篇说:“齐部世刺绣,恒女无不能。襄邑俗织锦,钝妇无不巧。”《汉书·地理志》说,齐地“织作冰纨绮绣纯丽之物,号为冠带衣履天下”。左思《蜀都赋》描写成都织锦生产的情况说:“圜圚之里,伎巧之家,百室离房,机杼相和。”其他供统治阶级和富人享受的奢侈品生产也很发达。但这类奢侈品生产的增加,并不足以反映整个社会商品生产的发展水平,因为它们毕竟不是广大农民所能享用的。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在抨击“女极纤微,工极技巧”的侈靡风气时,就指出“夫纨素之贾倍缣,缣之用倍纨。”[③l]。民间需要量最大的纺织品是缣布,而缣布的主要来源是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

官手工业的产品大致有三类:一是供皇室和贵族享受的奢侈品,如东西织室和齐三服官生产的高级丝织品,各地工官生产的高级漆器、玉器、金银器和铜器等。这类产品基本上不是为出售而生产的商品。二是军国之用需要的产品,如钱币、士兵的武器和装备、水利工程和皇家建筑工程和用品等。这类产品也不是为出售而生产的商品。三是与人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如食盐、铁农具、舟车、日用漆器和铜器、陶器等。这类产品是为出售而生产的商品。由于封建国家实行垄断,官手工业的盐铁生产获得巨大的发展。我们应该承认盐铁官营在某种程度上有保障人民供给的作用,但是这种体制也存在许多弊病。《盐铁论·水旱》载贤良说:“县官鼓铸铁器,大抵多为大器,务应员程,不给民用。”“县官作铁器,多苦恶,用费不省,卒徒烦而力作不尽”。“今总其原,壹其贾,器多坚*[原字石加坚],善恶无所择”。“盐铁贾贵,百姓不便。”“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与民,卒徒作不中呈,时命助之。发征无限,更繇以均剧,故百姓疾苦之”。贤良所说的这些弊病,在官营手工业中带有普遍性。封建国家经营商品生产,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只要有利可图,根本不考虑维护商品生产的经济条件。官手工业的劳动者主要是征发来的农民。他们的劳动带有封建劳役制的性质。由于被征发的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负责管理的官吏又不负责任,只求产品数量达到上面规定的指标,不考虑质量,因此成本很高而质量很差。产品卖不出去,官吏就强行配卖。凡此种种,都给人民带来了许多不便和痛苦。昭帝时召开的盐铁会议上,虽然贤良文学反对盐铁官营的主张未被当政者采纳,但王莽末年终于被迫废除包括盐铁官营的六管之禁。东汉初年曾一度恢复盐铁官营的政策,而自和帝之后,就实行私营而由国家征税了。盐铁官营这种商品生产之所以不能长期维持下去,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它完全违反价值规律。也可以说,它其实还带有很深的自然经济的烙印。

六、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看封建经济的特点

在讨论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问题时,不应当把某些经济单位的经济类型和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经济类型混为一谈。

我们可以确认封建社会中有些经济单位具备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但不能据此就推论整个社会经济结构都具有商品经济的性质。同样,肯定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自然经济性质,也不必否定有些经济单位具备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对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作绝对化和公式化的理解,因而不免在总体判断上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

一般说来,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商品生产建立在对劳动者的超经济强制的基础上,因而不论某些生产部门商品经济有多大发展,总免不了要带有自然经济的痕迹。马克思曾经指出:

自然经济在任何一种依附农制(包括农奴制)的基础上都占优势,在带有或多或少原始性的公社(不管是否掺杂着依附农制关系或奴隶制关系)的基础上,更是占优势。

他还以希腊、罗马的奴隶社会为例说:

奴隶制度,只要它在农业、制造业、航运业等等方面是生产劳动的统治形式(就像在希腊各发达国家和罗马那样),也保存着一个自然经济的要素。奴隶市场本身是靠战争、海上掠夺等等才不断得到劳动力这一商品的,而这种掠夺又不是以流通过程作为媒介,而是要通过直接的肉体强制,对别人的劳动力实行实物占有。[①m]

秦汉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虽然不同于古代希腊罗马,但是剩余劳动的占有不是以交换为中介,而是以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统治和超经济剥削为基础则是一样的。如上所述,秦汉官手工业(并非全部)和私营手工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的部门,大土地所有者的自营田庄通常也从事商品生产。但是它们的直接生产者主要是奴隶、有人身依附关系的雇佣劳动者和被征发来的农民,因而这种商品生产同样也保存着自然经济的要素。更重要的是,农业是古代社会决定性的生产部门,秦汉农业中从事自给性生产的经济单位(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以及一部分租佃制的地主经济)占绝大多数,这就决定了自然经济在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占有统治地位。只不过这种自然经济不但不排斥商品经济,反而是和商品经济结为一体。

秦汉时代商人资本活跃,这是人们容易得出自然经济已经被商品经济所取代的结论的重要根据。历史文献对于秦汉商人的活动确实有许多生动的描写,如“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②m];“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③m];等等。我们从这些材料诚然可以看到当时商人资本的活跃,但又不能完全相信其中的夸张之词。试设想一下,如果真是“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社会生产还有可能维持下去吗?有的学者认为秦汉时代已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市场,这种说法很难成立。《史记·货殖列传》说,“洛阳东贾齐、鲁,南贾梁、楚”;邯郸“北通燕、涿,南有郑、卫”。可见即使像洛阳、邯郸这样的都市,也只是区域性市场的中心。《盐铁论·通有》云:“今吴、越之竹,隋、唐之材,不可胜用,而曹、卫、梁、宋,采棺转尸;江湖之鱼,莱、黄之鲐,不可胜食,而邹、鲁、周、韩,藜藿蔬食。”说明各地的土特产流通范围有限。当时的民谚:“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④m]也反映了农副产品交换没有越出区域性市场之外。汉武帝通西南夷,“发巴蜀广汉卒,作者数万人。治道二岁,道不成,士卒多物故,费以亿万计”[①n]。实行均输法之前,各地所输赋物运至京师时,“或不偿其僦费”[②n]。为了供应京师官员和官奴婢的口粮,“下河漕度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③n]。上述事实说明当时许多地区交通很不便利,甚至连封建国家需要的物资供应都遇到很大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谈得到已经形成了全国性的统一市场呢?至于司马迁所说的“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④n],能不能说是形成了平均利润率,也是值得商榷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商业主要是建立在贱买贵卖和欺诈性买卖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基于价值规律的正常利润率的基础上。秦汉时代的市场机制不健全,价值规律作用的范围有限,前文已经有所论及。有的学者指出,《史记·货殖列传》所说的“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的谚语,恰恰说明当时没有形成支配整个社会经济的平均利润率,价值规律也不可能负担起调节社会总劳动合理分配的任务,这个观点是很有见地的。[⑤n]

商品生产不发达,商品交换的范围有限,市场机制发育不成熟,归根到底是由自然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中占统治地位所决定的。这种情况与商人资本的活跃并不矛盾,因为“商人资本的独立发展,是与社会的一般经济发展成反比例的”[⑥n]。商品经济包含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几个环节。一般说来,商品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商品经济的正常繁荣必须建立在商品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而在秦汉时代,由于商人资本的活跃,却带动了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马克思曾经指出,在商人资本得到独立而优先发展的条件下,“正是商业使产品发展为商品,而不是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⑦n]他还说:“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能够对组织极不相同、按其内部结构主要仍然是从事使用价值生产的那些生产部门起中介作用。”[⑧n]秦汉社会的情况就是如此。如前所述,秦汉小农和一部分租佃地主的经济本来都属于自给性质,但是由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以及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的需要,他们不得不把一部分产品投入市场换取货币。从一个农民家庭或一个地主家庭来说,这些产品的数量是很有限的,但在市场上集中起来,经过商人转手出售的商品数量却是相当可观的。于是我们看到,尽管从事商品性生产的经济单位数量并不多,但是活跃的商人资本却源源不断地把众多的产品转化为商品。众多的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就形成了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而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结合不是一种简单的并存关系,它不仅表现为封建经济既有自给性生产的单位,也有商品性生产的单位,而且表现为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这两种经济运行形式能够互补和互相制约。无论是地主经济或农民经济,在自然经济中都包含着商品经济的成份;而在商品经济中,又都带有自然经济的因素。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是不完全的自然经济,而其商品经济则是不发达的商品经济。之所以说自然经济不完全,因为它与市场有或多或少的联系。之所以说商品经济不发达,因为商品生产不发达,市场发育不健全,价值规律所起的作用有很大局限。

了解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结合的这种特点,我们对中国封建社会的某些现象就不难作出合理的解释。由于封建经济既有自给性生产的单位,也有商品性生产的单位,而自给性生产的单位又与市场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因而中国封建社会从一开始商品交换就比较发达,不像欧洲早期中世纪那样,产品很少进入流通过程。但是,尽管中国封建社会从一开始商人资本就非常活跃,商业也相当繁荣,由于商品生产并没有相应的发展,是商业使产品变成商品,而不是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因此商品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瓦解自然经济,反而是延长了自然经济和封建生产方式的寿命。因为作为封建生产方式广阔基础的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可以通过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的交换,弥补生计不足,从而使男耕女织的自给性生产继续维持下去。广大农民的消费能力低下,对市场的需求有限,又无从刺激商品生产的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生产率得不到扩大和提高。这样,封建经济结构就得以长期延续下来。由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土地在中国封建社会始终被视为最重要的财富,“以末致财,用本守之”成为人们治生的信条。商人的货币财富往往不是用于增加商品生产,而是用于扩大土地占有。农民因为对市场有所依赖,不得不在受地主和封建国家和剥削之外,再受商人的一层剥削。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维持再生产的能力特别脆弱,与他们受三层剥削有关。还应指出的是,由于中国封建生产方式与商品经济有天然的联系,这就为封建国家掌握大量财富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封建国家征收的赋税既有实物,又有货币。地主经济和农民经济与市场的联系,保证了货币的征收得以实现。封建国家把征收的实物投入市场,又可以换取大量货币。不仅如此,封建国家通过垄断盐、铁、酒等与民生有密切关系的日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又大大扩充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这就为封建国家机器的运转(庞大的官僚队伍的俸禄、士兵的给养等等)以及它内外职能的发挥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这些现象,都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的封建经济结构有密切关系。  ①a 《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①b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9、430页;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158页。

②b 《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

①c 《孟子·滕文公上》。

②c 恩格斯:《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535页。

③c 《孟子·梁惠王上》。

①d 《史记·高祖本纪》。

②d 《后汉书·逸民列传》。

③d 《后汉书·列女传》。

④d 《后汉书·逸民列传》。

⑤d 《史记·商君列传》。

⑥d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⑦d 《汉书·食货志》。

⑧d 参看《汉书》《严助传》、《主父偃传》、《严安传》、《伍被传》。

⑨d 《汉书·循吏传》。

⑩d 《汉书·循吏传》。

①①d 《后汉书·循吏列传》。

①②d 《后汉书·循吏列传》。

①e 参见《史记·货殖列传》、《汉书·地理志》。

②e 《后汉书·刘般列传》。

③e 《汉书·食货志》。

④e 《三国志·魏志·武帝纪》裴注引《魏书》。

⑤e 《晋书·食货志》。

①f 《汉书·昭帝纪》。

②f 《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1页。

③f 释文见《文物》1978年第1期。

④f 《史记·萧相国世家》。

①g 《汉书·食货志》。

②g 参看宁可:《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的几个数字》,《北京师院学报》1980年第3期;又林甘泉主编:《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1卷第2编第4章。

③g 《汉书·食货志》。

④g 汉简所载吏卒的廪食,有每月粟“三石三斗三升少”、“三石二斗二升少”、“三石”,以及“二石”、“一石九斗三升少”等不同记载,而以“三石三斗三升少”记载最多,陈直先生曾指出“三石三斗三升少”是小石,“二石”是大石,见《居延汉简研究》第23页,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出版。

①h 《汉书·贡禹传》。

②h 参看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③h 《汉书·食货志》。

①i 《盐铁论·本议》。

②i 《史记·酷吏列传》。

①j 《史记·酷吏列传》。

②j 《后汉书·马援列传》。

③j 《史记·货殖列传》。

④j 《水经注》卷29《泚水注》。

①k 《盐铁论·复古》。

②k 《汉书·货殖传》。

③k 《盐铁论·禁耕》。

①l 《汉书·食货志》。

②l 《盐铁论·散不足》。

③l 《盐铁论·散不足》。

①m 《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539页。

②m 《史记·货殖列传》。

③m 王符:《潜夫论·浮侈篇》。

④m 《史记·货殖列传》。

①n 《汉书·司马相如传》。

②n 《汉书·食货志》。

③n 《汉书·食货志》。

④n 《史记·货殖列传》。

⑤n 参看叶茂:《传统市场与市场经济研究述评·封建地主制前期(以战国秦汉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⑥n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6页。

第9篇:商品经济产生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封建制度;衰败;启示

“恩格斯认为,商业的发展是促使封建制度瓦解的直接因素,其中货币起到了尤为重要的作用。我们以为,商业的发展必然植根于农业的发展。”[1]恩格斯在《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中未着重分析农业的因素,但从整篇文章而言,我们可以看出,农业孕育着资本主义先进因素的萌芽,因此,我们试图从农业因素人手。

一、农业的发展孕育着资本主义先进因素的萌芽

(一)农业的发展与劳动的分异

“被压迫阶级的静悄悄的劳动却在破坏着整个西欧的封建制度,创造着使封建主的地位日益削弱的条件。在农业中最主要的东西并不是贵族的寄生和压榨,而是农民的劳动”。[1]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的不断进步,恩格斯从开篇就从被压迫阶级内部寻找与之矛盾的进步力量。恩格斯从被压迫的农民阶级中找到了瓦解封建制度的闪烁点――劳动。他看到被贵族压迫之下蓬勃发展的农业和农民的劳动,也就是看到了农民解放自身的物质力量。

(二)社会分工、商品经济和城市的发展加速自然经济的瓦解

由于劳动的发展,即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促使分工更加明确。由社会分工进一步促进交换,而生产交换便是马克思、恩格斯发现封建制度瓦解的突破口,也是马克思恩格斯历史分析方法论的精髓,生产交换进一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恩格斯在文中提到:“在其他地方,特别在德意志内部,兴建着新的城市,发展了中世纪的手工业(十足市民行会的和小的),积累起最初的资本,产生了城市相互之间和城市与外界之间商业来往的需要,而与这种需要同时,也逐渐产生了保护商业来往的手段” [1]。我们可以看到由分工而形成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势如破竹。由社会分工进一步促进交换,而生产交换便是马克思、恩格斯发现封建制度瓦解的突破口。

二、货币的产生与盛行动摇了封建制度的社会基础

(一)货币的产生对瓦解封建制度经济基础的历史作用

“在这里,市民阶级有一件对付封建主义的有力武器――货币。现在所有这一切都完全改变了。货币重新成为普遍的交换手段,因而货币量大大增加。贵族没有货币也不行了” [1]。恩格斯从商品交换中产生的货币层面,分析历史发展的客观性,解析封建贵族无法再次居于统治地位、再也无法通过自给自足的满足需求,也就再也无法掌握经济基础,从而丧失政治制度在农村的社会基础、动摇其统治地位。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交换与流通日渐扩大,对于黄金的狂热究其深层次原因是资产阶级原始积累的不断扩大。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生产交换的不断扩大,货币作为交换的一般等价物成为新兴资产阶级的最大追求,从一国向多国、国家向世界的发展有着历史性和客观性,顺应历史发展潮流,从落后向先进的发展。“在十五世纪末,货币已经把封建制度破坏和从内部侵蚀到何等程度,从西欧在这一时期被黄金热所迷这一点看得很清楚。黄金一词是驱使西班牙人横渡大西洋到美洲去的咒语;黄金是白人刚踏上一个新发现的海岸时所要的第一件东西。”[1]

(二)资本的原始积累

“某种程度的世界贸易发展起来了……贵族越来越成为多余并且阻碍着发展,而市民却成为体现着进一步发展生产、贸易、教育、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阶级了”。[1] 资本原始积累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内在本质要求。在资本进行原始积累的过程中,在世界各地寻求市场、原料、廉价劳动力。因此,恩格斯也看到了商品交换必须突破国界的历史必然性,分析封建主无法再自给自足的深刻历史根源,封建制的的上层建筑逐渐脱离其经济基础,产生动摇。

三、从经济转向政治方面、社会层面向国家层面转向的分析

(一)农民阶级与王权的暂时联合

恩格斯在这里明确指出,十五世纪的西欧出于封建制度薄弱之时,市民社会的产生、城市的兴起、货币等各种先进因素已经使封建主政治层面开始屈服。但也存在另外一种情况,由于受到其他殖民国家的侵犯和掠夺,身为农民阶级因自身力量薄弱,不得不投身王权寻求帮助。所以由探索分析社会关系自然转到国家关系上来。“这些居民本身还过于软弱,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所以就向整个封建制度的首脑即王权寻求有力的支持。在这里,我们就从探讨社会关系进到了探讨国家关系,从经济方面转到政治方面来了” [1]。通过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农民阶级依附于王权的道路是一条歧途,是王权利用市民社会巩固自己政权的工具和途径,只是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当过了利用的“非常时期”,市民社会又会一如既往的被王权和封建制度无情压榨,无情剥削。恩格斯在此分析得出,市民社会寻求利益和自由的途径如果仅仅依靠王权将化为泡沫,想要实现目标只能另辟蹊径。

(二)王权内部的社会关系层面

在争取自由的同时,新兴斗争的先进力量。在王权和依附关系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看似忠贞的士兵实质上已经为了寻求自身自由和价值进行一系列斗争和暗杀,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为瓦解封建制度发展了一股隐晦而强大的革命力量。“因此,才发生无穷无尽的、接连不断的一大串背叛、暗杀、毒害、阴谋和各种简直无法想像的卑鄙勾当,这些勾当又都隐藏在骑士精神的美妙名义后面,也没有妨碍无休止地大谈荣誉和忠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