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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近海渔业捕捞总产量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捕捞强度的不断加大,加上海洋污染的日趋严重以及海洋工程建设对产卵场、索饵场的破坏,导致我国近海渔业资源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害而呈技术衰退趋势。历史上曾辉煌过的东海区、南海区鱼汛已有多年未出现。政府实行的伏季休渔制度,并没有缓解捕捞压力,反而在开禁之后更宣泄了渔民酷鱼滥捕的情绪,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难以实现,世世代代依靠打鱼为生的渔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总结我国海岸带的生态环境问题,即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海岸带生态资源退化由局部向更广阔的区域扩展等,概括起来主要是海岸带生态环境的复合污染和海岸带生态资源的退化。
海岸带开发中的生态环境问题成因剖析
笔者认为,产生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因除了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外,人类对海岸带资源的保护意识单薄、开发和利用海岸带资源的方式粗放、海岸带环境保护机制缺失、管理不到位等都是引发海岸带生态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
1海岸带开发模式粗放及产业结构不合理
我国的海洋产业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海洋第一产业以近海养殖等水产品产业为主,这些产业多为粗加工、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技术设备落后、生产效益不高、国际竞争力不强、用海面积较大、污染严重的产业。同时沿海地区海洋第二、第三产业的布局缺乏特色,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产业结构空间配置趋同。较低的产业结构层次严重制约了海洋产业的高级化发展,更加造成海岸带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1.1近海养殖污染由于局部近海海域在养殖规模、养殖方式和养殖品种等方面缺乏规划和控制,加上养殖技术、水产动物免疫和病源生物研究与疾病防治技术落后,给近海局部海域的生态环境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出现了诸如水域营养指标升高、有害微生物和嗜污生物占优势、海洋环境富营养化程度加重等状况。如浙江省的象山港和漩门湾,目前已属于重富营养化海湾,生态环境已有明显的局部退化[3]。
1.2工业建设及生活排污在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物中,陆源入海污染物约占90%,污水排放、垃圾倾倒、农药化肥面源污染等产生的污染物质沿河道或河岸随河水涨落流入邻近海域,或者从近海排污口直接流入海洋。沿海项目也是造成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沿海一些地方为了发展本地经济,在海边纷纷建设一些不具备有效污染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等工业生产项目,直接或者间接地向海域排污。《2010年海洋行政执法公报》显示:在检查的29176个用海项目中有违法行为1836起,各级海监机构在倾废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184起,海洋工程环保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321起,海洋生态保护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294起。在一些海岸曲折、水流交换不畅的地区,如我国的渤海湾,大量的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已造成渔场外迁、鱼群死亡、赤潮泛滥等,一些珍贵的近海生物资源正在丧失。
1.3城市扩张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城镇建设用地紧张和招商引资发展用地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的评估规划,围填海造地相对旧城拆迁所耗费的成本低廉,因此沿海省份围填海造地活动呈现速度快、面积大、范围广的发展态势。2005年以后全国每年围海的面积都超过1万hm2。目前,围填海每年新增的建设用地约占全国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的3%~4%,占沿海省份每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13%~15%[4]。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认为,目前沿海各地海岸带的开发无序无度,围填海造地对毗邻海域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主要表现为海岸线急剧缩短、海岸生态系统退化、重要渔业资源衰退和海岸防灾、减灾能力降低等。
2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和政策设计滞后
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制度设计和政策工具的供给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我国海岸带环境污染长期处于“没法(律)管”“没人管”“没人能管”的局面,主要表现为海岸带生态环境相关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主管部门缺位、地方政府以及各职能部门、渔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模糊不清,尤其是国土部门、环保部门与海洋部门之间的衔接不利,导致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效率不佳。此外,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主要是“重末端治理、轻源头防治”的污染控制模式,不适应海岸带生态环境“污染在海洋,治理在陆地”的特点,无法在海岸带生态环境的管理和保护中发挥作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和实施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诸多法律法规,但却难以对沿海开发中存在的各种利益进行统一有效的协调管理,主要原因在于,这些法律大都是一般法、行业法,尚没有单独形成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海域制度,在河流入海污染防治、生活污染、养殖污染等方面的规定较为薄弱,甚至存在空白,在海洋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也大多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尽管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违法者设置了民事、行政、刑事3种法律责任形式,但在实践中,几乎是以行政处罚作为唯一的手段,原因是海洋法律法规对刑罚的规定比较笼统,使得执法者在实际办案中无法参照。海洋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还未建立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因而海洋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大都没有相关的移交程序。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海洋环境执法工作的进行,不利于海岸带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5]。
3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并存
海岸带资源环境具有显著的公共产品属性,由于存在外部性及市场机制不健全性,市场机制常常出现无效率的现象。如在近海养殖中存在过量使用饲料、病害防治药等造成水体污染等方面的负外部性。工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排污入海等都具有典型的负外部性。实行近海生态养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环境,有正外部性,但存在着海产品生长周期长或易遭受病害等减产风险。沿海工业生产和城市生活中使用先进的治污技术具有典型的正外部性,但要面临治污成本增加等问题。环境经济学告诉我们,由于存在外部性,经济活动的价值不能通过市场得以体现,可能造成市场失灵。对于产生负外部性的行为或者产品,由于生产者并没有将外部性内部化,生产者的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而生产者按照私人成本和预期收益来安排生产,使得产品数量超出了由社会成本和预期收益决定的最佳数量,造成产品过剩,负外部性增加,导致海岸带资源的过度利用和污染的过度产生,对生态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严重。对于具有正外部性的行为或者产品,由于私人成本高于社会成本,可能带来生产者收入的减少和产量的降低,造成社会收益高于私人收益,如果生产者按照私人成本预算和预期收益来安排生产,产品数量就不足以满足社会成本和预期收益决定的最佳数量,导致良性产品供给不足,不利于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目前我国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机制不健全也是造成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海岸带资源的稀缺性并没有在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显现出来,巨额海岸带开发成本在经济决策中被低估,导致产业和项目进入门槛过低,出现过度重复建设和低水平雷同现象。政府干预被认为是传统的、效果最明显的消除公共产品外部性的主要手段。因此为了维护和扩大正外部性,减少和消除负外部性,适当的政府干预就成为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但是政府干预不当也可能适得其反。以近海捕捞为例,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开始实行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简称“双控”),但是这种采取捕捞投入要素控制的对策并没有使捕捞投入得到有效缩减[6]。现行的生态环境干预体系难以应对海岸带生态环境问题,相关主管部门责任不明、互相推诿、缺乏协作等现象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政府失灵现象,主要表现在海岸带生态资源管理体制不健全且不具有可执行性、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缺乏专门机构、海岸带环境保护投入严重不足等方面。
4社会机制不健全
解决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除了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之外,还有社会机制作为补充,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宣传教育等方法能够在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觉醒,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城市环境治理等方面已取得较大进展,然而对于海岸带生态环境的关注还相对较少。目前我国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的社会机制还处于萌芽阶段,由于重视不够、宣传不足,公众对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淡薄,不能自觉地参与到海岸带环境保护行动中来。同时政府营造的公众参与氛围不够、参与渠道不明、形式单一,公众参与的激励和保障机制不健全,这些都难以影响政府决策。此外,当前政府对非政府组织参与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培育不足,不利于保障社会机制有效运行,严重限制了其在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中作用的发挥。
我国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创新
结合以上分析,我国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创新的基本思路是:构建海岸带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模式,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到海岸带经济发展决策之中;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激励和约束兼容的海岸带生态环境决策与管理体系。以期通过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及政策的调整缓解海岸带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实现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
1适时对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进行战略定位
发达国家在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其共同点可归纳为:重视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将其视为环境管理的重要部分,重视对海岸带生态环境质量的评估。因此在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的实践中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重新进行战略定位,重视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将其作为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和核心部分,并将其纳入沿海地区海洋经济建设之中。加强对重点海域养殖业污染负荷和重点区域工业、农业、城市生活等污染状况的科学评估,逐步建立完善海岸带生态环境的污染监测、监控体系,将环境检测结果作为制定相关政策的前提和基础,保证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的有效性。
2转变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模式
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是以大量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围填海造地等海岸带资源开发加剧了海岸带生态环境的恶化程度,因此治本之策在于转变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模式,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解决海岸带生态环境问题。对于近海养殖业来说,可以继续通过改变养殖方式来优化养殖环境,通过增加水处理装置以及混养等方式减少污染,不断拓展海洋无污染养殖新领域。对于沿海工业来说,关键是优化工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以及提高科技进步水平,通过制度创新走新型的沿海工业经济增长道路。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是近年来解决高能耗工业企业转变生产方式的主要途径。未来沿海工业结构升级的目标是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结构,并实现沿海工业的适度集中,实现集聚经济和基础设施共享,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污染产生量和污染治理成本。
3构建完善的海岸带生态环境公共政策体系
由于海岸带环境污染复杂、来源广泛、分散、污染种类繁多,因此利益相关者众多是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政策设计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分析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搭建可供协商和交流的公众参与平台,需要构建完整的海岸带生态环境公共政策体系,并通过综合手段约束污染排放行为,激励公众广泛参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的公共政策体系重点包括海岸带各类资源的产权制度、海岸带资源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税费政策、财政政策,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海岸带环境准入门槛制度等。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过程中可以运用的政策工具很多,包括海岸带资源市场交易机制、减排补贴机制、生态补偿机制、海岸带资源环境保护教育、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激励机制和行为标准等。经验表明,不能简单地通过某种单一标准判断哪种政策工具对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最有效,政策的选择往往取决于海岸带生态环境质量问题的性质、管理机构获取信息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以及由谁承担治理成本的社会决策。因此在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中,要因地制宜地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才能建立起有效的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机制。
4完善海岸带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关键词:海洋环境;生态保护;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P6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126-02
我国有18 000多千米的大陆海岸线,是中华民族繁荣稳定发展的摇篮;在这富饶的海岸带上,我国国土利用程度最高,经济水平最发达,人口最密集。与此同时,由于海岸带是陆地生态系统和海洋生态系统的结合部,近海岸陆地受海洋生态系统影响较大,部分陆地物种不得不依存于海洋生态系统所存在,因此保证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至关重要,它不仅影响着海洋生态系统自身的生物链,还影响着与其相关的陆地资源,故要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同时实现海洋资源合理利用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海洋资源发展的趋势
陆地资源是目前利用率较高的自然资源,但一些地区受限于地形地势等环境因素的限制,开发成本较高,开发前景不明朗,因此,在注重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同时,把目光关注海洋资源,尽可能让土地资源和海洋资源都能发挥出极大的经济价值。但是,现代海洋资源在开发过程中展现其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衍生出一系列环境问题。例如,海洋生物多样性与海洋渔业日益发展的矛盾,海洋石油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污染的矛盾,近海岸围海养殖、围填海与海洋生态环境稳定性的矛盾。这些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或多或少的影响着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就要求实现海洋经济开发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从“先开发后保护”到“开发和保护并举”的发展趋势。
随着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基于海洋产业所衍生的工业链已经成为中国沿海经济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沿海地区逐渐形成了大力发展重点海域,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的海洋经济产业。沿海地区占13%国土总面积却拥有40%的人口,沿海经济占全国GDP中的比重高达60%。因此,在大力开发陆地资源的同时开发海洋资源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经济来源。
二、海域环境状况
20世纪70年代以前,由于海洋开发不明显,我国的海洋环境未受到较大破坏和污染,海洋生态系统较好。70年代末期至90年代,沿海经济迅速腾飞,近海岸地区海洋开发日益频繁,海洋生物链失调,海水污染严重给海洋生态系统带来巨大压力,与此同时,海洋石油工业蓬勃发展,石油泄漏事件偶尔发生,海洋环境问题日益加剧。至20世纪末,我国约有4万平方公里海域污染较重,20万平方公里的近岸海域受到污染,海洋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不断减少,自然灾害次数增多。因此,我国需要大力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并利用实时人为监控、合理制定区域规划等方法对与海洋资源息息相关的沿海作业进行严格监测监管,把灾害指数尽可能的降到最低,减少经济损失,在不影响海洋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确保海洋资源的可再生循环利用。
最近十年以来,我国海洋环境恶化的势头受到了有效地制约。海洋污染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全国近海岸海域污染程度略有减轻,但是局部海域尤其是重点海域污染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仍不乐观。海洋石油作业区和大部分河口、海湾地区有机物污染、油污染和重金属污染较为严重,局部区域污染对近海岸的鱼虾类的总量和质量影响较大,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沿海地区人民的日常生活,因此,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沿海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是未来十年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三、局部海域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
1.海上污染
海洋石油工业操作失误导致石油污染;化学品运输过程中有害物质泄漏;近海岸地区大量违规倾倒废弃物;围海养殖密度过大,造成海洋生物链失调,局部海水含氧量下降,导致海洋环境失衡。
2.近海岸陆源污染
盲目开发近海岸陆地旅游资源,导致局部生态系统失调;内陆地区在主要入海河流大量倾倒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导致出海和海湾地区水体变质,污染严重;盲目引进某些外来物种,使本地物种安全受到侵害。
3.不合理的开发和管理
渔业资源的过分捕捞,超过了其可再生的能力,导致鱼类总量下降;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对沿海地区进行过量围填海,建设大量工业用地或海景房,打破原有的区域生态平衡,破坏海岸带生态环境。
4.全球海洋环境的影响
海水是动态的,不断流动的,某个地区的海洋环境发生变化势必对其他地区或多或少影响着。例如,周边邻国污染物泄露流入我国海域;全球温度的升高,导致南北极冰川融化,海平面升高,影响了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四、海洋污染和防治的采取措施
为了确保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经济相互协调,共同发展,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关键性。因此,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来遏止海洋环境持续恶化的势头。
1.加强沿海地区的法制建设
根据不断出现的实时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继续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弥补在海岸带管理方面的某些空白,只有不断地完善和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制度处理相关问题,才能提高我国海洋保护的依据性和可协调性,为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2.控制陆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的扩散
对工业废水的排废量进行控制,严格审批入海口和排污口;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脱氮、脱磷工艺水平,引进先进仪器,淘汰落后的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实现农业的清洁生产,降低农药和化肥的利用率;严格管理海上石油作业的安全性,严格审查携带化学品的过往船只的安全性,尽可能把发生事故的概率降到最低。
3.加强海洋环境监测
全方位海域监测和部分区域监测有效地结合起来,利用人工定点监测和遥感卫星总体监测等方法及时发现污染源或不合理的海洋资源利用项目,做到及时治理,把污染源扼杀在萌芽中,减少经济损失。进一步加大入海排污口、近海旅游度假区和典型海洋生态脆弱区的监测力度。从根本上,处理一切不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状况发生,有效的保护海洋环境。
4.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
合理开发海洋资源,对一些不利于海洋生态系统的项目工程,少开发或不开发,科学的论证海域使用的合理性,从源头上严格审批海洋资源利用的方案,对正在进行的污染和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项目加大监管力度,从而有效地保护海洋环境。
5.提高公民保护海洋意识
普及海洋知识,举行海洋保护专题讲座,印发海洋保护宣传册,把最切实的海洋环境问题传达给公众,提高公民的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自觉性。从思想上重视就能在行动上制约。
五、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海洋生态系统稳定与否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紧密相关,海洋生态环境稳定则生物多样性趋于平衡,反之,则生物多样性减少,目前的由于海洋生态系统不断受到外来人为因素的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性已被逐渐打破,海洋生物种类也因此逐年减少,其后果直接影响到当代人的利益,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对后代人产生了积累性不良后果。因此,我们当代人应肩负起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证海洋生物可再生循环繁衍的历史使命,遏制住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从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稳定性这一前提出发,建立满足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生态环境,即为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相协调的同时,要特别突出海洋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因此,应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和方案致力于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1.形成严格的捕捞制度
在大力发展渔业及其附属产业的同时,严格控制渔业捕捞强度,做好渔业资源的增殖和养护,对特定鱼类根据其繁殖特性进行分季节分批次的捕捞,禁止非法大规模持续性捕捞,保证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性,与此同时,调整和完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条件,建立渔业资源保护区,确保海洋生物资源平稳,有效的利用。
2.建立海洋管理试验区
以改善海岸带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为目标,可建立海洋管理试验区,在尽可能不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布局,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建立一套海洋管理的指标体系,并根据实验区所呈现出来的问题,不断完善海洋管理,同时深入加强海洋生态环境评价和海域监督管理,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3.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
随着海洋经济的大力发展,海洋资源开发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矛盾日益严重,我国已有文昌鱼、斑海豹等多个稀有物种濒临灭绝,因此,应大力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合理规划布局自然保护区,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极大限度确保稀有物种的正常繁殖。
4.防护林建设和赤潮防治的监测
防护林建设不仅在防护海潮效果明显,在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也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赤潮是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海水中某些浮游植物、原生动物等爆发性增殖引起水体变质的灾害,灾害形成时间长,范围广,因此应高度重视避免赤潮灾害的发生,即为建设海域赤潮监测监视预警网络,并对重点海域和赤潮多发海域实施严密的监视监测,减少赤潮灾害所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展望
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我们既要大力开发海洋经济也要加大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实现合理、有条不紊、互不冲突的发展。针对重点海域,要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从先污染再治理转变为先规划再开发,科学的总结历史经验,保证海洋经济开发的可行性,减少海洋环境保护成本。与此同时,我们应制定沿海经济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相互协调的科学发展方针,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不断深化海洋生态保护的思想意识,走一条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经济发展和谐与稳定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郭院.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理论和实践[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2]王斌.中国海洋环境现状及保护对策[J].环境保护,2006,(20).
(1.广东海洋大学海洋经济管理学院,广东 湛江 524088;2.广东海洋大学海洋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广东 湛江 524025)
摘要:海洋生态安全对于海洋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使海洋生态系统不断遭到破坏,制约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海洋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总体形势严峻,本文在分析影响海洋生态安全因素的基础上,从加强海洋生态道德建设、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建立防灾减灾体系、国际协作等七个方面提出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保障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稳定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 :海洋生态安全;影响因素;对策
1海洋生态安全的内涵及特征
海洋生态安全对于一国国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环保局就在报告中指出,“不管从每年的开支情况来看,还是从海上力量,至少在70年代,美国的海洋规划基本上一直与本国国家利益联系在一起”,“国家安全利益在制定国家海洋政策和规划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1]。
1.1海洋生态安全的定义
关于海洋生态安全的研究,我国学者对海洋生态安全的概念给予了不同的表达与理解,但是多集中在狭义概念上。
丁德文从安全角度认为海洋生态安全是与人类的生活及生产活动相关的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资源处于良好的状况或不遭受不可恢复的破坏[2]。
张素君认为,海洋生态安全是指海洋环境及其海洋生物所组成的海洋生命系统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一种状态,海洋生态系统内部及人类与海洋整个生态系统之间保持正常的功能与结构。海洋生态安全包括海洋生物安全、海洋环境安全及海洋生态系统的安全[3]。
张珞平认为,海洋生态安全即“海洋环境安全”,它要求人类更多地关注海洋生态系统将来的健康和风险,在对海洋环境产生负效应之前就制定政策、采取行动,而不是海洋污染或被动的海洋环境保护,它是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观[4]。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海洋生态安全是由海洋生物及海洋环境组成的海洋生态系统结构稳定、功能正常的一种健康状态。
1.2海洋生态安全的特征
一个地区海域的整体安全要由海洋经济安全、海洋社会安全、海洋文化安全、海洋政治安全、海洋军事安全、海洋科技安全、海洋生态安全等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海洋政治安全、海洋军事安全、海洋科技安全和海洋经济安全、海洋社会安全等是致力于海洋生态安全的良好环境,海洋生态安全是其他方面安全的载体。海洋生态安全与其他方面的安全具有明显的不同特点。第一,全球性。全球海洋总面积为3.6亿平方km2,约占地球总面积的71%。地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水球。因此,海洋生态安全是全球性的问题。第二,长期性。海洋生态安全的维护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必须给予长期的关注和重视。第三,代际性。海洋生态安全的“效益”和海洋生态危机或治理海洋生态危机成本会在“代际”间转移[5]。第四,滞后性。海洋灾害不可预测,带来损失巨大,影响了海洋生态安全的及时维护。第五,不可逆性。在生态方面,一个生态系统最大供应能力等于其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超过生态系统承载能力可能导致不利的结果,打破生态平衡[6]。一旦海洋生态系统的有序性和稳定性被打破,往往造成不可预料且不可逆的后果。
2海洋生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因素分析
2.1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总体形势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代海洋科学开发技术及海洋资源利用技术不断进步,海洋活动迅速壮大,但海洋经济在展现蓬勃发展势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资源与环境问题。就海区而言,渤海沿岸污染较严重,东海和黄海次之,南海污染较轻[7]。总之,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海洋生态安全存在的问题有:
2.1.1近海生态系统退化海洋生态系统多种多样,典型的海洋生态系统有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等,其生态作用巨大,维系着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所需的多项资源。我国的滨海湿地和河口面积大约为500万hm2,是极其重要的两大海洋生态系统。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滨海湿地每年正在以2万多hm2的速度锐减,潮间带湿地累计丧失57%。目前,黄海南部、东海沿岸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已下降30%~90%,主要的河口生态系统大多处于亚健康甚至不健康的状态。
2.1.2海洋沙漠化目前,世界石油消费量的60%是通过海上运输到达消费地的。由于运输不当或油船失事及海上开采石油泄漏等原因,每年流入海洋的石油重达100万吨。此外,还有大量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排入海洋。一些科学家估计,每年倾注到海洋的废油达200万~1 000万吨,这些石油和废油在海面上形成一种油膜,产生“海洋沙漠化效应”。
2.1.3海洋生物多样性锐减在海洋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我国海洋生物群落的结构趋于简单,海洋生物多样性指数及海洋生物均一性指数均处于较低水平。近20多年来,渤海潮间带生物、鱼类种类多样性、底栖贝类等明显降低。海洋鱼类种类减少、鱼类产量下降,渔民捕获物正在朝小型化、低值化、低龄化方向发展。中华白海豚、文昌鱼等珍稀濒危生物的数量也急剧下降。
2.1.4海平面上升科学家研究发现,1993年以来,全球海平面平均每年上升3 mm,而且这一趋势还在不断加剧[8]。据《2013年中国海平面公报》显示,近30多年来,我国沿海海平面呈波动上升趋势,年均上升速率为2.9 mm,高于全球平均水平[9]。伴随着海平面的持续上升,海水入侵、风暴潮等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10]。
2.2影响海洋生态安全体系的主要因素分析
2.2.1自然因素
2.2.1.1海洋灾害频繁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关联性的特点,目前人类还无法阻止自然灾害的发生。海洋生态环境复杂,给自然灾害的治理更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我国沿海地区风暴潮、海啸、地震、台风等的发生频繁,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占各类自然灾害总经济损失约10%,可以说海洋灾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据国家海洋局的《2013年中国海洋灾害公报》报导,2013年,各类海洋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3.48亿元,死亡(含失踪)121人。从历年的海洋灾害公报和海洋统计年鉴等资料来看,我国主要海洋灾害的主要特征,如下表1所示[11]。
2.2.1.2气候变化全球性海平面升降,主要与气候变化有关。气候变冷,冰盖扩展,液态水较多变为固态水,海水也因受冷而体积缩小,导致海平面下降;气候变暖,冰盖消融,固态水较多变为液态水,海水也因热而体积膨胀,引起海平面上升[12]。
2.2.2人为因素
2.2.2.1海洋环境污染严重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调查:海洋环境污染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十大环境祸患之一。海洋环境污染包括固体垃圾污染、有机物污染、石油污染、放射性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污染等。海洋环境污染造成海洋环境恶化,威胁海洋生物生存,造成海洋生态系统极不稳定。其中,大面积的石油泄漏严重威胁着海洋生物多样性[13]。
2.2.2.2过度捕捞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及人类对海洋科学技术的大量使用,使得渔民捕鱼的速度大大超过海洋的天然补给能力,造成鱼类种群、鱼类数量大量减少,甚至面临灭绝的威胁。目前,我国每年鱼类总量减少1%。
2.2.2.3外来水生生物入侵外来水生生物入侵与土著生物争夺有限的生存繁育空间,不仅影响土著生物的生存,还威胁着海洋环境安全。外来入侵的水生生物往往孤立于新驻地生物链之外,没有竞争天敌,可以迅速发展成为新驻地的优势种群,造成新驻地生态系统不同程度的破坏,如福寿螺、凤眼莲等。同时,外来水生生物入侵还可能造成转基因生物风险,严重影响海洋生物多样性[14]。20世纪90年代年起,我国不慎从台湾等虾病流行海域引进了带病毒的苗种,导致对虾病害大规模流行,造成土著物种遗传污染[15]。
2.2.2.4人口趋海移动人口趋海移动造成海洋环境压力,威胁海洋生态安全。沿海地区优越的自然条件,更适合人类居住生存及发展经济。调查表明:离海岸100公里的沿海区域挤着全球60%的人口。在人口过千万的16个大城市中,有13个是沿海城市,每天大约有3 600人在向沿海地区移动。由此可见,人口趋海移动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大量人口趋海移动必然造成沿海地区生存空间不足、沿海地区海洋环境污染加重及其他海洋生态环境问题[16]。
2.2.3制度因素
2.2.3.1法律制度保障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最主要的是《海洋环境保护法》,但是严峻的海洋生态状况表明:《海洋环境保护法》这一基本法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如在防治海洋渔业污染方面迟迟未出台具体规定;在法律主体规定方面欠缺科研机构的设置规定,对行政管理协调规定不力;在法律制度方面未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循环利用制度、生态恢复制度、许可证制度等共有制度;在法律责任方面未健全责任体系[17]。
2.2.3.2组织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实行分散型海洋生态管理体制。各部门间职责分散,相互之间难以协调,这给我国海洋生态保护政策执行及实施带来了很大的障碍[18]。
2.2.3.3财政支持当前,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治理财政支持不足,缺乏相关资金投入,造成相关海洋生态科技治理技术滞后,严重影响我国海洋环境质量[19]。
2.2.4技术因素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对海洋环境保护投入基础性研究,取得了初步的科技进步,这对我国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经济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海洋水域生态环境是我国发展海洋经济的命脉,但是由于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性科学研究长期投入不足,使得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压力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许多问题已严重制约我国海洋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技术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海洋环境保护基础性研究薄弱;第二,许多严重制约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关键性环境保护技术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3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对策建议
针对近年来不合理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导致的种种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海洋资源进行管理,对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态系统退化加以维护及治理,以实现海洋产业结构优化,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3.1加强海洋生态道德建设
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有赖于协调人与海洋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人们只重视海洋渔业、海洋油气、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等的发展,不顾海洋天然补给力,将人类与海洋对立起来,严重阻碍了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鉴于此,人类必须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淡化人类主体意识,变征服海洋为人与海洋协调共存发展,自觉按照海洋生态规律调整人类开发行为,加强海洋生态道德建设,让人们在尊重海洋、保护海洋的前提下发展海洋经济。
3.2加大海洋环保资金投入
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和海洋生态系统破坏是一项公益事业,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支持,因此,各个沿海地区政府应该因地制宜,将海洋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以政府拨款为主,建立海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同时建立灵活筹集机制,开辟其他筹资渠道。此外,沿海地区政府还可以积极争取海洋油污染防备基金、全球环境基金、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的援助。
3.3完善海洋资源与海洋环境功能区划
3.3.1加强海洋生态区划为进一步增强沿海地区海洋生态的宏观管理,国家海洋局及各级地方性海洋管理部门应该在主体功能区划及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划定海洋功能区,在海洋生态保护方面实施分区和分类的调控措施,确定不同海洋生态区域主导作用、海洋环境质量目标及海洋生态保护措施,实现以生态功能和环境容量为基础构建的海洋生态安全新格局。
3.3.2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海洋调查及海洋生态监测结果,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应该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的选择海洋自然保护区,保护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河口等海洋生态系统,加快构筑管理完善、类型齐全、规模适度的海洋保护区新布局。同时建立总体规划,完善规章制度,做好海洋保护区巡护及执法,规范海洋开发项目,推进海洋保护区的升级。
3.4加强海洋环境监测
各级沿海地区政府应该在提高海洋开发整体效益的前提下,加强海洋管理基础建设及海洋保护区基础建设,特别是建设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建立海洋生态监控区,开展高时空、高频率的海洋生态监测,及时掌控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调整、控制海洋资源开发强度,保证海洋生态系统天然补给力及自然修复功能。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布设站位,适当加密,对入海排污口监测要增加频次,扩大覆盖面;对入海排污口开展普查,对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的入海排污口要有重点监测站,定时定点监测,及早发现海洋灾害,有效做好海洋防灾减灾,积极开展海洋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对主要河流入海口实施实时在线自动监测。
3.5建立海洋防灾减灾体系
我国海洋灾害具有发生频繁、破坏性大、不可预测等特点,因此加强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对保护海洋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国家要加强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必须加大防灾减灾工程的建设,在整个海洋防灾减灾工作体系中,观测是基础,预报是手段,减灾是目的,是整个工作的落脚点,健全海洋防灾减灾救灾业务体系尤其重要。构建海洋防灾减灾救灾业务体系,具体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实施灾前工程防御;第二,强化应灾预警响应;第三,推动灾中调查统计;第四,参与救灾体系建设;第五,开展灾后损失评估[20]。
3.6加强法治建设
3.6.1修订有关法律
3.6.1.1修订宪法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等内容加入《宪法》修订中,充实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3.6.1.2修订《刑法》加强海洋生态安全犯罪的处罚力度,补充海洋生态安全犯罪的具体内容、量刑标准。
3.6.1.3修订《环境保护基本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海洋生态保护的具体概念、目的、方法、原则、制度等相关内容,对海洋生态保护的方针政策、体制、机制、制度提出统一化、规范性的要求[21]。
3.6.2完善各种单项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第一,通过法律实施细则、法规等形式进一步明确和细分《渔业法》、《海洋法》、《矿产资源法》、《税法》中与海洋生态保护相关的规定;第二,加快海岸带管理立法。明确海岸带的定义、范围、海岸带开发利用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海岸带综合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尽快出台海岸带管理相关的法律;第三,加快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立法。生物多样性安全必须被视为一个整体元素的生态安全[22]。我国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应该对建立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制定中国海洋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和保护规范、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建立海洋自然保留区等方面加以规范。
3.7加强国际协作
开发和保护海洋需要协调各沿海国家关系、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海洋生态安全应当从全人类共同安全的高度出发,建立国际间有关海洋生态安全与冲突的预防机制;互相交换有益国家海洋生态安全的情报与信息。加强国际间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争取国际资金,防治、监控影响全球海洋生态安全的污染源。在不侵犯国家主权的原则下,协调好各个国家对重要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海洋资源利用合理化、有序性及适度性,防止过度开发海洋资源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新的重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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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底是采用结果犯,还是采用危险犯。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是否应当采用空白罪状的立法模式。触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后到底应当采用什么样的刑罚,这些问题,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所侵犯的法益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讨以上三个问题,寻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应然。
【关键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罪既遂;空白罪状;刑罚
一、犯罪既遂的实然与应然
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底是采用结果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还是采用危险犯——“严重污染事故”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学界开展了广泛的讨论。刑法修正案(八)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严重污染事故”,即只要对环境造成危险就构成犯罪。笔者也主张采用危险犯,原因如下:
(一)符合保护土地生态法益的要求
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即可以构成此罪。由此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由以往的结果犯变为危险犯。设立危险犯有其重要的意义,体现了立法理论由保护传统的法益向保护传统法益与保护土地生态法益的转变,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要求。由以往只有造成了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到现在只要有造成环境污染的风险就可能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只要对土地资源产生了破坏的危险就能认定犯罪,显然此次的修正案开始侧重对环境法益本身的保护,这是立法理论的进步。“……判断善恶的标准在于整个生命共同体……自然拥有与人类同样明确的值得尊重的权利”。正如前文所论述,保护传统法益同时保护生态法益,是土地刑法的必然选择,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必然要求。
(二)危险犯的设置符合土地犯罪本身特点的需要
重大环境污染的行为并不会直接作用于受害者本人,相反通过环境为载体,最后给人带来损害,因此,具有间接性、隐蔽性的特点,如20世纪50年代日本发生了这样的案例:三井金属矿业公司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金属镉,此废水又用于浇灌农田,从而使稻谷含镉,致使258人患富山骨痛症,死亡人数128人。此案例中从受害人发病到产生后果经历了30年时间。正是由于这种长期性,如果要等到结果出现才追究刑事责任,不可能及时的打击犯罪;从司法层面来说,以往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模式必然是经“违反行政法规的污染环境行为环境污染人身、财产受环境污染的损害”,污染行为和环境污染结果易得证实,但是由环境污染到人身、财产因污染而损害这一环节却难以找出其中的因果关系。这也就迫使了司法界在传统因果关系上寻找了新的“疫学因果关系”,而疫学因果关系运用的是推定的推理模式,在我国司法界是不承认推定因果关系的。所以,这就给司法界追究刑事责任提出了难题。但将结果犯改为危险犯以后,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模式就直接为:“违反行政法规的污染行为环境污染”,这也就减少了司法机关的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避免了证明“环境被污染人身、财产等受损失”,进而保证了有效打击环境污染的犯罪。
(三)危险犯的设置体现了环境刑法“预防为主”的原则
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原则,是由生态环境本身难以修复和脆弱性决定的。工业革命带来了经济的迅速发展,但同时伴随着生态环境越来越脆弱,无论是全球气候的变暖,还是各种奇怪的自然灾害的出现,都向我们展示了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前文中关于土地生态的破坏,比如沙漠化、盐碱化等问题一旦出现,土地资源要想恢复到原貌就可能要付出比预防支出多几千倍、几万倍甚至更多的代价。面对日益恶劣的环境问题,我们必须以预防为主。
刑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预防。危险犯的设置,在未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的时候就给予刑法惩罚,一方面给污染环境者以心理上的威慑,另一方面,使环境污染行为被扼杀在产生危险阶段,避免了更加严重后果的产生,进而起到了预防的作用。
(四)危险犯的设置符合中国现实
现阶段,我国对环境的治理采用的是多元的方式,综合运用了民法、刑法、行政法共同调整,对于危险犯的环境污染,以往主要是靠行政法来调整的,可是由于行政法要靠政府部门来实施,面对环境违法与环境违法背后的巨大利润,政府往往更愿意看到后者,于是就出现了政府对环境治理的“无为”。而对这种危险行为在刑法中却找不到依据,行政法“无为”,刑法“无奈”,也就导致了面对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污染,法律上是真空的,只能“坐看其成”,等等环境一天天地恶化。因此,增设危险犯是当今中国制裁环境污染的必然选择。
二、 空白罪状实然与应然
土地犯罪中有关空白罪状的立法模式,存在着参照的行政法规提示不明的问题,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就存在此问题。因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一个混合罪名,里面包含了大气、水体、土地等各种污染环境的罪名,所以具体的指出参照的行政法规,就会出现罪状过冗长,仍旧难以实现参照法规化问题,所以这里就有必要探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的几个观点:
(1)一种罪名说,认为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完善,应该保留混合规定形式,并扩大污染物的范围,将“放射性、有毒、含病源体的污染物”纳入。
(2)二种罪名说,分为非法处置污染物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两类。
(3)三种罪名说,从危害对象分为污染水体罪、污染大气罪、污染土地罪三类
(4)四种罪名说,包括:污染水体罪、污染海洋罪、施放噪声危害人体健康罪、污染土地罪等。
(5)六种罪名说,也就是在四种罪名说的基础上增加电磁幅射污染等污染行为,主张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尽量的详细化,形成独立的污染土地罪、大气、内水、海洋、噪声、电磁幅射等罪名。
比较而言,第一、第二种观点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从污染的对象来看,大气、水、土地等属于不同的对象,其产生危害的机理、污染后所产生的危害性等都不同,既然危害性不同,就应当规定对应的法定刑,但是按照第一种说法却规定在同一罪名中,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对而言,后四种观点就具有合理性、科学性。但四种学说有个共同点,就是主张污染土地罪自成一罪,这样也就为空白罪状的参照对象具体化提供了条件,具体的完善可以是参照司法解释: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向土地、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也即尽量的使空白罪状具体化。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事处置的实然与应然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事处置中关于自由刑刑期、罚金等的规定有一定的不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刑事处置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法定刑刑期的实然与应然
1997年的刑法惩治环境犯罪注重的是保护传统的人身、财产等利益,忽略了生态环境法益,判定的刑罚也仅根据传统法益的侵害情况,正如有学者提出“生态危害才是环境犯罪的直接且比具体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更严重的后果”。对比类似犯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最高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同样会造成环境破坏甚至更严重后果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最高刑却只有七年,显然刑期过低。所以,笔者主张提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最高有期徒刑,至于到底提高多少年才合适,有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说,有提高到无期徒刑说。笔者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毕竟属于过失犯罪,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有过高之嫌,提高为十年有期徒刑比较适合。
(二)罚金刑的实然与应然。
无限额罚金制改为日额罚金制。现行刑法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采用的是无限额罚金制。正如前文所论述,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采取日额罚金制。也即将犯罪者的罪责和经济状况二者相结合进行考虑,确定可处罚的期限和每日应当科处的具体金额。借鉴德国的立法经验,将每日实际收入作为日罚金额,将日额罚金的天数设置在30~1000天以内。针对双罚制,也应规定较高的罚金数额,将其提高到让单位失去环境犯罪的能力的程度。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有效控制土地犯罪的目标,也能发挥罚金刑在处罚土地犯罪中的威慑力和预防作用。
(三)资格刑的实然与应然。
在现有的刑法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罚没有资格刑的规定。笔者认为,针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制定资格刑,能很好的发挥刑罚的特别预防机制的功效。对触犯此犯罪的,制定资格刑,在刑罚上禁止其从事某种职业的权利,可以从心里上对行为人产生一种痛苦。行为人在想要犯罪的时候去思考获得利益和造成损失之间的利弊,促使其及时的约束自己的行为。因为对于这类犯罪人来说剥夺他们从事某种行业的资格就是剥夺他们的生活的来源,如此所造成的压力比单纯的罚款要更具有威慑力。在国外,许多国家针对污染环境的犯罪早已制定了资格刑。比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51条污染大气罪、252条污染海洋环境罪,对触犯此罪的行为人“处以5年以下剥夺其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在法国,刑事审判庭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命令关闭操作作业,也可以规定在一定时间内许可依照适当标准作业的命令。根据我国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为了保障良好的环境,保证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刑法立法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新增剥夺自然人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对单位可以规定一下三种资格刑:(1)停业整顿;(2)限制从事业务活动;(3)强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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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升为法益的生活利益中,包括物质方面的财产利益等;生命财产方面的利益包括健康利益等;相应的环境方面的利益上升为刑法利益层面后,即应出现相应的环境法益。环境法益是刑法中关于环境方面的利益表达和实现,而我们现代社会,由于生活层次的不断提升,环境方面的利益要求也就不断变化。如传统型能源企业在进行生产活动中,会消耗大量的传统能源,例如煤、石油,一方面由于技术公关会使得在此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废料;另一方面可能造成能源开发过度,导致能源危机;再者也可能造成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如果此时我们只将其行为侵犯的客体定性为环境法益,则无法明确使行为人认识到其危害行为具体侵犯的环境法益中的具体类属。笔者认为应该将环境法益进行细化,从而形成不同类属的具体法益,其理由如下:
(一)任何事物都是地球生态圈的组成部分
部分功能的毁损有可能导致整体功能的异常。最常见的事例就是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造成的温室效应,而温室效应又导致了全球气候变暖,从而会有海平面上升、病虫害增加、相应的沿海城市还有被淹没的可能、南北极生物圈变化,气候异常又可能给农耕等农作活动带来损失。因而在鉴定环境法益的时候,不能着眼于整体,而应将目光微观化,这样才更有利于微观的环境法益诉求得到实现,从而保障宏观的环境法益,即整个生态圈法益的和谐可持续实现。
(二)当大环境受到污染时
其不同组成部分的法律保护途径和治理方式也就有所不同,这种细化方式能够为归责提供理论支持。例如,A地区的污染情况比较复杂,同时在A地区既存在可能造成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的不同企业,如果环境法益的客体不明确加以区分的话,就存在判断可能侵犯的客体不明确的情况。如果将环境法益具体细化为水体法益、大气法益、土壤法益等具体法益就将为定罪和归责提供更明确的依据。
(三)我们国家地大物博
各地区的污染类别有所差异。北方主要是陆地地区,空气污染的可能性大于南方沿海地区,北方冬季的煤电取暖更是加剧了这种情况;而南方沿海地区,由于靠近海洋,港口、海运作业造成的海洋污染的可能性也很大。如果将不同环境组成的客体,具体细化为不同的法益客体,这样就能够使法律运用者更具针对性地选择适用条款,同时也使得环境污染者能够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去使自己的行为更加适法。
(四)对不同污染类型进行区分有利于因地制宜
突出重点。如果将各环境组成部分细化为不同法益然后加以区分编排,对人类生存至关重要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就应该高于噪声污染、光污染、热污染,这样可以起到突出重点的作用,且根据客体的不同特点,建构不同的法律保护机制,以达到保护整体环境的目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该将环境中的各组成部分,按类属划分为不同的法益客体,在此基础上,着重对典型的环境领域中的犯罪进行法益分析。
二、环境法益分类细化的内容环境污染
早在人类文明出现就已然存在,只是当时人类的破坏行为小于环境的自净能力,污染没有明显的恶性结果,随着工业革命、信息革命开启了现代生活,经济的发展似乎从未与消费环境分开,经济发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这在二十世纪普遍存在,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当然那时的人类还没有意识到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现如今环境污染的程度已超过环境本身的自净能力,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以及新型的噪声污染等已经使得人类不得不停下脚步去衡量发展与环境的量化关系。在众多污染中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是人类致命攸关的三大污染,本文拟对这三种法益进行分析阐述。
(一)大气法益
大气法益可以从《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找到相关的答案,2000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制度;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防治特殊污染源、污染物的措施等等重要制度。但其制定的目的是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见,大气法益就是保障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从而达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使我们赖以生存的大气在自净能力范围内代谢由工业社会造成的污染,对于造成大气污染或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达标排放的收费都是对大气法益的法律保障措施。当然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应根据刑法分则第338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水体法益
这里所说的水体法益是将海洋水体除外的。鉴于海洋对地球生物圈和气候的特殊影响,因而应该将海洋水体的法益单独分类,形成特殊的海洋法益,其内涵和外延应区别于非海洋水体,且根据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也可以清楚分辨,海洋污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本文的观点是将环境组成的各不同部分按类属分类,因而不将不同于一般水资源类属的海洋法益进行分析。此处的水体法益仅指我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法律诉求,具体从水污染防治法中可得出水体法益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以及对工业水污染、农业水污染、城镇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的防治,对水体法益造成侵害的,应同时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刑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土壤法益
我国现阶段还没有颁布类似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专门针对土壤法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但从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可以得到土壤法益应是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土壤安全,保护人体健康和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些利益诉求应是土壤法益的应有之义,关于处罚,除按照相关的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法上的责任。
三、结语
关键词:农业面源污染;环境损害经济评估;研究进展
中图分类号:D9
文I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8.071
农业面源污染是导致水质恶化的重要原因,是世界性的环境问题,已引起了各国的广泛重视。农业面源污染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欧、美等发达国家率先开展。直至20世纪70年代农业面源污染才逐渐在世界各地受到广泛重视。美国学者Jean Lebel提出生态健康方法,他认为可以通过对生态系统的管理来寻求环境与人类健康和安居乐业的最佳平衡,即生态健康是人体健康的基础。因此,及时、准确地把握国内外农业面源污染的研究现状和动态,对我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人民生存环境的健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国外研究进展
国外关于农业面源的研究起步较早,研究范围也比较广泛,包含农业面源污染迁移和转化机制研究、污染现状调查、污染负荷估算、排污模型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措施等各方面。其中美国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研究历史最长且开展研究最多的国家,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对点源和面源污染进行全国性系统控制研究的国家之一。高懋芳等基于文献计量对国内外农业面源污染研究发展态势进行研究,发现国外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关注度最高,其次是污染模型的模拟和农业面源污染对环境的影响评估。
早期的环境污染损害主要包括人身损害和直接财产损失,即所谓的“传统损害”。对于“传统损害”,国外已经形成了非常完善的体系,主要是通过产权制度下的民事责任去追究环境污染所造成的人体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经济评估和赔偿。
随着人们对环境资源和生态健康认识的深入,环境污染损害的内涵也逐步得到了拓展。环境自身污染是导致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根源,但由于环境的公共性和经济外部性,环境自身的污染和损害长期以来一直被人们所忽视。直到近年来全球性环境污染事件不断爆发,人们真正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重要性,没有生态环境的健康,就没有人类的健康和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随后,环境自身损害也被纳入环境污染损害的范围,它专指由于污染物的不当排放随生态环境自身造成的损害。由于环境自身损害的研究对象是环境本身,所以无法像上述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一样通过民事责任手段去解决,因此针对这类损害开始诞生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例如在国际公约方面,1969年的《油污责任公约》和1971年的《油污基金公约》都没有将环境自身损害纳入范围,但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台的国际损害赔偿公约大部分都将环境自身损害考虑在内了。
在国家层面,由于各国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和应对措施不同,环境损害评估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环境损害的范畴界定和应对措施上。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始研究环境损害评估的国家,也是第一个建立完备的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的国家。其早期的环境损害问题主要是依靠普通法来解决的,但随着环境事件的频繁发生,普通法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凸显的环境问题。欧盟在环境损害方面的研究起步比美国晚,并充分借鉴了美国的经验。欧盟为强化环境本身的损害的重要性,在2000年2月9日颁布的《环境民事责任白皮书》(简称《白皮书》)中规范了传统损害和环境本身的损害的关系,并明确提出,“环境损害不仅包括对人、财产和场所污染造成的损害,而且也包括对自然的损害,特别是对那些从生物多样性保护观点看是非常重要的自然资源”。这里的“对自然的损害”很明显即为环境本身的损害。根据《白皮书》的建议,欧盟于2004年正式颁布了《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即ELD),专门对《白皮书》提议的环境本身的损害进行了责任规定。
国外关于环境损害研究虽然已经从传统损害扩展到了环境本身损害,解决方式也从民法手段升级到了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但是关于如何量化环境损害数额,对环境损害进行量化的经济评估,还没有一个公认统一的体系,各国由于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和应对措施不同,环境损害评估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尤其在环境损害的范畴界定和应对措施上。另外,目前的环境损害研究主要是针对整个大环境,没有专门针对农业面源污染开展的研究,已有的研究并没有对农业面源污染和环境损害经济评估的关系有明确的认证。
2.国内研究进展
国内发表的农业面源污染相关文献中,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其次是对农业面源污染现状的调查和研究,涉及到的污染物主要是氮、磷、农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重金属等。然而,随着人们对面源污染认识程度的加深以及对环境保护的需要,现状分析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在如何管理和控制污染、分析污染的驱动因子与影响因素、评估污染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的研究还存在不足。且国内对模型研究的力度不够,多是借鉴和改良国外模型,缺乏自主创新性。目前关于农业面源污染的研究主要多是以典型流域及大型水体污染控制为首要目标。
我国目前对环境损害的内涵还没有一个公认统一的认识,即使在相关文献中,对于环境损害也有多种不一的称呼,如“环境污染危害”、“环境损害”、“污染损害”等。在损害类别方面,我国目前还处于传统损害阶段,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的财产损害评估和赔偿。但是我国目前在环境损害的立法和实践上已经开始从环境私益损害向公益损害过渡,这是实现关注环境自身损害的一个好的开始。我国目前在环境损害法律法规制定方面做得比较好的是农业污染和渔业污染,两者都有详细的评估准则和评估方法,只是评估对象主要针对的是财产损害,未考虑环境自身损害,而且这些都是原则性规定,没有配套的实施规定。只有2004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排污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责任者应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而在环境损害评估方法方面,自环境损害评估概念被提出以来,各种类型的评估方法就被不断尝试运用到损害评估中,包括直接市场法、揭示偏好法、陈述偏好法、效益转移法、等值分析法等,其中,前四种方法又被称为传统的环境价值评估法,主要以货币作为表征,而等值分析法以恢复成本作为表征。中国还没有针对生态环境污染责任的系统立法,虽然对环境损害具有比较明确的上位法规定,但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这一现象导致的后果就是环境损害评价的实践无法开展。
综观国内研究现状,鲜少有对农业面源污染的环境损害经济评估进行研究。目前对农业面源污染的认识和研究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其对农民健康、财产和环境自身所带来的综合损失,导致相应的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所以建立完善的农业面源污染的环境损害经济评估体系是未来农业面源污染的一个研究方向。
3.农业面源污染环境损害经济评估的展望
农业面源污染研究至今,在迁移和转化机制、污染现状调查、污染负荷估算、排污模型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措施等各方面的研究都取得了一定成果。综观国内外研究进展,实行农业面源污染环境损害经济评估将是未来农业面源污染研究的新的发展方向,其研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发展趋势。
3.1构建完善的农业面源污染环境损害经济评估指标体系
构建农业面源污染的环境损害经济评估指标体系,提出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阐述构建目标、假设、逻辑框架等构建思路,确定指标体系的类别并进行筛选,从农业面源污染的污染源评价、迁移转化评价、农业直接经济损失评价和环境损害评价指标等四个方面建立指标体系。完善的体系在实际运用中不仅能为专业的环境污染损害经济评估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也大大地提升了损害经济评估的效率和准确性。
一、海水网箱养殖对环境的影响
国外自20世纪80年代初,国内自90年代后期针对养殖污水对邻近海域的环境影响和生态效应,海水鱼虾养殖引起的水体恶化,水产养殖造成水域生物多样性减少,网箱养殖投饵对附近海域造成的营养盐符合成为赤潮发生的诱因、导致鱼虾大量死亡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在我国,2002年国家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第一次提出海洋养殖业所带来的环境影响问题,包括自身污染问题、海水养殖品种退化问题、养殖所带来的生物栖息地环境损害、外来物种侵害问题等。2006年上海“多宝鱼”风波①以及2007年福建省鱼类“白点病”事件②已为“水产养殖热”之下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敲响了警钟。高密度网箱养殖对海洋环境的破坏具体表现在对海水水体环境的负面影响与近海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两方面。
(一)网箱养殖对海水水体环境的污染
高密度网箱养殖造成的污染主要表现为养殖生产投入的饵料、排泄物和化学药品等等的投入对养殖海鱼的水体造成严重污染,包括营养物污染、化学药品的污染两方面。一方面,营养物的污染。大规模海水养殖是指大片水面被围栏或密植网箱,水面超负荷运载,由于围网精养采取高密度放养,并大量投喂外源性饵料,排泄物增加,致使水中氮、磷等营养要素和有机物含量猛增,透明度下降,水质和底质恶化,水体富营养化加重。研究表明,投入虾池或网箱的饲料只有70%被鱼虾所摄食利用,其余30%或更多则浪费掉形成对环境的污染物。国外曾有人研究表明,一个年产60吨靠人工投饵网箱养殖鲑鱼的养殖场,每年排放的有机废物,大约相当于居住2000~6000人的建筑单元每年排放的有机废物量,这些有机废物散布在网箱周围500m2或更远范围的水域中[1]。营养物质的大量输入不仅直接和间接地造成了鱼类死亡和珊瑚礁的破坏,营养物质的大量增加将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导致生态系统重大变化。另一方面,化学药品的污染。海水养殖中使用的治疗药物、消毒剂和防腐剂已成为直接影响海洋环境的重要因子。随着海水养殖的迅猛发展,养殖水环境的不断恶化,海水养殖鱼类的病害呈不断扩大、增多的趋势,杀虫剂、抗生素和疫苗等生物活性物质作为海水养殖业防病治病的唯一措施也得到广泛使用。但这些化学物质的用量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药物滥用现象,在杀灭病虫害的同时,也使水中的浮游生物和有益菌、虫受到抑制、杀伤甚至致死,而这些有益微生物群落、单细胞藻类的存在有助于提高虾类的抗病能力。不加选择的使用消毒剂、抗生素会造成微生态严重失衡。对于一些低浓度或性质稳定药物的残留,可能会在一些水生生物体内产生累积并通过食物链放大,对整个水体的生态系统乃至人体造成危害[2]。
(二)网箱养殖对近海生态系统的破坏
第一,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网箱养殖水体是一种人工生态系统,养殖对象一般是单种群,即使混养也是少数种群,大面积的单种海水养殖,必定要造成海区生物多样性向单一性转化和海洋生物的“内循环”发生变异,当生态变异过大时,将导致物质循环平衡的失控,对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威胁。第二,养殖逃逸的鱼类对其临近海洋生物的影响。海水养殖逃逸的鱼类可能在疾病的传播、野生群体遗传组成的改变等产生副作用,可能会将地方流行病传给野生种群。养殖鱼类的活力不如野生种群的活力,逃逸后会对野生种群的数量变动、产卵场产生影响。第三,对沿岸滩涂、红树林的破坏。我国的海水养殖大部分集中在低于15米深的潮间带滩涂、浅海和海湾带。沿岸滩涂和红树林素有“海岸保护神”之称。这些地方是许多鱼类和甲壳类动物的栖息、产卵和避难处,某些盐碱地在洪水、风暴和飓风来临时还可以成为重要的排水通道。另外,它们在大陆-沿岸水体交换过程中还同时充当十分重要的缓冲器。网箱养殖是海水养殖的主要方式之一,高密度的网箱养殖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造成的破坏远远超出海洋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加剧了水质恶化,破坏生态平衡,并有进一步影响社会经济和人类健康之忧。环境已经成为网箱养殖过程中的有机部分。只有对网箱养殖活动进行有效的环境管理,才能保证养殖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网箱养殖过度污染的经济学原因分析
(一)网箱养殖的负外部性造成海洋资源价值被低估
高密度、大规模的海水网箱养殖对环境的破坏日益明显,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是产生了生产行为的负外部性。负外部性表现为私人边际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意味着企业不必承担其收益的全部成本,从而造成市场对资源的配置缺乏效率,导致企业网箱养殖的密度过高,加剧环境污染。负外部性的核心是反映了某一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对另一经济主体福利产生消极影响,却无需作出相应的补偿。图1表示的网箱养殖的负外部性。横轴表示的是网箱养殖的产品产量,纵轴表示的是产品价格。由于网箱养殖的私人边际成本(PMEC)小于社会边际成本(SMEC),网箱养殖具有负外部性,具体表现为网箱养殖者的养殖过程中对海水水体环境与海洋生态系统产生了破坏,但是这部分对环境的损害并没有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和价格,这部分环境成本是由社会而非网箱养殖者承担,从而产生负外部性。社会边际成本(SMEC)与私人边际成本(PMEC)的差额就是网箱养殖产生的环境破坏成本,而且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边际环境成本是递增的。在追求个人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私人边际成本线(PMEC)与私人边际收益线(MER)相交于A点,此时的市场价格为P2,养殖规模为Q2。虽然边际环境成本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由于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只按私人边际成本确定养殖产品价格(P2)和养殖规模(Q2),养殖的负外部性不作考虑,造成了网箱养殖的大规模和高密度,产生了环境污染成本。海水养殖负外部性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海域资源的公共物品特征。外部性反映了某一经济主体造成另一经济主体福利变化,却没有人作出相应利益要求,这种行为不符和理性假设。环境具有稀缺性,经济主体在使用时对其他经济主体造成福利影响却没有进行弥补或获取收益,原因在于相关利益主体没有能力或权力要求相应利益,他们之间缺乏调整稀缺物品利益关系的有效准则,即产权不清。因而外部性源于产权不清,产权不清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调节环境的根源.海洋资源产权制度不明确。长期以来,由于没有清楚地定义海洋资源的产权,海洋资源具有自由进入的特征,自由进入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海洋资源,而不支付任何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海洋资源使用者之间进行浪费性竞争,带来我国海域过度使用,资源利用冲突、资源利用的无效率以及资源利用的不公平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最终导致海域的滥用、资源系统功能完整性的破坏以及海洋环境的蜕化,危及到海岸带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利用[3]。光褒的海域对养殖提供了良好的天然条件,并且海水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通过自身的物理过程、化学过程和生物过程而使污染物质的浓度降低乃至消失的能力。对海域功能利用中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使海域资源具有无主和公开进入的特点。由于无主先占的原理,使养殖户竞相圈占海域,加大养殖密度,投放大量饵料和化学药品,以提高产量,这样养殖规模不断增大,养殖密度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竞争的激烈化,不但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系统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养殖业本身产品质量提高、产量扩大带来不良影响,导致整个社会的效率下降。
(二)海洋资源的经济管理手段缺失
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保证海水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关于海水养殖的管理体系是以法律管理为依据,行政管理为手段,技术管理为方法,而经济管理则明显不足。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法》此外还有资源与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和水产养殖安全管理的《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为海水养殖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相关管理部门及地方政府还颁布实施了一些专门的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等。功能区划制度和养殖许可证制度将是这些法律制度的具体执行体现。目前我国是使用“两证制”,即“海域使用许可证”及“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证”。由海洋渔业管理部门根据海域使用功能区划负责对养殖区域进行规划,制定一套综合性的海岸带实施利用计划,来保证对所有活动和利益各方冲突的解决。在规划的养殖区内可以进行养殖活动,但养殖公司或个人需要向政府申请两证,而政府则通过两证的发放来调控生产[4]。技术管理方面,对于海水养殖存在的问题,相关研究者纷纷从技术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李纯厚等提出调整优化养殖结构,二元混养或多元化立体养殖,利用不同养殖种类生态习性,进行合理的生态养殖,既可充分地利用水域生态环境,又可有效地降低养殖自身污染[5]。吴益春等提出退化生态系统的修复技术研究,包括微生物修复,大型藻类生物修复与其他生物修复,以控制海水养殖水域富营养化问题,降低海水养殖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修复退化的养殖海域[6]。宁修仁等提出推广使用高效配合颗粒饵料,改进投饵技术以及应用复合养殖技术,优化水产养殖系统的结构,并制定相关网箱养殖的标准和法规[7]。经济管理方面,海水养殖是利用海域资源的人类的经济开发行动,当这种大规模的经济开发行为超过了环境和资源的承载力,便对环境产生破坏,并影响到自身产业的发展。经济学家在剖析市场经济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污染的经济学解释,解决环境问题的经济学手段,这种手段通过确定污染环境的经济代价,来限制经济当事人的污染行为。这类手段包括:污染税或排污费、污染物减排补贴、产品税、罚款、押金、排污权交易等。但是在海水养殖的管理上,根据海域法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并交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是目前国家对海域使用进行管理的唯一的经济手段,对合理配置海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海水养殖的其它经济管理包括项目开发的经济评价、税收和收费管理等等则是空白。以上行政规制和技术指导在网箱养殖的环境管理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在环境和经济的协调效率上还不够灵活有效,特别是我国的海水养殖是分散的大规模的市场行为,环境管理中如何更多地应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手段显得尤为重要。
三、减少污染的经济管理手段
(一)排污收费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有效手段
高密度、大规模的海水网箱养殖对环境的破坏日益明显,产生了生产行为的负外部性。外部性之所以能够发生就是因为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存在差异,从而扭曲了相应的激励机制。环境成本内部化可以有效解决价格机制的缺陷,使环境价格与价值趋于一致。网箱养殖具有负外部性,养殖者的私人边际成本低于社会边际成本,造成对海洋资源供求失衡,加剧了海洋环境的污染。政府利用经济管理手段通过征收相应排污费用将环境成本纳入生产成本,使环境生态价值和资源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使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相等,产生合理的激励机制来引导养殖者的行为,将排污量控制在最优排污水平上,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解决过度污染问题。在图1中,征收P1~P2的排污费,于是将海水养殖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纳入到养殖成本,私人边际成本就转化为社会边际成本,从而导致最优养殖规模从Q2到Q1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来减少污染或改善污染物的质量,从而解决环境问题。通过此种方式。排污费可根据等边际原则来决定,即在这一点上,每单位污染控制成本恰好等于养殖者不控制污染所必须交纳的排污费,此时可以达到社会总效益最大与总成本最小。
(二)排污税率的确定
通过排污收费可以将海水养殖的外部成本包括在生产成本之中,从而使养殖者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相等,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来减少污染或改善污染物的质量,从而解决环境问题。根据等边际原则,每单位污染控制成本恰好等于养殖者不控制污染所必须交纳的排污费,即排污税率。假设根据N个企业污染治理样本点,通过统计回归得到企业平均污染物治理或削减费用函数为:TAC=g(w),企业的总外部成本函数为TEC=f(w)。在污染控制条件下的社会总效益函数为TR=h(w),w为单位时间内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则MAC为边际处理费用,MEC为边际外部成本。已知:其中,QP为污染控制下的产值,EP为污染控制情况下环境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QN为无污染控制下的产值,EN为无污染控制情况下环境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可见,污染物排放的收费标准应该等于相应污染削减或排放控制目标下的边际处理费用[8]。因此确定排污税率的关键在于边际处理费用的计算。边际处理费用可使用人造处理系统的成本来评估,替代成本法是笔者在此以部分黄渤海沿海地区的对虾养殖为研究对象,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崔毅等人的研究结果的基础上,选用青岛污水处理厂公布的数据,使用污水处理厂单位面积的P、N处理成本来估算单位养殖面积的处理成本,以此来替代边际处理成本,粗略估计黄渤海沿海各地应征收的排污税费以供参考。其中,PO是海水网箱养殖排污对环境破坏的价值量,即边际处理成本;C是单位体积污水中N、P的去除成本;Q是海域所接纳的含N、P污水量;S是海域面积,根据青岛地区污水处理厂提供的数据,P/N平均处理成本是0.8元/m3[9]。计算结果见表1。
[关键词] 环三都澳 近岸海域 环境现状 水质评价
近年来,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全面推进,宁德发展机遇和优势日益凸显,发展后劲和潜力不断增强。省委、省政府对宁德发展,特别是对环三都澳区域综合开发高度重视并寄予厚望,并把它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翼的一个重点开发的主体功能区,明确要求该区域要在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布局中发挥“拓展一线”的骨干作用,为壮大闽东北一翼作出贡献。这就为环三都澳区域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在更高层次上加快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当前环三都澳区域综合开发还存在历史原因、管理体制和发展规划等方面的瓶颈制约。如何在保证经济增长的同时,控制近岸海域污染,保护该海域环境质量,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环三都澳区域地形复杂,原有海岸开发工程较少,因此水质资料相对缺乏。随着海岸工程的增多,为反映该海域水质状况以确定海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水质现状监测和评价是极其必要的。
1 水质监测概况
1.1 监测时间与站位布设
本次调查于2009年8月6日、8月7日、8月27日及8月28日,进行4个航次采样监测。共布设个6监测站位,站位编号和经纬度见表1,具体站位布设见图1。
表1 监测站位经纬度
1.3 质量保证措施
1.3.1采样时保证样品不受污染,石油类采样时,必须带手套采样,且保证手套未被绞车或钢丝绳的机油沾污;
1.3.2为保证分析结果准确可靠,每批样品至少测定2个全程序空白值,且每批样品均做10%以上的现场平行样,10%以上的质控样,10%以上的加标回收率测定。
1.4 评价项目
评价项目为:pH、DO、COD、活性磷酸盐、无机氮、石油类、铜、铅、锌、镉、汞、砷,共12项。
1.5 评价标准[1]
海水水质根据《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进行评价,超标情况分析统一采用二类海水水质标准为评价标准。
1.6 评价方法[2]
1.6.1评价方法
采用单因子判别法,即某一站位海水中任一评价项目超过一类海水水质标准而不超过二类海水水质标准,该站位水质即为二类,以此类推。
1.6.2水质富营养化评价
富营养化指数E的计算公式为:
E=COD×无机氮×活性磷酸盐×106/4500。
式中:E为富营养化指数;CODMn为化学需氧量含量(mg/L);DIN为无机氮含量(mg/L);DIP为活性磷含量(mg/L)。当E>1时,表明水体呈富营养化,E值越高,水体富营养化越严重。
1.6.3有机污染指数评价
有机污染指数计算公式为:
A=CODj/CODs+DINj/DINs+DIPj/DIPs-DOj/DOs
式中:A为有机污染指数;CODj、DINj、DIPj、DOj分别为CODMn、无机氮、活性磷及溶解氧的实测值;CODS、DINS、DIPS、DOS分别为CODMn、无机氮、活性磷以及DO的一类海水水质标准值[3]。
2 水质现状评价
2.1 海域水质状况
4个潮期监测数据统计结果表明:环三都澳二类水质比例为83.3%,三类水质为16.7%,该海域水质状况为良好。详见表3。
由表3知, 6个监测站位有5个监测站位达到二类海水水质标准,且铜、锌、镉、汞、砷、石油类、CODMn指标均达《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一类水质标准;DO、无机氮、活性磷部分站位达一类海水水质标准,其他站位达二类标准;铅全部站位达二类海水水质标准;19#站位小潮期pH值超过二类海水水质标准,达三类标准,小潮期高平潮和低平潮分别为7.55和7.62,其他站位达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总体而言水质状况较好,但已受到污染。
2.2 富营养化指数评价
表4富营养化指数计算结果
由表4可知,21#站位E>1,,其他站位均 E
2.3 有机污染指数评价
表5 各监测站位A值计算结果
由表5可见,各监测站位A值都已大于或接近于1,平均值为1.7,说明该海域开始受到有机污染,有机污染需加以控制。
3 结论与建议
3.1 现状监测结果表明,各监测站位污染物指标除pH值外,其他指标均达二类海水水质标准,19#站位pH值超过二类海水水质标准,达三类标准。同时通过富营养化指数评价法和有机污染指数评价法均得出环三都澳总体而言水质状况较好,但已开始受到污染。
3.2由于三都澳澳内口小腹大,是一个十分奇特的海湾,水域面积714km2,其唯一的出水口宽度却仅为2.6 km,水域内分布了许多岛屿,水动不活跃,利于回淤物质堆积,从而近岸水交换能力相对较差,一定程度上滞缓了污染物的扩散。沿岸生活废水和渔业养殖废水的岸边排放及滩涂渔业养殖,对水体污染也有一定影响。
3.3 为保护好该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功能,确保海域水质不遭到污染和破坏,保持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使之走上一条健康的发展道路,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提出以下建议:①加强对陆源污染物的管理和控制,避免新的排海污染源的产生,并优化沿岸水产养殖业结构;②根据海域纳污能力,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制度,沿海城市要建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实行达标排放。排海废水集中采取深水潜没排放,且排污口应选择在三都澳口外;③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管理系统,进一步开展该海域海水水质、海底沉积物及海洋生物中污染因子的调查和监测,了解掌握环三都澳海域污染机理、弄清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规律、研究环境受到污染的程度,为加强环三都澳区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科学的基础资料;④合理开发利用,确保海域滩涂的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有效防治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
三都澳是世上少有的天然良港,也是宁德市实现跨跃式发展的希望所在。因此,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环三都澳海洋生态环境,走循环经济和可持续性发展道路,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 国家环境保护局.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7.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绿色港口;环境;生态
一、序言
“社会发展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WCED,1987)[1],这一由挪威前首相布伦特兰夫人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已得到了最广泛的接受和认可。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港口建设和发展的高速成长期,但港口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负面影响。绿色港口即是在环境影响和经济利益之间获得良好平衡的可持续发展港口(陈晓峰,2002)[2]。因此,研究我国绿色港口建设对经济、环境和港口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港口发展各阶段存在的环境问题
原始条件下的河湖江海始终保持着生态平衡、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建成港口后,如果在规划时不重视环境保护论证、建港时不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营运时不注重环境保护的监控,必然造成对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和破坏,甚至危及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存。
1、港口规划阶段
港口规划是港口建设的前提条件,我国港口规划对环境保护普遍重视不够,没有反映“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环境政策,也没有体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同步”的实质与内涵,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刘磊,2007)[3]。
(1)港口开发规模过大,资源和环境承载压力大
南京港规划岸线195.9km,其中可利用港口岸线120.3km,港口规划岸线104.9km,占岸线资源的53.5%,占港口可利用岸线的87.2%;厦门港规划陆域占地40km2,其中围填海22.1km2,给围填区域的海洋生物带来毁灭性的影响[4]。
(2)布局不尽合理,涉及众多环境保护目标
我国港口建设不同程度存在占用环境敏感区、危及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的现象。其中厦门港总体规划涉及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1个省级自然保护区[5][6]。对于规划区与生态敏感区的冲突,规划通常采取申请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的方法。如大连港请求调整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厦门港请求调整国家级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
(3)港口环境保护规划机制有待完善
我国针对港口的环保规划一般仅对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环境影响提出管理和防治措施,而且针对性不强,缺乏相应的监督、惩处及补救措施,缺乏生态补偿机制和恢复措施,尚未建立针对性强且完整的风险防患和应急反应体系规划。
2、港口建设阶段
港口水工建筑物的建设将导致区域的自然环境、生态系统以及与之相关水文条件受到港口存在的影响。航道和港湾的浚深会改变水流和盐份,影响滨水产业;防波堤和其他防护措施会改变区域的波浪、潮流特性,引起泥沙冲淤和污染物迁移规律的变化;疏浚工程或围垦工程不但改变了水流循环模式,还可能破坏已存在的海滨泥滩,严重影响生物的多样性。
港口疏浚也会对海洋环境、海洋生物带来潜在的负面影响,疏浚弃土不当还会对渔业、海上交通等直接产生影响。按照传统惯例,维护性疏浚弃土大部分抛弃于外海,只有小部分被认为适宜于围垦的泥土才在海岸陆上抛弃。很多老港口的海床泥沙中包含了许多重金属元素,无论是直接抽到岸上作围垦之用,还是到外海抛弃都是不可取的。唯一的替代方案是将被污染的泥沙排放到封闭的围垦地域。而当疏浚规模相当大时,港口方面不得不腾出大量的地方来容纳疏浚弃土,势必影响港口的经济效益(姚荣,2003)[7]。
3、港口营运阶段
在港口营运阶段,船舶的运行、停靠,码头的货物装卸、堆放也会对港口海域和周围环境产生重要的影响。船舶运行时向海洋中排放污染物是引起环境问题的直接原因,港口海底环境和深海底生物群落也会被频繁的进港船只影响。到港船只排放压舱、洗舱等含油污水,倾倒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停泊油轮的污水、船舶失事的石油泄露、危险货物的散落或者溢漏,都会对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徐伯海,2007)[8]。地中海沿岸18个国家58个石油港口装卸石油时给海水带来了严重石油污染使其成为举世公认“最赃”的海。港口在日常营运期间,由于货物的抓运操作以及其它装卸过程中而产生的粉尘、噪音、气味和排放物都会对港口的水质和空气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
三、建设绿色港口的建议
在港口发展过程中,政府应以“环境有价”的理念,实施“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政策,利用经济激励和社会管理手段促使港口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序进行,在规划、建设、营运各个阶段对港口生态破坏、生态恢复、经济发展进行系统的规划和管理。
港口规划阶段,应尽早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减小规划阶段的环境影响。根据岸线、海域类型与功能,明确区域环境保护必需的岸线、土地和海域,明确需要保护的敏感目标,制定完善的、针对性强的风险应急反应体系规划,加强风险防患培训和管理,制定生态补救措施,加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监管力度。
港口建设过程中,将环保理念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将防治污染措施纳入工程建设程序;将防治污染的设施、设备、环境绿化及美化设计与工程主体设计同时进行,并做出相应的投资预算;环境保护的设施与港口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和同时竣工投产使用。重视、加强环境监理,对施工期承包商的环境行为进行了现场监督管理,有效控制了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港口营运过程对不同类型的码头应采取不同的环境保护措施。散货码头在散装煤炭、砂、粉、土、水泥的装卸过程中容易产生大量的粉尘,应采用新型抓斗减少物料抓取过程中的泄漏问题;在堆场斗轮机护坡上方装自动喷洒水枪装置、逐步在各单机上装自动喷洒水系统和道路每天安排水车喷洒水;堆场周围建绿化带,设置防风网,减少粉尘对敏感路段的影响。散装液体码头装卸中容易产生泄漏,船舶洗舱水的排放等问题,应配备符合MARPOL73/78 公约(《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 1978 年议定书》)所要求的化学品污水接收设备,油轮作业时进行围油栏作业,并配备吸油毡、消油剂等必要的应急物资。
四、结束语
我国港口的高速发展既对海洋资源进行了高强度、全方位开发,也付出了对近海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巨大代价。在进入21世纪后,海洋将以其丰富的资源和广阔的空间为人类社会发展继续扮演重要的角色。建立绿色港口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政府、港口、企业和其他参与者应协调行动,理顺职责范围,共同致力于绿色生态港口的建设。
参考文献
[1]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WCED). Our Common Future [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2]陈晓峰,徐金环 二十一世纪的港口―绿色之港[J] 港工技术 2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