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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理委托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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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理委托合同

第1篇:房屋管理委托合同范文

房屋租赁委托合同范文一甲方:___________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

乙方:___________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XX〕第2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明确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和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三者的管理职责,推进城市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特订立本委托合同,共同遵守。

一、委托范围:甲方将辖区内全部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委托乙方负责办理。

二、委托时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三、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正式挂牌办公;

2.两名以上经培训的专、兼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

3.统一使用"广州市房屋租赁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

四、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对违法租赁行为进行查处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检查和监督,开展违法租赁行为和租赁登记备案违规操作的调查、查处工作。

3.负责辖内房屋租赁政策宣传组织工作。

(二)乙方职责:

1.负责办理辖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每月将受理的登记备案数据信息及时报送甲方。要求按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办事程序进行统一操作,统一收费。

2.负责对辖区内租赁房屋进行巡查,协助甲方开展辖内房屋租赁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发现涉及甲方职权范围的违法租赁行为,及时书面告知甲方查处。

3.协助甲方开展辖内房屋租赁政策宣传工作。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没有履行其相应的职责,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履行,如甲方仍不履行,乙方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协调部门(办)反映,督促甲方履行。因甲方不履行职责而造成管理过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2.甲方发现乙方不履行职责或有违规操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乙方逾期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向协调部门(办)反映。因乙方不履行职责或违规操作而造成管理过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一份给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房屋租赁委托合同范文二委托人: 证件类型 编号:

现住址 :

受托人: 证件类型 编号:

现住址 :

我欲出租本人名下位于 室的房产,办理有关事宜诸多不便,特委托 全权本人办理该房产的如下事宜:

1、本人签署出租上述房产的各类交易合同;

2、本人收取上述房产交易的租房押金、租金;

3、本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等租房相关事宜;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范围内所进行的活动,办理有关事项,签署有关文件本人均承认,本人愿意按照其与相关交易方之约定履行义务,委托期限至上述事宜办结为止。

委 托 人:

年 月 日

本人保证上述委托内容系业主本人出具,系业主本人真实意愿,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受 托 人: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委托合同范文三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人在外地,特将房屋委托乙方代为出租及管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明确甲方房屋租赁授权委托的具体事项如下:

一、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委托房屋及相关的资信严格保密。

二、房屋信息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共层第层。

2.房龄:年;房间数量:;卫生间数量:;总建筑面积:平米;房屋朝向:_____;装修情况:;房屋用途:。

三、委托权限

1.该房屋的出租和日常管理;

2.该房屋的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四、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该委托授权书即生效。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房产证号:

第2篇:房屋管理委托合同范文

房屋租赁委托合同范文一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经双方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其房屋出租事宜。

第一条房屋位置

甲方将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面积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委托乙方。

第二条期

1.期为_________________,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免租期为________(天),期满乙方可再续租_______月。

2.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签本合同,需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供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第三条房屋租金

1.甲乙双方协商,乙方甲方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一年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

2.房屋租金按_________缴纳。

3.甲方收取租金,可选择(A.到乙方公司所在地领取,B.乙方送往甲方指定地点,C.乙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D.或其他方式)

第四条其它费用

1.在租赁期内,如房屋所在地进行公共设施改造如:小区建设,电力增容,宽带入户等所需交纳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2.在租赁期内,房屋内所发生的水、电、煤气、有线收视及电话费由乙方客户承担,物业及供暖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委托方和方的权利及义务

1.在期间,甲方不得无故收回房屋,如甲方中途要求收回房屋,乙方可以拒绝。

2.甲方提供:①产权证明②户口本③业主身份证(如代办需有代办人身份证)④其它必备相关证明;

乙方出示:①经纪机构资质证书②营业执照。

3.双方保证所提供的证件的真实性,如由于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出租材料不全或不实,而导致客户无法正常居住(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并有权终止合同;如因乙方提供虚假证件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向甲方赔偿,甲方并有权终止合同。

4.甲方在交房时,有义务对房内设施进行检查修缮,保证电器正常使用,乙方积极配合。

5.在期间,乙方应及时安排客户看房,保证客户合法守法。

6.在期间,房屋租户如有更换,乙方负责房内各项费用结算及清点检查修缮屋内家具电器等设施,并免费为甲方寻找下拨客户

7.期间,房屋因自然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缮。

8.期满,乙方交房时,结清房内各项费用及清点家具电器等设施。

9.甲方不得与乙方所介绍承租人以任何理由私下成交,否则视为违约,如违约应赔偿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10.甲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便乙方安排客户,并支付一个月房租作为赔偿。

第六条其它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力及不能预想之因素导致损毁或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房屋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附补充协议。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或取消本合同。

5.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

_________人民法院解决。

6.本合同附房屋设备清单。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委托合同范文二一、当事人

1、受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

传真:

通讯住址:

2、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产权人:

房产证书(或购买房屋合同编号)

房屋座落: 号楼 层 号

身份证号: 邮编:

住址 :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二、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如下房屋委托经营合同,望双方共同遵守。

三、委托经营房屋的基本状况

1、房屋座落在山外山庄 座 号;

2、房屋面积: 平米;

3、家具及设备包括:山外山庄完工交给业主时的状况甲方给客房统一配备床上用品、一次性用品(按照星级标准配备);有线电视、宽带、专用电话等开通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需交纳物业管理费,合同租赁期限为6个月。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房屋所有权为乙方所有,甲方对其房屋享有使用和经营权。

2、乙方委托甲方对其房屋进行经营管理,乙方不得干涉。

3、甲方要根据本合同使用房屋,不得利用其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甲方按最大限度维护房屋状况,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5、其它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如发生房屋产权抵押、出售等影响房屋权属性质变更的事情,乙方需事先通知甲方,且不能造成对本合同履行的任何影响。

七、相关费用的约定

1、在委托经营期间乙方须交纳物业管理费。

2、在委托经营期间经营所用水费、电费,有甲方担负。

3、在委托经营期间甲乙双方负责各自在经营过程中应缴纳国家有关规定的各种税费。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进行协商变更,如一方解除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如甲方的原因致使房屋家具设备受到损坏应进行维修,不能维修的应进行换新或按价赔偿。

九、本合同期满

合同期满后,甲方应将房屋及家具、设备返还给乙方,房屋要保持完好,家具、设备无损坏,如损坏、丢失应按折旧价格进行赔偿(自然损耗除外)。

十、风险的约定(免责条款)

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疾情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不可预防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同意可提前终

止合同或暂停经营,造成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

十一、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可解除合同:

1、合同约定的日期届满;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无法履行;

3、由于一方的违约,使另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乙方因产权纠纷或被查封、冻结等影响正常经营的;(乙方需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合同日期未满,一方要求解约的;(需向另一方进行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到期可续签

十四、本合同及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如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应进行协商,协商无果可进行诉讼解决。

十六、本合同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受委托房(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方(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委托合同范文三甲方:_________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乙方:_________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2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明确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和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三者的管理职责,推进城市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特订立本委托合同,共同遵守。

一、委托范围:甲方将辖区内全部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委托乙方负责办理。

二、委托时限: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正式挂牌办公;

2.两名以上经培训的专、兼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

3.统一使用

四、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对违法租赁行为进行查处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检查和监督,开展违法租赁行为和租赁登记备案违规操作的调查、查处工作。

3.负责辖内房屋租赁政策宣传组织工作。

(二)乙方职责:

1.负责办理辖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每月将受理的登记备案数据信息及时报送甲方。要求按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办事程序进行统一操作,统一收费。

2.负责对辖区内租赁房屋进行巡查,协助甲方开展辖内房屋租赁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发现涉及甲方职权范围的违法租赁行为,及时书面告知甲方查处。

3.协助甲方开展辖内房屋租赁政策宣传工作。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没有履行其相应的职责,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履行,如甲方仍不履行,乙方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协调部门(办)反映,督促甲方履行。因甲方不履行职责而造成管理过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2.甲方发现乙方不履行职责或有违规操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乙方逾期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向协调部门(办)反映。因乙方不履行职责或违规操作而造成管理过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一份给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第3篇:房屋管理委托合同范文

多年来,如何开展交易模式的变革,很多市场参与主体进行了探讨和尝试。前些年曾经出现过类似大卖场的集中式房屋交易有形市场,也出现过完全以网站为平台的中介交易模式,但从实践效果看,这些交易模式或者销声匿迹,或者经营惨淡,都未产生成功范例,市场上仍然以传统的门店经营、手工合同方式为主。**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自成立以来,在市场交易和管理模式方面不断探索,早年曾建立过房地产市场信息展示系统、房地产信息网站,也曾组织过会员制的网上房地产平台以及房地产交易服务体系,多年的探索使人们认识到只有打造集“信息流、权利流、资金流”于一体,有形无形市场相结合的网上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才能有效解决市场上业已存在的诸多问题,做好市场的管理员和裁判员。因此存量房合同网上备案是实现交易和管理模式变革的有效途径。

20**年,根据市政府和市房地局的文件精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实施了新建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并受到政府、市场参与相关各方以及社会各界普遍欢迎,一手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成功实践为二手房交易模式变革提供了基础和方向。

一、存量房合同网上备案工作目标

存量房合同网上备案的开展,改变了以往二手房交易市场传统的运作模式,行业管理也从结果控制为主逐步转向结果控制和过程控制并重。存量房合同备案工作的实施,要达到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目标:

(一)有助于厘清市场参与主体资质,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根据《**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规定,凡在本市从事二手房经纪业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首先进行资格认证。通过资质审核的经纪公司和经纪人经培训和考核后才能取得上网资格,在网上签订委托合同和交易合同,开展经纪业务。这一措施可以有效防止无证无照经纪机构扰乱二手房交易市场秩序,同时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行业信息化应用水平。

(二)有助于汇集房源供应信息,提高交易效率。

当时二手房源供应信息比较分散,80%以上的房源信息分散在全市约**余家经纪门店中。二手房合同网上备案实施后,原来分散的房源信息将汇集到统一的网上平台,形成覆盖一手房和二手房、房屋出售和出租的房地产供应网上信息平台,实现买房卖房“走百家不如看一家”,二手房交易信息的传播成本显著降低,传播效果明显提高,交易效率得到提升。同时房屋的物理状况和权属状况采用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易价格等信息采用经纪委托合同的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得到保证。

(三)有助于实施交易监管控制,规范经纪行为。

存量房合同在网上备案,为经纪行为的规范和交易过程的控制提供了便利,交易中心主要通过三个环节进行监管:首先在经纪委托环节,备案系统自动查询权属登记信息,对于存在查封或受到其他交易限制的房屋,备案系统禁止经纪机构与当事人签订经纪委托合同;其次在房屋交易环节,交易中心建立电话回访制度,针对网上签订的委托合同和交易合同进行真实性校核,避免虚假交易信息的产生;第三在签约环节,备案系统为每套合同的买卖双方当事人设立了合同密码,防止他人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签约后至当事人约定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前,备案系统禁止同一套房屋再次签订其他交易合同,防止“一房二卖”的情况发生。

(四)有助于开展交易资金监管,提供安全保证。

交易资金安全风险防范,历来是二手房交易环节备受关注的重要方面。合同网上备案开展后,便于交易中心充分运用房地产登记机构的业务优势,与相关金融部门合作,通过监控产证过户和资金划转的同步进行,开展交易资金监管服务,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资金安全保障,从而大幅降低二手房交易风险。

(五)有助于建立诚信体系,为社会监督提供手段。

网上备案开展后,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以认证的身份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网上操作平台对相关主体信息予以公示,从而为建立经纪机构、经纪人监督机制和诚信体系奠定了基础。房源的上网和交易信息的公开减少了交易过程的暗箱操作,为开展社会监督创造条件,有助于引导经纪机构和经纪人注重品牌和信誉,诚实经营,阳光操作。

(六)有助于进行数据汇总,为行业调控提供决策辅助功能。

存量房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以往缺乏准确及时的数据来源,只能通过房地产登记数据来进行替代,由于登记采用自愿原则,且时间上相对滞后,导致交易统计数据长期以来在准确性和时效性上存在问题。对于分析判断市场的重要指标之一的二手房市场当前有效供应总量及其结构的统计分析数据,更是无从获取。存量房合同备案以后,即时数据来源得到保证,统计分析将更为精准,为出台行业调控政策更具系统性、针对性、前瞻性和科学性提供了依据。

二、业务流程设计

(一)主体认证。

凡具备**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经营执照并且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过备案的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经纪人,在开展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前,须由网上备案主管部门进行主体认证,符合认证标准的,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上网操作资格,发给上网密钥,同一经纪人只能取得一把密钥。

(二)经纪合同网上备案。

已经取得网上备案操作资格的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经纪人在接受存量房交易委托业务时,应凭业主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及时在网上查询和签订经纪合同进行备案。经纪合同采用示范合同文本,在打印后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如发生委托事项的变更或撤销,经纪公司应及时上网办理。同一套房屋允许委托不同的经纪公司开展经纪业务。

(三)房源信息挂牌。

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委托合同后,相关房源信息将在房地产交易服务网挂牌公示,挂牌期限为委托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同一房源委托多家经纪公司的,网上只挂经纪委托合同最先备案的公司信息,超过委托期限后,再行轮转到下一家备案公司。挂牌房源地址应采用专门的“坐落”,一般应是对真实坐落的简化,以保护业主隐私和挂牌经纪公司合法利益。

(四)交易合同网上备案。

经纪公司在委托合同备案后,可据此开展经纪业务。一旦找到买主,双方谈妥合同条款,应及时上网签订交易合同并打印,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交易合同确认时双方应各自设定合同密码加以保护;一套房屋签订交易合同后,相关的挂牌信息自动撤除;同时对该合同给予一定时间的“保护期”,在“保护期”内该套房屋不得签订第二个交易合同,防止一房二卖,交易双方应在“保护期”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超过“保护期”后,同一房屋允许签订多个合同,并采用先来先登记的“跑步登记”原则确认房地产权属。

业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进行变更或撤销,变更可在校验双方密码无误后直接在网上进行,并重新确认签字盖章;如需撤销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及其他资料至区县交易中心窗口办理。

(五)无中介房源网上挂牌及交易合同网上备案。

对于不通过经纪公司寻求交易的客户,区县交易中心应开设服务窗口提供网上挂牌和交易双方合同签约服务,对于曾经委托经纪公司上网挂牌的客户,之后又自行在区县交易中心办理上网挂牌手续的,以自行挂牌优先对外。

(六)业务监管与后台服务。

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监管重点应注意两方面,一是合同信息以及房源委托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房源信息前,应设立核实环节,确保上网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二是委托合同网上备案的及时性,应通过备案数据统计分析和摸底核查,发现不规范的操作主体和操作行为,防止网上备案成为签约的“快速通道”,应考虑采用技术手段适当控制委托合同签订与交易合同签订的时间周期。

对于网上备案开展以后,市场参与主体以及社会大众提出的涉及政策、业务、技术、投诉等各类问题,应设立热线咨询电话提供专业服务。

三、实施要点

(一)政策制定。

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是在新的市场背景下的交易管理模式变革,国内外尚无先例。制定并出台相关法规、文件和实施细则,为全面推行合同网上备案工作提供政策依据,是此项变革成功实施的保证。

(二)系统搭建。

建设网上备案系统,提供签约备案、业务监管、统计分析和网上公示的操作平台,是备案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网上备案系统应能提供面向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合同备案的签约平台,面向交易中心管理人员的监管平台,面向社会公众的公示平台。系统应在满足上述业务功能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用户数多、数据量大以及公网传输速率受限制等情况,提高系统性能,确保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三)人员培训。

人员培训是网上合同备案工作的重要环节。所有交易中心管理人员,经纪机构管理人员和经纪人都必须登录备案系统上网开展业务,因此必须通过培训考核使各类上网人员理解存量房合同为何要进行网上备案和如何进行网上备案,掌握操作要领和细节。考虑到经纪公司和经纪人量大面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短期内要完成培训和考核任务,对师资力量、教学场地、培训设备、考试阅卷等方面带来很高要求,应考虑与专业教学部门合作完成培训考核工作,同时应研究采用特殊教学和考试方法,比如:编写带有大量操作界面介绍的教材,制作教学光盘模拟演示操作过程,采用自学、教学、操作实习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编制专用考试系统通过互联网上网考试,电脑自动阅卷等。

(四)实施推进。

第4篇:房屋管理委托合同范文

房屋委托合同范文1 委 托 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号: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委托人和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权限 甲方选择以下第种委托权限。

1.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本合同第二条委托事项,代为行使甲方的权利、义务,在委托权限、期限内乙方以人的身份直接与第三人洽谈委托事项,开展相关工作,并签定交易合同,直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委托事项,其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一般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本合同第二条委托事项,乙方为甲方提供咨询、劳务方面的服务,协助甲方达成交易并签定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委托事项:

1.交易意向: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项服务。

(1)出售 (2)出租 (3)置换 (4)求购 (5)求租

第三条 限制交易的情况:

如该房地产有以下限制交易的情况,甲方不得委托乙方为其交易,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及赔偿责任概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的下列服务或在履行中发现下列情况后随时终止合同。

1、被司法机关查封、罚没、财产保全等;

2、属公告拆迁范围,即将实施拆迁;

3、已作为抵押担保物,未经抵押权同意或告知受让人的;

4、共有人或同住家庭成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

5、其他法律、法规限制交易的情况。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在委托乙方上述房地产交易事项后,不得再委托他人重复,若发生多头委托的情况,视为违约处理,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

2、凡是乙方提供的房源或客户,甲方应充分尊重乙方的权及劳动成果,恪守本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将乙方提供的房源推荐给第三人,或未经乙方许可,私自与乙方提供的客户联系,并进行交易,若发生此种情况,视为违约处理,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3、经过乙方成功的交易,甲方应将签定交易合同的准确时间及地点告知乙方,由乙方协助甲方办理。

4、甲方向乙方提供交易的房地产权证应真实、合法、无纠纷、并且房地产交易手续完备。

5、及时向乙方支付佣金。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

1、将甲方的委托信息进行广泛传播,并运用其客户网络为甲方寻找房源或促销。 2、及时向甲方通报其委托事项的真实进展情况及市场供求情况。

3、陪同甲方及客户看房,如实介绍房地产基本情况,协助甲方洽谈并签定交易合同,在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房屋交割、交易登记及产权过户等方面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

4、不得向客户或第三人作虚假承诺或广告宣传,因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视为违约处理,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

5、为甲方保守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6、根据市场及客户要求需变更委托事项或转移委托的,乙方应征得甲方得同意,并另行签定书面补充协议。乙方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或范围开展工作。超越授权或擅自变更委托的视为违约处理,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

7、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8、乙方同时接受交易双方委托的,应向双方当事人如实说明情况,在双方同时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办理委托事项。

第六条 委托期限:

此委托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委托期到,若甲方未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请求,则本合同有效期顺延,续约期为 个月。

第七条 佣金:

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事项,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佣金,其金额为成交额的 %,或按月租金额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方按下列第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付款方式:

第九条 甲方所付佣金以乙方加盖印章的财务专用章为收款凭据(税收发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受约方,违约金按交易合同金额的 %计算。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选择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种方式按期付款。 %支付。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即刻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委托合同范文2 委托人(甲方)

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电话: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委托人(乙方)

名称或姓名:资格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电话:

委托人:身份证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为其 事项。

第二条 甲方应就授权委托的事项,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件。

第三条 乙方在该委托事项时,应认真审查委托事项的真实性,相关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对甲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乙方有权拒绝代为办理。

第四条 双方商定委托事项在 天内完成。超过本约定时限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或自行办理,由此造成损失的可同时按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向乙方索赔(但因登记管理部门或甲方的原因造成超时的除外)。

第五条 甲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同时支付委托费(大写) 元人民币。

第六条 甲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时预付:

(1)代交应纳税、费(大写) 元人民币;

(2) 元人民币。

本条约定费用在委托事项完成时结清,多退少补。

第七条 由于甲方原因使委托事项终止履行的,预交的委托费不予返还;因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与订立、履行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如:房地产权属有争议或已被查封、抵押、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情况),造成乙方名誉及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 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条 由于乙方当中的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 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有关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有规定处理。

第十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效力等同,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委托合同范文3 委托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委托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

受托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委托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建筑面积 平方米,委托乙方对外出租。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 (是 / 否)已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用途

租赁用途: 。

第三条 出租权限及期限

(一)乙方出租权限为:

1、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独家房屋出租事项,并签署相关合同甲方均认可;

2、代甲方出租房屋并办理与承租人之间的洽商、联络、签约事宜;

3、代甲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4、监督承租人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二)出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委托期满时如乙方仍有客户居住该房屋,乙方有权延长租期,双方同意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延长期内乙方应按委托期间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三)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期中甲方同意预留出 个工作日,作为乙方接洽承租、寻找合适客户的工作期,期满后从 年 月 日起开始计算租金。

(四)出租委托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房屋交回。如乙方有续租需求,应与甲方另行协商。如甲方同意继续出租,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续租协议;如甲方不同意继续出租,甲方应当以延长期的形式给乙方留有必要的找房搬迁时间。延长期在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届满后自动顺延,延长期的具体时间由乙方确定,并通知甲方,延长期内的租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 元/月。付款方式:

(二)甲方选择以下付款形式:通过银行汇款,开户行名: 开户人名称(房主本人) 帐号: ,乙方提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通知)。

(三)乙方将各期租金划入甲方账户的日期:首次付款日期从计算租金日起 金额 ;第二次 金额 ;第三次 金额 ;第四次 金额 ;第五次 金额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条 其他费用

出租委托期限内,甲方不承担与房屋有关的下列费用 (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 (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室内设施维修费。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或承租人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相关缴费凭据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出租委托期限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维修责任:

乙方负责维修范围

(1)门窗玻璃;

(2)水龙头,马桶,淋浴喷头及软管;

(3)电灯,开关;

(4)电视,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燃气灶,油烟机,换气扇;

(5)刷墙,铺地,贴瓷砖,打隔断,安装马桶;

(6)厨房下水管道疏通,卫生间下水道疏通。

甲方负责维修的范围

水表,电表,燃气表,燃气入户管道,改变主体结构,改变暖气及管道,自采暖炉,空调设备,防水等除以上乙方负责维修的范围外,均为甲方负责维修的范围。

1、对于以上约定的甲方负责维修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7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选择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提供能够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甲方的下列各证件:房屋产权证原件,房主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如代办另需提供房主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其他乙方所需的相关证明。如甲方对上述材料弄虚作假而导致乙方对第三方(承租方)承担法律责任的,甲方负责连带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

(二)确保该房屋出租的合法性,如为共有房屋,则甲方应以取得其产权共有人的同意,保证该房屋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并保证对可能产生的权属争议而导致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事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提供的房屋及室内设备设施应完好无损,如遇自然损坏且已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在五日内修复并交付承租人使用,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免租期自动顺延。

(四)甲方负责承担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与供暖费。其他如水、电、煤气、卫生费、电话费、有线收视费等,自本合同生效时须处于结清状态,如因费用未结清而导致乙方损失的,其损失部分应有甲方支付,或有乙方自应支付给甲方的租金中扣除。国家规定出租人应缴纳的税费,由甲方自行缴纳。

(五)委托期内及合同终止后三个月内,甲方不得与乙方所介绍承租的客户另行成交,否则甲方支付乙方原定两个月租金作为赔偿金。

(六)如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正常居住生活的(如设施严重老化、供暖、供电、供气不足,邻里关系严重不和睦、周边环境恶劣等),甲方应在签署合同前如实告之,否则由此而引发的破坏性事故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损失的,后果概由甲方负责。

(七)如房屋内所留家电等过于陈旧或已超出使用年限,甲方应主动搬离此房,否则自然损坏后不予赔偿。

(八)本协议不因甲方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而终止,由甲方民事权利继承人继续执行本合同。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签约前出示营业执照与房地产经纪资质。

(二)乙方定期对房屋进行勘察,做好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承租客户居住期间房屋内基本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负责监督承租人妥善管理并安全使用房屋内的所留家具、电器及其他设施,如属人为损坏乙方负责监督承租人修理或赔偿。

(四)期间乙方不得利用房屋进行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活动,不得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审查承租人的合法身份。如出现承租人非法转租进行非法活动,欠费逃脱等意外情况由乙方负责,但甲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五)乙方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根据客户要求,可对房屋进行简单装饰、清洁、粉刷及增添房屋内附属设施,并有权提高该房屋的出租价格,出租房屋的房租高出部分归乙方所有。

(六)委托期满后由乙方负责监督承租人结清水、电、煤气、电话等各项费用,如有拖欠由乙方负责结清,同时清点屋内各项设施及家具家电。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遵守本协议提出解约的,违约方须支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期租金标准的一倍。

(二)甲乙双方首先应保证所提供证件的真实性,否则由此给对方带来的一切损失概由违约方赔偿并承担民事责任。

(三)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修改或解除合同。如果有特殊原因,须提前30天或须提前更长时间通知对方,并须赔偿对方合同约定的两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时,乙方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中存在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及类似物品;贵重物品;艺术品、古董等价值难以衡量的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甲方声明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家具清单上未列明的物品。如有损坏及丢失情况,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两 份,其中甲方执 一 份,乙方执一 份。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5篇:房屋管理委托合同范文

第二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本规定前已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可以核实《资格证书》。对于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七条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资格审批手续。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原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

第九条房屋拆迁单位跨城市接受委托拆迁的,须持原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拆迁证明,向房屋拆迁地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房屋拆迁批准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于取得《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被考核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时限,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于考核合格的,给予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资格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必须公开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批准发给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自行拆迁的单位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前,应当到当地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未经核准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的单位应当建立拆迁档案和拆迁工作日志。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单位必须信守合同,依法从事拆迁活动。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准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一)无证承担委托拆迁的;

(二)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四)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

(五)未经批准跨越城市承担委托拆迁的。

第十七条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房屋拆迁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第6篇:房屋管理委托合同范文

委托购买房屋合同范文一委托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购买的委托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购买房屋提供以下服务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状况:_________

甲方对购买房屋的基本要求是:_________坐落范围:_________

户型:_________面积:_________

交付日期: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购买的房屋参考价(含设施设备及装修)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其他要求:_________。

第四条 委托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委托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五条 现场看房

乙方应派注册经纪人带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对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现场看房记录。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或_________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经纪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_________个月内与乙方介绍的客户进行私下交易。

(四)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应按约定支付佣金。

第七条 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甲方如实告知,为甲方签订买卖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促成买卖合同的订立;

(三)收取佣金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

(四)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 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当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事项的,促成甲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后_________日内,甲方应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佣金。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私下成交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二)甲方未按约支付佣金的,除继续支付佣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委托购买房屋合同范文二编号:

委托人: (系购房人)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系房地产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案证明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委托人和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购买位于北京市 区【县】 的房屋,委托价格范围为 。委托人对购买房屋的要求为:坐落地点:___,房屋面积_____;房屋建成年代______;质量要求_________;房屋的结构及户型____;物业服务水平及物业费的范围____;该房屋无债权、债务及使用权纠纷。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提供下列第 项服务(可多选):

1.提供与购买房屋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

2.寻找意向购买房屋。

3.对符合委托人需求信息且得到委托人基本认可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查和实地查验。

4.协助并撮合委托人与出售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5.代办税费缴纳事务。

6.代办购房抵押贷款手续。

7.代办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及附属设施过户手续。

8.协助查验并接收房屋、附属设施及家具设备等。

9.其他(请注明)

第二条 委托期限及方式

本协议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此期间受托人为委托人的【 】独家【 】非独家委托服务提供者。

独家委托服务:委托人仅委托受托人为其本次委托购买房屋的惟一受托人。

非独家委托服务:委托人除可委托受托人为其本次委托购买该房屋的受托外,还可委托其他经纪机构或个人代为购买其他房屋。

第三条 佣金相关规定

(一) 受托人自引领委托人看房开始,直至委托人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不收取委托人任何费用;

(二) 委托人在同受托人提供的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向受托人支付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1.房价款的 %;

2. 。

(三) 。

第四条 各方责任

(一)委托人责任

1. 委托人应积极配合受托人开展正常的经纪活动;

2. 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所需购买房屋的需求信息,作为受托人提供经纪服务的依据;

3. 委托期限内或委托期满六个月内,委托人不得与受托人介绍过的房屋出卖人自行成交;

4. 委托人不得将受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转交他人;

5. 委托人如有人,则委托人及其人保证全面履行协议条款并配合受托人工作;

6. 委托人如为独家委托的,委托人在本委托期限内不得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个人购买房屋;

(二)受托人责任

1.受托人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行政措施等,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违法从事经纪活动;

2.受托人不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向委托人提供不符合出售条件的房源;

3.受托人应按与委托人约定的委托事项要求开展经纪活动,委托事项变化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4.受托人就房屋交易程序、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等方面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

5. 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接受委托人咨询,解答相关问题;

6. 受托人寻找符合委托人需求的房屋,协助委托人与房屋出卖人达成交易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7. 协助交易双方办理相关房屋交易过户手续、贷款手续及房屋交付手续;

8.除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外不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9.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它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违约责任

1. 委托人故意提供虚假房屋需求信息的,受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委托人泄露由受托人提供的房屋出卖人的资料,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按照 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补充赔偿;

3. 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或委托期满六个月内自行与房屋出卖人达成交易的,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佣金。但双方在本协议第二条中约定为非独家委托,并能证明该项交易与受托人的服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除外;

(二)受托人违约责任

1. 受托人违背执业保密义务,不当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按照 标准支付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补充赔偿;

2. 受托人有隐瞒、虚构信息、违反政府规定或恶意串通等影响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委托人除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相关款项外,委托人还应按照标准,要求受托人支付违约金;

3. 在委托代办事项中,受托人因工作疏漏,遗失委托人的证件、文件、资料、发票等,应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

第七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一)协议变更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应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纠纷。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协议及附件共______页,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______份,受托人______份, ______份。

第十条 其他约定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签章):

【备案证明编号】:

【房地产经纪人员】:

【经纪资格证书编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购买房屋合同范文三委托人:____ 性别:男 出生于 年 月 日

现住址: ____区____路____弄____号____室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 性别:男 出生于 年 月 日

现住址: ____县____栋____单元____号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____购买首都市华盛事业蜀都花园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所售房屋____XX号房,因委托人在外地上班,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委托王____XX为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 办理该房屋的领取钥匙, 实测面积核算验收,办理产权事务(领取产权证),房屋日常管理,房屋装修等事宜。

二 支付领取委托事项有关费用

三 该房屋买卖一切事宜

委托期限:20xx年3月19日至20xx年12月31日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受托人在权限内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第7篇:房屋管理委托合同范文

产权协议书范文一

甲方:_______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根据______________文件精神(立项文件文号),甲方同意乙方在_______ 区_______道(路)_______号院内拆除_______房屋_______,新建_______房屋_______ 。

二、根据《批转市房管局制定的〈_______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津政发[1984]141号文件精神,乙方同意在上述房产竣工之后,产权为市公产,由甲方管理,乙方按(直管/保管自修)使用。

三、资金来源:

四、新建或改建房产使用土地来源:

五、乙方同意新建或改建后房屋换取两证(国有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其它: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产权协议书范文二

甲方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乙方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为维护友好的房屋产权共有关系顺利履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相关事宜,依据《物权法》,订立如下共有人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鉴于上述甲乙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 元整(大写)(出资比例甲乙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购买座落于 市 县 街 小区 房 楼 单元 室( 室 厅 平米)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一处,该房屋所有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双方共同拥有该处房屋的经营、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的权利。

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房屋的经营、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房屋产权,该房屋所有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且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双方对于该房屋享有共同的使用及处分权。

二、房屋处分。共有产权房屋未经共有产权人双方同意并签字(所有共有人必须一致同意并签字,即使是大多数共有人同意签字也无效。),任何一方及第三人不得擅自将共有产权房屋出租、转让或私自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及作为实物出资。任何人在没有经过共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出租、转让或私自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为自己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及作为实物出资的行为无效,由此给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无权处分权人进行赔偿。任何一方不得因个人的债务导致共有房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受到影响,否则,应赔偿另一方所产生的损失。

三、全部税费由————承担并及时缴纳。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及按揭贷款、产权登记所支出的公证费、保险费、房产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律师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费、中介费(委托中介出租物业)、房屋租金税费等。双方如在共有产权房屋居住,由——————承担共有产权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包烧费、维修、装修费、物业费等居住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四、共有房屋产权人共同拥有此处房产的经营、管理权,共有产权房屋对外出租,所得收益分配,按照购买房屋出资比例,各得50%.如共有产权房屋转让,须经房屋共有产权人双方同意,并共同签字后,方可处置,所得收益各50%,一方对外转让房产份额的,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经协商,房屋共有产权人一方全资收购此房产,应按照收购时间的市场评估价格出资购买,双方有义务共同办理转让等相关手续。共有房屋产权证件,由共有房屋产权人(姓名:___________)代为保管,保管人不得私自将共有房屋进行抵押、转让等损害另一方产权人利益的事情。

五、对外出租或共同经营,需要装修或改造,应由双方共同出资,出资比例各占50%.因本房产的市场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享有。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原因,导致的房产灭失、被征收等情形出现,风险有双方共担,所得补偿有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

六、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房屋产权共有人签字: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产权协议书范文三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开户银行账号: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开户银行账号:_____

甲方与乙方按照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国家相关的产权转让政策和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______产权受让项目,并由乙方提供企业产权受让相关服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服务项目有:

1、在甲方拟受让产权挂牌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乙方组织以协议或竞买方式撮合交易;

2、如果甲方竞买成功,或协议成交后同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书;

3、出具产权转让鉴证书。

第二条 提交的文件

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式内容。如为复印件,甲方应加盖证明章。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2、需甲方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清产核资、实地考察、审计、评估、权证变更、媒体公告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相关各方进行产权转让活动,对该公开挂牌项目进行规范操作。

4、甲、乙双方均具有对对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

1、甲方向乙方承诺,所提供的与转让产权相关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真实、完整。如有不实,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所述委托事项已获得甲方有权机构的批准。

3、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不再与第三方订立同一标的的受让委托合同,也不与转让人私下接触、洽谈成交。

4、乙方保证其已具备从事甲方委托事项的所有资格及资质。

5、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甲方的要求处理委托事务;需要甲方变更要求的,应当经甲方同意。

第五条 委托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委托费用:根据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制订的产权转让收费标准,甲方向乙方支付转让手续费人民币合计_____(大写)元。

2、支付方式: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向乙方先期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元,作为预付费用;甲方应在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付清余款。

3、若转让不成或甲方在委托期限内要求解除委托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因委托业务而发生的费用,具体金额根据乙方已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4、产权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若本次委托事项需交纳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在挂牌期间或撤牌后______日内自行进行场外转让的,应当向乙方支付委托转让产权总价款______%的违约金。甲方如未按本委托合同的约定支付佣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佣金总价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和要求进行委托业务活动,并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3、甲、乙双方若违反产权转让相关政策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本合同条款。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承担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任何一方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具体费用应按照受托方已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或委托方因受托方解除合同导致委托事项成本加大的情况而确定。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选择______仲裁委员会合同仲裁中心申请仲裁;双方不愿仲裁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上述条款未尽事项的约定: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使用须知”和合同所必备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委托方(甲方):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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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权利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2003年12月,全国第一起业主状告业主委员会的案件在四川省成都市审结,其大致案情如下:四川省成都市某花园的业主委员会于1999年成立,按规定到2002年4月任期届满。但任期届满后,业主大会并未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在新的业主委员会没有选举出来的情况下,原来的业主委员会于2003年1月30日同成都文石物业管理公司签约,双方约定将物业管理费由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0.24元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0.30元,并于1月1日起执行。2003年3月,该花园119名业主或住户将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物管公司一并告到了武侯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物业管理议无效。法院在经过了漫长的调查审理之后,于2003年12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补充协议》无效。法院作出以上判决的理由是:该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及委员的任期已于2002年4月届满,因此其行使的代表权已于届满时终止;同时,由于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在向法庭提交证据的法定期间内,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两者签订的补充协议是由业主大会决定或经业主大会特别授权的,因此该补充协议属无效协议(参见常江:《全国首例业主状告业委会案一审判决》,《中国房地产报》,2004-02-02.)。

随着全国第一起业主状告业主委员会案件最终以业主的胜诉而告终,案件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便浮现出来:业主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具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应该由谁来监督业主委员会行使其权力?

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又称“物业管理委员会”(颜真、杨吟:《物业管理危机处理及案例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早期著作中也称其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管理委员会”或简称其为“管理委员会”(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65页。)。200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次将“业主委员会”在行政法规这样高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予以规定,从而在立法层面上正式创立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制度。《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理论上有不同的表述。《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表述是: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的学者认为:业主委员会为管理业务的具体执行机关,如同管弦乐队的指挥,于管理制度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65页。)也有人认为:业主委员会是新建物业或物业群中常设的最高权力机构。(颜真、杨吟:《物业管理危机处理及案例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4页。)以上各种表述都只是从某一特定的角度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局部把握,没有从整体上真正揭示出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实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规定,结合其他专家学者的研究结果,我认为可以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划分为内部法律地位和外部法律地位两个部分。

(一)业主委员会的内部法律地位所谓业主委员会的内部法律地位,是指业主委员会相对于产生其的全体业主(通常是通过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形式)所具有的法律地位。

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于业主委员会内部法律地位的直接规定虽然只有第十五条一个条款,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是在其他一些条文中也间接地体现出了业主委员会在内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例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履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的职责。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通过对于上述条文的综合分析和整体把握,参考其他学者的观点,我认为: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存在着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所谓,是指人在权范围内,以被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人的法律制度(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页。)。在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的法律关系中,全体业主基于对居住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的目的,由于其自身无法完成物业管理活动,故需要聘用物业管理企业。而业主又由于缺乏专业法律知识或其他方面的原因,需要由他人代自己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作出适当的意思表示。所以全体业主在第一次业主大会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使其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代自己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而一旦业主委员会被选举产生,且当选成员没有表示异议,即可视为其接受了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愿意为全体业主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虽然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人未明示本人(即被人)名义而为意思表示者,应视为该人所自为;惟相对人明知其权,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称此为“隐名”(郑玉波:《民法总则》,三民书局,中华民国四十八年版,第288页。)。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虽然使用的自己的名义,但是却是在全体业主的授权之下,是在其权范围之内;并且物业管理企业对此也显然是明知的。所以尽管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使用的是自己名义,但其行为符合“隐名”的构成要件,仍然属于行为。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除了明确写明由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之外,其他一切法律效果均归属于全体业主。上述这些内容,完全符合的特征(参见前引⑶,王利明书,第117-118页。),故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的上述法律关系,可以认定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业主委员会系人,全体业主系被人,业主委员会所的民事法律行为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但是,民事法律关系并不足以完全揭示或概括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的职责。第五十一条规定: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基于以上条款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还存在着一种管理关系。其中,业主委员会扮演着一种类似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群众自治组织的角色,在管理关系中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全体业主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

(二)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法律地位所谓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法律地位,是指业主委员会相对于除了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以外的其他特定主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所具有的法律地位。对于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法律地位,理论上到目前为止尚未见到比较明确的表述。但是仔细分析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将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法律地位划分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物业管理体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依据以上条文的规定,我认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存在着一种合同法上委托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谓委托合同,1999年颁布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其定义如下: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也有学者将委托合同称为“委任”,谓当事人约定一方委任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为处理之契约(史尚宽:《债法各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民国四十九年版,第359页。)。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关系中,由于业主委员会其自身没有能力进行物业管理,故只能委托具有管理能力的物业管理企业代为自己进行管理。一旦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一致,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上签字,便意味着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为业主委员会实施物业管理的事务,而业主委员会则在全体业主及业主大会的授权下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报酬,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劳务给付关系。上述内容,完全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性质,(参见上引,史尚宽书,第359-365页。)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关系,可以定性为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业主委员会是委托人,物业管理企业是受托人,委托的内容是业主委员会所在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

业主委员会除了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关系中处于委托人的地位以外,《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第二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上述条款表明:业主委员会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之间还存在着一种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所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能而与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所发生的关系(姜明安:《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8页。)。当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无须与业主委员会协商或是征得其同意,而可以直接在《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自由裁量,单方面地选择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改正、撤销其决定抑或给予其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相反,当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则必须无条件地强制性地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业主委员会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维护社会治安工作并接受其建议、指导和监督也是强制性的。如果其不为上述行为,就会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以上内容符合行政法上行政管理行为的特征(参见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7-110页。),故可得出以下结论:业主委员会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之间存在着行政法上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作为行政管理主体,业主委员会则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三、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在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以后,其权利和义务便显得十分明晰了。基于业主委员会内部法律地位和外部法律地位的划分,其权利义务也可以划分为内部权利义务和外部权利义务。

(一)业主委员会的内部权利义务所谓业主委员会的内部权利义务,是指业主委员会基于其内部法律地位而产生的、在与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业主委员会在内部法律关系中处于行为的人和管理行为的管理人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其内部权利义务也可以划分为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和管理行为中的权利义务。

1.行为中的权利义务业主委员会在与全体业主(包括业主大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处于人的地位。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人必须亲自实施行为。除非经被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发生,不得将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2)人应谨慎、勤勉地行使权。人不履行勤勉义务,疏于处理事务,使被人设定的目的落空并遭受损失的,由人予以赔偿。(3)人应向被人忠实报告处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以使被人知道事务的进展以及自己利益的损益情况。在事务处理完毕后,人还应向被人报告执行任务的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4)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人的利益。如使被人遭受损失的,由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参见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页。)。基于以上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与全体业主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1)在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以自己的名义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在业主大会中选举产生的,其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必须在权的行使范围之内。只有业主委员会在权行使范围之内代全体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才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效力。如业主委员会没有得到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的授权或超越其权的行使范围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则该合同对于全体业主没有法律效力。此外,业主委员会在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非经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追认,业主委员会以其他任何名义签订的一切合同,对全体业主都没有法律效力。(2)在业主大会上向全体业主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并接受其监督。作为全体业主的人,业主委员会在每年召开业主大会时,应当进行年度总结,向大会作出工作报告,将一年中其所进行的各项物业管理活动向全体业主进行详细的说明,并对财务状况作出年终结算和新一年的预算。此外,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委员会还应当接受全体业主对于其各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当业主大会发现业主委员会超越权的行使范围从事行为,或者和物业管理企业串通、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可以拒绝承认业主委员会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对全体业主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仅及于业主委员会自身;如果全体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还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连带责任。(3)充分考虑业主的利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全体业主由于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缺乏而利用业主委员会为自己服务,希望其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业主委员会在行使权时,必须从全体业主的利益出发,维护其权益,增进其福利。《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所以业主委员会成员也是业主之一,其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实际上也是在维护自己权益,故其在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时,都应该更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自己的权,为全体业主的利益服务。

2.管理行为中的权利义务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还存在着一种管理关系,处于管理者的地位。管理者在管理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移交处理权、奖惩权以及依法管理、公开管理、对于非法管理给被管理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参见应松年:《行政行为法-中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48-650页。)。落实到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具体的管理关系中,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有:(1)监督全体业主对于业主公约的实施。所谓业主公约,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是指由业主大会制定的、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全体业主在日常生活中实施、遵守业主公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业主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可以建议其改正,并可以在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一定的处罚;对于严重违反业主公约且拒不改正的业主,业主委员会还可以移送上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2)收取、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所谓专项维修资金,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是指属业主所有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关于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办法还未正式出台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物业管理条例中,都将这部分资金划归业主委员会管理。但是,业主委员会在收取、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时,只能用于符合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3)接受全体业主对于其管理活动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召开期间,应就其管理活动及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全体业主作出详细的说明,并接受其质询。业主一旦发现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规定的职权范围,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变更或撤销其行为;如发现其上述管理行为给业主造成了损失,则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有非法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则可以要求其退还;也可以直接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他们负责追回。

(二)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权利义务所谓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权利义务,是指业主委员会基于其外部法律地位而产生的、在与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业主委员会在外部法律关系中具有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其外部权利义务也可以划分为委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管理行为中的权利义务。

1.委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存在的委托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处于委托人的地位。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指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不将处理该事务之请求权让与第三人。(2)监督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3)预付费用及费用偿还。(4)支付报酬(参见史尚宽:《债法各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民国四十九年版,第369-384页。)。结合以上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委托合同中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包括:(1)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在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以自己的名义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将自己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交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处理。依据1997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只要应该包括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委托管理的期限内,若物业管理企业没有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委员会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将物业管理事务让与其他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否则就将按照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向原物业管理企业赔偿损失。(2)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委员会须定期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实施物业管理事务的情况,检查监督的内容主要应该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对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的全部管理事项是否都进行了管理、管理是否达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规定的服务质量以及物业管理费用的具体收支状况。对于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应明确指出、限期整改,如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业主委员会有权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按照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赔偿。此外,业主委员会还应当收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于物业管理事务的意见和建议,转告物业管理企业。(3)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其用于物业管理事务的费用。对于物业管理企业在日常物业管理事务中支出的,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正常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预付或事后偿还,资金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但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业主委员会有审查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财务预算和决算的义务,只有在充分论证物业管理企业支出费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同意,才能向其支付该费用。若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业主大会不同意支付,则业主委员会不得私自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任何费用,否则支出的资金由业主委员会自行偿还。(4)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费。虽然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是业主委员会,但由于其与全体业主之间存在着“隐名”的民事法律关系(前文已有论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应由业主支付。如有业主拖欠或拒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企业不能直接以业主委员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但业主委员会仍然负有协助物业管理企业督促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若物业管理企业以拖欠、拒付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则业主委员会负有配合其诉讼的义务。

2.行政管理行为中的权利义务业主委员会在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有:(1)服从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2)依法履行各种法定义务。(3)对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行为予以配合、协助。(4)接受行政主体监督。(5)在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不利的行为时,有权陈述、申辩。(6)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7)依法提起行政诉讼。(8)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补偿(参见姜明安:《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23页。)。在业主委员会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具体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包括:(1)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了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更好地了解和管理业主委员会所在物业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这次《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当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须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备案时一般还需提交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在通常情况下,只要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过程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提交了所需的全部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般都会让其顺利备案的。此外,当业主委员会成员变更、业主公约内容修改或其他业主委员会备案的事项发生变化时,须重新备案。(2)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小区内的社会治安工作。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委员会负有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的义务。当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出于维护物业小区社会治安的目的,需要查阅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纪录、全体业主名单、物业小区建筑物的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资料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主动予以提供。当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出于维护治安的目的,需要使用物业小区内共用部门或公用设施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准予其使用;若情况紧急,可不必事先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仅需事后告知即可。此外,业主委员会若发现物业小区内的社会治安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3)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若其作出了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业主委员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对业主委员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还可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业主委员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业主委员会处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4)依法获得行政救济。当业主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若其选举产生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交了所需的全部材料,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其备案要求不予答复或决定不予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可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业主委员会不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的,也可以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其撤销处罚决定,并可以要求其对于行政处罚行为给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和赔偿。

四、立法缺陷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在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应该具有的权利义务之后,再回过头来看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不难发现其中还存在着不少立法缺陷,从而导致了现实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数量少《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履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由于《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备案没有做强制性的规定,也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不成立或不备案的法律后果,从而造成了在某些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业主委员会数量极少的现状。据有关数据统计,现实中由于业主这方面意识的欠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业主委员会相对于物业小区而言,数量相当少。例如乌鲁木齐市的物业管理公司大大小小已达242家,物业管理行业已初具规模。然而与之极不协调的是,全市830多个住宅小区(包括高层大厦),仅有50多个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数量相差悬殊(参见孟瑶:《乌鲁木齐业委会数量少制约物管发展》,/html/wuguan/200421994052.asp,2004-02-19.)。再比如,2001年山东省济南市的房产管理局下发了《济南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济南市民可以据此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过两年多的时间,真正依法成立、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却只有区区15家(参见郑重:《业主委员会泉城遇冷》,/html/wuguan/200352194556.asp,2003-05-21.)。

(二)业主委员会缺乏经费,不能有效地开展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六项职责,但是却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来源,从而造成了现实中很多业主委员会由于缺乏经费,不能有效地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另外,还出现了业主委员会成员借口缺乏办公经费而拒绝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例如安徽省合肥市科苑新村(一期)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是从物管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办公经费。但成立近四年了,一共只报销了1000多元钱,平时交通费、电话费,一般都是自己出。由于没有经费,如果出现房屋维修、公共设施维修以及一些法律问题,就请不到专业人士咨询。而且,很多业主委员会成员都很忙,只能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工作。在业主业委员会中,还有几位成员经常以缺乏办公经费委由拒绝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参见马祥平:《业主委员会:无尽“尴尬”在其中》,/xinwen/2003-06/23/content_631769.htm,2003-06-23.)。

(三)业主委员会诉讼地位不明确《物业管理条例》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未予确认,从而导致了在现实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极不明确。例如,安徽省合肥市的金湖新村1993年由合肥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1995年开始投入使用,1996年9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营业违规被吊销营业执照。该房地产公司在撤离金湖新村时,擅自卷走了原本属于用作小区房屋维修和公共设施维修的55万元维修基金。当金湖新村小区业主委员会把当时开发该小区的房地产公司的合作方推上被告席的时候,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该业主委员会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对其不予受理。业主委员会不服裁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还致信给最高人民法院。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给予回复,省高院据此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市中院立案受理该案,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讼(参见刘传勋:《业委会致信高法讨说法》,/html/fayan/2003121592408.asp,2003-12-15.)。

(四)业主委员会超越权范围、《物业管理条例》虽然作出了业主委员会权利义务的规定,但条款过于抽象,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此外条例中也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超越业主大会授权范围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业主委员会对此应承担的责任。上述问题导致了现实中很多业主委员会超越权的范围或者在根本没有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以自己或者全体业主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甚至还出现了、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情况。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高层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在没有得到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且没有任何审查的情况下,便同意了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一年之中,小区内的675家住户少则分摊到2000多元维修费用,多则近4000元。在业主们的强烈要求下,业主委员会才召开了部分业主会议,要求物业在5天内公布明细账目、支出总额及每平方米分摊的费用,但事后又杳无音信(参见马美菱:《维修费狮子开口业主利益受侵害、业委会就像围城》,/newshtml/60001.html,2004-03-05.)。更有甚者,上海都市庭院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上要求颁发“重大贡献奖”,受奖者是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索赔有功人员”,奖金总额为16万余元。后因业主非议未能全部兑现。此后,业主们陆续发现业主委员会存在诸多问题: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和开发商签订赔偿协议;藏匿开发商补偿给全体业主的架空层、底层车库;将部分房屋私自出租给个别业主65年;私自向外发包13个小区物业工程;用维修基金购买超市水票作为奖励发放等等。当业主们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布维修基金明细账、活动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会议纪要和开发商移交的架空层、底层车库及部分房屋的位置及数量清单,并解决已发的超市水票、重大贡献奖、出租收入纳入维修基金等一系列问题时,业主委员会拒不处理(参见包蹇:《业主缘何状告业主委员会》,/house/2003-08/20/content_1034898.htm,2003-08-20.)。

五、制度完善纵观世界各国的民事、物权、房地产管理或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很多国家都有着与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相接近或相类似的制度设计,其中有些规定对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完善具有很大的借鉴价值。

德国法民法规定:业主委员会(凡外国法律中某具体概念与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某一概念相近的,为便于理解,统一使用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提法。下同)成员由业主中的一人或其他具有专门特长的个人或法人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及解任由业主大会之多数决议予以决定,任期为5年。5年期满之后,即使没有特别解任之必要,但依法律规定,该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职务即已终结。对于任期届满、职务终了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由业主重新任命,但这一任命必须考量该成员在任期内的业绩。另外,即使在任期之内,业主委员会成员如有重大事由,业主大会仍然可以将其解任。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监督业主公约的执行。(2)保存及修缮小区物业中的共用部分。(3)在紧急情况下,对共用部分的维护保存采取必要措施。(4)物业管理费用的管理。(5)以全体业主的名义为一定的行为。(6)将业主的款项同自己的财产分别保存。(7)请求业主出具载明权范围的授权书。(8)预算及年终结算。

法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任,以业主大会单纯多数的决议予以认定。在实践中,将专家选任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况居多;否则,则当选者必须为业主之一。当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对象,既有管理公司,也有自然人(包括专家和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承担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任务。(2)遵守业主公约。(3)管理并保全小区物业,在紧急场合可凭借自己的判断,决定紧急施工事宜。(4)制作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书和预算案。(5)代表全体业主为民事及诉讼上的一切行为。(6)雇佣一般管理员,并有权将其解雇。

日本民法典规定:业主依照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的决议选任和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不正当行为或其他不适于执行职务的情况时,业主可以请求法院将其解任。被选任的具体对象,既可以是业主中的一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包括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小区物业共用部分的管理、维护和改良。(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业主公约所规定的内容。(3)管理事务的报告义务。(4)保管业主公约,并在有利害关系人请求阅览时将其提供阅览。(5)召集业主大会。(6)适用委任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业主大会可以指派一个业主委员会,或由业主申请法院指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1年。业主大会可以随时将其解任,也可由业主申请法院解任。被选任和以任何理由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职务时,必须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业主委员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所作的行为对全体业主均有拘束力;对于其超越职权范围所作的行为,业主可于30日内向法院提起控诉。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遵守业主公约。(2)小区物业共用部分使用的管理及共同利益事项的执行,以使全体业主获得最大的利益。(3)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支付小区物业共用部分所需通常维护的经营管理费用。(4)在年终提出管理的账目。(5)在依职权或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赋予的权利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某一业主或第三人进行诉讼。

瑞士民法典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任,或由业主请求法院指派。业主大会可以随时依照其决议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保留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权。当业主大会忽视重大事由的存在而拒绝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各业主可于1个月内向法院请求解任。对于法院指派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未经法院同意,不得于任期届满前将其解任。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依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的决议实施有关小区物业共同管理的一切行为,以及为防止或除去损害,而自行采取一切紧急措施。(2)将物业管理费用分派给各业主,并收取物业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3)注意业主是否依法律、规章及业主公约的规定,使用小区物业的共同部分和共同设施。(4)在获得业主大会的授权下,对外代表全体业主(参见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44-273页。)。

我国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为执行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互选产生,任期为1年,连选得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互推一人为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对外代表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具有当事人能力,当其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时,应将诉讼事件要旨迅速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对业主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会务。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小区物业共有及共用部分的清洁、维护、修缮和一般改良。(2)对于业主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3)建设业主共同事务中应兴革的事项。(4)保管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纪录、物业使用执照誉本、建筑物竣工图说等有关文件资料,并提供利害关系人阅览。(5)维护物业小区的安全及环境。(6)收缴、保管和使用物业管理费及专项维修资金。(7)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8)委任、雇佣及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人。(9)提出并公告会计报告、结算报告及其他管理事项。(10)其他业主公约规定的事项(参见中国民商法律网:《台湾公寓大厦管理条例》,/twcivillaw/law/law30.asp,2002-03-20.)。

通过分析比较上述各国关于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立法设计,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认为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制度应该做如下设计:

1.实现业主委员会职业化,确立业主委员会聘任制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聘任,并由业主大会向业主委员会颁发写明权范围的授权书。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其他人;若成员不是业主,则必须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聘任期限如果过长,则极易招致其惰性,不利于积极有效地开展管理工作;还容易滋生贪污挪用的情况的发生。过短则又由于业主委员会成员变动频繁,致使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也不利于管理。故我认为取2年或3年为宜。

2.加强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对于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权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其工作,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若业主大会发现业主委员会超越权的行使范围从事行为,或者为任何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时,可以随时依照其决议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拒绝承认其行为对全体业主的法律效力,并保留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3.确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赋予其诉讼当事人资格应当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属于事业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资格。其在与全体业主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处于人的地位,在与全体业主的管理关系中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委托合同中处于委托人的地位,在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当业主委员会在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与物业管理企业为民事法律行为时,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业主委员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其他情况下,业主委员会都可以以自己独立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4.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规范其权力的行使业主委员会在与全体业主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包括:(1)在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以自己的名义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在业主大会上向全体业主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并接受其监督;(3)充分考虑业主的利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在与全体业主之间的管理关系中,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包括:(1)监督全体业主对于业主公约的实施;(2)收取、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3)接受全体业主对于其管理活动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委托合同中,权利义务包括:(1)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2)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3)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其用于物业管理事务的费用;(4)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费。在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包括:(1)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小区内的社会治安工作;(3)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4)依法获得行政救济。对于以上未列出的权利义务,在实践中可以参照民事法律关系、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和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相关规定。

主要参考书目:

1.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2.姜明安:《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史尚宽:《债法各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民国四十九版。

5.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颜真、杨吟:《物业管理危机处理及案例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9篇:房屋管理委托合同范文

现住址:

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现住址:

身份证号:

见证方:

见证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号楼房间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证号为朝私号土地使用证号为:,使用面积为平方米,使用年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 此房屋实际售价元整(¥元)。此售价包含公共维修基金及室内所有固定装修、固定配套设备。

第三条 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薄;

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

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卖的证明;

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

有产权争议的房屋;

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房屋;

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第五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

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上述房屋在甲方实际交付乙方之日前所发生的费用(取暖费、物业费、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由甲方负责。分担日期以办完过户手续乙方正式接手此房屋的日期为准。具体金额以物业公司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八条定金

在 年月日 见证人代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人民币 元作为房款

的一部分。

第九条付款方式;

首付款 :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余款 :过户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过户完成首付款和余款当日兑现

第十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元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交房日期:。

第十二条 备注:室内留下的固定装修及家具电器包括:(根据家具清单)。此清单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家具清单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三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

第十七条 此合同与出售委托合同、承购委托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起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附带家具(见家具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