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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要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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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要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第1篇:家长要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范文

关键词: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统一性

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作为孩子的第一所学校,是孩子和社会接触的第一步,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影响是终生的;学校则是孩子系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促使孩子社会化的主要场所。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目的都是为了发展人、完善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家庭教育在中学生成长过程中举足轻重,而学校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中学生的教育过程中,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之间的脱节以及偏差导致了教育效果不佳,甚至是教育效果相抵消的现象,这极不利于中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成才。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中学生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问题认识不全面,未能处理好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统一问题,从而导致不能更好地发挥两类教育的功能。因此,要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中学生的全面发展,处理好中学生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统一性问题迫在眉睫。

一、中学生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统一的必要性

所谓家庭教育,是指家庭中父母、长者对子女、幼者所进行的教育;所谓学校教育,是指在学校中由特定的教育者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地促使个体社会化的教育活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在中学生的成长和全面发展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学生的教育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统一,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统一性是中学生教育成功不可或缺的因素。中学生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必须统一的原因如下:

(一)培养目标的统一

家庭教育的出发点是将中学生培养成为社会的栋梁之才;学校教育的目的是将其培养成能更好的适应社会生活的人才。这两者在目标上是统一的,最终目的都是为社会培养有用之人。家庭教育不仅与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息息相关,而且与社会发展要求密切相连,与学生所处的整个家庭背景、家长们的整体素质都有莫大的联系。学校教育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所要求的方向是一致的,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新人才的培养模式,也决定着中学生的发展方向。据此可见,家庭在培养方式上是现实而又具体的;学校在培养方式上是宏观而又抽象的。家庭对中学生的教育属于在生活的点滴中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教育,具有随意性;学校的教育属于用既定的规则对中学生进行有计划的培养,具有正规性。但是这两者并不冲突,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其内在培养目标具有统一性。

(二)教育问题的统一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教育问题具有统一性,二者的教育对象同为中学生。中学生具有思维活跃、乐于探索的特质,但由于其身心发展尚未成熟、涉世不深、分辨率不强,因此在他们成长和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青春期问题、学习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更有甚者会遇到心理阻碍等隐性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所共同面对的。要促进中学生的健康发展,要处理好这些问题,家庭和学校就要发挥各自的优势,不仅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更重要的是要互融共进、相互统一。

(三)挑战任务的统一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许多新兴的教育方法、内容涌入到中国教育体系中,为传统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特别是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的革新,使得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中学生获取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接触的信息也越来越广,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在这种大背景的影响下,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所涉及的空间变得广泛,这种广泛性导致整个教育环境的扩大、各种综合矛盾的出现以及多种价值观的碰撞,使得单单靠学校引导难以缓解中学生们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这个时候家庭教育的作用变得举足轻重。学校教育具有稳定性、规则性、目的性,学校开展的活动为学生们的健康成长奠定了非常重要的基础。家庭教育具有灵活性、启蒙性、针对性,家庭对中学生的身心发展起到润物无声的作用。这两者在中学生的发展进程中的地位都不可取代。由于科技的深入,现今世界变得纷繁复杂,甚至有些领域良莠不齐,需要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共同努力对中学生进行正确和谐的引导,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主体能动性,培养中学生明辨是非、强化抵御诱惑的能力,培养他们自力、自强的精神和责任意识,在不断拓展中学生知识面的同时,提高他们的社会意识,促使教育的效果事半功倍。

二、中学生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在统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统一在中学生的成才和全面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就目前的教育现状而言,中学生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统一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一)职责定位模糊

传统观点一直认为家庭教育从属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一直扮演被动性角色,与学校教育没有明确分工。传统教育中,教育中学生的任务大部分是由学校“大包大揽”,家庭教育的地位微乎其微。进入现代社会后,这种情况有所改变,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在某种程度上开始相互配合,但这种“配合”实质上是家庭被动地听从学校的安排并依附于学校。家庭教育自身的独立性差,在学生教育问题上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因而,中学生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权责不清、分工不明确、教育效果不高。多数人认为家庭是不具有独立教育职能的教育主体,在中学生的教育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继续 ,是对学校教育教学成果的补充。家庭教育既没有相对独立的教育任务,在教育目标方面也从属于学校教育即以中学生的智育为主。由此看来,纯粹的严格意义上的家庭教育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并没有占重要的地位,同样,家庭教育在中学生的培养体系中的地位也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

学校教育职责定位的模糊主要体现在“扩张”上。目前多数的中学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把学生的学习成绩摆在首要位置,把课堂扩展到家庭中并要求家长介入学生的学习过程,从而使家庭教育也以学生的学习成绩为中心。所以,学校教育在推卸掉中学生德育培养责任的同时,家庭也没有将这种责任很好地承担起来,导致某些学生成为单向度的人,只重视成绩和排名,不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与家庭教育相比,学校教育在中学生的教育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这种强势地位不仅扭曲了家庭教育的职责,还加载了许多学校教育所不应承担的重担。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职责定位的模糊性不仅削弱了家庭教育在中学生成长过程中应负的责任,也消弱了家庭教育的主体性、计划性、创造性,学校要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就成为必然。这种职责定位的模糊不利于中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教育内容分离

家庭承担着启蒙教育功能,也承担着诸如情感、道德、经济等现实功能,多样性的现实功能使得家庭教育与中学生的日常生活密切相连。在此意义上,家庭教育是世俗型教育,缺乏整体计划和明确目的。这就决定了家庭教育更倾向于对情感和道德的培养。在中学阶段,中学生的学科知识变得丰富而多样,在很大程度上已超出了家长的知识范围,多数家长对子女进行学习指导已感到力不从心,导致了教育内容的分离,家庭教育仅局限于非智力因素方面的教育。但在非智力因素教育方面,并不是每一个家庭都能够针对中学生的身心特点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棍棒底下出人才”的严格式管理,溺爱娇惯子女的放羊式培养等非科学的教育方法得到一些家庭的吹捧。由此可见,家庭教育处于一种“爱强教弱”的模式。

学校教育是目的性、系统性、组织性最强的教育活动。因而,学校教育是一种制度化的教育,它用既定的规则对知识进行系统地传授。在中学阶段,学校的主要任务就是提高升学率,注重学生的知识学习,因而教师无暇顾及学生的道德培养。随着教师心态日益功利化,教师日益以追求教学绩效为重,以追求学生成绩为主。因而,目前的中学教育强化了教师 “教书”这一职责,却弱化了“育人”功能。对“好学生、差学生”的差别待遇、收取高额补课费等现象揭示出学校教育处于一种“教强爱弱”的状态。

“爱强教弱”的家庭教育与“教强爱弱”的学校教育使得智力教育与非智力教育日益分化,造成教育内容的分离,导致中学生的教育失衡。

(三)教育功能错位

家庭教育在中学生生活学习中有其特殊的、不可缺少的作用。在中学阶段家庭教育的功能十分明确,即教会中学生如何“做人” 、健全中学生人格和促使中学生社会化。具体表现为向中学生传输社会价值观、生活经验和文化习俗,并使其良性社会化。然而,由于中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的特殊性以及家长对这一阶段教育责任认识的滞后性,把家庭教育仅仅理解为智育,不能与中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征相适应,导致家庭教育内容逐渐缩小、德育功能日渐弱化,并逐渐被智育和一些功利性、现实性的教育内容所取代,甚至出现家庭德育的空白,致使中学生人格缺失、心理发展方向偏离我国主要教育目标。

同时,大多中学仍以应试教育为主,以突出智育和升学竞争为特点,教师可以不必向家长了解学生的信息,就可以通过作业好坏、课堂表现和考试成绩的高低等来了解学生的基本学习情况。于是,学校教育的权威性得到强化,家庭教育的依附性也随之增强,学校对家庭教育的主导机制也日益固定化。学校为提高教育质量,把家庭纳入学校教育的范围,把家庭教育的职责局限于追求升学率和学习成绩,一味地要求家长在对子女的智能培养上与学校同步,配合学校狠抓学生文化成绩。作为家庭与学校沟通桥梁的家长会,其功能也出现了异化,其功能仅仅被局限于按学校要求办事。在中学阶段,学校教育除在家庭教育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中学生的德育外,更主要的是对其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教育,这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分工。而目前学校教育的功能错位首先体现在分工不明确。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功能错位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危害性主要体现在:首先,它使中学生在“做人”等方面形成严重的缺陷,造成中学生所受教育“畸形化”,破坏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之间的平衡。其次,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功能错位使教育过程中出现了负面效应:超前、重复、或错误传授知识,加重中学生的学习负担,使中学生失去学习新鲜感,产生厌倦情绪。第三,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功能的错位还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使得家庭教育成为学校教育的附属机构,使其自身作用消失。

三、中学生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统一的途径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统一应全方位地贯穿于中学生教育过程的始终,而不是指某一方面或是某一时期。因此,要促使中学生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达到高效统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明确责任,优势互补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在中学生培养过程中具有各自的任务和内容,因而需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家庭教育以德育为主,而学校教育则以德育为首,侧重智育。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可以在中学生的成才过程中避免重复性,并对中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从而可以避免家庭与学校的相互推诿以及教育过程中的疏漏和真空。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对于中学生的成长,各有所长,各有所短。在中学生接受教育的过程中会面临不同的问题。要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取长补短,扬长避短,明确分工,从而达到互补的效果。比如,家庭教育的感染性、融合性、多样性等特点在中学生德育方面的优势,而学校教育的目的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等特点在中学生智育方面的优势。因此,发挥各自的优势,使中学生得到全面、和谐的教育,才能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二)加强联系,密切关系

在中学阶段,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要实现统一, 就要做到及时交流思想、互通情况、相互了解。家庭和学校联系的基本途径主要有个别联系和集体联系两种。个别联系是教师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采用家访、谈话、电话等方式,同家长进行交流、沟通以方便教师可以更多地了解学生的成长背景,在家里的生活、学习情况以及家长的教育方式等,而家长也通过教师了解孩子在学校以及所在班级的情况,对学校、教师提出自己的意见。集体联系主要是学校通过召开各种类型的家长会、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方式向家长介绍并使其了解孩子在学校以及班级的学习、生活情况,提出学校对家庭的期望和要求等。家长之间也可利用这些机会相互交流,互相学习,向学校提出合理的意见等。

(三)积极配合,实现良好合作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在中学生的教育过程中发挥着各自不同的职能,因此要实现中学生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统一归根到底要实现中学生德育与智育的统一。同志提出“推动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与家庭教育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加强各级各类教育的衔接和沟通。”①因此,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三者应相统一,形成一个社会化的大教育系统,共同承担中学生教育与中学生社会化的重任。中学生教育则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综合体现,中学生在其成长和成才过程中要受到各方面的影响,这些影响必将波及到学校的教育方式与内容,家长会把社会上一些或好或坏的东西带到家庭教育领域中来,中学生也会把满足自己好奇心和欲望的事物带到自己教育过程中。因此,必须在众多因素的影响下把家庭、学校、社会三者教育有机地统一起来,形成一个大的教育系统。当然要建立这个大的教育系统并不容易,它需要各方面的相互配合、团结协作,且与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学校教育水平和教育者的知识结构和能力、家长的整体素质有极大的关系。在实现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统一过程中,要发挥学校教育主体性作用,以先进的学校教育带动传统家庭教育,将二者统一起来,扬长避短,从而达到良好的教育目标。

总而言之,充分认识到中学生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统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中学生成才和全面发展为基本立足点,了解二者的职能,加强二者的相互配合、相互融合、相互补充,更好地促进中学生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统一,才能真正达到促进中学生健康成长的目的。

注解

① .在庆祝北京师范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讲话[N].福建日报,2002-09-09.

参考文献:

[1] 刘英.关于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的探讨[J].广西社会科学,2001(6):23-26.

第2篇:家长要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范文

近年来,____市妇联按照全国妇联和省妇联的要求,紧密联系____实际,立足妇女儿童,就家庭教育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采取座谈、走访、问卷等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特别是会同市教育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历时3个月,对全市各学校、镇街、机关单位等进行抽样调查。

从调研反映的情况看,当前家庭教育虽为社会、学校和家长广泛重视,但其在立法方面却是空白,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家庭教育进行规范化、专业化、系统化管理,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是教育体系的基础,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成长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2010年,国家出台《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制订家庭教育相关法律,下发《家庭教育工作五年规划》。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要求,市妇联紧密结合____青少年教育实际,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造性推进家庭教育立法工作。2014年10月,市妇联会同市教育局、市统计局就当前我市家庭教育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此次调研历时3个月,随机抽取14所高中、13所初中、17所小学(其中包括1所留守儿童学校、1所流动儿童学校)、4所幼儿园、12个乡镇、4个机关单位、1个教育培训基地进行抽样调查,向全市下发《____市家庭教育立法可行性调查问卷》5210份,回收有效问卷4336份,并对调研结果认真分析,形成此报告。

通过统计分析数据可以发现,当前民众对家庭教育重要性和方式方法有着清晰的认识,迫切希望政府进行家庭教育立法,为广大家长提供科学规范的家庭教育服务指导。

一是民众普遍认为家庭教育至关重要。在“与孩子交流时间”、“对孩子的关注”调查中,66.31%民众与孩子每天都交流;对孩子的关注首先是品德(56.04%),其次是学习(45.16%)和个性(37.75%)。由此可见,大部分家长能通过多种方式与孩子交流,对孩子的错误能够采用正确的方式教育引导。家长十分注重孩子的品德、学习和个性的成长,不以学习为唯一衡量标准,更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对孩子成长的认识较为客观和理智,这为家庭教育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民众十分渴求高质量的家庭教育培训。在“获得教育子女知识和方法渠道”调查中,61.28%的民众会选择通过亲友同事获得知识;在“家庭教育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困难”调查中,66.77%的民众选择缺少经验借鉴,62.27%的民众选择缺乏相关知识,31.18%的民众选择缺少获得帮助的机构。民众在家庭教育方面虽然优先选择从朋友、家庭那里获得帮助和支持,但普遍认为这样的帮助和支持并没有满足需求,效果并不理想,更希望政府通过立法培育发展家庭教育市场,并对培训机构予以严格管理,使家长能够在正规的培训机构,接受高质量的家庭教育培训。这说明家庭教育立法是解决现实问题和民众需求的重要保障。

三是民众迫切希望政府进行家庭教育立法。在“家庭教育的重要性”、“通过法律来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问题”和“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应由谁负责”中,96.22%民众认为家庭教育具有重要意义;57.08%的民众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规范;87.64%民众希望政府能够在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普遍对家庭教育非常重视,对家庭教育服务需求强烈,对家庭教育立法持赞成态度,认为政府应在家庭教育中发挥组织者和支持者的重要作用,希望通过家庭教育立法为家长提供科学的教育方法,为孩子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家庭教育立法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在青少年教育中均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虽然现阶段民众对学校社区和办学机构提供的家庭教育服务总体满意,但从家庭教育的长远发展看,仍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

一是民众参与家庭教育立法意识不强。尽管民众普遍支持家庭教育立法,但从调查数据看,民众对直接参与立法呈现出两种态度,对参与家庭教育立法认为相当重要和无所谓的各占一半。这充分说明民众尽管能够认识到家庭教育立法的重要性,但对家庭教育立法如何立法、怎样推动立法认识不到位,积极性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形成推动家庭教育立法的社会氛围。

二是家庭教育责任主体不明确。由于家庭教育没有纳入政府行政管理系统,缺乏有效监督管理机制,特别是谁来管理谁来监督责任不明晰,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谁来规范以及如何规范,使得家庭教育成为家长和个别部门的责任,社会力量难以得到资源优化配置,有的甚至被闲置和浪费,无法充分发挥作用,严重制约了家庭教育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三是家庭教育服务水平整体不高。当前,家庭教育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是学校,学校有足够的教育力量和教育条件,但由于市场缺乏准入机制,因而专业机构及专职人员极少,家庭教育工作呈现阶段性、临时性、非专业性、无保障性等特点,无法从根本上满足需求,家庭服务水平与家长需求严重不适应。

家庭教育立法应立足于为家庭提供系统、专业、科学的指导和全面多元的教育保障,建立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家庭教育质量水平,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和社会氛围。

一是加强舆论

宣传,形成广泛共识。充分发挥传媒作用,拓展家庭教育宣传载体,通过主流媒体、网络微博等载体,组织丰富的公益文化活动,为家长搭建信息、服务、互动平台,广泛宣传家庭教育正确理念、科学方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公众对家庭教育立法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二是明确责任主体,调动社会力量。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总体规划,强化政府在促进家庭教育发展中的责任,明确家庭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使之责权明晰、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充分利用现有的教学力量和教育资源,扩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覆盖率,推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

第3篇:家长要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范文

一、建设好家长委员会,提升家长对学校教育的参与力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中小学学生家长的文化素质也有了很大提高,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明显增强,参与学校教育的要求越来越高。与此同时,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也需要学校利益相关者在民主决策、监督制衡和参与合作中发挥作用,而家长无疑是学校最重要也是最庞大的利益相关群体。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家委会”)是家长行使知情权、评议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的重要组织,同时也发挥着公益服务功能,作用不可小觑。

家委会是由学校组织、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主体性、自愿性和公益性,不从属于学校,与学校地位平等,是独立的家长志愿者团体。学校是家委会建设的策划者、协助者,工作职能的推行者和落实者。学校可以指导家委会的工作,但不能包办、代办,更不能幕后操纵。伍家岗区通过强化家委会组织建设、细化家委会部门设置、完善家委会组织章程、开展家委会星级评定等规范家委会工作,确保家长能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参与涉及学生利益的学校事务决策,行使教育监督权和评议权,在学校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如宜昌市第六中学的家委会下设学生安全管理支持委员会、家校联系咨询委员会、学校课程支持委员会等机构,校长每学期请家委会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征求家长意见。根据家委会组织章程,家长不仅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为学校的安全管理、课程实施、家庭教育等提供支持,而且也参与校服招标、学生奶选择、校外实践活动的决策。有了家长的参与和监督,学校依法治校水平得到了提高。

二、办好家长学校,提升家长与子女共同成长的行动力

家长学校的工作有三个关键:课程、师资、交流平台。

首先是课程。因为地域不同,学校之间的家长群体存在差异,同一所学校家长个体之间也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决定了家长群体和个体的需求不同,很难形成统一的标准。因此,进行校本开发是家长学校课程建设最有效的办法。伍家岗区鼓励学校通过自主建设、合作开发或购买课程服务等方式,从学校实际出发,从家长需求出发,立足解决家庭教育中的突出问题,开发家庭教育校本课程,编写校本教材和活动指导手册,并且在课程设计中预留选择的空间,在满足共性需求的基础上也为家长的个性化需求提供了课程支撑。

其次是师资。家长学校教育是对成年人的教育,故教师对家长的指导要符合成年人的特点,要更具专业性。伍家岗区为家庭教育培训提供了专项资金作为保障,每所学校还配备了至少一名兼职家庭教育指导教师做具体的指导服务工作,并成立了研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核心教研团队作为家庭教育的智库,通过培训和教研不断提升教师指导家庭教育的能力和专业水平。同时,通过与社区合力打造使用师资的方式,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广泛吸收优秀家长、社工、社会志愿者加入家长学校讲师团的队伍中,使师资队伍更强大。

最后是交流平台。办家长学校不等于办讲座,对家庭教育指导的服务也不能止于讲座。在信息化背景下,打造线上交流平台,将“互联网+”引入家长学校教育中,能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实现家长学习的泛在化。同时,线上交流平台有利于实现家长自主教育,发挥优秀家长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满足家长的个性化需要,更有针对性、实效性。这种浸润式、个性化的家长学校线上教育,有助于改善家长学习后“感动却不动”的情况。

三、推动家庭文明建设,提升核心价值观在家庭生活中的渗透力

教育和引导家长加强自身修养和自我约束,重视言传身教,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努力建立民主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在家庭生活中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有利于学生成长的家庭环境,是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途径,也是学校教育的应有之义。学校组织的便利性、师资的专业性和场地的现成性,也使得学校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理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无论是依托家长学校组织专题教育,加大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宣讲教育;还是以家委会为实施主体,定期组织家长和学生开展亲子阅读、参观体验、专题调查等活动,促进和谐亲子关系的形成,促进家长和子女的共同成长;或是通过“晒”“评”“讲”树立一批书香家庭、和谐家庭、勤俭家庭等各具特色的典范家庭,都是有组织地全面推进家庭文明建设的有效方式。

四、构建“三教”结合网络,提升社会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力

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相互联系,对儿童成长共同发挥整体作用的今天,学校要主动出击,担负起把三种不同的教育机制有机结合的责任,争取政府职能部门、街道、社区、乡、村等的支持,就师资队伍、活动场所、教学计划等方面开展合作与交流,不断完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开启社会多元参与的家庭教育新格局。

第4篇:家长要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范文

(一)儿童本位的教育意识

推崇“尚自然、展个性”的儿童教育思想,他强调在儿童教育中应该发扬民主精神,尊重儿童的主体地位。在新旧教育的比较中,他从受教育者本体的角度,阐释“尚自然、展个性”的儿童教育思想,“夫新教育所以异于旧教育者,有一要点焉,即教育者非以吾人教育儿童,而吾人受教于儿童之谓也”。他指出,违反自然、束缚个性自由发展的旧教育,不仅是对儿童身心的摧残,更无益于家庭、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童子就傅以后,接父母兄姐之时少,而日与其仇耳相对,务剥削其亲和眷恋之良,而养成夫乖戾忮忌之性。夫是以在家而戾于家,在国而戾于国”。主张儿童教育要适合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从教育的主体出发,要“尚自然,展个性”,他形象地将这种新的教育方法比喻为“干则灌溉之,弱则支持之,畏寒则置之温室,需事则资以肥料,好光则覆以有色之玻璃”。将这种科学的教育方法用于培育儿童的教育中,不仅能够促进儿童的个性发展,更有利于儿童个性和群性的有机统一。

(二)因材施教的教育方法

在儿童教育中,倡导循序渐进、因材施教,反对“守成法”“求划一”,他主张“教育者,与其守成法,毋宁尚自然;与其求划一,毋宁展个性”,其核心教育思想就是要求立足实际,从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出发,反对任何滞后或超前的违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教育方法。指出,以养成科名宦官之材为目的的旧教育,在教育方法的选择上必然带有强制性和盲目性,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然而“新教育则否,在深知儿童身心发达之程序,而择种种适当之法以助之”。无论是“体育、智育,均当按其年龄而施之”,强调了教育要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的阶段特征,施行相应的教育,挣脱滞后或超前的旧教育枷锁,秉承与践行因材施教的新教育方法。因材施教的践行,不仅体现了循序渐进的教育原则,更隐含了对儿童个性的尊重。在美国给中国留学生讲演时指出:“孔子主张陶冶性情,发达个性。其教人之法,为因材施教。”对孔子教育思想的认同,映射出了他自己的教育主张,在施教过程中必须根据儿童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长善救失、有的放矢,这不仅符合教育的客观规律,更有利于儿童的个性发展。

(三)培养健全人格的教育目标

强调儿童教育的目的,要通过德、智、体、美的全面和谐发展,培养儿童的健全人格,培养未来国家的健全公民。“盖国民而无完全人格,欲国家之隆盛,非但不可得,且有衰亡之虑焉。造成完全人格,使国家隆盛而不衰亡,真所谓爱国矣。”然而,中国传统旧教育却违反儿童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偏于智育,忽视体育和美育。在看来,对儿童德、智、体、美健全人格培养的认识误区,不仅违背教育促进个体社会化的价值追求,更不利于发挥教育改造近代社会、发展未来国家的功效。只有四育全面发展,“一无偏枯,才可教练得儿童有健全的人格”。在“四育”中,首先强调的就是体育,体育是诸育之首,“夫完全人格,首在体育”,健康的精神寓于强健的体魄之中,体育的目的是强身健体,振奋精神,非竞技输赢。其次,的智育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重视和传授,他认为智育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途径;二是智育重在启发儿童心智,引发儿童读书兴趣,丰富儿童精神世界,因此,他提倡通过启发式教学的方式,开发儿童的智力。再次,将德育视为教育的中坚,培养健全人格的根本。他强调德育重在践行,要养成儿童博爱心、求上进、拥正义的良好品质,必须通过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活动。最后,很重视美育独特的教育功效,美育不仅可以陶冶人的感情,培育良好的道德心,还有助于移风易俗、改造社会,成为科学发展的原动力,要鼓励儿童欣赏美、表现美和创造美。

(四)重视幼儿园、家庭、社会一体化教育

强调教育的彻底性,他重视家庭教育,认为:“幼儿受于家庭之教训,虽薄物细故,往往终生而不忘。”“一生之事业,多决于婴孩,其矣,家庭教育不可忽也。”但是,他对家庭教育又有所质疑,认为不应过分强调和依赖家庭教育,因为教育是一项专门的事业,只有具备较高教育素养和丰富教育知识的专业人员才能够担任,而缺少系统性专业训练的家长难以完全承担起教育儿童的责任,而且“囿于职务而无暇为教育子女之准备”。幼儿园是教育活动的主要场所,是人才培养的主要基地,完备的硬件设施、内隐的精神文化以及专业性的教学人员,使其教育具有系统性、全面性和专业性的特征。

1.幼儿园教育的系统性对家庭的影响。

幼儿园教育的系统性主要表现为,幼儿园完备的教育管理体制、专业的教职人员以及契合教育主题的环境设计。幼儿园的系统性和全面性是对儿童家庭教育随意性和片面性的弥补,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的优势互补,增强了儿童家庭教育的成效。

2.幼儿园环境的育人性对社会的辐射。

认为,优美的自然景观和社会环境可以开智陶情,提高教育成效。在学前教育场所环境的设计上,主张,一方面要把学校建在风景佳胜的地方,通过物化环境培养儿童真、善、美的性情;另一方面,要通过对人文教育环境的创设,在潜移默化中感染熏陶儿童。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社会也必然承担相应的教育责任。幼儿园环境的育人含对社会环境育人性的内在要求,为了促进儿童全面和谐发展,社会舆论、社会风气、社会教育设施等软硬社会教育环境的营造,都必须与幼儿园教育对接,彰显隐性社会文化的教育功效。

3.幼儿教师的示范性对家长的启迪。

在看来,由于儿童兼有养与教的特点,凡是与儿童接触的人,都具有为人师表的作用。在幼儿园教育中,幼儿教师是儿童的直接接触者,加之幼儿时期的儿童模仿性较强,在实际教育教学活动中幼师必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教员须有充分之知识,是以应儿童之请益与模范而不匮。”认为,教师的学识、品德、仪表、言行举止都对儿童健全人格的养成关系极大。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必须以学校专业教师的标准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发挥好对儿童的示范作用。

二、当前儿童家庭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家庭教育观念片面

在应试教育理念的影响下,将子女视为自身价值延伸的父母,在早期家庭教育中,为了完成“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夙愿,他们秉承“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理念,将家庭教育“学校化”,为孩子请家教,报各种兴趣特长班,将家庭教育演变为幼儿学校教育的延伸与再续。在家庭教育中,作为教育者的父母,有的始终将满足应试教育的升学要求作为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过度重视知识的传授,忽视对子女兴趣、爱好、性格等非智力因素的培养。上海青少年研究所的调查显示:0-6岁独生子女的年轻父母,更多地认同“学习第一”,在比例上甚至高于6-14岁、19-25岁两组孩子的父母。

(二)家庭教育内容单一

1.重智育轻德育。

在家庭教育中普遍存在重智轻德的现象,部分家长甚至将分数的高低作为衡量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唯一标准。在某高校“弘扬家风,立德树人”的家庭教育调查中显示:有70.55%的父母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只有26.02%的父母关注孩子的品德修养。

2.重知识轻实践。

受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一些家长为了增加孩子的知识储备,他们往往限制孩子交友和参加社会实践。“中央教科所的调查证实:中国父母最关心孩子的求知(85.95%),求知在孩子的各类素质中排到了首位,而孩子的实践(40.86%)、创新(39.24%)、审美(36.80%)等素质却被忽视。”

3.重身体轻心理。

在“健康的精神寓于强健的体魄之中”教育思想的指导下,部分父母对孩子的身体健康状况较为重视,而忽视了以隐性方式存在的心理健康问题。多元文化的冲击,社会思潮的泛滥,使儿童理想的精神世界与现实的真实境遇不符甚至相悖,这一时期需要对孩子的心理健康状况给予更多的关注。

(三)家庭教育方式欠科学

每个父母都希望子女成才,但大多数父母却不太了解儿童心理,不了解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不能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施行教育,因此在家庭教育中主要存在娇宠型、专制型、放任型三种非科学的教育方式。

1.娇宠型。

随着独生子女家庭数量的增长,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方式呈现出骄纵溺爱的一面,至少两代人及其双方家庭关注着“小宝贝”的一切活动,对他们百依百顺,缺乏管束,鼓励他们在“安全网”内学习、生活。

2.专制型。

在应试教育影响下,父母对子女的学历期望值偏高,为了让子女“不输在起跑线上”,他们以自己的意志代替孩子的意愿,想当然地为他们准备生活、学习上的一切,包括报读特长班、不让其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家务劳动等,这种忽视儿童自主性的家庭教育方式,是对儿童自由发展个性的泯灭。

3.放任型。

部分父母由于对“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所以他们只将抚养、照顾子女作为家庭教育的主要职责,而将教育孩子的责任完全推给幼儿园。上海青少年研究所的调查显示,0-6岁儿童的父母养育方式绝大多数为“放任型”,即一方面对孩子给予的关注有限,另一方面对孩子提出的发展要求也非常少,属于“随便孩子怎么样”的状态。

三、启示

(一)转变观念,尊重儿童的主体地位

科学、民主、平等的思想已经辐射和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作为社会生活基础组成部分的家庭教育,必须随着时代前进的步伐进行相应的变革,这种变革首先是观念上的变革。为了培养孩子的良好品质、创新精神和独立能力,在家庭教育中,作为施教主体的父母,要遵循儿童本位的教育思想,尊重儿童的主体地位,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施以相应的家庭教育。“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在教育中,父母与教师承担相同的职责,父母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尊重儿童的独立人格和自利,倾听儿童的意见和想法;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修养,发挥表率作用,充分利用自身在家庭教育中榜样角色的力量,对儿童施加影响;最后,父母对儿童主体地位的尊重,还表现在要营造民主和睦的家庭氛围,父母之间、父母与孩子之间要建立一种民主平等的关系,父母不仅要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充分的物质资源,也要供给丰富的精神养料。在家庭教育中,父母要摒弃已往错误的思想观念,正确认识自身在教育中的主导地位,切忌喧宾夺主,以主导性代替儿童的主体性。

(二)因材施教,彰显儿童的独特个性

在以儿童为本位教育思想的引领下,强调在教育实践中,要奉行尊重个性、因材施教的教育方法,因为教育不仅仅局限于使人获取更多的知识,还需要丰富个性、多角度思维、关注人整体素质的提高,这为适应社会、发展个性的教育培养新方式提供了理论指导。坚定的“性善论”者卢梭主张,要根据每个阶段儿童年龄和心理特点进行教育,应该遵循教育任务使儿童“归于自然”的自然主义教育理念,他提出:“大自然希望儿童在成人之前就要像儿童的样子。”任何滞后或超前的教育方式都是对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违背。在家庭教育中,父母要因材施教,以年龄为选择教育方式的维度,充分发挥儿童的个性潜能,切忌照本宣科,对儿童进行模板式的“克隆”。同时,为了响应素质教育的要求,父母要注重对儿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孩子积极参加与年龄相适宜的活动。

(三)和谐发展,促进儿童健康成才

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使人懂得人之为人的意义,明白人的生存价值和追求目标,促进人在品德、知识、能力等方面的均衡协调发展。智育属于精神方面,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是促进儿童健康成才的精神养料;思想道德素质在儿童和谐发展中起着根本性的导向作用,是促进儿童健康成才的关键;强壮的身体是对儿童进行教育的首要前提,是促进儿童健康成才的基础;高尚的审美情趣以提高道德,完善人格为根本宗旨,对儿童四育的培养,是促进其和谐发展的根本途径。根据培养儿童健全人格的教育目标,在家庭教育中,父母要矫正重智轻德、重知识轻实践、重身体轻心理的教育弊端,树立通过和谐发展,促进儿童健康成才的目标。处于幼稚期的儿童,可塑性较强,在可塑期内对儿童施以教育,学得好就好,学得不好就不好,儿童的行为习惯一旦养成,难以轻易改变。父母对此阶段儿童的教育,要立足于思想道德素质提高的基础上,提升儿童知识文化、体育和美育的水平,秉承“强壮的身体始于健全的精神,高尚的品德源于情感的陶冶”原则,对儿童施以德、智、体、美的教育。

(四)家园合力,培养全面发展的人

第5篇:家长要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范文

关键词:教育;责任;社会教育;家庭教育

“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教师”这句话对于作为教育工作者们或是我们这些即将走上教师岗位上的师范生来说不会陌生,它是我国著名的教育学家陈鹤琴老先生的名言。“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教师”这句话曾促进了现代教育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也使许多老师坚定了教育信仰。然而,我认为,在教育实践中,它并不是一个值得推崇的客观真理。

众所周知,教育包含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三个层面。教师只是学校教育这一层面的施教方之一,没教好的责任岂可全由教师承担?更何况学校教育的责任也不应由教师一方来扛,还有学校领导和管理层面的责任。如今,不少领导和家长,常用这句话来压老师,似乎学生没教好,领导不用负责任,社会、家长都可以撇清关系。在他们眼里只要学生教不好,老师便是无能的,这是一种片面的认识,也是对教师的不公待遇。

从形式上看,“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只是教育口号。口号的长处是简短、明白,易于传播;短处是容易偏于一端,不够全面。所以拿口号去宣传是可以的,但以此作为工作的尺度却并不适宜。从内容上看,教好所有的学生,是对教育的一种希望,也是教师努力的方向。我们将它作为一种信念,激励我们在教育教学中关心关注每一位学生的成长,也未尝不可。

“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这是不是把社会一切不良现象的根源都归结为教育的失败,都归结为教师“不会教”?对教师来说,这实在是生命中难以承受之重。但时间久了,便逐渐少了一些情绪化的发泄,多了一些理性的思考。

其实正如文章开头所提,教育分成三个层面即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而教师只是学校教育层面的一个关键。因此,我们还需看到其他两个层面在学生教育上发挥的重要作用。

从家庭教育层面说,心理学家发现:一个人行为习惯的决定期在1――3岁。之后就很难改变。因此,为人父母都应明白: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什么是家庭教育呢?家庭教育不是照本宣科,它体现在生活中许多细节,我们来举几个通俗易懂的例子,就拿孩子的一天来说:早上起床孩子自己叠被子――自理能力,刷牙时的水龙头不要开的太大――节约意识,出门时把在家拖的鞋子整齐放好――家庭环境维护意识,下楼安静以免吵醒邻居――体谅他人意识,孩子吃完早饭后塑料袋不乱扔――卫生环境意识,带孩子出去交际活动时教育孩子要问好――礼仪意识,看到可怜的乞丐施舍一两元钱――同情他人,看电视不肯吃饭遭受晚饭被倒掉饿肚子的待遇――惩罚-责任意识,吃完晚饭参与收拾桌子――家庭成员认同意识、主动承担家务,妈妈生日用自己的零花钱给妈妈买样礼物――感恩意识……这些平时的小细节都是家庭教育的成果,在学生入学前就已经学会了,要是学校的思品n有这方面的内容也是作为强调复习而已。

从社会教育层面说,社会是给学生营造一个更大范围的学习氛围。社区的文化传播,亲友邻居间的人情世故,新闻报纸电视网络媒体的信息资源等都是社会教育的内容。即便是这些内容都涵盖了学生校外生活的角角落落,占据了学生课余生活。社会上一些优秀的人物事迹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学生的思想品德,社会上也有一些不良的信息会荼害学生幼小的心灵,因此社会教育是不稳定的,学生受其影响也是不稳定的,需要学校,家长,社会三个层面来正确引导,而不单单只是教师一方面的责任。

第6篇:家长要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范文

(一)全国各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现状与成绩

近五年来大多数地区采取了措施,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普遍开展了“共享蓝天”等关爱行动,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对贫困家庭进行济困扶助和指导服务。

1.党政领导对流动、留守儿童工作重视,形成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格局

相比于对其他人群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很多省份对流动、留守儿童的重视程度最高,均建立了党政领导、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格局。如云南省、黑龙江省妇联均组织协调十余家相关部门联合下发“关爱留守流动儿童”的相关文件。甘肃省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将涉及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的教育、民政等16个政府相关部门全部纳入,各地均建立了留守儿童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构建了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司法五大关护网络。

2.探索校外托管机构建设,深化“家长”模式

调查发现,在阵地保障上,各省积极筹措资金用于留守、流动儿童活动场所的建设。如:2010年,安徽省政府将农村留守流动儿童活动室建设纳入全省33项民生工程,计划3年在全省2万所农村小学、1308个乡镇建设留守儿童之家。在服务模式上,“托管家园”和“妈妈”成为开展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的主要模式。如:湖北省开展了“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行动”,其中实施了“11135工程”,即开通1条留守流动儿童维权服务热线,创办10个留守儿童托管中心,创建100个留守儿童服务站,招募30000名“爱心妈妈”,安装50000部亲情电话。重庆市、杭州市、长春市均开展了“家长”行动,参与家庭数万乃至数十万。北京市西城区创新活动形式,将不同年龄段的未入园流动儿童组织起来成立了“四环游戏小组”。2007年广东省开展了“爱心父母牵手困境儿童志愿行动”,2010年该活动建立健全项目各种标识要素和行动规则,建立活动长期开展的网络平台和爱心父母的支持系统。

3.动员各方力量,做好困境儿童教育、救助工作

调查发现,家庭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不足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各省积极募集资金用于流动、留守及其他困境儿童的帮扶工作。广东省帮扶困境儿童总数40万人次,帮扶款1.5亿元。黑龙江省共开展关爱活动4000余次,募集资金(物资)约5千万元,救助儿童5万余名。

4.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全面提升监护人素质及家庭教育工作者的指导和管理能力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涉及的人群主要是三类:管理者、指导者和家长。调查发现,一些地区为提升家庭教育工作者的指导和管理水平,开展了针对特殊群体的培训工作。如:云南省举办了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示范家长学校管理人员培训。重庆市举办了首期争创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学校示范校骨干培训。黑龙江省建立了30所流动人口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学校,注重面向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咨询、指导。北京市丰台区在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成立了全市首家流动人口子女(家长)法制学校,将流动人口子女及其家长同时列为法制学校宣传教育对象。

(二)全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问题与不足

1.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政策不断完善,但对政策落实的力度不足

从党政与家庭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的文件来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工作组织形式、内容都进一步明晰,从宏观的关爱支持趋向对家长的直接指导。但从实际工作成绩来看,尚未全面体现政策指导的内容。当前的留守、流动儿童工作以关爱、帮扶等活动为主,真正开展对儿童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的较少,政策落实的力度不足。流动、留守儿童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多发群体,最主要的原因是父母关爱和管教的不足。因此增强流动、留守儿童家长的责任意识、关爱孩子的情感,掌握教养技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尽管当前相关政策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引导和帮助留守、流动儿童家长增强家庭教育的责任意识,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但基层开展的活动多是直接针对流动、留守儿童的关爱、帮扶活动,这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流动、留守儿童的困境,但是这些治标不治本。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种救助活动对于庞大的流动、留守儿童群体无异于杯水车薪。而且在采取“家长”、“留守儿童托管”措施的地区,一些留守、流动儿童的父母更加安心地将孩子交给托管机构,没有后顾之忧地外出打工,甚至连春节都不与孩子团聚,与活动的初衷出现了背离。因此从政策层面上来看,在抓政策制定的同时,还要抓政策的落实,抓效果的评估;变指导性文件为可执行的目标任务,并确保有效的保障措施。

2.管理系统有待完善,缺乏统筹安排

(1)各管理部门缺少协调沟通

目前中央多个部门,如教育部、民政部、妇联、关工委等,都在参与全国的家庭教育工作。多部门管理的格局,有助于从多角度开展工作,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和体系,让家庭教育工作在短时间内有较大发展。但是目前各个部门之间缺少完善的沟通协调机制,合作还仅限于一起指导文件、开展调研的层面,在具体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上大多是依托各自的体系展开,没有系统的分工,经常出现一些工作重复做、一些工作没人做的局面。相互之间也缺少信息和资源的共享,影响了指导工作的成效。

(2)地方的管理体系、管理政策仍需完善目前各地都出台了一些针对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服务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过于笼统,没有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的工作内容,考核评价也不规范,工作人员也没有接受过专门培训,大多是教育或妇联部门的工作人员兼职搞家教指导工作。家教指导工作任务重,难度大,由于缺少强有力的推进机构和专业人员,各地家庭教育工作的进展比较缓慢。

3.指导机构数量不足,指导阵地有待开发

(1)针对流动、留守儿童群体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数量不足,质量有待提高由于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特殊性,往往更需要个性化的指导服务,目前针对流动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的数量还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与此同时,留守、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的质量普遍不高,持续发展困难。例如,广东反映针对流动、留守儿童家长的指导工作普遍存在缺经费、缺场地、缺师资、组织家长学习难的“三缺一难”现象。山东也强调针对留守儿童的家长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师资力量比较薄弱,教学内容不够科学规范,教学质量有待提高。经费不足、人员缺少培训也是困扰其他各省市家庭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目前经费困难一方面是和国家投入的经费总量不足有关系,另一个原因是流动、留守儿童的工作经费往往用于活动室的建设、疾病救助、助学等方面,真正用于流动、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经费非常少,严重制约了指导服务和人员培训工作的开展。

(2)社区和企业在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的作用有待加强据本次调查研究统计,全国目前已建立幼儿园、中小学校家长学校35万所,是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主要阵地,但受资源和工作体系的制约,各类家长学校在开展针对流动、留守儿童家长的指导服务时存在不便。同时,在校学生不能覆盖所有流动、留守儿童群体。社区、企业组织流动、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本应更具优势,但目前建立的街道、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仅有5万所,企业的参与率更低,这和实际的需要还相差太远。

4.指导服务的对象主体存在易位,指导服务的针对性不足

(1)实际工作中未体现“家长”的主体地位每种教育活动都有其特定的指导对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对象是指新婚夫妇、孕妇、18岁以下儿童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家长”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主体,而当前实际工作中主要指导服务的主体是“儿童”。其原因之一是针对家长的指导服务难度要大得多,面临着很多的实际问题,如人员分散不易组织,文化素质参差不齐,需求各不相同,培训周期长、见效慢等。

(2)流动、留守儿童中的低龄和大龄群体更易被忽视从留守、流动儿童的年龄结构来看,在全部留守儿童中,0-5周岁的占27.07%,6~14周岁的占55.37%,15~17周岁的占17.56%;在全部流动儿童中,0~5周岁的占27.97%,6~14周岁的占44.43%,15~17周岁的占27.59%[4]。可见,学龄前及义务教育后的流动、留守儿童数约占到全体流动、留守儿童总数的一半。然而,这部分儿童及其家庭往往不是中、小学家长学校能够覆盖服务的对象。他们的家庭教育又不容忽视,就学龄前儿童而言,早期家庭教育决定了其生长发育、认知发展、情感及社会性等诸多方面;就义务教育后儿童而言,求学与就业中的诸多问题均亟待解决,同时,有数据表明这些大龄流动儿童已成为犯罪高发人群,他们的家庭教育亟待加强。

(3)流动、留守儿童是需要被区别对待的两个群体流动、留守儿童同样是受人口流动产生的群体,但其境遇的改变及因此带来的一系列生活和心理的改变却截然不同。有研究比较了两类人群其环境资源的不同,同时两类儿童的家庭互动模式也不同,其家庭功能及由此产生的家庭教育问题也截然不同。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一般活动并没有将两类家庭区分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而仅把“流动”和“留守”视作两个连续的“词汇”。

5.指导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1)活动流于形式,专业性不足在调查中,我们看到针对流动、留守儿童家长的指导服务呈现出一种“过节性”重视的状态,只有在过重要节日时,或政府出台了相关文件时才开展活动,其他时间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浅层原因是针对家长的指导服务难度较大,深层原因是指导人员的非专业化问题。中国从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的人员以非专业人员居多,工作人员往往缺少流动、留守家庭指导服务方面的培训,不知道指导工作如何开展,因此流动、留守儿童工作的内容上体现出重对儿童的“情感补偿”,轻对家长的“效能训练”的特点。因此,投入专业工作队伍、进行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开展专业指导服务项目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基础。

(2)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研究不对接在调查中,很少有地区提及开展过针对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的相关工作与实践研究。同时,本研究发现在目前发表的相关文献中,一般仅限于对问题的研究及一般性建议,很少有对干预及其效果的研究。理论与实践存在差距,这是今后实践和研究工作需要提升的空间。

二、对中国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思考与建议

1.对政策文件落实的建议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政策的制定既要考虑政策的全面性,又要考虑政策的实践指导价值。从政策的文本分析和各省的实践情况来看,当前政策存在两大落实难点。

第一,引导和帮助留守、流动儿童家长的责任意识,提高其能力水平。这一点从近十年的政策来看是在不断的明晰并愈加强调,但在落实中的关爱活动多、直接指导少。原因可能在于指导者的能力不足及指导服务渠道不畅。因此在政策落实中首先要加强对指导者能力的建设、理顺对家长开展指导的渠道,如加强在劳动力转移中的家庭教育指导,以及对学校、社区、企业单位等社会支持网络的建设。另外,各地在制定家庭教育发展规划时要制定配套的评估标准,切实推进政策的落实及对政策效果的评估,保证各项指导工作的完成。

第二,从新的政策文件看,强调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向困境儿童及家庭提供家庭教育基本公共服务,这一提法对政府角色提出了更高要求。一般来讲,对于成人进行的教育旨在提升生活品质,属于支持性公共服务。但对于流动家庭而言,它牵涉到社会的发展并对个体的生存状态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个别省份已经将家庭教育指导作为地区发展的战略部署,为实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而进行。如何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是需要政府、研究者及实践工作者共同解决的难题。

2.对组织管理的建议

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涉及人群分布广、层级多、差异大,完全由一个部门承担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在现有资源和体系上都不现实,由各级妇联、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推进的工作模式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还会保持,因此目前的重点是继续完善这种工作模式。第一,政府应提升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角色,合理设立家庭教育职能部门,加强对家庭教育特别是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科学分工,根据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需要和各部门的优势合理划分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和指导人群,实现人群的全覆盖和各项指导内容的全落实。第三,建立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妇联、教育等部门虽然有分工,但是在各项工作上经常有交集,因此有必要建立沟通机制,如定期召开各部门参与的工作会,互通信息、共享资源。第四,完善基层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政策,注意理顺上下级关系。第五,尝试以项目化运作的方式,建立横向的业务联系,打破以往工作运行以“体制内”进行的传统方式。

3.对健全指导服务阵地的建议

加强街道、社区、企业家庭教育指导力量,完善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网络,进一步提升家庭教育指导者素养;发挥社区功能,帮助流动家庭提升家庭外社会资本;利用社区活动中心、远程教育网等资源,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多元化的指导服务;建立稳定的专家队伍、师资队伍及志愿者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加强企业的社会服务意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参与度。

4.对指导服务活动的建议

活动的最大价值在于它的切实效果,而活动的针对性即对问题的明晰是保证活动效果的前提。在家庭教育指导的层面上,应确立以家长为主体的意识,帮助家长转变观念,与孩子建立起一种平等的相互尊重、理解、双向沟通的亲子关系;加强对学龄期前后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的家庭教育状况的研究和指导;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不同群体面临的问题。如:为学龄前流动、留守儿童的家庭提供营养、保健、认知发展、情感及社会性等培养与教育的早期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大龄流动、留守儿童的家庭提供法律、社交、职业规划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留守女童的家庭提供安全教育、权益保护、青春期教育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流动儿童家庭提供社会融合指导服务;为留守儿童家庭提供亲子沟通指导服务等。

5.对指导服务专业化发展的建议

第7篇:家长要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范文

[关键词] 家庭 教育 预防 犯罪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西方文化的不断传入,使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转变,从而传统的家庭模式被现代核心家庭模式所取代,故而家庭教育功能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开始外移并逐渐弱化进而严重影响着未成年的违法犯罪,家庭教育功能受一定社会性质的限制,已经部分转移到社会上,由社会专门组织学校来承担,家庭的教育功能逐渐弱化。当今社会上的家庭问题,家庭教育功能不当以及家庭教育存在的种种问题都潜移默化的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只有加强家庭教育,才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一、当代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其犯罪主体低龄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犯罪手段恶性化的趋势日益严重,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和重视,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归根到底是由家庭教育功能的弱化和不完善所造成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思想上忽略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一些父母在对子女应尽的义务上存在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他们往往只知道抚养孩子是自己天生的职责,尽量满足他们的物质需求。但却忽略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不注重培养孩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片面的认为教育孩子主要是学校的事,是社会的事,错误地认为孩子长大了自然会学好,因此属于管教,忽略8小时以外的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以至于子女由小毛病最后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溺爱性家庭教育对子女养成养成不思进取、自私、任性的性格或严重的心理依赖。现代家庭模式变迁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由过去的四世同堂转变为现代的核心家庭即三口之家。所以,独生子女也增多了。由于众多长辈看护一个孩子,由此盲目溺爱现象也随之越来越严重。在这样的家庭中,独生子女是家庭的中心,是家里的“小皇子”,有的家长对孩子“百般呵护”,满足他们一切的物质享受,有的家长不管子女的要求是否合理,一概予以批准,有的家长对孩子的缺点和错误袒护、包庇、纵容放任。这些行为的后果,往往造成未成年子女沉溺于物质享受之中,养成不思进取、自私、任性的性格或严重的心理依赖,导致其社会化的不完全,很难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极易产生偏差行为。

(三)不正常的家庭环境对子女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的影响。所谓不正常的家庭环境是指家长间关系不和睦,家长关系紧张或父母自身道德不良,行为不端的家庭。父母榜样的影响对未成年子女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的培养形成具有重大的作用。不正常的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是十分严重的。主要表现在:一是父母的关系不和睦,家庭气氛紧张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产生严重的创伤。在父母的关系恶化的家庭中,家庭生活气氛总处于紧张的状态。在这样的环境下生活,一方面围城您子女得不到正常的引导和教育,更为不幸的是他们往往成为争吵的“出气筒”和“发泄对象”。孩子得到的不是父母的亲近、温暖和体贴,而是疏远、冷淡和怨恨,因而很容易养成暴躁、冷酷、孤僻、厌世以及不信任他人的病态性格。有的孩子由于不堪忍受而离家出走,流浪社会以至失足犯罪;二是父母不道德行为的消极影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结果表明:未成年人许多不良品质,往往是其父母生活习惯、价值观、品德内化的反映,是未成年子女模仿和潜移默化感染的结果。突出表现在:父母的道德状况直接影响到子女的道德状况,父母的不检点直接导致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增加。

二、加强家庭教育,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现代社会所提倡的是素质教育,其目的是实现孩子的全面社会化。教育目的决定教育方式,而教育方式又会影响教育结果,所以,家庭应转变社会功能,特别是教育功能。

(一)家庭要负起未成年人初次社会化的责任

家庭是承担未成年人初次社会化的第一环节,确保家庭在未成年人初次社会化中确实发挥作用,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家庭的初次社会化作用主要是正确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判断是非的能力。

1、采取正确的教育方式。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是及其重要的环节。据有关调查,大部分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地因为家庭教育方式不当造成的,使青少年形成逆反心理或暴力对抗或悲观厌世,对他人和自己生命都默然。溺爱、放任、打骂和要求过高等方式,对未成年人教育都是有害的,家长应采取正确的教育方式加以引导,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现代科学证明,少年儿童时期的教育,尤其是学龄前的教育,对形成、塑造一个人未来的思想、性格和品德具有深刻的影响。使未成年人养成互助、互爱、关心他人、辛勤劳动、独立生活和积极向上的良好品格。增强家庭的责任感和社会的责任感。

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未成年人发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另外,青少年好奇心强,可塑性达,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父母有不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性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

(二)要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

1、培养孩子自理能力和精神。现代社会由于家庭模式的变化,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是“小公主”、“小皇上”,他们是家庭中的主人,他们在家庭中,什么都不会干,他们的父母也不让他们干,所有的活父母全包。可是一旦离开家门,离开父母,他们就不能适应学校独立的生活环境,自立、自理能力差,不与同学相处,从而心理上产生一种孤独感,严重的可能产生犯罪。所以,家长应培养孩子的自立能力和精神,使他们形成一种独立的生活能力,以便适应社会。

2、培养孩子的责任心和协作精神。现代家庭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多方面的,不是单向的,而是融入一体的。要使孩子将来能自立于社会并能幸福的生活,能发展成为一个对社会有价值的人,家长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需要综合培养孩子的能力,改变教育方式,为孩子的社会上好“第一节课”。

3、家长要更新教育观念和方式。当今孩子身上所出现的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家长教育观念和方式不当而导致的。因此,现代家长在施教过程中,要力图改变以往的那种陈旧的观念和方式。家长们要有现代的教育观念和方式,不可一味的追求子女在智商上的高度发展,而忽略其他方面的教育和引导。未来社会需要的人才是全面发展的人才。因此,家长们在教育过程中,不能厚此薄彼。

第8篇:家长要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范文

【关键词】留守儿童,行为失范,法律对策

一、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党和国家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预防和治理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不仅关系到儿童自身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更关系到我国的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进行普法宣传必须从儿童抓起,不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才能不断提高我国国民法律素质。对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预防治理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全面有针对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对政府、家庭、学校、社会都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地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关于切实加强留守儿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突出重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使人们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未成年人保护行动”。 妇联等相关服务机构部门要深入到留守儿童家庭,送去法律的关怀和教育,开通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公益服务热线,帮助留守儿童家庭依法解决留守儿童法律问题。在学校方面大力开展“法律进课堂”活动,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课堂教学,编印《中小学法制课教材参考》,组织律师、司法干部深入学校开展送法活动。积极探索建立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法治实践与道德实践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大力开展有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留守儿童的法制意识、权益观念和自护能力,弥补家庭法制教育的缺失。

2、重点加强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

加强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就是要使留守儿童知法、懂法从而最终遵守良性的社会规范。

第一、建立以政府为领导的留守儿童法制教育网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青少年教育的特殊性,建立以教育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村民委员会和居委会参加的实施机构,加强同新闻出版社、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文化等单位密切联系配合,形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板块网络,制定以“留守儿童”为重点的管理方案,责任到人;建立三方共同承担的管理模式。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使青少年在一个比较纯洁的学校环境、家庭环境、社会环境下成长。

第二、发挥学校主体教育的作用,加强校内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的重点应在学校。学校的法制教育应从总体进行规划,首先,从小学做起,按照学生的年龄、知识水平、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编辑一套分年级、有层次、系统化、阶梯式、相互衔接的能引起留守儿童学习兴趣的法制教材和课外读物,纳入教育大纲,确保法制教育课时,并进行阶段性考核。在材的基础上教育部门会同司法部门,制作与教材相匹配的“以案说法”之类的视频短片,以生动形象的画面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其次,组织教师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师资队伍的法制素质,确保教育者先受到法制教育。配备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法制课。班主任教师要在自己的岗位上主动与家长、村委会或居委会密切联系,建立联络制度,互通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

第三、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应设立留守儿童法制教育机构。该机构与家长、学校紧密合作,联合开设家长学校,可以以村委会或者居委员会为主,学校参与协助。组织在校的学生的家长进行法制教育和如何“做好一个好家长”的教育,提高家长们的法制意识、增强对自己子女教育责任感,增强配合学校教育的自觉,共同为学生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使他们养成遵纪守法的良性社会规范。

(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

1、完善刑事实体法立法。

第一、缓刑制度的完善。在未成人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难以为被害人所接受,难以平息、化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难以对未成年人起到在社会上矫治的作用,因此未成年人的缓刑制度应该重构。首先是可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的对象可以是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司法解释未成年人缓刑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增设“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的限制条件应当废止,对于刑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分别具体化;其次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遵守的规定应作具有惩戒作用的义务规定,如责令参加公益劳动等。丰富缓刑机构的立法;规定设立专门的缓刑机构。充分发挥缓刑制度经济高效的优势。

第二、非刑罚方法的完善。本文主要研究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法律对策,因此在完善刑罚方法主要针对的未成年人。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看,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还有以下几种: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予以行政处分。我国刑法这方面的规定在种类上过于单一且较为零散,从而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因此,为了更有利于末成年罪犯的矫正和身心健康成长。

我国现行刑法有必要建立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罪犯的非刑罚方法。一方面是确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范围。非刑罚处理方法作为司法机关通过案件审理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因故不予刑罚处罚而另行决定的一种处分措施。由于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的发生,留守儿童的大多年龄结构还不满14周岁,如果不及时得到控制矫治,后果将很严重因此,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也可适用一部分。从我国留守儿童犯罪实际情况出发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司法警告、善行保证、责令家长加强管教、管教协助、保护观察处分、社区公益劳动、强制医疗等惩罚措施。

2、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立法。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进行完善,这是由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决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性。特别是留守儿童,在生理方面,生理变化明显,未成年人正值青春时期,身体发育快,智力增长迅速,精力旺盛;在心理上正处于由幼稚向成熟的过渡,有较强的模仿欲和好奇心,对事物反应敏感,自尊、好强,凡事要求独立,不依赖别人;在身体、智力方面正处于发展中。思想天真幼稚,是非辨别能力差,情绪不稳定易冲动,缺乏自控能力,行为带有盲门性和突发性。

更重要的是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教育引导,行为得不到规范,失范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纠正。正是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方面的特征,要求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同成年人有所区别。一要更加突出教育改造的方针,寓教育、感化、挽救于各个诉讼阶段;二要更加注意维护与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国家立法不仅要赋予未成年被告人更多的诉讼权利,而且还要有更多的保障措施;三要对证据的运用,有较高的证明要求,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要设置特殊的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五要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和诉讼终结后,落实继续教育的措施,防止再犯罪。因此,专门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势在必行。

二、制定我国《家庭教育法》

(一)制定《家庭教育法》的意义。目前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状况与我国义务教育体系不相适应,有关家庭教育的条款散见于各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统性,与我国社会立法和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相比,家庭教育的法制建设滞后。因此,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来确认家庭教育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地位,明确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明确各部门机构的教育职能,对保障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教育只有与家庭教育共同发展、相互配合,才能切实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留守儿童群体恰恰缺少了这一环节。留守儿童的父母将子女委托给老人,而这些老人只是照顾留守儿童的吃、穿,对于其他的生活方面却很少照顾到。施行教育改革之后,教育方式趋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相互合作,增加了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互动的教学内容。显然留守儿童这方面的教育缺少了家长的参与、配合、互动,学校单方面的教育则显得力不从心,不能很好地完成这些教学内容。加上留守儿童正处于性格成长的关键年龄段,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一些学习成绩差的留守儿童感觉学习渐渐成为一种负担。最终导致散漫的学习态度,厌恶学习,成为教师“头疼”的学生。

在学习上的差距还会对留守儿童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容易产生不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上面可以看出家庭教育在留守儿童教育中的缺失有着重要的影响。如何使所有的儿童都能得到真正的家庭教育?从法律角度讲,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以来,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为家庭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对教育的注重力度不断加强,当前的教育制度不断的完善,使得家庭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出现脱节。目前我国有关家庭教育的立法现状与我国不断发展的教育制度体系不相适应。家庭教育的相关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于国家教育和社会教育。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来提高其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制定一部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势在必行。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首先要明确家庭教育的含义和内容,确立家庭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并提高家庭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中的地位,完善教育体系的同时,完善我国法制建设,最终为保障儿童权益提供更完善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家庭教育法》的建构。综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建立健全我国《家庭教育法》,并从以下几点进行框架建构:

1、《家庭教育法》总则。

第一、明确《家庭教育法》的含义。家庭教育法是一部以规范家庭教育为主要内容,同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的法律。

第二、《家庭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家庭教育法》应旨在增强家庭团结,健全个人身心健康发展,营造幸福家庭,以建立和谐社会。个人作为组成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作为组成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和家庭的幸福都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家庭教育法》的立法目的,首先是要确立家庭教育在我国国民教育中的法律地位,其次是将家庭教育的内容给予明确的规定,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最终是要通过立法将家庭教育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歩和国家的长久发展。

第三、家庭教育的内容。家庭教育应涉及以下范围:亲等教育、子女教育、婚姻教育、夫妻教育、两性教育、伦理教育、家庭财产、管理教育以及其他教育事项等。

2、《家庭教育法》分则。分则的主要内容是对家庭教育范围内的各个事项给予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政府机构的责任、社会机构的作用以及学校与家庭的教育责任。《家庭教育法》中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关键是增强父母对子女权利的认识。把儿童看作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是通过家庭教育来保护儿童的基点。只有在充分尊重儿童权利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才能使教育和保护有利于他们的发展。

政府机构责任主要在于,中央教育部应统筹管辖,各省、直辖市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予以密切配合。政府机构必须给予足够的财政支持。各级地方政府在密切配合实施家庭教育计划的同时,针对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总结,不断完善家庭教育的内容,促进家庭教育法的顺利施行。我国妇女儿童联合会等各种社会机构,在不同程度上都与家庭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明确各种社会机构的作用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这些关系,以促进家庭教育的良性发展。

在《家庭教育法》中明确学校的责任关系重大。如:最近发生的多件校园儿童受伤受害事件中,相关责任很难得到明确,以至于事件很难得到平息,同时由于没有理清相关责任的担负,也使得这些事件不断发生,呈现增长的态势。同时对于家庭教育的课程内容以及安排方式要注意家庭与学校的共同协商。这不仅仅是增加学校与家庭的互动,主要是为家长提供更好的教育方式,让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从而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一致,合力培养儿童的健康成长。

第9篇:家长要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范文

关键词:中学生德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

一、中学生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性

1.中学生要实现全面发展,德育教育是基石

人全面发展之根本便是德,它也是人立足于社会的基本准则,是自我价值实现的重要条件。现代化教育特别强调德、智、体之间的和谐发展,为发展德育打开了方便之门。缺少德育教育,人不可能形成良好的品德。不管社会拥有怎样完善的法律制度,其思想基础都是德。人自我完善与提高的需要便是人与社会对德的需要,这也是确保社会正常发展的需要。当今社会是一个开放的时代,在冲突碰撞中,不同的文化和文明彼此渗透与融合。在多元化的社会中,中学生的德育教育更加重要。

2.中学生成人成才的重要条件是德育教育

德育教育是对人进行成人的教育,塑造人的精神世界,促使人做一个具备崇高人格与道德的人。人的信誉取决于品格,空有知识而缺乏品德是危险的,知识积累越多则会对社会产生越大的威胁。要想让学生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做一个有益于社会和他人的人,首先要让其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无法想象一个道德缺失的人能够成为一个拥有高尚灵魂的人。德育工作的重大责任便是成人,人成长的过程就是德育过程,也是人性逐渐丰富和圆满的过程。德与才是互相促进的,只有同时具备两者,人才能良好发展。中学生正处于求知欲最旺盛的阶段,德育工作做得好,中学生就会成为人才。因此,教师在德育过程中要重视学生自身的价值,以学生为本,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开发学生潜能,积极培养学生成人成才。

二、家庭环境对中学生德育教育的影响

1.正面影响

(1)良好的家庭条件完善了德育教育手段。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人民获得了更多的实惠,很多家庭经济条件明显得到了提高,家长在德育教育方面的投资逐年增加,进而为孩子的成长提供了优越的条件。家庭经济条件的提高丰富了德育教育手段。伴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目前家庭德育内容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说教。

(2)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确保顺利开展初中学生德育教育。伴随着家长自身素质的普遍提高,很多家长的教育理念也逐渐理性化。第一,一些家长开始发现传统教育观念的缺失,更加注重孩子的优秀品质和心理健康。第二,一些家长对教育传统观念开始转变认知,很多家长不但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还能够积极遵循其身心发展规律,创造民主、平等的家庭氛围。

2.负面影响

(1)失衡的家庭教育对重视德育教育程度造成了影响。有些中学生家长认为,学校和教师应该负责孩子的德育教育,与家庭没有关系,因此在平常生活中忽略了对孩子的德育教育。然而,在三维立体教育系统中,主体是学校德育,基础是家庭德育,依托则是社会德育。显然,家庭与学校德育二者是彼此联系、缺一不可的。

(2)简单的家庭教育方式破坏了德育教育的氛围。家长在与孩子相处的过程中,缺乏交流沟通,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孩子进行教育,不但破坏了正常的家庭生活氛围,而且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只有科学合理的教育方式,才能促使青少年形成良好的品行。

三、学校德育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培养中学生的良好品德

教育具有明确的目标,就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家庭和学校教育产生了不同的要求,二者是互相联系的,学校教育的根基便是家庭教育,同时其也很好地补充了学校教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长是学生的启蒙老师,在子女成长中家长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个人成长的摇篮便是家庭,在教育体系中家庭发挥了基础作用。

要想获得真正成功的教育,必须从家庭入手,教育的起步阶段并不是幼儿园,而是家庭。学校无法替代家庭所承担的教育职责,恰恰相反,家庭只有有效发挥其作用,才能凸显学校的自身价值。因此,不管是家庭还是学校,需要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教育作用。

第一,讲文明、懂礼貌的良好品德。人在社会中生存、交往的重要条件便是文明礼貌。懂礼貌的学生知道尊重别人,与人和谐共处。具体包括对家庭亲戚成员的礼貌,在学校尊重教师、礼让同学,在社会与他人友好相处。只有尊重他人,才能获得他人的尊重,也才能够自重。

第二,良心道德。做人最重要的就是要有良心。在社会道德生活中,良心是最基本的范畴,也是一个人是非观念的初始,是产生爱心、怜悯心、孝心的重要源泉,是无私奉献的基石。

第三,勤劳朴素的美德。勤劳乃是成功之本,缺少它,生活与学习都无法获得成功。面对困难,我们需要毅力、信心,需要坚定的行动和战胜困难的能力,这些都属于传统美德。

德育教育仅仅依靠学校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紧密联系家庭,注重家庭教育,双管齐下,才能使中学生成为一名有道德、有理想的人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