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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技术规范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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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土地规划技术规范范文

两个规划出现矛盾和问题,不仅有规划编制及实施上的原因,也有规划之外的问题。因此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期间,两个规划的协调需要各个方面一起努力去解决。

重新认识两个规划的地位和关系

就我国现有的规划体系而言,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是属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的下一层次的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部门规划,两者不是局部和整体的关系,而是在某些层面上互为依据、彼此衔接的关系,两者均要以区域规划为依据。

比较理想的状况是编制区域规划,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作为区域规划的两个专项规划进行编制和协调,矛盾就比较容易解决。但目前法律对区域规划的编制权没有明确约定。由于历史原因,区域规划的职能留在了以前的国家计委,也就是现在的国家发改委。但发改委的区域规划技术力量与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各级政府目前也很难下决心组织庞大的队伍,花费较多的时间和费用来编制区域规划。由于两个规划内容相互交叉且部门管理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这种相互渗透之势如果不进行规范和协调,势必会形成新的矛盾和冲突。

比较现实的是由政府组织编制各个层次的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妥善处理各城镇之间、单个或数个城镇与城镇群体之间及群体与外部环境之间关系,为达到地域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最佳的发展目标而进行的规划。这样,城镇体系规划在区域规划的指导下,对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均起到指导和规范的作用,也为两者的协调提供了操作平台。

改进规划理念与工作路线

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和土地规划部门均应变革规划理念,要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市场经济的理念、理性发展的理念、开放的理念。要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注意两个规划的衔接。正确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各地政府要摈弃过去那种只顾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以大量消耗土地等资源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政绩观和发展观。城市总体规划尤其应树立耕地保护的观念,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合理利用和珍惜每寸土地,科学地引导和控制城市规模发展。在一些有分歧的重大问题上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努力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土地集约利用的城市持续发展道路。

在工作路线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由“自上而下”的“集权制”转为“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契约制”,上、下级规划应该相互借鉴,互为依据,科学合理地确定耕地占用的控制指标,并与同级城市总体规划密切结合,统筹考虑城市建设发展和严格保护耕地的需要。

统一规划审批

为加强两个规划在用地安排上的协调与落实,提高规划的审批和实施效率,同一级别的两项规划的审批部门应该一致,统一规划审批制度。同时应该建立同步编制制度,加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城镇建设规划部门的协作,做好两个规划的衔接工作。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和土地规划部门在规划编制和修编过程中应组成规划编制统一协调小组,实现两种规划在用地指标、布局和保护控制等方面的协调一致,确保两大规划在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形成共同参与的良好环境。

此外,特别要注意加强两个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查处违法建设和用地案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动,必须严格执行。

统一技术规范

根据原来两个规划各自使用的标准,进行协调统一,重新确定一个可供两项规划都适用的用地分类标准,统一规定两个规划的规划期限以及所采用的有关数据的统计口径。通过统一与规划有关的各种规范、标准、技术手段和编制方法,以达到两个规划在基础数据和规划指标等方面的协调一致。

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定要协调。规划区范围划得过大,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际上是管不过来的,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管理部门的矛盾也会比较多些。从城市发展建设的实际需要考虑,城市规划区范围也不宜过大,城市规划不同于区域规划。

二是人均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的协调。从建设现代化的城市角度考虑,对一些用地条件许可的城市,人均用地可适当突破100平方米,但不允许超过120平方米;重点建制镇的建设用地也可以适当放宽,但一般镇、乡、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以及分散的乡镇企业用地要严加控制。

三是两个规划的用地分类指标协调。主要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城镇村庄工矿用地等要进一步细分。目前来说可以对在城市规划区内仍然采用城市用地分类,当然为了适应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可对其做适当的调整与修正,而在规划区外可采用全国土地利用分类,这样既可以避免用地分类标准上的相互冲突,也为两个规划的协调提供了有利条件。两个规划的城镇人口指标也要统一,建议统一于城镇建成区的常住人口口径为好。

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从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看,《城市规划法》无疑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在实际效果上,城市规划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均优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比而言,我国尚无一部“土地规划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界定也只限于《土地管理法》的部分章节,而且对于违法处罚所言甚少。虽说已将土地利用规划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以确保规划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既不能约束规划编制者的意图,也不能约束规划实施者的意图,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因此,应制定相应的“土地规划法”,明确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细则,对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此外,应借鉴城市规划师制度,建立“土地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健全法律约束机制。

完善相关规划体系,加大配套改革力度

我国相关规划体系建设方面,与两大规划有关的规划主要有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及其他规划。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开展得还不够,应加强行政区域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起在区域规划与国土规划统领、指导下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统一的规划体系,由整体到局部,由原则到具体,由规划到实施,形成一个完整的国土规划体系。促进两种规划编制思路上的协调,从全局和统一城乡协调发展的角度进行规划的编制。

加大配套改革力度,从体制上、机制上为做好两个规划衔接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一是实行有利于城乡人口迁移的政策,解决“迁得动”的问题。二是实行引导要素集聚的用地政策,解决“流得出”的问题。三是实行有利于小城镇发展的经济政策,解决“稳得住”的问题。四是改革现有的规划管理体制,将两个规划由统一的机构管理,或者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深圳等城市已将土地和城市规划部门合并,成立国土规划局,减少了不少矛盾,金华市目前也采用这种模式。也可参考国外的做法,地方政府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成立规划委员会,负责各项规划的编制和协调,规划委员会的主席由规划师等专家担任,而不是由行政长官担任。

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改变目前规划建设中缺少公众参与的状况也很重要。群众监督的缺失,为某些急功近利的经济行为和目光短浅的长官意志提供了条件,给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不可弥补的损失。而在西方国家,规划建设体系中的公众参与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第2篇:土地规划技术规范范文

关键词: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用地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U412.1+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概述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是根据各地区现行土地规划对公用、民用、军用等建设用地进行审查和评估,选择合理的项目地址和范围,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建设用地管理的目的包括:节约土地资源,保证土地绿化率,使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协调发展;高效利用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使各项建设跟上发展的步伐;不断完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减少或者杜绝由于管理不善而出现得的盾。

建设用地管理的内容包括:管理规划区域内的土地的各项建设,土地是否可以使用,怎样使用才能够既适合土地性质又服从规划标准;将整个地区或者城市的土地统筹规划,统一布局;严格管理建设用地的审批、核准程序。

二、建设用地的特征

1、承载性

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最大区别是,前者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建造出人们生活的空间和场所,后者是利用土壤的生产能力种植食物。因此,为了节省土地资源,人们在选择建设用地时应避免占用农田,将水土优良的土地留给农业用地。

2、逆转性

在规划允许的前提下,农业用地很容易转变为建设用地,但想要建设用地再恢复成肥沃的农田则耗时耗资,难上加难。这一特征需要人们从严控制用地指标,不得妄下决定。有些国家在这一方面做的很好,规定土地的建设用地许可权只属于国家,只有政府允许后才可以将农地变为建设用地。

3、区位性

建设用地区位的选择很重要,应依据建设产物的性质选择适合的区位。比如商业建筑应建设在临街地点,而住宅最好远离街道。另外,还应考虑经济和环境的变化对区位的影响,用发展的眼光将建设用地的所有潜能一一展现出来。

4、空间性

建设用地在垂直方向上有非常大的的开发拓展强度,应充分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这样既可以节省土地资源,又能够提高投资效益,在寸土寸金的城市中心地带和人口密集地区应尽可能建造高层建筑。

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

1、建设用地的选址

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用地选址和国家、地方大型项目建设用地选址。前者可以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进行扩建、改建,或者取替原有建筑建设性质完全不同的项目,还可以在城市周边扩建的新址上立项,诸如此类城市建设用地首先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后者针对的是大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大型煤矿企业建设,或者是国家大型活动场所的建设,例如鸟巢、水立方等。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建议书交由国家各级计划部门审批,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审批,结合现场调查结果,符合规划要求的可发给规划限定要求和签署选址意见文书。之后相关部门还应进行跟踪考察,掌握建设单位实际执行情况。

2、听取相关部门意见

项目的建设非常复杂,建设用地必然涉及面广,例如,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征求政府拆迁办的意见;需要排放污水的项目应征求市政管理部门,夜间施工会产生噪声应征求环保部门等。除了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对建设用地附近的百姓或单位也应进行良好的沟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附近的道路、空气以及安全方面或多或少会产生一些影响,建设单位在实施控制措施的同时,也应提醒附近居民注意避让。

3、建设用地规划设计

城市规划管理行政部门在初步拟定建设用地地点和用地红线之后,应将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提供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依照此条件设计项目总平面规划图。此条件应包括:该建设用地的现状图,图中用红线圈出拟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有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并注明道路规划要求;该建设用地所处的地理环境、周围建设情况和垂直空间拓展强度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吸取各部门意见后形成综合意见书;针对该建设用地提出绿化率、建筑密度、限高与否、人防设施等基本要求。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用许可证的取得程序

建设单位应委托规划设计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中的要求设计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图。相关部门应审查该总平图的规模、布局、机械设备布置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消防设备、消防通道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符合要求之后,待建设用地面积、范围、地点正式确立,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审查批准就可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一步就是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所要求的资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征用划拨许可。

5、建设用地批后管理程序

相关部门应在征用划拨土地过程中进行用地复核,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定期监督检查,杜绝违规违章现象的发生。如发现建设单位手续不全、证件不明,擅自占用土地或扩大范围,擅自非法买卖从中谋利,或者不按照规划建设等应即刻发出违章占地通知书,进行违章登记处理,立刻停止使用该土地。根据违章程度予以没收、罚款、行政处分或恢复原样等处分。

四、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措施

1、合理利用,保护农田

目前我国人口众多而耕地资源少,许多省、市人均耕地面积达不到国家公认最低标准1.2亩,与其他国家相比更是少得可怜。想要解决这一矛盾,相关部门应加强耕地保护责任管理,依法执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责令占用耕地的企业依法履行耕地补充的义务,严格实行“先补后占”政策。推广城市大力实行集约用地,尽量在城区内部利用垂直空间增加容量,提高土地利用率,禁止占用城市周边的耕地。也可利用耕地征用高收税、高补偿的方法保护耕地。

2、统筹兼顾,使用地最优化

各地根据发展形势,利用科学的方法、手段对各项建设进行总体部署和规划,按照需求情况确定各项建设用地所占的比例,对重点建设工程用地优先规划,制定各项建设用地平衡规划表。编制符合长远发展的用地标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不断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使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均衡发展。另外,考虑到人们生活质量会越来越高,各地发展越来越快,对用地需求越来越大,因此,在规划用地时无论是在空间上还是在平地上都应哟所保留。

3、加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实施

首先,应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因为一旦确立了规划设计,建设单位依据规划设计进行项目施工图纸设计,在实施之后就很难再改变。因此,应重视用地规划设计阶段,应会同各相关专业的专家,在服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设计出最合理的规划。其次,项目的设计需要土地管理部门的积极配合,参与选定项目地点,审核、分析初步设计是否能够真正有效利用土地,提出经济合理的深化设计方案。再次,应联合土地管理各相关部门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土地规划设计的执行情况全程监督控制。大力宣传建设用地相关法规、政策,实现土地状况透明化,让所有人了解土地的稀缺,让所有人关注土地利用问题,互相监督建设用地规划设计的落实情况,使乱搭乱建成为所有人共同抵制的行为。

城市用地规划设计

想要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应设计出符合城市发展的用地规划。城市用地规划设计包括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旅馆用地、市场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等。设计应在集约用地的基础上,为人们打造舒适、卫生、方便的人为环境和自然环境。

1、设计程序

为了实现城市空间环境的最优化,应综合考虑各专业需求,按照规划设计条件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等进行设计。首先进行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然后对所收集的资料逐一分析,考察各类建设用地之间的关系和其与交通系统、配套设施的关系是否合理,对自然条件、空间特色、底图、景观等详细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最后根据不同的设计理念提出方案,经过比选得出适合该城市现状的最优实际方案。

设计审批程序

城市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经反复审核、修订后,应报市规划部门及市消法大队审批。规划部门人员应对受理的用地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复核、审定,最后形成表格和资料告知申办人。

设计变更程序

用地规划设计一旦确定,就不允许任何单位、个人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形成规划条件变更专题报告,提交到项目所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主管部门首先听取与变更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同级规划委员会审查变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符合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为期30天以上的公式;然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交土地出让金手续,并通告监察部门;最后公告社会。

结束语:土地资源与水资源一样,不是用之不尽的,人们在提倡节约用水的同时,也应想到节约占地。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所有人知晓每寸土地的建设都应合法、合理,并能使其充分发挥潜能,非法侵占或买卖土地是国人绝不可触及的行为。

参考文献:

[1] 许坚,包纪祥. 当前土地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中国地质矿产经济,2001(12).

第3篇:土地规划技术规范范文

【关键词】建筑;防火;设计;审核

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是指消防监督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建筑设计部门设计的工程图纸,进行消防审核,监督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保障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贯彻实施。公安消防机构依据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都要实施消防监督。如果当一项建筑工程竣工后,发现不符合防火要求,这时再去采取补救措施,不仅影响工程的投产使用,在资金、材料等方面都会造成巨大浪费,甚至有的无法弥补相应的安全措施,只能停用或拆除。

1 建筑防火设计和审核的依据

1.1 消防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 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42 条又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罚款。公安部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中对消防监督审核的范围、内容、程序、审检权、验收权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该规章第2 条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都必须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管理。第3 条规定: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等都要遵守本规定。

1.2 消防技术标准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目前我国共有各类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20 多部,这些技术标准基本涵盖了各类建筑设计和施工全过程。

2 建筑防火设计和审核的主要内容

1)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2) 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3) 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5)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6)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7)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8) 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指示标志;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10)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11) 建筑灭火器配置;1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13)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3 建筑防火设计和审核的程序

3.1 方案编制阶段

建设单位确定建筑项目后,首先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根据本单位建设项目的特点,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建筑工程的初步位置,选择具备相应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选址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通常情况下规划部门要求先征求消防部门的意见,因此,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的地形图、方案总平面图,简要的文字说明资料和方案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消防机构在收到图纸、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完毕,在方案总平面图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3.2 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后,建设单位应将全套消防设计图纸,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批复及土地规划部门的批文等有关资料报送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申报审核的主要资料如下:1) 设计任务书。主要包括:水文、地质状况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是否系窝风地带,年最小频率风向;总图部分的内容要有建设项目的布置与周围建筑、构筑物图。2) 生产工艺情况。建筑项目如系厂房、库房等,应当申报生产工艺情况,主要包括:生产该项目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流程的安全可靠性说明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水封、紧急切断阀和自动联锁、报警及灭火装置的配置情况和说明等。3) 生产、使用、运输、储存、销售、销毁的物料、产品、货物等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参数等技术资料,主要包括:状态、熔点、沸点、密度、相对密度、蒸气压力、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氧化性、最小点火能量、热稳定性和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4) 消防安全专篇。主要包括建筑项目的防火安全情况。

3.3 施工图设计阶段

建设单位收到公安消防机构对图纸资料审核意见后,应领取填写《建筑消防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设计单位应按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审核意见进行施工图消防设计。设计完成后,将《建筑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加盖印章,并按申报表要求将有关消防设计施工图纸及资料报送原消防机构审核。

4 建设和设计单位的防火责任

4.1 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填写《建筑消防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规范,并有责任检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贯彻落实消防法规情况,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

第4篇:土地规划技术规范范文

最后得出成都模式更适合于成都周边的地籍调查项目,以及对各类土地的面积和土地权属利用结构、街坊房屋建筑密度等的汇总分析,所得结果更利于城市发展和规划的结论。

关键词:地籍测量 控制测量 数据库 汇总分析

中图分类号:S29 文献标识码:A

Cadastral survey of a number of issues

-- Pengzhou City Cadastral survey as an example

Rao YeFu Haiou

(Sichuan Province Nuclear Industry Geological Survey, Chengdu 610000)

Abstract:This article briefly describes the principles and methods of measurement of Cadastral and then "Cadastral Database Pengzhou construction projects" for example, discusses in detail the Cadastral survey control measurements, cadastral survey, ownership surveys, such as the establishment of a database various stages of the work.

At last, this essay shows that Chengdu model is more suited to the neighboring Chengdu cadastral survey project. As well as shows that the results help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in the future through meta-analysis the area of land use and the construction density of Neighborhood Housing.

Key words: Cadastral SurveyControl MeasureDatabase Meta-analysis

1 前言

土地作为人们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条件之一,已经得到全人类的普遍认同。以尽可能行之有效的方法对土地进行管理,在世界各国都引起了广泛重视,虽然管理的方法各不相同,但其表现均在地籍测量与地籍管理上。

成都市中心城区及各区(市)县地籍数据库建设项目是全市开展的一项重大基础性土地资源调查工程。国土资源部去年也把成都市列为“金土工程”一期建设项目的试点示范城市。该项工程也是实施“金土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之一。该项工程目的是通过实施地籍调查,全面掌握成都市中心城区及各区(市)县规划发展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土地权利情况,查清每一权利人用地的位置、权属、用途、界线、四至、面积,获取现势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采用先进、高效的数据采集手段,建立以宗地为单元、空间全覆盖、城乡一体化管理的国土资源基础数据库[1]。

2控制测量

2.1 控制测量技术要求

控制测量主要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

彭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GPS、一、二级导线点其点位密度不能满足国家规范每平方公里6-8点(包括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未灭失的控制点)的规定时,必须在原有高等级GPS点的基础上布设一级GPS点,一级GPS点要全部埋石或在水泥路面钉入带标志的钢钉。一级GPS导线点需制作点之记,提供控制网展点图;1:500地籍图图形数据中要保留所有一级GPS点及图根点。所有埋石及钉入钢钉的控制点均要用红油漆在现场圈出,并注记点号。

本测区拟采用GPS静态定位模式在原有高等级控制点的基础上布设一级GPS控制网作为平面控制的基础。要求满足《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中一级GPS控制各项指标和规定的要求[2]。

2.2 控制点的布设

(1) 以能够满足进一步发展为原则,点位均匀分布,根据实际需要和交通状况进行设计。

(2) 为保证常规测量仪器的使用,每点必须至少有1个通视方向。

(3) GPS网应有一个或若干个独立观测环构成,也可采用附合路线形式构成,但闭合环的边数或附合路线的边数应不大于10。

(4) 至少联测高等级控制点3个以上,必须与原有一级导线点进行连测,以检验其精度[3]。

3地籍图施测

3.1地籍图测量

地籍测量是在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的基础上进行的,地籍测量的内容应包括:

1 界址点、线及其他重要的标界。

2 行政区域界线、地籍街道和地籍街坊的界线。

3 各类建筑物和永久性的构筑物。

4 地类界和城区内绿化区界线。

3.2地籍测量精度要求

1 相邻的界址点与临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能大于图上±0.3mm。

2 宗地内部地物点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的±0.5mm.

3 临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的±0.4mm。

4权属调查

4.1 权属调查的基本原则

1 对已发证且现状与发证时情况一致的,以土地登记时地籍调查表记载内容确定权属界线,宗地面积以本次地籍测量实测面积为准。本次实测面积与原登记面积的差异记载在宗地属性数据中[4]。

2 对已发证但现状与发证时情况有变化的,权属界线及宗地相关属性以原发证资料为准,宗地内地物保证现势性。但对城市规划道路、河流沟渠、管线等改扩建且已完成所涉及的宗地,临规划道路、河流沟渠、管线的权属界线,依据相关资料重新确定,本次实测面积与原登记面积的差异记载在宗地属性数据中。

3 对未申请登记的宗地,如相邻方已登记发证,界址点、界址线的认定以发证资料为准。相邻各方均未进行过登记发证的,由地籍调查人员现场了解、核实,调查宗地相关属性(如土地使用者、座落、用途、宗地四至等),填写《地籍调查表》部分内容,绘制宗地草图,按现状预定界址点并实测,宗地相关属性入库。宗地的完整资料待土地使用者以后申请登记时最后确定。

4.2 权属调查的基本单元

本次权属调查单元国有土地(建成区)部分为宗地,即被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不包含个人分户分摊部分。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地块定义为一宗地(共用宗);本次权属调查单元集体土地(规划发展区)部分为组(社),组(社)界线内的既有国有土地按建成区规定完善资料。

5 地籍数据库建库

5.1 建库目标

1 以成国土资发[2005]374号文件确定的软件平台和应用软件为基础,以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国土资源部以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相关技术规范为建库依据,以最新地籍调查和原有土地登记相关资料为数据源,统一地籍图形数据、属性数据和档案数据的采集要求,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彭州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地籍数据库,为土地登记、土地利用、土地规划以及农用地和集体土地转用征用服务。

2 建立数据采集部门和数据管理部门、市、区(市)县两级管理体制的数据库更新和管理体制,保证数据库的现势性和安全性[5]。

3 建立国土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基础地理数据库和地籍数据库的信息共享。

5.2 建库内容

1建立彭州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1:500城镇地籍数据库,包括国有土地范围内街道、街坊、宗地的基础地理信息和权属信息。

2 建立彭州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集体土地1:500农村地籍数据库,包括集体土地范围内的乡(镇)、村、组(社)的基础地理信息、权属信息和地类信息。

3 建成彭州市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现有国土资源网络办公系统的集成。

6结论

本文以彭州市城镇地籍测量项目为依托,主要从控制测量、地籍测绘、权属调查、地籍数据建库四个方面阐述了彭州市地籍调查项目的原理和方法。

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得出以下结论:

1 全野外数字化地籍测量具有很多优点:适合于各种地区,精度高、成本低成图速度快。

2 本次测区采用先进行地籍测量,后进行权属调查的模式,可以节约时间,从而可以在规定的作业工期内完成整个项目。

3 综合考虑彭州市城镇地籍测量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其它测区的方法,提出了适合于本次彭州市城镇地籍测量的方法。

4 在本次城镇地籍测量内业处理中,利用CASS6.1对工作底图进行处理,在地籍调查表生成的同时,生成界址点成果表、宗地草图和入库,从而节约工期。

5 由于对城镇的地物都进行了地籍测量,可以进行不同街坊房屋建筑密度,土地的利用结构等的汇总分析,便于规划以后的城市发展方向。

6 地籍管理在土地管理上的重要性越来越高,地籍测量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扩大与土地有关的信息范围,并更好的进行数据保护,而自动化不动产地籍要朝着土地信息系统方向发展。

本次建库工程新技术的应用:

1 地籍测量RTK-GPS与全站仪联合作业,完全数字化成图。

2 所有土地信息录入数据库,实行微机管理。

3 彭州市地籍建库工程有别于规范模式,采用先进行地籍测量后进行权属调查的模式。

参考文献

[1] 宋其友编.数字地籍测量.北京:测绘出版社,1991

[2] 潘家文,北京市农村地籍调查技术方法研究,2005

[3] 杨德麟等编.大比例尺数字测图的原理、方法与应用.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2

第5篇:土地规划技术规范范文

关键词:调查;基本农田;认定;工作内容

收稿日期:2011-03-22

作者简介:张慧江(1963―),男,贵州人,高级工程师,硕士,主要从事测绘工程检验与管理方面工作。

中图分类号:S14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1)05-0213-03

1 引言

为了全面掌握册亨县基本农田实际情况,确保基本农田调查工作质量,保证基本农田图件、数据、实地三者一致,建立册亨县基本农田数据库,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合理划定基本农田的保护区,以建设促保护、推进基本农田的质量提高,实现可持续利用,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对该县的基本农田情况作了全面调查。

2 基本农田调查工作准备

2.1 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分工负责

县国土资源局规划股负责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基本农田调整的有关资料;用地股提供建设项目占用、补划基本农田资料;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提供土地开发复垦资料、图件;法规股负责提供历年违法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相关档案,表册资料;地籍股负责提供历年土地变更调查涉及基本农田有关的灾毁资料,将提供的资料落实上图;各基层国土所负责现场踏勘勾绘。

2.2 有计划、分步骤,确保进度和质量

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工作方案,将整个工作分成资料收集、实地核查、核实认定、数据库建设、最终成果检查验收5个工作步骤。对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位,对各部门职责明确到位,对内职能分工到位,规定了各项任务完成期限,有效保障了基本农田调查上图进度和质量。

2.3 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成果质量控制

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基本农田调查上图精神,提高对基本农田调查上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上图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做好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基本农田调查成果质量“三检一验”制度,即作业队伍自检、各乡镇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检查、册亨县基本农田上图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检查、县级验收确认制度。

3 基本农田调查工作内容

3.1 数据采集与整理

3.1.1 数据采集

充分利用收集的第2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含基本农田信息的1∶10 000、1∶50 000纸质基本农田分布图以及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调整等资料,采集基本农田的基础资料。

3.1.2 数据整理

将采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形成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县级基本农田划定图、基本农田汇总表、基本农田划定和补划的相关文字资料在内的图件资料,表格资料和文字资料。从而达到了基本农田规划、补划、调整图件与相应批准文件表述一致;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的地块标绘清晰的要求。

3.2 调查上图内容

建立基本农田要素层,在土地利用数据库中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块层和基本农田图斑层。基本农田落实上图,将基本农田保护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反映出调查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状况。基本农田面积统计,统计汇总出调查区域内基本农田的面积和基本农田图斑地类面积。基本农田图件编制,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分布图及县级、乡级基本农田分布图。

3.3 上图方法

由于划定的基本农田资料没有电子图件,如将纸质的基本农田划定、补划、调整图件扫描矢量化后,与数据库中的土地利用图斑层套合,将会使基本农田划定、调整资料上的保护块的界线与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图斑界线之间产生间隙,且会出现很多碎多边形。如用目视判读转绘法,利用地形因素,参照影像判读在调查底图上,确定基本农田位置、范围、地类,从土地利用从数据库中提取相关地类图斑界线作为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的方法比较适宜。因此,采用判读转绘法。

(1)依据基本农田划定、补划、调整图件上的基本农田保护块界线,目视判读标绘在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相应位置上,从数据库中提取相关地类图斑界线作为基本农田保护块界线。

(2)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中的上图要求,对提取的基本农田保护块,逐一输入属性数据。

(3)对基本农田保护块层数据进行拓扑处理,对不满足拓扑要求的进行修改,对基本农田上图内容、基本农田保护块与提供的基本农田划定、调整、补划数据是否一致进行检查,对不一致的进行修改完善。

(4)将基本农田保护块层与数据库中的地类图斑层叠加,提取基本农田图斑,建立基本农田图斑层。添加基本农田图斑层属性数据。

(5)对基本农田图斑层数据进行拓扑处理,对不满足拓扑要求的进行修改。

3.4 基本农田认定

(1)2009年9月22日原有基本农田采集上图完成后,出标准分幅图和统计汇总表交册亨县基本农田上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用地和基本农田划定部门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认定,提出完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原有基本农田上图成果。

(2)2009年10月25日根据原有的基本农田成果,由册亨县基本农田上图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划补的地块后,再进行数据采集、上图,形成成果后。册亨县基本农田上图工作办公室组织用地股、地籍股等相关部门检查核实基本农田调查成果与所提供的基本农田划定、补划和调整的资料是否一致;是否严格遵循《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的要求,基本农田上图的位置、界线、范围、分布与基本农田划定图件是否相符;基本农田调查上图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核实认定,其成果完全符合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

3.5 数据编制与数据汇总

将数据库中的行政界线层、地类图斑层、线状地物层与基本农田块层和基本农田图斑层叠加,形成基本农田分布图。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中的编制要求分别编制出标准分幅基本农田分布图和县级、乡(镇)级基本农田分布图。

以基本农田保护块为单位,利用基本农田图斑层中“基本农田图斑地类面积”字段属性值,计算基本农田保护块范围内各基本农田图斑的地类面积,生成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统计表”。再由计算机逐地块统计到村,由村汇总到乡镇、再到县形成一整套的基本农田数据,生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汇总表”。

3.6 质量控制管理

(1)建立了质量管理制度,用制度来控制各环节的工作成果质量,明确各个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把各项工作的责任落实到人。

(2)制定技术操作规范,统一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达到了操作规范,质量标准统一的目标。

(3)及时沟通、请示、协商解决问题,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册亨县基本农田上图工作办公室沟通、协商解决,对无法处理的技术问题及时的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的技术专家解决存在的技术问题,从而提高了工作进度又确保了成果质量符合规范。

(4)从各个环节的细节抓起,细划了工作任务,从这项工作的开始就严格要求,抓好了原始资料的选用和审核、到基本农田数据采集、上图、建库、检查、图件编制、统计汇总等环节,每个环节都严格检查审核,无论哪个环节不合格就返工,不把问题带到下个环节,从而确保了工作成果质量。

(5)落实责任,严格检查,对每个环节实行了由作业人员自查,技术质检人员检查合格后进入下个环节,原有基本农田上图工作完成后,交册亨县基本农田上图工作办公室进行检查审核,并修整存在的问题,待册亨县基本农田上图工作办公室提供补划图件后,先从数据采集开始,到工作完成自检合格后,再提交到册亨县基本农田上图工作办公室审查认定,从而确保了工作质量。

4 基本农田调查工作成果分析

4.1 基本农田的面积及构成基本农田的地类分布状况

通过本次调查,册亨县第2次全国土地调查划定9 918块基本农田保护块,面积为33 143.54hm2,由耕地和其他地类构成,其中耕地31 024.46hm2,其他地类2 119.08hm2(园地0.04hm2,林地65.85hm2,草地5.22,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99hm2,交通运输用地458.85hm2,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471.09hm2,其他土地1 115.04hm2)。

4.1.1 基本农田地类结构

册亨县现有耕地31 024.46hm2,本次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基本农田净面积31 011.41hm2,其中水田为基本农田的8 149.78hm2,占基本农田的26.28%;旱地22 861.63hm2,占基本农田面积的73.72%。

4.1.2 基本农田的分布情况

者楼镇基本农田总面积1 865.88hm2,其中水田637.31hm2,旱地1 228.57hm2。坡妹镇基本农田总面积4 416.38hm2,其中水田1 005.87hm2,旱地3 410.51hm2。冗渡镇基本农田总面积3 081.25hm2,其中水田538.62hm2,旱地2 542.63hm2。丫他镇基本农田总面积2 622.71hm2,其中水田936.3hm2,旱地1 686.41hm2。巧马镇基本农田总面积4 427.50hm2,其中水田692.49hm2,旱地3 735.01hm2。秧坝镇基本农田总面积1 423.08hm2,其中水田650.58hm2,旱地772.50hm2。双江镇基本农田总面积1 398.76hm2,其中水田328.32hm2,旱地1 070.44hm2。 岩架镇基本农田总面积1 973.14hm2,其中水田578.87hm2,旱地1 394.27hm2。八渡镇基本农田总面积1 274.65hm2,其中水田483.72hm2,旱地790.93hm2。庆坪乡基本农田总面积2 617.76hm2,其中水田520.59hm2,旱地2 097.17hm2。达央乡基本农田总面积930.53hm2,其中水田355.28hm2,旱地575.25hm2。威旁乡基本农田总面积2 868.58hm2,其中水田636.77hm2,旱地2 231.81hm2。弼佑乡基本农田总面积1 218.58hm2,其中水田605.34hm2,旱地613.24hm2。百口乡基本农田总面积892.61hm2,其中水田179.72hm2,旱地712.89hm2。

4.2 基本农田调查上图汇总数据与划定数据分析

4.2.1 基本农田上图概况

原划定基本农田面积31 505.0hm2,其中水田10 761.3hm2,旱地20 744.2hm2,本次调查基本农田上图面积31 011.41hm2,黔西南州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分配给册亨县基本农田保护指标31 000.0hm2。册亨县本次调查基本农田上图面积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要求。统计结果显示册亨县基本农田现有面积是31 011.41hm2,就是说册亨县现有基本农田面积略大于上一轮土地规划中基本农田的面积,在数量上没有减少。

但是在基本农田上图的过程中发现基本农田地块范围已经与原来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因是由于上一次基本农田成图和统计方法与本次基本农田上图和统计方法上存在差异;同时历年来的建设特别是农民建房占用了一定数量的基本农田,加之历年来的土地开发整理和自然灾害、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等每一种因素都导致了基本农田在位置和数量上发生了变化。

4.2.2 基本农田减少及补划情况

本次调查基本农田上图面积比原划定基本农田面积减少493.8hm2。通过分析资料得到减少的原因包括1册亨县实行退耕还林政策以来,占用原划定的坡度比较大的基本农田105.0hm2。因水冲、沙压、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毁损的基本农田占26.3hm2。3册亨县龙滩电站库区淹没区淹没用地占用基本农田362.5hm2,涉及岩架镇118hm2、达英乡59.7hm2、坝赖镇107.63hm2、百口乡68.47hm2、弼佑乡5.46hm2、八渡镇2.65hm2。这部分需补划的耕地,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06年在广西河池地区用专款购买了省外耕地指标,以占补平衡的方式解决了这个问题。

4册亨县平班水电站建设项目需补划4.82hm2,按照基本农田补划原则、依据和技术要求,通过调查摸底、地块踏查、质量评估,基本农田补划领导小组审核,从调查选取的补划地块中,补划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面积5.06hm2。按技术要求上图,从而保证了二次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成果数据、图件和实地3者一致的目标。

5 结语

由于基本农田图件与土地利用现状图的成图精度不一致、数学基础不一致及其他原因,导致基本农田保护块的范围线与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地类图斑界线不能吻合。因此,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充分分析造成界线不吻合的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块的范围线。比如因成图精度或数学基础不一致而导致界线不一致,且经过坐标转换和几何纠正处理后,基本农田保护块与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地类图斑的空间位置、形状基本一致的,建议以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类图斑界线作为基本农田保护块的界线;如果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界线不一致,且通过坐标转换和几何纠正处理后,基本农田保护块与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地类图斑的空间位置、形状也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以经基本农田划定部门认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块界线上图,或由基本农田划定部门确定此类基本农田保护块的界线。

由于册亨县行政村、图斑、面积等变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需要重新调整落实。根据册亨县行政区划的调整,及时与各乡镇、村联系,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相应的调整合并,重新落实,确定保护面积,落实保护责任;加大土地复垦力度,确保复垦耕地的质量和数量,做到先补后占,实现占补平衡;建立耕地储备库,将可流转型的耕地资源纳入耕地储备库,并加以保护,以备应急。

参考文献:

[1]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TD/T1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S].北京: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2007.

[2]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TD/1016―2007,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S].北京: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2007.

[3]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GB/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S].北京: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2007.

[4]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土调查办发[2007]54号[R].北京: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

第6篇:土地规划技术规范范文

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184号)精神,为切实解决一些化工企业存在的安全和环保问题,进一步提升我市化工

行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水平,决定从20**年12月起,用三年时间,在全市开展以治理环境污染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化工生产企业专

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和安全发展,按照**省和**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大监

管执法力度,积极推进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整治和结构调整工作,进一步遏制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全面提高化工行业环

保、安全水平和发展水平。

二、基本要求

依法全面落实环保优先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切实开展好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科学严谨、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

上严肃认真,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整治范围

全市化工行业所有生产企业,重点是技术含量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差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

相对集中的地区。

四、工作目标

按照“逐个排查、集中整治、入园进区、改造提升”的总体要求,通过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集中整治、淘

汰各类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集中区集中。通过三年的整治,有效控制和治理污染,全面达到环保标准;认

真落实安全措施,全面消除事故隐患;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全面提升化工企业环保、安全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推进化工行业科学健康有序

发展。

五、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查清化工生产企业违法违规问题

要对全市化工生产企业现状进行全面摸底,逐个排查,重点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

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查清全市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和问题。在自查自纠阶段,市相关部门暂停为任何企业补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

、土地、工商登记等手续。

1.产业准入方面:重点查清是否违反产业政策或发展规划;是否仍在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是否违反其他市

场准入标准等。

2.安全生产方面:重点查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布点在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化工生产

企业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定期进行安全评价;20**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是否通过安全审查,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经**市政府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存在的重

大安全隐患是否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等。

3.环境保护方面:重点查清化工生产企业是否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是否配套,使用运行是否正常;项目是否通过环保验收;是否编制

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配置比较完备的应急处置设施;是否能够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是否做到废水集中处理;废水是否排入达到地表

水功能区划要求的水域等。

4.质量技术监督方面:重点查清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的化工产品,是否领取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注册登记并

经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是否落实;气体充装单位是否依法经过行政许可等。

5.土地审批方面:重点查清是否越权审批用地预审;是否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是否越

权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是否“以租代征”用地,用地是否依法办理供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等。

6.能耗方面:重点查清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合限额规定。

7.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方面:重点查清项目是否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是否越权审批或核准;是否以备案代替核准;是否未经用地

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即已审批或核准;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是否未经相关前置许可办理工商登记等。

8.人员资质方面:重点查清化工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并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经

过法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依法淘汰违法化工生产企业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市安监部门提请市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逾期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5)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

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生产企业,由市环保部门报请市政府依法实施关停。

(1)《**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关停的;

(2)超过我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限期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3)本意见实施之日前,我市已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

(4)在居民集中区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群众长期、集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5)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

(6)危险废弃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7)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

(8)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9)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3.凡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化工生产企业,由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凡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证的化工生产企

业,由市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市政府依法取缔。

4.对于应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经有权部门批准后,依法取缔、注销或吊销企业相关证照,拆除相关生产设施,并向社会公告。其中属于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对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吊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从事多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或注销有关危险化

学品生产活动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提出转产或解散的企业,变更或注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依法关闭的企业所占用的土地,鼓励企业利

用土地重新转产,但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企业确实不能重新利用的,可由市政府收回。

5.对被责令关闭但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按非法生产论处,由市政府组织公安、监察、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

依法强制取缔。同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推动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集中区集中

1.全面清理和重新确认现有化工集中区。尽快完成化工集中区的规划定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尽快完成化工集中区的区域环评与环

保规划,报省环保厅审批。

2.加快化工生产企业集中进区步伐。鼓励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中到化工集中区。所有新建化工项目必须

进入化工集中区,否则不予环保、安全审批。化工集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建、扩建项目,努力创造条件,加快搬迁

进入化工集中区。

3.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进度。位于城市中心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原则上20**年底前要迁出主城区;与周边安全距离

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订搬迁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逐步实施搬迁。企业搬迁异地重建的,必须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的标准、要求和程序等办理所有审批手续。

(四)严格化工生产企业市场准入

1.严格执行产业准入门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制造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属于淘汰类、限制类的项目,禁止投资;对属

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造。严格项目审核程序,我市范围内的化工项目均须经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

小组讨论通过后,上报**市审批、核准或备案。对已备案的项目必须通过环评、安评、征地、能耗评价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严格项目准

入门槛,禁止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所有化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

的投资项目,须由**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将不予

核准。

2.严格执行安全准入门槛。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经市安监部门组织安全审查。其中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必须设立在市化工集中区内,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并按审批权限,由**市以上政府批准后,方

可凭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搬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设立在市化工集中区内,经市政府同意,按新办企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其投资额按**市政府

《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政发[20**]2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市化工集中区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擅自进行改、扩建。但为了整改安全隐患、安全环保升级的,在原企业范围内,在周边环境符

合环保、安全要求和不增加生产规模、品种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按新建项目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后,可对企业内部总体布局进行

调整,对生产、储存作业场所建筑物结构进行改建或拆除重建,对生产装置、设备、设施进行更新和改造。

化工生产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中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要通过市安监

部门组织的审查,并严格按初步设计进行施工,正式投产前安全设施要通过市安监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对20**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危险化

学品建设项目,凡未经设立批准、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的,如已建设并竣工投产的,由市安监部门提请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建或已建成尚未投产的,如果不符合安全、环保、土地规划等要求,由市政府依法关闭或取消项目。符合安全、

环保、土地规划等要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3.严格执行环保准入门槛。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禁止建设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划要求

水域的所有污染项目。

4.严格规范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化工生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经法定培

训并持证上岗,操作人员要进行强制性的岗位培训后方能上岗操作。

5.化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提高化工生产企业的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严格执行省经贸委组织制定的化工行业技术规范,明确各阶段必须淘汰的落后工艺、产品和

设备名录。

7.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市环保部门会同经贸部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污染物排放

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

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六、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第一年为集中整治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12月1日—12月10日)。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开发区、临港新城)负责组织辖区内

化工生产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各镇(开发区、临港新城)要按照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抓紧部署实施,并将实施方案于20**年12月10日

前报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20**年12月11日-12月31日)。各镇(开发区、临港新城)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查清辖区内

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确定本辖区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各镇(开发区、临港新城)于20**

年12月15日前向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化工生产企业自查现状情况,并对违法违规生产企业提出依法关闭的意见和限期

整改处理的意见。

(三)限期整改阶段(20**年1月-6月)。各镇(开发区、临港新城)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

,一律依法关闭。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镇(开发区、临港新城)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分阶段组织督查。

(四)检查验收阶段(20**年7月-12月)。各镇(开发区、临港新城)要按照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任务,认真进

行验收和总结,并将验收总结报告于20**年7月20日前上报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镇

(开发区、临港新城)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全市。

20**、2009年要在继续深化集中整治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化工生产企业的入园进区和改造提升工作,从根本上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

患,全面提高化工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七、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市政府成立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全市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的同志

和有关专家参与指导、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

各镇(开发区、临港新城)要成立以镇长(经发局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专项整治工作

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市发改、经贸、工商、安监、质监、国土、环保、税务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落

实情况的监察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

纪从严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

理。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全市上下的思想认识。要大力宣传普及安全和环保知识,使有关单位

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要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

整治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设立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监督举报电话:

(四)综合治理,夯实基础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把集中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调整产

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通过各种措施和途径,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和环保投入,采用安全、环保性能高的技术装备和生产

工艺,依靠科技进步,解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促进企业的安全和环保技术升级。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化工

行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进一步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制订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尽快消除污染源和安全

隐患,把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五)加强考核,落实责任

市政府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镇(开发区、临港新城)以及相关的职能部门,签订专项整治责任状,并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

第7篇:土地规划技术规范范文

关键词:褐色土地;识别;再利用;污染物

中图分类号:F301.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4-9479.2013.03.020

20世纪后半叶,国际竞争、变化的市场和生产技术的进步,导致许多发达国家传统产业没落和外迁,从而在城市内遗留下来一些不用的或者废弃的、通常有被污染风险的地块,人们称之为“褐色土地”或者“棕地”(Brownfield site)[1-3]。褐色土地再开发可以推动城市土地的再生性循环使用,因此受到许多国家和地方政府、企业以及民间非赢利组织的极大关注。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一些城市在“退二进三”的产业结构调整中遗留下褐色地块,给城市可持续发展带来“生态阴影”[4-6]。如何识别这些褐色土地,成为城市土地循环再利用的前提和关键的第一步。

1 褐色土地概念的界定

褐色土地概念的界定是进行褐色土地识别的前提和基础。国外对褐色土地的研究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不同国家和区域对褐色土地有不同的理解和认知[7-15](表1)。英国是最早将荒废的工业地块描述为褐色土地的国家,并将褐色土地列为一种相对于绿地(Greenfield)体系的空间模式[7]。美国是最早正式界定褐色土地概念的国家,美国环保署(USEPA)和住房与城市发展部(HUD)定义的褐色土地概念在国际上接受最为广泛。

至今,全世界仍没有一个统一的褐色土地定义,这个词在不同的国家和制度下有不同的含义。例如,在美国法律解释中,污染被强调为褐色土地的主要成分;而在英国规划文本中,褐色土地可能是一个先前开发过的为非农利用的土地;在德国,褐色土地既指城市内部的不用的建筑,也指城市内部需要再开发和再更新的区域;而在法国,褐色土地指先前开发过的空间,暂时或者明确废弃的,需要在未来重新利用,且可能部分被占用、废弃或者污染的地块。从表1分析,国外褐色土地有以下几个共同的特征:①褐色土地是已经开发过的土地;②位于城市地区;③当前被废弃的;④需要再利用;⑤有被污染或潜在污染的问题。

在中国,对褐色土地的研究起步较晚,对褐色土地的概念界定主要停留在特征描述阶段,对于褐色土地识别还未形成系统的、权威的识别体系[16]。在土地规划、利用实践中,土地再开发活动大部分是对先前开发过的土地,如工业区或者老的居住区的再利用。由于中国城市建设和转型极其快速,不是所有的地块都在再开发之前真正地被遗弃,而且先前的活动如工业生产可能已经引起那些地块的污染问题。因此,国内关于工业废弃场地、污染土地的研究较多[17-22],关于褐色土地或棕地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1-3,23]。尽管国内有学者尝试定义褐色土地或棕地,但基本是借用欧美国家,特别是美国关于褐色土地的定义。

结合国内外学者对褐色土地概念的理解,本文将褐色土地定义为:特定时间期限内,位于城市市区内已开发的,被先前的活动所废弃或置换的,可能被污染但又需要再利用的土地。根据这个定义,潜在的褐色土地就是现在正使用,未来将成为褐色土地的地块。

2 褐色土地的识别方法

褐色土地的识别是指根据预先定义的褐色土地标准对待评地区地块进行筛选的过程,或将待评地块特征与预先定义的褐色土地标准进行比较、核实的过程。褐色土地的识别是建立在褐色土地概念内涵的基础上,对于褐色土地概念的不同理解,将导致不同的识别结果。同时,识别褐色土地也是进行褐色土地分类和再开发利用的前提,识别的结果将对决策者的管理措施产生重要影响。

在国外,并没有统一的或普遍适用的方法来识别褐色土地[24-25]。褐色土地的识别的一般方法是将待评地块和预先定义的褐色土地特征进行比较,全部符合预先定义的褐色土地特征的地块,即是褐色土地[26-28]。这种识别的过程属于被动识别过程,提出识别的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因此,待评地块信息的收集至关重要,识别过程需要信息量也较大,需要收集目前遗弃的老的工业地块精确造册、污染活动的环境记录、税收记录、再开发登记等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和社区。由于国外土地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担心土地被识别为褐色土地后,影响土地买卖及使用价值,因此很难从个人获得准确的信息,对褐色土地识别造成很大的困难。

也有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技术方法来识别褐色土地,如借助高光谱遥感监测手段和GIS 手段进行褐色土地类型识别[16]。Cheng(2011)基于USEPA褐色土地概念及GIS方法,改进Coffin 和 Thomas褐色土地识别的流程,以深圳福田区为例,识别中国褐色土地[29]。该框架分为四步(表2),即通过将当下可以用来识别待评地块信息与褐色土地的特征联系起来,而不是依靠查询精确造册信息、注册废弃或者开发应用等信息方式来识别褐色土地。通过四个步骤识别位于环境退化区域地块,且这一区域为工业用地、现在是欠税的或是潜在的废弃财产,则可能是褐色土地。这一识别框架改进了国外识别褐色土地的做法,通过识别中国待评地区内环境责任和查询污染费和税收记录来识别褐色土地,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但是识别的工作量较大,且过度依赖政府的公告信息。

根据中国现行的土地储备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被先前的活动所废弃或置换的,但又需要再利用的土地,将在当地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储备,最终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拍卖。因此,对特定时间期限内城市褐色土地的识别,均可以通过对进行挂牌的地块进行识别即可。这既保证了地块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又大大减轻了识别工作量。本文研究的褐色土地识别框架和流程,如图1所示。

褐色土地识别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无污染地块识别阶段,第二阶段为疑似污染地块的确定阶段。通过识别的褐色土地类型分为三类,如表3所示。

3 褐色土地识别实践:以福州市为例

根据褐色土地别框架和流程,本文以2011年为识别年限,以福建省福州市为例说明褐色土地的识别方法。数据来源于福州市国土资源局2011年1-12月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共18份公告,涉及35宗(宗地编号30与36地块相同),总面积350.5公顷。

3.1 第一阶段识别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相关规定,将识别地块原土地利用活动对照《重点污染源行业分类》标准进行筛选,选出福州市无疑似污染地块25宗,这些地块原来土地用途为商服、住宅、公共绿地,规划土地用途不变,归为褐色土地类型Ⅰ,面积为306.6公顷,占所有褐色土地总量的87.5%。将原土地用途为《重点污染源行业分类》中化工、机电、木业、温泉疗养、铁路、啤酒生产、电子和印刷地块10宗(表4)选出,这些地块存在疑似污染,进入第二阶段识别。

3.2 第二阶段识别

城市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相对于大气而言比较隐蔽,且在长期积累过程中才逐渐显现出来。因此对疑似地块的识别主要关注生产活动可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工业企业用地、危险有毒物品仓储地、废水废渣容器盛放地等。

3.2.1环境污染信息收集

地块环境污染信息包括:(1)该地块历史用途、变迁情况;(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其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去向等相关资料:(3)危险或有毒物品的贮存;(4)地块内及周边环境水文状况等记录;(5)环境事故报导。收集方式包括网络信息收集和相关人员的采访。最终福州市疑似污染地块环境污染资料收集情况如表5所示。

3.2.2采样分析

在查询疑似地块生产工艺流程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布点与采样重点分析地块内已知使用过的化学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的跑冒滴漏行为。样品采集与分析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及《土壤元素的近代分析方法》等进行,国家未规定分析方法,参考欧美等国家的分析方法确定。评价方法采用直接比较法,即将检测结果与所执行的相应标准直接进行比较,以直接地表示浓度是否超标。结果如表6所示。

4 结论

褐色土地的识别,是以褐色土地的定义为基础,通过第一阶段无污染地块识别和第二阶段疑似污染地块的确定,最终将待评地块识别为无污染地块、轻微污染且污染物浓度低于标准值和重污染且污染物浓度高于标准值三种类型,为褐色土地的在开发和利用奠定基础。

至今,全世界没有一个统一的褐色土地定义,究其根源,各国褐色土地概念内涵的确定,是为褐色土地识别和再开发、利用服务的。因此,国外褐色土地概念的界定和不同国家和区域对褐色土地有不同的理解和认知,反映了各国工业化过程对土地利用的认识。发达国家已先后完成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而我国正进入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阶段,急需建立适合我国褐色土地识别的褐色土地概念,为我国褐色土地的再开发和利用奠定基础。国外褐色土地的识别方法高度依赖政府部门完善信息制度,不符合我国现有基础,而Cheng以深圳福田为例,提出了识别中国褐色土地的方法,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但是识别的工作量较大,且过渡依赖政府的公告信息,忽视各利益相关者的诉求、特别是公众参与,而且对具体地块污染物的识别相对模糊,不利于褐色土地的未来开发和再利用。根据中国现行的土地储备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建立起以对特定时间期限内招标拍卖挂牌的地块进行识别框架和流程,以此来识别城市褐色土地,是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高效的褐色土地识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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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土地规划技术规范范文

1.工程概况

此次实施工程的对象区域内土地规划均为居住、商业、办公用地,区域内的规划为:规划居住区建于玉兰路两侧,截至目前为止,区域内已建成林业新村东西两个小区,并且预计将儿童公园建立在道路终点南侧。道路全长1011.316m,从南北向,将道路等级规划为城市次干路I级,道路红线宽度为24m,横断面设置为单幅路形式,双向四车道:2×7.5m(机动车道)+2×4.5m(非机动车及人行道)=24m,工程采用沥青砼路面。经过仔细的勘察,我们发现线路分布的主要地层有素填土、耕土、淤泥质土,第四系(Q)洪冲积粉质黏土、圆砾以及第三系(E)湖相沉积的强风化泥岩、粉砂岩互层,地层自上而下描述为:

1.1素填土①:灰色、灰黄色、灰褐色、褐色、黄褐色,稍湿~湿,土质较为松散,局部属于稍密、一直到中密状,主要组成物质为:泥岩、粉砂质泥岩、泥质粉砂岩、粉砂岩、黏性土、圆砾等。局部地段含有约15%的砾石,部分地段还夹杂了很少的断砖头、瓦砾碎片等建筑垃圾,局部地段夹0.10m~0.50m厚的铁锰质或钙质胶结层。

1.2耕土①:褐黄色,微湿,稍密状,主要由粉性土及砾石组成,含有少量植物根系和有机质,该层场地内主要分布于原山坡地、果园等现状地形未遭受破坏的地段,厚度徘徊于0.20m~0.80m之间不等,平均厚度达到0.38m,具有高压缩性。

1.3淤泥质土②:深灰色、灰色,很湿~饱和,主要为软塑状,局部呈现流塑状,组成物质为黏性土、粉土等,含腐殖质、炭化物和有机质,强度较低。

1.4粉质黏土③:黄、红黄色,主要为硬塑状,局部呈现可塑状,黏性和韧性都属于中等水平,干强度较高,湿水后稍具砂感。

1.5圆砾④:灰黄色,主要为中密状,局部地段为稍密状,微湿~饱和,泥质胶结。

1.6泥岩、粉砂岩互层⑤:棕黄色、灰色等,较强的风化性。以下为该项目的主要不良地质路段的分布:填方区:K0+180~K0+340,填方地段与设计路面最大高差约为4.50m,填土至设计路面标高后,软弱土层(素填土①、淤泥质土②)最厚处达16.20m;K0+120~K0+180及K0+340~K0+640段路基开挖至设计路面标高的出露岩土层为素填土①,边坡出露岩土层也为素填土①,边坡高度大部分为0.50m~1.50m,K0+640末端的附近可达到6.00m,这些都需要对设计路面以下的软弱土层进行地基处理。

2.软基处理设计

2.1确定软基处理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某市玉兰路工程中,我们发现需要进行地基处理的软弱土层最厚处可达16.20m。玉兰路位于已建成的东西两个小区之间,建筑与道路红线的距离仅20m左右。为确保处理方案的实施不会对两侧小区建筑的安全以及居民的生活产生不良影响,我们针对这种特殊情况,提出了3种方案进行比选。

2.1.1深层搅拌法。深层搅拌法的施工原理是通过将水泥作为固化剂的主剂,使用特制的深层搅拌机械在地基深部就地强制拌和软土和固化剂,通过使软土硬结而达到提高地基强度的目的。这种方法对于处理淤泥质土、泥炭土和粉土来说效果显著,处理后便可很快投入使用。

2.1.2换填垫层法。换填垫层法还可以称之为换土法。我们所说的换土法是指用稳定性好的土、石代替路基范围内的软土,在清除软土的同时回填并将其压实或夯实。在道路施工中,通常会开挖并换填天然沙砾或石头,也就是说在一定范围内,用挖掘机挖除影响路基稳定性的软土,并将其替换为天然沙砾或石头。开挖换填深度应当控制在4m以内,我们将采用“3个分层法”进行是施工,即分层填筑、分层压实、分层检测压实度的方法施工,通过层层递进、加固从而达到改变地基的承载力特性,提高抗变形和稳定能力的目的。本次方案主要是采用50cm片石替换已经被挖除的路基范围内路槽底以下3m范围内的软弱土,换填后回填土方,换填施工后应当在其自然沉降稳定后再进行修筑路基。

2.1.3强夯法。所谓的强夯法也可以称之为动力固结法,其主要原理是用起重机械(起重机或起重机配三角架、龙门架)将8t~40t夯锤起吊到6m~25m的高度后自由落下,通过给地基以强大冲击能量的夯击,造成土中产生冲击波和冲击应力,并迫使压缩了土体的孔隙,液化了局部的土体,巨大的冲击力会在夯击点周围产生裂隙,能自然的形成良好的排水通道,孔隙水和气体溢出,将会重新排列土粒,经时效压密达到固结,从而进一步提高地基承载力,降低其压缩性。本次方案采用三遍强夯,单点夯击能3000kN/m,最后两击平均夯沉量小等于50mm。目前强夯法是一种有效的、最常用的、最经济的深层地基处理加固方法之一。

2.1.4方案对比。通过对上述三种地基处理方案进行比较得知:深层搅拌法更适用于处理居住区之间的城市道路的软土路基,因其对地层扰动较小而使得处理效果显著,且经处理后可以很快投入使用。工程施工中,我们推荐采用深层搅拌法用于对玉兰路的软基处理。主要原因在于深层搅拌法能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对周边的影响、缩短路基处理的施工时间。

2.2道路一般路段路基处理

现场土路基的现状表现为“地表硬壳层”分布薄弱,有的部位甚至没有“地表硬壳层”,由于地基土的软弱给宕渣填筑压实加大了难度。尽管大部分地表都有硬壳层,但其厚度也仅1.0m左右。我们需要针对现场土基表面的各种不同情况,进行土基顶面回弹模量的现场测试。测试结果显示:淤泥质土基顶面模量为3.0MPa;有硬壳层土基顶面模量也仅为8.0~10.0MPa,此项结果表明,测试结果都未达标,我们应当采用路用性能好的填料进行路基填筑或换填。

2.3桥接坡路段地基处理

对于路堤较高的道路桥接坡路段来说,尽管我们曾采用多种方法来加固软基,如水泥搅拌桩、碎石桩、CFG桩等,但从多年建设情况来看,其产生的效果实属一般。采用上述做法加固软基的例子很多,但最终仍然会出现“桥头跳车”、路面平整度差等现象,比如:宁波绕城高速、世纪大道及环城北路等施工路段,都曾采用上述做法。究其根本,是由于地基土含水量过高、地基过软而引起的,恰好这类复合地基法加固不能完全打穿软土层,这使得竖向地基加固桩体容易出现“悬浮桩”的现象。其实,如若采用排水固结法应对这种深厚超软土的地质条件,效果要较复合地基法更好。通过对地质资料的认真分析以及对方案的反复论证,针对桥后深层软基的处理方法,我们决定采用真空—堆载联合预压排水固结法的处理方案,这项方案既能节省时间,加速地基固结、又能降低工程造价。此次设计中所涉及的施工对象还包括沿线的4座桥。具体桥台后地基处理的方案为:20m处是作为与一般路段过渡的衔接段,截至桥后40m处为处理段,桥后60m为地基加固范围。依据软土层分布的厚度,我们将排水板的深度设计为12.0~15.0m,排水板间距为1.3m和1.5m。抽真空10~15d后填筑路堤,当开始抽真空时即进行现场沉降观测。西大河桥接坡东西两侧最大填土高度分别为3.5m和4.0m,开始填筑粉煤灰路堤需要在抽真空2个星期后开始实施;方家河桥桥接坡东西两侧最大填土高度分别为3.5m和3.0m,同样的,在开始填筑宕渣路堤时需要在抽真空2个星期后,填筑期一个月左右。实测沉降曲线表明,在真空荷载的作用下,地基在开始2周内沉降明显;随着时间的不断前进,沉降速率开始放缓;但在2周后开始填筑路堤荷载后,沉降的速率又开始加速运动,一直到近3个月的时候,沉降速率开始趋于稳定。沉降曲线表明:在采用了粉煤灰轻质材料填筑后,尽管西大河桥头比方家河桥头填土高度大0.5m,但相较于总沉降量,结果反而有所减少。

3.道路软基设计处理原则

3.1软土地区的地质情况首先要弄清楚,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应进行工程地质分区,以便按分区不同再区别的予以处理。地质工作做得不够深,在施工时一旦发现可做些补充勘查及勘探工作,对地质情况做进一步的了解。

3.2设计方案要经济又要合理,还要切实结合当地的实际。

3.3所用材料数量要够、质量要能够保证;施工机械数量、规格、性能均能满足要求。

3.4施工时要严格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办事,以保证良好的质量,软土地段特别要注意控制填土的速率,避免和产生其它意外的事情。

3.5监理的工作要跟上,观测仪具事先要埋置好,及时进行监理和记录,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9篇:土地规划技术规范范文

一、工作思路和基本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和安全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积极推进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整治和结构调整工作,进一步遏制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全面提高化工行业环保、安全水平和发展水平。

依法全面落实环保优先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切实开展好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整治范围和工作目标

专项整治范围:全省化工行业所有生产企业,重点是技术含量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差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

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按照“逐个排查,集中整治,入园进区,改造提升”的总体要求,通过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用一年时间集中整顿、淘汰各类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在两年内向化工集中区域集中。通过三年的整治,有效控制和治理污染,全面达到环保标准;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全面消除事故隐患;优化产品、产业结构,全面提升化工企业环保、安全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推进化工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查清化工生产企业违法违规问题

要对全省化工生产企业现状进行全面摸底,逐个排查,重点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查清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和问题。在2006年11月至12月的自查自纠阶段,相关部门暂停为任何企业补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工商登记等手续。

1.产业准入方面:重点查清是否违反产业政策或发展规划;是否仍在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是否违反其他市场准入标准等。

2.安全生产方面:重点查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布点在经省辖市批准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化工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定期进行安全评价;2005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是否通过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经省辖市政府设立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是否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等。

3.环境保护方面:重点查清化工生产企业是否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是否配套,使用运行是否正常;项目是否通过环保验收;是否编制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配置比较完备的应急处置设施;是否能够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废水是否排入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要求的水域等。

4.技术质量监督方面:重点查清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的,是否领取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注册登记并经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是否落实;气体充装单位是否依法经过行政许可等。

5.土地审批方面:重点查清是否越权审批用地预审;是否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是否越权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是否“以租代征”用地等。

6.能耗方面:重点查清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合限额规定。

7.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方面:重点查清是否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是否越权审批或核准;是否以备案代替核准;是否未经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即已审批或核准;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是否未经相关前置许可办理工商登记等。

8.人员资质方面:重点查清化工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并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依法淘汰违法化工生产企业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安监部门提请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逾期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5)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环保部门报请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停。

(1)《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关停的;

(2)超过我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三个月的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3)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各地区已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

(4)在居民区集中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群众长期、集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5)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

(6)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7)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

(8)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3.凡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

4.凡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证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

5.对于应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由当地政府组织同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注销或吊销企业相关证照,拆除相关生产设施,并向社会公告。其中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对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吊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从事多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或注销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提出转产或解散的企业,变更或注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依法关闭的企业所占用土地,鼓励企业利用土地重新转产,但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企业确实不能重新利用的,可由当地政府收回。

6.对被责令关闭但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按非法生产论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监察、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强制取缔。同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推动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集中区域集中

1.加快化工生产企业集中进区步伐。鼓励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到符合化工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集中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进入经省辖市政府批准的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所有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集中区域,否则不予环保、安全审批。区域外的化工生产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建、扩建项目,并力争于2008年底前搬迁进入化工集中区域。

2.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进度。原则上2007年底前,位于城市中心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迁出主城区;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订搬迁计划并报当地政府批准,逐步搬迁。企业搬迁异地重建的,必须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标准、要求、程序等办理所有审批手续。

3.全面清理和重新确认现有化工集中区。化工集中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布局。2006年底前,对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及综合性开发区中的化工片区进行全面清理确认,各市、县(市)原则上只保留1-2个化工集中区。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需要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需经省辖市政府批准后作为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07年起,经过重新确认的化工集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省环保厅批准。

(四)严格化工生产企业市场准入

1.严格执行产业准入门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属于淘汰类项目,禁止任何形式的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严格项目审核程序。严禁将项目分拆、违规审批、核准或备案;将原由县(市、区)核准、备案的化工项目权限上收至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环保、安监等部门通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对已备案的项目,只有在通过环评、安评、征地、能耗评价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严格项目准入门槛。苏南苏中地区、苏北地区禁止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在3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所有化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省辖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

2.严格执行安全准入门槛。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经安监部门组织安全审查,其中凡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审批权限,由省辖市以上政府批准后,方可凭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化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中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审查,并严格按初步设计进行施工,正式投产前安全设施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对2005年以来新、改、扩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凡未履行设立批准、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的,已建设并竣工投产的,由安监部门提请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辖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建或已建成尚未投产的,如果不符合安全、环保、土地规划等要求,由当地政府依法关闭或取消项目,如果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3.严格执行环保准入门槛。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禁止建设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水域的所有污染项目。由省环保厅提出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项目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4.严格规范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化工生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经法定培训并持证上岗,操作人员要进行强制性的岗位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操作。

5.严格执行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提高化工生产企业的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省经贸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化工行业技术规范,明确各阶段必须淘汰的落后工艺、产品和设备名录。

7.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环保部门会同经贸部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第一年为集中整治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整治工作按照企业属地原则进行,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中央管理企业的专项整治由企业所在地市、县(市)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抓紧部署实施。各市人民政府的实施方案要在2006年10月31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1月-12月)。各地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掌握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各地于2006年12月底前上报化工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自查情况,并提出依法关闭的意见和限期整改处理的意见。

(三)限期整改阶段(2007年1月-6月)。各地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分阶段组织督查。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7月-8月)。各地要按照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制定检查验收标准,认真进行验收和总结。各市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8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将有关情况汇总并报省政府批准后通报全省。

2008、2009年要在继续深化集中整治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和改造提升,从根本上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全面提高化工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全省统一部署,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省政府成立由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邀请省人大、省政协的同志和有关专家参与指导、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安监局、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外经贸厅、科技厅、劳动保障厅、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抽调专人参加。

各地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区域划分,逐级签订专项整治责任状,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强化追究

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管,严格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要大力宣传普及安全和环保知识,使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同时,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媒体对整治的监督,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各地要设立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对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