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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的劣势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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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的劣势

第1篇:法学专业的劣势范文

“盲目繁荣”缺乏层级性差异性的法学教育,在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不同需求,同时出现了法学人才“过剩”,一些特殊需求的法律岗位苦于招不到合适法律人才,而法科学生就业遭遇前所未有的艰难。2009年6月10日,麦克思公司了《中国大学生毕业就业报告(2009)》,这本被称之为就业蓝皮书的报告让诸多媒体得出了一个结论:法学是目前高校中就业率最低、失学率最高的专业。法学专业严峻就业形势,并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法学办学规模,不同层次的法学专业无差异的培养模式也是造成法学人才过剩的重要原因。目前,绝大多数独立学院开设了法学专业,其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模式一般套用母体院校:人才目标定位相同或高度相似,培养方案几无差异,课程体系和专业教材并无二致,忽视了独立学院自身特色、学生的个体特性及其自身教学师资保障等因素,使独立学院法科毕业生在与普招法科学生形成“同质”竞争中处于不利或劣势境地。不少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萎缩,有的独立院校不得不停办法学专业,并非是独立院校法学专业没有生存与发展空间,而是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模糊或定位不合理情况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缺乏个性与特色,课程体系设计和教材选用不合理,教学方法传统缺乏探究互动的教学理念所致。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现状分析

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基于目标定位下的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要素形成特定的人才培养模式。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因设立的历史较短,缺乏相应的办学经验的积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没有反映独立学院自身特点,没有与其他法学专业人才形成一定的层级性、差异性。当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构建基本上套用母体院校,因缺乏应有层次差异性,所培养出的法学专业人才在严峻的就业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

首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清。当前,三本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普遍存在“高而空”现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人才培养模式制订的基础,什么样专业的培养目标决定了什么样的培养模式。目前,我国独立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主要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定位过高。绝大多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依附于母体院校办学,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多套用或照搬母体院校,导致两者之间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趋同,没有反映独立学院自身法学教学资源与生源基础的实际情况。如将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旨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理论前沿,能够从事法律实务、法律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此培养目标定位相对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而言,显得太笼统、太抽象,因目标“高而虚”,培养出来的人才成了“夹生饭”,既不是理论人才也非应用人才,其人才培养目标最终无法落实。二是定位过低。有的独立学院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民办职业院校混同,只强调某一司法技能(如速记技能、调解技能、执行技能)的训练和培养,将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与大专、中专混同,降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所培养的法科毕业生过于大众化普法人员,既不具有必要法律职业所需的法治理念、基本理论基础,又不具有必要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执业技能,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其次,趋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反映在课程设置缺乏必要的差异性和特色性。由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没有体现其层级差异特征,反映在课程设置上简单套用母体院校课程体系。教育部颁布了《全国高等学院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术》,明确了14门课程的基本知识点、基础理论和基本应用。实践证明这些课程对培养理论性、复合型法学本科人才有效,但对独立学院三本法学人才培养而言,理论课程偏多、法律职业技能课程较少,有的课程社会联系不够紧密,如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等课程,而相关课程内容在实践中根本用不上。此外,课程结构不合理,理论与实践技能课比例安排失调,目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比在2∶8或3∶7左右,普遍存在理论课程较重、实践课程偏轻的倾向。此外,课程体系中选修课设计不合理。选修课相对必修课来讲,所占比例太小。在选修课程中,限选专业课较多,实用性选修课较少。这种课程体系设置束缚了学生个人特长的发展。选修课的设置旨在让学生自主选择课程,照顾到不同学生的不同兴趣、爱好、特长,满足其个性发展的需要。但为数不少的独立学院由于硬件设施和师资的限制,选修课开出困难,学习内容过于固定统一,导致学生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根据个人兴趣和特长进行自主选择和个性发展,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差异性。

第2篇:法学专业的劣势范文

 

双学位课程教育在我国已实行多年,为我国培养出一大批跨学科的专门人才。然而,随着教育环境与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双学位课程的建设根据开设课程的学校不同、地域不同和专业不同,逐渐展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倘若一味按照传统思路进行双学位课程教育,必将在课程设置及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大大影响学生的培养质量和就业情况。因此,根据学校、专业特点开展特色双学位教育势在必行,这成为我们进行教育研究的重点问题。

 

一、双学位课程概述

 

广义上我国的双学位是指包括辅修专业学位、第二学士学位以及与境外大学合作开展的“双学位”项目等。而在高等院校本科生教育中我们接触较多的是辅修的双学士学位,本文也是在此范畴下进行研究和讨论的。据此,我们可以将双学位教育界定为在本科教育阶段,为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而进行的一种跨学科教学模式,通常是指在校本科生在主修本学科专业的同时,跨学科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在完成辅修专业的课程、毕业论文等内容且考核成绩合格的情况下,获得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虽然学界对于双学位教育的定义较为清晰,然而双学位制度在现实中的处境却不甚明朗。教育部在其网站的政策咨询中给出的公开答复称,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双学位制度和适用政策。教育部仅对辅修专业的学历进行了说明,但并未在规范文件中承认高校授予的辅修专业学位,对其学位证书的解释也仅仅认为辅修专业证书可以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①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双学位教育在社会认可度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不少省市以地方认定为主,或者仅在本行政区划内认可。因此,双学位教育的出发点更应该从加强学生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方面入手,结合学生本专业学习内容,以综合提高学生的核心竞争力为目标,进行相关的课程设置与教学。

 

二、理工科高校开展特色法学双学位课程的必要性

 

目前,全国高等院校中普遍设立有法学专业,但是不同类型的高等院校中法学专业所处的位置却大不相同。在政法类院校和一些文科传统强的学校中,法学专业普遍受到重视;而在一些理工科院校中,法学专业的地位却比较尴尬,在招生数量和师资力量等各方面都得不到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在做好本专业学生教学工作的同时,抓住国家培养法学创新人才的政策优势,努力开展有特色的法学双学位教育建设,不但具有很强的必要性,也不失为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自身发展的一次机遇。

 

首先,理工科高校对开展特色法学双学位课程具有明确的需求与优势。近年来,党和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方针,各行各业对于同时具有本专业技术和法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逐年上升。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教育体系下,政法类院校和传统文科院校的培养目标及教学优势集中于培养高水平法律职业人才;并且由于理工科高校自身专业发展不足的先天劣势,并不适合培养具有法学知识背景的复合型人才。

 

与之相反,虽然在培养法律专业人才方面,理工科院校不论从师资力量、办学条件还是从生源素质等方面,与政法类院校和传统文科强校相比都不具备竞争优势,但是对于培养具有法学专业知识的理工科复合型人才,理工科院校显然具有无可比拟的巨大优势,特别是本身具有极强专业性的石油、轻工业等专业性高等理工院校。因此,从办学特色、培养目标以及学科优势的角度来看,理工科高校对于培养理工科与法学双重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开设特色法学双学位课程具有明确的需求,发展特色法学双学位教育正是理工科院校发展法学专业教育不可多得的机遇。

 

其次,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角度来看,虽然相比于文科专业毕业生而言,理工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略好,但仍然呈现出愈加严峻的趋势。而具备法学专业知识的理工科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无疑更具有竞争优势,特别是参加公务员考试以及在以后的职业发展过程中,其核心竞争力、知识扩展性等优势会逐渐显现。因此,从学生的就业需求和个人发展需求层面来看,理工科高校开展特色法学双学位课程也是极为必要的。

 

最后,正如前文所述,理工科高校法学专业在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和资金投入等方面与政法类院校和传统文科院校相比具有先天劣势,其法学专业毕业生在法学职业专门人才的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不少地方理工科高校法学专业发展举步维艰,面临减少招生甚至停招的尴尬局面。理工科高校若能以法学双学位教育为前沿阵地,从开设特色法学双学位课程入手,结合国家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指导方针,不断探索发展特色法学专业学科建设的路径,不失为地方理工科高校法学专业提高自身办学特色与毕业生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三、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学双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

 

有效开展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学双学位教育的第一步就是制定合理的教育教学目标,只有根据自身特色进行准确的定位,才可以培养出真正具备核心竞争力、符合职场用人要求的跨学科专业人才。

 

理工科高校开展特色法学双学位教育,一是要结合自身学科优势,以培养具备法律知识的复合型理工科专业技术人才为方向。伴随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针对不同行业的立法、司法等岗位急需人才,对在相关行业内熟悉法律知识的管理人才的需求也逐渐加大,而兼具相关专业与法学双背景的复合型人才恰恰满足了这种需求。各理工科高校可以根据本校的优势专业,对辅修法学双学位的学生开设法学基础核心课的同时,有针对性的开设专项法学双学位课程。

 

如对专业为食品工程的双学位学生可开设食品卫生法、卫生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课程;对专业为环境工程的学生开设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课程;而对于专业为计算机的学生,可开设网络侵权法、网络犯罪学、电子证据提取与鉴定等课程。以此种方式充分将本专业知识与法学知识相结合,提高双学位课程与本专业知识体系的契合度,从而达到结合自身学科优势,有针对性的培养特色法学双学位学生的教学目标。

 

二是要结合社会实际需求,加大法学应用型实务人才培养力度。针对部分想要以本专业知识作为辅助,将来从事法学专业相关工作的双学位学生,我们还可以因材施教,结合社会实际需求,加大法学应用型实务人才的培养力度。如结合理工科专业学生的专业背景,对其进行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课程培训,将其未来就业目标瞄准专利申请行业;还可以对以从事律师事务为目标的学生开设司法考试培训课程。

 

以对知识产权特色双学位教育为例,目前,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逐年加大,对此类人才不但要求具备相关理工学科的知识背景,还要求熟悉掌握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的运营管理,特别是专利技术人才和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人才,仍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1]。而政法类院校和传统文科强校或是由于集中力量进行法学专门人才培养,抑或限于自身理工科专业不足的限制,往往忽视了对此类人才的培养,这恰恰为理工科高校开展特色法学双学位教育提供了一定的契机。

 

四、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学双学位课程设置依据与建议

 

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学双学位课程的设置必须符合法学特色双学位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如何处理好主修课程与双学位课程的关系,以及如何最大限度提高课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是课程设置的关键。目前,我国大部分高等院校的双学位课程并非结合自身学科优势、行业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进行设置的,而是呆板的按照法学本科专业课程或者模仿其他院校的课程模式进行设置。

 

这样的课程设置不但偏离了我们法学特色双学位课程的培养目标,不能体现不同高校的办学特色,同时造成了主辅修课程割裂、学生对课程学习兴趣减弱等不良后果。结合前文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以及学生学习兴趣、就业指向性等各方面原因,本文对法学特色双学位的课程设置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严格按照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生的主修专业课程与未来就业倾向分类设置相关课程。仍以前述主修理工科专业未来希望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学生为例。在法学专业课程的基础上,应当重点开设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课程。

 

同时针对不同学科的学生进行课程二次细化,如针对农业、林业、生物等专业学生,可讲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内容;而对于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在以知识产权作为就业方向的前提下,在课程设置上就不同于我们前文讨论的开设网络侵权法、网络犯罪学、电子证据提取与鉴定等课程,而是可以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内容的学习。总而言之,必须抓住主、辅修专业的契合点,结合就业方向进行课程设置。

 

其次,采取必修加选修的学分制课程设置。将法学专业中的一些核心课程以及毕业论文等设为必修课程,即所有辅修法学双学位的学生都要学习的课程;其他依照不同专业开设的课程视情况分别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对相关专业学生即为必修课,对其他专业的学生则为选修课;还可以设置公共选修课如法律文书写作、司法考试讲座等。在整个辅修过程中修满培养目标中规定的必修和辅修学分方能毕业。这样设置在保证了双学位学生所学课程的科学性、目的性的同时,也给予学生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利,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最后,还要在设置理论课程的同时开设社会实践课程。由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社会学科,而针对特色法学双学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恰恰是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满足现实工作的需求作为培养重点。因此,特色法学双学位课程设置必须开设社会实践类课程。仍然以未来希望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学生为例,应当在双学位课程设置中增加专利申请书撰写、商标注册申请等知识产权实务内容[2];同时应当邀请企业、律所和法院的实务专家给学生授课,并积极组织案例教学和社会实习。

 

五、理工科高校开办特色法学双学位的问题与对策

 

在开设特色法学双学位的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问题,其中一些问题是在双学位教育中普遍出现的,在法学特色双学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如何杜绝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从办学理念、教学管理和师资配置等多方面进行教学改革。

 

首先,学校需要加强学生在选择辅修双学位课程前的指导工作。目前,对于特色双学位课程,学校一般没有专门的指导和讲解,由于许多学生在报名前对特色双学位课程不够了解,使其选择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少学生甚至只是因为感觉辅修特色双学位可以增加自身就业优势就选择报名。因此,学校应当提前向学生介绍特色双学位的课程设置等相关情况,告知学生有关管理规定、修读要求和修读过程中可能要遇到的困难等情况,提醒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学习兴趣、学科特点以及就业形势等科学、理性的修读特色双学位课程[3]。

 

其次,特色法学双学位教育必须设立严格的准入和准出制度。当前许多高等院校对于双学位课程的入学、管理、毕业等标准都低于主修专业的要求,导致双学位含金量大幅下降,这对于旨在培养优秀复合型人才的特色法学双学位教育来讲是致命的问题。因此,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双学位生源进行严格筛选,原则上应当是主修专业学有余力的学生,并设置一定的成绩和学分限制;同时,对于学生的毕业条件也应当做出严格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并提高特色法学双学位的含金量,从而使学生在步入工作岗位后能够担当重任。

 

最后,特色法学双学位面临的一个巨大困难就是师资队伍的建设问题。从我们提到的特色法学双学位的课程设置可以看出,特色法学双学位的培养目标是理工科背景与法学背景结合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这种培养模式对授课教师的要求极高,如果教师达不到这种要求,即使可以开设课程,也会使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同时,理工科高校中的法学专业在师资引进等方面并不受学校层面的重视,而在我国现有传统法学教育体制下培养出的教师也大多缺乏理工科技术背景,师资队伍的建设会相当缓慢,师资的瓶颈将是摆在特色法学双学位教育面前的一座大山。对此,我们应当着力改善现有师资结构,鼓励教师自我转型,加强和更新现有知识结构。同时,可以从教学方法方面入手解决师 资问题,如联系不同院系和兄弟院校进行联合授课,抑或利用网络课程资源弥补本校师资力量的不足,在建立完善特色法学双学位师资队伍之前,尽量满足其教学需求。

 

综上所述,纵然我国双学位教育中存在着许多问题,特色法学双学位教育建设更是困难重重,但不可否认的是,设立特色法学双学位课程不仅可以促进法学专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对各高校其他专业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起到了促进作用。特别是在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学双学位的建设过程中,各高校应坚持结合自身特色制定明确的培养目标,进行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在入学、教学和毕业过程中严把质量关,努力培养出更多更强的跨学科高素质专业人才。

第3篇:法学专业的劣势范文

(一)语言困境

1.汉语语言文字水平偏低

对于朝鲜语才是母语的朝鲜族学生而言,汉语言成为了第二语言。尽管多年来各地朝鲜族中小学把汉语教学作为重点授课,但由于日常教学和考试形式还是以朝鲜语为主,这就使汉语语言文字实力提高有限。法律语言有着严谨、准确、专业和重文字的特点,这就使得朝鲜族学生在进入高校法学专业学习后,大脑要经过“翻译—思考—再翻译”这一思维过程,从而造成记忆和理解上的障碍,学习失去积极主动性。特别是某些法学专业课的授课内容,如中国法制史教材中出现的古文字和文言文,让诸多朝鲜族中小学毕业而来的本科生难以理解和掌握。

2.英语的缺失

由于历史原因,大多数朝鲜族中小学的外语教育是日语。虽然经过十多年英语教育的普及和推广,但每年把日语作为外语教育进入高校的朝鲜族学生还是人数众多。虽然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在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也在不断地学习和借鉴英美法。这反映在课程上,就是诸如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等授课内容涉及到相关英语的专业术语和案例,让英语缺失的朝鲜族学生感到沉重压力。同时,在查阅和翻译所需英文资料上,也只能求助于其他学英语的同学,让他们产生挫败感。更为突出的是表现在撰写本科生学位论文时,英文摘要和英文文献的查找成为了软肋。

(二)心理健康堪忧

朝鲜族大学生不仅仅是具有当代大学生的特有心理,还具有朝鲜族人口一直在呈负增长和国内外迁徙频繁这种态势所造成的其它不良影响所导致的心理。第一,朝鲜族家庭中父母的出国导致了很多学生脱离了父母直接的接触和教育,父母很难及时地把握学生受教育状况和思想意识动态。因此,不难看到朝鲜族大学生比较难管的现象。①第二,攀比心理严重。朝鲜族学生父母由于大多在外劳务,无法亲身照顾孩子而感觉有所亏欠,因此借助于从经济上提供好的条件来弥补。学生思想上还不成熟,无正确的消费观念,这就导致消费意识超前,攀比心理严重,将关注学习转移到了对物质的关注上。第三,家庭分化严重,单亲或父母都在国外只能将孩子交给老年人抚养。同时,近些年来,朝鲜族家庭离婚率一直在节节攀高,给学生带来了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使得个别学生心态和行为扭曲化。第四,个别朝鲜族大学生民族认同感强烈,使得只与同是朝鲜族的学生来往,形成小团体。第五,学习热情缺乏。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使得大多数朝鲜族学生无心追求获取知识。因此,朝鲜族本科生在班级成绩排名当中往往很少能够位居前列。第六,好高骛远。由于多数朝鲜族学生的父母在国外劳务,使得他们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受到严重影响,对日韩等国充满不切实际的幻想和向往,认为不管如何,先混个本科毕业证,然后去日韩留学或去日韩外资企业。孰不知,没有良好的学习作风,没有脚踏实地的刻苦耐劳心态,幻想也会破灭。

(三)法学教育缺乏灵活性

一方面,如今设有法学专业的全国各高校中,大多数都开设了法律英语。但对于少数民族学生,尤其是像以日语为中小学外语教育的朝鲜族大学生而言,则陷入了有课无法上的宭境当中。对这一部分学生是单独开设法律日语或法律韩国语?授课教师是从法学院任职教师中选任还是从外国语学院英语专职教师中选任?这些都是需要面对的问题,而且不只是单纯法学院靠自身来解决的问题,也是学校整体课程设置安排需要考虑的问题。另一方面,民族法学相关课程在民族类高校当中是较为重视,但在非民族类高校当中则成了“鸡肋”,这就造成立足于培养民族法律人才的民族法学教育工作成了民族类高校法学专业专司其职责。这种情况下,少数民族毕业生到了民族地区后,要求他运用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民族地区的特殊法律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可能成了他们“不可能完成的任务”②。

二、延边大学法学院特色办学模式对朝鲜族本科生法学教育的启示

延边大学法学院地处民族地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东北亚金三角。其法学专业设立于1986年4月,创办以来共培养了近2000名本科生(其中朝鲜族学生约为600余人),在人才培养方面始终坚持厚基础、宽口径、重特色的三个立足点,培养能够满足民族地区和东北亚法制环境建设需求、跨文化素质的应用型高级法律专门人才。

(一)变语言先天劣势为后发优势

首先,虽然诸多朝鲜族学生未学习过英语,但精通朝鲜语和日语,这成为培养民族地区法律人才和精通日韩两国法律涉外人才的先天优势。同时,在这一优势基础上,延边大学法学院配合开设了多门双语课程,如日本宪法、日本行政法、韩国宪法、韩国刑法等。其次,法学院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先后与10多所日本和韩国大学建立姊妹关系,并通过合作研究、互换交换生、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等形式,扩展了学生思维和眼界。尤其是让学生参与到会议当中,为来访的日韩教授作现场翻译,更是增强了朝鲜族学生的自信心和对法学专业的热爱。再次,法学院借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网络,构建中韩法律信息窗平台,成为学生了解韩国法律和法律文化的一扇窗户。最后,为提升朝鲜族学生的汉语水平,在入学时,就通过宿舍民族混搭安排,来促进朝汉学生之间的语言交流和相互学习,同时也为增进友谊和了解各民族文化搭建了桥梁。

(二)关注学生心理健康

延边大学是地方型民族型大学,从法学院每年招收的新生当中也可以看到不仅有着汉族、朝鲜族,还有蒙古族、回族、满族,甚至还有南方少数民族如土家族、壮族等等。各民族学生在一起吃住学习,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若干矛盾和纠纷,为此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各位老师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如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以宿舍为单位,与学生进行座谈,及时了解学生心理动态和出现的各种事情问题,并加以解决;服从学校安排,并利用法学院特色,积极引导学生们将日常闲散时间用于参加院里组织的各种有意义的学习活动,如书法比赛、演讲比赛、模拟法庭竞赛等等;对有着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加以疏导排解和更多关注关心,努力解决其心理问题;对于生活困难的学生,消除其自卑和低人一头的心理,从经济上和心理上给予支持和帮助;对于攀比心理严重的学生(尤其是朝鲜族学生),引导他们将对这种物质的关心转移到追求知识和学习上,教育他们父母挣钱不易的道理;对于父母离异或是身处国外的学生,加强管理和关心,担负起半个父母的职责。同时,教学老师们在授课上也注意了解学生情况,引导学生学习心态转变,对于落后和不上进学生,给予鼓励和帮助。这样法学院的各位老师从心理上、生活上、学习上和纪律上加强了对学生的教育和帮助,使学生们能够有个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和心态。

(三)民族法学教育与实践教学相结合

随着建设法治国家理念的不断深入,民族地区在引进和输入民族法制专业人才这方面显得更为迫切。一方面,延边大学法学院肩负着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培养高级法学人才的重任,因此一直贯彻实施民族法学教育,通过向学生传播民族法学知识,使学生学习、掌握有关民族法制方面的知识,为他们将来回到民族地区从事管理和建设工作提供坚实的民族法制基础。除了在本科教学当中设置民族区域自治法专门课程,由多年讲授民族区域自治法并兼任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司法部门顾问的教授主讲,同时还聘请州内司法系统人士来院里作特讲和辅导;另一方面,实践教学是法学院本科教学的一个重点,除了校内模拟法庭建设和鼓励支持学生在校内外进行普法宣传和咨询外,还同州内各县市的法院、检察院加强联系,使之成为法学院本科生的实习基地和实践教学基地,这都有力地推动了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使得本科生毕业后在面对民族地区法律案件和跨国境法律纠纷案件时,多了一份自信和成为宝贵的经验。

(四)视就业为法学教育的试金石

从法学专业开办以来到现在,延边大学法学院朝鲜族本科毕业生当中,面向吉林省、延边州的各级司法部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占到毕业总人数的58%);面向全国各地司法部门、日韩企业、政府各部门从事涉外法律工作(占到毕业总人数的32%);出国留学(占到毕业总人数的10%)。正是因为从学生入学伊始,法学院根据学校所处地理环境与人文环境及专业的自身特点,来打造和培养具有扎实法学理论功底,又能适应民族地区法制建设需要;既具有宽阔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素质,又能服务于东北亚区域合作的法律人才的这种办学模式,使得学生在就业时有了竞争力。同时,鉴于司法考试对于就业的重要影响,法学院在理论和实践教学前提下,课堂教学也加强与司法考试结合,引入历年真题共同探讨和分析,使得朝鲜族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逐年提升,拿到了就业路上的一个重要通行证。

第4篇:法学专业的劣势范文

一、 开放大学法学专业学员的基本情况的分析

笔者认为始终掌握学生的实际情况是开展创新教育的先决条件,我们通过法学入学水平测试、问卷调查、个别走访,大致总结出以下几点。

(一)法学专业学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差距较大。从入学水平测试阅卷的情况看,虽然是开卷考试,但有相当一部分同学有些法律的基本常识都答不上来,个别同学甚至交了白卷;相反有的同学态度很认真,回答的很好,连最难的案例分析题的答案都很准确,论述的相当全面。

(二)法学专业学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年龄在25岁到45岁之间,与普通高校的青年大学生相比,我们开放教育学员的机械记忆能力明显下降,但理解分析能力有了显著提高,而且大多都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自制力强,学习积极性高,对教师的授课的要求也较高,这也是开放大学开展创新教育的优势。

(三)法学专业学员以业余时间读书为主,工学矛盾突出,如曾在法学专业读书的广州某区的局长,由于年底复习考试与工作发生冲突,而受到该区领导的点名批评,被迫退学。这虽然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例子,但不少学生向我反映白天工作压力大,晚上去开放大学上课很辛苦,调查问卷也表明,每天能够坚持一个小时学习的学生不超过五分之一。尽管如此,法学专业上课的出勤率除个别时间外,基本上能够保持在80%以上,这也说明了我们大多数学员来开放大学读书不是为了混文凭,而是为了提高自己。

二、创新教育的涵义及创新能力的特性

创新教育是相对于传统教育而言,它要求在系统理论知识教育的基础上,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思维训练、观念调适、方法培养和技能实践,把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作为教育的主线。它以培养创造性人才为教育目标,不仅注重知识的存量,更注重知识的增量,注重知识的创新、传播及使用。也就是说,创新教育指在加强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教育的同时,高度重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不仅要教他们“是什么”和“为什么”的知识,更应教他们“是怎样的”和“怎样获得的”知识,形象地说创新教育不仅要向学生提供“黄金”,更要授予学生“点金术”,不仅要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创新教育的核心在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如何理解创新能力,可以从如下特性入手。

(一)创新能力是以兴趣为基础。兴趣是创新能力得以激活的重要因素,创新能力是潜在的,一旦受到外在刺激,它会形成兴奋点,从而推动一个令人激动的新思想、新概念的形成。如果课程引不起学生的兴趣,他不但会反映迟钝,而且还会感到在受一种精神的煎熬,反之,则会兴趣盎然,举一反三,触类旁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创新能力以情感为动力,以意志为支柱。当学生试图用发散思维,创造性地解决某一问题时,肯定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果没有敏锐的情感、坚强的意志做支持,那么他的创造能力也很难保持持久。

(三)创新能力的关键在于个性发展。个性是个体人性的精神特征,就教育学的意义而言,个性是个体人性的丰富、主动性、差异性和社会性。既个体具有多种发展向度和深度的可能,具有自主选择发展方向的本性。在人的个性没有得到充分尊重的前提下,是无法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的。

三、在公司法教学中培养学生创造能力的几点构想

在理论层面畅谈创新教育是相对容易的,如何在专业教学中培养学生创造能力这是一个艰巨而又富有挑战的任务。以下是笔者在公司法授课工作中的一点体会,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提高任课教师的综合素质是开展创新教育的前提。作为一个创新型教师的教学活动应具备以下特征:1. 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科学研究使教师的教学活动不断深化和丰富,并促使教师创新意识的产生,很难想象一个不搞科研,只会告诉学员那些题以前考过和划书的老师,能够培养出具有创造能力的学员;2.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公司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一个对公司法务运作不熟悉的教师很难将这门课程讲活,讲生动。公司法这门课程笔者也曾请专业律师给同学们做过讲座,学员反响很好,也给本人不少启发和灵感,所以想在法学课程教学中搞创新教育的教师,最好是“双师型”(教师和兼职律师)的教师;3. 教师具备平等的美德,保持“闻过则喜”的心态是创造新型教师的必备条件。教师与学员人格平等所创造的民主、自由的和谐氛围是学员对学习产生兴趣,并自我发掘继而学会思考、学会学习的重要条件;4. 作为法学教师要有自己的正确立场。由于我国法学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法律实践都有很多不足之处,作为教师应当正确看待这个问题,不能象个别教师引用西方法学的观点把我国法律的有些方面评判的一无是处。

(二)学员系统的学习专业和通识课知识,从而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模式是培养创新能力的基础。考虑到我们开放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生以前没有受过较系统的法学教育,多数学生还分不清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区别,还不了解基本的诉讼程序的情况下,谈什么创造性思维和能力的培养是十分可笑的。所谓合理的知识结构即指“T”型知识结构,上面一横代表广泛的知识系统,下面一竖代表某一领域中精深的专业知识1。当然在教学过程中,要提高教学艺术,改进教学方法。针对成人学员的思维能力、自学能力较强的优势,工学矛盾紧张的劣势,在课堂教学中,提倡“精讲精练”切忌“满堂灌”,“精讲”的范围实际教材中的重点、难点,可从不同角度、不同情景出发,举一反三,培养学员的发散思维。“精练”的范围是围绕教材中的难点和重点,选择有代表性的习题进行练习。当让学员想学好公司法课程,除了要掌握学科背景知识以外,良好的文字功底、熟练的操控信息技术的能力也是不可或缺的。

(三)注重实践教学,提升学员的实操能力。今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要引导部分普通高校本科向职业教育转型发展,个人理解这实际上是要求高等院校培养学生要适应市场需求,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增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法学专业有很多实践教学方式,比如近几年来比较热门的法律诊所,实事求是的说,以开放大学广州分部的条件,暂时是无法实现的;顶岗实习等方式,是主干课程学习完毕后的专业实践教学活动,考虑学员大多是在职学习,他们一般也不愿意脱产实习。就公司法这门课程而言,笔者设计了一套教学资料,希望不出课堂,能提升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具体做法是:根据自己的经验,把公司法律事务分为文件起草、股权争议、公司诉讼、合同管理、公司决策(谈判)等几个部分,每个部分中都有针对公司实务中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说明,并提供范例;组织学员学习讨论,并让他们掌握基本运作模式;全部以电子文档形式的存储,学期末每位学员都发一份,到他们毕业后,需要的时候,可以直接拿来使用,即使遇到新问题,也希望能从电子文档资料中得到启发。

第5篇:法学专业的劣势范文

要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就要求商法的教学方法须不断创新,因为教学方法作为培养人才的途径和手段,首先应当服务于其目的。“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法律教育的内容、专业化程度、教学和学习方法乃至教科书的编写风格等方面的差异。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来说,不仅仅要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且要以获得法律职业的专业能力为目标。为了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就必须要坚持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素质的提高与人格的养成有机结合的教育教学改革思路。作为讲授商法学的教师,我们的任务不仅仅是要培养出我们的学生既要掌握必要的法学理论知识,还要能够培养出具有一定的法律应用以及实际操作能力的学生,而传统教学方法下的教育和考核方式使得学生缺乏独立的思考能力,一旦遇到真实的社会案例,学生就会不知所措,这显然是与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背道而驰的。

“商法,是一古已有之源远流长又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之法”。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资本市场的再组合、金融发展的需要,时代呼唤商法内容的不断创新。商法的内容体系非常庞大,目前关于商法的教材,既有教育部所推荐的21世纪系列教材,也有各名牌大学所编写的教材,其内容也各有取舍,很难做到一应俱全,这些教材的内容也大多数偏重理论,缺乏实践的内容,不适合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难以反映不断变化中的商事实践,以致于知识体系老化以及滞后。鉴于此,商法教学方法应当循科学原则,力求做到与时俱进,在对基础知识充分掌握前提下,还要密切关注最新的前沿问题,立足本土,探索国际视野。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理念下的商法教学体系的改革

(一)树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理念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应当侧重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主要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操守以及法律工作能力等,努力推动制订更加科学和合理的培养方案。要扭转当前一些学校存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大量存在的学术性与实践性脱节、法律教学水平滞后等问题;其次,应当突出商法这门课程的“涉外性”和“国际性”的重要特点,调整好双语法律课程与中文法律课程的比例;再次,在加强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同时,要关注商法学教学过程中的学术性与实践性的平衡,尽可能的加强学生的基础法律理论素养;另外,还应当打通不同学科之间的壁垒,加强不同法律学科之间的整合。鼓励学科教学交叉研究,并且要尽量减少和避免教学内容之间的重复。

(二)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已是不可遏制的趋势,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法律服务的市场化和全球化,而涉外法律业务将会在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现实情况是,我国的大量法律从业人员除了法律基本素养、基本观念以及法律知识方面的局限外,在法律思维、法律技能等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国外的法律从业人员,外语交流能力相对处于劣势。当前,我们应当加大商法学实践的必修环节内容,如法律写作、法律谈判、法律诊所、公益诉讼等,在商法学教学过程中还需要对学生进行相对深入的思维方式的训练,注重其思辨性和逻辑性的养成,实践教学的特点就是要加强动手操作能力,关注有关起草合同、辩论、回答法律咨询问题等等,同时,在日常教学中还要关注司法考试,将教学内容与司法考试紧密联系,但是不能沦为司法考试培训班,要有扎实的法律理论素养。在商法实践教学中应积极推广课堂讨论法,这种方法有助于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自由讨论和激烈争辩的氛围当中求得共识,获得新知。它还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独立思考和求异思维的能力,而这些能力都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其学习和未来工作中非常需要的,具体讨论的内容可以是基础法理知识,也可以是案例等。为了保证讨论的效果,教师在讨论前应当精选讨论题目,并要求学生先行准备,在讨论中,教师要做好引导和控制工作,使讨论围绕中心议题展开,使全部学生都能够积极参与进来。讨论之后,教师要做好归纳总结,使学生的认识得以升华。

(三)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并实现评价体系的多元化提高教师的专业认识是法学专业师资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因为专业认识直接影响着教学质量的高低以及学生的学习效果,教师只有明确了本专业的定位,并把握本专业发展的前沿问题,了解社会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才能够真正在教学中做到目标明确,有的放矢。法学专业教师的培训工作可以通过这样一些方式来开展:加强青年教师的岗前培训、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为教师提供一个宽松的学术交流环境,可以派出教师访学,参观交流,为现有教师提供一个学习和交流的平台,可以提高教师的科研、创新水平。教学评价还要实现多元化:既要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评价,又要注重实践技能的评价,既要有教师的评价,也要有业内专业人士的评价,要不断完善相应的评价制度,必须要建立公平、有效的评价机制。通过建立健全专业管理制度,以过程性评价为核心,以专业知识水平和综合能力等要素为考核评价标准,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四)课外实训教学法商法是一门实践性、技术性很强的课程,所以还必须要注重课堂内教学与课堂外教学的有机结合,而课堂外教学是专业课程内容的有益补充和延伸,是教学方法的合理拓展,通过拓展课外实训可以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能提升学生的技能素质、应用能力、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真正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在课外为学生搭建出社会实践的平台,利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为学生提供全面的实习场所,开展法律专题调研活动,在法律援助中心等校外实习基地进行义务的法律咨询等等,为学生成为真正的“法律人”,宣传并组织好实践和实习活动,为学生创造各种实践的机会,加强对实践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第6篇:法学专业的劣势范文

关键词: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司法考试;民法教学;改革

从2008年开始,在校本科生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在校期间通过司法考试的本科生就等于拿到了就业的“敲门砖”。因此,司法考试通过率影响就业率,就业率影响高校的办学声誉乃至招生指标。学界关于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作用和影响褒贬不一、喜忧参半。

作为地方院校,如何在高校林立、法学专业雨后春笋般涌现的情况下,求得生存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是每一个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努力探讨的问题。与名牌高校以及专业性政法院校相比,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在办学条件、人才培养以及生源素质等方面,无疑都处于劣势;如果一味地效仿重点大学的做法,就会缺乏特色和个性,以致使学生丧失了应有的社会竞争力。因此,地方高校必须根据自身的定位和发展目标,注重学生理论基础知识的学习,为学生未来长期的发展奠定基础,同时,更是一种以能力为本的教育,培养、训练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提高学生适应当前与未来产业发展和技术变革的创新性能力,为学生进入就业市场做好充分的准备;充分发挥地区优势,突出为地方服务,开辟自己的发展空间;应区别于重点大学,改变过分注重法律学术教育、过于注重法律学术训练,忽略法律职业训练的状况,应踏踏实实地立足地方,服务地方。如果能培养更多的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毕业生,必将对地方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起到重要作用,对学生的及时就业大有益处。

一、民法学课程在法学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试中的地位

民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律科学中,民法学是历史最悠久的法学学科,其他法学学科大多借鉴民法学的理论成果,民法学的理论成果是法理学的最重要源泉。在法学教学体系、课程设置中,民法学是最基础的专业课程。该课程以民法基本原则为基础,以民法基本制度为中心,以培养运用民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重点,为学生大学毕业后所从事的法律实务工作或者进一步深造奠定基础。

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中流传着一句话,所谓“得民法者,得司考”,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卷在整场考试中的重要性。民法的内容博大精深,在司法考试中民法的试题又往往不是考察一个知识点,而是注重对考生的民法知识的综合、体系化的考察,尤其是案例分析题,涉及不同的知识点的综合运用。因此,首先应当对民法的体系有较全面的把握,理解民法的各项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联系,尤其是民法总则对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作用以及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之间的联系;其次,应当准确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能够运用这些概念和理论对各类民事行为的性质及其所形成的关系进行准确的分析;最后,通过以上内容的全面掌握,应当学会综合运用民法的具体规定和基本理论对于民事案例进行分析并能够得出有依据的结论。

二、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和司法考试中的区别

司法考试是国家选拔法律专业人才的一个基本途径,鉴于我国目前法律专业人才还相对匱乏的情况,司法考试较为重视考察考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对于考生的法律理论的要求尚不太高。这不仅体现在司法考试的重点是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而且在考题的设计上注重的是考生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因此,许多考生把复习的重点放在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记忆上,甚至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有一本法律汇编就可以应付司法考试了。但是,以这样的态度来准备司法考试,尤其是司法考试的民法部分,是极端错误的。

民法作为实体法,当然具有实用性,实践中的各种民事关系的规制都要依靠民法。司法考试试题中无论是选择题还是案例分析题,大都是根据实际生活的实例提炼出来的,这就需要考生熟悉和理解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学会在解决一个具体问题或者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时能够以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为依据。这里还要特別指出的是,有些单行法的法律条文比较原则、粗放,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则相对比较具体、细微,因此司法考试的许多题目都是针对民事司法解释的。准确理解这些司法解释,适当地对其基本、重要的内容进行记忆,都是非常必要的。

民法作为实体法,又具有强烈的理论性。民法规则不是一些简单的实用规则,每一规则的背后都有着深邃的理论基础。如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这些基本理论,不仅对民法的制定有指导作用,而且对民法规则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有重要的意义。在司法考试中,不仅许多试题是直接根据民法的法理进行命题,而且在选择题的选项、案例分析题的设问的设计上很多都是以民法法理为依据的。民法的基本理论是考生选定正确选项、排除干扰选项以及正确、简洁地分析案例的基础。因此,对于民法部分的考前准备,仅仅有对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字面理解、泛泛了解是不够的。还必须对民法的基本理论有一个全面、充分的掌握,在熟悉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明了其背后隐含的法理。这两者都要兼顾,偏执任何一方都不能取得好的成绩。

在正确处理理论与实务的关系问题上还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一个受过法律本科教育的考生来讲,其对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的掌握基础较好,可以将复习的精力主要放在对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熟悉上。而对于一个没有受过法律本科教育的考生而言,即使其以后取得了法律的硕士,甚至是博士学位,在准备司法考试的民法部分时,也应当以较多的时间加强对民法的基本理论的复习。

三、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 国家司法考试引领着大学法学教育克服其理论脱离实践的缺点

纵观我国现行法学教育体制,会发现其内容设计与表现形式等方面都长期存在与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之目标相脱节之处,法学教育本身远远落后于法律职业的时代要求,也与司法考试的要求多有不协调乃至格格不入之处。大学法学院所传授的知识与法律职业的需求相脱节,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执业技能也成为法学院忽视的对象。就目前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内容而言:存在侧重于抽象理论知识灌输而轻司法实务知识讲授的明显倾向。我国法学教育偏偏过于忽视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尽管近年来的多项改革措施的推行使得状况有所改变,但本科法学课堂教育流于纯粹理论知识的灌输

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的改观,法律实务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技能方面的能力培养在多数大学法学课堂教育中仍付之阙如。长此以往,以至于“受过法律训练的学生不知道怎么去找法律,不知道法学词典和法律百科全书。不知道某门学科重要的前辈法学家的著作,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如何形成共同的法言法语?”更有实务界人士尖锐地抱怨:“现在的法科毕业生多是次品。”而在司法考试的指引下,法学教育要逐渐克服理论脱离实践的现象。在民法学课程中,体现更为明显。结合真实的案例,分析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传授学生如何分析案情,如何运用民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如何做出正确的裁决,无疑是学生学习法学的良好方法之一;民法就在我们身边,我们也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生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设置法律咨询,进行社会调查,实施法律援助,都是学以致用,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2 国家司法考试引领着大学法学教育教学内容的完善和教学方法的改进

如前文所述,司法考试的考点,重心在于现行法律制度与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在这个考察目标之上,大学民法教学的目标与之有相互重合之处。这种重合,构成了大学民法教学有可能作出适应于司法考试之要求的基础。

司法考试的实行是一个制度事实,它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带来了契机。面对统一司法考试的挑战,法学教育必须及时应对,实现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结构重整,主要包括课程结构和教学方法两方面。首先要解决课程结构的问题,只有在正确的课程结构的引导下,从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等方面人手,全面调整法学本科教育观念,才能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突破。

(二)负面影响

1 “应试考试”教育冲击法学本科教育

在校的法学专业本科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其考试时间是在大学四年级的第一学期,而在这之前,为了准备复习司法考试。有的学生甚至从一年前就开始准备考试,另外,再结合各个地方院校课程设置,大学一年级、二年级主要是公共课的学习时间,进入大学二年级、三年级才进入法学的专业课程的开设和学习,这无疑是重要的宝贵的学习阶段,对于培养学生法学的学习习惯和法学的逻辑思维能力以及慢慢积累的法律素养都是至关重要的,但是这时为了准备考试,学生把主要的注意力和精力都转移到了考试上面,为了应试,反而忽略了法学基本理论的内涵,缺乏理论的系统、深入理解和掌握。针对民法学这门课程而言,体现得尤为明显,民法理论博大精深,其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脉络,在加之,我国民法的有些理论吸收了其他法系的内容,但在我国适用时又有所修改,其中原因,如果不结合历史背景和制度根源,是不能够透彻了解的,但是学生急于应对考试。学习的重点、难点即以司法考试的真题为指挥棒,偏离了民法学习的方向,进而直接影响法学的本科教育。

2 影响学生的就业

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是客观存在的,在某网络进行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调查问卷中显示:问题1:司法考试通过率的高低是否证明大学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高低,回答“是”的占55.1%;问题2:通过司法考试与否,对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就业情况,回答“影响很大”的占72.9%;问题3:司法考试通过率高低对大学法学专业的声誉,回答“影响很大”的占71.4%;问题4:衡量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最重要的客观指标,回答“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占68.1%,回答“研究生考试升学率”的占31.8%;问题5:法学本科教育最主要应该培养学生什么能力,回答“法律应用能力”的占76.3%,回答“理论研究能力”的占23.6%;问题6: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应否考虑司法考试因素,回答“应考虑”的占79.5%。从这份调查数据中,我们已经清晰看出,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教育带来的强烈冲击,我们不仅不能回避,更应积极地应对。

四、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民法学的教学改革

(一)新形势下民法学课程的新特点

1 民法领域新法不断出台加重教学任务

民法学本身体系庞大,内容丰富,传统理论的讲授就已经占据了大量课时,一般要进行两个学期的讲授才能完成民法的课程。这无论是对教师还是对于刚刚接触法学不久的学生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加之近几年《物权法》、《侵权法(草案)》等民法领域的重要法律相继出台,《专利法》大幅修改,这些内容都成为司法考试中的新增重点、难点,所占分值都很大,这种情势也给民法教学带来了挑战。怎样调整教学计划,将新增内容融人到民法教学当中,使学生能够充分理解消化,进而有助于其在司法考试中运用这些理论,同时又兼顾传统民法理论的传承是所有民法学教师共同面,临的问题。

2 民法学的教学体系及模式需推陈出新

民法的“博大精深”就在于其理论体系的完整性。民法理论的学习也罢,民法理论的考试也罢,其实都离不开构成其完美体系的那些基本要素,即通常我们所谓的理论要点。在司法考试中,往往功利性很强,仅仅将当年的考试作为重点来讲授和学习就会违背民法的精神,这样不仅不利于学生对民法学的整体掌握,也不利于他们对实务的处理。从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可以看出,对考生理论素养的考察越来越多,因此法学本科的教育必须为学生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这就要求我们的教学不能像司法考试培训那样偏重重点,而耍体系完整。传统的法学院往往在教学模式上也很传统,虽然借助现代教学辅助手段,但是仍然显得陈旧。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地方院系民法学教学的改革

地方院校,应立足于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特色的法学专业发展目标,虽然说,司法考试不能作为衡量法学教育的唯一指标,但是它确是目前可以直接量化的参考指标,进而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就业率,学校的声誉和学校的发展。所以地方院校,不能忽视司法考试的导向作用。另外,高校本科法学教育不能唯“司法考试”是瞻,一方面,民法教学在司法考试面前必须保持其独立性,不能围绕着司法考试转,使民法课堂变成司法考试培训班;在国家司法考试的背景下所进行的法学本科教育改革要坚持自身固有的学科要求和特定的发展规律,而不能完全地附和国家司法考试,因为这两者的目标和功能存在不同;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着重考虑到学生对司法考试的实际需要,抓住国家司法考试带来的积极影响而加快自身改革,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

由此出发,大学民法教学,尤其是大学民法本科教学,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乃至改革,以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

1 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改革教学方法,丰富教学手段。法律,法律问题,法律分析和辩正的学习成为法律课的核心。因此,法学教学改革后集中于学生洞察力的增强,提高学生自身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在民主现代社会里作为管理工具的作用。在现行的法学教育方法中,老师是教育的组织者,学生是被动接受的对象,老师的观点是唯一的正确标准。学生很少会形成自己的观点,他们习惯于服从老师讲述的答案,而不去考虑标准的多样性和现实生活的丰富性和变化性;他们习惯于被动的思考而不是主动的思考,习惯于寻找“标准答案”,而不会想到所谓的“标准答案”并不存在。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优秀的教学方法,如诊所式法律教育,它强调以学生为中心,要求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老师讲述的案例,要求学生将案件事实始终结合有关法律条文和原理来寻找答案。为了使学生真正能够开动脑筋发挥主角的作用,老师也要采用启发式、引导式、提问式的方法组织教学而不能简单地给学生一个标准答案,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进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与能力的培养,使学生不但掌握从法律角度观察问题的方法和特有的法律推理技巧。而且还养成及时吸收新知识的灵活反应能力、获取新知识的大胆探索的能力和创造性、多思路地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应对将来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复杂问题。

2 强化对民法概念、原理、制度的精确性讲解

传统的大学民法教学,以民法的概念、原理和制度作为基本的教学内容,司法考试的民法部分试题,同样也是以此作为考察的对象。因此,对于民法的概念、原理和制度而言,大学民法教学与司法考试在对象上,是相互重合的。然而,作为一种“考试”,由此性质所决定,司法考试对于民法概念、原理和制度的考察,更侧重于对考生知识掌握上的精确性要求。为了实现这一考察目标,司法考试的题目往往大量使用相近概念、原理的辨析、法律条文的“关键词”考察等方式,尽可能做到考察对象的细致化与精确化。

3 注重对司法解释的讲解

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司法解释居于重要地位。与民事法律相比较,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内容更为具体、细致,操作性更强,因而也更为司法考试所关注。对于大学本科民法教学来讲,如果培养学生的民法实务能力,仍然是教学工作的目标之一,那么对于司法解释内容的介绍及其适用方式的讲解,就应当成为教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在现行大学教学体制下,教师的授课内容,基本上以教材为基础;而由于篇幅和体例的约束,大学本科教材在阐释概念、原理、理论和学说之外,对于“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部分,往往仅列举最为基础性的法律规定,而对于以此为基础而详尽展开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则无力涉及。因此,在以教材为蓝本而设计的本科教学内容,对于我国民法规定的介绍,通常也局限在基础性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而鲜有提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由此所导致的结果,不仅在于系统学过民法的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在应对司法考试时,对于考试中所涉及的大量司法解释的内容仍然感到陌生,而且在他们专业实习之中和就业之后,在知识储备上也无法直接胜任法律实务工作的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的法制建设正在稳步推进。社会的发展要求整个社会的教育水平也要随之不断提高,其中当然包括法学本科教育。厘清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教育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我们更要保持清醒,客观应对,在坚持改革基础上,努力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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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晓春,地方院校本科法学教育若干问题研究[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5):10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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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潘剑锋,陈杭乎,再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关系[J],法律适用,2008,(1),

第7篇:法学专业的劣势范文

伴随教育体制的多元化趋势,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量高素质的技能型专门人才。法学教育作为国家整个教育发展体系和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肩负着为国家培养高素质创新型法律人才的重要使命,而且关系到依法治国的宏伟方略能否真正实现。高职法学教育作为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如何正确把握机遇,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质量,已经成为广大高职法学教育工作者面临的一个紧要问题。

一、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现状

虽然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其存在的一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发展,甚至威胁到高职法学教育的生存。具体来说表现如下:

其一,一些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设立市场化倾向太过明显,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在实践中往往导致人才培养目标的不明确,课程设置缺乏实践性和应用性。笔者考察了国内很多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招生时的名称,绝大多数都以“法律文秘”、“法律事务”、“司法助理”等类似的名称来招生。究其原因,不外乎是为了学生的就业。比如使用最广泛的“法律文秘”专业就是为了让学生在就业时走文秘的路线。说穿了就是为了追求学生的就业率。为此,学校课程的设置也文秘方向倾斜,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使法学的课程成了陪衬。实践中的表现是大多数学生把学习的重心和主要精力都放在了文秘方向。结果导致绝大多数学生不仅没有很好地掌握法律知识,而且文秘知识也常常是一知半解。

鉴于国家一般不允许高职类院校晋升为本科院校,所以高职类院校的学生在就业时相对于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来说劣势十分明显。很多时候,他们甚至连参与竞争的资格都没有。为了弥补学历上的不足,很多学生选择自考、成人考高等各种方法来提高学历。这些方式的确可以使一部分学生提高了学历,取得跟本科院校学生同等竞争的机会。但是,能通过这些方式取得本科学历的毕竟只是一小部分学生,绝大多数学生受制于自身能力偏低或者经济条件的限制,很难通过这些方式提升自己的竞争力。一些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生为了谋求更好的发展,希望参加司法考试,取得司法资格,以便将来从事法律职业。但是,随着我国司法考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职业化、专业化乃是大势所趋。据说,司法考试报名资格在学历方面的要求即将提升到法学本科以上。一旦这种改革变成现实,绝大多数高职类院校法律专业的学生将被排除在司法考试的大门之外。除非,将来国家允许高职类院校可以晋升本科,否则,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对高职高专的学生来说只能是一个梦想。

其二,一些高职院校不允许法学教师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以及法律专业学生的实习基地很难建立和稳定,导致法学课堂教学只能是从理论到理论,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实际办案能力。在高职院校,一些领导担心法学教师兼职会分散精力,从而不愿意让他们从事兼职律师工作,这就导致很多法学教师缺少实际办案经验。实际上,这些缺少司法实践的法学教师在授课时,所引用的案例都出自于案例教材,这些教材案例有很多本来就是根据书本知识编造出来的,既缺乏说服力,又毫无生动性。因此,一个没有做过律师,没有办过任何案件的法学教师,纯粹只是根据书本内容,在课堂上从理论到理论地授课,不仅无法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还窒息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实习实训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关键环节,但法律专业的特殊性使高职高专的学生很难找到跟专业对口的实习基地。这就可能导致高职高专法学教育所培养出来的学生既没有深厚的理论知识也不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事实上,我国公安、检察、法院的工作技术含量都比较高,对于高职高专的学生的来说,其法学专业知识的储备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即使有这些部门愿意接受他们实习,他们也只能干一些跟实际办理案件不太沾边的杂活,这种实习是不可能达到通过实习增强学生独立办案能力的目的。至于律师行业,对此类学生的需求数量不仅少,而且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必然要考虑办案成本问题,如果实习生法律基本常识掌握太少,就不可能单独完成律师交给的具有相当技术含量的工作。这就可能导致案件的办理不能令当事人满意,从而直接增加了律师的执业风险。这是执业律师无法接受的结果。

其三,现行教学模式下培养出来的高职类法律专业的学生普遍缺少合作理念、创新能力以及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合作意识和创新能力的缺乏直接导致这些学生在实践中适应困难。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学生三年下来看似学了很多法律课程,可真正能独立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学生凤毛麟角。这个问题不仅是我国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我国本科院校普遍存在的一个通病。

法学教育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实用。目前,在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不是不需要法律专业的人才,而是需要大量的具备一定竞争力和创造力同时又有团队意识的应用型法学专门人才。用人单位一般喜欢具备一定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同时又具有一定独立办案能力的法律实用人才。他们不要求学生一毕业就是专家,但最基本的要求是招聘来的人能迅速适应工作。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愿意花费金钱和时间对招聘来的人进行初级入门培训。这种劳动力市场的客观需求对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目前高职法学教育的困境,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我们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其一,要从根本上转变高职法学教育以市场为导向的教育理念,改变追求毕业生就业率的急功近利的指导思想。逐步完成高职法学教育从过去单一的人才培养模式向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提高学生的竞争能力。目前,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已经不是单一能力的竞争。如果一个毕业生只拥有一样能力,并且该能力尚不突出,那就很难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为此,我们必须加强人才培养的复合性,使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从“本科压缩型” 或“简单操作型”迅速过渡到“应用型”教育。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系统的过程,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法学人才应尽可能兼具其它领域的知识,至少是与法学应用密切相关的领域,如会计、审计、计算机、外语等。

对于如何处理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关系以及理论和实践的关系,有的学者提出要偏重理论,有的学者提出要偏重实践。笔者认为,二者皆不可取。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二者并重。单纯偏向理论,容易导致课堂气氛沉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培养出的学生实际动手能力比较差。单纯偏向实践,容易导致学生基础不扎实,无法应对实践中出现的复杂疑难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是二者并重,适当安排比例,使学生到毕业时既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又能运用这些常用的法律知识去解决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总的来说,高职法律专业的学生,不要求所学的理论知识非常系统和完整,但对重点、难点以及常用的理论知识一定要掌握。

其二,要鼓励高职院校法学教师进行教学改革的实际研讨,支持专职法学教师通过做兼职律师等途径提高办案能力,同时要采取各种手段加强法律专业学生的实习实训工作。要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必须首先给教师松绑,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的探讨。对教师进行的教学改革不要以结果论英雄,即使改革失败,也要鼓励其总结经验教训,继续进行改革探讨。只有这样,才能免除教师改革实践的后顾之忧,使教学改革真正取得成效。教学的改革首先必须从教师自身办案能力的提高开始。学校必须围绕合作能力、自我调节能力、独立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等多种能力,加强校企合作,让法学教师走出校园,深入司法第一线,不断提升自身的办案能力。只有让教师在教学科研之余到律师事务所兼职,到法院、检察院进行调研,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亟待解决的问题,带着这些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才能真正做到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才能从根本上提升所培养的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

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提高同他们实习实训工作密不可分。学校应制定长期的详细的实习实训计划,针对不同档次的学生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实习实训单位。鉴于实践中能大量接纳法律专业学生实习的单位并不多。因此,可考虑把学生化整为零,尽量安排到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或一些政府机关和企业的法务部门实习。至于同实习实训单位建立稳固的长期的合作关系不仅要靠学校的努力,更主要的是实习生的表现。实践证明,单靠学校本身根本无法解决日益增多的毕业生的实习实训安排。要从根本上解决找实习实训单位难的问题,还要充分发挥教职员工和学生家长的主观能动性。事实上,无论是教职员工还是学生家长,甚至是学生本人,都完全有可能提供大量可能建立的实习基地。问题的关键在于学校主管部门怎么设法调动大家提供资源的积极性。

第8篇:法学专业的劣势范文

关键词: 女大学生就业;调查;建议

中图分类号:DF 529

文献标识码:A

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大学毕业生已陆续进入就业市场。近年来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为寻找解决方案,我们就女生就业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对象选定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2006届毕业生。

一、调查的对象与范围

本次调查的目的,是把握当前法学专业的女大学生的就业意愿和就业状况,研究分析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供有关部门及当事人参考。本次调查的内容包括:女大学生的“自身素质”、“就业意愿与预期”、“就业价值判断”、“就业指导机制”,及其“就业面临的困难”和“实际就业的感受”等。本次调查采取的方法主要有:(1)问卷调查;(2)男女两性对比研究。我们共计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回收有效调查问卷461份。在有效调查问卷的被调查者中,男性187人,占被调查者的41%;女性274人,占被调查者的59%。

大众媒体尤其是有些关注女性权益的传媒称:用人单位宁可要60分的男生,也不要90分的女生。除学习成绩是衡量个人素质的重要指标,此外在校期间学生获得的各种证书和担任学生干部的情况也可作为衡量个人素质的重要指标的组成部分,那么,被调查的女大学生的个人素质情况如何呢?我们依本次调查统计结果,对男女大毕业生的学习成绩、获得的各种证书和班级工作能力进行了比较。

(一)女生与男生在校学习成绩

我们的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在被调查者中,学习成绩在80分以上的女生占43.8%,而男生只占24%;学习成绩在60分―70分的男生占22%,而女生仅占12%。可见,在校学习成绩在80分以上的女生是男生的1.8倍;学习成绩在60分―70分的,女生是男生的0.54倍;也就是说,女生的学习成绩普遍好于男生。(见表1和图1)

(二)女生与男生获得的各种证书

在被调查者中,女生获得各种证书的数量为576,男生为267。女生获得国家英语六级证书达到40%,而男生为35%,即男生比女生少5%。更为明显的是获得计算机二级证书的情况,被调查者中女生的获得计算机二级证书的占62%,而男生仅占35%,即男生低于女生近一半。(见表2)

(三)女生与男生所担任的学生干部

担任学生干部,可以看作是在校学习期间培养一种工作能力。如果只是学习好而没有工作好,就会被认为“高分低能”。这次在被调查者中,在校学习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的比例,女生与男生大体相当,女生略高于男生。并且,就担任学生干部的情况而言,女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并不亚于男生,有的甚至比男生更好一些。(见表3、图3(A)和图3(B))

综上可见,就被调查的女大学生的个人素质情况而言,女生的学习成绩普遍好于男生; 女生获得各种证书的数量多于男生;女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并不亚于男生。

二、女生与男生就业意愿和就业价值观比较

本次调查主要关注毕业生就业求职必须面对的三大选择:“到哪里(地区)就业?”、“选什么单位就业?”及“要求多少薪酬?”。

(一)女生与男生对就业地区的选择

对就业地区的选择,在被调查者中,女生和男生都将“大城市”作为首选,人数比例都高达到60%;略有差异的是对中小城市和“回家乡”的选择,愿意去中小城市工作的女生为70%,男生为53%;愿意“回家乡”的女生为47%,男生为36%。这表明女生对就业地区的选择范围大于男生,并且由于一些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女生毕业后,较多选择在生源地就业,也就是回家乡就业。(见表4和图5)

(二)女生与男生对用人单位的选择

本次调查将就业单位划分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和其他等类型。改革开放以来,在人们的就业观念里一直有着在外企工作就意味着高薪但不十分稳定,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收入不高但工作稳定的认识。本调查数据显示,国家机关在男女毕业生的选择中位居第一,这一方面说明稳定对大学生选择就业单位的影响很大,另一方面这与政法院校开设的专业也有很大相关,本次被调查者所学专业都为法律,这也对就业单位的选择有重要的影响。此外,我们发现企业几乎为被调查者所遗忘,仅有很少一部分学生选择企业。据调查统计可见,在对用人单位的选择上,选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及三资企业,总计女生略高于男生10个百分点;选择私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总计,男生略高于女生9.5个百分点。(见表5和图5)

(三)女生与男生对工薪的期望

在劳动力市场上,工薪期望是劳动者的自我标价。在被问及收入底线时,男女生的工薪期望都主要集中在1000―2500元之间,但是具体分析,女生主要集中在1000―1500元,占49%,在1500―2000占30%,在2000―2500元仅占9%;而男生主要集中在1500―2000元占34%;1000―1500元占31%;2000―2500元占16%。可见对于工薪的期望值,女生低于男生。(见表6、图6(A)和图6(B))

(四)女生与男生对选择就业单位考虑的因素

在择业时,女生与男生对选择就业单位会着重考虑哪些因素?

男生重点考虑的因素依次为升迁机会、收入、职业稳定、能运用所学知识、压力、挑战性。女生重点考虑的因素依次为职业稳定、升迁机会、收入、能运用所学知识、压力、挑战性。从调查数据显示,对首选的理想工作将职业的稳定性放在首位的女生的比例为41%,男生仅为28%,可见女生对职业稳定性的追求远远高于男性。(见表7和图7)

A收入高的 B有升迁机会的 C职业稳定的 D压力小、工作轻松的 E能运用所学知识的

F富有挑战性的 G其他

(五)女生与男生对择业依靠的因素之想法

在大学本科毕业生眼里,女大学生获得理想的工作依靠什么呢?是学习成绩还是长相,是人情关系还是机遇?

图8是答案的汇总。

图8中汇总的数据显示,在男女毕业生眼里,女大学生获得理想工作主要依靠个人的知识和技能,并且女生的认同度高于男生,说明大学生普遍关注个人素质。此外,外貌、社会关系、机遇对于获得理想工作影响也很大,政策的影响很小。

(六)女生与男生目前没找到工作的原因

这一部分从正反两方面调查分析大学生对于找工作的需要条件。

从被调查者的回答分析,毕业生没找到工作的原因是分散的,排在前三位的是近期不打算就业女生占22%,男生占14%;缺乏应试技巧女生占18%,男生占24%;对自己定位不准女生占17%,男生占22%。

综上所述,女生与男生就业意愿和就业价值观比较,女生对就业地区的选择范围大于男生;女生选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及三资企业的略多于男生;女生对于工薪的期望值低于男生;女生对职业稳定性的追求远远高于男性;女大学生普遍认同获得理想工作主要依靠个人的知识和技能;女大学毕业生没找到工作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不可忽视的是,缺乏应试技巧的仍占一定的比例。

三、影响就业的相关因素

(一)爱情的影响

目前,大学校园中谈恋爱的学生不在少数。“男朋友”对女大学生的就业选择有无影响?毕业时,他们是工作至上各奔东西;还是爱情至上,在同一个地方找工作。下面是他们的回答情况。

从上面的四个图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爱情对于择业有影响,但是绝大多数男女大学生比较理智,首选工作的女生为78%,男生为70%;而首选爱情的女生为13%,男生为18%。在爱情与工作面临两难选择时会选择工作。

(二)女生与男生就业受政策的影响

“自主择业,双向选择”政策的实施是有利于女大学生就业还是加剧了女大学生的就业难度?下面是女生与男生的回答。(见图12)

A加剧了女大学生的就业难度

B有利于女大学生就业

C政策本身有利于个人发展,但某些传统观念和社会因素限制了女大学生的就业和发展

D其他

被调查者中,71%的女生和68%的男都认为“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政策本身有利于个人发展,但某些传统观念和社会因素限制了女大学生的就业和发展,因此“自主择业,双向选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选择,其本身并没有不利于女大学生就业,影响女大学生就业的主要是传统观念和社会因素。

(三)就业知识的影响

A了解用人单位的招聘程序

B清楚与自己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C懂得必要的求职技巧

D清楚用人单位对自荐材料的要求

E 其他

从上图分析可见,仅仅懂得必要的求职技巧和清楚用人单位对自荐材料的要求的占一定比例,两项合计女生占45%;男生占51%,说明仍有相当数量的男女大学生对就业知识的了解还很不够,这对就业有一定负面影响。

通过上述对影响就业的相关因素分析研究,可见,虽爱情对于择业有一定影响,但绝大多数女生在爱情与工作面临两难选择时会选择工作;影响女大学生就业的主要是传统观念和社会因素;仍有相当数量的男女大学生对就业知识的了解还很不够。

四、女生与男生的就业现状和就业计划

(一)就业现状

从图中看,女生签约率为20%;男生为25%;女生待签约率为20%,男生为10%;女生未签约率为16%,男生为13%。这表明签约率和待签约率女生低于男生,而未签约率则高于男生,女生的就业现状比男生更为严峻。

(二)已签约单位

A国家机关B事业单位C私营企业D国有企业E“三资”企业F其他

随着市场机制引入,毕业生逐渐将自己纳入到市场配置就业的潮流中,但由于性别的差异,男女毕业生就业呈现不同的流向。在前述就业意愿的分析中,男女大学生的差异不大,国家机关是他们的首选,但是从实际就业来看,女生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供职的占36%;男生占71%。可见,供职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女生少于男生,但其供职于私营企业的多于男生。

(三)未签约的打算

在未签约者未来的打算方面男女大学生差异不大,基本上是考公务员、考研、找单位三分天下。

(四)对未来就业的打算

B先提高学历才好找工作

C父母安排的

D其他

由此图分析,A项女生占56%,男生为63%;B项女生占35%,男生占25%;C项女生占5%,男生为9%。可见,男女生的就业自主率很高,受父母影响的人很少,但是从中也反映出,女生的就业压力大于男生,因此她们考研的比例大于男生。

(五)女大学生自行创业之路

对于女大学生走自行创业之路,大学生们持观望态度,认为可以尝试和不可行的几乎各占半壁江山。

(六)未就业的心态

A相信自己、积极求职

B接受现实、无可奈何

C无法接受、焦虑不安

D将用积极手段表现不满

E其他

总体来说,选择A项的女生占73%,男生占63%;而选择B项的女生占19%,男生占19%。可见毕业生的心态是积极向上的,其中选A项的女生比男生还要高十个百分点。但是也有少部分人选择C、D、E项,表明这部分学生心态消极甚至自暴自弃。

从对女生与男生的就业现状和就业计划的分析研究可见,女生的未签约率高于男生,女生的就业现状比男生更为严峻;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就业的女生少于男生,然而供职于私营企业的女生多于男生;男女生的就业自主率很高,受父母影响的人很少,女生的就业压力大于男生,因此她们考研的比例大于男生;女大学生对走自行创业之路,仅约50 %持认同态度;在未就业者中,女生有70%以上持相信自己、积极求职的积极心态。

五、女大学生遭遇性别歧视

在就业市场,女大学生是否遭遇性别歧视?在调查问卷中,在问到“你认为在求职过程中是否存在男女不平等情况?”对此大部分学生回答存在。对性别歧视,女生的感受远远大于男性,有67%的女生认为在求职过程中普遍存在男女不平等的情况,而60%的男生认为是局部存在。

那么是哪些部门在性别歧视呢?对此我们问到“你在应聘中感受到哪些部门明确提出过或在录用实际上‘同等条件下男生优先’”或‘不要女生’?” 下面是答案的汇总。

由上可见,就女大学生遭遇性别歧视的情况分析,在调查者中,约有70%的女生认为在求职过程中普遍存在男女不平等的情况。

如上图表所示,存在性别歧视的就业部门中,政府部门居于首位;其次是事业单位;第三是国有企业;第四是外资企业;第五是私营企业。女生与男生的回答表明各种类型的单位都存在性别歧视,但性别歧视最为严重的竟然是“国”字号单位。在调查者中,认为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存在性别歧视的比例占被调查者四成以上。

六、就业形势和就业困难

(一)就业形势

A十分严峻,女生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

B与男生相比差不多

C有点严峻,但比起其他较低学历人群仍有优势

D不清楚

E其他

被调查者中选A项占26%,选B项的占16%,选C项的占51%,选D项的占5%,选E项的占2%。可见,女大学生的就业形势比较严峻,横向与男生相比,女生的劣势是明显的,只不过纵向与其他较低学历的人群比有优势,也就是说女生只有在于比自己学历低的男生之间进行就业竞争时才可能有优势。

(二)面临的困难

被调查者中选A项的为51.5%,B项的为17%,C项的为25%,D项的为14.5%。被调查者认为,女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性别歧视。此外,就业信息不灵、理论和实践脱节、缺乏职业技能也是女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因素。(见图23)

A性别歧视 B就业信息不灵

C理论和实践脱节 D缺乏职业技能 E其他

(三)最急需的帮助

被调查者中选A的为35%,选B的为34%,选C的为42.5%,选D的为6.5%。可见,女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最急需的帮助是政策帮助,需要政策禁止性别歧视,给她们一个男女平等的就业环境。(见图24)

A 就业信息 B 技能培训

C政策帮组 D 其他

(四)最大障碍

被调查者中选A的为33%,选B的为41.5%,选C的为23%,选D的为20%。女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最大障碍是传统观念,“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观念影响力仍很大。与男生相比,女生存在的生理差异也对女大学生就业造成了很大障碍。传统观念和生理差异对女大学生的个人心态也造成了一定影响,导致很多女大学生把自己的就业限制在很小一个范围内。可以说传统观念和生理差异是女大学生就业的两大主要障碍。(见图25)

A 生理因素差异 B 传统观念

C 个人心态 D 个人能力

E 其他

通过上述对女大学生就业形势和就业困难的分析可见,女生就业与男生相比处于劣势;女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性别歧视;女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最急需的帮助是需要政策禁止性别歧视; 传统观念和生理差异因素则是女大学生就业两大主要的障碍。

七、总结与评论

在劳动力市场上,“如果说具有相同生产率特征的工人仅仅是因为他们所属的人口群体不同而受到不同对待,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在当前存在劳动力市场歧视”[1]。我国当前劳动力市场上仍然大量存在性别歧视(见表23,被调查者认为女大学生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性别歧视)。当用人单位在招聘启事上注明“只要男性”或事实上只聘用男性时,就会使同样优秀的女性应聘者被无辜地排除在外。其原因主要是:

(一)用人单位人力资本观的影响

根据上述资料,许多女大学生的学习成绩好于男生。既然女生与男生的学历相同,学习成绩普遍好于男生,为什么还会出现“女大学生就业难”呢?在学校学习成绩好,固然是劳动力素质的一种表现,但是“学习成绩”不是市场竞争能力的全部,市场看重的是劳动者的“综合劳动能力”(劳动效率),包括学历、能力、生理、心理、价值观等等,除此以外,还要看劳动力成本[2]。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效率优先,用人单位是要全面衡量使用某种劳动力的“性价比”。由于生理因素和婚姻因素,以及生育保险费用和女工劳动保护费用等等,使得女劳动力的“性价比”(劳动力贡献与劳动力成本之比)低于男劳动力,可能是造成“女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

(二)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中国,有几千年“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的文化传统,传统的性别依附观的残余影响至今支配着许多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用人单位对女大学生的录用。

八、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对政府部门的建议

20世纪中下叶以来,联合国先后了一系列文件、宣言,倡导保护基本人权,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保障妇女的权利。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指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和儿童的一切形式歧视,并移除实现两性平等、提高妇女地位和赋予妇女权力的一切障碍。”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在《促进妇女获得资源、就业、市场和贸易的平等机会应采取的行动》部分指出:“各国政府:加强国家作为雇主的激励作用,发展男女平等机会的政策;分析、指导、协调和执行各项政策,将受雇、自营职业和创业妇女的需要和利益纳入部门性和跨部委的政策、方案和预算。”该《行动纲领》在《消除职业隔离和一切形式的职业歧视应采取的行动》部分指出:“制定和执行法律,并采取执行措施,包括处理违法行为的补救办法和诉诸法律的途径,以期禁止在就业机会、就业条件方面,其中包括培训、晋升、保健和安全方面,以及在解雇和工人的社会保障方面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基于性别的歧视,包括根据婚姻状况或家庭状况而予以歧视,并对性骚扰和种族骚扰提供法律保护;消除雇主基于妇女的生殖作用和功能的歧视性做法,包括因妇女怀孕或以母乳育婴而拒绝雇用或予以解雇。”1995年3月12日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第14次全体会议通过的《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行动纲领》第三章《扩大生产性就业和降低失业率》中指出:“促进妇女和女孩打入一向由男性控制的职业领域;制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作为就业政策和促进性别敏感培训的基础,以消除对妇女就业的成见;在雇用、工资、获得信贷、福利、晋升、培训、职业发展、工作分配、工作条件、工作保障及社会保险福利方面消除性别歧视;使妇女有更多的机会获得技术,以便利职业工作和家务,鼓励自立,创造收入,改变生产过程中按性别规定的任务,并使妇女能够脱离认定由妇女担任的低收入工作。”

上述联合国相关文件指出了国家政府对保障妇女权利的责任和目标,对此国家政府应该切实予以落实。为促进女大学生就业,保障妇女的就业权之实现,我们建议,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员工实行性别配额制。在就业领域,基于男女平等原则,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女性就业权的实现。建议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用人员的相关规章中增加规定:根据男女平等原则,为保障男女两性平等地实现就业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实行性别配额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宜由妇女承担的工作岗位外,应按照一定的比例招聘男女员工。在这方面国家机关应当身体力行、率先垂范。

2.立法禁止就业性别歧视。我国流行几千年的“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男强女弱”等传统性别依附观念,至今仍有一定的残余影响。除继续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外,还必须立法明确禁止对妇女的就业性别歧视,包括在就业领域禁止带有性别歧视的招聘启事和以性别为由不录取女性等,创造一个男女平等的就业环境。

3.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以利益导向机制引导企业平等地录用女性员工,有利于消除生理差异因素给女性就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建议尽快将政府应当承担的有关社会保障责任如生育保险责任从用人单位中转移出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企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追求效益优先。如果继续让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责任将增加单位雇佣女工的成本,在相同条件下用人单位当然更愿意选择男性。因此,女职工生育保险责任由单位承担改为社会承担,是增加女性就业机会,保证男女公平竞争就业的重要保证。如2001年10月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部分消减了因员工性别不同造成的生育负担畸轻畸重的不合理现象,相对弱化了用人单位的性别偏好[3]。

(二)对女大学生的建议

1.女大学生当自强。这就是说,女大学生要不断地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从总体上看虽然女性就业比男性困难,但从个体上看,如前所述,在被调查者中有许多女大学生的综合素质高于男大学生的平均水平。从实际看,即使女大学生受未来的结婚、生育等因素影响,但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较强实际工作能力的女大学生也更具有就业竞争力。

2.女大学生可从实际出发选择适合的工作单位。目前,我国由于高校扩招,每年的毕业生不断增多,就业形势十分严峻。法学专业毕业的女大学生,除选择竞聘司法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外,各行各业中还有许多职业适合女性,所以,她们可以从当前我国就业情况的实际出发,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单位。

(三)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改变传统的“男比女强”的用人观念。我们都应该认识到,在现代社会,高素质的优秀女性人才越来越多。这是因为,一方面女性自身素质在不断地提高,另一方面就业环境在不断地改善,这些都使女性就业中的不利因素越来越少。在知识经济时代,在现代化的进程中,经济的开放、产业结构的调整与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一大批新企业以及更适合女性的新职业、新岗位,女性雇员与男性雇员的差别正在不断地缩小。所以,用人单位对女性的观念也应当更新,应以“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的新观念取代“男比女强”的旧观念,实行因才选人、因才用人,才能使更多的女大学生能够被用人单位录用。

(四)对学校的建议

为促进女大学生就业, 建议学校应采取以下措施:

1.应注重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人才。为顺畅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学校应注重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人才。即学校在培养人才之初,在制定教学计划前,就应考察和研究用人单位的需求,要主动与相关用人单位取得联系,或根据用人市场的需要设置新的专业,或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特殊技能培训或安排实习内容,并且注重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和社会实践的锻炼,使学生在毕业后能够适应不同用人单位的需求,从而实现顺利地就业。

2.应注重培养复合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综合性院校,应当注意发挥综合性大学的优势,大力提倡和采取措施如设立专项奖学金,鼓励法学专业的学生辅修非法学专业第二学位,或选修财会、金融、新闻等社会急需的专业课程(或采取登记学分、或发给结业证),将其培养成复合型人才;并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三下乡”、法院等实际部门实习等,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将其培养成应用型人才。我们相信,这些复合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的就业范围将会更加宽阔,其就业的机会也将会更加增多。

3.应大力向用人单位宣传和推荐女大学毕业生。如前所述,就被调查的女大学生的个人素质情况而言,女生的学习成绩普遍好于男生; 女生获得各种证书的数量多于男生;女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并不亚于男生,因此,学校应当大力向用人单位宣传和推荐女大学毕业生,特别是一些较为适合女性的工作单位及岗位。

4.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学校除继续广泛收集和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外,在开展就业指导工作时,应针对女大学生的特点,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并给予面试技巧等指导培训,以增强其就业的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 伊兰伯格•史密斯.现代劳动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394.

第9篇:法学专业的劣势范文

策略一:寻“敌”

博弈首先得知道博弈双方的身份,也就是说要明确谁与自己存在利益关联,谁的决策会影响到自己,而自己的决策又影响到谁。

【志愿解读】志愿场里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敌人”,这里的“敌人”借指与考生本人形成竞争关系的其他考生。我们知道,高考分数是高校录取的重要参照,但它并不是录取的唯一标准。考生本人在所有考生中的位置、考生志愿的集中和分散状况都会影响录取。填报志愿前没有足够时间也没有条件让你详细搜集“敌人”行动的信息,考生只能根据历史数据和当年报考形势作出预测。考生省排名可以利用《一分一段表》查询或者推算,可以分析与自己水平相当的考生人数、往年同等分数的考生被哪些高校录取等信息。从往年《第一志愿考生原始成绩分段统计表》推算目标院校往年录取线附近的考生分布情况,从而推断报考该校的胜率。

【操盘案例】 2011年山东省理科考生田庆峰,高考成绩551分,低一本线16分,全省排名75700,打算在省内上学。因小田的学科兴趣偏向文科,故愿意选择经济类、法律类、管理类等文理兼招的专业,在选择目标院校时重点研究综合类院校。小田所处分数段的密度为每分1330人,竞争激烈,这一分数段约有85%的考生角力几所省属重点大学,如山东经济学院、山东建筑大学、济南大学、烟台大学、青岛科技大学等,小田从省内几所综合大学中选择了济南大学,分数比较合适,而且专业应该也有保障。他通过查找资料、整理数据,编制出下表:

济南大学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计划人数 2805 3189 3625 3889

录取线 566 570 563

录取线差 10 16 21

录取位次 80380 79117 80429

录取线附近每分人数 134 94 140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济南大学2008~2010年录取线差呈上升趋势,而录取位次却比较稳定,连续几年在80000名附近波动,田庆峰是75700名,略高于往年的录取位次。从济南大学录取线附近的报考人数来看,临线报考热度一年高一年低,估计今年也会降低,每分在100人以下。由上可知,小田报考济南大学有一定的把握,但选不了热门的专业,故在专业选择时,应避开材料类、经济类这些相对热门的专业,填写自己喜欢的法律类、管理类专业,并服从专业调剂。录取结果有惊无险,济南大学投档线是539分,实际录取线549分,田庆峰被该校法学专业录取。

策略二:择优

很多时候,失败并不是因为我们没有策略,而是因为我们手中的策略太多,不知如何选择。学会分析策略,敏锐地找出最优策略才是决策的前提。

【志愿解读】多年来的填报实践说明,考生和家长普遍存在着攀高心理,他们认为分数来之不易,不能轻易浪费。有人担心“选择低了吃亏,选择高了不被录取”,还有人纠结于学校与专业的优先问题,纠结于求学城市的冷热,纠结于学校名气的高低,这样就产生了多种报考意向,难以决断。

摆在考生和家长面前的志愿方案若干,每个方案都有自己的道理,但你必须从中选出相对优势的策略。这个选择并不困难,首先你要明白自己所处的困境与自己想达到的目标,考虑清楚如何摆脱困境,实现目标;其次要学会舍弃,将不理想的方案排除掉,留下你认为最佳的方案。

【操盘案例】陈洪洋是2011年山东省理科考生,高考成绩645分,超出一本线78分,全省排名3005。按理说小陈的成绩是比较高的,选择名牌大学的可能性较大。在讨论志愿方案时,爸爸主张学土木建筑,妈妈希望他读金融会计,爷爷奶奶希望他就近上学,他自己倒没有一个清晰的思路,为此全家人讨论来讨论去还是举棋不定。小陈试着将家长们的建议逐条列出来,并分别找出几所优势大学,列表如下:

方 案 专业意向 目标院校 地域倾向

方案一 土木、建筑、交通 同济大学、东南大学、天津大学、重庆大学 省外大城市

方案二 金融、财会、管理 中央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厦门大学、西南财经大学 省外大城市

方案三 建筑、财会、管理 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 省内

表面上看,上面三个方案都不错,但哪个方案才可以保证小陈上名校读优势专业呢?小陈听从专家的建议,接受了性格兴趣和职业倾向测试。测试结果小陈同学性格偏事务型,适合财务会计类职业。这样,小陈从方案三中选择了中国海洋大学的会计学专业。海大的会计学是山东省省属高校唯一具备博士授予权的单位,在山东省有很强的影响力,就业形势很好。小陈选择这个方案既满足了自己的专业兴趣和名校期望,又兼顾了多数家庭成员的意见。最后,录取结果如愿以偿。

策略三:剔劣

当我们无法找到最优策略的时候,首先要寻找自己的劣势策略,然后剔除劣势策略。当把一个个劣势策略都剔除掉,我们需要选择的策略选项就变少了,选择的难度也就随之降低了。

【志愿解读】每一个批次中高分段考生选择余地较大,而低分段特别是压线生志愿选择时受限因素很多,想选择出优势策略比较困难,往往呈现在他们面前的多是一些劣势策略。不要气馁、如果你的分数不占优势,实在找不出最优策略,那就将你的各种考虑因素进行排列,形成一组无奈的策略,然后逐项剔除。或许剩下的策略你仍然觉得不太满意,但无论如何选择,至少不是最差的。

【操盘案例】山东省2011年首次将三本批次合并到二本招生,新的二本批次录取分数线在考生填报志愿后,录取投档前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并不知道自己是否有投档资格,知分知位但不知线,增加了填报志愿难度。

文科考生姜世芳考了509分。她来自农村,家境贫寒,学费是她关心的焦点问题。填报志愿时她一方面担心分数上不了本科线,另一方面又担心读个三本院校负担不起昂贵的学费。在接受咨询时,专家帮助她梳理了优劣因素:509分的成绩,全省排名大致在43300名,按2010年山东省录取情况,二本分数线578分,位次在29725名,而三本分数线537分,位次在55891名,初步判断小姜够本科线,但达不到原二本分数线。新的二本批次有三次填报志愿机会,划三次控制线,其中第一次仅填报一个第一志愿,随后两次征集志愿均是平行志愿(四个院校)。

针对姜世芳同学的具体情况,专家为她设计了如下的表格:

志愿方案 学费 选择 分数线 录取结果

第一次填报

(顺序志愿) 选择一所二本院校 低 是 512分 不够线,未能投档

选择一所三本院校 高 否

第二次填报

(平行志愿) 四所院校全填原二本院校 低 是 509分 被录取

两所二本院校两所三本院校 有高有低 否

四所院校全填原三本院校 高 否

第三次填报

(平行志愿) 已录取,不再填报 否 496分

因第一次填报分数不够控制线,填了等于白填。在此重点说一下第二次填报时的选择过程。从报考成功率来讲,填报收费高的三本院校是最稳妥的,但针对小姜本人实际情况,这种方案无疑是最差的;如果全填收费低的二本院校,学费是低了,但考生分数不占优势,录取的概率很小;如果填两个原二本院校和两个原三本院校,一旦冲击二本院校不成,被后面的三本院校录取了,自己的家庭条件又不支持读这样的学校,也不能申请退档,没机会填报后续的专科志愿了,这也是一个劣势策略;如果不填本科志愿,只填专科志愿,虽然保证了低学费,但求学层次明显降低了,这也是劣势策略。找不出优势策略,那就将上述劣势策略进行比较逐个剔除。反复比较后,姜世芳最后选择了全填二本院校,若录取不了就愉快地填报专科志愿。很幸运,小姜同学以最低分被榆林学院英语专业录取,学费3500元。

策略四:兼得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这是建立在动态博弈、连续性博弈基础上得来的结论。而静态的、一次性的博弈完全有可能“鱼和熊掌兼得”。当然,这与自己的心态和期望值有密切的关系。

【志愿解读】同一所大学里,专业实力有强有弱,即使清华、北大这样的大学,也有实力相对较弱的专业,一般院校也有实力超群的专业。如果说大学是鱼,专业是熊掌,对于那些非高分段的考生来说,追求鱼和熊掌兼得不失为填报志愿的一个理想法则。

一般地,实力相当的高校在沿海城市或中心城市与在内地或一般城市,其录取分数有几十分的差距;实力相当的专业,处于不同院校,其录取分数差距也很大。这就为较低分数的考生读一所性价比高的院校创造了机会。

【操盘案例】乔平波是山东省2010年理科考生,高考成绩636分,超出一本线56分,他倾向于电子信息类专业。通过收集资料和咨询,国内电子信息类学科实力靠前、录取分数比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低的高校大概有北京理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东南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等,小乔将这些学校分析评价如下:

院校 类型 基本评价 录取分数

北京理工大学 985 电子类专业强,国防背景,在央企、大企业就业形势好 高

北京邮电大学 211 通信、计算机专业强,地处北京,视野宽,行业背景浓厚,就业给力 高

东南大学 985 电子、通信专业强,综合院校,行业背景一般,电类专业系学校的一支重要力量 较高

电子科技大学 985 电子、通信、信息专业强,专业布局完整,就业不错,多数去珠三角、长三角就业 低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11 通信、信息、电子专业强,地处西安,毕业生与同城的西安交大、西工大形成竞争 低

通过比较分析,电子科大虽然整体实力比不了北京理工和东南大学,但它是“985工程”院校中唯一一所以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为核心的高校,电子科学与技术一级学科全国排名第二。乔平波认为按自己的分数选择电子科大性价比最高,一志愿填报了该校,结果被微电子学专业录取,收到了名校和强势专业兼得的效果。

策略五:撞运

一个完美的决策有可能会产生坏的结果,一个非常差劲的决策却有可能产生好的结果。

【志愿解读】填报高考志愿除了分数的作用,也包含着一定的运气成分,这也是博弈论的一个特点。运气实际上是小概率事件的另一种说法,只是因为它发生的概率太小,我们料到它意外成功的可能性很小,一旦成功,则是实实在在的喜事。志愿场里也确实有一些考生冒险高填高报,当别人都冷静理性思考,你的非理性决策或许就成就了理想。冒险填报策略不宜作为普遍规律运用。若要使用,则应考虑约束条件,一是应该是顺序志愿填报模式(平行志愿捡漏的可能性小),只有一个院校志愿;二是所选的目标院校录取有“大小年”现象,并且在前两年连续呈现“大年”,如果连续三年以上分数持续攀升则更佳;三是要做好落榜的心理准备,高不成,就坦然面对低就,或复读再战。

【操盘案例】2011年吉林省文科考生郝青梅考了517分,超出二本线80分,但低于一本线20分。吉林省在一本批次实行完全平行志愿,二本批次设置一个第一志愿和七个平行二志愿。小郝非常想去北京、上海读书,填报志愿时误将二本批次的部分平行理解成完全平行,依次填报了上海海事大学、上海金融学院、浙江工商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上海海洋大学和北京农学院。按常理,这是一个非常差劲的方案――热门院校“赶大集”,一旦第一志愿上海海事大学不录取,二志愿的七所院校几乎都没有投档的希望。小郝也没有填三本批次的志愿,一旦落榜,后果非常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