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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比赛应急预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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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比赛应急预案

第1篇:体育比赛应急预案范文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区人群密集公共场所突发事故,提高人群密集公共场所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处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应急预案》和《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

1.3.1根据《市处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应急预案》,按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①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②死亡、重伤20人以上;

③重伤20人以上;

④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Ⅱ级(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②死亡、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③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④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Ⅲ级(较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①死亡1-2人;

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

③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4)Ⅳ级(一般)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①重伤1-2人;

②轻伤10人以下;

③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

1.3.2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体育场(馆)、公园、会场、商场、展览馆广场、公共道路等公共场所举办人数超过1000人(含)的下列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内日常演出及专业展览馆正常展览活动除外),发生拥挤、踩踏等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

(1)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2)演唱会、音乐会、大型文艺演出等文艺活动;

(3)产品展览、商品展销等商贸活动;

(4)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5)庆祝、庆典以及商业宣传、促销活动;

(6)大型商场开业、歌星、名人与观众见面、签名售书等活动;

(7)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

1.4.2本区上述场所举办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活动,发生拥挤、踩踏等突发事故时,参照本预案有关响应措施处置。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健全机制,统一领导、分级处置,快速反应、分工协作,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应急指挥机构

2.3.1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区政府根据区公安分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区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对本区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实施统一指挥。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领导确定,其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2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略)

2.3.3现场指挥部

根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区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2.4专家机构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建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专家组,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发生后,从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预警预防机制

3.1活动管理

3.1.1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并周密制定活动应急预案或安全管理方案,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同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发生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3.1.2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负责大型活动安全保卫方案的审批,监督、指导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3.2现场监控

区公安分局、区旅游局、区文化局、区体育局和各街道、镇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或职责范围内大型活动现场的监控,及时发现和消除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隐患。

3.3信息监测

3.3.1完善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监测。搞好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3.2根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突发事故的特征、预防和处置要求,建立预警预防制度。区应急联动中心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判,及时做出预警。

3.4预警级别与

3.4.1按照市公安局规定,根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本区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4.2预警信息

区公安分局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权限适时预警信息。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区新闻媒体、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4.3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部门可根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视情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3.5预防措施

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联动中心、有关街道、镇和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处置准备,视情调集救援设备和物资;

(2)转移、疏散或撤离受事故威胁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3)加强现场警戒,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大型活动现场一旦发生拥挤和踩踏,并可能引发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时,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及相关部门要立即通过“110”报警电话向市、区应急联动中心报告,或以其他报警方式报告事发地街道(镇)及有关上级部门。

4.1.2区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街道、镇、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及有关部门在接到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报警后,要在立即组织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一旦发生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区应急联动中心及有关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特别重大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2先期处置

4.2.1对本区各类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负有即时处置的责任,要及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2.2区应急联动中心统一受理本区各类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报警,对报警信息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处置。

4.2.3区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要立即予以核实,启动应急联动处置程序,向有关联动单位指挥(值班)机构下达指令,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处置过程中,区应急联动中心负责收集、汇总事故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研判,确定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4.2.4相关联动单位要根据区应急联动中心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和相关资源,密切配合,协同应对,迅速高效地处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本区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1)Ⅰ、Ⅱ级应急响应

(略)

(2)Ⅲ、Ⅳ级应急响应

(略)

4.3.2响应等级调整

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当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可视情相应提高。

4.4现场指挥

4.4.1发生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根据处置需要可开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可在事发现场周边适当位置开设,也可在具有图像、语音、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开设,以确保现场指挥有力、通信顺畅。在现场指挥部周边应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禁止非指挥部人员进入指挥抢险区域。

4.4.2现场指挥部由区政府、事发地街道、镇、责任单位、有关应急部门分管领导组成。现场指挥长一般由事发地街道、镇或区公安分局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区领导或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和任务:(略)

4.4.3参与现场处置的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应急力量,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相关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实施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开设前,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与部署,迅速实施抢险救援,全力控制现场态势。

4.4.4发生涉外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时,区政府外办、区外经委等部门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参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5新闻报道

(略)

4.6应急结束

4.6.1应急处置结束,或现场危险状态消除并得到控制,视情由负责决定、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6.2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区应急联动中心,由区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并按照规定报市应急联动中心、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5后期处置

5.1现场清理

5.1.1区公安分局在事故现场处置完毕,负责事故区域的勘察及相关工作。

5.1.2调查结束后,事故单位负责现场清理;对因事故导致建筑物倒塌、气体泄漏、水管爆裂、断电漏电、环境污染等,应立即通知供水、供电、供气和环保等部门进场处置。

5.2善后工作

5.2.1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完毕后,事发地街道、镇和区民政局等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

5.2.2公安、事发地街道、镇等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统计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报上级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5.2.3区民政局和事发地街道、镇要迅速做好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卫生部门要做好现场消毒和受伤人员抢救;环卫部门要组织实施泄漏污染物收集和现场清理。

5.2.4事发地街道、镇和相关部门要搞好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根据有关赔偿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处置而伤亡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抚恤。

5.3调查与总结

5.3.1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发生后,由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质监局等部门单独或联合组成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

5.3.2对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与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1.1建立本区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健全事故预警分析指数和等级标准,规范道路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

6.1.2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对本区大型活动举办场所、活动项目、道路情况等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和维护。

6.1.3事发地街道、镇负责本区域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6.2通信保障

6.2.1经请示市应急联动中心,由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本区处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加强通信保障队伍建设,根据通信保障与恢复工作的需要,制定相应保障方案。

6.2.2在紧急情况下,可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强化公安、消防抢险、医疗救护等专业应急队伍应对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协调配合,提高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6.3.2进一步优化和加强公安、消防、医疗、民防、市政等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先进的装备、器材、通信和交通工具,积极开展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应急演练。区应急联动中心要加强指导和组织,一旦发生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保证应急联动机制能有效运行。

6.3.3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处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中的作用。

6.4交通运输保障

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要及时对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卫生、消防、电力等抢险救护车辆快速通行。

6.5医疗卫生保障

人群密集公共场所发生事故后,卫生部门要迅速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并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6.6装备物资保障

区经委、区发改委、各街道、镇和有关单位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应急预案明确的职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生产和供应,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6.7经费保障

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日常管理所需的经费,列入区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第2篇:体育比赛应急预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依据《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的精神,我校将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作为提高办学水平,推进素质教育,落实市、区有关部门的会议要求,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的基础上,制订规划、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责职,列出工作日程,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设一个安全文明校园环境。

2、基本原则:

⑴、发展性原则:

教育活动立足于师生身心健康、安全文明行为养成作为学校办学发展的基本目标和需求,促进师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使师生有一个健康幸福美好的人生。

⑵、和谐性原则:

教育活动立足于师生的安全文明教育水平,使教育的各个环节处于和谐状态,促进师生身心的和谐发展,实现提高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目标。

⑶、活动性原则:

创建工作以活动为主要形式,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让师生获得安全自护的体验,提高综合实践素质。

⑷、开放性原则:

牢固树立大教育观,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为社区服务;同时主动争取社区和社会力量的支持,做到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形成目标一致、功能互补、配合密切的教育合力。

⑸、主体性原则:

承认和尊重师生的主体地位,通过多种途径,激发和调动广大师生自主发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⑹、渗透性原则:

注重在各种教育教学、文化娱乐、体育运动、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渗透安全文明教育。

3.主要内容:

(1)成立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领导组

建立校长主持的工作领导组,全体教师为成员组成的领导组。

(2)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职

进一步规范门卫的登记、验证,询问制度,门卫交接班工作记录,严格上岗纪律,并做好门卫工作记录的整理存档等工作。

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健立健全防火、防偷、防盗、防暴等应急预案,并利用适当时机进行演练,如“119”的消防演习、防暴力逃生演习等。

确保通信的畅通,遇到突发事情,保证在第一时间上报各种情况。

加强行政值班制,对学校的教学大楼、实验室等重要位置派专人负责,定期巡视检查,确保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

(3)构建安全防范系统,全方位加强监控

设立由总务主任负责的安全保卫组,其中保安人员2人,并通过自学与辅导相结合,不断提高保卫人员的素质。 校长室和门卫室设立报警电话与110报警按钮

(4)将安全教育纳入校园文化建设的内容,利用主题班会、升旗仪式等加强宣传教育,使全体师生人人成为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校园及周边严禁摆摊设点,严禁学生骑车,楼道、各类专用教室等位置合理布置消防设备。

(5)维护校园政治稳定,有计划、有组织地组织开展学校各项活动。

(6)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管理,经常与村委会保持密切联系,通报情况,同时整合学校、家长、学校所在地的力量,同抓共管,确保学校周边环境安定有序。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1、工作目标:

围绕“学校教育要树立安全文明第一的指导思想”开展工作,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文明言行,提高全体师生的综合

素质,使师生共同健康地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创建和谐学校,实施和谐教育。

2、主要任务:

安全文明校园要营造和谐环境,规范安全教育管理,加强健康服务,开展健康促进,使学校的各个组成要素得到和谐、安全、文明、健康的持续发展。以健康的思想理念办学、教书和育人,根据工作目标,结合我校实际,确定主要任务如下:

⑴、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健康观。通过学习“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等文件,使师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人的安全文明为本”的观念,争当“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培养自强文明人”活动的宣传员和实践者。

⑵、为师生提供和谐、绿色、美化、人文、安全和秩序井然的校园工作环境和学习环境。

⑶、制定有益于师生健康的各项安全卫生制度和规定,措施落实。为师生提供安全卫生的饮水,确保不发生大的集体中毒事件。

⑷、抓好师生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确保不出现传染病的集体传染。

⑸、提供安全完善的体育设施,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培养并逐步提高师生个人的健康技能,塑造健康科学的行为方式。

⑹、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和谐健康的师生关系,促进师生心理素质的健康发展。

⑺、积极开发学校、社会、家庭等的教育资源,普及健康教育。

⑻、注重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尤其是在学科教学与课程改革活动中渗透健康教育。

(9)开展学生消防知识技能学习和演习,组织学生进行紧急逃生演练等专题活动。

(10)利用思品课和队会等开展民防知识学习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专题辅导讲座和知识竞赛

三、具体措施与保障机制

1、具体措施:

⑴、做好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宣传发动工作。召开师生动员大会,利用广播、板报、宣传栏、校班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全体师生对创建工作的认识,增强积极开展创建工作的自觉性。组织学生进行安全技能的测试,定期收看卫生、消防、防意外伤害事故等知识宣传片。

⑵、采取多项措施,提高校园清洁工作的质量。进一步落实校园、教室、教师办公室的卫生包干制度,提高清洁工作质量,做到各班教室和卫生包干区每天专人负责打扫;及时清运垃圾,随时保持校园干净整洁。同时要教育学生改正随地乱丢垃圾等不良行为,加强卫生检查评比力度,将卫生检查的结果与行为规范示范班级评比挂钩。

⑶、进一步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定期对教室、专用教室、办公室等场所进行消毒;对师生的饮水卫生要监控;多渠道对师生开展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帮助师生掌握必需的卫生健康技能。并实行责任追究制,责任到人,到岗位。

⑷、关心师生健康。定期组织教师和学生体检,做好体检服务工作,建立学生健康档案。举办健康知识普及讲座,出好健康小报,不断提高师生的健康知识水平。对于师生的常见疾病等,采取措施积极预防,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治疗工作。

⑸、制定传染病爆发和集体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发现传染病传染及中毒事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上报,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应对措施,始终把师生的健康放在工作的第一位。

⑹、建设完善的体育与健康设施,要定期对学校所有的体育与健康设施以及运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师生活动安全;逐步建设完善体育设施,每天向师生开放。每学年举办体育运动会,定期组织年级、班级、学科组间的体育比赛。建立教工体育健身活动制度,利用业余时间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与健身比赛,力争使全校师生都能拥有较为强健的体魄。

(7)进一步实施学校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重大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同时认真实施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使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能及时了解事件的经过。

(8)每学期确立一周为安全文明创建周,学校少先队及后勤需整合力量,精心设计教育的主题,妥善安排各类教育活动,应面向全体学生、全体教职工进行,同时还应该积极向学生家长做好宣传与教育。第一学期围绕防火进行专题教育活动,第二学期围绕防暴力紧急疏散逃生演习进行。

(9)要充分利用德育宣传的主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文明校园宣传教育活动,围绕学生道德品质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自护自救教育等有阶段、有内容、有实效的进行。

2.保障机制:

(1)人员到位

(2)经费到位

第3篇:体育比赛应急预案范文

为确保我镇“两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正常进行,文件下达后,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筹划,开展“两馆一站”免费开放的工作。一是调查摸底我镇免费开放“两馆一站”的范围,我镇此次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场所共2个,群众表演队2个。二是要求“两馆一站”完善免费开放公示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免费开放的宣传。

我镇历届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文化事业发展,通过多年来持续不断的努力,镇村文化阵地建设逐步完善,基层基础不断夯实,为全镇文化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全镇5个村狠抓村级活动场所建设和文化共享工程契机,建设了村级文化活动室5个,各村均建设了农家书屋,涉及文学、实用技术等类别藏书7500余册,各村今年征订各类报刊15种。全镇5个村均建设了卫星模式远程教育播放站点,3个村自筹资金成立了文艺演出队2支,镇村文化工作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制订了《____镇文化站管理制度》《____镇文化室管理制度》《农家书屋管理制度》《文化站图书阅览室管理制度》《____镇文化站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文化站站长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文化站向公众开放服务制度》,基本实现了文化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镇文化广电岗位现有3人,均为大专以上学历,村居有经过培训的专兼职图书管理员、远教播放员5人,全镇文化发展必备的硬件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文化宣传氛围更加浓厚,文化工作投入得到了保障,通过夯实基础,为全镇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镇党委、政府站在科学发展的高度,积极实施“文化引领”工程,依托全镇文化阵地,积极发挥共青团、利用建党92周年庆祝活动和“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等重大节日节点,举行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使文化阵地由平面的、单一的向立体式多样化转变。每年在各种节庆日、纪念日,由镇文化站组织开展文艺演出及体育比赛等。积极开展文化到村活动,活动形式多为文艺演出、电影公映、科普宣传等,截止目前,到村、进学校法制宣传2场次,科普宣传2场次,远程教育播放200余次,体育活动2次,全镇5个村均接通了户户通有线户,“村村通”卫星接收设备套,实现了全覆盖,满足了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

镇党委、政府结合全镇实际,创新工作载体,挖掘民族文化资源,突出地域特色,做大做强文化产业,不断提升文化品味。

一是加大各村民间文化的搜集整理力度和民间文化的保护力度。支持有文化底蕴的村表演舞狮、彩莲船等传统节庆活动,形成黑河流域地域特色文化。

二是推进文化广场的发展,建设集文化、体育、休闲为一体的娱乐阵地,搭建展示平台。

三是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坚决对临街游戏厅进行查封和对相关涉及文化产品的商店加大管理力度,清除文化垃圾,净化文化事业,为我镇文化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4篇:体育比赛应急预案范文

为严格贯彻落实省安委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期重大安全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十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立即组织开展“十一”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这次“十一”期间安全大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政府重点督查的形式进行。

企业自查自纠阶段:9月9日至9月15日;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阶段:9月16日至9月24日;

政府重点督查阶段:9月25日至9月30日。

各类安全生产资质证照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企业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和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和职业卫生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档案建立情况;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佩戴情况,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情况;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企业预防、控制、减缓三类安全设施、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装置的安全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等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报告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工艺系统、基础建设、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空手段,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落实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等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情况。

1.道路交通安全:由公安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交通、农机、运管等部门参与,对道路交通、民爆器材等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组织力量,要严查各种车辆超载、超速、超限、驾驶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乘坐交通工具等行为;加强对重点路段的综合治理,确保交通运输安全。重点检查检查机动车辆和农村“五小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农村“五小车辆”和农机无牌、无证和无保险问题;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特种运输车辆的监管,严厉查处手续不齐全、流向不清楚、非法运载等违法行为。

2.消防、民爆安全:由公安(消防)局牵头负责,各乡镇、工信、消防等部门参与,以人员密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高层地下建筑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集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为一体的场所)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品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严肃查处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重点检查民爆物品库存、库区设施、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状况,打击和取缔非法经营、倒卖、转借民爆物品等违法行为的情况,做到该封必封、该关必关。

3.人员密集场:由公安局牵头负责,各乡镇、消防、文体、旅游、教育等部门参与,对纪念、庆典、文艺演出、

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等大型活动和旅游景点、商(市)场、学校、医院、宾馆、歌厅、影剧院、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及场所内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联动系统等配备、使用、维护、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4.矿山安全:由安监局牵头,各乡镇、公安、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参与,对煤矿、非煤矿山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煤矿:重点检查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宣贯执行情况;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3〕99号文件精神落实情况;检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煤矿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特别是经过复产验收已经恢复生产的煤矿企业及因停产整顿而整改的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经常性安全检查情况;检查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进一步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非煤矿山:重点检查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八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佩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情况;检查井下配电设施、机械通风系统和有限空间的防中毒措施制定情况,尾矿库防溃坝、防滑坡、输料管道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情况;检查露天采石场边坡浮石处理,露天设备管道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等情况。

矿山资源勘查安全专项检查和地质灾害防治专项检查由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5.危险化学品安全:由安监局负责,公安、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参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危险化学品要以重点人员、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三个重点环节为抓手,重点抓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检查,尤其是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和场所的安全状况、周边环境及应急管理等情况检查;检查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基本知识培训教育情况,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佩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情况;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各个环节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6.旅游安全:由旅游局牵头负责,消防、质监、运管等部门参与,加大对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的游乐设施、压力容器、电梯及消防设施的隐患排查,督促相关企业和责任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检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加强对导游人员以及旅游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确保旅游安全。

7.校园安全:由教育局牵头负责,公安、交警、消防、运管等部门参与,对教师、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驾驶员安全宣传教育。对城乡学校及培训站点安全进行检查,检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重点对学校防火措施、培训站点安全设施、管理制度的落实进行检查。对场地小、无办学资质、无安全通道的培训点,坚决予以取缔。

8.特种设备安全:由质监局负责,住建、工商等部门参与对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锅炉、电梯等进行安全检查,重点对车载气瓶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证书持证情况进行检查,从业人员安全基本知识培训教育情况检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9.建筑施工及加气站、燃气输送管线安全:由住建局负责,安监、工信、质监等部门参与,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从业人员安全基本知识培训教育情况检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佩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情况;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对城市燃气企业、调压站、输气管线和居民小区的防爆、防泄漏等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10.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工信、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参与,加强对假药、非药品冒充药品、执业药师在岗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各类餐馆、学校食堂、饭店、饮食店等原料选购、加工卫生操作、过期食品处理环节,严厉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使用非食用原料、高残留农药蔬菜、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加工再上市等违法行为。

11.农机安全:由农机站牵头,交警大队、交通、运管等部门参与,严厉查处拖拉机人货混装、黑车非驾、农用车搭架、超高、超宽、夜间行车无反光警示标牌等严重违章行为,保障农用车辆运输安全。

12.水电企业安全:由水务局牵头,安监、工信、质监等部门参与,负责水电企业隐患排查督查和全县用电线路隐患排查整治督查。重点检查小水电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基本知识培训教育情况;厂房边坡护理及防洪情况;预防水淹厂房、临边坍塌、触电等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13.风电、光电企业:由发改局牵头,安监、工信等部门参与对风电、光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情况;从业人员

安全基本知识培训教育情况;生产现场可能造成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触电伤害、起重伤害的隐患及防人身伤害、职业伤害等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两票三制”等基础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14.其它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紧密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按照“六打六治”的要求开展安全专项行动、认真排查安全隐患,以消除不安全因素为重点开展拉网式排查。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__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__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六打六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肃安委办发〔2015〕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从零开始,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本次安全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确保取得实效。各企业要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发动全体员工参与,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扩大检查覆盖面,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二)突出重点,强化整治。既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又要突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特别是曾发生事故的行业、企业、场所和岗位等,要严细排查,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重大隐患严格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对重点企业要做到全覆盖确保本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落到实处。针对排查出的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职业危害防治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措施落实到位。

(三)认真总结,及时反馈。节前安全大检查活动结束后,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全面回顾此次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查找其中存在的不足和突出问题,反思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对症下药,确保在以后的检查过程中不再发生此类问题。同时要结合此次节前安全大检查活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设立台账,对安全隐患实行销号制,整改完成一项、验收一项并记录在案,同时报县安委办备案。

(四)信息畅通,及时上报。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保证信息畅通,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不得隐瞒和拖延迟报。企业自查报告要在9月15日前上报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备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将本行业领域安全隐患于10月9日前汇总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各乡镇、各部门检查、巡查记录须有影像资料报县安委办备案。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十一”节前安全大检查方案于9月16日前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十一”节假日期间应急值守名单于9月28日前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十一”节前安全大检查工作总结于10月9日前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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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体育比赛应急预案范文

2017年度,在上级文件精神指领下,在各级领导的深切关怀下,我们学校严格遵照“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的办学思想,以争创“文明校园、安全校园”为工作目标,以教师队伍建设为抓手,以现代教育手段为支撑,加强学校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就一年来我校的各项工作汇报如下:

一、德育工作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以创建“温馨校园、温馨班级”为基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工作。紧紧围绕学校三年、五年发展规划,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扎实开展德育工作。

(一)、健全和强化德育领导机构。

本学年,学校成立了德育领导机构并夯实各负责人的职责要求,加强考核,促进德育工作的安排与落实,使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同时,成立了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对困难学生进行帮扶,并走进他们的家庭进行教育指导,使他们感受到学校的关爱,实现德育、教育多渠道并施。

(二)、扎实开展德育常规工作。

1、开学初制定德育工作计划,主题活动安排和少先队工作计划,学校按计划有条不紊地开展德育工作,避免德育工作开展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2、坚持日检查、周评比工作。学校一直把 “值日检查”作为学校德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责任到人,分工明确,要求值周领导、教师、学生检查小组切实履行好值周职责,对课间纪律、校园卫生、值勤巡查、放学路队和学生到校情况等方面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促进学生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

3、每周开展各项班级活动,在班内以板报、演讲、召开主题班队会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转变了班风,促进了学风。

(三)、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本学年,我校在校园文化建设方面也进行了投入,硬化了学校路面,新建了学校功能室10间,新建了学校门卫,整治了学校操场,硬化了篮球场地及乒乓球场地,购置了各功能室内部设施,全面提高了办学条件。美化了校园环境。

(四)、组织学生活动,丰富校园生活

1、文体活动方面:先后举办庆祝“五一”趣味体育比赛,庆祝“六一”文艺表演等大型活动。

2、感恩教育活动:积极开展三讲两实践活动、四项德育实践活动和四心教育活动。

(五)阳光体育方面

依照上级部门精神,坚持每天学生、教师体育锻炼一小时制度。

二、教学工作

(一)、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校工作的生命线。

   1、加强教学常规精细化管理,明确各项工作细则要求。认真落实教育局提出的教学常规新要求, 要求每位教师在上课前作好充分的教学准备,上课不迟到,下课不拖堂,切实提高课堂效益的有效性。

   2、首先从常规教学抓起。规范教案,定期抽查,坚持提前一周备课。一直要求教师对学生作业全批全改,一月一检查一公布,对不认真负责的教师在全体教师会上通报批评。每次考试,实行交叉监考,严肃考风考纪,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

3、教学为中心、管理是根本。在教学工作中,实行量化管理,科学评价教师的各项工作,从备课、课堂教学、早操、课间操、早晚辅导、作业(检测)的批改、教学成绩、教育效果、课外辅导、、后进生转化等方面对教师进行全面考核,作为教师评优的依据。通过考核,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奖优罚劣,大大地提高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教研教改持续开展,促进了教学水平的提升。

1、提升教研教改理论修养,拓宽教师教学视野。继续推行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加强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本学年,积极组织教师在徐集、韩岗观摩优质课两节;观摩教学,学科教师参加各类培训9人次,专业培训5人次。

2、围绕课堂深化教研,依托教研优化课堂。组织教学能手上观摩课,其余教师上公开课。组织进行了语文组、数学组的课堂竞赛活动。从课堂教学实际出发,找问题、找差距。对于个别教师实行重点听课解决存在问题;对于个别班级实行专项整改,彻底解决问题。教师的责任心强了,比拼精神足了,课堂效果较以前也有了明显的转变,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教学能手。

3、继续抓好课题研究工作。在结束了对《自主、合作、探究式课堂教学模式的研究》的课题研究的基础上,又积极筹备开展了新的课题研究工作,我们将计划安排好下一阶段的具体实施工作,力争将本课题有新突破,真正实际应用到课堂教学中去。

三、安全工作

学校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安全了各种制度及防范应急预案,居安思危,开展防范措施的演练。建立安全监控台帐,对校园内外安全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对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及时到位。明确安全分工,各负其责,做到管理到位。

四、学校当前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专业教师缺、教师业务还需不断提高。

第6篇:体育比赛应急预案范文

以提高教师专业文化素养为核心,充分发挥课堂平台作用,整体提高教师队伍的服务本领;以养成教育为重点,鼓励个性发展;走内涵式发展之路,将我校办成师生幸福生活的宜学校园。

其一:不断激发全体教职工的教育智慧,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敬业精神和管理水平。

其二:坚持干部集体听课制度,以提高课堂教育质量为核心,通过培训、座谈和专家指

导等形式,进一步提高教师专业化发展水平。

其三:提高学校的校园文化建设。

其四:利用各项活动践行各项措施的落实。

不断提升学校常态管理水平,牢牢把握学校办学理念及特色,强化学校共同价值追求,巩固学校善行文化特色和班级建设特色,不断摸索适合学校特色发展之路。遵循教育规律,尊重孩子天性,倡导创新思维,理解、尊重、培育其想象力,并助其成才。

1.建设合理的干部结构,继续加强干部自身素质的提高,明确干部分工,做教职工的贴心人。

教学主任,负责学校全面教学管理工作,教科研工作、主抓语文教学、英语教学、教职工考勤、队伍建设及培训等。

教学主任,负责学校科任教学、体育工作、电教工作、学校保卫。

2.每周一大课间为干部例会时间,坚持集体领导,集体决策,明确职责,注重部门间的协调,不断提高协作水平。

加强教师对“传道授业解惑”历史使命的认识。通过评教评学活动,真正改变旧有观念。

1.坚持听推门课制度,帮助教师提高业务水平。由主任组织协调。

2.办好教学研讨会。活动安排由主任组织协调。

3.加大教育教学交流力度,本学期交流不少于2次。由主任组织协调

4.继续开展“知心教师智慧育人”、“内炼素质外炼气质”系列活动,由主任组织协调。

学生的培养情况是学校德育工作质量的集中体现。树立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

1.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安排好周、月、季度重点项目,狠抓行为训练,常抓不懈,一抓到底。

2.课堂教学中,狠抓学生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本学期突出“三抓”:从大声、有礼貌、有序表达抓起,从学会倾听抓起,从认真书写抓起,让学生受益终生。

1.通过课堂观察、结合教案抽查等手段,落实课改精神,切实转变教学观念,提高教师课堂教学管理水平,摸索知心教育内涵。

2.围绕课堂教学,校长和教学主任进行专题培训2次。

3.完善减负制度,继续进行相关问卷调查,改进工作。

4.在基础教案的基础上进行高质量复备。本学期进行备课交流2次,学校常态检查2次。

通过课程建设,进一步完善我校课程体系。

1.重点抓好《礼仪教育》校本课程。

2.继续培养一批乐于校本课程研究的干部教师队伍。

3.丰富学校校本课程内容,将前沿性与实用性密切结合起来。

凸显学校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集体会商,加大走出去的力度,开阔视野,集大家的智慧,将上级拨款用足用好,减少遗憾。

(1)加强班主任和任课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奉献教育智慧的能力。

(2)主动让学生参与到自我积极评价中来,为孩子积极的健康心理成长服务,为养成教育服务。

(3)将校园文化建设对学生进行善行教育的契机,从爱校入手,开展善待环境、自我、他人的教育。

(1)继续强化“内炼素质外炼气质”系列教育活动,集中关注教师常态课堂教学,促使教师在沟通交流中完成教学任务。落实课堂教师教学规范培训

①课堂一定有核心语言;

②一定有质疑环节;

③重点突出、字迹工整的板书;

④在“三备三知”基础上,创造性地打造知心课堂。

备学生,通过课前调查或聊天等形式,了解学生需求,知道知识生长点;

备教材,深钻教材,知道知识的重点、难点;

备教法,了解学生获取知识的途径、方式,知道如何落实教学内容。

(2)根据教学实际,对学困生进行个别辅导。重视不同学习程度的学生,进行分类指导。

(3)课堂教学体现学校“知心教育”的特色追求,开展好本学期教学研讨会。

(4)鼓励教师教有特长,学生学有特长。鼓励师生积极展示。

(5)邀请教学专家走进学校与教师直接互动,提升教师教学底蕴,提升教学品质。

(6)加强干部下组备课工作,提高教研组备课质量,提高校本教研实效性。

(7)教案检查常态化,要求教师手执教案上课,

(1)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2)做好师生课本的发放工作,回收循环使用课本。

(3)教务日常性工作的梳理。

(1)强化教师科研意识,关注实效性,推进教师课题研究,人人有课题。

(2) 完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养成随时、及时整理科研资料和上交存档习惯。

(3)在“知心教育”理念指导下,推进特色校本课程的研究工作。

(1)全员进行计算机培训,进行适度的考核,鼓励老师进行专题研究,促进教师教育信息化的专业发展。

(2)加强对广播系统、多媒体等等设备的调试和管理,做到专人负责,做好服务工作,对全校电教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实行设备维修登记制度并形成日志。

(3)开发与建设学校教育信息库和管理使用平台,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加强资源共享。

(4)明确电教工作的指挥系统和责任人,确保设备正常使用和收藏,做到分工协作

(5)不断提高信息技术课的质量,确保学生提高相应的技能,鼓励学生参加相应的竞赛。

(1)规范体育课评价标准,使每个学生随时看到自己成长进步的脚印。

(2)结合学校实际,在班班有特色的基础上,加强师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师生的身体素质,

(3)加强课堂教学学生坐姿,做好眼睛保健操

(4)加强对体重超标的学生进行体育锻炼方面的干预,为其制定运动处方,指导这些学生进行科学的体育锻炼。

(5)狠抓各班体育特色项目,充实体育锻炼一小时活动内容。配合德育开展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体育活动,每月为学生安排不同的体育比赛。

(1)强化晨午检制度,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确立每天小扫除制度,实施流动红旗制度。

(3)加强传染病预防教育工作,通过播放宣传片、现场直播等方式做好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内容具体、学生易于接受,努力提高学生自我保健的意识和技能。

(4)本学期就餐人数明显增加,加大卫生宣传力度,树立食品安全无小事的理念,加强对快餐公司的监控,确保食品安全。

(5)加强对保洁员日常保洁水平的监督,加强师生的卫生习惯。

(1)立足学校办学思想,办学理念,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校园环境整治,美好绿化校园,形成特色。

(2)严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做好资产定位表,最大限度发挥资产使用效率。

(3)加强设备维护与管理,分保管责任到人。发现问题及时调试解决,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4)监管环境保洁,保障校园干净、整洁。

(5)加强对临时工、保安队伍、的管理。

(6)不断提升学校绿化水平。

1、加强工作责任制度。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2、落实定期检查制度。要严格按照“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十六字方针,把检查作为做好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3、强化安全预案制度。以自然灾害、暴力犯罪、重大伤亡、食物中毒、重大疫情为设想条件,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保障措施,健全处置机制,

4、加强门卫安全管理。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落实门卫工作制度,把好校园入口关。

5、加强校园防盗安全管理。逐步建立起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

第7篇:体育比赛应急预案范文

流感要死多少人

郭兴

世界卫生组织对流感严重性的预测是一则前所未有的严重警告,将死亡1.5亿人的极高数字无疑震憾着各国政府和各地的公众。这个预测准确吗?是建立在科学研究基础上的科学推论?还是算命先生或占卜者的预言?人类的末日将会出现?

纳巴罗的警告引起了许多国家的恐慌和人心骚乱,于是第二天,WHO的流感发言人迪克・汤普逊(Dick Thompson)出面,说WHO认为下一次的流感大流行将可能导致最多740万人死亡,轻则只有200万人死亡,但是汤普逊并没有说死亡1.5亿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然而,还有更可怕的预言。一些研究人员的预测是,如果下一次爆发在人群中可以传播的变异的禽流感,将导致最少200万人,最多3.6亿人的死亡。这些说法的科学基础何在?

汤普逊所说的预计最多740万人将死于流感是根据WHO和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的研究和预测而提出的,而其他研究人员也有自己预测的科学基础。这首先是根据每年流感的发病率和患病后的死亡率来预测的。一般的流感发生可以使总人群的5%~20%染病,患上流感后的死亡率小于1%。全球每年流感的死亡人数在5万~25万。这个数字放到全球人口中就非常小了。

WHO预测的第二个基础是20世纪人类曾出现过的几次大流感,这几次大流感的爆发都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后果。流感大爆发的概念是25%~35%的人会染病,死亡率会超过2%。比如,1918年“西班牙”流感死亡率达到2.6%,至少导致2000万人死亡,超过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死亡人数(850万);1957~1958年的“亚洲流感”导致200万人死亡;1968~1969年的“香港流感”致死100万人。最近的一次是1977年的“俄罗斯流感”,死亡人数没有确切统计,但远没有前几次多。

另一方面,流感导致的患病和死亡人数还取决于流感爆发的时间、是否严重和人类是否找到有效的抗击手段。对于前两者,WHO极为担心。全球大流感一般是每20年到50年爆发一次,现在距离上次大爆发已经过去20多年了,因而随时有大爆发的可能。其次,未来的流感大爆发有禽流感的影响,这个结果会非常严重。2003年以来东南亚已经有65人死于H5N1型禽流感,其中有40人是在越南。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李钟郁认为H5N1病毒会获得在人与人之间传播的能力只是个时间问题。这种变异的H5N1病毒具有更大的杀伤力,所以致死率会比以往的流感大爆发更为厉害。

而新的研究已经表明这种预测的可能性极大。最近美国一个研究小组在《自然》杂志发表文章指出,1918年病毒与现在亚洲出现的禽流感病毒H5N1有共同的基因变异,这说明了当时的流感为何杀伤力如此之大。研究人员对1918年流感病毒基因最后3个片段密码的分析显示,那些基因变异与在鸟类身上找到的流感病毒,如出现在东南亚的H5N1病毒惊人地相似。

至于人类抗击流感的手段,现在一是疫苗,二是药物。这两种手段虽然有效,但都存在一定局限。由于流感病毒的变异性极大和极快,每次流感大爆发的致病病毒都是全新的,在病毒造成全球传播前,人类虽然可以研制疫苗进行防范,但主要是根据对过去流感病毒株的变异而生产的疫苗,不能做到百分之百地防范。

另一方面,由于流感病毒的变异和人类用药的泛滥。流感病毒有较强的抗药性,现在的抗流感药效力不高。从2004年到如今的一系列研究都发现,无论是对旧的抗流感药金刚胺类药物,还是新药奥司他韦流感病毒都产生了耐药性。比如,从1994年到2005年10年间,流感病毒对金刚胺类抗药性增加了0.4%,到了2004年又飙升到12.3%。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WHO的警告并非没有道理。WHO认为死亡数不会有确切的预测,只有等到流感爆发后才会知道。一切取决于人们的努力和防范,比如在9~11月间注射流感疫苗,少去公共场所,多锻炼以提高机体的免疫力和抗病力。有备无患将会把流感的损害减少到最低程度,这才是WHO警告的重要目的。

【责任编】张田勘

角色小威力大

王一凡

为什么小小的流感病毒会有如此大的毁灭力量,并造成巨大灾难呢?

病毒变异产生大杀伤力

流感病毒属正黏病毒科,是RNA病毒。病毒内部的核心由单链核糖核酸及白组成,根据白的抗原性不同可分为甲(A)、乙(B)、丙(C)三型,每型又可区分为不同亚型。当抗原发生较大的变异时,与前次流行株完全不同,是抗原的质变,称为抗原株变,此时可产生新的亚型。由于人们对新的亚型缺乏抗体,因此常可引起大的流行。不同型流感病毒所引起的流行程度是不一样的。甲型变异较快,每2~3年可发生一次,能引起世界性流感大流行;乙型变异较慢,常引起流感局部流行,不引起世界性流感大流行;丙型主要以散在形式出现,一般侵袭婴幼儿,不太容易引起流行。

另外,流感病毒不同,亚型之间所引起的流感也不一样,如H1N1亚型就比H2N2亚型造成的后果严重,因为前者容易造成世界大流行,患病人数多,病情严重,可造成大量死亡,1918年的西班牙流感就是如此。

美国军队病理研究所的病理学家杰弗里・陶本伯格(Jeffery Taubenberger)于1997年8月在《科学》杂志上发表其与同事利用遗传学技术得出的研究成果,证明1918年的流感病毒与猪流感病毒十分相似,是一种与甲型流感病毒(H1N1)密切相关的病毒。陶本伯格所在的研究所保留有西班牙流感死亡者的肺组织,他用聚合酶链反应的方法(PCR)对其中一位21岁士兵的肺部组织进行基因扩增和转录,找到了一些西班牙流感病毒的RNA(核糖核酸)碎片。这些RNA碎片有5个不同的基因,其中包括为病毒的血凝素(HA)和神经氨酸酶(NA)编码的基因,而HA和NA的作用是让感冒病毒顺利地进入人的细胞,只有病毒的基因编码才能产生HA和NA。

澳大利亚的研究人员得出了同样的结论。2001年9月,澳大利亚的马克・吉布斯(Mark Gibbs)在美国《科学》杂志发表其文章,认为1918年大流行的流感病毒中为血凝素(HA)编码的基因有变异,这个基因的前面部分和后面部分与人类的病毒相似,而在基因的中间部分则与猪流感病毒的基因相似。吉布斯认为,正是这种变异――猪的流感病毒基因片断跳跃到人流感基因上,并进行了基因的重组――才导致了当时的流感极强的感染性和致死性。

总的说来流感病毒的RNA为单链RNA,甲型流感病毒一般由8个或8个以上的RN断组成,它们分别决定病毒的某种结构或功能蛋白质,即为病毒的结构和功能蛋白编码。而这些基因片断可以自由重组,这也是甲型流感病毒最容易变异的原因,而且也是造成对人类具有大杀伤力的主要原因。

病毒的入侵和致命性

流感病毒侵入呼吸道的纤毛柱状上皮内进行复制,释放后再侵入其他上皮细胞。受染的细胞发生变性、坏死和脱落,局部有炎症反应,一般不发生病毒血症。两周后上皮细胞重新出现和修复。流感病毒还可进入下呼吸道导致肺炎,其病变特征为肺脏充血、水肿呈暗红色,气管与支气管内有血性分泌物。潜伏期1~2天,短者仅数小时。

流感可分为单纯型流感,属于最常见的一种,杀伤力不大;第二种是流感病毒肺炎,少部分病人感染流感病毒后,病变沿上呼吸道向下蔓延累及肺实质,引起肺炎,很多患病者会在5~10日内发生呼吸与循环衰竭而死亡;第三种是中毒型和胃肠型流感,这种类型较为少见,主要表现为高热及循环功能障碍,血压下降,可出现休克及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等严重症候,病死率高。胃肠型则以吐泻为特征。而1918年至1919年的那次流感属于第二类。

流感病毒具有较强的传播能力,而且在人呼吸道上皮细胞具有良好的复制能力。这也是它容易造成巨大伤害的原因。除了流感病毒变异很大,每次引起大流行外,与过去和现在都没有什么有效的药物对付流感病毒也有关。此外,每次流感流行也与人们轻视这种疾病没有做好隔离有关。流感流行具有隐蔽突袭的特点,颇有“花非花,雾非雾,夜半来,天明去”的特征,来时无影,去时无踪,突然爆发,迅速蔓延,危及面广,因而容易造成较大伤害。

如何使预防更有效?

如今有效的防治流感的方法还是注射流感疫苗尤其是有严重并发症危险的高危人群需要注射流感疫苗,比如,60岁以上老人、有慢性心、支气管、肺部疾患的成人和儿童(包括哮喘病患者)、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糖尿病患者、免疫功能低下患者、镰状细胞贫血患者、HIV阳性患者、孕妇。另外,儿童、青少年、医务人员 、出租车司机、民航铁路工作人员 、教师、银行工作者、商场、餐业服务人员、社交活动较多者、学生(尤其是应考生)、运动员、出差频繁者、集体食宿的人群也是流感的易感人群,也需要注射流感疫苗。

每人每年只需注射一次,接种后7~15天产生抗体,并在体内延续一年,一年内基本上能免除或降低流感对身体的危害。接种剂量、部位和方法是:成人及3岁以上儿童接种一次,每次0.5ml;6个月至3岁的儿童接种2次,每次0.25ml,两针间隔一个月。疫苗用前摇匀,于上臂三角肌肌肉注射。

不过,流感接种的最重要问题之一是,应当注意疫苗是否为当年疫苗,否则难以达到接种效果。此外,对鸡蛋过敏的人应禁止接种,发热、急性病及慢性病活动期者应推迟接种。

由于注射疫苗是目前比较有效的保护人们免得流感的手段,国内外一些研究人员正在开发更为有效的疫苗,其中核酸疫苗(DNA vaccine)就是一种前景看好的疫苗。因为核酸疫苗容易快速制备,在流感爆发或大流行时可有效对付流感。

另外,如同非典(SARS)一样,人们的生活形态对于流感的传播至关重要。集体活动,人群多的地方,空气不流通的地点,密闭的公共场所,如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中,都是流感的好发环境。而且来自不同地方的人群最容易把流感传播到四面八方,如新生入学、新兵入伍、商务活动、旅游、体育比赛、演艺活动、战争等。

了解流感应对流感

古力

中国曾是历史上流感大流行首先袭击的地区。我国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基础仍较为薄弱,疾病监测系统尚不完善,疫苗、药品研制生产能力落后。需要在流感大流行前做好充分准备,一旦发生流感大流行,可以做到有备无患,尽量减轻人员患病和死亡,并把各种严重后果,包括社会恐慌和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流感的规律和一般特点

流感是每4年左右小流行一次,每10年左右大流行一次。如果人群中有1%的患流感,可以说是流感小流行;大于10%的人患流感是中等流行;10%以上50%以下可以看作是大流行。而人群中50%的人患流感就称为爆发了。比如,1957年北京市就发生过流感爆发,人群中约一半的人发病。

流感病毒株学术上称为优氏病毒株,分为甲、乙、丙三型,甲型又可分为甲1、甲2、甲3亚型。由于甲型流感病毒株容易变异,因而难以防范,也就容易引起大流行。历史上的流感大流行都是由甲型流感病毒造成的,原因在于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极易发生飘移和转换,前者指抗原小的变化,一般每年都有;而后者指的是抗原质的变化,是由飘移慢慢演变而来,约10年左右会发生一次。

对于流感,重要的是预防,那么疫苗有多大用处?

每年世界各国都要监测流感的流行情况,全球有4个流感中心,这些中心把监测到的情况报告到世界卫生组织(WHO),再由后者组织专家分析当年流行的情况,在此基础上预测来年将会有什么样的病毒株流行,同时也就根据这种预测研制和生产相关疫苗。所以疫苗是年年注射,但年年不同。由此也可以理解,疫苗是不可能100%有效的。再加上人群个体差异比较大,流感疫苗更不可能有100%的效果。一般而言,流感疫苗的效果是能保护人群的80%左右。

疫苗的作用还分为“有效”和“保护”,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过现在已不太用“有效”这样的笼统概念。因为有效的意义不太好掌握。注射了疫苗也会患流感,但症状比较轻,也可以说是有效。但“保护”的意义就比较明确,注射了流感疫苗没患流感的,就说明疫苗有保护作用,反之则无保护作用。以此可以说明疫苗是否有保护作用。前几年北京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监测的情况看,患流感的都是没有注射疫苗的。但这也并不能反证疫苗就100%管用,至少还有一些患病并不去医院就诊的人。

如何防治流感

早就有两种观点针锋相对,一是认为药物对流感不管用,所以没有必要服药;二是认为药物管用,而且要服那些好的药。同时在有些媒体和广告的宣传下,也使不少人相信治流感有特效药。

流感是一种自限性疾病,一般都要持续三~五天才能痊愈,但是前提条件是没有并发症和继发感染,如果出现后两种情况,就不是三五日就能痊愈的了。但并不是说不用吃药,吃药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在患流感时机体免疫力下降造成的并发症和继发感染。

流感与普通感冒都属于上呼吸道感染。流感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除流感外的上呼吸道感染可以由环境因素(如着凉)、支原体、腺病毒和呼吸道合胞病毒等引起。如果确诊,药物对上感一般是有疗效的。

而确诊流感的首要依据是在实验室中分离出病毒。其次是临床症状。发烧摄氏38.5度持续三天以上,全身酸痛、乏力,畏光,流泪、流鼻涕等,才能确定为流感。

防治流感应当是综合性的。首选方式是注射疫苗。虽然疫苗不是100%管用,但能起到比较大的作用。注射疫苗的时间应当是每年的9~11月份。因为注射后机体要过一段时间(至少两周)才会产生抗体,从而达到预防的目的。如果错过了这段时间,再注射疫苗已没有意义。我国使用的疫苗有凡尔灵(巴斯德研究所生产的)、福禄立适(葛兰素・史克公司生产的)。

另一方面,防范流感的方法还有很多。一是少去公共场所,如商场、影院;二是每天开窗换气两次,每次至少10分钟;三是对于轻微疾病如普通感冒可以对症治疗,尽量不去医院就诊,以避免交叉感染。当然,所果没把握还是应当去医院就诊。四是中小学生如果患流感或其他上呼吸道感染,最好在家休息,别坚持上学。这样做一是有利于自身恢复,二是避免传染给他人。

此外,一些简易的中草药配方也能防治流感。例如,炒白术10克、贯众10克、生荆芥6克、防风6克、紫草6克、板蓝根9克、生甘草4克,水煎300毫升,每天分两次服用对于预防流感有一定作用。

全民应对流感

在世界卫生组织流感大爆发死亡人数会高达上亿人的警告(2005年9月29日)之前,9月28日卫生部就公布了《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这个预案为《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之下的卫生部专项预案,对防范流感大流行的组织指挥体系、职责、准备、应急反应和结束督导等作了规定。

这个预案规定了药物治疗和疫苗使用的先后程序。如果在我国发生流感大流行,要保证预防用药优先使用老人、儿童、职业高危人群及患有慢性疾病免疫功能低下的人群等。同时,在治疗上,抗流感病毒药物优先用于临床患者。

预案还规定了流感大流行期间的疫苗使用,也将优先考虑保护为社会提供基本服务的人群和高危人群,降低流感新亚型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对于流感的防范,要做到组织有序。体现在卫生部成立全国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全国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做好流感大流行预防控制和医疗准备工作。

而在流感大流行各阶段则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判定,卫生部有就疫区的划定和宣布向国务院提出建议的权力,也具备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建议的职责。

第8篇:体育比赛应急预案范文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及时制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和省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五)组织制定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组织对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六)组织、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七)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取缔工作;

(八)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九)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副市长协助市长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副市长对其主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协助市长负主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和主管副市长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市安委会和主管副市长;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四)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检查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治理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

(七)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制度,互相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和执法监督信息;

(八)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组织事故抢救,并按照事故等级和分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九)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并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十)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并向市安委会提出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规定;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分解落实本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组织实施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五)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和冶炼、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依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对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八)依法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

(九)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监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责对市安委会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督查;

(十)负责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经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开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中央、省在宜企业、市属企业、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企业发生的一般事故,以及市辖三区范围内建设施工领域、全市烟花爆竹行业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监督;

(十一)负责本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抢救,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办理驾驶许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二)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和措施,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和调查处理,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负责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五)依法实施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在道路交通运输环节的安全,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市工业经济(国有资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民用爆炸物品、铁路道口、电力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铁路无人监护(地方监护)道口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铁路道口安全整治;

(三)负责煤矿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有关所属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考试、发证,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实施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和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三)依法对本市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辅业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对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六)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天柱山机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负责有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港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城市市政设施工程、城市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供气、供水、公交等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审查备案事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二)依法对城市燃气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负责城市给、排水,路灯,以及市政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设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按照规定参加建设施工领域和有关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园林单位及其游乐设施和游客的安全管理,负责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并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负责对安全生产用品质量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五)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施行政许可;

(二)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管理,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题规划,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规划、监测、警报制度和应急机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及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第十四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渔港、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检验及其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和定期审验;

(二)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四)按照规定参加农业机械、渔港、渔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

(二)对长江防洪墙大堤维护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河道安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教育单位和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爱国主义教育等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负责对校园内建筑物、道路、设施、设备以及涉及安全的教学、实验用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对学校校舍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安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各种突发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负责检查、督促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检查、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运动安全和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依法批准的体育比赛及比赛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进行审批;

(三)依法负责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进行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黄金周和小长假期间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工伤保险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负责对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制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待遇等有关政策;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安全生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建设项目核准、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以及组织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规定。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以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五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播电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艺术)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以及网吧、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工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领域内存在的较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舆论监督;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管理企业的登记注册。对申请设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者审批文件前,不予核准登记注册;对负责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撤销原批准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督促集贸市场开办者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主要指标列入统计指标体系,按年度予以公布,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主要指标数据和向市安委会通报有关统计指标情况。

第二十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市行政监察主管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对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负责违规建筑拆除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环卫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商贸、餐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危房隐患排查和危房鉴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依法监督、指导防雷减灾工作和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二)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三)依法组织对相关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

(四)依法组织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十五条市总工会负责维护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三)依法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9篇:体育比赛应急预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十五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二十七条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第四章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五章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九条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四十条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第四十二条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

第七章救助

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第四十九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条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或者恢复,因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三)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四)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九十二条军事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遵守内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军事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的考试、发证等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渔船的检验、登记以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