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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完善原则。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遵循“自愿参保、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负担与政府扶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置完善范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长江水利枢纽工程坝区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批〔1996〕124号)核定的坝区15.277平方公里红线范围内的农村生产安置移民,含按照坝区移民政策实施的集镇、居民点占地生产安置移民。
三、安置完善对象。1993年后工程坝区征地、并进行生产安置登记在册的坝区农村移民。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对象的具体确定以原安置时的历史资料为准:凡原生产安置人口核定表、移民安置卡将生产安置对象确定到人的,本次核定不准变更;原生产安置人口只核定到户、未确定到人的,采用原已核定到人的方法,一次性核定,一经确定,不予变更。在确定的生产安置对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对象:
(一)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2012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的人员;
(三)农业安置人员。
四、安置完善方式。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教育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一)基本生活保障:本方案实施时男性年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以下称一类人员)且符合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条件的人员,政府按生产安置指标,参照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助10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二)基本养老保险:本方案实施时年满18周岁、男不满60周岁或女不满55周岁(以下称二类人员)且符合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条件的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参加我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按生产安置指标和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补助10年基本养老保险资金。
(三)职业教育培训:本方案实施时不满18周岁且符合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条件的人员,免费提供职业教育培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本方案所指年龄确定时限为:2012年12月31日。坝区生产安置移民是否属完善安置对象,属于哪种完善安置方式,严格以此时限确定。
六、办理程序。镇人民政府依据移民生产安置基础资料和户籍资料,对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对象和符合安置完善条件的对象进行清理审核,张榜公示,对公示结果复核审定。符合工程坝区生产安置完善条件、自愿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移民,应在2012年11月25日前向所在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照(8张),办理《县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审批表》;经所在村(居)委会初审,镇人民政府、县移民局认定后,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并办理参保手续,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所有参保手续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结,逾期不再办理。
七、补缴标准。工程坝区移民确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年我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进行补缴。
八、政府补助资金来源及用途。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所需资金,从工程坝区移民专项资金中解决。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工程坝区移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专款专用,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兑付给个人。
九、本方案实施时,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本方案实施时已在社会保险部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领取养老金的,不再按一类人员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凭缴费依据,在不超过其应享受政府补助的基本生活保障费限额内,补助其个人缴费部分。
(二)本方案实施前已在社会保险部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应享受政府补助的养老保险资金用于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其应享受政府补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限额内,续缴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有结余的,可凭缴费依据对过去已缴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
十、本方案实施时二类人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其应享受政府补助的养老保险资金,只能用于补缴和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最早时限不得超过1996年1月1日,其应享受政府补助的养老保险资金缴完后按第十一条规定续保。
十一、续保规定。二类人员按本方案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属灵活就业的应继续按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保;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十二、户口临时迁出人员处理。工程坝区移民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的部队服役、大中专院校就读和其他人员,由所在村(居)委会登记造册,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报县移民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待其返乡入户后,再按本方案补办基本生活保障或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十三、一类人员保障待遇。在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缴费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待遇证》。从2009年1月起按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5%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随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一类人员参保后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其缴费部分未领取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按其死亡时我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
十四、二类人员保障待遇。二类人员参保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达15年及以上可办理退休手续,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退休证》。其基本养老金按我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办法计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休后死亡的,执行我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有关政策。
十五、政府补助资金计划财务管理。对政府补助的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资金,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计划,报县移民局审核后下达计划并拨付资金。工程坝区移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由镇人民政府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险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工程坝区移民基本生活保障费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如坝区移民基本生活保障费账户出现缺口,由县财政局解决。工程坝区移民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镇人民政府划入社会保险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工程坝区移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专户。每年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核定后,申请财政部门据实划拨并缴入地税部门。
目前,多数国家都建立起包括国家公共养老金、以企业年金为主要形式的企业补充养老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金在内的三大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养老金制度由以社会政策为主转变为以经济政策为主。作为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计划越来越为企业所重视,成为一种与企业人力资源政策相匹配的补偿机制。
企业年金计划概况
国际通行的企业年金计划可以分为确定缴费型(DC)计划、确定受益型(DB)计划以及这两种形式的不同程度的混合体(混合计划)。基于当前中国的市场环境,我国的企业年金基本采取确定缴费计划,但投资决策采取了确定受益性集合选择的方式,是一种结合两者的混合计划。
基本情况比较
确定缴费型(DC)计划,又称以收定支型计划,是为每个参加计划的员工设立个人账户,雇主和员工的缴费均存入员工个人账户,只明确缴费的水平,但不明确由这些缴费提供的养老金水平,即发起人不对未来支付的年金水平做出承诺,也不提供最低保证,每月的年金水平依赖于缴费总和与投资收益。
确定受益型(DB)计划,又称以支定收型计划,是为参加计划的所有员工设立一个统一账户,缴费和投资运作的风险都由雇主承担,并承诺参与者一个确定水平的养老金,保证员工在退休后去世前可以定期收到一定数量的退休收入。各年的缴费水平根据职工当时的工资水平、工作年限、企业预期人员变动、工资增长率、死亡率、预定利率等的预测,依照精算原理确定,即企业根据将来需要支出的养老金来确定企业现在应该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
两种计划在缴费率、资金管理和运用、责任承担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表1)。
风险性比较
在实践操作方面,DC计划设计得较为简单,容易为员工所理解和接受,还免去了精算的繁琐,员工还可参与个人账户的投资决策,员工离职时也便于处理。但是员工的退休收入不确定,个人账户管理费用高,筹资缺乏灵活性。与此相比,DB计划能给与员工充分的退休收入保障,支付较低的统一账户管理费用,筹资也很灵活,但需要复杂的精算工作和不断的调整,为确保员工的退休收入往往需要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第三方信用增强机构的参与,员工离职时较难处理。从这个角度看,两者关键的区别在于各种风险的承担者和责任人不同(表2)。
首先,长寿风险的承担者不同。由于DB计划在受益人退休后向其支付年金直到受益人去世,故发起人要承担长寿风险。相反,在DC计划中,长寿风险则由员工自己来承担。
其次,投资决策者和投资风险承担者不同。DB计划由计划发起人做出投资决策,相应的,如果投资失误导致年金的资产市值低于债务现值,发生积累不足,其风险也由发起人和为其担保的养老保险收益担保公司来承担。而DC计划则把投资决策和风险都转移给了员工,一般而言,DC计划允许员工对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款部分有投资选择权,未来员工的积累金额取决于自身做出的投资决策。通常是雇主通过其组成的投资委员会或指派的受托管理人对其资助供款的DC计划所应提供的投资工具做出决定,再由雇员来具体决定如何将自己个人账户中的资产在雇主所选定的投资工具中进行投资分配。
可以看到,在两种模式下,投资的决策权与投资风险的承担者相对来说是较为匹配的,并且与其缴费来源也是相一致的。DB计划从缴费到投资决策再到风险承担形成了雇主缴费――雇主决策――雇主承担风险的链条,而DC计划则遵循雇主雇员共同缴费――雇员对自己缴费部分进行投资决策――雇员承担风险的模式。
年金计划选择模型及其影响因素
虽然学者们已经开始关注企业年金提供方式的变化,但是当前关于员工选择年金计划的研究却并不多见。在雇用关系中,企业年金计划的提供是一种激励机制,同时也是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的一种补偿机制。因此基于员工的个体特征和对于计划特征的偏好的分析来预测员工年金计划的选择行为对于管理者来说是很有意义的。下面将借助年金计划选择模型(图1)分析影响员工年金计划选择行为的决定因素。
分析目标:计划的选择
心态是预测个体对于特定目标、目的或决策做出的内心评价、情感反应和行为结果的一个重要指标。个人在认知上和情感上对于态度和行为反应的评价常常表现出一致性。分析年金计划选择模型的一致性原则与市场供求相适应的观点相似,因为研究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将个人偏好和组织体系进行匹配 (Kristof, 1996)。也就是说,一旦给出了企业年金计划的备选方案,员工将会选择与自身偏好和需求相适合的年金计划。因此,员工的选择行为会受到自身对待退休和养老金态度的影响。这种态度是一致的,它来源于对个人特征做出的情感上和认知上的反应,是出于特殊计划特征的考虑,并最终做出行为上的选择。
如图1所示,模型的分析目标是年金计划的个体选择行为。研究的三个备选计划是DB计划、混合计划和DC计划。如果将选择行为看作是一个关于个体特征的函数,那么该函数表达的就是个体情感上和认知上出现的反应,而与个人特征相一致的计划特征偏好就可以看成是建立两者之间关系的桥梁。
总体情况
计划特征偏好和个人特征对于计划选择行为的分析至关重要。表3对于影响计划选择的几种重要因素做出了总结。其中,这几个因素对于两种计划的作用方向都是相反的。
直接影响计划选择的关键特征是幸存者收益和可携带性偏好。偏好幸存者收益的个体更偏爱DB计划,而不愿意通过牺牲可携带性来交换幸存者收益或是偏好可携带性的个体则偏爱DC计划。选择DB计划和DC计划的关键性特征是投资决策的选择权。偏好投资选择权的人偏爱DC计划,反之则倾向于DB计划。
间接影响计划选择的关键特征包括收益的确定方式、工作年限和风险偏好。由公式计算出的收益与选择DB计划正相关,而与选择DC计划负相关。工作年限的延长与选择DC计划正相关,而与选择DB计划负相关。风险偏好对于两种选择都有很大的影响:与选择DC计划正相关,而与选择DB计划负相关。
直接影响因素:计划特征偏好
如图1所示,模型的第二部分分析的是对待计划特征的个人态度上的偏好。Katz (1960)在功能性态度理论中正式阐述了计划特征偏好的选择问题。他认为,态度可以用于分析个人的特定需求,并且借助它所发挥的功能为人所理解。根据行为学派的假设,即人的行为受到回报最大化和惩罚最小化目标的驱使,因此其中一种功能就是实用性 。根据这种实用,个体表现出对待事物的积极态度与其需求的满足感相关,而表现出的消极态度则是将其需求的满足感隐藏了起来。
Herek (1986)提出的新功能性理论明确了此种方法对于实用功能的评估作用。他对于评估作用的描述是这样的:“将目标看成是一种收益、回报或快乐会产生积极的心态;而消极的心态常常源于过去发生(或预计发生)的那些有害的、令人不快或受到伤害的经历”。因此,计划特征偏好仅仅是出于功利主义心态,因为退休后的收益将以报酬的形式确定,而惩罚则以价值贬值或机会成本的形式表现,而且功利主义心态和实现回报最大化的行为有关。下面将对计划特征偏好逐一进行分析。
可携带性和一次付清受益额的分配方式。
DB计划的回报期限较长,该计划不鼓励员工跳槽,并强行降低那些在退休前离职的员工的年金收益。DB计划采用收益累加式方法,因而该计划产生的收益在雇用后期是不相称的。如果员工终生受雇,那么他将可以领到事先确定了的收益,否则只能领到账户中的收益。相对DB计划而言,企业提供DC计划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该计划为员工提供了可携带性。DC计划可以使员工更换工作后同样拿到养老储蓄,这种计划常常以一次付清的分配方式予以支付。因此,DC计划可以招募或吸引那些看重可携带性的员工。因而,那些偏好可携带性和一次性领取收益的员工将很有可能选择DC计划而非DB计划。
收益的确定方式和投资选择权。
企业年金计划有两个本质的特征:一是最终收益是由公式确定还是由账户缴费额和投资收益来确定;二是雇主是否为参加者提供投资选择权。DB计划中最终收益是由公式确定,并对年金缴费额进行管理,但不向员工提供养老储蓄金的投资选择权。DC计划的收益是由缴费额和投资收益确定,并且允许员工选择投资决策和主动参与养老储蓄金的管理。对于收益的确定方式来说,对于担保公式的偏好会促使员工选择DB计划,而对投资收益的偏好就会让员工选择DC计划。对于投资选择权的偏好则更倾向选择DC计划而非DB计划。
幸存者收益。
DB计划一般为过世员工的配偶提供退休后幸存者收益的保障。而这项保障并不包含在DC计划中,而需要单独购买。同样,为了获得可携带性,选择混合计划的员工将不得不放弃幸存者收益。因此,对于幸存者收益的偏好可能会让员工更倾向选择DB计划而非DC。
通过对于选择计划不同特征偏好的分析可知,每一个特征对于计划的选择都很重要,而且对于特定计划的影响又各有不同(表4)。希望由担保或托管公式确定养老收益的员工会选择DB计划,而希望由缴费额和投资收益确定养老收益的员工则会选择DC计划。偏好可携带性的员工会拒绝选择传统的DB计划而转投DC计划。偏好投资选择权的人会选择DC计划。
因为研究的对象是三种企业年金计划,所以可能会得出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这种情况在研究选择DB/DC两种计划的典型案例中通常不会出现。投资选择偏好与DB计划的选择行为负相关,而与DC计划的选择行为正相关。但是,偏好高携带性/低投资选择权的群体同时希望选择的年金计划不妨碍自身流动又不想承担投资决策的责任和风险。因此,这印证了当前出现雇主向员工提供混合计划趋势的合理性,同时也对认为DC计划可以解决劳动力流动性要求的传统观点提出了质疑。而且,对于选择DB/DC计划的传统研究忽视了一个重要的群体,即可以通过选择混合计划来实现决策最优化的员工。
表4 不同年金计划中计划特征偏好的比较
间接影响因素:个人特征
影响计划选择的间接因素是心态上的、具有倾向性的人口统计学方面的个人特征。虽然个人特征与选择计划的决策不直接相关,但却是分析计划特征偏好的前提,因为个人特征将通过影响计划特征心态上的偏好而对计划的选择行为产生间接的影响。因为个人特征是分析计划特征偏好和选择行为的基础,因此将其作为模型的第一部分进行分析(图1)。
参与
主动参与计划体现在与选择行为有关的众多方面中,其中有出于利益的考虑。DB计划是替计划的参加者管理年金,而DC计划则要求参加者参与养老储蓄金的管理。因此,希望参与年金管理的个体对于DC计划提供的投资选择有着更强的偏好。
自我效验
自我效验指的是个人对于调动认知资源和积极性的能力以及完成特定任务而积极表现的行为过程的判断力(Gist & Mitchell, 1992)。认为自我效验能够影响年金计划选择的论断是有道理的。在有效管理养老储蓄和做出合理投资决策方面,自我效验低的个体会倾向于选择DB计划或混合计划,而自我效验高的个体将倾向于选择DC计划。
风险偏好
风险偏好是一种带有倾向性的特征,享受挑战过程的个体更愿意采取冒险行为。这里的风险指的是在两个以上的投资方案中做出选择,其中至少有一个方案存在着潜在损失的风险。由于DB计划对养老收益做出了承诺,因而这种方案是低风险计划的代表,而DC计划则存在着投资失败的潜在风险。因此,个人的风险偏好影响着计划特征偏好和计划的选择行为,也就是说,风险偏好者会选择DC计划而风险厌恶者将选择DB计划和混合计划。
对当前计划的满意度
与计划选择相关的第四个个人特征是对于当前年金计划的满意度。个体对于当前状况的不满有三种表达方式:退出计划、表达不满或安于现状。个体对于当前企业年金计划(例如:DB计划)不满的表现通常是退出该计划而选择其它计划(如:DC计划或混合计划)。
人口统计学方面的指标。
主要包括:年龄、性别、工作年限、收入和工作性质。这些指标将通过影响员工对于计划特征的偏好(包括收益的确定方式、一次性支付的分配方式、可携带性),进而影响计划的选择行为。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指标是工作性质和工作年限。工作性质是对人口进行划分的一个主要依据;随着工作年限的增长,员工更倾向选择DB计划,因为该计划会向工作年限长的员工提供很好的回报。相反,任期短的员工则倾向选择DC计划。此外,婚姻状况、配偶参与年金计划的情况都将影响员工的流动性和对于可携带性和幸存者收益的偏好程度。
参与其它计划的情况
主要考察员工参与其它年金计划的情况;其它储蓄考察的是员工是否加入个人退休账户或税前延期年金计划而为养老自愿进行储蓄;其它收益指的是员工是否希望从其它养老计划而非当前参加的计划中领取养老收益。这些变量反映的是参加养老计划的经历和未来获得收入的其他渠道,并且将会影响员工对于年金计划特征(诸如投资决策权、收益确定方式和幸存者收益)的偏好程度。
指导管理实践
在管理、重组以及提高退休后收益等问题的处理方式上,研究的结果为企业提供了几点参考意见。
第一,向员工询问退休后选择什么样的年金计划(DB 或 DC)是一种简单却又无效的方法。而更好的方式应该是询问怎样实施计划才能让员工在不同的计划特征之中拥有选择权。从心态的角度分析,赋予员工选择与个人特征相符的计划的权利能够激发更高的满意度,我们所企盼的是,这种为员工量身定做的年金计划能够更有效地吸引和稳定优秀的员工。
第二,如果组织继续采用DC计划,可以为该计划提供几个评价的维度。首先需要考虑,该计划是否为员工选取多样化的投资方案提供了足够大的选择空间。对于那些将在备选方案中选择年金计划并且希望控制资金分配的员工来说,上述研究十分重要。同时还要明确,计划中的备选方案是否包含着多重风险?研究表明,选择DC计划的决定源于对于风险的偏好。计划中提供的对于各类方案存在风险情况的说明将指导个人依据自身的偏好做出选择。
第三,研究中提供的信息有助于DC计划成本的核算以及对由当前实施的DB计划向新的计划过渡过程的预测。虽然人口统计学对于选择的预测并无决定性作用,但是我们能够以此确定计划特征参数影响力的大小以及选择计划的心态。组织可以通过上述维度的考查和对于选择特定计划倾向的预测,来对比可供选择的方案。
第四,面临着强制而不是自愿推行DC计划处境的组织可以利用研究结果平复员工们的抵制情绪。由于风险偏好是选择计划的一个重要标准,因此DC计划应该提供风险较低的投资,比如担保年金。此外,由于工作年限也是选择的一个重要依据,所以组织也会考虑采取由DB计划转向DC计划的某种累加投资和一次性给予支付的形式,而不会在意这种形式会对DC计划的合法地位造成威胁,其中投资数额根据资历按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由于收益在吸引和稳定员工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管理者应该了解年金计划对于员工个人特征的潜在影响。研究表明,选择DB计划的员工极有可能是厌恶风险、更倾向于投资现有的雇主且流动性不高的人。而选择DC计划的员工可能是偏好风险、流动性不一定很强但对于资金控制力要求较高的人。
论文关键词:黑龙江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方案
论文摘要: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早,发展缓慢,而农村地区对社会养老保险又有较强的需求。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为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契机。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做好战略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结合起来;落实实施措施。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黑龙江省落实和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的一个契机。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产粮大省,而且要在2012年实现千亿斤粮食发展战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惠农制度应该在全省提前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这样更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减少外出人员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农村贫困问题,让广大农村居民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享受自己多年支持国家经济发展的回报。
一、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2年民政部制定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基本方案》的内容颁布了《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大力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但由于《基本方案》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加上中央政府机构调整等原因,1998年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缓慢甚至陷人停顿状态。1999年由于国务院决定对已有的业务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半停滞状态,新参保人数锐减。截至2007年底,全省有111个县(市、区),70%的乡镇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截至2007年底农村人口已达1 762. 9万人,仅有184万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截至2008年6月末全省共拨付农保基金306. 45万元,涉及到26 892人次,领取保费的有67 568人。目前全省领取养老金的农民中,领取标准每月只有几角钱的占25 %,每月领取五六元的占50%。以阿城市为例,每年续缴率仅为1%,从2000年至2005年阿城市新增参保人数每年为6人。阿城市共有355人领取农村养老金,社保部门每月共计发放2 320. 30元,月人均领取6. 5元,其中月领取养老金超过60元的只有7人。可见,虽然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早,但发展缓慢。
然而,黑龙江省农村地区对社会养老保险有较强的需求。2008年一项对黑龙江省依安县、双城市、五常县、肇东市四个市县的调查显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已经成为增加农民收人之后,农民最想解决的现实问题。农民养老观念开始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率低,仍受到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民的养老保险参与意愿深刻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随着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土地保障功能降低,传统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已不足以保障农村老人的晚年生活,在农村地区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国家政策提供重要契机
2009年9月1日,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任务目标是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国家为每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年龄满60周岁时开始领取。 转贴于 2009年黑龙江省的宝清、宁安、依兰等13个县市区参加全国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使170万农民受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黑龙江省落实和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契机,全省要结合省情制定好切实可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进而建立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全省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达到农民生活安康,农业经济快速发展。
三、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1.做好战略规划。国家规定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黑龙江省要力争在2015年实现全覆盖,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达到90元,2012年覆盖率达到60%,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达到75元,2009年试点地区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60元,每年涨5元,做好规划更利于制度实行。
2.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必须遵循国家制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并结合黑龙江省实际,要区别不同地区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条明晰试点可能涉及的各个方面的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等。同时要特别考虑农村不同群体的特殊需求。农村特殊群体包括三类人:一是农村的“五保”户、贫困户,他们是农村社会救济的对象。二是失地农民,尤其是进人老年的失地农民,他们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没有了土地的生活保障,成为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首要针对的对象。三是那些因缺少劳力而陷于生活窘迫的家庭,尤其是无子女在身边照顾的单身老人和老年夫妇应该特殊考虑。四是计划生育户即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按现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当其夫妇一方或双方年满60周岁时,可领取每人每年600元的养老扶助资金,该奖励只是杯水车薪。
职业年金市场成险企重大机遇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此前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各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实施办法、各部门的工作方案,连同各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在2015年5月底前报人社部、财政部备案。
公开信息显示,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计划于今年6月份启动,且不搞局部试点,将统一在全省推进。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也表示,北京市有关养老金并轨的方案已经上报,等待批复。
而在并轨实施后,职业年金制度同步建立,基金规模也将迅速扩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明确规定,职业年金由单位缴费8%和职工个人缴费4%组成,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按照规定,“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从现有企业年金管理模式来看,其投资管理人可以是保险公司、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因此职业年金的设立和运作很可能参照现有企业年金模式进行。而保险公司有望成为最大受益者。
“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比一般企业年金要高。先不说单位缴费部分,个人4%的职业年金缴费是能形成实账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3800万职工年均缴费基数5万元计算,再加上也实行实账积累的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缴费,保守估计职业年金每年新增规模也在1000亿元左右,加上每年投资收益,到2020年有望超过1万亿元。”一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由于是在职工中普遍建立职业年金,因此,其发展速度和积累速度将远远高于企业年金,积累资金数量也会很快追上甚至超过企业年金。
因此,养老保险并轨一直被看作是保险公司发展的重大机遇。从此前年金的投资管理情况来看,保险、基金、证券公司等均持有牌照,机会平等,但肉搏战难免,而保险公司更有优势。
从投资管理情况来看,截至2014年年底,平安养老险、太平养老险、泰康资管、中国人保资管、长江养老险和中国人寿养老险等组合数占比近六成,组合资产净值占比约五成。业内人士认为,养老保险并轨之后,职业年金具体投资运营办法将成为保险业关注的焦点。对此,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养老保险公司要发挥其专业化、市场化投资管理年金的优势,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在职业年金试点初期,设计简洁高效的集中型管理模式。
社会保险资金将投资运营
养老金并轨后,将唤醒沉睡的社会保险基金,这也将给保险行业带来利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望在年内实现市场化投资运营。根据此前人社部口径,目前已经形成基本的投资运营方案,有望于今年下半年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审定。
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结余超过3万亿元。在投资方案实施前,基金结余目前只能购买国债、存银行。上述手段虽然于资金安全方面有保障,但并未实现保值增值。按照相关规定,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2014年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确定为4.25%。
目前,已有山东、广州等地区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历年来收获超8%的平均投资回报率,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性第一、流动性第二、收益性第三的条件已经成熟。对此,人社部部长尹蔚民也表示,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将由专业的投资机构按照市场规律进行投资运营,将坚持市场化原则、多元化的投资方向和相对集中的运营方式,使基金能够得到支撑。在投资方向上坚持多元化,除继续购买国债、存银行外,还会选择一些效益比较好的、有升值前景的项目进行投资。
“考虑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结余需要留存部分以便支付待遇,加上市场化投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只能有部分资金进行投资运营。”专家认为,如果这部分比例有1/3,养老金市场也将增加万亿规模,这将成为保险行业予以高度重视的发展方向。
企业年金步入“快车道”
此外,职业年金的建立将带动企业年金发展。根据人社部近日的《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2014年度)》,截至2014年,共有7.3万个企业建立年金,覆盖2292.8万名职工,积累基金7689亿元。
业内人士认为,企业年金市场已经进入“快车道”。“职业年金的覆盖对象是从中央一直到县乡一级的公务员和中小学教师、医生,这将对地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与此同时,企业年金还将对员工起到激励作用,未来将逐步扩容,不再为大型国企所独享,而是成为更多普通中小企业职工的养老福利。”一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企业年金已经连续两年增速达到20%以上,增量在1200亿元以上,按照这一增长速度,2015年年底企业年金规模预计接近9000亿元,按照年平均5%的投资收益率测算,2015年后仅资产增值部分就将为企业年金规模带来500亿元以上的增长,加上新增年金计划带来的资金,预计2020年企业年金市场有望达到2万亿元。”
[关键词]养老金会计;规定缴费制;规定受益制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8)05-0187-03
[作者简介]张荣海,盐城工学院成教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财务会计。(江苏 盐城 224003)
一、养老金会计的基本介绍
所谓养老金会计,又名退休金会计,是一项全面、系统地反映和监督养老资金运作的管理活动。养老金会计的内容与养老金计划模式的选择有关。人们按照养老金给付的确定方式不同,将养老金计划分为:规定受益计划(DefinedBenefitPlan)和规定缴费计划(DefinedCon
tributionPlan)。由于在具体内容和约定条款上的不同,导致其在养老金费用(成本)的确认及养老金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处理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从而形成养老金会计的主要内容。
养老金会计具有它本身鲜明的特点:其一,广泛采用估计和判断方法。养老金会计由于其对象的不确定性,在处理时,估计和判断是主要的方法。为了真实地反映不确定性经济业务,会计人员需要依靠精算师运用概率统计、数理等知识来处理不确定性经济业务;其二,更多地选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作为公允价值的一种,成为计量不确定性的最有用的计量属性。在养老金会计中更多地采用现值,而不是采用历史成本;其三,具有不确定性。这是由于精算假定的不确定性和递延项目分摊的不确定性;其四,采用多种信息披露方式。在养老金会计中,除了在会计报表中主要披露“养老金费用”、“预付/应付养老金负债”外,更多地采用表外披露的方式;其五,核算对象面向未来。养老金会计处理主要是面向未来的不确定性经济业务,如预计给付义务的计算、递延成本的分摊、无形资产的摊销,它研究的主要是现在和将来的资金运动。
二、养老金会计核算的处理
目前,我国采用“多层次”的养老金计划,在会计处理上实行规定受益计划和规定缴费制相结合,即在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中的社会统筹部分实行规定受益制,而在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的是规定缴费制。但我国尚无养老金会计准则规范养老金会计处理,故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有利于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养老金会计制度。
(一)养老金会计核算的原则。既然劳动报酬下养老金计划会计处理的关键问题,是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当期确认相应的养老金费用,那么在会计核算时就应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具体地说:
第一,在当期确认费用符合养老金的基本属性。就其属性而言,养老金是“递延工资”,它是职工工作期间为企业服务所获取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与工资相比,相同之处都是职工必要劳动时间所创造的,是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形式。不同之处在于,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即付部分,而养老金是职工劳动报酬分期支付中的延期支付部分。既然养老金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那么职工对这部分附加价值就有请求权和追索权,企业也不能无偿占有职工的这部分权利。因此,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企业在支付工资的同时,还要及时确认和计量这部分延期支付的附加价值,并计入当期成本;企业在获得了职工提供当期服务的权利时,也就承担了确认养老金负债的义务。
第二,养老金费用的当期确认。从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到领取养老金的全过程,主要历经三个环节,即养老金费用的发生、养老金筹集和养老金发放。这些环节是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养老金费用的发生是以职工提供劳动为依据,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职工付出劳动的同时给企业创造了价值,带来相应的经济收益。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在核算费用时理应将发生时的养老金费用计入当期经营费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反映出企业各期的经营成果。
在养老金费用的确认中,除了要确认其主要组成部分――当期服务费用外,还包括各种待摊项目。目前,西方国家确认的规定受益制下养老金费用及相关因素有:当期服务费用、前期服务费用、利息费用和基金资产的实际报酬、精算损益以及养老金计划的结算、削减和终止等。这样,养老金费用的确认必须就这些项目分别进行。
企业在核算各期养老金费用的同时,必然涉及相关资产和负债的确认与计量。一般而言,养老金资产就是企业按计划规定提拨给基金组织并由其管理运营的资产。养老金负债就是企业承担的养老金给付义务。在规定受益制下,由于要将未来的给付义务换算成当前的养老金费用和负债,会计核算工作相当复杂。首先,企业将来的给付义务包括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其次,将来的给付义务换算成现时的养老金费用和负债,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从而涉及贴现率的选择;而贴现的计算必须将上述不确定因素考虑进去,这项工作会计人员很难胜任,一般要由精算师完成。因此,规定受益制下的会计处理,必须在精算师、基金组织及企业内部的会计信息基础上完成
(二)养老金会计的处理
1.现在我国养老金会计的处理。由于我国目前基本养老金计划中社会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它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的都是确定提拨制。确定提拨制会计处理较简单,计划参与者获取提拨的养老金计划资产收益的同时承担损失风险。企业的责任仅是每年按照要求提拨资金。结果,企业每年的成本(养老金费用)就是应向养老金信托方提拨的数额。若企业没有足额提拨,则应在资产负债表中报告为负债;若超额提拨,则应报告为资产。因此,目前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企业上缴社会统筹费时
借: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贷:银行存款
向个人账户足额提拨资金时
借: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贷:银行存款
向个人账户不足额提拨资金时
借: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贷:银行存款
应付养老金费用
向个人账户超额提拨资金时
借: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预付养老金费用
贷:银行存款
2.我国未来养老金的会计处理。我国基本养老金计划最终应向确定福利制转化,以真正发挥养老金计划的社会保障功能。在确定福利制下,企业不仅仅只是按期提拨资金,还应确保员工在退休时能收取确定的养老金福利。由于这部分资金所组成的基金由企业负责,即基金资产的收益由企业收取,损失由企业承担。因此,确定福利制的会计处理比较复杂,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把养老金费用的确认与养老金基金的筹集分开。一般来说,养老金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服务成本。由于员工在当期提供服务,公司应向员工支付因养老金福利(预付福利负债)的增加而引起的费用。精算师把服务成本计算为当年员工赚取的新福利的现值。
负债利息。因为养老金是一项递延报酬安排,它具有货币的时间价值。事实上,养老金记录的是折现值,预计福利负债与任何折现负债一样,每年发生利息费用。
计划资产的实际收益。在计算发起员工养老金计划的企业净成本时,特定年度累计养老金基金资产获得的收益是相关因素。因此,每年的养老金费用应当随着累计到基金的利息和分红以及基金资产市场价值的增减而得到调整。
前期服务成本(RC)的摊销数。养老金计划的修订(包括开始实施)经常包括提高(很少情况减少)员工以前年度提供服务的养老金福利的条款,因为计划是在企业预计未来期间将实现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修订的,提供这些追溯过去而又涉及未来利益的前期服务成本应在未来养老金费用中分配,特别是在有关员工剩余服务年限中分配。
以上费用的确认必须依靠精算师的帮助。保险业聘请精算师估计风险和对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政策提供建议,公司很大程度上依赖精算师的帮助来发展、实施养老金计划和为养老金计划提拨资金。精算师预测员工的死亡率、离职率、利息率、投资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来的薪金水平及养老金计划运作中的其他因素,通过计算各种影响财务报表的养老金项目来提供帮助,这些项目包括养老金负债、年服务成本和计划修订的成本。总之,确定福利养老金会计高度依赖精算师提供的信息和计量。
福利制下的主要会计处理包括:
每年发生服务成本和负债利息时
借: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贷:预计福利负债
提拨资金时
借:养老金计划资产
贷:银行存款
养老金计划资产发生实际收益时
借:养老金计划资产
贷: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发生损失时,作相反分录
养老金计划修改(包括开始实施)时确认服务成本
借:前期服务成本
贷:预计福利负债
每年摊销前期服务成本时
借: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贷:前期服务成本
实际支付福利时
借:预计福利负债
贷:养老金计划资产
三、我国现行养老金会计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一)我国现行养老金会计的现状与问题。在我国,养老保险是按照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由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基本养老金计划中社会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它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的都是设定提存制。目前,我国养老金确认的原则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在“管理费用”中作为期间费用核算。在新的经济环境下,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存在以下缺陷:
1.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养老金是职工工作期间为企业服务所获取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与工资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即付部分,而养老金是职工劳动报酬的延期支付部分。既然养老金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因此,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企业在支付工资的同时就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及时确认和计量这部分延期支付的附加价值,并提计入当期成本。
2.不符合配比原则。养老金是以职工提供劳动为依据,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职工退休后企业发生的养老金才实际支付,由于那时职工已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效益,显然不应在支付时确认任何费用。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企业理应将相关养老金计入当期经营费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反映出企业各期的经营成果。
3.不符合信息充分披露原则。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将养老金的核算掩盖在“管理费用”中,没有对养老金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因而不能对企业为社会所作的贡献及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做出正确的衡量评价。为了使信息使用者能全面掌握相关会计信息,进一步理解报表列示的数据,在企业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对这些信息进行披露就显得格外重要。
(二)我国养老金会计改革的建议
1.在实施主体上,其范围应限于城镇各类企业。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单独实行企业补充保险制度;中小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基金管理理事会,实行企业补充保险制度;有条件的行业,也可以实行全行业统一的补充养老保险。
2.所需资金应主要由企业负担;也可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但个人缴费部分不应超过供款总额的一半。企业供款,可以在企业工资储备中列支,也可以经当地政府批准,将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部分计入企业相关成本费用。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个人缴费,从个人工资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或绝对额缴纳。
3.企业的补充养老金计划方案应由企业与本企业职工根据国家政策,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方案中应包括补充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供款水平、缴费周期、享受条件、支付方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同时,应建立职工代表和企业管理者代表所组成的基金管理理事会,负责监督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实施情况,依据实际情况对方案的修改调整提出建议,委托经办机构,审核享受资格等。
4.供款方式和水平的选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企业供款水平,可以依据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企业为补充养老金保险个人账户供款的方式,一般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入,在试行初期也可以按一定的绝对额计入。可以规定依据职工距离退休年限的长短,确定不同的供款水平。
5.职工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有权从自己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分次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参考文献:
[1]邓刚慧.养老金会计与不确定性[J].上海会计,2002,(2).
[2]李晓东.养老金会计处理的探讨[J].会计研究,2002,(6).
独生子女政策的固有问题
从传统上看,中国过去养老地产没有存在的必要。像由五到十个个体的小房子组合起来的四合院,让几代人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然而,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计划生育一胎化政策出台后,人口结构随之变化。这种变化帮助扫除了传统做法,并引发中国养老地产的需求不断增加。
独生子女政策使得中国的出生率在2011年降低到1980年的一半。然而,过于苛刻的措施也使得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现在60岁以上的人占总人口的13.3%,而8.9%的人口年龄超过65岁以上,根据联合国标准将中国作为一个老龄化社会。这在发展中国家中是不寻常的。
亲朋好友靠不住
平均寿命的增加和低出生率的共同作用导致高抚养比的存在,比如说一个成年人现在往往要赡养两个父母和四个祖父母。如果老年人的社会保险,个人储蓄和养老金计划未能提供足够的收入,那么老年人所在家庭的成员将不得不依靠一个小型的亲戚网。
同时,新出现的工作惯性正在恶化这个局面。来自农村的年轻人为了寻求就业机会,纷纷进城打工,离开祖父母,农村的留守老人过着孤独的生活,这种情况是非常常见的。目前,大约有40%的老年人口独自生活在农村,外出打工的后代只能在节假日期间返乡照顾老人。即使祖父母搬到城市和他们的家人一起生活,当其他家庭成员都在工作或者在学校的时候,他们也经常白天独自在家。
是时候来解决这个问题了。 “空巢老人”在中国老年人口中比例已经超过50%,且比例正在逐年增加。城镇和村庄的大部分设施并不能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城镇地区,几乎没有土地可建立新的养老俱乐部,所以他们通常从旧建筑改造,从交通、来访、设计方面来看,都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为老年人提供住房的“养老地产”在中国是一个新的概念,被看作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方法。养老住房是专为老年人特别设计的,每个人或每对夫妇分配一间公寓式房间或套房。额外有配套设施提供公共饮食,娱乐与卫生服务。老年人可以租用或购买这些房屋作为普通住房。
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主要包括私人住房,社会住房或经济适用房,为老干部提供服务式住宅和养老住房的仅有一小部分。养老地产在中国是罕见的,但在西方社会中却是历史悠久、久负盛誉的。养老地产在美国现有公屋单位数量中占了约9%,在英国约2%。
养老地产的必要性
在中国通过提供更多的养老地产将带来大量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其中包含更好的护理服务,能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并延长他们的寿命。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老人无人看管的现象将越来越少。在经济方面,也会释放额外的劳动力:解决了照顾老年家庭成员的需求,将会让已婚夫妇的双方成员都可以工作。
为了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并解决这一问题,根据中国第十二个五年计划,养老产业已被列为重点扶持的产业之一。此外,中央政府最近也明确表示,政府将从各个方面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
一些开发商已开始在中国投资养老地产。保利地产已经在北京、上海销售并推广它们的养老地产项目。其他开发商如绿城、万科也纷纷投资于各种养老地产项目。与此同时,一些国际养老机构和投资者正在进入中国市场,以合资的形式与当地开发商合作。最近的支持性证据是远洋地产与来自美国的哥伦比亚太平洋管理公司和伊迈瑞特斯公司展开了合作,他们的第一个养老地产项目已在北京销售。此外,7个左右的保险公司正在投资养老地产。
发展面临的挑战
尽管有潜在的优势和强大的需求,由于三大原因,中国的养老地产的发展还处于早期阶段。首先,养老地产的融资难。出于对老年人死亡而导致丧失抵押品赎回权有所担忧,中国的银行都不愿向老年人提供按揭贷款。即使有一处或多处房产的老年人,仍然会发现很难为老年人提供住房公积金,特别是反向抵押贷款的缺乏。而美国老年人反向抵押贷款是非常流行的,因为他们让借给他们钱的业主以他们住房的价值进行抵押按揭。
其次,养老地产的建设和管理成本过高,开发商和投资者认为没有吸引力。养老地产有专业的要求并需要展示公共设施的性能,需要良好的交通运输方便家庭成员前来探访;以及无噪音和流动性强的环境。所有这些特性都推高了成本,使得低等和中等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负担不起。
第三,目前在中国养老地产还没有特定的土地利用配置。从我们采访过的外国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没有对养老土地使用的限制,开发商更喜欢在预留地上兴建私人住宅项目,因为这些通常是更有利可图的。
同时,寻找一个合适的地点发展养老地产并不容易。一线城市招致高昂的土地及建筑成本,而二线城市可能缺乏足够的基础设施,如医院和公共设施。这些都增加了开发养老地产的困难。
展望未来
养老地产的未来市场不仅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商,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提供商,还有政策制定者。鉴于养老地产可以带给社会的好处,中国政府应该推动养老住房的方案。举例来说,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对私人开发商和投资者推出财政激励措施,如税收优惠或建筑补贴,来促进他们的发展。此外,政府应授予养老地产土地使用权,尤其是老年人的住房,以吸引投资者和开发商参与养老地产项目。
作为一个短期的补救措施,有关部门也可以考虑使用废弃用地和位于郊区的集体用地作为低成本建筑土地的一个来源,以支持养老地产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可以发起一个通过私人开发商联合的试点方案,为老年人提供负担得起的住房。
鉴于中国养老地产有着旺盛的需求,开发商和投资者仍在寻找一个可行的商业模式来满足这种需要。中国政府和社会保障基金可以主动帮助支持养老地产,并对开发商提供激励政策来建造专业的养老住宅。
香港的养老地产方案可以作为对中国一个有力的政策参考。如香港房屋协会运作的为中等收入的老年人提供包括住房和保健在内的全面服务的长者安居乐住屋方案。根据该计划,前期由承租人一次性付款来缓解开发商和运营商潜在的资金问题。虽然,该方案为租户设置一个固定的租金,这意味着没有通胀风险和当财政困难时也会给它提供一个安全的通道。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十一五”规划;收支状况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0)09―0052―04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类寿命的延长,全球普遍出现了人口老龄化趋势。传统的现收现付财务模式在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下越发难以为继。中国也由于人口老龄化等原因,于上世纪90年代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几次重大改革,确立了部分基金积累财务模式。但是,由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若干关键性问题没有得到最终解决,因此在进入新世纪后,国务院选择辽宁省作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省份,期望通过辽宁的改革探索出一条新路,以对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借鉴。
一、养老保险制度财务模式的理论划分
从全球来看,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在制度形式、运行方式上千差万别,但是都可以根据养老保险制度的结构、融资、管理、实施主体、给付标准等方面的相同特点,将其划分为若干种类。从融资方式划分,养老保险制度可分为三种,即现收现付制、完全基金积累制、部分基金积累制。这是目前世界上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划分的主要标准。部分基金积累制是介于现收现付制、完全基金积累制两种模式之间的一种选择。它根据两方面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即当期筹集的资金一部分用于支付退休者的养老金,另一部分为在职者预留下来,用于今后的养老,在满足一定时期(通常为5年―10年)支出的前提下,留有一定的积累金。部分基金积累制既不像现收现付财务模式不留积累基金,也不像完全基金积累模式那样预留长期使用的基金。它的储备基金规模比现收现付财务模式大,比完全基金积累模式小。我国在改革开放前基本沿用的是现收现付制,而改革开放后,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深,我国已建立起部分基金积累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财务上分成了两个部分,其一是在财务运行上仍然采用现收现付制的部分,被称为“社会统筹”部分;其二是在财务运行上采用完全基金积累制的部分,被称为“个人账户”部分。因此,中国的公共养老金计划也被称为“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
二、辽宁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背景及试点方案
(一)辽宁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背景
由于中国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国有和集体企业,而辽宁省是全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国有和集体企业非常集中,这意味着辽宁省要承担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得多的养老保险负担。辽宁省养老保险制度在两方面表现出失衡的趋势,其一是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人数增长速度上的失衡;其二是养老金收入增长速度与支出增长速度上的失衡。在第一种失衡方面,2003年全国平均的养老保险制度赡养系数为34.5%,而辽宁省为42.9%,这表明全国平均每2.9个在职职工赡养1个退休职工,而辽宁省则减少为2.3个在职职工赡养1个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负担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998年―2003年期间,参保在职职工由635万人增长到689万人,年均增长1.37%;而同期参保退休职工的人数由237万人增加到296万人,年均增长3.78%,增长速度高出参保在职职工近2.5个百分点。二者发展速度的不平衡导致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负担日益沉重。在第二种失衡方面,1998年―2003年期间养老金统筹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达到7.51%,同期养老金统筹支出的年均增长速度为8.34%,高出收入增长速度0.83个百分点,这导致养老金收支持续赤字,赤字额由1998年的19亿元,增长到2003年的38亿元,整整增加了1倍。加之养老金替代率高,企业破产现象较多,也严重影响了全省养老金的支付能力。
(二)辽宁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基本政策
为与国务院提出的改革试点方案相配合,辽宁省政府对有关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辽宁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基本政策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范围。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不仅限于辽宁省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而且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员、自由职业者都包括在内。
2.优化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结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企业的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11%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8%缴纳,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10%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3.规范个人账户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实行省级核算、分级支付的管理体制。个人账户基金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除预留两个月个人账户基金支出额用于当期支出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债,以实现保值增值。
4.规范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个人缴费年累计12个月为1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上年度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
5.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基于“十一五”规划方案的辽宁省社会统筹养老金收支测算
辽宁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开展适逢辽宁省“十一五”规划方案出台之时,因此测算辽宁省养老保险收支状况就无法回避“十一五”规划方案中所设计的各项发展参数,同时这些参数作为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宏观背景也决定着辽宁省养老金财务收支状况。本测算不仅考虑“十一五”期间养老保险收支变动情况,而且将测算时期延长到2020年,目的是希望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发现养老保险收支的变动规律。以下将依据辽宁省“十一五”规划设计的三个发展方案,结合辽宁省经济、人口发展指标,运用亚洲银行开发的PROST软件对辽宁省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收支状况作以预测。
(一)“十一五”规划方案一条件下的养老金统筹收支预测
“十一五”规划方案一对辽宁省宏观经济主要指标的预测是,GDP以年均9%的速度增长,到2010年辽宁省GDP总量达到13,660亿元,2010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2.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年均增长速度为9.5%,到2010年达到13,631.7元。根据以上条件,测算养老金统筹收支状况为:在测算期间内养老金收支始终处于赤字状态,并且赤字额度较大。在测算的起始年2006年,养老金统筹收入为94.82亿元,统筹支出为194亿元,当期赤字额为99.18亿元。2006年-2020年期间,养老金统筹收入以年均9.66%的速度增长,同期支出的增长速度为6.11%。在测算的终止年2020年,养老金统筹收入为378.07亿元,统筹支出为472.18亿元,当期赤字额为94.11亿元。总体来看,在测算期内养老金赤字出现了由初期的逐渐扩大,然后逐渐又向初期水平恢复的变动趋势。
(二)“十一五”规划方案二条件下的养老金统筹收支预测
“十一五”规划方案二对宏观经济主要指标的预测是,GDP以年均10%的速度增长,到2010年辽宁省GDP总量达到14,600亿元,2010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3.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为11.9%,到2010年达到15,153.2元。根据以上条件,得到的养老金统筹收支状况为:在测算期间内养老金收支始终处于赤字状态,但赤字额度较“十一五”规划方案一的规模有所缩小。在测算的起始年2006年,养老金统筹收入为94.82亿元,统筹支出为194亿元,当期赤字额为99.18亿元。2006年-2020年期间,养老金统筹收入以年均6.57%的速度增长,同期支出的增长速度为6.81%。在测算的终止年2020年,养老金统筹收入为433.11亿元,统筹支出为521.33亿元,当期赤字额为88.22亿元。总体来看。在测算期内养老金赤字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减少。
(三)“十一五”规划方案三条件下的养老金统筹收支预测
“十一五”规划方案三对宏观经济主要指标的预测是,GDP以年均11%的速度增长,到2010年辽宁省GDP总量达到15,700亿元,2010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4.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为14%,到2010年达到16,619.3元。根据以上条件,得到的养老金统筹收支状况为:在测算期间内养老金收支始终处于赤字状态,但赤字额度不但较“十一五”规划方案一的规模有所缩小,而且也小于“十一五”规划方案二的规模。在测算的起始年2006年,养老金统筹收入为94.82亿元,统筹支出为194亿元,当期赤字额为99.18亿元。2006年-2020年期间,养老金统筹收入以年均11.65%的速度增长,同期支出的增长速度为7.52%。在测算的终止年2020年,养老金统筹收入为495.52亿元,统筹支出为575.38亿元,当期赤字额为79.86亿元。总体来看,在测算期内养老金赤字出现了较大程度的减少。
(四)对“十一五”规划三种方案的养老金统筹收支的比较
三种方案下的养老金统筹收支状况在2014年前基本接近,并没有出现过于明显的差别。如下图l所示。
在2006年―2014年期间,三种方案下的养老金收支赤字额的差别极小,最多没有超过1亿元;而2014年之后,差别开始显现出来,三种方案下的养老金收支赤字额差距越来越大,到2020年三种方案的赤字额差距高达6亿元―9亿元。具体的趋势是,“十一五”规划方案三(宏观经济增长最快的方案)使养老金统筹收支赤字减少的幅度最大;“十一五”规划方案一(宏观经济增长最慢的方案)使养老金统筹收支赤字减少的幅度最小;而“十一五”规划方案二(宏观经济增长适中的方案)使养老金统筹收支赤字减少的幅度界于前二者之间。由此可见,宏观经济增长越快,越有利于养老金统筹收支赤字问题的解决。
四、保持辽宁省养老保险制度财务长期可持续运行的对策
从宏观角度来讲,解决养老保险收支赤字无非是开源或节流两方面的办法。在开源政策方面,可采用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回报率、加快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扩大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拍卖部分国有资产、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收缴率等措施。而在节流政策方面,则可采用推迟退休年龄、降低养老金替代率等措施。
但以上的措施仅在理论上可行,因为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回报率要依靠资本市场的完善,目前我国还不具备这一方面的条件;加快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会导致企业负担的加重,这在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和为企业减负的大背景下,显然不具有可行性;扩大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则是一柄“双刃剑”,它在增加目前养老金收入的同时也背负了未来对新加入者进行养老支付的沉重负担;推迟退休年龄确实可以减少养老金给付规模,但是由于劳动者会将较低的退休年龄看作是第二次择业的机会,如果贸然提高退休年龄肯定会受到尚未就业者的反对和抵制;降低养老金替代率是减少退休者养老金数量的措施,由于养老金给付的刚性特点,降低养老金替代率会带来很大的政治风险。综上所述,目前具有可行性的对策只有拍卖部分国有资产、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收缴率三项。
(一)拍卖部分国有资产弥补养老金收支赤字拍卖部分国有资产首先要分析国有经济的竞争力,要准确找到不具有竞争力的一般性竞争特点的国有资产,然后将其固定资产进行拍卖。这样既能弥补养老金赤字又符合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要求,是“一箭双雕”的政策。确定不同行业的国有经济竞争力,可以通过选择能够反映国有经济行业间和行业内两个方面的竞争力指标,计算全部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得分,并依据该得分对国有经济竞争力进行排序,通过排序的结果评价国有经济的现实竞争力。
通过测算,在辽宁省37个工业行业中,国有经济不具有竞争力的行业有16个。分别是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造业;橡胶制品业;食品加工业;家具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服装和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塑料制品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印刷业、记录媒体的复制;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这些行业的国有固定资产为160.8亿元。如果这些行业的固定资产被拍卖,所获得的资金用于养老金赤字的补偿,将会对养老保险制度财务的可持续运行产生良好的影响。
(二)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弥补养老金收支赤字
“十一五”规划方案一对财政收入的预测为,2010年财政收入达到827.1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0%;“十一五”规划方案二对财政收入的预测为,2010年财政收入达到1,050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1.5%;
“十一五”规划方案三对财政收入的预测为,2010年财政收入达到1,670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5%。依据“十一五”规划方案对财政收入的预测,我们可以测算财政转移支付对养老金赤字的影响。
在“十一五”规划方案一前提下,如果辽宁
省财政能够以年收入的10%作为养老金赤字补偿资金,则将从2012年起可以完全弥补养老金统筹收支赤字。在“十一五”规划方案二前提下。如果辽宁省财政能够以年收入的10%作为养老金赤字补偿资金,则将从20lO年起可以完全弥补养老金统筹收支赤字。在“十一五”规划方案三前提下,如果辽宁省财政能够以年收入的10%作为养老金赤字补偿资金,则将从2008年起可以完全弥补养老金统筹收支赤字。
(三)提高养老金收缴率以增加养老金收入
该方案的实质就是加强政府对养老金费收缴的监管力度,通过逐步提高养老金收缴率,增加养老金有效供款。具体的方案是,将目前82%的收缴率提高到95%的水平,这在意味着减少了欠费现象的发生,对改善养老金统筹收支有一定益处。以“十一五”规划方案一为基础,在提高收缴率之前,2006的养老金统筹收支赤字额为99.18亿元,2020年为94.11亿元。而在提高收缴率之后,2006年的赤字额为84.42亿元,比调整前的赤字额减少14.76亿元;2020年的赤字额为35.14亿元,比调整前的赤字额减少58.97亿元。以“十一五”规划方案二为基础,在提高收缴率之前,2006的养老金统筹收支赤字额为99.18亿元,2020年为88.22亿元。而在提高收缴率之后,2006年的赤字额为84.42亿元,比调整前的赤字额减少14.76亿元。2020年的赤字额为20.65亿元,比调整前的赤字额减少67.57亿元。以“十一五”规划方案三为基础,在提高收缴率之前,2006的养老金统筹收支赤字额为99.18亿元,2020年为79.86亿元。而在提高收缴率之后,2006年的赤字额为84.42亿元,比调整前的赤字额减少14.76亿元。2020年的赤字额为2.56亿元,比调整前的赤字额减少77.3亿元。
以“十一五”规划三种方案为基础,调整收缴率后都使养老金统筹收支出现了相同的变化趋势,即养老金赤字额不断减少,而且经济速度增长速度最快的方案三使养老金赤字额减少的幅度最大,经济速度增长速度最慢的方案一使养老金赤字额减少的幅度最小,经济增长速度适中的方案二使养老金赤字减少的幅度位于前二者之间。尽管提高收缴率后测算期内的养老金统筹收支没有出现盈余,但是赤字额的逐渐减少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
综上所述,采取具有可行性的拍卖部分国有资产、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收缴率的措施,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或减少养老金统筹收支赤字。这三项措施可以分开使用,也可综合运用。如果要综合运用,则应确定各政策之间的适当比例,使各项政策协调搭配,这样能够更好地解决养老金收支赤字,保持辽宁省养老保险制度财务的可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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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逐步迈入老龄化社会,赡养老人的负担在地区和部门间的分布很不平均。中国经济改革的一个严重障碍就是缺少有效的和可持续的国家养老金体系。世界银行1997年的报告指出了中国现行养老金体系的两个主要问题:近期的国有企业养老金负担和长期的由人口快速老龄化而引起的问题(世界银行,1997)。今天,这两个问题由于以下各种原因变得比4年前更为严重:经济增长减缓,许多国企无法支付养老金缴费,导致一些城市的养老基金陷入赤字,从而可能威胁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显示中国的企业欠政府380亿元人民币(46亿美元)的过期未付养老金缴费。另据报道,中央政府于1999年向25个省级地区拨付了170亿元人民币的资金用于支付养老金资金缺口(1999年,人民日报)。)。改革现行的养老金体系已迫在眉睫。
许多以往的研究已对中国过去以城市和企业为基础的现收现付体系进行了分析,并推荐采用以社会统筹、个人帐户和自愿储蓄相结合的多支柱体系(有关中国养老金改革,可参阅AhmadandHussain(1991),James(1997和1999),Hussain(1993),周小川(1994),Friedman,James,Kane,andQueisser(1996),王燕(1997),世界银行(1997)。),其中一些研究采用精算模型模拟了不同养老金改革方式的影响。我们的研究则借助于一个新近开发的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来估计中国养老金改革以及用不同方式为养老金隐性债务和转轨成本筹资的影响。我们考察了各种改革方案对养老金体系的可持续性和整体经济增长的影响。
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对中国的财政稳定、公共部门改革和管理以及减少贫困和不平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没有资金积累的养老金债务在(地方和中央)政府直接和隐性的(部分是目前的,部分是未来的)债务中占有显着份额,如果不对其进行认真的监督和控制,将威胁到中央政府的财政稳定。而养老金体系的改革也与国有部门和金融部门的改革紧密相连。由于养老金体系的改革涉及税收和其他可能的融资方式,各种改革方案在带来好处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成本。本研究旨在通过对各种改革方案的定量分析帮助决策机构进行较科学的选择。
本研究的一个主要贡献是在递推动态的框架下将CGE模型与人口增长模型相结合,从而为在一般均衡条件下模拟各种养老金改革方案提供了一个新的灵活的数量分析工具。另外一个贡献是我们在模型中按所有制区分生产和就业,将劳动力人数及其收入这两个主要的模型变量区分不同部门、年龄、性别和所有制而编制成4维的数据矩阵。
中国过去实行着一套以城市和企业为基础的现收现付的体系,它仅覆盖国有部门和一些大型集体企业。在1982年后进行的一些试验的基础上,正式的改革从1986年国务院第77号文件开始。这一文件鼓励国有企业在地市水平上实行有限基础的养老金统筹,个人对养老金的缴费仅针对合同工。1991年的国务院第33号文件要求所有职工个人都要为养老金缴费,并且鼓励进行个人帐户的试验。这一文件还首次提出了建立三层次的养老金体系:即基本养老金,企业提供的补充性养老金和基于个人储蓄的养老金。
国务院1995年第6号文件提出两种基本养老方案。地市政府被赋予基于这两种方案选择不同改革设计的权利,省政府则负责批准。这导致了一种高度分割的养老体系:省政府、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选择了第一和第二方案的各种组合方式。世界银行(1997)曾指出这一新体制的一些严重问题,并推荐了一个多支柱的养老金体系。该体系包括:小规模的、以再分配和社会保险为目的的现收现付部分(支柱1),大规模的、强制性完全积累的个人帐户(支柱2),以及作为补充的、自愿的、通过商业保险运作的养老金帐户(支柱3)。在使用精算模型进行了一些模拟后,报告建议在覆盖面扩大和省级统筹的情况下以9%的工资税支持支柱1,并可得到24%的替代率(以各省平均工资为基础)(世界银行,1997)。不过,该研究较乐观地假定体系的涵盖面扩大到50%的乡镇企业和其他企业,从而高估了支柱1和支柱2的资金积累。而且,由于精算模型的局限,该研究不能考察以各种税收为支柱1筹款和支付转轨成本的影响。
国务院1997年7月份的第2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养老金改革的方向:在2000年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金体系。养老金将在省级统筹,缴费来自企业(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和职工个人(其工资的4%并逐渐增至8%)。支柱1将全额由企业所缴纳的工资的13%支付,提供平均工资的20%的替代率。个人帐户,即支柱2将由个人缴费外加7%的企业缴费支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8年成立,其职责是总揽养老金和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制订。这从管理体系上使养老金改革的政策制订统一起来。此后,国务院和劳动社保部多次发文实施省级统筹,并明确和实施涉及社保体系各方面的法规,比如社会保障缴费的征收。
但是,中国的养老金体系还是分割的、以地市为基础的现收现付制外加公共管理的名义上的个人帐户。这一个混合型体制正处于过渡之中。中国目前的养老金体系存在如下问题:
养老金体系在各级被分割。尽管按照文件,27个省已在1999年中实现了省级基金统筹,但实际上27省中只有5个省(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和海南)完全实现了统筹或省级统一;在另外17个省以市级统筹所缴费用的1%至2%建立了小规模的省级调剂基金;由于缺乏统筹资金,有5个省未能建立此类基金,因而省级统筹没有真正建立。据报道,11个行业统筹已解散(1998年9月前存在,参见国务院1998第28号文),并加入到地方的社会统筹中,但所积累的资金是否已转移到地方统筹则还不清楚。
社会统筹在许多方面都不完善,养老金服务也没有社会化,亦即养老金的收缴和支出都没有由不同的部门分别管理。由于实行差额拨缴制,企业向市级统筹上缴“净”额,以该企业的总缴费减去其退休人员所领取的退休金额。缴费率在各省市之间,有些情况下甚至在企业之间都有很大的差异。
养老金体系覆盖面窄,且在地区间不平衡。截止到1998年底,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只覆盖了国有企业职工的78.4%,集体企业职工的16.2%和其他城市企业职工的5.4%(Hang,1999)。没有任何针对城市个体户和个人企业家的养老金计划。在一些农村地区,有一些由民政部门设计和管理的养老金计划,但其覆盖面很小。
个人帐户很大程度上是名义性的,即空帐。由于政府一直没有明确如何支付转轨成本,过去5年中,这些帐户上所积累的资金已被用来支付当前退休职工的退休金,这使得个人帐户变成空账。
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1、缴费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征免规定
对于养老金收缴环节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国的现行做法是,无论是企业为职工还是个人自己向年金计划缴费,只要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就作为即期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投资环节的税收征免规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养老金和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政策,换句话说,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是应税的。
3、养老金领取环节税收征免规定
目前,我国对企业年金的领取环节没有任何税收优惠,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国目前企业年金投资渠道狭窄,资金保值增值较困难,从长久来看,通货膨胀是养老金资产积累面临的重要风险。再加上我国的企业年金采用缴费确定制而非收益确定制,职工退休时按个人账户养老金本利和计发而不与物价指数和工资指数挂钩,这样,如果再对其养老金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退休职工领取的养老金无疑是雪上加霜。
但是,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收入一般是没有征税的,也就是说,虽然税收规则要求对养老金领取额征税,但是实际上没有征税。
二、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的“引擎”,企业年金的发展需要政府税收政策的支持。但是与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发展政策环境相比,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瓶颈亟需突破。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分析,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不统一
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基本上是体现在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之中的。无论是从国务院和国家职能部委的政策性文件,还是各地方政府有关的政策性文件来看,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政策在内容上存在着差异,是不统一的。这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与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政策性文件中,关于企业年金政策的不一致性。例如,关于企业缴费的免税额度: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部分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而湖北、浙江、安徽等省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二是,国务院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策性文件的不一致。国务院在国发[2000]42号文中明确规定,在试点地区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在额外负担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免税,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却没有说明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可以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只是规定了向企业年金缴费的最高限额。三是,各地方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方式也不统一,这不仅表现在各省之间,而且还表现在同级省政府不同地区之间:如,对企业年金的缴费,有的优惠多,有的优惠少,有的干脆没有。
2、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与税收优惠不足并存
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政策规定上看,2000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试点方案》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可以税前列支,但试点工作目前仅在辽宁省、吉林等省和极少数试点城市进行;少数非试点地区(如上海、深圳、大连、浙江、安徽)也出台了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而全国大多数地区尚没有正式出台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从涉税环节上看,企业年金的税收涉及三个环节:缴费阶段——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投资运营阶段——涉及增值收益税;养老金领取阶段——涉及个人所得税。从国际看,绝大多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体现在前两个阶段,第三个阶段一般均纳税。在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有关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的政策性文件中,对投资运营阶段,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投资收益仍需纳税;对缴费阶段中的个人缴费基本上也没有税收优惠,个人的缴费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企业年金的缴费也不是都免税。
税收优惠不足主要体现在现行税收优惠中的最高免税比例过低,且灵活性太差。首先是税惠比例不统一,各省从3%到10%不等,缺乏较为合理的规范标准,各个地方各行其是,给监管带来不小的难度,也给不法之徒留下了违规操作的制度空间。其次,上述各地的税收优惠比例以5%居多,但实际情况是该比例明显偏低,无法激起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3、税收优惠规则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规则是以政府的《决定》、《通知》、《复函》、《试点方案》、《试行办法》等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的,国家的立法机关及税务机关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更不用说有专门的法规。而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收入法典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显得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缺乏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