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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保险价值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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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保险价值

第1篇:固定资产保险价值范文

【关键词】 固定资产; 毁损; 报废; 账务处理

一、问题的提出

新准则同以前的会计准则与制度相比,日益简约化,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同时也为会计职业判断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由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版),对固定资产毁损后需作减少(视同报废)处理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即与固定资产报废的处理程序基本一致。但对于固定资产发生毁损,仍可修复的情况,《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均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规定上也仅限于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实操指南》(2010年)对此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规定,将固定资产毁损分为三种情形,即固定资产报废、转入技改项目和小型维修项目管理,但并未严格区分固定资产毁损与固定资产报废的差异。对于转入小型维修项目管理的情况,规定将发生的修复支出作为当期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收到的保险赔款冲减营业外支出科目,未明确保险赔款超出修复支出的情况。《广东电网公司会计核算实施细则》(2010年)规定了日常修理和大修工程存在保险赔款的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即收到保险赔款时冲减“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修理费”,如赔款有结余,则应当转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实务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不作固定资产减少、仅需小型修理就可以恢复到可使用状态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其产生的原因与固定资产日常修理、大修理存在本质上的差别,两者在核算上同样存在差异。

目前,关于固定资产发生毁损的后续会计处理的理论研究很少,更多的是将其与固定资产报废一样作为固定资产减少的一种方式进行研究,或者关注新准则下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电网企业属于技术、资金密集型企业,同时又属于资产分散型企业,发生此类业务比较频繁。因此,有必要结合会计工作实践,应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现有规定,对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发生毁损后的相关账务处理进行研究讨论,以期为会计实务工作者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

二、固定资产毁损与报废的比较

固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盈、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根据该定义,固定资产毁损和报废一样都会造成固定资产损失。从广义范围来说,固定资产报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因使用年限已满,不能再继续使用或因质量低劣而导致提前报废,此报废称为正常报废;二是遭受意外灾害或责任事故而失去使用价值,这种报废称为“毁损报废”。两者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一定差异。

(一)固定资产毁损的定义

固定资产毁损是指因发生水灾、风灾、震灾等自然灾害或因意外责任事故造成的毁坏和损失。固定资产发生毁损一般是因外力造成的,在生产经营期间属于非正常的经济事项。自然灾害是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责任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等。

(二)固定资产报废的定义

固定资产报废是生产经营期间一种正常的活动,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报废促进固定资产更新、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等。

固定资产报废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磨损或陈旧,使用期满不能继续使用;二是由于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代。固定资产报废,一方面由于固定资产退出企业引起企业固定资产的减少;另一方面在清理过程中会发生一些清理费用,同时还可能取得一定的变价收入。

(三)固定资产毁损与报废的区别

固定资产发生毁损后,如果无法修复到可用状态,或者即使可以修复,但付出的代价过高,在经济上不可行的话,应当作资产减少处理,其处理流程与固定资产报废的流程基本一致,这是两者的共同点。但是对于两者的区别,《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版)并未提及,仅对固定资产报废或毁损的清理净损益的处理,区分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正常处置损失和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的账务处理。固定资产报废与毁损在账务处理上的差异,鲜有学者作进一步的研究。通过比较两者的定义,笔者认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固定资产报废一般是由于设备磨损或老化、技术更新等原因造成的,如果是磨损或老化导致的,则是有形的;如是技术进步导致的,则是无形的,一般不存在赔款,主要涉及那些旧的、落后的设备,其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失”科目。

2.固定资产毁损一般是由于自然灾害、人为等原因造成的,多为有形损坏,一般存在保险赔款,不管是新资产还是旧资产,也不管是先进的资产还是落后的资产都有可能发生毁损,其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

三、固定资产发生毁损的相关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发生毁损后无法修复的情况

对于此类情况,由于该固定资产已无法修复,需作固定资产减少处理,其流程与固定资产报废一致。固定资产减少后的新建资产通过立项管理,即作为一项新的基建工程。

例1:甲公司为电力企业,其生产用A电力设备固定资产遭受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无法修复。该固定资产原值为2 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 380万元,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0万元。清理该固定资产的过程中,收回材料,经权威中介机构评估价值为50万元,为此发生清理费用10万元,期间收到保险公司赔款400万元。

针对该例题描述的有关情况,其账务处理如下:

1.注销A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 520

累计折旧 1 38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0

贷:固定资产――A 2 000

2.支付相关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

贷:银行存款 10

3.回收毁损资产的残料

借:原材料/工程物资/银行存款 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

如果收回的残料,能够用于以后的维修项目,可以作为原材料管理;如被用于新立项的基建项目中,也可以作为工程物资管理;或者直接变卖,取得残料的回收价值。

4.收到保险公司赔款

借:银行存款 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0

5.结转毁损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8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

(二)固定资产发生毁损后小型维修可以修复的情况

对于此种情况,由于该项固定资产进行一般的小型维修可以恢复到可使用状态,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同时,考虑到维修时间短,发生的修理性支出又不符合资本化条件,无须将该项固定资产注销转入在建工程。

例2:甲公司为电力企业,其生产用B电力设备固定资产遭受自然灾害发生较小程度的毁损,该固定资产原值为100万元,已计提折旧40万元,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万元。为修复该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10万元,收到保险公司赔款11.7万元。

对于本例题,由于涉及保险赔款,可以有两种账务处理方式:

1.使用保险赔款修理固定资产

领用原材料或代垫修理费用时: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10

贷:原材料/银行存款 10

收到保险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7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11.7

结转其他应收款贷方余额确认净损益: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1.7

贷:营业外收入 1.7

如果保险赔款不足于弥补修理费用,则产生其他应收款借方余额,应当确认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2.发生的修理费支出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收到保险赔款冲减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10

贷:原材料 10

借:银行存款 11.7

贷: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11.7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超出修理支出的部分,保险赔款冲减完“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其与直接冲减营业外支出的方式以及对利润的影响是一致的。

(三)固定资产发生毁损后技改维修可以修复的情况

对于此类情况,可以视同固定资产的某一部分发生毁损报废,报废完成后进行技改。技术改造完成后,将技改修复后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

例3:甲公司为电力企业,其生产用C电力设备固定资产遭受自然灾害,部分严重损坏,但可以通过技改恢复到可使用状态。该固定资产原值为3 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 000万元,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0万元。清理该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费用5万元,收到保险公司赔款100万元。该项待修复的固定资产经专业机构评估,其使用价值为1 250万元,修复过程中领用工程物资98万元,发生安装费用2万元。

针对该例题描述的有关情况,其账务处理如下:

1.注销C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500

累计折旧 1 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0

贷:固定资产――C 3 000

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5

贷:银行存款 5

3.收到保险公司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确认待修复固定资产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160 (3 000-1 250-1 000-500-90=16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60

5.将待修复固定资产转入技改项目进行管理

借:在建工程――技改工程 1 2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 250

6.领用原材料和支付安装费用等

借:在建工程――技改工程支出 100

贷:原材料 98

银行存款 2

7.修复工作完成后,结转增加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1 350

贷:在建工程――技改工程支出 1 350

实务中,对于在技改工程中整体拆除的设备,经有关技术部门确认,如继续使用或尚有可使用价值的,应做账务处理;如属于部分拆除的,对拆除部分价值较小或不能明确计量价值的,可不作固定资产减少处理;拆除量较大的,且能明确计量的资产价值,报经批准后,应作固定资产减少的有关账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毁损后的相关税务处理

对于第三节列举的固定资产由于遭受自然灾害而发生毁损,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以及由此发生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抵扣,直接影响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和账务处理。为此,本节结合最新颁布的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条例中的规定作出了具体的解释。具体如下: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本研究在第三节中所提及的固定资产是电力企业生产用的电力设备资产,属于动产,其发生毁损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指的非正常损失。因此,购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相应地,固定资产发生毁损后,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该资产再修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二)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本研究在第三节所提及的电力设备资产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用固定资产毁损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维修该毁损固定资产发生费用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自然灾害发生的固定资产毁损损失可以税前抵扣。

五、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1.固定资产报废与固定资产毁损在本质上存在一定差异。固定资产报废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正常业务,而固定资产毁损则属于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非正常业务。前者形成的固定资产清理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而后者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2.固定资产发生毁损的结果,分为三种情形,即作固定资产减少处理、转入技改项目和修理项目管理。

3.固定资产报废必然伴随固定资产的注销,而固定资产毁损不一定,如果毁损的固定资产无法通过一般的维修或技改修复到可使用状态,则要注销固定资产,否则不一定要注销。

4.对于固定资产发生毁损转入修理项目的情况,如果存在保险赔款,可以使用保险赔款进行固定资产修理,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损益。

5.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发生毁损,不需要作进项税转出,且造成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如毁损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性或资本性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二)管理建议

根据上述研究结论,结合会计实践,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管理建议:

1.在固定资产修理项目的核算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由于自然损耗或使用磨损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与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两种情况,在具体的维修项目管理上,分别立项管理,分别核算,真实反映固定资产全生命周期成本的情况,为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成本信息。

2.对于符合税前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修理而发生的修理费用,应当向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进行进项税抵扣。同时,为了简化那些修理支出小、项目数量多的抢修工程的核算,同时降低备品备件的库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以考虑采用修理修配劳务外包的方式,由受托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包工包料。

3.对于固定资产毁损可以取得保险赔款,且该固定资产仅需要进行小型修理就可以恢复到可使用状态,如果在修理修配单位修复固定资产后,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将赔款支付给修理修配单位的,由于不涉及固定资产卡片的变更,且属于全额赔偿的,可以简化核算,仅作备查登记。如果赔款不足于弥补修理支出,则另行支付,计入营业外支出;如赔款超过修理支出,则将保险公司支付完修理费的余款收回作为营业外收入。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版)[M].人民出版社,2008.

[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实操指南[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4]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S].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

第2篇:固定资产保险价值范文

从很多当前的财务数据可以看出现在的大型以及特大型煤矿企业的特点:一般其固定资产就占据了总资产的大半壁江山,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就高达吨煤生产成本的六分之一。所以煤炭企业很有必要强化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控制,避免发生固定资产管理漏洞失误不准确的情况,保证国家拥有的固定资产的合理安全的利用,从而相对减少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使其拥有更广大的发展前景。

一、煤炭企业固定资产的现实管理状况

煤炭的固定成本包含着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然而在企业使用固定资产时,一般不会将固定成本列入考核中。所以,使用资产的那些部门不能时刻感受到使资产不贬值以及增值的必要性,他们就会将购置和管理力度分配得很不合理,重视买不重视保养利用,造成固定资产的过多使用。[1]因为没有控制好资产的形成、使用、管理以及一些不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导致了很多本不该发生的问题的出现。总结为下列2条:

第一,固定资产管理不合理。

煤炭企业的高层很多都着眼于加强煤炭安全控制、盲目追求产量、在意可控成本费用等不确定的成本及生产的收入和成本的差值这方面的内容,大多数企业也确实得到了暂时的部分收益。其实还有很多成本可以降低。作为特殊行业的煤炭企业,管理起固定资产不那么容易,管理者并没有在考核范围内加入管理固定资产的具体成效,从而管理者松懈了对固定资产的强化管理,导致煤矿企业固定资产无法良好管理,造成很多不该发生的问题。

第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些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存在漏洞,固定资产的购进以及后续一系列工作核算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无法实现规范的管理、奖惩制度不当或者有部分漏缺。即使有了好的标准制度,也无法保证其执行的力度和强度。

从根源上加强固定资产内部会计控制

对于在管理煤炭企业固定资产产生的问题上,只有增进固定资产里的会计控制才能真正做到解决这个问题。固定资产要把业务做到循环,要进行的流程包括对固定资产做初步估计、增加、验收并且移交、日常保养、大修、转移和使用、处置及盘点等众多环节。不仅如此,在管理固定资产的价值问题上,还不得不考虑折旧和减值准备计提等事情,企业盈利和会计信息质量就取决于这些因素。

第一,优化公司法人结构,严格把关固定资产管理企业法人负责制。

公司法人是企业当中的最高责任人,要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营运效果负很大的责任,所以最好把完善和实施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当做考察的重要内容。因为这么做会把责任更具体的分给个人,更切身的联系起了个人利益和公司发展。公司法人会更积极地去管理固定资产,更有责任感,担起更沉重的责任,拥有更良好的态度,投身于整个管理运行活动中去,使企业变得更好。

第二,固定资产的控制程序挂钩业务程序,每一个业务程序,要有相应的具体控制点。

一是减少固定资产投资:因为固定资产价值较大,增加固定资产很有可能会影响企业资金运转,因为固定资产会随着使用而减值,使利润相对减少,使企业面临更大的风险;还有,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很长,电子技术发展迅速,电子产品类的固定资产技术淘汰较快,所以应合理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盘活现有资产,充分利用闲置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第一步管理资产的部门应和财务部门对现有的资产进行检查,计划部门就应该重新规划一些切实可行的规划蓝图。生产使用部门就要依照着运输方式、采掘工艺、计划安排等诸多因素来确定固定资产的关于满足需求的计划,将其给资产管理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门,把现有资产盘活,不重复购置同一固定资产。进行充分理论试验后检验固定资产实际需要量,指定好资本的初始估计,上报上级公司审批。上级公司根据全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任务,盘活企业的现有资产,以防没钱去购置固定资产而耽误生产工作,部分公司由于各种不利因素从而造成固定资产被过分闲置无法转手的问题,最终是靠调拨、租赁的办法,降低了公司在固定资产方面的投资。

二是购建控制:根据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管理,从固定资产预算的编制、调整、审批、执行等环节加以控制,合理购建固定资产。按照购建的资金来源可分为基建资金购置、专项资金购置和生产资金购置。按照购建的方式可将其分为:直接使用的不必安的机器设备;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建造的工程项目。第二种机器设备经过生产急需和基建项目根据不同的工期来进行选择,防止出现货源不足的问题,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使资产得到更充分地使用。由上级公司的采购部门人员经过招投标后去建立合理的在预算范围内的合约,再统一购买。如果机器设备的预算资金已经不在原本预期的范围内,采购部门就要联合众多子公司去讨论分析情况,再决定去签下购买该机器的购销合同,安装机器设备所需要的资金得由技术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事先进行估计、确定后由企业自己来进行安装或找生产厂家来安装。建造工程项目时建造方式的确定是很不容易的,经过多层验证后,再由集团公司去招投标,才能做成案子。工程负责部门要做到开票结算,照实报告进度;财务部门控制工程成本要依靠着资金事先的估计和建造的合同。只有中介机构提供了工程报告后工程竣工决算才能够被完成。

三是验收控制:固定资产验收时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成立固定资产验收小组,验收小组人员由资产对口管理部门、实物管理单位、资产使用单位、基建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和技术部门等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组成。资产验收前,验收小组需了解和掌握与资产有关的合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做好验收资料和验收工具的准备工作。验收时根据各种获取方式例如在外购买、自主制造、被给予、引进外企业的固定资产等方式,查看实物和资金预先打算、打算购买的货物的相关合同、供应商的发货凭证和捐赠等获得的资料证据是否一致,资产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财会的工作者根据验收的数据将其他的资料记载下来,做好关于固定资产的卡片。专门登记好经营性流出企业的固定资产,做一个新的备查记录,与之有关系的部门验收时无必要说明弄清固定资产属于哪方,比如房屋产权证、运营证等权属证明文件一定要检查,如果弄不清固定资产的权属时,就应该马上补办证明的手续或证据,知道弄清楚归属后才可以验收并且将其入账。

四是保险控制:对于企业效益较好的单位,对相关资产进行投保商业保险,保证企业资产在受到意外损失时,使企业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就得对需要投保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的投保制度,避免或减小固定资产的意外风险或者是在有状况时尽可能少的遭受损失,降低企业损失。当对固定资产进行投保时,一部分成本得由企业支出,并且要严格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去选择其相应的保险种类。选择保险应该注意:保险的种类,楼房应该投火险,综合险,如果是运输的器材设备就最好投保综合险、盗窃险、意外险、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他的看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方法办理;投保的资金要与其所投保的固定资产的价值相匹配,根据固定资产的价值大小,选择投保的资金多少;固定资产能使用的年限越长所需投保的时间也越长。所以,明确打算投资保险的固定资产的范围和标准是公司单位需要第一考虑的。起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和财务部门去拟好选择怎样去投保,让企业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便去办理手续进行投保。在投保期间如果因为投保公司没有正常行使义务而使被投资产的价值减少,财务部门汇同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人员去做现场的调查,向保险公司申请进行赔偿。如果资产保险到期,需要续保时,应及时办理手续申请续保。

五是转移使用控制:因为煤炭行业与其他行业很不一样,采掘设备类固定资产价值较高,经常在各矿井之间调拨共用,是各个矿井共享设备,由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地点经常变动,使得对设备的管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公司内部资产的调拨与转移,必须经资产管理单位同意后办理资产内部调拨手续,进行帐、卡、物交接,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实相符。公司对外出租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设备的原值、使用年限、成新率及市场行情进行定价,并报相关部门和领导同意方可实施对外出租。

因人员调动需带走办公用固定资产,需办理固定资产调拨单,资产移交调入单位管理。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资产账、卡、物相符。

六是维护维修控制:使用部门需要提出日常维修,组织实施则需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才能进行,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公司的生产成本中。固定资产大修根据公司年初预算执行,固定资产经过大修后如果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将发生的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反之则将大修支出列入生产成本中。

七是处置控制:固定资产的处置分为使用期满的正常报废和使用期未满的非正常报废。使用期未满的非正常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并报上级部门审批后方可报废,严格加强这方面的控制,能够做到固定资产流向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保证资产的循环不减原则。

第一,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等的一系列活动要做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提出申请,让公司领导审核同意,才能向上级公司上报申请审批。经过批准后的固定资产要在财务部门的控制下核算其账务,并对相关信息充分披露最终显示在财务报告中。

第二,固定资产报损:企业需要在固定时期对固定资产开展检查活动,如果有因毁坏、技术淘汰、特定事故而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企业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将证明文件等情形上报上级公司审批。对资产损失须经注册税务师事务所鉴证出具资产损失鉴证报告后,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资产报废原因必须清楚明了。但是如果是因为工作人员错误的操作或没有好好保管,则要要求直接责任人对损失进行赔偿;如果是非人为力所造成的无法避免的损失,对已投保的资产保险公司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投保情况对投保单位做出赔偿。

八是清查盘点控制:对于这点,主要需要做的以下两点:

一要账务清查,财务部门应对固定资产的总账、明细账和卡片账进行核对,已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二要实物清查,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人员应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账与实物一一核对,保证资产账实相符,对账实不符的资产说明原因并报资产管理部门。

九是账务处理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企业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变动属于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其账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要求,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三、总结

第3篇:固定资产保险价值范文

关键词:归口分级管理;责任跟踪管理;科学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固定资产是企业主要的劳动资料,它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过多次生产过程才全部转移价值的资产。企业投放在固定资产上的资金,称为固定资金。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均应作为固定资产。

一、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固定资产投资缺乏科学管理。企业缺乏市场调研,没能购置到最新、最好的设备,并且在使用该设备的过

程中没有给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效益。

2、账簿设置不健全。企业只设置了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但没有实物管理账,致使一些净值为零但仍有使用价值,仍在继续使用中的资产没有纳入账内管理。

3、账实不相符。其主要表现:一是损坏报废和丢失的固定资产长期挂账,没有办理相关报废手续,也没进行账务处理;二是新增固定资产没有入账,造成有物无账;三是外单位或个人借用或长期占用的固定资产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也无账务处理;四是违反规定,少提甚至不提折旧,使固定资产账面净值虚增,账实不符。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不仅没有入账,而且直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不仅不利于准确核算成本,还易造成资产流失;缺乏专业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权限不清,责任不明,出现了人人插手却无人管理的局面。

4、闲置资产调剂和处置不及时,资产浪费现象严重。其主要表现:一是闲置资产无人管理,未及时调剂使用或进行处置,闲置设备无人管理,也无人维护保养,致使部分有使用价值、可调剂使用的资产或有处置价值的闲置资产因无人管理而闲置,甚至因无人维护保养而变为报废资产,造成了较大浪费;二是部分资产损坏维修不及时,人为造成资产闲置。

二、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

1、建立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与责任追踪管理。一是设备采购部门要广泛进行市场调研,捕捉信息,采购最新最好的设备,切实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二是建立投资管理控制制度。财务部门应源头介于并参与固定资产投资的全过程管理,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审,严格审查投资估算和经济评价,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时,必须对决策制度、相应的筹资制度、外部法律法规的约束等固定资产投资制度进行安排,并对可利用资本的成本和规模、项目的赢利性、企业承担风险的意愿和能力等主要影响投资决策的变量进行分析,利用投资决策的基本模型、净现值法与企业财富、净现值法的决策变量等投资决策的价值判断方法,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三是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的责任追踪管理。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不断推陈出新的新设备的价值越来越大,导致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占企业整个资产的比重越来越大,因而固定资产投资风险愈大,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是决定企业前景和命运的投资,必须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的责任追踪管理。所谓固定资产的责任追踪管理是实行固定资产的台账与档案结合的管理。在购置固定资产前,要进行可行性分析,由企业领导、经济师、工程师、会计师等人员组成投资决策组,进行市场调研与科学论证,写出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必须由决策组全体人员签字,明确经济责任。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在采购付款、使用、修理、保管等过程中要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式管理,每一个业务环节都要由责任人签字盖章,明确经济责任。在使用固定资产后,要定期对固定资产实行盘点清查,将盘点记录落实到固定资产台账中。与此同时,要定期召开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分析会,认真做好会议记录,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落到实处。

通过以上对固定资产投资各个环节的严格管理、层层落实责任人的方法,随时发现问题,对造成固定资产投资不良后果的行为,要追究其责任人,严加惩处。如果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实行了上述管理,将不会再出现投资失误的情况。

2、强化固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针对企业账簿设置不建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强化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地说:一是编制固定资产目录。以明确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二是建立按固定资产类别开设的固定资产登记簿,记录各类固定资产增减变化和结余情况,它相当于固定资产二级账;三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卡片制度。固定资产卡片实际上是以每一独立的固定资产项目为对象开设的专用明细账,它相当于固定资产的三级账。企业收入固定资产时设立卡片,登记固定资产的名称、类别、编号、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建造单位等原始资料。在使用过程中,凡有固定资产大修理、内部转移和停止使用等业务,都应在卡片中进行登记,固定资产报废或调出时,则登记有关调出和报废日期、原因等资料,并注销其卡片;四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账。按照各类固定资产的类别、项目、使用地点、使用班组、使用人等内容建立实物账,做到账卡物相符。

3、实行固定资产归口分级管理。针对该企业账实不符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实行固定资产的归口分级管理。固定资产的归口分级管理,就是在企业财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按固定资产的类别,由厂部各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按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地点,由各级使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进一步落实到班组和个人,并实行与岗位责任制相结合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归口分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两项内容。归口管理的一般做法是:企业的生产设备归生产部门管理,动力设备归动力部门管理,运输工具归运输部门管理,房屋、家具用具归总务部门管理,各种科研开发设备归技术部门管理等。各归口管理的部门要对所分管的固定资产负责,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固定资产分级管理的一般做法是:在归口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地点,将各类固定资产分别交由企业内部各级使用部门负责具体管理,有些资产的管理责任还要具体落实到班组和个人。这样便可做到层层负责任,物物有人管,使固定资产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得到可靠保证。

4、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采购、维护、保险等制度。针对公司闲置资产调剂和处置不及时、资产浪费现象严重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采购、维护、保险等制度。一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职务分离与相应责任控制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在采购、调出、修理、报废等业务环节中,负责采购、调出、修理、报废等业务的执行人员应与负责审批、保管、付款或收款、记账的人员相分离,并明确其相关职责,控制固定资产流失;二是设备使用及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建立固定资产逐项定期维修、保养记录,领导要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三是建立固定资产保险制度。规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保险的投保、赔付等工作。针对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日常应不定期地召开专题分析会议。每年年底必须召开固定资产管理的专题分析会议,检查固定资产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书面写出分析报告;四是及时调剂或处置闲置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要树立资产有偿占用的观念,一项资产如果不能给企业创造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就应该重新审视这项资产的有用性,判断其是否属于闲置资产。对闲置资产,应及时申请调剂使用,实在无调剂使用价值的,应尽快处置;五是实行固定资产的增加验收、报废鉴定管理。管好固定资产的首要环节是在固定资产增加时严格把好验收关,财务人员协同资产管理人员深入现场,根据固定资产的交接凭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验收和交接工作,做到手续完备、责任清楚,保证新增固定资产进入企业处于完好的状态。固定资产报废,要严格掌握,慎重处理。财务部门要认真履行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手续,把好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关,根据报废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批后,方可处理。对确已丧失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的报废,必须经过审查鉴定,对专业性较强的专用设备报废,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审查、鉴定,取得技术鉴定书,申请详细理由,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基层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报废处理。

总之,提高管理意识是提高管理的关键,认识不到位,各项管理措施就难以落实,企业管理层应把固定资产等实物管理与现金管理置于同等的重要地位,强化全员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意识。

(作者单位:包头财经学校)

主要参考文献:

[1]袁毅平,李丽华.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

第4篇:固定资产保险价值范文

关键词:固定资产处置;无形资产处置;会计核算;比较学习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在会计学习、研究与教学过程中,特别针对企业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处置的会计核算学习中,注意到两项资产处置核算存在着共同与不同之处,在此运用比较学习方法,分析两项资产处置的会计核算差异和账务处理应用。

一、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处置核算的异同分析

1、两项资产处置条件与原因相同。由于企业固定资产技术落后、使用期限已满、自然灾害影响,使得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表明固定资产不再符合自身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固定资产应予终止确认。同样,由于无形资产的技术含量下降、受益期限已满、商业机密泄露影响,使得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表明无形资产不再符合自身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无形资产应予以注销。在此说明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成为企业处置两项资产的重要条件和主要原因,同时成为企业对该两项资产进行处置起点。

2、两项资产处置方式相同。由于存在以上原因,企业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处置方式主要表现为出售、报废、转销。在此说明企业两项资产已经失去自身的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和存在意义,企业采用出售、报废、转销的方式放弃对两项资产拥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注销两项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和减值准备,表明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应该整体退出企业的会计核算。

3、两项资产处置账务处理流程不同。固定资产处置有基本账务处理流程,具体表现为:(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2)发生清理费用;(3)出售收入及税金和残料的处理;(4)保险赔偿的处理;(5)清理净损益的处理。而无形资产处置没有基本账务处理流程,在处置业务发生时,一次性注销有关账户、计算相关税费和结转处置净损益。在此表明固定资产处置核算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操作性,而无形资产处置核算表现出一步到位的特点。对于两项资产处置核算流程与步骤的理解,有利于顺利完成它们的会计核算。

4、两项资产处置核算应用账户不同。固定资产处置核算应用的是“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账户;而无形资产处置核算应用的是“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账户;并且发现只有“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而没有“无形资产清理”账户。对于两项资产处置核算应用的账户,在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计科目表中得以体现和确认。在此表明以上账户的应用是完成两项资产处置核算的基础,是区别两项资产处置核算的重要依据,也是掌握两项资产处置核算的学习重点。

5、两项资产处置收入征税不同。企业固定资产处置收入要征收增值税,而无形资产处置收入要征收营业税。根据新税法有关规定,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原购入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则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原购入时进项税额没有抵扣的,则销售时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按以下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2%。同时,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企业销售无形资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营业额,按照5%征收率征收营业税。在此说明两项资产处置收入应分别计算和缴纳不同税金,同时进行准确的账务处理,在此形成两项资产处置核算的学习难点。

6、两项资产处置结果的账务处理相同。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处置形成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即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账户。在此说明两项资产处置形成的净损益属于营业外收支核算的内容,反映出两项资产处置结果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不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形成的收入与支出。

以上分析发现,两项资产处置的会计核算基本模式表现为:“确认处置原因―采用处置方式―应用账务处理流程―选择处置核算账户―处置收入征税处理―处置结果账务处理”,在此基础上抓住两项资产处置核算的共同与不同之处,正确完成两项资产处置的会计核算。

二、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处置账务处理应用分析

1、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对外出售的账务处理。由于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及其他原因,企业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需要不断更新和创新,淘汰落后设备与引进高科技含量的各项技术成为企业当务之急。在此结合以上分析结果,对两项资产对外出售进行账务处理分析。

例题:甲公司出售一台使用过的设备,原值为200000元,购入时间为2009年1月,该设备购进时所含增值税34000元已计入进项税额。假定2011年2月出售,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不考虑残值,同时该设备已计提减值准备20000元。出售价款为140400元(含增值税),该设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2年计提折旧=(200000÷10)×2=40000(元)

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140400÷(1+17%)]×17%=20400(元)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40000

累计折旧4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

(2)收到出售价款及税款

借:银行存款140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

(3)结转清理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000

如果该设备购入时间为2008年1月,该设备购进时所含增值税34000元不计入进项税额,则账务处理如下:

3年计提折旧=(200000÷10)×3=60000(元)

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140400÷(1+4%)]×4%÷2=2700(元)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20000

累计折旧6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

(2)收到出售价款及税款

借:银行存款140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37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00

(3)结转清理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17700

贷:营业外收入17700

如果该设备购入时间为2007年1月,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则账务处理如下:

4年计提折旧=(200000÷10)×4=80000(元)

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140400÷(1+3%)]×2%=2726(元)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0

累计折旧8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

(2)收到出售价款及税款

借:银行存款140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376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6

(3)结转清理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37674

贷:营业外收入37674

例题:乙公司将一项专利权出售给其他单位,该项专利权账面余额120000元,已计提摊销12000元,已计提减值准备10000元,取得出售收入140000元存入银行。营业税税率为5%。

出售时应缴纳营业税=140000×5%=7000(元)

借:银行存款140000

累计摊销12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l0000

贷:无形资产120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7000

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35000

2、固定资产报废与无形资产转销的账务处理。由于固定资产使用期已满、遭遇自然灾害的原因,造成固定资产进入报废清理程序。同样,如果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换或超过合同、法律规定受益年限,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不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应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在此结合以上分析结果,对两项资产报废与转销进行账务处理分析。

例题:甲公司有一栋厂房遭台风袭击,不能继续使用,经批准予以报废。该厂房账面原值450000元,已提折旧270000元,已提减值准备20000元;清理过程中发生清理费用8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报废时拆除的残料20000元,列作原材料;由于该厂房已投保,经保险公司核准,决定给予甲公司100000元的保险赔偿,款项尚未收到。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6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00

累计折旧270000

贷:固定资产450000

(2)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8000

贷:银行存款8000

(3)残料入库处理

借:原材料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000

(4)保险赔偿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1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00

(5)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

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160000+8000-20000-100000=48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4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48000

例题:乙公司购入的一项专利权,购入时账面价值为120000元。现在已累计摊销80000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4000元,由于新技术的开发利用,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任何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经批准予以转销。

借:累计摊销8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4000

营业外支出16000

贷:无形资产120000

以上核算案例分析发现,在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处置过程中,由于处置条件、原因与方式存在共同之处,因此在分析两项资产对外出售、报废与转销处置基础上,掌握两项资产处置应用的不同账务处理流程和选择的不同核算账户,重点处理两项资产出售收入征税核算,正确计算和结转两项资产的处置结果。

三、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处置比较学习的总结

综上所述,在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处置核算比较学习研究中,总结出两项资产处置核算存在的共同与不同之处,有利于加强两项资产处置管理和核算。

1、在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和核算方面。由于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作为长期使用资产在管理上存在较大风险,这些风险来自于设备技术落后、资产使用寿命、自然灾害影响。为此,应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处置、报废的规章制度,保证固定资产及时更新,为固定资产处置核算做好准备。同时,依据新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处置条件、原因、方式、结果、账务处理流程和账务处理结果进行正确的确认与计量,在确认固定资产处置原因与方式基础上,重点学习和掌握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账户、账务处理流程、处置收入征税处理、处置结果账务处理。

2、在无形资产处置管理和核算方面。由于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态的,它通常表现为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它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企业在无形资产取得时,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较大,形成无形资产价值较高,在无形资产管理上同样存在较大风险,这些风险来自于科学技术更新换代、资产受益期限影响和人为因素影响。因此,在无形资产处置管理上,应随时掌握科学技术发展信息,制定企业各项生产技术改革计划,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及时完成企业技术更新与改革。在完善无形资产处置管理的同时,加强无形资产处置会计核算,正确理解无形资产处置条件、原因及方式,重点掌握无形资产处置的核算账户、账务处理、处置收入征税处理、处置结果账务处理。

(作者单位: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利主编.新编财务会计I(第五版)[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

[2]葛家澍,耿金岭编.企业财务会计(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第5篇:固定资产保险价值范文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 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从固定资产的定义看, 固定资产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即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工具或手段, 而不是用于出售的产品。其中“出租”的固定资产, 是指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 不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 后者属于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 不属于固定资产。

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 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通常情况下,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 比如自用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寿命表现企业使用其的预计使用年限。对于某些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 其使用寿命表现为以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如汽车或飞机等, 按其预计行驶或飞行里程估计使用寿命。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意味着固定资产属于非流动资产, 随着使用和磨损, 通过计提折旧方式逐渐减少账面价值。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是对固定资产进行后续计量的重要内容。

三是固定资产是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具有实物特征, 这一特征将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区别开来。有些无形资产可能同时符合固定资产的其他特征, 如无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但是, 由于其没有实物形态, 所以不属于固定资产。

对于工业企业所持有的工具、用具、备品备件、维修设备等资产, 施工企业所持有的模板、挡板、架料等周转材料, 以及地质勘探企业所持有的管材等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分别管理和核算。尽管该类资产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 如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 但由于数量多, 单价低, 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 在实务中, 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 如企业( 民用航空运输) 的高价周转件等, 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 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 从而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 该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以独立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如飞机的引擎, 若其与飞机机身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 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 则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在实务中, 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等, 取得的方式不同, 其成本的具体构成内容及确定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 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外购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如果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购入后即可发挥作用, 因此, 购入后即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果购入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只有安装调试后, 达到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的标准, 该项固定资产才可发挥作用, 才意味着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分为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两种情形。前者的取得成本为企业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专业人员服务费和相关税费等, 其会计处理为: 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后者的取得成本是在前者取得成本的基础上, 加上安装调试成本等, 其会计处理为: 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 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 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如果超过正常信用条件支付价款, 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资产, 且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 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 通常在3 年以上) , 在这种情况下, 该项合同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 购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不能以各期付款额之和确定, 而应以各期付款额之和的现值确定。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 应当按照各期支付的价款选择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延期付款债务特定风险的利率。该折现率实质上是供货企业的必要报酬率。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之和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中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其余部分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 计入当期损益。其会计处理为: 购入固定资产时, 按购买价款的现值, 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 按应支付的金额, 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按其差额, 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二)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 所建工程都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1) 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企业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意味着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从事工程施工。企业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其成本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为本企业存货的, 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进行结转。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 减去残料价值以及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款后的净损失, 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 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 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完工后发生的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 计入营业外收支。

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应按其实际成本转入所建工程成本。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应负担的职工薪酬、辅助生产部门为之提供的水、电、运输等劳务, 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也应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上述项目涉及增值税的, 还应结转其相应的增值税额。符合资本化条件, 应计入所建造

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发生的工程成本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从“ 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2) 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在出包方式下, 企业通过招标方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建造承包商, 由建造承包商( 即施工企业) 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企业要与建造承包商签订建造合同, 企业是建造合同的甲方, 负责筹集资金和组织管理工程建设, 通常称为建设单位, 建造承包商是建造合同的乙方, 负责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

企业以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其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包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各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支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支出, 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由建造承包商核算。对于发包企业而言, 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是构成在建工程成本的重要内容, 发包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工程进度定期与建造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结算的工程价款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待摊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 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 包括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应负担的税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以及负荷联合试车费等。

在出包方式下,“在建工程”科目主要是企业与建造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科目, 企业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工程价款, 作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业应按合理估计的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 借记“ 在建工程――建筑工程( ××工程) ”、“在建工程――安装工程( ××工程) ”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工程完成时, 按合同规定补付的工程款, 借记“在建工程”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将需安装设备运抵现场安装时, 借记“ 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 ××设备) ”科目, 贷记“工程物资――××设备”科目;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待摊支出, 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借款”等科目。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贷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在建工程――安装工程”、“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等科目。

(三) 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其他方式与存货类似, 主要包括接受投资者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

(1)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2)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其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等的规定确定。但是, 该项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和披露应当执行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

(3) 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 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处理前, 应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四) 存在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

固定资产, 确定其初始成本时, 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 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 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

弃置费用的金额与其现值比较通常较大, 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 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一般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 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减值损失的确定, 以及后续支出的计量。其中,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处理。( 一) 固定资产折旧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折旧的概念。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 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二是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固定资产原价, 指固定资产的成本。

(2) 预计净残值, 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 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指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 应当在剩余使用寿命内根据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账面余额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和预计净残值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4)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时, 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该项资产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该项资产预计有形损耗, 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该项资产预计无形损耗, 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该项资产使用的限制。某些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可能受法律或类似规定的约束。如对于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规定,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 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 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三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企业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在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 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 当月不计提折旧, 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 当月仍计提折旧, 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 不论能否继续使用, 均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3)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 并计提折旧; 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四是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企业选用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 因此,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符合固定资产准则第19 条的规定。

五是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通过“累计折旧”科目核算, 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1) 企业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 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制造费用。( 2) 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 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管理费用。( 3) 销售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 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销售费用。( 4)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5) 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 其计提的折旧额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六是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复核。由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长于一年, 属于企业的非流动资产,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 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 其所处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有可能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产生较大影响。如固定资产使用强度比正常情况大大加强, 致使固定资产实际使用寿命大大缩短; 替代该项固定资产的新产品的出现致使其实际使用寿命缩短, 预计净残值减少等等。为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间及每期实际的资产消耗,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 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 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如果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所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的变化也可能致使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如果固定资产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也应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如某企业以前年度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此次年度复核中发现, 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技术发生很大变化, 年限平均法已很难反映该项固定资产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 因此, 决定变年限平均法为加速折旧法。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 并编制成册, 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或经理( 厂长) 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 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 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 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 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 仍应按照上述程序, 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二)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 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 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一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 企业一般应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 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 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确定固定资产原价。因已转入在建工程, 因此停止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 并按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发生的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企业发生的某些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可能会涉及更换某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 当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时, 应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这样可以避免将替换部分的价值和被替换部分的价值同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导致固定资产成本高计。

二是费用化的后续支出。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 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一般情况下,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之后, 由于固定资产磨损、各组成部分耐用程度不同, 可能导致固定资产的局部损坏, 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 企业将对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护。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用等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况, 一般不产生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 通常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生产车间( 部门) 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专设销售机构的, 其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 计入销售费用。对于处于修理、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如果其修理、更新改造支出不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在发生时也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 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是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于处置状态的固定资产不再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 因此不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 应予终止确认。

二是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之一是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如果一项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

利益, 那么它就不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 应予终止确认。

(二) 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 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中,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固定资产处置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因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 其会计处理一般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 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按固定资产账面余额, 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 发生的清理费用。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3) 出售收入和残料等的处理。企业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 应冲减清理支出。按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以及残料变价收入等, 借记“ 银行存款”、“ 原材料”等科目, 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4) 保险赔偿的处理。企业计算或收到的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 应冲减清理支出, 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5) 清理净损益的处理。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损失,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 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科目, 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 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 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收益,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是指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同类固定资产的惯例就可以直接出售且极可能出售的固定资产, 如已经与买主签订了不可撤销的销售协议等。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原账面价值高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 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6篇:固定资产保险价值范文

【关键词】事业,固定资产,内部会计控制

固定资产在资产总额中比重较大,是单位进行一切活动的基础。同时,其种类繁多,形态各异,存放分散,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和损失风险,因此对固定资产的控制举足轻重,不仅要保证其安全、完整,而且要保证资产使用的效率。企业单位如此,事业单位同样如此。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现状

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主要是由财政性资金形成,使用过程中不计成本、不提折旧。拨款形成的资产具有无偿性,使其缺乏资产增值保值的压力,进而表现为“重购置轻管理”,即缺乏从资产的形成、使用到处置的有效控制,没有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有的甚至未设置专门管理资产实物的部门。其管理上普遍存在的问题是:

(一)账实不符

1.对固定资产更新、维修、调入、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不及时入账,有的甚至不入账;对报废和处置的资产不调账,会计信息失真,资产价值名不符实,资产家底不清。少数单位甚至没有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2.事业单位与其下设企业自有资产管理界限划分不清,造成交叉管理,账实不符。

(二)存量资产配置不合理

1.闲置不用或者已无使用价值的资产长期挂账,导致存量资产的价值缺乏真实性,而各部门对使用资产“占有式”的管理,使部分闲置资产和利用效率不高的资产无法进行部门间的调剂,特别是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管理方面,管理人员维修技能低,不愿接待外来机构、人员测试,导致存量资产在单位内部无法做到横向联合、协作共用。

2.部分专业化设备重复购置、工程重复建设。由于决策失误,部分设备购置后无法使用或面临更新换代,造成资产浪费。

(三)资产流失严重

在行政事业性资产中,最为人们所瞩目、也最牵涉实际经济利益的是所谓“非转经”问题,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这是资产流失最为严重的一个渠道。”首先是非经营性资产本身的流失,特别是单位在扶持自办产业时将资产无偿划拨给自办产业使用,导致国有资产隐性流失;有的则通过各种手段变相侵蚀国有资产,如在出租、折股、联营时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假借破产名义转移国有资产等,变国家利益为集体利益,甚至个人利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其次“非转经”产生收益的流失。一些单位把资产转为经营用途后,直接将经营收入作为单位的“小金库”;据财政部对有关部门政策外补贴所作的调查,各单位发放的政策外补贴中,30%来自“非转经”收入。另外,一些单位在处置闲置资产和淘汰设备的过程中,资产未经评估或评估价过低,有的甚至随意报废尚有相当价值的设备,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等。

二、内部会计控制乃是解决现状的根本之道

2006年随着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管理规章已在逐步完善。除了上述举措之外,财政部还大力实行国有收益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等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改革。笔者认为:外部控管环境日益形成的同时,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建立一套健全的固定资产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乃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前清后乱”的现象发生。

(一)建立岗位责任制。要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要求,合理设计会计及相关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二)授权批准控制

1.明确审批人员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审批人不得越权审批。

2.明确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固定资产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3.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

4.制定固定资产业务流程,明确固定资产的取得与验收、日常保管、处置与转移等环节的控制要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

(三)固定资产的控制程序与业务程序紧密相关,必须根据固定资产的业务程序,建立相应的具体控制点。

1.预算控制:由于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大,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一旦固定资产增加后不能给单位带来经济效益,就会形成投资风险,因此单位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管理。首先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拟购建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杜绝重复、盲目购建。购建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及使用部门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

2.购建控制:固定资产购建(尤其基建项目)涉及大额资金开支,通常是舞弊多发点。因此办理固定资产购建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宜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政府采购除外);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定并依法履行合同。基建项目的竣工决算要经过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报告。

3.验收控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参加,根据不同的取得方式(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接受捐赠、外单位调入等),将实物与购货合同、供应商的发货单及捐赠方等提供的有关凭据、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单);财会人员根据验收单及时登账。对经营性租入、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备查登记簿专门登记,验收时相关部门和财务部门必须明确固定资产的产权归属,如检查房屋产权证、车辆行车(运营)证等权属证明文件,对于权属不清的固定资产需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或专门提供依据,经明确后方可验收入账。

自行建造项目也称自建工程,当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判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原则有:

一是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二是所建造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三是继续发生在所建造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第7篇:固定资产保险价值范文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和分类

对固定资产的二者定义完全相同,都是指超过一年的使用期限房屋、机械、机器、运输工具、建筑物。以及与生产经营其他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属于经营、生产主要设备的物品,在2000元以上单位价值,并且超过2年的使用期限,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将固定资产分为7类:财务会计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土地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税法将固定资产主要分为3类:火车、轮船、机器、机械,房屋、建筑物和其他生产设备,和火车、电子设备以外的轮船运输工具以及与营业务、生产经有关的工具、器具、家具等。笔者认为,不同的二者分类原因主要在于:按固定资产的前者使用情况和经济用途进行综合分类,是加强管理,组织会计便于核算;而以该分类为基础后者的着重点,不同类别按照制定统一的残值率折旧和年限,应用简易分类法提取折旧。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

1.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税法规定,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方式,合同确定的价款按照租赁协议,加上途中保险费、运输费、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安装调试费汇兑损益后的价值计算。这种便于操作规定体现了其特点,保证会计数据的有效可靠性。而为更向国际会计标准财务会计靠拢,体现作为资产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特性,并遵循谨慎性原则,因而在《制度》中规定:固定资产中的融资租入,开始按租赁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进行比较,较低的作为入账价值,按照重要性原则,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如果融资租赁资产等于或低于30%,在租赁开始日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企业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最低租赁付款被支付的各种款项要求,企业应支付或可能在一定情况下加上由企业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资产余值(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还加上购买价格。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办法》规定:对固定资产捐赠的计提折旧不准许,除非另有规定。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即捐赠的是零。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没有付出任何代价,所以这是因为不能将任何折旧费用扣除。而在《制度》中规定: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提供捐赠方有关凭据的,金额加上应支付按凭据上标明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没有提供捐赠方有关凭据的,而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的市场价格的金额估计,加上相关税费应支付,作为入帐价植;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固定资产的接受捐赠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预计,作为入帐价值。这是因为捐赠固定资产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设备工具,符合《制度》对资产的定义、侧面将其按照公允价值列示为企业的资产并计提折旧。”

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未在《办法》中规定的,固定资产按照与接受捐赠的计价原则,规定在《制度》中其计税成本中的所得税会计核算中是零,在也不应当计提折旧。因为这是企业未支付任何费用而获得的资产。但是由于其符合《制度》关于资产的定义,因而在财务会计处理中计入企业的资产并计提折旧。

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对固定资产《制度》规定,市价持续下跌,应当企业按期逐项检查,如果由于或长期闲置、技术陈旧、损坏等原因,帐面价值高于可回收金额,固定资产减值作为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作为差额准备,为了加强固定资产减值提取准备,保证可靠的企业会计信息,将资产的价值进行真实反映,使其更符合资产的定义。纳税人之间的为保证税负公平,任意避税行为都要防止,《办法》规定,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以及之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不准在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第8篇:固定资产保险价值范文

(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记账机构记账、核算。

(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二)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合作社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四)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合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五)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

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六)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七)合作社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计价;受托代购商品视同购入的物资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委托加工物资验收入库时,按照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加上实际支付的全部费用计价;受托代销商品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出售受托代销商品时,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收入,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支出;委托代销商品按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成本的确定,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合作社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

(八)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九)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十)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

以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合作社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实物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合作社对外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十一)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由理事会提交成员大会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成员大会的决策意见。

合作社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合作社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由专人管理。

(十三)合作社的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

农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预计净残值率按照产役畜、经济林木成本的5%确定,已提足折耗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的产役畜、经济林木不再摊销;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合作社其他农业资产,可比照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的计价原则处理。

(十四)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合作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应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资产。

(十五)合作社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全新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凭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十六)合作社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十七)合作社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合作社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除外。

合作社当月或当季度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或当季度不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起计提折旧;当月或当季度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或当季度照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十八)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十九)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二十)合作社的无形资产是指合作社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计入其他支出。

(二十一)每年年度终了,合作社应当对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农业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各项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这些资产包括:1.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2.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3.无法收回的对外投资;4.死亡毁损的农业资产;5.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6.毁损和报废的在建工程;7.注销和无效的无形资产。

(二十二)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与资产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三)合作社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等。

合作社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二十四)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合作社应当对借款业务按章程规定进行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合作社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五)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

(二十六)合作社对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合作社收到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应按双方确认的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入股金,双方确认的价值与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接受他人捐赠、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约定使用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

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计入盈余公积。

(二十七)合作社的生产成本是指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

(二十八)合作社的经营收入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合作社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服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合作社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十九)合作社的经营支出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发生的实际支出,以及因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

管理费用是指合作社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其他支出是指合作社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的支出。

(三十)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

(三十一)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真实完整地登记成员个人账户。

三、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附注:合作社在经营中涉及使用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的,可增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科目编号109);合作社在经营中大量使用包装物,需要单独对其进行核算的,可增设“包装物”科目(科目编号122);合作社生产经营过程中,有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以外的其他农业资产,需要单独对其进行核算的,可增设“其他农业资产”科目(科目编号149),参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进行核算;合作社需要分年摊销相关长期费用的,可增设“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科目编号171)。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的库存现金。

二、合作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及时交存银行,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2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合作社将款项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存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13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以及暂付款项,包括因销售产品物资、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利息等。

二、合作社发生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取得用暂付款购得的产品物资、劳务时,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

114成员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其成员的经济往来业务。

二、合作社与其成员发生应收款项和偿还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应收款项和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按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而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收到成员给付的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款项和服务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收到成员交来的产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合作社成员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下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成员欠合作社的款项总额;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反映合作社欠成员的款项总额。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反映;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付款项”反映。

121产品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库存的各种产品和物资。

二、合作社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物资,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三、合作社生产完工以及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

四、产品物资销售时,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销售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产品物资领用时,借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合作社的产品物资应当定期清查盘点。盘亏和毁损产品物资,经审核批准后,按照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成员往来”、“应收款”等科目,按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盘亏和毁损产品物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产品物资品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库存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

124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

按合作社支付该项委托加工的全部费用(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125委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单位销售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销售的商品时,按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

三、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款”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应支付的手续费等,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同时,按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代销商品或委托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委托外单位销售但尚未收到代销商品款的商品的实际成本。

127受托代购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委托代为采购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合作社收到受托代购商品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成员往来”等科目。

三、合作社受托采购商品时,按采购商品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四、合作社将受托代购商品交付给委托方时,按代购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受托代购商品收取手续费,按应收取的手续费,借记“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收到手续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成员往来”等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受托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受托采购尚未交付商品的实际成本。

128受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合作社收到委托代销商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成员往来”等科目。

三、合作社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贷记本科目,如果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按其差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如果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按其差额,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

四、合作社给付委托方代销商品款时,借记“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委托代销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售出的受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131对外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各种对外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合作社兴办企业等投资。

二、合作社以现金或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等方式进行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实物资产价值与原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收回投资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获得股票股利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五、投资发生损失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应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按照扣除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发生损失对外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对外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对外投资的实际成本。

141牲畜(禽)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购入或培育的牲畜(禽)的成本。牲畜(禽)资产分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类。

二、合作社购入幼畜及育肥畜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发生的饲养费用,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三、幼畜成龄转作产役畜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产役畜),贷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

四、产役畜的饲养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五、产役畜的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分期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产役畜)。

六、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销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销售牲畜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以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投资时,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牲畜资产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八、牲畜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成员往来”、“应收款”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牲畜资产账面余额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九、本科目应设置“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个二级科目,按牲畜(禽)的种类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

142林木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购入或营造的林木成本。林木资产分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类。

二、合作社购入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经济林木投产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三、经济林木投产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四、经济林木投产后,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济林木)。

五、合作社购入非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非经济林木在郁闭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六、非经济林木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七、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林木采伐出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出售林木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以林木对外投资时,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林木资产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九、林木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成员往来”、“应收款”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林木资产账面余额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十、本科目应设置“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个二级科目,按林木的种类设置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一、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购入或营造林木的账面余额。

15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原值。

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合作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应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一)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相关税金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二)自行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经过批准的投资者所应拥有以合作社注册资本份额计算的资本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收到捐赠的全新固定资产,按照所附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如果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则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由合作社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收到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

(五)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等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对外投资投出固定资产时,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投资各方确认或协议价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七)捐赠转出固定资产时,按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也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归集,捐赠项目完成后,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三、合作社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152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拥有的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

二、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53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进行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建造等发生的实际支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加上运输、保险、采购、安装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三、建造固定资产和兴建农业基本建设设施购买专用物资以及发生工程费用,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

发包工程建设,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按实际预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拨付材料抵作工程款的,应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将需要安装的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应按该设备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自营的工程,领用物资或产品时,应按领用物资或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工程应负担的员工工资等人员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成员往来”等科目。

四、购建和安装工程完成并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工程完成未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支出。

154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因出售、捐赠、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捐赠、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合作社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161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合作社按下列原则确定取得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登记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所附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无所附单据的,按经过批准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经过批准的投资者所应拥有的以合作社注册资本份额计算的资本金额,贷记“股金”等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无形资产从使用之日起,按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结转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或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所拥有的无形资产摊余价值。

201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外部单位和个人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合作社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归还短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归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211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付以及暂收款项,包括因购买产品物资和接受劳务、服务等应付的款项以及应付的赔款、利息等。

二、合作社发生以上应付以及暂收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偿还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合作社确有无法支付的应付款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发生应付款的非成员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应付但尚未付给非成员的应付及暂收款项。

212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应支付给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合作社应按劳动工资制度规定,编制“工资表”,计算各种工资。再由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将“工资表”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

三、提取工资时,根据人员岗位进行工资分配,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实际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

五、合作社应当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管理人员和固定员工的姓名、类别以及应付工资的组成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工资额。

221应付盈余返还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盈余,返还给成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二、合作社根据章程规定的盈余分配方案,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提取返还盈余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成员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的盈余返还。

222应付剩余盈余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的剩余可分配盈余。

二、合作社按交易量(额)返还盈余后,根据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定分配剩余盈余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成员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给成员的剩余盈余。

231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外部单位和个人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合作社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长期借款利息应按期计提,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

四、合作社偿还长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支付长期借款利息时,借记“应付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金。

235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资金。

二、合作社收到国家财政补助的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按照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用途,取得固定资产、农业资产、无形资产等时,按实际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用于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项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国家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使用和结转的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数额。

301股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出资、投资入股、公积金转增等所形成的股金。

二、合作社收到成员以货币资金投入的股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合作社收到成员投资入股的非货币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产品物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合作社按照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或成员退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并在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详细记录股金发生的变动情况。

五、成员按规定转让出资的,应在成员账户和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记录受让方。

六、本科目应按成员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股金数额。

311专项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

二、合作社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取得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时,按实际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数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实际收到他人捐赠的货币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合作社收到他人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时,按照所附发票记载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无所附发票的,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借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专项基金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专项基金数额。

321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形成的资本公积。

二、成员入社投入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和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按其应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以实物资产方式进行对外投资时,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投出实物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四、合作社用资本公积转增股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股金”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资本公积数额。

322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盈余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合作社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用盈余公积转增股金或弥补亏损等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股金”、“盈余分配”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用途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盈余公积数额。

331本年盈余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本年度实现的盈余。

二、会计期末结转盈余时,应将“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科目。“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投资净损失,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盈余,转入“盈余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32盈余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当年盈余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本科目设置“各项分配”和“未分配盈余”两个二级科目。

二、合作社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

三、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盈余公积”等科目。

四、按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盈余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应付盈余返还”科目。

五、以合作社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剩余盈余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应付剩余盈余”科目。

六、年终,合作社应将全年实现的盈余总额,自“本年盈余”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盈余”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盈余”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贷记本科目(各项分配)。年度终了,本科目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应无余额,“未分配盈余”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的盈余,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

七、本科目应按盈余的用途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余额为合作社历年积存的未分配盈余(或未弥补亏损)。

401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提供劳务服务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服务成本。

二、合作社发生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服务成本时,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三、会计期间终了,合作社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实际成本,借记“产品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合作社提供劳务服务实现销售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生产费用和劳务服务成本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生产完成的各项在产品和尚未完成的劳务服务成本。

501经营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销售产品、提供劳务,以及为成员代购代销、向成员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合作社实现经营收入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经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2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除经营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二、合作社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收入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1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合作社取得投资收益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收回或转让对外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账面余额,贷记“对外投资”科目,按实际取得价款和原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如为净损失,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1经营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以及为成员代购代销,向成员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合作社发生经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生产成本”、“应付工资”、“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经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2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二、合作社发生管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管理费用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9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发生的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支出、损失、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亏、损失、罚款支出、利息支出、捐赠支出、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等。

二、合作社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累计折旧”、“应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支出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是反映合作社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书面报告。合作社应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会计报表,向登记机关、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并按时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二)合作社应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

合作社应按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报送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对所辖地区报送的合作社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进行审查,然后逐级汇总上报,同时附送财务状况说明书,按规定时间报农业部。

(三)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格式及编制说明如下,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根据本制度进行规定。

资产负债表格式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合作社一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

2.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并加以书面说明。

3.本表“年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合作社库存现金、银行结算账户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2)“应收款项”项目,反映合作社应收而未收回和暂付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款”和“成员往来”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3)“存货”项目,反映合作社年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价值,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机械零配件、包装物、种子、化肥、农药、农产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本项目应根据“产品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科目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4)“对外投资”项目,反映合作社的各种投资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对外投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5)“牲畜(禽)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购入或培育的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牲畜(禽)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6)“林木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购入或营造的林木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林木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7)“固定资产原值”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合作社各种固定资产原值及累计折旧。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8)“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合作社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

(9)“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合作社各项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0)“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持有的各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1)“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合作社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2)“应付款项”项目,反映合作社应付而未付及暂收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款”科目年末余额和“成员往来”各明细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13)“应付工资”项目,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人员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4)“应付盈余返还”项目,反映合作社按交易量(额)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给成员的可分配盈余返还。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盈余返还”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5)“应付剩余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的、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给成员的剩余盈余。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剩余盈余”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6)“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合作社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7)“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合作社实际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而尚未使用和结转的资金数额。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8)“股金”项目,反映合作社实际收到成员投入的股金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股金”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9)“专项基金”项目,反映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基金”科目年末余额填列。

(20)“资本公积”项目,反映合作社资本公积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21)“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合作社盈余公积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22)“未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尚未分配的盈余。本项目应根据“本年盈余”科目和“盈余分配”科目的年末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数字以“-”号表示。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格式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合作社一定期间内实现盈余及其分配的实际情况。

2.本表主要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经营收入”项目,反映合作社进行生产、销售、服务、劳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合作社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3)“经营支出”项目,反映合作社进行生产、销售、服务、劳务等活动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管理费用”项目,反映合作社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而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其他收入”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合作社除从事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以外而取得的收入和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本年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本年实现的盈余总额。如为亏损总额,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7)“年初未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上年度未分配的盈余。本项目应根据上年度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中的“年末未分配盈余”数额填列。

(8)“其他转入”项目,反映合作社按规定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实际转入的公积金数额填列。

(9)“可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年末可供分配的盈余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本年盈余”项目、“年初未分配盈余”项目和“其他转入”项目的合计数填列。

(10)“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合作社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实际提取的盈余公积数额填列。

(11)“盈余返还”项目,反映按交易量(额)应返还给成员的盈余。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分配”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剩余盈余分配”项目,反映按规定应分配给成员的剩余可分配盈余。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分配”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年末未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年末累计未分配的盈余。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可分配盈余”项目扣除各项分配数额的差额填列。

成员权益变动表格式

成员账户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合作社成员入社的出资额、量化到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以及返还给成员的盈余和剩余盈余金额。

(2)年初将上年各项公积金数额转入,本年发生公积金份额变化时,按实际发生变化数填列调整。“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在年度终了,或合作社进行剩余盈余分配时,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或变化情况计算填列调整。

(3)成员与合作社发生经济业务往来时,“交易量(额)”按实际发生数填列。

(4)年度终了,以“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合计数汇总成员应享有的合作社公积金份额,以“盈余返还金额”和“剩余盈余返还金额”合计数汇总成员全年盈余返还总额。

(四)财务状况说明书。

财务状况说明书是对合作社一定会计期间生产经营、提供劳务服务以及财务、成本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书面文字报告。合作社应于年末编制财务状况说明书,对年度内财务状况做出书面分析报告,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说明。财务状况说明书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内容至少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合作社生产经营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合作社的股金总额、成员总数、农民成员数及所占的比例、主要服务对象、主要经营项目等情况。

2.成员权益结构

(1)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变动情况;

(2)各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各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成员入社和退社情况;

(3)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个数及所占的比例;

(4)成员权益变动情况。

3.其他重要事项

(1)变更主要经营项目;

(2)从事的进出口贸易;

(3)重大财产处理、大额举债、对外投资和担保;

(4)接受捐赠;

(5)国家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

(6)与成员的交易量(额)和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量(额);

(7)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

(8)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9)未决诉讼、仲裁。

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

(一)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文件,是记账的依据。合作社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都要取得原始凭证,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记账凭证必须具备: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并须由填制和审核人员签名盖章。

(二)所有会计凭证都要按规定手续和时间送会计人员审核处理。填制有误和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凭证,应要求修正和重填。无效、不合法和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不能作为收付款项、办理财务手续和记账的依据。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账簿。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原始凭证单独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一定时期终了,应将已经登记过账簿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分类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三)会计账簿是记录经济业务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合作社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账。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有关经济业务完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律采用订本账。总分类账按照总账科目设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总括分类登记;明细分类账按明细科目设置,对有关经济业务进行明细分类登记。总分类账可用订本账或活页账;明细分类账可用活页账或卡片账。

对于不能在日记账和分类账中记录的,而又需要查考的经济事项,合作社必须另设备查账簿进行账外登记。

(四)合作社所使用的各种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等规定。

(五)账簿登记要做到数字正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各种账簿的记录,应定期核对,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六)启用新账,必须填写账簿启用表,并编制目录。旧账结清后,要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9篇:固定资产保险价值范文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公平竞争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现印发《证券公司财务制度》,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函告我部。

目前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证券业务的核算遵照本制度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公平竞争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注册登记,持有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从事证券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必须分类管理、分别核算。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公司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公司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财务核算;要以提高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经营风险;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六条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一般风险准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七条  实收资本(股本)是指公司投资者按出资合同、协议规定实缴的出资额及公司设立后按法定程序转增和新增部分。公司收到的投资者的出资,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可以采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  公司的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

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公司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在经营期间,投资者对投入公司的资本,除依法转让、减资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投资者按其出资的比例对公司的净资产享有所有权,并按其出资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承担相应的风险和亏损。

第十一条  公司的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股本)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及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本的溢价净收入等);资本(股本)投入时汇率折算差额;公司发生分立、合并、变更等事宜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的其他款项。

一般风险准备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先于盈余公积之前弥补亏损。

盈余公积包括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等。

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实收资本(股本)。但资产评估增值、接收捐赠资产在该笔资产处置之前其相应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增实收资本(股本)。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转增实收资本(股本),但转增实收资本(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少于增资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十二条  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1年(含1年)以下的各项质押借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证券款、代买卖证券款、行证券款、代兑付证券款、各种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短期债券和其他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包括1年(不含1年)以上的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第十三条  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发行价格超过或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存续期间分期摊销。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当期营业费用。

第十四条  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负债的实际利率分档次按月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

第三章  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

第十五条  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自营证券、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存放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低值易耗品、行证券、代兑付证券、待摊费用等。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证券清算机构的清算备付金,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资金。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十七条  应收款项是指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除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清算款项、应收手续费以及其他应收暂付款项等。

应收款项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第十八条  自营证券是指公司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以获取买卖差价收入为目的的经营性或上市证券,包括自营股票、自营债券、自营基金等。

第十九条  长期投资是指公司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或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含长期基金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按购买或投资时实际支付的金额(包括有关费用)或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公司购买股票和债券的价格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应冲减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的成本。

第二十一条  配股以配股价及支付的相关费用为实际成本,自营证券的配股按实际成本计入自营证券,长期投资的配股按实际成本计入长期投资。

第二十二条  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的送股即股票股利,分别作为增加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的数量核算,即只登记数量,不确认收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售自营证券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公司出售自营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持有的长期债券投资按债券面值和规定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债券,购买价格与票面价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内,确认相关利息收入时摊销。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同时该组成部分符合固定资产条件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管理。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费用。

单位价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物品,作为费用列支。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公司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净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改建、扩建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原固定资产价值计价错误。

第三十条  公司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三十一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个别或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各类设备。

(三)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二)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六)破产、关闭公司的固定资产。

(七)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个别或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按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个别折旧率计提折旧的公司,可参照分类折旧的年限范围选择适合的折旧年限,或根据该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合理确定折旧年限。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术进步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电子设备和通讯设备等固定资产,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00%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原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

                    12

                    

    (二)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1、单位里程折旧额=-------------

                            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2、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规定的工作小时数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净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

                  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公司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

    

              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

                                12